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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5 筆
就業保險法第 3 條預覽 ↗
業務之監理單位、爭議審議及行政救濟程序
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預覽 ↗
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預覽 ↗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之 1預覽 ↗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1 條預覽 ↗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2 條預覽 ↗
師移出名冊或停止分案等不利處分時,該受處分人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聲明不服。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外,海關得逕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免再送其他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法院辦理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土地所有人如有不服,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其以權利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交還土地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0 條預覽 ↗
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預覽 ↗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
訴願法第 86 條預覽 ↗
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俟該處分確定後,再予執行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為自然人,因案羈押、服刑、重大傷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核課,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之核定不服時,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 檢舉案件受裁處人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期滿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未繳納或部分未繳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百萬元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經進口地海關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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