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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預覽 ↗
數罪併罰之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預覽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預覽 ↗
合於減刑之規定,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如合於數罪併罰條件者,並得一併聲請定其應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定,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
中華民國刑法第 52 條預覽 ↗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 53 條預覽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預覽 ↗
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6 條之 1預覽 ↗
減刑案件如為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而因合於數罪併罰,原已定執行刑者,減刑後更定其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54 條預覽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十五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預覽 ↗
十九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如數罪均應減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數罪中如有應減刑三分之一者,又有應減刑二分之一者,所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預覽 ↗
三十四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執行。假釋期間尚未屆滿者,如所犯係單純一罪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者,由檢察官將減刑結果及「執行減刑指揮書」函送原辦理假釋之監獄,經原辦理假釋之監獄依減刑結果審酌是否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預覽 ↗
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預覽 ↗
四十三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部分裁判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7 條預覽 ↗
;後者並應敘明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 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而定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屬前項所稱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情形。 (刑訴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8 條預覽 ↗
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9 條預覽 ↗
其自白是否真實,尚有可疑;或被告對於裁判上一罪或數罪併罰之案件,僅就部分案情自白犯罪等情形。案件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若認為有前述「不得」或「不宜」之情形時,應由原合議庭撤銷原裁定並行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預覽 ↗
十四 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為無期徒刑以下之刑,其中有得假釋者,有不得假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原宣告刑中有不得假釋之罪為無期徒刑者,不得辦理假釋。(二) 原宣告刑人得假釋之罪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其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僅就其中之一部分敘述理由,則視為對該部分上訴,其餘部分,應認為未敘述上訴理由為不合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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