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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4 筆:名稱 2・條文 8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預覽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預覽 ↗
條文定位8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條預覽 ↗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實驗及評鑑規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預覽 ↗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醫院、商業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預覽 ↗
非營利幼兒園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立: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軍警校院、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離島、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離島、偏遠地區為因應地理條件限制及幼兒生活與學習活動之需要,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1 條預覽 ↗
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維護幼兒身心健康。
二、養成幼兒良好習慣。
三、豐富幼兒生活經驗。
四、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五、培…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2 條預覽 ↗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4 條預覽 ↗
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預覽 ↗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預覽 ↗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7 條預覽 ↗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預覽 ↗
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為促進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發展,各級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該地區教保服…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9 條預覽 ↗
依本法進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其資格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0 條預覽 ↗
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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