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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2 筆:名稱 2・條文 110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7.26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1.11.04
條文定位110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之懲罰,以不涉及刑事範圍者為限。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獎懲之人員如左: 一、軍、師、團管區及其他軍事機關部隊,辦理兵役行政及其有關兵役事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軍事人員) 。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4 條預覽 ↗
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一、建立或改進兵役法令、體制,對國防建軍有所項獻者。 二、策劃指導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推行順利者…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5 條預覽 ↗
軍事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列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者。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不當,影響徵召成效者…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6 條預覽 ↗
應服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自起役至除役,能排除困難,履行兵役義務或在現役與後備期間之服役,成績卓著者。 二、在戰時不在應徵、…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7 條預覽 ↗
應服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動員召集、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日期未滿二日者。 二、教育召集、勤務召集,無故逾報到日期未滿二日者…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8 條預覽 ↗
協助兵役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獎勵。 一、在戰時發動一般國民或僑民踴躍從軍,或貢獻精神、物質力量,予以支持者。 二、貢獻精神、勞力或捐獻金錢…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9 條預覽 ↗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罰。 一、對徵集、召集、退伍、復員及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軍事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事實,填具獎勵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規定,核給左列獎勵。 一、獎章…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軍事人員依第五條規定應懲罰者,由有關機關 (單位) 視其情節輕重,填具懲罰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二) ,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 。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役政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縣 (市) 長以上之首長視其事實,造具請獎名冊及請獎事實表 (格式如附件三、四) 各四份,層報內政部核給列獎勵: 一、獎章。 二…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役政人員依第五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情節輕重,依考績及懲戒法令之規定辦理。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應服兵役人員依第六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後備軍人之獎勵,由所屬團管區以上機…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應服兵役人員之懲罰,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後備軍人、國民兵及役齡男子,在應受徵召期間,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應懲罰者,於入營後由其所屬部隊長視其情…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八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或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7 條預覽 ↗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九條規定應懲罰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軍事人員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役政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依第十三條之規定。 三、聘僱人…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8 條預覽 ↗
軍事人員及役政人員辦理兵役功績特著者,得依法專案報請核頒勳章。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19 條預覽 ↗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間規定如左: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果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於年度考績或兵役節、軍人節分別辦理。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國防部、內政部,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適時授權所屬機關或部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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