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昌
- 選任辯護人
- 賴俊宏律師、宋永祥律師、陳建三律師
- 被告
- 况源慶
- 選任辯護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張正涼
- 選任辯護人
- 詹漢山律師、林志忠律師
- 被告
- 朱慶培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康村田
- 選任辯護人
- 許漢鄰律師、陳鴻謀律師
- 被告
- 洪維聲
- 選任辯護人
- 陳國華律師
- 被告
- 楊清林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楊游碧鳳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梁郁翎律師
- 被告
- 葉美雪
- 選任辯護人
- 劉進堂律師
- 被告
- 葉枝詳
- 選任辯護人
- 劉叡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100年度偵字第3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文昌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玖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伍萬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况源慶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張正涼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朱慶培、康村田犯如主文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五、洪維聲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拾月。
六、楊清林、楊游碧鳳犯如主文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刑。楊清林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楊游碧鳳NOKIA行動電話壹枝(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楊游碧鳳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楊游碧鳳NOKIA行動電話壹枝(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七、葉美雪犯主文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八、葉枝詳犯主文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九、楊清林、楊游碧鳳被訴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嫌(給朱慶培新台幣叁萬陸仟元紅包、給康村田之貳萬貳仟元紅包)及朱慶培、康村田被訴此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嫌,均無罪。
事實
壹、葉美雪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3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84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84年12月27日假釋出監,嗣於85年3月2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貳、緣朱慶培原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康村田、陳文昌、況源慶、張正涼、洪維聲均曾為警察,均為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定義之公務員,職務內容均包含查緝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等,其等之任職簡歷詳如附表一所示。
叁、葉美雪、葉枝詳之妨害風化犯行:緣楊清林與其妻楊游碧鳳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自85年某月起至99年8月21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在臺中市經營如附表二所示提供猥褻、性交服務之酒店,經營模式為僱用公關小姐在包廂內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每50分鐘收取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等(均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如男顧客看中小姐,亦可向酒店買公關小姐之時數(每小時之費用約為3,300元不等,並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帶出場從事性交行為。葉美雪自85年間起至91年4月止,受雇於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葉美雪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二中楊清林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之相關酒店(除附表二編號1歡喜就好酒店外)之現場管理工作;葉美雪並引薦其胞兄葉枝詳予楊清林、楊游碧鳳認識,葉枝詳自87年間起至91年4月底止,受雇於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葉枝詳在其任職期間,負責如附表二中楊清林夫妻在該期間內所經營之相關酒店(除附表二編號1歡喜就好酒店外)之水電維修及協助發放公關小姐薪水等工作,葉美雪、葉枝詳均於91年4月底離職。迄於99年8月21日,楊清林與楊游碧鳳等人為警查獲妨害風化犯行後(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542號起訴,本院另案審理中),始為調查官循線查悉葉美雪、葉枝詳之妨害風化犯行及下述之行賄犯行。(至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葉美雪、葉枝詳之妨害風化犯行,尚須排除「台中市○○區○○路四段619號春夏秋冬酒店部分」及「大雅路201號歡喜就好酒店」,然依照起訴書記載,春夏秋冬酒店經營期間為95、96年間,經營期間約2年、大雅路歡喜就好酒店經營期間為91年6月9日起,且記載葉美雪、葉枝詳均於91年4月底離職,是按照起訴書所載經營期間比對受雇期間,本即不至於包含台中市○○區○○路四段619號春夏秋冬酒店部分和大雅路201號歡喜就好酒店部分在內,毋庸另行排除,附此敘明。)
肆、緣楊清林、楊游碧鳳為求從事妨害風化之酒店事業能順利經營,避免為警查獲,而有行賄台中市相關警調人員之動機,葉美雪、葉枝詳各別自上開叁、所載受雇於楊清林夫妻之時起,至其兄妹於91年4月底同時離職前,在上述叁、各受雇任職於楊清林夫妻所營酒店期間,與楊清林夫妻利害關係一致,經楊清林夫妻指示葉枝詳兄妹出面擔任行賄警方之白手套,葉枝詳、葉美雪兄妹在以下各段擔任白手套行賄警方之期間,分別與楊清林夫妻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負責親手交付賄款之工作。而下述之警調人員,亦均明知其等負有偵查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義務,與從事妨害風化犯行之業者方(即楊清林夫妻、葉枝詳兄妹等人),係處於「對立關係」,而朱慶培身為調查人員,職務範圍亦包含肅貪,是其在職務關係上,為收賄之警察人員欲拉攏之對象,竟均出賣自己身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忠實義務,在下述各段期間內,各自或共同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95年6月30日前,乃基於概括犯意),收受業者方提供之賄賂,並提供業者方種種違背職務之對價「服務」(包含事先透露臨檢訊息,與業者共謀如何打點、行賄相關警察、代為查詢酒店小姐之前科、通緝資訊等等「違背職務服務」,詳如下述)。
一、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行賄,陳文昌、况源慶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緣葉美雪於上開妨害風化案件執行完畢後,於85年6月間回到楊清林、楊游碧鳳所營妨害風化之酒店任職,即受楊清林指示出面與陳文昌建立交情並接洽、談妥、執行以下行賄方案,以確保如附表二所示,在該時段所經營之酒店在行賄期間能順利以脫衣陪酒之妨害風化模式經營:
㈠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行賄,陳文昌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陳文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85年6月間起至90年1月間止,透過白手套葉美雪,按月在各該酒店附近或台中市某茶藝館等處所,交付賄款給陳文昌(自85年6月起至86年11月止按月10萬元、自86年12月起至88年11月止按月20萬元、自88年12月起至90年1月止按月30萬元,此期間賄款總金額為1,080萬元),陳文昌亦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嗣因葉美雪與楊清林爭名份未果,決定從90年1月底之後,不再幫楊清林夫妻擔任行賄陳文昌之白手套,而終止行賄陳文昌之犯行(然葉美雪因與况源慶交情甚篤,而仍願意負責行賄况源慶部分到91年3月止,詳如下㈢、所述)。
㈡楊清林、楊游碧鳳、葉枝詳行賄,陳文昌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楊清林、楊游碧鳳承前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陳文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葉枝詳自90年2月間起至91年3月間止,與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擔任楊清林夫妻行賄陳文昌之白手套,按月將30萬元賄款(起訴書誤載曾有20萬元之金額),在臺中市○○路201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4段147之6號4樓之1之住處附近等處所,交付給陳文昌(此期間賄款總金額為420萬元),陳文昌亦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嗣因楊清林夫妻懷疑葉枝詳在承作台中市○○路○段春夏秋冬酒店工程時,浮報工程款,與葉枝詳兄妹互信關係破裂,葉美雪與葉枝詳於91年4月底同時自楊清林夫妻經營之酒店離職,葉枝詳因此終止行賄陳文昌之犯行。楊清林、楊游碧鳳因仍有行賄警方之必要,故二人仍承前共同行賄陳文昌之概括犯意聯絡,決定日後由楊游碧鳳親自交付賄款給陳文昌,是為了確認葉美雪、葉枝詳之前行賄陳文昌之細節狀況,先暫停給付予陳文昌91年4月之賄款,待陳文昌詢問葉美雪為何延誤給付4月份賄款時,即由楊清林指示葉美雪於91年4月21日約出陳文昌,在臺中市○○路○段196號1樓之「四季咖啡館」,由楊清林偕同特別助理林桂朱和葉美雪與陳文昌當面確認行賄方案為「⒈交給陳文昌打點台中市警察局總局警員之費用為每月15日交付,金額為5萬元;⒉另於每月25日交付予陳文昌個人去打點警方之賄款,自91年4 月份起,由原本之每月30萬元降為15萬元;⒊况源慶部分每月15日交付,賄款5萬元」,並予以錄音存證,嗣由楊游碧鳳於91年5月18日,親自在台中市○區○○路三段202號5樓辦公室交付25萬元(即91年4月15日之5萬元、4月25日之15 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5萬元)予陳文昌收執,並予以錄影存證。
㈢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行賄,况源慶違背職務收賄部分:葉美雪因陳文昌引薦認識曾與陳文昌共事過的况源慶,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况源慶)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葉美雪出面於88年7月間,與况源慶談妥每月行賄10萬元賄款,以確保如附表二內,在行賄期間所經營之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連續自88年7月間(起訴書載88年2月間起,詳如論罪欄解釋)起至88年12月止共6個月、自90年1月起到90年5月止共5個月(按月10萬元)、90年9月起到91年3月共7個月(按月5萬元),由葉美雪擔任白手套,按月在臺中市○區○○路4段325號之風尚人文咖啡館等處所,將上開所述10萬元或5萬元賄款交付予况源慶,况源慶亦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共計145萬元賄款。(承上開
一、㈠所述,葉美雪雖因與楊清林爭名份未果,而自90年1月份之後,不再負責行賄陳文昌之工作,自90年2月間起改由葉枝詳負責行賄陳文昌,然因葉美雪與况源慶之配偶吳淑燕為好友,且葉美雪為况源慶女兒之乾媽,互信基礎較深,是於90年2月到91年3月,葉美雪仍親自執行行賄况源慶之工作),嗣因楊清林夫妻質疑葉枝詳在承作春夏秋冬酒店工程時,浮報工程款,與葉枝詳兄妹互信關係破裂,葉美雪與葉枝詳於91年4月底同時自楊清林夫妻所經營之酒店離職,葉美雪因此終止行賄况源慶之犯行。楊清林、楊游碧鳳因仍有行賄警方之必要,故二人仍承前共同行賄况源慶之概括犯意聯絡,決定日後由楊游碧鳳親自執行行賄警方之工作,由上開一、㈡所述91年4月21日陳文昌遭錄音之談話中確認況源慶按月收取5萬元賄款之情形後,即由楊游碧鳳於91年5月18日,親自在當時承租位於台中市○○路○段202號5樓辦公室,交付10萬元(即91年4月15日應交付而尚未交付之賄款5萬元,加上91年5月15日之賄款5萬元)予况源慶收執,並錄影存證。嗣因楊清林、楊游碧鳳聽信朱慶培所述,楊清林於91年初遭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偵辦之流氓、組織犯罪等案件,乃陳文昌、况源慶、葉美雪、葉枝詳等人私下唆使酒店離職小姐檢舉所致(有關謝星堂介紹朱慶培、康村田協助楊清林夫妻擺平該彰化流氓案件之背景,詳如下三、朱慶培、康村田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所載),是於91年6月間,楊清林見陳文昌前來欲領取該月份賄款時,按捺不住,當面質問陳文昌怎麼敢一面向其收賄,一面私下陷害伊,陳文昌始嚇跑,不敢再上門索賄,因况源慶原本即係透過陳文昌牽線,是陳文昌、况源慶二人嗣後均未敢再向楊清林夫妻索取賄款而終止。計陳文昌共收取1,525萬元(1080+420+25萬元),况源慶共收取155萬元(145+10萬元)。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張正涼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
㈠楊清林、楊游碧鳳早於90年2月間,即透過葉美雪、陳文昌介紹認識當時擔任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張正涼,張正涼個性謹慎,向陳文昌表示,要直接與酒店負責人見面,是陳文昌、葉美雪、楊清林、楊游碧鳳、張正涼等人,曾相約在台中市○區○○路279號「一見鍾情」酒店大廳見面,由陳文昌當面介紹雙方認識,日後楊清林夫妻與張正涼保持良好互動。嗣於91年4月間,因楊清林夫妻已開始對葉美雪、葉枝詳、陳文昌等人產生懷疑,遂決定另覓行賄警察之管道,遂決定以張正涼取代陳文昌、况源慶之地位,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張正涼)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游碧鳳與張正涼談妥,由張正涼負責打點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之員警,即連續自91年4月間起至91年8月間止(起訴書載從91年7、8月間,行賄金額由30萬元調高為40萬元,以對被告張正涼較為有利之方式,認定30萬元金額延續到為91年8月),按月以30萬元行賄張正涼,以確保如附表二內於此段行賄期間經營之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其中於91年5月份第2次行賄張正涼時,係由楊游碧鳳指示不知情之林桂朱出面在四季咖啡館內交付1次(起訴書記載為91年4月份,本院認定為5月份之理由,詳見理由欄論述),嗣因張正涼表示與林桂朱無信任基礎,希望楊游碧鳳親自交付,是之後均由楊游碧鳳親自連續多次交付30萬元賄款予張正涼,張正涼亦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共計150萬元(5個月x30萬元)。
㈡91年8月間,張正涼親自到台中市○○路○段198號5樓辦公室向楊清林表示,每月行賄之金額30萬元,已不足以打點相關警察人員,提議將賄款提高為40萬元,楊清林亦表示同意。楊清林與楊游碧鳳即承前開共同行賄張正涼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1年8月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由楊游碧鳳連續依照張正涼之指示,按月到位於臺中市○區○○路某處之茶行或張正涼不知情胞弟張正和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與英才路口附近之洗車廠等處所,多次交付40萬元賄款予張正涼,張正涼亦承前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收受之,共計640萬元(16個月x40萬元)。嗣因楊清林夫妻於92年11月間,不堪雙重行賄(詳見下三、行賄朱慶培、康村田部分)開銷過於龐大,想砍價為20萬元,張正涼即主動表示不願再收受賄款,而終止犯行。
三、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朱慶培、康村田違背職務收賄:
㈠緣朱慶培與康村田於91年初,因楊清林、楊游碧鳳聽聞楊清林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案件,而透過員工陳木桂結識與警界關係良好之謝星堂,經謝星堂在其大里住處引見朱慶培、康村田與楊清林夫妻認識,嗣後該流氓案件未曾通知、傳喚楊清林等人進行調查,不了了之,楊清林夫妻即深信係朱慶培、康村田擺平所致。
㈡朱慶培、康村田因此得知楊清林、楊游碧鳳財力狀況良好,並知悉楊清林夫妻預計於91年6月間,在臺中市○區○○路201號重新開幕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即基於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推由康村田前往楊清林夫妻在漢口路之辦公室,詢問楊游碧鳳目前行賄之對象、價碼,並表示其可代為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及由朱慶培負責打點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站等機關。楊游碧鳳、楊清林見其主動索賄,一方面怕拒絕會得罪朱慶培、康村田而遭其陷害,二方面也因為91年初流氓案件之接觸,相信朱慶培、康村田確有「擺平」案件之能力,且認為調查官的職位較警察的職位高,應有助於妨害風化酒店能順利經營,故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基於以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概括)犯意,由楊游碧鳳與康村田談妥,於每月5日按月行賄30萬元,由康村田拿18萬元打點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並由康村田轉交朱慶培12萬元,打點台中縣市調查站調查人員之行賄方案,朱慶培、康村田亦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按月收取30萬元賄賂(91年6月到95年6月30日止,因仍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適用,故楊清林、楊游碧鳳係基於「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行賄;朱慶培、康村田係基於「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收賄,95年7月1日到96年5月共11個月,均應適用現行刑法認係數罪,楊清林、楊游碧鳳各次行賄;朱慶培、康村田各次收賄,係為各自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之11次獨立犯行),均由康村田於每月5日左右,到臺中市○區○○路三段198號或202號5樓之京翔旅行社辦公室,由楊游碧鳳親自交付30萬元,嗣康村田再將其中之12萬元轉分配予朱慶培,該段期間朱慶培、康村田透露臨檢訊息、關心立人派出所警員到歡喜就好酒店前站崗、臨檢情形、透露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調離訊息,康村田並於收賄期間,多次利用警方資料庫查詢酒店小姐前科、通緝資料等應保密之資訊(含扣案93年5月之18張刑案資料、查捕逃犯及查尋人口作業集中查詢報表所示之資訊,及詳如附表二和附證四內容所示),將該等資訊洩漏予楊游碧鳳、楊清林。嗣因於96年3、4月間,黑道份子黃登群出面向楊清林夫妻恐嚇取財500萬元,楊清林夫妻研判係朱慶培夥同黃登群所為(原因見理由欄論述),已對朱慶培、康村田喪失信心,故在96年5月份最後一次行賄後,自行終止行賄,朱慶培、康村田收賄5年計1,800萬元。
四、洪維聲洩密部分:
㈠緣楊游碧鳳於99年7月間,聽聞楊清林遭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以組織犯罪、人口販運等罪名列案調查之傳言後,為求證其真實性,乃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於99年8月13日23時32分許、33分許,撥打洪維聲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次。洪維聲雖未接,然隨即於同日23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5號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回撥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楊游碧鳳即委請洪維聲查證上開傳言是否確屬真實,洪維聲則應允協助查證。
㈡於99年8月16日18時39分許,洪維聲利用臺中市西屯區○○○○街112號前之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門號,與楊游碧鳳相約於同日21時許,在水舞饌餐廳碰面。楊游碧鳳即通知楊清林要與洪維聲見面,並指示蔡啟榮駕車,先載楊游碧鳳前往「歡喜就好」酒店搭載楊清林後,一同開往水舞饌餐廳,惟於同日20時32分許,洪維聲又在臺中市○區○○路3段226號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門號,向楊游碧鳳表示碰面地點改為臺中市○區○○路三段30號之國軍福利站,洪維聲於同日21時12分許,復在臺中市○區○○路173號前(國軍福利站附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引導楊游碧鳳等人抵達該國軍福利站。同日21時30分許,楊游碧鳳等3人抵達後,洪維聲即進入蔡啟榮所駕駛之汽車,坐在右後座(楊清林、楊游碧鳳分別坐在副駕駛座、左後座),並指示蔡啟榮開車繞行市區。洪維聲在車內即向楊游碧鳳、楊清林表示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等單位確定在調查楊清林涉嫌組織犯罪與人口販運等之案件等語,而將應予保密之上開訊息,洩漏予楊清林與楊游碧鳳知悉,並建議楊清林立即將「歡喜就好」酒店結束營業,以避免遭到查緝。嗣楊清林等人讓洪維聲在該國軍福利站前下車後,即返回「歡喜就好」酒店,楊清林即向蔡啟榮等員工表示酒店已經被盯上了,可能已經到了不能繼續營業的地步,電話中要注意,不要亂講話等語。嗣因洪維聲之上開洩密行為,已對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等單位之調查造成影響,即於99年8月21日凌晨提前採取強制處分,由臺中市警察局警員將楊清林等人拘提到案。
五、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偵辦並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各被告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之意見略述如下:
㈠被告陳文昌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林桂朱在調查站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其餘則不爭執。
㈡被告况源慶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林桂朱在調查局之證述,及其等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均否認有證據能力,就91年4月21日錄音帶及譯文部分,於準備程序表示係傳聞證據,於審理時表示與被告况源慶部分無關。
㈢被告張正涼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林桂朱在調查局之證述,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㈣被告康村田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表示對於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林桂朱、蔡啟榮、黃奕超等人調查站及偵查時之證述,均否認有證據能力,其餘則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㈤被告朱慶培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謝星堂、林桂朱於調查時之證述,均否認有證據能力,另對於卷附被告楊游碧鳳與被告康村田、朱慶培之監聽譯文,表示屬審判外之陳述及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㈥被告洪維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證人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蔡啟榮在調查局之證述,均否認有證據能力,其他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㈦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枝詳、葉美雪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全部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調查局、督察室詢問之證詞: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是除當事人上開否認證據能力之調查站、督察室證詞外,其餘證人於審判外在調查站、督察室所為證詞,因當事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皆有證據能力。
⒉就上開當事人明確否認有證據能力之調查站證詞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有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上開經當事人明確否認有證據能力之調查站證詞部分,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林桂朱、蔡啟榮、黃奕超等人,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於提醒辯護人就調查筆錄有爭執證據能力部分,可自行將問題帶入主詰問釐清後,行交互詰問程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給予上開當事人及其等及其等辯護人詰問之機會,且再提示其等之調查筆錄之要旨,由上開當事人及其等辯護人依法辯論,故上開證人於調查站時之陳述,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其相符部分,自有證據能力。上開當事人認上開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即非可採。
㈡偵查中檢察官訊問之證詞:
⒈證人即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及證人林桂朱、蔡啟榮、黃奕超、謝星堂於偵訊時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又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等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證人即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及證人林桂朱、蔡啟榮、黃奕超、謝星堂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證述,依據偵訊過程及筆錄記載,可徵上開渠等於檢察官偵查中為陳述時,並無任何遭受外力不當干涉之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時,亦無具體指陳該等證述作成時,有何外在環境及情況足以影響證人證述之任意性及真實性,而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康村田及其等辯護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否認上開證人偵訊之證據能力,自非可採。
㈢通訊監察及私人錄影、音及譯文部分:
⒈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參照)。查調查站人員對於本案相關行動電話所實施之通訊監察,係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准在案,有各該通訊監察書附卷可稽,上開通訊監察係依法定程序所為,而調查站人員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復製作成監聽譯文,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且經本院於審判時經提示被告陳文昌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確認,本院復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依上開說明,本件卷內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⒉又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查錄音、錄影係機械性紀錄特徵,亦即透過錄音、錄影設備為之機械性紀錄資料,在內容上乃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該錄音、錄影當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依據錄音、錄影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譯文,係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亦非屬傳聞證據,故被告况源慶、朱慶培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91年4月21日錄音譯文、卷附監聽譯文係屬審判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容有誤會,自非可採。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游碧鳳所提供於91年4月21日在四季咖啡館之錄音帶,及91年5月18日在楊游碧鳳漢口路辦公室之錄影帶(內容如附證一、二之譯文),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按錄音、錄影並無傳聞證據法則之適用,已如前述,又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生有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情形,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為了解前透過被告葉美雪、葉枝詳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之明細,及確認日後行賄金額,及恐被告陳文昌對於協議賄款金額降為15萬元反悔或對其經營的酒店不利,為求自保,而由證人林桂朱協助,於91年4月21日將其與被告陳文昌之對話錄音,並於91年5月18日依協議交付賄款予被告陳文昌、況源慶之過程錄影,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㈣就兩造不爭執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前提交代:
一、格式部分:
㈠為能依照時序清楚比對「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本院認定之事實範圍」(尤其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適用之期間,檢察官起訴部分,若本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亦僅在判決理由內交代,毋庸在主文欄另為無罪諭知,特別有比對、釐清之必要),爰將起訴書全文公開(如附件一所載),以昭公信。
㈡為使便於了解本案貪污罪部分各名證人、被告自受偵查時起,歷次說詞係呈一致或屢屢翻異、變化,卷內全部供述證據,均製作如附件二所示供述證據索引表,並註明卷頁出處,然就備註欄內之註記,僅係便於了解各人供述、證述之時序發展而摘要,僅以引用在判決理由欄內之部分,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無罪之基礎,特別敘明。
㈢為免割裂引用「證人、被告或譯文之特定某次、某句內容」,導致斷章取義之解讀方式,陷於各自表述「該次、該句」涵義之困擾,本判決引用作為認定事實基礎之主要證詞、供述和書證,均以揭露內容全文為原則,為求完整,並將過長之譯文,以附證方式,全文附於判決之後,便於閱讀。
二、論理部分:
㈠按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妻自85年到99年所經營之如附表二所示各酒店,大多數並未登記,亦未保留帳冊,是僅能憑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等人供述綜合認定,因各人記憶能力不同,在欠缺物證輔佐之狀況下,難以排除版本之歧異,惟此為被告楊清林夫妻之事業,而被告葉美雪、葉枝詳僅為受雇之員工,事業主對於各酒店要開在哪裡、如何經營,當會有比較清楚的籌劃,是在版本不一之狀況下,本院主要採用被告楊清林夫妻之版本,應先敘明。
㈡又如附表二所示酒店,有部分或不曾在收賄方被告康村田、况源慶、陳文昌、張正涼四人於各該收賄時期所任職單位之管區或轄區之情形,惟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治安,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職權包括依法協助偵查犯罪,警察法第2條、第9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主動取締妨害風化案件,認真努力,有優良事實者,嘉獎,亦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1條第21款所明定。而警察機關固有轄區之劃分,僅為便利警察勤務之派定、規劃、指揮、督導及考核而已,絕非指警察僅能於自己轄區內協助偵查或調查犯罪,此觀諸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均未限制警察不得越區辦案,內政部警政署亦頒訂「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其中第1條即明示:「為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提升打擊犯罪能力及避免於越區辦案時,因執行、配合不當,引致不良後果,特訂定本要點」之法規目的,並明定警察越區辦案時之應通報範圍及通報程序,復於該要點第3條第1項但書、第4條第5項均規定:『但情況急迫者或另有特殊原因,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即明。且按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有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行政執行、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等職權;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於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是揆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縱有部分酒店不在收賄方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康村田等人於各該收賄時期所任職單位之管區或轄區之情形,其等仍屬對於各該酒店妨害風化等罪之犯行,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亦即取締查緝各該酒店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屬彼等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且彼等所收取之賄賂與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且警察人員之間,常有同學、同訓、輪調、共事之情形,是與業者方欲行賄打點之管區警察有人脈基礎,亦屬常見,縱非直屬管區,亦不至於妨礙「打通」、「打點」警方之工作。
㈢又參照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第4款、第14款之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足認身為司法警察之被告朱慶培,對於收賄期間之如附表二所示酒店之妨害風化與貪瀆等犯罪情事,亦係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㈣又貪污行為之態樣甚多,然無論是「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均屬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之重罪,又縱使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或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均為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是實施此種犯罪之當事人均會採取十分隱匿、小心之行為,例如以採取代號、暗語,使用人頭手機作為聯絡工具等方式以避免監聽,且通常需要由具備信任關係之人從中牽線、洽談、交付賄款(即為俗稱之白手套),亦不可能以繕打契約或逐項討論權利、義務之方式進行交易,然在行賄方之業者而言,其既知本身從事犯罪行為,與職務內容為查緝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警調人員,本質上恆屬「對立關係」,而業者不可能比警察更清楚自己的職務範圍和警界人脈,是若業者有意行賄警調人員,其主觀上必然係因警調人員能夠提供職務範圍內所有可能的「服務」,而各該服務,均以警方「違背職務」為前提,始有可能達成,因業者的行賄目的就是要「讓自己可以順遂的進行犯罪」,而警調人員的任務就是要「查緝犯罪」,在雙方追求之目標、工作屬性恆屬對立之狀況下,收賄之警調人員所提供之服務本質,邏輯上,均必係出於「違背職務」之內涵始可能達到使業者滿意的程度,合先敘明。又警察行使警察權乃行政權之範疇,就執行方式、頻率、態度,有相當的裁量空間(例如事先透露臨檢訊息,雖然仍然有實施臨檢的勤務,可是雙方均明知是在作秀,演一場戲),是有關「對價關係」之認定,應該按照常理判斷,實難期待能有統計數據,藉以比較「有行賄跟沒行賄」之犯罪期間,「有行賄跟沒行賄」之犯罪業者所遭遇之警調人員執勤狀況有何不同,亦實難切割證明特定一筆錢「購買」特定一個對應違背職務行為的直接因果關係。所謂的「常理」包含,業者不會平白無故把現金送給警調人員花用,故其交錢出去之前,當會藉由信任之人探聽哪位警調人員會願意收賄、收了賄能辦得了事的風評,或者是由警調人員主動暗示要索賄,否則業者當不可能貿然拿錢打點,侮辱警調人員的人格,也得承受遭到警調人員主動檢舉「行賄」的風險;亦包括警調人員若無收受業者的錢,應不會熱心關注業者的犯罪行為進行狀況是否順利,或頻繁出入業者的辦公室、常常聯絡、還刻意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用暗語溝通等等。又因如前所述,收賄、行賄均係犯罪行為,縱一方有違約,對方也不可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且為隱密進行免得曝光、遭到查緝,僅能全然建立在雙方的「互信基礎」之上,一旦談妥價碼、交付日期、方式等必要條件之後,此「賄賂契約」,在雙方互信關係未動搖之狀況下,按常理即會按月繼續進行,否則若斷續為之、或短期內即更換行賄對象,非但無法達到業者行賄之目的,亦無法確認到底行賄有沒有功用,且容易走漏風聲,讓知悉內情的人越來越多而導致犯行曝光,行賄亦為犯罪行為,是原則上業者亦不願意存留清楚的帳冊、更不可能要求收賄者簽收現金,是在證據之採用上,即需特別注重「按照歷史時序綿密排列,逐一查核雙方供詞之可信性」,若刻意切斷歷史脈絡,過細地切割單一證據,將十分難以理解全盤樣貌,又業者通常畏懼警調人員,是其行賄僅求自身犯罪行為能順暢進行,以利營生,並無得罪警調人員之理,是縱使未積極查證、追問賄款流向,亦係為免得罪收賄之警調人員或走露行賄風聲之合理做法,且縱使認為行賄成效不彰,在收賄方未「欣然同意」停止收賄前,業者忍耐而繼續行賄,亦符常情,均先敘明。
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之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又依同法第96條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是被告為法律所保障、允許的,乃得以保持緘默、出於自由意志(或稱任意性)陳述之權利,而依照常理,人對於自己有利之事項,當會希望主動、盡速提出說明,並聲請調查對己有利之證據,正常之人不會刻意在偵查階段,在未主張緘默的狀況下,又刻意放棄提出辯明之機會,或隱匿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若係質疑檢察官中立性,當可依法聲請檢察官迴避)。又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即在透過合法的證據蒐集、採認程序,藉以確認過去發生之社會事實,予以適當的刑法評價,本身屬於程序規則,「程序規則」之制定和解讀,自不能外於「人性」,又或謂「法律為最低限度之道德」,若法律鼓勵被告「說謊」,顯將衍生道德風險,與道德相違,亦破毀法律欲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是以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目的觀之,若以刑事訴訟法律「鼓勵被告說謊」,不免荒誕,況在法庭上,無人可說謊而主張免責,無論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證人皆然,「被告」亦不應該因身為被告,反而獲得「任意說謊之特權」,是若被告「未主張緘默權」,就應說實話,此不論制度設計是認為應改以證人身分命其具結,或仍以被告身分訊問,均應採相同標準,否則在制度的整體運作上,將導致「誠實面對司法之被告」顯得愚昧,任意說謊的被告可享受拖延訴訟進行、證據滅失(包含證人記憶模糊)、甚至將來依照速審法減刑之額外利益,縱使謊話被揭穿,也絲毫不用負擔成本、風險,豈得其平?此種「被告可以公然為不實辯解」之論調,實似是而非,不但欠缺條文規範、法理根據,亦不知有何公益目的存在?被告若自行放棄法律明文賦予之緘默權,卻又任意為先後不一之供述,此種刻意說謊之行徑,自屬其犯罪後態度是否有悔意之衡量因素之一,應予以適當之評價,此與法律保障被告「辯明」或「辯解權」無關,不應混淆兩者,變相鼓勵被告說謊,此先為觀念之釐清。又因此案收賄方被告之辯解,主要均係「根本沒有向業者方拿錢」(除被告况源慶承認91年5月18日錄影當次有拿錢,但稱那是受託拿去轉交給「阿富」的賠償金;被告陳文昌於本院審理終結之際,突然改口稱91年5月18日是有向楊游碧鳳拿錢,但主觀上係出於「詐騙」業者的意思云云),是本院依照司法、偵查權責分立之制度設計,只能「被動」依照檢察官起訴事實,審酌檢察官之舉證是否充分,而為「起訴事實」係有罪、無罪之認定,而無必要,亦不應該「主動」揣測,收賄方被告,是否有可能是藉勢藉端勒索?或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其他態樣,且就被告陳文昌於本院審理時突生新辯解,堪認係想要混淆案情,延滯訴訟之手法,因為被告陳文昌在早有辯護人可提供專業諮詢的狀況下,當明知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檢察官偵查終結之後,已難以續行蒐證、舉證,而法院主要負擔「被動」審理之任務,是被告於審理時,若無正當理由,突然提出新創版本,按照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堪認不足採信,合先敘明。
叁、有罪部分之證據論述:
一、葉美雪、葉枝詳妨害風化部分之證據論述:此部分犯行,業據被告葉美雪、葉枝詳認罪,並與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事證明確,足堪認定被告葉美雪、葉枝詳之妨害風化犯行。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行賄,陳文昌、况源慶收賄部分之證據論述:
㈠此部分行賄事實,業據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自白不諱;收賄之事實,則據被告陳文昌、况源慶自始矢口否認,均辯稱「沒有這件事」云云,然迭經證人葉美雪、葉枝詳、楊游碧鳳、楊清林、林桂朱於偵查及本院中,就楊清林夫妻所營乃從事脫衣陪酒妨害風化之酒店、被告陳文昌、況源慶身為警察,均明知上情而長期收取賄賂之構成要件事實,證述明確,並有91年4月21日、91年5月18日錄音、錄影帶及如附證一、二所示譯文佐證,足認證人楊清林等人所述為實。
㈡又因實際交錢予陳文昌之白手套為證人葉美雪、葉枝詳,而證人楊清林於本院證稱伊不管錢,均由楊游碧鳳管錢出帳乙節,與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所述情節大致相符,是就行賄期間、地點、金額等細節,若有彼此不一致之情形,應以直接執行之證人葉美雪、葉枝詳所述為可採,合先敘明。
㈢又證人葉美雪於本院證稱,其為被告况源慶女兒之乾媽,與被告况源慶及其配偶吳淑燕交情甚篤,與被告况源慶在準備程序所述相符,應堪採信,是證人葉美雪更無誣陷况源慶之可能。上開證人歷次所證述情節,縱使有細節不一之情形,因本案犯罪時間為85年到91年間長達6年,實際執行行賄工作時,總有些許變動之彈性,難期三名證人所述完全一致,況犯罪行為終止迄今近10年之久,對證人來講,乃塵封已久的往事,若非有錄影帶、錄音帶等物證,更難回憶,是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三人縱使證述細節偶有前後不一、彼此互核不符之處,乃記憶不清之合理情形,然並不影響證人所述整體「確實有行賄陳文昌、况源慶」重點之憑信性。且依照附證一、二之兩份譯文,可知被告陳文昌於91年4月21日所述賄賂方案,均為其自行陳述,並無受到斷章取義或扭曲,又於91年5月18日,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前往楊游碧鳳辦公室拿錢的神態自若,陳文昌穿無袖白色內衣,七分褲,相談甚歡,顯然與楊游碧鳳等人甚為熟絡,拿的現金金額,亦恰與91年4月21日講的金額互核相符,是被告陳文昌、况源慶收受賄賂的證據明確,應堪認定。
㈣雖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均辯稱楊清林、楊游碧鳳對其積怨、誤會才攀誣云云,然楊清林、楊游碧鳳本身所涉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於99年8月21日為警查獲,同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嗣被告楊清林於99年9月10日首次在台中市調站接受詢問時,僅供述康村田、朱慶培涉嫌⒈91年藉彰化流氓案件索賄、⒉92年藉台中流氓案件索賄、⒊99年與黃登群共同恐嚇取財三部分事實(此洽與朱慶培於99年9月29日主動寫給調查局陳鎮經督察之職務報告說明內容範圍完全一致,足認調查中有洩密情形,附此敘明),絲毫沒有提及行賄陳文昌、况源慶之情節,嗣調查官於99年9月13日詢問被告楊游碧鳳時,楊游碧鳳亦未供述其行賄陳文昌、况源慶之情節,嗣乃因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9月30日主動帶同調查人員到彰化銀行中港分行保險箱取出錄影帶2捲、錄音帶14捲、小型錄音帶11捲扣押後,經調查官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內容認為有問明之必要,才再於99年10月7日請被告楊游碧鳳說明有關91年5月18日錄影帶內容,並於99年10月14日請被告楊游碧鳳說明有關91年4月21日錄音帶內容,由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供述行賄情形之客觀時序,足以認定,本案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縱使在自己妨害風化犯行為警查獲,已無顧忌之後,仍未曾有積極主動指控陳文昌、况源慶收賄之心態和行為,僅係楊游碧鳳為完整交代前因後果,而坦然提供全部錄音帶、錄影帶給調查官後,經調查官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內容,在尚未發覺陳文昌、况源慶犯罪前,請楊游碧鳳解釋緣由(此部分楊游碧鳳符合自首要件,判處免刑,詳如下論罪科刑欄所述),才逐步往前查悉楊游碧鳳與楊清林早在91年6月即已終止之行賄陳文昌、况源慶之犯行,在91年4、5月間錄音、錄影之後,楊清林夫妻握有此關鍵證據,長達約10年均未曾使用,是被告陳文昌、况源慶一再辯稱楊清林、楊游碧鳳對伊等有誤會、積怨,故意挾怨報復云云,尚難採信。又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楊游碧鳳、楊清林為求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利益,可能為不實指控云云,然若楊游碧鳳不主動提供錄音、錄影帶,楊清林未自始自白,此部分行賄、收賄案情,原本即非調查官所知悉,楊清林夫妻何必自曝行賄犯行之後,再來寄望將來可能獲判免除或減輕其刑之些微利益(尤其對楊清林,其因不符合自首要件,雖能減輕其刑,仍須負擔行賄刑責),此部分辯解亦不足採。
㈤至於原起訴書,僅概略記載以葉美雪為白手套行賄被告陳文昌之期間為「85年間到90年1月,初期10萬,逐步提高為20萬、30萬」,經證人葉美雪於本院證述確認,其於99年11月17日調查站之證詞,其乃「自85年6月才回楊清林所經營歡喜就好酒店上班,依楊清林指示我與陳文昌接觸往來,並負責按月交付賄款給陳文昌」等語,是依照最有利於被告陳文昌之方式認定行賄期間、金額為85年6月起至86年11月,每月10萬元;自86年12月起(因葉美雪僅能確認是86年間調為20 萬元,是以86年的最後一個月即「12月」起認定為20萬元,對被告陳文昌最為有利)到88年11月,為每月20萬元;自88年12月起到90年1月止,為每月30萬元。
㈥就被告况源慶部分,起訴書原僅概略記載,葉美雪擔認白手套「行賄况源慶的期間是88年2月到91年3月,初期每月10萬元,後期是每月5萬元」,惟證人葉美雪於99年10月28日偵查中和本院證述之行賄期間、金額若干不符,經法官職權訊問確認後,其於本院證稱,應係99年11月17日在調查站的證詞最詳盡可信,且本院核對該次證詞較為連貫,就况源慶收賄起點,亦有九二一地震之重大事件作為記憶之標籤,是應堪採信。證人葉美雪於99年11月17日偵查中具結後,即曾經明確證稱,就况源慶部分,有多次中斷行賄之情節,證述略以:「約於88年6、7月間,九二一地震前,就開始按月行賄况源慶10萬元,當時是為了哪一家酒店來行賄,名稱我忘記了,是在一分局轄區,印象中况源慶當時是五分局北屯派出所的警察,後來况源慶有考上刑警,該家酒店約經營6、7個月就停止營業,停止營業後就沒有再付錢給况源慶,後來楊清林約於90年1月間,在第一分局轄區開設水車姑娘酒店,指示我按月拿10萬元行賄况源慶,以避免水車姑娘被查獲脫衣陪酒的妨害風化犯行,水車姑娘酒店約只經營4、5個月,是因為被第一分局查獲脫衣陪酒才停止營業,停止營業後就沒有再付錢給况源慶,楊清林於90年8、9月間,在台中市○○路、美村路口附近開設非我莫屬酒店,指示我行賄況源慶,以避免非我莫屬酒店被查獲脫衣陪酒的妨害風化犯行,從這時候開始金額降為5萬元,非我莫屬酒店約於91年1月結束營業,91年2、3月間仍然有按月交付5萬元賄款給况源慶,目的是希望楊清林所經營的酒店不要被警方查緝脫衣陪酒的情形,以及希望况源慶能幫忙處理客人白吃白喝或者鬧事的事情,當時楊清林還有經營給我感覺及一見鍾情酒店,這兩個月我都是15號向楊游碧鳳拿5萬元,再交給况源慶」等語明確,是就其行賄被告况源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期間,應對被告况源慶做最為有利之認定,即自88年7月間(而非起訴書載88年2月間起)起至88年12月止共6個月、自90年1月起到90年5月止共5個月(以上均係按月行賄10萬元)、90年9月起到91年3月共7個月(按月行賄5萬元)。至於證人楊游碧鳳於本院證述「91年3月是給10萬元」部分,因其已先行表示「行賄况源慶部分乃葉美雪負責,詳細情形伊不清楚,從後面來講的話,91年4月15日、5月15日給的是5萬元」,是後續之回答係憑審理時模糊之記憶推算之詞,故就證人葉美雪、楊游碧鳳所言「行賄况源慶金額」不一致部分(見本院卷三第47-48頁),應採信葉美雪之證詞,然並不動搖證人楊游碧鳳整體證詞之憑信性,附此敘明。
㈦最後檢示被告陳文昌、况源慶的辯解,被告陳文昌一開始在調查站是完全否認91年4月21日錄音帶中講話的男子、91年5月18日錄影影像內男子為其本人;而被告况源慶則自始承認91年5月18日錄影帶中拿錢男子為其本人,並稱另一男子為陳文昌,伊當天是接到陳文昌電話通知才前去拿錢,惟辯稱拿的10萬元是要幫葉美雪去跟「阿富」談和解,談成後要去領取,轉交給「阿富」的賠償金云云,此段10萬元賠償金之情節,早經證人葉美雪、楊清林均於偵查中一致證稱並無此事,當不足採信,又被告陳文昌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之後始由律師具狀表示不爭執91年4月21日、91年5月18日錄音、錄影之證據能力,坦承確為其本人,又於本院審理終結前,突然一反其先前「沒有收錢」之辯解,坦承「於91年5月18日被錄到的那次,確實有拿25萬元現金,但是是要詐騙楊清林、楊游碧鳳」云云,由此不同辯解版本之時序發展,本院認定被告陳文昌、况源慶所辯不實,應以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方面歷次一致之證詞為可採,被告陳文昌臨時變更辯解版本,自稱係「詐騙」云云,足堪認定為虛捏、混淆案情、拖延訴訟之詞,不足採信。
㈧再者,就辯護人為被告陳文昌、况源慶辯稱,91年4、5月乃遭業者楊清林等人刻意陷害,目的只在於蒐證,主觀上欠缺行賄之真意云云,然此部分業據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證述明確,其主觀上仍有行賄之真意,只是因應91年4月不信任葉枝詳兄妹,要由楊游碧鳳日後繼續親自行賄警方,為了自保,順便蒐證而已,且依照附證一內容可以看出被告陳文昌和葉美雪情誼深厚,特別為葉美雪薪資遭楊清林調降乙事,為葉美雪說項,是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對葉枝詳兄妹開始產生不信任感的時候,在和葉枝詳兄妹攤牌,迫其離職之前,當然要先鞏固日後行賄的路線,否則過去長期行賄均仰賴葉枝詳兄妹出面交誼,若一旦葉枝詳兄妹離職,被告陳文昌雖然拿的是被告楊清林夫妻出的錢,日後卻選擇站在葉枝詳兄妹那邊,與楊清林夫妻對立,對楊清林夫妻來說豈非毫無保障?故對被告楊清林夫妻來說,其等之主要目的既然在於確保在葉枝詳兄妹離職後,仍然能夠繼續順利地經營妨害風化的酒店,就必須先行鞏固自己跟警方(被告陳文昌)能直接接洽的關係,若被告陳文昌日後願意跟楊清林、楊游碧鳳合作,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當無理由得罪陳文昌,是足認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所述仍有行賄真意,順便錄音、錄影只是自保之證詞,符合常情,應屬實在。又證人楊清林於本院證稱:「91年5月18日是况源慶自己來的,我要錄的是陳文昌」,與被告况源慶所述當日係受陳文昌聯絡前去向楊游碧鳳拿錢乙節相符,是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既然並未預期被告况源慶會前來領取賄款,也本無要刻意錄况源慶拿錢影像的意圖,怎可能會因况源慶自行受陳文昌聯絡前來,反而影響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被告况源慶之真意?且證人楊清林亦於本院證稱,被告陳文昌於91年6月再次上門欲收受賄賂,係因其無法控制自己脾氣質問被告陳文昌才嚇跑,亦足以推論陳文昌、况源慶2人,在91年5月18日拿取91年4、5月間賄款時,有收取賄賂之真意,其等在91年4、5月確實有收賄之意思及行為。
㈨綜合上情,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收賄之事實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認定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張正涼收賄之證據論述:
㈠此部分行賄之事實,業據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坦承不諱,收賄部分,雖據被告張正涼自始否認,惟經證人楊游碧鳳、林桂朱、楊清林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就張正涼收賄之構成要件事實均證述互核相符,證人葉美雪亦就如何經陳文昌引薦認識張正涼之過程證述明確,被告張正涼並自承「於80年間曾與陳文昌一起在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任職而認識,當時是同一個派出所的同事」等語相符,尤其證人楊游碧鳳於本院作證時,確認伊在100年1月24日調查站稱「曾於92年間,將賄款送到被告張正涼胞弟在英才路與西屯路口之西屯路上的洗車店交付給他本人收執」,並進一步證述「係被告張正涼約伊在洗車店見面,並跟伊說那是張正涼弟弟經營的洗車廠」等語,又洽與被告張正涼於100年1月12日調查站自述「我胞弟張正和曾在西屯路與英才路交岔口附近(西屯路上)開設計程車出租行及兼中古車買賣,對面路角係一間水果行,旁邊為台電變電所,我偶而會到我胞弟之出租車行泡茶,我只記得我弟弟約於3、4年前結束該車行,開設時間大約於90年至95、96年間」等語相符,綜合上情,足認上開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林桂朱、葉美雪所為行賄張正涼之證詞均堪採信。雖證人楊游碧鳳證述曾在台中市○○路140之1號茶行交付賄款,該址於100年2月17日乃「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羅先生向屋主陳碧桃承租,經警務正李應華詢問陳碧桃及左右鄰居、里長,均表示該址不曾經營過茶行,有職務報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訪談張武寬、葉曲景、林裕賜、陳海通四人之紀錄表各乙份(見99偵25406卷四第121頁、132到136頁),惟因時間久遠,店面經營狀況又有更易,證人楊游碧鳳係在押期間,由調查人員帶同外出探勘,在時間壓力之下,可能誤記地址或誤認街景,惟尚不影響其證稱由其親自行賄被告張正涼整體事實之憑信性。
㈡此部分需釐清者,乃檢察官起訴楊游碧鳳透過不知情之林桂朱行賄張正涼之時點,係於「91年4月」行賄張正涼時,然證人楊游碧鳳於100年2月14日偵查中證稱:「應該是第2次行賄時請林桂朱轉交賄款」,與其於調查站證稱:「係91年5月份由林桂朱轉交賄款」相符,並經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在調查站之證詞無誤,而證人林桂朱只記得「係91年間」,歷次證述中,從未確認月份,是綜合上情,認起訴書所載「91年4月」由林桂朱轉交賄款之情節尚乏卷證依據,應認定為「91年5月」,然該月份之細節確認,並無礙於證人楊游碧鳳、林桂朱所一致證述行賄張正涼情節之真實、一致性,又證人楊游碧鳳於本院因順著被告張正涼之辯護人提問回答(辯護人詹漢山律師問:妳在調查局說91年4月在漢口路3段195號5F京翔旅行社的辦公室,妳有叫林桂朱交了一筆30萬元給張正涼收,是否有這件事情?證人楊游碧鳳答:有。)然辯護人問該問題時,並未指明所謂「妳在調查局說」,是哪一天在調查局說?按照附件二之索引表顯示證人楊游碧鳳先後在調查局、地檢署陳述高達25次,辯護人以此「未指明來源」之方式,進行主詰問,不無混淆證人記憶之虞,是縱使證人楊游碧鳳順著辯護人之問題答「是」,亦不代表其明確記得發生之月份為「91年4月」,其極可能只是記得「有請林桂朱轉交賄款給張正涼過」之主要事實,而答「是」,自不能用執此動搖證人楊游碧鳳所述之整體憑信性,附此敘明。
㈢至於被告張正涼辯稱:業者楊清林等人因伊於89年間任職立人派出所時,因立人派出所所長楊春賢強力取締楊清林所經營「我喜歡俱樂部」,曾經派員去站崗,當時「我喜歡俱樂部」有委請律師發函到派出所,說要告處理人員,所以針對管區警員都指控有收賄的情形,伊係遭楊清林、楊游碧鳳挾怨報復,可以請當時立人派出所同事林圳坤來作證云云(見100年4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本院依聲請傳喚證人林圳坤到庭作證,其雖證稱確實有因取締而接獲律師函之情節,然亦說明該律師函威脅要告5、6名警員,伊未曾聽聞除了張正涼以外的其他4、5名警員,有任何警員遭到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指控收賄之情況等語明確,是難認該89年間的一封律師函,和張正涼遭指控本件收賄犯行,有何因果關係存在,足認被告張正涼所辯,不足採信。
㈣再者,被告張正涼於100年1月12日首次接受調查官詢問時,經提示楊清林、楊游碧鳳照片後,仍全盤否認「認識被告楊清林和楊游碧鳳」,有該份筆錄可參。然證人楊游碧鳳於本院證稱:「我於100年1月24日在調查站所述,『我記得張正涼於90年12月間結婚時,曾經向我先生楊清林提出要求,希望能出借我家的賓士S320轎車給張正涼當結婚禮車,當時楊清林要我開我家的賓士S320轎車前往張正涼處,配合結婚迎娶充當禮車。結婚當天,我駕駛我們所有之賓士S320轎車前往張正涼彰化縣二林鎮之老家,跟隨車隊前往張正涼妻陳幼君位於臺中縣太平市娘家迎娶,載同陳幼君女方家屬回到張正涼彰化縣二林鎮之老家,此時我才認識張正涼之妻陳幼君。另外,結婚後不久,張正涼曾帶同其妻陳幼君到我位於漢口路3段198號5樓辦公室找我先生楊清林,當時我也在場...該部賓士S320轎車目前仍為我先生楊清林所有,且仍正在使用,當時的車號為8319(英文字母已忘),後來改為2889-FY,近期再改為7082-UR。』等語屬實」,本院訊問被告張正涼,亦自承⒈我太太叫陳幼君、⒉我是90年12月間結婚、⒊我是彰化二林人、⒋我太太是台中太平人,並接著改口稱「曾經和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聊過天」,顯然被告張正涼於調查站所述「不認識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妻」為謊言,而若非被告張正涼與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有私交,且楊游碧鳳確曾親身駕車參與張正涼結婚迎娶過程,證人楊游碧鳳豈有可能就上開張正涼個人之非公開資訊瞭若指掌,且均屬正確,又特別記憶深刻?更足以認定張正涼所述不足採信,而應以證人楊游碧鳳之說詞可信。
㈤綜上,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其中僅有於91年5月份該次行賄30萬元,係透過不知情之林桂朱所為),被告張正涼收賄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四、認定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康村田、朱慶培收賄之證據:
㈠此部分事實,雖據被告康村田、朱慶培矢口否認,惟可由三部分「91年擺平彰化流氓案件之結緣」、「長達5年之賄賂」、「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9年8月21日遭查獲妨害風化犯行收押後,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意圖湮滅證據、串證之行為」認定之:
⒈緣起於91年彰化流氓案件:
⑴楊清林夫妻需找警調人員擺平彰化流氓案件(依照起訴書記載,此部分尚在檢察官偵辦中,非本案起訴、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①緣於91年1、2月間,楊清林聽聞自己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案件,為擺平彰化縣警方偵辦的流氓案件,而經由員工陳木桂介紹認識綽號「堂哥」之謝星堂,謝星堂即在其大里住處介紹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認識朱慶培、康村田,朱慶培、康村田允諾代為關心案情,楊清林夫妻先後交付6百萬元(分為4百萬元、2百萬元兩袋)、2百萬元予謝星堂,謝星堂先後轉交4百萬元、2百萬元給朱慶培,期間,朱慶培並建議用謝星堂所經營「裕欣企業社」名義申請8、9個門號給相關人員作為商談此事之秘密電話,並曾帶楊清林夫妻等人到八卦山彰化縣調站找跟朱慶培為同期調查員之林吉村,由楊清林當面拜託林吉村幫忙獲允,嗣後朱慶培提供檢舉人即秘密證人名單予楊清林,楊清林指示林桂朱和朱慶培介紹之張皓帆律師私下聯繫秘密證人周麗花等人出面和解,嗣後彰化縣刑警隊承辦人員林金汪未曾約談、傳喚或拘提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內政部警政署不予核定楊清林為流氓,且該妨害風化案件,亦為檢察官簽結,林吉村並曾透過陳木桂向楊清林索贈得過獎的賽鴿雛鴿,朱慶培事後有向林吉村表示該流氓案件沒有成立等過程,分別經證人謝星堂、張嘉整於99年12月20日偵查中證述,林吉村於100年1月18日偵查中證述「事後朱慶培有告訴我,楊清林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陳木桂、黃奕超、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於偵查及本院中證詞可參,並有楊清林、張皓帆律師、林桂朱和指證人之一周麗花(花名珍妮)於91年1月24日上午11點半、中午12 點多,及張皓帆律師、林桂朱、周麗花、指證人之二張雅玲(花名小琦)於91年5月7日會談錄音譯文共四份附於99偵25406卷四第1-10頁可佐,與彰化縣刑警隊製作之指證人筆錄相符,足見證人楊清林所述,其於91年1、2月間,和楊游碧鳳出資委請朱慶培、康村田擺平彰化偵辦之流氓案件,嗣由朱慶培提供該案之指證人名單,並介紹張皓帆律師幫忙處理與指證人接洽、和解等節,與卷附書證相符,應非子虛。
②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於91年1月30日以彰警刑字第0910022988 號函檢附全案關係人一覽表及筆錄各乙份,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彰化地檢署分案為91年度他字第234號卷(黃股),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罪,分案日期為91年2月1日、結案日期為91年12月9日,被告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有卷皮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函文在99偵25406號卷一第173頁可參,檢察官簽結之理由為:「本件係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妻二人在台中市開設一見鍾情、辣辣情人、給我感覺、四季咖啡館、非我莫屬、歌聲戀情、柔情似水等酒店,與葉美雪、葉枝詳、林桂朱等人涉嫌共同容留多名女子在各酒店與男客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並採行績效制度之管理方式,若被容留女子之工作表現未達公司規定標準,或行為不符合公司之要求,即施以罰款、強迫簽本票、罰站、毆打等處罰,甚至雇用保鑣負責看管被容留女子防止渠違規或逃走,以該等強暴、脅迫方式妨害被容留女子之自由,而逼渠賣淫。惟查出面檢舉之被害女子嗣後或不知去向、或不願再配合警方調查,致本件無從繼續追查足證被告等人犯罪之積極證據,故擬予報結」,亦有該91年12月9日簽呈在99偵25406卷一第177頁背面可參,而彰化縣警察局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為治平專案檢肅目標部分,亦經內政部警政署以「本案楊O林、楊游O鳳等二名,經核均非本署列管不良幫派組合成員者,所報亦未檢附足資證明渠屬具知名度之黑道幫派、角頭首惡或隱身幕後之事證資料,所涉提供色情服務犯罪行為,亦與組織犯罪特性有間,不合本署函頒九十年加強執行治平專案實施規定貳之二具知名度之黑道幫派、角頭首惡或隱身幕後,且有相當影響力或惡勢力者要件,不予核列為治平專案檢肅目標,有內政部警政署91年2月6日警署刑檢字第0910006733號函附於同卷第179頁背面可參,是姑不論上開案件是否因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協助擺平(即有無因果關係),客觀上,已足認定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確實曾遭彰化縣刑警隊偵辦流氓、妨害風化等案件,再者,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確曾請託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幫忙擺平該流氓案件,而最後,被告楊清林等人確實未遭起訴或核定為流氓,是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所述其等相信流氓案件是由被告康村田、朱慶培收賄後幫忙擺平的,確實有相當依據。因此,可以佐證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以下所述於91年6月後採取雙重路線,分別打點酒店轄區之基層警員和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以求對其經營妨害風化之酒店事業有所助益,建立前提基礎。
⑵尤其就證人楊游碧鳳所證稱,為請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協助擺平彰化流氓案件,曾依照被告朱慶培建議,用謝星堂所經營「裕欣企業社」名義申辦遠傳電信之人頭門號(後依照朱慶培建議更換一批中華電信門號),給相關人員作為秘密電話聯絡部分,為被告朱慶培於100年1月26日調查中坦承不諱,亦有申請資料可參,且於95年間,因謝星堂積欠中華電信電話費遭催繳,謝星堂要朱慶培出面向楊清林夫妻要求負責付清電話費用,亦有朱慶培、楊游碧鳳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證(詳見附證三譯文編號16),足徵其所述之真實性。
⑶被告朱慶培雖於100年1月26日在調查站承認91年1、2月間,有帶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到八卦山彰化縣調查站找同學林吉村請託了解楊清林流氓案件乙事,惟辯稱:「見面後過幾天,林吉村打電話告訴我,因其正忙於偵辦毒品案件,沒空向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瞭解調查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婦涉及妨害風化、流氓案件,並要我轉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婦可直接找律師處理案件事宜...我轉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婦,並沒有再做其他協助作為,也沒有追問該案之最後處理結果」云云,然:
①證人林吉村於100年1月18日偵查中明確證述「事後朱慶培有告訴我,楊清林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等語,又證稱:「我沒有涉嫌貪污,我認為我當時是被朱慶培利用,他事後都沒有再帶我去與楊清林夫婦碰面,他應該是擔心他詐財的事情被我或楊清林夫婦知道」云云,首先,若連被告朱慶培自己都不知道楊清林91年彰化流氓案件偵辦的結果,怎可能如林吉村所言,係朱慶培向林吉村回報「楊清林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又依照99年4月12日到99年10月9日林吉村持用0000000000電話與朱慶培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林吉村在半年內打給朱慶培223通,通話秒數13152秒,朱慶培打給林吉村327通,通話秒數20020秒,有收話發話通聯次數表附於99偵25406卷三第169頁可參,足見朱慶培、林吉村交情甚篤,才會如此熱絡聯繫。
②被告朱慶培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受命法官問:關於91年彰化縣警察局在辦的流氓案件,你曾經有帶楊清林、楊游碧鳳上八卦山的彰化縣調站找你的同學林吉村?)確實有。(受命法官問:後來有無跟林吉村講楊清林的流氓案件發展或是結果?)沒有。(受命法官問:到現在為止都沒有?)有時候想到大家會聊一聊。(受命法官問:如果講到彰化縣警局楊清林流氓案件,你都跟林吉村聊何事?)當初有帶楊清林夫婦到彰化縣調查站跟林吉村見面,有跟林吉村談到這個事情,隔兩、三天,我不能確定是誰打電話,林吉村跟我講這個案件他沒有去打聽,要我轉告楊氏夫婦。(受命法官問:後來沒有聊到這個案件?)沒有。(受命法官問:為何林吉村在100年1月18日偵查筆錄中稱:事後朱慶培有告訴我楊清林的流氓案件沒有成立?)那是經過好幾年。(受命法官問:既然經過好幾年後,為何還會聊到這件事情?)到底組織犯罪的部分有無成立,我也不清楚。(受命法官問:所以對於林吉村稱,你有告訴他,後來流氓案件沒有成立,這點你有無意見?)沒有,我們私交很好。」,足信證人林吉村應無刻意作偽證陷害朱慶培之理。綜上,顯見就此項事實,應係林吉村所述由朱慶培告知伊後來楊清林流氓案件沒有成立乙節實在,而被告朱慶培說謊。
③再者,被告朱慶培亦於同日調查中自承「伊帶楊清林夫妻和林吉村見面的3、4年後,林吉村表示想買四季鴿舍優良賽鴿的種鴿,伊知道四季鴿舍為楊清林所有,便向楊清林所雇用之訓鴿師陳木桂轉達,經陳木桂轉告老闆楊清林之後,伊記得陳木桂確實致送2隻種鴿給林吉村,期間的過程伊不清楚」等語,與證人楊清林所述,伊對林吉村開口索討雛鴿的行為印象深刻乙節相符,此段「索贈雛鴿」過程,亦據證人陳木桂證述明確,若證人林吉村係以緝毒工作繁忙為由,拒絕幫忙楊清林夫婦處理彰化流氓案件,且認為自己是「被朱慶培利用,所以朱慶培事後都沒有再帶我去與楊清林夫婦碰面,他應該是擔心他詐財的事情被我或楊清林夫婦知道」,則林吉村為免瓜田李下,就算顧及朱慶培的同期同學交情,也會刻意和業者楊清林夫妻保持距離,怎會於91年初「遭朱慶培利用詐財」見面後3、4年,又主動跟楊清林開口索討雛鴿,想要「無功受祿」之理?若朱慶培是利用林吉村「詐財」,怕被楊清林夫婦揭穿,怎可能還願意讓林吉村跟楊清林搭上線?是證人林吉村有關其認為朱慶培係「利用伊詐財」云云,暗示被告朱慶培應無介入擺平楊清林流氓案件的部分,恐涉林吉村自身刑責,自難遽信,且屬證人臆測之詞,亦無足採,尚難作為對被告朱慶培有利之認定。
⑷綜上,證人楊游碧鳳、楊清林所證述委託被告康村田、朱慶培「擺平」91年彰化流氓案件之情節,尚堪採信,由此緣起經過,足以推論係因該流氓案件乙事,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彰顯自己的「利用價值」,而埋下日後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願意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的原因,亦因該緣起,讓人得以理解,為何看似不相干的兩個警調人員,尤其與查緝妨害風化犯行不直接相關的調查官(朱慶培),會與一個第五分局的刑警(康村田)結合為利益共同體。
⒉長達5年之賄賂:
⑴就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明知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係以脫衣陪酒之妨害風化方式經營酒店,仍自91年6月到96年5月,以提供違背職務之服務作為對價,按月於每月5日左右,由被告康村田出面向楊游碧鳳收取賄賂30萬元後,轉交12萬元給被告朱慶培之構成要件行為部分,有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之偵查、本院證詞可參,且有附證三譯文共145通可佐。其中譯文編號1、2可以佐證被告康村田於95年9月取賄事實、附證三譯文編號3、4、5可以佐證康村田轉交賄款12萬元給被告朱慶培的事實、附證三編號9可以佐證朱慶培確實使用如證人楊游碧鳳於99年9月16日偵查中及本院證稱,伊於95年開始到99年3月底左右,因朱慶培有在幫忙處理事情,有需要幫朱慶培申請電話,於是依照被告朱慶培指點,要用旁邊的人名義去辦一個門號,應該是要規避電話監聽,而用公司會計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門號給朱慶培使用,並負責繳電話費之情節,而被告朱慶培其平常和被告康村田聯絡,則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被告朱慶培亦坦承上情,並於本院審理時稱:「電話是她們買來送我的,原因是網內互打不用錢,這個電話我有拿去辦案,超過的電話費,我有付錢給她。」云云;附證三譯文編號9可證明被告朱慶培會關心警員到楊清林夫妻所經營妨害風化酒店站崗的情形,並表示會考慮看看再請少年仔(即康村田)跟楊游碧鳳聯絡(即收賄的對價服務)、編號21可證明被告康村田受證人楊游碧鳳質疑為何文心路「春夏秋冬」酒店會被搜索時,負有說明的義務,並自稱有簽結搜索案,編號31到34可證明康村田有就95年10月份賄款轉交給朱慶培的事實,因為康村田立刻要求其妻子從衣櫃裡面拿12萬現金送到台中市刑警隊,並由康村田拿到朱慶培說的文心路、市政路LEXUS汽車保養廠,該金額亦洽與證人楊游碧鳳證稱朱慶培係分得按月30萬元中的「12萬元」相符,編號41能證明朱慶培要跟康村田拿95年11月份的賄款、編號49-52可以證明被告朱慶培要找康村田拿95年12月的賄款,編號55-60可證明因為證人楊游碧鳳抱怨頻頻遭到臨檢,朱慶培解釋是因為鎖的關係,並要楊游碧鳳轉告楊清林,這件事情要大約三個星期才有辦法處理好,又說要查出是誰去檢舉,去找了「股東」,結果那些「股東」發誓不是他們去檢舉,編號61、62可以證明、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對於按月行賄30萬元得到的朱慶培、康村田服務品質不滿,發簡訊給康村田揚言要停止行賄(證人楊游碧鳳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示簡訊中提到的香末和拜拜沒有關係,只是暗語),自後朱慶培、康村田有多次緊急聯絡商討對策,短短一月初,來回聯絡電話約30多通,並針對楊游碧鳳該通簡訊作掩飾處理,並旋即在編號98通知說吳清和(黑面)被調到第三分局了,編號100被告朱慶培又再度關心警員站崗狀況,應屬暗示要繼續提供違背職務服務,並不打算接受楊游碧鳳停止行賄的提議,且接下來可能是擔心未來與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撕破臉的風險,在編號102-104不斷提醒楊游碧鳳要清除相關文件,又在編號105-108去關心警員站崗情形,極盡安撫之能事,編號109-114可以佐證被告朱慶培聯絡康村田拿96年2月賄款。編號122-130都係康村田、朱慶培在討論如何跟楊游碧鳳要96年農曆年紅包,並表示對紅包金額不滿意,雖然本院因為證人楊游碧鳳在本院審理時證稱,紅包是出於交情,並沒有期望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就違背職務行為提供什麼對價服務,而另判無罪(詳如下乙、無罪部分所述),但是這幾筆譯文對於其二人按月索賄30萬元,仍有佐證的功能,就是由兩人商討出面要過年紅包之經過以及朱慶培知道紅包金額的失望反應(朱:怎麼命這麼好!你昨天和你「姐仔」(楊游碧鳳)打牌贏多少?康:一個3點6,一個2點2。(指拿到過年紅包錢3點6萬元及2點2萬)朱:可憐!打一個下午才贏這樣子!康:對!丟臉!朱:對啊!我沒有想到!那一天我去!這牌不要!…沒有關係,改天找我之後,再找他們打看看!康:好!),尤其是「這牌不要,沒有關係,改天找我之後,再找他們打看看」,明顯可以得知被告朱慶培平日係推由被告康村田出面要錢,自己在幕後運籌,兩人為同夥,此與證人楊清林於99年9月10日調查站所描述:「據我所知,朱慶培與康村田是一夥的,如同俗話說的乩童及案頭一樣相互唱雙簧」相符。
⑵此部分最大的爭點在於行、收賄之期間到底是從「91年6月」或「93年6月」開始?本院認定為91年6月之理由如下:
①證人林桂朱於本院證稱:「我在99年10月28日調查站時,供稱我是99年10月間輾轉得知,康村田、朱慶培按月向楊游碧鳳拿取30萬賄款打點相關警察及調查站人員,我是看到楊游碧鳳的筆錄才知道的,我在99年10月28日於調查站時,說康村田及朱慶培自91年6月以後,就取代陳文昌、况源慶的角色,因為那時候陳文昌及葉美雪跟楊清林已經分了,因為重新開了『歡喜就好』,所以如果店裡需要的話,可以有人幫忙照顧店裡。因為我知道陳文昌他們是警察,康村田也是警察,所以我想是取代他們。我在99年11月12日調查站時說,楊清林夫婦為了解決楊清林涉嫌流氓及組織犯罪條例案件,有經由堂哥跟朱慶培、康村田搭上線,據我瞭解主要負責把楊清林遭偵辦一事壓下來的是朱慶培,這件事我會知道,是楊清林告訴我的,同一天筆錄說,我知道楊清林為處理此事有給朱慶培跟堂哥一大筆錢,我知道有這件事,但我沒有親眼看到,我是聽楊清林說的,我也不知道一大筆錢是多少錢。我會說91年6月這個時間,因為『歡喜就好』是91年6月開幕」等語明確,是證人顯然以歡喜就好酒店開幕時間作為記憶標籤,較可採信。
②證人楊游碧鳳於99年11月15日偵查中證稱:「大雅路201號的歡喜就好酒店是91年6月開始營運,之前記錯日期了,當時有以邱水福的名義登記為負責人,(提示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這張就是我說的登記資料,實際開始營運時間是91年6月9日開幕,朱慶培、康村田向我收受賄賂的時間是從91年6月開始,之前會講93年6月間,是記錯歡喜就好酒店開幕的時間,行賄他們的方式與金額就跟我以前所說的一樣,只是時間是從91年6月開始」等語,是其不僅是單憑記憶將93年更正為91年,而係有歡喜就好之商業登記資料為輔,是其更正時間為91年6月的證詞有所本,應堪採信。
③證人楊清林雖於本院作證時堅持其明明記得是93年6月開始,惟其亦表示因身體健康不佳,如和楊游碧鳳所述不一,應以證人楊游碧鳳所述為準,尚難以該次證詞對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做收賄始點為「93年6月」之有利認定。
④尤其卷附楊游碧鳳從其住處提交給調查官扣案之18張前科資料查詢單,據被告康村田坦承係其任職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時受楊游碧鳳委託所查,亦與證人楊游碧鳳證述相符,並係楊游碧鳳於調查中主動偕同調查人員到其住處取出扣押,該批資料查詢日期為「93年5月」,衡情被告康村田當不至於甘冒違法風險,利用警方資料庫,提供楊游碧鳳免費查詢酒店員工前科等服務,就此更足以佐證收賄時間不會晚於93年5月,故在「91年6月」和「93年6月」之間,應以有客觀物證佐證的「91年6月」版本為可採。
⒊就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9年8月21日收押後,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意圖混淆案情、湮滅證據、找林桂朱串證之行為:
⑴朱慶培於99年9月29日主動於台中調查站繕寫交給陳鎮經督察(該報告附於本院卷㈢),內容主要包含三大部分,引述如下:「夥同綽號「登群」歹徒向楊氏夫婦詐財部分、康姓警員亦曾協助楊清林以金錢(金額不詳)擺平遭台中市某治安單(漏『位』)提報流氓管訓,該等金額已遭朱、康等人自92年春季北海季軍賽鴿渠贏得之獎金中朋分部分、朱調查員10餘年前,曾協助楊清林免遭彰化刑警隊提報流氓管訓,代價為2百萬元部分」,經核對該職務報告的內容,洽與證人楊清林於調查站首次筆錄供述的範圍相符,顯見在楊清林於99年9月10日在調查站供述之後,該筆錄內容旋即外流,為被告朱慶培所得知,亦可見被告朱慶培密切觀察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之相關供述。
①該職務報告頭兩段內容如下,「壹、職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宗教信仰之故擔任台中縣新社鄉○○村○○街道教神祇『受奉宮北極玄天上帝』管理委員會常務委員兼帝爺公會副會長義務職迄99年5月間;緣於91年間『受奉宮』監事謝星堂(從事鋼樑結構工程,住址:台中縣大里市○○路62號,已因中風行動不便,惟思慮、記憶尚清晰)、委員陳木桂(從事油漆工程,電話:0000-000000)等2人,引薦陳木桂當時服務之台中市『春夏秋冬』商務KTV俱樂部負責人楊清林(營業地址:台中市○○路○段619號,經營暢飲300酒店,當時亦兼任『受奉宮』顧問)及渠配偶楊游碧鳳與職相識。雙方相識之初,職曾多次向謝星堂、陳木桂及『康』姓員警(姓名不詳,『受奉宮』信徒)表示:渠等係『娛樂界商賈』交往複雜,宜保持距離勿深交為妙,且職與楊氏夫婦亦僅為普通朋友;由於楊清林夫婦在SARS疫情傳染期間擴大營業,並將事業觸角伸向『四季24H室內馬場』及『金碧(誤繕為壁)輝煌24HKTV俱樂部』,僱用綽號『叮噹』(姓名不詳,需由該公司黃姓裝潢師0000-000000聯繫)擔任名義負責人,並經營色情酒店,另借貸每位職員32萬元,名義為集資擔任馬場股東,實則收受高利貸;上開營業場所復於本(99)年8月間,遭台中地檢署指揮台中市警方搜索偵辦,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婦遭羈押至今。貳、職於9月23日及9月25日獲悉本案偵辦期間,楊氏夫婦對職相當不滿,曾向辦案人員證稱:台中縣調查站朱姓調查員及台中市康姓警員,夥同綽號『登群』之歹徒,約於1年多前向渠等勒索1筆金錢(金額未說明)朋分;朱調查員於10餘年前亦曾以代價2百萬元,協助楊清林免遭彰化縣刑警隊提報流氓管訓;另康姓員警亦曾協助楊清林以金錢(金額不詳)擺平,以免遭台中市某治安單(漏『位』)提報流氓管訓,該等金額均遭朱、康等人自92年春季北海季軍賽鴿贏得之獎金中朋分等語;另獲悉:楊游碧鳳則指證台中縣調查站朱調查員與『登群』亦向渠恐嚇取財等語;至此,職發現楊清林夫婦所言與事實完全不符,因此主動提出書面報告,靜待調查。」云云,惟被告朱慶培不但在其「主動提出」之書面報告中,將平日頻繁聯絡,有十年以上交情之搭檔康村田,隱匿稱為「康姓員警,姓名不詳,受奉宮信徒」,而不寫出全名「康村田」,顯然被告朱慶培完全沒有要協助督察室調查、釐清事實之真意。
②由職務報告內容「據本(99)年9月26日陳木桂向職表示:92年間渠擔任楊清林經營之『四季鴿社』賽鴿總教練,92年4月間贏得『92年春季北海季軍』賽鴿彩金約880萬元,扣除本金後,可在4月底或5月上旬派得彩金約6百萬元,依慣例總教練可分得1成獎金,約60萬元,惟楊清林非但不給付更向渠表示:『因案遭台中市某治安單位提報流氓管訓,請託康先生協助擺平,而且彩金2百萬元恐已遭康先生及朱調查員朋分』;陳木桂告知職上情時,並提供『五洲賽鴿』雜誌予職參考,職始知楊清林曾贏得賽鴿彩金等事,因此埋怨陳木桂為何未事先告知此事?俾向楊清林澄清。三、朱調查員10餘年前,曾協助楊清林免遭彰化刑警隊提報流氓管訓,代價為2百萬元部分:職日前查證此事件時,陳木桂自稱:當年楊游碧鳳曾面交5萬元,囑渠攜往餐廳,供謝星堂宴請彰化朋友,當時你並不在場;經與陳木桂親赴謝星堂居所求證時,謝星堂當面向職及陳木桂表示:記得當年楊清林夫婦曾以茶葉禮盒內裝2百萬元,於夜間送至家中欲擺平此事,惟因個人急用乃先挪用,至於該案事後並無下文,因此本案與朱先生毫無干係,我願意據實向貴單位長官說明及作證;此外職與陳木桂、謝星堂本次對話已錄音製成光碟片,提供長官參考。肆、調查員本應謹慎交往,職與從事特種行業之楊清林夫婦認識多年,並捲入楊清林與『登群』之間債務糾紛,破壞本局形象、損害局譽,願接受處分;另本案已由台中地檢署偵查,職願配合偵查。」云云,即可了解被告朱慶培繕寫該份職務報告,只是為了鋪陳其已經私下找過陳木桂、謝星堂串證的理由而已,也就是以「自清」為名義,給自己已經主動去串證的行為,鋪陳一個正當理由消毒,待日後遭行政調查、刑事訴訟備用,以被告朱慶培身為調查人員之職務經歷,當知私下搶先聯絡證人是相當不恰當的施壓、串證行為,竟仍為之,顯係經深思熟慮,而非因單純所犯的無心之過。
③又被告朱慶培透過陳木桂積極聯繫相關人士,意圖搶先在偵查人員蒐證前,影響證人之行為,亦據證人陳木桂於本院證述:「我曾經在調查站稱:99年9月22日前幾天,我記得是中秋節前幾天(經核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卷四第11-19頁所附,由台中市調查站調查官黃金泉製作之「99年9月17日朱慶培與謝星堂談話錄音譯文」,堪認定陳木桂所指應係99年9月17日),我下班後到朱慶培家,朱慶培說因為楊清林、楊游碧鳳被收押,擔心牽連到他跟謝星堂,且謝星堂已經二度中風,怕日後謝星堂無法言語,所以朱慶培要我培他去謝星堂家要對謝星堂秘密錄音,所述實在;我曾經在調查站稱:秘密錄音後隔幾天,朱慶培約我到黃棋謀(現已更名黃奕超)家見面,我就陪他去漢口路三段楊清林公司附近的台中市○○○街黃奕超家,我只聽到他們商量楊清林跟楊游碧鳳被收押的事情,確實是如此」等語明確,且99年偵字第25406卷四第11-19頁所附「99年9月17日朱慶培與謝星堂談話錄音譯文」內,被告朱慶培在錄音開始時,先將謝星堂住址、當天日期說出,並脫口而出「這個我如果錄不好,這下子就完了」,如果真的希望謝星堂說「完整的實話」,有什麼錄得好、錄不好的差別?足證心虛。
⑵被告康村田、朱慶培於99年9月間主動聯繫黃奕超、林桂朱、蔡啟榮等人意圖湮滅證據、與證人串證部分:
①證人黃奕超於99年11月8日偵查中證稱略以:「康村田大約在99年9月底的時候,一個人過來我家,問我是否知道楊游碧鳳在彰化銀行有開一個保險櫃,我回答說不曉得,後來康村田和朱慶培又於99年10月5日左右下午2、3點,到我家找我,要我聯絡林桂朱過來,我有聯絡林桂朱來我家,他們問林桂朱是否知道楊游碧鳳在彰化銀行有保險櫃,有無鑰匙,林桂朱回答說不曉得這些事情,康村田於99年10月21、22日左右晚間,又到我家找我,希望我轉告林桂朱說,如果有錄影帶錄到他收30萬元的話,要林桂朱作證說他後來有將30萬元還給楊游碧鳳,30萬元的金額是康村田自己講出來的。」,並於本院證稱略以:「我與朱慶培沒有私交,在99年9月楊清林、楊游碧鳳被收押之前,朱慶培都沒有有打過電話給我,或到我太原七街的住處泡過茶,朱慶培是有來問楊游碧鳳、楊清林的案情...我於9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說,99年9月中旬楊清林、楊游碧鳳遭收押後約20多日,楊清林原本負責養鴿子的離職員工陳木桂,突然帶同朱慶培到我位於台中市○○路附近,台中市○區○○○街9巷10號住家找我,見面時朱慶培告訴我,楊清林、楊游碧鳳遭收押後胡亂供述朱慶培曾夥同黑道份子綽號登群向其恐嚇勒索500萬,或者是朱慶培有向楊清林、楊游碧鳳夫妻拿錢,楊清林夫妻所述內容不實在,對朱慶培造成很大的困擾跟傷害,朱慶培跟我說這些事情,與我見面約30分鐘後離去,確實是有這樣」等語明確。
②證人林桂朱於本院證稱略以:「我認識康村田,在楊游碧鳳99年8月21日被偵辦前,好幾年前,我看過康村田,大概90年左右,在謝星堂家裡見過,在99年8月21日楊游碧鳳被收押後,我見過康村田,地點在茶行,時間忘記了,當時有我、蔡啟榮、康村田、朱慶培、楊竣憲等5人在場,談錄影帶的事情,康村田、朱慶培想知道賄賂錄影帶的去向,但我們不知道,他們兩個人都有問錄影帶的事情,問我們錄影帶放在哪裡,就是朱慶培、康村田拿錢的錄影帶,我不確定有無錄到康村田及朱慶培的錄影帶,但知道有錄到陳文昌及況源慶。除了這次以外,還有在黃奕超那邊見過面,為了同樣的事情。在黃奕超家裡與我談話的人是朱慶培、康村田,我忘記我們談話的內容。楊游碧鳳收押後,我與他們就見這兩次面,我在99年10月28日調查局訊問時,我有提到黃奕超有單獨再跟我見面,確有此事,我要看調查局的筆錄,我現在不記得,(經提示)...康村田要跟我說,如果有調查站的人員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收受賄賂,我要說沒有,而且如果問到30 萬的事情,我就說已經還給我了,黃奕超當時是有如此轉達,黃奕超是說,康村田打電話給黃奕超,在電話中說的,內容是如果有問到有拿30萬的事情的話,請我們幫忙說,但我不確定康村田是請黃奕超幫忙,還是要請我幫忙,就是說他們有拿錢,但到樓下之後就把錢拿給黃奕超還是拿給我,再把錢轉給楊游碧鳳,就等於他們沒有拿這筆錢,我在調查站講的內容,是要由我轉交,要以調查站所述為準,在此之前,我不曾親眼看到楊游碧鳳、楊清林交錢給康村田,剛剛提到在集集茶行及黃奕超的住處,我確定都有見過朱慶培。我在99年10月28日時在調查站作筆錄,當時我有提到我是99年10月間才輾轉知道康村田及朱慶培有收賄之事,當時調查員有進一步問我說,為何我於99年10月會知道這件事,我說我記得99年9月底某日下午,詳細日期我不確定,康村田及朱慶培透過友人楊峻憲(綽號叮噹),通知我和蔡啟榮(綽號小蔡),到英才路上的集集茶行見面,見面過程約一個小時,康村田及朱慶培到場後,不斷洽詢我和小蔡二人關於楊游碧鳳保管箱內藏放何種物品的問題,並不斷提示是否有錄影帶之類的物品,我等二人均不清楚無法答覆,之後約於99 年10月5日下午約2、3點,康村田及朱慶培透過友人黃大哥,電話0000000000,詳細姓名我不知道(即黃奕超),通知我到黃大哥位於台中市○區○○路的住處見面,見面時間同樣約一個小時,康村田和朱慶培均有到場,見面主要目的亦是詢問楊游碧鳳保險箱內藏放何物品及錄影帶等問題,我同樣回答我不清楚,一直到99年10月26日下午4點多,我開車到漢口路與黃大哥見面,我抵達後黃大哥坐在我的副駕駛座,向我表示康村田拜託他找我見面,並且要求黃大哥務必轉告我,如果有單位偵辦康村田及朱慶培向楊游碧鳳拿取賄款的案件,希望我可以出面澄清康村田等人並未收賄,若有錄影帶畫面拍攝到康村田到楊游碧鳳經營的旅行社,也就是5 樓辦公室,拿30萬元賄款,請我說謊說,康村田事後有將該筆賄款退還給我轉交楊游碧鳳,我和黃大哥的談話大概維持十幾分鐘,黃大哥下車後,我就開車離開現場,因此我才知道康村田及朱慶培之前有向楊游碧鳳按月拿取30萬的賄款,金額為30萬元等語,確實如此。如果不是有99年這三次我親身經歷的事情,其實我本來是根本不知道朱慶培和康村田有向楊清林及楊游碧鳳收賄的,康村田、朱慶培兩次和我會面,我自己當時感覺朱慶培、康村田來問我的狀況,他們是表示很擔心有被錄到」等語。
③證人蔡啟榮證稱略以:「99年8月27日楊清林被收押後,有一天林桂朱聯絡我到集集茶行去,到了集集茶行之後,我碰到林桂朱、楊峻憲、康村田及朱慶培,當天我在集集茶行停留大約20分鐘。康村田問我楊游碧鳳名下有沒有一個保險箱,要我告訴他,有鑰匙叫我要拿給他,我說我沒有,我從來都不知道有保險箱的事情,他說一定有,只是我不願意講,就是一直要我拿出來,因為這個東西對他很重要,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我從來都沒聽說過,我幫老闆、老闆娘跑銀行也只有中國信託,從來都不知道彰化銀行有保險箱的事情,就一直重覆的問我這些事情,他有提到保險箱裡面光碟還是帶子,但我說我從來也不知道有這個保險箱,當天朱慶培有跟我對話,也是跟康村田大致一樣的內容,朱慶培也是說很重要,一定要告訴他們,他們對於光碟內容人、事、物都沒有提起」等語明確。
④上開三名證人證述主要情節均相符,若非被告康村田、朱慶培擔心收賄之事實,在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將東窗事發,實無必要私下找楊清林、楊游碧鳳之員工探詢保險箱、錄影帶,並請林桂朱作偽證。
⑷綜上三點,足認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有關賄賂康村田、朱慶培之證詞為實在。
㈡此外,就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在收賄期間,所提供違背職務之「服務」,除上開所述詳如附證三內容所示之外,被告康村田自行在收賄期間,違背職務,提供其利用職務之便查詢楊游碧鳳委託之酒店小姐前科、通緝資料等應保密之資訊之對價服務,除經被告康村田自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楊游碧鳳證述明確外,且有扣案之18張刑案資料、查捕逃犯及查尋人口作業集中查詢報表(見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卷㈠第151-169頁)及附證四往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參,已甚明確。
㈢至於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雖均以「康村田清償借款」,做為95年10月4日譯文(見附證三編號30-34)中顯示被告朱慶培催促被告康村田拿12萬元給伊之理由,然就雙方所述交往、借貸關係始末檢示如下:
⒈被告朱慶培在99年10月28日調查站首次詢問時,係供稱:「我認識曾任職臺中市警察局偵查佐之康村田,約10年前,我擔任烏日據點時,因工作關係而認識時任臺中市警察局烏日派出所之轄區警員康村田,他也常到受奉宮來參拜,我與康村田私交不錯,約於92年11月7日,因康村田之妻林秀珍開設幼稚園及購屋需要用錢,康村田夫婦乃親自到我家向我及我太太吳美利借款300萬元,我太太吳美利開立3張各100萬元之第一銀行個人支票(支票號碼分別為EH0000000、EH0000000、EH0000000)給他們,康村田夫婦並未提供任何抵押或簽立借據,我們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自93 年1月至94年11月,康村田不定期不定額還款給我,金額為5至20餘萬元不等,均以現金支付給我,總計還給我311萬5,000元;99年10月間,康村田父親過世,因辦理喪葬事宜所需,又向我借了20萬元。我自84年起,凡是我借款給親友,我大部分都是以開立支票的方式借出,但是在親友償還借款時,我則大多習慣收取現金,小部分收取支票或匯款,這是我個人的理財習慣,沒有什麼特別的原因。我收取親友還款時,若是收取現金,我均交給我太太吳美利,我太太吳美利大多存入她個人第一銀行大里分行之個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內,少部分也會存入吳美利大里市農會之個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或我個人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我太太吳美利有登帳的習慣,但是有部分舊帳沒有保存完全,日前被家中的外傭當作廢紙回收處理掉了。」等語。又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受命法官問:你當時借康村田300萬元時你自己的存款是多少?)我不太清楚。(受命法官問:何來300萬元借他?)我從讀書起就沒有對金錢煩惱過。(受命法官問:收入來源為何?)我有房子租給人家,我92年那時候收入來源有租金一個月約4萬元、調查員薪水、用不動產向大里農會貸款、我有一個好朋友隨時可以提供500萬元借我。(受命法官問:99年10月28日調查站通知你去做筆錄,是否為第一次?)對。(受命法官問:去之前是否知道調查員會問什麼?)不知道。(受命法官問:為何當天就可以提出手寫康村田還款明細去應訊?(提示99他5122號卷二第192頁還款明細表)我那天把我歷年來的帳冊、存簿都帶在包包裡面。(受命法官問:此還款明細內容是否實在?)確實」。被告朱慶培既然不知道調查官於99年10月28日通知伊到調查站,係要查明何事,為何會帶著康村田的還款明細表到場並主動提供?又被告朱慶培於同日審理時還陳稱:「(受命法官問:在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9年8月21日遭收押後,你是如何得知他們有講到對你不利的供述?)本來是有風聞,是黃奕超告訴我的。(受命法官問:聽到的內容為何?)第一,楊清林、楊游碧鳳指證我與黃登群共同向他們設局勒索。第二,關於賽鴿的問題。第三部份彰化縣刑警隊要偵辦他們組織犯罪的問題,這三部份我都有寫職務報告,我是主動去調查的,在99年9月29交付給上級,上級有繼續要我對後續的狀況做補充的報告,所以才會有後續的證人。(受命法官問:所以那個時候你就知道你跟康村田兩人都有被業者指控,還是只有你?)只有我。(受命法官問:為何黃奕超可以知道楊游碧鳳、楊清林的供述內容?)台中市警察局如果辦案的話,一般人要從那邊打聽消息是可以打聽的到。(受命法官問:為何99年9月29日職務報告裡面你寫,「康姓員警姓名不詳,受奉宮信徒」?)康村田之前我都叫他「康仔」,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云云,實難想像其曾經借給康村田300萬元,於99年9月29日寫職務報告的時候,卻連「康村田」的名字都想不起來。
⒉而被告康村田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站初次詢問時,就與被告朱慶培之交往狀況陳述:「我在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擔任制服警員時,朱慶培擔任烏日據點,因公務曾接觸過而認識,後又因朱慶培是受奉宮的信徒兼委員,與他就比較有往來,彼此互動良好,92年間我曾因為要投資「鵝媽媽教室」幼稚園(址設:臺中縣大肚鄉○○路上,詳細門號記不清楚)及購買上述我位於臺中市北區的居所,因而向他(朱慶培)借300萬元,除此之外,我與他並沒有其他業務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我92年間向朱慶培借貸300萬元時,僅是口頭約時,沒有簽立借據,我分2年,每個月還他7萬至28萬元之間不等,利息約11萬元左右,朱慶培借款給我時係開立3張朱慶培配偶(姓名記不清楚)的支票給我,面額皆為100萬元,我偕同我前妻林秀珍至台中商銀龍井分行的帳戶提領現金,每個月月初我會以現金還款給朱慶培,我於94年底清償與朱慶培之間的債務,之後我2人之間沒有借款關係,直到99年10月份,因我父親康木深過世,我向朱慶培借款20萬元辦理父親喪事,目前20萬元尚未清償。(提示:95年10月4日09:37:23,康村田0000-000000與朱慶培0000-000000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該通電話為我與朱慶培之對話,我在該通電話中稱呼朱慶培為「大哥」,「那個」是指藥類,因為朱慶培的家人生病,需要用藥,所以朱慶培要我去買,我買完藥後就放在家中,故朱慶培要我特地回家去拿。朱慶培曾要我買過中藥,至於買了幾次,到哪個中藥店買,品名為何,因時間久遠,我已忘記。(提示:95年10月4日09:38:34、、09:40:54、09:52:17康村田0000000000與配偶林秀珍0000-000000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該3通電話是否為你本人康村田與林秀珍之對話?對話中你曾表示「拿到文心路和市○路,大哥在那邊,你拿給他一下」,該「大哥」係指何人?因何事急需配偶林秀珍特地從家裡拿錢出來?)該3通電話確為我與林秀珍之對話,對話中「大哥」係指朱慶培,該12萬元是我欠朱慶培的,我要還給朱慶培。我要修正我上述10月4日9時37分與朱慶培的通聯說明,我講的「那個」放在家裏,是指12萬元放在家裏,不是指藥類。(提示:95年10月4日09:53:47康村田0000-000000與朱慶培0000-00000 0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該通電話是否為你本人康村田與朱慶培之對話?對話中你稱呼「大哥」,該「大哥」是否指朱慶培?上述12萬元是否交予朱慶培?用途為何?)該通對話中「大哥」是指朱慶培,上述我請我前妻林秀珍從家裏拿出來的12萬元是交予朱慶培,是我償還積欠朱慶培的債務。」云云。
⒊比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上開供述,足認此段借款300萬元情節不足採信:
⑴300萬元並非小額,被告朱慶培所述無擔保、無借據,隨意借款300萬元給一個連真實姓名都不知道的「康姓員警,受奉宮信徒」,已難採信,且一般人要借款給朋友300萬元,當會先對自己的資產、負債做相當了解後,評估此筆借款佔自己現金存款的比例為何,是否影響自己的財務規劃和現金流,已婚有家庭者,甚至需先和配偶商量,始能決定此筆大額支出,按照常理,被告朱慶培對於當時自己的存款,應有起碼的記憶,其卻對自己的財產狀況,甚至收入來源都交代不清,實違常情。
⑵況按照該手寫明細表紀錄,被告康村田每月還款最低4萬、最高28萬元,而被告康村田自承為月薪7萬多元之警察,警察的月薪原則上比調查員低,身為調查員的朱慶培應該也不難推知被告康村田的月薪若干,且被告康村田借錢是要投資開幼稚園、買房子,均非短期可以獲利之行為,焉可能於按月清償被告朱慶培4到28萬元?於短短兩年內清償300萬元借款?
⑶被告朱慶培既於本院稱,不知99年10月28日調查官要詢問何事,卻會想到主動攜帶、提供手寫還款紀錄交予調查官,亦屬異常,且被告康村田於同日接受調查官初次詢問時,也能夠不藉任何文件提醒,就主動清楚陳述92年間之借款情形:「我分2年,每個月還他7萬至28萬元之間不等,利息約11萬元左右」之借款細節(可是卻忘了講95年7月底有12萬元的借款),與被告朱慶培所述相符,應係事先串供。
⑷況且縱使300萬元借款說辭為真,依照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均一致表示,此筆300萬元借款早於「94年11月7日」清償完畢,亦顯與95年10月4日譯文顯示被告朱慶培要康村田拿12萬元給伊無關。故被告康村田先稱譯文所指「那個」是「藥」,又改口承認是12萬元現金,然於本院準備程序改稱「我是95年7月底。因我小孩要讀大學及我私人欠別人錢,我自己沒有存款,至少需要12萬元,我就去朱慶培家向他借12萬元,朱慶培就當場拿12萬元現金給我,借款的時間是平常還是白天還是週末我忘記了,也沒有借據,也不用算利息,後來在95年9月底,我跟朱慶培說,我在95年10月領薪水再還給他,這筆12萬元我是從我8、9、10月的薪水及我前妻的薪水湊出,我一個月的薪水7萬多元,每月開銷約5、6萬元以上,我前妻每月薪水3萬元左右,95年間我有信用貸款50萬元、70萬元兩筆,再用房子貸款110萬元,總共房屋貸款500多萬元(本來只貸款400多萬元,再加上110萬元),我每月要還貸款3萬多元,我有兩棟房子,一棟買740萬元,貸款560萬元,另還有一間公寓,每月要還貸款,我剛剛講每月開銷5、6萬元,不包含每月要還貸款3萬元的部分,我不記得我在95年8、9月是如何湊12萬元還給朱慶培。」云云,然而被告朱慶培說其個人理財習慣就是「借款開支票,還款收現金」,與被告康村田所述顯然不符,按照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均自99年10月28日經本院裁定收押、禁見之客觀情狀,比對其等只有收押禁見前,有關300萬元借款一致的狀況,更可推論上開300萬元借款情節,係因99年10月28日在調查官初詢之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沒料到調查官已經掌握「95年10月4日監聽譯文」,只知道楊清林有指控伊等於92年間,於92年稱台中警方又要提報楊清林為流氓,因此從楊清林贏得之賽鴿獎金中,瓜分300萬元作為擺平該案之用,而其必須對「為何康村田會在92年間,拿到朱慶培配偶吳美利之300萬元支票存入銀行?」,因此編造300萬元借款、還款情節,然當日隨即遭羈押禁見,故就95年10月4日監聽譯文暴露的12萬元部分,來不及串供,由歷史時序分析,便可清楚得知,此「300萬元借貸之故事」,跟本案起訴「91年6月到96年5月按月收賄30萬元」的部分無關。
㈣綜上,此部分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被告康村田、朱慶培違背職務收賄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謝星堂(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待證事實為「被告朱慶培有無先後至證人謝星堂住處,拿取4百萬元、2百萬元,作為為楊清林擺平彰化縣刑警隊調查楊清林涉及流氓案件之代價」部分,因此部分尚在檢察官偵查中,未經起訴,且證人謝星堂已於99年10月28日、12月20日兩次在偵查中具結證述該待證事實明確,又有前述其他證據可佐,已臻屬明確,是認無另行傳喚證人謝星堂到院作證之必要,該聲請應予駁回。
五、認定洪維聲洩密之證據:
㈠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洪維聲自始矢口否認,辯稱:「我根本不認識楊清林、楊游碧鳳,我沒有用公共電話回撥給楊游碧鳳,也都沒有跟楊游碧鳳聯絡,也沒有碰過面,如何聯絡她們洩密」云云。惟據證人楊游碧鳳於99年10月1日偵查中、證人楊清林於100年2月22日偵查中、證人蔡啟榮於99年10月28日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就其等於99年8月16日在國軍福利社前載被告洪維聲上車,由被告洪維聲向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洩漏台中市警察局行政課正偵查楊清林涉嫌組織犯罪及人口販運等案件之應保密事項等情節證述一致,均堪採信。且證人林柏汎、王坤煜亦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99年8月9日在靖紀小組辦公室泡茶時、當晚在陳師傅火鍋店聚餐時,被告洪維聲刻意探詢其等協助歡喜就好酒店查緝工作,被告身為警察,當知偵辦中的案件乃不公開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探詢動作已經讓同僚感到異樣,並旋即向賈聖行報告,亦有證人賈聖行之證詞可佐,其證詞足堪採信。至於證人鄭凱豪、陳志宏、林郁智、張進忠等人雖均證稱其等有一起泡茶聊天或一起聚餐,然都沒有聽到被告洪維聲向證人林柏汎、王坤煜探詢歡喜就好酒店偵查工作,因平常同事聊天,若事不關己,本難期有何特殊印象,且多人泡茶聊天、聚餐的場合,也未必共同討論單一話題,有可能兩人交頭接耳,證人若未能全程逐字不漏聆聽對話過程,並詳加記憶,亦符合常理,尚難因此四名證人證稱「沒印象有聽到」,就認定「沒發生」,是不足以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㈡況且依照通聯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聽譯文、台中市警察局靖紀小組工作報告表(警員陳世章報告)及楊游碧鳳、蔡啟榮監聽譯文(以上見99年他字第5882號卷第25-30、62-65、219-232,及99年度他字第5122號卷一第201、204、267-268頁)可確認事發時序如下:
⒈楊游碧鳳以手機撥打被告洪維聲手機成為未接來電2通。99年8月13日23時33分23秒,洩密者在台中市○○區○○路25號公用電話回撥予楊游碧鳳通話35秒。
⒉於99年8月16日18時39分12秒,洩密者在臺中市西屯區○○○○街112號萊爾富超商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0000000000手機,通話時間為38秒。
⒊楊游碧鳳即於同日18時40分29秒,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楊清林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說「你9點有時間嗎?...有人親戚要找你...在崇德、文心那邊,看是風尚還是水舞饌」等語(見99他5582號卷第63頁海巡署台中查緝隊中士陳榮庭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將要與洩密者見面乙事告知楊清林。
⒋同日20時32分15秒,洩密者在臺中市○區○○路三段226號前統一超商,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0000000000號手機,通話時間為39秒。
⒌洩密者於同日21時12分許,復在臺中市○區○○路173號前(位於上開國軍福利站附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門號。
⒍蔡啟榮隨即於99年8月17日0時52分49秒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不詳同事談及「你明天早上,7點以後客人都走光的時候,把所有全部都收走,都收乾淨...明天早上我會叫阿正來關店,下午整理好我會帶你去阿嬤那裡住」;並於8月17日9時30分7秒撥打給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阿徹」表示「這次事情很嚴重,嚇死你喔,我搞到凌晨4點...他(老大)喔,嚴重到想要看地上有沒有洞趕快跑喔」。
⒎而依照被告洪維聲於本院準備程序所陳述的不爭執事項:「於99年8月16日18時39分許,洪維聲在大墩十九街附近,20時32分許,洪維聲在自由路三段附近」,洽與上開⒉、⒋、⒌洩密者出現位置相符,按被告洪維聲自承「住在台中市○○區○○路、工作地點在台中市○○○○街附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靖紀小組、99年8月16日晚間在台中市○○路○段泉茂茶行」,則以台中市轄區之大,被告洪維聲要剛好三次都出現在洩密者打公用電話的地點附近(參看99偵5882卷第245-247頁的Google地圖,台中市○○區○○路到樹孝路25號公用電話的「距離約1.1公里,行車3分鐘」;台中市○○○○街112號到大墩十九街186號公用電話「距離約400公尺,行車1分鐘」;台中市○區○○路三段226號跟南京路127號的公用電話「距離約650公尺,行車2分鐘」,依據被告洪維聲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其於99年8月16日20時6分15秒,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係在台中市○區○○路127號),機率甚低,是由物證亦可佐證,證人楊游碧鳳等人指證洩密者乃被告洪維聲,應為實在。
㈢對被告洪維聲辯解之交代:
⒈被告辯稱:「對於林柏汎、王坤煜說我有向他們探詢警方蒐證的進度,並沒有這回事,林柏汎跟我沒有仇隙,王坤煜有涉嫌因為涉足不正當場所喝花酒,被我們靖紀小組查獲被記過,3年沒有辦法考官校,所以王坤煜很怨恨我,因為我是第三分局唯一去支援靖紀小組的。林癸良之前跟王坤煜是同派出所,林癸良應該有聽到他們說因為我去檢舉才會被抓的情形,我被調查後,我跟林癸良聊天,林癸良說他聽人家說因為是我去檢舉王坤煜涉及不正當場所,害王坤煜被記過不能考官校,所以王坤煜懷恨我,林癸良也是聽別人講的,並不是聽王坤煜說的」云云。然經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林癸良到庭作證,證人林癸良證稱:「我現在任職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我認識洪維聲和王坤煜,有與洪維聲和王坤煜一起共事過,洪維聲是在80幾年在五分局就認識,王坤煜是在我96年8月1日到東區分駐所時才認識的,我知道洪維聲支援靖紀小組,我沒有聽王坤煜講過他對洪維聲有何不滿,也沒有聽別人講過。王坤煜在98年間應該是出入不正當場所,有被處分,我沒有聽王坤煜講過他覺得是誰害他的,我有聽到說可能是洪維聲有跟人講過一些事,所以害他們被跟蹤處分,但是誰講的我不清楚,這個案子有好幾個人被處分,是他們被處分完後過了半個多月到一個多月,就有風聲出來,我聽說這件事,並沒有告訴過洪維聲,因為我把這件事當成是大家在開玩笑的,這已經很久了,不知道誰講的,但有好幾個人講過,同事上班有時候會講到。我沒有跟王坤煜一起上班過,所以沒聽到王坤煜這樣講。(受命法官問:你是否知道洪維聲被起訴洩密罪?)洪維聲有跟我說。(受命法官問:你是否有發表感言?)不清楚。(受命法官問:你是否有聽到任何跟王坤煜有關的事情?)沒有。(受命法官問為何洪維聲要請你過來作證?他講了一套說法要請你來證實?)洪維聲問我有沒有聽過這件事情,是因為他害那些人被處分,我只能就我真正有聽到的事來作證而已,是誰我真的忘記了,也不清楚。(受命法官問:是洪維聲告訴你這個理論,你再附和?還是你主動告訴他有這個可能性?)是他跟我說有沒有聽過這件事情。(受命法官問:是他主動這樣講?)對,我確實是有聽過,但是誰講的我不清楚,真的記不起來了。」等語,此為被告洪維聲聲請傳喚對其有利之「友性證人」,惟依照證人林癸良的證詞,有關「王坤煜可能因98年間被處分,而懷恨洪維聲」的傳言,根本是「被告洪維聲在洩密案被起訴後,主動跑去跟證人提及此傳言,並請證人林癸良來法院作證」,並非如被告洪維聲所述,係「證人林癸良聽聞洪維聲遭起訴時,即表示可能是王坤煜挾怨報復所致」云云,況證人林癸良所述乃「聽不詳人說」的傳聞,本質上屬於「無法查證的風聲耳語」,自無從採為對被告洪維聲有利之證據。
⒉被告洪維聲辯稱:「我在98年6月、7月間曾經負責取締楊游碧鳳、楊清林的酒店,取締之後還移送楊清林他們酒店的幹部,可能是這樣楊游碧鳳她們怨恨,我的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是我太太林雅芳所申請,平日由我使用,我的門號是半公開的,我不知道楊游碧鳳如何知道我的門號」云云,然證人楊游碧鳳手機通訊錄裡面確實有「洪維升,08.13,23:3 3」之撥出紀錄和「聯絡人詳情:洪維升0000000000」資訊,有楊游碧鳳手機之通訊錄、全部通話影像照片各乙張在99他字第5882號卷第190頁可參,衡情證人楊游碧鳳要取得一名警察的私人手機門號,並非容易之事,況若楊游碧鳳根本不認識洪維聲,打電話過去會被拒絕,實難想像證人楊游碧鳳有何必要將其姓名加入通訊錄,且刻意撥打電話給洪維聲?(依照證人楊游碧鳳之證詞係證稱洪維聲亦有按月收賄的情形,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並未起訴,附此敘明),況縱使被告曾經查獲被告楊清林夫妻所經營酒店的妨害風化犯行,然被告於99年10月28日偵查中自承:「該次查獲是全組13個人都去,還有保安隊8、9個,還有2個女警,我沒有在上面任何文件簽名,該次現場筆錄也不是我做的」等語,是單純查獲的事實,亦不足以推論證人楊游碧鳳會刻意查出被告洪維聲的姓名、私人手機門號,且僅針對被告洪維聲一人懷恨在心。再者,被告洪維聲於99年10 月28日偵查中自稱:「該門號我用了兩、三年,用到99年8 月25日辦理停用,之前本來就要換,常接到不明簡訊,還有銀行打來,所以覺得很困擾,這手機是我平常聯絡工作、同事的手機,換了以後不會很不方便」,然手機接到不明簡訊或大量散發的商業廣告,就如電子信箱接獲垃圾郵件一樣的普遍,一個人日常使用的門號,攸關聯絡便利,甚少人僅因此收到銀行等商業促銷電話或不明簡訊,就更換門號,被告洪維聲於99年8月25日突然更換門號的異常舉止,亦足徵心虛。
⒊至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99年8月16日18時39分時我人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靖紀小組辦公室裡,因為當時上班時間,且我的手機基地台位置是在大墩十九街,我們是從下午2點上班到凌晨2點,我沒有去大墩十八街打電話給楊游碧鳳,我也沒有在8月16日20時32分在自由路那邊打公用電話給楊游碧鳳,當時我人在自由路三段的泉茂茶行,因為我是19時到達泉茂茶行,我是在那邊與老闆蘇維焜泡茶待到20點45分至50分左右,因為茶行21點關門,所以我就離開到樹孝路靠近立人路英文安親班載我小孩回太平區○○路96號家,晚上9點12分我應該是在載國一的小孩子回家的路上,不會經過練武路173號前,所以我沒有在那邊打公共電話給楊游碧鳳,21點30分我沒有在國軍福利站上楊游碧鳳她們的車,當時我人在家裡,我載小孩回去後就在家裡。」云云,然:
⑴被告於99年9月11日台中市警察局督察室首次詢問時,係稱:「99年8月16日20時6分15秒,基地台位置在南京路127 號,我可能是經過該處吧,有可能是要去自由路與復興路口的泉茂茶行泡茶,在那邊可能坐到晚上9點或10點,在場有老闆蘇坤維(應係蘇維焜),大概就我們二人。」等語,是被告自己都不確定99年8月16日到底為什麼出現在南京路127號附近,只是猜測可能是去泉茂茶行,且稱是坐到晚上9、10點,然第二次於99年9月29日接受督察室詢問時,卻改口稱:「99年8月16日我有經過南京路,確定去自由路、復興路口泉茂茶行找蘇維焜泡茶,從18點多,坐到過21點,才去樹孝路接女兒下課,當晚我沒有跟楊游碧鳳碰面或聯絡」,其係如何在99年9月29日時,對於99年8月16日的行程,記得比99年9月11日更清楚?
⑵而證人蘇維焜隨後於99年9月30日台中市警察局督察室調查時(該證詞經當事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得為證據):「我認識洪巡佐十多年,他一個星期約到我店內一、兩次,99年8月16日他有來,因為那天是情人節,所以我特別有印象,他大概晚上18點10分到,那時我在店內吃完飯沒多久,在看卡通航海王,他待到20時50分說要去帶女兒下課就離開」云云。
⑶姑不論為何在被告洪維聲每個星期會去泡茶一、兩次,且在被告洪維聲自己第一次被詢問的時候,都不能確定99年8月16日是不是去泉茂茶行的狀況下,證人蘇維焜卻能一經詢問即明確記得當天被告洪維聲有來泉茂茶行,且檢察官於100年2月22日提示洪維聲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於99年8月16日18時46分許,基地台位置在台中市西屯區○○○○街99號,被告洪維聲隨即於同日偵訊時改口辯稱:「如果我不是18時在泉茂茶行,那就是20時抵達泉茂茶行」云云,又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99年8月16日18時39分時,我人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靖紀小組辦公室裡,因為當時上班時間,且我的手機基地台位置是在大墩十九街」,是根本不可能如證人蘇維焜所述,被告洪維聲於當天「18點10分」到泉茂茶行,被告洪維聲對於自己的行蹤,尚須藉由從手機基地台位置去回憶、確認,證人蘇維焜經營茶行,人來人往,卻可以不憑藉任何物證,即詳細記憶被告洪維聲是「99年8月16日18時10分左右到、20時50分說要去帶女兒下課而離開」,而那個起始時間「18點10分左右到」,竟然還恰好跟被告洪維聲在99年9月29 日辯解版本「從18點多開始坐」一樣,卻跟被告洪維聲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更正的版本不符,足以推論證人蘇維焜於99年9月30日講的版本,根本就是跟被告洪維聲事先套招的謊言,否則兩人各自本於自己印象所為之自由陳述,縱使各自犯錯,豈有可能恰好「錯的一致」?
⑷綜上,足認被告洪維聲於督察室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就當日行蹤均係說謊,而證人蘇維焜於督察室詢問、嗣後於100年2月22日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詞:「99年8月16日晚上洪維聲有來找我,是吃飯的時候,約晚上6點多,當時電視在播放卡通海賊王,海賊王是晚上6點開始播放,我大約看10幾分鐘他就來了,我都是晚上9點關門,我記得他大約當晚8點40幾分或50幾分離開,中間我們都是在聊天聽音樂,洪維聲來我家的時間,沒有超過當晚6點40分,沒有這麼後面,我們吃飯都很早,我當天大約晚上6點10分就吃完晚餐,邊吃邊看航海王卡通,吃完晚餐洪維聲就來了,他當晚確實有來我家,當時在播放海賊王卡通,海賊王是播到6點半結束,對於通聯紀錄顯示洪維聲於當晚18時46分之基地台位置在台中市西屯區○○○○街99 號我無法解釋」云云,亦屬偽證,均不足採信。
㈣又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規範要件應在於該消息是否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證人楊清林雖於99年10月28日調查中和本院作證時略稱:「我早於99年6月底、7月初,就知道有人向台中市政府市長信箱檢舉我涉嫌人口販運、組織犯罪,因當時台中市警察局行政課警察人員到台中市的某300暢飲酒店喝酒時,向酒店業者透露上情,並表示係由台中市警察局行政課和台中地檢署林柏宏檢察官偵查中,經酒店同行輾轉告知我,我就要求楊游碧鳳了解詳情」,然此階段仍屬傳聞,若非尚待證實,證人楊游碧鳳就不需要去請被告洪維聲確認,且基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偵辦中案件無論是對象、進度、偵查作為、罪嫌,均需保密,客觀上被告楊清林等人是否為偵辦中的嫌疑人,仍屬秘密,被告洪維聲查證後通報訊息,仍屬洩漏「秘密」之行為,並不因證人楊清林上開證詞,而足以對被告洪維聲有利之認定。
㈤至於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洪維聲怎麼可能在證人楊游碧鳳於「99年8月13日」委託之前,就先於「99年8月9日」就去向同事林柏汎、王坤煜探詢案情云云,因按照證人楊游碧鳳對被告洪維聲所為之完整證詞(以99年10月30日證人楊游碧鳳在調查站之證詞彈劾被告洪維聲辯護人之辯詞):「我於98年10月間起,曾透過任職於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或是維新小組綽號『洪聲』之洪維聲出面打點警方,我係於每月月初交付賄款9萬元給洪維聲,由洪維聲拿其中5萬元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人員,再由洪維聲將其中4萬元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第2分局第1組之警察人員,以求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警察人員能夠不要查緝本酒店從事違法的事情,迄99年5月間,洪維聲告訴我,他感覺當時風聲很緊,不敢再向我收取每月9萬元的賄款用來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等警察人員,因此,洪維聲要求我暫時不需按月交付賄款,待風頭過後,看情況再說,其後,我便未再按月交付賄款給洪維聲,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等警察人員。我與洪維聲相約於每月第1週之星期天下午2時左右,到我位於臺中市○○路○段196號京翔旅行社1樓見面,向我拿取每月現金9萬元的賄款,洪維聲前來向我拿取該筆9萬元賄款時,並不會事先和我聯絡,若我未依照約定時間在該地見面,洪維聲則會以公用電話撥打我個人之秘密電話「0000-000000」聯繫見面事宜,不過,目前該支秘密電話手機已遭臺中市警察局查扣;另外,必要時,我也會以公用電話撥打洪維聲「0000-000000」之手機,聯絡見面洽商等事宜,而我撥打公用電話給洪維聲之位置,大部分均在我住所臺中市○○○路365號大衛道社區的附近,即使用進化北路上大衛影城旁全家便利超商之公用電話。(交涉過程是)約於82、83年間,我與先生楊清林透過友人介紹認識擔任警察之洪維聲,當時洪維聲擔任保四總隊隊員,我與先生楊清林與洪維聲交往約2、3個月後便未再聯絡,直到98年7月間歡喜就好酒店遭到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或維新小組警察人員臨檢,查獲本店小姐廖英如有脫衣表演等行為,而被以妨害風化等罪移送地檢署(該案最後以簡易判決罰金結案),該案洪維聲有到場執行臨檢,洪維聲因而認出王靜雯及在場之我先生楊清林等人,故洪維聲知悉歡喜就好酒店是我與楊清林所開設之酒店,其後,洪維聲以該次臨檢過程中,警用蒐證相機遭本店現場小姐摔壞,要求本店賠償為由,前來找我與楊清林,我與楊清林才再度與洪維聲相互往來,洪維聲則在該次重逢後向我詢問,歡喜就好酒店有沒有找人出面打點、行賄轄區內警察單位,洪維聲並表示,其可代為出面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之警察人員,另詢問我願意支付的賄款金額為何,我告知洪維聲,我願意按月交付5萬元打點、行賄督察室,再交付4萬元打點、行賄第2分局第1組警察人員,雙方達成共識後,洪維聲即於每月月初第1週星期日下午2點左右到臺中市○○路○段196號1樓與我見面拿取每月賄款9萬元,直至99年5月間,洪維聲才以風聲很緊為由,停止向我收取每月9萬元賄款打點、賄賂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警察人員。我不知道洪維聲每月向我收受9萬元賄款後,行賄、打點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及第2分局第1組之警察人員為何,我也從來沒有向洪維聲過問。」等語,並於本院審理時經法官訊問證人楊游碧鳳確認上開情節屬實,此部分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並未起訴,是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之內,然衡諸常情,若非先有交情,證人楊游碧鳳亦不可能逕行撥打洪維聲行動電話委託其關切歡喜就好酒店的案件,是楊游碧鳳證述其與被告洪維聲本即往來密切應非虛捏,是洪維聲於99年8月初即有動機向同事王坤煜、林柏汎探詢案件蒐證情形亦合情理,當可回應辯護人之質疑。
㈥綜上,被告洪維聲洩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
一、被告葉美雪、葉枝詳妨害風化部分:
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所稱「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容留」指提供為性交行為之場所而言,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包括的構成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002號、95年度臺上字第3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基於單一之意思,意圖營利,反覆容留男女與他人性交,或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而有其中之一者,即足成立,其反覆之數行為間,不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倘二者兼而有之,後者之低度行為應為前者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圖利容留男女與他人性交之一罪。則被告上開犯行,依上揭說明,自應僅論以圖利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2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葉美雪、葉枝詳所為上開犯罪事實叁、部分,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其等妨害風化犯行,各自與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楊清林、楊游碧鳳妨害風化犯嫌經另案起訴、審理中)。
㈡又被告葉美雪、葉枝詳妨害風化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並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處罰之規定,即有就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被告葉美雪、葉枝詳所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二、被告陳文昌、况源慶收賄部分:
㈠被告况源慶與陳文昌為司法警察,依警察法第9條規定,其有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職權,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於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有如前述,是被告况源慶與陳文昌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同條例第7條所定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位權限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
㈡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既係依行為人具上述之身分條件而特設之加重處罰,且須以具備該身分條件為構成要件,法定本刑亦經加重,俱與原定犯罪類型有異,自屬犯罪類型變更,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794號、98年度臺上字第1610號、96年度臺上字第3466號判決,均同此旨)。是核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就前揭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即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之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再依同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法定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由原法定刑即最輕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依刑法33條第3款前段規定最重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本刑應加重至二分之一,並依刑法第67條之規定即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故法定本刑加重後,最輕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有期徒刑部分,因受刑法第33條第3款但書限制而為最重為2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亦依刑法第33條第5款、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至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下稱加重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罪】。
㈢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就前揭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其起訴法條。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受告知之權利,為憲法第8條第1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內容之一,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然被告若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縱形式上未告知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既無所妨礙,其訴訟程序縱稍有瑕疵,仍不得認為判決有何違法(參見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172號、98年度臺上字第1211號判決,均同此旨)。本案就被告陳文昌、况源慶犯行,本院審理時業就其等於本案行為時之警察身分、職務範圍等事項為實質之調查,且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就該項之事實,亦未有何辯解及主張,已給其等充分防禦之機會,尚無使被告2人無從行使防禦權之情形,縱未告知應變更之罪名,既於其等防禦權無所妨礙,依前開說明,自無突襲裁判之違法,併予敘明。
㈣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就前揭加重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犯行,所為要求、期約之低度行為,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張正涼、康村田、朱慶培亦同,下不贅敘。)
㈤新舊法比較:
⒈連續犯: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刑法雖已刪除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同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文昌、况源慶之上開收賄犯行,均發生於95年7月1日之前,且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應論以連續犯,且科刑上係以一罪論,屬於裁判上一罪;然若依上開新修正刑法,因已無連續犯之規定,被告陳文昌、况源慶之多次收賄犯行,依同法第51 條規定係論以數罪,且併合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被告陳文昌、况源慶較為有利。故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被告陳文昌、况源慶之多次收賄犯行均論以連續犯,並除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法加重其刑。
⒉公務員定義: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正涉及公務員定義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關於公務員之定義亦因應刑法修正而於95年5月30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因此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關於公務員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較修正前趨於嚴格,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惟因被告陳文昌、况源慶本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均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不論依據修正前或後之刑法規定,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均依法具有公務員身分,對其等而言,修正前、後法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另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業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4月24日施行,其中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僅配合酌修項次,故對於本案被告陳文昌、况源慶而言,並非法律變更,附此敘明。對以下被告張正涼、康村田、朱慶培亦同,不另贅敘。
㈥因連續犯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說明:
⒈就楊清林、楊游碧鳳、葉枝詳行賄,透過陳文昌轉交賄款,張正涼收賄,陳文昌與張正涼共同收賄部分:檢察官起訴認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自90年2月間起至91年3月間止,為使該期間經營之酒店得以順利經營,由葉枝詳連續按月在臺中市○○路201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4段147之6號4樓之1之住處附近等處所,多次將上開賄款交付予陳文昌收受(葉枝詳並不知悉交予陳文昌之賄款中有包含行賄張正涼之5萬元),陳文昌再將其中之5萬元轉交予張正涼」部分,因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均證稱該5萬元係交由證人葉美雪處理,然證人葉美雪證稱係外加在被告陳文昌每月收受的30萬賄款外,而起訴書起訴該段期間行賄陳文昌的人已經不是葉美雪而是葉枝詳,葉枝詳又證述其打開看到是三綑千元鈔,研判是30萬元,葉美雪亦證稱陳文昌有向伊反應,每月的賄款仍然是30萬元,並沒有多加5萬元,伊猜測應該是張正涼直接向楊清林、楊游碧鳳拿取,是綜合上開證詞,該段期間無法認定楊清林、楊游碧鳳有如起訴書所載,外加5萬元給張正涼之賄款,透過葉枝詳給陳文昌,轉交張正涼之犯行,因檢察官認與本判決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就被告陳文昌另為無罪的諭知。
⒉就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行賄,况源慶收賄部分:起訴書載「88年2月間起到91年3月間,初期10萬元、中後期5萬元,無暫停中斷」,然證人葉美雪於本院作證時確認其於99年11月17日在調查局所述最詳盡確實,而該次證詞係證稱「從88年7月開始」,且行賄期間「有暫停中斷」,是以證人葉美雪歷次就重點「確實有行賄况源慶」相符之版本中,採信於本院審理作證時確認過,且對被告况源慶較為有利之版本,更正行賄、收賄期間、金額為「自88年7月間起至88年12月止共6個月、自90年1月起到90年5月止共5個月(按月10萬元)、90年9月起到91年3月共7個月(按月5萬元)」,又雖然期間有暫停中斷2次行賄、收賄的情形,然因為雙方均知僅係因特定某家酒店停業而暫停,然楊清林明白證述期間均持續有新開酒店之籌備,是打點警方的工作不能中斷,是足認雙方均無中斷行賄、收賄之概括犯意,附此敘明,就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小於起訴範圍之部分(即88年2月到88 年6月、89年1月到89年12月、90年6月到90年8月),因檢察官認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張正涼收賄部分:
㈠被告張正涼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罪,有關罪名變更、刑法第56條連續犯新舊法比較等部分,均詳如上二、㈠至㈤所載,爰引用之,不另贅述。
㈡因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說明:檢察官起訴認為:「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自90年2月間起至91年3月間止,為使該期間經營之酒店得以順利經營,由葉枝詳連續按月在臺中市○○路201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4段147之6號4樓之1之住處附近等處所,多次將上開賄款交付予陳文昌收受(葉枝詳並不知悉交予陳文昌之賄款中有包含行賄張正涼之5萬元),陳文昌再將其中之5萬元轉交予張正涼」部分,基於同上開二、㈥、⒈被告陳文昌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相同理由,因證人楊清林、楊游碧鳳均證稱該5萬元係交由證人葉美雪處理,然證人葉美雪證稱係伊認為被告張正涼龜毛,不願經手行賄事宜,故該筆5萬元賄款係外加在被告陳文昌每月收受的30萬賄款外,由被告陳文昌經手,然起訴書起訴該段期間行賄陳文昌的人,並非葉美雪,而是葉枝詳,證人葉枝詳又證述其打開紙袋看到是三綑千元鈔,研判是30萬元,而證人葉美雪亦證稱嗣後陳文昌曾經向伊反應,每月的賄款仍然是30萬元,並沒有多加要給張正涼的5萬元,伊猜測應該是張正涼直接向楊清林、楊游碧鳳拿取等語,是綜合上開證詞,該段期間無法認定楊清林、楊游碧鳳有如起訴書所載,外加5萬元給張正涼之賄款,透過葉枝詳給陳文昌,轉交張正涼之犯行,因檢察官認與本判決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就被告張正涼另為無罪的諭知。
四、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收賄部分:
㈠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所犯罪名、變更起訴法條、連續犯新舊法比較等部分,同上開二、陳文昌、况源慶論罪部分㈠至㈤之說明,故引用之而不另贅述。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修正前後均構成共同正犯,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附此敘明)。就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所為91年6月間起到95年6月30日前之按月收賄30萬元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僅論以連續犯一罪,並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法加重其刑。
㈡就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所為前揭91年6月到95年6月之連續收賄犯行和從95年7月到96年5月按月收賄,共計12次收賄犯行,行為、時間不同,應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爰予分論併罰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檢察官雖認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另涉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接續犯,又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將第231條第2項常業犯規定刪除,並將原第3項之公務員包庇罪移為第2項,僅係條次變更,並非法律變更,附此敘明),被告康村田另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或文書罪(接續犯),然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意思收賄,本即在於提供業者「違背職務之不法對價服務」,是其事先通報臨檢訊息、代業者查詢雇用的酒店小姐有無前科,是否為通緝犯等等「積極包庇及洩密之行為」,均係違背職務行為之一部,目的均在於單一使業者楊清林、楊游碧鳳所經營妨害風化犯行之酒店得以順利營業,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即可,毋庸另論構成刑法第231條第2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二罪,檢察官認為係應分論併罰之數罪,與本院認係一行為觸犯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僅論以裁判上一罪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純屬法律見解不同,然本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範圍與檢察官起訴範圍相同,附此敘明。又檢察官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康村田洩漏如附表四編號一;㊹至㊽所示之前科資料等紀錄部分,因該部分之行為與如附表四所示其餘洩密行為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並與前述違背職務收賄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亦予敘明。
四、被告洪維聲部分:核被告洪維聲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五、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行賄部分:
㈠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就上開行賄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康村田、朱慶培部分,核其四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其四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楊清林、楊游碧鳳就其藉由白手套葉美雪、葉枝詳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犯行,在葉美雪、葉枝詳在其各別擔任白手套之期間;楊清林、楊游碧鳳就行賄張正涼犯行;楊清林、楊游碧鳳就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行賄張正涼部分,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1年5月份,共同利用不知情林桂朱行賄張正涼,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部分有關連續犯新舊法之比較,詳如上述,於此不贅,分別就於95年6月30 日前多次行賄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康村田、朱慶培之犯行,均各自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5年7月1日之後,行賄康村田、朱慶培之犯行,應分論併罰共11罪。
㈣因連續犯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逐項說明:
⒈就楊清林、楊游碧鳳、葉枝詳行賄,透過陳文昌轉交賄款,張正涼收賄,陳文昌與張正涼共同收賄部分、
⒉就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行賄,况源慶收賄部分,均有犯罪嫌疑不足原應判無罪之處,因檢察官認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詳見上開被告陳文昌、況源慶、張正涼部分之論述,此不另贅述。
㈤被告葉美雪、葉枝詳所犯妨害風化及連續行賄犯行,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葉美雪有如犯罪事實欄壹、一所載,於85年3月2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兩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雖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然依本案而言,修正前後之規定於被告葉美雪構成累犯,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
㈦被告楊清林、葉美雪在偵查中均自白行賄陳文昌、况源慶之犯行;被告葉枝詳在偵查中自白行賄被告陳文昌之犯行;被告楊清林在偵查中自白行賄被告張正涼之犯行;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在偵查中均自白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之犯行,以上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葉美雪之部分並先加後減之。
㈧另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均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與正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五人,並均經
故就被告楊清林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之犯行及被告楊游碧鳳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之犯行,均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伍、科刑:
一、陳文昌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陳文昌為警察學校93期畢業,任職狀況如附表一,曾於80年間因偵破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搶案,破格升任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巡佐,自85年6月間起違背職務長期收受賄高達1,525萬元,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其犯罪於91年6月終止,並於96年7月16日退休,按月領國家退休俸6萬元左右,經查獲本案始終堅詞否認犯行,甚至否認91年4月21日錄音帶中講話男子、91年5月18日錄影畫面中之男子為伊本人,嗣於99年10月28日為本院裁定羈押,旋於同年11 月1日因急性心肌梗塞,經急診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接受心導管手術,於同年月4日出院,有該院99年11月4日診斷證明書在99偵25406號卷一第147頁可參之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犯罪所得利益,對社會風氣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雖檢察官具體求刑應執有期徒刑22年,然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是被告陳文昌所為連續違背職務收賄之行為,最重只得判處有期徒刑20年,量處有期徒刑19年。
㈡褫奪公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諭知褫奪公權8年。被告陳文昌犯罪後,刑法第37條業經修訂,原條文第2項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規定為:「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毋庸另為法律變更之比較,附此敘明,就以下被告有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亦同,不另贅敘。
㈢被告陳文昌所收受之前揭賄款1,52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况源慶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况源慶為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第106期畢業,任職狀況如附表一,已婚,育有二子一女,均在學,自88年7月起到91年5月間(89年1月到89年12月和90年6-8月除外)違背職務,收受妨害風化業者行賄為155萬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未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刑20年顯屬過重,諭知有期徒刑16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6年。
㈡被告况源慶所收受之前揭賄款15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張正涼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張正涼為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任職狀況如附表一,已婚,育有二子,自91年4月到92年11月違背職務,收受妨害風化業者賄賂高達790萬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並犯罪後否認犯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8年過重,是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6年。
㈡被告張正涼所收受之前揭賄款79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朱慶培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朱慶培為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72年考上調查員,先後在台東、台南、澎湖、高雄、嘉義調動,於89年到台中,93年升任調查專員,已婚,配偶吳美利,育有兩女,一就業、一就學之生活狀況,自91年6月到96年5月長達5年整,推由康村田出面向妨害風化業者收取1800萬元賄賂,並由康村田轉交720萬予朱慶培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積極掩飾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連續犯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就95年6月起之11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應執行25年,超過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20年之上限(現行規定上限為30年,然比較新舊法,顯以舊法20年上限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較為有利),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褫奪公權8年。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追繳沒收(發還)主義(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525號、第5609號判決,亦同此旨)。亦即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則被告康村田與朱慶培況犯前開加重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罪之所得財物計1800萬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五、康村田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康村田係警員班139期畢業,任職狀況如附表一,離婚,育有二女一子,自91年6月到96年5月長達5年整,向妨害風化業者按月收取30萬元賄賂,共1,800萬元(轉交720萬予朱慶培)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就連續犯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就95年6月起之11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應執行25年,超過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20年之上限(現行規定上限為30年,然比較新舊法,顯以舊法20年上限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較為有利),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褫奪公權8 年。
㈡沒收追繳貪污所得財物部分,同朱慶培部分之㈡,不另贅述。
六、爰審酌被告洪維聲為南投高中畢業,考入警察學校限七期警員班受訓後分發,任職狀況如附表一,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學中,明知曾於98年7月8日搜索取締歡喜就好酒店妨害風化犯行,且因偵辦該案獲記嘉獎1支,竟私下與業者楊游碧鳳保持緊密聯繫,代為確認不應公開之偵查狀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積極找蘇維焜作偽證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法定刑度最重僅有期徒刑3年,檢察官求處2年6月未免過重,判處有期徒刑10月。
七、被告楊清林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楊清林係員林鎮明倫國中畢業,從85年進入酒店行業,先後開設如附表二所示酒店,與被告楊游碧鳳為夫妻,育有一子二女,為謀酒店脫衣陪酒之妨害風化犯行不為警方查緝,而能順利營業,而行賄警員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康村田、朱慶培,於妨害風化犯行於99年8月21日查獲後,配合偵查,交代行賄細節,已知悔改,於本院審理時坦然陳述:「這個案子,如果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我說穿了,我有證人保護法保護;如果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我說穿了,我也沒犯法,在這種前提之下,我不需要去做任何偽證或者是昧著良心去說話,包括從這幾天開庭,從我太太的轉交,當然她負責很多的財務她可能會忘記,但是以我來說,我碰觸的是最少的,以剛剛各位律師講的一遍,我聽到這裡,包括剛剛張正涼講的,我不是這裡的管區,所以我根本不可能去拿到錢來幫業者,報告審判長,這是非常大的一個謊言,而且是一個非常大的錯誤點,希望審判長不要被牽移掉,今天業者拿錢去給二分局這個人,並不是因為他是管區他可以幫忙,所謂的白手套是他在二分局他有相當的朋友或者我在五分局也有朋友,雖然我的店是在二分局,我可能用五分局的人來幫忙打點二分局,因為我沒辦法進入二分局的門檻。所以說我剛剛聽完了一遍,我聽了非常生氣,他們一直講說這裡又不是我的管區,所以我不需要拿錢,你們不會給我錢嘛,因為這管區不是我的,這絕對是最大的謊言,真的是這裡的管區他不一定還敢拿,所以都一定透過旁邊來送這個,他絕對,我們絕對不可能說,這間店的管區是他,他敢跟我們拿錢,不可能,我們可能透過五分局來認識他,請他來當白手套送錢過去,是用這一種方法,這是其一。其二,在整個行賄過程中,雖然我參與很少,但是為什麼我要認罪?我說過85年到91年,我根本沒有跟警察去碰面,可是陳文昌跟葉美雪拿錢,葉美雪跟我太太之間就有拿錢,但是我看到的,我才敢講,今天誰有拿到錢,像况源慶為什麼,報告審判長,我只能說我沒有看到他(拿錢),但我知道他有沒有拿錢?他有!但是在我的立場,我眼睛沒看到,我就不能夠說你有拿錢,但是他有沒有?我只能夠說心裡面有,但是有沒有罪?那就要看審判長你怎麼樣去查證,你怎麼去給他判。但是這下面來,有幾個人沒有拿到錢,我相信在座的人心照不宣,我今天真的是聽不下去了我才講,那就有一句台灣話說,走,我們去城隍廟剁雞頭你敢嗎?全家死光光,你敢說你沒拿?但是我知道在法院上不能說這些話,但是你講話你不要推的太離譜。我就敢認,為什麼你老是推的你好像做的很清,你完全都沒有,這真的是聽不下去的話,好像我們夫婦在害你,請問你,如果今天你不是我們的管區,你沒辦法幫我們的忙,我們幹麼一個月給你40萬?錢多啊?我可以拿去捐給孤兒院啊,不是嗎?所以說,我覺得推的太過份了,今天為什麼我會全部說出來?在市調站,第一次借提我的時候,報告審判長,比較激動一點。他告訴我說,我們是來...我說我知道你們是調查局的。他說,你怎麼知道?我說,我等你很久了。他說,你等我幹嘛?我說你早點來,我可以少損失500萬,黃登群的事情我全部配合調查局。報告審判長你可以調,市調站那個調查官黃金泉,你可以調他過來,看我講的對不對,我說我等你們很久了,你們都不要問,我直接告訴你們怎麼一回事。我從康村田認識開始,幫我們的忙,花了1千萬,第二次又給我們拿了300萬,第三次又要來綁票我們,我全部都告訴他,錢的部分我也都告訴他,而且最重要的,他們完全不知道陳文昌的事情,包括康村田的事情他還只知道後半段,前半段他們都還不知道,我為了告訴他們,我從85年開始講,我甚至告訴他,今天台中行政課在辦我的事情,8月21日採取行動,我6月就知道了,你們知不知道?他說,你怎麼知道?你怎麼能夠提早知道?我說我們業者都知道了,那誰說的?需要洪維聲說嗎?洪維聲只是去求證,誰說的?行政課自己說的啦,在哪裡說的?大地球說的啦,我們8月21日抓人,業者6月就知道,我還跟林柏宏林檢察官說,你還要給我收押禁見,我會串供我們早串完了,我們6月就已經知道了,他才嚇一跳,我說我要跑的話我早跑了,我們要串早串了,今天酒店我不怕你辦那三分之一,沒有這種酒店,酒店是最自由的,我把話題又繞回來,今天為什麼我要把陳文昌的事情全部都抖出來?如果我沒有從85年講到91年年節,那這個故事怎麼講,就是只有講三分之一,因為連康村田,市調站都只掌握三分之一而已,不是從頭開始掌握,我算好嘛,你們要知道,反正大家對嘛,我有罪你判我嘛,我沒有罪你還給我嘛,我錯到哪裡你判到哪裡嘛,我也不想隱瞞了嘛,大家都說的很清楚了,就像吃豆腐伴鹽,我就聽不下去了,我就全部講,我從85年開始講,原因是在這裡,報告審判長我比較激動,但是事實我剛剛真的聽了一部分真的聽不下去了,有就有嘛,沒有就沒有。...這些人我都認識很多年,當然他們今天要辯解,我能體會,但是我想不透一點,我今年已經快50歲,我都比他們年紀大,我都認為我們該負的罪我們都是要去負,或許真的認個罪之後,來向審判長求情判個比較輕一點,才是真正他們要去做的,如果他們沒有收錢,我相信審判長硬要判他,不可能,我相信,事情到這裡來,再講下去好像我要把這些朋友害死;不講下去,我不知道要怎麼樣去面對我的人,但是我只能講一句話,為什麼我會主動向黃金泉調查官自首,包括我自白的,包括把我所有的東西都告訴他,雖然他沒有幫我列入在免除其刑,他有幫我太太,我說我沒關係,我不是要邀功或怎麼樣,我是把事實還原給審判長知道,這也可以調黃金泉過來都沒關係,不然都沒有人知道的事情,也是我主動告知跟他解釋。」等語,實足從事司法、偵查工作之公務員警惕,業者行賄乃求順利營生,或有其入錯行不得不然之無奈,然公務員收賄所為何來?捫心自問,若非「職務所賦予之公權力」,公務員本身又有何能耐,能對業者予取予求?衡量被告楊清林對業者方行賄犯行均坦然面對,且盡力協助偵查,需承擔來自收賄方之龐大封口壓力,已付出相當沉重的代價(如起訴書所載,後續還有貪污案件由檢察官偵查中,且被告楊清林於99年10月28日調查中及本院100年5月24日上午審理時證稱:「(問:你於收押期間曾否接獲他人要求串證及詢問本案案情?)答:有的,約於99年9月間(在我於99年9月10日接受貴站提訊之後),我的委任律師吳憲明曾經來臺中看守所看我,吳憲明向我表示是朱慶培要他來看我,並詢問我是如何指證朱慶培等人向我索賄,我則向吳憲明表示我曾經請託朱慶培幫我處理的一些事情,其餘的我則不願意多講,另外因為吳憲明是本公司的法律顧問,我不願意對他解除委任,我只能消極地避免他來陪同我接受詢問。此外,曾向我恐嚇取財500萬元現金,綽號「丁群」之男子(黃登群),現在同樣也收押在臺中看守所,雖然我在臺中看守所是收押禁見,而且也沒有和「丁群」同房,在今日99年10月28日早上,「丁群」的同房收容人(姓名、呼號均不詳)與我同樣要到臺中地檢署應訊,一早準備搭車要到臺中地檢署的收容人先在中央台集合,該名「丁群」的同房收容人看到我身上的編號「819」,即利用集合擦身而過的機會,向我轉述「丁群」要我不要提到「丁群」向我恐嚇取財的事情,也表示他向我恐嚇取財的500萬元與朱慶培無關,朱慶培只是關心,我則向該名「丁群」的同房收容人表示我知道,我不會給自己找麻煩。」)等一切情狀,依照檢察官建議,就法定本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之行賄罪,就行賄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有構成連續犯部分先加重,再按照偵查中自白(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後段規定)、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遞減其刑,就各次行賄犯行,分別從輕量處行賄陳文昌部分有期徒刑6月、行賄况源慶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行賄張正涼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連續行賄康村田、朱慶培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各11次行賄康村田、朱慶培部分,均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計有期徒刑53月),各罪均褫奪公權1年。因行賄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法第41條之規定,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得易科罰金,僅符合易服社會勞動之條件,附此敘明,下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亦同。
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被告楊清林所為上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96年5月間所為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部分除外),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後(50月減為25月),與不應減刑之96年5月犯行之有期徒刑3月(共2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
㈢扣案之被告楊游碧鳳所有之NOKIA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係共同正犯楊游碧鳳供本件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同正犯楊游碧鳳陳明在卷,並有該門號監聽譯文在卷可參,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亦應於被告楊清林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八、被告楊游碧鳳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楊游碧鳳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前,自首與被告楊清林共同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之犯行,爰依
規定,免除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楊游碧鳳為宜寧中學觀光科畢業,主要負責其夫楊清林所出資經營酒店之會計工作,為酒店能順利以脫衣陪酒之妨害風化模式經營,而其夫患遺傳性高血糖、糖尿病,不便與外界應酬,即承擔與警調人員應酬、聯繫、行賄等工作,長期行賄上開警調人員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坦然交代行賄細節,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照檢察官建議,就法定本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之行賄罪,就行賄朱慶培、康村田有構成連續犯部分先加重,再按照偵查中自白(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後段規定)、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遞減其刑,就連續行賄康村田、朱慶培犯行,各處有期徒刑5月,各11次行賄康村田、朱慶培部分,均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計有期徒刑38月),各罪均褫奪公權1年。
㈢有關減刑條例之適用同上開楊清林部分所載,上開徒刑減刑後(35月減為17月15日)與未減刑之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
㈣扣案之被告楊游碧鳳所有之NOKIA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沒收如楊清林部分所述,不另贅述。
九、被告葉美雪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葉美雪為彰化縣永靖國中畢業,曾從事美髮業,80年間開始在楊清林所經營之茶藝館擔任小姐,曾因擔任酒店人頭負責人,而因妨害風化罪判刑1年5月並入監執行(於本案構成累犯),在任職楊清林夫妻所經營酒店期間,從事妨害風化犯行及行賄乃受雇所為,且早於91年4月底自楊清林夫妻所經營之酒店離職,自93年起與先生從事皮件販賣,育有1子1女,女兒年僅6歲,就讀幼稚園大班,正要入國小一年級就讀,需母照料,公公83歲年邁多病,亦須其照顧,有100年5月27日辯護狀所附在學證明、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在卷可參,且本案因楊清林夫妻於99年8月21日遭查獲妨害風化等犯行,始為調查官循線查獲約10年前即已終止之妨害風化、行賄犯行,被告葉美雪亦坦然面對刑責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依照公訴人建議,就連續犯、累犯先加重其刑後均依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就妨害風化犯行判處有期徒刑5月,就行賄陳文昌、况源慶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共20月)。
㈡減刑條例部分同楊清林部分所述,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即有期徒刑10月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
十、被告葉枝詳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葉枝詳為台南市南英高職畢業,從事水電業,因其胞妹葉美雪引薦入楊清林夫妻所經營酒店,於任職期間觸犯妨害風化罪、行賄陳文昌,於91年4月底即已離職,現自營伊甸園營造有限公司,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斟酌連續犯加重、自首減輕等因素,就妨害風化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就連續行賄陳文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11月)。
㈡有關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部分如楊清林部分所述,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 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
㈢末查被告葉枝詳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受雇工作,聽從老闆指示致罹律法,已經離職約10年,雙親年邁需人照顧,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以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依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緩刑宣告直接適用現行刑法第74條之規定)。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96年2月17日正逢除夕,農曆年將至,被告康村田於當日15時許,即至被告楊游碧鳳(與被告楊清林有行賄之共同犯意聯絡)之前揭辦公室,向楊游碧鳳表示其與被告朱慶培於農曆過年期間之資金需求較大等語,而暗示楊游碧鳳能額外交付金錢等好處。楊游碧鳳瞭解其來意後,即當場將賄款22,000元、36,000元,分別裝入紅包袋,並均交付予康村田收受,且請康村田將裝有3萬6000元賄款之紅包轉交予朱慶培。朱慶培於96年2月19日上午11時43分許,即撥打電話予康村田,並以「打牌贏多少」之暗語,確認康村田向楊游碧鳳收取之賄款金額;康村田則回答「一個3.6,一個2.2」,向朱慶培暗示所收取賄款金額為3萬6000元與2萬2000元。嗣康村田即於96年2月19日至22日間之某日,將該筆3萬6000元賄款轉分配予朱慶培。朱慶培於96年2月22日17時18分許,即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表示已收到康村田所轉交之「紅包」(即暗指該筆3萬6000元賄款),並向楊游碧鳳表示感謝與賀年之意,因認此部分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係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被告康村田、朱慶培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罪嫌部分,收受上開金額紅包之事實,雖據被告康村田、朱慶培矢口否認,惟經證人楊游碧鳳證述明確,並有附證三譯文可佐,被告朱慶培先辯稱係包給其父之紅包2000元,後又稱係康村田打麻將,又稱係楊游碧鳳包給伊2000元過年紅包,伊沒有收,請康村田直接捐出作為楊清林夫妻酒店該年度在通豪飯店春酒的摸彩禮品云云,跟被告康村田所述不符(朱慶培根本沒有要伊捐出朱慶培的紅包),應以證人楊游碧鳳所述可信,是收受紅包的客觀事實堪以認定。又以中國人的禮俗,楊清林、楊游碧鳳和康村田、朱慶培為平輩,彼此之間並無互包紅包的道理,若為單純出於交情之紅包,頂多意思、意思,亦毋庸包到兩、三萬的鉅款,且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以何回贈該年節紅包?亦未見其等陳明,楊游碧鳳包22,000元紅包予康村田、包36,000元紅包予朱慶培,金額超過一般年節禮俗,確實有違常理,惟因證人楊游碧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此筆紅包係出於情誼,而無期望被告康村田、朱慶培提供違背職務行為為對價之意思,且依照上開有罪部分之認定,被告康村田、朱慶培就違背職務行為,本已按月收取30萬元賄款,是就此單筆應景之春節紅包,尚乏證據認定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有另行行賄、被告康村田、朱慶培有另行收賄之犯意,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99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7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132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後)第28條、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後)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判決如主文。
主文附表:┌──┬────┬─────┬───────────────┐│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主文 │├──┼────┼─────┼───────────────┤│一 │陳文昌 │犯罪事實肆│陳文昌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連續對││ │ │、一、㈠、│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 │ │㈡ │有期徒刑拾玖年,禠奪公權捌年。││ │ │ │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伍萬元應││ │ │ │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 │况源慶 │犯罪事實肆│况源慶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連續對││ │ │、一、㈢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 │ │ │有期徒刑拾陸年,禠奪公權陸年。││ │ │ │所得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追繳││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 │張正涼 │犯罪事實肆│張正涼有調查職務之人員,連續對││ │ │、二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 │ │ │有期徒刑拾柒年,禠奪公權陸年。││ │ │ │所得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元應追繳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四 │朱慶培 │犯罪事實肆│朱慶培、康村田有調查職務之人員││ │康村田 │、三(95年│,共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 │6月30日前)│收受賄賂,各處有期徒刑拾捌年,││ │ │ │褫奪公權捌年,所得新台幣壹仟肆││ │ │ │佰柒拾萬元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被告朱││ │ │ │慶培、康村田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 │ │ │之。 ││ │ ├─────┼───────────────┤│ │ │犯罪事實肆│朱慶培、康村田有調查職務之人員││ │ │、三(95年│,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 │7月1日後)│賄賂,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拾││ │ │ │陸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新台幣││ │ │ │各叁拾萬元(合計叁佰叁拾萬元)││ │ │ │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 │ │法追繳時,應以被告朱慶培、康村││ │ │ │田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五 │洪維聲 │犯罪事實肆│洪維聲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 │、四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 │ │ │拾月。 │├──┼────┼─────┼───────────────┤│六 │楊清林 │犯罪事實肆│楊清林、楊游碧鳳不具公務員之身││ │楊游碧鳳│、一、㈠、│分,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 │ │㈡(陳文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楊清林處││ │ │部分)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褫奪公權壹年;楊游碧鳳免刑。││ │ ├─────┼───────────────┤│ │ │犯罪事實肆│楊清林、楊游碧鳳不具公務員之身││ │ │、一、㈢(│分,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 │ │況源慶部分│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楊清林處││ │ │)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褫奪公權壹年;楊游碧鳳免刑。││ │ ├─────┼───────────────┤│ │ │犯罪事實肆│楊清林、楊游碧鳳不具公務員之身││ │ │、二(張正│分,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 │ │涼部分)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楊清林處││ │ │ │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楊游碧鳳││ │ │ │免刑。 ││ │ ├─────┼───────────────┤│ │ │犯罪事實肆│楊清林、楊游碧鳳不具公務員之身││ │ │、三(朱慶│分,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 │ │培、康村田│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處有期││ │ │95年6月30 │徒刑伍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 │ │日前) │伍日,各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楊游││ │ │ │碧鳳NOKIA行電話壹支(含門號095││ │ │ │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 │ ├─────┼───────────────┤│ │ │犯罪事實肆│楊清林、楊游碧鳳不具公務員之身││ │ │、三(朱慶│分,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 │ │培、康村田│之行為,交付賄賂,共十一罪,各││ │ │95年7月1日│處有期徒刑叁月,除民國九十六年││ │ │後) │五月犯行不予減刑外,其餘十罪,││ │ │ │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各褫││ │ │ │奪公權壹年,扣案楊游碧鳳NOKIA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卡壹枚)沒收。 │├──┼────┼─────┼───────────────┤│七 │葉美雪 │犯罪事實叁│葉美雪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 │ │ │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 │ │ │徒刑貳月拾伍日。 ││ │ ├─────┼───────────────┤│ │ │犯罪事實肆│葉美雪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共同連││ │ │、一、㈠(│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 │陳文昌) │,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 │ │ │壹年。 ││ │ ├─────┼───────────────┤│ │ │犯罪事實肆│葉美雪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共同連││ │ │、一、㈢(│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 │況源慶) │,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褫││ │ │ │奪公權壹年。 │├──┼────┼─────┼───────────────┤│八 │葉枝詳 │犯罪事實叁│葉枝詳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 │ │ │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 │ │ │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月。 ││ │ ├─────┼───────────────┤│ │ │犯罪事實肆│葉枝詳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共同連││ │ │、一、㈡ │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 │(陳文昌)│,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柒月,減││ │ │ │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褫奪公權││ │ │ │壹年。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公務員任職狀況
┌──┬───┬─────┬────────────┐
│編號│被告 │任職期間 │服務單位及職稱 │
├──┼───┼─────┼────────────┤
│一 │朱慶培│73年至89年│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
│ │(99. │ │科員 │
│ │10.28.│ ├────────────┤
│ │調查筆│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
│ │錄,見│ │(現改制為臺南市調查處)│
│ │99年度│ │調查員 │
│ │他字第│ ├────────────┤
│ │5122號│ │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
│ │卷二,│ │調查員 │
│ │第185 │ ├────────────┤
│ │頁) │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
│ │ │ │處高雄站調查員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 │ │ │調查員 │
│ │ ├─────┼────────────┤
│ │ │89年至93年│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
│ │ │ │(現改制為臺中市調查處,│
│ │ │ │下同)調查員, │
│ │ ├─────┼────────────┤
│ │ │93年迄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
│ │ │ │調查官 │
├──┼───┼─────┼────────────┤
│二 │康村田│78.01.16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見99│79.01.01 │一大隊隊員 │
│ │年度他├─────┼────────────┤
│ │字第51│79.01.0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22號卷│81.06.27 │總隊第四大隊隊員 │
│ │二,第├─────┼────────────┤
│ │62-63 │81.06.27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頁警察│82.01.04 │總隊第三大隊隊員 │
│ │人員人├─────┼────────────┤
│ │事資料│81.07.28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簡歷表│82.01.04 │總隊第四大隊隊員 │
│ │) ├─────┼────────────┤
│ │ │82.01.04至│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
│ │ │82.01.15 │中市政府警察局,下同)警│
│ │ │ │員 │
│ │ ├─────┼────────────┤
│ │ │82.01.15至│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
│ │ │87.05.02 │派出所警員 │
│ │ ├─────┼────────────┤
│ │ │87.05.02至│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溫寮│
│ │ │88.06.21 │駐在所警員 │
│ │ ├─────┼────────────┤
│ │ │88.06.21至│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
│ │ │88.09.16 │漁港派出所警員 │
│ │ ├─────┼────────────┤
│ │ │88.09.16至│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
│ │ │91.01.10 │派出所警員 │
│ │ ├─────┼────────────┤
│ │ │91.01.10至│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
│ │ │92.01.01 │派出所警員 │
│ │ ├─────┼────────────┤
│ │ │92.01.01至│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
│ │ │94.04.14 │中市政府警察局,下同)第│
│ │ │ │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警員 │
│ │ ├─────┼────────────┤
│ │ │94.04.14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7.01 │五分局偵查員 │
│ │ ├─────┼────────────┤
│ │ │94.07.0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5.01.10 │中五分局偵查佐 │
│ │ ├─────┼────────────┤
│ │ │95.01.10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5.12.12 │第一組(現改制為第一隊)│
│ │ │ │偵查佐 │
│ │ ├─────┼────────────┤
│ │ │95.12.12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6.08.01 │偵查第二隊偵查佐 │
│ │ ├─────┼────────────┤
│ │ │96.08.0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7.11.19 │偵查第三隊偵查佐 │
│ │ ├─────┼────────────┤
│ │ │97.11.19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備│
│ │ │98.10.23 │隊警員 │
│ │ ├─────┼────────────┤
│ │ │98.10.2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
│ │ │99.01.05 │派出所警員 │
│ │ ├─────┼────────────┤
│ │ │99.01.0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 │ │迄今 │前金分駐所警員 │
├──┼───┼─────┼────────────┤
│三 │陳文昌│65.07.25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 │(見99│66.01.31 │大隊實習警員 │
│ │年度他├─────┼────────────┤
│ │字第51│66.01.31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 │22號卷│68.08.06 │大隊警員 │
│ │二,第├─────┼────────────┤
│ │56-57 │68.08.06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 │頁警察│70.05.29 │警員 │
│ │人員人├─────┼────────────┤
│ │事資料│70.05.29至│臺中縣警察局警員 │
│ │簡歷表│75.02.03 │ │
│ │) ├─────┼────────────┤
│ │ │75.02.03至│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
│ │ │77.02.13 │員 │
│ │ ├─────┼────────────┤
│ │ │77.02.1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
│ │ │79.03.03 │ │
│ │ ├─────┼────────────┤
│ │ │79.03.0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
│ │ │80.05.27 │ │
│ │ ├─────┼────────────┤
│ │ │80.05.2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
│ │ │87.08.05 │派出所巡佐 │
│ │ ├─────┼────────────┤
│ │ │87.08.0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備│
│ │ │87.12.15 │隊巡佐 │
│ │ ├─────┼────────────┤
│ │ │87.08.28至│停職 │
│ │ │87.11.05 │ │
│ │ ├─────┼────────────┤
│ │ │87.12.1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
│ │ │90.01.01 │派出所巡佐 │
│ │ ├─────┼────────────┤
│ │ │90.01.01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
│ │ │91.03.27 │派出所巡佐 │
│ │ ├─────┼────────────┤
│ │ │91.03.2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
│ │ │96.01.17 │派出所巡佐 │
│ │ ├─────┼────────────┤
│ │ │96.01.1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
│ │ │96.07.16 │分駐所巡佐 │
│ │ ├─────┼────────────┤
│ │ │96.07.16 │自願退休 │
├──┼───┼─────┼────────────┤
│四 │况源慶│73.11.14至│臺灣省保安警察局第一總隊│
│ │(見99│74.05.27 │實習隊員 │
│ │年度他├─────┼────────────┤
│ │字第51│74.05.27至│臺灣省保安警察局第一總隊│
│ │22號卷│74.12.18 │隊員 │
│ │二,第├─────┼────────────┤
│ │58-59 │74.12.18至│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
│ │頁警察│76.09.13 │員 │
│ │人員人├─────┼────────────┤
│ │事資料│76.09.13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
│ │簡歷表│79.11.17 │ │
│ │) ├─────┼────────────┤
│ │ │79.11.1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
│ │ │87.04.27 │派出所警員 │
│ │ ├─────┼────────────┤
│ │ │87.04.27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
│ │ │88.02.26 │分駐所警員 │
│ │ ├─────┼────────────┤
│ │ │88.02.26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2.01.31 │五分局偵查員 │
│ │ ├─────┼────────────┤
│ │ │92.01.3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7.01 │五分局小隊長 │
│ │ ├─────┼────────────┤
│ │ │94.07.01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5.12.12 │中五分局小隊長 │
│ │ ├─────┼────────────┤
│ │ │95.12.12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98.01.14 │偵查第三隊小隊長 │
│ │ ├─────┼────────────┤
│ │ │98.01.14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迄今 │中五分局小隊長 │
├──┼───┼─────┼────────────┤
│五 │張正涼│77.04.01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見99│78.05.08 │一大隊試用隊員 │
│ │年度偵├─────┼────────────┤
│ │字第25│78.05.08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406號 │78.11.23 │一大隊實習隊員 │
│ │卷三,├─────┼────────────┤
│ │第110-│78.11.23至│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 │111頁 │79.01.01 │一大隊隊員 │
│ │人事資├─────┼────────────┤
│ │料列表│79.01.0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報表)│79.11.11 │總隊第一大隊隊員 │
│ │ ├─────┼────────────┤
│ │ │79.11.11至│臺中市警察局警員 │
│ │ │79.11.21 │ │
│ │ ├─────┼────────────┤
│ │ │79.11.21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
│ │ │81.01.09 │ │
│ │ ├─────┼────────────┤
│ │ │81.01.09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
│ │ │87.04.24 │派出所警員 │
│ │ ├─────┼────────────┤
│ │ │87.04.24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 │ │90.04.20 │派出所警員 │
│ │ ├─────┼────────────┤
│ │ │90.04.20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
│ │ │92.03.26 │組(現改制為偵查隊)警員│
│ │ ├─────┼────────────┤
│ │ │92.03.26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3.02 │二分局偵查員 │
│ │ ├─────┼────────────┤
│ │ │94.03.02至│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
│ │ │94.07.01 │五分局小隊長 │
│ │ ├─────┼────────────┤
│ │ │94.07.01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迄今 │中五分局小隊長 │
├──┼───┼─────┼────────────┤
│六 │洪維聲│78.01.16至│臺灣省保安警察隊第一大隊│
│ │(見99│79.01.01 │隊員 │
│ │年度他├─────┼────────────┤
│ │字第51│79.01.0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22號卷│80.01.10 │總隊第一大隊隊員 │
│ │二,第├─────┼────────────┤
│ │60-61 │80.01.10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頁警察│80.06.29 │總隊第五大隊隊員 │
│ │人員人├─────┼────────────┤
│ │事資料│80.06.29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簡歷表│83.08.31 │總隊第三大隊隊員 │
│ │) ├─────┼────────────┤
│ │ │83.08.31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 │ │84.01.13 │總隊第二大隊隊員 │
│ │ ├─────┼────────────┤
│ │ │84.01.13至│臺中市警察局警員 │
│ │ │84.01.16 │ │
│ │ ├─────┼────────────┤
│ │ │84.01.16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
│ │ │84.01.18 │ │
│ │ ├─────┼────────────┤
│ │ │84.01.18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
│ │ │90.08.09 │分駐所警員 │
│ │ ├─────┼────────────┤
│ │ │90.08.09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督察│
│ │ │91.08.18 │室警員 │
│ │ ├─────┼────────────┤
│ │ │91.08.18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
│ │ │91.10.18 │派出所警員 │
│ │ ├─────┼────────────┤
│ │ │91.10.18至│臺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霹│
│ │ │94.03.25 │靂小組警員 │
│ │ ├─────┼────────────┤
│ │ │94.03.2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務│
│ │ │94.08.31 │指揮中心巡佐 │
│ │ ├─────┼────────────┤
│ │ │94.08.31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
│ │ │97.06.25 │分駐所巡佐 │
│ │ ├─────┼────────────┤
│ │ │97.06.25至│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
│ │ │98.03.02 │派出所巡佐 │
│ │ ├─────┼────────────┤
│ │ │98.03.02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備│
│ │ │迄今 │隊巡佐 │
└──┴───┴─────┴────────────┘
附表二:妨害風化酒店經營狀況
┌──┬─────┬────┬────────┬────────┐
│編號│營運期間 │酒店名稱│地點 │備註 │
├──┼─────┼────┼────────┼────────┤
│一 │85、86年間│歡喜就好│臺中市○○路與后│①葉美雪99.11.17│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庄路口附近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2540│
│ │ │ │ │ 6號卷二,第36-│
│ │ │ │ │ 39頁) │
├──┼─────┼────┼────────┼────────┤
│二 │85、86年間│柔情似水│臺中市○區○○路│①楊清林99.12.14│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127號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2540│
│ │ │ │ │ 6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三 │85、86年間│逍遙自在│臺中市○○路○段 │①楊游碧鳳100.0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與華美西街口附近│ .15調查筆錄( │
│ │ │ │ │ 見99年度偵字第│
│ │ │ │ │ 25406號卷四P.7│
│ │ │ │ │ 3-75反面) │
├──┼─────┼────┼────────┼────────┤
│四 │86、87年間│春夏秋冬│臺中市○區○○路│①楊游碧鳳99.1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3段196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年度偵字第25│
│ │ │ │ │ 406號卷二,第1│
│ │ │ │ │ 95-199頁) │
│ │ │ │ │②葉美雪99.10.28│
│ │ │ │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他度他字第5122│
│ │ │ │ │ 號卷二,第281-│
│ │ │ │ │ 287頁) │
│ │ │ │ │③楊清林99.12.14│
│ │ │ │ │ 調查筆錄(99年│
│ │ │ │ │ 度偵字第25406 │
│ │ │ │ │ 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五 │87、88年間│愛來愛去│臺中市北屯區文心│①楊游碧鳳99.1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路4段786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年度偵字第25│
│ │ │ │ │ 406號卷二,第 │
│ │ │ │ │ 195-199頁) │
│ │ │ │ │②楊清林99.12.14│
│ │ │ │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2540│
│ │ │ │ │ 6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六 │88年間 │水車姑娘│臺中市○區○○路│①楊游碧鳳99.12.│
│ │經營約半年│KTV酒店 │71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年度偵字第25│
│ │ │ │ │ 406號卷二,第 │
│ │ │ │ │ 195-199頁) │
│ │ │ │ │②葉美雪99.12.15│
│ │ │ │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2540│
│ │ │ │ │ 6號卷二,第205│
│ │ │ │ │ -209頁) │
│ │ │ │ │③楊清林99.12.14│
│ │ │ │ │ 調查筆錄(99年│
│ │ │ │ │ 度偵字第25406 │
│ │ │ │ │ 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七 │88年底 │非我莫屬│臺中市○區○○路│①葉美雪99.12.15│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與美村路口附近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2540│
│ │ │ │ │ 6號卷二,第205│
│ │ │ │ │ -209頁) │
├──┼─────┼────┼────────┼────────┤
│八 │89、90年間│歌聲戀情│臺中市○區○○路│①楊游碧鳳99.12.│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279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年度偵字第25│
│ │ │ │ │ 406號卷二,第1│
│ │ │ │ │ 95-199 頁) │
│ │ │ │ │②楊清林99.12.14│
│ │ │ │ │ 調查筆錄(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2540│
│ │ │ │ │ 6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九 │89、90年間│辣辣的心│臺中市北屯區文心│①楊清林99.12.14│
│ │經營約1年 │KTV酒店 │路4段619號對面 │ 調查筆錄(99年│
│ │ │ │ │ 度偵字第25406 │
│ │ │ │ │ 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十 │89年至91年│一見鍾情│臺中市○區○○路│①楊清林99.12.14│
│ │4、5月間 │KTV酒店 │279號 │ 調查筆錄(99年│
│ │ │ │ │ 度偵字第25406 │
│ │ │ │ │ 號卷二,第179-│
│ │ │ │ │ 183反面) │
├──┼─────┼────┼────────┼────────┤
│十一│90年4月間 │給我感覺│臺中市○區○○路│①楊游碧鳳99.12.│
│ │至91年6月 │KTV酒店 │2段92號6樓之2 │ 15偵訊筆錄(見│
│ │(起訴書誤│ │ │ 99年度偵字第25│
│ │載為5月) │ │ │ 406號卷二,第1│
│ │間止 │ │ │ 95-199頁) │
│ │ │ │ │②葉美雪99.10.28│
│ │ │ │ │ 偵訊筆錄(見99│
│ │ │ │ │ 他度他字第5122│
│ │ │ │ │ 號卷二,第281-│
│ │ │ │ │ 287頁) │
│ │ │ │ │③核准設立日期為│
│ │ │ │ │ 90.04.04,登記│
│ │ │ │ │ 名稱為「給我感│
│ │ │ │ │ 覺視聽伴唱名店│
│ │ │ │ │ 」(見99年度偵│
│ │ │ │ │ 字25406號卷二 │
│ │ │ │ │ ,第229頁商業 │
│ │ │ │ │ 登記資料) │
├──┼─────┼────┼────────┼────────┤
│十二│91.06.09至│歡喜就好│臺中市○區○○路│①楊游碧鳳99.12.│
│ │99.08.21止│KTV酒店 │201號 │ 15偵訊筆錄(見│
│ │ │ │ │ 99年度偵字第25│
│ │ │ │ │ 406號卷二,第1│
│ │ │ │ │ 95-199頁) │
│ │ │ │ │②核准設立日期為│
│ │ │ │ │ 91.03.04,登記│
│ │ │ │ │ 名稱為「歡喜就│
│ │ │ │ │ 好視廳歌唱名店│
│ │ │ │ │ 」(見99年度偵│
│ │ │ │ │ 字25406號卷二 │
│ │ │ │ │ ,第230頁商業 │
│ │ │ │ │ 登記資料) │
├──┼─────┼────┼────────┼────────┤
│十三│95、96年間│春夏秋冬│臺中市北屯區文心│①楊游碧鳳100.02│
│ │經營約2年 │KTV酒店 │路4段619號 │ .15調查筆錄( │
│ │ │ │ │ 見99年度偵字第│
│ │ │ │ │ 25406號卷四, │
│ │ │ │ │ 第73-75反面) │
└──┴─────┴────┴────────┴────────┘
附表三:康村田洩密之犯罪事實
┌──┬─────┬─────────┬─────────┬───────┐
│編號│洩漏時間 │詢問身分證統一編 │洩漏內容 │備註 │
│ │ │號、姓名或車號 │ │ │
├──┼─────┼─────────┼─────────┼───────┤
│一 │93年5月間 │①B222055***鄭○年│前科紀錄、通緝或失│⑴見99年度偵字│
│ │某日時許 │②F124152*** │蹤等之資料 │ 第25406號卷 │
│ │ │③L123669*** │ │ ㈠第151-169 │
│ │ │④B200025*** │ │ 頁所附之刑案│
│ │ │⑤L201864*** │ │ 資料作業集中│
│ │ │⑥B221870*** │ │ 查詢報表、查│
│ │ │⑦B220863*** │ │ 捕逃犯作業集│
│ │ │⑧C221163*** │ │ 中查詢報表、│
│ │ │⑨B220652*** │ │ 查尋人口作業│
│ │ │⑩M121385*** │ │ 集中查詢報表│
│ │ │⑪A122504*** │ │⑵編號㊹-㊽起 │
│ │ │⑫L123306*** │ │ 訴書未記載 │
│ │ │⑬J121084*** │ │ │
│ │ │⑭K122605***周○憲│ │ │
│ │ │⑮L122715***柯○良│ │ │
│ │ │⑯B220858*** │ │ │
│ │ │⑰B200992*** │ │ │
│ │ │⑱N203202*** │ │ │
│ │ │⑲B200973***賴○雪│ │ │
│ │ │⑳F126042***徐○謙│ │ │
│ │ │㉑S222790***李○梅│ │ │
│ │ │㉒I123683*** │ │ │
│ │ │㉓L123640*** │ │ │
│ │ │㉔N222665***顏○菊│ │ │
│ │ │㉕X200063***劉○蘭│ │ │
│ │ │㉖B221097***王○鴻│ │ │
│ │ │㉗M121998*** │ │ │
│ │ │㉘H221794*** │ │ │
│ │ │㉙B201233***委○選│ │ │
│ │ │㉚T122471***鄭○明│ │ │
│ │ │㉛B121987*** │ │ │
│ │ │㉜L122205*** │ │ │
│ │ │㉝L123106*** │ │ │
│ │ │㉞F126623*** │ │ │
│ │ │㉟U121184***王○強│ │ │
│ │ │㊱M121755*** │ │ │
│ │ │㊲L121762***張○發│ │ │
│ │ │㊳F126414*** │ │ │
│ │ │㊴P120167*** │ │ │
│ │ │㊵N120260*** │ │ │
│ │ │㊶M120708*** │ │ │
│ │ │㊷Q121575*** │ │ │
│ │ │㊸N101033***楊○鐘│ │ │
│ │ │㊹J220310*** │ │ │
│ │ │㊺L123377*** │ │ │
│ │ │㊻ 220208*** │ │ │
│ │ │㊼B221089*** │ │ │
│ │ │㊽L123433*** │ │ │
├──┼─────┼─────────┼─────────┼───────┤
│二 │95.09.09 │㊾E223264***蔡○芳│戶政事務所報失蹤 │參附證四 │
│ │01:37:06 ├─────────┼─────────┤ │
│ │ │㊿R224396***吳○琪│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三 │95.09.12 │E222232***張○玲│毒品及動產擔保前科│ │
│ │22:43:21 │ │ │ │
├──┼─────┼─────────┼─────────┤ │
│四 │95.09.18 │N224568***康○萍│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8:23:58 ├─────────┼─────────┤ │
│ │ │N224255***柯○婷│竊盜、遺棄前科 │ │
├──┼─────┼─────────┼─────────┤ │
│五 │95.09.20 │T223379***李○真│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9:36:24 ├─────────┼─────────┤ │
│ │ │C223332***柯○菁│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六 │95.09.28 │Q222973***劉○瑄│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4:46:03 │ │ │ │
├──┼─────┼─────────┼─────────┤ │
│七 │95.10.21 │J220155***陳○予│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0:16:53 ├─────────┼─────────┤ │
│ │ │S223391***曾○君│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八 │95.10.24 │U221018***賴○筠│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4:40 │ │ │ │
├──┼─────┼─────────┼─────────┤ │
│九 │95.10.26 │B222057***陳○青│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9:21:05 ├─────────┼─────────┤ │
│ │ │F224621***鄭○如│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C220493***呂○慧│下迷藥之前科 │ │
│ │ ├─────────┼─────────┤ │
│ │ │3D-0***歐○娟 │車主及地址資料 │ │
├──┼─────┼─────────┼─────────┤ │
│十 │95.10.30 │A224600***羅○榕│毒品前科 │ │
│ │11:12 │ │ │ │
├──┼─────┼─────────┼─────────┤ │
│一一│95.11.06 │N224109***劉○菁│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7:39:30 ├─────────┼─────────┤ │
│ │ │M221540***李○芳│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H222667***李○合│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A227641***沈○欣│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 │
│ │ │A222485***尹○藤│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一二│95.11.13 │Q221276***陳○涵│生日及地址資料 │ │
│ │17:29:53 │ │ │ │
├──┼─────┼─────────┼─────────┤ │
│一三│95.11.15 │7***-FB │車主余○英 │ │
│ │18時許 │ │ │ │
├──┼─────┼─────────┼─────────┤ │
│一四│95.11.17 │E223095***許○娜│偽造文書前科 │ │
│ │17:54:00 │ │ │ │
├──┼─────┼─────────┼─────────┤ │
│一五│95.11.22 │R222036***簡○慧│酒駕前科 │ │
│ │17:39:24 │ │ │ │
├──┼─────┼─────────┼─────────┤ │
│一六│95.11.27 │T223140***曾○真│無通緝,但有誣告 │ │
│ │11:48:28 │ │前科 │ │
│ │ ├─────────┼─────────┤ │
│ │ │2***-PT │車籍資料 │ │
│ │ │ ○鈦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D221850***陳○儀│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一七│95.12.06 │A224666***高○ │毒品前科 │ │
│ │16:20:16 │ │ │ │
├──┼─────┼─────────┼─────────┤ │
│一八│96.01.02 │L222130***周○羚│妨害婚姻前科 │ │
│ │19:54:52 │ │ │ │
├──┼─────┼─────────┼─────────┤ │
│一九│96.01.04 │M221989***涂○娟│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20:36:21 │ │ │ │
├──┼─────┼─────────┼─────────┤ │
│二○│96.01.05後│T223153***陳○婷│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日時許 ├─────────┼─────────┤ │
│ │ │D220247***王○雅│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二一│96.01.17 │B222520***葉○鈺│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8:03:59 │ │ │ │
├──┼─────┼─────────┼─────────┤ │
│二二│96.01.24 │S221046***張○心│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時許 ├─────────┼─────────┤ │
│ │ │L223982***廖○柔│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二三│96.01.31~ │X220094***黃○玉│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96.02.01間│ │ │ │
│ │某時許 │ │ │ │
├──┼─────┼─────────┼─────────┤ │
│二四│96.02.13 │E222853*** │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時許 │ 蘇○琪 │ │ │
├──┼─────┼─────────┼─────────┤ │
│二五│96.02.26 │A225041***王○淳│詐欺、偽造文書前科│ │
│ │某時許 ├─────────┼─────────┤ │
│ │ │M221583***賴○蓓│組織犯罪、詐欺前科│ │
├──┼─────┼─────────┼─────────┤ │
│二六│96.03.03 │N221489***粘○貞│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5:01:03 │ │ │ │
├──┼─────┼─────────┼─────────┤ │
│二七│96.03.09 │N225032***陳○慈│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19:53:02 │ │ │ │
├──┼─────┼─────────┼─────────┤ │
│二八│96.03.15 │B221887***蔡○蓁│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某時許 ├─────────┼─────────┤ │
│ │ │H222806***徐○芬│無前科或失蹤等資料│ │
├──┼─────┼─────────┼─────────┤ │
│二九│96.03.27後│4***-LP │車主登記臺中市○○│ │
│ │某日時許 │ │局 │ │
│ │ ├─────────┼─────────┤ │
│ │ │0***-ND │車主登記為宜○傢俱│ │
│ │ │ │城 │ │
├──┼─────┼─────────┼─────────┤ │
│三○│96.04.01 │B120733***賴○男│地址及無前科或失蹤│ │
│ │15:12:46 │ │等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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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5406號
100年度偵字第3960號
被 告 朱慶培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南投縣魚池鄉○○路118號
現住臺中市○里區○○路19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在押)
選 任
辯 護 人 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
蔡其龍律師(已於99年11月2日解除委任)
陳 健律師(已於99年11月2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康村田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4之213號
現住臺中市○區○○街126巷1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在押)
選 任
辯 護 人 許漢鄰律師
被 告 况源慶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209號3
樓
現住臺中市○○區○○路1段207巷25
弄8之8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在押)
選 任
辯 護 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陳文昌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北區○○○○街1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 任
辯 護 人 賴俊宏律師
宋永祥律師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洪維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96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 任
辯 護 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張正涼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街13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 任
辯 護 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葉美雪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段147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 任
辯 護 人 劉進堂律師
被 告 楊清林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30巷17弄3號
居臺中市北屯區○○○○街4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選 任
辯 護 人 吳憲明律師
被 告 楊游碧鳳 女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30巷17弄3號
居臺中市北屯區○○○○街4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葉枝詳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路○區○○路462號
現住臺中市○區○○○路4段147之6
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美雪曾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
8 月確定,且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民國85
年3 月2 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朱慶培自89年間起,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現改
制為臺中市調查處,下同)調查官。康村田於88年9 月16日
至91年12月31日間,先後擔任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與龍東派出所之警員;
於92年1 月1 日至94年4 月13日,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現改
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同)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警員;
於94年4 月14日至95年1 月9 日間,先後擔任第五分局偵查
員與偵查佐;於95年1 月10日至97年11月18日間,先後擔任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一組(現改制為第一隊)、第
二隊、第三隊之偵查佐(現職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前金分駐所警員)。况源慶於79年11月17日至87年4 月26日
間,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警員;於87年4
月27日至88年2 月25日間,擔任第一分局西區分駐所警員;
於88年2 月26日至92年1月30日間,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五
分局偵查員(現職為第五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陳文昌於83
年至85年某月間,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巡
佐;之後至87年8 月4 日止,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
平派出所巡佐;於87年8 月5 日至87年12月14日間,擔任第
五分局警備隊巡佐;於87年12月15日至89年12月31日間,擔
任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巡佐;於90年1 月1 日至91年3 月26
日間,擔任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巡佐;於91年3 月27日至96
年1 月16日間,擔任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巡佐(已於96年7
月16日退休)。洪維聲自98年3 月2 日起,擔任臺中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警備隊巡佐,並支援臺中市警察局督察室靖紀小
組。張正涼於87年4 月24日至90年4 月19日間,擔任臺中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於90年4 月20日至94年3
月1 日間,先後擔任第二分局第三組(現改制為偵查隊)之
警員與偵查員(現職為第五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康村田、
况源慶、陳文昌、洪維聲、張正涼均負有查報取締色情酒店
KTV之職務,且與朱慶培均有調查各類犯罪之職務,渠等
皆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調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
三、楊清林與其妻楊游碧鳳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85年某月間起至
99年8 月21日止,先後在臺中市○○路經營「歡喜就好KT
V酒店」(位於臺中市○○路與后庄路口附近)、在臺中市
○區○○路127 號經營「柔情似水KTV酒店」、在臺中市
○○路○ 段與華美西街口附近經營「逍遙自在KTV酒店」
(位於文心路3 段與華美西街口附近;且上開3 家酒店均係
於85、86年間經營,經營期間各約1 年)、在臺中市○區○
○路3 段196 號經營「春夏秋冬KTV酒店」(係於86、87
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1 年)、在臺中市○○區○○路4 段
786 號經營「愛來愛去KTV酒店」(係於87、88年間經營
,經營期間約1 年)、在臺中市○區○○路71號經營「水車
姑娘KTV酒店」(係於88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半年)、
在臺中市○區○○路與美村路口附近經營「非我莫屬KTV
酒店」(係於88年底經營,經營期間約1 年)、在臺中市○
區○○路279 號經營「歌聲戀情KTV酒店」(係於89、90
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1 年)、在臺中市○○區○○路4 段
619 號對面經營「辣辣的心KTV酒店」(上開2 家酒店均
係於89、90年間經營,經營期間各約1 年)、在臺中市○區
○○路279 號經營「一見鍾情KTV酒店」(上開酒店約於
89年至91年4、5月間經營)、在臺中市○區○○路2 段92號
6 樓之2 經營「給我感覺KTV酒店」(核准設立日期為90
年4 月4 日,登記名稱為「給我感覺視聽伴唱名店」,經營
期間係至91年5 月間為止)、在臺中市○區○○路201 號經
營「歡喜就好KTV酒店」(核准設立日期為91年3 月4 日
,登記名稱為「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自91年6 月9 日
起開始營業,至99年8 月21日被警查獲而結束營業)、在臺
中市○○區○○路4 段619 號經營「春夏秋冬KTV酒店」
(約於95、96年間經營,經營期間約2 年),並均僱用公關
小姐在包廂內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
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等處之性
交或猥褻行為,每50分鐘收取之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12
00元不等(均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如男顧客看中小姐
,亦可向酒店買公關小姐之時數(每小時之費用約為3300元
不等,並由酒店與公關小姐均分),帶出場從事性交行為。
楊清林、楊游碧鳳並分別自85年間經營柔情似水KTV酒店
之日起至91年4、5月間止,僱用具有前開犯意聯絡之葉美雪
,由葉美雪負責上開各酒店(先後設在中清路與后庄路口附
近之歡喜就好KTV酒店、大雅路201 號之歡喜就好KTV
酒店及文心路4 段619 號之春夏秋冬KTV酒店均除外)之
現場管理;自89年某月間起至99年8 月21日止,僱用具有前
開犯意聯絡之林桂朱擔任特別助理,由林桂朱協助處理非我
莫屬、歌聲戀情、辣辣的心、給我感覺、一見鍾情、歡喜就
好、春夏秋冬等7 家KTV酒店之相關業務(如面試前來應
徵坐檯陪酒工作之女子、查詢新進公關小姐有無前科或被報
失蹤人口等雜務);自87年間經營愛來愛去KTV酒店之日
起至91年4、5月間止,僱用具有前開犯意之葉枝詳(為葉美
雪之兄),由葉枝詳負責上開各酒店(先後設在中清路與后
庄路口附近之歡喜就好KTV酒店、大雅路201 號之歡喜就
好KTV酒店及文心路4 段619 號之春夏秋冬KTV酒店均
除外)之水電維修及協助發放公關小姐薪水等事務。嗣於99
年8 月21日,楊清林與楊游碧鳳等人即為警查獲,楊清林與
楊游碧鳳亦均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按楊清林、楊游碧鳳、
林桂朱自91年6 月間起,共同經營大雅路201 號「歡喜就好
KTV酒店」之妨害風化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
偵字第19542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
故「楊清林、楊游碧鳳、林桂朱」就參與經營前開酒店所涉
犯之妨害風化罪嫌,均另移送該院併案審理)。
四、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先後於85年間、88年2 月間,分
別認識陳文昌(當時任職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巡佐,綽號「
老猴」、「老仔」)、况源慶(當時任職第一分局西區分駐
所警員,綽號「爌肉」)後,為避免85年間所經營位於臺中
市○○路之歡喜就好KTV酒店(當時屬於第五分局轄區)
、柔情似水、逍遙自在KTV酒店及88年2 月間所經營之愛
來愛去KTV酒店、水車姑娘KTV酒店(當時屬於第一分
局轄區)遭警方查緝前開妨害風化之犯行,即共同謀議以每
月交付賄款30萬元、10萬元之方式,分別行賄陳文昌、況源
慶,並分別向陳文昌、况源慶傳達此意。而陳文昌、况源慶
均明知楊清林、楊游碧鳳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在於要
求不予查報取締上開KTV酒店之妨害風化犯行,竟均仍違
背其職務,不予查緝楊清林等人之妨害風化犯行,並分別基
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個別連續為下
列犯行:
(一)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自85年某月間起至90年1 月間
止,為避免歡喜就好(中清路)、柔情似水、春夏秋冬(
漢口路)、愛來愛去、水車姑娘、非我莫屬、歌聲戀情、
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等KTV酒店,遭警方查緝妨害風化
犯行,竟基於對「陳文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游碧鳳或楊清林按月於當月間某日
,將10萬元(上開期間初期)至30萬元(上開期間末期)
不等之現金交予葉美雪,再由葉美雪連續按月在各該酒店
附近或臺中市某處茶藝館等處所,多次將10萬元至30萬元
不等之賄款交付予陳文昌收受(按每月行賄陳文昌之金額
於上開期間初期係10萬元,之後逐漸提高為20萬元、30萬
元)。嗣於90年1 月間,當時非我莫屬KTV酒店已結束
營業,且葉美雪與楊清林有感情上之糾紛,葉美雪遂決意
不再續行擔任行賄陳文昌之角色(惟仍參與行賄况源慶〈
因其與况源慶之妻熟識〉,詳後述),而改推由葉美雪之
兄葉枝詳續行負責交付賄款予陳文昌。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葉枝詳自90年2 月間起至91年3 月間
止,為避免歌聲戀情、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給我感覺等
KTV酒店,遭警方查緝妨害風化犯行,竟基於對「陳文
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
清林或楊游碧鳳按月於當月間某日,將30萬元(上開期間
初期)或20萬元(上開期間末期)交予葉枝詳,再由葉枝
詳連續按月在臺中市○○路201 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
區○○○路4 段147 之6 號4 樓之1 之住處附近等處所,
多次將30萬元或20萬元賄款交付予陳文昌收受(按每月行
賄陳文昌之金額於上開期間初期係30萬元;末期改降為20
萬元,並係於每月15日、25日分別行賄交付5 萬元、15萬
元予陳文昌;且楊清林等人除係行賄陳文昌外,亦欲供陳
文昌用以行賄臺中市警察局與上開酒店之轄區分局與派出
所之員警。另楊清林與楊游碧鳳透過葉枝詳交付予陳文昌
之款項,尚有1筆欲行賄張正涼之5萬元,係由陳文昌轉交
予張正涼,詳後述)。
(三)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自88年2 月間起至91年3 月間
止,為避免愛來愛去、水車姑娘、非我莫屬、歌聲戀情、
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給我感覺等KTV酒店,遭警方查
緝妨害風化犯行,竟基於對「况源慶」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游碧鳳或楊清林按月於
當月間某日,將10萬元(上開期間初期)或5 萬元(上開
期間中後期)交予葉美雪,再由葉美雪連續按月在臺中市
○區○○路4 段325 號之風尚人文咖啡館等處所,多次將
10萬元或5萬元賄款交付予况源慶收受(按每月行賄況源
慶之金額於上開期間初期係10萬元,中後期於經營非我莫
屬KTV酒店期間,改降為5 萬元,且末期係於每月15日
行賄交付5萬元予况源慶)。
(四)楊清林於91年4 月21日,在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
路3 段196 號1 樓之「四季咖啡館」,與葉美雪、陳文昌
商談每月行賄陳文昌、况源慶之金額與日期等事宜;林桂
朱亦在場作陪,並依楊清林之指示,私底下錄音存證(當
時楊清林與楊游碧鳳尚未將應於91年4 月15日交付之賄款
共10萬元,分別交付5萬元予陳文昌及况源慶)。楊清林
、葉美雪、陳文昌於商談過程中,提及陳文昌曾向葉美雪
催討當月15日之行賄款項10萬元等事,陳文昌並表示該筆
10萬元應均分予其本人及况源慶,並由其用以打點臺中市
警察局(即總局)方面之員警等語。楊清林亦提及先前每
月交付予陳文昌之30萬元,因時機不好,已降為15萬元一
事;陳文昌則表示其對金額調降之事,未曾有所抱怨。最
終葉美雪亦重申每月15日應交付賄款各5 萬元予陳文昌、
况源慶,及每月25日應交付賄款15萬元予陳文昌之意。嗣
於91年4 月25日過後,楊清林等人仍未將當月所應交付之
賄款,交付予陳文昌與况源慶;且當時楊清林因細故與葉
枝詳、葉美雪有所爭執,而不再信任葉枝詳、葉美雪。楊
清林與楊游碧鳳遂決定當月所應交付予陳文昌、况源慶之
賄款,由楊游碧鳳親自交付。嗣於91年5 月18日,楊清林
與楊游碧鳳即承續前揭對陳文昌、况源慶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游碧鳳邀集陳文昌、
况源慶至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3 段202 號5 樓之
辦公室拿取賄款,且陳文昌、况源慶係先後於同日17時54
分許、18時7 分許,抵達上開辦公室(林桂朱亦在場作陪
,並私底下錄音存證;該辦公室亦設有監視錄影器)。楊
游碧鳳與陳文昌、况源慶商談過程中,陳文昌表示其當晚
所應收取之賄款金額共為25萬元(即91年4 月15日、5 月
15日之賄款各5 萬元及91年4 月25日之賄款15萬元),且
5 萬元之部分係用以打點臺中市警察局方面之員警等語;
况源慶亦表示其當晚所應收取之賄款金額共為10萬元(即
91年4 月15日、5 月15日之賄款各5 萬元)等語。楊游碧
鳳於同日18時11分許,即取出35萬元,並將其中之25萬元
、10萬元分別放在陳文昌、况源慶所坐位置前之茶几上。
陳文昌、况源慶於同日18時19分許,分別拿取收受上開25
萬元、10萬元之賄款後,均隨即離去。而楊清林、楊游碧
鳳約於91年3、4月間即懷疑91年1 月間楊清林遭彰化縣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一事,與
陳文昌、况源慶及葉美雪、葉枝詳有關;且當時楊清林、
楊游碧鳳已有行賄張正涼之事實(詳後述,即欲以張正涼
取代陳文昌、况源慶之地位),楊清林與楊游碧鳳遂決定
自91年6 月間起,不再行賄陳文昌與况源慶。
五、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0年2 月間,另外尋求行賄臺中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員警之管道,以更加確保所經營位在
該派出所轄區內之一見鍾情KTV酒店,不被警方查緝前開
妨害風化之犯行,陳文昌因而介紹當時任職第二分局育才派
出所警員之張正涼予葉美雪、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認識(
陳文昌向楊清林等人表示張正涼係得以打點立人派出所之警
員)。楊清林、楊游碧鳳並與張正涼期約日後每月行賄之金
額為5 萬元,由張正涼協助打點立人派出所之員警,並謀議
該筆5 萬元先按月交予陳文昌,再由陳文昌轉交予張正涼。
而張正涼、陳文昌均明知楊清林、楊游碧鳳所欲交付上開賄
款5 萬元之目的,在於要求不予查報取締上開KTV酒店之
妨害風化犯行,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
犯意聯絡,共同連續為下列(一)之犯行;而張正涼則單獨
連續為下列(二)、(三)之犯行:
(一)楊清林、楊游碧鳳自90年2 月間起至91年3 月間止,為避
免歌聲戀情、辣辣的心、一見鍾情、給我感覺等KTV酒
店,遭警方查緝妨害風化犯行,竟基於對張正涼關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楊清林或楊游碧
鳳按月於當月間某日,將行賄張正涼之5 萬元及前揭行賄
陳文昌之款項,一併交予葉枝詳,再由葉枝詳連續按月在
臺中市○○路201 號附近或其位在臺中市○區○○○路4
段147 之6 號4 樓之1 之住處附近等處所,多次將上開賄
款交付予陳文昌收受(按葉枝詳並不知悉交予陳文昌之賄
款中有包含行賄張正涼之5 萬元),陳文昌再將其中之5
萬元轉交予張正涼。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1年4 月間,因已不再信任葉枝詳、
陳文昌等人,遂決定以張正涼取代陳文昌、况源慶之地位
,欲請張正涼協助打點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之員警,並
將每月行賄張正涼之金額提高為30萬元,且由楊游碧鳳親
自處理。楊清林與楊游碧鳳自91年4 月間起至91年7、8月
間止,為避免一見鍾情、給我感覺、歡喜就好(大雅路)
等KTV酒店遭警方查緝妨害風化犯行,即承續前揭對張
正涼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1
年4 月間,由楊游碧鳳指示不知情之林桂朱,在所經營位
在臺中市○區○○路3 段198 號5 樓「京翔旅行社」之辦
公室,將30萬元賄款交付予張正涼收受。復於91年5 月至
91年7、8月間,由楊游碧鳳在上開辦公室,連續多次交付
30萬元賄款予張正涼。
(三)91年7、8月間,張正涼向楊清林表示每月行賄之金額30萬
元已不足以打點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之員警,提議將金
額提高為40萬元,楊清林亦表示同意。楊清林與楊游碧鳳
自91年7、8月間起至92年11月間止,為避免歡喜就好KT
V酒店(大雅路)遭警方查緝妨害風化犯行,即承續前揭
對張正涼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楊游碧鳳按月在位於臺中市○區○○路140 之1 號之茶
葉行或張正涼之弟張正和(不知情)所經營位在臺中市○
區○○路與英才路口附近之洗車廠等處所,連續多次交付
40萬元賄款予張正涼。嗣因張正涼向楊游碧鳳表示不願再
收受賄款,楊清林與楊游碧鳳即未再繼續行賄張正涼。
六、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1年1 月間,即經由友人謝星堂介紹而
認識朱慶培與康村田。朱慶培與康村田知悉楊清林、楊游碧
鳳預計於91年6 月間,在臺中市○區○○路201 號經營歡喜
就好KTV酒店後,即謀議由康村田向楊清林、楊游碧鳳表
示可代為打點行賄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及法
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站等機關,嗣並經康村田將上情傳達予
楊游碧鳳知悉。楊清林與楊游碧鳳為更加確保歡喜就好KT
V酒店不被警方及臺中縣市調查站之調查人員查緝前開妨害
風化犯行及行賄警方之貪瀆犯行,乃同意康村田與朱慶培之
提議,並與康村田期約自91年6 月間起,每月行賄之金額為
30萬元,交付時間為每月5 日左右,其中18萬元由康村田用
以打點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所之員警,其餘12萬元由朱慶培
用以打點臺中縣市調查站之調查人員。而康村田、朱慶培均
明知楊清林、楊游碧鳳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在於要求
不予查報取締上開KTV酒店之妨害風化犯行(嗣於95、96
年間,亦在於要求不予查報取締臺中市○○區○○路4 段61
9 號「春夏秋冬KTV酒店」之妨害風化犯行)及楊清林等
人行賄警方之貪瀆犯行;且自95年9 月間起至96年4 月間止
,亦均明知楊清林、楊游碧鳳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亦
在於要求康村田協助查詢並洩漏店內員工等人之前科紀錄、
有無被通緝、被報失蹤人口與車籍等之資料,及協助處理警
方時常在酒店附近站崗路檢或至酒店臨檢致影響酒店生意等
事,並在於要求朱慶培、康村田能事先通報警方站崗路檢或
臨檢之訊息。詎朱慶培、康村田竟仍自91年6 月間起至95年
6 月30日止,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聯絡,共同連續為下列(一)之犯行;且自95年7 月1 日起
至96年6 月間止,另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聯絡,共同分別為下列(二)至(八)之犯行;又共同
基於包庇楊清林等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九)之犯行
。而康村田亦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或包庇楊清
林等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
營利罪之犯意,單獨為下列(十)、(十一)之犯行):
(一)楊清林、楊游碧鳳自91年6 月間起至95年6 月30日止,為
避免經營前開歡喜就好KTV酒店及設在文心路4 段619
號之春夏秋冬KTV酒店期間,遭警方及臺中縣市調查站
查緝妨害風化及行賄警方之貪瀆等犯行,竟基於對康村田
、朱慶培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楊游碧鳳連續按月於當月5 日左右,均在臺中市○區○
○路3 段198 號5 樓之辦公室,多次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康
村田收受,嗣康村田再將其中之12萬元轉分配予朱慶培。
(二)楊清林、楊游碧鳳另行基於對康村田、朱慶培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分別於95年7 月5 日左右
、95年8 月5 日左右,均由楊游碧鳳在上開辦公室,各交
付30萬元賄款予康村田收受,嗣康村田均再將其中之12萬
元轉分配予朱慶培。
(三)95年9 月4 日15時11分許,康村田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
00號撥打楊游碧鳳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並與
楊游碧鳳相約於同日17時許碰面。康村田於同日17時44分
許,抵達楊游碧鳳之上開辦公室後,楊清林、楊游碧鳳即
基於對康村田、朱慶培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由楊游碧鳳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康村田收受,嗣康
村田再將其中之12萬元轉分配予朱慶培。
(四)95年10月1 日至同年月4 日間之某日,楊清林、楊游碧鳳
另行基於對康村田、朱慶培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聯絡,由楊游碧鳳在前揭辦公室,交付30萬元賄款
予康村田收受。嗣於95年10月4 日上午9 時37分許,朱慶
培即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康村田所使用之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通話中表示欲拿取其所應得之賄
款12萬元。康村田隨即在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辦
公室,撥打電話通知不知情之其妻林秀珍將置於家中之該
筆12萬元,拿至臺中市警察局。康村田取得該筆12萬元後
,即於同日上午9 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 段
與市政路口之汽車保養場旁,將該筆12萬元賄款分配予朱
慶培。
(五)楊清林、楊游碧鳳另行基於對康村田、朱慶培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分別於95年11月5 日左右
、95年12月5 日左右,均由楊游碧鳳在上開辦公室,各交
付30萬元賄款予康村田收受,嗣康村田均再將其中之12萬
元轉分配予朱慶培。
(六)95年11、12月間,因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當時之所長為
綽號「黑面」之吳清和)之員警常於夜間在歡喜就好KT
V酒店附近,進行站崗路檢,有時站崗地點甚至靠近該酒
店門口,嚴重影響該酒店之生意,楊清林與楊游碧鳳因而
懷疑康村田、朱慶培並未確實打點行賄立人派出所之員警
,並決定暫停支付96年1 月間之賄款;且由楊游碧鳳於96
年1 月3 日18時17分許,使用前揭手機門號,傳送內容為
「有件事想跟你和大哥(按即指朱慶培)商量,看看你們
的意見如何,因景氣不好加上黑面(按即指吳清和)變本
加厲,已經站到大雅路公司正門前,已經快不能呼吸了?
我的意思是每個月要給你們的費用先暫停,店已經有請朋
友先處理中,麻煩你跟大哥商量過再給我答覆?」之簡訊
,至康村田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康村田接收
上開簡訊後,即於96年1 月4 日15時20分許,在臺中縣調
查站與朱慶培見面,一同討論如何因應上開簡訊。康村田
與朱慶培因深怕上開簡訊已遭到檢調單位監聽蒐證,而暴
露彼等向楊清林、楊游碧鳳收受賄賂之犯行,即決議設法
將前揭簡訊內容之意義虛偽粉飾為「楊游碧鳳係表示向『
黑面』買的香末過嗆,嗆到站在門口都喘不過氣來」;並
由朱慶培撰寫草稿(內容詳下述),擬由康村田交予楊游
碧鳳,再由楊游碧鳳依該草稿內容,回傳簡訊予康村田。
且康村田與朱慶培於96年1 月4 日至1 月9 日之電話通話
內容,亦將該張草稿以「旅行團名單」或「答案卡」代稱
,並將康村田前往與楊游碧鳳商談解決之道之目的虛偽粉
飾為「確認行程」等;復將楊游碧鳳之前揭辦公室以「旅
行社」或「補習班」代稱。嗣於96年1 月6 日17時許,康
村田即至楊游碧鳳之前揭辦公室,向楊游碧鳳表示上開簡
訊內容將暴露行賄與收賄之犯行,必須予以掩飾,楊游碧
鳳即依據康村田所提供之前開草稿,於同日17時8 分許,
使用前揭手機門號,傳送不實內容為「告訴大哥,他請人
送來的香末可以用,不像向(黑面)買的很嗆,人在門口
就不能呼吸,費用我會每月給你們,每袋多少錢呢?請大
哥先報價,大哥如何有空,請用電話聯絡,才可決定數量
」之簡訊,至康村田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康
村田、朱慶培並隨即於同日18時許,與楊游碧鳳相約在臺
中市○區○○路3 段172 號「7-11」便利商店旁之甜不辣
店碰面,談話中朱慶培、康村田除了解歡喜就好KTV酒
店之營運及立人派出所員警站崗路檢之情形外,均未表示
同意楊游碧鳳停止交付每月30萬元之賄款。而楊游碧鳳與
楊清林因擔憂若停止交付賄款,朱慶培、康村田可能將對
歡喜就好與春夏秋冬KTV酒店不利,遂決定續行交付賄
款,並由楊游碧鳳於96年1月6日後之數日內,在前揭辦公
室,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康村田收受,嗣康村田再將其中之
12萬元轉分配予朱慶培。
(七)楊清林、楊游碧鳳另行基於對康村田、朱慶培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1、96年2 月5 日左右,由楊游碧鳳在前揭辦公室,交付30萬
元賄款予康村田收受,嗣康村田均再將其中之12萬元轉分
配予朱慶培。
2、96年2 月17日正逢除夕,農曆年將至,康村田於當日15時
許,即至楊游碧鳳之前揭辦公室,向楊游碧鳳表示其與朱
慶培於農曆過年期間之資金需求較大等語,而暗示楊游碧
鳳能額外交付金錢等好處。楊游碧鳳瞭解其來意後,即當
場將賄款2 萬2000元、3 萬6000元,分別裝入紅包袋,並
均交付予康村田收受,且請康村田將裝有3 萬6000元賄款
之紅包轉交予朱慶培。朱慶培於96年2 月19日上午11時43
分許,即撥打電話予康村田,並以「打牌贏多少」之暗語
,確認康村田向楊游碧鳳收取之賄款金額;康村田則回答
「一個3.6 ,一個2.2 」,向朱慶培暗示所收取賄款金額
為3 萬6000元與2 萬2000元。嗣康村田即於96年2 月19日
至22日間之某日,將該筆3 萬6000元賄款轉分配予朱慶培
。朱慶培於96年2 月22日17時18分許,即撥打電話予楊游
碧鳳,表示已收到康村田所轉交之「紅包」(即暗指該筆
3 萬6000元賄款),並向楊游碧鳳表示感謝與賀年之意。
(八)楊清林、楊游碧鳳另行基於對康村田、朱慶培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分別自96年3 月間起至96
年5 月間止之每月5 日左右,均由楊游碧鳳在前揭辦公室,
各交付30萬元賄款予康村田收受,嗣康村田均再將其中之
12萬元轉分配予朱慶培。而自96年6 月間起,因楊清林與
楊游碧鳳已不再信任康村田、朱慶培,且另行尋求其他行
賄警方之管道,故即未繼續行賄康村田與朱慶培。
(九)朱慶培、康村田自95年9 月間起至96年2 月間止,另行基
於包庇楊清林等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之犯意聯絡,共同接續以協助楊清林
等人處理有關警方在歡喜就好KTV酒店附近站崗路檢致
影響酒店營業或該酒店被臨檢發現包廂違規設有電子鎖等
事,及向警方探詢了解有關在該酒店附近站崗路檢之訊息
等之積極作為,包庇楊清林等人所經營之歡喜就好KTV
酒店。其詳情略述如下:
1、95年9 月17日14時25分許,朱慶培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
向楊游碧鳳關心酒店生意及警方在酒店附近站崗路檢之情
形,經楊游碧鳳表示警方站崗路檢已影響酒店生意後,朱
慶培即表示將考慮如何處理,並將請代稱為「少年仔」之
康村田與楊游碧鳳聯絡。
2、95年12月間,歡喜就好KTV酒店又被第二分局及立人派
出所之員警臨檢發現包廂設有電子鎖(暗鎖)不合格,被
列入違規酒店名單,警方因而時常至該酒店附近站崗路檢
,而影響酒店營業。楊游碧鳳即將此情告知朱慶培與康村
田,並請求朱慶培、康村田協助處理及了解原因。嗣於95
年12月19日14時32分許,經朱慶培透過不詳管道了解後,
即撥打電話向康村田表示歡喜就好KTV酒店因為本來有
被人檢舉,後來又被警方臨檢複查而發現包廂違規設有電
子鎖,導致警方對酒店之印象變壞等語。康村田亦於同日
17時40分許,撥打電話將上情轉告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朱
慶培亦於翌日16時39分許,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表示有關
設法將歡喜就好KTV酒店從違規名單中剔除一事,需時
約3 週才有辦法處理好,其將努力與第二分局及立人派出
所之警方溝通,且情況不會比目前更糟等語。
3、95年12月31日16時28分許,朱慶培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告
知其與康村田為協助調查係何人檢舉歡喜就好KTV酒店
涉有不法,有去找該酒店之相關股東進行了解,結果股東
都否認有檢舉之事,康村田就告訴該等股東「不要做出一
些讓商人難過之事」等語。
4、96年1 月12日22時53分許,朱慶培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關
心警方站崗路檢之情形有無改善。
5、96年1 月12日21時59分許,康村田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表
示綽號「黑面」之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已經調職至臺中
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等語。康村田亦於翌日17時2 分許與朱
慶培通話時,將吳清和調職之事告知朱慶培。而朱慶培於
96年1 月14日21時19分許,即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表示農
曆年將至,要將歡喜就好與春夏秋冬KTV酒店之違法物
品清一清,且新任立人派出所所長剛上任,新人新氣象,
一些事情要保守一點等語。
6、96年1 月17日19時5 分許、1 月20日22時24分許,朱慶培
分別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表示設在臺中市○區○○路3 段
198 號5 樓之辦公室,要注意將酒店之帳證等敏感資料清
理掉等語,並以「點的香會嗆到門口嗎」、「點香的也是
會到門口」等之暗語,向楊游碧鳳關心警方是否又在酒店
門口附近站崗路檢,經楊游碧鳳表示警方最近又開始在酒
店門口附近站崗路檢後,朱慶培即請楊游碧鳳將此情告知
康村田。
7、96年1 月23日15時23分許及同年月27日20時45分許,朱慶
培分別撥打電話給楊游碧鳳,並以「現在還都那麼嗆嗎」
、「最近他們點的香會嗆嗎」等之暗語,向楊游碧鳳關心
警方站崗路檢之情形,經楊游碧鳳表示情形比較有改善後
,朱慶培即以「我會叫他們品質慢慢的換」之暗語,表示
其將請警方慢慢改善站崗路檢之情形。
8、96年2 月2 日17時49分許,朱慶培撥打電話向楊游碧鳳表
示其於當日有前往綽號「黑豆仔」之立人派出所警員周忠
林所屬之第二分局進行了解,且警方將繼續在歡喜就好K
TV酒店(以「魯肉飯」暗指該酒店)之門口附近站崗路
檢40天等語(朱慶培係以「說你們魯肉飯前的那個,還要
向你們點香40天」、「就是香要繼續點40天」之暗語表示
上情)。
(十)康村田另單獨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自
93年5 月間起至96年4 月間止,以洩漏楊清林等人所經營
KTV酒店員工之前科紀錄、有無被通緝、被報失蹤人口
或車籍等資料之方式,分別為下列洩密犯行:
1、楊游碧鳳於93年5 月間,委請當時任職臺中市警察局第五
分局北屯派出所警員之康村田,查詢所經營酒店之姓名為
鄭O年、陳O玉、周O憲、柯O良、賴O雪、徐O謙、李
O梅、顏O菊、劉O蘭、王O鴻、委O選、鄭O明、王O
強、張O發、楊O鐘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B222055*
**」、「F124152***」、「L123669***」、「B200025***
」、「L201864***」、「B221870***」、「B220863***」
、「C221163***」、「B220652***」、「M121385***」、
「A122504***」、「L123306***」、「J121084***」、「
B220858***」、「B200992***」、「N203202***」、「S2
22790***」、「I123683***」、「L123640***」、「X200
063***」、「B221097***」、「M121998***」、「H22179
4***」、「B121987***」、「L122205***」、「L123106*
**」、「F126623***」、「M121755***」、「F126414***
」、「P120167***」、「N120260***」、「M120708***」
、「Q121575***」號之員工共48人(完整姓名或完整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有無被通緝、被報
失蹤等之資料。而康村田於93年5 月27日中午12時17分許
,在北屯派出所,查詢並列印應予保密之上開48名員工之
「刑案資料作業集中查詢報表」、「查捕逃犯作業集中查
詢報表」、「查詢人口作業身分證字號集中查詢報表」共
19張後,即持至歡喜就好KTV酒店,並洩漏、交付予楊
游碧鳳。嗣經楊游碧鳳於99年11月9 日,主動配合調查官
至臺中市○○○路365 號18樓之7 ,取出上開19張查詢報
表,並扣押之。
2、楊游碧鳳於95年9 月7 日23時3 分許,使用前揭手機門號
傳送內容為「E223264***、R224396***」之簡訊,至康村
田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而委請康村田查詢上
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按前者之姓名為蔡○芳;後者之
姓名為吳○琪;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員工有無
被報失蹤及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9 月8 日18時3 分許
,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蔡○芳有被報失
蹤及吳○琪並未被報失蹤、亦無前科紀錄後,即於95年9
月9 日凌晨1 時37分許,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以
傳送簡訊予楊游碧鳳之方式,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
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凌晨1 時40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
林桂朱知悉。
3、楊游碧鳳於95年9 月12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為「E222232***」之員工張○玲(完整姓名與統一
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9 月12日22時40
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張○玲有毒
品與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前科紀錄後,即於95年9 月12日22
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
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22
時46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4、楊游碧鳳於95年9 月14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分別為「N224568***」、「N224255***」之員工康
○萍、柯○婷(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
。康村田於95年9 月18日17時57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
路進行查詢,並得知康○萍並無前科紀錄及柯○婷有竊盜
、遺棄之前科紀錄後,即於95年9 月18日18時23分許,撥
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
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8時26分許,將
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5、楊游碧鳳於95年9 月20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分別為「T223379***」、「C223332***」之員工李
○真、柯○箐(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
。康村田於95年9 月20日18時8 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
路進行查詢,並得知李○真、柯○箐均無前科紀錄後,即
於同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
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
於同日19時38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6、楊游碧鳳於95年9 月26日23時42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Q222973***」之員工劉○瑄(完整
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9 月
28日14時44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
劉○瑄並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4時46分許,撥打電話
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
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5時7 分許,將上情傳
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7、楊游碧鳳於95年10月20日16時許,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J220155***」、「S223391***」之
員工陳○予、曾○君(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
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10月21日,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
行查詢,並得知陳○予、曾○君均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
日凌晨1 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
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
於同日凌晨1 時28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8、楊游碧鳳於95年10月23日15時52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U221018***」之員工賴○筠(完整
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10月
24日14時38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
賴○筠並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4時40分許,撥打電話
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
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4時56分許,將上情傳
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9、楊游碧鳳於95年10月25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分別為「B222057***」、「F224621***」、「C220
493***」之員工陳○青、鄭○如、呂○慧(完整姓名與統
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及車牌號碼3D—0***號汽車之
車籍資料(完整車號詳卷)。康村田於95年10月26日17時
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陳○青、鄭○
如均無前科紀錄、呂○慧有關於對人下迷藥之前科紀錄及
上開汽車之車主為歐○娟(完整姓名詳卷)後,即於同日
19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
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
19時24分、25分、28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
10、楊游碧鳳於95年10月27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為「A224600***」之員工羅○榕(完整姓名與
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10月30日
上午11時8 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
知羅○榕有毒品之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上午11時12分
許,以傳送簡訊之方式,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
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上午11時
13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11、楊游碧鳳於95年11月2 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分別為「N224109***」、「M221540***」、「
H222667***」、「A227641***」、「A222485***」之員
工劉○箐、李○芳、李○合、沈○欣、尹○藤(完整姓
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分別於95年
11月6 日上午11時許及17時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
行查詢,並得知劉○箐、李○芳、李○合、沈○欣、尹
○藤均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
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
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7時41分許,將上
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12、楊游碧鳳於95年11月13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為「Q221276***」之員工陳○涵(完整姓名與
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年籍資料。康村田於95年11月13日
13時41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陳
○涵之生日與住址後,即於同日17時29分許,撥打電話
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
碧鳳知悉。
13、楊游碧鳳於95年11月15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分別為「E223095***」之員工許○娜(完整姓
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及車牌號碼7***—FB
號汽車之車籍資料(完整車號詳卷)。康村田於95年11
月15日14時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
許○娜有偽造文書之前科紀錄及上開汽車之車主為余○
英後,即先後於同日18時許及同年月17日17時54分許,
,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
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95年11月17日17時56分許,將上情
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14、楊游碧鳳於95年11月21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分別為「R222036***」之員工簡○慧(完整姓
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11月
22日17時36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
知簡○慧有酒駕之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7時39分許,
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
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7時40分
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15、楊游碧鳳於95年11月25日與26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D221850***」、「T223140***
」之員工陳○儀、曾○貞(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
)之前科等紀錄及車牌號碼2***—PT號(完整車號詳卷
)汽車之車籍資料。康村田於95年11月27日上午10時許
,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陳○儀無前科
紀錄、曾○貞有誣告前科紀錄(未被通緝)及上開汽車
之車主為○○興業有限公司(完整公司名稱詳卷)後,
即於同日上午1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將上
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
16、楊游碧鳳於95年11月29日15時32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A224666***」之員工高○(完
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5年
12月1 日15時39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
並得知高○有毒品前科紀錄後,即於95年12月6 日16時
2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
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
17、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2 日凌晨1 時4 分許,委請康村田
查詢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L222130***」之員工周○
羚(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
於同日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周○羚有
妨害婚姻之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9時54分許,撥打電
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
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22時25分許,將
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18、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4 日18時38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M221989***」之員工涂○娟(
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同
日20時3 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
涂○娟並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20時36分許,撥打電
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
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20時37分許,將
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19、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5 日16時32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T223153***」、「D22024
7***」之員工陳○婷、王○雅(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
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翌日凌晨0 時1 分許,經
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陳○婷、王○雅均
無前科紀錄後,即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
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
20、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16日凌晨0 時24分許,委請康村田
查詢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B222520***」之員工葉○
鈺(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
於同日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葉○鈺並
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某時,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
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3
時16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21、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24日凌晨3 時3 分許,委請康村田
查詢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S221046***」、「L2
23982***」之員工張○心、廖○柔(完整姓名與統一編
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同日經由警政署內部
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張○心、廖○柔均無前科紀錄後
,即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
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8時40分許,
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22、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31日20時1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X220094***」之員工黃○玉
(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
同日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黃○玉無前
科紀錄後,即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
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96年2 月
1 日凌晨0 時28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23、楊游碧鳳於96年2 月13日凌晨0 時30分許,委請康村田
查詢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E222853***」之員工蔡○
琪(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
於同日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蔡○琪無
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某時,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
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16時
48分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24、楊游碧鳳於96年2 月25日與26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分別為「A225041***」、「M221583***
」、「N221489***」之員工王○淳、賴○蓓、粘○貞(
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於96
年2 月26日及96年3 月3 日,先後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
進行查詢,並得知王○淳、賴○蓓均有詐欺等之前科紀
錄、粘○貞並無前科紀錄後,即分別於96年2 月26日、
3 月3 日,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
知悉。
25、楊游碧鳳於96年3 月9 日凌晨0 時8 分許,委請康村田
查詢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N225032***」之員工陳○
慈(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
於96年3 月9 日19時52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
查詢,並得知陳○慈並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9時53
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游碧鳳,並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
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
26、楊游碧鳳於96年3 月13日,委請康村田查詢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分別為「B221887***」、「H222806***」之員
工蔡○蓁、徐○芬(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
科紀錄。康村田於96年3 月15日18時31分許,經由警政
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蔡○蓁、徐○芬均無前科
紀錄後,即於同日某時,將上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
漏予楊游碧鳳知悉。而楊游碧鳳亦隨即於同日21時21分
許,將上情傳送簡訊予林桂朱知悉。
27、楊游碧鳳於96年3 月27日16時20分許,委請康村田查詢
車牌號碼「4***—LP」、「0***—ND」號(完整車號詳
卷)汽車之車籍資料。康村田於96年3 月28日上午11時
2 分許,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並得知上開汽
車之登記車主分別為臺中市警察局及宜○傢俱城後,即
於其後某日,將上開應予保密之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
悉。
28、楊游碧鳳於96年4 月1 日上午9 時22分許,委請康村田
查詢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B120733***」之員工賴○
男(完整姓名與統一編號均詳卷)之前科紀錄。康村田
於同日經由警政署內部網路進行查詢,且得知賴○男之
住址及其並無前科紀錄後,即於同日15時12分許,將上
開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
(十一)康村田另單獨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包庇楊
清林等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
容留以營利罪之犯意,分別為下述犯行:
1、康村田於95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8分許,使用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撥打楊游碧鳳所使用之上開手機門號,並
將應予保密之上級機關來文指示臺中市警方加強查察色
情等八大行業之訊息,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促請楊游
碧鳳注意防範,而以此積極作為包庇楊清林等人所經營
之歡喜就好與春夏秋冬KTV酒店。
2、康村田於95年12月14日23時18分許,使用上開手機門號
撥打楊游碧鳳所使用之前開手機門號,並將應予保密之
臺中市警察局當晚有規劃擴大臨檢勤務之訊息(按第二
分局於當晚23時至翌日凌晨3 時間,有規劃擴大臨檢勤
務;其他各分局於95年12月15日凌晨0 時至3 時間有規
劃擴大臨檢勤務),洩漏予楊游碧鳳知悉,促請楊游碧
鳳注意防範,而以此積極作為包庇楊清林等人所經營之
歡喜就好與春夏秋冬KTV酒店。
七、楊游碧鳳於99年7 月間,聽聞楊清林遭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
以組織犯罪、人口販運等罪名列案調查之傳言後,為向洪維
聲求證其真實性,乃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先後於99
年8 月13日23時32分許、33分許,撥打洪維聲所使用之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2 次。而洪維聲雖未接聽楊游碧鳳之來電
,惟亦隨即於同日23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5號
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回撥楊游碧鳳之上
開手機門號,通話中楊游碧鳳即與洪維聲相約在臺中市○○
區○○路2 段50號之水舞饌餐廳碰面,楊游碧鳳即指示蔡啟
榮開車載其前往該餐廳。翌日(14日)凌晨0 時許,楊游碧
鳳即在該餐廳委請洪維聲查證上開傳言是否確屬真實,洪維
聲則應允協助查證。嗣於99年8 月16日18時39分許,洪維聲
在臺中市西屯區○○○○街112 號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門號,與楊游碧鳳
相約於同日21時許,在前揭水舞饌餐廳碰面。楊游碧鳳即於
同日18時40分許,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楊清林
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將洪維聲欲相約見面一事
告知楊清林。同日20時32分許,洪維聲又在臺中市○區○○
路3 段226 號前,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
楊游碧鳳之上開手機門號,向楊游碧鳳表示碰面地點改為臺
中市○區○○路3 段30號之國軍福利站。楊游碧鳳即指示蔡
啟榮開車載其前往歡喜就好KTV酒店,楊清林在該酒店上
車後,3 人即一同前往上開國軍福利站。而洪維聲於同日21
時12分許,復在臺中市○區○○路173 號前(位於上開國軍
福利站附近),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公共電話,撥打楊
游碧鳳之上開手機門號,引導楊游碧鳳抵達該國軍福利站。
同日21時30分許,楊游碧鳳等3 人抵達後,洪維聲即進入蔡
啟榮所駕駛之汽車,坐在右後座(楊清林、楊游碧鳳分別坐
在副駕駛座、左後座),並指示蔡啟榮開車繞行市區。洪維
聲在車內即向楊游碧鳳、楊清林表示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等
單位確定有在調查楊清林涉嫌組織犯罪與人口販運等之案件
等語,而將應予保密之上開訊息,洩漏予楊清林與楊游碧鳳
知悉,並建議楊清林立即將歡喜就好KTV酒店結束營業,
以避免遭到查緝。嗣楊清林等人讓洪維聲在該國軍福利站前
下車後,即返回歡喜就好KTV酒店,楊清林並向蔡啟榮等
員工表示酒店已經被盯上了,可能已經到了不能繼續營業的
地步,電話中要注意,不要亂講話等語。嗣因洪維聲之上開
洩密行為,已對臺中市警察局行政課等單位之調查造成影響
,本署檢察官即提前於於99年8 月21日凌晨,指揮臺中市警
察局執行搜索、拘提等查緝行動,並將楊清林等人即拘提到
案。
八、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督察室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壹、關於犯罪事實二之部分: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康村田、况源慶、陳文昌│被告康村田、况源慶、陳文昌、張│
│ │、洪維聲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正涼、洪維聲之經歷。 │
│ │簡歷表及被告張正涼之人事資│ │
│ │料列印報表各1份 │ │
├──┼─────────────┼───────────────┤
│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務正李應│被告陳文昌曾於85年間,任職水湳│
│ │華於100年2月17日所製作之職│派出所巡佐之事實。 │
│ │務報告暨檢附之臺中市警察局│ │
│ │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刑事案件│ │
│ │呈報單1 份 │ │
├──┼─────────────┼───────────────┤
│ 3 │被告陳文昌於調查官詢問時、│被告陳文昌於83至85年間,任職水│
│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湳派出所巡佐之事實。 │
└──┴─────────────┴───────────────┘
二、按被告楊清林等人所經營之前揭酒店,雖有部分不在被告康
村田、况源慶、陳文昌、張正涼於各該收賄時期所任職單位
之管區或轄區之情形。惟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治安,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職權包括
依法協助偵查犯罪,警察法第2 條、第9 條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主動取締妨害風化案件,認真努力,有優良事實者
,嘉獎,亦為「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1 條第21款所明定
。而警察機關固有轄區之劃分,然此僅為便利警察勤務之派
定、規劃、指揮、督導及考核而已,絕非指警察僅能於自己
轄區內協助偵查或調查犯罪,此觀諸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
均未限制警察不得越區辦案,內政部警政署亦頒訂「各級警
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其中第1 條即明示:
「為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提升打擊犯罪能力及
避免於越區辦案時,因執行、配合不當,引致不良後果,特
訂定本要點」之法規目的,並明定警察越區辦案時之應通報
範圍及通報程序,復於該要點第3 條第1 項但書、第4 條第
5 項均規定:『但情況急迫者或另有特殊原因,得於事後會
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即明。且按
警察法第9 條規定,警察有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
扣押、拘提及逮捕、行政執行、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
、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
察、外事處理等事項等職權;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
,偵查犯罪,於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
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是揆諸上開規定,足
認本件縱有部分酒店不在被告康村田、况源慶、陳文昌、張
正涼於各該收賄時期所任職單位之管區或轄區之情形,被告
康村田、况源慶、陳文昌、張正涼均仍屬對於各該酒店妨害
風化等罪之犯行,具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亦即取締查
緝各該酒店之妨害風化等犯行,係屬彼等執行職務範圍內之
行為;且彼等所收取之賄賂與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
係)。
三、又參照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 條第4 款、第14款之規定「
法務部調查局掌理下列事項: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及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足
認身為司法警察之被告朱慶培對於收賄期間之歡喜就好與春
夏秋冬KTV酒店之妨害風化與貪瀆等之犯罪情事,亦係具
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按調查局所屬各單位調查公務員
涉嫌向色情業者或賭博電玩業者收受賄賂之案件甚多,調查
過程中對於色情業者與賭博電玩業者之妨害風化與賭博犯行
,亦須深入調查,蓋此攸關公務員係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
而收賄)。況被告朱慶培就前述之收賄行為,與被告康村田
係共同正犯,自應與被告康村田共同擔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之刑責。
貳、關於犯罪事實三之部分(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清林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2 │被告楊游碧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3 │被告葉美雪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4 │被告葉枝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5 │同案被告林桂朱於調查官詢問│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時、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 │
│ │詞 │ │
├──┼─────────────┼───────────────┤
│ 6 │給我感覺KTV酒店、歡喜就│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好KTV酒店(大雅路)之商│ │
│ │業登記資料各1張 │ │
├──┼─────────────┼───────────────┤
│ 7 │本署86年度偵字第6635號不起│柔情似水KTV酒店係設在臺中市│
│ │訴處分書1份 │中區○○路127號,且曾於86年3月│
│ │ │15日被查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 │ │交易防制條例。 │
├──┼─────────────┼───────────────┤
│ 8 │本署87年度偵字第13296、191│臺中市○區○○路3段196號之春夏│
│ │32號起訴書各1份 │秋冬KTV酒店曾於86年8月5日被│
│ │ │斷水斷電,且先後於87年6 月31日│
│ │ │、87年9月4日,均被查獲妨害風化│
│ │ │等犯行。 │
├──┼─────────────┼───────────────┤
│ 9 │本署89年度偵字第5005號聲請│愛來愛去KTV酒店係設在臺中市│
│ │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北屯區○○路○段786號,且曾於88│
│ │ │年8月中旬被查獲違反建築法。 │
├──┼─────────────┼───────────────┤
│ 10 │本署89年度偵字第4384號起訴│水車姑娘KTV酒店係設在臺中市│
│ │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中區○○路71號,且曾先後於88年│
│ │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臺灣│10月8日、88年10月15日,均被查 │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獲妨害風化犯行。 │
│ │字第850號刑事判決各1份 │ │
├──┼─────────────┼───────────────┤
│ 11 │本署90年度偵字第4575號起訴│歌聲戀情KTV酒店係設在臺中市│
│ │書1份 │北區○○路279號,且曾於90年3月│
│ │ │3日被查獲妨害風化犯行。 │
├──┼─────────────┼───────────────┤
│ 12 │另案扣押之臺中市○區○○路│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201 號歡喜就好KTV酒店包│ │
│ │廂之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43│ │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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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給我感覺KTV酒店包廂之監│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視錄影帶 1 捲(註記「蔡文 │ │
│ │欣、井涵英、周麗花、林秀蓮│ │
│ │、張雅玲、陳錦興.. 」等字 │ │
│ │句;由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9 │ │
│ │月30日主動配合調查官至彰化│ │
│ │銀行中港分行之保險箱取出而│ │
│ │扣押)及翻拍照片6張 │ │
├──┼─────────────┼───────────────┤
│ 14 │本署98年度偵字第17545 號起│臺中市○區○○路 201 號「歡喜 │
│ │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就好KTV酒店」於98 年7 月8日│
│ │度訴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各1 │被查獲妨害風化犯行。 │
│ │份 │ │
├──┼─────────────┼───────────────┤
│ 15 │臺中市○區○○路201 號「歡│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情節。 │
│ │喜就好KTV酒店」及臺中市│ │
│ │北屯區○○路○段619號「春夏│ │
│ │秋冬KTV酒店」之外觀照片│ │
│ │6張 │ │
├──┼─────────────┼───────────────┤
│ 16 │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之「稅│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經營前揭酒│
│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店等事實。 │
│ │表」1份 │ │
└──┴─────────────┴───────────────┘
參、關於犯罪事實四之部分: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清林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2 │被告楊游碧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3 │被告葉美雪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4 │被告葉枝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5 │同案被告林桂朱於調查官詢問│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 │
│ │時、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 │
│ │詞 │ │
├──┼─────────────┼───────────────┤
│ 6 │被告楊清林、葉美雪、陳文昌│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上開譯文│
│ │於91年4 月21日,在前揭四季│之內容,概述如下:楊清林、葉美│
│ │咖啡館之談話錄音帶1 捲(由│雪、陳文昌於當日商談過程中,提│
│ │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9 月30日│及陳文昌曾向葉美雪催討當月15日│
│ │主動配合調查官至彰化銀行中│之行賄款項10萬元等事,陳文昌並│
│ │港分行之保險箱取出而扣押;│表示該筆10萬元應均分予其本人及│
│ │該錄音帶註記「(進尚)陳文│况源慶,並由其用以打點臺中市警│
│ │昌(巡佐)」)及錄音譯文1 │察局(即總局)方面之員警等語;│
│ │份 │楊清林亦提及先前每月交付予陳文│
│ │ │昌之30萬元,因時機不好,已降為│
│ │ │15萬元一事;陳文昌則表示其對金│
│ │ │額調降之事,未曾有所抱怨。最終│
│ │ │葉美雪亦重申每月15日應交付賄款│
│ │ │各5萬元予陳文昌、况源慶,及每 │
│ │ │月25日應交付賄款15萬元予陳文昌│
│ │ │之意)。 │
├──┼─────────────┼───────────────┤
│ 7 │被告楊游碧鳳、陳文昌、況源│犯罪事實四之犯罪情節(上開錄影│
│ │慶及同案被告林桂朱於91年5 │與錄音之內容,概述如下:陳文昌│
│ │月18日,在前揭辦公室之談話│、况源慶係先後於當日17時54分許│
│ │錄音帶與監視錄影帶各1 捲(│、18時7 分許,抵達上開辦公室(│
│ │均由被告楊游碧鳳於99年9 月│林桂朱亦在場作陪。楊游碧鳳與陳│
│ │30日主動配合調查官至彰化銀│文昌、况源慶商談過程中,陳文昌│
│ │行中港分行之保險箱取出而扣│表示其當晚所應收取之賄款金額共│
│ │押;該錄音帶、錄影帶分別註│為25萬元(即91年4 月15日、5 月│
│ │記「91年5月18日晚上6點陳文│15日之賄款各5萬元及91年4月25日│
│ │昌(進尚)及爌肉來拿交際費│之賄款15萬元),且5 萬元之部分│
│ │」、「5/18與陳文昌、况源慶│係用以打點臺中市警察局方面之員│
│ │(爌肉)對話」及翻拍照片12│警等語;况源慶亦表示其當晚所應│
│ │張、錄音譯文1份 │收取之賄款金額共為10萬元(即91│
│ │ │4 月15日、5月15日之賄款各5萬元│
│ │ │)等語。楊游碧鳳於同日18時11分│
│ │ │許,即取出35萬元,並將其中之25│
│ │ │萬元、10萬元分別放在陳文昌、況│
│ │ │源慶所坐位置前之茶几上。陳文昌│
│ │ │、况源慶於同日18時19分許,分別│
│ │ │拿取收受上開25萬元、10萬元之賄│
│ │ │款後,均隨即離去)。 │
└──┴─────────────┴───────────────┘
二、訊據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均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
被告陳文昌辯稱:伊沒有向楊清林等人收取賄賂,也沒有參
與前揭錄音譯文之談話內容,伊也不是前揭監視錄影畫面中
拿25萬的人云云。被告况源慶辯稱:伊沒有向楊清林等人收
取賄賂,伊於前揭監視錄影畫面中拿取10萬元,是因為楊清
林的酒店有客人被少爺打傷,伊出面幫忙協調,該筆10萬元
是要賠給對方的錢云云。經查:
(一)關於被告陳文昌、况源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業據
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及同案被告林桂
朱均證述甚詳,且有上開證據清單編號6、7所示之證據可
資佐證(依據被告楊清林等人之證詞及上開錄音譯文之對
話文義,即可知悉被告陳文昌、况源慶等人所談論之金錢
或金額係屬「賄賂」)。
(二)被告况源慶、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及同案被告林桂
朱均證稱被告陳文昌有參與上開錄音譯文之談話內容,及
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中拿取25萬元之人即係被告陳文昌。
(三)被告况源慶對於除拿取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中之10萬元之外
,是否曾按月向被告葉美雪等人收取金錢一事,前後供述
不一。且被告况源慶對於該筆10萬元用途所為之相關辯解
,亦與被告葉美雪、楊清林、楊游碧鳳等人之證詞顯不相
符,亦不符合前揭錄音譯文有關談論每個月幾號應給多少
錢及幾號的錢是要給總局等內容之文義。
(四)是綜合上情,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前揭所辯,均顯係狡辯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彼等罪嫌洵堪認定。
肆、關於犯罪事實五之部分: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清林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2 │被告楊游碧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3 │被告葉美雪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4 │被告葉枝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 │
├──┼─────────────┼───────────────┤
│ 5 │同案被告林桂朱於調查官詢問│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 │
│ │時、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 │
│ │詞 │ │
├──┼─────────────┼───────────────┤
│ 6 │臺中市○區○○路140之1號及│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 │
│ │被告張正涼之弟所經營前揭洗│ │
│ │車場之現場照片3張 │ │
└──┴─────────────┴───────────────┘
二、訊據被告張正涼、陳文昌均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
被告張正涼辯稱:伊不認識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林
桂朱等人,不曾向他們收取賄賂云云。被告陳文昌辯稱:伊
沒有介紹張正涼給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等人認識云云
。惟查:犯罪事實五之犯罪情節,業據被告楊清林、楊游碧
鳳、葉美雪、林桂朱、葉枝詳均證述甚詳,並有上開現場照
片附卷足參,足認被告張正涼、陳文昌確有共同(指犯罪事
實五之(一)之部分)對於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向被告楊清
林等人「期約」賄賂,並進而收受賄賂之犯行。故被告張正
涼、陳文昌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應
堪認定。
伍、關於犯罪事實六之部分: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清林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六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2 │被告楊游碧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六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3 │被告康村田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六之(十)之犯罪情節。│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 │
├──┼─────────────┼───────────────┤
│ 4 │同案被告林桂朱於調查官詢問│1.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行賄朱慶│
│ │時、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 培、康村田之犯行。 │
│ │詞 │2.被告林桂朱證稱:「99年9 月底│
│ │ │ 某日上午,康村田與朱慶培透過│
│ │ │ 楊竣憲通知我和蔡啟榮到臺中市│
│ │ │ 英才路上的集集茶行碰面,康村│
│ │ │ 田、朱慶培到場後不斷問我與蔡│
│ │ │ 啟榮有關楊游碧鳳保險箱內藏放│
│ │ │ 何物品等問題,並不斷提示是否│
│ │ │ 有錄影帶之類的物品,我與蔡啟│
│ │ │ 榮都回答不清楚。」、「99年10│
│ │ │ 月5 日左右,朱慶培、康村田透│
│ │ │ 過黃奕超通知我到黃奕超的住處│
│ │ │ 碰面,朱慶培、康村田主要還是│
│ │ │ 問我楊游碧鳳之保險箱藏放何物│
│ │ │ 品、有無錄影帶等問題,我同樣│
│ │ │ 回答不清楚。嗣約於同年月26日│
│ │ │ 左右,我駕車到臺中市○○路與│
│ │ │ 黃奕超碰面,他上我的車,並向│
│ │ │ 我表示是康村田拜託他找我見面│
│ │ │ ,康村田請他轉告我如果有單位│
│ │ │ 偵辦康村田與朱慶培向楊游碧鳳│
│ │ │ 拿取賄款的案件,希望我可以出│
│ │ │ 面澄清康村田與朱慶培並未收賄│
│ │ │ ,且如果有錄影帶拍攝到康村田│
│ │ │ 至楊游碧鳳經營的旅行社5 樓辦│
│ │ │ 公室拿取30萬元賄款,就請我謊│
│ │ │ 稱康村田事後有將該筆賄款退還│
│ │ │ 給我轉交給楊游碧鳳,我才知道│
│ │ │ 康村田與朱慶培之前向楊游碧鳳│
│ │ │ 按月拿取賄款的金額是30萬元。│
│ │ │ 」等語。 │
├──┼─────────────┼───────────────┤
│ 5 │證人蔡啟榮於調查官詢問時、│證人蔡啟榮證稱:「約於99年9 月│
│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底某日上午,林桂朱通知我去臺中│
│ │ │市○○路與英才路口附近之集集茶│
│ │ │行,我到了之後,林桂朱、朱慶培│
│ │ │、康村田、楊竣憲都已經在場了,│
│ │ │之後朱慶培、康村田就一直問我說│
│ │ │楊游碧鳳在彰化銀行有1 個保管箱│
│ │ │,問我是否知道,我說不知道,他│
│ │ │們就叫我不要騙他們,要我給他們│
│ │ │保險箱的鑰匙,並說保險箱內有對│
│ │ │他們非常重要的東西,他們一定要│
│ │ │拿走,我還是回答不知道保險箱的│
│ │ │事,然後我就先離開了。」等語。│
├──┼─────────────┼───────────────┤
│ 6 │證人黃奕超(原名黃棋模)於│證人黃奕超證稱:「康村田約於99│
│ │調查官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時│年9 月底到我家,問我是否知道楊│
│ │之證詞 │游碧鳳在彰化銀行有開一個保險櫃│
│ │ │,我回答說不曉得。約於99年10月│
│ │ │5 日左右,康村田、朱慶培又到我│
│ │ │家找我,並要我通知林桂朱過來,│
│ │ │他們問林桂朱是否知道楊游碧鳳在│
│ │ │彰化銀行有保險櫃、有無鑰匙、由│
│ │ │何人保管、裡面有無錄影帶、錄音│
│ │ │帶等問題,林桂朱都回答不曉得這│
│ │ │些事情。之後於同年月21、22日左│
│ │ │右,康村田又來我家找我,他要我│
│ │ │轉告林桂朱說如果有錄影帶錄到他│
│ │ │收30萬元的話,要林桂朱作證說他│
│ │ │後來有將30萬元還給楊游碧鳳,30│
│ │ │萬元的金額是康村田自己講出來的│
│ │ │。後來於99年10月26日下午,我就│
│ │ │有約林桂朱在臺中市○○路○ 段的│
│ │ │京翔旅行社門口碰面,林桂朱開車│
│ │ │過來後,我就直接上他的車,在車│
│ │ │內跟他說康村田請我轉達如果有錄│
│ │ │影帶錄到康村田拿30萬元,要林桂│
│ │ │朱於日後被調查時作證說康村田已│
│ │ │經把錢拿給他,由他退還給楊游碧│
│ │ │鳳。林桂朱回答說怎麼可以這樣講│
│ │ │,因為他認為事實並不是這樣,我│
│ │ │也對林桂朱說康村田不可以這樣亂│
│ │ │說。」等語。 │
├──┼─────────────┼───────────────┤
│ 7 │證人吳清和於調查官詢問時、│證人吳清和證稱:「我於95年下半│
│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年度,曾接獲歡喜就好酒店有脫衣│
│ │ │陪酒不法情事之情資,經發現該店│
│ │ │每間包廂的門竟裝有電動暗鎖,以│
│ │ │致於無法一窺究竟,所以我研判該│
│ │ │店疑似規避查緝而做此裝置,且認│
│ │ │為前述情資應屬可信。因此我就利│
│ │ │用配合第二分局執行擴大臨檢勤務│
│ │ │時,向該店人員表示必須將該暗鎖│
│ │ │卸下,結果再次對該店臨檢時,該│
│ │ │店卻未配合處理;我為了防制該店│
│ │ │從事脫衣陪酒不法情事,且因當時│
│ │ │該路段常有飆車族橫行,所以我就│
│ │ │報請第二分局加強臨檢、防飆等勤│
│ │ │務,經該局核准後,由本所在該店│
│ │ │附近設立防飆攔截點進行攔查,並│
│ │ │配合第二分局對該店進行臨檢勤務│
│ │ │,直到96年1 月12日被調派至第三│
│ │ │分局勤工派出所為止。」等語。 │
├──┼─────────────┼───────────────┤
│ 8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手機門號│犯罪事實六之(三)之犯罪情節。│
│ │0000000000號:與被告康村田│ │
│ │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 │於95年9月4日15時11分許之監│ │
│ │聽譯文;與被告楊清林所使用│ │
│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同日│ │
│ │17時44分許之監聽譯文 │ │
├──┼─────────────┼───────────────┤
│ 9 │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所使用│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於通話中談│
│ │上開手機門號於95年9月6日22│及第二分局分局長親自帶隊臨檢歡│
│ │時44分許之監聽譯文 │喜就好酒店,並質疑包廂之門鎖不│
│ │ │合格;且談論被告朱慶培理應將分│
│ │ │局長要臨檢之事,事先通知該2 人│
│ │ │。 │
├──┼─────────────┼───────────────┤
│ 10 │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門號09│犯罪事實六之(四)之犯罪情節。│
│ │00000000號:與被告朱慶培所│ │
│ │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 │
│ │95年10月4日上午9時37分、53│ │
│ │分許之監聽譯文;與其妻林秀│ │
│ │珍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 │
│ │號於同日上午9 時38分、40分│ │
│ │、52分許之監聽譯文 │ │
├──┼─────────────┼───────────────┤
│ 11 │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門號09│犯罪事實六之(六)之犯罪情節。│
│ │00000000號:與被告楊游碧鳳│ │
│ │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6年1 │ │
│ │月3日18時17分許、96年1月4 │ │
│ │日16時20分、28分許、96年1 │ │
│ │月6日17時8分、19分、36分、│ │
│ │45分許之監聽譯文;與被告朱│ │
│ │慶培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6│ │
│ │年1月4日13時53分、14時10分│ │
│ │許、15時20分許、18時21分許│ │
│ │、96年1月5日18時15分許、19│ │
│ │時44分許、96年1 月6日0時49│ │
│ │分許、14時38分許、17時3 分│ │
│ │、30分許、18時5 分許、96年│ │
│ │1 月8日20時7分許、22時24分│ │
│ │許、96年1月9日上午9 時22分│ │
│ │許之監聽譯文 │ │
├──┼─────────────┼───────────────┤
│ 12 │證人吳清和之警察人員人事資│證人吳清和自94年7月1日起至96年│
│ │料簡歷表1份 │1 月11日止,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
│ │ │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所長,並自96年│
│ │ │1月12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擔任│
│ │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
│ │ │所長。 │
├──┼─────────────┼───────────────┤
│ 13 │被告朱慶培所使用上開手機門│犯罪事實六之(七)之2之犯罪情│
│ │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2 月│ │
│ │17日15時42分許、16時20分許│ │
│ │、96年2 月19日上午11時43分│ │
│ │許之監聽譯文;與被告楊游碧│ │
│ │鳳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6年│ │
│ │2 月22日17時18分許之監聽譯│ │
│ │文 │ │
├──┼─────────────┼───────────────┤
│ 14 │被告朱慶培所使用手機門號09│犯罪事實六之(九)之犯罪情節。│
│ │00000000號:與被告楊游碧鳳│ │
│ │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5年9 │ │
│ │月17日14時25分許、95年12月│ │
│ │20日16時39分許、95年12月23│ │
│ │日21時6分許、96年1月12日22│ │
│ │時53分許、96年1 月14日21時│ │
│ │19分許、96年1月17日19時5分│ │
│ │許、96年1 月20日22時24分許│ │
│ │、96年1 月23日15時23分許、│ │
│ │96年1 月27日20時45分許、96│ │
│ │年2月2日17時49分許之監聽譯│ │
│ │文。 │ │
│ │被告朱慶培所使用手機門號09│ │
│ │00000000號:與被告康村田所│ │
│ │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 │
│ │95年12月19日14時32分許、96│ │
│ │年1月13日17時2分許之監聽譯│ │
│ │文;與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 │
│ │開手機門號於95年12月31日16│ │
│ │時28分許之監聽譯文。 │ │
│ │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門號09│ │
│ │00000000號與被告楊游碧鳳所│ │
│ │使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5年12月│ │
│ │19日17時4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及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門號│ │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楊游碧鳳│ │
│ │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6年1 │ │
│ │月12日21時59分許之監聽譯文│ │
├──┼─────────────┼───────────────┤
│ 15 │鄭O年等48人之「刑案資料作│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之犯罪情│
│ │業集中查詢報表」、「查捕逃│節。 │
│ │犯作業集中查詢報表」、「查│ │
│ │尋人口作業身分證字號集中查│ │
│ │詢報表」共19張 │ │
├──┼─────────────┼───────────────┤
│ 16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99年12│被告康村田於93年5月27日係任職 │
│ │月7日中分五督字第099004701│北屯派出所,且當日勤務之起訖時│
│ │2 號函暨檢附之北屯派出所勤│段為上午10時至22時(犯罪事實六│
│ │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繳槍│之(十)之1)。 │
│ │彈無線電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 │
│ │1份 │ │
├──┼─────────────┼───────────────┤
│ 17 │臺中市警察局資訊室警員汪景│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至28之│
│ │倫於99年11月22日所製作之便│犯罪情節。 │
│ │簽暨檢附之被告康村田調閱專│ │
│ │屬五項系統(刑案、車籍、國│ │
│ │人入出境、失蹤人口、查補逃│ │
│ │犯)之查詢紀錄、臺中市調查│ │
│ │處調查官黃金泉所製作之「員│ │
│ │警康村田95年9月至96年4月間│ │
│ │涉嫌妨害秘密行為一覽表」及│ │
│ │其後之監聽譯文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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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7日23時3分許、95年9月9日│ │
│ │凌晨1 時37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月9│ │
│ │日凌晨1時4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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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3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12日22時43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12日22時46分許之監聽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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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4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14日凌晨1時26分許、95年9│ │
│ │月18日18時23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13日22時32分許、95年9 月│ │
│ │14日14時33分許、95年9 月18│ │
│ │日18時26分、29分許之監聽譯│ │
│ │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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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5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20日19時36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20日19時38分、39分許之監│ │
│ │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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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6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 │
│ │月26日23時42分許、95年9 月│ │
│ │28日14時46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月│ │
│ │26日23時41分許、95年9 月28│ │
│ │日15時6分、7分、8分許之監 │ │
│ │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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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7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0│ │
│ │月20日16時27分、45分許、95│ │
│ │年10月21日凌晨1時16分許之 │ │
│ │監聽譯文;與同案被告林桂朱│ │
│ │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 │於95年10月20日16時26分、44│ │
│ │分許、95年10月21日凌晨1 時│ │
│ │28分、29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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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8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0│ │
│ │月23日15時52分、95年10月24│ │
│ │日14時40分許之監聽譯文;與│ │
│ │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門│ │
│ │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0月23│ │
│ │日15時51分許、95年10月24日│ │
│ │14時56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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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9之犯罪情│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0│ │
│ │月25日17時48分、55分許、95│ │
│ │年10月26日19時21分許之監聽│ │
│ │譯文;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 │
│ │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 │
│ │年10月25日17時47分許、95年│ │
│ │10月26日19時24分許、25分、│ │
│ │28分、54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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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0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0│ │
│ │月27日20時16分、95年10月30│ │
│ │日上午11時12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0│ │
│ │月30日上午11時13分、14分許│ │
│ │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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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1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 │
│ │月1日20時26分、95年11月2日│ │
│ │22時31分許、95年11月3 日17│ │
│ │時39分許、95年11月6 日17時│ │
│ │39分許之監聽譯文;與同案被│ │
│ │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門號0927│ │
│ │625065號於95年11月1 日20時│ │
│ │25分許、95年11月2日22時30 │ │
│ │分許、95年11月6日17時41分 │ │
│ │、43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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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2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情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月│ │
│ │13日17時29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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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3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 │
│ │月15日凌晨0 時18分許、14時│ │
│ │30分許、18時12分許、95年11│ │
│ │月17日凌晨3 時53分許、17時│ │
│ │54分許之監聽譯文;與同案被│ │
│ │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門號0927│ │
│ │625065號於95年11月15日凌晨│ │
│ │0時7分許、95年11月17日17時│ │
│ │56分、58分許之監聽譯文;與│ │
│ │證人蔡啟榮所使用手機門號09│ │
│ │00000000號於95年11月15日14│ │
│ │時26分、3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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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4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 │
│ │月21日18時26分許、95年11月│ │
│ │22日17時39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月│ │
│ │21日18時25分許、95年11月22│ │
│ │日17時40分、41分許之監聽譯│ │
│ │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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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5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 │
│ │月25日上午7時2分許、17時11│ │
│ │分許、95年11月26日13時33分│ │
│ │、42分許、19時46分許、21時│ │
│ │52分許、95年11月27日上午11│ │
│ │時48分許之監聽譯文;與同案│ │
│ │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門號09│ │
│ │00000000號於95年11月25日17│ │
│ │時1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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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6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 │
│ │月29日15時32分許、95年12月│ │
│ │6 日16時2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 │
│ │門號000000000 號於95年11月│ │
│ │29日15時32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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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7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2 日凌晨1時4分許、19時54│ │
│ │分許之監聽譯文;與同案被告│ │
│ │林桂朱所使用手機門號092762│ │
│ │5065號於96年1月2日凌晨1時3│ │
│ │分許、22時25分許之監聽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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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8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4日凌晨1時24分許、18時38│ │
│ │分許、20時36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號於96年1月│ │
│ │4日凌晨1 時23分許、2時45分│ │
│ │、47分許、18時38分許、20時│ │
│ │37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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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19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5 日16時32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5日16時3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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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0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16日凌晨0時24分許、96年1│ │
│ │月17日18時3 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16日凌晨0 時24分許、13時│ │
│ │16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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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1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24日凌晨3時3分許之監聽譯│ │
│ │文;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 │
│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 │
│ │1 月24日凌晨3時2分許、18時│ │
│ │4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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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2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31日20時1 分許之監聽譯文│ │
│ │;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 │ │
│ │月31日19時51分許、翌日凌晨│ │
│ │0時28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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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3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2 │ │
│ │月13日凌晨0 時30分許之監聽│ │
│ │譯文;與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 │
│ │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 │
│ │年2月13日凌晨0時29分許、16│ │
│ │時48分許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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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4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2 │ │
│ │月25日凌晨2時45分許、96年2│ │
│ │月26日17時34分許、18時14分│ │
│ │許、96年3月3日15時1分許之 │ │
│ │監聽譯文;與同案被告林桂朱│ │
│ │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 │於96年2月25日凌晨1時41分許│ │
│ │、96年2月26日16時54分許、 │ │
│ │18時13分、51分許之監聽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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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5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情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3月9│ │
│ │日凌晨0時8分許、19時53分許│ │
│ │之監聽譯文 │ │
├──┼─────────────┼───────────────┤
│ 42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6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情節。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3 │ │
│ │月13日凌晨1 時23分、42分許│ │
│ │之監聽譯文;與同案被告林桂│ │
│ │朱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 │ │
│ │號於96年3月13日凌晨1時22分│ │
│ │、41分許、96年3 月15日15時│ │
│ │46分許、21時21分許之監聽譯│ │
│ │文 │ │
├──┼─────────────┼───────────────┤
│ 43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7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情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3月 │ │
│ │27日16時20分許之監聽譯文 │ │
├──┼─────────────┼───────────────┤
│ 44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之28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情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4月1│ │
│ │日上午9 時22分許、15時12分│ │
│ │許之監聽譯文 │ │
├──┼─────────────┼───────────────┤
│ 45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一)之1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情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1月│ │
│ │27日上午11時48分許之監聽譯│ │
│ │文 │ │
├──┼─────────────┼───────────────┤
│ 46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犯罪事實六之(十一)之2之犯罪│
│ │門號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情節。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12月│ │
│ │14日23時18分許之監聽譯文;│ │
│ │同案被告林桂朱所使用手機門│ │
│ │號0000000000號與楊竣憲所使│ │
│ │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 │
│ │年12月14日23時21分許之監聽│ │
│ │譯文 │ │
├──┼─────────────┼───────────────┤
│ 4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警務正於10│犯罪事實六之(十一)之2之犯罪│
│ │0年2月17日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情節。 │
│ │暨檢附之「臺中市警察局95年│ │
│ │12月份擴大臨檢工作經費結報│ │
│ │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
│ │局執行局頒擴大臨檢、順風、│ │
│ │春風專案勤務規劃表」1份 │ │
├──┼─────────────┼───────────────┤
│ 48 │證人黃奕超所使用手機門號09│有關證人黃奕超、林桂朱之前揭證│
│ │00000000號與林桂朱所使用手│詞。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9年10│ │
│ │月21日夜間及同年月26日下午│ │
│ │之通聯紀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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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春夏秋冬KTV酒店遭警方持搜索│
│ │門號:與被告楊清林所使用手│票搜索,被告楊清林對於被告康村│
│ │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95年9 │田當時竟未事先告知一事,對被告│
│ │月23日凌晨0時8分許之監聽譯│楊游碧鳳表示強烈不滿。而被告楊│
│ │文;與被告康村田所使用手機│游碧鳳即撥打電話向被告康村田質│
│ │門號0000000000號於同日20時│疑此事,被告康村田對於該酒店遭│
│ │26分許之監聽譯文 │搜索一事,則表示「昨天那個我簽│
│ │ │結了耶」等語。 │
├──┼─────────────┼───────────────┤
│ 50 │扣案之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之│被告楊游碧鳳行賄被告朱慶培、康│
│ │NOKIA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9│村田之犯罪工具 │
│ │50000000號之SIM卡) │ │
└──┴─────────────┴───────────────┘
二、訊據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均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
被告朱慶培辯稱:伊沒有透過康村田向楊游碧鳳收取賄賂,
有關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3 日18時17分許,傳給康村田之前
揭簡訊內容,是他們之間的事情,與伊無關,且伊於96年1
月5 日18時15分許,與康村田通話時所說「你昨天不是跟我
說什麼,我們跟你姐仔一起買的香末,跟黑面買的那個香末
,太辣了,太嗆了這樣子嗎」一語,是指楊游碧鳳向黑面買
香末,送給受奉宮,買的品質不好,站在受奉宮門口會被嗆
到,康村田也知道這件事情,但伊不知道黑面是指誰云云。
被告康村田辯稱:不清楚為何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3 日18時
17分許傳送前揭簡訊給伊,伊沒有向楊游碧鳳收取賄賂云云
。經查:
(一)有關被告楊游碧鳳於96年1 月3 日18時17分許,傳送內容
為「有件事想跟你和大哥商量,看看你們的意見如何,因
景氣不好加上黑面變本加厲,已經站到大雅路公司正門前
,已經快不能呼吸了?我的意思是每個月要給你們的費用
先暫停,店已經有請朋友先處理中,麻煩你跟大哥商量過
再給我答覆?」之簡訊予被告康村田之原因,係在於95年
11、12月間,因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綽號黑
面)等員警常於夜間在歡喜就好KTV酒店附近,進行站
崗路檢,有時站崗地點甚至靠近該酒店門口,嚴重影響該
酒店之生意,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因而懷疑被告康村田
、朱慶培並未確實打點行賄立人派出所之員警,並決定暫
停支付96年1 月間之賄款等情,業據被告楊游碧鳳、楊清
林均證述甚詳,亦有證人吳清和之證詞及其人事簡歷資料
可資佐證。又參照上開證據清單編號14所示之相關監聽譯
文(即有關犯罪事實六之(九)之犯罪情節),顯然可知
被告朱慶培、康村田等人於通話中所說的「黑面」係指立
人派出所所長吳清和;且被告朱慶培於通話中亦時常以「
點的香會嗆到門口嗎」、「點香的也是會到門口」、「最
近他們點的香會嗆嗎」等之暗語,向被告楊游碧鳳關心警
方是否又在酒店門口附近站崗路檢等情。
(二)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對於上開證據清單編號11、14所示相
關監聽譯文(即有關犯罪事實六之(六)、(九)之犯罪
情節)之談話內容為何之問題(例如譯文中之「旅行團名
單」、「補習班」、「答案卡」、「確認行程」等內容之
意義為何等問題),均常以「想不起來」或「不知道」、
「沒有印象」、「我不會回答」等方式回答,而拒絕進行
說明或未能提出合理說明。例如,被告康村田對於96年1
月5 日18時15分許,與被告朱慶培通話之前揭監聽譯文內
容,即陳稱「內容是指什麼我不會回答」一語(此與被告
朱慶培之前揭所辯內容即有不符)。
(三)關於上開證據清單編號10之監聽譯文內容(即犯罪事實六
之(四)之犯罪情節),與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所證稱
係於每月「5 日」左右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之金額為
30萬元,其中應分配予被告朱慶培之金額為12萬元一情相
符。又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雖均辯稱譯文中所指之12萬元
係被告康村田償還被告朱慶培之借款,惟參照該2 人於95
年10月4 日上午9 時37分許之監聽譯文「朱:我在你們市
○路與文心交叉口之保養場!你要不要過來!康:我的那
個在家裡。朱:不會返回家去拿!方便嗎?康:好!我叫
我太太那個!不是啦!你不要弄的太晚。康:我等一下打
給你。」,可知被告朱慶培係臨時決定撥打電話給被告康
村田,問被告康村田是否要過去所指地點碰面,並未表示
係欲催討多少金額之借款或欲索取何物。而被告康村田於
此情形下,卻直接回答「我的那個在家裡」,並於通話結
束後,隨即撥打電話指示其妻至其住處櫥櫃拿出「12萬元
」,此種談話方式顯與一般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借款債務
之常情與經驗法則有所不符。
(四)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雖均否認涉有犯罪事實六之(七)之
2之犯罪情節,惟此部分業據被告楊游碧鳳證述甚詳,並
有上開證據清單編號13所示之監聽譯文可資佐證。又被告
朱慶培、康村田對於96年2 月17日15時42分許(當時被告
康村田在被告楊游碧鳳之前揭辦公室)之監聽譯文「‧‧
朱:我是感覺你,做事情,格調不要忘!康:我知道,我
知道。朱:這是第1點,第2點,你要把你的困難告訴他(
按即指楊游碧鳳)。康:嗯。朱:我們的困難要講給他聽
。康:嗯。朱:你知道嗎?康:嗯。朱:一家烤肉萬家香
,萬家烤肉一家香!這樣你聽得懂嗎?康:嗯。‧‧」之
意義為何,均未能予以說明。且被告楊游碧鳳就此部分之
犯罪情節,亦與其於96年2 月22日17時18分許,與被告朱
慶培通話之監聽譯文「‧‧朱:少年仔(按即指康村田)
說你很周到!過年又包個紅包給我。游:小小意思!給你
過年,看能不能萬事如意。朱:拜託,當然要萬事如意!
游:對啊!‧‧」相呼應。而被告朱慶培對於被告楊游碧
鳳包紅包給伊之原因,係供稱「(問:楊游碧鳳為何要包
紅包給你?)因為我跟他私交不錯。」、「(問:你認為
私交不錯就會互相包紅包嗎?)事實上他有包紅包給我,
(後改稱)當時他包紅包是要給我父親,當時我父親住院
。」等語,前後供述並不一致;且由上開監聽譯文亦顯然
得以看出被告楊游碧鳳交付所謂「紅包」之對象即係被告
朱慶培本人,且係希望能「萬事如意」,故被告朱慶培對
於向被告楊游碧鳳收取所謂「紅包」之原因,顯未能提出
合理說明。再被告朱慶培雖供稱上開監聽譯文中之「少年
仔」即係被告康村田,惟被告康村田對於該監聽譯文之內
容則係供稱「朱慶培所說的少年仔不是我,我不知道他們
在說什麼」一語,足認被告康村田對於此監聽譯文之內容
,亦有刻意逃避,不予說明之情形。
(五)另參照犯罪事實六之(九)、(十)、(十一)之犯罪情
節及上開證據清單所示之相關證據,可知被告康村田、朱
慶培若未按月向被告楊游碧鳳收取賄賂而有高額利益可圖
,衡情當無長期以來,竟願甘冒被查獲之風險而以上開犯
罪情節所示之方式,協助楊游碧鳳等人持續順遂經營歡喜
就好與春夏秋冬KTV酒店之理。
(六)參照上開證據清單編號9、49 所示之監聽譯文,可知被告
楊清林、楊游碧鳳對於酒店遭警方臨檢或搜索之事,認為
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均理應事先通報。且被告康村田對於
上開編號49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為何,亦回答「我忘記了
」一語,而不予說明。
(七)再參照上開證據清單所示證人林桂朱、蔡啟榮、黃奕超之
證詞,足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有試圖勾串證人及湮滅相
關證據之情事。
(八)是綜合上情,本件應足認被告楊游碧鳳、楊清林就被告朱
慶培、康村田共同收受賄賂及對價關係等事所證述之相關
證詞,係屬合理有據,洵堪採信;且足認被告朱慶培、康
村田上開所辯情節,均顯係狡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彼
等罪嫌均堪認定。。
陸、關於犯罪事實七之部分: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楊清林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七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 2 │被告楊游碧鳳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七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證詞│ │
├──┼─────────────┼───────────────┤
│ 3 │證人蔡啟榮於調查官詢問時、│犯罪事實七之犯罪情節。 │
│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 │
├──┼─────────────┼───────────────┤
│ 4 │證人林柏汎於警詢時、檢察官│證人林柏汎證稱:「99年8月9日下│
│ │訊問時之證詞 │午,我與王坤煜至行政課向蔣警務│
│ │ │員與賈課長報告歡喜就好酒店之蒐│
│ │ │證情形,我們要離開時,遇到洪維│
│ │ │聲,他就請我們到靖紀小組辦公室│
│ │ │泡茶聊天,過程中他主動提及我們│
│ │ │之前有無在偵辦歡喜就好的案件,│
│ │ │又主動提及王坤煜的車不是被識破│
│ │ │了,以及我們是否有開1 台計程車│
│ │ │去歡喜就好酒店蒐證。事實上王坤│
│ │ │煜的車被識破,我們只有報告行政│
│ │ │課,不知道他為什麼會知道。他說│
│ │ │他也有派人至歡喜就好探訪,可是│
│ │ │他們也打不進去,他透露給我的意│
│ │ │思好像是說裡面也查不到什麼。因│
│ │ │為這個很敏感,我就與王坤煜離開│
│ │ │靖紀小組辦公室。隔一天,我就有│
│ │ │將洪維聲對我們探詢的事情,報告│
│ │ │賈聖行課長」等語,足認被告洪維│
│ │ │聲至遲於99年8月間,即已知悉臺 │
│ │ │中市警察局行政課有對歡喜就好K│
│ │ │TV酒店進行探訪蒐證之事,並有│
│ │ │進行關切之情事。 │
├──┼─────────────┼───────────────┤
│ 5 │證人王坤煜於警詢時、檢察官│證人王坤煜證稱:「99年8月9日下│
│ │訊問時之證詞 │午,我與林柏汎到行政課洽公後,│
│ │ │洪維聲就叫我們到靖紀小組辦公室│
│ │ │泡茶閒聊,一開始就只有他與我們│
│ │ │2個,他就說我們跟監探訪已經被 │
│ │ │發現了,還要再做嗎?我們就虛應│
│ │ │跟他回答,因為我們被發現,所以│
│ │ │沒有再做事情了。然後他又問我們│
│ │ │要支援到幾號,我們就跟他騙說支│
│ │ │援到8月14日結束。隔天我有將洪 │
│ │ │維聲探詢的事情,報告賈聖行課長│
│ │ │。」等語,足認被告洪維聲至遲於│
│ │ │99年8 月間,即已知悉臺中市警察│
│ │ │局行政課有對歡喜就好KTV酒店│
│ │ │進行探訪蒐證之事,並有進行關切│
│ │ │之情事。 │
├──┼─────────────┼───────────────┤
│ 6 │證人賈聖行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人賈聖行證稱:「林柏汎、王坤│
│ │證詞 │煜於99年8 月10日,有對我報告洪│
│ │ │維聲向他們探詢歡喜就好酒店取締│
│ │ │蒐證的進度與方式。」等語。 │
├──┼─────────────┼───────────────┤
│ 7 │證人鄭凱豪於警詢時、檢察官│被告洪維聲與證人林柏汎、王坤煜│
│ │訊問時之證詞 │於99年8月9日下午,有在臺中市警│
│ │ │察局靖紀小處辦公室之會客區泡茶│
│ │ │聊天之事實。 │
├──┼─────────────┼───────────────┤
│ 8 │證人陳志宏於警詢時、檢察官│被告洪維聲與證人林柏汎、王坤煜│
│ │訊問時之證詞 │於99年8月9日下午,有在臺中市警│
│ │ │察局靖紀小處辦公室之會客區泡茶│
│ │ │聊天之事實。 │
├──┼─────────────┼───────────────┤
│ 9 │證人林郁智於警詢時、檢察官│被告洪維聲與證人林柏汎、王坤煜│
│ │訊問時之證詞 │於99年8月9日下午,有在臺中市警│
│ │ │察局靖紀小處辦公室之會客區泡茶│
│ │ │聊天之事實。 │
├──┼─────────────┼───────────────┤
│ 10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手機門號│1.犯罪事實七之犯罪情節。 │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洪維聲│2.被告洪維聲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
│ │所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於99年8月16日17時2分許至18時│
│ │於99年8月13日23時32分、33 │ 40分許之間之通聯基地台位置,│
│ │分許之通聯紀錄;與公共電話│ 均係在臺中市西屯區○○○○街│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86號14樓;於同日18時46分許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之通聯基地台位置係在臺中市西│
│ │,分別於99年8 月13日23時55│ 屯區○○○○街99號(被告洪維│
│ │分許、同年月16日18時39分許│ 聲於當日18時40分許之基地台位│
│ │、20時32分許、21時12分許之│ 置與門號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
│ │通聯紀錄(含被告洪維聲上開│ 〈當晚18時39分許與被告楊游碧│
│ │手機門號於99年8月16日17時 │ 鳳有通聯〉之所在位置「臺中市│
│ │許至23時許之通聯紀錄) │ 西屯區○○○○街112號1樓」,│
│ │ │ 甚為相近)。 │
│ │ │3.被告洪維聲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
│ │ │ 於99年8月16日20時6分許之通聯│
│ │ │ 基地台位置,係在臺中市東區南│
│ │ │ 京路127號9樓(此與門號042212│
│ │ │ 7094號公共電話〈當晚20時32分│
│ │ │ 許與被告楊游碧鳳有通聯〉之所│
│ │ │ 在位置「臺中市○區○○路3 段│
│ │ │ 226 號」,甚為相近)。 │
├──┼─────────────┼───────────────┤
│ 11 │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手機門號│被告楊游碧鳳將當晚被告洪維聲欲│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楊清林所│相約見面一事,告知被告楊清林。│
│ │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 │
│ │99年8月16日18時40分許之監 │ │
│ │聽譯文(係另案監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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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扣案之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上開手機之通訊錄存有被告洪維聲│
│ │ANYCALL」之手機1支(內有門│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號0000000000 號之SIM卡)及│ │
│ │該手機通訊錄之翻拍照片2張 │ │
├──┼─────────────┼───────────────┤
│ 13 │另案扣押之被告楊游碧鳳所使│上開手機之通訊錄存有被告洪維聲│
│ │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翻│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 │拍照片2張 │且被告楊游碧鳳所使用之該門號於│
│ │ │99年8 月13日23時33分許,有撥打│
│ │ │電話予被告洪維聲之紀錄。 │
├──┼─────────────┼───────────────┤
│ 14 │證人蔡啟榮所使用手機門號09│1.證人蔡啟榮於上開通話中表示發│
│ │00000000號與不詳女子分別於│ 生驚天動地的大事、事態嚴重了│
│ │99年8 月16日22時18分、19分│ 等語。 │
│ │許、23時49分許、同年月17日│2.證人蔡啟榮證稱:「當天晚上我│
│ │20時5 分許之監聽譯文及與不│ 載楊清林、楊游碧鳳去與洪維聲│
│ │詳男子於同年月17日上午9 時│ 碰面後,回到歡喜就好酒店,在│
│ │30分許之監聽譯文(均係另案│ 酒店的時候,楊清林有講到說最│
│ │監聽) │ 近酒店已經被盯上,蠻嚴重的,│
│ │ │ 有可能到了不能繼續營業的地步│
│ │ │ ,要求幹部員工要注意,電話中│
│ │ │ 不要亂講話,大致就是講這些話│
│ │ │ ,這對酒店來說是很嚴重的事,│
│ │ │ 因為大家都是靠這家酒店維生,│
│ │ │ 所以我才會在通話中說發生驚天│
│ │ │ 動地的大事及事態嚴重了。」等│
│ │ │ 語。 │
├──┼─────────────┼───────────────┤
│ 15 │上開公共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1.門號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之裝│
│ │查詢單1份 │ 機地址為臺中市○○區○○路25│
│ │ │ 號。 │
│ │ │2.門號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之裝│
│ │ │ 機地址為臺中市西屯區大墩十八│
│ │ │ 街112號1樓。 │
│ │ │3.門號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之裝│
│ │ │ 機地址為臺中市○區○○路3 段│
│ │ │ 226 號。 │
│ │ │4.門號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之裝│
│ │ │ 機地址為臺中市○區○○路173 │
│ │ │ 號。 │
├──┼─────────────┼───────────────┤
│ 16 │本署99年度偵字第19542 號起│上開起訴書第11、12頁記載「楊清│
│ │訴書1份 │林於99年8 月21日為警查獲前,因│
│ │ │故而得知檢警在追查其酒店之事,│
│ │ │即全面更換酒店幹部聯絡所使用之│
│ │ │行動電話,並多次找陳品亨商議,│
│ │ │請陳品亨若店發生事,要擔下來,│
│ │ │並於99年8 月17日16時許由楊清林│
│ │ │在前址酒店內主持開會時,對酒店│
│ │ │全體員工恫稱,其已被警方盯上,│
│ │ │要先出國,大家要保佑其不要被抓│
│ │ │,若有誰供出其之不法,其關出來│
│ │ │後,一定會去找他全家算帳,其黑│
│ │ │白兩道均很有實力等語,使聽聞者│
│ │ │均心生畏懼,而楊清林亦事先交待│
│ │ │張玉萍,由張玉萍交待所有幹部,│
│ │ │若店出事,大家講法要一致,均推│
│ │ │給陳品亨等語,故後來楊清林與其│
│ │ │他酒店幹部到案後,因已事先串證│
│ │ │,果真口徑一致,均指稱該酒店之│
│ │ │負責人係陳品亨,陳品亨亦將負責│
│ │ │人之責擔下,且絕大部分之坐檯女│
│ │ │子均不敢指證楊清林,亦不敢說出│
│ │ │酒店之真實情況。嗣警於99年8 月│
│ │ │20日發現,楊游碧鳳緊急要將其存│
│ │ │於其不知情女兒楊卿萍合作金庫商│
│ │ │業銀行衛道分行0000000000000 號│
│ │ │帳戶內之金錢3260萬元,匯出至海│
│ │ │外新加坡,始發覺有異,故即發動│
│ │ │執行搜索、拘提,並於附表六所示│
│ │ │之時地,分別拘提楊清林等人到案│
│ │ │,‧‧」等語(亦即有關被告洪維│
│ │ │聲之洩密行為對該案之影響)。 │
└──┴─────────────┴───────────────┘
二、訊據被告洪維聲矢口否認有何洩密犯行,辯稱:伊於99年8
月16日晚上6 點至8 點40幾分之間,都在友人蘇維焜所經營
位在臺中市○區○○路3段127號之泉茂茶行,之後就前往太
平區○○路接小孩下課回家,並沒有跟楊清林等人碰面,且
伊於楊清林等人於99年8月間被查獲之前,都不知道楊清林
有被臺中市警察局列案調查或歡喜就好酒店有被行政課進行
探訪蒐證的事情云云。經查:
(一)犯罪事實七之犯罪情節,業據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及證
人蔡啟榮均證述甚詳。
(二)參照上開證人林柏汎、王坤煜、賈聖行等人之證詞,可知
被告洪維聲至遲於99年8 月間,即已知悉臺中市警察局行
政課有對歡喜就好KTV酒店進行探訪蒐證之事,並有進
行關切之情事;且足認被告洪維聲就此具有利害關係之部
分所為之辯解,顯有避重就輕、刻意說謊之情形。
(三)被告洪維聲雖辯稱:「99年8 月16日當天,我是快要18時
的時候,抵達泉茂茶行,當時蘇維焜坐在店裡面看電視,
他還沒有吃晚餐,他太太有去買便當回來,蘇維焜坐在我
旁邊吃便當。當時他們的小孩不在家,是我抵達之後沒多
久他們的小孩才回來,小孩是他們夫妻其中1 人去接回來
的,我不知道是誰去接回來的。我去該茶行之前,確定都
是在東區。」等語。然證人蘇維焜係證稱:「洪維聲是於
當晚18時10分左右,抵達泉茂茶行,當時我吃完晚餐沒有
多久,在店內看卡通海賊王,卡通是晚上6 點播放至6 點
半,他來的時候,我太太與小孩是在住家裡面,住家與店
裡有隔1 個鋁門窗。我當天下午5 點多去接小孩,約5 點
45分回到店裡,然後就吃晚餐,洪維聲約6 點10幾分到。
」等語,2 人之供述明顯不符。又依據上開證據清單編號
10之監聽譯文及待證事實欄之說明,可知被告洪維聲所使
用上開手機門號於96年8 月16日17時2 分許至18時46分許
之間之通聯基地台位置,係在臺中市西屯區○○○○街18
6 號14樓、臺中市西屯區○○○○街99號,均與泉茂茶行
相距甚遠。而經分別對證人蘇維焜、被告洪維聲提示上開
通聯紀錄所顯示之基地台位置後,證人蘇維焜係表示「我
無法解釋」;被告洪維聲則改口稱:「如我我不是18時在
泉茂茶行,那就是20時抵達泉茂茶行」等語。由此足認,
證人蘇維焜顯有偏袒迴護被告洪維聲之情形,其證詞之憑
信性甚為薄弱。從而,本件應堪認定被告洪維聲就此部分
之行蹤說明,顯屬不實。
(四)又被告楊游碧鳳確曾先後於99年8 月13日23時32分許、33
分許,撥打洪維聲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2 次,
足認被告楊游碧鳳確實有事欲與被告洪維聲聯絡,否則其
顯無撥打被告洪維聲所使用上開手機門號之必要。
(五)是綜合上開證據說明,本件足認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等
人所證述被告洪維聲之洩密犯行,係屬合理有據,堪予採
信;且被告洪維聲上開所辯情節,顯係狡辯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其罪嫌應堪認定。
柒、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部分(犯罪事實四、五):
(一)核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嫌。
(二)被告陳文昌、張正涼就犯罪事實五之(一)之收賄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雖已刪除第56條有關連續
犯之規定,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惟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同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之上
開收賄犯行,均發生於95年7 月1 日之前,且時間緊接,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94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應論以連續犯
,且科刑上係以一罪論,屬於裁判上一罪;然若依上開新
修正刑法,因已無連續犯之規定,被告陳文昌、况源慶、
張正涼之多次收賄犯行,依同法第51條規定係論以數罪,
且併合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
規定對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較為有利。故揆諸前
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
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之多次收賄犯行均論以連續
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均係有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
,竟均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請皆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7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五)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所收受之前揭賄款,請均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追繳沒收之。
二、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部分(犯罪事實六):
(一)核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
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罪事實
六之(一)至(八)之部分)及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公
務員包庇他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容留以營利罪(犯罪事實六之(九)、(十一)之部分
)等罪嫌;且被告康村田另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
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或文書罪嫌(犯罪事實
六之(十)、(十一)之部分)。
(二)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就上開收賄犯行及犯罪事實六之(九
)之包庇他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容留以營利罪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三)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就犯罪事實六之(九)之包庇他人犯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之犯行及被告康村田就犯罪事實六之(十)之洩密犯行,
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時間緊接,構成犯罪事實相同
,並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
(四)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就犯罪事實六之(一)之多次收賄犯
行,均發生於95年7 月1 日之前,且時間緊接,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故參照前揭說
明,請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依
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就犯罪事實六之(二
)至(八)之多次收賄犯行間,及與犯罪事實六之(一)
之連續收賄犯行間,均犯意各別,請皆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康村田就犯罪事實六之(十一)之洩密與包庇他人犯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之犯行,犯意各別,罪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朱慶培、康村田均係有調查犯罪職務之人員,竟均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請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
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七)被告朱慶培、康村田所收受之前揭賄款,請均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追繳沒收之。
三、被告洪維聲部分(犯罪事實七):
核被告洪維聲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
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
四、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部分:
(一)核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所為,均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且被告葉美雪、葉枝詳另犯刑法第
231 條第1 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容留以營利罪嫌(按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及同案被告
林桂朱涉犯此罪嫌部分,均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案
審理)。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而刑法第231 條第
1 項之犯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營利者營
業牟利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本件被告葉美雪、葉
枝詳基於一個參與經營前揭色情酒店之決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或猥褻之行為,請均論以包括一罪。
(三)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就犯罪事實五之行賄被告張正涼犯
行、就犯罪事實六之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犯行,及分
別與葉美雪就犯罪事實四之(一)之行賄被告陳文昌犯行
、就犯罪事實四之(三)、(四)之行賄被告况源慶犯行
、與被告葉枝詳就犯罪事實四之(二)之行賄被告陳文昌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楊清林、楊游碧鳳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被告葉枝詳與同案被
告林桂朱分別行賄張正涼,均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於95年7 月1 日以前,多次共同行
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之犯行
及被告葉美雪於95年7 月1 日以前多次行賄陳文昌、況源
慶之犯行、被告葉枝詳於95年7 月1 日以前多次行賄陳文
昌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參照前揭說明,請均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葉美
雪、葉枝詳所犯之上開連續行賄犯行與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間,犯意各別
,罪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葉美雪曾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月、8 月確定,且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
於85年3 月2 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被告楊游碧鳳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前,自首與被告楊清林共
同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之犯行,請均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前段規定,免除其刑。又被告
楊游碧鳳、楊清林在偵查中均自白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
田之犯行;被告楊清林、葉美雪在偵查中均自白行賄陳文
昌、况源慶之犯行;被告葉枝詳在偵查中自白行賄被告陳
文昌之犯行;被告楊清林在偵查中自白行賄被告張正涼之
犯行,請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後段規定,減輕
其刑;被告葉美雪之部分並先加後減之。另被告楊清林、
楊游碧鳳均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
共犯與正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被告陳文昌、
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等人,並均經檢察官事
先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予以保護,故就被
告楊清林行賄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
村田之犯行及被告楊游碧鳳行賄被告朱慶培、康村田之犯
行,請均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五、沒收部分:
扣案之被告楊游碧鳳所有之NOKIA 牌手機1 支(內含門號00
00000000號之SIM卡),係被告楊游碧鳳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
收。
六、求刑部分:
(一)請審酌被告陳文昌、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
洪維聲均為執法人員,竟仍知法犯法,其中被告陳文昌、
况源慶、張正涼、朱慶培、康村田均長期包庇被告楊清林
等人所經營之色情酒店,並收取賄賂;而被告洪維聲則洩
漏臺中市警察局列案積極調查被告楊清林涉嫌妨害風化與
人口販運等罪之訊息予被告楊清林夫婦知悉,對於該案之
後續偵查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彼等所為均嚴重戕害警察之
信譽及公正廉明形象,且彼等犯後均仍飾詞狡辯,毫無悔
悟之意,惡性均屬重大等情。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部分,
均予以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被告陳文昌部分,
予以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被告况源慶部分,予
以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張正涼部分,予以
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洪維聲部分,予以判
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
37條第2 項規定,對被告朱慶培、康村田、陳文昌、況源
慶、張正涼均宣告褫奪公權8 年,以示懲儆。
(二)請審酌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葉美雪、葉枝詳犯後均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均予以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捌、併此敘明部分:
一、有關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所證稱「朱慶培、謝星堂於91年
間,涉嫌以得擺平彰化縣警察局調查被告楊清林妨害自由與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之案件為由,而向被告楊游碧鳳
收取費用」、「朱慶培與黃姓男子涉嫌於99年3、4月間,共
同向楊清林夫婦恐嚇取財」、「管區警員李某涉嫌於三節期
間,向楊清林夫婦收受賄賂」、「楊清林夫婦於98、99年間
,透過楊姓男子行賄管區員警」、「楊清林夫婦於97、98年
間,透過盧姓男子行賄管區員警」、「楊清林夫婦透過邱姓
男子行賄周姓管區員警」等部分,仍有續行調查之必要,均
另行簽分偵辦。
二、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雖均證稱約自98年10月間起至99年8
月間止,有按月行賄交付9 萬元予被告洪維聲一情。惟此部
分除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之片面陳述外,並無其他充足之
人證、書證或物證等積極證據,可資佐證。又被告洪維聲雖
有前揭犯罪事實七所示之洩密犯行,惟亦不得單憑此情,即
遽予認定被告洪維聲必有向被告楊清林夫婦收受賄賂之犯行
。故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就此部分之證詞是否確屬真實,
仍有合理懷疑,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洪維聲就此部
分所涉犯之收受賄賂罪嫌,尚有不足。
三、又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所證稱有關「於92年12月間至93年
5、6月間,多次行賄蔡姓管區員警」、「康村田於92年4、5
月間,以楊清林又被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調查站等單位重
啟調查為由,而向楊清林夫婦收取300 萬元或800 萬元」、
「95年4、5月間,朱慶培透過康村田向楊清林夫婦表示需額
外以6 萬元行賄分局長」、「楊清林夫婦於95、96年間,經
由郭姓里長行賄管區員警」等內容,經調查結果,均僅有被
告楊清林、楊游碧鳳之片面陳述,並無其他充足之積極證據
可資佐證。故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就上開內容所指稱之被
告朱慶培、康村田及各該員警等人之收賄或行賄罪嫌,亦均
應認尚有不足。
玖、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檢察官 劉 俊 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韋 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32 條第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
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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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訴624附件二:貪污部分被告及證人歷次供證述索引表
A:楊清林、B:楊游碧鳳、C:康村田、D:况源慶、E:陳文昌
、F:朱慶培、G:洪維聲、H:葉枝詳、I:葉美雪、J:謝星堂
、K:林桂朱、L:吳清和、M:蔡啟榮、N:黃奕超、O:陳木桂
、P:張嘉整、Q:張正涼、R:劉良富、S:林吉村、T:邱寶源
、U:林金汪、V:張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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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日期 │訊問人│證據能力│ 出 處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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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楊清林│990910│台中地│除特別標│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站詢問 │
│ │ │ │檢署檢│明「無」│一第67頁 │ │
│ │ │ │察官 │外,均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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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楊清林│990910│法務部│ │99他5122卷│證述康村田和朱慶培有│
│ │ │ │調查局│ │一第69-72 │關: │
│ │ │ │台中市│ │頁 │1.91年藉彰化流氓案件│
│ │ │ │調查站│ │ │索賄700萬元、2.92年 │
│ │ │ │調查官│ │ │藉台中流氓案件索賄8 │
│ │ │ │ │ │ │百萬元、3.99年與黃登│
│ │ │ │ │ │ │群勒索500萬元三件事 │
├──┼───┼───┼───┼────┼─────┼──────────┤
│A3 │楊清林│990910│檢察官│ │99他5122卷│確認上開三件事在調查│
│ │ │ │ │ │一卷第73-7│站證述屬實 │
│ │ │ │ │ │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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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楊清林│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指認謝星堂、黃登群│
│ │ │ │ │ │二第220-22│ 、陳文昌、况源慶、│
│ │ │ │ │ │8頁 │ 洪維聲、康村田照片│
│ │ │ │ │ │ │2.針對91年彰化流氓案│
│ │ │ │ │ │ │ 件行賄1千萬元的情 │
│ │ │ │ │ │ │ 節詢問,與楊游碧鳳│
│ │ │ │ │ │ │ 990913調查筆錄核對│
│ │ │ │ │ │ │ ,並說明當時父親腦│
│ │ │ │ │ │ │ 瘤在高雄就醫,錢都│
│ │ │ │ │ │ │ 是楊游碧鳳管理,所│
│ │ │ │ │ │ │ 以以楊游碧鳳所述時│
│ │ │ │ │ │ │ 間和金額才是正確的│
│ │ │ │ │ │ │3.指述92年康村田朱慶│
│ │ │ │ │ │ │ 培假藉流氓案件索賄│
│ │ │ │ │ │ │ 300萬元,經警界友 │
│ │ │ │ │ │ │ 人回報並無此案,是│
│ │ │ │ │ │ │ 藉機勒索 │
│ │ │ │ │ │ │4.指述85年到91年3月 │
│ │ │ │ │ │ │ 透過葉美雪行賄陳文│
│ │ │ │ │ │ │ 昌和况源慶 │
│ │ │ │ │ │ │5.91年4、5月和葉美雪│
│ │ │ │ │ │ │ 、葉枝詳決裂,怕陳│
│ │ │ │ │ │ │ 文昌和况源慶將來對│
│ │ │ │ │ │ │ 酒店不利,所以指示│
│ │ │ │ │ │ │ 將行賄經過錄音錄影│
│ │ │ │ │ │ │ 存證。 │
│ │ │ │ │ │ │6.91年6月與陳文昌鬧 │
│ │ │ │ │ │ │ 翻 │
│ │ │ │ │ │ │7.指述93年到96年行賄│
│ │ │ │ │ │ │ 康村田、朱慶培 │
│ │ │ │ │ │ │8.不知道洪維聲有沒有│
│ │ │ │ │ │ │ 收賄,只有99年8 月│
│ │ │ │ │ │ │ 間見過一次面 │
│ │ │ │ │ │ │9.指述朱慶培透過吳憲│
│ │ │ │ │ │ │ 明律師來了解口供並│
│ │ │ │ │ │ │ 在看守所被黃登群的│
│ │ │ │ │ │ │ 同房收容人提醒恐嚇│
│ │ │ │ │ │ │ 取財500 萬元與朱慶│
│ │ │ │ │ │ │ 培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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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楊清林│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確認99年10月28日調│
│ │ │ │ │ │0000-000 │ 查筆錄內容實在 │
│ │ │ │ │ │ │2.證述朱慶培康村田收│
│ │ │ │ │ │ │ 賄期間為93年6月到 │
│ │ │ │ │ │ │ 96年5、6月間,都是│
│ │ │ │ │ │ │ 找楊游碧鳳拿錢 │
│ │ │ │ │ │ │3.確認91年4月21日錄 │
│ │ │ │ │ │ │ 音帶91年5月18日錄 │
│ │ │ │ │ │ │ 影帶內容涵義為何(│
│ │ │ │ │ │ │ 後附91年4月21日譯 │
│ │ │ │ │ │ │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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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楊清林│991112│調查官│ │99偵25406 │問擺平91年流氓案件經│
│ │ │ │ │ │卷二第17-2│過 │
│ │ │ │ │ │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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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楊清林│991208│調查官│ │99偵25406 │朱慶培有帶我們去彰化│
│ │ │ │ │ │卷二第174 │八卦山彰化縣調站找林│
│ │ │ │ │ │頁 │吉村,朱慶培當場請林│
│ │ │ │ │ │ │吉村協助擺平,林吉村│
│ │ │ │ │ │ │點頭表示可以。因為林│
│ │ │ │ │ │ │吉村後來透過陳木桂希│
│ │ │ │ │ │ │望我贈送賽鴿,我叫陳│
│ │ │ │ │ │ │木桂給林吉村一對銘鴿│
│ │ │ │ │ │ │,所以我對林吉村特別│
│ │ │ │ │ │ │有印象。我印象中擺平│
│ │ │ │ │ │ │彰化流氓案件花了1千 │
│ │ │ │ │ │ │萬,分別是250萬、500│
│ │ │ │ │ │ │萬、250萬,謝星堂所 │
│ │ │ │ │ │ │說金額不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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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楊清林│991214│調查官│ │99偵25406 │1.85年我出資在民族路│
│ │ │ │ │ │卷二第179 │ 開柔情似水、87年開│
│ │ │ │ │ │ │ 春夏秋冬、88年開水│
│ │ │ │ │ │ │ 車姑娘、88年開愛來│
│ │ │ │ │ │ │ 愛去、89年開歌聲戀│
│ │ │ │ │ │ │ 情、89年開一見鍾情│
│ │ │ │ │ │ │ 、90年開情有獨鍾,│
│ │ │ │ │ │ │ 和一見鍾情是同一 │
│ │ │ │ │ │ │ 家,90年開非我莫屬│
│ │ │ │ │ │ │ 、給我感覺、辣辣的│
│ │ │ │ │ │ │ 心、懶的找店、四季│
│ │ │ │ │ │ │ 咖啡館 │
│ │ │ │ │ │ │2.張正涼綽號是帥哥,│
│ │ │ │ │ │ │ 90年陳文昌介紹。我│
│ │ │ │ │ │ │ 們同樣對釣魚有興趣│
│ │ │ │ │ │ │ 會一起釣魚 │
│ │ │ │ │ │ │3.就我所知90年2、3月│
│ │ │ │ │ │ │ 張正涼為一見鍾情管│
│ │ │ │ │ │ │ 區,我指示楊游碧鳳│
│ │ │ │ │ │ │ 按月給5萬,由葉美 │
│ │ │ │ │ │ │ 雪出面交給張正涼,│
│ │ │ │ │ │ │ 我記得當初談的時候│
│ │ │ │ │ │ │ 張正涼向陳文昌要求│
│ │ │ │ │ │ │ 要與老闆直接見面,│
│ │ │ │ │ │ │ 所以我們在一見鍾情│
│ │ │ │ │ │ │ 大廳見面。91年4、5│
│ │ │ │ │ │ │ 月我們和葉美雪拆股│
│ │ │ │ │ │ │ ,我太太建議由張正│
│ │ │ │ │ │ │ 涼取代陳文昌,出面│
│ │ │ │ │ │ │ 打點立人派出所員警│
│ │ │ │ │ │ │ ,我太太告訴我張正│
│ │ │ │ │ │ │ 涼願意按月收30萬,│
│ │ │ │ │ │ │ 過了3、4個月提高為│
│ │ │ │ │ │ │ 40 萬 │
│ │ │ │ │ │ │4.91年6 月歡喜就好重│
│ │ │ │ │ │ │ 新開幕,我希望能順│
│ │ │ │ │ │ │ 利經營不被司法單位│
│ │ │ │ │ │ │ 查緝,所以採雙重路│
│ │ │ │ │ │ │ 線比較安心,一方面│
│ │ │ │ │ │ │ 給康村田、朱慶培30│
│ │ │ │ │ │ │ 萬,另一方面透過張│
│ │ │ │ │ │ │ 正涼打點基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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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楊清林│991215│檢察官│ │99偵25406 │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
│ │ │ │ │ │卷二第211 │1 項予以保護 │
│ │ │ │ │ │頁 │1.確認歡喜就好91年6 │
│ │ │ │ │ │ │ 月9日開幕和各酒店 │
│ │ │ │ │ │ │ 經營期間 │
│ │ │ │ │ │ │2.陳文昌先,况源慶是│
│ │ │ │ │ │ │ 後來才拉進來的,我│
│ │ │ │ │ │ │ 記得開始行賄况源慶│
│ │ │ │ │ │ │ 的時候,他在第一分│
│ │ │ │ │ │ │ 局大誠派出所,之後│
│ │ │ │ │ │ │ 才調去第五分局,開│
│ │ │ │ │ │ │ 始行賄况源慶是水車│
│ │ │ │ │ │ │ 姑娘酒店經營期間。│
│ │ │ │ │ │ │3.行賄陳文昌、况源慶│
│ │ │ │ │ │ │ 是葉美雪向楊游碧鳳│
│ │ │ │ │ │ │ 拿錢轉交 │
│ │ │ │ │ │ │4.行賄陳文昌、况源慶│
│ │ │ │ │ │ │ 目的都是不要讓酒店│
│ │ │ │ │ │ │ 被查緝妨害風化犯行│
│ │ │ │ │ │ │5.行賄不曾中斷,因為│
│ │ │ │ │ │ │ 就算哪家酒店結束營│
│ │ │ │ │ │ │ 業,還是要繼續給錢│
│ │ │ │ │ │ │ ,因為一定還有一間│
│ │ │ │ │ │ │ 店預備著、接著做 │
│ │ │ │ │ │ │6.非我莫屬酒店有一次│
│ │ │ │ │ │ │ 發生糾紛,是軟仔的│
│ │ │ │ │ │ │ 小弟被少爺打,後來│
│ │ │ │ │ │ │ 楊游碧鳳拿1百萬元 │
│ │ │ │ │ │ │ 去給軟仔,大概是89│
│ │ │ │ │ │ │ 年的事。 │
│ │ │ │ │ │ │7.况源慶處理酒店糾紛│
│ │ │ │ │ │ │ 的事要問葉美雪比較│
│ │ │ │ │ │ │ 清楚)後附各酒店起│
│ │ │ │ │ │ │ 訴書、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等以及經濟部商業司│
│ │ │ │ │ │ │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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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楊清林│100021│調查官│ │99偵25406 │1.提示950919監聽譯文│
│ │ │5 │ │ │卷四第84頁│ 問管區警員黑人部分│
│ │ │ │ │ │ │2.提示950923監聽譯文│
│ │ │ │ │ │ │ 問康村田部分 │
│ │ │ │ │ │ │3.提示951214監聽譯文│
│ │ │ │ │ │ │ 康村田通報擴大臨檢│
│ │ │ │ │ │ │4.提示910124周麗花譯│
│ │ │ │ │ │ │ 文有關彰化流氓案件│
│ │ │ │ │ │ │ - 請朱慶培透過管道│
│ │ │ │ │ │ │ 了解是周麗花等四人│
│ │ │ │ │ │ │ 去彰化縣刑警隊製作│
│ │ │ │ │ │ │ 筆錄,過去我一直以│
│ │ │ │ │ │ │ 為是葉美雪去製作筆│
│ │ │ │ │ │ │ 錄,張皓帆律師是朱│
│ │ │ │ │ │ │ 慶培介紹給我認識幫│
│ │ │ │ │ │ │ 忙處理此案,我請他│
│ │ │ │ │ │ │ 出面與周麗花等指證│
│ │ │ │ │ │ │ 員工會談和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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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楊清林│100021│檢察官│ │99偵25406 │1.從85年到99年8 月被│
│ │ │8 │ │ │卷四第110 │ 查獲都是經營色情酒│
│ │ │ │ │ │頁 │ 店 │
│ │ │ │ │ │ │2.陳文昌當時是說張正│
│ │ │ │ │ │ │ 涼可以幫我們打點立│
│ │ │ │ │ │ │ 人派出所員警,我之│
│ │ │ │ │ │ │ 前就知道張正涼在育│
│ │ │ │ │ │ │ 才派出所,因為我 │
│ │ │ │ │ │ │ 有個小姐的機車在該│
│ │ │ │ │ │ │ 轄區失竊,我有去育│
│ │ │ │ │ │ │ 才所找張正涼說過這│
│ │ │ │ │ │ │ 件事情 │
│ │ │ │ │ │ │3.當初是想要擺平彰化│
│ │ │ │ │ │ │ 縣刑大的案件,才經│
│ │ │ │ │ │ │ 由謝星堂介紹認識朱│
│ │ │ │ │ │ │ 慶培和康村田 │
│ │ │ │ │ │ │4.確認0000000 調查筆│
│ │ │ │ │ │ │ 錄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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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楊清林│100022│檢察官│ │99偵25406 │問99年8月16日洪維聲 │
│ │ │2 │ │ │卷四第200 │洩密過程 │
│ │ │ │ │ │頁 │ │
├──┼───┼───┼───┼────┼─────┼──────────┤
│B1 │楊游碧│990913│法務部│ │99他5122卷│證述康村田和朱慶培有│
│ │鳳 │ │調查局│ │一卷第80-8│關: │
│ │ │ │台中市│ │7頁 │1.91 年藉彰化流氓案 │
│ │ │ │調查站│ │ │件索賄1000萬元 │
│ │ │ │調查員│ │ │2.92年藉台中流氓案件│
│ │ │ │ │ │ │索賄300 萬元 │
│ │ │ │ │ │ │3.93年6月開始按月收 │
│ │ │ │ │ │ │賄30萬元 │
│ │ │ │ │ │ │4.93年起行賄立人派出│
│ │ │ │ │ │ │所所長和管區警員(綽│
│ │ │ │ │ │ │號捕頭的蔡東穎、臉上│
│ │ │ │ │ │ │有黑痣的周忠林、綽號│
│ │ │ │ │ │ │黑人和光頭的李明宜) │
│ │ │ │ │ │ │以及文昌派出所所長和│
│ │ │ │ │ │ │管區警員5.99年與黃登│
│ │ │ │ │ │ │群勒索500萬元五件事 │
├──┼───┼───┼───┼────┼─────┼──────────┤
│B2 │楊游碧│990916│台中地│ │99他5122卷│只就康村田和朱慶培有│
│ │鳳 │ │檢署檢│ │一卷第95-9│關: │
│ │ │ │察官 │ │9頁 │1.91 年藉彰化流氓案 │
│ │ │ │ │ │ │件索賄1000萬元部分確│
│ │ │ │ │ │ │認 │
├──┼───┼───┼───┼────┼─────┼──────────┤
│B3 │楊游碧│990923│督察室│ │99他5882卷│99年8月16日18時40分 │
│ │鳳 │ │ │ │第186頁 │我跟楊清林說有親戚要│
│ │ │ │ │ │ │找你,講的是洪維聲警│
│ │ │ │ │ │ │員,因為他打電話給我│
│ │ │ │ │ │ │說最近有人注意我們,│
│ │ │ │ │ │ │請我們小心一點,我認│
│ │ │ │ │ │ │識他好幾年了,但不常│
│ │ │ │ │ │ │聯絡,到去年我們歡喜│
│ │ │ │ │ │ │就好酒店被查獲,後來│
│ │ │ │ │ │ │才聯絡,我使用 │
│ │ │ │ │ │ │0000000000號於99年8 │
│ │ │ │ │ │ │月13日23時打給洪維聲│
│ │ │ │ │ │ │是想問問看有什麼事情│
│ │ │ │ │ │ │,我們公司有無被注意│
│ │ │ │ │ │ │,他說詢問看看,他沒│
│ │ │ │ │ │ │有很明確的講,只說要│
│ │ │ │ │ │ │注意。8月16日我跟我 │
│ │ │ │ │ │ │先生和蔡啟榮有繞過去│
│ │ │ │ │ │ │水舞饌餐廳,沒有下車│
│ │ │ │ │ │ │,因為改地點到雙十路│
│ │ │ │ │ │ │和自由路附近,好像軍│
│ │ │ │ │ │ │公教福利中心的路邊,│
│ │ │ │ │ │ │就是要和洪維聲碰面,│
│ │ │ │ │ │ │有碰面,他說有人在注│
│ │ │ │ │ │ │意,請我們小心。99年│
│ │ │ │ │ │ │7月22日有抄下停在歡 │
│ │ │ │ │ │ │喜就好酒店對面的車號│
│ │ │ │ │ │ │,請楊竣憲找警察去查│
│ │ │ │ │ │ │(後附楊游碧鳳手機通│
│ │ │ │ │ │ │訊錄內有「洪維升」 │
│ │ │ │ │ │ │0000000000紀錄) │
├──┼───┼───┼───┼────┼─────┼──────────┤
│B4 │楊游碧│990930│法務部│ │99他5122卷│1.指認葉枝詳、謝星堂│
│ │鳳 │ │調查局│ │一卷第 │ 、黃登群、盧國安照│
│ │ │ │台中市│ │104-108頁 │ 片 │
│ │ │ │調查站│ │ │2.確認93年6月開始行 │
│ │ │ │調查員│ │ │ 賄朱慶培康村田。自│
│ │ │ │ │ │ │ 稱有康村田收賄的對│
│ │ │ │ │ │ │ 話錄音帶在彰化銀行│
│ │ │ │ │ │ │ 中港分行,前往取出│
│ │ │ │ │ │ │ 錄影帶兩捲、錄音帶│
│ │ │ │ │ │ │ 14捲、小型錄音帶11│
│ │ │ │ │ │ │ 捲扣押 │
│ │ │ │ │ │ │3.98年10月透過洪維聲│
│ │ │ │ │ │ │ 行賄台中市警察局督│
│ │ │ │ │ │ │ 察室和第二分局第一│
│ │ │ │ │ │ │ 組人員並指認照片。│
│ │ │ │ │ │ │ 並稱洪維聲99年8月 │
│ │ │ │ │ │ │ 協助查證人口販運和│
│ │ │ │ │ │ │ 組織犯罪案件 │
│ │ │ │ │ │ │4.98年10月透過黃竣憲│
│ │ │ │ │ │ │ 行賄立人派出所綽號│
│ │ │ │ │ │ │ 湯仔及同梯之警員 │
│ │ │ │ │ │ │5.自95年用公司會計劉│
│ │ │ │ │ │ │ 庭讌個人或其姐劉文│
│ │ │ │ │ │ │ 環之名義申辦091897│
│ │ │ │ │ │ │ 6673門號給朱慶培免│
│ │ │ │ │ │ │ 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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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楊游碧│991001│台中地│ │99他5122卷│1.同意用證人保護法第│
│ │鳳 │ │檢署檢│ │一第122-13│ 14條第1 項 │
│ │ │ │察官 │ │1頁 │2.確認990930調查筆錄│
│ │ │ │ │ │ │ 內容 │
│ │ │ │ │ │ │3.確認990913調查局所│
│ │ │ │ │ │ │ 述92年康村田朱慶培│
│ │ │ │ │ │ │ 藉口台中重啟調查索│
│ │ │ │ │ │ │ 賄300 萬元內容屬實│
│ │ │ │ │ │ │4.確認990913調查筆錄│
│ │ │ │ │ │ │ 所述93年6 月起按月│
│ │ │ │ │ │ │ 行賄康村田朱慶培30│
│ │ │ │ │ │ │ 萬元內容屬實 │
│ │ │ │ │ │ │5.確認990913調查筆錄│
│ │ │ │ │ │ │ 所述93年6 月起行賄│
│ │ │ │ │ │ │ 立人派出所及文昌派│
│ │ │ │ │ │ │ 出所所長和管區警員│
│ │ │ │ │ │ │6.確認990913所述遭黃│
│ │ │ │ │ │ │ 登群勒索500 萬元 │
│ │ │ │ │ │ │7.確認990913調查局所│
│ │ │ │ │ │ │ 述自97年1 月起透過│
│ │ │ │ │ │ │ 盧國安行賄第二分局│
│ │ │ │ │ │ │ 及立人派出所警員 │
│ │ │ │ │ │ │8.確認康村田在收賄期│
│ │ │ │ │ │ │ 間有查酒店小姐前科│
│ │ │ │ │ │ │ 等資料 │
│ │ │ │ │ │ │9.確認990930調查局所│
│ │ │ │ │ │ │ 述自98年10月起透過│
│ │ │ │ │ │ │ 洪維聲行賄台中市警│
│ │ │ │ │ │ │ 察局督察室及第二分│
│ │ │ │ │ │ │ 局第一組 │
│ │ │ │ │ │ │10.確認990930調查局 │
│ │ │ │ │ │ │ 所述自98年10月透 │
│ │ │ │ │ │ │ 過楊竣憲賄賂立人 │
│ │ │ │ │ │ │ 派出所警員 │
│ │ │ │ │ │ │11.確認自95年起提供 │
│ │ │ │ │ │ │ 0000000000門號給 │
│ │ │ │ │ │ │ 朱慶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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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楊游碧│991006│督察室│ │99他5882卷│1.我說有親戚要找你,│
│ │鳳 │ │ │ │第215頁 │ 但我跟洪維聲沒有親│
│ │ │ │ │ │ │ 戚關係,只是朋友 │
│ │ │ │ │ │ │2.是我前兩天先打電話│
│ │ │ │ │ │ │ 給洪維聲,他沒有接│
│ │ │ │ │ │ │ ,過一陣子他用公用│
│ │ │ │ │ │ │ 電話打給我,因為有│
│ │ │ │ │ │ │ 銅板投幣的聲音 │
│ │ │ │ │ │ │3.我拜託他注意一下有│
│ │ │ │ │ │ │ 沒有人在注意我們,│
│ │ │ │ │ │ │ 他99年8月16日傍晚 │
│ │ │ │ │ │ │ 用公用電話打給我 │
│ │ │ │ │ │ │ 0000000000手機, 跟│
│ │ │ │ │ │ │ 我說約在水舞饌見面│
│ │ │ │ │ │ │ ,說要找我先生 │
│ │ │ │ │ │ │4.99年8 月16日是蔡啟│
│ │ │ │ │ │ │ 榮載我去大雅路歡喜│
│ │ │ │ │ │ │ 就好酒店接我先生,│
│ │ │ │ │ │ │ 然後我先生坐副駕駛│
│ │ │ │ │ │ │ 座,我坐小蔡的右後│
│ │ │ │ │ │ │ 方,後來洪維聲打公│
│ │ │ │ │ │ │ 用電話給我說要改地│
│ │ │ │ │ │ │ 方改在軍公教福利中│
│ │ │ │ │ │ │ 心前面,他上車我就│
│ │ │ │ │ │ │ 坐到小蔡的正後方 │
│ │ │ │ │ │ │5.他還在保四的時候,│
│ │ │ │ │ │ │ 經朋友介紹認識,後│
│ │ │ │ │ │ │ 來就沒有聯絡,到98│
│ │ │ │ │ │ │ 年7、8月間,他們到│
│ │ │ │ │ │ │ 歡喜就好酒店臨檢。│
│ │ │ │ │ │ │ 當時蒐證的相機被店│
│ │ │ │ │ │ │ 內員工摔壞,後來我│
│ │ │ │ │ │ │ 先生有買一台相機給│
│ │ │ │ │ │ │ 他們,我們就主動找│
│ │ │ │ │ │ │ 他,電話不知道誰給│
│ │ │ │ │ │ │ 我的,然後就搭上線│
│ │ │ │ │ │ │ 了(後附靖紀小組 │
│ │ │ │ │ │ │ 警員陳世章整理的報│
│ │ │ │ │ │ │ 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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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楊游碧│991007│調查官│ │99他5122卷│1.從990930扣押的錄影│
│ │鳳 │ │ │ │一第134-14│ 帶裡面發現陳文昌、│
│ │ │ │ │ │5頁 │ 况源慶91年5月18日 │
│ │ │ │ │ │ │ 錄影內容,楊游碧鳳│
│ │ │ │ │ │ │ 因此供述自85年起行│
│ │ │ │ │ │ │ 賄陳文昌、况源慶經│
│ │ │ │ │ │ │ 過 │
│ │ │ │ │ │ │2.從990930扣押的錄影│
│ │ │ │ │ │ │ 帶裡面發現陳錦興內│
│ │ │ │ │ │ │ 容,楊游碧鳳供述 │
│ │ │ │ │ │ │ 係陳錦興夥同林正一│
│ │ │ │ │ │ │ 及酒店小姐張雅玲、│
│ │ │ │ │ │ │ 蔡文欣、井涵英、周│
│ │ │ │ │ │ │ 麗花、林秀蓮等人到│
│ │ │ │ │ │ │ 彰化縣刑警隊製作筆│
│ │ │ │ │ │ │ 錄檢舉楊清林涉及流│
│ │ │ │ │ │ │ 氓 │
│ │ │ │ │ │ │3.指述91年有透過立人│
│ │ │ │ │ │ │ 派出所管區警員張正│
│ │ │ │ │ │ │ 涼出面打點行賄台中│
│ │ │ │ │ │ │ 市警察局總局、第二│
│ │ │ │ │ │ │ 分局和立人派出所,│
│ │ │ │ │ │ │ 記得也有錄張正涼收│
│ │ │ │ │ │ │ 賄的錄影帶,但是放│
│ │ │ │ │ │ │ 在哪裡不確定 │
│ │ │ │ │ │ │4.筆錄後附910518錄影│
│ │ │ │ │ │ │ 帶翻拍照片以及調查│
│ │ │ │ │ │ │ 官黃金泉製作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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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楊游碧│991008│檢察官│ │99他5122卷│1.確認991007調查筆錄│
│ │鳳 │ │ │ │一第155-16│ 內容實在 │
│ │ │ │ │ │7頁 │2.確認陳文昌、况源慶│
│ │ │ │ │ │ │ 收賄情節 │
│ │ │ │ │ │ │3.確認910518錄影帶內│
│ │ │ │ │ │ │ 容 │
│ │ │ │ │ │ │4.確認在一見鍾情酒店│
│ │ │ │ │ │ │ 期間行賄張正涼 │
│ │ │ │ │ │ │5.確認準備開幕歡喜就│
│ │ │ │ │ │ │ 好酒店行賄康村田 │
│ │ │ │ │ │ │6.後附910518錄影帶翻│
│ │ │ │ │ │ │ 拍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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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楊游碧│991014│調查官│ │99他5122卷│1.確認990930所述行賄│
│ │鳳 │ │ │ │一第188-21│ 洪維聲情節(後附99│
│ │ │ │ │ │2頁 │ 0402到990929楊游碧│
│ │ │ │ │ │ │ 鳳與洪維聲聯雙向通│
│ │ │ │ │ │ │ 聯紀錄) │
│ │ │ │ │ │ │2.確認990930所述洪維│
│ │ │ │ │ │ │ 聲洩密部分聯絡經過│
│ │ │ │ │ │ │3.確認990930錄音帶部│
│ │ │ │ │ │ │ 分,發現910421陳文│
│ │ │ │ │ │ │ 昌部分的錄音帶(後│
│ │ │ │ │ │ │ 附譯文) │
│ │ │ │ │ │ │4.提示95年9 月間監聽│
│ │ │ │ │ │ │ 譯文,指述康村田、│
│ │ │ │ │ │ │ 朱慶培收賄及康村田│
│ │ │ │ │ │ │ 查小姐前科(後附95│
│ │ │ │ │ │ │ 年9月4日到96年1月6│
│ │ │ │ │ │ │ 日所有康村田、朱慶│
│ │ │ │ │ │ │ 培、楊游碧鳳三人聯│
│ │ │ │ │ │ │ 絡之通聯紀錄) │
│ │ │ │ │ │ │5.提示96年1月有關黑 │
│ │ │ │ │ │ │ 面站崗之簡訊指述康│
│ │ │ │ │ │ │ 村田、朱慶培收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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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楊游碧│991019│調查官│ │99他5122卷│提示朱慶培95年9月到 │
│ │鳳 │ │ │ │一第216-23│96年2月通聯紀錄詢問 │
│ │ │ │ │ │6頁 │收賄情形包含立人派出│
│ │ │ │ │ │ │所站崗、謝星堂名義之│
│ │ │ │ │ │ │門號積欠電信費、臨檢│
│ │ │ │ │ │ │包廂電子鎖、違規名單│
│ │ │ │ │ │ │上剔除、懷疑「股東」│
│ │ │ │ │ │ │檢舉才被臨檢、通知吳│
│ │ │ │ │ │ │清和調走、提醒清掉酒│
│ │ │ │ │ │ │店內違法物品和帳冊、│
│ │ │ │ │ │ │問立人派出所站崗情形│
│ │ │ │ │ │ │、96年過年紅包(後附│
│ │ │ │ │ │ │所有朱慶培的通聯譯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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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楊游碧│991020│檢察官│ │99他5122卷│1.確認99年10月14日、│
│ │鳳 │ │ │ │一第246-25│ 10月19日調查筆錄 │
│ │ │ │ │ │3頁 │ 內容實在 │
│ │ │ │ │ │ │2.問按月行賄洪維聲9 │
│ │ │ │ │ │ │ 萬元部分與各月份通│
│ │ │ │ │ │ │ 聯紀錄核對 │
│ │ │ │ │ │ │3.問洪維聲洩密部分 │
│ │ │ │ │ │ │4.問91年4月21日錄音 │
│ │ │ │ │ │ │ 帶部分 │
│ │ │ │ │ │ │5.問朱慶培、康村田通│
│ │ │ │ │ │ │ 聯譯文部分 │
│ │ │ │ │ │ │6.問掩飾的香末簡訊部│
│ │ │ │ │ │ │ 分以及繼續按月行賄│
│ │ │ │ │ │ │ 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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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楊游碧│991022│檢察官│ │99他5122卷│1.確認99年10月19日調│
│ │鳳 │ │ │ │一第258-26│ 查筆錄內容實在 │
│ │ │ │ │ │4頁 │2.逐筆提示問朱慶培譯│
│ │ │ │ │ │ │ 文的意思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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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楊游碧│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問洪維聲洩密部分(│
│ │鳳 │ │ │ │二第56-50 │ 有人親戚要找你) │
│ │ │ │ │ │頁 │2.問康村田按月收賄30│
│ │ │ │ │ │ │ 萬元部分 │
│ │ │ │ │ │ │3.問簡訊提到給你們的│
│ │ │ │ │ │ │ 費用先暫停部分 │
│ │ │ │ │ │ │(後附全部康村田配合│
│ │ │ │ │ │ │楊游碧鳳妨害秘密的通│
│ │ │ │ │ │ │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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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楊游碧│991109│調查官│ │99偵25406 │1.我今日主動帶同調查│
│ │鳳 │ │ │ │卷一第119-│ 站人員到我進化北路│
│ │ │ │ │ │127頁 │ 住處取出台中市第五│
│ │ │ │ │ │ │ 分局北屯所列印的刑│
│ │ │ │ │ │ │ 案資料作業集中查詢│
│ │ │ │ │ │ │ 等報表18頁扣案,是│
│ │ │ │ │ │ │ 93年5 月間,我請康│
│ │ │ │ │ │ │ 村田幫我查員工的前│
│ │ │ │ │ │ │ 科等紀錄(後附刑案│
│ │ │ │ │ │ │ 資料作業集中查詢單│
│ │ │ │ │ │ │ ) │
│ │ │ │ │ │ │2.根據林桂朱991028調│
│ │ │ │ │ │ │ 查中的說法,我現在│
│ │ │ │ │ │ │ 可以確定歡喜就好酒│
│ │ │ │ │ │ │ 店係91年6月9日重建│
│ │ │ │ │ │ │ 完成新開幕,康村田│
│ │ │ │ │ │ │ 朱慶培從91年6月開 │
│ │ │ │ │ │ │ 始收賄,我只記得是│
│ │ │ │ │ │ │ 新開幕開始就有收賄│
│ │ │ │ │ │ │ ,我之前講93年6 月│
│ │ │ │ │ │ │ 是我記錯 │
│ │ │ │ │ │ │3.他們兩人都知道脫衣│
│ │ │ │ │ │ │ 陪酒的經營方式,且│
│ │ │ │ │ │ │ 謝星堂、康村田、朱│
│ │ │ │ │ │ │ 慶培等人協助我們處│
│ │ │ │ │ │ │ 理彰化縣警察局案件│
│ │ │ │ │ │ │ 後,有和朋友到歡喜│
│ │ │ │ │ │ │ 就好酒店消費,我們│
│ │ │ │ │ │ │ 也有告訴他們經營方│
│ │ │ │ │ │ │ 式,所以才會行賄 │
│ │ │ │ │ │ │4.90年1、2月間,台中│
│ │ │ │ │ │ │ 市第二分局立人派出│
│ │ │ │ │ │ │ 所張正涼擔任一見鍾│
│ │ │ │ │ │ │ 情的管區,當時陳文│
│ │ │ │ │ │ │ 昌和况源慶無法直接│
│ │ │ │ │ │ │ 行賄張正涼,就派出│
│ │ │ │ │ │ │ 葉美雪和張正涼接觸│
│ │ │ │ │ │ │ ,希望按月給他5萬 │
│ │ │ │ │ │ │ ,不要查緝一見鍾情│
│ │ │ │ │ │ │ ,曾經找張正涼到一│
│ │ │ │ │ │ │ 見鍾情的大廳和楊清│
│ │ │ │ │ │ │ 林見面,從90年2、3│
│ │ │ │ │ │ │ 月起是按月給張正涼│
│ │ │ │ │ │ │ 5萬,從91年4月開始│
│ │ │ │ │ │ │ 我親自交付30萬給張│
│ │ │ │ │ │ │ 正涼,7、8月之後改│
│ │ │ │ │ │ │ 為40萬元5.91年5月 │
│ │ │ │ │ │ │ 我請林桂朱拿30萬元│
│ │ │ │ │ │ │ 給張正涼,但張正涼│
│ │ │ │ │ │ │ 事後向我反應,他和│
│ │ │ │ │ │ │ 林桂朱不熟,較無互│
│ │ │ │ │ │ │ 信基礎,希望我本人│
│ │ │ │ │ │ │ 處理,我手記電話資│
│ │ │ │ │ │ │ 料第三頁有張涼0929│
│ │ │ │ │ │ │ 143874、0000000000│
│ │ │ │ │ │ │ ,是張正涼給我的電│
│ │ │ │ │ │ │ 話 │
│ │ │ │ │ │ │6.一見鍾情酒店在歡喜│
│ │ │ │ │ │ │ 就好開幕後就結束營│
│ │ │ │ │ │ │ 業,所以之後行賄張│
│ │ │ │ │ │ │ 正涼是為了讓歡喜就│
│ │ │ │ │ │ │ 好酒店不被警方查緝│
│ │ │ │ │ │ │7.我和楊清林自張正涼│
│ │ │ │ │ │ │ 不再擔任立人派出所│
│ │ │ │ │ │ │ 歡喜就好酒店管區之│
│ │ │ │ │ │ │ 後,透過康村田引介│
│ │ │ │ │ │ │ 綽號捕頭的蔡姓管區│
│ │ │ │ │ │ │ (蔡東穎)按月收取│
│ │ │ │ │ │ │ 20萬元賄款,張正涼│
│ │ │ │ │ │ │ 表示引介有困難,所│
│ │ │ │ │ │ │ 以才請康村田,我事│
│ │ │ │ │ │ │ 先有跟康村田講好無│
│ │ │ │ │ │ │ 法繼續負擔40萬元,│
│ │ │ │ │ │ │ 希望降到20萬元。蔡│
│ │ │ │ │ │ │ 東穎之後是周仔主動│
│ │ │ │ │ │ │ 來辦公室說他是管區│
│ │ │ │ │ │ │ ,當時我考量每月要│
│ │ │ │ │ │ │ 給康村田朱慶培30萬│
│ │ │ │ │ │ │ 元,所以跟周忠林講 │
│ │ │ │ │ │ │ 好只能三節各支付20│
│ │ │ │ │ │ │ 萬元,其中10萬元給│
│ │ │ │ │ │ │ 立人派出所所長,另│
│ │ │ │ │ │ │ 外10萬給管區周仔 │
│ │ │ │ │ │ │8.96年2月2日朱慶培和│
│ │ │ │ │ │ │ 我對話中他說「我今│
│ │ │ │ │ │ │ 天去黑豆仔他經理之│
│ │ │ │ │ │ │ 廟」,我曾經告訴過│
│ │ │ │ │ │ │ 康村田和朱慶培有關│
│ │ │ │ │ │ │ 我在94年95年間三大│
│ │ │ │ │ │ │ 節日交付20萬元給立│
│ │ │ │ │ │ │ 人派出所管區周忠林│
│ │ │ │ │ │ │ 的事情,並說周忠林│
│ │ │ │ │ │ │ 綽號黑豆仔,因此朱│
│ │ │ │ │ │ │ 慶培才會用黑豆仔稱│
│ │ │ │ │ │ │ 呼周忠林,表示為立│
│ │ │ │ │ │ │ 人派出所管區警員,│
│ │ │ │ │ │ │ 我沒有介紹他們認識│
│ │ │ │ │ │ │9.95年11、12月間,周│
│ │ │ │ │ │ │ 忠林調走,綽號黑人│
│ │ │ │ │ │ │ 、光頭的李明宜主動│
│ │ │ │ │ │ │ 來我辦公室說他是歡│
│ │ │ │ │ │ │ 喜就好的管區,我願│
│ │ │ │ │ │ │ 意三大節各交付10萬│
│ │ │ │ │ │ │ 元,其中5萬給所長 │
│ │ │ │ │ │ │ ,另外5萬給管區警 │
│ │ │ │ │ │ │ 員 │
│ │ │ │ │ │ │10.96年1 月間,歡喜就│
│ │ │ │ │ │ │ 好酒店遭到立人派 │
│ │ │ │ │ │ │ 出所所長吳清和連 │
│ │ │ │ │ │ │ 續嚴格執行臨檢, │
│ │ │ │ │ │ │ 路檢,一直無法獲 │
│ │ │ │ │ │ │ 得解決,嚴重影響 │
│ │ │ │ │ │ │ 酒店營業,我與楊 │
│ │ │ │ │ │ │ 清林均向康村田、 │
│ │ │ │ │ │ │ 朱慶培抱怨,我告 │
│ │ │ │ │ │ │ 訴康村田我三大節 │
│ │ │ │ │ │ │ 各行賄10萬元給黑 │
│ │ │ │ │ │ │ 人李明宜,我也曾 │
│ │ │ │ │ │ │ 經詢問李明宜,其 │
│ │ │ │ │ │ │ 中的5萬元到底有沒│
│ │ │ │ │ │ │ 有送到吳清和手上?│
│ │ │ │ │ │ │ 李明宜說他沒辦法 │
│ │ │ │ │ │ │ 送到吳清和手上, │
│ │ │ │ │ │ │ 我知道後就要康村 │
│ │ │ │ │ │ │ 田想辦法解決,所 │
│ │ │ │ │ │ │ 以康村田和朱慶培 │
│ │ │ │ │ │ │ 都知道我有行賄李 │
│ │ │ │ │ │ │ 明宜的詳情。 │
│ │ │ │ │ │ │11.李明宜指點我去找 │
│ │ │ │ │ │ │ 吳清和的好朋友, │
│ │ │ │ │ │ │ 在台中市殯儀館 │
│ │ │ │ │ │ │ 旁邊開大明葬儀社 │
│ │ │ │ │ │ │ 的老闆,透過該老 │
│ │ │ │ │ │ │ 闆去疏通,但我還 │
│ │ │ │ │ │ │ 沒談妥如何疏通, │
│ │ │ │ │ │ │ 吳清和就被調離立 │
│ │ │ │ │ │ │ 人派出所 │
│ │ │ │ │ │ │12.我於99年9月30日 │
│ │ │ │ │ │ │ 講98年10月間我每 │
│ │ │ │ │ │ │ 月透過楊竣憲給立 │
│ │ │ │ │ │ │ 人派出所湯仔和同 │
│ │ │ │ │ │ │ 梯10萬元,到99年 │
│ │ │ │ │ │ │ 8月初止,是實在的│
│ │ │ │ │ │ │ ,湯仔是湯朝盛, │
│ │ │ │ │ │ │ 同梯是誰我不知道 │
│ │ │ │ │ │ │ ,要問楊竣憲 │
│ │ │ │ │ │ │13.我99年9 月13日調 │
│ │ │ │ │ │ │ 查筆錄講黃登群恐 │
│ │ │ │ │ │ │ 嚇那段實在, 關於│
│ │ │ │ │ │ │ 我和楊清林委託盧 │
│ │ │ │ │ │ │ 國安給黃登群500 │
│ │ │ │ │ │ │ 萬元,考量朱慶培 │
│ │ │ │ │ │ │ 結合黑道份子來恐 │
│ │ │ │ │ │ │ 嚇勒索,為避免朱 │
│ │ │ │ │ │ │ 慶培日後再藉故勒 │
│ │ │ │ │ │ │ 索,我們決定另外 │
│ │ │ │ │ │ │ 支付一筆300萬元給│
│ │ │ │ │ │ │ 朱慶培,請他收了 │
│ │ │ │ │ │ │ 之後,不要再向我 │
│ │ │ │ │ │ │ 和楊清林勒索。盧 │
│ │ │ │ │ │ │ 國安除了將500萬元│
│ │ │ │ │ │ │ 交給黃登群,也把 │
│ │ │ │ │ │ │ 300 萬元交給朱慶 │
│ │ │ │ │ │ │ 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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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楊游碧│991115│檢察官│ │99偵25406 │ │
│ │鳳 │ │ │ │卷一第184-│ │
│ │ │ │ │ │187頁 │ │
│ │ │ │ │ │ │ │
├──┼───┼───┼───┼────┼─────┼──────────┤
│B16 │楊游碧│991208│調查官│ │99偵25406 │1.我記得我去過八卦山│
│ │鳳 │ │ │ │卷二第168 │ 彰化縣調站一次,謝│
│ │ │ │ │ │頁 │ 星堂說的應該是那次│
│ │ │ │ │ │ │ 朱慶培帶我們去認識│
│ │ │ │ │ │ │ 林吉村 │
│ │ │ │ │ │ │2.我確定為擺平彰化流│
│ │ │ │ │ │ │ 氓案件花了1千萬, │
│ │ │ │ │ │ │ 第一次是250萬、第 │
│ │ │ │ │ │ │ 二次是500萬、第三 │
│ │ │ │ │ │ │ 次次250萬,在謝星 │
│ │ │ │ │ │ │ 堂住處見面時,康村│
│ │ │ │ │ │ │ 田朱慶培都會商談案│
│ │ │ │ │ │ │ 件的狀況進度,所以│
│ │ │ │ │ │ │ 我相信他們確實有拿│
│ │ │ │ │ │ │ 錢並出面擺平案件 │
│ │ │ │ │ │ │3.朱慶培介紹張皓帆律│
│ │ │ │ │ │ │ 師給我們認識,張律│
│ │ │ │ │ │ │ 師處理出面指證小姐│
│ │ │ │ │ │ │ 的疏通工作,朱慶培│
│ │ │ │ │ │ │ 也會透過張律師告訴│
│ │ │ │ │ │ │ 楊清林彰化偵辦情形│
│ │ │ │ │ │ │4.有利用裕欣企業社名│
│ │ │ │ │ │ │ 義申辦手機,但是應│
│ │ │ │ │ │ │ 該是91年1、2月,不│
│ │ │ │ │ │ │ 是6月。因為91年6月│
│ │ │ │ │ │ │ 9日歡喜就好酒店重 │
│ │ │ │ │ │ │ 新開幕,此時,朱慶│
│ │ │ │ │ │ │ 培說已經順利擺平,│
│ │ │ │ │ │ │ 申請電話時間不可能│
│ │ │ │ │ │ │ 是6月,我記得是91年│
│ │ │ │ │ │ │ 年初,使用一個月後│
│ │ │ │ │ │ │ 發現秘密電話曾不小│
│ │ │ │ │ │ │ 心撥打到私人電話,│
│ │ │ │ │ │ │ 朱慶培說要更換另一│
│ │ │ │ │ │ │ 批,我有協助張嘉整│
│ │ │ │ │ │ │ 到遠傳更換 │
├──┼───┼───┼───┼────┼─────┼──────────┤
│B17 │楊游碧│991215│檢察官│ │99偵25406 │1.問各家酒店經營期間│
│ │鳳 │ │ │ │卷二第195 │ 和地點 │
│ │ │ │ │ │ │2.我記得每月拿30萬給│
│ │ │ │ │ │ │ 葉美雪,她拿給陳文│
│ │ │ │ │ │ │ 昌,我忘記一開始金│
│ │ │ │ │ │ │ 額多少,也忘記何時│
│ │ │ │ │ │ │ 提高到30萬元 │
│ │ │ │ │ │ │3.目的是要避免酒店被│
│ │ │ │ │ │ │ 查獲妨害風化犯行 │
│ │ │ │ │ │ │4.我印象中行賄况源慶│
│ │ │ │ │ │ │ 沒有中斷過 │
│ │ │ │ │ │ │5.非我莫屬酒店發生打│
│ │ │ │ │ │ │ 架後來是我與楊清林│
│ │ │ │ │ │ │ 透過康村田找軟仔給│
│ │ │ │ │ │ │ 了1百萬元理賠。印 │
│ │ │ │ │ │ │ 象中我們沒有就這件│
│ │ │ │ │ │ │ 事給況源慶錢。91年│
│ │ │ │ │ │ │ 5月18日給况源慶10 │
│ │ │ │ │ │ │ 萬是行賄,不是處理│
│ │ │ │ │ │ │ 酒店糾紛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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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 │楊游碧│100012│調查官│ │99偵25406 │1.帶同調查人員到交付│
│ │鳳 │4 │ │ │卷三第264 │ 張正涼賄款的洗車廠│
│ │ │ │ │ │ │ 和茶行看現場 │
│ │ │ │ │ │ │2.張正涼90年12月結婚│
│ │ │ │ │ │ │ 借禮車 │
│ │ │ │ │ │ │3.92年11月說要將40萬│
│ │ │ │ │ │ │ 降為20萬,張正涼就│
│ │ │ │ │ │ │ 說他已調離歡喜就好│
│ │ │ │ │ │ │ 管區,不願意再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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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 │楊游碧│100012│調查官│ │99偵25406 │1.張正涼要結婚時透過│
│ │鳳 │8 │ │ │卷三第281 │ 葉美雪向楊清林借賓│
│ │ │ │ │ │頁 │ 士車當禮車,要由葉│
│ │ │ │ │ │ │ 枝詳的姪子張華欽充│
│ │ │ │ │ │ │ 當司機,後來張正涼│
│ │ │ │ │ │ │ 又向楊清林開口,楊│
│ │ │ │ │ │ │ 清林要我當司機,所│
│ │ │ │ │ │ │ 以我印象特別深刻 │
├──┼───┼───┼───┼────┼─────┼──────────┤
│B20 │楊游碧│100021│調查官│ │99偵25406 │跟謝星堂、張嘉整確認│
│ │鳳 │1 │ │ │卷三第296 │91年行賄金額,楊游碧│
│ │ │ │ │ │ │鳳說可能是自己記錯,│
│ │ │ │ │ │ │應該是以謝星堂夫妻所│
│ │ │ │ │ │ │述為準 │
├──┼───┼───┼───┼────┼─────┼──────────┤
│B21 │楊游碧│100021│調查官│ │99偵25406 │問行賄李明宜(後附監│
│ │鳳 │1 │ │ │卷三第298 │聽譯文) │
├──┼───┼───┼───┼────┼─────┼──────────┤
│B22 │楊游碧│100021│檢察官│ │99偵25406 │1.問酒店經營有無中斷│
│ │鳳 │4 │ │ │卷三第311 │2.行賄陳文昌、況源慶│
│ │ │ │ │ │ │ 並未中斷 │
│ │ │ │ │ │ │3.有帶調查官去行賄張│
│ │ │ │ │ │ │ 正涼的地點,其中一│
│ │ │ │ │ │ │ 次大約是第二次,請│
│ │ │ │ │ │ │ 林桂朱行賄 │
│ │ │ │ │ │ │4.我跟謝星堂、張嘉整│
│ │ │ │ │ │ │ 確認金額應該是我之│
│ │ │ │ │ │ │ 前記錯。 │
│ │ │ │ │ │ │5.問行賄李明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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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 │楊游碧│100021│調查官│ │99偵25406 │1.提示950923監聽譯文│
│ │鳳 │5 │ │ │卷四第73頁│ 有關春夏秋冬酒店搜│
│ │ │ │ │ │ │ 索,打電話質問康村│
│ │ │ │ │ │ │ 田部分 │
│ │ │ │ │ │ │2.提示951214監聽譯文│
│ │ │ │ │ │ │ 康村田通報擴大臨檢│
│ │ │ │ │ │ │3.提示朱慶培職務報告│
│ │ │ │ │ │ │ ,問黃登群恐嚇取財│
│ │ │ │ │ │ │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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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 │楊游碧│100021│檢察官│ │99偵25406 │1.問90年2 月到91年4-│
│ │鳳 │8 │ │ │卷四第114 │ 5 月如何行賄張正涼│
│ │ │ │ │ │頁 │ ,說是葉枝詳請款交│
│ │ │ │ │ │ │ 給張正涼,有沒有由│
│ │ │ │ │ │ │ 陳文昌轉交不清楚 │
│ │ │ │ │ │ │2.行賄洪維聲都是我親│
│ │ │ │ │ │ │ 自交付 │
├──┼───┼───┼───┼────┼─────┼──────────┤
│B25 │楊游碧│100022│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0000000調查筆 │
│ │鳳 │1 │ │ │卷四第156 │ 錄屬實 │
│ │ │ │ │ │頁 │2.春夏秋冬酒店被搜索│
│ │ │ │ │ │ │ ,楊清林抱怨康村田│
│ │ │ │ │ │ │ 為何事先沒有告訴我│
│ │ │ │ │ │ │ 們,我問康村田,他│
│ │ │ │ │ │ │ 說他簽結了,951214│
│ │ │ │ │ │ │ 有擴大臨檢,康村田│
│ │ │ │ │ │ │ 事先通報我要我注意│
├──┼───┼───┼───┼────┼─────┼──────────┤
│C1 │康村田│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1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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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康村田│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任職經歷 │
│ │ │ │ │ │二第157 到│2.問洩密部分 │
│ │ │ │ │ │166頁 │3.問與楊清林、楊游碧│
│ │ │ │ │ │ │ 鳳的關係,說和朱慶│
│ │ │ │ │ │ │ 培有跟楊游碧鳳合資│
│ │ │ │ │ │ │ 投注樂透,康村田和│
│ │ │ │ │ │ │ 楊游碧鳳合資買一匹│
│ │ │ │ │ │ │ 馬 │
│ │ │ │ │ │ │4.問與謝星堂的關係 │
│ │ │ │ │ │ │5.自稱92年在受奉宮認│
│ │ │ │ │ │ │ 識楊清林夫妻,94年│
│ │ │ │ │ │ │ 底因朱慶培說楊清林│
│ │ │ │ │ │ │ 經營歡喜就好酒店,│
│ │ │ │ │ │ │ 要康村田不要與他們│
│ │ │ │ │ │ │ 往來,所以從95年1 │
│ │ │ │ │ │ │ 月開始就不曾與楊清│
│ │ │ │ │ │ │ 林夫妻有任何見面或│
│ │ │ │ │ │ │ 電話聯絡 │
│ │ │ │ │ │ │6.問與朱慶培交往情形│
│ │ │ │ │ │ │ ,自稱92年間因要投│
│ │ │ │ │ │ │ 資鵝媽媽教室幼稚園│
│ │ │ │ │ │ │ 而向朱慶培借3 百萬│
│ │ │ │ │ │ │ 元,此外並沒有任何│
│ │ │ │ │ │ │ 金錢往來 │
│ │ │ │ │ │ │7.改口是95年底之後就│
│ │ │ │ │ │ │ 不曾與楊清林夫妻有│
│ │ │ │ │ │ │ 任何見面或電話聯絡│
│ │ │ │ │ │ │8.提示95年9 月7 日通│
│ │ │ │ │ │ │ 訊監察譯文,說楊游│
│ │ │ │ │ │ │ 碧鳳託伊查前科等資│
│ │ │ │ │ │ │ 料,但伊都沒有查,│
│ │ │ │ │ │ │ 只是隨口胡謅回覆 │
│ │ │ │ │ │ │9.提示95年9 月4 日說│
│ │ │ │ │ │ │ 有急事要見楊清林的│
│ │ │ │ │ │ │ 通話譯文,稱記不清│
│ │ │ │ │ │ │ 楚是什麼事 │
│ │ │ │ │ │ │10.提示96年1月3 日譯│
│ │ │ │ │ │ │ 文,稱不知道大哥 │
│ │ │ │ │ │ │ 、黑面是何人,也 │
│ │ │ │ │ │ │ 不知道給你們的費 │
│ │ │ │ │ │ │ 用是指什麼費用, │
│ │ │ │ │ │ │ 根本沒有理會該簡 │
│ │ │ │ │ │ │ 訊 │
│ │ │ │ │ │ │11.提示96年2 月19日 │
│ │ │ │ │ │ │ 與朱慶培有關2.2及│
│ │ │ │ │ │ │ 3.6對話,稱是與楊│
│ │ │ │ │ │ │ 游碧鳳打牌贏3600 │
│ │ │ │ │ │ │ 元及2200元 │
│ │ │ │ │ │ │12.提示95年10月4日與│
│ │ │ │ │ │ │ 朱慶培譯文,稱那 │
│ │ │ │ │ │ │ 個是指「藥」,朱 │
│ │ │ │ │ │ │ 慶培家人生病,需 │
│ │ │ │ │ │ │ 要用藥,所以朱慶 │
│ │ │ │ │ │ │ 培要我去買,朱慶 │
│ │ │ │ │ │ │ 培要我特地回家去 │
│ │ │ │ │ │ │ 拿 │
│ │ │ │ │ │ │13.提示95年10月4 日 │
│ │ │ │ │ │ │ 和配偶林秀珍譯文 │
│ │ │ │ │ │ │ ,修正「那個」是 │
│ │ │ │ │ │ │ 指12萬元現金,是 │
│ │ │ │ │ │ │ 我要林秀珍從家裡 │
│ │ │ │ │ │ │ 拿12萬元給朱慶培 │
│ │ │ │ │ │ │ ,償還債務 │
│ │ │ │ │ │ │14.提示96年1月6日譯 │
│ │ │ │ │ │ │ 文,是我跟楊游碧 │
│ │ │ │ │ │ │ 鳳和朱慶培相約在 │
│ │ │ │ │ │ │ 甜不辣店見面聊天 │
│ │ │ │ │ │ │ ,不知道黑面是誰 │
│ │ │ │ │ │ │ ,也不認識吳清和 │
│ │ │ │ │ │ │15.提示96年1月12日譯│
│ │ │ │ │ │ │ 文改口承認知道立 │
│ │ │ │ │ │ │ 人派出所所長吳清 │
│ │ │ │ │ │ │ 和的綽號是黑面, │
│ │ │ │ │ │ │ 調任到第三分局, │
│ │ │ │ │ │ │ 我不記得為什麼要 │
│ │ │ │ │ │ │ 通報楊游碧鳳 │
│ │ │ │ │ │ │16.否認按月收賄30萬 │
│ │ │ │ │ │ │ 元 (後附楊游碧鳳│
│ │ │ │ │ │ │ 和康村田全部往來 │
│ │ │ │ │ │ │ 通聯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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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康村田│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確認同日調查站筆錄│
│ │ │ │ │ │二第172-17│ 正確 │
│ │ │ │ │ │5頁 │2.改口稱是96年3 月以│
│ │ │ │ │ │ │ 後就沒有跟楊清林夫│
│ │ │ │ │ │ │ 妻見面 │
│ │ │ │ │ │ │3.向朱慶培借300萬元 │
│ │ │ │ │ │ │ ,每月固定還7到20 │
│ │ │ │ │ │ │ 萬元不等,可以還得│
│ │ │ │ │ │ │ 出錢是因為先借朱慶│
│ │ │ │ │ │ │ 培的錢回來備用 │
│ │ │ │ │ │ │4.稱都沒有幫楊游碧鳳│
│ │ │ │ │ │ │ 查前科,只是隨口胡│
│ │ │ │ │ │ │ 謅回答她 │
│ │ │ │ │ │ │5.當庭逮捕,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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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康村田│991029│檢察官│ │99他5122卷│1.到94年才知道楊清林│
│ │ │ │ │ │0000-000 │ 夫妻經營歡喜就好酒│
│ │ │ │ │ │ │ 店 │
│ │ │ │ │ │ │2.否認收賄 │
│ │ │ │ │ │ │3.提示96年1月3 日簡 │
│ │ │ │ │ │ │ 訊,說不知道楊游碧│
│ │ │ │ │ │ │ 鳳是什麼意思,也沒│
│ │ │ │ │ │ │ 有理會她 │
│ │ │ │ │ │ │4.提示96年1月5日、6 │
│ │ │ │ │ │ │ 日跟朱慶培的譯文,│
│ │ │ │ │ │ │ 說想不起來內容是什│
│ │ │ │ │ │ │ 麼意思 │
│ │ │ │ │ │ │5.當庭逮捕聲請羈押禁│
│ │ │ │ │ │ │ 見(後附因應簡訊游│
│ │ │ │ │ │ │ 朱康三人重要譯文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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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康村田│991029│法官 │ │99他5122卷│1.認識楊清林夫妻 │
│ │ │ │ │ │二第392-39│2.沒有收賄,只有跟楊│
│ │ │ │ │ │5頁 │ 游碧鳳投資樂透還有│
│ │ │ │ │ │ │ 買馬 │
│ │ │ │ │ │ │3.有幫楊游碧鳳查酒店│
│ │ │ │ │ │ │ 小姐前科、通緝失蹤│
│ │ │ │ │ │ │ 、車籍資料,因為通│
│ │ │ │ │ │ │ 緝可以報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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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康村田│991206│調查官│ │99偵25406 │1.93年5 月我任職第五│
│ │ │ │ │ │卷二第133 │ 分局北屯派出所行政│
│ │ │ │ │ │頁 │ 警察時, 幫楊游碧鳳│
│ │ │ │ │ │ │ 查前科通緝失蹤人口│
│ │ │ │ │ │ │ ,作為績效(後附刑│
│ │ │ │ │ │ │ 案資料作業集中查詢│
│ │ │ │ │ │ │ 報表) │
│ │ │ │ │ │ │2.我沒有按月收賄,我│
│ │ │ │ │ │ │ 有聽楊游碧鳳講過她│
│ │ │ │ │ │ │ 有行賄立人派出所小│
│ │ │ │ │ │ │ 周巡佐 │
│ │ │ │ │ │ │3.沒有91年彰化流氓案│
│ │ │ │ │ │ │ 件索賄1000萬 │
│ │ │ │ │ │ │4.沒有92年台中流氓案│
│ │ │ │ │ │ │ 件索賄3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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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康村田│991221│檢察官│ │99偵25406 │1.提示妨害秘密一覽表│
│ │ │ │ │ │卷二第250 │ 譯文,我對資料沒意│
│ │ │ │ │ │頁 │ 見 │
│ │ │ │ │ │ │2.對於94-96年我有查 │
│ │ │ │ │ │ │ 前科的警政署資料沒│
│ │ │ │ │ │ │ 意見,我有查詢 │
│ │ │ │ │ │ │3.譯文內容我都想不起│
│ │ │ │ │ │ │ 來了 │
│ │ │ │ │ │ │4.我跟朱慶培借過3百 │
│ │ │ │ │ │ │ 萬投資幼稚園跟買房│
│ │ │ │ │ │ │ 子 │
│ │ │ │ │ │ │5.沒有幫忙處理91年流│
│ │ │ │ │ │ │ 氓案件 │
│ │ │ │ │ │ │6.我有跟朱慶培去過黃│
│ │ │ │ │ │ │ 奕超家兩三次,因為│
│ │ │ │ │ │ │ 有人說我和登群和朱│
│ │ │ │ │ │ │ 慶培牽扯到楊游碧鳳│
│ │ │ │ │ │ │ 的案件,我去了解怎│
│ │ │ │ │ │ │ 麼回事,我沒有問彰│
│ │ │ │ │ │ │ 銀保險箱,只是去問│
│ │ │ │ │ │ │ 登群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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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康村田│100022│檢察官│ │99偵25406 │1.提示譯文均稱忘記了│
│ │ │1 │ │ │卷四第145 │2.提示95年12月14日監│
│ │ │ │ │ │頁 │ 聽譯文說有擴大臨檢│
│ │ │ │ │ │ │ ,與台中市警察局第│
│ │ │ │ │ │ │ 二分局執行局頒擴大│
│ │ │ │ │ │ │ 臨檢、順風、春風專│
│ │ │ │ │ │ │ 案勤務計畫表、台中│
│ │ │ │ │ │ │ 市警察局95年12月份│
│ │ │ │ │ │ │ 擴大臨檢工作經費結│
│ │ │ │ │ │ │ 報表所顯示第二分局│
│ │ │ │ │ │ │ 在95年12月14日23時│
│ │ │ │ │ │ │ 到翌日凌晨3時有擴 │
│ │ │ │ │ │ │ 大臨檢勤務,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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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况源慶│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2頁 │ │
│ │ │ │ │ │ │ │
├──┼───┼───┼───┼────┼─────┼──────────┤
│D2 │况源慶│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問任職經歷,問與葉│
│ │ │ │ │ │0000-000 │ 美雪、葉枝詳、陳文│
│ │ │ │ │ │ │ 昌的關係 │
│ │ │ │ │ │ │2.否認收楊清林夫妻的│
│ │ │ │ │ │ │ 賄賂 │
│ │ │ │ │ │ │3.不知道910421譯文內│
│ │ │ │ │ │ │ 容為何意思 │
│ │ │ │ │ │ │4.承認910518錄影帶中│
│ │ │ │ │ │ │ 為陳文昌和其本人,│
│ │ │ │ │ │ │ 但稱10萬元是要給阿│
│ │ │ │ │ │ │ 富的賠償金,會去現│
│ │ │ │ │ │ │ 場是陳文昌打電話要│
│ │ │ │ │ │ │ 我去拿和解金 │
├──┼───┼───┼───┼────┼─────┼──────────┤
│D3 │况源慶│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910518去楊清林漢口│
│ │ │ │ │ │二第147-15│路辦公室是阿富要求50│
│ │ │ │ │ │1頁 │萬元賠償,後來談妥10│
│ │ │ │ │ │ │萬元,陳文昌當天先到│
│ │ │ │ │ │ │該辦公室,然後打電話│
│ │ │ │ │ │ │叫我過去,楊游碧鳳將│
│ │ │ │ │ │ │10萬元交給我,楊游碧│
│ │ │ │ │ │ │鳳拿給陳文昌25萬元 │
├──┼───┼───┼───┼────┼─────┼──────────┤
│D4 │况源慶│991029│檢察官│ │99他5122卷│逮捕並聲請羈押禁見 │
│ │ │ │ │ │二第154頁 │ │
├──┼───┼───┼───┼────┼─────┼──────────┤
│D5 │况源慶│991029│法官 │ │99他5122卷│1.不認識楊清林和楊游│
│ │ │ │ │ │第390-395 │ 碧鳳 │
│ │ │ │ │ │頁 │2.認識葉美雪和葉枝詳│
│ │ │ │ │ │ │3.沒有收賄,不知道楊│
│ │ │ │ │ │ │ 清林四人為何這樣指│
│ │ │ │ │ │ │ 稱 │
│ │ │ │ │ │ │4.譯文有講過這些話,│
│ │ │ │ │ │ │ 但是是幫葉美雪和解│
│ │ │ │ │ │ │ 打架糾紛的和解金,│
│ │ │ │ │ │ │ 是陳文昌打電話給我│
│ │ │ │ │ │ │ ,叫我過去拿錢兩個│
│ │ │ │ │ │ │ 月他們沒有給我的錢│
│ │ │ │ │ │ │ ,我是有幫楊清林處│
│ │ │ │ │ │ │ 理一些兄弟的糾紛,│
│ │ │ │ │ │ │ 如賽鴿被綁或酒店被│
│ │ │ │ │ │ │ 砸 │
├──┼───┼───┼───┼────┼─────┼──────────┤
│D6 │况源慶│991207│調查官│ │99偵25406 │1.我沒收賄,只有90、│
│ │ │ │ │ │卷二第146 │ 91年替葉美雪出面解│
│ │ │ │ │ │頁 │ 決非我莫屬酒店的糾│
│ │ │ │ │ │ │ 紛,處理花費向葉美│
│ │ │ │ │ │ │ 雪請款,前後領到約│
│ │ │ │ │ │ │ 20萬元 │
├──┼───┼───┼───┼────┼─────┼──────────┤
│D7 │况源慶│991207│檢察官│ │99偵25406 │1.只有幫非我莫屬酒店│
│ │ │ │ │ │卷二第148 │ 處理糾紛,拿10萬元│
│ │ │ │ │ │頁 │ 是要轉交給阿富 │
├──┼───┼───┼───┼────┼─────┼──────────┤
│D8 │况源慶│991221│檢察官│ │99偵25406 │我在991028調查站說我│
│ │ │ │ │ │卷二第246 │太太吳淑燕86、87年在│
│ │ │ │ │ │頁 │楊清林的酒店當DJ屬實│
│ │ │ │ │ │ │,我記得酒店在五權路│
│ │ │ │ │ │ │公園路口,是不是叫歌│
│ │ │ │ │ │ │聲戀情我忘了。我於91│
│ │ │ │ │ │ │年5月18日向楊游碧鳳 │
│ │ │ │ │ │ │拿10萬元時,楊清林夫│
│ │ │ │ │ │ │妻好像只有大雅路歡喜│
│ │ │ │ │ │ │就好酒店,阿富是憨面│
│ │ │ │ │ │ │李照雄的小弟,當時是│
│ │ │ │ │ │ │非我莫屬酒店的客人和│
│ │ │ │ │ │ │少爺打架,阿富出來協│
│ │ │ │ │ │ │調,對方要求10萬,後│
│ │ │ │ │ │ │來陳文昌叫我過去拿10│
│ │ │ │ │ │ │萬。軟仔是另外一件事│
│ │ │ │ │ │ │情,是酒客去踢葉美雪│
│ │ │ │ │ │ │的小狗,葉美雪跟我說│
│ │ │ │ │ │ │對方是軟仔的小弟,開│
│ │ │ │ │ │ │價3百萬元和解,後來 │
│ │ │ │ │ │ │是楊清林自己處理,我│
│ │ │ │ │ │ │不清楚。阿富的糾紛葉│
│ │ │ │ │ │ │美雪沒有給我錢,只有│
│ │ │ │ │ │ │請領5萬元開銷 │
├──┼───┼───┼───┼────┼─────┼──────────┤
│E1 │陳文昌│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3頁 │ │
│ │ │ │ │ │ │ │
├──┼───┼───┼───┼────┼─────┼──────────┤
│E2 │陳文昌│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問任職經歷、家庭財│
│ │ │ │ │ │二第90-98 │ 務、和楊清林及楊游│
│ │ │ │ │ │頁 │ 碧鳳、葉美雪及葉枝│
│ │ │ │ │ │ │ 詳的關係 │
│ │ │ │ │ │ │2.否認收受楊清林等人│
│ │ │ │ │ │ │ 之賄賂,否認910421│
│ │ │ │ │ │ │ 錄音聲音是其本人,│
│ │ │ │ │ │ │ 否認910518錄影內容│
│ │ │ │ │ │ │ 穿著無袖白色內衣七│
│ │ │ │ │ │ │ 分短褲之男子為其本│
│ │ │ │ │ │ │ 人 │
│ │ │ │ │ │ │3.承認扣案記事本通訊│
│ │ │ │ │ │ │ 錄裡面的二哥是葉枝│
│ │ │ │ │ │ │ 詳 │
├──┼───┼───┼───┼────┼─────┼──────────┤
│E3 │陳文昌│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否認錄影帶畫面中的│
│ │ │ │ │ │二第119-12│ 白色背心、深色短褲│
│ │ │ │ │ │2頁 │ 男子為其本人,說不│
│ │ │ │ │ │ │ 曉得是誰 │
│ │ │ │ │ │ │2.問與况源慶的交往情│
│ │ │ │ │ │ │ 形 │
├──┼───┼───┼───┼────┼─────┼──────────┤
│E4 │陳文昌│991029│檢察官│ │99他5122卷│逮捕並聲請羈押禁見 │
│ │ │ │ │ │二154頁 │ │
├──┼───┼───┼───┼────┼─────┼──────────┤
│E5 │陳文昌│991029│法官 │ │99他5122卷│1.否認收賄 │
│ │ │ │ │ │二第389-39│2.和况源慶是以前保安│
│ │ │ │ │ │5頁 │ 隊同事 │
│ │ │ │ │ │ │3.譯文裡面的話我都沒│
│ │ │ │ │ │ │ 有講過這些話 │
│ │ │ │ │ │ │4.沒楊清林、楊游碧鳳│
│ │ │ │ │ │ │ 、葉美雪、葉枝詳指│
│ │ │ │ │ │ │ 述的這回事 │
├──┼───┼───┼───┼────┼─────┼──────────┤
│E6 │陳文昌│991118│調查官│ │99偵25406 │否認收賄(後附99偵聲│
│ │ │ │ │ │卷二第50頁│704具保20萬元停止羈 │
│ │ │ │ │ │ │押裁定) │
├──┼───┼───┼───┼────┼─────┼──────────┤
│E7 │陳文昌│991221│檢察官│ │99偵25406 │我不知道楊清林夫妻和│
│ │ │ │ │ │卷二第244 │葉美雪有沒有經營酒店│
│ │ │ │ │ │頁 │,我跟他們不熟,不清│
│ │ │ │ │ │ │楚她們經營幾家酒店 │
│ │ │ │ │ │ │。我沒有老猴的綽號,│
│ │ │ │ │ │ │我是用本名。照片中穿│
│ │ │ │ │ │ │白色上衣的不是我,橘│
│ │ │ │ │ │ │色上衣的是誰我不知道│
│ │ │ │ │ │ │,我是清白的 │
├──┼───┼───┼───┼────┼─────┼──────────┤
│E8 │陳文昌│100021│檢察官│ │99偵5406卷│大概78、79年認識張正│
│ │ │8 │ │ │四第108頁 │涼,沒有介紹給楊清林│
│ │ │ │ │ │ │等人認識,跟葉美雪、│
│ │ │ │ │ │ │葉枝詳並無金錢往來 │
├──┼───┼───┼───┼────┼─────┼──────────┤
│F1 │朱慶培│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4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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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朱慶培│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任職經歷 │
│ │ │ │ │ │二第185-19│2.問是否認識楊清林、│
│ │ │ │ │ │1頁 │ 楊游碧鳳、陳木桂、│
│ │ │ │ │ │ │ 謝星堂、黃登群、康│
│ │ │ │ │ │ │ 村田 │
│ │ │ │ │ │ │3.稱92年11月7日借款 │
│ │ │ │ │ │ │ 康村田300萬元,康 │
│ │ │ │ │ │ │ 村田從93年1月到94 │
│ │ │ │ │ │ │ 年11月不定期、不定│
│ │ │ │ │ │ │ 額還款共0000000元 │
│ │ │ │ │ │ │ ,99年10月康村田父│
│ │ │ │ │ │ │ 親過世,因辦理喪葬│
│ │ │ │ │ │ │ 又借款20萬元,我借│
│ │ │ │ │ │ │ 款給親友都開支票借│
│ │ │ │ │ │ │ 出,還款都收現金 │
│ │ │ │ │ │ │4.稱不知道楊清林是否│
│ │ │ │ │ │ │ 有曾被彰化提報為流│
│ │ │ │ │ │ │ 氓,是楊清林夫妻收│
│ │ │ │ │ │ │ 押後才知道,楊清林│
│ │ │ │ │ │ │ 夫妻宣稱拿了2百萬 │
│ │ │ │ │ │ │ 給我要擺平,有損我│
│ │ │ │ │ │ │ 的清白,所以我聯絡│
│ │ │ │ │ │ │ 謝星堂、陳木桂了解│
│ │ │ │ │ │ │ ,原來是謝星堂自行│
│ │ │ │ │ │ │ 挪用該2百萬元,我 │
│ │ │ │ │ │ │ 完全沒有協助經手,│
│ │ │ │ │ │ │ 不知道為何會有此風│
│ │ │ │ │ │ │ 聲傳聞 │
│ │ │ │ │ │ │5.承認楊游碧鳳提供09│
│ │ │ │ │ │ │ 00000000手機免費使│
│ │ │ │ │ │ │ 用4、5年,到黃登群│
│ │ │ │ │ │ │ 事件發生後就丟棄SI│
│ │ │ │ │ │ │ M卡,因該事件後與 │
│ │ │ │ │ │ │ 楊清林夫妻產生嫌隙│
│ │ │ │ │ │ │ ,不願再用該門號,│
│ │ │ │ │ │ │ 楊游碧鳳提供門號卡│
│ │ │ │ │ │ │ 是為了談論一些敏感│
│ │ │ │ │ │ │ 話題,例如警察在她│
│ │ │ │ │ │ │ 店門口站崗、臨檢等│
│ │ │ │ │ │ │ 等,就我所知,陳木│
│ │ │ │ │ │ │ 桂和謝星堂也有拿楊│
│ │ │ │ │ │ │ 游碧鳳提供的門號 │
│ │ │ │ │ │ │6.提示95年9月22日譯 │
│ │ │ │ │ │ │ 文,楊游碧鳳幫我和│
│ │ │ │ │ │ │ 康村田、陳木桂、謝│
│ │ │ │ │ │ │ 星堂申請四個門號, │
│ │ │ │ │ │ │ 謝星堂持續使用積欠│
│ │ │ │ │ │ │ 2萬元的電信費用, │
│ │ │ │ │ │ │ 我建議楊游碧鳳去繳│
│ │ │ │ │ │ │7.提示95年10月4 日和│
│ │ │ │ │ │ │ 康村田的譯文,是我│
│ │ │ │ │ │ │ 催促康村田拿錢給我│
│ │ │ │ │ │ │ ,他欠我的12萬元 │
│ │ │ │ │ │ │8.提示96年1月8日譯文│
│ │ │ │ │ │ │ 提到旅行社、導遊、│
│ │ │ │ │ │ │ 資料,說忘記代表的│
│ │ │ │ │ │ │ 意義 │
│ │ │ │ │ │ │9.提示96年2月22日譯 │
│ │ │ │ │ │ │ 文謝楊游碧鳳紅包,│
│ │ │ │ │ │ │ 是楊游碧鳳透過康村│
│ │ │ │ │ │ │ 田拿了一個2千元紅 │
│ │ │ │ │ │ │ 包給我,我請康村田│
│ │ │ │ │ │ │ 不久後在楊游碧鳳公│
│ │ │ │ │ │ │ 司舉辦春酒時,替我│
│ │ │ │ │ │ │ 包還給楊游碧鳳 │
│ │ │ │ │ │ │10.否認以1千萬元幫 │
│ │ │ │ │ │ │ 楊清林夫妻擺平彰 │
│ │ │ │ │ │ │ 化流氓案件,願意 │
│ │ │ │ │ │ │ 接受測謊 │
│ │ │ │ │ │ │11.否認92年藉台中流 │
│ │ │ │ │ │ │ 氓案件索賄300萬元│
│ │ │ │ │ │ │ ,願意接受測謊 │
│ │ │ │ │ │ │12.否認與黃登群共同 │
│ │ │ │ │ │ │ 恐嚇取財500萬元,│
│ │ │ │ │ │ │ 願意接受測謊 │
│ │ │ │ │ │ │13.稱99年初因父母雙 │
│ │ │ │ │ │ │ 雙重病,壓力很大 │
│ │ │ │ │ │ │ ,到精神科就診, │
│ │ │ │ │ │ │ 服用抗憂鬱藥物, │
│ │ │ │ │ │ │ 99年9月因遭楊清林│
│ │ │ │ │ │ │ 夫妻指控,服用藥 │
│ │ │ │ │ │ │ 劑高達3倍 │
│ │ │ │ │ │ │14.主動提供我所整理 │
│ │ │ │ │ │ │ 康村田向我借款300│
│ │ │ │ │ │ │ 萬元的還款細目以 │
│ │ │ │ │ │ │ 及支票影本三紙 │
│ │ │ │ │ │ │15.後附朱慶培相關譯 │
│ │ │ │ │ │ │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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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朱慶培│991029│檢察官│ │99他5122卷│1.否認知悉歡喜就好酒│
│ │ │ │ │ │0000-000 │ 店有脫衣陪酒妨害風│
│ │ │ │ │ │ │ 化 │
│ │ │ │ │ │ │2.稱與楊清林夫妻沒有│
│ │ │ │ │ │ │ 金錢往來 │
│ │ │ │ │ │ │3.認識康村田約十年左│
│ │ │ │ │ │ │ 右 │
│ │ │ │ │ │ │4.提示96年1 月5 日譯│
│ │ │ │ │ │ │ 文說楊游碧鳳向黑面│
│ │ │ │ │ │ │ 買香末給受奉宮 │
│ │ │ │ │ │ │5.提示96年1 月3 日譯│
│ │ │ │ │ │ │ 文,說楊游碧鳳傳簡│
│ │ │ │ │ │ │ 訊給康村田,是康村│
│ │ │ │ │ │ │ 田與楊游碧鳳之間的│
│ │ │ │ │ │ │ 事,伊不清楚 │
│ │ │ │ │ │ │6.提示96年1月6 日朱 │
│ │ │ │ │ │ │ 康譯文,說內容記不│
│ │ │ │ │ │ │ 起來,或沒有印象 │
│ │ │ │ │ │ │7.提示95年9 月17日譯│
│ │ │ │ │ │ │ 文說是關心歡喜就好│
│ │ │ │ │ │ │ 酒店的生意,楊游碧│
│ │ │ │ │ │ │ 鳳說警察站崗的事情│
│ │ │ │ │ │ │ ,少年仔是指康村田│
│ │ │ │ │ │ │8.其他譯文通通都回答│
│ │ │ │ │ │ │ 記不起來,沒有印象│
│ │ │ │ │ │ │9.當庭逮捕聲請羈押禁│
│ │ │ │ │ │ │ 見(後附960103到01│
│ │ │ │ │ │ │ 09朱慶培相關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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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朱慶培│991029│法官 │ │99他5122卷│1.認識楊游碧鳳、楊清│
│ │ │ │ │ │二第 │ 林,沒有金錢往來 │
│ │ │ │ │ │393-395頁 │2.我認識楊清林他們的│
│ │ │ │ │ │ │ 時候,她們就是在作│
│ │ │ │ │ │ │ 特種行業,我沒有收│
│ │ │ │ │ │ │ 賄 │
│ │ │ │ │ │ │3.認識康村田,他跟他│
│ │ │ │ │ │ │ 太太為了經營幼稚園│
│ │ │ │ │ │ │ 跟我借3百萬元,錢 │
│ │ │ │ │ │ │ 是不定期、不定額還│
│ │ │ │ │ │ │ 我,已經還完,譯文│
│ │ │ │ │ │ │ 都是我的對話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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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朱慶培│991207│調查官│ │99偵25406 │1.我認識蔡啟榮、林桂│
│ │ │ │ │ │卷二第141 │ 朱、黃奕超,99年8 │
│ │ │ │ │ │頁 │ 月21日楊清林夫妻收│
│ │ │ │ │ │ │ 押到我99年10月28日│
│ │ │ │ │ │ │ 收押間,我有跟康村│
│ │ │ │ │ │ │ 田去黃奕超家3、4次│
│ │ │ │ │ │ │ ,我記得有一次林桂│
│ │ │ │ │ │ │ 朱有來和我們見面,│
│ │ │ │ │ │ │ 還有一次叮噹告訴我│
│ │ │ │ │ │ │ ,楊清林夫妻在彰化│
│ │ │ │ │ │ │ 銀行有保險櫃,裡面│
│ │ │ │ │ │ │ 有錄音光碟,因此我│
│ │ │ │ │ │ │ 偕同康村田與林桂朱│
│ │ │ │ │ │ │ 、蔡啟榮、楊竣憲(│
│ │ │ │ │ │ │ 叮噹)一起在集集茶│
│ │ │ │ │ │ │ 行見面 │
│ │ │ │ │ │ │2.黃奕超主動告訴我楊│
│ │ │ │ │ │ │ 清林夫妻收押後,指│
│ │ │ │ │ │ │ 述我夥同黑道登群勒│
│ │ │ │ │ │ │ 索,我偕同陳木桂到│
│ │ │ │ │ │ │ 黃奕超住處見面,還│
│ │ │ │ │ │ │ 有楊竣憲,我是想了│
│ │ │ │ │ │ │ 解登群勒索的詳細狀│
│ │ │ │ │ │ │ 況,陳木桂也說楊清│
│ │ │ │ │ │ │ 林說康村田以台中流│
│ │ │ │ │ │ │ 氓案件跟他朋分92年│
│ │ │ │ │ │ │ 春季北海賽鴿獎金,│
│ │ │ │ │ │ │ 楊竣憲說彰化銀行有│
│ │ │ │ │ │ │ 保險櫃,存放有很多│
│ │ │ │ │ │ │ 司法警察單位人員的│
│ │ │ │ │ │ │ 錄音錄影帶,第二次│
│ │ │ │ │ │ │ 我跟康村田再去找黃│
│ │ │ │ │ │ │ 奕超,他說他不清楚│
│ │ │ │ │ │ │ ,第三次我和康村田│
│ │ │ │ │ │ │ 去,想要確認保險櫃│
│ │ │ │ │ │ │ 裡面有什麼東西,他│
│ │ │ │ │ │ │ 就找林桂朱來,林桂│
│ │ │ │ │ │ │ 朱說不清楚 │
│ │ │ │ │ │ │3.我先後去謝星堂家4 │
│ │ │ │ │ │ │ 、5次,詢問有關彰 │
│ │ │ │ │ │ │ 化流氓案件的事情,│
│ │ │ │ │ │ │ 謝星堂說他自己挪用│
│ │ │ │ │ │ │ 兩百萬,為保全對我│
│ │ │ │ │ │ │ 有利的證據,就秘密│
│ │ │ │ │ │ │ 錄音,我已經連同 │
│ │ │ │ │ │ │ 990929的報告交給陳│
│ │ │ │ │ │ │ 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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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朱慶培│991207│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207調查筆錄│
│ │ │ │ │ │卷二第144 │ 實在 │
│ │ │ │ │ │頁 │2.(問:為何要向林桂│
│ │ │ │ │ │ │ 朱進一步確認楊清林│
│ │ │ │ │ │ │ 夫妻在彰化銀行保險│
│ │ │ │ │ │ │ 箱放什麼東西?)我│
│ │ │ │ │ │ │ 沒有辦法回答 │
│ │ │ │ │ │ │3.否認收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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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 │朱慶培│991221│檢察官│ │99偵25406 │1.提示譯文我都想不起│
│ │ │ │ │ │卷二第255 │ 來 │
│ │ │ │ │ │頁 │2.楊游碧鳳包2千元紅 │
│ │ │ │ │ │ │ 包給我是因為我們私│
│ │ │ │ │ │ │ 交不錯,她是包要給│
│ │ │ │ │ │ │ 我父親,因為我父親│
│ │ │ │ │ │ │ 住院 │
│ │ │ │ │ │ │3.康村田95年10月4 日│
│ │ │ │ │ │ │ 有拿12萬給我,那是│
│ │ │ │ │ │ │ 我們的借貸 │
│ │ │ │ │ │ │4.91年我沒有去了解流│
│ │ │ │ │ │ │ 氓案件,也沒有幫他│
│ │ │ │ │ │ │ 處理 │
│ │ │ │ │ │ │5.楊清林夫妻收押後,│
│ │ │ │ │ │ │ 我有去找謝星堂,了│
│ │ │ │ │ │ │ 解彰化刑警隊提報的│
│ │ │ │ │ │ │ 案件,是因為我在打│
│ │ │ │ │ │ │ 報告給陳督察,對我│
│ │ │ │ │ │ │ 有利、不利的都要調│
│ │ │ │ │ │ │ 查,我查證的結果,│
│ │ │ │ │ │ │ 謝星堂說他自行挪用│
│ │ │ │ │ │ │ 2百萬元,我就把錄音│
│ │ │ │ │ │ │ 帶和報告都給陳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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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 │朱慶培│100012│調查官│ │99偵25406 │1.我不認識劉良富、邱│
│ │ │6 │ │ │卷三第272 │ 寶源、林金汪 │
│ │ │ │ │ │頁 │2.認識林吉村。他曾於│
│ │ │ │ │ │ │ 98年底向我借10萬元│
│ │ │ │ │ │ │ ,於99年5、6月間償│
│ │ │ │ │ │ │ 還 │
│ │ │ │ │ │ │3.99年4月到10月,和 │
│ │ │ │ │ │ │ 林吉村通聯223通、 │
│ │ │ │ │ │ │ 327通,是我憂鬱症 │
│ │ │ │ │ │ │ 要聊天舒壓,我們有│
│ │ │ │ │ │ │ 討論到91年我帶楊清│
│ │ │ │ │ │ │ 林夫妻到八卦山找林│
│ │ │ │ │ │ │ 吉村見面的事情,後│
│ │ │ │ │ │ │ 來林吉村說他緝毒工│
│ │ │ │ │ │ │ 作忙,沒空去調查,│
│ │ │ │ │ │ │ 要我轉告楊清林夫妻│
│ │ │ │ │ │ │ 直接找律師處理,3 │
│ │ │ │ │ │ │ 、4年後,林吉村曾 │
│ │ │ │ │ │ │ 告訴我他想買四季鴿│
│ │ │ │ │ │ │ 舍的優良賽鴿種鴿,│
│ │ │ │ │ │ │ 我知道四季是楊清林│
│ │ │ │ │ │ │ 所有,我記得楊清林│
│ │ │ │ │ │ │ 有送兩隻種鴿給林吉│
│ │ │ │ │ │ │ 村,經過我不清楚,│
│ │ │ │ │ │ │ 。流氓案件後來我沒│
│ │ │ │ │ │ │ 有協助,也沒有追問│
│ │ │ │ │ │ │ 最後處理結果,我記│
│ │ │ │ │ │ │ 得楊清林確實有給我│
│ │ │ │ │ │ │ 裕欣企業社的門號,│
│ │ │ │ │ │ │ 作為我們與楊清林夫│
│ │ │ │ │ │ │ 妻互相聯絡使用,我│
│ │ │ │ │ │ │ 確實介紹張皓帆律師│
│ │ │ │ │ │ │ 給楊清林夫妻當法律│
│ │ │ │ │ │ │ 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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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朱慶培│100022│檢察官│ │99偵25406 │當時是臨時起意去找林│
│ │ │1 │ │ │卷四第151 │吉村,因為楊清林夫婦│
│ │ │ │ │ │頁 │想要了解彰化刑警隊到│
│ │ │ │ │ │ │底有沒有要提報他流氓│
│ │ │ │ │ │ │,所以去找林吉村問。│
│ │ │ │ │ │ │林吉村當時有答應會透│
│ │ │ │ │ │ │過管道了解一下,我沒│
│ │ │ │ │ │ │有向楊清林夫婦表示可│
│ │ │ │ │ │ │以擺平該案並收了600 │
│ │ │ │ │ │ │萬元,職務報告是我寫│
│ │ │ │ │ │ │的,報告書寫的黃姓裝│
│ │ │ │ │ │ │潢師就是黃奕超,當初│
│ │ │ │ │ │ │楊清林送林吉村兩隻鴿│
│ │ │ │ │ │ │子之後,林吉村有依照│
│ │ │ │ │ │ │慣例送糖果、餅乾給楊│
│ │ │ │ │ │ │清林,是透過陳木桂交│
│ │ │ │ │ │ │給楊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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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洪維聲│990911│督察室│ │99他5882卷│1.第三分局警備隊巡佐│
│ │ │ │ │ │第177頁 │ ,97年12月1日到99 │
│ │ │ │ │ │ │ 年8月31日支援靖紀 │
│ │ │ │ │ │ │ 小組,不認識楊清林│
│ │ │ │ │ │ │ 、楊游碧鳳、張玉萍│
│ │ │ │ │ │ │ 、林千惠、程智敏等│
│ │ │ │ │ │ │ 人,98年6月有取締 │
│ │ │ │ │ │ │ 過歡喜就好酒店,是│
│ │ │ │ │ │ │ 否有結恨不知道 │
│ │ │ │ │ │ │2.99年8 月9 日我有在│
│ │ │ │ │ │ │ 四樓辦公室遇到王坤│
│ │ │ │ │ │ │ 煜和林柏汎,邀請他│
│ │ │ │ │ │ │ 們泡茶,印象中我沒│
│ │ │ │ │ │ │ 有提到歡喜就好酒店│
│ │ │ │ │ │ │ 案件,不知道為何王│
│ │ │ │ │ │ │ 坤煜跟林柏汎都這樣│
│ │ │ │ │ │ │ 講我。晚上在陳師傅│
│ │ │ │ │ │ │ 聚餐,我也沒有問林│
│ │ │ │ │ │ │ 柏汎有無要再去四季│
│ │ │ │ │ │ │ ,是他自己主動講支│
│ │ │ │ │ │ │ 援到月底,我就先走│
│ │ │ │ │ │ │ 了 │
│ │ │ │ │ │ │3.我從96年開始使用09│
│ │ │ │ │ │ │ 00000000號電話,到│
│ │ │ │ │ │ │ 99年8月28日停話, │
│ │ │ │ │ │ │ 因為會顯示我不認識│
│ │ │ │ │ │ │ 的電話號碼造成困擾│
│ │ │ │ │ │ │ ,99年8月16日20時6│
│ │ │ │ │ │ │ 分基地台顯示南京路│
│ │ │ │ │ │ │ 127號,我有可能是 │
│ │ │ │ │ │ │ 去自由路、復興路口│
│ │ │ │ │ │ │ 的泉茂茶行找老闆聊│
│ │ │ │ │ │ │ 天,就我們兩人(後 │
│ │ │ │ │ │ │ 附7月1日到7月8日該│
│ │ │ │ │ │ │ 門號基地台附近監視│
│ │ │ │ │ │ │ 器調閱情形表和 │
│ │ │ │ │ │ │ google地圖、第245 │
│ │ │ │ │ │ │ 頁有三個公用電話的│
│ │ │ │ │ │ │ google地圖) │
├──┼───┼───┼───┼────┼─────┼──────────┤
│G2 │洪維聲│990929│督察室│ │99他5882卷│1.我不知道楊游碧鳳如│
│ │ │ │ │ │第191頁 │ 何得知我的門號 │
│ │ │ │ │ │ │2.99年8 月16日我有經│
│ │ │ │ │ │ │ 過南京路,確定是去│
│ │ │ │ │ │ │ 自由路和復興路口的│
│ │ │ │ │ │ │ 泉茂茶行找蘇維焜泡│
│ │ │ │ │ │ │ 茶,從18點多坐到21│
│ │ │ │ │ │ │ 點,才去樹孝路接女│
│ │ │ │ │ │ │ 兒下課,我沒有跟楊│
│ │ │ │ │ │ │ 游碧鳳碰面或聯絡,│
│ │ │ │ │ │ │ 我連認識都不認識 │
│ │ │ │ │ │ │ 了,怎麼跟楊清林或│
│ │ │ │ │ │ │ 楊游碧鳳聯絡? │
├──┼───┼───┼───┼────┼─────┼──────────┤
│G3 │洪維聲│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5頁 │ │
├──┼───┼───┼───┼────┼─────┼──────────┤
│G4 │洪維聲│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不認識楊清林、楊游│
│ │ │ │ │ │二第309-31│ 碧鳳夫婦,曾經於98│
│ │ │ │ │ │5頁 │ 年7月8日前往歡喜就│
│ │ │ │ │ │ │ 好酒店搜索取締,經│
│ │ │ │ │ │ │ 我於98年6月24日親 │
│ │ │ │ │ │ │ 自前往探訪確定有脫│
│ │ │ │ │ │ │ 衣陪酒妨害風化後,│
│ │ │ │ │ │ │ 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
│ │ │ │ │ │ │ 官指揮偵辦並申請搜│
│ │ │ │ │ │ │ 索票,搜索當天查獲 │
│ │ │ │ │ │ │ 70、80名小姐和酒客│
│ │ │ │ │ │ │ ,我因此記嘉獎,我│
│ │ │ │ │ │ │ 綽號是台語的洪聲,│
│ │ │ │ │ │ │ 我跟楊清林、楊游碧│
│ │ │ │ │ │ │ 鳳沒有任何交往,他│
│ │ │ │ │ │ │ 們應該對我怨隙很深│
│ │ │ │ │ │ │2.我沒有按月收賄9萬 │
│ │ │ │ │ │ │3.我沒有洩密,我不知│
│ │ │ │ │ │ │ 道楊游碧鳳為何會有│
│ │ │ │ │ │ │ 我的手機號碼,99年│
│ │ │ │ │ │ │ 4月到8月首週週日 │
│ │ │ │ │ │ │ 的4月4日我手機基地│
│ │ │ │ │ │ │ 台剛好出現在漢口路│
│ │ │ │ │ │ │ 四段是我要去靖紀小│
│ │ │ │ │ │ │ 組上班路過,並不是│
│ │ │ │ │ │ │ 到漢口路三段收賄(│
│ │ │ │ │ │ │ 後附99年政府行政機│
│ │ │ │ │ │ │ 關辦公日曆表、台灣│
│ │ │ │ │ │ │ 大哥大通聯查詢單)│
├──┼───┼───┼───┼────┼─────┼──────────┤
│G5 │洪維聲│991028│檢察官│ │99他51422 │1.我不認識楊游碧鳳,│
│ │ │ │ │ │卷二第324-│ 不知道她為何有我的│
│ │ │ │ │ │328頁 │ 手機號碼 │
│ │ │ │ │ │ │2.問上班路線 │
├──┼───┼───┼───┼────┼─────┼──────────┤
│G6 │洪維聲│100022│檢察官│ │99偵25406 │99年8月16日快要6點到│
│ │ │2 │ │ │卷四第197 │泉茂茶行,電視好像快│
│ │ │ │ │ │頁 │要播卡通海賊王,檢察│
│ │ │ │ │ │ │官提示0000000000於99│
│ │ │ │ │ │ │年8月16日18時46分基 │
│ │ │ │ │ │ │地台位置在台中市西屯│
│ │ │ │ │ │ │區○○○○街99號,改│
│ │ │ │ │ │ │口稱如果不是18時到就│
│ │ │ │ │ │ │是20時到 │
├──┼───┼───┼───┼────┼─────┼──────────┤
│H1 │葉枝詳│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7頁 │ │
├──┼───┼───┼───┼────┼─────┼──────────┤
│H2 │葉枝詳│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我認識楊清林、楊游│
│ │ │ │ │ │二第337-34│ 碧鳳,是因我胞妹葉│
│ │ │ │ │ │3頁 │ 美雪介紹認識,當時│
│ │ │ │ │ │ │ 葉美雪與楊清林同居│
│ │ │ │ │ │ │ ,因春夏秋冬酒店需│
│ │ │ │ │ │ │ 要水電維修,我就承│
│ │ │ │ │ │ │ 作水電維修工程,我│
│ │ │ │ │ │ │ 認識當時為第五分局│
│ │ │ │ │ │ │ 警員的陳文昌,是朋│
│ │ │ │ │ │ │ 友關係,我認識况源│
│ │ │ │ │ │ │ 慶,是朋友關係 │
│ │ │ │ │ │ │2.我沒有行賄 │
├──┼───┼───┼───┼────┼─────┼──────────┤
│H3 │葉枝詳│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均否認犯行 │
│ │ │ │ │ │二第351-35│2.交保20萬元,葉美雪│
│ │ │ │ │ │5頁 │ 辦保 │
├──┼───┼───┼───┼────┼─────┼──────────┤
│H4 │葉枝詳│991105│調查官│ │99偵25406 │1.主動前來坦白說明案│
│ │ │ │ │ │卷一第93頁│ 情,因為991028沒有│
│ │ │ │ │ │ │ 說實話 │
│ │ │ │ │ │ │2.90年2、3月到91年3 │
│ │ │ │ │ │ │ 、4月間,有協助楊 │
│ │ │ │ │ │ │ 清林夫妻行賄陳文昌│
│ │ │ │ │ │ │ ,我只有負責按月行│
│ │ │ │ │ │ │ 賄30萬元給陳文昌,│
│ │ │ │ │ │ │ 並沒有行賄其他人,│
│ │ │ │ │ │ │ 陳文昌扣案筆記本 │
│ │ │ │ │ │ │ 2005年裡面寫二哥, │
│ │ │ │ │ │ │ 還有電話號碼三個都│
│ │ │ │ │ │ │ 是我曾使用過的電話│
│ │ │ │ │ │ │3.因為春夏秋冬酒店工│
│ │ │ │ │ │ │ 程款離職 │
├──┼───┼───┼───┼────┼─────┼──────────┤
│H5 │葉枝詳│991110│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105調查筆錄│
│ │ │ │ │ │卷一第107-│ 實在 │
│ │ │ │ │ │111頁 │2.90年2、3月間楊清林│
│ │ │ │ │ │ │ 就在工地拿紙袋給我│
│ │ │ │ │ │ │ ,要我轉交給老猴陳│
│ │ │ │ │ │ │ 文昌,約過半年換楊│
│ │ │ │ │ │ │ 游碧鳳拿紙袋給我,│
│ │ │ │ │ │ │ 裡面放30萬元,就是│
│ │ │ │ │ │ │ 千元鈔3捆,錢沒有 │
│ │ │ │ │ │ │ 另外包裝,楊游碧鳳│
│ │ │ │ │ │ │ 的用意就是要維護各│
│ │ │ │ │ │ │ 家酒店的安全,不要│
│ │ │ │ │ │ │ 讓警察抄脫衣陪酒的│
│ │ │ │ │ │ │ 行為,我都是當天就│
│ │ │ │ │ │ │ 聯絡陳文昌把錢拿給│
│ │ │ │ │ │ │ 他,地點是在歡喜就│
│ │ │ │ │ │ │ 好酒店工地附近的大│
│ │ │ │ │ │ │ 雅路上或我家附近的│
│ │ │ │ │ │ │ 梅川西路上等處,一│
│ │ │ │ │ │ │ 個月一次,我沒有協 │
│ │ │ │ │ │ │ 助行賄况源慶 │
├──┼───┼───┼───┼────┼─────┼──────────┤
│H6 │葉枝詳│100011│檢察官│ │99偵25406 │1.行賄陳文昌是三捆我│
│ │ │ │ │ │卷三第68頁│ 認為是30萬,楊游碧│
│ │ │ │ │ │ │ 鳳有跟我說用途是打│
│ │ │ │ │ │ │ 點他 │
│ │ │ │ │ │ │2.有無行賄張正涼我不│
│ │ │ │ │ │ │ 清楚 │
│ │ │ │ │ │ │3.酒店都有脫衣陪酒行│
│ │ │ │ │ │ │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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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葉美雪│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8頁 │ │
├──┼───┼───┼───┼────┼─────┼──────────┤
│I2 │葉美雪│991028│調查站│ │99他5122卷│1.78年開始與楊清林為│
│ │ │ │ │ │二第269-27│ 男女朋友,到90年間│
│ │ │ │ │ │4頁 │ 員工旅遊辦護照才發│
│ │ │ │ │ │ │ 現楊清林已婚。91年│
│ │ │ │ │ │ │ 4月離開歡喜就好酒 │
│ │ │ │ │ │ │ 店,與楊清林夫妻不│
│ │ │ │ │ │ │ 再往來 │
│ │ │ │ │ │ │2.84年因妨害風化案件│
│ │ │ │ │ │ │ 入監之前,經由楊清 │
│ │ │ │ │ │ │ 林介紹認識陳文昌,│
│ │ │ │ │ │ │ 當時只知道綽號是老│
│ │ │ │ │ │ │ 猴,不知道是警察,當│
│ │ │ │ │ │ │ 時陳文昌在水湳派出│
│ │ │ │ │ │ │ 所,是歡喜就好在中│
│ │ │ │ │ │ │ 清路上的管區,後來│
│ │ │ │ │ │ │ 我常約陳文昌出來泡│
│ │ │ │ │ │ │ 茶聊天變成好朋友,│
│ │ │ │ │ │ │ 80年我在楊清林開設│
│ │ │ │ │ │ │ 成功路上的茶藝館當│
│ │ │ │ │ │ │ 小姐,因有朋友涉案│
│ │ │ │ │ │ │ ,是况源慶任職一分│
│ │ │ │ │ │ │ 局大誠派出所查獲, │
│ │ │ │ │ │ │ 我曾出面與况源慶理│
│ │ │ │ │ │ │ 論,因此認識,後來│
│ │ │ │ │ │ │ 我買鞋子認識鞋店店│
│ │ │ │ │ │ │ 員小燕,是况源慶的│
│ │ │ │ │ │ │ 女朋友,某天我跟小│
│ │ │ │ │ │ │ 燕聚餐,况源慶到場│
│ │ │ │ │ │ │ 我才知道她們是男女│
│ │ │ │ │ │ │ 朋友,後來我介紹小│
│ │ │ │ │ │ │ 燕到楊清林給我感覺│
│ │ │ │ │ │ │ 酒店當DJ,她們結婚 │
│ │ │ │ │ │ │ 後女兒認我當乾媽 │
│ │ │ │ │ │ │ ,85-91年有負責行 │
│ │ │ │ │ │ │ 賄况源慶。 │
├──┼───┼───┼───┼────┼─────┼──────────┤
│I3 │葉美雪│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確認991028筆錄實在│
│ │ │ │ │ │二第281-28│ ,非我莫屬酒店停業│
│ │ │ │ │ │8頁 │ 後就沒有給况源慶,│
│ │ │ │ │ │ │ 到給我感覺酒店時又│
│ │ │ │ │ │ │ 恢復每月10萬 │
│ │ │ │ │ │ │2.希望以後不要讓我和│
│ │ │ │ │ │ │ 楊清林、陳文昌、况│
│ │ │ │ │ │ │ 源慶當庭碰面。因為│
│ │ │ │ │ │ │ 我不想看到楊清林。│
│ │ │ │ │ │ │ 陳文昌和况源慶的部│
│ │ │ │ │ │ │ 分,是因為他們之前│
│ │ │ │ │ │ │ 很照顧我 │
├──┼───┼───┼───┼────┼─────┼──────────┤
│I4 │葉美雪│991117│調查官│ │99偵25406 │1.葉枝詳991105主動到│
│ │ │ │ │ │卷二第30-3│ 調查站說明的案情實│
│ │ │ │ │ │4頁 │ 在,90年2月之前是 │
│ │ │ │ │ │ │ 我負責每月交付30萬│
│ │ │ │ │ │ │ 賄款給陳文昌打點轄│
│ │ │ │ │ │ │ 區警察,90年1月是 │
│ │ │ │ │ │ │ 我最後一次負責行賄│
│ │ │ │ │ │ │ 陳文昌 │
│ │ │ │ │ │ │2.我是85年6 月服刑後│
│ │ │ │ │ │ │ 返回楊清林酒店上班│
│ │ │ │ │ │ │ ,88年12月從20萬提│
│ │ │ │ │ │ │ 高為30萬 │
│ │ │ │ │ │ │3.就况源慶部分說的很│
│ │ │ │ │ │ │ 詳細 │
│ │ │ │ │ │ │4.就陳文昌搭線張正涼│
│ │ │ │ │ │ │ 部分說的很詳細,張│
│ │ │ │ │ │ │ 正涼的5萬元是外加 │
│ │ │ │ │ │ │ 在陳文昌的每月30萬│
│ │ │ │ │ │ │ ,陳文昌告訴我楊清│
│ │ │ │ │ │ │ 林仍只有給他30萬,│
│ │ │ │ │ │ │ 並不包括張正涼的5 │
│ │ │ │ │ │ │ 萬,張正涼有沒有收│
│ │ │ │ │ │ │ 到5萬我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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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5 │葉美雪│991117│檢察官│ │99偵25406 │1.88年6、7月間開始行│
│ │ │ │ │ │卷二第36-4│ 賄况源慶,印象中他│
│ │ │ │ │ │0頁 │ 當時是五分局北屯派│
│ │ │ │ │ │ │ 出所警員,該家酒店│
│ │ │ │ │ │ │ 約經營6、7個月就停│
│ │ │ │ │ │ │ 止營業,停止後就沒│
│ │ │ │ │ │ │ 有再給况源慶錢。90│
│ │ │ │ │ │ │ 年1月在第一分局轄 │
│ │ │ │ │ │ │ 區開水車姑娘,又開│
│ │ │ │ │ │ │ 始給况源慶10萬元,│
│ │ │ │ │ │ │ 該店經營約4、5個月│
│ │ │ │ │ │ │ ,90年8、9月開非我│
│ │ │ │ │ │ │ 莫屬,這時候開始按│
│ │ │ │ │ │ │ 月給5萬元到91年3月│
│ │ │ │ │ │ │ ,目的是希望楊清林│
│ │ │ │ │ │ │ 所經營的酒店不要被│
│ │ │ │ │ │ │ 警方查緝脫衣陪酒的│
│ │ │ │ │ │ │ 情形,以及希望况源│
│ │ │ │ │ │ │ 慶能幫忙處理客人白│
│ │ │ │ │ │ │ 吃白喝或鬧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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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6 │葉美雪│991215│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各家酒店經營時│
│ │ │ │ │ │卷二第205 │ 間 │
│ │ │ │ │ │ │2.確認况源慶收賄金額│
│ │ │ │ │ │ │ 和期間 │
│ │ │ │ │ │ │3.陳文昌拿錢從來沒有│
│ │ │ │ │ │ │ 間斷過 │
│ │ │ │ │ │ │4.阿富是軟的的小弟,│
│ │ │ │ │ │ │ 那次糾紛後來楊清林│
│ │ │ │ │ │ │ 叫我跟况源慶不要處│
│ │ │ │ │ │ │ 理了,後來我聽到風│
│ │ │ │ │ │ │ 聲是楊清林拿一、兩│
│ │ │ │ │ │ │ 百萬賠給對方,我沒│
│ │ │ │ │ │ │ 有要况源慶拿錢給對│
│ │ │ │ │ │ │ 方,我私底下有給况│
│ │ │ │ │ │ │ 源慶3萬元,這跟我 │
│ │ │ │ │ │ │ 每月給他的5萬賄款 │
│ │ │ │ │ │ │ 是不一樣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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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 │葉美雪│100011│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117筆錄屬實│
│ │ │ │ │ │卷三第72頁│2.我沒有經手行賄張正│
│ │ │ │ │ │ │ 涼的5萬元,陳文昌 │
│ │ │ │ │ │ │ 有無轉交我不清楚,│
│ │ │ │ │ │ │ 當時已經由葉枝詳負│
│ │ │ │ │ │ │ 責行賄陳文昌 │
│ │ │ │ │ │ │3.陳文昌有表示過一次│
│ │ │ │ │ │ │ ,說楊清林只有給30│
│ │ │ │ │ │ │ 萬,不包括給張正涼│
│ │ │ │ │ │ │ 的5萬 │
│ │ │ │ │ │ │4.確認991215所述請况│
│ │ │ │ │ │ │ 源慶協助酒店的打架│
│ │ │ │ │ │ │ ,並沒有和解10 萬 │
│ │ │ │ │ │ │ 元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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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 │謝星堂│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單純發交調查官 │
│ │ │ │ │ │二第9頁 │ │
├──┼───┼───┼───┼────┼─────┼──────────┤
│J2 │謝星堂│991028│調查官│無 │99他5122卷│ │
│ │ │ │ │ │二第329-33│ │
│ │ │ │ │ │2頁 │ │
├──┼───┼───┼───┼────┼─────┼──────────┤
│J3 │謝星堂│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1.我不清楚楊清林所說│
│ │ │ │ │ │二第333-33│ 老猴是誰 │
│ │ │ │ │ │6頁 │2.我不認識彰化警察局│
│ │ │ │ │ │ │ 人員,我也沒有找朱│
│ │ │ │ │ │ │ 慶培或康村田擺平流│
│ │ │ │ │ │ │ 氓案件 │
│ │ │ │ │ │ │3.我有拿到2百萬元我 │
│ │ │ │ │ │ │ 自己挪用 │
│ │ │ │ │ │ │4.是楊清林夫妻要我介│
│ │ │ │ │ │ │ 紹警察給他們認識,│
│ │ │ │ │ │ │ 我就介紹康村田給她│
│ │ │ │ │ │ │ 們認識,後來有沒有│
│ │ │ │ │ │ │ 按月行賄康村田我不│
│ │ │ │ │ │ │ 知道,介紹的原因是│
│ │ │ │ │ │ │ 如我在調查局講就是│
│ │ │ │ │ │ │ 90年底楊清林夫妻透│
│ │ │ │ │ │ │ 過陳木桂,知道我曾│
│ │ │ │ │ │ │ 經擔任霧峰分局義刑│
│ │ │ │ │ │ │ ,與警界關係良好,│
│ │ │ │ │ │ │ 主動表示其每月行賄│
│ │ │ │ │ │ │ 老猴,但是老猴索價│
│ │ │ │ │ │ │ 太高,希望我介紹另│
│ │ │ │ │ │ │ 外一位警員給他認識│
│ │ │ │ │ │ │ ,待其正在裝潢的歡│
│ │ │ │ │ │ │ 喜就好酒店正式營業│
│ │ │ │ │ │ │ 後,想請該員警擔任│
│ │ │ │ │ │ │ 行賄警方的白手套,│
│ │ │ │ │ │ │ 我就跟康村田講,康│
│ │ │ │ │ │ │ 村田表示願意 │
├──┼───┼───┼───┼────┼─────┼──────────┤
│J4 │謝星堂│991123│調查官│無 │99偵254 │ │
│ │ │ │ │ │卷二第118-│ │
│ │ │ │ │ │12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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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 │謝星堂│991220│檢察官│ │99偵25406 │確認991123調查筆錄屬│
│ │ │ │ │ │卷二第236 │實,第一次6百萬,其中│
│ │ │ │ │ │頁 │2百萬給我,4百萬給朱│
│ │ │ │ │ │ │慶培,請朱慶培幫忙了│
│ │ │ │ │ │ │解彰化縣警察局調查楊│
│ │ │ │ │ │ │清林的案子,楊清林夫│
│ │ │ │ │ │ │婦是要請我和朱慶培協│
│ │ │ │ │ │ │助了解並擺平該案,朱│
│ │ │ │ │ │ │慶培隔沒幾天就來我家│
│ │ │ │ │ │ │,我將4百萬交給他, │
│ │ │ │ │ │ │後來朱慶培說4百萬不 │
│ │ │ │ │ │ │夠,還要再2百萬,我 │
│ │ │ │ │ │ │有轉交給朱慶培。我們│
│ │ │ │ │ │ │有去彰化縣調站,但我│
│ │ │ │ │ │ │不知道原因,是朱慶培│
│ │ │ │ │ │ │一個人帶一個袋子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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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林桂朱│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1.91年6月9日大雅路歡│
│ │ │ │ │ │二第245-25│ 喜就好酒店開幕後,│
│ │ │ │ │ │2頁 │ 就從一見鍾情酒店內│
│ │ │ │ │ │ │ 場轉為歡喜就好內場│
│ │ │ │ │ │ │ ,專門擔任楊清林的│
│ │ │ │ │ │ │ 助理,協助楊清林處│
│ │ │ │ │ │ │ 理酒店大小事務,轉│
│ │ │ │ │ │ │ 任助理後認識陳文昌│
│ │ │ │ │ │ │ 、况源慶,有透過他│
│ │ │ │ │ │ │ 們打點第二分局和第│
│ │ │ │ │ │ │ 五分局警察 │
│ │ │ │ │ │ │2.認識張正涼,康村田,│
│ │ │ │ │ │ │ 朱慶培,盧國安 │
│ │ │ │ │ │ │3.91 年3月之前是透過│
│ │ │ │ │ │ │ 葉美雪兄妹行賄,91│
│ │ │ │ │ │ │ 年3月以後楊清林決 │
│ │ │ │ │ │ │ 定自行處理行賄事宜│
│ │ │ │ │ │ │4. 確認910421及 │
│ │ │ │ │ │ │ 910518內容涵義( │
│ │ │ │ │ │ │ 後附910421和 │
│ │ │ │ │ │ │ 910518 譯文) │
│ │ │ │ │ │ │5.指述99年9月康村田 │
│ │ │ │ │ │ │ 、朱慶培透過楊竣憲│
│ │ │ │ │ │ │ 聯絡我和蔡啟榮見面│
│ │ │ │ │ │ │ 問錄影帶,並拜託我 │
│ │ │ │ │ │ │ 出面作證沒有收賄30│
│ │ │ │ │ │ │ 萬,我才知道每月行│
│ │ │ │ │ │ │ 賄金額為30萬元 │
├──┼───┼───┼───┼────┼─────┼──────────┤
│K2 │林桂朱│991029│檢察官│ │91他5122卷│1.確認991028調查筆錄│
│ │ │ │ │ │二第264-26│ 內容屬實 │
│ │ │ │ │ │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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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 │林桂朱│991112│調查官│ │99偵25406 │90年12月間陳錦興、林│
│ │ │ │ │ │卷二第3-6 │正一和葉美雪、葉枝詳│
│ │ │ │ │ │頁 │等人錄製給我感覺包廂│
│ │ │ │ │ │ │內脫衣陪酒錄影帶要勒│
│ │ │ │ │ │ │索楊清林夫妻,同時楊│
│ │ │ │ │ │ │清林涉嫌流氓遭彰化縣│
│ │ │ │ │ │ │警察局刑警隊偵辦,楊│
│ │ │ │ │ │ │清林透過陳木桂認識堂│
│ │ │ │ │ │ │哥去大里,當時康村田│
│ │ │ │ │ │ │和朱慶培也在,楊清林│
│ │ │ │ │ │ │指示我按照朱慶培提供│
│ │ │ │ │ │ │的秘密證人名單,找到│
│ │ │ │ │ │ │離職員工周麗花、曼妮│
│ │ │ │ │ │ │、張雅玲等人,朱慶培│
│ │ │ │ │ │ │並介紹張皓帆律師,據│
│ │ │ │ │ │ │我了解把這案件壓下來│
│ │ │ │ │ │ │的人是朱慶培。錄影帶│
│ │ │ │ │ │ │上寫陳錦興、張雅玲、│
│ │ │ │ │ │ │林秀蓮、周麗花、井涵│
│ │ │ │ │ │ │英、蔡文欣是我寫的,│
│ │ │ │ │ │ │這6人就是朱慶培提供 │
│ │ │ │ │ │ │的秘密證人名單上的。│
│ │ │ │ │ │ │91年間有次楊游碧鳳要│
│ │ │ │ │ │ │我交30萬給張正涼(後│
│ │ │ │ │ │ │附錄影帶錄音帶照片)│
├──┼───┼───┼───┼────┼─────┼──────────┤
│K4 │林桂朱│991215│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029調查筆錄│
│ │ │ │ │ │卷二第190 │ 實在 │
│ │ │ │ │ │頁 │2.我從90年擔任特助 │
│ │ │ │ │ │ │3.91年5月18日拍到給 │
│ │ │ │ │ │ │ 陳文昌和况源慶錢,│
│ │ │ │ │ │ │ 那是每個月行賄的錢│
│ │ │ │ │ │ │4.99年11月12日講朱慶│
│ │ │ │ │ │ │ 培、康村田協助擺平│
│ │ │ │ │ │ │ 彰化流氓案件,朱慶│
│ │ │ │ │ │ │ 培提供秘密證人名單│
│ │ │ │ │ │ │ 給楊清林,我和張皓│
│ │ │ │ │ │ │ 帆律師去找證人周麗│
│ │ │ │ │ │ │ 花等人了解案情解決│
│ │ │ │ │ │ │ 該案,屬實 │
│ │ │ │ │ │ │5.91年間楊游碧鳳有要│
│ │ │ │ │ │ │ 我拿30萬給張正涼,│
│ │ │ │ │ │ │ 當時我不曉得用途,│
│ │ │ │ │ │ │ 我知道張正涼是警察│
│ │ │ │ │ │ │ ,我只有拿一次錢給│
│ │ │ │ │ │ │ 他 │
├──┼───┼───┼───┼────┼─────┼──────────┤
│L1 │吳清和│991028│調查官│無 │91他5122卷│ │
│ │ │ │ │ │二第289-29│ │
│ │ │ │ │ │1頁 │ │
├──┼───┼───┼───┼────┼─────┼──────────┤
│L2 │吳清和│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 │
│ │ │ │ │ │二第295-29│ │
│ │ │ │ │ │7頁 │ │
├──┼───┼───┼───┼────┼─────┼──────────┤
│M1 │蔡啟榮│991006│督察室│ │99他5882卷│楊游碧鳳的員工,99年│
│ │ │ │ │ │第211頁 │8月16日晚上由我開車 │
│ │ │ │ │ │ │,從大雅路歡喜就好酒│
│ │ │ │ │ │ │店在楊游碧鳳和楊清林│
│ │ │ │ │ │ │,一開始說要去水舞饌│
│ │ │ │ │ │ │餐廳,途中告訴我改到│
│ │ │ │ │ │ │雙十路、自由路的國軍│
│ │ │ │ │ │ │福利社附近,印象中是│
│ │ │ │ │ │ │晚上8點多,抵達時我 │
│ │ │ │ │ │ │們沒有下車,我開的是│
│ │ │ │ │ │ │0186-SF黑色自小客車 │
│ │ │ │ │ │ │,是我爸爸潘多榮的車│
│ │ │ │ │ │ │,那個人就上車右後方│
│ │ │ │ │ │ │,好像是說最近掃蕩酒│
│ │ │ │ │ │ │店蠻嚴重的,希望我們│
│ │ │ │ │ │ │收一收,我開車一直繞│
│ │ │ │ │ │ │路,且他叫我開音樂,│
│ │ │ │ │ │ │不能讓車內無聲,我開│
│ │ │ │ │ │ │半個小時的車,他同地│
│ │ │ │ │ │ │點上車、同地點下車,│
│ │ │ │ │ │ │然後回到歡喜就好,我│
│ │ │ │ │ │ │不確定對方是誰 │
├──┼───┼───┼───┼────┼─────┼──────────┤
│M2 │蔡啟榮│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99年9月底林桂朱約我 │
│ │ │ │ │ │二第298-29│去集集茶行,朱慶培康│
│ │ │ │ │ │9頁 │村田和楊竣憲在場,問│
│ │ │ │ │ │ │我有關銀行保險箱的問│
│ │ │ │ │ │ │題,之後就沒有再見面│
├──┼───┼───┼───┼────┼─────┼──────────┤
│M3 │蔡啟榮│991028│調查官│ │99他5122卷│洪維聲洩密案,99年8 │
│ │ │ │ │ │二第302-30│月13日和16日均負責開│
│ │ │ │ │ │3頁 │車,指認洪維聲照片 │
├──┼───┼───┼───┼────┼─────┼──────────┤
│M4 │蔡啟榮│991028│檢察官│ │99他5122卷│確認上開兩件事情 │
│ │ │ │ │ │二第305-30│ │
│ │ │ │ │ │8頁 │ │
├──┼───┼───┼───┼────┼─────┼──────────┤
│M5 │蔡啟榮│100022│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028調查筆錄│
│ │ │1 │ │ │卷四第148 │ 屬實 │
│ │ │ │ │ │頁 │2.提示990816監聽譯文│
│ │ │ │ │ │ │ ,和洪維聲碰面後打│
│ │ │ │ │ │ │ 電話跟同事說酒店被│
│ │ │ │ │ │ │ 盯上,發生驚天動地│
│ │ │ │ │ │ │ 的事 │
├──┼───┼───┼───┼────┼─────┼──────────┤
│N1 │黃奕超│991108│調查官│ │99偵25406 │1.85年開始承攬楊清林│
│ │ │ │ │ │卷一第98-1│ 酒店裝潢工程,94年│
│ │ │ │ │ │00頁 │ 開始專門照顧賽鴿 │
│ │ │ │ │ │ │2.認識林桂朱、蔡啟榮│
│ │ │ │ │ │ │3.認識康村田、朱慶培│
│ │ │ │ │ │ │ ,是陳木桂介紹 │
│ │ │ │ │ │ │4.99年9月中旬陳木桂 │
│ │ │ │ │ │ │ 突然帶同朱慶培到我│
│ │ │ │ │ │ │ 家找我,後來,康村│
│ │ │ │ │ │ │ 田先後兩、三次到我│
│ │ │ │ │ │ │ 家拜訪我,說他和朱│
│ │ │ │ │ │ │ 慶培並沒有結合登群│
│ │ │ │ │ │ │ 向楊清林恐嚇取財,│
│ │ │ │ │ │ │ 並問保管箱和錄影帶│
│ │ │ │ │ │ │ ,99年10月5日朱慶 │
│ │ │ │ │ │ │ 培、康村田兩人到我│
│ │ │ │ │ │ │ 家找我,要我聯絡林│
│ │ │ │ │ │ │ 桂朱過來,99年10月│
│ │ │ │ │ │ │ 21日、22日左右,康│
│ │ │ │ │ │ │ 村田說如果楊清林夫│
│ │ │ │ │ │ │ 婦曾經錄影存證康村│
│ │ │ │ │ │ │ 田向楊游碧鳳收30萬│
│ │ │ │ │ │ │ 元,希望林桂朱能配│
│ │ │ │ │ │ │ 合作證說已經返還,│
│ │ │ │ │ │ │ 我約於99年10月26日│
│ │ │ │ │ │ │ 告知林桂朱 │
├──┼───┼───┼───┼────┼─────┼──────────┤
│N2 │黃奕超│991108│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108調查筆錄│
│ │ │ │ │ │卷一第103-│ 實在 │
│ │ │ │ │ │105頁 │2.康村田大約是今年九│
│ │ │ │ │ │ │ 月底一個人過來我家│
│ │ │ │ │ │ │ 問我是否知道彰化銀│
│ │ │ │ │ │ │ 行保險櫃,康村田、│
│ │ │ │ │ │ │ 朱慶培10月5日左右 │
│ │ │ │ │ │ │ 下午來我家,要我聯│
│ │ │ │ │ │ │ 絡林桂朱過來,他們│
│ │ │ │ │ │ │ 問林桂朱是否知道楊│
│ │ │ │ │ │ │ 游碧鳳在彰化銀行有│
│ │ │ │ │ │ │ 保險櫃?有無鑰匙?│
│ │ │ │ │ │ │ 林桂朱說不知道。康│
│ │ │ │ │ │ │ 村田於99年10月21日│
│ │ │ │ │ │ │ 、22日左右晚上來我│
│ │ │ │ │ │ │ 家,要我轉告林桂朱│
│ │ │ │ │ │ │ 說如果有錄到他收30│
│ │ │ │ │ │ │ 萬元的話,要林桂朱│
│ │ │ │ │ │ │ 作證說他後來有將30│
│ │ │ │ │ │ │ 萬元還給楊游碧鳳。│
│ │ │ │ │ │ │ 30萬元的金額是康村│
│ │ │ │ │ │ │ 田自己講出來的 │
├──┼───┼───┼───┼────┼─────┼──────────┤
│N3 │黃奕超│100010│調查官│ │99偵25406 │1.問楊清林夫妻收押後│
│ │ │6 │ │ │卷三第77頁│ 朱慶培來詢問的情形│
│ │ │ │ │ │ │2.有黃奕超991020到28│
│ │ │ │ │ │ │ 號的通聯,於991021│
│ │ │ │ │ │ │ 與林桂朱有三次通話│
│ │ │ │ │ │ │ 是要找林桂朱過來,│
│ │ │ │ │ │ │ 但林桂朱說她在南投│
│ │ │ │ │ │ │ 廟裡 │
│ │ │ │ │ │ │3.991026和林桂朱有三│
│ │ │ │ │ │ │ 次通聯是在漢口路公│
│ │ │ │ │ │ │ 司樓下見面,轉達康│
│ │ │ │ │ │ │ 村田拜託的話(後附│
│ │ │ │ │ │ │ 通聯紀錄) │
│ │ │ │ │ │ │4.91年1-2月間我有兩 │
│ │ │ │ │ │ │ 、三次陪同楊清林夫│
│ │ │ │ │ │ │ 妻、陳木桂、林桂朱│
│ │ │ │ │ │ │ 去謝星堂家,目的是│
│ │ │ │ │ │ │ 楊清林夫妻拜託他擺│
│ │ │ │ │ │ │ 平彰化流氓案件,楊│
│ │ │ │ │ │ │ 游碧鳳有給我和陳木│
│ │ │ │ │ │ │ 桂各一個門號,目的│
│ │ │ │ │ │ │ 是供我和朱慶培等人│
│ │ │ │ │ │ │ 聯絡,朱慶培、康村│
│ │ │ │ │ │ │ 田若找不到楊清林夫│
│ │ │ │ │ │ │ 妻,可以找我及陳木│
│ │ │ │ │ │ │ 桂轉達,我用半年就│
│ │ │ │ │ │ │ 停止使用,手機我留│
│ │ │ │ │ │ │ 著,我沒去八卦山 │
│ │ │ │ │ │ │5.92年楊清林有贏得賽│
│ │ │ │ │ │ │ 鴿獎金,他告訴我被│
│ │ │ │ │ │ │ 康村田分走3百萬 │
│ │ │ │ │ │ │6.陳木桂曾跟我說林吉│
│ │ │ │ │ │ │ 村向老闆要賽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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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 │陳木桂│991116│調查官│ │99偵25406 │1.89因親戚黃奕超介紹│
│ │ │ │ │ │卷二第42-4│ 承攬楊清林酒店的油│
│ │ │ │ │ │5頁 │ 漆工程,90年專責訓│
│ │ │ │ │ │ │ 練賽鴿,96年3月理 │
│ │ │ │ │ │ │ 念不合離職 │
│ │ │ │ │ │ │2.認識林桂朱、蔡啟榮│
│ │ │ │ │ │ │3.認識康村田、朱慶培│
│ │ │ │ │ │ │ ,82年認識謝星堂。│
│ │ │ │ │ │ │ 因受奉宮籌建,與謝│
│ │ │ │ │ │ │ 星堂交往密切,於89│
│ │ │ │ │ │ │ 年介紹謝星堂承做楊│
│ │ │ │ │ │ │ 清林漢口路三段頂樓│
│ │ │ │ │ │ │ 鴿舍 │
│ │ │ │ │ │ │4.99年9月22日前幾天 │
│ │ │ │ │ │ │ 中秋節前幾天,我下 │
│ │ │ │ │ │ │ 班後去朱慶培家,朱 │
│ │ │ │ │ │ │ 慶培說楊清林夫妻收│
│ │ │ │ │ │ │ 押擔心牽連到他,要 │
│ │ │ │ │ │ │ 去對謝星堂秘密錄音│
│ │ │ │ │ │ │5.之後朱慶培說要找黃│
│ │ │ │ │ │ │ 奕超見面,叫我帶他│
│ │ │ │ │ │ │ 去黃奕超太原七街住│
│ │ │ │ │ │ │ 處,商談楊清林夫妻│
│ │ │ │ │ │ │ 被收押的事情 │
│ │ │ │ │ │ │6. 91年1、2月間,楊 │
│ │ │ │ │ │ │ 游碧鳳要我帶她去 │
│ │ │ │ │ │ │ 大里找謝星堂,我 │
│ │ │ │ │ │ │ 不清楚她們談什麼 │
│ │ │ │ │ │ │ 事情,康村田朱慶 │
│ │ │ │ │ │ │ 培有無在場我已經 │
│ │ │ │ │ │ │ 忘記 │
│ │ │ │ │ │ │7.我手機內有林吉村電│
│ │ │ │ │ │ │ 話0000000000,是94│
│ │ │ │ │ │ │ 、95年間,楊游碧鳳│
│ │ │ │ │ │ │ 直接幫我輸入,林吉│
│ │ │ │ │ │ │ 村說他朋友要買冠軍│
│ │ │ │ │ │ │ 賽鴿,楊清林要我選│
│ │ │ │ │ │ │ 兩隻較次級的送他,│
│ │ │ │ │ │ │ 後來林吉村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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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張嘉整│991123│調查官│無 │99偵25406 │ │
│ │ │ │ │ │卷二第123-│ │
│ │ │ │ │ │1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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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張嘉整│991220│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991123調查站筆│
│ │ │ │ │ │卷二第238 │ 錄屬實 │
│ │ │ │ │ │頁 │2.交付賄款地點在大里│
│ │ │ │ │ │ │ 市○○路395 號我們│
│ │ │ │ │ │ │ 之前的住處,第一次│
│ │ │ │ │ │ │ 6百萬元,其中2百 │
│ │ │ │ │ │ │ 萬元要給謝星堂,4 │
│ │ │ │ │ │ │ 百萬元要給朱慶培,│
│ │ │ │ │ │ │ 請他幫忙處理楊清林│
│ │ │ │ │ │ │ 在彰化的案子,後來│
│ │ │ │ │ │ │ 朱慶培說4百萬不夠 │
│ │ │ │ │ │ │ ,楊清林夫婦有帶兩│
│ │ │ │ │ │ │ 、三個人送2百萬來 │
│ │ │ │ │ │ │ ,要謝星堂轉交給朱│
│ │ │ │ │ │ │ 慶培,隔幾天朱慶培│
│ │ │ │ │ │ │ 來拿,跟我進廚房,│
│ │ │ │ │ │ │ 拿茂谷水果禮盒的盒│
│ │ │ │ │ │ │ 子裝錢離開 │
│ │ │ │ │ │ │3.99年8 月22日楊清林│
│ │ │ │ │ │ │ 夫婦被收押後,朱慶│
│ │ │ │ │ │ │ 培來我家3、4次,因│
│ │ │ │ │ │ │ 為楊清林夫婦咬死他│
│ │ │ │ │ │ │ ,朱慶培的意思就是│
│ │ │ │ │ │ │ 希望我們不要把之前│
│ │ │ │ │ │ │ 拿錢給他的事情說出│
│ │ │ │ │ │ │ 來,談話過程中感覺│
│ │ │ │ │ │ │ 朱慶培好像有錄音,│
│ │ │ │ │ │ │ 因為他重複的話一直│
│ │ │ │ │ │ │ 說,有關他拿錢的部│
│ │ │ │ │ │ │ 分他都不說 │
│ │ │ │ │ │ │4.最後一次我有在場的│
│ │ │ │ │ │ │ 時候,朱慶培一直問│
│ │ │ │ │ │ │ 謝星堂跟楊清林拿多│
│ │ │ │ │ │ │ 少錢?謝星堂說有拿│
│ │ │ │ │ │ │ 到2百萬,朱慶培就 │
│ │ │ │ │ │ │ 說這樣回答就對了,│
│ │ │ │ │ │ │ 以後如果別人問你就│
│ │ │ │ │ │ │ 說拿到2百萬元這樣 │
│ │ │ │ │ │ │ 就好了,朱慶培一直│
│ │ │ │ │ │ │ 重複問謝星堂拿到2 │
│ │ │ │ │ │ │ 百萬元的事情,自己│
│ │ │ │ │ │ │ 拿錢的事情都不說,│
│ │ │ │ │ │ │ 我懷疑當時他有錄音│
│ │ │ │ │ │ │ ,就刻意講到他有拿│
│ │ │ │ │ │ │ 錢的事情,但他對這│
│ │ │ │ │ │ │ 部分不回答,然後他│
│ │ │ │ │ │ │ 坐不住,沒多久就離│
│ │ │ │ │ │ │ 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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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張正涼│100011│調查官│ │99偵25406 │1.已婚, 妻陳幼君家管│
│ │ │2 │ │ │卷三第93頁│ ,育有二子。 │
│ │ │ │ │ │ │2.80年間曾與陳文昌一│
│ │ │ │ │ │ │ 起在第二分局文正派│
│ │ │ │ │ │ │ 出所同事,94年在第│
│ │ │ │ │ │ │ 五分局偵查隊與况源│
│ │ │ │ │ │ │ 慶是偵查隊同事 │
│ │ │ │ │ │ │3.我不認識照片中的楊│
│ │ │ │ │ │ │ 清林、楊游碧鳳、葉│
│ │ │ │ │ │ │ 美雪。我胞弟張正和│
│ │ │ │ │ │ │ 曾在西屯路英才路開│
│ │ │ │ │ │ │ 計程車出租行兼中古│
│ │ │ │ │ │ │ 車買賣 │
│ │ │ │ │ │ │4.我從90年到99年有使│
│ │ │ │ │ │ │ 用0000000000,並沒│
│ │ │ │ │ │ │ 有使用0000000000 │
│ │ │ │ │ │ │ 和0000000000門號,│
│ │ │ │ │ │ │ 我不曾到四季咖啡廳│
│ │ │ │ │ │ │ 或京翔旅行社找楊清│
│ │ │ │ │ │ │ 林夫妻 │
│ │ │ │ │ │ │5.我在台中市○○○街│
│ │ │ │ │ │ │ 139號之5透天房屋是│
│ │ │ │ │ │ │ 90年5月預售購買640│
│ │ │ │ │ │ │ 萬元,資金來源為我│
│ │ │ │ │ │ │ 胞弟向我收購繼承我│
│ │ │ │ │ │ │ 父親農地,總價1200│
│ │ │ │ │ │ │ 萬元,陸續以10萬到│
│ │ │ │ │ │ │ 100萬現金給我,還 │
│ │ │ │ │ │ │ 有我本人跟陳幼君工│
│ │ │ │ │ │ │ 作存款 │
│ │ │ │ │ │ │6.92年我買保險儲蓄顯│
│ │ │ │ │ │ │ 六年,98年期滿,給│
│ │ │ │ │ │ │ 付600 萬元,也是用│
│ │ │ │ │ │ │ 我胞弟給我的購地款│
│ │ │ │ │ │ │ 跟薪資存款,90年間│
│ │ │ │ │ │ │ 我月薪約7萬元,我 │
│ │ │ │ │ │ │ 太太生產完就未上班│
│ │ │ │ │ │ │ (後附陳幼君萬泰銀│
│ │ │ │ │ │ │ 行存摺影本) │
│ │ │ │ │ │ │7.我不曾收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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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張正涼│100011│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調查筆錄實在 │
│ │ │2 │ │ │卷三第105 │2.不認識楊清林夫妻 │
│ │ │ │ │ │頁 │3.對葉美雪沒印象 │
│ │ │ │ │ │ │4.任職二分局知道大雅│
│ │ │ │ │ │ │ 路有歡喜就好,也去│
│ │ │ │ │ │ │ 臨檢過,不知道負責│
│ │ │ │ │ │ │ 人(後附人事資料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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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劉良富│100011│調查官│無 │99偵25406 │ │
│ │ │8 │ │ │卷三第135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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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劉良富│100011│檢察官│ │ │1.確認調查筆錄屬實,│
│ │ │8 │ │ │ │ 我從89年擔任偵查隊│
│ │ │ │ │ │ │ 隊長就認識林吉村。│
│ │ │ │ │ │ │ 林金汪是我的組員,│
│ │ │ │ │ │ │ 楊清林妨害自由、流│
│ │ │ │ │ │ │ 氓案件後來警政署沒│
│ │ │ │ │ │ │ 有核定,我有叫林金│
│ │ │ │ │ │ │ 汪再查,由林金汪主│
│ │ │ │ │ │ │ 辦,林吉村沒有向我│
│ │ │ │ │ │ │ 探詢楊清林案件的處│
│ │ │ │ │ │ │ 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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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林吉村│100011│調查官│無 │99偵25406 │ │
│ │ │8 │ │ │卷三第156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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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林吉村│100011│檢察官│ │99偵25406 │1.確認調查筆錄屬實 │
│ │ │ │ │ │卷三第170 │2.朱慶培到彰化縣調站│
│ │ │ │ │ │頁 │ 找我介紹楊清林夫妻│
│ │ │ │ │ │ │ 給我認識,就要楊清│
│ │ │ │ │ │ │ 林直接跟我講,楊清│
│ │ │ │ │ │ │ 林說他被指控流氓被│
│ │ │ │ │ │ │ 彰化縣刑警隊偵辦,│
│ │ │ │ │ │ │ 希望我幫忙了解,事│
│ │ │ │ │ │ │ 後朱慶培打來問情形│
│ │ │ │ │ │ │ ,我說我工作忙且跟│
│ │ │ │ │ │ │ 承辦的組不熟,幫不│
│ │ │ │ │ │ │ 上忙,案件爆發之後│
│ │ │ │ │ │ │ 我覺得我是被朱慶培│
│ │ │ │ │ │ │ 利用詐財,事後朱慶│
│ │ │ │ │ │ │ 培有告訴我,楊清林│
│ │ │ │ │ │ │ 流氓的行為沒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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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邱寶源│100011│調查官│無 │99偵25406 │ │
│ │ │8 │ │ │卷三第175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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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邱寶源│100011│檢察官│ │99偵25406 │1.當時流氓業務是我辦│
│ │ │8 │ │ │卷三第190 │ 的,劉良富要我幫忙│
│ │ │ │ │ │頁 │ 看著林金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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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 │林金汪│100011│調查官│無 │99偵25406 │ │
│ │ │8 │ │ │卷三第194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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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 │林金汪│100011│檢察官│ │99偵25406 │ │
│ │ │8 │ │ │卷三第226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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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張皓帆│100021│調查官│無 │99偵25406 │ │
│ │ │8 │ │ │卷四第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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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證一:91年4月21日臺中市員警陳文昌與楊清林葉美雪等商論
行受賄內容之錄音譯文
時間:91年4月21日
地點:臺中市○○路○段196號1樓之「四季咖啡館」
現場人員:楊清林與陳文昌、葉美雪(股東兼白手套)、楊清林
特助林桂朱(負責錄音)。
楊(楊清林):…我只要平靜過日子就好了,你瞭解嗎?
葉(葉美雪):我也想要平靜過日子就好了…
楊:但是我們坦白說,你也知道,我已經很久沒有管店裏的事情
了!我是養鴿子過日子!…簡單說,不過這件事情我們不要
再談了,怎麼說了,我是覺得說,交(指行賄酒店轄區警方
)那麼多錢,處理不了這些事情…。
葉:以前有3個老公仔標(台語音)…,如果看到我們沒空,咻
一聲就跑玩女人。
陳(陳文昌):那不就很會花(錢)?
葉:很會花,從8點多開始坐,坐到昨天早上才回去…(指在酒店
自晚上8點喝酒至昨天早上凌晨才走)
陳:嗯!那真很的很行(台語音)…,一直窩著!黏著!
葉:窩著!黏著,扒不開!
(錄音機號數碼017開始)
楊:…(聽不清楚)。「老猴」真的要幫忙一下!要麻煩你們照
顧!
陳:不要這樣說啦,說什麼照顧,大家是朋友啦,不要這樣說啦
…我明明兄弟比較和,才會交到你們,我常常講…
葉:沒有阿,你常常說認識我很衰小…
陳:欸,講話要憑良心講耶…,我沒有講,這句話!
葉:…你不是說!我今天要不是認識你們這些人,我今天就不會
這樣,不會被人家就近管教!
陳:我巷子內的(台語音,指內行),這是我的本事。
葉:欸,你今天才來我這邊而已…
陳:不是阿,我現在參與了阿,我也不會去亂啊,那天在升等考
給我打玩的!
楊:有些事事情我再跟你談,但是,公司是平平靜靜,對不對?
大型店,合法店,我是絕對不逃漏稅,有多少稅金,我們就
繳多少,我一樣不會過問酒店內的事情,我要在這邊泡茶!
其他我不要管!
陳:其他,其他你也不要(管),重點是這些小姐…因為這些小
姐,有辦法掌握的到,我們就比較好處理…
楊:然後!我們先講清楚!我要的是店裡平平靜靜就好,合法店
這樣就好…,我們坦白講,老大!
陳:不要這樣叫我啦
楊:老大,你曾經…(聽不清楚)…你要幾份?你說,我不要以
後又有這樣的情形…。
陳:我到目前都不曾…(聽不清楚)。
楊:…(聽不清楚)
陳:其實今天我要算的話,老早就算了,不會說,今天已經走了
這麼多年再來算的話,已經那個了啦…(指配合打點行賄轄
區員警)
楊:今天這樣啦,時機不好…,我憑良心說!因為林特理(指助
理林桂朱)也不是外人,我們認識這麼多年了,你也有照顧
到,這個我很感心,都沒來叫你過來,你的人我知道,頭到
尾從來不會怨你,這樣有沒有很清楚!
陳:謝謝!
楊:所以我有什麼話會叫你來,就是要告訴你,以我們的交情,
這麼多年來,你也知道我的個性,我的人不會亂來。
陳:其實今天我會抱怨的只有一點,就是你們大家不要像「俊金
」(音譯)那樣子,因為我聽了實在感到很痛苦,你知道嗎
?說實在的,我都積著…。
楊:…我現在講清楚,以後才不會有後話…(聽不清楚)這件事
對公司有很大的危害喔…。
陳:這個會啊,就會像你說的。
楊:他們都不講道理的,你如果跟「包仔」說,他聽到會不高興
,以後… 好不好!
陳:我們如果有什麼意見,有什麼!我們可以拿出來在檯面上談
,因為我們這些問題,其實都沒有危害到公司,我們這些都
是本身的問題,但是最後一定會「卡」到公司(指楊清林之
酒店公司),我們要將這些跟本問題處理,最後才不會「卡
」到公司,以我們就「正常營運」啊,才不會讓外人懷疑東
懷疑西,這樣我們也很疲勞,因為以後的事業(指楊清林的
酒店事業),不是說只有這1、2間,因為以後的事業做比較
大的時候,一定會受到大家注目的焦點,而會注意你的人,
很簡單嘛,就是會找人去「弄」(指檢舉)你的店嘛,只要
「弄」你們這些人店倒了,他就高興了,他就爽了啊,對不
對?
葉:外面的人所說的一句話,就只有這邊大餅,怎麼會淪到我們
吃!
陳:對!嘿啊。
葉:就這樣唷?
陳:對啊。
(錄音機號碼070開始)
楊:有可能是一些離職的員工啊,這我瞭解啦,之前媒體。但是
,我跟你講啦,以後要安撫的(指打點、行賄),基層是「
警員仔」這邊,中層…、高層的我每月25給你,只要你有辦
法讓我的店平平安安、順順利利,這樣就好了…至於「葉子
」的錢,只要替我去店裏巡一巡就好了,基層的…(聽不清
楚),你瞭解我意思嗎?因為我沒有空,真的沒空!…你知
道我一定會給,這筆我不是忘記了…,因為公司現在都在「
出錢」(指用錢)!
陳:我曾經向「妹仔」(指葉美雪)講過!「總仔」忘記這條錢
就算了,這筆錢我不會看在眼裡,我會先處理(指陳文昌會
先自行出資交付賄款給其他警察),因為我們的交情和他們
的交情,我們不能讓他們知道,因為「總仔」你在忙的時候
,我不會去說!「喂,總仔!今天日子到了,你要記得交那
個囉」,我不會這樣…
葉:要不然你那天怎麼會跟我要10萬元?
陳:我不會催妳…
楊:你那天說的10萬元要給誰?
陳:我跟爌肉(指況源慶)。
葉:總局。(指臺中市警察局總局)
陳:這件事我會先去處理,處理好了之後,你有想到的話再說,
沒有想到的話,我就算了,我不要為了這個芝麻小事,再來
跟你拿這些錢。
葉:我為了你和爌肉,我昨天還來跟他(指楊清林)要錢耶!
陳:我不是有跟妳提起,我會先處理掉…(指先付賄款給其他警
察)
葉:我哪知道你會先處理掉,那你也知道,我們最近比較早給人
家,晚給人家!…
楊:我問你!「爌肉」的「交際費」(指每月的賄款)什麼時候
給?
陳:15(指每月15日)啦,這兩條15的啦。
葉:那兩條15的,「總局」和「爌肉」都是15啦。(指2筆賄款均
係每月15日交付)
楊:那「爌肉」1個月的交際費是多少?
葉:其他沒有了,剩5塊而已。(陳:他沒有了)
楊:「爌肉」每月交際費5萬就對了?
葉:對啊,然後我有什麼事情,我就叫他出來處理。
楊:「老猴」(指陳文昌),我說你實在的,我原來每個月給你
30萬元,現在時機不好,我每月掉到只有15萬元。
陳:如果我是比較會哀的人,你調降時(指調降賄款)的第一天
,我就找你講了,我從頭到尾我都是先自行處理,沒說到半
句…
葉:月初快到了,你不是要拿給我!?
陳:歹勢唷,我有跟「總仔」講,他沒跟你說嗎?他說的就這些
(應指數目),今天憑良心講!今天我不是為她(指即阿妹
仔葉美雪)講話,她不是我老婆,她也不是和我睡覺的(指
女友)。
葉:呸!我又不衰小!(台語)。
陳:今天以我「老仔」的立場來講,你們2個是平起平作,可以
相互罵!,但你把「阿妹仔」的調降,真的沒有道理。(指
調降楊清林支付給葉美雪之月薪)
楊:不是!講真的!
陳: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調降,就是「阿妹仔」(葉美雪)不能
調降,不是說我特別對她比較好。
楊:不是啦!我是說這個是「基層的」,那天我已經和她說好了
。
陳:你如果有說,那我就沒話說…
楊:她(葉美雪)也知道時機不好,公司快撐不住!
陳:「總仔」我可以說一句話嗎?她不是和我睡覺的人(指女友
),要和我睡覺也不合適!
楊:我也沒和她睡啊!你怎麼說這樣子!
葉:我哪有那麼衰,跟你們兩個老頭仔(台語音)…
陳:其實你根本沒差那5萬元,「阿妹仔」因為小孩一天天長大,
「總仔」我說實在的!
楊:後面有人會講話啦,你聽的懂嗎?
陳:有人會說閒話啦,我替你說,這種關係除了我「老仔」知道
而已!以外,根本不需要跟其他人解釋…
(錄音機號碼112開始)
楊:我們不要講這些啦,你陳文昌,說難聽一點,你們這群,人
家已經對你們很反感,一個「老仔」,現在又要扯一個「王
仔」,講坦白一點!
陳:今天「王仔」,我說實在。
楊:你福將呢!幹!如果出事情,他要怎麼處理?
陳:今天我是有道理的向他們說,不是說,我今天不認識,我今
天不是亂七八糟的去跟他們說…
葉:我都起雞皮疙瘩了,你賴我去死啦。
陳:不然這樣啦,你跟他老婆換一下內衣內褲好不好!
楊:我也覺得說…(聽不清楚),這件事情你一定要出來談,因
為你不出來談,你一定…(聽不清楚),我沒騙你,我不怕
得罪人,你的個性,想法很單純。
陳:不是我想法單純,因為這種東西,我們要照理講。
楊:那些人?
陳:那些人!我們依理去和他們講!但他們不和我們照道理講!
而且我在這邊講的,只有我們4個人知道而已,今天如果有
外人在,我就不敢講,是不是這樣講,我現在要講話要看時
間、地點和人,恁爸這次嚇到了。
(錄音機號數碼126開始)
楊:下次要再經過他人的手啦,我跟你說,「戴帽子的」(指警
察)的「交際費」,你幫提醒一下,一點都不要擔誤!「總
局的」!「爌肉的」!要處理好!,已「落了」就「落了」
(指調降賄款金額),真的!再多我就沒辦法了,拜託…,
這樣好不好!
陳:這你安心?這個你不用煩惱啦…
楊:你幫我顧好啦,麻煩你…(指顧好酒店不要被警察抄查)
陳:我有哪一次會說,「欸,時間到了…」(指交付賄款的時間
到了),我太太說這個時間到了,你又要跳出來,我說這個
沒有辦法,這是我們做人唯一的原則就是要這樣。
楊:對啦,這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那麼多年當作朋友!我
講坦白的!
陳:我把你們這些人都當作朋友阿,當作自己的人,真的如果我
沒有把你沒當做朋友的話,我不會說這樣的話…
楊:我也是覺得平平安安就好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說真的,
那些「戴帽子的」(指警察),真的越來越沒有規矩,開一
店(酒店),如果一個月多來亂幾次,生意就不用做了。
陳:這個月,我們憑良心講,是不按理出牌的…
楊:我是說「臨檢」啦…
陳:我說給你聽啦,不要說「戴帽子的」(指警察),現在「戴
帽子的」的也挫在等(台語音)你知道嗎?
葉:白手套嗎?
陳:檢察官自己出來,你知道嗎?檢察官自已去衝護膚店!檢察
官只要交辦單交給交給刑事組就好了,幹你娘!他現在要到
2分局,就調海岸巡防署,單位和台中市有關係嗎?
楊:沒有。
陳:你跟海岸巡防署的有關係嗎?
楊:沒有。
陳:沒關係啊,地方的分局長也是挫在等(台語音)。
葉:刑事仔的不知情啦。
陳:大家都不知道阿。
葉:不相信警察!派出所也不相信!…因為..你可能沒有看新聞
,還抓了2、3件有白手套的案子,在台北。
陳:嘿啊。歹勢,苗栗也出來1件。
葉:不是苗栗,是新竹。
陳:新竹,對,也有1件。
葉:台北?
陳:三峽也查出1件。
葉:台北前兩天也有爆出1件,昨天是新竹的!。
陳:昨天還有1件三峽的,16人。
楊:都是警察嗎?
陳:都跟八大行業有關係的。
葉:警察啦,戶政事務所也被查到,市政府的也被查到,南投的
也查到,我跟你講,我每天都有在看新聞…
陳:所以說這個月真的很不按牌理出牌,坦白講,這個月排臨檢
排了3次,警政署1次,警察局2次,其他都是空白的,這下
你看看,空白時段都是不按牌理出牌的,我剛從潭子回來,
文昌的轄區,你打電話問他,環中路的路檢,那個是「四平
的」(指四平派出所轄區),結果「文昌」(指文昌派出所
)在路檢。
葉:對!。
陳:這就不按牌理出牌,我看了一下是「572」。
楊:什麼叫「572」。
陳:教授啊,「施教授」。
楊:為什麼要叫他「教授」。
陳:他的名字啦,巡佐,我都叫他教授,我還問他「教授,你怎
麼在這裡」?
楊:你也跟他是同事唷?
陳:認識啊,他是警員啊,我在四平(指四平派出所)當警員的
時候還巡佐的時候,我就遇到他,我就問他說,「你不是文
昌的,怎麼跑來四平?」,他就說「嘿啊,我來查四平的阿
」,所以說現在這個月都不按牌理出牌。
葉:他現在怕你這個轄區和你這個分局,你這個派出所和這個轄
區內(指酒店)掛鉤,所以他會調其他不同轄區的人來查。
陳:現在臨檢都調海岸巡防署的人。
楊:好啦,沒關係啦。
陳:這個月!不只有我們會哀!我們還不需要哀!護膚店才會哀
!因為他們都被抄!
楊:你麼這些「基層的」(指基層警察),麻煩眼睛張亮一點!
多幫忙!
陳:我會的!我一定會的!因為這種「東西」(指打點警察),
我現在當作是我的事業在做,你知道嗎?
葉:搖頭咧?搖頭店和護膚店現在都被抄查了,再來要衝酒店了
。
陳:因為這些店我都當作我的事業在經營,不是說我愛來,我也
是要天天來,你知道嗎?天天來看,現在不看無法安心,我
也當作我的事業在經營。
葉:「爌肉仔」說,酒店的抓不到,都是去釣那些大陸妹(笑)
,說都快發瘋了。
陳:之前並沒有在抓大陸妺!
葉:不是都在抓槍枝嗎?
陳:現在有了!
葉:有了!他說抓大陸妹是現場,最快的!就是毒品的最快了,
現在都在衝那些店。
楊:「爌肉」就是抓…嗎?
葉:沒有啦,是大里的…
陳:是大里!。。
楊:他是「況源慶」還是「況文慶」?
葉、陳:況源慶。
楊:瘦瘦的!怎麼會大家都叫他外號叫「爌肉」?
葉:我女兒就叫他「爌肉」,沒有啦,他這個只是他的綽號啦。
(錄音機號碼195開始)
楊:那你們要的「交際費」,..要提醒我!拜託一下!真的有時
候會..,有時候會晚了一點,拜託…(聽不清楚)
陳:你也不要這樣啦,不要這樣…
葉:那這樣15、25就到了…(指每月15日、25日應該交付之賄款
)
陳:對啊。
葉:25、15都到了阿,15是「爌肉」和「總局」,6樓的(指臺中
市○○路○段92號6樓「給我感覺」酒店)是25的阿。
楊:現在幾號?
陳:現在21(指該月21日)了啊。
葉:現在21了啊。
陳:就照「速結」就好了,就是照「速結」就好了,這些小事你
不要放在心上。
楊:拜託!不要講這是小事啦!你的問題!我會顧著!我的人不
要這樣子!
陳:我們2個是兄弟,我向他們顧好就好,我們倆沒有差啦,我們
2個可以平平安安、順順利利就好了。
楊:我要去買「永保安康」的回來掛。
陳:我那邊有啦,車票的,「永保安康」。
葉:我也要「恭喜發財」。
陳:那1張200元…
(結束)
以上為解譯單位人員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官黃金泉製作。
製作時間: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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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證二:91年5月18日錄影臺中市員警陳文昌、況源慶收賄錄影
音譯文錄影音重要譯文摘要內容:(為解譯單位人員臺中市調查
站調查官黃金泉製作。)
時間:91年5月18日17時53分57秒至18時19分50秒。
地點:臺中市○○路○段202號五樓(楊游碧鳳5樓辦公室)
現場人員:楊游碧鳳、特助林桂朱、陳文昌及中途到場之況源慶
。(同步錄音及錄影)
(錄影帶時間:17時53分57秒)
游(楊游碧鳳):他們等一下過來。
陳(陳文昌):等一下過來喔。
游:抱歉又叫你過來。
陳:沒差啦,7點半就起來了。
游:那麼早。
陳:我上8點的呀。
。。
(錄影帶時間17:55:47)
陳:都一樣這樣。
游:現在就是都不要交給「二哥」(指葉枝詳)用了,不要交給
葉枝詳用了(指處理按月交付賄款),現在都收回來改為自
已用了。
陳:我知道!「總仔」有說了!昨天都已和「總仔」(指楊清林
)說好了。
游:都說了喔?
陳:早上都講好了。(指91年5月18日凌晨見面)
游:早上都有講了!
陳:對呀。
游:早上有講好,叫我來用!(指按月交付賄款)。
陳:早上時候。
林(林桂朱):因為「櫻姊」(指楊游碧鳳)他不知道是大部分
是,我們拿給誰的部分,他不知道。
陳:我跟你解釋一下,「15號的」(指每月15日交付之賄款)。
游:「15號的」是你的嗎?
陳:是「焢肉」(指況源慶)的。
游:「焢肉」的。
陳;還有1個「15號的」是總局(指每月15日交付賄款給臺中市
警察局總局),我的「25號」(指每月25日交付之賄款),
這樣而已。
游:金額呢?
陳:金額,「焢肉」5。(指5萬元)
游:「焢肉」5。
陳:還1個是「總局的」5。(指按月交付5萬元給臺中市警察局人
員)。
游:「總局的」。
陳:我的「15」,這樣而已。
游:你的是「25號」(指每月25日交付),金額是「15」(指每
月15日交付),15萬,是這樣子嗎?
陳:對,這樣而已。
游:都交給你本人嗎,還是交給誰,交給「助理」嗎?
陳:是!是!就是向「老大」早上講的這樣。
游:因為現在…是文心路那邊蓋成這樣!(指蓋文心路的酒店)
,大家弄的很不高興!我們不想要追究!所以這邊把它收回
來自已用!
陳:現在「老大」不在這邊,因有我們在這邊!。。到底這個原
因出在何處?這個可以問工程顧問,其實這個事情,已經那
麼多年了。
游:我們跟你講,就是我們太相信他了,把全部的全權力都交給
他,說實在是錯在我們自己把權力給人家太多了。
陳:現在「二哥」(指葉枝詳)也沒有講什麼?…,只要叫他把
事情攤出來講!。
游:叫他出來講!他說交給公司處理!
陳:話不能這麼講。
游:這樣子而已,他不講呀,這樣子呀。
陳:「總仔」他說,我們用1650萬的東西蓋700多,因為這是人
住的地方,你說1650萬,用1300萬當然會有2成跑掉這是對
的。
游:我們是不會再去追究這個…。
陳:怎機這事情會搞成這樣子!
……..
陳:這不是個性壞不壞的問題,我們是要站在公司這方面的,我
們是向公司領薪水的,無論再怎麼錯一定要站在公司這方面
,我們是公司的人不是外人呀。
游:現在問題叫他出來交待清楚,都不講呀,不講就沒辦法…
陳:你不想講也要講明白,你不能這樣做呀,你沒吃這些錢,不
要緊,做這個的差價是跑到什麼地方去呀。
林:不用查了啦。
游:更難看而已。
陳:沒有錯,…
…
陳:「總仔」還有開發新的市場。
林:有在想,…
…
(錄影帶時間18:08:30)
況(源慶、綽號爌肉已在場)
游:上個月也沒給嘛。
況:對!
陳:對,連這個月10萬,我們的一個10萬、一個15萬,25萬,35
。
游:是35。
陳:還有10萬呀,他們的一個5、一個5呀,上個月15呀,25呀。
游:和上個月,一次2個月,不是2個月而已嗎。
陳:2個月10萬呀,。。1個月5萬、5萬,不是10萬嗎?,我上個
月我的25號的15萬呀,不是25萬嗎,。。你聽不懂意思喔!。
游:加在一起!。
陳:加「焢肉」的35啦。
況(源慶):現在就是加在一起啦!
游:喔!好。
陳:全部加在一起了啦,沒有分開,全部加在一起了啦。
游:數學不好!頭昏掉了。15、10。。
陳:不是啦,15、10、10啦。
游:對啦,你就分開就好了。
陳:這樣你知道嗎!
林(桂朱):這樣加起來是35耶,加起來是35耶、2個月。
陳:對呀。
況(源慶):對!2個月35啊!
林:2個月。
陳:嗯,就是這個月25號開始的!還沒有到呀,對不對,。。。
沒有到不能拿!今天才18號呀。對!
游:「總局」那個是交給誰?。。交給你喔。
陳:對。
(18:10:36 楊游碧鳳起身去另一房間拿妥備妥35萬元現金)
…
……
(18:11:44 楊游碧鳳拿35萬元,放10萬元在況源慶面前茶几,
再放25萬元放在陳文昌面前茶几,後返回座位)
(18:11:51)
陳:文心路那個12月份會好嗎?(指文心路春夏秋冬酒店)
游:何處?
況:文心路那邊!
游:要看看!
陳:看年底會不會好!年底會好,就可以搶過年啊!
況(源慶):那個房子外觀都快好了!
陳:還要裝潢!可能要3、4個月!
游:是個要重新動啊!
況(源慶):現在有在作了!已經停快半年多了。(指文心路春
夏秋冬酒店房舍)
陳:已休那麼久了!
游:已停工半年了,都不敢向我們講。(指葉枝詳)。現在都推
給公司處理!
陳(文昌):我都不知道!我以為那邊(文心路酒店建築)是在
等候請牌!等候檢查!
游:我們問他,他也說在請牌啊!請牌已經停止快半年多了!
陳:現在是在等使用執照嗎?下來了嗎?
游:還沒有!昨天去請牌了!
況(源慶):發電機還沒有准嗎?使用執照當然不會准。
游:現在就是要他(指葉枝詳)放給公司處理,告訴我們說看公
司要怎麼處理!他什麼都不講。 現在只好我們自已
況:如果每項都弄好!要用就很快了!現在大雅路好了嗎?(指
大雅路浪漫情酒店硬體整修)。
游:大雅路快好了!
…………
陳:我叫你去看的醫生,他都禮拜3看,看到凌晨3、4點。
林:看到半夜。
陳:人多呀,他要看到完,都看到2、3點,3、4點,禮拜3而已
;禮拜5是比較重一點的病,那個得到的都是癌症的,是安
排禮拜5,平等街,「李世明」(音)還是「張世明」(音
)啦。
況:那麼常在看醫生。
陳:啊。
況:那麼常在看醫生。
陳:沒有啦,我去問啦,那天問我說去哪看,報一報我才叫你去
看,你有沒有去看。
況:沒去看。
林:這樣不用問啦。
況:對啦,可是很準,我腎在痛的時候,我告訴他,他說這太累
了,腎發炎,有的沒的,很準耶。
陳:這2天叫「總仔」去看。
林:他哪有時間在那裡等。
陳:你掛號的時候,你掛號,禮拜1差不多幾點去,掛號費繳著
等他,掛是不會啦,把脈看看,若說都沒醫生,不可能每天
那麼多人去看。
林:「師仔」很不要看醫生。
陳:不是呀,「師仔」不打針,不吃藥,要吃中藥呀…。
林:不是只有累而已。
況:他的經營理念很好,他的經營頭腦要走入企業化,是沒有錯
,一個公司慢慢做起來,有一個企業在,這樣說也是他的那
個,…,還要去走一走。。
(18:19:26)
陳:我們現在去那邊相等!等一下還要去!。。好!再見!。
游:好!
(陳文昌拿起茶几上25萬元賄款,況源慶拿起茶几上10萬元賄款
一起下樓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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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證三:認定康村田、朱慶培收賄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共
145筆,期間為95年9月4日到96年3月18日)
┌──┬──┬──┬─────┬──┬─────┬──────────────┐
│編 │日期│時間│監聽電話A │ → │對方電話B │通 聯 內 容 摘 要 │
│號 │ │ │ │ ← │ │ │
├──┼──┼──┼─────┼──┼─────┼──────────────┤
│1 │9509│1511│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04 │37 │楊游碧鳳 │ ← │康村田 │樓) │
│ │ │ │ │ │ │康:「姊仔」(指楊游碧鳳)有│
│ │ │ │ │ │ │ 急事,總仔(指楊清林)6 │
│ │ │ │ │ │ │ 點一定要到辦公室等我。 │
│ │ │ │ │ │ │游:在那邊等你? │
│ │ │ │ │ │ │康:在辦公室5樓那邊。 │
│ │ │ │ │ │ │游:他人現在在這邊。 │
│ │ │ │ │ │ │康:我5點下班,我5點半過去,│
│ │ │ │ │ │ │ 「你知道吧」? │
│ │ │ │ │ │ │游:好。 │
├──┼──┼──┼─────┼──┼─────┼──────────────┤
│2 │9509│174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04 │30 │游碧鳳 │ │楊清林 │樓) │
│ │ │ │ │ │ │游:喂,你過去了嗎?康仔(刑│
│ │ │ │ │ │ │ 警康村田)現人在找你。 │
│ │ │ │ │ │ │楊:我忘了,他到了嗎? │
│ │ │ │ │ │ │游:人已到了。人在這邊。 │
│ │ │ │ │ │ │楊:好,我上樓去。 │
├──┼──┼──┼─────┼──┼─────┼──────────────┤
│3 │9509│1609│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05 │51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喂。 │
│ │ │ │ │ │ │康:我剛剛在講電話。 │
│ │ │ │ │ │ │朱:你走得開嗎? │
│ │ │ │ │ │ │康:你在哪裡? │
│ │ │ │ │ │ │朱:沒有啦,我要去榮總啦。你│
│ │ │ │ │ │ │ 幾點下班? │
│ │ │ │ │ │ │康:我5點半。 │
│ │ │ │ │ │ │朱:5點半,那這樣好了,我從 │
│ │ │ │ │ │ │ 榮總下來再打電話給你。 │
│ │ │ │ │ │ │康:好。... │
├──┼──┼──┼─────┼──┼─────┼──────────────┤
│4 │9509│1710│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22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康仔,怎麼樣? │
│ │ │ │ │ │ │康:大仔。 │
│ │ │ │ │ │ │朱:你有打電話給我嗎? │
│ │ │ │ │ │ │康:沒有。 │
│ │ │ │ │ │ │朱:那我怎麼會有未接電話?好│
│ │ │ │ │ │ │ 啦,沒關係,我現在人在榮│
│ │ │ │ │ │ │ 總,我等下再跟你聯絡。 │
│ │ │ │ │ │ │康:好。 │
├──┼──┼──┼─────┼──┼─────┼──────────────┤
│5 │9509│1844│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49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我在福雅路這邊,不過今天│
│ │ │ │ │ │ │ 雨下得很大,我看改天好了│
│ │ │ │ │ │ │ 。 │
│ │ │ │ │ │ │康:好啊好啊。 │
│ │ │ │ │ │ │朱:我明天下午,原則上可能明│
│ │ │ │ │ │ │ 天下午吧! │
│ │ │ │ │ │ │康:好,沒關係。 │
├──┼──┼──┼─────┼──┼─────┼──────────────┤
│6 │9509│2001│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05 │06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你在家裡嗎? │
│ │ │ │ │ │ │康:對阿,我在家裡啊。 │
│ │ │ │ │ │ │朱:你有車可以開嗎? │
│ │ │ │ │ │ │康:有啊,不然我等下21點要去│
│ │ │ │ │ │ │ 永興所簽名。 │
│ │ │ │ │ │ │朱:來來來,我要去陳醫師那邊│
│ │ │ │ │ │ │ 。 │
│ │ │ │ │ │ │康:陳醫師?哪一個陳醫師? │
│ │ │ │ │ │ │朱:陳醫師你也不知道? │
│ │ │ │ │ │ │康:啊? │
│ │ │ │ │ │ │朱:在建國北路3段29號 │
│ │ │ │ │ │ │康:建國北路3段29號。 │
│ │ │ │ │ │ │朱:建國北路你知道嗎? │
│ │ │ │ │ │ │康:我真的不知道,台中市有建│
│ │ │ │ │ │ │ 國北路唷? │
│ │ │ │ │ │ │朱:你不知道唷?你從那邊來,│
│ │ │ │ │ │ │ 來到自由路,自由路右轉阿│
│ │ │ │ │ │ │ ,右轉直走有鐵路嘛,康:│
│ │ │ │ │ │ │ 在賊仔市那邊嗎? │
│ │ │ │ │ │ │朱:沒有啦,什麼賊仔市那邊,│
│ │ │ │ │ │ │ 建國北路就在那邊嘛。 │
│ │ │ │ │ │ │康:地檢署對面那個唷? │
│ │ │ │ │ │ │朱:沒有啦,從地檢署過來你就│
│ │ │ │ │ │ │ 看到地下道嘛,你不要過去│
│ │ │ │ │ │ │ ,你就右轉,右轉自由路直│
│ │ │ │ │ │ │ 走那邊有一個右邊的岔路,│
│ │ │ │ │ │ │ 往烏日的方向就可以看到建│
│ │ │ │ │ │ │ 國北路,你現在可以出發了│
│ │ │ │ │ │ │ ,我現在從大里出發,我快│
│ │ │ │ │ │ │ 被煩死了。 │
│ │ │ │ │ │ │康:好。 │
├──┼──┼──┼─────┼──┼─────┼──────────────┤
│7 │9509│2243│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 │
│ │06 │ │楊游碧鳳 │ │楊清林 │師父:剛上岸,那個局長帶隊主│
│ │ │ │ │ │ │要只(貓)門鎖不合格其它登記│
│ │ │ │ │ │ │小姐身分證姓名(台中市北區健│
│ │ │ │ │ │ │行路581號12樓頂) │
├──┼──┼──┼─────┼──┼─────┼──────────────┤
│8 │9509│224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200號14樓 │
│ │06 │36 │楊清林 │ │楊游碧鳳 │頂) │
│ │ │ │ │ │ │楊:那個簡訊,你看懂意思嗎?│
│ │ │ │ │ │ │ 他在主要只(貓)那個門鎖│
│ │ │ │ │ │ │ ,那個「貓」那個門鎖。(│
│ │ │ │ │ │ │ 指注意門鎖),那是有人上│
│ │ │ │ │ │ │ 網「貓」(指檢舉我們) │
│ │ │ │ │ │ │游:那之前不是已講過了。 │
│ │ │ │ │ │ │楊:暗鎖都已經裝好了,哪有差│
│ │ │ │ │ │ │ ,如果一直「貓」那門鎖,│
│ │ │ │ │ │ │ 就拆掉它,「歡店」我已經│
│ │ │ │ │ │ │ 有設暗鎖。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楊:怎麼會是分局長帶隊,感覺│
│ │ │ │ │ │ │ 很奇怪? │
│ │ │ │ │ │ │游:那是很正常。 │
│ │ │ │ │ │ │楊:不正常,你多想一下,照理│
│ │ │ │ │ │ │ 講「分局長」應該「大哥」│
│ │ │ │ │ │ │ (指朱慶培)會向我們說一│
│ │ │ │ │ │ │ 下。 │
│ │ │ │ │ │ │游:對!這早就知道,這個就沒│
│ │ │ │ │ │ │ 了啊! │
│ │ │ │ │ │ │楊:沒了啊! │
│ │ │ │ │ │ │游:所以他們講的話,我們只聽│
│ │ │ │ │ │ │ 一半而已。 │
│ │ │ │ │ │ │楊:對啊!所以我一向不相信他│
│ │ │ │ │ │ │ 會處理那個,都是被他額外│
│ │ │ │ │ │ │ 拿去了啦。 │
│ │ │ │ │ │ │游:對!上次他不是要拿最後一│
│ │ │ │ │ │ │ 次,我就說不用了。 │
│ │ │ │ │ │ │楊:如是最後一次,也是加減拿│
│ │ │ │ │ │ │ ,怎麼不會嫌的。 │
│ │ │ │ │ │ │游:對啊!對! │
│ │ │ │ │ │ │楊:上次他跟你說,他怎麼說?│
│ │ │ │ │ │ │游:我向他說你 (楊總)的意思│
│ │ │ │ │ │ │ 傾向不要,我就向他說不好│
│ │ │ │ │ │ │ 賺啊,我就哀給他聽,最後│
│ │ │ │ │ │ │ ,他就不敢再講了。 │
│ │ │ │ │ │ │楊:這樣喔! │
│ │ │ │ │ │ │游:後來他就不敢講了。我說問│
│ │ │ │ │ │ │ 你,他就不敢再講了。 │
│ │ │ │ │ │ │楊:對!,對!他可能有發覺,│
│ │ │ │ │ │ │ 我們已感覺怪怪的。(指懷│
│ │ │ │ │ │ │ 疑依約打點分局長)。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楊:你看他有沒有發覺?(指發│
│ │ │ │ │ │ │ 覺我們懷疑未送出) │
│ │ │ │ │ │ │游:應該有啦! │
│ │ │ │ │ │ │楊:如果他有發覺,為何還會向│
│ │ │ │ │ │ │ 我們開口? │
│ │ │ │ │ │ │游:他意思在我們未發覺前能再│
│ │ │ │ │ │ │ 拿最後一次。這怎麼有人會│
│ │ │ │ │ │ │ 嫌,一定是越多越好。 │
│ │ │ │ │ │ │楊:現在時機也不是很好,真的│
│ │ │ │ │ │ │ 是哀哀叫。 │
│ │ │ │ │ │ │游:這我有向他說。 │
│ │ │ │ │ │ │楊:如果有是沒關係,是沒關係│
│ │ │ │ │ │ │ ,但是沒有。(指未實際打│
│ │ │ │ │ │ │ 點),因為辛苦,怎會這樣│
│ │ │ │ │ │ │ 作。 │
│ │ │ │ │ │ │游:這我知道。 │
│ │ │ │ │ │ │楊:對! │
│ │ │ │ │ │ │游:你現在在那裏。 │
│ │ │ │ │ │ │楊:我現在正要處理3件事情。 │
│ │ │ │ │ │ │(餘談處理事情內容) │
├──┼──┼──┼─────┼──┼─────┼──────────────┤
│9 │9509│142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二段66號8 │
│ │17 │58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頂) │
│ │ │ │ │ │ │朱:楊小姐,最近有怎麼樣嗎?│
│ │ │ │ │ │ │游:最近沒有。 │
│ │ │ │ │ │ │朱:(笑)呵呵呵,這樣唷,這│
│ │ │ │ │ │ │ 樣就好了。 │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有照「上次所說的那樣」進│
│ │ │ │ │ │ │ 行就對了? │
│ │ │ │ │ │ │游:他現在是禮拜五、禮拜六去│
│ │ │ │ │ │ │ 。 │
│ │ │ │ │ │ │朱:昨天禮拜六嘛,對啊,我昨│
│ │ │ │ │ │ │ 天也看到他們在那個「電動│
│ │ │ │ │ │ │ 玩具」前面站崗,「釣蝦場│
│ │ │ │ │ │ │ 」也有在站崗。 │
│ │ │ │ │ │ │游:「釣蝦場」應該沒有吧。 │
│ │ │ │ │ │ │朱:有。 │
│ │ │ │ │ │ │游:應該是他的點剛好在那邊吧│
│ │ │ │ │ │ │ ? │
│ │ │ │ │ │ │朱:有,在員林。沒關係就這樣│
│ │ │ │ │ │ │ 穩穩地做,不然怎麼辦? │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朱:對不對,走一步算一步啦。│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遊說游早日轉型比較好) │
│ │ │ │ │ │ │朱:我感覺應該比別人好得多吧│
│ │ │ │ │ │ │ ? │
│ │ │ │ │ │ │游:都差不多吧也沒有好多少啊│
│ │ │ │ │ │ │ ?也是一樣很糟糕啊。 │
│ │ │ │ │ │ │朱:總比「鏗鏘」(台語音)他│
│ │ │ │ │ │ │ 們那些再好一點吧? │
│ │ │ │ │ │ │游:喔,對。 │
│ │ │ │ │ │ │朱:你們有虧損嗎? │
│ │ │ │ │ │ │游:有一點點。 │
│ │ │ │ │ │ │朱:你們經營到虧損嗎? │
│ │ │ │ │ │ │游:上次就有一點啊。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這樣不是辦法吧! │
│ │ │ │ │ │ │游:(笑)對啊,所以之前就堅│
│ │ │ │ │ │ │ 持要這樣子,那就這樣子也│
│ │ │ │ │ │ │ 沒辦法啊。 │
│ │ │ │ │ │ │朱:你說堅持怎麼樣? │
│ │ │ │ │ │ │游:那些之前就堅持要這樣做嘛│
│ │ │ │ │ │ │ 。 │
│ │ │ │ │ │ │朱:什麼人堅持要這麼做? │
│ │ │ │ │ │ │游:「路邊那些人」嘛。客人流│
│ │ │ │ │ │ │ 失得比較快,要回的速度會│
│ │ │ │ │ │ │ 比較慢啊。 │
│ │ │ │ │ │ │朱:這樣就不好了,靠夭,沒 │
│ │ │ │ │ │ │ 事在那邊衝來衝去(指警方│
│ │ │ │ │ │ │ 查緝)到底在衝幹嘛! │
│ │ │ │ │ │ │游:我不知道啊。 │
│ │ │ │ │ │ │朱:這樣不是很糟,被影響得很│
│ │ │ │ │ │ │ 嚴重這樣嗎? │
│ │ │ │ │ │ │游:是有一些啦,一個星期大概│
│ │ │ │ │ │ │ 占一半啦。 │
│ │ │ │ │ │ │朱:這樣怎麼做? │
│ │ │ │ │ │ │游:要不然要怎麼辦? │
│ │ │ │ │ │ │朱:這樣我考慮看看,我再請「│
│ │ │ │ │ │ │ 少年仔」跟你聯絡。 │
│ │ │ │ │ │ │游:好哇。 │
│ │ │ │ │ │ │ │
│ │ │ │ │ │ │ │
├──┼──┼──┼─────┼──┼─────┼──────────────┤
│10 │9509│1446│0000000000│ ← │0000000000│(和信未提供) │
│ │17 │41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11 │9509│1550│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17 │27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老大」你找我唷。 │
│ │ │ │ │ │ │朱: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康:我在水里。 │
│ │ │ │ │ │ │朱:水里唷,這麼好,那幾點要│
│ │ │ │ │ │ │ 回來? │
│ │ │ │ │ │ │康:差不多6點。 │
│ │ │ │ │ │ │朱:6點回家以後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 │康:好哇。 │
│ │ │ │ │ │ │朱:再找個地方見面,你車開過│
│ │ │ │ │ │ │ 來。 │
│ │ │ │ │ │ │康:好好好,我知道。 │
│ │ │ │ │ │ │朱:嗯,不急啦。 │
├──┼──┼──┼─────┼──┼─────┼──────────────┤
│12 │9509│1822│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17 │30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13 │9509│1845│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17 │50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大仔,我差不多再過20分鐘│
│ │ │ │ │ │ │ 就到了。 │
│ │ │ │ │ │ │朱:好啊。我到樓下等你。 │
├──┼──┼──┼─────┼──┼─────┼──────────────┤
│14 │9509│201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街50號12│
│ │17 │12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 │未通 │
├──┼──┼──┼─────┼──┼─────┼──────────────┤
│15 │9509│201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縣大里市○○路○段500 │
│ │17 │52 │康村田 │ │朱慶培 │號13樓頂屋凸) │
│ │ │ │ │ │ │朱:你好! │
│ │ │ │ │ │ │康:大仔,她現在沒有在裡面耶│
│ │ │ │ │ │ │,他現在在外面。 │
│ │ │ │ │ │ │朱:那要改天。 │
│ │ │ │ │ │ │康:對啊、對啊。 │
│ │ │ │ │ │ │朱:我剛剛打電話給你的時候他│
│ │ │ │ │ │ │ 有在那邊。 │
│ │ │ │ │ │ │康:「50」啦,他現在一天這樣│
│ │ │ │ │ │ │ 。 │
├──┼──┼──┼─────┼──┼─────┼──────────────┤
│16 │9509│195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52號) │
│ │22 │34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朱:你在哪裡? │
│ │ │ │ │ │ │游:我在家。 │
│ │ │ │ │ │ │朱:平平安安吧? │
│ │ │ │ │ │ │游:還好吧。 │
│ │ │ │ │ │ │朱:沒事就好了。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少年仔」那天有沒有找你│
│ │ │ │ │ │ │ ?那天我有叫他過去,他不│
│ │ │ │ │ │ │ 知道有沒有過去? │
│ │ │ │ │ │ │游:有哇,他有過來阿。 │
│ │ │ │ │ │ │朱:他有跟你說「堂哥」(指謝│
│ │ │ │ │ │ │ 星堂)那個,你有沒有處理│
│ │ │ │ │ │ │ ? │
│ │ │ │ │ │ │游:沒有耶,他沒有跟我提,我│
│ │ │ │ │ │ │ 不知道耶。 │
│ │ │ │ │ │ │朱:他沒跟你說,這個傢伙真差│
│ │ │ │ │ │ │ 勁,「堂哥」那天打電話給│
│ │ │ │ │ │ │ 我,他說好幾年前,他用他│
│ │ │ │ │ │ │ 公司的名義幫人家申請電話│
│ │ │ │ │ │ │ ,現在那4支電話都還有在 │
│ │ │ │ │ │ │ 用。 │
│ │ │ │ │ │ │游:4支電話還有在用? │
│ │ │ │ │ │ │朱:對,他說4支電話還有在用 │
│ │ │ │ │ │ │ ,那其他的電話好像有餘款│
│ │ │ │ │ │ │ 未繳,那現在... │
│ │ │ │ │ │ │游:餘款未繳? │
│ │ │ │ │ │ │朱:對,那現在變成怎麼樣你知│
│ │ │ │ │ │ │ 道嗎?變成那個電信公司有│
│ │ │ │ │ │ │ 找律師跟他催討這筆款項,│
│ │ │ │ │ │ │ 他是給我電話,我想一想,│
│ │ │ │ │ │ │ 這樣的話就,我們對「堂哥│
│ │ │ │ │ │ │ 」那邊就不太好交代,所以│
│ │ │ │ │ │ │ 我就跟「少年仔」(康村田│
│ │ │ │ │ │ │ )講,跟他講說那天晚上要│
│ │ │ │ │ │ │ 去找你,他也跟我說好。 │
│ │ │ │ │ │ │游:他有過去找我啦,我剛好不│
│ │ │ │ │ │ │ 在。 │
│ │ │ │ │ │ │朱:他就這樣當作沒事。 │
│ │ │ │ │ │ │游:他那時候是意思要講公司方│
│ │ │ │ │ │ │ 面的事情,那公司方面的事│
│ │ │ │ │ │ │ 情不是我們講一講就可以解│
│ │ │ │ │ │ │ 決,這樣子啊。 │
│ │ │ │ │ │ │朱: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 │
│ │ │ │ │ │ │游:我是講說,那天他來找我,│
│ │ │ │ │ │ │ 意思是說要跟我講公司的事│
│ │ │ │ │ │ │ 情。 │
│ │ │ │ │ │ │朱:他說要談公司的事情, │
│ │ │ │ │ │ │ 你們公司怎麼樣了? │
│ │ │ │ │ │ │游:嗯嗯,上次不是說那個嗯 │
│ │ │ │ │ │ │ ... │
│ │ │ │ │ │ │朱:「站衛兵」那個唷? │
│ │ │ │ │ │ │游:「站衛兵」還有另外一件,│
│ │ │ │ │ │ │ 那個...成績不是很。 │
│ │ │ │ │ │ │朱:啊!對啦對啦對啦。 │
│ │ │ │ │ │ │游:他上次是要來跟我講這個,│
│ │ │ │ │ │ │ 我又剛好人在外面,他就說│
│ │ │ │ │ │ │ 改天吧,他就說下次講也沒│
│ │ │ │ │ │ │ 用啊... │
│ │ │ │ │ │ │朱:那天我跟「堂哥」通過電話│
│ │ │ │ │ │ │ 之後,我有找他,我跟他說│
│ │ │ │ │ │ │ 如果是整體性的,大家就要│
│ │ │ │ │ │ │ ,我是建議說如果是整體性│
│ │ │ │ │ │ │ 的你們就要慢慢跑了啊。 │
│ │ │ │ │ │ │游:嗯。 │
│ │ │ │ │ │ │(閒聊酒店現在景氣差的原因)│
│ │ │ │ │ │ │…(朱和游討論資金的缺口要怎│
│ │ │ │ │ │ │麼補起來) │
│ │ │ │ │ │ │06:20 │
│ │ │ │ │ │ │朱:那個「堂哥」的事情,我跟│
│ │ │ │ │ │ │ 你建議啦,這件事情既然他│
│ │ │ │ │ │ │ 這樣講,我是建議可能要找│
│ │ │ │ │ │ │ 木桂或什麼人,找阿木去跟│
│ │ │ │ │ │ │ 他把那些單子拿回來,那些│
│ │ │ │ │ │ │ 單子拿回來。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應當要處理的要處理掉,那│
│ │ │ │ │ │ │ 個好像是,好像是,他有跟│
│ │ │ │ │ │ │ 我講說是登記木桂的名字。│
│ │ │ │ │ │ │游:哪有可能是登記木桂的名字│
│ │ │ │ │ │ │ !是他太太吧? │
│ │ │ │ │ │ │朱:他電話中是這樣跟我說,我│
│ │ │ │ │ │ │ 就沒有過去,你知道嗎? │
│ │ │ │ │ │ │游:他那個好像不是登記在木桂│
│ │ │ │ │ │ │ 的名字吧!他應該是他們公│
│ │ │ │ │ │ │ 司來講的話,我好像有看過│
│ │ │ │ │ │ │ ,印象中好像有看過,好像│
│ │ │ │ │ │ │ 是他老婆的名字,它們公司│
│ │ │ │ │ │ │ 的名字啊。 │
│ │ │ │ │ │ │朱:對對對。 │
│ │ │ │ │ │ │游:對啊,應該不是登記在「木│
│ │ │ │ │ │ │ 桂」(陳木桂)的名下,是│
│ │ │ │ │ │ │ 登記在他們的名下。 │
│ │ │ │ │ │ │朱:這樣唷,登記在他們的名下│
│ │ │ │ │ │ │ 這樣... │
│ │ │ │ │ │ │游:對阿。 │
│ │ │ │ │ │ │朱:靠夭,我看這樣好了,我是│
│ │ │ │ │ │ │ 建議你啦,沒關係啦,那時│
│ │ │ │ │ │ │ 候就有跟人家借用,事情總│
│ │ │ │ │ │ │ 是要有個了斷嘛。 │
│ │ │ │ │ │ │游:對阿,我知道啊,可是問題│
│ │ │ │ │ │ │ 當初的時候有跟他講說我們│
│ │ │ │ │ │ │ 已經不要再用了,請他去幫│
│ │ │ │ │ │ │ 我們撤銷掉,然後解除掉這│
│ │ │ │ │ │ │ 樣子,他說有合約上的問題│
│ │ │ │ │ │ │ ,我是覺得說,他當初到期│
│ │ │ │ │ │ │ 了不要,就直接解除掉了。│
│ │ │ │ │ │ │朱:對,那好像是一年還是兩年│
│ │ │ │ │ │ │ 對不對? │
│ │ │ │ │ │ │游:對啊。時間到就算是我們違│
│ │ │ │ │ │ │ 約的話,也只要付違約金就│
│ │ │ │ │ │ │ 可以啦,也不用付到那樣子│
│ │ │ │ │ │ │ 啊。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游:嘿啊,當初不是說他們在用│
│ │ │ │ │ │ │ ? │
│ │ │ │ │ │ │朱:啊? │
│ │ │ │ │ │ │游:當初不是說他們在用?就說│
│ │ │ │ │ │ │ 是「東榮」(音譯)在用的│
│ │ │ │ │ │ │ 還是誰在用的? │
│ │ │ │ │ │ │朱:這樣唷,瞭解瞭解。 │
│ │ │ │ │ │ │游:不是說我們不做處理或是不│
│ │ │ │ │ │ │ 認帳,就是他們當初也沒做│
│ │ │ │ │ │ │ 處理啊。 │
│ │ │ │ │ │ │朱:就是亂成一團就對了。 │
│ │ │ │ │ │ │游:就自己拿去用了啊。 │
│ │ │ │ │ │ │朱:靠夭,現在用一用又找你們│
│ │ │ │ │ │ │ 過來付錢這樣子? │
│ │ │ │ │ │ │游:就是說事情已經過那麼久了│
│ │ │ │ │ │ │ 也都沒有處理,那他們自己│
│ │ │ │ │ │ │ 本身也這樣子,我也不知道│
│ │ │ │ │ │ │ 要怎麼那個。 │
│ │ │ │ │ │ │朱:我跟你說,我跟你建議一點│
│ │ │ │ │ │ │ ,這種事情大家都是朋友啦│
│ │ │ │ │ │ │ ,損友益友這個再做打算,│
│ │ │ │ │ │ │ 在這種情況之下去面對,怎│
│ │ │ │ │ │ │ 麼樣的時候你跟他說清楚,│
│ │ │ │ │ │ │ 有問題我會跟他講,因為那│
│ │ │ │ │ │ │ 天他跟我說那些話,我聽了│
│ │ │ │ │ │ │ 也不太舒服你知道嗎?我就│
│ │ │ │ │ │ │ 跟「少年仔」講,趕快去跟│
│ │ │ │ │ │ │ 你「姐仔」說,要不然「堂│
│ │ │ │ │ │ │ 哥」都在找我,這事情我又│
│ │ │ │ │ │ │ 不知道要怎麼說,這樣啦。│
│ │ │ │ │ │ │游:喔。 │
│ │ │ │ │ │ │朱:那他可能就忘記的樣子。 │
│ │ │ │ │ │ │游:這我就不曉得。 │
│ │ │ │ │ │ │朱:這樣唷。好哇好哇。你們現│
│ │ │ │ │ │ │ 在用經紀公司生意有沒有比│
│ │ │ │ │ │ │ 較好? │
│ │ │ │ │ │ │游:小姐會入的多一點。 │
│ │ │ │ │ │ │...(閒聊資金理財諮詢) │
│ │ │ │ │ │ │朱:其他沒有什麼雜七雜八的事│
│ │ │ │ │ │ │ 了吧? │
│ │ │ │ │ │ │游:嗯,比較少了。 │
│ │ │ │ │ │ │朱:比較少唷。那他們那邊有按│
│ │ │ │ │ │ │ 照他們的承諾做就對了? │
│ │ │ │ │ │ │游:對啊,有哇。 │
│ │ │ │ │ │ │朱:那這樣就好了,比上不足比│
│ │ │ │ │ │ │ 下有餘阿。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你們如果有按照他們的承諾│
│ │ │ │ │ │ │ 做,你就按照他們的承諾走│
│ │ │ │ │ │ │ 。 │
│ │ │ │ │ │ │游:好。 │
├──┼──┼──┼─────┼──┼─────┼──────────────┤
│17 │9509│0008│0000000000│ ← │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二段198 │
│ │23 │03 │楊游碧鳳 │ │楊清林 │之2號7樓頂) │
│ │ │ │ │ │ │(註:楊清林告知春夏秋冬酒店│
│ │ │ │ │ │ │被警察持搜索票搜索,楊質問游│
│ │ │ │ │ │ │為何「康仔」康村田沒有告知消│
│ │ │ │ │ │ │息) │
│ │ │ │ │ │ │楊:妳還在「歡店」喔?(指大│
│ │ │ │ │ │ │ 雅路歡喜就好酒店) │
│ │ │ │ │ │ │游:沒有啊,我還在路上啊。 │
│ │ │ │ │ │ │楊:你要進來東興喔。 │
│ │ │ │ │ │ │游:嗯啊。 │
│ │ │ │ │ │ │楊:歡店那個搜索票妳知道嗎。│
│ │ │ │ │ │ │游:「春店啦」。(指文心路春│
│ │ │ │ │ │ │ 夏秋冬酒店) │
│ │ │ │ │ │ │楊:春店啦,「康仔」(指康村│
│ │ │ │ │ │ │ 田)為什麼都沒給消息? │
│ │ │ │ │ │ │游:不知道啊。 │
│ │ │ │ │ │ │楊:裝肖仔!幹!好啦,明天再 │
│ │ │ │ │ │ │ 問他啦。 │
│ │ │ │ │ │ │游:好啊。 │
├──┼──┼──┼─────┼──┼─────┼──────────────┤
│18 │9509│2002│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23 │42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喂大仔。 │
│ │ │ │ │ │ │朱:你問你「姐仔」約一下,明│
│ │ │ │ │ │ │ 天晚上有沒有空?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朱:你等下回電給我,好嗎?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朱:差不多,我明天先上去宮 (│
│ │ │ │ │ │ │ 指受奉宮)回來到這邊,吃│
│ │ │ │ │ │ │ 飽飯可能6、7點吧。 │
│ │ │ │ │ │ │康:好。 │
├──┼──┼──┼─────┼──┼─────┼──────────────┤
│19 │9509│2021│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23 │09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他們兩個電話都不通。 │
│ │ │ │ │ │ │朱:啊?兩支都不通? │
│ │ │ │ │ │ │康:我等下再打,等一下。 │
│ │ │ │ │ │ │朱:我要確定時間。 │
│ │ │ │ │ │ │康:好,我知道。 │
├──┼──┼──┼─────┼──┼─────┼──────────────┤
│20 │9509│202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路○段 │
│ │23 │0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08號6樓頂) │
│ │ │ │ │ │ │康:姐仔,你明天晚上有空嗎?│
│ │ │ │ │ │ │游:明天晚上唷! │
│ │ │ │ │ │ │康:「大哥」說要見面。 │
│ │ │ │ │ │ │游:明天晚上唷! │
│ │ │ │ │ │ │康:對,明天晚上幾點?看你有│
│ │ │ │ │ │ │ 沒有空? │
│ │ │ │ │ │ │游:嗯,明天晚上沒有空耶。 │
│ │ │ │ │ │ │康:沒空唷,好啊好啊,我跟他│
│ │ │ │ │ │ │ 講一下。 │
│ │ │ │ │ │ │游:喔,好。 │
├──┼──┼──┼─────┼──┼─────┼──────────────┤
│21 │9509│2026│0000000000│ ← │0000000000│(臺中市北屯區○○○街79之6 │
│ │23 │48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號7樓) │
│ │ │ │ │ │ │(註游女向康村田質疑文心路春│
│ │ │ │ │ │ │夏秋冬酒店被警持搜索票搜索,│
│ │ │ │ │ │ │為何未事先通報) │
│ │ │ │ │ │ │康:你下禮拜什麼時候有空? │
│ │ │ │ │ │ │游:下禮拜都可以呀。 │
│ │ │ │ │ │ │康:確定一下。 │
│ │ │ │ │ │ │游:不要禮拜一跟三、四啊 │
│ │ │ │ │ │ │康:哪禮拜二好了,幾點? │
│ │ │ │ │ │ │游:你昨天「那個」怎麼沒有通│
│ │ │ │ │ │ │ 知?(指春夏秋冬酒店被警│
│ │ │ │ │ │ │ 察持搜索票搜索) │
│ │ │ │ │ │ │康:蛤?有啊。 │
│ │ │ │ │ │ │游:你向誰通知? │
│ │ │ │ │ │ │康:沒有吧,我簽結啊。(指簽│
│ │ │ │ │ │ │ 結檢舉案) │
│ │ │ │ │ │ │游:沒有啊,他昨天有「拿票」│
│ │ │ │ │ │ │ 來看啊。(指警察持搜索票│
│ │ │ │ │ │ │ 搜索) │
│ │ │ │ │ │ │康:對啊,昨天那個我簽結了耶│
│ │ │ │ │ │ │ 。 │
│ │ │ │ │ │ │游:哪有。 │
│ │ │ │ │ │ │康:我的部份簽結了。 │
│ │ │ │ │ │ │游:對啊,他昨天有過去啊。 │
│ │ │ │ │ │ │康:昨天有過去喔! │
│ │ │ │ │ │ │游:對啊,「拿票」過去你都不│
│ │ │ │ │ │ │ 知道。 │
│ │ │ │ │ │ │康:我不知道,你們那個部份我│
│ │ │ │ │ │ │ 簽結了,奇怪,很多件耶。│
│ │ │ │ │ │ │ (指很多檢舉案) │
│ │ │ │ │ │ │游: 不曉得啊,昨天「拿票」 │
│ │ │ │ │ │ │ 過去啊。 │
│ │ │ │ │ │ │康:好我知道。 │
├──┼──┼──┼─────┼──┼─────┼──────────────┤
│22 │9509│0417│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26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星期二是我婆婆生日,可能要改│
│ │ │ │ │ │ │日期或者是約晚一點?你再回電│
│ │ │ │ │ │ │給我 │
│ │ │ │ │ │ │(台中市○區○○街52號) │
├──┼──┼──┼─────┼──┼─────┼──────────────┤
│23 │9509│202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路○段 │
│ │26 │51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08號6樓頂) │
│ │ │ │ │ │ │康:姐仔,你準備好了嗎?準備│
│ │ │ │ │ │ │ 好了我就過去載你。 │
│ │ │ │ │ │ │游:嗯,還沒,我現在還在家裡│
│ │ │ │ │ │ │ 。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游:嗯。 │
│ │ │ │ │ │ │康:好啊好啊,我看什麼時候我│
│ │ │ │ │ │ │ 再約他。 │
│ │ │ │ │ │ │游:還是你先去談? │
│ │ │ │ │ │ │康:不知道要談什麼,我也不清│
│ │ │ │ │ │ │ 楚。 │
│ │ │ │ │ │ │游:沒關係,不然你先去談看看│
│ │ │ │ │ │ │ ,看情形如何你再告訴我啊│
│ │ │ │ │ │ │ ! │
│ │ │ │ │ │ │康:我哪知道啊,「他」說要出│
│ │ │ │ │ │ │ 去。 │
│ │ │ │ │ │ │游:可是我還在家裡耶。 │
│ │ │ │ │ │ │康:對啊,要不然就等一下.. │
│ │ │ │ │ │ │游:對啊,我是想說如果你在急│
│ │ │ │ │ │ │ 的話,不然你先去聽看看,│
│ │ │ │ │ │ │ 到底怎麼樣?你再告訴我。│
│ │ │ │ │ │ │康:喔,好啊,我問問他。 │
│ │ │ │ │ │ │游:好啦,不然你問問他,看怎│
│ │ │ │ │ │ │ 麼樣你再告訴我好了。 │
├──┼──┼──┼─────┼──┼─────┼──────────────┤
│24 │9509│203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區○○○路○段 │
│ │26 │15 │康村田 │ │朱慶培 │134號12F屋頂) │
│ │ │ │ │ │ │康:喂,大仔。 │
│ │ │ │ │ │ │朱:怎麼樣? │
│ │ │ │ │ │ │康:她叫我問你有什麼事情之後│
│ │ │ │ │ │ │ ,再叫我回報她。 │
│ │ │ │ │ │ │朱:這些人唷! │
│ │ │ │ │ │ │康:我實在喔... │
├──┼──┼──┼─────┼──┼─────┼──────────────┤
│25 │9509│203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路○段 │
│ │26 │05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08號6樓頂) │
│ │ │ │ │ │ │康:姐仔,「大哥」說不然改天│
│ │ │ │ │ │ │ 拉。 │
│ │ │ │ │ │ │游:你沒問他有什麼事嗎? │
│ │ │ │ │ │ │康:有啊,我有問他,他就說沒│
│ │ │ │ │ │ │ 有啊,沒有什麼事情啊,改│
│ │ │ │ │ │ │ 天好了,他就這樣講啊。 │
│ │ │ │ │ │ │游:喔,好啦好啦。 │
├──┼──┼──┼─────┼──┼─────┼──────────────┤
│26 │9509│1446│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28 │0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 │康:姐仔,沒有唷。 │
│ │ │ │ │ │ │游:喔好啊。 │
│ │ │ │ │ │ │康:等一下「大哥」要去你家唷│
│ │ │ │ │ │ │ 。 │
│ │ │ │ │ │ │游:喔,好。 │
├──┼──┼──┼─────┼──┼─────┼──────────────┤
│27 │9510│2040│0000000000│ ← │0000000000│(臺中市○區○○街52號) │
│ │02 │01 │康村田 │ │男子 │未通 │
├──┼──┼──┼─────┼──┼─────┼──────────────┤
│28 │9510│2040│0000000000│ ← │0000000000│(臺中市○區○○路一段226號5│
│ │02 │18 │康村田 │ │男子 │樓頂) │
│ │ │ │ │ │ │(友人問康村田與太平市轄區內│
│ │ │ │ │ │ │的警察人員是否熟識,背景為楊│
│ │ │ │ │ │ │清林在與旁人談話,康村田疑似│
│ │ │ │ │ │ │至楊清林辦公室拿取該月賄款)│
├──┼──┼──┼─────┼──┼─────┼──────────────┤
│29 │9510│2027│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3 │54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大仔你好。 │
│ │ │ │ │ │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我在家裡。 │
│ │ │ │ │ │ │朱:我要去陳醫師那邊,你要過│
│ │ │ │ │ │ │ 去嗎? │
│ │ │ │ │ │ │康:我沒有車耶,過幾天好不好│
│ │ │ │ │ │ │ ?我過幾天再過去找你。 │
│ │ │ │ │ │ │朱:我想說要去陳醫師那邊,你│
│ │ │ │ │ │ │ 要不要一起去?沒車你不會│
│ │ │ │ │ │ │ 騎機車唷! │
│ │ │ │ │ │ │康:去那邊很遠耶。 │
│ │ │ │ │ │ │朱:你真的很懶,我現在從大里│
│ │ │ │ │ │ │ 剛剛出發而已。 │
│ │ │ │ │ │ │康:休假的時候我會過去啊,星│
│ │ │ │ │ │ │ 期四啊明天,後天啦,後天│
│ │ │ │ │ │ │ 我會過去啊。 │
│ │ │ │ │ │ │朱:沒有啦,我現在是想說... │
│ │ │ │ │ │ │ 嗯...你那天處理那個「酒 │
│ │ │ │ │ │ │ 醉朋友」那邊你沒有過去探│
│ │ │ │ │ │ │ 望嗎? │
│ │ │ │ │ │ │康:酒醉? │
│ │ │ │ │ │ │朱:你不是說有個酒醉的朋友剛│
│ │ │ │ │ │ │ 好找到你,你說那個叫什麼│
│ │ │ │ │ │ │ 「阿義仔」! │
│ │ │ │ │ │ │康:喔,有啊,我有過去阿,「│
│ │ │ │ │ │ │ 阿義仔」我知道阿。 │
│ │ │ │ │ │ │朱:「阿義仔」到最後不是去找│
│ │ │ │ │ │ │ 一個「朋友」? │
│ │ │ │ │ │ │康:到最後他又沒有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朱:唉.. │
│ │ │ │ │ │ │康:那天說好了之後他又沒打電│
│ │ │ │ │ │ │ 話給我,我又沒有他的電話│
│ │ │ │ │ │ │ ,我不好意思又找「那個」│
│ │ │ │ │ │ │ 問他的電話。 │
│ │ │ │ │ │ │朱:「阿義」不是喝酒,拜託你│
│ │ │ │ │ │ │ 去看的那個朋友?叫你去看│
│ │ │ │ │ │ │ 的那個朋友你沒有去找他嗎│
│ │ │ │ │ │ │ ?(暗指楊游碧鳳有沒有要│
│ │ │ │ │ │ │ 求轉交打點費用) │
│ │ │ │ │ │ │康:喔(恍然大悟的語氣),那│
│ │ │ │ │ │ │ 不是我去吧! │
│ │ │ │ │ │ │朱:要不然是誰過去?(暗指誰│
│ │ │ │ │ │ │ 去行賄打點派出所警員) │
│ │ │ │ │ │ │康:人家他們會處理吧!(暗指│
│ │ │ │ │ │ │ 楊游碧鳳等人三節會找管區│
│ │ │ │ │ │ │ 去打點),他們會過去吧!│
│ │ │ │ │ │ │朱:什麼人過去? │
│ │ │ │ │ │ │康:他會拜託人過去啊!(指楊│
│ │ │ │ │ │ │ 游碧鳳會自己找人打點) │
│ │ │ │ │ │ │朱:拜託什麼人過去? │
│ │ │ │ │ │ │康:我不知道,我前天去,昨天│
│ │ │ │ │ │ │ 去啦,他都沒提。 │
│ │ │ │ │ │ │朱:對啊,真糟糕! │
│ │ │ │ │ │ │康:他都沒講。 │
│ │ │ │ │ │ │朱:你確定真的不過來?這麼閒│
│ │ │ │ │ │ │ 不會騎機車過來? │
│ │ │ │ │ │ │... (兩人討論朱父的病情) │
│ │ │ │ │ │ │康:那裏很遠,我星期四再開車│
│ │ │ │ │ │ │ 過去啦。 │
│ │ │ │ │ │ │朱:不是星期四(10月5日,指 │
│ │ │ │ │ │ │ 該月朱康向楊拿取之賄款日│
│ │ │ │ │ │ │ 期),我現在要跟你談的是│
│ │ │ │ │ │ │ ,「阿義仔」他朋友那個 │
│ │ │ │ │ │ │ ... 你看他們(指楊和游)│
│ │ │ │ │ │ │ 處理「這些事情」(指中秋│
│ │ │ │ │ │ │ 節打點轄區警員)都很散 │
│ │ │ │ │ │ │ ... │
│ │ │ │ │ │ │康:他應該有叫「在地的」(暗│
│ │ │ │ │ │ │ 指立人派出所管區)去處理│
│ │ │ │ │ │ │ 。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康:他應該是這樣做,他的做法│
│ │ │ │ │ │ │ 都是這樣。 │
│ │ │ │ │ │ │朱:這樣啊,這樣也好啦,反正│
│ │ │ │ │ │ │ 過年過節拿個月餅過去是正│
│ │ │ │ │ │ │ 確的啦。 │
│ │ │ │ │ │ │康:我知道啊 │
│ │ │ │ │ │ │朱:要不然平常都在麻煩人家,│
│ │ │ │ │ │ │ 是不是?拿月餅、送柚子是│
│ │ │ │ │ │ │ 很正常的,禮數不能忘啦!│
│ │ │ │ │ │ │ 你確定不過來唷? │
│ │ │ │ │ │ │康:我過兩天再過去啦。 │
├──┼──┼──┼─────┼──┼─────┼──────────────┤
│30 │9510│093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4 │23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康:喂!大哥你好! │
│ │ │ │ │ │ │朱:我在你們市政路與文心交叉│
│ │ │ │ │ │ │ 口之保養場!你要不要過來│
│ │ │ │ │ │ │ ! │
│ │ │ │ │ │ │康:我的「那個」在家裏。(指│
│ │ │ │ │ │ │ 每月月初之賄款) │
│ │ │ │ │ │ │朱:不會返回家去拿!方便嗎?│
│ │ │ │ │ │ │康:好!我叫我太太那個! │
│ │ │ │ │ │ │朱:不是啦!你不要弄的太晚。│
│ │ │ │ │ │ │康:我等一下打給你! │
├──┼──┼──┼─────┼──┼─────┼──────────────┤
│31 │9510│093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4 │34 │康村田 │ │康村田妻 │) │
│ │ │ │ │ │ │康妻:喂! │
│ │ │ │ │ │ │康:你有沒有在家? │
│ │ │ │ │ │ │康妻:有啊! │
│ │ │ │ │ │ │康:喔!有在家!我那個櫥櫃有│
│ │ │ │ │ │ │ 一疊10萬元,還有一疊2萬 │
│ │ │ │ │ │ │ 元,你掀起來看有沒有。 │
│ │ │ │ │ │ │康妻:在何處? │
│ │ │ │ │ │ │康:在我的櫥櫃那邊! │
│ │ │ │ │ │ │康妻:你有2個櫥櫃! │
│ │ │ │ │ │ │康:就是我放錢那個(櫥櫃)。│
│ │ │ │ │ │ │康妻:是你衣服裏的喔!那要幹│
│ │ │ │ │ │ │ 什麼? │
│ │ │ │ │ │ │康:12萬元,你算一下,看數字│
│ │ │ │ │ │ │ 對不對?有一疊2萬元,一 │
│ │ │ │ │ │ │ 疊10萬元。 │
│ │ │ │ │ │ │康妻:對!對! │
│ │ │ │ │ │ │康:你拿出來!你拿到文心路和│
│ │ │ │ │ │ │ 市政路,「大哥」(朱慶培│
│ │ │ │ │ │ │ )在那邊,你拿給他一下!│
│ │ │ │ │ │ │康妻:在何處? │
│ │ │ │ │ │ │康:文心路和市政路那邊!我等│
│ │ │ │ │ │ │ 一下打電話給你!你拿著開│
│ │ │ │ │ │ │ 車,我再打電話給你!你先│
│ │ │ │ │ │ │ 過去那邊! │
│ │ │ │ │ │ │康妻:文心路和市政路喔! │
│ │ │ │ │ │ │康:對! │
├──┼──┼──┼─────┼──┼─────┼──────────────┤
│32 │9510│094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4 │54 │康村田 │ │康村田妻 │) │
│ │ │ │ │ │ │康妻:喂! │
│ │ │ │ │ │ │康:你拿到公司給我!(臺中市│
│ │ │ │ │ │ │ 刑警隊) │
│ │ │ │ │ │ │康妻:喔好! │
├──┼──┼──┼─────┼──┼─────┼──────────────┤
│33 │9510│095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4 │17 │康村田 │ │康村田妻 │) │
│ │ │ │ │ │ │康:喂! │
│ │ │ │ │ │ │康妻:我已到了!(指拿12萬元│
│ │ │ │ │ │ │ 至刑警隊) │
│ │ │ │ │ │ │康:好!你等一下。 │
├──┼──┼──┼─────┼──┼─────┼──────────────┤
│34 │9510│095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4 │4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大哥!我直接過去好了!你│
│ │ │ │ │ │ │ 是說是在市政路和文心嗎?│
│ │ │ │ │ │ │朱:就是LEXUS汽車服務中心這 │
│ │ │ │ │ │ │ 裏! │
│ │ │ │ │ │ │康:好! │
├──┼──┼──┼─────┼──┼─────┼──────────────┤
│35 │9510│125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581號12樓 │
│ │26 │10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頂) │
│ │ │ │ │ │ │朱:你下午有空嗎? │
│ │ │ │ │ │ │游:下午..可能沒有。 │
│ │ │ │ │ │ │朱:那你差不多什麼時候有空?│
├──┼──┼──┼─────┼──┼─────┼──────────────┤
│36 │9510│133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386號) │
│ │26 │44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朱:你的電話剛剛怎麼會這樣?│
│ │ │ │ │ │ │游:斷訊。 │
│ │ │ │ │ │ │朱:這樣唷,沒電唷。那你什麼│
│ │ │ │ │ │ │ 時候有空? │
│ │ │ │ │ │ │游:我不知道,沒辦法確定。 │
│ │ │ │ │ │ │朱:沒辦法確定唷。我是想跟你│
│ │ │ │ │ │ │ 說一個方向而已。 │
│ │ │ │ │ │ │游:我知道啊。 │
│ │ │ │ │ │ │朱:這樣,你差不多什麼時候比│
│ │ │ │ │ │ │ 較有空? │
│ │ │ │ │ │ │游:時間上沒有辦法控制啦。 │
│ │ │ │ │ │ │朱:要不然我過去,我去那個律│
│ │ │ │ │ │ │ 師那邊,我如果有過去,我│
│ │ │ │ │ │ │ 再打電話上去。 │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37 │9510│1114│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30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你有空嗎?過來找我一下? │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 │
│ │ │ │ │ │ │308號6樓頂) │
├──┼──┼──┼─────┼──┼─────┼──────────────┤
│38 │9510│112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北屯區○○○路○段 │
│ │30 │59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08號6樓頂) │
│ │ │ │ │ │ │康:你差不多幾點在那邊? 到公│
│ │ │ │ │ │ │ 司。 │
│ │ │ │ │ │ │游:差不多2、3點左右。 │
│ │ │ │ │ │ │康:2、3點,好好好,我知道。│
├──┼──┼──┼─────┼──┼─────┼──────────────┤
│39 │9510│170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30 │24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 │游:喂。 │
│ │ │ │ │ │ │康:我等下再過去。 │
│ │ │ │ │ │ │游:啊? │
│ │ │ │ │ │ │康:等一下我再過去,好嗎? │
│ │ │ │ │ │ │游:等一下喔,等下我要回去家│
│ │ │ │ │ │ │ 裡吃飯。 │
│ │ │ │ │ │ │康:多久以後?你幾點要走? │
│ │ │ │ │ │ │游:不一定。再過一陣子我就要│
│ │ │ │ │ │ │ 回去家裡吃飯。 │
│ │ │ │ │ │ │康:那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 │游:好哇。 │
├──┼──┼──┼─────┼──┼─────┼──────────────┤
│40 │9510│2002│0000000000│ → │0000000000│(臺中市○○路200號13F屋頂)│
│ │31 │39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謂人在阿一鮑魚,那個是去繞│
│ │ │ │ │ │ │繞(指協助關心)談某人擔任組│
│ │ │ │ │ │ │頭。 │
│ │ │ │ │ │ │朱:... 我現在剛好在「阿一鮑│
│ │ │ │ │ │ │ 魚」的門口,我沒有進去。│
│ │ │ │ │ │ │ 你跟他說,穩定就好了啦,│
│ │ │ │ │ │ │ 可能下星期就會去「揮」(│
│ │ │ │ │ │ │ 台語音),可能這星期或下│
│ │ │ │ │ │ │ 星期就會去查緝了。那個「│
│ │ │ │ │ │ │ 裡面」(疑指酒店小姐)亂│
│ │ │ │ │ │ │ 來(疑指脫衣陪酒),那哪│
│ │ │ │ │ │ │ 有辦法!瞭解嗎? │
│ │ │ │ │ │ │康:對啊,我瞭解。 │
├──┼──┼──┼─────┼──┼─────┼──────────────┤
│41 │9511│1941│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3 │31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問康,今天下午之脫逃新聞有│
│ │ │ │ │ │ │沒有加強。朱問康何時過來?康│
│ │ │ │ │ │ │謂週日才會過去朱之家。朱謂會│
│ │ │ │ │ │ │打電話給「你姐」(游碧鳳),│
│ │ │ │ │ │ │(朱向康要求見面拿每月5日前 │
│ │ │ │ │ │ │之賄款) │
│ │ │ │ │ │ │(閒聊脫逃新聞的問題)01:00 │
│ │ │ │ │ │ │朱:你這幾天要過來嗎? │
│ │ │ │ │ │ │康:我差不多星期天。 │
│ │ │ │ │ │ │朱:為什麼? │
│ │ │ │ │ │ │康:我星期六明天要回去處理我│
│ │ │ │ │ │ │ 父親的事情... │
│ │ │ │ │ │ │(有關財產的事情) │
│ │ │ │ │ │ │朱:你這兩天不過來就對了? │
│ │ │ │ │ │ │康:我星期天過去。 │
│ │ │ │ │ │ │朱:星期天何時過來? │
│ │ │ │ │ │ │康:星期天上午就過去了。 │
│ │ │ │ │ │ │朱:那天我不知道我有沒有空?│
│ │ │ │ │ │ │康:你有要去哪裡? │
│ │ │ │ │ │ │朱:你來我這邊啦。 │
│ │ │ │ │ │ │康:我是說星期天你有要去哪裡│
│ │ │ │ │ │ │ 嗎? │
│ │ │ │ │ │ │朱:不知道,沒關係到時候再聯│
│ │ │ │ │ │ │ 絡,我再打電話給你「姐仔│
│ │ │ │ │ │ │ 」,我再打個電話給你。 │
│ │ │ │ │ │ │康:好。 │
├──┼──┼──┼─────┼──┼─────┼──────────────┤
│42 │9511│194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03 │26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未通 │
├──┼──┼──┼─────┼──┼─────┼──────────────┤
│43 │9511│172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15 │20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朱:那天你有打電話找我嗎? │
│ │ │ │ │ │ │游:不知道我不記得了。 │
│ │ │ │ │ │ │朱:不記得了?那個張律師他的│
│ │ │ │ │ │ │ 事務所幾點關門? │
│ │ │ │ │ │ │游:嗯好像是6點的樣子。 │
│ │ │ │ │ │ │朱:6點唷。哇,6點我從這邊過│
│ │ │ │ │ │ │ 去也來不及,這樣怎麼辦?│
│ │ │ │ │ │ │ 我現在從這邊過去可能會超│
│ │ │ │ │ │ │ 過6點。 │
│ │ │ │ │ │ │游:是唷。要不然跟張律師說一│
│ │ │ │ │ │ │ 下,請他晚一點關。 │
│ │ │ │ │ │ │朱:對啊對啊。這樣我現在過去│
│ │ │ │ │ │ │ 。 │
│ │ │ │ │ │ │游:好好。 │
├──┼──┼──┼─────┼──┼─────┼──────────────┤
│44 │9511│172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15 │21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朱:不然我看沒關係啦,不要好│
│ │ │ │ │ │ │ 了,你那邊旁邊不是有冷飲│
│ │ │ │ │ │ │ 店,我到旁邊冷飲店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游:喔好哇好。 │
│ │ │ │ │ │ │朱:好。 │
├──┼──┼──┼─────┼──┼─────┼──────────────┤
│45 │9511│200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二段9之7號│
│ │15 │33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13樓頂) │
│ │ │ │ │ │ │朱:「少年仔」如果有拿地籍圖│
│ │ │ │ │ │ │ 給你,你先去問妳們主公。│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朱:因為我想說這次如果問「帝│
│ │ │ │ │ │ │ 爺公」這邊,問下去,到時│
│ │ │ │ │ │ │ 候大家又在那邊傳話,什麼│
│ │ │ │ │ │ │ 人要買什麼,話又一堆。 │
│ │ │ │ │ │ │游:好好。 │
├──┼──┼──┼─────┼──┼─────┼──────────────┤
│46 │9511│114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581號12樓 │
│ │27 │28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 │
│ │ │ │ │ │ │前半段為洩密部分之內容,詳見│
│ │ │ │ │ │ │附證四,此略 │
│ │ │ │ │ │ │康:對,我跟你講,公文有來。│
│ │ │ │ │ │ │游:嗯。 │
│ │ │ │ │ │ │康:它就是說,那個色情,八大│
│ │ │ │ │ │ │ 會加強查察... │
│ │ │ │ │ │ │游:喔,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游接聽另一支電話;游:喂,│
│ │ │ │ │ │ │對,請他上來,好,謝謝!) │
│ │ │ │ │ │ │康:它那個報紙有報導啦,今天│
│ │ │ │ │ │ │ 有出來。 │
│ │ │ │ │ │ │游:報紙有登?今天有出來?什│
│ │ │ │ │ │ │ 麼報紙? │
│ │ │ │ │ │ │康:嗯,那我再拿給你啦,我再│
│ │ │ │ │ │ │ 拿給你,我有資料。 │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 │康:我再拿給你,這樣,嘿啊嘿│
│ │ │ │ │ │ │ 啊,你知道這個是什麼嗎?│
│ │ │ │ │ │ │游:什麼? │
│ │ │ │ │ │ │康:應該是報社的機率比較高。│
│ │ │ │ │ │ │游:嗯。 │
│ │ │ │ │ │ │康:不過我們還是需要嚴謹一點│
│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 │游:好,好哇。 │
│ │ │ │ │ │ │康:你就消毒消毒啦,沒差。 │
│ │ │ │ │ │ │游:好。 │
├──┼──┼──┼─────┼──┼─────┼──────────────┤
│47 │9512│2225│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1 │26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你人在車上嗎? │
│ │ │ │ │ │ │康:沒有啊,他剛剛到啊! │
│ │ │ │ │ │ │朱:你去旁邊,你去旁邊。 │
│ │ │ │ │ │ │康:怎麼了? │
│ │ │ │ │ │ │朱:你去旁邊,我跟你講。 │
│ │ │ │ │ │ │康:好。 │
├──┼──┼──┼─────┼──┼─────┼──────────────┤
│48 │9512│2226│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路219號12F屋頂)│
│ │01 │03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指導康和他人洽談、要求索回│
│ │ │ │ │ │ │朱之借款。 │
├──┼──┼──┼─────┼──┼─────┼──────────────┤
│49 │9512│1557│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30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告知康,等一下去辦公室找他│
│ │ │ │ │ │ │,康謂明天好不好!朱謂為何?│
│ │ │ │ │ │ │康謂人尚未「回去」!(暗語--│
│ │ │ │ │ │ │指去向游拿賄款。(指去拿每月│
│ │ │ │ │ │ │5日前之賄款。) │
│ │ │ │ │ │ │ │
│ │ │ │ │ │ │朱:你現在在辦公室嗎? │
│ │ │ │ │ │ │康:有啊。 │
│ │ │ │ │ │ │朱:我現在在豐原,不然我等下│
│ │ │ │ │ │ │ 先到你辦公室那邊?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嗯。 │
│ │ │ │ │ │ │康:這樣唷,明天好了。 │
│ │ │ │ │ │ │朱:也可以啊,為什麼? │
│ │ │ │ │ │ │康:要不然我還沒「回去」啊!│
│ │ │ │ │ │ │(暗指要回家去拿賄款) │
│ │ │ │ │ │ │朱:哇..好啦。 │
│ │ │ │ │ │ │康:明天啦。 │
│ │ │ │ │ │ │朱:好。 │
├──┼──┼──┼─────┼──┼─────┼──────────────┤
│50 │9512│1558│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54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你回家拿(暗指回家拿賄款│
│ │ │ │ │ │ │ )不是只要幾分鐘嗎? │
│ │ │ │ │ │ │康:嗯...嗯...差不多還要20分│
│ │ │ │ │ │ │ 鐘。 │
│ │ │ │ │ │ │朱:20分鐘,這樣比我還快阿,│
│ │ │ │ │ │ │ 我從豐原過去要比較久啊。│
│ │ │ │ │ │ │康:這樣啊... │
│ │ │ │ │ │ │朱:你看如何? │
│ │ │ │ │ │ │康:好啦好啦,不然我回去一趟│
│ │ │ │ │ │ │ 好了。 │
├──┼──┼──┼─────┼──┼─────┼──────────────┤
│51 │9512│1926│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18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問康,康與朱約8點左右英 │
│ │ │ │ │ │ │才路郵局見面) │
│ │ │ │ │ │ │ │
│ │ │ │ │ │ │康:大仔你好! │
│ │ │ │ │ │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我在辦公室還沒回家! │
│ │ │ │ │ │ │朱:啊!到現在還沒有回家唷!│
│ │ │ │ │ │ │康:對啊,我在寫一份公文。 │
│ │ │ │ │ │ │朱:哇!哭夭,我是想說...今 │
│ │ │ │ │ │ │ 天要出去的。 │
│ │ │ │ │ │ │康:你要去哪裡? │
│ │ │ │ │ │ │朱:要處理.....(暗指拿楊游 │
│ │ │ │ │ │ │ 碧鳳交付之當月賄款) │
│ │ │ │ │ │ │康:好哇,不然你看要約幾點?│
│ │ │ │ │ │ │朱:你看幾點? │
│ │ │ │ │ │ │康:9點好嗎? │
│ │ │ │ │ │ │朱:在哪裡? │
│ │ │ │ │ │ │康:隨便啊。 │
│ │ │ │ │ │ │朱:現在幾點? │
│ │ │ │ │ │ │康:現在7點多。 │
│ │ │ │ │ │ │朱:哇!我想說明天還有工作要│
│ │ │ │ │ │ │ 忙... │
│ │ │ │ │ │ │康:不然你看等一下,你到郵局│
│ │ │ │ │ │ │ 那邊,英才路那邊,郵局那│
│ │ │ │ │ │ │ 邊。(英才郵局) │
│ │ │ │ │ │ │朱:幾點? │
│ │ │ │ │ │ │康:差不多8點好不好? │
│ │ │ │ │ │ │朱:8點50分?現在幾點? │
│ │ │ │ │ │ │康:不是啦,7點50分,差不多8│
│ │ │ │ │ │ │ 點,現在差不多7點25分。 │
│ │ │ │ │ │ │朱:好啊,當然好啊...8點唷。│
│ │ │ │ │ │ │康:好。 │
├──┼──┼──┼─────┼──┼─────┼──────────────┤
│52 │9512│195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路470巷7號8樓頂 │
│ │05 │06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你到了嗎? │
│ │ │ │ │ │ │朱:我馬上到。 │
│ │ │ │ │ │ │康:好。 │
├──┼──┼──┼─────┼──┼─────┼──────────────┤
│53 │9512│201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區公民裡21鄰五廊街│
│ │05 │12 │康村田 │ │朱慶培 │124號12樓頂及屋凸) │
│ │ │ │ │ │ │(清查音檔) │
├──┼──┼──┼─────┼──┼─────┼──────────────┤
│54 │9512│2011│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13 │康村田 │ │朱慶培 │(清查音檔) │
├──┼──┼──┼─────┼──┼─────┼──────────────┤
│55 │9512│1432│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19 │42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康仔」。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那就是他本來、本來…但是│
│ │ │ │ │ │ │ 被人家「點」(指檢舉)到│
│ │ │ │ │ │ │ ,點到的時候,人家就看他│
│ │ │ │ │ │ │ 表現有比較好,要把他劃掉│
│ │ │ │ │ │ │ ,這個節骨眼,「裡面的」│
│ │ │ │ │ │ │ 和「外面的」又跟上次一樣│
│ │ │ │ │ │ │ 就對了,人家看完之後,本│
│ │ │ │ │ │ │ 來沒事情,問完了之後反而│
│ │ │ │ │ │ │ 有事情,我問他,他就說,│
│ │ │ │ │ │ │ 現在反而變成他沒信心的對│
│ │ │ │ │ │ │ 象就對了,這樣啦。 │
│ │ │ │ │ │ │康:嗯嗯嗯,好啊,我再跟他講│
│ │ │ │ │ │ │ 。 │
│ │ │ │ │ │ │朱:人家本來要把他劃掉了嘛!│
│ │ │ │ │ │ │康:嗯,對。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你講話可以有元氣一點嗎?│
│ │ │ │ │ │ │ 講話這麼沒元氣,我真的很│
│ │ │ │ │ │ │ 懶得跟你說話。 │
│ │ │ │ │ │ │康:好啦,有啦有啦,我知道。│
│ │ │ │ │ │ │朱:對不對?既然這樣,這件事│
│ │ │ │ │ │ │ 情變成這樣他就比較麻煩了│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 │ │ │ │ │朱:對啦對啦,叫他比較乖一點│
│ │ │ │ │ │ │ 比較重要拉。 │
│ │ │ │ │ │ │康:好好好。 │
├──┼──┼──┼─────┼──┼─────┼──────────────┤
│56 │9512│174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19 │56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 │康:他那個本來是複查,你知道│
│ │ │ │ │ │ │ 嗎? │
│ │ │ │ │ │ │游:嗯。 │
│ │ │ │ │ │ │康:他那個就是說,有對你印象│
│ │ │ │ │ │ │ 有改觀複查,還有那個,複│
│ │ │ │ │ │ │ 查以後就要結束了,怎麼會│
│ │ │ │ │ │ │ 又讓他看到那個「電子鎖」│
│ │ │ │ │ │ │ 那個對不對,稍微又下降了│
│ │ │ │ │ │ │ ,又不改觀了。 │
│ │ │ │ │ │ │游:嗯。 │
│ │ │ │ │ │ │康:他這是複查的原由。 │
│ │ │ │ │ │ │游:這個都已經這麼久了還在複│
│ │ │ │ │ │ │ 查。 │
│ │ │ │ │ │ │康:「大哥」他今天打給我,我│
│ │ │ │ │ │ │ 就這樣跟他講。 │
│ │ │ │ │ │ │游:嗯,好哇,沒關係,到時候│
│ │ │ │ │ │ │ 再看看好了。 │
│ │ │ │ │ │ │康:你要跟他講清楚一下,解釋│
│ │ │ │ │ │ │ 一下用意。 │
│ │ │ │ │ │ │游:好哇... │
├──┼──┼──┼─────┼──┼─────┼──────────────┤
│57 │9512│214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5號│
│ │19 │39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 │
│ │ │ │ │ │ │朱:「少年仔」有找你嗎? │
│ │ │ │ │ │ │游:有。 │
│ │ │ │ │ │ │朱:好,好。那我明後天再過去│
│ │ │ │ │ │ │ 。 │
│ │ │ │ │ │ │游:好哇好哇。 │
├──┼──┼──┼─────┼──┼─────┼──────────────┤
│58 │9512│163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20 │35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朱:跟你先生(指楊清林)說,│
│ │ │ │ │ │ │ 這件事情我大約3個星期才 │
│ │ │ │ │ │ │ 有辦法處理好。 │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嗯嗯,不會比目前糟糕啦。│
│ │ │ │ │ │ │游:喔好。 │
│ │ │ │ │ │ │朱:你跟他說,有些事情我還是│
│ │ │ │ │ │ │ 好好跟「他們」溝通一下。│
│ │ │ │ │ │ │游:喔,好好。 │
│ │ │ │ │ │ │朱:不要受到外面的左右,還是│
│ │ │ │ │ │ │ 內部的什麼什麼,那些都不│
│ │ │ │ │ │ │ 要。 │
│ │ │ │ │ │ │游:ok,好,謝謝。 │
├──┼──┼──┼─────┼──┼─────┼──────────────┤
│59 │9512│2106│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三段120 │
│ │23 │28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號9樓) │
│ │ │ │ │ │ │游:喂。 │
│ │ │ │ │ │ │朱:喂,楊小姐啊。你剛剛說「│
│ │ │ │ │ │ │ 地方的」(指轄區之立人派│
│ │ │ │ │ │ │ 出所),你不是有「通」(│
│ │ │ │ │ │ │ 指行賄疏通)? │
│ │ │ │ │ │ │游:有啊。 │
│ │ │ │ │ │ │朱:對啊,那他是看看就走了還│
│ │ │ │ │ │ │ 是有囉嗦? │
│ │ │ │ │ │ │游:他一直說有人「點」啦,就│
│ │ │ │ │ │ │ 是說有什麼毒品還是什麼有│
│ │ │ │ │ │ │ 的沒有。 │
│ │ │ │ │ │ │朱:那時候我就有跟妳們說,你│
│ │ │ │ │ │ │ 們應該要主動宣示。 │
│ │ │ │ │ │ │游:有哇,問題就是就是,最近│
│ │ │ │ │ │ │ 就是,因為不曉得到底是哪│
│ │ │ │ │ │ │ 一個,然後在那邊... │
│ │ │ │ │ │ │朱:又在那邊亂就對了。 │
│ │ │ │ │ │ │游:對啊,已經亂很久了。 │
│ │ │ │ │ │ │朱:對啊。他在亂我知道,那天│
│ │ │ │ │ │ │ 我有告訴「少年仔」。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嗯。 │
│ │ │ │ │ │ │游:但是還是繼續來啊,也是聲│
│ │ │ │ │ │ │ 稱說有人來投訴的啦。 │
│ │ │ │ │ │ │朱:他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游:他現在人在外面。 │
│ │ │ │ │ │ │朱:去哪裡? │
│ │ │ │ │ │ │游:對啊,陪小孩去看電影,陪│
│ │ │ │ │ │ │ 去看電影啦。 │
│ │ │ │ │ │ │朱:好好好。 │
├──┼──┼──┼─────┼──┼─────┼──────────────┤
│60 │9512│162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31 │38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頂) │
│ │ │ │ │ │ │游:大哥! │
│ │ │ │ │ │ │朱:楊小姐,我和「大胖仔」去│
│ │ │ │ │ │ │ 找你說的那些人!將那些股│
│ │ │ │ │ │ │ 東找出來!結果在那邊發誓│
│ │ │ │ │ │ │ 不是他們!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瞭解嗎?大胖仔有告訴他們│
│ │ │ │ │ │ │ ,不要作出一些讓「商人」│
│ │ │ │ │ │ │ (音)難過之事。有向他們│
│ │ │ │ │ │ │ 講這樣子!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所有「股東」都有找出來了│
│ │ │ │ │ │ │ !狀況你們已經瞭解!很多│
│ │ │ │ │ │ │ 事情!現在時代不一樣了!│
│ │ │ │ │ │ │ 知道這樣就好了!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這樣好不好,不好意思!因│
│ │ │ │ │ │ │ 為... 我「另外支手機」沒│
│ │ │ │ │ │ │ 有帶!才麻煩他打給你!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好! │
├──┼──┼──┼─────┼──┼─────┼──────────────┤
│61 │9601│1817│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 │
│ │03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有件事想跟你和大哥商量,看看│
│ │ │ │ │ │ │你們的意見如何,因景氣不好加│
│ │ │ │ │ │ │上黑面變本加厲,已經站到大雅│
│ │ │ │ │ │ │路公司正門前,已經快不能呼吸│
│ │ │ │ │ │ │了?我的意思是每個月要 │
├──┼──┼──┼─────┼──┼─────┼──────────────┤
│62 │9601│1817│0000000000│ → │0000000000│(續前通簡訊) │
│ │03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給你們的費用先暫停,店已經有│
│ │ │ │ │ │ │請朋友先處理中,麻煩你跟大哥│
│ │ │ │ │ │ │商量過再給我答覆? │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63 │9601│024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226號5│
│ │04 │0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頂) │
│ │ │ │ │ │ │未通 │
├──┼──┼──┼─────┼──┼─────┼──────────────┤
│64 │9601│135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04 │20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康仔」怎麼了? │
│ │ │ │ │ │ │康:大哥你在家裡嗎? │
│ │ │ │ │ │ │朱:沒有,我在豐原,要不要到│
│ │ │ │ │ │ │ 豐原聊天? │
│ │ │ │ │ │ │康:嘿啊,我想要過去找你。 │
│ │ │ │ │ │ │朱:你有什麼事情要找我?你電│
│ │ │ │ │ │ │ 話幾號我打過去? │
│ │ │ │ │ │ │康:0000-0000。 │
│ │ │ │ │ │ │朱:0000-0000。 │
├──┼──┼──┼─────┼──┼─────┼──────────────┤
│65 │9601│141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04 │20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要不然乾脆晚一點? │
│ │ │ │ │ │ │康:啊? │
│ │ │ │ │ │ │朱:還是你現在就要過來? │
│ │ │ │ │ │ │康:沒差啊。 │
│ │ │ │ │ │ │朱:沒有啦,不然你就先回一下│
│ │ │ │ │ │ │ (指回簡訊),人家這個你│
│ │ │ │ │ │ │ 要先回,你跟他講說,原則│
│ │ │ │ │ │ │ 上可以,一些細節再研究。│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對阿,要先回人家,這樣不│
│ │ │ │ │ │ │ 回人家怎麼可以。 │
│ │ │ │ │ │ │康:我有跟她說今天要跟她見面│
│ │ │ │ │ │ │ ,見面的時候我再跟她講 │
│ │ │ │ │ │ │朱:...這個一定要處理的啊。 │
│ │ │ │ │ │ │康:對阿,我想說她昨天才傳給│
│ │ │ │ │ │ │ 我,我想說今天先跟她見面│
│ │ │ │ │ │ │ ,順便看怎麼樣,我再跟她│
│ │ │ │ │ │ │ 談這樣就好了。 │
│ │ │ │ │ │ │朱:好,那你從那邊來我這邊要│
│ │ │ │ │ │ │ 多久? │
│ │ │ │ │ │ │康:30到40分鐘吧。 │
│ │ │ │ │ │ │朱:好吧。 │
├──┼──┼──┼─────┼──┼─────┼──────────────┤
│66 │9601│142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04 │02 │康村田 │ │男性友人 │) │
│ │ │ │ │ │ │(重要) │
│ │ │ │ │ │ │男:你接到我們的帖子怎麼不來│
│ │ │ │ │ │ │ 給我們同宗的看看? │
│ │ │ │ │ │ │康:好啦,我先到豐原一趟。 │
│ │ │ │ │ │ │男:啊? │
│ │ │ │ │ │ │康:我要去調查站(指臺中縣調│
│ │ │ │ │ │ │ 查站)啦。 │
│ │ │ │ │ │ │男:是喔。 │
│ │ │ │ │ │ │康:對啦,我到調查站一下,我│
│ │ │ │ │ │ │ 等下再過去。 │
├──┼──┼──┼─────┼──┼─────┼──────────────┤
│67 │9601│152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縣豐原市○○路120號) │
│ │04 │12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喂。 │
│ │ │ │ │ │ │康:我到了。 │
│ │ │ │ │ │ │朱:好。 │
├──┼──┼──┼─────┼──┼─────┼──────────────┤
│68 │9601│162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04 │5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 │
│ │ │ │ │ │ │康:姐仔,你待會下來樓下一下│
│ │ │ │ │ │ │ ,我要趕去上班,我跟你講│
│ │ │ │ │ │ │ 一講,這樣就好了。 │
│ │ │ │ │ │ │游:好哇。 │
├──┼──┼──┼─────┼──┼─────┼──────────────┤
│69 │9601│162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04 │56 │康村田 │ │楊游碧鳳 │樓) │
│ │ │ │ │ │ │未通 │
├──┼──┼──┼─────┼──┼─────┼──────────────┤
│70 │9601│162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04 │20 │康村田 │ │楊游碧鳳 │樓) │
│ │ │ │ │ │ │未通 │
├──┼──┼──┼─────┼──┼─────┼──────────────┤
│71 │9601│162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04 │58 │康村田 │ │楊游碧鳳 │樓) │
│ │ │ │ │ │ │游:喂。 │
│ │ │ │ │ │ │康:姐仔,我到了。 │
├──┼──┼──┼─────┼──┼─────┼──────────────┤
│72 │9601│163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1段70號) │
│ │04 │19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73 │9601│1821│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4 │37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我等下會到臺中市。 │
│ │ │ │ │ │ │康:好哇。 │
│ │ │ │ │ │ │朱:我跟你確定一個「行程」。│
│ │ │ │ │ │ │康:好。 │
│ │ │ │ │ │ │朱:我再打給你,你電話要接唷│
│ │ │ │ │ │ │ 。 │
│ │ │ │ │ │ │康:我在辦公室,我去你那邊以│
│ │ │ │ │ │ │ 後就回來了。 │
│ │ │ │ │ │ │朱:好。 │
├──┼──┼──┼─────┼──┼─────┼──────────────┤
│74 │9601│194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4 │58 │康村田 │ │朱慶培借用│) │
│ │ │ │ │ │同事手機 │朱:你家裡電話怎麼打不進去?│
│ │ │ │ │ │ │ 0000-0000。 │
│ │ │ │ │ │ │康:我過來辦公室啦。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我過來辦公室了啊。 │
│ │ │ │ │ │ │朱:你太誇張了吧。 │
│ │ │ │ │ │ │康:喔,我就剛到辦公室,我剛│
│ │ │ │ │ │ │ 剛過來,有人找我。 │
│ │ │ │ │ │ │朱:有人找你的話,你要坐多久│
│ │ │ │ │ │ │ ? │
│ │ │ │ │ │ │康:我現在可以過去了啊,差不│
│ │ │ │ │ │ │ 多。 │
│ │ │ │ │ │ │朱:你去張大律師那邊啦,他們│
│ │ │ │ │ │ │ 在那邊泡茶啦。 │
│ │ │ │ │ │ │康:這樣唷,我過去那邊。 │
│ │ │ │ │ │ │朱:好。我等下就過去。 │
│ │ │ │ │ │ │康:好好好。 │
├──┼──┼──┼─────┼──┼─────┼──────────────┤
│75 │9601│195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何安裡17鄰四川│
│ │04 │29 │康村田 │ │張皓帆 │路32號) │
│ │ │ │ │ │ │張皓帆:你9點時到我的事務所 │
│ │ │ │ │ │ │ 好不好!有些事情要和│
│ │ │ │ │ │ │ 你商量? │
│ │ │ │ │ │ │康:好! │
├──┼──┼──┼─────┼──┼─────┼──────────────┤
│76 │9601│195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7│
│ │04 │20 │康村田 │ │朱慶培 │號) │
│ │ │ │ │ │ │康:剛剛張律師打電話給我說9 │
│ │ │ │ │ │ │ 點半耶。 │
│ │ │ │ │ │ │朱:這樣喔。是怎麼了? │
│ │ │ │ │ │ │康:我不知道。 │
│ │ │ │ │ │ │朱:嗯,好。 │
│ │ │ │ │ │ │康:好。 │
├──┼──┼──┼─────┼──┼─────┼──────────────┤
│77 │9601│204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1段268號)│
│ │04 │54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你到了嗎? │
│ │ │ │ │ │ │康:在加油站這邊嗎? │
│ │ │ │ │ │ │朱:加油站,稍等,我看一下。│
│ │ │ │ │ │ │ 加油站?我這邊是大樓樓下│
│ │ │ │ │ │ │ 啊。 │
│ │ │ │ │ │ │康:那邊不是有加油站嗎? │
│ │ │ │ │ │ │朱:沒有啦,向上南路一段。 │
│ │ │ │ │ │ │康:南路唷,不是向上路唷。 │
│ │ │ │ │ │ │朱:向上南路一段276號,這邊 │
│ │ │ │ │ │ │ 有一間洗衣店啦。你在洗衣│
│ │ │ │ │ │ │ 店那邊等我好不好? │
│ │ │ │ │ │ │康:好好好。 │
├──┼──┼──┼─────┼──┼─────┼──────────────┤
│78 │9601│212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04 │15 │康村田 │ │張皓帆 │樓) │
│ │ │ │ │ │ │(康仔問?張皓帆子要不要下樓│
│ │ │ │ │ │ │一起去) │
├──┼──┼──┼─────┼──┼─────┼──────────────┤
│79 │9601│222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04 │03 │康村田 │ │ │樓) │
├──┼──┼──┼─────┼──┼─────┼──────────────┤
│80 │9601│233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04 │44 │楊游碧鳳 │ │ │樓) │
│ │ │ │ │ │ │游告知某女,現正在談事情(和│
│ │ │ │ │ │ │康仔) │
├──┼──┼──┼─────┼──┼─────┼──────────────┤
│81 │9601│181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5 │4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康仔」你在哪裡? │
│ │ │ │ │ │ │康:公司。 │
│ │ │ │ │ │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在忙。 │
│ │ │ │ │ │ │朱:你昨天不是跟我說什麼,我│
│ │ │ │ │ │ │ 們跟你「姐仔」一起買的香│
│ │ │ │ │ │ │ 末,跟「黑面」買的那個香│
│ │ │ │ │ │ │ 末,太辣了,太嗆了這樣子│
│ │ │ │ │ │ │ 嗎? │
│ │ │ │ │ │ │康:對。 │
│ │ │ │ │ │ │朱:太嗆了是不是? │
│ │ │ │ │ │ │康:啊? │
│ │ │ │ │ │ │朱:說太嗆了這樣子?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靠夭,不然你等下有時間嗎│
│ │ │ │ │ │ │ ?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康:好哇好哇。 │
│ │ │ │ │ │ │朱:在中港路那邊有另外一間啦│
│ │ │ │ │ │ │ 。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中港路那邊有另外一間,我│
│ │ │ │ │ │ │ 之前有經過那邊,我有進去│
│ │ │ │ │ │ │ 看過。 │
│ │ │ │ │ │ │康:喔。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喔。 │
│ │ │ │ │ │ │朱:那她是怎麼跟你說?你昨天│
│ │ │ │ │ │ │ 是怎麼跟我講,她是說嗆到│
│ │ │ │ │ │ │ 站在門那邊都喘不過氣來。│
│ │ │ │ │ │ │ 康:嗯嗯嗯。 │
│ │ │ │ │ │ │朱:哪有可能這樣,嘉義那邊已│
│ │ │ │ │ │ │ 經用那麼久了。 │
│ │ │ │ │ │ │康:對啊,奇怪。 │
│ │ │ │ │ │ │朱:靠夭,那可能看人的樣子。│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是不是這樣子? │
│ │ │ │ │ │ │康:嗯,對。 │
│ │ │ │ │ │ │朱:不然這樣,你待會有空再打│
│ │ │ │ │ │ │ 電話給我。 │
│ │ │ │ │ │ │康:喔喔喔,好。 │
│ │ │ │ │ │ │朱:我們再一起去,在中港路那│
│ │ │ │ │ │ │ 個「烘爐」路邊攤附近,那│
│ │ │ │ │ │ │ 邊有一間連鎖店,我們去那│
│ │ │ │ │ │ │ 邊看看。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朱:我們去那邊試試看再決定。│
│ │ │ │ │ │ │康:好。 │
├──┼──┼──┼─────┼──┼─────┼──────────────┤
│82 │9601│1815│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48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83 │9601│1944│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5 │30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你好了沒?我剛剛打電話過│
│ │ │ │ │ │ │ 去問,他說營業時間到幾點│
│ │ │ │ │ │ │ 而已耶。 │
│ │ │ │ │ │ │康:我現在還在忙阿。 │
│ │ │ │ │ │ │朱:你差不多要到幾點阿? │
│ │ │ │ │ │ │康:差不多,現在人帶回來的話│
│ │ │ │ │ │ │ ,差不多要到9點。 │
│ │ │ │ │ │ │朱:啊? │
│ │ │ │ │ │ │康:9點阿。 │
│ │ │ │ │ │ │朱:9點,不然我再開車過去, │
│ │ │ │ │ │ │ 開車到你那邊不就差不多9 │
│ │ │ │ │ │ │ 點,可是店家10點就休息了│
│ │ │ │ │ │ │ 耶。 │
│ │ │ │ │ │ │康:哪有?那邊怎麼會10點就休│
│ │ │ │ │ │ │ 息,那不是做到1、2點的嗎│
│ │ │ │ │ │ │ ?(康村田不知朱慶培係以│
│ │ │ │ │ │ │ 虛偽之事實演戲,誤以為朱│
│ │ │ │ │ │ │ 慶培係指烘爐熱炒店的營業│
│ │ │ │ │ │ │ 時間) │
│ │ │ │ │ │ │朱:沒有啦,10點,我剛剛有打│
│ │ │ │ │ │ │ 電話過去問啦。 │
│ │ │ │ │ │ │康:喔,好,要不然找別家。 │
│ │ │ │ │ │ │朱:不行啦,怎麼可以找別家,│
│ │ │ │ │ │ │ 他們說....(欲言又止) │
│ │ │ │ │ │ │康:好,9點啦,差不多8、9點 │
│ │ │ │ │ │ │ 。 │
│ │ │ │ │ │ │朱:可是已經8點了耶。 │
│ │ │ │ │ │ │康:對啊,差不多8、9點阿。 │
│ │ │ │ │ │ │朱:要不然我先過去,我到你們│
│ │ │ │ │ │ │ 樓下我再打電話給你,你再│
│ │ │ │ │ │ │ 跟我一起過去看。 │
│ │ │ │ │ │ │康:好。 │
├──┼──┼──┼─────┼──┼─────┼──────────────┤
│84 │9601│004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289號) │
│ │06 │08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你好。 │
│ │ │ │ │ │ │朱:你如果要寄那些「旅行團」│
│ │ │ │ │ │ │ 的名單出去的話。(指掩飾│
│ │ │ │ │ │ │ 之簡訊內容稿)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你要讓「旅行社」知道唷。│
│ │ │ │ │ │ │ (暗指開京翔旅行社之楊游│
│ │ │ │ │ │ │ 碧鳳) │
│ │ │ │ │ │ │康:我知道啊。 │
│ │ │ │ │ │ │朱:那你處理好了以後,那個「│
│ │ │ │ │ │ │ 名單」到時再把它拿回來就│
│ │ │ │ │ │ │ 好。(指將掩飾簡訊草稿取│
│ │ │ │ │ │ │ 回) │
│ │ │ │ │ │ │康:我知道,我聽得懂,我回去│
│ │ │ │ │ │ │ 休息囉。 │
│ │ │ │ │ │ │朱:好。 │
├──┼──┼──┼─────┼──┼─────┼──────────────┤
│85 │9601│143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657號) │
│ │06 │50 │康村田 │ │朱慶培 │康:「大哥」我差不多5點多再 │
│ │ │ │ │ │ │ 過去。 │
│ │ │ │ │ │ │朱:對啊,你訂一訂,看怎麼樣│
│ │ │ │ │ │ │ 你再打給我。 │
│ │ │ │ │ │ │康:我差不多5點多唷。 │
│ │ │ │ │ │ │朱:去1、2天的所有行程要確定│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86 │9601│1703│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6 │24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喂,「康仔」你幾點要過去│
│ │ │ │ │ │ │ 「補習班」? │
│ │ │ │ │ │ │康:我已經到了啊。 │
│ │ │ │ │ │ │朱:哇,靠夭,我還有一張「答│
│ │ │ │ │ │ │ 案卡」說。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我拿著「答案卡」這樣要怎│
│ │ │ │ │ │ │ 麼辦? │
│ │ │ │ │ │ │康:這樣啊。 │
│ │ │ │ │ │ │朱:對阿,「答案卡」你可能也│
│ │ │ │ │ │ │ 要告訴他一下。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朱:這樣沒關係,我跟你說,你│
│ │ │ │ │ │ │ 等下打電話給我,我現在人│
│ │ │ │ │ │ │ 在家裡,你再看要幾點,看│
│ │ │ │ │ │ │ 要在哪裡,你再告訴我,。│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朱:好嗎? │
│ │ │ │ │ │ │康:好。 │
│ │ │ │ │ │ │朱:我「答案卡」拿到了。 │
│ │ │ │ │ │ │康:好。 │
├──┼──┼──┼─────┼──┼─────┼──────────────┤
│87 │9601│172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路200號13F屋頂)│
│ │06 │49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88 │9601│173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路200號13F屋頂)│
│ │06 │55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康仔」怎麼樣? │
│ │ │ │ │ │ │康:我們在「補習班」那邊見面│
│ │ │ │ │ │ │ 啦。 │
│ │ │ │ │ │ │朱:樓下嗎? │
│ │ │ │ │ │ │康:對啊,還有一件事情,就是│
│ │ │ │ │ │ │ 那個羊肉要叫「木桂」去載│
│ │ │ │ │ │ │ 啦。 │
│ │ │ │ │ │ │朱:載羊肉?我看不用吧。 │
│ │ │ │ │ │ │康:要啦。 │
│ │ │ │ │ │ │朱:喂,你的電話怎麼吱吱叫,│
│ │ │ │ │ │ │ 怎麼啦? │
│ │ │ │ │ │ │康:喔,我在那個啦,我在浴室│
│ │ │ │ │ │ │ 。 │
│ │ │ │ │ │ │朱:浴室唷。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這樣我現在人過去好了。 │
│ │ │ │ │ │ │康:好好好。 │
├──┼──┼──┼─────┼──┼─────┼──────────────┤
│89 │9601│1736│0000000000│ → │0000000000│(未提供) │
│ │06 │39 │康村田 │ │楊游碧鳳 │游:喂。 │
│ │ │ │ │ │ │康:姐仔,差不多7點在甜不辣 │
│ │ │ │ │ │ │ 那邊。 │
│ │ │ │ │ │ │游:好。 │
├──┼──┼──┼─────┼──┼─────┼──────────────┤
│90 │9601│174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06 │12 │康村田 │ │楊游碧鳳 │) │
│ │ │ │ │ │ │游:喂。 │
│ │ │ │ │ │ │康:姐仔,6點啦,不是7點,我│
│ │ │ │ │ │ │ 剛剛跟你說7點是不是? │
│ │ │ │ │ │ │游:恩。 │
│ │ │ │ │ │ │康:6點啦,我搞錯了,歹勢, │
│ │ │ │ │ │ │ 腦袋昏昏的。 │
│ │ │ │ │ │ │游:好啦。 │
├──┼──┼──┼─────┼──┼─────┼──────────────┤
│91 │9601│180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1段70號) │
│ │06 │24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你在哪裡? │
│ │ │ │ │ │ │康:我要到了啊。 │
│ │ │ │ │ │ │朱:我在通豪這個紅綠燈這邊。│
│ │ │ │ │ │ │康:對啊,就是那個... │
│ │ │ │ │ │ │朱:天津?你要去哪裡? │
│ │ │ │ │ │ │康:那個叫什麼,甜不辣那邊。│
│ │ │ │ │ │ │朱:你要吃甜不辣唷? │
│ │ │ │ │ │ │康:對阿。 │
│ │ │ │ │ │ │朱:這樣好,好好。 │
├──┼──┼──┼─────┼──┼─────┼──────────────┤
│92 │9601│200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08 │4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康仔」唷。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你在辦公室唷? │
│ │ │ │ │ │ │康:對啊。 │
│ │ │ │ │ │ │朱:你怎麼會現在還在辦公室?│
│ │ │ │ │ │ │康:對啊。 │
│ │ │ │ │ │ │朱:怎麼樣? │
│ │ │ │ │ │ │康:我在忙啊。 │
│ │ │ │ │ │ │朱:我想要去確定那個那個「行│
│ │ │ │ │ │ │ 程」的問題。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對啊,那個「行程」的問題│
│ │ │ │ │ │ │ ,那一定要... (欲言又止│
│ │ │ │ │ │ │ ) │
│ │ │ │ │ │ │康:我知道,要不然晚一點,我│
│ │ │ │ │ │ │ 現在沒空。 │
│ │ │ │ │ │ │朱:要不然你有空再打給我。 │
│ │ │ │ │ │ │康:喔,好。 │
├──┼──┼──┼─────┼──┼─────┼──────────────┤
│93 │9601│222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476號9樓│
│ │08 │05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我剛剛打你的電話真的是打│
│ │ │ │ │ │ │ 到會煩,你知道嗎?不是電│
│ │ │ │ │ │ │ 話沒人接、就是沒開機,你│
│ │ │ │ │ │ │ 剛剛打過來我就馬上打過去│
│ │ │ │ │ │ │ ,你還... │
│ │ │ │ │ │ │康:我在騎機車阿。 │
│ │ │ │ │ │ │朱:電話也不接。 │
│ │ │ │ │ │ │康:我在騎車阿,我剛剛走出來│
│ │ │ │ │ │ │ 。 │
│ │ │ │ │ │ │朱:這樣喔,你今天加班到現在│
│ │ │ │ │ │ │ 唷? │
│ │ │ │ │ │ │康:沒有阿,我上班到2點阿。 │
│ │ │ │ │ │ │朱:阿? │
│ │ │ │ │ │ │康:我上到2點啊。 │
│ │ │ │ │ │ │朱:你上到2點你應該要說清楚 │
│ │ │ │ │ │ │ 啊,你...我剛剛打電話, │
│ │ │ │ │ │ │ 你也不說清楚,如果你上到│
│ │ │ │ │ │ │ 2 點,我乾脆就開車,資料│
│ │ │ │ │ │ │ 帶著,出來跟你對那些「行│
│ │ │ │ │ │ │ 程」。 │
│ │ │ │ │ │ │康:沒有啦,我就忙到剛剛才結│
│ │ │ │ │ │ │ 束啊,我要走就要忙完才可│
│ │ │ │ │ │ │ 以走啊。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康:對啊,我們這種就算自由班│
│ │ │ │ │ │ │ 的,忙完才可以走啊。 │
│ │ │ │ │ │ │朱:旅行社沒有找你對「行程」│
│ │ │ │ │ │ │ 嗎? │
│ │ │ │ │ │ │康:沒有啊。 │
│ │ │ │ │ │ │朱:這樣不是辦法阿。 │
│ │ │ │ │ │ │康:沒打,人家都沒打來。 │
│ │ │ │ │ │ │朱:「導遊」都還沒有打電話給│
│ │ │ │ │ │ │ 你唷? │
│ │ │ │ │ │ │康:沒有啊。 │
│ │ │ │ │ │ │朱:那天在那邊傳真,人家不是│
│ │ │ │ │ │ │ 有傳,你在那邊的時候他不│
│ │ │ │ │ │ │ 是有傳嗎? │
│ │ │ │ │ │ │康:嗯,對。 │
│ │ │ │ │ │ │朱:這樣唷,這樣看看,都已經│
│ │ │ │ │ │ │ 這麼晚了,我出去有一些事│
│ │ │ │ │ │ │ 情,我想說「行程」我沒有│
│ │ │ │ │ │ │ 叮嚀,沒有拿「表」跟你對│
│ │ │ │ │ │ │ 一下這樣不行。 │
│ │ │ │ │ │ │康:嗯嗯。 │
│ │ │ │ │ │ │朱:是不是這樣? │
│ │ │ │ │ │ │康:要不然我等下開車到你家?│
│ │ │ │ │ │ │朱:不是,我怕家裡,我不方便│
│ │ │ │ │ │ │ 處理這些事情。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你明天幾點有空? │
│ │ │ │ │ │ │康:我明天請搜索票,我明天和│
│ │ │ │ │ │ │ 後天都沒有空,我們要跟中│
│ │ │ │ │ │ │ 打配合那個... 這兩天都沒│
│ │ │ │ │ │ │ 有空,第3天才有空。 │
│ │ │ │ │ │ │朱:電話中就不需要講這些,我│
│ │ │ │ │ │ │ 覺得你真的很差勁,電話中│
│ │ │ │ │ │ │ 要養成習慣,怎麼可以在電│
│ │ │ │ │ │ │ 話中談到公事咧!對不對?│
│ │ │ │ │ │ │ 這是私人的事情,這是你們│
│ │ │ │ │ │ │ 去玩的事情,還說什麼中打│
│ │ │ │ │ │ │ 什麼打... │
│ │ │ │ │ │ │康:星期四啦。 │
│ │ │ │ │ │ │朱:整天都沒空,24小時都沒空│
│ │ │ │ │ │ │ ? │
│ │ │ │ │ │ │康:嗯,要到星期四啦。 │
│ │ │ │ │ │ │朱:哪有可能明天和後天24小時│
│ │ │ │ │ │ │ 都沒空? │
│ │ │ │ │ │ │康:早上可以啦。 │
│ │ │ │ │ │ │朱:你幾點開機? │
│ │ │ │ │ │ │康:我差不多10點就開機啦。 │
│ │ │ │ │ │ │朱:工作的人10點才開機會不會│
│ │ │ │ │ │ │ 太誇張。 │
│ │ │ │ │ │ │康:我從來沒有關機啊。 │
│ │ │ │ │ │ │朱:對阿,我是想說你「行程」│
│ │ │ │ │ │ │ 都還沒有確定,你... (暗│
│ │ │ │ │ │ │ 指都還沒有拿到96年1月份 │
│ │ │ │ │ │ │ 賄款30萬元) │
│ │ │ │ │ │ │康:明天啦,明天早上啦。 │
│ │ │ │ │ │ │朱:像你這樣,找整天也找不到│
│ │ │ │ │ │ │ 人。 │
│ │ │ │ │ │ │康:明天早上啦。 │
├──┼──┼──┼─────┼──┼─────┼──────────────┤
│94 │9601│092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09 │06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你還在睡唷? │
│ │ │ │ │ │ │康:對啊,我要起來了。 │
│ │ │ │ │ │ │朱:9點多了耶。 │
│ │ │ │ │ │ │康:沒關係。 │
│ │ │ │ │ │ │朱:你幾點有空? │
│ │ │ │ │ │ │康:現在。 │
│ │ │ │ │ │ │朱:你要開車還是騎機車? │
│ │ │ │ │ │ │康:沒關係我開車過去。 │
│ │ │ │ │ │ │朱:開車的話... 不然你整理好│
│ │ │ │ │ │ │ 要出門的時候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康:好哇。 │
│ │ │ │ │ │ │朱:好不好?你昨天晚上幾點睡│
│ │ │ │ │ │ │ ? │
│ │ │ │ │ │ │康:我昨天差不多2點。 │
│ │ │ │ │ │ │朱:差不多了啦,可以啦睡7個 │
│ │ │ │ │ │ │ 半小時夠了啦。 │
│ │ │ │ │ │ │康:好啦。 │
│ │ │ │ │ │ │朱:因為那個旅行團不給人家確│
│ │ │ │ │ │ │ 定一下不行啦。 │
│ │ │ │ │ │ │康:好好。 │
│ │ │ │ │ │ │朱:你整理好再打給我。 │
│ │ │ │ │ │ │康:好好。 │
├──┼──┼──┼─────┼──┼─────┼──────────────┤
│95 │9601│095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09 │2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重要!朱和康約拿賄款)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大仔你要在哪裡見面? │
│ │ │ │ │ │ │朱:你要去哪裡? │
│ │ │ │ │ │ │康:隨便,看你! │
│ │ │ │ │ │ │康:好,約哪裡? │
│ │ │ │ │ │ │朱:我太太機車不知道有沒有騎│
│ │ │ │ │ │ │ 出去?... 這樣好了,要不│
│ │ │ │ │ │ │ 然到那個旅行社樓下郵局那│
│ │ │ │ │ │ │ 邊,你到哪邊要多久? │
│ │ │ │ │ │ │康:郵局那邊唷!嗯...差不多 │
│ │ │ │ │ │ │ 10分鐘吧。 │
│ │ │ │ │ │ │朱:這樣你就比我還快。 │
│ │ │ │ │ │ │康:就是之前那個郵局那邊嘛(│
│ │ │ │ │ │ │ 暗指英才路英才郵局)。 │
│ │ │ │ │ │ │朱:嗯,就是旅行社樓下的郵局│
│ │ │ │ │ │ │ 啊。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就是從我這邊過去,比較近│
│ │ │ │ │ │ │ 的那一個郵局有沒有?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嘿啊嘿啊。 │
│ │ │ │ │ │ │康:好。 │
├──┼──┼──┼─────┼──┼─────┼──────────────┤
│96 │9601│1010│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9 │47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慶培告訴康仔說自己還沒有│
│ │ │ │ │ │ │出門,朱表示自己有帶資料,康│
│ │ │ │ │ │ │仔約朱到地檢署,朱拒絕,表示│
│ │ │ │ │ │ │待會再電話聯絡) │
│ │ │ │ │ │ │ │
│ │ │ │ │ │ │朱:我還沒有出門耶。 │
│ │ │ │ │ │ │康:沒關係啊。 │
│ │ │ │ │ │ │朱:你咧? │
│ │ │ │ │ │ │康:我出來了阿! │
│ │ │ │ │ │ │朱:那你不就... 我要拿那些資│
│ │ │ │ │ │ │ 料耶... 那你要在那邊等嗎│
│ │ │ │ │ │ │ ? │
│ │ │ │ │ │ │康:好哇,我等一下沒關係啊。│
│ │ │ │ │ │ │朱:還是你要過來一點? │
│ │ │ │ │ │ │康:不然就去地檢署那邊好不好│
│ │ │ │ │ │ │ ? │
│ │ │ │ │ │ │朱:地檢署那邊好嗎?等一下還│
│ │ │ │ │ │ │ 是要把「東西」拿到旅行社│
│ │ │ │ │ │ │ 啊。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好啦好啦,我等一下打電話│
│ │ │ │ │ │ │ 給你。 │
│ │ │ │ │ │ │康:好。 │
├──┼──┼──┼─────┼──┼─────┼──────────────┤
│97 │9601│112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105號 │
│ │09 │00 │康村田 │ │康村田同事│) │
│ │ │ │ │ │ │康與同事協調安排值班的事情 │
│ │ │ │ │ │ │(根據基地台位置,證明朱與康│
│ │ │ │ │ │ │慣常在英才郵局見面) │
├──┼──┼──┼─────┼──┼─────┼──────────────┤
│98 │9601│215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657號頂樓 │
│ │12 │0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 │
│ │ │ │ │ │ │游:喂! │
│ │ │ │ │ │ │康:「黑面」已經走了!(指立│
│ │ │ │ │ │ │ 人派出所吳清和) │
│ │ │ │ │ │ │游:啊? │
│ │ │ │ │ │ │康:已經走了! │
│ │ │ │ │ │ │游:已經走了!何時走的? │
│ │ │ │ │ │ │康:是今天。 │
│ │ │ │ │ │ │游:去哪裡? │
│ │ │ │ │ │ │康:去第三(指第三分局),換│
│ │ │ │ │ │ │ 第四的(指換第四分局的人│
│ │ │ │ │ │ │ 過來接所長)。 │
├──┼──┼──┼─────┼──┼─────┼──────────────┤
│99 │9601│2213│0000000000│ → │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12 │39 │楊游碧鳳 │ │楊清林 │剛收到訊息說黑面今天已經調到│
│ │ │ │ │ │ │三公司 │
├──┼──┼──┼─────┼──┼─────┼──────────────┤
│100 │9601│225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5號│
│ │12 │56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 │
│ │ │ │ │ │ │朱:你有沒有想出來是身旁何人│
│ │ │ │ │ │ │ ?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我那天向你說的,你那個朋│
│ │ │ │ │ │ │ 友!你那個「葬儀社」,不│
│ │ │ │ │ │ │ 是你身旁的人嗎?是何人你│
│ │ │ │ │ │ │ 想到了嗎? │
│ │ │ │ │ │ │游:想沒有! │
│ │ │ │ │ │ │朱:再過幾天以後,我會向你說│
│ │ │ │ │ │ │ !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最近情況如何? │
│ │ │ │ │ │ │游:最近普通啊! │
│ │ │ │ │ │ │朱:是平安就對了!這樣就好了│
│ │ │ │ │ │ │ ! │
│ │ │ │ │ │ │游:對! │
│ │ │ │ │ │ │朱:「站衛兵」那些呢?(指警│
│ │ │ │ │ │ │ 察站崗路檢)。 │
│ │ │ │ │ │ │游:現在沒有了! │
│ │ │ │ │ │ │朱:這樣子好!幾天後就沒有了│
│ │ │ │ │ │ │ ? │
│ │ │ │ │ │ │游:差不多,我們見面完,周一│
│ │ │ │ │ │ │ 就沒有了! │
│ │ │ │ │ │ │朱:周一! │
│ │ │ │ │ │ │游:周一還有,周二還沒有! │
│ │ │ │ │ │ │朱:我還是老話一句。你們要快│
│ │ │ │ │ │ │ 一點轉行! │
├──┼──┼──┼─────┼──┼─────┼──────────────┤
│101 │9601│170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393號) │
│ │13 │52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康仔」幹嘛? │
│ │ │ │ │ │ │康:那個「黑仔」走掉了,跟你│
│ │ │ │ │ │ │ 講一下。 │
│ │ │ │ │ │ │朱:我會不知道嗎?我昨天、前│
│ │ │ │ │ │ │ 天我就打電話給他了。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你另外一支電話幾號? │
│ │ │ │ │ │ │康:00000000。 │
├──┼──┼──┼─────┼──┼─────┼──────────────┤
│102 │9601│2119│0000000000│←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二段330 │
│ │14 │11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之3號7樓頂) │
│ │ │ │ │ │ │朱:過年快到了,那「2間房子 │
│ │ │ │ │ │ │ 」,要叫人家清一清。 │
│ │ │ │ │ │ │游:好啊!都有叫他們清掃了!│
│ │ │ │ │ │ │朱:第二件事情!新人新氣象,│
│ │ │ │ │ │ │ 一些事情要保守一點!(所│
│ │ │ │ │ │ │ 指為何?應指立人派出所「│
│ │ │ │ │ │ │ 黑面」吳清和調走換新人上│
│ │ │ │ │ │ │ 任)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你知道意思嗎? │
│ │ │ │ │ │ │游:知道! │
│ │ │ │ │ │ │朱:第三件,你有空要叫「少年│
│ │ │ │ │ │ │ 仔」(康村田)過來和你談│
│ │ │ │ │ │ │ 一下!因為我最近想過去!│
│ │ │ │ │ │ │ 但是找不出時間來!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好!這樣子你聽得懂嗎?好│
│ │ │ │ │ │ │ ! │
│ │ │ │ │ │ │游:謝! │
├──┼──┼──┼─────┼──┼─────┼──────────────┤
│103 │9601│190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17 │45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頂) │
│ │ │ │ │ │ │朱:你們泡茶的地方,有沒有叫│
│ │ │ │ │ │ │ 人去打掃! │
│ │ │ │ │ │ │游:何處? │
│ │ │ │ │ │ │朱:泡茶的地方。 │
│ │ │ │ │ │ │游:還沒有! │
│ │ │ │ │ │ │朱:這樣子! │
│ │ │ │ │ │ │游:這2天會打掃。 │
│ │ │ │ │ │ │朱:好!過年要到了,你叫人消│
│ │ │ │ │ │ │ 毒一下。 │
│ │ │ │ │ │ │游:好! │
├──┼──┼──┼─────┼──┼─────┼──────────────┤
│104 │9601│2224│0000000000│ ← │0000000000│(彰化縣彰化市○○段柴坑子小│
│ │20 │29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段354之3地號) │
│ │ │ │ │ │ │朱:泡茶的地方清掃好了嗎? │
│ │ │ │ │ │ │游:差不多了... 因為東西太多│
│ │ │ │ │ │ │ 了! │
│ │ │ │ │ │ │朱:這樣子喔!該裝箱的裝箱,│
│ │ │ │ │ │ │ 該清理掉的就清理掉!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最近,那個「點的香會嗆到│
│ │ │ │ │ │ │ 門口嗎」(指警察路檢站崗│
│ │ │ │ │ │ │ )。 │
│ │ │ │ │ │ │游:會啊!也是會到門口啊!(│
│ │ │ │ │ │ │ 指警察在酒店門口路檢站崗│
│ │ │ │ │ │ │ ) │
│ │ │ │ │ │ │朱:「點香」的也是會到門口!│
│ │ │ │ │ │ │ 但前陣子... │
│ │ │ │ │ │ │游:對啊!前陣子... │
│ │ │ │ │ │ │朱:最近又開始了!就對了。(│
│ │ │ │ │ │ │ 指警察開始又在酒店門口路│
│ │ │ │ │ │ │ 檢站崗)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哭夭!沒關係,這2天你有 │
│ │ │ │ │ │ │ 空時,你告訴「少年仔」(│
│ │ │ │ │ │ │ 指康村田)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不要太久。 │
│ │ │ │ │ │ │游:好啊!大哥!謝謝! │
├──┼──┼──┼─────┼──┼─────┼──────────────┤
│105 │9601│152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581號12樓 │
│ │23 │35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頂) │
│ │ │ │ │ │ │朱:現在還都那麼嗆嗎? │
│ │ │ │ │ │ │游:有稍微降一下!(指警察比│
│ │ │ │ │ │ │ 較少站崗了)。 │
│ │ │ │ │ │ │朱:這次比較不會那麼「嗆鼻」│
│ │ │ │ │ │ │ (暗語)就對了。 │
│ │ │ │ │ │ │游:對! │
│ │ │ │ │ │ │朱:這樣好!這樣好!你如果「│
│ │ │ │ │ │ │ 品質」不好,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游:好!大哥!謝謝! │
├──┼──┼──┼─────┼──┼─────┼──────────────┤
│106 │9601│204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131巷56/│
│ │27 │58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58/60號) │
│ │ │ │ │ │ │朱:最近他們「點的香會嗆」(│
│ │ │ │ │ │ │ 暗語)嗎? │
│ │ │ │ │ │ │游:比較不會了。(指警察較少│
│ │ │ │ │ │ │ 在酒店門口站崗) │
│ │ │ │ │ │ │朱:好!這樣子!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我會叫他們品質慢慢的換!│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還有找那個葬儀社的人去!│
│ │ │ │ │ │ │ (指找葬儀社老闆路線向警│
│ │ │ │ │ │ │ 察關說酒店門口站崗之事)│
│ │ │ │ │ │ │ 。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朱:這個是正確的!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我跟你講!你就向一家買就│
│ │ │ │ │ │ │ 好了,不要向2家買,到時 │
│ │ │ │ │ │ │ 大家在那邊推責任!(指找│
│ │ │ │ │ │ │ 一條路線打點警察,不要透│
│ │ │ │ │ │ │ 過第2條路線,避免到時互 │
│ │ │ │ │ │ │ 推責任。)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這個事情,你要向你丈夫(│
│ │ │ │ │ │ │ 指楊清林)講一下,告訴他│
│ │ │ │ │ │ │ ,「點的香」有順就好了。│
│ │ │ │ │ │ │ 這樣好不好!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那個「點了有香」嗎? │
│ │ │ │ │ │ │游:(笑…)還好啦!(註:配│
│ │ │ │ │ │ │ 合編暗語而發笑) │
│ │ │ │ │ │ │朱:你們現在都是去「吃日本料│
│ │ │ │ │ │ │ 理」,還是去「吃魯肉飯」│
│ │ │ │ │ │ │ ? │
│ │ │ │ │ │ │游:都有啦! │
│ │ │ │ │ │ │朱:不要急喔!現在新年新氣象│
│ │ │ │ │ │ │ !新人新氣象! │
│ │ │ │ │ │ │游:喔!希望如此! │
│ │ │ │ │ │ │朱:你最近如果有空,再準備..│
│ │ │ │ │ │ │ . 聯絡「少年仔」(指康村│
│ │ │ │ │ │ │ 田)… │
│ │ │ │ │ │ │游:好啊! │
│ │ │ │ │ │ │朱:不要拖延太久 (指要求支付│
│ │ │ │ │ │ │ 春節過年之賄款),我可能│
│ │ │ │ │ │ │ 明天以後,到月底才有空!│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沒電了! │
│ │ │ │ │ │ │游:好! │
├──┼──┼──┼─────┼──┼─────┼──────────────┤
│107 │9601│204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路○段10│
│ │27 │03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0 之10號樓頂) │
│ │ │ │ │ │ │游:喂! │
│ │ │ │ │ │ │朱:我就還有電!是你的電話為│
│ │ │ │ │ │ │ 何「機一聲」!還是我的電│
│ │ │ │ │ │ │ 話在「機」!為何「機一聲│
│ │ │ │ │ │ │ 」 │
│ │ │ │ │ │ │游:應該是你的!我沒有啊! │
│ │ │ │ │ │ │朱:怎麼這麼奇怪!怎麼會這樣│
│ │ │ │ │ │ │(註:作壞事,懷疑被監聽)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你向你丈夫說要乖一點! │
│ │ │ │ │ │ │游:好!謝謝! │
├──┼──┼──┼─────┼──┼─────┼──────────────┤
│108 │9602│174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02 │20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重要) │
│ │ │ │ │ │ │朱:我今天去「黑豆仔」(指周│
│ │ │ │ │ │ │ 姓管區)他「經理」之廟(│
│ │ │ │ │ │ │ 暗語,指第2分局分局長) │
│ │ │ │ │ │ │ 。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說你們「魯肉飯」前的那個│
│ │ │ │ │ │ │ ,還要向你們點香40天。…│
│ │ │ │ │ │ │ (指酒店門口警察站崗40天│
│ │ │ │ │ │ │ )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就這樣子! │
│ │ │ │ │ │ │游:喔! │
│ │ │ │ │ │ │朱:就是「香」要繼續點40天!│
│ │ │ │ │ │ │游:再「點一下」就遭了!(笑│
│ │ │ │ │ │ │ !) │
│ │ │ │ │ │ │朱:我告訴他,你們現在所用的│
│ │ │ │ │ │ │ 「香末」都用的那麼嗆!嗆│
│ │ │ │ │ │ │ 到一大群哀哀叫! │
│ │ │ │ │ │ │游:嗯! │
│ │ │ │ │ │ │朱:沒有關係!這個遇到時再講│
│ │ │ │ │ │ │ ! │
│ │ │ │ │ │ │游:好!好! │
│ │ │ │ │ │ │朱:好! │
├──┼──┼──┼─────┼──┼─────┼──────────────┤
│109 │9602│200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476號9樓│
│ │06 │1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重要) │
│ │ │ │ │ │ │朱告知康約8點30會到英才郵局 │
│ │ │ │ │ │ │那邊,(指向康拿賄款!)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你在幹嘛? │
│ │ │ │ │ │ │康:我跟朋友吃飯。 │
│ │ │ │ │ │ │朱:這麼好唷,你要吃到幾點?│
│ │ │ │ │ │ │康:等一下吧。 │
│ │ │ │ │ │ │朱:阿? │
│ │ │ │ │ │ │康:等一下就結束了。 │
│ │ │ │ │ │ │朱:我可能8點半會到「郵局」 │
│ │ │ │ │ │ │ 那邊。 │
│ │ │ │ │ │ │康:好。 │
├──┼──┼──┼─────┼──┼─────┼──────────────┤
│110 │9602│205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2段61號 │
│ │06 │08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未通 │
├──┼──┼──┼─────┼──┼─────┼──────────────┤
│111 │9602│2053│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6 │09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112 │9602│205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105號 │
│ │06 │45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未通 │
├──┼──┼──┼─────┼──┼─────┼──────────────┤
│113 │9602│2054│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6 │45 │康村田 │ │朱慶培 │未通 │
├──┼──┼──┼─────┼──┼─────┼──────────────┤
│114 │9602│2056│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105號 │
│ │06 │53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康:大仔!我已經到了! │
│ │ │ │ │ │ │朱:我人在對面! │
│ │ │ │ │ │ │康:好。 │
│ │ │ │ │ │ │(疑康到英才郵局領款交付賄款│
│ │ │ │ │ │ │給朱) │
├──┼──┼──┼─────┼──┼─────┼──────────────┤
│115 │9602│222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市○路480號12 │
│ │06 │50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頂(台中衣蝶百貨公司)) │
│ │ │ │ │ │ │朱遊說游不要將旅行社收掉!..│
│ │ │ │ │ │ │.. │
│ │ │ │ │ │ │朱:你最近有沒有遇到「少年仔│
│ │ │ │ │ │ │ 大胖」他哥哥!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朱:最近幾天,有空時再去吃「│
│ │ │ │ │ │ │ 黑輪」(指到游公司旁甜不│
│ │ │ │ │ │ │ 辣店見面) │
│ │ │ │ │ │ │游:好! │
│ │ │ │ │ │ │朱:我等一下再打電話! │
│ │ │ │ │ │ │游:大哥!謝謝! │
├──┼──┼──┼─────┼──┼─────┼──────────────┤
│116 │9602│145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386號) │
│ │07 │06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朱游約到樓下張律師見面。 │
│ │ │ │ │ │ │ │
│ │ │ │ │ │ │游:喂 │
│ │ │ │ │ │ │朱:楊小姐,你在張律師那邊嗎│
│ │ │ │ │ │ │ ? │
│ │ │ │ │ │ │游:我還沒有過去耶。 │
│ │ │ │ │ │ │朱:你差不多幾點要過去? │
│ │ │ │ │ │ │游:等一下過去。 │
│ │ │ │ │ │ │朱:我經過附近,我想要順道去│
│ │ │ │ │ │ │ 你那邊。 │
│ │ │ │ │ │ │游:好哇。 │
│ │ │ │ │ │ │朱:那個養鴿子的那邊,那條路│
│ │ │ │ │ │ │ 要怎麼走? │
│ │ │ │ │ │ │游:我不知道你說那裏? │
│ │ │ │ │ │ │朱:就是靠近山邊,在墓仔埔邊│
│ │ │ │ │ │ │ 那條路一直走過橋,再來要│
│ │ │ │ │ │ │ 怎麼走? │
│ │ │ │ │ │ │游:太原路唷。 │
│ │ │ │ │ │ │朱:對對對,太原路一直直走會│
│ │ │ │ │ │ │ 到張律師那邊嗎? │
│ │ │ │ │ │ │游:會阿,太原路直走接大雅路│
│ │ │ │ │ │ │ 。 │
│ │ │ │ │ │ │朱:大雅路之後再左轉?還是右│
│ │ │ │ │ │ │ 轉? │
│ │ │ │ │ │ │游:右轉。 │
│ │ │ │ │ │ │朱:好哇好,這樣我到那邊可能│
│ │ │ │ │ │ │ 要半小時,因為我路比較不│
│ │ │ │ │ │ │ 熟。 │
│ │ │ │ │ │ │游:好。 │
├──┼──┼──┼─────┼──┼─────┼──────────────┤
│117 │9602│193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579號 │
│ │07 │52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12樓頂) │
│ │ │ │ │ │ │(重要) │
│ │ │ │ │ │ │朱:我剛剛聽皓帆說,你再過去│
│ │ │ │ │ │ │ 一點那個...那個已經處理 │
│ │ │ │ │ │ │ 掉了。 │
│ │ │ │ │ │ │游:哪一個再過去一點那個? │
│ │ │ │ │ │ │朱:「金的」阿(指金時代?) │
│ │ │ │ │ │ │ 。 │
│ │ │ │ │ │ │游:有嗎? │
│ │ │ │ │ │ │朱:有啦,都清楚了啦。 │
│ │ │ │ │ │ │游:我不知道了。 │
│ │ │ │ │ │ │朱:大掃除了啦,所以說這個是│
│ │ │ │ │ │ │ 個很好的轉型的,這樣好不│
│ │ │ │ │ │ │ 好? │
│ │ │ │ │ │ │游:恩,好哇,我知道了。 │
├──┼──┼──┼─────┼──┼─────┼──────────────┤
│118 │9602│1717│0000000000│ ← │0000000000│(遠傳未提供) │
│ │08 │14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119 │9602│1717│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北市○○區○○路四段128 │
│ │08 │14 │康村田 │ │朱慶培 │號) │
│ │ │ │ │ │ │朱:你如果要去那邊!(指去找│
│ │ │ │ │ │ │ 楊游碧鳳) │
│ │ │ │ │ │ │康:好! │
│ │ │ │ │ │ │朱:和我見面後,要去再去! │
├──┼──┼──┼─────┼──┼─────┼──────────────┤
│120 │9602│1940│0000000000│ → │0000000000│(新竹縣寶山鄉○○路11鄰308 │
│ │08 │ │康村田 │ │朱慶培 │號) │
├──┼──┼──┼─────┼──┼─────┼──────────────┤
│121 │9602│145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11 │52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未通 │
├──┼──┼──┼─────┼──┼─────┼──────────────┤
│122 │9602│145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街186號 │
│ │11 │01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重要) │
│ │ │ │ │ │ │(朱問康,他那間房子貸款450 │
│ │ │ │ │ │ │萬元一個月要付多少貸款,朱謂│
│ │ │ │ │ │ │想買一問店面要賣2388 萬,朱 │
│ │ │ │ │ │ │想要貸款2000萬,利息和本金一│
│ │ │ │ │ │ │個月約要10幾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朱:你「姐仔」有沒有找你過去│
│ │ │ │ │ │ │ ! │
│ │ │ │ │ │ │康:沒有! │
│ │ │ │ │ │ │朱:我看可能不會叫你過去了!│
│ │ │ │ │ │ │ (指交付過年紅包或2月份 │
│ │ │ │ │ │ │ 賄款) │
│ │ │ │ │ │ │康:不要就算了! │
│ │ │ │ │ │ │朱:但我感覺這樣比較好! │
│ │ │ │ │ │ │康:嗯! │
│ │ │ │ │ │ │朱:我現在人在大裡!看你幾點│
│ │ │ │ │ │ │ 有空! │
│ │ │ │ │ │ │康:我現在正在當值! │
│ │ │ │ │ │ │朱:當值你就沒法跑!我本來想│
│ │ │ │ │ │ │ 說你如果方便,我們就去找│
│ │ │ │ │ │ │ 他聊一下! │
│ │ │ │ │ │ │康:沒關係,等個幾天就知道了│
│ │ │ │ │ │ │ 。 │
├──┼──┼──┼─────┼──┼─────┼──────────────┤
│123 │9602│172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16 │30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朱告知游,過年休假期間,可以│
│ │ │ │ │ │ │打0000000000那支電話連絡! │
│ │ │ │ │ │ │朱:楊小姐唷,休假這段時間,│
│ │ │ │ │ │ │ 你如果有什麼事情要找我,│
│ │ │ │ │ │ │ 就打0000000000那支電話。│
│ │ │ │ │ │ │游:好。 │
│ │ │ │ │ │ │朱:那支電話你知道吧。 │
│ │ │ │ │ │ │游:我知道,大哥謝謝。 │
├──┼──┼──┼─────┼──┼─────┼──────────────┤
│124 │9602│191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四段111號3│
│ │16 │29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頂) │
│ │ │ │ │ │ │游:他是說... │
│ │ │ │ │ │ │朱:難過? │
│ │ │ │ │ │ │游:對。 │
│ │ │ │ │ │ │朱:年後再打算好了。 │
│ │ │ │ │ │ │游:年後,我就想說等過完年再│
│ │ │ │ │ │ │ 說。 │
│ │ │ │ │ │ │朱:改天如果你要處理這種事情│
│ │ │ │ │ │ │ ,最好是預先告知我。 │
│ │ │ │ │ │ │游:好哇好哇。 │
│ │ │ │ │ │ │朱:要不然我現在覺得背負的壓│
│ │ │ │ │ │ │ 力很大。 │
│ │ │ │ │ │ │游:好,大哥,謝謝。 │
├──┼──┼──┼─────┼──┼─────┼──────────────┤
│125 │9602│1451│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二段66號8 │
│ │17 │08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頂) │
│ │ │ │ │ │ │(康村田向楊游碧鳳拿取過年賄│
│ │ │ │ │ │ │款紅包) │
│ │ │ │ │ │ │ │
│ │ │ │ │ │ │康:姐仔,你到了嗎? │
│ │ │ │ │ │ │游:我還沒,但是「總仔」在,│
│ │ │ │ │ │ │ 「總仔」在樓上阿。 │
│ │ │ │ │ │ │康:這樣喔。 │
│ │ │ │ │ │ │游:我去收個東西。 │
│ │ │ │ │ │ │康:好好好。 │
│ │ │ │ │ │ │游:恩。 │
├──┼──┼──┼─────┼──┼─────┼──────────────┤
│126 │9602│154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17 │29 │康村田 │ │朱慶培 │樓) │
│ │ │ │ │ │ │(極重要--康村田到楊游碧鳳處│
│ │ │ │ │ │ │拿過年之賄款) │
│ │ │ │ │ │ │ │
│ │ │ │ │ │ │朱:你的電話根本就打不進去阿│
│ │ │ │ │ │ │ ! │
│ │ │ │ │ │ │康:對阿,因為我出門啦,我剛│
│ │ │ │ │ │ │ 剛出來。 │
│ │ │ │ │ │ │朱: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康:在「那邊」坐阿。 │
│ │ │ │ │ │ │朱:我跟你說,你這樣做事情很│
│ │ │ │ │ │ │ 糟糕,我跟你說,我打給你│
│ │ │ │ │ │ │ 之後你再...,你應該不知 │
│ │ │ │ │ │ │ 道我有打給你吧? │
│ │ │ │ │ │ │康:我不知道,你說。 │
│ │ │ │ │ │ │朱:我是覺得你,做事情記得格│
│ │ │ │ │ │ │ 調不要忘。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說│
│ │ │ │ │ │ │ ,很多事情你要把你的困難│
│ │ │ │ │ │ │ 說給他聽。 │
│ │ │ │ │ │ │康:恩。 │
│ │ │ │ │ │ │朱:自己的困難要說給他們聽,│
│ │ │ │ │ │ │ 有人說,一家烤肉萬家香,│
│ │ │ │ │ │ │ 萬家烤肉一家香。這樣聽得│
│ │ │ │ │ │ │ 懂嗎? │
│ │ │ │ │ │ │康:恩。 │
│ │ │ │ │ │ │朱:我不是跟你說我打電話給你│
│ │ │ │ │ │ │ 之後你再出門嗎?你這麼急│
│ │ │ │ │ │ │ 做什麼? │
│ │ │ │ │ │ │康:沒關係。 │
│ │ │ │ │ │ │朱:做事情什麼沒關係? │
│ │ │ │ │ │ │康:好啦。 │
│ │ │ │ │ │ │朱:這樣知道嗎? │
│ │ │ │ │ │ │康:我知道。 │
│ │ │ │ │ │ │朱:所以說有很多事情... 公務│
│ │ │ │ │ │ │ 員的格調不能忘記,這樣了│
│ │ │ │ │ │ │ 解嗎? │
│ │ │ │ │ │ │康:了解。 │
├──┼──┼──┼─────┼──┼─────┼──────────────┤
│127 │9602│162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17 │20 │康村田 │ │朱慶培 │樓) │
│ │ │ │ │ │ │康:喂! │
│ │ │ │ │ │ │朱:你吃飽後,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指拿到賄款後) │
│ │ │ │ │ │ │康:好!好! │
├──┼──┼──┼─────┼──┼─────┼──────────────┤
│128 │9602│114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19 │29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康仔!你在睡覺! │
│ │ │ │ │ │ │康:是! │
│ │ │ │ │ │ │朱:怎麼命這麼好!你昨天和你│
│ │ │ │ │ │ │ 「姐仔」(楊游碧鳳)打牌│
│ │ │ │ │ │ │ 贏多少? │
│ │ │ │ │ │ │康:一個3點6,一個2點2。(指│
│ │ │ │ │ │ │ 拿到過年紅包錢3點6萬元及│
│ │ │ │ │ │ │ 2點2萬) │
│ │ │ │ │ │ │朱:可憐!打一個下午才贏這樣│
│ │ │ │ │ │ │ 子! │
│ │ │ │ │ │ │康:對!丟臉! │
│ │ │ │ │ │ │朱:對啊!我沒有想到!那一天│
│ │ │ │ │ │ │ 我去!這牌不要!…沒有關│
│ │ │ │ │ │ │ 係,改天找我之後,再找他│
│ │ │ │ │ │ │ 們打看看! │
│ │ │ │ │ │ │康:好! │
│ │ │ │ │ │ │ │
├──┼──┼──┼─────┼──┼─────┼──────────────┤
│129 │9602│1712│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22 │02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未通 │
├──┼──┼──┼─────┼──┼─────┼──────────────┤
│130 │9602│171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22 │03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 │ │ │(重要) │
│ │ │ │ │ │ │游:喂! │
│ │ │ │ │ │ │朱:楊小姐。 │
│ │ │ │ │ │ │游:大哥你好! │
│ │ │ │ │ │ │朱:恭喜!(春節)有沒有出去│
│ │ │ │ │ │ │ !都沒有出去嗎? │
│ │ │ │ │ │ │游:沒有! │
│ │ │ │ │ │ │朱:少年仔 (康村田),說你很│
│ │ │ │ │ │ │ 周到!過年又包個紅包給我│
│ │ │ │ │ │ │ 。 │
│ │ │ │ │ │ │游:小小意思!給你過年,看 │
│ │ │ │ │ │ │ 能不能萬事如事。 │
│ │ │ │ │ │ │朱:拜託,當然要萬事如意! │
│ │ │ │ │ │ │游:對啊! │
│ │ │ │ │ │ │朱:最近如何?(指生意) │
│ │ │ │ │ │ │游:還好! │
│ │ │ │ │ │ │朱:有沒有7、8分。 │
│ │ │ │ │ │ │游:差不多6分多快7分。 │
│ │ │ │ │ │ │朱:就比去年,差很多嗎? │
│ │ │ │ │ │ │游:這是一定的!。。 │
│ │ │ │ │ │ │朱:現在在幹什麼? │
│ │ │ │ │ │ │游:在清鴿捨啊! │
│ │ │ │ │ │ │朱:你再私下向他講一下。謝謝│
│ │ │ │ │ │ │ !(指感謝過年賄款紅包) │
│ │ │ │ │ │ │游:不會啊! │
├──┼──┼──┼─────┼──┼─────┼──────────────┤
│131 │9602│131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23 │42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未通 │
├──┼──┼──┼─────┼──┼─────┼──────────────┤
│132 │9602│1343│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23 │52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問康今晚有沒有要去橋園飯店│
│ │ │ │ │ │ │給「庫仔」請客,包一包紅包就│
│ │ │ │ │ │ │好了。 │
│ │ │ │ │ │ │ │
│ │ │ │ │ │ │朱:今天晚上有沒有要給「庫仔│
│ │ │ │ │ │ │ 」請客? │
│ │ │ │ │ │ │康:今晚?你不是說昨天晚上?│
│ │ │ │ │ │ │ 怎麼會..? │
│ │ │ │ │ │ │朱:沒有啦,今晚啦,在僑園飯│
│ │ │ │ │ │ │ 店拉,我包一包紅包過去就│
│ │ │ │ │ │ │ 好了。 │
│ │ │ │ │ │ │康:這樣唷。 │
│ │ │ │ │ │ │朱:我再打電話給你。 │
│ │ │ │ │ │ │康:好阿好阿。 │
├──┼──┼──┼─────┼──┼─────┼──────────────┤
│133 │9602│1706│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23 │3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告知康,開車去僑園吃喜酒!│
│ │ │ │ │ │ │約6點半過去! │
│ │ │ │ │ │ │ │
│ │ │ │ │ │ │康:大哥你好。 │
│ │ │ │ │ │ │朱:你今晚要不要去? │
│ │ │ │ │ │ │康:恩,看看阿,好阿,隨便,│
│ │ │ │ │ │ │ 看你阿?可是那邊那麼多人│
│ │ │ │ │ │ │ 方便嗎? │
│ │ │ │ │ │ │朱:哪有關係?反正.. 你家到 │
│ │ │ │ │ │ │ 那邊不是很近嗎? │
│ │ │ │ │ │ │康:你說僑園唷?是阿,蠻近的│
│ │ │ │ │ │ │ ,差不多10多分鐘。 │
│ │ │ │ │ │ │朱:你要騎車還是開車過去? │
│ │ │ │ │ │ │康:開車阿。 │
│ │ │ │ │ │ │朱:我也會開車過去,我想說包│
│ │ │ │ │ │ │ 一包紅包,不然就是紅包拿│
│ │ │ │ │ │ │ 給他之後我們就走啦,這樣│
│ │ │ │ │ │ │ 也可以阿。都無所謂啦,你│
│ │ │ │ │ │ │ 要包紅包嗎我看你應該不用│
│ │ │ │ │ │ │ 包吧! │
│ │ │ │ │ │ │康:好阿。 │
│ │ │ │ │ │ │... │
│ │ │ │ │ │ │朱:... 他那邊六點半入席嘛,│
│ │ │ │ │ │ │ 我差不多六點出發,到那邊│
│ │ │ │ │ │ │ 應該還早。 │
│ │ │ │ │ │ │... │
├──┼──┼──┼─────┼──┼─────┼──────────────┤
│134 │9602│191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23 │40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告知康不要來吃喜酒,周日│
│ │ │ │ │ │ │再約見面。) │
│ │ │ │ │ │ │ │
│ │ │ │ │ │ │朱:我在僑園的門口這邊,你過│
│ │ │ │ │ │ │ 來這邊要多久? │
│ │ │ │ │ │ │康:10多分。 │
│ │ │ │ │ │ │朱:... 現在這邊停電,不知道│
│ │ │ │ │ │ │ 要搞到什麼時候,這樣我們│
│ │ │ │ │ │ │ 改天見面好了。 │
│ │ │ │ │ │ │康:星期天好嗎? │
│ │ │ │ │ │ │朱:沒關係,我如果想到有空我│
│ │ │ │ │ │ │ 再打電話給你好了。 │
│ │ │ │ │ │ │康:好。 │
├──┼──┼──┼─────┼──┼─────┼──────────────┤
│135 │9602│135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964巷32號 │
│ │27 │27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告知康,會去陳醫師那邊再打│
│ │ │ │ │ │ │電話給你。(約15日在通豪飯店│
│ │ │ │ │ │ │晚上辦活動)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你昨天又喝酒唷?│
│ │ │ │ │ │ │康:我昨天值班到天亮啦怎麼啦│
│ │ │ │ │ │ │ 。 │
│ │ │ │ │ │ │朱:你今天要做什麼?下午要做│
│ │ │ │ │ │ │ 什麼? │
│ │ │ │ │ │ │康:他說15日啦,15日通豪地下│
│ │ │ │ │ │ │ 室他要辦活動拉。 │
│ │ │ │ │ │ │朱:怎麼樣? │
│ │ │ │ │ │ │康:他說15啦下午在通豪,下午│
│ │ │ │ │ │ │ 叫我跟你說。 │
│ │ │ │ │ │ │朱:通豪?15唷?剛好元宵節那│
│ │ │ │ │ │ │ 天唷!中午還是晚上? │
│ │ │ │ │ │ │康:晚上。 │
│ │ │ │ │ │ │朱:晚上我可能會參加。 │
│ │ │ │ │ │ │康:我也會去。 │
│ │ │ │ │ │ │朱:你手機不要關,我等下去陳│
│ │ │ │ │ │ │ 醫師那邊可能會打電話給你│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136 │9602│1908│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476號9樓│
│ │27 │39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告知目前人在福康路東海漁村│
│ │ │ │ │ │ │這邊,康與朱相約在中港路漢口│
│ │ │ │ │ │ │路相約見面。 │
│ │ │ │ │ │ │ │
│ │ │ │ │ │ │康:大仔,我在漢口路和中港路│
│ │ │ │ │ │ │ 口路口這邊等你。 │
│ │ │ │ │ │ │朱:沒有,我是要跟他講話耶。│
│ │ │ │ │ │ │康:他沒有接阿。 │
│ │ │ │ │ │ │朱:靠夭,「總仔」可能是喝醉│
│ │ │ │ │ │ │ 了。 │
│ │ │ │ │ │ │康:對阿。 │
│ │ │ │ │ │ │朱:漢口路和中港路... │
│ │ │ │ │ │ │康:就是永豐棧那邊,那個路口│
│ │ │ │ │ │ │ 。 │
│ │ │ │ │ │ │朱:中港路的話,那邊不是會塞│
│ │ │ │ │ │ │ 車... 我現在福康路就塞車│
│ │ │ │ │ │ │ 了,我現在在東海漁村那邊│
│ │ │ │ │ │ │ 耶。 │
│ │ │ │ │ │ │康:從那邊下來很快拉15分鐘就│
│ │ │ │ │ │ │ 到了。 │
├──┼──┼──┼─────┼──┼─────┼──────────────┤
│137 │9602│1910│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476號9樓│
│ │27 │48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告知康,要去金宏聲汽車百貨│
│ │ │ │ │ │ │對面見面。 │
│ │ │ │ │ │ │ │
│ │ │ │ │ │ │朱:我看我們到「金弘笙」那邊│
│ │ │ │ │ │ │ 啦。 │
│ │ │ │ │ │ │康:金弘笙? │
│ │ │ │ │ │ │朱:就是市政路那邊阿。 │
│ │ │ │ │ │ │康:喔好哇好。 │
│ │ │ │ │ │ │朱:我看我們就在金弘笙的對面│
│ │ │ │ │ │ │ 就好了。 │
│ │ │ │ │ │ │康:好好。 │
├──┼──┼──┼─────┼──┼─────┼──────────────┤
│138 │9602│192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路3 │
│ │27 │39 │康村田 │ │朱慶培 │段888號) │
│ │ │ │ │ │ │朱告知康,人已到金宏聲汽車百│
│ │ │ │ │ │ │貨見面。 │
│ │ │ │ │ │ │ │
│ │ │ │ │ │ │朱:我到了,我在金弘笙的門口│
│ │ │ │ │ │ │ 。 │
│ │ │ │ │ │ │康:好,我馬上過去。 │
├──┼──┼──┼─────┼──┼─────┼──────────────┤
│139 │9602│192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西屯區○○○○○路3 │
│ │27 │16 │康村田 │ │朱慶培 │段888號) │
│ │ │ │ │ │ │朱告知康人在金宏聲。 │
│ │ │ │ │ │ │ │
│ │ │ │ │ │ │朱:喂 │
│ │ │ │ │ │ │康:大仔,你在哪裡? │
│ │ │ │ │ │ │朱:我在裡面阿。 │
│ │ │ │ │ │ │康:喔。 │
├──┼──┼──┼─────┼──┼─────┼──────────────┤
│140 │9603│161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四段212號 │
│ │04 │09 │康村田 │ │朱慶培 │) │
│ │ │ │ │ │ │朱告知康,要過去參加歡喜酒店│
│ │ │ │ │ │ │之春酒,並在現場慢慢觀察。 │
│ │ │ │ │ │ │照我們昨天所講。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我人還在日月潭啦。│
│ │ │ │ │ │ │康:恩。 │
│ │ │ │ │ │ │朱:所以你一定要過去啦,拜託│
│ │ │ │ │ │ │ 啦。 │
│ │ │ │ │ │ │康:好阿好啦我會過去啦。 │
│ │ │ │ │ │ │朱:對阿,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你│
│ │ │ │ │ │ │ 「姐仔」 │
│ │ │ │ │ │ │康:好阿。 │
│ │ │ │ │ │ │朱:你過去之後,我那天跟你講│
│ │ │ │ │ │ │ 的事情你要記得,慢慢從旁│
│ │ │ │ │ │ │ 邊觀察就好了。 │
│ │ │ │ │ │ │康:好阿,我知道。 │
│ │ │ │ │ │ │朱:去就快快樂樂這樣好不好?│
│ │ │ │ │ │ │康:好阿,那你什麼時候過去?│
│ │ │ │ │ │ │朱:我現在在日月潭要怎麼過去│
│ │ │ │ │ │ │ ? │
│ │ │ │ │ │ │康:喔好阿。 │
│ │ │ │ │ │ │朱:看怎麼樣,你們如果要去哪│
│ │ │ │ │ │ │ 裡(指續攤)再打電話給我│
│ │ │ │ │ │ │ 。 │
│ │ │ │ │ │ │康:好。 │
├──┼──┼──┼─────┼──┼─────┼──────────────┤
│141 │9603│161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04 │37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樓) │
│ │ │ │楊清林 │ │ │朱和楊對話!朱講沒有吃春酒。│
│ │ │ │ │ │ │ │
│ │ │ │ │ │ │朱:來來來請他(指楊清林)聽。│
│ │ │ │ │ │ │游:(跟楊清林表示:「總仔」│
│ │ │ │ │ │ │,大哥請你聽一下,他說趕不過│
│ │ │ │ │ │ │ 來了) │
│ │ │ │ │ │ │楊:你怎麼沒有來? │
│ │ │ │ │ │ │朱:跟你拜個晚年,我跟你說,│
│ │ │ │ │ │ │ 昨天我去上班嘛,今天回家│
│ │ │ │ │ │ │ 照顧老人家,過年的時候摔│
│ │ │ │ │ │ │ 了一跤,本來可以走了現在│
│ │ │ │ │ │ │ 又... 又有一些親戚到家裡│
│ │ │ │ │ │ │ ... │
│ │ │ │ │ │ │楊:好啦。 │
│ │ │ │ │ │ │朱:先跟你道歉啦。 │
│ │ │ │ │ │ │楊:不會啦,老人家比較重要啦│
│ │ │ │ │ │ │ 。 │
│ │ │ │ │ │ │朱:對啦對啦。如果有什麼事情│
│ │ │ │ │ │ │ 再多聯繫啦。 │
│ │ │ │ │ │ │楊:好。 │
├──┼──┼──┼─────┼──┼─────┼──────────────┤
│142 │9603│1829│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段68號14 │
│ │04 │10 │康村田 │ │朱慶培 │樓) │
│ │ │ │ │ │ │康告知朱,人要去參加歡喜酒店│
│ │ │ │ │ │ │之春酒,去觀察一下。 │
│ │ │ │ │ │ │ │
│ │ │ │ │ │ │朱:康仔。 │
│ │ │ │ │ │ │康:大仔,我要過去囉! │
│ │ │ │ │ │ │朱:好阿,我剛剛打電話過去,│
│ │ │ │ │ │ │ 他說拜拜的宮裡的人也有過│
│ │ │ │ │ │ │ 去,你一定要過去一下啦,│
│ │ │ │ │ │ │ 觀察一下。 │
│ │ │ │ │ │ │康:好阿。 │
├──┼──┼──┼─────┼──┼─────┼──────────────┤
│143 │9603│1845│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04 │00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頂) │
│ │ │ │朱慶培姊夫│ │ │朱和游、姐夫談喝春酒之事。 │
│ │ │ │ │ │ │ │
│ │ │ │ │ │ │朱:楊小姐那邊很熱鬧唷。 │
│ │ │ │ │ │ │游:對阿,你要不要過來? │
│ │ │ │ │ │ │朱:我趕到那邊太晚了啦。 │
│ │ │ │ │ │ │游:喔。 │
│ │ │ │ │ │ │朱:我姐夫不是有過去嗎? │
│ │ │ │ │ │ │游:有哇。 │
│ │ │ │ │ │ │朱:你請他聽電話好不好?你離│
│ │ │ │ │ │ │ 他很遠嗎? │
│ │ │ │ │ │ │游:你稍等一下,我走到後面去│
│ │ │ │ │ │ │ 找他好了。 │
│ │ │ │ │ │ │朱:那我等下再打。 │
│ │ │ │ │ │ │游:不用,我現在已經走到後面│
│ │ │ │ │ │ │ 了。 │
│ │ │ │ │ │ │(游告訴一男子朱大哥要求對方│
│ │ │ │ │ │ │接電話) │
│ │ │ │ │ │ │朱:姊夫,你剛剛打電話給我的│
│ │ │ │ │ │ │ 時候,我人還在日月潭啦,│
│ │ │ │ │ │ │ 還有什麼人過去? │
│ │ │ │ │ │ │男:主委、會長和總務,他只請│
│ │ │ │ │ │ │ 我們幾個而已啦。 │
│ │ │ │ │ │ │朱:好哇好哇,那你等下記得過│
│ │ │ │ │ │ │ 去跟楊小姐的先生說一下,│
│ │ │ │ │ │ │ 今天元宵節我必須回到日月│
│ │ │ │ │ │ │ 潭這邊。 │
│ │ │ │ │ │ │男:好。 │
│ │ │ │ │ │ │朱:喂,我現在人還在日月潭,│
│ │ │ │ │ │ │ 去到那邊不知道幾點了,改│
│ │ │ │ │ │ │ 天再給你請好了。 │
│ │ │ │ │ │ │游: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 │ │ │ │ │朱問游開了40桌! │
├──┼──┼──┼─────┼──┼─────┼──────────────┤
│144 │9603│2053│0000000000│ ← │0000000000│朱:你們還沒有結束唷? │
│ │04 │46 │楊游碧鳳 │ │朱慶培 │游:剛剛結束。 │
│ │ │ │ │ │ │朱:喔很會玩唷。 │
│ │ │ │ │ │ │游:對阿。 │
│ │ │ │ │ │ │朱:開幾桌? │
│ │ │ │ │ │ │游:剛剛好。 │
│ │ │ │ │ │ │朱:100嗎? │
│ │ │ │ │ │ │游:沒有啦,40啦。 │
│ │ │ │ │ │ │朱:這樣大家聚一聚也不錯啦。│
│ │ │ │ │ │ │游:對阿。 │
│ │ │ │ │ │ │朱:氣氛應該不錯吧? │
│ │ │ │ │ │ │游:氣氛不錯啦。 │
│ │ │ │ │ │ │朱:這樣阿。少年仔胖子他哥哥│
│ │ │ │ │ │ │ 有去嗎? │
│ │ │ │ │ │ │游:有阿有。 │
│ │ │ │ │ │ │朱:有喔,恩,好哇好哇,他態│
│ │ │ │ │ │ │ 度如何? │
│ │ │ │ │ │ │游:還不錯吧。 │
│ │ │ │ │ │ │朱:這樣唷。 │
│ │ │ │ │ │ │游:對阿他很晚才來。 │
│ │ │ │ │ │ │朱:很晚才來唷。 │
│ │ │ │ │ │ │游:恩,謝謝。 │
├──┼──┼──┼─────┼──┼─────┼──────────────┤
│145 │9603│1654│0000000000│ ← │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657號) │
│ │18 │49 │康村田 │ │朱慶培 │朱:康仔,你人在何處? │
│ │ │ │ │ │ │康:在家! │
│ │ │ │ │ │ │朱:打00000000,你打過來! │
│ │ │ │ │ │ │康:好! │
└──┴──┴──┴─────┴──┴─────┴──────────────┘
---------------------------------------------------
附證四:康村田收賄期間洩密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由調查
官黃金泉990126製作,再經本院法官助理賴佑泰依照起訴書格式
部分隱匿個人資料)
┌───┬──┬─────┬─┬─────┬──────────────┐
│ 日期 │時間│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 通聯內容摘要 │
│ │ │ │←│ │ │
├───┴──┴─────┴─┴─────┴──────────────┤
│1.查詢「蔡○芳」、「吳○琪」前科 │
├───┬──┬─────┬─┬─────┬──────────────┤
│950907│230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 (1)E223264***(2)R224396*** │
│ │ │ │ │ │ (台中市○○區○○路三段888 │
│ │ │ │ │ │號頂樓) │
├───┼──┼─────┼─┼─────┼──────────────┤
│950909│0137│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581 號12樓 │
│ │06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 │
│ │ │ │ │ │康:阿姐,我向你報告,第一個│
│ │ │ │ │ │ (蔡○芳E223264***)戶政 │
│ │ │ │ │ │ 事務所被報失蹤。第2個沒 │
│ │ │ │ │ │ 有資料。 │
│ │ │ │ │ │游:好!好! │
├───┼──┼─────┼─┼─────┼──────────────┤
│950909│01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蔡○芳E223264***有被報失蹤 │
│ │ │ │ │ │吳○琪R224396***(Ok) │
│ │ │ │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2.查詢「張○玲」、「康○萍」及「柯○婷」前科 │
├───┬──┬─────┬─┬─────┬──────────────┤
│950912│2243│0000000000│←│0000000000│(未提供) │
│ │21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游:喂。 │
│ │ │ │ │ │康:動產擔保和毒品。 │
│ │ │ │ │ │游:阿? │
│ │ │ │ │ │康:你那天問我的那些,動產擔│
│ │ │ │ │ │ 保和毒品,張玲雅.. │
│ │ │ │ │ │游:喔,好好。 │
├───┼──┼─────┼─┼─────┼──────────────┤
│950912│22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張○玲E222232***毒品及動產擔│
│ │ │ │ │」林桂朱 │保(未提供) │
├───┼──┼─────┼─┼─────┼──────────────┤
│950913│22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N224568***康○萍(台中市北屯 │
│ │ │ │ │」林桂朱 │區○○路○段161巷*號、**號( │
│ │ │ │ │ │溫○華廈管理委員)) │
├───┼──┼─────┼─┼─────┼──────────────┤
│950914│01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N224568*** │
│ │ │ │ │ │(台中市○區○○路581號12樓頂│
│ │ │ │ │ │) │
├───┼──┼─────┼─┼─────┼──────────────┤
│950914│143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康○萍N224568*** │
│ │ │ │ │」林桂朱 │柯○婷N224255*** │
│ │ │ │ │ │張○玲E222232*** │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樓) │
├───┼──┼─────┼─┼─────┼──────────────┤
│950918│182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58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第2 個竊盜、遺棄。 │
│ │ │ │ │ │游:竊盜和遺棄唷! │
│ │ │ │ │ │康:嗯嗯。 │
│ │ │ │ │ │游:第1 個呢? │
│ │ │ │ │ │康:第1 個沒有。 │
│ │ │ │ │ │游:喔,好。 │
├───┼──┼─────┼─┼─────┼──────────────┤
│950918│18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1)N224568***(Ok) │
│ │ │ │ │」林桂朱 │(2)N224255***(竊盜及遺棄)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 │ │ │ │頂樓) │
├───┼──┼─────┼─┼─────┼──────────────┤
│950918│18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 │ │綽號「未來│康○萍N224568***(Ok) │
│ │ │ │ │」林桂朱 │ │
│ │ │ │ │ │柯○婷N224255***(竊盜及遺棄)│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0918│18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收到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 │ │ │ │ │頂) │
├───┴──┴─────┴─┴─────┴──────────────┤
│3.查詢「李○真」、「柯○箐」前科 │
├───┬──┬─────┬─┬─────┬──────────────┤
│950920│1936│0000000000│←│0000000000│(台 中市○區○○街386 號) │
│ │24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康:都沒有唷。 │
│ │ │ │ │ │游:喔,好。 │
├───┼──┼─────┼─┼─────┼──────────────┤
│950920│193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李○真T223379***-Ok │
│ │ │ │ │」林桂朱 │柯○箐C223332***-ok │
│ │ │ │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50920│193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4.查詢「劉○瑄」前科 │
├───┬──┬─────┬─┬─────┬──────────────┤
│950926│23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劉○瑄Q222973***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50926│2342│0000000000│→│0000000000│(1)Q222973***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台中市○區○○路一段226號5 │
│ │ │ │ │ │樓頂) │
├───┼──┼─────┼─┼─────┼──────────────┤
│950928│144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0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姐仔,沒有唷。 │
│ │ │ │ │ │游:喔好阿。 │
│ │ │ │ │ │康:等一下「大哥」要去你家唷│
│ │ │ │ │ │ 。 │
│ │ │ │ │ │游:喔,好。 │
├───┼──┼─────┼─┼─────┼──────────────┤
│950928│150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劉○瑄Q222973***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0928│150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Ok, 沒問題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 │ │ │ │ │頂) │
├───┼──┼─────┼─┼─────┼──────────────┤
│950928│150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收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5.查詢「陳○予」、「曾○君」前科 │
├───┬──┬─────┬─┬─────┬──────────────┤
│951020│16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J220155***陳○予 │
│ │ │ │ │」林桂朱 │急件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0│162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J220155*** │
│ │ │ │ │ │急件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0│164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S223391***曾○君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0│164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2)S223391***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1│011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三段260 之 │
│ │5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41號11樓) │
│ │ │ │ │ │康:姐仔,都沒有,那兩個都沒│
│ │ │ │ │ │ 有唷。 │
│ │ │ │ │ │游:好。 │
│ │ │ │ │ │康:跟你講一下。 │
│ │ │ │ │ │游:好,謝謝。 │
├───┼──┼─────┼─┼─────┼──────────────┤
│951021│012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今天那倆位都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51021│01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 台中市○區○○路三段260之 │
│ │ │ │ │ │41號11樓) │
├───┴──┴─────┴─┴─────┴──────────────┤
│6.查詢「賴○筠」前科 │
├───┬──┬─────┬─┬─────┬──────────────┤
│951023│155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U221018***賴○筠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3│155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U221018***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4│14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沒有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4│145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U221018***賴○筠_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7.查詢「陳○青」、「鄭○如」、「呂○慧」及「歐○娟」之前科、車籍資料 │
├───┬──┬─────┬─┬─────┬──────────────┤
│951025│174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B222057***陳○青 │
│ │ │ │ │」林桂朱 │F224621***鄭○如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5│174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B222057*** │
│ │ │ │ │ │(2)F224621***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5│175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C220493***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026│1921│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三段161 號 │
│ │05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地下5 樓) │
│ │ │ │ │ │康:電話都打不通,你的電話是│
│ │ │ │ │ │ 怎麼了? │
│ │ │ │ │ │游:哪有可能? │
│ │ │ │ │ │康:真的,都關機這樣。 │
│ │ │ │ │ │游:沒有啦,哪有可能關機。 │
│ │ │ │ │ │康:第1 個沒有,第2 個沒有,│
│ │ │ │ │ │ 第3 個,來,我跟你講,第│
│ │ │ │ │ │ 3 個那個有沒有,這個比較│
│ │ │ │ │ │ 危險,那個曾經下迷藥把人│
│ │ │ │ │ │ 家那個喔。 │
│ │ │ │ │ │游:什麼? │
│ │ │ │ │ │康:下迷藥。 │
│ │ │ │ │ │游:恩。 │
│ │ │ │ │ │康:這樣你知道嗎?會下藥拉! │
│ │ │ │ │ │游:喔,好。 │
│ │ │ │ │ │康:我跟你講,你還有跟我問「│
│ │ │ │ │ │ 那個人」,他我看他是沒有│
│ │ │ │ │ │ 什麼事 (指前科)啦 ,不過│
│ │ │ │ │ │ ,他的名字,他叫那個歐,│
│ │ │ │ │ │ 歐洲的歐,○... │
│ │ │ │ │ │游:○女的○。康:對,娟,就│
│ │ │ │ │ │ 是阿娟的那個娟,女字旁的│
│ │ │ │ │ │ 。 │
│ │ │ │ │ │游:女字旁的娟。好,再來。 │
│ │ │ │ │ │康:我跟你報一個「洪美... 」│
│ │ │ │ │ │ (音譯)。 │
│ │ │ │ │ │游:洪美惠 (音譯)。 │
│ │ │ │ │ │康:他跟我報錯了。 │
│ │ │ │ │ │游:好。 │
│ │ │ │ │ │康:歐○娟才對。 │
│ │ │ │ │ │游:對。那他的那個「有的沒的│
│ │ │ │ │ │ 」咧? │
│ │ │ │ │ │康:他都沒有,他都沒有。 │
│ │ │ │ │ │游:都沒有,那身分證字號、電│
│ │ │ │ │ │ 話咧? │
│ │ │ │ │ │康:他都沒有寫,他的都沒有寫│
│ │ │ │ │ │ 。 │
│ │ │ │ │ │游:那住址對不對? │
│ │ │ │ │ │康:對。 │
│ │ │ │ │ │游:年次那些都沒有寫嗎? │
│ │ │ │ │ │康:他那個都沒有寫。 │
│ │ │ │ │ │游:那找得到嗎? │
│ │ │ │ │ │康:這可能很難找了拉,這很難│
│ │ │ │ │ │ 找了拉。 │
│ │ │ │ │ │游:恩。 │
│ │ │ │ │ │康:這個不好找拉,這應該是沒│
│ │ │ │ │ │ 有在台北... │
│ │ │ │ │ │游:好。 │
├───┼──┼─────┼─┼─────┼──────────────┤
│951026│19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B222057***陳○青-Ok │
│ │ │ │ │」林桂朱 │F224621***鄭○如-Ok │
│ │ │ │ │ │ (台中市○區○○路三段161號 │
│ │ │ │ │ │地下5樓) │
├───┼──┼─────┼─┼─────┼──────────────┤
│951026│19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C220493***呂○慧-下迷藥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三段161 號 │
│ │ │ │ │ │地下5樓) │
├───┼──┼─────┼─┼─────┼──────────────┤
│951026│192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楊清林 │更正車主-歐○娟,地址-台北市 │
│ │ │ │ │ │復興北路103巷**號*樓,其他沒 │
│ │ │ │ │ │有記錄 │
│ │ │ │ │ │(台中市○區○○路三段161號地│
│ │ │ │ │ │下5樓) │
├───┼──┼─────┼─┼─────┼──────────────┤
│951026│195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收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三段161 號 │
│ │ │ │ │ │地下5樓) │
├───┴──┴─────┴─┴─────┴──────────────┤
│8.查詢「羅○榕」前科 │
├───┬──┬─────┬─┬─────┬──────────────┤
│951027│201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228 號樓頂)│
│ │1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康:姐仔,我星期一 (指95年10│
│ │ │ │ │ │ 月30日)進 去再給你好不好│
│ │ │ │ │ │ ? │
│ │ │ │ │ │游:喔,好哇。 │
│ │ │ │ │ │康:那我先跟你說一下,你剛好│
│ │ │ │ │ │ 給我,可是我剛離開。跟你│
│ │ │ │ │ │ 講一下,歹勢啦。 │
│ │ │ │ │ │游:好。 │
├───┼──┼─────┼─┼─────┼──────────────┤
│951030│111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毒品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308│
│ │ │ │ │ │號6樓頂) │
├───┼──┼─────┼─┼─────┼──────────────┤
│951030│111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A224600***羅○榕-毒品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308│
│ │ │ │ │ │ 號6樓頂) │
├───┼──┼─────┼─┼─────┼──────────────┤
│951030│111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收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308│
│ │ │ │ │ │號6樓頂) │
├───┴──┴─────┴─┴─────┴──────────────┤
│9.查詢「劉○箐」、「李○芳」、「李○合」、「沈○欣」及「尹○藤」等前科│
│ 及公司登記資料 │
├───┬──┬─────┬─┬─────┬──────────────┤
│951101│20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N224109***劉○箐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581號12樓頂│
│ │ │ │ │ │) │
├───┼──┼─────┼─┼─────┼──────────────┤
│951101│20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N224109*** │
│ │ │ │ │ │(台中市○區○○路657號頂樓) │
├───┼──┼─────┼─┼─────┼──────────────┤
│951102│223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M221540***李○芳 │
│ │ │ │ │」林桂朱 │H222667***李○合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街15號)│
├───┼──┼─────┼─┼─────┼──────────────┤
│951102│223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2)M221540*** │
│ │ │ │ │ │(3)H222667***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街15號)│
├───┼──┼─────┼─┼─────┼──────────────┤
│951103│173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4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喂,姐仔唷,我人在台北受│
│ │ │ │ │ │ 訓,我差不多星期一 (95年│
│ │ │ │ │ │ 11月6 日), 我一次給你和│
│ │ │ │ │ │ 那些「資料」。 │
│ │ │ │ │ │游:好好好。 │
│ │ │ │ │ │康:好,抱歉,我北上一天。 │
│ │ │ │ │ │游:好啦。 │
├───┼──┼─────┼─┼─────┼──────────────┤
│951106│173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3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都沒有。 │
│ │ │ │ │ │游:恩,好。 │
├───┼──┼─────┼─┼─────┼──────────────┤
│951106│17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A227641***沈○欣-ok │
│ │ │ │ │ │A222485***尹○藤-Ok │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樓) │
├───┼──┼─────┼─┼─────┼──────────────┤
│951106│174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收到,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 │ │ │ │頂樓) │
├───┼──┼─────┼─┼─────┼──────────────┤
│951106│185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57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那天「總仔」說的,移到我│
│ │ │ │ │ │ 這邊的部分差不多20幾間,│
│ │ │ │ │ │ 都大型的沒有用耶。 │
│ │ │ │ │ │游:什麼大型的沒用? │
│ │ │ │ │ │康:你聽得懂我意思嗎?我把資│
│ │ │ │ │ │ 料調出來,那都是大型的,│
│ │ │ │ │ │ 那些都沒有用阿。市府那邊│
│ │ │ │ │ │ 有沒有熟人?因為他們都有│
│ │ │ │ │ │ 登記你知道嗎? │
│ │ │ │ │ │游:恩。 │
│ │ │ │ │ │康:市府,市府那邊熟嗎? │
│ │ │ │ │ │游:有哇。 │
│ │ │ │ │ │康:嘿啊,那你叫他給你名冊就│
│ │ │ │ │ │ 好了。 │
│ │ │ │ │ │游:好哇,我再問問看好了。 │
│ │ │ │ │ │康:不然我這邊都是大型的,對│
│ │ │ │ │ │ 你沒用,大型你要的話,我│
│ │ │ │ │ │ 再給你。 │
│ │ │ │ │ │游:好哇,好。 │
├───┴──┴─────┴─┴─────┴──────────────┤
│10.查詢「陳○涵」基本資料 │
├───┬──┬─────┬─┬─────┬──────────────┤
│951113│179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5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經查陳○涵身分證字號Q22127 │
│ │ │ │ │ │6***,戶籍登記:嘉義縣六腳鄉│
│ │ │ │ │ │潭子墘**號) │
│ │ │ │ │ │康:你抄一下。 │
│ │ │ │ │ │游:好,來。 │
│ │ │ │ │ │康:知道名字嗎? │
│ │ │ │ │ │游:恩。 │
│ │ │ │ │ │康:陳○涵 (音譯)嘛 。 │
│ │ │ │ │ │游:恩。 │
│ │ │ │ │ │康:53 │
│ │ │ │ │ │游:阿? │
│ │ │ │ │ │康:53。 │
│ │ │ │ │ │游:恩 │
│ │ │ │ │ │康:11 │
│ │ │ │ │ │游:恩 │
│ │ │ │ │ │康:18 │
│ │ │ │ │ │游:恩 │
│ │ │ │ │ │康:那個霧峰,霧峰鄉。 │
│ │ │ │ │ │游:霧峰。 │
│ │ │ │ │ │康:舊正村,舊社的舊。 │
│ │ │ │ │ │游:舊社的舊,舊什麼鄉? │
│ │ │ │ │ │康:正,正正當當的正,舊正村│
│ │ │ │ │ │ 。 │
│ │ │ │ │ │游:舊正村。 │
│ │ │ │ │ │康:北岸路。 │
│ │ │ │ │ │游:北。 │
│ │ │ │ │ │康:海岸的岸,北岸。 │
│ │ │ │ │ │游:東西南北的北? │
│ │ │ │ │ │康:對,海岸的岸。 │
│ │ │ │ │ │游:安全的安? │
│ │ │ │ │ │康:沒有啦,「岸」啦,海岸的│
│ │ │ │ │ │ 岸啦。 │
│ │ │ │ │ │游:海岸的岸啦。 │
│ │ │ │ │ │康:北岸路36 巷**號。 │
│ │ │ │ │ │游:36巷.... │
│ │ │ │ │ │康:**號。 │
│ │ │ │ │ │游:**號。 │
│ │ │ │ │ │康:恩恩。 │
│ │ │ │ │ │游:那有別的那個? │
│ │ │ │ │ │康:搞定拉。 │
│ │ │ │ │ │游:嘿啊,我知道阿。 │
│ │ │ │ │ │康:沒啦。 │
│ │ │ │ │ │游:好。 │
├───┴──┴─────┴─┴─────┴──────────────┤
│11.查詢「許○娜」前科、「7***-FB」車籍資料 │
├───┬──┬─────┬─┬─────┬──────────────┤
│951115│000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E223095***許○娜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115│001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E223095*** │
│ │ │ │ │ │(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 │ │ │ │ │頂) │
├───┼──┼─────┼─┼─────┼──────────────┤
│951115│142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路98號) │
│ │53 │楊游碧鳳 │ │小蔡 │游:小蔡,你昨天那個車牌再給│
│ │ │ │ │ │我一下。 │
│ │ │ │ │ │蔡:恩。 │
├───┼──┼─────┼─┼─────┼──────────────┤
│951115│1430│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269 號 │
│ │15 │楊游碧鳳 │ │小蔡 │12樓頂) │
│ │ │ │ │ │蔡:7***。 │
│ │ │ │ │ │游:7***。 │
│ │ │ │ │ │蔡:FB。 │
│ │ │ │ │ │游:FB,AB的B 嗎? │
│ │ │ │ │ │蔡:FB。 │
├───┼──┼─────┼─┼─────┼──────────────┤
│951115│1430│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402 號 │
│ │54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4樓之6) │
│ │ │ │ │ │康:喂,報上來。 │
│ │ │ │ │ │游:7***。 │
│ │ │ │ │ │康:幾號? │
│ │ │ │ │ │游:7***。 │
│ │ │ │ │ │康:7***。 │
│ │ │ │ │ │游:對,FB,AB的B 。 │
│ │ │ │ │ │康:7***,好,我知道,好好。│
│ │ │ │ │ │游:好。 │
├───┼──┼─────┼─┼─────┼──────────────┤
│951115│181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37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極重要) │
│ │ │ │ │ │康:「大哥」說要你到樓下。 │
│ │ │ │ │ │游:好。 │
│ │ │ │ │ │康:在「文心茶行」(音譯)這 │
│ │ │ │ │ │邊,你知道嗎? │
│ │ │ │ │ │游:好。 │
├───┼──┼─────┼─┼─────┼──────────────┤
│951117│035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E223095*** │
│ │ │ │ │ │(台中市○區○○路581 號12樓 │
│ │ │ │ │ │頂) │
├───┼──┼─────┼─┼─────┼──────────────┤
│951117│1754│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0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他的(指E223095***之前科 │
│ │ │ │ │ │ 資料)我 前幾天有給你啦。│
│ │ │ │ │ │游:沒有吧。 │
│ │ │ │ │ │康:有啦。 │
│ │ │ │ │ │游:有嗎?我記得沒有。 │
│ │ │ │ │ │康:我跟你講,那個偽造文書,│
│ │ │ │ │ │ 信用卡盜刷的那種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游:恩。 │
│ │ │ │ │ │康:知道了嗎? │
│ │ │ │ │ │游:這樣而已嗎? │
│ │ │ │ │ │康:恩,只有這樣。 │
│ │ │ │ │ │游:好好。 │
├───┼──┼─────┼─┼─────┼──────────────┤
│951117│175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E223095***許○娜(偽造文書-信│
│ │ │ │ │」林桂朱 │用卡) │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樓) │
├───┼──┼─────┼─┼─────┼──────────────┤
│951117│175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 │ │ │ │頂樓) │
├───┴──┴─────┴─┴─────┴──────────────┤
│12.查詢「簡○慧」前科 │
├───┬──┬─────┬─┬─────┬──────────────┤
│951121│18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R222036***簡○慧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121│182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R222036*** │
│ │ │ │ │ │(台中市○區○○路四段111號3 │
│ │ │ │ │ │樓頂) │
├───┼──┼─────┼─┼─────┼──────────────┤
│951122│173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24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酒駕喔。(應指R222036*** │
│ │ │ │ │ │之前科) │
│ │ │ │ │ │游:喔,好。 │
├───┼──┼─────┼─┼─────┼──────────────┤
│951122│17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R222036***簡○慧-酒駕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 │
│ │ │ │ │ │頂) │
├───┼──┼─────┼─┼─────┼──────────────┤
│951122│17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感溫蛤~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13.查詢「陳○儀」、「曾○貞」等人之前科及「2***-PT」車籍資料 │
├───┬──┬─────┬─┬─────┬──────────────┤
│951125│070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剛春店門口附近, 有停一台車牌│
│ │ │ │ │ │2***-PT白色轎車,只有一女坐在│
│ │ │ │ │ │後座,拉下玻璃窗,拍春店外觀照│
│ │ │ │ │ │,拍完即離開!!...昨天下午6點 │
│ │ │ │ │ │30分左右(台中市○區○○街52 │
│ │ │ │ │ │號) │
├───┼──┼─────┼─┼─────┼──────────────┤
│951125│171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D221850***陳○儀,急件喔~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125│171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D221850***急件喔~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126│133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0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重要) │
│ │ │ │ │ │康:姐仔,不要意思! │
│ │ │ │ │ │游:你最近在忙什麼? │
│ │ │ │ │ │康:我休假到周一,周六、周日│
│ │ │ │ │ │ 休息!那個我知道!我周一│
│ │ │ │ │ │ 12點時,我打給你,統統告│
│ │ │ │ │ │ 訴你! │
│ │ │ │ │ │游:好好!我想那個很急,怎麼│
│ │ │ │ │ │ 都找不到人! │
│ │ │ │ │ │康:因周六、周日我沒有進去裏│
│ │ │ │ │ │ 面(指辦公室) │
│ │ │ │ │ │游:我想怎麼找不到人! │
│ │ │ │ │ │康:我判斷這個是要寫周刊的!│
│ │ │ │ │ │游:寫周刊的!你幫我查一下。│
│ │ │ │ │ │康:好!周一12點再統統給你!│
├───┼──┼─────┼─┼─────┼──────────────┤
│951126│134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16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游:喂! │
│ │ │ │ │ │康:姐仔!我看喔!你參考看看│
│ │ │ │ │ │ , 以最壞的打算,你的「5│
│ │ │ │ │ │ 樓」那邊,今晚「消毒」、│
│ │ │ │ │ │ 「消毒」,你上班的那邊也│
│ │ │ │ │ │ 消毒消毒! │
│ │ │ │ │ │游:嗯! │
│ │ │ │ │ │康:最壞打算!周一晚!周一中│
│ │ │ │ │ │ 午,我都把它處理好!我們│
│ │ │ │ │ │ 以最謹慎的作法! │
│ │ │ │ │ │游:好啊! │
│ │ │ │ │ │康:這樣你知道嗎? │
│ │ │ │ │ │游:好! │
│ │ │ │ │ │康:5 樓你也消毒消毒! │
│ │ │ │ │ │游:好!好! │
├───┼──┼─────┼─┼─────┼──────────────┤
│951126│19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T223140***馬上查有無通緝 │
│ │ │ │ │ │(台中市○區○○路657號頂樓) │
├───┼──┼─────┼─┼─────┼──────────────┤
│951126│2152│0000000000│←│0000000000│(台 中市○區○○街66號樓頂) │
│ │11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康:姐仔,你那個沒有阿 (指 │
│ │ │ │ │ │T223140***沒通緝)。 │
│ │ │ │ │ │游:沒有是不是。 │
│ │ │ │ │ │康:對,剩下的資料明天再給你│
│ │ │ │ │ │ 。 │
│ │ │ │ │ │游:好好,謝謝。 │
├───┼──┼─────┼─┼─────┼──────────────┤
│951127│1148│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581 號12樓 │
│ │28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 │
│ │ │ │ │ │康:你拿個筆。 │
│ │ │ │ │ │游:喔,好。 │
│ │ │ │ │ │康:○鈦興業股份有限,不,興│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游:哪一個○? │
│ │ │ │ │ │康:一個「免」,免責權的免,│
│ │ │ │ │ │ 在一個? 部,你知道嗎? │
│ │ │ │ │ │游:免責權的免。 │
│ │ │ │ │ │康:在一個?部。 │
│ │ │ │ │ │游:恩。 │
│ │ │ │ │ │康:鈦是金字旁再一個太太的太│
│ │ │ │ │ │ 。 │
│ │ │ │ │ │游:恩。 │
│ │ │ │ │ │康:○鈦興業有限公司、256799│
│ │ │ │ │ │ 3。(即2***-PT車號之車主 │
│ │ │ │ │ │ 登記資料) │
│ │ │ │ │ │游:等一下,0000000 ,9993還│
│ │ │ │ │ │ 是93? │
│ │ │ │ │ │康:7993。 │
│ │ │ │ │ │游:7993,恩。 │
│ │ │ │ │ │康:神岡,中山路。 │
│ │ │ │ │ │游:中山路,恩。 │
│ │ │ │ │ │康:851 巷。 │
│ │ │ │ │ │游:多少? │
│ │ │ │ │ │康:851。 │
│ │ │ │ │ │游:851 巷。 │
│ │ │ │ │ │康:32弄。 │
│ │ │ │ │ │游:32弄。 │
│ │ │ │ │ │康:35。 │
│ │ │ │ │ │游:35,**號? │
│ │ │ │ │ │康:恩,35 弄** 號。 │
│ │ │ │ │ │游:35弄**號。 │
│ │ │ │ │ │康:再來是之前那個通緝的,那│
│ │ │ │ │ │ 個沒通,那個只有誣告。 │
│ │ │ │ │ │游:恩,誣告。 │
│ │ │ │ │ │康:恩,那個「D 」有沒有,「│
│ │ │ │ │ │ D 」那個部分有沒有,那個│
│ │ │ │ │ │ 沒有資料。 │
│ │ │ │ │ │游:恩。 │
│ │ │ │ │ │康:「L 」那個毒品和... │
│ │ │ │ │ │游:毒品跟什麼? │
│ │ │ │ │ │康:毒品而已。 │
│ │ │ │ │ │游:毒品而已,那你另外一個說│
│ │ │ │ │ │ 什麼誣告還有什麼? │
│ │ │ │ │ │康:誣告就是通緝的那個嘛。 │
│ │ │ │ │ │游:喔,沒有通就對了。 │
│ │ │ │ │ │康:對,我跟你講,公文有來。│
│ │ │ │ │ │游:恩。 │
│ │ │ │ │ │康:它就是說,那個色情,八大│
│ │ │ │ │ │ 會加強查察... │
│ │ │ │ │ │游:喔,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游接聽另一支電話;游:喂,│
│ │ │ │ │ │對,請他上來,好,謝謝!) │
│ │ │ │ │ │康:它那個報紙有報導啦,今天│
│ │ │ │ │ │ 有出來。 │
│ │ │ │ │ │游:報紙有登?今天有出來?什│
│ │ │ │ │ │ 麼報紙? │
│ │ │ │ │ │康:恩,那我再拿給你啦,我再│
│ │ │ │ │ │ 拿給你,我有資料。 │
│ │ │ │ │ │游:喔,好哇好哇。 │
│ │ │ │ │ │康:我再拿給你,這樣,嘿啊嘿│
│ │ │ │ │ │ 啊,你知道這個是什麼嗎?│
│ │ │ │ │ │游:什麼? │
│ │ │ │ │ │康:應該是報社的機率比較高。│
│ │ │ │ │ │游:恩。 │
│ │ │ │ │ │康:不過我們還是需要嚴謹一點│
│ │ │ │ │ │ ,你知道嗎? │
│ │ │ │ │ │游:好,好哇。 │
│ │ │ │ │ │康:你就消毒消毒啦,沒差。 │
│ │ │ │ │ │游:好。 │
├───┴──┴─────┴─┴─────┴──────────────┤
│14.查詢「高○」之前科 │
├───┬──┬─────┬─┬─────┬──────────────┤
│951129│15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A224666***高○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樓│
│ │ │ │ │ │) │
├───┼──┼─────┼─┼─────┼──────────────┤
│951129│15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A224666***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51206│1620│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16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毒品啦。 │
│ │ │ │ │ │游:那是哪一種毒品? │
│ │ │ │ │ │康:恩.... 它 是寫毒品,沒有│
│ │ │ │ │ │ 寫哪一種的。 │
│ │ │ │ │ │游:這樣唷,你們沒有分哪一種│
│ │ │ │ │ │ 喔? │
│ │ │ │ │ │康:沒有,那個沒有分。 │
│ │ │ │ │ │游:沒有分唷,那「安仔」那個│
│ │ │ │ │ │ 咧? │
│ │ │ │ │ │康:都一樣,安仔 (指安非他命│
│ │ │ │ │ │ )和四號 (指海洛因)都 一│
│ │ │ │ │ │ 樣。 │
│ │ │ │ │ │游:都寫一樣喔。 │
│ │ │ │ │ │康:恩。 │
│ │ │ │ │ │游:好,我知道啦,謝謝。 │
├───┴──┴─────┴─┴─────┴──────────────┤
│15.查詢「周○羚」之前科 │
├───┬──┬─────┬─┬─────┬──────────────┤
│960102│010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L222130***周○羚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街386號) │
├───┼──┼─────┼─┼─────┼──────────────┤
│960102│010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L222130*** │
│ │ │ │ │ │(台中市○區○○路一段226號5 │
│ │ │ │ │ │樓頂) │
├───┼──┼─────┼─┼─────┼──────────────┤
│960102│1954│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四段111 號 │
│ │52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 樓頂) │
│ │ │ │ │ │康:姐仔,那個妨害婚姻唷。 │
│ │ │ │ │ │游:阿? │
│ │ │ │ │ │康:妨害婚姻啦,妨害家庭。 │
│ │ │ │ │ │游:喔,好! │
├───┼──┼─────┼─┼─────┼──────────────┤
│960102│222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L222130***周○羚防害婚姻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路473之6號樓頂│
│ │ │ │ │ │) │
├───┴──┴─────┴─┴─────┴──────────────┤
│16.查詢「涂○娟」之前科 │
├───┬──┬─────┬─┬─────┬──────────────┤
│960104│012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N221989***涂○娟 │
│ │ │ │ │」林桂朱 │○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樓│
│ │ │ │ │ │) │
├───┼──┼─────┼─┼─────┼──────────────┤
│960104│01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N221989***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104│024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N221989***涂○娟,這一位有錯 │
│ │ │ │ │」林桂朱 │誤請從新輸入 │
│ │ │ │ │ │(台中市○區○○路581號12樓頂│
│ │ │ │ │ │) │
├───┼──┼─────┼─┼─────┼──────────────┤
│960104│024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收, 明天會在查清楚,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三段260之 │
│ │ │ │ │ │41號11樓) │
├───┼──┼─────┼─┼─────┼──────────────┤
│960104│1620│0000000000│←│0000000000│(台 中市○區○○路473 之6 號│
│ │5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頂) │
│ │ │ │ │ │康:姐仔,你待會下來樓下一下│
│ │ │ │ │ │ ,我要趕去上班,我跟你講│
│ │ │ │ │ │ 一講,這樣就好了。 │
│ │ │ │ │ │游:好哇。 │
├───┼──┼─────┼─┼─────┼──────────────┤
│960104│1628│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55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姐仔,我到了。 │
│ │ │ │ │ │游:好好。 │
├───┼──┼─────┼─┼─────┼──────────────┤
│960104│183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M221989***涂○娟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104│183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M221989***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104│2036│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一段1 號 │
│ │21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4 樓頂) │
│ │ │ │ │ │康:那個沒有唷(指涂○娟沒有 │
│ │ │ │ │ │前科)。 │
│ │ │ │ │ │游:好。 │
├───┼──┼─────┼─┼─────┼──────────────┤
│960104│2037│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M221989***涂○娟=OK │
│ │ │ │ │」林桂朱 │ (台中市○區○○路228號樓頂)│
├───┴──┴─────┴─┴─────┴──────────────┤
│17.查詢「陳○婷」、「王○雅」之前科 │
├───┬──┬─────┬─┬─────┬──────────────┤
│960105│163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T223153***陳○婷 │
│ │ │ │ │」林桂朱 │D220247***王○雅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105│163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T223153*** │
│ │ │ │ │ │(2)D220247***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106│1719│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2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姐仔,你等一下有空嗎?看│
│ │ │ │ │ │ 要去哪裡?等一下「大哥」│
│ │ │ │ │ │ 說要拿一些「證件」給你。│
│ │ │ │ │ │游:好哇。 │
│ │ │ │ │ │康:幾點?看你! │
│ │ │ │ │ │游:都可以。 │
│ │ │ │ │ │康:要在哪裡? │
│ │ │ │ │ │游:都好。 │
│ │ │ │ │ │康:皓帆那邊 (指臺中市○○路│
│ │ │ │ │ │ 張皓帆律師事務所處)好 了│
│ │ │ │ │ │ 。 │
│ │ │ │ │ │游:喔,好。 │
│ │ │ │ │ │康:幾點? │
│ │ │ │ │ │游:看你們阿。 │
│ │ │ │ │ │康:我打電話給他看看。 │
│ │ │ │ │ │游:好。 │
├───┼──┼─────┼─┼─────┼──────────────┤
│960106│1745│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09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姐仔6 點啦,我剛跟你講成│
│ │ │ │ │ │ 7 點。 │
│ │ │ │ │ │游:好。 │
├───┴──┴─────┴─┴─────┴──────────────┤
│18.查詢「葉○鈺」之前科 │
├───┬──┬─────┬─┬─────┬──────────────┤
│960116│00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B222520***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60116│002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B22252*** │
│ │ │ │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60116│131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B222520***-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52號) │
├───┼──┼─────┼─┼─────┼──────────────┤
│960117│180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4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姐仔,喂喂喂。 │
│ │ │ │ │ │游:喂。 │
├───┼──┼─────┼─┼─────┼──────────────┤
│960117│180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59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那個沒有唷 (指沒有前科) │
│ │ │ │ │ │ 。 │
│ │ │ │ │ │游:好。 │
├───┴──┴─────┴─┴─────┴──────────────┤
│19.查詢「張○心」、「廖○柔」之前科 │
├───┬──┬─────┬─┬─────┬──────────────┤
│960124│030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S221046***張○心 │
│ │ │ │ │」林桂朱 │L223982***廖○柔, 這個還兩位│
│ │ │ │ │ │個月才滿十八歲喔,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路○段124│
│ │ │ │ │ │ 號7 樓頂) │
├───┼──┼─────┼─┼─────┼──────────────┤
│960124│030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S221046***張○心 │
│ │ │ │ │ │L223982***廖○柔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路○段124│
│ │ │ │ │ │號7 樓頂) │
├───┼──┼─────┼─┼─────┼──────────────┤
│960124│184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S221046***張○心 │
│ │ │ │ │」林桂朱 │L223982***廖○柔, 這個還兩位│
│ │ │ │ │ │個月才滿十八歲喔,都ok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308│
│ │ │ │ │ │ 號6 樓頂) │
├───┴──┴─────┴─┴─────┴──────────────┤
│20.查詢「黃○玉」之前科 │
├───┬──┬─────┬─┬─────┬──────────────┤
│960131│195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X220094***黃○玉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131│200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X220094***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201│002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X220094***黃○玉-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三段57號 │
│ │ │ │ │ │10樓頂) │
├───┴──┴─────┴─┴─────┴──────────────┤
│21.查詢「蔡○琪」之前科 │
├───┬──┬─────┬─┬─────┬──────────────┤
│960213│0029│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蔡○琪E222853***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60213│003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E222853*** │
│ │ │ │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60213│164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蔡○琪E222853***-OK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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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查詢「王○淳」、「賴○蓓」、「粘○貞」之前科 │
├───┬──┬─────┬─┬─────┬──────────────┤
│960225│01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王○淳A225041*** │
│ │ │ │ │」林桂朱 │賴○蓓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街52號) │
├───┼──┼─────┼─┼─────┼──────────────┤
│960225│0245│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A225041*** │
│ │ │ │ │ │(2)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60226│165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王○淳A225041*** │
│ │ │ │ │」林桂朱 │賴○蓓M221583***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同志巷54之2 號 │
│ │ │ │ │ │4 樓) │
├───┼──┼─────┼─┼─────┼──────────────┤
│960226│173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1)A225041*** │
│ │ │ │ │ │(2)M221583***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226│181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N221489***粘○貞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226│1814│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3)N221489***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226│185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王○淳A225041***(詐欺,偽造文│
│ │ │ │ │」林桂朱 │書) │
│ │ │ │ │ │賴○蓓M221583***(組織犯罪,詐│
│ │ │ │ │ │欺)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230│1501│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03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姐仔,沒有唷。 │
│ │ │ │ │ │游:喔,好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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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查詢「陳○慈」之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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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09│0008│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N225032***謝謝! │
│ │ │ │ │ │(台中市○區○○街386號) │
├───┼──┼─────┼─┼─────┼──────────────┤
│960309│1953│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02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樓) │
│ │ │ │ │ │康:姐仔,那個沒有唷 (指沒有│
│ │ │ │ │ │ 前科) │
│ │ │ │ │ │游:OK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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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查詢「蔡○蓁」、「徐○芬」之前科 │
├───┬──┬─────┬─┬─────┬──────────────┤
│960313│012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蔡宜蓁B221887***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西屯區○○○○街21號 │
│ │ │ │ │ │7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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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3│0123│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B221887***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街21號 │
│ │ │ │ │ │7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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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3│0141│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徐○芬H222806***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西屯區○○○○街21號 │
│ │ │ │ │ │7樓頂) │
├───┼──┼─────┼─┼─────┼──────────────┤
│960313│014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H222806***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街21號 │
│ │ │ │ │ │7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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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5│15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蔡○蓁B221887***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
│960315│1546│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徐○芬H222806*** │
│ │ │ │ │」林桂朱 │(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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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5│190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縣沙鹿鎮○○路35號5 樓 │
│ │50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頂) │
│ │ │ │ │ │電信語音信箱: │
│ │ │ │ │ │餘額為350元請輸入對方號碼再 │
│ │ │ │ │ │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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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5│2121│0000000000│→│0000000000│兩個都OK │
│ │ │楊游碧鳳 │ │綽號「未來│(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 │ │ │」林桂朱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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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查詢「4***LP三凌黑色」、「0***ND三凌黑色」、「MQ3***_NISS 鐵灰」等 │
│ 車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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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27│1620│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4***LP三凌黑色,0***ND 三凌黑│
│ │ │ │ │ │色,MQ3***_NISS鐵灰. │
│ │ │ │ │ │(台中市○區○○路448 之1 號 │
│ │ │ │ │ │頂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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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查詢「賴○男」之前科等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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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01│0922│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內容) │
│ │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賴○男B120733*** │
│ │ │ │ │ │生日50年8 月27日今天要全部 │
│ │ │ │ │ │(台中市○區○○路一段226號5 │
│ │ │ │ │ │樓頂) │
├───┼──┼─────┼─┼─────┼──────────────┤
│960401│1512│0000000000│←│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448之1號頂 │
│ │46 │楊游碧鳳 │ │康村田 │樓) │
│ │ │ │ │ │康:這個都沒有唷,那你要不要│
│ │ │ │ │ │ 住址? │
│ │ │ │ │ │游:你等一下我拿筆抄。 │
│ │ │ │ │ │康:他在崇德路你知道嗎? │
│ │ │ │ │ │游:恩。 │
│ │ │ │ │ │康:一段,崇德路一段180號。 │
│ │ │ │ │ │游:一段180 號。 │
│ │ │ │ │ │康:那個都沒有(指沒有前科)。│
│ │ │ │ │ │游:好。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
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