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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5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2 條預覽 ↗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3預覽 ↗
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懲處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本條例實行前已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少年,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應切實查對有關文件,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以核准假釋出獄之監獄(含明陽中學)為…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7 條之 1預覽 ↗
期間屆滿之報告
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預覽 ↗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9 條預覽 ↗
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之報告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6 條預覽 ↗
緩刑假釋之保護管束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8 條預覽 ↗
執行情形之報告
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預覽 ↗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前項經維持假釋者…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預覽 ↗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僅宣告刑適用本條例減刑,緩刑期間及保安處分不在核減之列,付保護管束期間未變,仍應繼續執行,請少年保護官向受保護管束人詳予說明。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之案件,有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時,少年保護官應依法適用撤銷緩刑宣告程序,由檢察官依本條例向法院聲請裁定減刑。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少年保護官執行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案件,除應詳細向受保護管束人諭知執行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外,並應勸誡改善更生,如再犯罪,得撤銷其假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 條預覽 ↗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少年保護官對於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即予評估,如有再犯危險者應加強約談、訪視及輔導,強化管束效能。 少年保護官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儘速評…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少年保護官應經常與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與協助。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其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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