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75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之 1預覽 ↗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5 條預覽 ↗
犯傷害罪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致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0 條預覽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 條預覽 ↗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 六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4 條預覽 ↗
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預覽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預覽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3 條預覽 ↗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
引水法第 35 條預覽 ↗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1 條預覽 ↗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或煤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9 條預覽 ↗
教唆或幫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1 條預覽 ↗
毀壞他人建築物鑛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7 條預覽 ↗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3 條預覽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所有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預覽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6 條預覽 ↗
私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 條之 3預覽 ↗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