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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9 筆:名稱 11・條文 68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1.13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9.12.31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09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6.23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6.23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4.12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6.23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4.12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4.12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4.12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11.29
條文定位68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 條預覽 ↗
本通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五項制定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5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6 條預覽 ↗
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7 條預覽 ↗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二、少年之教學事項。 三、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四、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五、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六、少…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8 條預覽 ↗
醫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所衛生計畫設施事項。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事項。 三、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四、少年疾病之醫治事項。 五、病室之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9 條預覽 ↗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0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少年觀護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1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2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3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4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5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6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7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8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9 條預覽 ↗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0 條預覽 ↗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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