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浚翔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何孟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鼎鈞律師
- 被告
- 陳逸修
- 選任辯護人
- 張格明律師
- 被告
- 賴禹任
- 被告
- 張溢麟
- 被告
- 洪浩哲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白裕棋律師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賴世豐
黃英豪
羅翊耘
賴峯源
陳千容
室
江承駿
王俐蘋
盧嘉偉
之3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邱國瑞
戴榮志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羈押中)
顏雲年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少
連偵字第86號、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100年度偵字第17164號
、100年度偵字第17066號、100年度偵字第1787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洪浚翔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逸修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11、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4、11、2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賴禹任犯如附表一編號3、7、10、11、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7、10、11、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溢麟犯如附表一編號1、5、7、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1、5、7、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洪浩哲犯如附表一編號20、25、26、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0、25、26、2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洪浩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賴世豐犯如附表一編號4、5、6、7、8、9、10、2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6、7、8、9、10、2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英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3、10、11、12、23、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0、11、12、23、29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羅翊耘犯如附表一編號20、25、26、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0、25、26、2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羅翊耘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賴峯源犯如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千容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15、16、2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4、15、16、2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江承駿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王俐蘋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16、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15、16、2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盧嘉偉犯如附表一編號18、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8、2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邱國瑞犯如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戴榮志犯如附表一編號10、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2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顏雲年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事實
一、洪浚翔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賴世豐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85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甫於99年10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賴峯源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六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復經同院撤銷緩刑及減刑為1月15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易字第56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拘役60日,並經同院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拘役30日確定,另經該院裁定上開2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再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且經減刑為2月15日確定後,接續執行至97年5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陳千容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復經減刑為1月15日,而於97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邱國瑞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六交簡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3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六交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99年4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顏雲年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8年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洪浚翔(綽號「正中」、「中哥」、「阿中」、「土豆」)於100年4月起,夥同陳逸修、洪浩哲(綽號「阿成」)、賴禹任(綽號「阿任」、「香腸」)、黃英豪(綽號「小鬼」)、張溢麟(綽號「大頭」)、賴世豐(綽號「小賴」)、陳千容(綽號「阿麗」)、王俐蘋、顏雲年、羅翊耘、江承駿(綽號「潑猴」,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戴榮志(綽號「阿才」,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70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盧嘉偉(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郭鴻寶(本案通緝中,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賴峯源(綽號「阿來」)、邱國瑞(綽號「阿萬」,上2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695號駁回上訴後確定)、及另案之林晨、廖伯俊(上2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6、8、9所示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年;復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147號判決駁回林晨上訴後確定)、許憲智(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
10、21所示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年2月)、王仁吉、詹子毅(上2 人另案通緝中)、楊立強(另案偵辦中)、少年周○穎、洪○萍、侯○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阿廣」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凱」、「阿廣」),及在大陸地區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成年男子為首等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分組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行為人欄」所示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洪浚翔於100年3月某日起購買行動電話交付賴世豐、陳逸修等人,再指示賴世豐、陳逸修等人前往不知情之詹錢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設之「將博國際通訊行」購得人頭電話,以之交付旗下車手賴禹任等人,供作洪浚翔與集團成員間聯繫之工具使用;並由前開「阿明」所屬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明方式,偽刻「檢察執行處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等文字之印章數顆、偽造不詳數量之「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何正邦」、「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林志雄」、「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陳明仁」、「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
」、「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張鴻文」等服務證,並將之交付洪浚翔轉交旗下之車手集團成員賴禹任等人備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冒充檢察官、書記官、調查員、警員等公務人員欲監管財產、代收保證金等方式詐騙金錢,犯罪方法如附表一編號1至29犯罪方法欄所示先以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等,佯稱其等個人證件資料遭人冒用、或其等名義遭人冒用、或遭人盜用帳戶,因而涉及不法案件需調查,故需將帳戶內款項提領出來交由政府機關保管云云,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有依指示領款者,或驚覺受騙而未交付款項者,而其中誤信為真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交付款項之被害人等,洪浚翔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以行動電話指揮各次參與之車手(包括收領以下傳真者、負責假冒公務人員、取款、開車、把風等成員),先至某便利商店以傳真方式領取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方式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法務部台中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處」等公文書後,或以傳真方式請被害人收受,或隨即各如附表一「犯罪方法欄」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其中一人於前往收款途中,在車上以洪浚翔已交付備用之上開偽造印章,分別蓋用其上,而於各次均偽造公文書數紙,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嗣於該詐欺集團成員抵達與受詐騙之被害人相約見面後,再由附表一「犯罪方法欄」所示詐欺集團成員其中一人,假冒書記官、專員、科員等司法人員等,先向被害人出示偽造上開服務證,且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偽造公文書而行使之,使被害人不疑有他,而將提領之款項交付前往取款之詐欺集團成員,各次參與犯罪之行為人、遭詐騙之被害人、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及犯罪方法、受騙情形、所詐得款項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
三、各次擔任車手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將取得之款項直接交付或輾轉透過陳逸修、賴世豐、洪浩哲等交付予洪浚翔,再由洪浚翔、或洪浚翔委由洪浩哲交由不知情之蔡靜誼匯兌至大陸地區,各車手依其所擔任之職務可得詐騙金額之0.7%至2%之報酬,洪浚翔則可得15%之報酬。嗣因各被害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或經警透過通訊監聽或跟監方式而查獲,於100年7月12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洪浚翔位在臺中市○○○路111號11樓之6住處、賴世豐位在臺中市○○區○○路110 號住處、在洪浩哲位在臺中市西屯區○○○路105號4樓之1 住處,分別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20所示之物品。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就本院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與本案之事實有關,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此外,本案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及扣案之物品,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公務員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之情事,復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各次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禹任、張溢麟、洪浩哲、賴世豐、黃英豪、羅翊耘、賴峯源、陳千容、江承駿、王俐蘋、盧嘉偉、邱國瑞、戴榮志、顏雲年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又上開各次犯行,復有附表二所示之各次被害人等指述、證人即共犯等證述及相關書物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卷頁出處〉)。
㈡且附表一編號4 之證人即被害人楊進發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 年4月8日於住處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身分證、健保卡遭人冒用,要求伊繳交保證金20萬元,伊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至該詐欺集團成員與伊約定之地點即臺中市○○區○○路之王眼科前,與一名自稱何姓書記官之詐欺集團男子見面,嗣該名男子將手機拿給伊接聽時並要向伊取款時,警方即逮捕該名男子(即另案被告江承駿)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37至39頁),核與另案被告江承駿於另案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06號審理時之供述相符,復有另案如附表一編號4 「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扣案物品可證,足認被告等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地,確有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行為,復已著手於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詐欺取財行為,然未能詐欺得逞之事實;而附表一編號8 之證人即被害人劉黃未於警詢時則證稱:伊於100年4月27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因涉案需提款82萬6000元供調查,伊於同日至農會欲提款時,因櫃檯小姐見伊提領大額款項就先暫停伊領款,並請主任出來跟伊說明,主任聽完伊所述即告知是詐騙集團,伊因而未領款也沒有遭到詐騙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53至55頁)、附表一編號13之證人即被害人劉蕭守吟於警詢時亦證稱:伊於100年5月18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身分資料遭冒用,涉嫌洗錢案件,要求伊將存摺、印章及身分證等物品交由他們保管,後來因為伊女兒察覺,叫伊外孫阻止伊交付,伊才知他們是詐騙集團,因而伊沒有損失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143至144頁)、附表一編號20之證人即被害人李珠娘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年6月30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身分資料遭冒用,要求伊提款配合檢調單位辦案,伊因而至第一銀行提領25萬元,當伊依詐欺集團指示要去提領10萬元付款時,被警方攔下來告知伊被歹徒詐騙,伊因而沒有交付任何款項給歹徒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16至18頁),依上開3 名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等確已著手於如附表一編號8 、13、20所示詐欺取財之行為,然未能得逞之事實;另附表一編號11之證人即被害人史蘇錦鳳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 年4月7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佯稱其為警員,因其身分資料遭冒用而涉嫌洗錢案件,要求伊至住處附近7- 11便利商店接收傳真3張(即如附表一編號11「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嗣於同日佯稱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又打電話來,要求伊提領50萬或52萬元供其保管,伊因而至第一銀行提領款項,然伊提款後發覺有異因而沒有再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也沒有至詐欺集團約定之地點交付款項,亦沒有損失金錢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78至80頁)、附表一編號28之證人即被害人李國忠於警詢時則證稱:伊於100年6月29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其為警員檢察官,並稱伊身分遭冒用需至便利商店收取傳票等公文之傳真,伊至便利商店收取傳真後,詐欺集團叫伊要繳交保證金,伊至銀行領款後發覺有異,打電話給友人詢問才知伊遭詐騙,因此未損失任何金錢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145 頁),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1「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扣案物品可證,足認被告等於附表一編號11、28所示時地,確有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復已著手於如附表一編號11、28所示詐欺取財行為,然未能詐欺得逞之事實;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㈢再者,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參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顏雲年雖僅參與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100年4 月29日該次駕車搭載共犯許憲智至嘉義市○○路與金龍路口博川診所前向被害人林清紋詐領款項之行為,然因被告顏雲年於警詢時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審理時均自承:伊大約於100年4月20日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開車車手之工作,至今犯案過3 件,伊出車一天1000元工資,共分得3000元、100年4月29日這次是最後一次參加等語(見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第373至377、391至393頁、本院卷㈠第273頁至276頁、本院卷㈣第23反面頁),且查共犯許憲智該次係於被告顏雲年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之印章蓋於「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上,而為偽造公文書等犯行,業經共犯許憲智於另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0號審理時供述不諱,此有該院判決在卷可證,復有如附表一「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另案扣案物品可佐,足見被告顏雲年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犯行前即已加入該集團,並有詐騙其他被害人等之行為,且其應知悉該詐欺集團係以冒充公務人員行使職權之方式詐騙被害人等,且有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行為甚明;復查被告賴禹任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100年4月29日該次詐騙被害人高嬿婷,及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1所示詐騙被害人史蘇錦鳳等部分犯行,經被告賴禹任於警偵訊時及本院訊問時均供稱:伊係於查獲時即100年7月12日前3 個月大約是100年4月間就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把風之工作,內容就是跟其他成員出去,到目的地附近觀察有無狀況,伊也有收過一、兩次傳真,伊一次大概可以分到1000元至2000元左右,總計分得約7000元左右,附表10、11部分有印象有去把風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㈠第220至225頁、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㈢第95至99頁、100年度聲羈字第758號本院卷第30至31頁),核與附表二所示本案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被害人等指述、證人即共同正犯等證述內容相符,及相關書物證據資料在卷可證,是被告賴禹任於100年4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至附表一編號
10、11所示時地為上開犯行,已有相當時間,且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之犯罪方式大致相同,依本案被告賴禹任所參與之時間及次數觀之,其應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有相當認識之可能,是本院審酌上情及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顏雲年、賴禹任主觀上難謂與共犯間僅有如起訴書所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其等顯與附表一編號7 、10、11「行為人欄」及共犯間有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且其等均參與附表一編號7 、10、11所示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屬分擔實施之犯罪行為,應均為共同正犯。基上,足認本案被告等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言;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已如前述;又按公印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參考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與我國公務機關名銜不符之印文,難認為公印文(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6118號判決意旨)。查附表一「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上,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章蓋用之印文,該印文內容為我國檢察機關之正確名稱,樣式亦與政府機關關防相符,顯係偽造上級機關製發之印信,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揆諸前開說明,自屬偽造公印及公印文。而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收命令印」、「檢察執行處印」等印章數顆,均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資格之印信,自非公印,均僅屬普通印章,故蓋用該等印章所偽造之印文,即非公印文。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140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712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如附表一「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各項偽造之文書,均係冒用公署名義所製作之文書,即便其中偽造之文書之製作名義機關「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科」等均係屬於虛構而不存在,但上開文書形式上均已表明係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等政府機關所出具,其內容又係關於刑事案件或行政執行之辦理情形,自有表彰該等司法機關之公務員本於職務而製作之意,自均屬公文書。另按公務機關識別證屬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證書之一種,查如附表一各編號「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扣案及非扣案之服務證等證件,由形式上觀之,已足表明係由臺中地檢署或臺北地檢署或法務部所製發,用以證明出示服務證者確屬在該機關任職服務之公務員,故應屬刑法第212 條規定之特種文書。又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07號判例意旨參照)。上開如附表一「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及「犯罪方法欄」所示偽造之各項文件,雖係經傳真交付予被害人等收受,惟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認此部分所犯係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合先說明。
㈡經核:
①被告洪浚翔所為附表一編號1、2、3、5、6、7、9、10、12、14、15、16、17、18、19、21、22、23、24、25、26、27、29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為附表一編號8 、13、20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為附表一編號
11、28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②被告陳逸修所為附表一編號1 、2、3、23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③被告賴禹任所為附表一編號3、7、10、12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④被告張溢麟所為附表一編號1、5、7、12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⑤被告洪浩哲所為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⑥被告賴世豐所為附表一編號5、6、7、9、10、23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為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⑦被告黃英豪所為附表一編號1、3、10、12、23、29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⑧被告羅翊耘所為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⑨被告賴峯源所為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⑩被告陳千容所為附表一編號14、15、16、22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⑪被告江承駿所為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⑫被告王俐蘋所為附表一編號14、15、16、22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⑬被告盧嘉偉所為附表一編號18、24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⑭被告邱國瑞所為附表一編號25、26、27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⑮被告戴榮志所為附表一編號10、21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⑯被告顏雲年所為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⑰又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4 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均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顏雲年如附表一編號7 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8 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均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賴禹任如附表一編號10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均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浚翔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均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浚翔如附表一編號28部分所為詐騙被害人之行為,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業如前述,起訴書誤認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4 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顏雲年如附表一編號7 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8 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賴禹任如附表一編號10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洪浚翔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洪浚翔如附表一編號28部分係犯詐欺取財既遂罪云云,均有未洽,且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本件檢察官對上開被告等此部分犯行係以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嫌或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起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等所犯法條係如前所述,因其等罪名同為「詐欺取財」,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2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顏雲林如附表一編號7 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部分犯行提起公訴;被告賴禹任如附表一編號10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部分犯行提起公訴;被告賴禹任如附表一編號11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部分犯行提起公訴,然上開部分既均已其等起訴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應均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起訴書就被告張溢麟如附表一編號12部分漏未論列其犯有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陳千容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漏未論列其犯有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盧嘉偉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漏未論列其犯有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王俐蘋如附表一編號22部分漏未論列其犯有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23部分漏未論列其犯有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郭鴻寶如部表一編號28部分漏未論列其犯有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洪浚翔、黃英豪如附表一編號29部分漏未論列其等犯有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雖有未洽,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及附表部分均已載明被告等有如附表一編號12、13、18、22、23、28、29犯罪方法欄所載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院自應併予論究之,附此敘明。
㈢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可參);復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主觀上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各行為人間之意思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即使為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可參),查①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張溢麟、少年周○穎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②被告洪浚翔、陳逸修、另案被告林晨、廖伯俊、少年洪○萍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③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賴禹任、少年周○穎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行;④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世豐、同案被告江承駿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⑤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張溢麟、另案被告王仁吉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行;⑥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另案被告林晨、廖伯俊、同案被告戴榮志、少年周○穎、少年洪○萍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⑦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張溢麟、賴禹任、顏雲年、另案被告詹子毅、王仁吉、許憲智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⑧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另案被告林晨、廖伯俊、少年洪○萍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行;⑨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另案被告林晨、廖伯俊、少年洪○萍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⑩被告洪浚翔、賴世豐、賴禹任、黃英豪、戴榮志、另案被告許憲智、少年周○穎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⑪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賴禹任、少年周○穎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犯行;⑫被告洪浚翔、黃英豪、賴禹任、張溢麟、另案被告王仁吉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⑬被告洪浚翔、陳千容、另案被告詹子毅、「阿凱」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⑭被告洪浚翔、陳千容、王俐蘋、另案被告詹子毅、「阿凱」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行;⑮被告洪浚翔、陳千容、王俐蘋、另案被告詹子毅、「阿凱」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行;⑯被告洪浚翔、陳千容、王俐蘋、另案被告詹子毅、「阿凱」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行;⑰被告洪浚翔、同案被告盧嘉偉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⑱被告洪浚翔、盧嘉偉、另案被告詹子毅、「阿廣」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行;⑲被告洪浚翔、同案被告郭鴻寶、少年侯○展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犯行;⑳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同案被告賴峯源、邱國瑞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犯行;㉑被告洪浚翔、戴榮志、另案被告詹子毅、許憲智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犯行;㉒被告洪浚翔、陳千容、王俐蘋、另案被告詹子毅、「阿凱」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㉓被告洪浚翔、陳逸修、江承駿、賴世豐、黃英豪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㉔被告洪浚翔、盧嘉偉、同案被告郭鴻寶、少年侯○展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㉕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犯行;㉖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另案被告楊立強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㉗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犯行;㉘被告洪浚翔、同案被告郭鴻寶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犯行;㉙被告洪浚翔、黃英豪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所為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各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上開被告等所屬之詐欺集團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或成年人偽造公印部分,係間接正犯。
㈤上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及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執行處印」、「書記官賴文清」、「檢察官侯名皇」、「康敏朗」、「周士榆」、「處長莊進國」、「王清杰」等印文,及分別蓋用上開公印、印章於附表一「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之各該公文書上偽造公印文及印文之行為,均係各該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等人偽造上開公文書及本案相關服務證等證件之特種文書進而持之以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洪浚翔、賴世豐、陳千容、賴峯源、邱國瑞、顏雲年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於100 年11月3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全文118條,除第1至17、29、76、87、88、116條條文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第25、26、90條條文自公布3年後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公布日施行,並於100年12月2日生效。按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核與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內容相同,僅係法規名稱及條次之修正,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查本案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禹任、張溢麟、黃英豪、賴世豐、戴榮志、郭鴻寶等人為如附表一編號1、2、3、6、8、9、10、11、19、24所示犯行時固均已成年,且共犯即少年周○穎、洪○萍、侯○展於上開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在卷可證,然該詐欺集團吸收成員時並未詳加調查或詢問共犯之年齡,且多數共犯彼此間並無相互見面或認識,又該集團成員多僅以行動電話方式聯繫,此經被告洪浚翔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本案前揭共同正犯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是上開被告等實難知悉共犯之實際年齡,且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於行為時知悉共犯即少年周○穎、洪○萍、侯○展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應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故本件尚無依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㈧按刑法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查如附表一編號1、2、3、5、6、7、9、10、12、14、15、16、17、18 、
19、21、22、23、24、25、26、27、29「行為人欄」所示被告等人與該詐欺集團所屬其他成員共同持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冒用公務員身分向被害人詐騙存款、現金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咸認只有一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冒用公務員身分向被害人詐騙存款行為,然在法律評價上,以往實務上原認被告有行使偽造公文書行為及詐欺取財行為之二行為(認詐欺取財與僭行公務員職權係一行為),復認二行為間有牽連關係,而應依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立法將牽連犯規定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二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的感情,自宜改認上開被告等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該當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罪之4 個犯罪構成要件,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以一重罪即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而如附表一編號4 、11、28「行為人欄」分別所示被告等人與該詐欺集團所屬其他成員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 、11、28所示之行為,依上開說明,亦均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分別如附表一編號4 部分該當於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罪之4 個犯罪構成要件;如附表一編號11、28部分該當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罪之3 個犯罪構成要件,應均依想像競合犯,分別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及就附表一編號11、28部分從一重均以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㈨再本案或係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遭詐騙後報警處理,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員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洪浚翔、洪浩哲、賴世豐等住處查扣本案物品而查獲,或係因被害人等報警處理後,經警方於該詐欺集團與被害人等相約交付款項之地點後當場查獲、或係因檢調單位依法監聽本案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等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而查悉上情,是偵查機關於本案被告等坦白犯行前應已查知被告等相關犯行,又本案詐欺集團所牽連之被害人等甚多,受騙金額非寡,是該詐欺集團係有相當之規模與運作期間,實難認本案被告等有真誠悔悟之心,故爰不予適用自首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㈩另被告洪浚翔、賴世豐雖均著手於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能得逞;被告洪浚翔、陳千容雖均著手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能得逞;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雖均著手於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能得逞,咸屬未遂犯,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洪浚翔就附表一編號
8、13、20部分、被告賴世豐就附表一編號8部分、陳千容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同時均有前述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被告洪浚翔就附表一編號1 至29所示29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陳逸修就附表一編號1至4、11、23所示6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賴禹任就附表一編號3、7、10至12所示5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張溢麟就附表一編號1、5、7、12所示4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洪浩哲就附表一編號20、25至27所示4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賴世豐就附表一編號4至10、23所示8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黃英豪就附表一編號1 、3、10至12、23、29所示7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羅翊耘就附表一編號20、25至27所示4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賴峯源就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3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陳千容就附表一編號13至16、22所示5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王俐蘋就附表一編號14至16、22所示4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盧嘉偉就附表一編號18、24所示2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邱國瑞就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3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被告戴榮志就附表一編號10、21所示2 次犯行及所犯各罪間,其等各次犯意均有別,行為亦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禹任、張溢齡、洪浩哲、賴世豐、黃英豪、羅翊耘、賴峯源、陳千容、江承駿、王俐蘋、盧嘉偉、戴榮志均屬年輕力壯,被告邱國瑞、顏雲年亦值青壯,卻不循正當管道賺取錢財,反而利益薰心,均意圖不勞而獲,騙取他人錢財牟利,被告洪浚翔擔任詐騙集團在臺地區首謀指揮者、被告洪浩哲、陳逸修、賴世豐等人擔任遞次重要幹部、其餘被告等分別被授持上開偽造之公印文、印文及公務員證件,隨時接獲指示在傳真文件上蓋印持供施詐,或分擔車手、把風或提匯領款項之工作,渠等各分工假冒司法機關之公務員身分,利用被害人對司法偵辦程序不清楚一時情急下,冒充公務員持偽造之公文書詐騙提匯領款,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機關之信賴,且詐欺總金額甚高,其中被告羅翊耘、王俐蘋基於男女朋友或朋友關係分別參與分擔被告洪浩哲、陳千容之前揭詐欺行為,其等所獲報酬僅係由被告洪浩哲、陳千容所供其等生活所用,被告洪浚翔所獲得之報酬高達獲詐騙金額之百分之15,而其他被告等則依其等於詐欺集團內分工模式而取得所獲詐騙金額之百分之0.7 至百分之2 為報酬,或依其出車次數而領酬等情,均經被告等供承在卷,互核證人蔡靜誼於本院審理時所供稱:被告洪浚翔、洪浩哲請伊幫忙轉匯至大陸係從100年農曆過年後至100年6 月間,正確日期、次數、金額伊忘記了,伊今日所提出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是伊依記憶所做,相關資料都無留存,合計金額大約是180幾萬人民幣,大約新臺幣800多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0反面至43頁),有該份歷次匯款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㈢第45頁),足認該詐欺集團所獲利益甚鉅,且查被害人多數年邁,就業謀生誠屬不易,詐騙之金錢每為其等生活之仰賴,所生危害甚鉅,實屬不該,兼衡附表一編號1 至3、5至7、9、10、12、14至19、21至27、29所示被害人等因本案而遭詐騙之款項(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金額),而被告洪浚翔雖與如附表一編號1、3、5、7、10、14、15、18、23、29所示被害人蘇秀琴、李素琴、慶長山、林清紋、高嬿婷、張賜歸、林研、陳水菊、傅李阿香、吳金治達成和解,此有被告洪浚翔之選任辯護人所提出之和解書10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㈣第45至54頁),惟所賠償金額並未達被害人等因本案受騙而損失之金額,及被告等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確有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再審酌其等在詐騙集團中所處之首謀、重要幹部、抑或聽命行事之參與程度及參與時間長短、參與次數均有不同,另其等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主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9、11、12、14至19、21至29「犯罪方法欄」及「使用偽造之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法務部台中行政執行處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監管科」、「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等文件,係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告等以傳真或親自交付予被害人蘇秀琴等所有之物,業據本案被告等供承在卷,核與附表一各編號之被害人等指述甚明,部分偽造之公文書並經被害人交付警察機關而扣於本案警訊及偵查卷中,未扣案偽造之公文書部分亦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然此部分業已非屬被告等及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有,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編號4 、10、19「使用偽造之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之偽造公文書部分,則係本案詐欺集團供如附表一編號4、10、19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且該等物品均係於本案被告或共犯身上所扣得,故屬被告等及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有甚明,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該部分偽造公文書已整份諭知沒收,故其上之偽造公印文、印文即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而如附表一編號6、7、9、11、14、16、17、21、22、29「使用偽造之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之各該偽造公文書其上之偽造公印文、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連同扣案之偽造印章等(即附表一編號6、17、19、20「使用偽造之文件、證件、印章欄」及附表三編號10、11、12所示偽造印章、關防),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均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一編號1、2、3、5、6、7、10、12、15、18、19、23、24、25、26、27、28「使用偽造之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之未扣案而已交付被害人等之偽造公文書上所含偽造公印文或印文部分,業經本案被告等均坦承係以上開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等印章中之某一顆或某數顆蓋印於文件,並以傳真或該詐欺集團成員親自交付被害人之方式而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且被害人等亦表示有收到偽造公文書等傳真資料或由詐欺集團成員交付如收據、傳票、管制命令等偽造公文書甚明,故縱該部分偽造公文書均未扣案,然其上之偽造公印文或印文部分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前開傳真接受本公文書,係被告等及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後傳真或親自交予前揭被害人,足認與被告共犯之詐欺集團成員處,應持有上開內容相同如附表一編號1 至7、9至12、14至29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原本,而供本件犯罪之用,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原本雖未扣案,但無法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偽造公文書原本上之各該偽造公印文及印文,因該等公印文、印文所在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7、9至12、14至29偽造公文書原本業經宣告沒收,爰不重複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6、17、19、20「使用偽造之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及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偽造服務證(數量均如附表一、三各編號所示);附表三編號1 所示現金點鈔機1台、編號6所示之保險箱1個、編號7所示之黑色工作記事本1 個、編號14所示之偽造公文封共62個、編號15所示之教戰守策5張、編號16所示之筆記本1本、編號27所示之紅色印泥1盒、編號30所示之傳真單據1張、編號31所示之記載被害人李珠娘資料之便條紙4 張、編號33至35所示之偽造公文封共9個、編號41所示之印泥1盒等物,均為各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8、9、20、21、23、25、26、28、29、
32、36、37、38、39、40所示行動電話機具(內含各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門號SIM 卡,數量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分別係各被告所有,或被告洪浚翔交予或透過共犯轉交各被告所持用,係供其等為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聯繫所用之物品,且為於各被告所得實際處分、使用,堪認上開行動電話及插置之門號SIM卡已屬被告或共犯所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牛皮信封1個,既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予被害人吳金治收受,再經被害人交付警察機關處理,該物品非屬被告等及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有,故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各編號「犯罪方法欄」所示之被告等或共犯假冒司法機關人員等之服務證未扣案之部分,亦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些物品仍然存在而未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依法宣告沒收。
㈣至如附表三編號17、19、22所示物品,雖分別係被告洪浩哲、張溢麟所有,但被告洪浩哲、張溢麟均否認與本案犯罪有涉(見本院卷㈣第159反面、162反面至163 頁),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等或該詐欺集團成員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末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者,依同法條第3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請求返還者,因其所有權不屬於被告,即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35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金額共計120萬元,其中之70萬元與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4 萬2200元,係被告等與其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等後所取得之款項,業據被告洪浚翔、洪浩哲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㈣第156、160反面頁),上開扣案之現金固屬被告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物,然上開物品屬被害人所有,得依法請求返還,被告僅因犯罪而持有該贓物而已,並不因之而取得所有權,該贓物既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得沒收之列。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金額共計120 萬元,其中50萬元非本案被告詐欺之所得,而為被告洪浚翔向他人借貸之款項,業據被告洪浚翔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㈣第156 頁),且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該等金錢為被告或其共犯詐欺所得,自堪信該等金錢與本案無關,爰不予沒收之。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
㈠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世豐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行為,而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行為、被告洪浚翔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行為、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行為,而分別認上開被告等於各次附表之行為均涉有刑法第158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行為、及被告洪浚翔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行為,而分別認上開被告等於各次附表之行為均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可參)。
㈢經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 之被害人楊進發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 年4月8日於住處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身分證、健保卡遭人冒用,要求伊繳交保證金20萬元,伊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至該詐欺集團成員與伊約定之地點即臺中市○○區○○路之王眼科前,與一名自稱何姓書記官之詐欺集團男子見面,嗣該名男子將手機拿給伊接聽時並要向伊取款時,警方即逮捕該名男子(即另案被告江承駿)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37至39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之被害人劉黃未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年4 月27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因涉案需提款82萬6000元供調查,伊於同日至農會欲提款時,因櫃檯小姐見伊提領大額款項就先暫停伊領款,並請主任出來跟伊說明,主任聽完伊所述即告知是詐騙集團,伊因而未領款也沒有遭到詐騙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53至55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之被害人劉蕭守吟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年5月18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身分資料遭冒用,涉嫌洗錢案件,要求伊將存摺、印章及身分證等物品交由他們保管,後來因為伊女兒察覺,叫伊外孫阻止伊交付,伊才知他們是詐騙集團,因而伊沒有損失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143至144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之被害人李珠娘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年6月30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稱伊身分資料遭冒用,要求伊提款配合檢調單位辦案,伊因而至第一銀行提領25萬元,當伊依詐欺集團指示要去提領10萬元付款時,被警方攔下來告知伊被歹徒詐騙,伊因而沒有交付任何款項給歹徒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16至18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之被害人史蘇錦鳳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0 年4月7日接獲詐欺集團電話佯稱其為警員,因其身分資料遭冒用而涉嫌洗錢案件,要求伊至住處附近7-11便利商店接收傳真3 張(即如附表一編號11「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示),嗣於同日佯稱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又打電話來,要求伊提領50萬或52萬元供其保管,伊因而至第一銀行提領款項,然伊提款後發覺有異因而沒有再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也沒有至詐欺集團約定之地點交付款項,亦沒有損失金錢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78至80頁);之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8之被害人李國忠於警詢時則證稱:伊於100年6月29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其為警員
傳真,伊至便利商店收取傳真後,詐欺集團叫伊要繳交保證金,伊至銀行領款後發覺有異,打電話給友人詢問才知伊遭詐騙,因此未損失任何金錢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㈡第145 頁),上開證人即被害人等之證述與附表一編號4、8、11、13、20、28「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等人於警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互核一致(見附表二所載證據資料及相關頁次),足認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被告等及該詐欺集團成員並未出示如附表一編號4 「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欄所載之」另案所扣得偽造之收據及服務證與被害人楊進發;附表一編號8 、13、20所示之被害人劉黃未、劉蕭守吟、李珠娘雖有因該詐欺集團所撥打之詐騙電話而遭詐騙,惟因嗣後其等發覺有異而均未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約定地點見面,是附表一編號8 、13、20所示被之告等及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無從為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行為;附表一編號11、28所示之被害人史蘇錦鳳、李國忠雖有因該詐欺集團所撥打之詐騙電話而遭詐騙,並有收取該詐欺集團假冒公務人員傳真偽造公文書等之行為,惟因嗣後其等發覺有異而均未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約定地點見面,故附表一編號11、28所示之被告等及該詐欺集團成員並未出示偽造之服務證與該等被害人甚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為前揭犯行,自難認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4 犯行部分另成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洪浚翔、賴世豐如附表一編號8 犯行部分、被告洪浚翔如附表一編號13犯行部分、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如附表一編號20犯行部分,均另成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如附表一編號11犯行部分、被告洪浚翔如附表一編號28犯行部分,均另成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上開被告等此部分犯行既均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附表一編號4 此部分犯行與業已成罪而較低度之共同偽造公文書罪、共同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存有實質上一罪關係;附表一編號8 、13、20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業已成罪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附表一編號11、28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業已成罪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部分亦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爰均不另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
陸、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浩哲、羅翊耘與上開詐欺集團各該成員,共同意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4、28所示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
24、28犯罪方法欄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蘇秀琴等;及被告洪浩哲與上開詐欺集團各該成員,共同意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9所示時、地,以附表一編號29犯罪方法欄所示方式詐騙被害人吳金治。因認被告洪浩哲、羅翊耘等人此部分均涉有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固有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稽。然如甲係分別邀約
乙、丙分別為不同之犯罪行為,則甲就其分別與乙、丙2 人所共同實行之犯罪,固分別均為共同正犯,然乙、丙2 人間,則僅就其與甲共同實行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究不得謂乙對甲、丙間之犯罪行為或丙對甲、乙間之犯罪行為,仍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行為人並未有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就該部分之犯罪,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依前開說明,自不能僅因有其他共同正犯交錯參與實行犯罪,遽認渠等就全部之犯罪行為,均應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洪浩哲、羅翊耘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洪浩哲、羅翊耘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被害人蘇秀琴等人之指訴及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等人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等為主要論據。然訊據被告洪浩哲、羅翊耘均堅詞否認涉有上開部分之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等犯行,被告洪浩哲辯稱:伊之前會自白係因其兄洪浚翔尚未到案,伊想幫洪浚翔把罪全部擔下來,才會承認伊係綽號「阿中」、「中哥」且有與詐欺集團車手陳千容等人為通話之人,但伊係100年5月間始加入該集團,當初洪浚翔一開始要伊去應徵車手,事後伊有應徵賴峯源、邱國瑞進來該集團,且與他們一組詐騙他人,就是附表一編號20、25至27這幾次等語。被告羅翊耘辯稱:伊跟洪浩哲於100年5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後,隔了一段時間才知道洪浩哲在做詐騙,伊有跟洪浩哲一起出去跟車手收錢,就是附表一編號20、25至27這4 次,但伊不清楚車手名字,錢收回來後就全部交給洪浩哲等語。
四、經查:
㈠本案之詐騙集團之犯罪分工及分酬方式,係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詐騙,並與被害人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款項後,再由集團內不詳成員以電話聯絡指派被告等前往向被害人收取款項,並以擔任角色訂定報酬高低、論件計酬等情,迭據被告洪浚翔、陳逸修、賴禹任、張溢麟、賴世豐、黃英豪、賴峯源、陳千容、江承駿、盧嘉偉、邱國瑞、戴榮志、顏雲年等人供承一致在卷,足見被告等人均係「逐次」按照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電話指示前往取款,對於渠等未親自參與取款之其餘詐騙行為暨整體犯罪計畫,難謂有通盤瞭解或預見之可能性,無法概括推論渠等共同之犯意聯絡,合先敘明。
㈡被告洪浩哲於100年7 月12日第1次警詢時先陳稱:伊於該詐欺集團中負責找業務來擔任車手角色,找到後再將該業務介紹給綽號「阿明」的人任用。是綽號「阿明」之男子叫伊找業務去人家家裡拿錢,伊至今大約2到3個月前加入該詐欺集團,伊都是刊登報紙招募車手,有時候是「阿明」通知車手,有時候是透過伊通知車手,伊不知道至今犯案幾次,伊不知道綽號「證中」之男子是誰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㈠第68反面至69反面頁);復於同日偵查中改以:伊是「證中」,伊哥哥即洪浚翔以前對外叫「證中」,後來伊也對外叫「證中」,只是一個工作的名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錄音譯文是伊的聲音,伊在詐欺集團中是負責找業務,叫他們跟三線(大陸端的詐騙機房)配合,叫外務跟三線聯絡,或跟他說哪有業務,叫他們去取款,詳細次數伊不知道。是一位共同朋友帶伊進行詐騙,應該是伊哥哥先認識,先進去做,後來伊哥哥出事,就比較沒有在做,後來伊繼續做。大約是2、3個月前開始做,拿到錢後交給蔡靜誼。伊有指示綽號「阿麗」之人及多次收傳真、取款,另外幾個詐欺集團成員伊也認識,人名部分伊知道,如外務的「小鬼」、「大頭」,他們是伊找來的。「阿志」算是伊表哥朋友,無意中認識,後來他自己也缺錢,伊就叫他幫忙找人,「培根」、「漢堡」也是伊找的,「大胖」忘記了,「潑猴」不確定是朋友介紹還是刊登廣告找來的,洪浚翔現在沒有再做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偵查卷㈢第137至145 頁);又於100年8月3日警詢時改稱:本案於伊住處扣得之物品是伊哥哥即洪浚翔跟綽號「阿明」之男子說好放在伊那邊,伊知道該物品是要交給詐欺集團取款車手用的,伊在該詐欺集團內是負責招募車手之工作,招募車手後,交給伊哥哥洪浚翔去使用聯繫,由詐欺集團三線角色去教車手如何詐騙,伊都是聽洪浚翔之指示,對伊來說,洪浚翔是詐欺集團台灣部分之主事者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㈠第73至77頁);於100年8月24日偵查中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是今年5 月間開始做詐騙,伊對外沒有自稱「證中」或「中哥」,之前會說是,是因為伊哥哥洪浚翔當時在通緝中,伊想說伊承認就好了,後來想也沒辦法,因為詐欺集團中很多人伊都不知道是誰。交代車手收錢都是伊哥哥或三線在弄,伊是找車手給他們用,伊有應徵一個叫「阿來」、一個叫「阿萬」的,其他都不認識。伊之前在警局是因為警察拿譯文給伊看,所以才能表現對車手好像很了解,但警察提示被害人給伊看時,名字伊都不認識,伊不知道是否為伊哥的案子,所以當時沒有認罪,後來在檢察官那邊也沒有認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偵查卷㈢第131至317頁);再於本院訊問時、準備程序及歷次審理時均陳稱:伊於該詐欺集團是負責招刊登報紙募車手跟取款,伊當時只有招募到賴峯源、邱國瑞,所以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20、25、26、27部分車手為賴峯源、邱國瑞部分伊認罪,伊有跟羅翊耘一起去跟車手賴峯源、邱國瑞拿錢,拿完錢後伊哥哥洪浚翔就會指示伊拿給蔡靜誼小姐那邊匯款,這幾件都是伊哥哥指揮伊做的,本案除了賴峯源、邱國瑞外,就沒有伊招募進來的車手,其餘部分伊不認罪,因為車手都是伊哥哥在遙控,其他車手伊不認識,伊只有跟伊應徵進來的賴峯源、邱國瑞一組,當時伊一開始有坦承是因伊哥哥洪浚翔在通緝中,伊擔心他罪責會很嚴重,所以才稱伊是「阿忠」、「中哥」、「證中」,是為了幫伊哥哥擔罪等語(見本院卷
㈠第99至100、193頁、本院卷㈡第158至160頁、本院卷㈢第216 頁)。基上,被告洪浩哲除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負責招募車手及取款,本案車手賴峯源、邱國瑞為其所應徵而來之供述前後一致外,其餘就伊是否為本案綽號「阿忠」、「中哥」、「證中」之人、是否有與被告陳千容曾以電話聯絡詐欺工作、是否認識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等情形,其陳述內容模糊反覆、先後均不相一致,是否僅以其於100年7月12日偵查中供陳內容據以認被告對前開有罪部分以外之犯罪事實是否有所認識而為自白,已非無義。再者,衡情被告洪浩哲與同案被告洪浚翔既為兄弟關係,且被告洪浚翔於本案查獲時確實係另案通緝中,業據被告2 人坦認在卷,是被告洪浩哲因護兄心切,故而於查獲當時表明其為「證中」,詐欺集團成員伊均認識,藉此欲承擔其兄被告洪浚翔為主事者之責任,亦與常情無違。
㈢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千容於100 年8月3日警詢時證稱:伊於該詐欺集團是假冒取款科員擔任車手之工作,伊只知道綽號「阿志」(經警提示為被告詹子毅)、「阿中」、「阿原」,「阿志」是伊上頭,伊都聽他的指示做事,「阿中」則是「阿志」之上頭,會督促問伊詐騙進度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㈠第177至181頁);於同日偵查中復具結證稱:伊沒有看過「阿中」,伊只知道上游是他,並且有跟他通過電話,他會交代伊去收傳真,如果有拿到錢再打電話跟他說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7164號偵查卷第211至213頁);於100年8月24日偵查中又具結證稱:伊很久沒聽到「阿中」的聲音,他聲音比較斯文,伊沒有看過「阿中」本人等語(見10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第473頁);於本院100年9月2日訊問時亦稱:伊於100年5 月中加入該詐欺集團,當時伊所持用之電話是0000000000號,伊都是跟一個綽號「忠哥」的男子通話,但是伊沒有看到他本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3至114頁),是證人陳千容於警偵訊時及本院訊問時至其後歷次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表示其加入該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之工作,係以行動電話與綽號「阿中」、「忠哥」的男子聯繫,並受綽號「阿中」或「忠哥」之男子與綽號「阿志」即被告詹子毅所指揮,惟其未曾見過「阿中」、「忠哥」該名男子,亦未曾表示其受「阿成」指揮之事實,是起訴書之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所載證人陳千容證述其有受「阿成」指揮等情,容有誤會。且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4日當庭勘驗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於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2分50秒起、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0分28秒起、100年5月17日下午2時1分22秒起、100年5 月17日下午3時49分26秒起、100年5 月18日上午11時50分19秒起之監察錄音光碟,並隔離訊問被告洪浚翔、被告洪浩哲後,證人陳千容具結證稱:伊於該詐欺集團內之綽號是「阿麗」,上開勘驗之通訊監察錄音中,伊均為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女性聲音本人,而其所通話之對象則均為綽號「阿中」或「中哥」之男子,然其並沒有看過該名男子本人,伊看到起訴書中所載該名男子為被告洪浩哲,所以伊猜測可能是他,但伊也無法確定是否就是此人,伊也沒有看過被告洪浚翔或被告洪浩哲,現在伊也無法區分被告洪浚翔及洪浩哲的聲音,也無法確定上開通訊監察錄音中與伊通話之對象是否是同一人等語;被告洪浚翔則表示:當時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伊所持用,僅用了1、2個星期就沒有用了,那段期間伊的門號大約2 個星期就會更換,印象中其弟被告洪浩哲並無使用該支門號過,上開勘驗之通訊監察錄音中的男生聲音均為伊本人,內容就如勘驗筆錄所載,100年5月17日下午2 時許那通可能是因為伊剛睡醒,聲音聽起來不太一樣,但伊確認這通電話內容的聲音是伊的聲音,因為伊對這通通話內容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至29頁);被告洪浩哲則供稱:上開勘驗之通訊監察錄音中的男生聲音均非伊的聲音,伊也無法辨別該通電話男生聲音是何人,伊沒有跟綽號「阿麗」之女子通過電話,不認識也沒看過被告陳千容,伊於該詐欺集團之綽號是「阿成」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2至38頁),並有本院勘驗筆錄2 份在卷可證,是依上開證人陳千容之證述及被告洪浚翔、洪浩哲之供述內容,僅得證明證人陳千容於100年5月16日至100年5月18日之上開時間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綽號「阿中」或「中哥」之男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且其於該詐欺集團中係受到綽號「阿中」或「中哥」之男子所指揮,然無從認定綽號「阿中」或「中哥」之男子即為被告洪浩哲。另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將上開勘驗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光碟檔,連同於檢察官100 年度蒞字第7143號補充理由書中附表所示之6 次對被告洪浚翔、洪浩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監聽錄音內容(見本院卷㈡第116、116反面頁),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為聲紋比對鑑定,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20日以刑鑑字第1010033108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謂:「一、初步檢視:送鑑光碟內待鑑語音之音檔經聆聽結果與譯文相符,光碟內100年4月7日8 時11分39秒(譯文內語者「A」)及100 年5月17日9時0分28秒(譯文內語者「B」)之通話內容其品質及數量符合聲紋鑑定需求。二、比對語音樣本:(一)1.已知語者1 :洪浚翔101年1月30日於本局錄製之語音樣本。2.已知語者2 :洪浩哲101年1月30日於本局錄製之語音樣本。(二)1.未知語者1 :光碟入100年4月7日8時11分39秒(譯文內語者「A」)語音樣本。2.未知語者2 :光碟入100年5月17日9時0分28秒(譯文內語者「B」)語音樣本。
三、比對方法:將已知語者與未知語者語音樣本輸入KAY5500 型聲譜分析儀,檢視各比對語音樣本,選取可供比對之語音樣本。(如分析結果一覽表)。(一)未知語者1:計取32字。(二)未知語者2 :計取43字。四、比對結果:(一)聲譜圖分析:1.未知語者1與已知語者1語音樣本進行比對結果,32字中比對相符者計9字,佔28.12%。2.未知語者2 與已知語者1 語音樣本進行比對結果,43字中比對相符者計28字,佔65.11%。3.未知語者1 與已知語者2語音樣本進行比對結果,32字中比對相符者計7字,佔21.87%。4.未知語者2與已知語者2語音樣本進行比對結果,43字中比對相符者計25字,佔58.13% 。(二)聆聽:未知語者與已知語者之比對語音樣本,經聆聽結果無法分辨異同。五、結論:綜合聲譜圖分析及聆聽比對結果,並參酌美國錄製證據委員會(American Board of Recorded Evidence;ABRE )比對結論標準,認本案:(一)1.未知語者1與已知語者1比對語音樣本「無法判斷」(Inconclusive)是否出自同一人。2.未知語者2與已知語者1比對語音樣本「無法判斷」(Inconclusive)是否出自同一人。(二)1.未知語者1與已知語者2比對語音樣本「無法判斷」(Inconclusive)是否出自同一人。2.未知語者2與已知語者2比對語音樣本「無法判斷」(Inconclusive)是否出自同一人。」;及經法務部調查局101年4月16日調科參字第10003100620 號聲紋鑑定報告書以聆聽比對法(Aural)、聲紋圖譜特徵比對法(Visual )之鑑定方法得鑑定結果謂:「送鑑證物監聽光碟4 片,待鑑錄音電話共計11通,其中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所示之6 通監聽錄音電話及貴院100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播放之4通監聽錄音電話(除5 月17日09:00:28監聽錄音電話外),均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圖譜模糊,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僅就貴院100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播放之5月17日09:00:28錄音電話與本局採樣之洪浩哲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75.58% ,研判與洪浩哲本人聲音音質相同;另與本局採樣之洪浚翔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
66.75%,無法研判是否音質相同。研判結果係參照比對PSSCurve 統計圖,此統計圖係出自美國聲紋專家Tosi博士所發表之論文,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高於70%以上者,即判定(音質相同),所謂(音質相同)即兩者聲音可能出自同一人;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低於40%以下者,即判定(音質不相同),所謂(音質不相同)即兩者聲音非出自同一人;若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介於40%~70% 間,屬(無法研判)區,所謂(無法研判)即無法確認兩者聲音是否出自同一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20日以刑鑑字第1010033108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01年4月16日調科參字第1000310062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㈢第110、110反面、289至290頁),查法務部調查局僅就送鑑之100年5月17日09:00:28錄音電話與被告洪浩哲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而認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75.58% ,研判與被告洪浩哲本人聲音音質相同,被告洪浚翔部分則認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66.75% ,無法研判是否音質相同,且該鑑定書上稱音質相同即兩者聲音可能出自同一人,無法研判即無法確認兩者聲音是否出自同一人,是依上開內容觀之,該鑑定結論並無從確認該次錄音聲音確與被告洪浩哲同一,亦無否認該聲音與被告洪浚翔非出同一人,又被告洪浚翔、洪浩哲兩人就該次錄音比對語音特徵相似率僅差距約8.83%,亦無從排除被告洪浚翔確為該次通話之人的可能,是無論依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均無從確信本院前開勘驗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是被告洪浩哲本人與證人陳千容之對話內容,故該部分鑑定內容之證據資料無從為被告洪浩哲不利之認定。
㈣況本案除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峯源於警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伊係受到綽號「阿成」之男子應徵進入該詐欺集團中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伊在詐欺集團內之綽號是「阿來」,與被告邱國瑞是同一組,犯案之工具及車輛是綽號「阿成」之男子叫人拿給我們或寄給我們的,「阿成」算是我們的車手頭,負責車子調度,但是指揮我們詐騙被害人的是綽號「阿中」之男子,伊沒有看過他們兩個人,但有跟他們兩個人通過電話,且伊於警局時有跟「阿成」、「阿中」對質,伊於電話中通話之綽號「阿成」之男子經警提示就是被告洪浩哲、綽號「阿中」之男子經警提示是被告洪浚翔,伊分得清楚被告洪浚翔、洪浩哲的聲音,洪浚翔聲音比較重、洪浩哲聲音比較輕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㈠第185至192頁、100 年度偵字第17164號偵查卷第221至227頁、10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第469至471頁、本院卷
㈡第78至81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國瑞於警詢時及另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均證稱:伊係受到綽號「阿成」之男子應徵進入該詐欺集團中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伊於詐欺集團中之綽號是「阿萬」,車子是「阿成」叫別人辦給我們使用的,伊都是跟賴峯源一起去取款,都是等「阿成」或「阿中」之指示,因為伊有口吃,所以上面打來的電話都是賴峯源接聽的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㈠第215至217頁、本院卷㈠第281至283頁),足認被告洪浩哲為綽號「阿成」之男子,且有應徵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峯源、邱國瑞進來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連絡其等取得詐騙所需用之車輛、工具等,惟該部分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20、25、26、27部分,業經被告洪浩哲坦承在卷,已如前述,其餘犯罪事實部分之同案被告陳逸修、賴世豐、張溢麟、黃英豪、王俐蘋、郭鴻寶、盧嘉偉、江承駿、賴禹任、戴榮志等人均未指認過被告洪浩哲,甚而未提及綽號「阿成」之人或認識綽號「阿成」之人或有與綽號「阿成」之人為本案詐欺犯行等情,是被告洪浩哲所述其僅有應徵同案被告賴峯源、邱國瑞進來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與其等一組共同詐騙被害人,其餘犯罪事實部分伊並未參與等語,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後,認為被告洪浩哲上開所辯,應屬可採。
㈤另本案公訴人認被告羅翊耘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羅翊耘與被告洪浩哲當時是男女朋友,是其知悉被告洪浩哲所為之詐騙工作內容,仍與之一同前往取款等為主要論據,惟查被告羅翊耘雖於警偵訊時均坦白供稱:伊與洪浩哲於100年4、5月間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伊跟洪浩哲出去過3 次,伊知道洪浩哲從事詐騙犯罪,且有與洪浩哲一起出去從事詐騙,時間忘記了,洪浩哲是負責指揮車手跟督促車手進度之工作,車手取得詐騙贓款後,洪浩哲要去親自去收,但是他忙不過來會請伊幫忙,伊就幫他拿,再將錢交給他,洪浩哲都聽他哥哥洪浚翔的指示,我們會再把錢交給蔡靜誼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㈠第104至106頁、100年度偵字第17164號偵查卷第201至203頁),然依被告羅翊耘上開警偵訊內容可知,警察與檢察官均未曾就附表一編號1 至28所示之各次犯罪事實逐一向被告羅翊耘確認其是否知悉或有參與何部分之行為,而係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羅翊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之方式而認其為本案上開各次犯行之共同被告,是被告羅翊耘是否有於警偵訊時為各次犯行之自白已非無疑。又被告洪浩哲於偵查中陳稱:被告羅翊耘100年3、4月開始是伊女友,伊5月間才開始做詐騙,她知道伊有再找詐欺集團車手,也有跟我一起做,她會跟伊出去向車手取款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偵查卷㈢第313至31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與被告羅翊耘100 年4、5月因朋友介紹認識開始交往,我們有短暫幾天住在一起,伊所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0、25、26、27部分她有跟我去過2、3次,但伊記不起來,因為當時伊在開車,所以讓被告羅翊耘下去跟車手拿錢,拿完錢後,洪浚翔會叫伊再拿去蔡靜誼那裡去做匯款,伊不知道被告羅翊耘知不知道那是贓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8 至159 頁),觀之被告洪浩哲前揭證述除就開始交往之時間等部分前後供述有所出入外,其餘就被告羅翊耘與其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於100年5月間始被告羅翊耘有幫助其向車手取款,兩人並一同再將款項依被告洪浚翔指示交給證人蔡靜誼匯款等情均為一致陳述,該部分證述內容,應非虛偽。起訴書另提出被告羅翊耘與被告洪浩哲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作為該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並經公訴人於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請本院提示該部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被告羅翊耘後,經被告羅翊耘供陳:『(問:100年6月2 日下午11時48分52秒妳跟洪浩哲的通話中提到:「A:好險你沒載我回來...B:我隨便想就知道了。A :那個警察很多...B:不要再說了好不好?A :好。」等語,妳是否有印象?)我家那邊常常都會有警察臨檢,那時候洪浩哲不方便載我回來,所以我才自己回家。』、「(問:那時候洪浩哲是否有被通緝?)沒有。」、『(問:100 年6月3日凌晨1 時27分43秒譯文內容「A:跟你去可以嗎?B:你要跟我去啊?A:對啊,不然我要去哪裡?對不對?如果說明天又像今天這麼晚呢?』等語的通話內容,意思為何?妳要跟他去哪裡?)沒有印象。』、『(問:100年6月3日凌晨1時27分43 秒譯文內容「B:你鬧鐘調七點啦...,我們七點半就在樓下見面這樣子,你就不用上來了,我們就直接出門了。」等語,你們當時約在七點半出門要做什麼?)我不知道,我沒有印象。』,可知被告羅翊耘並不否認其當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洪浩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惟其就上開通話內容多表示不記得,觀諸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洪浩哲、羅翊耘並無明顯或暗示談及與本案偽造文書、詐欺犯行有關連之內容,亦無與任何證據足資認定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關聯,衡情被告洪浩哲、羅翊耘當時係男女朋友,彼此相互通聯聊天或約定見面與常情亦無相違,自無從為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被告洪浩哲、羅翊耘不利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羅翊耘既因於100 年4、5月間與被告洪浩哲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始知被告洪浩哲有參與詐欺集團犯行,並與被告洪浩哲一同前往向詐欺集團車手取款,故被告羅翊耘自無可能參與被告洪浩哲無關之犯行部分,而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就被告洪浩哲、羅翊耘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20、25、26、27等4 件以外犯嫌,其證明力尚未到達至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盡調查能事,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洪浩哲、羅翊耘2 人有此部分罪行,本院既無從形成對被告等不利之確信,依前開說明,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依法即應為被告洪浩哲、羅翊耘2人上開部分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柒、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48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王俐蘋於100年4月30日,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付予陳千容,陳千容其後將上開行動電話交予洪浚翔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該詐欺集團成員間聯繫之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5月3日上午9時許冒稱其為臺北地方法院稽查員、檢察官撥打電話給被害人洪薏婷,佯稱其涉及刑案,需領取帳戶內款項交由法院保管云云,致被害人洪薏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23分許致郵局領取40萬元,並在高雄市路○區○○里○○路43巷17號住處等候前來取款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綽號「阿志」之男子則以被告王俐蘋前開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顏雲年聯繫詐欺取款事宜,且依「阿中」之指示,欲前往被害人洪薏婷上開住處,與「阿祥」之男子共同取款,惟被害人洪薏婷於領款後,查覺受騙即報警處理,故而詐欺集團未能得逞,因認被告王俐蘋係一行為同時交付上開0000000000號,及原起訴事實所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應認其此部分所為,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為移送併辦處理。
㈡然查,被告王俐蘋於100年7月27日警詢時供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伊申請的,後來透過朋友陳千容販賣出去,伊大概賣過3、4之行動電話門號給陳千容,每支以500 、1,000元賣出,伊分別於100年4至5月間販賣門號給陳千容,詳細地點跟門號號碼伊都忘記了,每次都是陳千容打電話約伊在外面見面,她就帶伊到電信公司營業門市用伊的姓名資料申辦新門號,辦完後她就把門號SIM 卡拿走,伊當時是因為缺錢才會販賣門號等語(見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第325至331頁);復於100年7月28日警詢時稱:伊之前有辦過門號給陳千容,後來因缺錢,就連絡陳千容說要賣門號給他,大約3、4支門號,但是伊只收過2次的錢,第1次約新臺幣1,000元,第2次是500元等語(見10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偵查卷第333至337頁);於100 年8月3日警詢時則稱:伊將伊申辦之門號買給陳千容,陳千容再買給「阿志」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㈠第170至172頁),是被告王俐蘋就關於販賣其所申辦門號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情,均僅表示其有販賣本案起訴事實所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詐欺集團使用,且另有販賣其他門號,惟其未曾表示有販賣過併辦意旨所指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本案詐欺集團,縱該門號確為被告王俐蘋所申辦販賣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然依被告王俐蘋上開供述內容可知其當時於100年4、5月間分別販賣約3、4 支行動電話門號給同案被告陳千容,每支以500至1,000元賣出,而非以一行為同時販賣數支行動電話給同案被告陳千容,且查本院依卷內資料均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王俐蘋係一行為同時販賣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同案被告陳千容,自無從認定該部分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
㈢又縱被告王俐蘋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付與同案被告陳千容,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供其等作為詐騙被害人洪薏婷之聯繫工具,然被害人洪薏婷及其遭詐騙時間均非本案原起訴書附表所載之被害人及詐騙時間,故移送併辦意旨所載事實非與本案屬於事實上同一之犯罪,該部分應為數罪關係。綜上,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關於被害人洪薏婷部分,難認與本案起訴書之事實相同或有何想像競合之關連性,本院因而無從併案審理,此部分應退回由公訴人另為適法之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1條,刑法第28條、第158條第1項、第216條、第211條、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昆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 │被害人│使用之偽造文件、印文、證件、印章 │犯罪方法 │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 │ │ │ │ │ ├──┼────┼───┼─────────────────┼────────────────────┼───────────┤ │ 1 │洪浚翔、│蘇秀琴│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3 份│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張溢麟、少年周○│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陳逸修、│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穎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黃英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張溢麟、│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少年周○│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5日上午9時│21、23、26所示之物均沒│ │ │穎及詐欺│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許起先後自稱陳警員撥打電話向蘇秀琴佯稱:│收。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集團不詳│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有人以其名義至臺北中國信託提領新臺幣(下│所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 │ │成員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同)190 萬元,故其已犯刑事問題,伊知道其│沒收之。 │ │ │ │ │ ) │為被害人云云,並要求其至鹿草統一超商接收│ │ │ │ │ │ │偽造不明內容公文書之傳真3 張(未扣案)而│陳逸修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行使之;復於100 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許,│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周檢察官再撥打電話│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蘇秀琴住處電話,要求其提領36萬元,致蘇秀│1 至3 、6 至16、21、23│ │ │ │ │ │琴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黃英豪搭載張溢麟、少年周○穎等,於同日下│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 │ │ │ │ │午2 時許,至蘇秀琴住處,由少年周○穎出面│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曾啟明書記官)並出│。 │ │ │ │ │ │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蘇秀琴詐得36萬元│ │ │ │ │ │ │,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理之正確性及蘇秀琴。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 至3 、6 至16、21、23│ │ │ │ │ │ │、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 │ │ │ │ │ │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張溢麟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 至3 、6 至16、21、23│ │ │ │ │ │ │、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 │ │ │ │ │ │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 │ ├──┼────┼───┼─────────────────┼────────────────────┼───────────┤ │ 2 │洪浚翔、│黃繁 │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陳逸修、林晨、廖柏俊(上2 人所犯│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陳逸修、│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附表一編號2、6、8、9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林晨、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分│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廖伯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年確定)、少年│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少年洪○│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洪○萍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萍及詐欺│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集團不詳│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成員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 │ │ │ │ │ │ ) │年4月7日上午9 時許起先後自稱台北地區警員│陳逸修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撥打電話向黃繁佯稱:其資料外洩,應接受檢│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察官調查云云。隨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再撥打黃繁行動電話要其│1 至3 、6 至16、21所示│ │ │ │ │ │繳交擔保金35萬元,致黃繁陷於錯誤而提領款│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左│ │ │ │ │ │項,詐欺集團乃指示林晨、廖柏俊、少年洪○│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或│ │ │ │ │ │萍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於同日下午3 時│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許,至虎尾高中旁的三民路上,由上開取款車│ │ │ │ │ │ │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出│ │ │ │ │ │ │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黃繁詐得35萬元,│ │ │ │ │ │ │並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未扣案│ │ │ │ │ │ │)予黃繁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 │ │ │ │ │ │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黃繁。 │ │ ├──┼────┼───┼─────────────────┼────────────────────┼───────────┤ │ 3 │洪浚翔、│李素琴│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賴禹任、少年周○│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陳逸修、│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穎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黃英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 │ │賴禹任、│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號1 至3 、6 至16、21、│ │ │少年周○│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8日上午9時│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穎及詐欺│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許起先後自稱桃園檢察官撥打電話向李素琴佯│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集團不詳│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稱:其身份證遭盜用,業將其銀行帳戶之存款│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成員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盜領而出,且帳戶已經遭設為警示帳戶,必須│ │ │ │ │ │ ) │領72萬元出來解決該問題云云,致李素琴陷於│陳逸修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錯誤而提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黃英豪│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少年周○穎、賴禹任等,於同日下午3 時許│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至高雄市鳳山區○○○路協善心德堂側門,│1 至3、6至16、21、26所│ │ │ │ │ │由上開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李素琴│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詐得72萬元,並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收據(未扣案)予李素琴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 │ │ │ │ │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及李素琴。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 至3 、6 至16、21 、 │ │ │ │ │ │ │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 │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 │ │ │ │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賴禹任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 至3 、6 至16、21 、 │ │ │ │ │ │ │2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 │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 │ │ │ │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4 │洪浚翔、│楊進發│①偽造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1 份(其│洪浚翔、陳逸修、江承駿(業經本院以100 年│洪浚翔共同犯偽造公文書│ │ │陳逸修、│ │ 上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賴世豐、│ │ 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刑4 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年捌月。扣案如左欄編號│ │ │江承駿及│ │ 處印」印文各1 枚)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①、②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詐欺集團│ │ │,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3、6至16、20、21、32所│ │ │不詳成員│ │②偽造「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何│管束)、賴世豐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正邦書記官」服務證1 張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 │ │ │ │ │ │務員行使職權及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陳逸修共同犯偽造公文書│ │ │ │ │ │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8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日上午9 時許起先自稱檢察官撥打電話向楊進│。扣案如左欄編號①、②│ │ │ │ │ │發佯稱:其身份證及健保卡遭盜用詐領保險金│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6 │ │ │ │ │ │,必須繳交20萬元之保證金云云,致楊進發陷│至16、20、21、32所示之│ │ │ │ │ │於錯誤而欲前往銀行提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物均沒收。 │ │ │ │ │ │乃指示江承駿、賴世豐等人,於同日下午5 時│ │ │ │ │ │ │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王眼科診所前│賴世豐共同犯偽造公文書│ │ │ │ │ │,由江承駿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何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邦書記官)欲向楊進發詐領20萬元,嗣因楊進│年叁月。扣案如左欄編號│ │ │ │ │ │發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至上開約│①、②及附表三編號32所│ │ │ │ │ │定地點,嗣經警當場查獲,並於江承駿身上查│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左│ │ │ │ │ │扣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如左欄編│欄編號①、②及附表三編│ │ │ │ │ │號②所示之偽造服務證及附表三編號32所示之│號1 至3 、6 至16、20、│ │ │ │ │ │SUMSUNG 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2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SIM卡1張)1具【上記物品已於另案本院100年│ │ │ │ │ │ │度訴字第1206號案件沒收】。 │ │ ├──┼────┼───┼─────────────────┼────────────────────┼───────────┤ │ 5 │洪浚翔、│慶長山│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賴世豐、張溢麟、王仁吉(另案通緝│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賴世豐、│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中)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張溢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王仁吉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權及偽造行使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詐欺集團│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21日某時│20、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不詳成員│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許起先後自稱臺北地檢署侯名皇檢察官撥打電│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 │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話向慶長山佯稱:要調查其被詐騙的情形,叫│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其領48萬元云云,致慶長山陷於錯誤而提領款│之。 │ │ │ │ │ ) │項,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王仁吉搭載張溢麟等│ │ │ │ │ │ │人,於同日某時許,至桃園縣楊梅市○○○路│賴世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二段某家檳榔攤,由王仁吉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慶長│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 │山詐領48萬元,復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公證│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 │ │ │科收據(未扣案)予慶長山而行使之,足生損│20、2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 │ │ │性及慶長山。 │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 │之。 │ │ │ │ │ │ │ │ │ │ │ │ │ │張溢麟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 至3 、6 至16、20、23│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 │ │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 │ │ │ │ │ │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6 │洪浚翔、│徐列 │①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洪浚翔、賴世豐、林晨、廖柏俊(上2 人所犯│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賴世豐、│ │ 凍結管制命令印」印章1 顆 │附表一編號2、6、8、9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林晨、 │ │ │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分│刑肆年貳月。扣案如左欄│ │ │廖伯俊、│ │②偽造「檢察執行處鑑」印章1 顆 │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年確定)、戴榮│編號①至④及附表三編號│ │ │戴榮志、│ │ │志(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 至3 、6 至16、20、33│ │ │少年周○│ │③偽造「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書│702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穎、洪○│ │ 記官」服務證1 張 │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870 號判決駁回│扣案如左欄編號⑤所示之│ │ │萍及詐欺│ │ │上訴後確定)、少年周○穎、洪○萍及詐欺集│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集團不詳│ │④偽造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5 份(每│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 │ │成員 │ │ 份其上均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及偽造行使公文│ │ │ │ │ │ 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賴世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察執行處鑑」印文各1 枚) │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00 年4 月13日│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某時許自稱臺北地檢署侯名皇檢察官撥打電話│刑叁年陸月。扣案如左欄│ │ │ │ │⑤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3份 │向徐列佯稱:其涉嫌洗錢要接受調查,先繳交│編號①至④及附表三編號│ │ │ │ │ (其上各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保證金65萬元云云,致徐列陷於錯誤而提領款│1 至3 、6 至16、20、33│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項,詐欺集團成員先指示少年周○穎及該詐欺│至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集團不詳成員等,於同年月15日下午4 時許,│扣案如左欄編號⑤所示之│ │ │ │ │ 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至臺南市○區○○路57巷19號,由少年周○穎│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臺南專案小組並出示│。 │ │ │ │ │ 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徐列詐領65萬元,並│ │ │ │ │ │ 杰」中之某1 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交付偽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案)予徐列│ │ │ │ │ │ 文) │而行使之;復於100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許自│ │ │ │ │ │ │稱臺北地檢署侯名皇檢察官撥打電話向徐列佯│ │ │ │ │ │ │稱:要再次收取不動產保證金20 0萬元,但因│ │ │ │ │ │ │為其只籌到93萬,所以先收93萬,其他不足的│ │ │ │ │ │ │107 萬過幾天再派人來收取云云,致徐列陷於│ │ │ │ │ │ │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復指示廖柏│ │ │ │ │ │ │俊、林晨、少年洪○萍等,於同日下午4 時30│ │ │ │ │ │ │分許,至臺南市○區○○路57巷19號,由廖柏│ │ │ │ │ │ │俊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臺南專案小組人員│ │ │ │ │ │ │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徐列詐領93萬│ │ │ │ │ │ │元,並交付偽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案)│ │ │ │ │ │ │予徐列而行使之;再於100 年4 月25日下午3 │ │ │ │ │ │ │時許自稱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文吉撥打電│ │ │ │ │ │ │話向徐列佯稱:要準備50萬元繳交不需出庭的│ │ │ │ │ │ │保證金,如果被害人不繳那就要派警車把其押│ │ │ │ │ │ │解到臺北出庭云云,致徐列陷於錯誤而提領款│ │ │ │ │ │ │項,該詐欺集團成員乃再指示不詳成員,於同│ │ │ │ │ │ │年月27日下午4 時30分許,至臺南市東區莊敬│ │ │ │ │ │ │路57巷19號,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 │ │ │ │ │ │察官所指派之臺南專案小組人員並出示偽造內│ │ │ │ │ │ │容不詳之證件,向徐列詐領50萬元,並交付偽│ │ │ │ │ │ │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案)予徐列而行使│ │ │ │ │ │ │之;另於100 年4 月29日下午3 時許自稱臺北│ │ │ │ │ │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文吉撥打電話向徐列佯稱│ │ │ │ │ │ │:要收取剩餘之107 萬保證金云云,致徐列陷│ │ │ │ │ │ │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再指示戴榮志│ │ │ │ │ │ │等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下午3 時許│ │ │ │ │ │ │,至臺南市○區○○路57巷19號,由戴榮志出│ │ │ │ │ │ │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臺南專取案小組人員,│ │ │ │ │ │ │向徐列詐領107 萬元後,為警當場查獲戴榮志│ │ │ │ │ │ │,並在其身上查扣所詐得之新臺幣10 7萬元(│ │ │ │ │ │ │業已發還徐列)、如左欄編號④所示之偽造公│ │ │ │ │ │ │文書、如左欄編號①至③所示之偽造印文、服│ │ │ │ │ │ │務證,及附表三編號33至36所示之臺灣高雄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3 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公文封3 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公文封3 個、Anycall 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具【上記物品已│ │ │ │ │ │ │於另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702 │ │ │ │ │ │ │號案件沒收】,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 │ │ │ │ │ │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徐列。 │ │ ├──┼────┼───┼─────────────────┼────────────────────┼───────────┤ │ 7 │洪浚翔、│林清紋│①偽造100 年4 月29日台北地檢署公證│洪浚翔、賴世豐、張溢麟、賴禹任、顏雲年、│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賴世豐、│ │ 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詹子毅、王仁吉(上2 人另案通緝中)、許憲│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詹子毅、│ │ 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智(其所犯附表一編號7 、10、21部分,業經│刑肆年。扣案如左欄編號│ │ │王仁吉、│ │ 」印文1 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 │ │張溢麟、│ │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年2月)及詐欺│6 至16、20、23、37、38│ │ │賴禹任、│ │②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顏雲年、│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及偽造行使公│如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印│ │ │許憲智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詐欺集團│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00年4月27日│ │ │ │不詳成員│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下午1 時許自稱台北市刑大偵一組林正雄調查│賴世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員撥打電話向林清紋佯稱:其身份證及健保卡│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遭盜用詐領健保給付云云,嗣將電話轉給自稱│刑叁年肆月。扣案如左欄│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金融犯罪科王科長並向其佯稱:戶頭遭人盜用│編號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 │,需請檢察官分案辦理云云,再將電話轉給自│3、6至16、20、23、37、│ │ │ │ │ │稱檢察官侯名皇並向其佯稱:須繳交90萬元保│3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證金云云,致林清紋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詐│案如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 │ │ │ │ │欺集團成員乃指示賴禹任搭載張溢麟、王仁吉│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等,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至嘉義大雅路與│ │ │ │ │ │ │啟明路交叉路口之228 紀念公園,由王仁吉出│張溢麟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之證件,向林清紋詐領90萬元,並交付偽造之│陸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未扣案)予林清紋而│及附表三編號1 至36、至│ │ │ │ │ │行使之;復於100年4月29日上午9 時15許自稱│16 、20 、23、37、38所│ │ │ │ │ │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侯名皇撥打電話向│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林清紋佯稱:為使其所涉及之偽造文書案件提│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印文│ │ │ │ │ │早結束,須繳交135 萬元云云,致林清紋陷於│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顏雲│ │ │ │ │ │ │年搭載許憲智等人,於同日下午2時5分許,至│賴禹任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嘉義市○○路與金龍街口博川診所,由許憲智│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交付如左欄編│陸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號①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予林清紋而行使之,足│及附表三編號1 至36、至│ │ │ │ │ │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16 、20 、23、37、38所│ │ │ │ │ │正確性及林清紋,嗣於林清紋尚未交付款項前│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即為警當場查獲許憲智,並在其身上查扣如│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印文│ │ │ │ │ │附表三編號37、38所示之PIERRECARDIN牌行動│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 具│ │ │ │ │ │ │及SAMAUNG ANYCALL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95│顏雲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0000000號SIM卡1張)1具等證物【上記物品已│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於另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0號│刑貳年。扣案如左欄編號│ │ │ │ │ │案件沒收】。 │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 │ │ │ │ │ │6至16 、20、23、37、38│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 │ │如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印│ │ │ │ │ │ │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8 │洪浚翔、│劉黃未│無 │洪浚翔、賴世豐、林晨、廖柏俊(上2 人所犯│洪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賴世豐、│ │ │附表一編號2、6、8、9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林晨、 │ │ │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分│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廖伯俊、│ │ │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年確定)、少年│號1 至3 、6 至16、20所│ │ │少年洪○│ │ │洪○萍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示之物均沒收。 │ │ │萍及詐欺│ │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 │ │ │集團不詳│ │ │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27日上午10時│賴世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成員 │ │ │許起先後自稱周小隊長撥打電話向劉黃未佯稱│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其身份資料遭盜用,要提領82萬6000元云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致劉黃未陷於錯誤而欲提領款項,惟因領錢│1至3、6 至16、20所示之│ │ │ │ │ │時,櫃臺小姐見狀請主任跟其說明是遭詐騙集│物均沒收。 │ │ │ │ │ │團詐騙,故未損失金錢而使該詐欺集團未能得│ │ │ │ │ │ │逞。 │ │ ├──┼────┼───┼─────────────────┼────────────────────┼───────────┤ │ 9 │洪浚翔、│廖陳錦│①偽造100 年4 月25日臺北地檢署公證│洪浚翔、賴世豐、林晨、廖柏俊(上2 人所犯│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賴世豐、│綢 │ 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附表一編號2、6、8、9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林晨、 │ │ 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83 號判決分│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廖伯俊、│ │ 」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各1 枚)│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年確定)、少年│編號①至③及附表三編號│ │ │少年洪○│ │ │洪○萍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1 至3 、6 至16、20所示│ │ │萍及詐欺│ │②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強制性│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之物均沒收。 │ │ │集團不詳│ │ 資產凍結執行書1 份(其上含偽造「│職權及偽造行使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 │ │成員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2 │,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25日上│賴世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枚、「書記官賴文清」及「檢察官侯│午11時許起先後自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名│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名皇」印文各1 枚) │皇」撥打電話向廖陳錦綢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刑叁年貳月。扣案如左欄│ │ │ │ │ │冒用,帳號亦被盜用云云,並要求其提出48萬│編號①至③及附表三編號│ │ │ │ │③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元監管,致廖陳錦綢陷於錯誤而提領該款項,│1 至3 、6 至16、20所示│ │ │ │ │ 票1 份(其上含偽造「臺灣臺北地方│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林晨、廖柏俊、少年洪○│之物均沒收。 │ │ │ │ │ 法院檢察署印」及「檢察官侯名皇」│萍等人,於100年4月25日下午2 時許前往嘉義│ │ │ │ │ │ 印文各1 枚、「書記官賴文清」印文│市長青公園旁,由廖柏俊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 │ │ │ │ │ 2 枚) │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廖陳錦│ │ │ │ │ │ │綢詐得48萬元,並交付如左欄編號①至③所示│ │ │ │ │ │ │之偽造公文書予廖陳錦綢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 │ │ │ │ │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 │ │ │ │ │及廖陳錦綢。 │ │ ├──┼────┼───┼─────────────────┼────────────────────┼───────────┤ │10│洪浚翔、│高嬿婷│①偽造100 年4 月29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洪浚翔、賴世豐、黃英豪、賴禹任、戴榮志、│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賴世豐、│ │ 檢署公證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許憲智(其所犯附表一編號7 、10、21部分,│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黃英豪、│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30 │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賴禹任、│ │ 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年2月)│編號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戴榮志、│ │ 各1 枚) │、少年周○穎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3 、6 至16、20、26、36│ │ │許憲智、│ │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少年周○│ │②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使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如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印│ │ │穎及詐欺│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絡,接續為下列行為,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集團不詳│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員先於100年4月21日上午9 時許自稱刑警大隊│ │ │ │成員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警察撥打電話向高嬿婷佯稱:其資料遭盜用,│賴世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須至超商領取法院傳票云云,嗣高嬿婷至超商│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領取偽造內容不詳公文書之傳真數張(未扣案│刑叁年貳月。扣案如左欄│ │ │ │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後,復於同年月22日上午9 時許由該詐欺集│編號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團成員自稱侯昌明檢察官撥打高嬿婷電話並向│3、6至16、20、26、36所│ │ │ │ │ ) │其佯稱:須將帳戶的錢領出來交法院保管云云│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致高嬿婷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左欄編號②所示之公印文│ │ │ │ │ │員乃指示戴榮志、許憲智等,於同日上午10時│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40分許,至莿桐鄉莿桐國小前門,由戴榮志出│ │ │ │ │ │ │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之證件,向高嬿婷詐領60萬元;復於100年4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29日上午9 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肆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話向高嬿婷佯稱:要再收取30萬元保證金云云│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6 │ │ │ │ │ │,致高嬿婷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至16、20、26、36所示之│ │ │ │ │ │成員再指示賴禹任、黃英豪、少年周○穎等人│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左欄│ │ │ │ │ │,於同日上午9 時許至雲林縣西螺鎮○○路與│編號②所示之公印文或印│ │ │ │ │ │興農路旁土地公廟,由少年周○穎出面假稱檢│文部份沒收之。 │ │ │ │ │ │察官所指派之人(臺灣高等法院許文賢)並出│ │ │ │ │ │ │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欲向高嬿婷詐領30萬│賴禹任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元,於高嬿婷尚未交付之際,因高嬿婷家屬發│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到現場埋伏後當場逮│肆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捕少年周○穎,並當場扣得其身上如左欄編號│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6 │ │ │ │ │ │①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至16、20、26、36所示之│ │ │ │ │ │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高嬿婷。 │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左欄│ │ │ │ │ │ │編號②所示之公印文或印│ │ │ │ │ │ │文部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 │戴榮志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肆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 │及附表三編號1 至3、6至│ │ │ │ │ │ │16、20、26、36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未扣案如左欄編│ │ │ │ │ │ │號②所示之公印文或印文│ │ │ │ │ │ │部份沒收之。 │ ├──┼────┼───┼─────────────────┼────────────────────┼───────────┤ │11│洪浚翔、│史蘇錦│①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刑事傳│洪浚翔、陳逸修、黃英豪、賴禹任、少年周○│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陳逸修、│鳳 │ 票1 份(其上含偽造「臺灣臺北地方│穎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黃英豪、│ │ 法院檢察署印」、「康敏朗」及「周│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刑壹年肆月。扣案如左欄│ │ │賴禹任、│ │ 士榆」印文各1 枚) │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編號①、②及附表三編號│ │ │少年周○│ │ │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7日上午9時許起先自稱│1 至3 、6 至16、21、26│ │ │穎及詐欺│ │②偽造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林正揚警員撥打電話向史蘇錦鳳佯稱:其涉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集團不詳│ │ 命令2 份(其上含偽造「臺灣臺北地│洗錢防治法云云,嗣將電話轉給自稱專門承辦│ │ │ │成員 │ │ 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執行處印│洗錢防制法之高姓警員並向其佯稱:須至超商│陳逸修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周士榆」及「處長莊進國」印│收取傳真3 張云云,待史蘇錦鳳至超商收取如│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文各1 枚) │左欄編號①、②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傳真後返家│。扣案如左欄編號①、②│ │ │ │ │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自稱周士榆檢察官再│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6 │ │ │ │ │ │撥打電話史蘇錦鳳住處電話要求其提領50或52│至16 、21 、26所示之物│ │ │ │ │ │萬元云云,致史蘇錦鳳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均沒收。 │ │ │ │ │ │惟史蘇錦鳳到銀行領完錢回家後越想越不對,│ │ │ │ │ │ │遂不再接電話,因而未損失金錢。該詐欺集團│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以上開傳真如左欄編號①、②所示之偽造公文│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書方式要求史蘇錦鳳收受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扣案如左欄編號①、②│ │ │ │ │ │於司法機關對於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史蘇錦│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6 │ │ │ │ │ │鳳。 │至16 、21 、26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 │ │ │ │賴禹任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扣案如左欄編號①、②│ │ │ │ │ │ │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6 │ │ │ │ │ │ │至16 、21 、26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2│洪浚翔、│蔡政楒│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王仁吉(另案通緝中)、黃英豪、賴│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王仁吉、│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禹任、張溢麟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黃英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賴禹任、│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張溢麟及│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絡,接續為下列行為,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23、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詐欺集團│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員先於①100 年5月4日中午12時許自稱桃園縣│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不詳成員│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警察局邱警官撥打電話向蔡政楒佯稱:其資料│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遭盜用,涉及重大刑事案件,須由檢察官調查│之。 │ │ │ │ │ ) │云云,嗣自稱黃俊華檢察官撥打蔡政楒電話並│ │ │ │ │ │ │向其佯稱:須將帳戶的錢62萬領出來交由檢察│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官管收云云,致蔡政楒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指示王仁吉及其他不詳成員│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等,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至北投區○○街│1至3、6 至16、23、26所│ │ │ │ │ │家樂福量販店,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向蔡政楒詐領62萬元,並交付偽造內容不詳│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之公文書(未扣案)予蔡政楒而行使之。②嗣│ │ │ │ │ │ │該自稱黃俊華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00 │賴禹任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年5 月10日某時許與蔡政楒聯絡,致蔡政楒陷│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年叁│ │ │ │ │ │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詳人等,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許,至臺│號1 至3、6至16、23、26│ │ │ │ │ │中市○○路○段與中清路口永豐銀行前第二紅│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 │綠燈下,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 │ │ │ │ │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蔡│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政楒詐領150 萬元。③該自稱黃俊華檢察官之│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於100年5月16日某時許與蔡政│張溢麟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楒聯絡,致蔡政楒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欺集團成員再指示黃英豪搭載賴禹任、張溢麟│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等人,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許,至北投│1至3、6 至16、23、26所│ │ │ │ │ │區○○街366 號前,由黃英豪出面假稱檢察官│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蔡│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政楒詐領150 萬元。④該自稱黃俊華檢察官之│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00年5月19日某時許與蔡政│ │ │ │ │ │ │楒聯絡,致蔡政楒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 │ │ │ │ │ │欺集團又指示黃英豪搭載賴禹任、張溢麟等,│ │ │ │ │ │ │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至10時許,至北投區中和│ │ │ │ │ │ │錫安巷口,由黃英豪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 │ │ │ │ │ │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蔡政楒詐領│ │ │ │ │ │ │100 萬元,以上開方式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 │ │ │ │ │ │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蔡政楒。 │ │ ├──┼────┼───┼─────────────────┼────────────────────┼───────────┤ │13│洪浚翔、│劉蕭守│無 │洪浚翔、詹子毅(另案通緝中)、陳千容、真│洪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詹子毅、│吟 │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及其他詐│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陳千容、│ │ │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 │真實姓名│ │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號1 至3 、6 至16所示之│ │ │年籍不詳│ │ │成員於100年5月18日上午某時許起自稱警察之│物均沒收。 │ │ │綽號阿凱│ │ │男子撥打電話向劉蕭守吟佯稱:其身份資料遭│ │ │ │之成年男│ │ │盜用,涉嫌洗錢,要將帳戶凍結云云,嗣自稱│陳千容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子及詐欺│ │ │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劉蕭守吟電話並│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集團不詳│ │ │向其佯稱:須將存摺、印章、身分證等物品交│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成員 │ │ │由檢察官保管云云,致劉蕭守吟陷於錯誤欲將│1至3、6 至16所示之物均│ │ │ │ │ │上述物品交付,後因劉蕭守吟家屬發現有異,│沒收。 │ │ │ │ │ │阻止劉蕭守吟而使詐欺集團未能得逞。 │ │ ├──┼────┼───┼─────────────────┼────────────────────┼───────────┤ │14│洪浚翔、│張賜歸│①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1 │洪浚翔、陳千容、王俐蘋、詹子毅(另案通緝│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詹子毅、│ │ 份(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陳千容、│ │ 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刑肆年肆月。扣案如左欄│ │ │王俐蘋、│ │ 察執行處印」印文各1 枚) │,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編號①至④及附表三編號│ │ │真實姓名│ │ │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1 至3 、6 至16所示之物│ │ │年籍不詳│ │②偽造100 年5 月10日法務部台中行政│列行為,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00年5│均沒收。 │ │ │綽號阿凱│ │ 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 份(其上│月17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分別自稱社會科楊小│ │ │ │及詐欺集│ │ 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姐、刑事組周小隊長身分撥打電話向張賜歸佯│陳千容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團不詳成│ │ 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處│稱:其資料遭盜用因而涉嫌詐欺,已寄出傳票│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員 │ │ 印」印文各1 枚) │,並要接受檢察官調查云云,待張賜歸於同年│刑叁年陸月。扣案如左欄│ │ │ │ │ │月18日至信箱收取如左欄編號①、②所示之偽│編號①至④及附表三編號│ │ │ │ │③偽造100 年5 月19日臺中地方法院地│造公文書後,於同年月19日分別自稱周小隊長│1 至3 、6 至16所示之物│ │ │ │ │ 檢署監管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王清杰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又撥打張賜歸│均沒收。 │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電話向其佯稱: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錢交由檢│ │ │ │ │ │ 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察官監管云云,致張賜歸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王俐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各1 枚) │,詐欺集團成員先指示上開綽號阿凱之成年男│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子搭載陳千容、王俐蘋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肆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④偽造100 年5 月20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於同日下午2 時許,至新北市○○區○○街│至④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 │ │ │ │ 檢署監管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474 巷2號3樓,由陳千容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6 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派之人(蔣淑惠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 │ │ │ │ │ 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之證件,向張賜歸詐領130萬4,000元,並交付│ │ │ │ │ │ 各1 枚) │如左欄編號③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予張賜歸而行│ │ │ │ │ │ │使之;復於100年5月20日自稱王清杰檢察官之│ │ │ │ │ │ │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張賜歸電話並向其佯稱:│ │ │ │ │ │ │其太太(張黃來春)之帳戶仍須釐清云云,致│ │ │ │ │ │ │張賜歸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先│ │ │ │ │ │ │指示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於同日上午某時│ │ │ │ │ │ │許,至新北市○○區○○街附近加油站,由取│ │ │ │ │ │ │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 │ │ │ │ │ │林志雄)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張賜│ │ │ │ │ │ │歸詐領120 萬元,並交付如左欄編號④所示之│ │ │ │ │ │ │偽造公文書予張賜歸而行使之,上開行為足生│ │ │ │ │ │ │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 │ │ │ │ │ │確性及張賜歸。 │ │ ├──┼────┼───┼─────────────────┼────────────────────┼───────────┤ │15│洪浚翔、│林研 │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詹子毅(另案通緝中)、陳千容、王│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詹子毅、│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俐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陳千容、│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王俐蘋、│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三編號1 至3 、6 至16所│ │ │真實姓名│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偽造供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年籍不詳│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5月18日上午9 時許│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綽號阿凱│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起先後自稱陳世華警員撥打電話向林研佯稱:│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之成年男│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其資料遭盜用,涉嫌洗錢,要接受檢察官調查│ │ │ │子及詐欺│ │ ) │云云,嗣自稱許姓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復撥│陳千容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集團不詳│ │ │打林研電話並向其佯稱: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成員 │ │ │錢交由檢察官保管云云,致林研陷於錯誤而提│刑叁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 │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先指示綽號阿凱之成年│三編號1 至3、6至16所示│ │ │ │ │ │男子搭載陳千容、王俐蘋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左│ │ │ │ │ │員等,於同年月19日下午2 時許,至新北市板│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或│ │ │ │ │ │橋區○○街138巷3弄7 號,由陳千容出面假稱│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檢察官所指派之人(蔣淑惠書記官)並出示偽│ │ │ │ │ │ │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及交付偽造不詳內容之公│王俐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文書(未扣案),向林研詐領46萬8,000 元,│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之正確性及林研。 │1 至3、6至16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未扣案如左欄編號│ │ │ │ │ │ │①所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 │ │ │ │ │ │份沒收之。 │ ├──┼────┼───┼─────────────────┼────────────────────┼───────────┤ │16│洪浚翔、│鄭木櫻│①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1 │洪浚翔、詹子毅(另案通緝中)、陳千容、王│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詹子毅、│ │ 份(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俐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陳千容、│ │ 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王俐蘋、│ │ 察執行處印」印文各1 枚) │,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編號①至③及附表三編號│ │ │真實姓名│ │ │偽造供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1 至3 、6 至16所示之物│ │ │年籍不詳│ │②偽造100 年5 月17日法務部台中行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5月17日上午某時許│均沒收。 │ │ │綽號阿凱│ │ 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 份(其上│起先自稱臺中市警察局周小隊長撥打電話向鄭│ │ │ │之成年男│ │ 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木櫻佯稱:其資料遭盜用,涉嫌參與詐欺集團│陳千容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子及詐欺│ │ 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處│,要接受檢察官調查云云,嗣自稱臺中地檢署│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集團不詳│ │ 印」印文各1 枚) │王清杰檢察官撥打鄭木櫻電話並向其佯稱:須│刑叁年貳月。扣案如左欄│ │ │成員 │ │ │將帳戶的內30萬元及帳戶存摺、印章交由檢察│編號①至③及附表三編號│ │ │ │ │③偽造100 年5 月17日臺中地方法院地│官保管云云,致鄭木櫻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1至3、6 至16所示之物均│ │ │ │ │ 檢署監管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詐欺集團成員先指示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搭載│沒收。 │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陳千容、王俐蘋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於│ │ │ │ │ │ 制命令印」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同日下午1時許,至臺北市○○區○○路5段36│王俐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各1 枚) │號3 樓,由陳千容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蔣淑惠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貳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向鄭木櫻詐領30萬元,並交付如左欄編號①│至③及附表三編號1至3、│ │ │ │ │ │至③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予鄭木櫻而行使之,足│6 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 │ │ │ │ │ │正確性及鄭木櫻。 │ │ ├──┼────┼───┼─────────────────┼────────────────────┼───────────┤ │17│洪浚翔、│廖張靜│①偽造100 年6 月3 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洪浚翔、盧嘉偉(該部分犯行,業經臺灣板橋│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盧嘉偉、│子 │ 檢署監管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判處有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及詐欺集│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徒刑1年3月確定)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團不詳成│ │ 制命令印」印文1 枚)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編號①至⑤及附表三編號│ │ │員 │ │ │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供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1 至3 、6 至16、24、25│ │ │ │ │②偽造100 年6 月3 日法務部台中行政│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 份(其上│月3 日上午11時許起先自稱刑事組組長撥打電│ │ │ │ │ │ 含偽造「王清杰」印文1 枚) │話向廖張靜子佯稱:其涉嫌洗錢,先申請司法│ │ │ │ │ │ │調解云云,嗣自稱臺中地方法院李書記官撥打│ │ │ │ │ │③偽造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1 │廖張靜子電話並向其佯稱:檢察官在開會云云│ │ │ │ │ │ 份(其上含偽造「王清杰」印文1 枚│,隨後自稱臺中王檢察官撥打電話向廖張靜子│ │ │ │ │ │ ) │佯稱:需現金48萬元到法院公證,帳戶才不會│ │ │ │ │ │ │被凍結云云,致廖張靜子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 │ │ │ │ │④偽造「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該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盧嘉偉,於同日下午│ │ │ │ │ │ 記官林志雄並貼有盧嘉偉照片」服務│4時許,至新北市○○區○○街75巷14號3樓,│ │ │ │ │ │ 證1 張 │由盧嘉偉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林志雄│ │ │ │ │ │ │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廖張│ │ │ │ │ │⑤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大│靜子詐領48萬元,並交付如左欄編號①至③所│ │ │ │ │ │ 、小公印印章各1 顆 │示之偽造公文書予廖張靜子而行使之,足生損│ │ │ │ │ │ │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 │ │ │ │ │ │性及廖張靜子。嗣盧嘉偉得款離去時,旋為埋│ │ │ │ │ │ │伏警員於同日16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如│ │ │ │ │ │ │左欄編號④、⑤所示偽造之服務證、公印文等│ │ │ │ │ │ │,及附表三編號24、25所示之紅色印泥1 盒、│ │ │ │ │ │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 │ │M卡1張)1具【上記物品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 │ │ │ │ │ │ │院100 年度訴字第1679號案件沒收】、詐騙所│ │ │ │ │ │ │得現金48萬元(業已發還廖張靜子)。 │ │ ├──┼────┼───┼─────────────────┼────────────────────┼───────────┤ │18│洪浚翔、│陳水菊│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詹子毅(另案通緝中)、盧嘉偉、真│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詹子毅、│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廣之成年男子及詐欺集│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盧嘉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刑肆年壹月。扣案如附表│ │ │真實姓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供公│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年籍不詳│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2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綽號阿廣│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不詳成員先於①100年6月2日下午2時許自稱警│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之成年男│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察局警員撥打電話向陳水菊佯稱:其證件資料│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子及詐欺│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遭到用,持續被犯案云云,嗣自稱法院法官之│ │ │ │集團不詳│ │ ) │詐欺集團成員復撥打陳水菊電話並向其佯稱:│盧嘉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成員 │ │ │須先將郵局定存取消存入存簿,並將存簿、印│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章及密碼交出進行比對云云,致陳水菊陷於錯│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盧嘉偉│1 至3、6至16、25所示之│ │ │ │ │ │搭載綽號阿廣之成年男子等,於同日下午2 時│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左欄│ │ │ │ │ │許,至桃園縣八德市○○路1160號附近,由綽│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或印│ │ │ │ │ │號阿廣之成年男子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文部份沒收之。 │ │ │ │ │ │(何正邦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 │ │ │ │ │ │,及交付偽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案)予│ │ │ │ │ │ │陳水菊,而向陳水菊詐得存簿、印章及密碼,│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隨於同日下午3、4時許領出上│ │ │ │ │ │ │開帳戶內之20萬元。②嗣於100 年6月2日下午│ │ │ │ │ │ │3、4時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度撥打陳水菊│ │ │ │ │ │ │電話佯稱:須解除該帳戶100 萬元之定存以進│ │ │ │ │ │ │行比對云云,致陳水菊陷於錯誤而於100年6月│ │ │ │ │ │ │3 日下午2、3時許,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 │ │ │ │ │ │不詳人等相約至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030│ │ │ │ │ │ │號更寮腳郵局解除定存,復於100 年6月3日下│ │ │ │ │ │ │午4 時許,上開帳戶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 │ │ │ │ │ │領46萬8,000及45萬2,000元,足生損害於司法│ │ │ │ │ │ │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水│ │ │ │ │ │ │菊。 │ │ ├──┼────┼───┼─────────────────┼────────────────────┼───────────┤ │19│洪浚翔、│李瓊珠│①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洪浚翔、郭鴻寶(該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郭鴻寶、│ │ 凍結管制命令印」印章1 顆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300號判決判處│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少年侯○│ │ │有期徒刑1 年確定)、少年侯○展及詐欺集團│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展及詐欺│ │②偽造「檢察執行處鑑」印章1 顆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編號①至④及附表三編號│ │ │集團不詳│ │ │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1 至3 、6 至16、39至41│ │ │成員 │ │③偽造「臺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 記官」服務證2 張(分別為陳明仁、│成員先於100年6月20日中午某時許起自稱警察│如左欄編號⑤所示之公印│ │ │ │ │ 趙明清) │局王科長撥打電話向李瓊珠佯稱:其資料遭盜│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用,要接受檢察官調查云云,嗣將電話轉給自│ │ │ │ │ │④偽造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2 份(每│稱台北檢察署侯名皇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向│ │ │ │ │ │ 份其上均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其佯稱: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錢領出交由檢察│ │ │ │ │ │ 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及「檢│署保管云云,致李瓊珠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 │ │ │ │ │ 察執行處鑑」印文各1 枚) │該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 │ │ │ │ │ │,於同年月21日下午2 時許,至高雄市前金區│ │ │ │ │ │⑤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鼎盛街92號,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 │ │ │ │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察官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向李瓊珠詐領50萬元,並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檢│ │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署公證科收據(未扣案)予李瓊珠而行使之。│ │ │ │ │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復於100年6月22日,自稱侯名皇檢察官再撥打│ │ │ │ │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李瓊珠電話並向其佯稱:該案件轉至謝姓主任│ │ │ │ │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檢察官偵辦云云,又於100年6月23日上午10時│ │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許,自稱謝姓主任檢察官撥打電話予李瓊珠向│ │ │ │ │ │ ) │其佯稱:尚須繳交30萬元云云,致李瓊珠陷於│ │ │ │ │ │ │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另指示少年│ │ │ │ │ │ │侯○展搭載郭鴻寶等,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 │ │ │ │ │ │,至高雄市○○區○○街92號,由郭鴻寶出面│ │ │ │ │ │ │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陳明仁書記官),欲│ │ │ │ │ │ │向李瓊珠詐領30萬元之際,當場為埋伏警員逮│ │ │ │ │ │ │捕,並在少年侯○展駕駛之車牌號碼QO-1957 │ │ │ │ │ │ │號自用小車內查扣如左欄編號④所示之偽造公│ │ │ │ │ │ │文書、如左欄編號①至③所示之偽造印文、服│ │ │ │ │ │ │務證等,及附表三編號39至41所示之不詳廠牌│ │ │ │ │ │ │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1具、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 │ │ │ │ │ │0 號SIM卡1張)1具、印泥1盒【上記物品已於│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300號案│ │ │ │ │ │ │件沒收】,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 │ │ │ │ │ │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李瓊珠。 │ │ ├──┼────┼───┼─────────────────┼────────────────────┼───────────┤ │20│洪浚翔、│李珠娘│①偽造「法務部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洪浚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洪浩哲、│ │ 管理命令印」、「檢察執行處印」印│上2 人該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羅翊耘、│ │ 章各1 顆 │100年度易字第485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5 月│拾壹月。扣案如左欄編號│ │ │賴峯源、│ │ │確定)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①、②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邱國瑞及│ │②偽造「臺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3 、6 至16、28至31所示│ │ │詐欺集團│ │ 記官」服務證1 張(貼有賴峯源照片│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6月30日上午11時30分│之物均沒收。 │ │ │不詳成員│ │ ) │許起先自稱警察局黃姓警官撥打電話向李珠娘│ │ │ │ │ │ │佯稱:其資料遭盜用云云,復自稱台北地檢署│洪浩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侯姓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李珠娘│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佯稱: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錢領出配合辦案云│扣案如左欄編號①、②及│ │ │ │ │ │云,致李珠娘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附表三編號1 至3 、6 至│ │ │ │ │ │許先至虎尾第一銀行提領25萬元,待其欲至斗│16、28至31所示之物均沒│ │ │ │ │ │南彰化銀行提領10萬元時,經警方攔下並告知│收。 │ │ │ │ │ │遭詐騙,因而未交付金錢。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指示賴峯源搭載邱國瑞等,於同日下午3 時23│羅翊耘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分許,至雲林縣虎尾鎮○○路與新興路口前,│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欲向李珠娘詐領25萬元時即為警查獲,並在邱│扣案如左欄編號①、②及│ │ │ │ │ │國瑞駕駛車牌號碼0273-Q5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附表三編號1 至3 、6 至│ │ │ │ │ │得如左欄編號①、②所示之偽造印章、服務證│16、28至31所示之物均沒│ │ │ │ │ │等,及附表三編號28至31所示之不詳廠牌行動│收。 │ │ │ │ │ │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 具│ │ │ │ │ │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張)1 具、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內含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具、傳真單據1張│ │ │ │ │ │ │、記載被害人李珠娘資料便條紙4 張【上記物│ │ │ │ │ │ │品已於另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 │ │ │ │ │ │485號案件沒收】。 │ │ ├──┼────┼───┼─────────────────┼────────────────────┼───────────┤ │21│洪浚翔、│簡江阿│①偽造100 年4 月25日台北地檢署監管│洪浚翔、詹子毅(另案通緝中)、戴榮志、許│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詹子毅、│敏 │ 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憲智(其所犯附表一編號7 、10、21部分,業│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戴榮志、│ │ 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0號判│刑肆年貳月。扣案如左欄│ │ │許憲智及│ │ 」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各1 枚)│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年2月)及詐│編號①、②及附表三編號│ │ │詐欺集團│ │ │欺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1 至3 、6 至16、36所示│ │ │不詳成員│ │②偽造100 年4 月26日台北地檢署監管│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之物均沒收。 │ │ │ │ │ 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 │ │ │ │ │ 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22日上午9 時許│戴榮志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及「檢察執行處印」印文各1 枚)│自稱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撥打電話向簡江阿敏佯│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稱:其資料遭盜用云云,嗣有自稱檢察官之詐│陸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簡江阿敏佯稱:須將帳│、②及附表三編號1至3、│ │ │ │ │ │戶的內所有的錢交由檢察官監管云云,致簡江│6 至16、36所示之物均沒│ │ │ │ │ │阿敏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先指│收。 │ │ │ │ │ │示戴榮志搭載許憲智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 │ │ │ │ │ │,先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許至臺中市潭子區│ │ │ │ │ │ │中山路一段45號「楓康超市」、復於同年月26│ │ │ │ │ │ │日上午9 時4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二段│ │ │ │ │ │ │301 號「簡宗保診所」前、再於同年月26日下│ │ │ │ │ │ │午2時4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二段239號│ │ │ │ │ │ │「潭子區公所」旁,均由戴榮志出面假稱檢察│ │ │ │ │ │ │官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 │ │ │ │ │ │簡江阿敏分別詐領70萬、65萬及65萬元,並分│ │ │ │ │ │ │別交付如左欄編號①、②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予│ │ │ │ │ │ │簡江阿敏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 │ │ │ │ │ │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簡江阿敏。 │ │ ├──┼────┼───┼─────────────────┼────────────────────┼───────────┤ │22│洪浚翔、│王許秀│①偽造100 年5 月16日台中地方法院地│洪浚翔、詹子毅(另案通緝中)、陳千容、王│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詹子毅、│娥 │ 檢署監管科收據1 份(其上含偽造「│俐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陳千容、│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王俐蘋、│ │ 制命令印」印文1 枚) │,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編號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真實姓名│ │ │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3 、6 至16所示之物均沒│ │ │年籍不詳│ │ │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00年5月16日中午某時許│收。 │ │ │綽號阿凱│ │ │自稱區公所人員撥打電話向王許秀娥佯稱:其│ │ │ │之成年男│ │ │資料遭盜用,要接受檢察官調查云云,嗣自稱│陳千容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子及詐欺│ │ │王姓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王許秀娥電話│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集團不詳│ │ │並向其佯稱: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錢交由檢察│刑叁年貳月。扣案如左欄│ │ │成員 │ │ │官保管云云,致王許秀娥陷於錯誤而解除其名│編號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下內湖東湖郵局定存7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乃│3、6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指示綽號阿凱之成年男子搭載陳千容、王俐蘋│。 │ │ │ │ │ │等,於同日下午3至4時許,至臺北市內湖區東│ │ │ │ │ │ │湖路43巷26弄之「OK便利超商」,由陳千容出│王俐蘋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蔣淑惠書記官)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王許秀娥詐得郵│貳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局存摺及印章,並交付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偽│及附表三編號1 至3、6至│ │ │ │ │ │造公文書予王許秀娥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信及王│ │ │ │ │ │ │許秀娥。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揭存摺及印章後│ │ │ │ │ │ │,即於100年5月16日在大湖郵局提領38萬元,│ │ │ │ │ │ │復於同年月17日由陳千容出面在台北永春路郵│ │ │ │ │ │ │局提領30萬元。 │ │ ├──┼────┼───┼─────────────────┼────────────────────┼───────────┤ │23│洪浚翔、│傅李阿│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3 份│洪浚翔、陳逸修、賴世豐、江承駿、黃英豪及│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陳逸修、│香 │ (其上各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江承駿、│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賴世豐、│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黃英豪及│ │ 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4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許 │20、21、32所示之物均沒│ │ │詐欺集團│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自稱侯名皇檢察官撥打傅李阿香電話並向其佯│收。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不詳成員│ │ 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稱:其資料遭盜用,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錢交│所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 │ │ │ │ 杰」中之某1 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由監管云云,致傅李阿香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沒收之。 │ │ │ │ │ 文) │,該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賴世豐搭載江承駿等│ │ │ │ │ │ │人,分別於100年4月6日某時許、100年4月8日│陳逸修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某時許、及100年4月12日某時許,至臺中市東│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勢區○○路成功國小附近,均由江承駿出面假│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林志雄書記官)並出示│1 至3、6至16、20、21、│ │ │ │ │ │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傅李阿香分別詐領44│3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萬、50萬、60萬元,並分別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 │ │ │檢署公證科公鑑收據3張(均未扣案)予傅李 │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阿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 │ │ │ │ │ │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傅李阿香。 │賴世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三編號1 至3、6至16、20│ │ │ │ │ │ │、2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 │ │ │ │ │ │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 │ │ │ │ │ │收之。 │ │ │ │ │ │ │ │ │ │ │ │ │ │江承駿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 至3、6至16、20、21、│ │ │ │ │ │ │3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 │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 │ │ │ │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 │ │ │ │ │ │ │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1至3 、6至16、20、21、│ │ │ │ │ │ │3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 │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 │ │ │ │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24│洪浚翔、│郭妙琴│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郭鴻寶(本案通緝中)、盧嘉偉、少│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郭鴻寶、│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年侯○展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盧嘉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少年侯○│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展及詐欺│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6月22日上午│25、39、40所示之物均沒│ │ │集團不詳│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10時30許自稱刑警大隊王組長撥打電話向郭妙│收。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成員 │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琴佯稱:其資料遭盜用涉嫌洗錢,須接受檢察│所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官調查,並要至超商收取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沒收之。 │ │ │ │ │ ) │書傳真後,將帳戶內的錢領出交付保管云云,│ │ │ │ │ │ │致郭妙琴陷於錯誤而先至超商領取上開偽造內│盧嘉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容不詳公文書之傳真(未扣案),之後即提領│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40萬元款項,詐欺集團成員乃指示郭鴻寶、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年侯○展等人,於同日下午3時5分許,至嘉義│1 至3、6至16、25、39、│ │ │ │ │ │市區○○路318 號(麥當勞門口),由郭鴻寶│4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陳明仁書記官)│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 │ │ │ │ │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郭妙琴詐領40│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萬元,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 │ │ │ │ │ │書管理之正確性及郭妙琴。 │ │ ├──┼────┼───┼─────────────────┼────────────────────┼───────────┤ │25│洪浚翔、│連民妹│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4 份│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及│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洪浩哲、│ │ (其上各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羅翊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賴峯源、│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邱國瑞及│ │ 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6月23日上午9 時55分許│28、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詐欺集團│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自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犯罪科課長許家輝撥打│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不詳成員│ │ 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電話向連民妹佯稱:其資料遭盜用,並要接受│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杰」中之某1 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檢察官調查云云,復於同年月27日自稱臺北市│之。 │ │ │ │ │ 文) │地方法院檢察官吳文正撥打連民妹電話並向其│ │ │ │ │ │ │佯稱:須將帳戶的內所有的錢交由國家安全帳│洪浩哲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戶監管云云,致連民妹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詐欺集團成員乃先於①100年6月27日指示該詐│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於同日下午2 時許,至不│1 至3、6至16、28、29所│ │ │ │ │ │詳地點,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連│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民妹詐領40萬元;復於②100年6月28日指示賴│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峯源、邱國瑞等,於同日中午某時許,至高雄│ │ │ │ │ │ │市○○○路與永榮三街口,由賴峯源出面假稱│羅翊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檢察官所指派之人(陳明仁書記官)並出示偽│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連民妹詐領30萬元,先│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後共交付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2 張、│1 至3、6至16、28、29所│ │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1 張、強制│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性資產凍結執行書1 張(均未扣案)予連民妹│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連民妹。 │ │ │ │ │ │ │ │賴峯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 │ │ │ │28 、29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 │ │ │ │ │ │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 │ │ │ │ │ │收之。 │ │ │ │ │ │ │ │ │ │ │ │ │ │邱國瑞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 │ │ │ │28 、29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 │ │ │ │ │ │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 │ │ │ │ │ │收之。 │ ├──┼────┼───┼─────────────────┼────────────────────┼───────────┤ │26│洪浚翔、│劉郭秀│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4 份│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洪浩哲、│娟 │ (其上各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楊立強(另案偵辦中)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羅翊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賴峯源、│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邱國瑞、│ │ 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 │28、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楊立強及│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年6月27日上午8時30分許自稱檢察官吳文正撥│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詐欺集團│ │ 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打電話向劉郭秀娟佯稱:其資料遭盜用,已寄│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不詳成員│ │ 杰」中之某1 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出傳票須至超商接收,並須將帳戶的錢領出交│之。 │ │ │ │ │ 文) │由監管云云,致劉郭秀娟陷於錯誤而至超商收│ │ │ │ │ │ │取偽造內容不詳之刑事傳票及強制性資產凍結│洪浩哲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執行書等公文書(均未扣案),該詐欺集團成│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 │員先於①100年6月29日某時許指示賴峯源、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 │ │ │ │ │國瑞等,於29日中午12時許,至高雄市鹽埕區│、6 至16、28、29所示之│ │ │ │ │ │大智路新化街口,由賴峯源出面假稱檢察官所│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左欄│ │ │ │ │ │指派之人(陳明仁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或印│ │ │ │ │ │詳之證件,向劉郭秀娟詐領60萬元,並交付偽│文部份沒收之。 │ │ │ │ │ │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未扣案)予劉郭│ │ │ │ │ │ │秀娟而行使之;復於②100年6月30日某時指示│羅翊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楊立強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人,於同日某│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時許,至高雄市○○區○○路必忠街口,由楊│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立強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出示偽造內│1至3、6 至16、28、29所│ │ │ │ │ │容不詳之證件,向劉郭秀娟詐領150 萬元,並│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交付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未扣案)│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予劉郭秀娟而行使之;再於③100年7月1 日某│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時許指示楊立強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於│ │ │ │ │ │ │同日下午1 時許,至高雄市○○區○○路必忠│賴峯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街口,由楊立強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劉郭秀娟詐領12│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 │ │ │0 萬元,經劉郭秀娟發覺遭詐騙報警而查獲楊│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 │ │ │ │立強,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均足生損│、28、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 │ │ │ │ │性及劉郭秀娟。 │示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 │ │ │ │ │ │收之。 │ │ │ │ │ │ │ │ │ │ │ │ │ │邱國瑞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 │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 │ │ │ │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 │ │ │ │28、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 │ │ │ │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 │之。 │ ├──┼────┼───┼─────────────────┼────────────────────┼───────────┤ │27│洪浚翔、│許淑娥│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4 份│洪浚翔、洪浩哲、羅翊耘、賴峯源、邱國瑞及│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洪浩哲、│ │ (其上各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羅翊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刑肆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賴峯源、│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邱國瑞及│ │ 管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6月27日下午1 時許起先│28、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詐欺集團│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後自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李警員撥打電話向許│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不詳成員│ │ 康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淑娥佯稱:其資料遭盜用云云;復於100年6月│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杰」中之某1 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28日上午8 時30分許自稱國庫王科長之詐欺集│之。 │ │ │ │ │ 文) │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許淑娥佯稱:須由檢察官分│ │ │ │ │ │ │案調查云云,嗣於同日下午1、2時許自稱侯名│洪浩哲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皇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許淑娥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佯稱:須繳錢至國庫始能清查案件云云,致許│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淑娥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團成員乃│1至3、6 至16、28、29所│ │ │ │ │ │先於①100年6月29日某時許指示賴峯源、邱國│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瑞等,於同日上午10時許,至忠孝北路台電對│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面之超商,由賴峯源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人(陳明仁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 │ │ │ │ │ │件,及交付偽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案)│羅翊耘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予許淑娥,向其詐領48萬元;復於②100年6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30日某時許指示賴峯源、邱國瑞等,於同日某│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時許,至忠孝北路台電對面之超商,由賴峯源│1 至3、6至16、28、29所│ │ │ │ │ │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陳明仁書記官)│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 │ │ │ │ │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及交付偽造內容│左欄編號①所示之公印文│ │ │ │ │ │不詳之公文書(未扣案)予許淑娥,向其詐領│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 │58萬元;又於③100年6月30日某時許指示賴峯│ │ │ │ │ │ │源、邱國瑞等,於同日某時許,至忠孝北路台│賴峯源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電對面之超商,由賴峯源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派之人(陳明仁書記官)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 │ │ │之證件,及交付偽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三編號1 至3、6至16、28│ │ │ │ │ │案)予許淑娥,向其詐領40萬元;再於④100 │、2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年7月4日某時許指示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 │ │ │ │ │於同日中午過後某時許,至忠孝北路台電對面│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之超商,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 │ │ │ │ │ │所指派之人(陳專員)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之│ │ │ │ │ │ │證件,及交付偽造內容不行之公文書(未扣案│邱國瑞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向許淑娥詐領98萬元;另於⑤100年7月5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日某時許指示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於同日│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 │ │ │中午過後某時許,至忠孝北路台電對面之超商│三編號1 至3、6至16、28│ │ │ │ │ │,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2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之人(蔣專員)並出示證件及交付偽造內容不│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之│ │ │ │ │ │詳之公文書,向許淑娥詐領45萬元;及於⑥10│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之│ │ │ │ │ │0 年7月5日某時許指示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 │ │ │ │ │ │,於同日中午過後某時許,至忠孝北路台電對│ │ │ │ │ │ │面之超商,由取款車手其中一人出面假稱檢察│ │ │ │ │ │ │官所指派之人(陳專員)並出示偽造內容不詳│ │ │ │ │ │ │之證件,及交付偽造內容不詳之公文書(未扣│ │ │ │ │ │ │案),向許淑娥詐領35萬元,詐欺集團上開方│ │ │ │ │ │ │式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 │ │ │ │ │ │理之正確性及許淑娥。 │ │ ├──┼────┼───┼─────────────────┼────────────────────┼───────────┤ │28│洪浚翔、│李國忠│①未扣案之詳細內容不明之公文書1份 │洪浚翔、郭鴻寶(本案通緝中)及詐欺集團不│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郭鴻寶及│ │ (其上含偽造之「檢察執行處印」、│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詐欺集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不詳成員│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0 年6月22日上午9時許自稱警察撥打電話向李│三編號1 至3 、6 至16、│ │ │ │ │ 制命令印」、「書記官賴文清」、「│國忠佯稱:其資料遭盜用,須至超商領取公文│39、4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檢察官侯名皇」、「周士榆」、「康│,並要繳交保證金38萬元云云,致李國忠陷於│未扣案如左欄編號①所示│ │ │ │ │ 敏朗」、「處長莊進國」、「王清杰│錯誤而至超商收取偽造內容不詳之傳票及公文│之公印文或印文部份沒收│ │ │ │ │ 」中之某1枚或某數枚公印文或印文 │書(未扣案),並前往嘉義市○○路台灣銀行│之。 │ │ │ │ │ ) │提領款項,因李國忠嗣後發覺有異而未損失金│ │ │ │ │ │ │錢。該詐欺集團以上開傳真之方式要求李國忠│ │ │ │ │ │ │收受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對於公文│ │ │ │ │ │ │書管理之正確性及李國忠。 │ │ ├──┼────┼───┼─────────────────┼────────────────────┼───────────┤ │29│洪浚翔、│吳金治│①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收據1 份(│洪浚翔、黃英豪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洪浚翔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黃英豪及│ │ 其上含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詐欺集團│ │ 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印文1 枚)│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刑叁年拾月。扣案如左欄│ │ │不詳成員│ │ │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5月31│編號①及附表三編號1 至│ │ │ │ │ │日上午10時許自稱刑事局警官王明臣撥打電話│3 、6 至16、26所示之物│ │ │ │ │ │向吳金治佯稱:其資料遭盜用,須接受檢察官│均沒收。 │ │ │ │ │ │調查云云,嗣將電話轉給自稱台北地檢署檢察│ │ │ │ │ │ │官張○欽並向其佯稱:須交出40萬元保證金云│黃英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 │ │ │ │ │云,致吳金治陷於錯誤而提領款項,該詐欺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團成員乃指示黃英豪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肆月。扣案如左欄編號①│ │ │ │ │ │,於同日下午1 時許,至新北市○○區○○路│及附表三編號1 至3、6至│ │ │ │ │ │105 號頂好超市旁公園內,由取款車手其中一│16、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人出面假稱檢察官所指派之人(張宏文)並出│ │ │ │ │ │ │示偽造內容不詳之證件,向吳金治詐領40萬元│ │ │ │ │ │ │,並交付如左欄編號①所示偽造公文書及該牛│ │ │ │ │ │ │皮信封1 個予吳金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司│ │ │ │ │ │ │法機關對於服務證及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吳│ │ │ │ │ │ │金治。嗣經吳金治報警處理並將附表三編號27│ │ │ │ │ │ │所示之牛皮信封1 個供警查扣,經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刑事警察局於上開牛皮信封上採集黃英豪之│ │ │ │ │ │ │指紋1枚。 │ │ └──┴────┴───┴─────────────────┴────────────────────┴───────────┘ 附表二: ┌──────┬────────────────────────────┐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卷頁出處) │ ├──────┼────────────────────────────┤ │附表一編號 1│㈠證人蘇秀琴: │ │ │①100 年4 月11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27至28頁) │ │ │㈡證人周念穎: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二第16│ │ │ 1 至169 頁)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陳逸修: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14 至120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1 至124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5 至126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 至13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9至40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8 至130 頁) │ │ │⑦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⑮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⑯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9 至16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 至169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 至119 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被告張溢麟: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1 至154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5 至156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7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27至31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8至49頁)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7至88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29頁) │ │ │㈧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4 至8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338 至342 頁) │ │ │㈨100 年度聲監字第344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6 至8 頁) │ │ │㈩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 2│㈠證人黃繁: │ │ │①100 年4 月8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30至33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逸修: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14 至120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1 至124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5 至126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 至13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9至40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8 至130 頁) │ │ │⑦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⑮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⑯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 至4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359 至362 頁) │ │ │㈤100 年度聲監字第344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6至8頁) │ │ │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㈦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㈧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3 │㈠證人李素琴: │ │ │①100 年4 月8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34至36頁) │ │ │㈡證人周念穎: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二第16│ │ │ 1 至169 頁)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陳逸修: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14 至120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1 至124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5 至126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 至13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9至40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8 至130 頁) │ │ │⑦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⑮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⑯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9 至16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 至169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 至119 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被告賴禹任: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0 至22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95至99頁)【具結】 │ │ │③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0至31頁) │ │ │④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6 至228 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237 至243 頁)【具結】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二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5 至467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106 至107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卷1第489頁) │ │ │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1 第497頁) │ │ │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1 第499至504頁) │ │ │㈩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8 至10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342 至344 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344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6至8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4 │㈠證人楊進發: │ │ │①100 年4 月8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37至39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逸修: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14 至120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1 至124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5 至126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 至13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9至40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8 至130 頁) │ │ │⑦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⑮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⑯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江承駿: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07 至21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第│ │ │ 235 至239 頁)【具結】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門號為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5至18、20至21頁( │ │ │ 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1 第124至127、129至130頁) │ │ │㈦100 年度聲監字第344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6至8頁) │ │ │㈧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㈨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㈩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5 │㈠證人慶長山: │ │ │①100 年4 月2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40至41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張溢麟: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1至154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5至156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7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27至31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8 至49 頁)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7至88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100 年4 月21日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局│ │ │ 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42頁) │ │ │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卷2第83頁) │ │ │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2 第89頁) │ │ │㈧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2 至7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16 至221 頁) │ │ │㈨100 年度聲監字第42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14至15頁) │ │ │㈩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6 │㈠證人徐列: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43至45頁) │ │ │②100 年5 月15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46至47頁) │ │ │㈡證人周念穎: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二第16│ │ │ 1 至169 頁)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戴榮志: │ │ │①100 年6 月3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33 至238 頁) │ │ │②100 年11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03 至306 頁│ │ │ ) │ │ │③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⑤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48至49頁) │ │ │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㈧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㈨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7 │㈠證人林清紋: │ │ │①100 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50至52頁) │ │ │㉒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13 │ │ │ 至321頁) │ │ │㈡證人許憲智: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01 │ │ │ 至309 頁) │ │ │②100 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42 至244 頁) │ │ │③100 年8 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345 至351 頁)【具結】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張溢麟: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1至154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5至156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7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27至31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8 至49 頁)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7至88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被告賴禹任: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0 至22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95至99頁)【具結】 │ │ │③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0至31頁) │ │ │④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6 至228 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237 至243 頁)【具結】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二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5 至467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106 至107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被告顏雲年: │ │ │①100 年8 月1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73 │ │ │ 至377 、391 至393 頁) │ │ │②100 年8 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359 至363 頁)【具結】 │ │ │③100 年10月1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73 至276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㈧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陳報單(100年度偵字 │ │ │ 第15760號卷2第111頁) │ │ │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3 至7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97 至101 頁) │ │ │㈩100 年度聲監字第36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8至10頁)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 至3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102 至104 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384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10至12頁) │ │ │被告許憲智當場查扣之物(咖啡色斜背包1 個、手機1 支、署│ │ │ 名顏雲年之祈福卡1 張、印章2 枚「顏雲年、馮群佐各1 枚」│ │ │ 、馮群佐郵局帳簿000000000000000本、馮群佐身分証1 枚、│ │ │ 筆記本1 本、回數票2 張、手套1 包、口罩1 個、濕巾2 包、│ │ │ 折疊刀1 組、指甲美容器1 組、原子筆3 支、打火機1 個及以│ │ │ 及台北地檢署99年度金字第0000000 號義股公文封裝著之偽造│ │ │ 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1 張(100年4 月29日、九十九年度金字│ │ │ 第0000000 號)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8 │㈠證人劉黃未: │ │ │①100 年5 月5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53至55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2至15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40至243 頁) │ │ │㈤100 年度聲監字第42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14至15頁) │ │ │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㈦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㈧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9 │㈠證人廖陳錦綢: │ │ │①100 年4 月25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56至58頁) │ │ │②100 年4 月27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59至61頁) │ │ │③100 年5 月15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62至63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64至65頁) │ │ │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66頁) │ │ │㈥100 年4 月25日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 │ │ 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67頁) │ │ │㈦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 │ │ 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68 頁) │ │ │㈧傳真收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69頁│ │ │ ) │ │ │㈨嘉義市二分局新南所刑案紀錄表(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2第135至137頁) │ │ │㈩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卷2第147頁)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2第149頁)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 至4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29至232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42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14至15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0│㈠證人高嬿婷: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70至72頁) │ │ │②100 年7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73至75頁) │ │ │㈡證人周念穎: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二第16│ │ │ 1 至169 頁) │ │ │㈢證人許憲智: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01 │ │ │ 至309 頁) │ │ │②100 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42 至244 頁) │ │ │③100 年8 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345 至351 頁)【具結】 │ │ │㈣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被告戴榮志: │ │ │①100 年6 月3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33 至238 頁) │ │ │②100 年11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03 至306 頁│ │ │ ) │ │ │③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⑤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9至165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至169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至119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㈧被告賴禹任: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0 至22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95至99頁)【具結】 │ │ │③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0至31頁) │ │ │④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6 至228 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237 至243 頁)【具結】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二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5 至467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106 至107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76至77頁) │ │ │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2第153頁) │ │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卷2第171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1│㈠證人史蘇錦鳳: │ │ │①100 年5 月15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78至80頁) │ │ │㈡證人周念穎: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二第16│ │ │ 1 至169 頁)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陳逸修: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14 至120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1 至124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5 至126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 至13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9至40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8 至130 頁) │ │ │⑦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⑮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⑯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9至165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至169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至119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被告賴禹任: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0 至22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95至99頁)【具結】 │ │ │③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0至31頁) │ │ │④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6 至228 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237 至243 頁)【具結】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二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5 至467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106 至107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81至82頁) │ │ │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 │ │ 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83頁) │ │ │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 至4 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335 至338 頁) │ │ │㈩100 年度聲監字第344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6至8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2│㈠證人蔡政楒: │ │ │①100 年5 月27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87至90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9至165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至169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至119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賴禹任: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0 至225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95至99頁)【具結】 │ │ │③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0至31頁) │ │ │④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26 至228 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一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237 至243 頁)【具結】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第二次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5 至467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106 至107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張溢麟: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1至154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5至156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57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27至31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8 至49 頁)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7至88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4頁(100 年度偵字第 │ │ │ 15760 號卷1 第378頁) │ │ │㈦100 年度聲監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26至27頁) │ │ │㈧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㈨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㈩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3│㈠證人劉蕭守吟: │ │ │①100 年6 月21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43至144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千容: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7 至18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11至213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13 至14 頁) │ │ │④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73 至475 頁)【具結】 │ │ │⑤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4頁)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 【具結】 │ │ │⑧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 │ │ │ 結】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⑪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⑫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29至31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73至275頁) │ │ │㈤100 年度聲監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26至27頁) │ │ │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㈦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㈧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4│㈠證人張賜歸: │ │ │①100 年5 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0 年度他字第4981號│ │ │ 卷第2至3頁) │ │ │②100 年6 月2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96至97頁) │ │ │③100 年7 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他字第2284號卷第│ │ │ 50至53頁)【具結】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千容: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7 至18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11至213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13 至14 頁) │ │ │④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73 至475 頁)【具結】 │ │ │⑤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4頁)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 【具結】 │ │ │⑧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 │ │ │ 結】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⑪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⑫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王俐蘋: │ │ │①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25 │ │ │ 至331頁) │ │ │②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33 │ │ │ 至337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0 至172 頁) │ │ │④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⑤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15 至421 頁)【具結】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⑧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⑩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 張(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98頁) │ │ │㈥法務部臺中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 │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99頁) │ │ │㈦100 年5 月20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中市警察局第│ │ │ 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00 頁) │ │ │㈧100 年5 月19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00年度聲拘字 │ │ │ 第109號卷14第36頁) │ │ │㈨張賜歸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郵局存簿儲金簿交易明│ │ │ 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01頁) │ │ │㈩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2 卷第102頁) │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100年度聲拘字第109號卷14第│ │ │ 44頁) │ │ │張黃來春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 │ 交易名細(100年度他字第2284號卷第56至57頁)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32至39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76至283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26至27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5│㈠證人林研: │ │ │①100 年6 月21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03至104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千容: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7 至18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11至213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13 至14 頁) │ │ │④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73 至475 頁)【具結】 │ │ │⑤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4頁)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 【具結】 │ │ │⑧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 │ │ │ 結】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⑪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⑫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王俐蘋: │ │ │①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25 │ │ │ 至331頁) │ │ │②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33 │ │ │ 至337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0 至172 頁) │ │ │④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⑤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15 至421 頁)【具結】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⑧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⑩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4 張(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05 頁) │ │ │㈥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40至44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84至288頁) │ │ │㈦100 年度聲監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26至27頁) │ │ │㈧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㈨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㈩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6│㈠證人鄭木櫻: │ │ │①100 年5 月18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08至110頁) │ │ │②100 年7 月1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他字第2284號卷第│ │ │ 50至53頁)【具結】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千容: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7 至18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11至213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13 至14 頁) │ │ │④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73 至475 頁)【具結】 │ │ │⑤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4頁)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 【具結】 │ │ │⑧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 │ │ │ 結】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⑪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⑫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王俐蘋: │ │ │①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25 │ │ │ 至331頁) │ │ │②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33 │ │ │ 至337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0 至172 頁) │ │ │④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⑤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15 至421 頁)【具結】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⑧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⑩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鄭木櫻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中和宜安郵局帳戶之郵政│ │ │ 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 2 卷第11 1頁) │ │ │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署傳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 │ │ 查卷宗第2 卷第112頁) │ │ │㈦法務部臺中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 │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13頁) │ │ │㈧100 年5 月17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臺中市警察局第│ │ │ 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14 頁) │ │ │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100年度聲拘字第109號卷14第57頁) │ │ │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年度聲拘字第109號卷14第58頁)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 │ │ 14第59至61頁) │ │ │鄭木櫻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士林後港郵局帳戶之郵政│ │ │ 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100年度偵字第15227號卷第20頁)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20至23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64至267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26至27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7│㈠證人廖張靜子: │ │ │①100 年6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15至118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盧嘉偉: │ │ │①100 年6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00 至206 頁) │ │ │②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05 至409 頁)【具結】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④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100 年6 月3 日贓物認領保管單(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 │ │ 18 第85 頁) │ │ │㈤100 年6 月3 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00 年度聲拘字│ │ │ 第109 號卷18第89頁) │ │ │㈥法務部臺中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00 年度聲拘字第│ │ │ 109號卷18第91頁) │ │ │㈦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檢署傳票(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18│ │ │ 第92頁) │ │ │㈧扣案物照片1張(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號卷18第94頁) │ │ │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㈩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8│㈠證人陳水菊: │ │ │①100 年6 月4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19至122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盧嘉偉: │ │ │①100 年6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00 至206 頁) │ │ │②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05 至409 頁)【具結】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④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號卷18第68頁) │ │ │㈤通訊監察譯文 │ │ │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㈦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㈧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19│㈠證人李瓊珠: │ │ │①100 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23至129頁) │ │ │㈡證人侯世展: │ │ │①100 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47 至248 頁)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郭鴻寶: │ │ │①100 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96 至199 頁) │ │ │②100 年8 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49 頁)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㈤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㈥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㈦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0│㈠證人李珠娘: │ │ │①100 年6 月3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6至18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峯源: │ │ │①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85至189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90至192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第│ │ │ 221 至227 頁)【具結】 │ │ │④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4 至5 頁) │ │ │⑤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9 至471 頁)【具結】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4至75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邱國瑞: │ │ │①100 年8 月1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15 至217 頁) │ │ │②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③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洪浩哲: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67至70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1至72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37 至145 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25至26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3至77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1 至463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99至100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91 至199頁 │ │ │ ) │ │ │⑩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 │ │ │⑪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⑫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⑬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⑭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⑮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⑯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⑰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⑱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羅翊耘: │ │ │①100 年7 月25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04 至106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01 至203 頁)【具結】 │ │ │③100年9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至228頁) │ │ │④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㈧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㈨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1│㈠證人簡江阿敏: │ │ │①100 年4 月27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30至134頁) │ │ │㈡證人許憲智: │ │ │①100 年4 月2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01 │ │ │ 至309 頁) │ │ │②100 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42 至244 頁) │ │ │③100 年8 月1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345 至351 頁)【具結】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戴榮志: │ │ │①100 年6 月3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33 至238 頁) │ │ │②100 年11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303 至306 頁│ │ │ ) │ │ │③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⑤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100 年4 月25日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 │ │ 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35 頁) │ │ │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陳報單(100 年度聲拘│ │ │ 字第109號卷15第92頁) │ │ │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15第98頁) │ │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15第99頁) │ │ │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 │ │ 15 第100頁) │ │ │㈩100年4月26日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 │ │ 號卷15第102頁) │ │ │簡江阿敏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名細(100 │ │ │ 年度偵字第15227號卷第12頁)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25日豐營字第1001803962號│ │ │ 函(100年度偵字第15760號卷3第401頁)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5 至16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315至326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439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17至18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2│㈠證人王許秀娥: │ │ │①100 年5 月25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 至4 頁) │ │ │②100 年7 月8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17第6 │ │ │ 至7頁) │ │ │③100 年7 月9 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17第14│ │ │ 至15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千容: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7 至18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11至213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13 至14 頁) │ │ │④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73 至475 頁)【具結】 │ │ │⑤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4頁)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 【具結】 │ │ │⑧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 │ │ │ 結】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⑪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⑫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⑬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⑮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王俐蘋: │ │ │①100 年7 月27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25 │ │ │ 至331頁) │ │ │②100 年7 月28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第333 │ │ │ 至337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70 至172 頁) │ │ │④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⑤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15 至421 頁)【具結】 │ │ │⑥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⑦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⑧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⑩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王許秀娥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00 年度│ │ │ 聲拘字第109號卷14第77頁) │ │ │㈥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5 張(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 號卷14第79│ │ │ 至81頁) │ │ │㈦100 年5 月16日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00 年度聲拘字│ │ │ 第109 號卷14第84頁) │ │ │㈧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全國郵局查詢(100 年度聲拘字第109號 │ │ │ 卷17第9至13頁) │ │ │㈨王許秀娥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提款單(100 年│ │ │ 度偵字第15227號卷第15、22頁) │ │ │㈩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2 至14頁(100 年度偵│ │ │ 字第15760 號卷1 第246至258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50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26至27頁) │ │ │永春郵局提款影像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3│㈠證人傅李阿香: │ │ │①100 年4 月15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91至93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陳逸修: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14 至120 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1 至124 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5 至126 頁) │ │ │④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 至13頁)【具結】 │ │ │⑤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9至40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28 至130 頁) │ │ │⑦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頁 │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⑫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⑬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⑭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⑮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⑯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賴世豐: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38至141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42至143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58至68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44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44至146頁) │ │ │⑥100 年8 月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 │ 第313至317頁)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4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⑫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江承駿: │ │ │①100 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07 至211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第│ │ │ 235 至239 頁)【具結】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9至165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至169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至119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㈧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㈨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4│㈠證人郭妙琴: │ │ │①100 年6 月2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36至138頁) │ │ │②100 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39至140頁) │ │ │㈡證人侯世展: │ │ │①100 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47 至248 頁) │ │ │㈢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郭鴻寶: │ │ │①100 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96 至199 頁) │ │ │②100 年8 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49 頁)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㈤被告盧嘉偉: │ │ │①100 年6 月3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00 至206 頁) │ │ │②100 年8 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405 至409 頁)【具結】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 頁│ │ │ ) │ │ │④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41至142頁) │ │ │㈦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㈧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㈨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5│㈠證人連民妹: │ │ │①100 年7 月11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1至13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峯源: │ │ │①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85至189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90至192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第│ │ │ 221 至227 頁)【具結】 │ │ │④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4 至5 頁) │ │ │⑤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9 至471 頁)【具結】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4至75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邱國瑞: │ │ │①100 年8 月1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15 至217 頁) │ │ │②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③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洪浩哲: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67至70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1至72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37 至145 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25至26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3至77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1 至463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99至100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91 至199頁 │ │ │ ) │ │ │⑩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 │ │ │⑪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⑫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⑬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⑭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⑮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⑯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⑰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⑱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羅翊耘: │ │ │①100 年7 月25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04 至106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01 至203 頁)【具結】 │ │ │③100年9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至228頁) │ │ │④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 至3 頁(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卷第83至86頁) │ │ │㈧100 年度聲監字第65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44至46頁) │ │ │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㈩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6│㈠證人劉郭秀娟: │ │ │①100 年7 月1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5 至7 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峯源: │ │ │①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85至189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90至192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第│ │ │ 221 至227 頁)【具結】 │ │ │④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4 至5 頁) │ │ │⑤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9 至471 頁)【具結】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4至75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邱國瑞: │ │ │①100 年8 月1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15 至217 頁) │ │ │②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③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洪浩哲: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67至70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1至72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37 至145 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25至26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3至77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1 至463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99至100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91 至199頁 │ │ │ ) │ │ │⑩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 │ │ │⑪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⑫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⑬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⑭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⑮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⑯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⑰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⑱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羅翊耘: │ │ │①100 年7 月25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04 至106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01 至203 頁)【具結】 │ │ │③100年9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至228頁) │ │ │④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郭劉秀娟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 │ 交易明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9 至│ │ │ 10 頁) │ │ │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 │ 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4頁) │ │ │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單(臺中市警察局第│ │ │ 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15頁) │ │ │㈩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6 至7 頁 │ │ │100 年度聲監字第65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44至46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7│㈠證人許淑娥: │ │ │①100 年8 月5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9至21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賴峯源: │ │ │①100 年8 月3 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85至189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90至192頁) │ │ │③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第│ │ │ 221 至227 頁)【具結】 │ │ │④100 年8 月3 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828 號卷第│ │ │ 4 至5 頁) │ │ │⑤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9 至471 頁)【具結】 │ │ │⑥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4至75頁) │ │ │⑦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⑧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被告邱國瑞: │ │ │①100 年8 月10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215 至217 頁) │ │ │②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③100 年9 月27日雲林地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280 至284頁 │ │ │ ) │ │ │④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⑥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㈤被告洪浩哲: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67至70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1至72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37 至145 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25至26頁) │ │ │⑤100 年8 月3 日第3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73至77頁) │ │ │⑥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13 至317 頁) │ │ │⑦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61 至463 頁)【具結】 │ │ │⑧100 年9 月2 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99至100 頁) │ │ │⑨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91 至199頁 │ │ │ ) │ │ │⑩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 │ │ │⑪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⑫100 年11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270 至271 頁) │ │ │⑬101 年1 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㈡第360 至362 頁) │ │ │⑭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⑮101 年3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89 至594 頁) │ │ │⑯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⑰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⑱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㈥羅翊耘: │ │ │①100 年7 月25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04 至106 頁) │ │ │②100 年8 月3 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164 號卷│ │ │ 第201 至203 頁)【具結】 │ │ │③100年9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至228頁) │ │ │④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具結】 │ │ │⑤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⑥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⑦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 │ 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23至24頁) │ │ │㈧許淑娥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台灣銀行仁德分行帳戶交│ │ │ 易明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卷第25至26│ │ │ 頁) │ │ │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9 至21頁 │ │ │㈩100 年度聲監字第65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通訊│ │ │ 監察書㈠第44至46頁)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8│㈠證人李國忠: │ │ │①100 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2 卷第145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郭鴻寶: │ │ │①100 年6 月23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196 至199 頁) │ │ │②100 年8 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49 頁) │ │ │③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21 至228頁 │ │ │ ) │ │ │㈣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第1 頁 │ │ │㈤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㈥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㈦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一編號29│㈠證人吳金治: │ │ │①100 年5 月31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第 │ │ │ 179 至181頁) │ │ │㈡被告洪浚翔: │ │ │①100 年7 月12日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 │ │ 宗第1 卷第57至63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63 至167 頁)【具結】 │ │ │③100 年8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 │ 第455 至459 頁)【具結】 │ │ │④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73 至131 頁│ │ │ ) │ │ │⑤100 年10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第20至38頁) │ │ │⑥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⑦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⑧101 年2 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5 至420 頁) │ │ │⑨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⑩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⑪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㈢被告黃英豪: │ │ │①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卷第159至165頁) │ │ │②100 年7 月12日第2 次調查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 │ │ 偵查卷宗第1 卷第166至169頁) │ │ │③100 年7 月1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15至119頁)【具結】 │ │ │④100 年7 月13日本院訊問筆錄(100 年度聲羈字第758 號卷第│ │ │ 35頁) │ │ │⑤100 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7873 號卷第13至│ │ │ 21頁) │ │ │⑥100 年8 月10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331 至337 頁)【具結】 │ │ │⑦100年9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67至68頁) │ │ │⑧100 年9 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11 至219 頁│ │ │ ) │ │ │⑨100 年10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0至89頁)【具結│ │ │ 】 │ │ │⑩100 年11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49 至166 頁) │ │ │⑪101年5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9至13頁) │ │ │⑫101年5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第14至42頁) │ │ │⑬101年5月3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16至186頁) │ │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第183 頁) │ │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第185頁) │ │ │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0 年度偵字第1576│ │ │ 0 號卷3 第187頁) │ │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 │ │ 3 第189至197頁) │ │ │㈧台北地方法院地檢公證處(100 年度偵字第15760 號卷3 第 │ │ │ 195頁) │ │ │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光碟2 片及高雄市岡山區岡山│ │ │ 路264 號7-11超商100 年4 月7 日監視器光碟1 片(本院卷㈡│ │ │ 第238 至241 頁) │ │ │㈩蔡靜誼庭呈之歷次匯款明細表(本院卷㈢第45頁) │ │ │101 年3 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10033108│ │ │ 號鑑定書(本院卷㈢第110至203頁)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01 │現金點鈔機 │1台 │洪浚翔│由臺灣高等│ ├──┼───────────────────┼────┤ │法院臺中分│ │02 │①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院以100 年│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度上訴字第│ │ ├───────────────────┼────┤ │2583號沒收│ │ │②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③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④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1 張) │ │ │ │ │ ├───────────────────┼────┤ │ │ │ │⑤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⑥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⑦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⑧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⑨IMEI為000000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含│1具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⑩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⑪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⑫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⑬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⑭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03 │①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②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③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04 │現金新臺幣1,000元 │1,14 8張│ │ │ ├──┼───────────────────┼────┤ ├─────┤ │05 │現金2,000元 │26張 │ │ │ ├──┼───────────────────┼────┤ ├─────┤ │06 │保險箱 │1個 │ │ │ ├──┼───────────────────┼────┤ ├─────┤ │07 │黑色工作記事本 │1個 │ │ │ ├──┼───────────────────┼────┼───┼─────┤ │08 │①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洪浩哲│由臺灣高等│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法院臺中分│ │ ├───────────────────┼────┤ │院以100 年│ │ │②IMEI為A00000000D0FA3號之行動電話(含│1具 │ │度上訴字第│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 │ │2583號沒收│ │ ├───────────────────┼────┤ │ │ │ │③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④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⑤IMEI為0000000000000CA 之行動電話(門│1具 │ │ │ │ │ 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 │ │ │ │ │ ├───────────────────┼────┤ │ │ │ │⑥IMEI為0000000000000CA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⑦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⑧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⑨IMEI為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 │1具 │ │ │ │ ├───────────────────┼────┤ │ │ │ │⑩IMEI為0000000000000CA 號之行動電話(│1具 │ │ │ │ │ 含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 │ │ │⑪IMEI為000000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 │1具 │ │ │ │ ├───────────────────┼────┤ │ │ │ │⑫IMEI為A00000000EE2B3號之行動電話 │1具 │ │ │ │ ├───────────────────┼────┤ │ │ │ │⑬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 │1具 │ │ │ │ ├───────────────────┼────┤ │ │ │ │⑭IMEI為A00000000EE577號行動電話 │1具 │ │ │ ├──┼───────────────────┼────┤ │ │ │09 │①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遠傳易付卡 │1張 │ │ │ │ ├───────────────────┼────┤ │ │ │ │②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遠傳易付卡 │1張 │ │ │ │ ├───────────────────┼────┤ │ │ │ │③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預付卡 │1張 │ │ │ │ ├───────────────────┼────┤ │ │ │ │④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1張 │ │ │ │ ├───────────────────┼────┤ │ │ │ │⑤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7-11門號卡 │1張 │ │ │ │ ├───────────────────┼────┤ │ │ │ │⑥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1張 │ │ │ │ ├───────────────────┼────┤ │ │ │ │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1張 │ │ │ │ ├───────────────────┼────┤ │ │ │ │⑧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1張 │ │ │ │ ├───────────────────┼────┤ │ │ │ │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1張 │ │ │ │ ├───────────────────┼────┤ │ │ │ │⑩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易付卡│1張 │ │ │ │ ├───────────────────┼────┤ │ │ │ │⑪SIM卡 │3張 │ │ │ ├──┼───────────────────┼────┤ │ │ │10 │偽造印章(公證處科員陳信男) │1個 │ │ │ ├──┼───────────────────┼────┤ │ │ │11 │偽造關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4個 │ │ │ │ │結管制命令印) │ │ │ │ ├──┼───────────────────┼────┤ │ │ │12 │偽造關防(檢察執行處印) │4個 │ │ │ ├──┼───────────────────┼────┤ │ │ │13 │偽造臺灣地方法院檢查署服務證: │22張 │ │ │ │ │①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陳明仁│ │ │ │ │ │ 服務證3 張 │ │ │ │ │ │②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張傑森│ │ │ │ │ │ 服務證7 張 │ │ │ │ │ │③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張鴻文│ │ │ │ │ │ 服務證7 張 │ │ │ │ │ │④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趙明清│ │ │ │ │ │ 服務證3 張 │ │ │ │ │ │⑤台灣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書記官林志雄│ │ │ │ │ │ 服務證2 張 │ │ │ │ ├──┼───────────────────┼────┤ │ │ │14 │偽造公文封: │62個 │ │ │ │ │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26個 │ │ │ │ │ │②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1個 │ │ │ │ │ │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35個 │ │ │ │ ├──┼───────────────────┼────┤ │ │ │15 │教戰守策 │5張 │ │ │ ├──┼───────────────────┼────┤ │ │ │16 │筆記本 │1本 │ │ │ ├──┼───────────────────┼────┤ ├─────┤ │17 │邱雅亭本票(面額3 萬元6 張、面額5000 │7張 │ │ │ │ │元1 張) │ │ │ │ │ │①票號:CH748101號、金額:3萬元整 │ │ │ │ │ │②票號:CH748107號、金額:5千元整 │ │ │ │ │ │③票號:CH748104號、金額:3萬元整 │ │ │ │ │ │④票號:CH748103號、金額:3萬元整 │ │ │ │ │ │⑤票號:CH748102號、金額:3萬元整 │ │ │ │ │ │⑥票號:CH748105號、金額:3萬元整 │ │ │ │ │ │⑦票號:CH748106號、金額:3萬元整 │ │ │ │ ├──┼───────────────────┼────┤ ├─────┤ │18 │新臺幣 │42,200元│ │ │ ├──┼───────────────────┼────┤ ├─────┤ │19 │空白支票 │18張 │ │ │ ├──┼───────────────────┼────┼───┼─────┤ │20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含SIM 卡│1具 │賴世豐│由臺灣高等│ │ │1 張) │ │ │法院臺中分│ │ │ │ │ │院以100 年│ │ │ │ │ │度上訴字第│ │ │ │ │ │2583號沒收│ ├──┼───────────────────┼────┼───┼─────┤ │21 │IMEI為Z000000000B46CF 號之行動電話(含│1具 │陳逸修│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22 │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含│1具 │張溢麟│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23 │IMEI為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含門號為 │1具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24 │紅色印泥 │1盒 │盧嘉偉│由臺灣板橋│ ├──┼───────────────────┼────┤ │地方法院以│ │25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手機(含SIM 卡1張 │1支 │ │100 年度訴│ │ │) │ │ │字第1679號│ │ │ │ │ │沒收 │ ├──┼───────────────────┼────┼───┼─────┤ │26 │IMEI為0000000000000CA 號之行動電話(含│1支 │黃英豪│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27 │牛皮信封 │1個 │ │ ├──┼───────────────────┼────┼───┬─────┤ │28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手機(含SIM 卡1 張│1具 │賴峯源│由臺灣雲林│ │ │) │ │邱國瑞│地方法院以│ ├──┼───────────────────┼────┤ │100 年度易│ │29 │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含SIM │2具 │ │字第485 號│ │ │卡1 張) │ │ │沒收 │ ├──┼───────────────────┼────┤ │ │ │30 │傳真單據 │1張 │ │ │ ├──┼───────────────────┼────┤ │ │ │31 │記載被害人李珠娘資料之便條紙 │4張 │ │ │ ├──┼───────────────────┼────┼───┼─────┤ │32 │廠牌SAMSUNG 行動電話( 內含門號00000000│1具 │江承駿│由本院以10│ │ │34號之SIM 卡1張) │ │ │0 年度訴字│ │ │ │ │ │第1206號沒│ │ │ │ │ │收 │ ├──┼───────────────────┼────┼───┼─────┤ │3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 │3個 │戴榮志│由臺灣臺南│ ├──┼───────────────────┼────┤ │地方法院以│ │3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 │3個 │ │100 年度訴│ ├──┼───────────────────┼────┤ │字第702 號│ │35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 │3個 │ │沒收 │ ├──┼───────────────────┼────┤ │ │ │36 │Anycall 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1具 │ │ │ │ │SIM卡1張) │ │ │ │ ├──┼───────────────────┼────┼───┼─────┤ │37 │PIERRECARDIN牌行動電話(含│1具 │許憲智│由臺灣嘉義│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地方法院以│ ├──┼───────────────────┼────┤ │100 年度訴│ │38 │SAMSUNGANYCALL牌行動電話│1具 │ │字第630 號│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沒收 │ ├──┼───────────────────┼────┼───┼─────┤ │39 │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含│1具 │郭鴻寶│由臺灣高雄│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 │ │地方法院以│ ├──┼───────────────────┼────┤ │100 年度審│ │40 │IMEI為00000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含│1具 │ │訴字第2300│ │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 │ │號沒收 │ ├──┼───────────────────┼────┤ │ │ │41 │印泥 │1盒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