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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2 筆:名稱 2・條文 20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2.30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1.12
條文定位20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 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 三、司法警察官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三、避免使用破損…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對已使用戒具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應即解除。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法警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解送受刑人或在押被告時,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使用戒具。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地方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儘速分案。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行政執行分署因情況急迫而於休息時、日聲請裁定拘提、管收者,法院應指定值日法官辦理。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法院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事件,應於五日內裁定。但於前點及其他情況急迫之情形,應即時裁定。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法院裁定准許行政執行分署拘提之聲請時,應核發拘票(如附件一)。拘票應備二聯,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分署。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及送院時間登簿列管,並即予訊問而為裁定。於訊問前,應將被聲請管收人暫置於院內適當之處所,並宜與其他刑事被告隔…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管收事件,於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法院裁定准許行政執行分署管收之聲請時,應核發管收票(如附件二)。管收票應備五聯,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分署。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法院就被拘提之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為准許管收之裁定,其開始管收之時日應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拘提之時日。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聲請管收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裁定法院就行政執行分署送達准予拘提、管收裁定書之送達證書及就執行拘提、管收結果、提詢被管收人、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所為之報告,應為必要之處理及附卷。
法院受理行政執行分署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抗告法院裁定廢棄准予拘提、管收之原裁定者,應製作正本送達於行政執行分署及被拘提、被管收人,並將裁定正本傳真與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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