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01 條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進行求求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規定,根據該法修正施行前的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案件,在修正施行後仍應按照修正施行前的規定進行求償。這表示修正後的法規並不適用於在修正生效前已經提出請求的案件。具體而言,如果在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則應按照修正前的法規進行審查和補償。這一規定是要確保在修正法規之前已經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受新法規的影響,以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