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原名為丁.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61
0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3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電腦壹台、隨身碟壹個均沒收。又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電腦壹臺、隨身碟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2年間欲設立以己為負責人之址設臺北市○○區○○路2段173號1、2樓皓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皓煒公司),係公司法第8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無資力繳納股款,竟與知情王樹賢、余秀珍,基於共同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犯意聯絡,委由王樹賢向余秀珍(另案經檢察官偵查中)借款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王樹賢即以皓煒公司籌備處名義開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帳戶,再由余秀珍於92年9月4日匯上述金額款項至該帳戶,作為公司應繳足之股款,王樹賢即將存摺影本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且於同年月4日至同月12日前之某日,在不詳處所,製作不實之公司資本6百萬元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後,旋於同年月8日將該600萬元匯出至余秀珍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帳戶,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結果,再交予不知情會計師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查核簽證,而出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王樹賢並檢送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於同年9月12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下稱臺北市商管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公務員於同年月15日登載該不實申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正確性。
二、甲○○因與附表一被冒名告發人一欄所示之人有債務糾紛,乃心生不滿,明知附表一受誣告人等並未登載猥褻文字及圖片,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散布猥褻文字、意圖他人使受刑事處分犯意,在不詳處所,先以網路登載同表所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人性慾猥褻文字、圖畫而散布,並登載同表受誣告人聯絡電話,虛捏上開文字圖畫係渠等所張貼,誣指渠等分涉犯附表一所示罪嫌,且未經同表被冒名告發人一欄之人同意,逕以電腦繕打渠等署名之告發狀而偽造私文書,並於96年5月至97年3月止如同表所示時間,持向該表所示檢察署以行使,足以生損害同表被冒名告發人一欄所示之人,嗣被告於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並扣得其所有電腦1台、隨身碟1個,始悉上情。
三、甲○○因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客戶服務處第1客服第6作業中心(下稱客服中心)接受客服CAS系統及個人資料保密等職前訓練,而知悉中華電信公司教育訓練輔導員蕭妙如供學員訓練用之個人帳號985466,並取得己為桃服中心委外員工帳號Z13940,竟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犯意,以上揭2帳號,在不詳處所,於附表二所示異動日期,無故變更中華電信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漏載)、00-0000000(起訴書漏載)、00-0000000(起訴書漏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7支中華電信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如附表二所示異動內容(編號2、4、6-8、11、15、17-20、22-25、32、34、36-38、
48、50-59、62、65-66、71、78、80、82、85-88、91-95除外,詳參、部分),且基於損害中華電信公司利益之意圖,變更附表二編號26、28、60所示中華電信公司服務內容,將付費服務改為無償贈送,致生損害於天○○、中華電信管理用戶話務正確性(起訴書贅載王樹賢、楊忠霖、酉○○)。
四、案經中華電信公司、申○○、丙○○、癸○○、巳○○、辛○○、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證人即告訴人申○○、丙○○、癸○○、巳○○、辛○○、未○○警詢陳述,及證人蕭妙如、寅○○、戊○○、酉○○、壬○○、天○○警詢陳述,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惟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此並未提出異議,亦無聲請傳訊,顯放棄行使詰問權,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處,適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申○○、丙○○、癸○○、巳○○、辛○○、未○○,及證人蕭妙如、寅○○、戊○○、酉○○、壬○○、天○○所證各情相符,復有皓煒公司登記案卷、電腦IP資料查詢單、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7年4月16日雅虎資訊(97)字第0532號函所檢附會員基本資料與IP資料、中華電信公司客服處作業中心回覆單、板信銀行業務部97年4月30日板信業務字第0978070689號函所附皓煒公司籌備處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板信銀行業務部97年5月9日板信業務字第0978070783號函、余秀珍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告發狀、網路留言畫面列印畫面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3月18日刑紋字第0970029108號鑑驗書、被告申請電話異動申請書、電子郵件使用人申請資料及近半年IP登錄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199號1卷34、39、46-68、72-74、91-97、99、101-175頁、同署97年度他字第1199號2卷26-130頁、同署97年度偵字第9524號卷36頁背面-38頁、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第14911號卷23-27、30-34頁、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卷宗128-136、206-216、238-349、352、353--446、448-504頁)附卷為憑,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公司法部分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公司法第7條原規定公司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該條文修正後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月6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同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而修正前公司法第412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刪除,並將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公司法規定觀之,除縮小同法第7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並刪除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之相關規定。修正後公司法第388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形式審查其申請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適用刑法第214條(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即構成刑法第214條犯行。又資產負債表係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稱財務報表,被告委託王樹賢製作不實公司資本之資產負債表,亦構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犯行,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㈠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5月26日生效,該法第71條第5款刑度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對被告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而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原即有業務登載不實性質,故不再論以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與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修正前、後之罰金刑最高額並無不同。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千元。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⒉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共同正犯範圍因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應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惟被告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至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對具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並無適用,故新法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後刑法第55條刪除牽連犯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影響行為人刑罰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被告數犯罪行為即應分論併罰,是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
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最長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提高為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⒌綜上開修正前、後刑法整體比較,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相關規定。
⒍修正後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雖增列但書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此係想像競合犯科刑限制之法理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
四、㈠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就附表二編號1、3、5、9、10、12-14、16、21、29-31、33、35、39-47、49、61、部分,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就附表二編號26、28、60部分,則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
㈡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犯罪事實一犯行與王樹賢、余秀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王樹賢、余秀珍雖均非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惟與具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會計師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查核簽證,係間接正犯。被告明知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處斷,而此目的係藉由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方法行為而遂行,是被告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處斷。起訴書認被告係一行為觸犯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容有未洽,而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一欄雖漏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477號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附表1被冒名告發人丙○○所示犯行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應予審理。被告偽造證據之低度行為,經誣告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行為,經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表一編號2-4;5-10;11-12;13-14;15-20;22-24;25- 27;28-30;32-33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各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依序各侵害同一被害人戴盛偉、辛○○、癸○○、壬○○、丙○○、卯○○、酉○○、戌○○、辰○○法益,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告附表一編號2、5、6、8、13、15、16、29多次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犯行,時地均屬密接,且侵害社會善良風俗即同一社會法益,亦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5;3、6、13、
15、21、24、33;7、16、25;8、29;22、30誣告罪部分,亦係於密切接近時地,依序侵害國家對被害人申○○、巳○○、未○○、午○○、子○○、丑○○之同一犯罪事實,所具各該單一刑罰權,應論以單純一罪。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5、6、8、13、15、16、29部分,被告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罪;就附表一編號3-4、7、11-12、17、21-22、24-26、28-31、33,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8、29係以一狀誣告數人,各僅成立一誣告罪(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04號判例)。被告10次誣告犯行(被害人申○○如同表編號5、11,遭誣告2相異罪名,國家對之即有2個刑罰權,故應計為2次誣告),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有33次誣告犯行,尚有未當,併予敘明。被告於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⑴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3、5、9、10、12-14、16、21、29-31、33、35、39-47、49、61、26、28、60多次變更用戶即被害人天○○客戶基本資料電磁紀錄犯行;⑵被告同表編號69、71、79-81多次變更中華電信公司客戶電磁紀錄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告就上揭⑴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即同時侵害天○○、中華電信公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犯罪事實二誣告罪、犯罪事實三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行為時尚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然其所為妨礙主管機關管理公司登記事項及資本查核正確性,損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且為虛偽告發,誣告多人,嚴重妨礙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事實一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故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1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與犯罪事實二、三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至被告所有供本案誣告罪所用之電腦1台、隨身碟1個,業據其供承無訛(本院卷第172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至扣案光碟40片,因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之物,故不諭知沒收,併予陳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變更附表二編號1-95所示異動內容,另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嫌;就附表二編號2、4、6-8、11、15、17-20、22-25、32、34、36-38、48、50-59、62-68、70-78、80、82-84、85-95部分,尚另涉犯刑法第359條變更他人電腦設備罪嫌云云。
二、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罪,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帳號密碼所有人,使其帳號密碼不被惡意破解,而遭入侵己電腦登存資料,以維護其使用電腦之安全性,是本罪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所輸入之「他人」帳戶密碼,進而入侵「他人」電腦,兩者係同一人為構成要件。查起訴書所述被告入侵中華電信公司之電腦,係以己及蕭妙如帳號所為,並非同一人,其構成要件顯不該當,自無得繩以刑法第358條罪責。
三、次查,附表二編號1-25、27、29-59、61-95(附表二編號26、28、60除外)所示異動內容,或為帳戶地址變更,或為中華電信所無償提供用戶原有諸多話務之擴張或選擇,並未涉及任何財產上利益,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而不該當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之構成要件。
四、末查:
㈠附表二編號2、4、6-8、11、15、17-20、22-25、32、34、36-
38、48、50-59、62、65-66、71、78、80、82、85-88、91-95部分,依中華電信公司規定,原不得以網路線上方式受理此等異動申請,有該公司委外客服人員甲○○不當受理業務記錄彙總表存卷為證(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中華電信員工篡改資料案偵查卷宗),是被告固申請線上異動,惟並無法變更話務內容,而未該當刑法第359條所定「變更」構成要件,故不構成該條之罪。
㈡附表二編號63-64、67-68、70、72-77、83-84、89-90之變更,均係被告基於門號使用人地位,就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多項話務之選擇行為,如辦理單向復話、插接、每月需寄通話明細、月租費方案之更改等,此等變更權限原屬用戶所得為,自難認被告此部分電磁記錄變更出於「無故」,此部分亦不構成刑法第359條之罪。
五、綜前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僅足認定被告有為附表二所示異動申請,惟不足證被告有涉犯上揭罪嫌,本院遍核卷內證據,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此犯行,其犯罪既屬不能證明,原應諭知被告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169條第1項、第210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35條第1項、第359條、第55條、第28條、第172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
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
,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
,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
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
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一
┌──┬───┬───┬────┬──────────────────┬──────┬───┐
│編號│被冒名│被誣陷│地檢署收│告發內容 │備註 │告發 │
│ │告發人│之被告│受告發狀│ │ │罪名 │
│ │ │ │日期 │ │ │ │
├──┼───┼───┼────┼──────────────────┼──────┼───┤
│1 │(無)│申○○│96.6.1 │「Club1069拓峰網~照片交友」以化名「│丁○96偵 │兒童及│
│ │ │ │ │臥虎藏龍ㄉ小豪」刊登「台北隨援,缺錢│16487 │少年性│
│ │ │ │ │所以對象不限!只要給ㄛ錢,要ㄛ幫ㄋ供│(大同分局移│交易防│
│ │ │ │ │任何性服務都可以!ㄛ的手機 │送士林地檢署│制條例│
│ │ │ │ │0000-000-000」 │-96偵7161) │(下稱│
│ │ │ │ │ │ │兒少條│
│ │ │ │ │ │ │例) │
├──┼───┼───┼────┼──────────────────┼──────┼───┤
│2 │戴盛偉│申○○│96.5.25 │1.「CLUB1069拓峰網租屋中心」刊登「ㄗ│丁○96偵 │兒少條│
│ │ │ │ │ 台北木柵線捷運"麟光站”附近,位於 │19307 │例、妨│
│ │ │ │ │ 台北市○○區○街上的5層樓公寓,限 │(告發狀寄至│害風化│
│ │ │ │ │ 翹家弟弟ㄛ,身材不錯略有胸腹肌者 (│板橋地檢署 │ │
│ │ │ │ │ 如下方照片)可ㄅ用收房租ㄛ!! 意者請│-96他3925 )│ │
│ │ │ │ │ 電ㄛ的手機0000-000-000」(附猥褻圖│ │ │
│ │ │ │ │ 片) │ │ │
│ │ │ │ │2.「SM另類徵友區」刊登「台北隨援,缺│ │ │
│ │ │ │ │ 錢所以對象不限! 只要給ㄛ錢,要ㄛ幫│ │ │
│ │ │ │ │ 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以! ㄛ的手機 │ │ │
│ │ │ │ │ 0000-000-000 」(附猥褻圖片) │ │ │
├──┼───┼───┼────┼──────────────────┼──────┼───┤
│3. │戴盛偉│巳○○│96.10.15│1.「台灣性網」的「一夜情討論區」網頁│丁○97偵5233│兒少條│
│ │ │ │ │ 刊登「誰有缺呀,我來援助你呀」。 │(告發狀寄至│例 │
│ │ │ │ │2.「同志銀媒網」的「大香蕉勁暴留言版│苗栗地檢署 │ │
│ │ │ │ │ 」刊登「徵按摩師父一現做現領$1800│-96他701) │ │
│ │ │ │ │ 」。 │ │ │
├──┼───┼───┼────┼──────────────────┼──────┼───┤
│4 │戴盛偉│(0921│ │「板橋隨援,缺錢所以對象不限!只要給 │板橋地檢 │兒少條│
│ │ │434149│ │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以! │96他6449 │例 │
│ │ │即指范│ │ES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0000000000 │ │ │
│ │ │氏杏、│ │」「0000000000」。」 │ │ │
│ │ │091251│ │ │ │ │
│ │ │3813即│ │ │ │ │
│ │ │指葉承│ │ │ │ │
│ │ │炎) │ │ │ │ │
├──┼───┼───┼────┼──────────────────┼──────┼───┤
│5 │辛○○│申○○│96.6.1 │1.「CLUB1069拓峰網租屋中心」刊登「台│丁○97偵8587│兒少條│
│ │ │ │ │ 北木柵線捷運"麟光站”附近,位台北 │(告發狀寄至│例、妨│
│ │ │ │ │ 市○○區○街上的5層樓公寓,翹家弟 │士林地檢署 │害風化│
│ │ │ │ │ 弟ㄛ,身材不錯略有胸腹肌者如下方照│-96他1949 )│ │
│ │ │ │ │ 月)可ㄅ用收房租ㄛ!! 意者請ㄛ的手機│ │ │
│ │ │ │ │ 0000-000-000」。 (附猥褻圖片) │ │ │
│ │ │ │ │2.「SM另類徵友區」刊登「台北隨援,錢│ │ │
│ │ │ │ │ 所以對象不限! 只要給ㄛ錢,要ㄛ幫ㄋ│ │ │
│ │ │ │ │ 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以! ㄛ的手機 │ │ │
│ │ │ │ │ 0000-000-000」。 │ │ │
├──┼───┼───┼────┼──────────────────┼──────┼───┤
│6. │辛○○│巳○○│96.10.15│1.「台灣性網」的「一夜情討論區」網頁│丁○97偵9524│兒少條│
│ │ │ │ │ 刊登「誰有缺呀,我來援助你呀」。 │ │例、妨│
│ │ │ │ │2.「同志銀媒網」的「大香蕉勁暴留言版│ │害風化│
│ │ │ │ │ 」刊登「徵按摩師父一現做現領」。(│ │ │
│ │ │ │ │ 附猥褻圖片) │ │ │
│ │ │ │ │3.「CLUB1069拓峰網」的「另類交友版」│ │ │
│ │ │ │ │ 網頁刊登「接受程度: 狗奴,拳交,導│ │ │
│ │ │ │ │ 尿,滴蠟,鞭變裝,虐肛,虐屌,體能│ │ │
│ │ │ │ │ 訓練,多P,滴蠟」。 │ │ │
├──┼───┼───┼────┼──────────────────┼──────┼───┤
│7. │辛○○│未○○│96.10.16│「CLUB1069拓峰網」的「新勁暴留言板」│丁○97偵 │毒品危│
│ │ │ │ │、「嘴砲是非館」刊登「有緣人低價轉讓│12978、12980│害防制│
│ │ │ │ │E和K,一顆$300一罐$1500,為防止條子 │(告發狀寄至│條例(│
│ │ │ │ │查緝,請以MSN連絡」 │臺南地檢署 │下稱毒│
│ │ │ │ │ │-96他3528) │品條例│
├──┼───┼───┼────┼──────────────────┼──────┼───┤
│8 │辛○○│(0930│97.3.3 │「CLUB1069拓峰網」的「嘴砲是非館」刊│板檢97他1860│兒少條│
│ │ │775365│ │登「ㄛ的小菊花好癢又濕ㄌ,想等下方圖│ │例、妨│
│ │ │即指邱│ │片中ㄉ大屌ㄍㄍ來給ㄛ止癢喔! ㄛ的手機│ │害風化│
│ │ │必欣、│ │0000-000-000或是0000-000-000,等ㄋ喔│ │ │
│ │ │098738│ │! 」(附猥褻圖片) │ │ │
│ │ │9763即│ │ │ │ │
│ │ │指陳冠│ │ │ │ │
│ │ │宇) │ │ │ │ │
├──┼───┼───┼────┼──────────────────┼──────┼───┤
│9 │辛○○│不詳 │ │「有緣人低價轉讓E和K,一顆$300一罐 │基隆地檢 │毒品條│
│ │ │ │ │$1500,為防止條子查緝,請以MSN連絡,│96他1020 │例 │
│ │ │ │ │謝謝!」 │ │ │
├──┼───┼───┼────┼──────────────────┼──────┼───┤
│10 │辛○○│不詳 │ │「有緣人低價轉讓E和K,一顆$300一罐 │臺東地檢 │毒品條│
│ │ │ │ │$1500,為防止條子查緝,請以MSN連絡,│96他395 │例 │
│ │ │ │ │謝謝!」 │ │ │
├──┼───┼───┼────┼──────────────────┼──────┼───┤
│11 │癸○○│申○○│96.7.4 │以bibibi0923為暱稱帳號向台灣微軟公司│丁○96他6423│著作權│
│ │ │ │ │Microsoft請個人部落格空間,並在其個 │ │法 │
│ │ │ │ │人部落格內公開連結綱址方式,供網路上│ │ │
│ │ │ │ │不特定之多數網友傳輸下載(網址 │ │ │
│ │ │ │ │http://bibibi0923.spaces.live.com/ │ │ │
│ │ │ │ │lists/)。 │ │ │
├──┼───┼───┼────┼──────────────────┼──────┼───┤
│12 │癸○○│乙○○│96.10.9 │「CLUB1069拓峰網」的「嘴砲是非館」網│板檢97偵 │ │
│ │ │ │ │頁刊登「板橋隨援,缺錢所以對象不限! │20778 │ │
│ │ │ │ │只要給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 │ │
│ │ │ │ │可以!ES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 │ │
├──┼───┼───┼────┼──────────────────┼──────┼───┤
│13 │壬○○│巳○○│96.9.27 │1.「台灣性網」的「一夜情討論區」網頁│新竹地檢97偵│兒少條│
│ │ │ │ │ 刊登「誰有缺呀,我來援助你呀」。 │242號 │例、妨│
│ │ │ │ │2.「同志銀媒網」的「大香蕉勁暴留言版│ │害風化│
│ │ │ │ │ 」刊登「徵按摩師父一現做現領」。(│ │ │
│ │ │ │ │ 附猥褻圖片) │ │ │
│ │ │ │ │3.「CLUB1069拓峰網」的「另類交友版」│ │ │
│ │ │ │ │ 網頁刊登「接受程度: 狗奴,拳交,導│ │ │
│ │ │ │ │ 尿,滴蠟,鞭變裝,虐肛,虐屌,體能│ │ │
│ │ │ │ │ 訓練,多P,滴蠟」。 │ │ │
├──┼───┼───┼────┼──────────────────┼──────┼───┤
│14 │壬○○│不詳 │ │「板橋隨援,缺錢所以對象不限!只要給 │桃園地檢 │兒少條│
│ │ │ │ │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以! │96他3548 │例 │
│ │ │ │ │ES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 │ │
├──┼───┼───┼────┼──────────────────┼──────┼───┤
│15 │丙○○│巳○○│96.9.27 │1.「台灣性網」的「一夜情討論區」網頁│丁○97偵 │兒少條│
│ │ │ │ │ 刊登「誰有缺呀,我來援助你呀」。 │14549 │例、妨│
│ │ │ │ │2.「同志銀媒網」的「大香蕉勁暴留言版│(告發狀寄至│害風化│
│ │ │ │ │ 」刊登「徵按摩師父一現做現領」。(│士林地檢署 │ │
│ │ │ │ │ 附猥褻圖片)一次實拿$2800 │-96他3048) │ │
│ │ │ │ │3.「CLUB1069拓峰網」的「另類交友版」│ │ │
│ │ │ │ │ 網頁刊登「接受程度: 綑綁、矇眼、滴│ │ │
│ │ │ │ │ 蠟、鞭打、角色扮演、髒臭、灌腸、虐│ │ │
│ │ │ │ │ 肛、虐屌、體能訓練、多P、滴蠟」。 │ │ │
├──┼───┼───┼────┼──────────────────┼──────┼───┤
│16 │丙○○│未○○│96.11.5 │「CLUB1069拓峰網」的「新勁暴留言板」│丁○97偵 │兒少條│
│ │ │ │ │、「嘴砲是非館」上刊登男性生殖器之猥│12978 │例、妨│
│ │ │ │ │褻圖片。(附猥褻圖片) │(告發狀寄至│害風化│
│ │ │ │ │ │苗栗地檢署 │ │
│ │ │ │ │ │-96他769) │ │
├──┼───┼───┼────┼──────────────────┼──────┼───┤
│17 │丙○○│亥○○│ │「他的同居人還把信用卡給他用,還不出│板檢97偵 │刑法第│
│ │ │ │ │來就要他去自首說自己偽造文書,要銀行│12659 │132 條│
│ │ │ │ │認賠,可笑吧」 │ │洩漏國│
│ │ │ │ │ │ │防以外│
│ │ │ │ │ │ │秘密罪│
├──┼───┼───┼────┼──────────────────┼──────┼───┤
│18 │丙○○│不詳 │97.2.14 │「賀歲強檔巨星迎春---陳冠希與一線女 │桃園地檢 │兒少條│
│ │ │ │ │星浴照大公開」 │97他716 │例 │
├──┼───┼───┼────┼──────────────────┼──────┼───┤
│19 │丙○○│不詳 │96.12.3 │「有緣人低價轉讓E和K,一顆$300一罐 │丁○97他261 │毒品條│
│ │ │ │ │$1500,為防止條子查緝,請以MSN連絡,│ │例 │
│ │ │ │ │謝謝!」 │ │ │
├──┼───┼───┼────┼──────────────────┼──────┼───┤
│20 │丙○○│不詳 │96.12.3 │「有緣人低價轉讓E和K,一顆$300一罐 │屏東地檢 │毒品條│
│ │ │ │ │$1500,為防止條子查緝,請以MSN連絡,│96他1898 │例 │
│ │ │ │ │謝謝!」 │ │ │
├──┼───┼───┼────┼──────────────────┼──────┼───┤
│21 │己○○│巳○○│96.10.16│「台灣性網」的「一夜情討論區」、「同│板檢97偵 │毒品條│
│ │ │ │ │志銀媒網」的「大香蕉勁暴留言版」刊登│13340 │例 │
│ │ │ │ │「有緣人低價轉讓E和K,一顆$300一罐 │ │ │
│ │ │ │ │$1500,為防止條子查緝,請以MSN連絡,│ │ │
│ │ │ │ │或傳簡訊0000000000,謝謝!」 │ │ │
├──┼───┼───┼────┼──────────────────┼──────┼───┤
│22 │卯○○│(0966│96.11.20│「CLUB1069拓峰網」的「嘴砲是非館」刊│板檢96他7997│兒少條│
│ │ │312608│ │登「大家隨元,缺錢所以對象不限! 我ㄉ│ │例 │
│ │ │即指邱│ │配合度很高喔,想找有緣ㄉ哥哥包養ㄛ,│ │ │
│ │ │瑞琳)│ │只要給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 │ │
│ │ │ │ │可以!ES 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厂厂厂!!│ │ │
│ │ │ │ │星期六日晚上6點之後可以打ㄛㄉ手機: │ │ │
│ │ │ │ │0000-000-000,等ㄋ阿!!」 │ │ │
├──┼───┼───┼────┼──────────────────┼──────┼───┤
│23 │卯○○│不詳 │ │「有緣人低價轉讓E和K,一顆$300一罐 │臺中地檢 │毒品條│
│ │ │ │ │$1500,為防止條子查緝,請以MSN連絡,│96他4000 │例 │
│ │ │ │ │謝謝!」 │ │ │
├──┼───┼───┼────┼──────────────────┼──────┼───┤
│24 │卯○○│(0952│ │「好東西〈衣服〉(單顆)跟〈褲子〉(│桃園地檢 │毒品條│
│ │ │153119│ │整罐)回饋給大家,E單顆$200,一罐$│97他1431 │例 │
│ │ │、0937│ │900,凡購買E者都送K,買一送一不吃虧 │ │ │
│ │ │066763│ │! 請大家告訴大家! 意者請電 │ │ │
│ │ │即指陳│ │0000-000000或0000-000-000找小陳,凡 │ │ │
│ │ │俊宇)│ │欲購買10罐以上的大客戶請電 │ │ │
│ │ │ │ │0000-000-000找曾哥聯絡,謝謝大家多多│ │ │
│ │ │ │ │照顧生意」 │ │ │
├──┼───┼───┼────┼──────────────────┼──────┼───┤
│25 │酉○○│未○○│97.1.22 │「CLUB1069拓峰網」的「嘴砲是非館」刊│丁○他5714 │兒少條│
│ │ │ │ │登「大家隨元,缺錢所以對象不限! 我ㄉ│(告發狀寄至│例 │
│ │ │ │ │配合度很高喔,想找有緣ㄉ哥哥包養ㄛ,│高雄地檢署 │ │
│ │ │ │ │只要給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96他844) │ │
│ │ │ │ │可以!ES 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厂厂厂!!│ │ │
│ │ │ │ │」 │ │ │
├──┼───┼───┼────┼──────────────────┼──────┼───┤
│26 │酉○○│未○○│97.1.22 │「大家隨元,缺錢所以對象不限! 我ㄉ配│桃園地檢 │兒少條│
│ │ │ │ │合度很高喔,想找有緣ㄉ哥哥包養ㄛ,只│96他4425 │例 │
│ │ │ │ │要給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 │ │
│ │ │ │ │以!ES 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ㄏㄏㄏ!! │ │ │
│ │ │ │ │」。 │ │ │
├──┼───┼───┼────┼──────────────────┼──────┼───┤
│27 │酉○○│不詳 │ │「板橋隨援,缺錢所以對象不限!只要給 │臺北地檢 │兒少條│
│ │ │ │ │ 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以!│96他9360 │例 │
│ │ │ │ │ ES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 │ │
├──┼───┼───┼────┼──────────────────┼──────┼───┤
│28 │戌○○│辛○○│97.3.3 │「同志銀媒網」的「大香蕉勁暴留言版」│丁○偵14251 │兒少條│
│ │ │ │ │刊登「陳冠希淫照光碟VCD,一片500圓, │(告發狀寄至│例 │
│ │ │ │ │意者請電手機0000-000-000或是 │苗栗地檢署 │ │
│ │ │ │ │0000-000-000,謝謝! 」 │-97他221) │ │
├──┼───┼───┼────┼──────────────────┼──────┼───┤
│29 │戌○○│(0930│97.3.3 │「鋼鐵家族」的「舞男留言版」刊登「陳│屏檢97他353 │兒少條│
│ │ │775365│ │冠希淫照光碟VCD,一片500圓,意者請電 │ │例、妨│
│ │ │即指邱│ │手機0000-000-000或是0000-000-000,謝│ │害風化│
│ │ │必欣、│ │謝! 」、「ㄛ的小菊花好癢又濕ㄌ,想等│ │ │
│ │ │098738│ │下方圖片中ㄉ大屌ㄍㄍ來給ㄛ止癢喔! ㄛ│ │ │
│ │ │9763即│ │的手機0000-000-000或是0000-000-000,│ │ │
│ │ │指陳冠│ │等ㄋ喔! 」(附猥褻圖片) │ │ │
│ │ │宇) │ │ │ │ │
├──┼───┼───┼────┼──────────────────┼──────┼───┤
│30 │戌○○│(0966│ │「陳冠希淫照光碟VCD,一片500圓,意者 │基隆地檢 │兒少條│
│ │ │312608│ │請電手機0000-000-000聯絡,謝謝」 │97他180 │例 │
│ │ │即指邱│ │ │ │ │
│ │ │瑞琳)│ │ │ │ │
│ │ │ │ │ │ │ │
├──┼───┼───┼────┼──────────────────┼──────┼───┤
│31 │庚○○│(0987│ │「陳冠希淫照光碟VCD,一片500圓,意者 │臺東地檢 │兒少條│
│ │ │389763│ │請電手機0000-000-000,謝謝!」 │97他67 │例 │
│ │ │即指陳│ │ │ │ │
│ │ │冠宇)│ │ │ │ │
├──┼───┼───┼────┼──────────────────┼──────┼───┤
│32 │辰○○│不詳 │96.9.14 │「大家隨元,缺錢所以對象不限! 我ㄉ配│臺東地檢 │毒品條│
│ │ │ │ │合度很高喔,想找有緣ㄉ哥哥包養ㄛ,只│96他395 │例 │
│ │ │ │ │要給ㄛ錢,要ㄛ幫ㄋ提供任何性服務都可│ │ │
│ │ │ │ │以!ES 磕藥做愛當然最好喔! ㄏㄏㄏ!! │ │ │
│ │ │ │ │」。 │ │ │
├──┼───┼───┼────┼──────────────────┼──────┼───┤
│33 │辰○○│(0952│ │「好東西〈衣服〉(單顆)跟〈褲子〉(│士林地檢 │毒品條│
│ │ │153119│ │整罐)回饋給大家,E單顆$200,一罐$│96他3665 │例 │
│ │ │、0937│ │900,凡購買E者都送K,買一送一不吃虧 │ │ │
│ │ │066763│ │! 請大家告訴大家! 意者請電 │ │ │
│ │ │即指陳│ │0000-000000或0000-000-000找小陳,凡 │ │ │
│ │ │俊宇)│ │欲購買10罐以上的大客戶請電 │ │ │
│ │ │ │ │0000-000-000找曾哥聯絡,謝謝大家多多│ │ │
│ │ │ │ │照顧生意」 │ │ │
└──┴───┴───┴────┴──────────────────┴──────┴───┘
附表二
┌──┬─────┬────┬──────┬──────────────┬──────┬────────┐
│編號│設備號碼 │異動日期│異動項目 │異動內容 │被告所使用帳│ 備註 │
│ │ │ │ │ │號人別 │ │
├──┼─────┼────┼──────┼──────────────┼──────┼────────┤
│1 │00-0000000│96/9/27 │更改門牌地址│原: 桃園市○○路62號4樓304室│蕭妙如 │被告盜用【員工代│
│ │(原始用戶│ │ │→更改為桃園市○○街14巷9弄 │ │號985466】所受理│
│ │名:天○○│ │ │ 31號7樓304室 │ │ │
├──┤) ├────┼──────┼──────────────┼──────┼────────┤
│2 │ │96/10/4 │更改門牌地址│原:桃園市○○街14巷9弄31號7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 樓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更改為桃園市○○街28巷14 │ │此項業務 │
│ │ │ │ │號3樓 │ │ │
├──┤ ├────┼──────┼──────────────┼──────┼────────┤
│3 │ │96/10/9 │選市內電話號│原號:000000000 │劉文婷 │ │
│ │ │ │碼 │→更改為000000000 │ │此筆用戶臨櫃辦理│
├──┼─────┼────┼──────┼──────────────┼──────┼────────┤
│4 │00-0000000│96/10/11│一退一租 │原:天○○(證號:Z00000000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原始用戶│ │(過戶) │→更改為王樹賢(證號: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名:天○○│ │ │ Z000000000) │ │此項業務 │
├──┤) ├────┼──────┼──────────────┼──────┼────────┤
│ │ │ │ │ │甲○○ │ │
│5 │ │96/10/11│更改帳單上收│原帳名:王樹賢→更改為帳名為:│ │ │
│ │ │ │到的用戶名稱│ 楊忠霖 │ │ │
├──┤ ├────┼──────┼──────────────┼──────┼────────┤
│6 │ │96/10/12│一退一租 │原:王樹賢(證號:Z00000000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過戶) │→過戶為楊忠霖(證號: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Z000000000) │ │此項業務 │
├──┤ ├────┼──────┼──────────────┼──────┼────────┤
│7 │ │96/10/14│全部明細 │每個月都要收到此電話的通話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明細 │ │空中櫃台)要本人 │
│ │ │ │ │ │ │原號進線,才能受 │
│ │ │ │ │ │ │理 │
├──┤ ├────┼──────┼──────────────┼──────┼────────┤
│8 │ │96/10/14│申請限制異動│增限制電話一切查詢,皆需本人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臨櫃辦理(所有業務限制僅能臨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櫃辦理) │ │此項業務 │
├──┤ ├────┼──────┼──────────────┼──────┼────────┤
│9 │ │96/10/16│更改客戶名稱│原:楊忠霖(證號:Z000000000) │甲○○ │證號未改 │
│ │ │ │ │→更名為酉○○(證號: │ │ │
│ │ │ │ │Z000000000) │ │ │
├──┤ ├────┼──────┼──────────────┼──────┼────────┤
│10 │ │96/10/16│更改帳單上收│原帳名:楊忠霖 │甲○○ │ │
│ │ │ │到的用戶名稱│→更改帳名為:辛○○ │ │ │
├──┤ ├────┼──────┼──────────────┼──────┼────────┤
│11 │ │96/10/16│裝市話特別業│裝指轉、裝遙控指轉、裝來話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務 │過濾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12 │ │96/10/17│拆市話特別業│ │甲○○ │ │
│ │ │ │務 │拆指轉、拆遙控指轉 │ │ │
├──┤ ├────┼──────┼──────────────┼──────┼────────┤
│13 │ │96/10/19│不接受優惠資│不要接到中華電信公司的Call │甲○○ │ │
│ │ │ │訊 │Out 行銷訊息 │ │ │
├──┤ ├────┼──────┼──────────────┼──────┼────────┤
│14 │ │96/11/1 │裝市話特別業│裝呼叫鎖碼 │甲○○ │ │
│ │ │ │務 │ │ │ │
├──┤ ├────┼──────┼──────────────┼──────┼────────┤
│15 │ │96/11/7 │裝市話特別業│裝指轉、裝遙控指轉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務 │ │ │不受理裝指轉、 │
│ │ │ │ │ │ │遙轉特業 │
├──┤ ├────┼──────┼──────────────┼──────┼────────┤
│16 │ │96/11/16│拆市話特別業│拆來話過濾 │甲○○ │ │
│ │ │ │務 │ │ │ │
├──┤ ├────┼──────┼──────────────┼──────┼────────┤
│17 │ │96/12/1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28巷14號3樓│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更門牌為:桃園市○○街6巷18│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號2樓 │ │此項業務 │
├──┤ ├────┼──────┼──────────────┼──────┼────────┤
│18 │ │96/12/2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6巷18號2樓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更門牌為:桃園市○○街18巷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6號2樓 │ │此項業務 │
├──┤ ├────┼──────┼──────────────┼──────┼────────┤
│19 │ │96/12/2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18巷6號2樓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更門牌為:桃園市○○街18巷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6號3樓 │ │此項業務 │
├──┤ ├────┼──────┼──────────────┼──────┼────────┤
│20 │ │96/12/6 │一退一租 │原:酉○○(證號:Z00000000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過戶) │→過戶為鼎醍企業有限公司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員工宿舍)統編:00000000, │ │此項業務 │
│ │ │ │ │ 代表人酉○○ │ │ │
├──┤ ├────┼──────┼──────────────┼──────┼────────┤
│21 │ │96/12/6 │更名,更帳名,│原:鼎醍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宿) │甲○○ │ │
│ │ │ │不接受優惠資│→更名為鼎醍有限公司(員工宿)│ │ │
│ │ │ │訊,更生日(更│,帳名改為:鼎醍有限公司,增代 │ │ │
│ │ │ │改客戶名稱, │表人生日為92/12/24 │ │ │
│ │ │ │更改帳單上收│ │ │ │
│ │ │ │到的用戶名稱│ │ │ │
│ │ │ │,更改客戶生 │ │ │ │
│ │ │ │日) │ │ │ │
├──┤ ├────┼──────┼──────────────┼──────┼────────┤
│22 │ │96/12/6 │不接受優惠資│增限制一切電話查詢異動,均需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訊,更限異(申│客戶攜證臨櫃辦理(所有業務限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請限制異動) │制僅能臨櫃辦理) │ │此項業務 │
├──┤ ├────┼──────┼──────────────┼──────┼────────┤
│23 │ │96/12/6 │刪除限制異動│刪限制一切電話查詢異動,均需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客戶攜證臨櫃辦理(即改為可透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過電話客服中心辦理業務) │ │此項業務 │
├──┤ ├────┼──────┼──────────────┼──────┼────────┤
│24 │ │96/12/7 │全部明細 │每個月都要收到此電話的通話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明細 │ │空中櫃台)要本人 │
│ │ │ │ │ │ │原號進線,才能受 │
│ │ │ │ │ │ │理 │
├──┤ ├────┼──────┼──────────────┼──────┼────────┤
│25 │ │96/12/12│更優待方式, │拆:AAAA及拆A003優惠代碼,拆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不接受優惠資│指轉、拆遙控指轉,增限制一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訊,拆特業,更│切電話查詢異動,相關業務查 │ │此項業務 │
│ │ │ │限異(拆市話 │詢異動,均需客戶攜證臨櫃辦 │ │ │
│ │ │ │特別業務,申 │理(所有業務限制僅能臨櫃辦 │ │ │
│ │ │ │請限制異動) │理) │ │ │
├──┤ ├────┼──────┼──────────────┼──────┼────────┤
│26 │ │96/12/14│更優待方式( │裝(ZZCL)贈送免費呼叫鎖碼 │甲○○ │呼叫鎖碼特業每 │
│ │ │ │加優惠代碼) │ │ │月要30元租費才 │
│ │ │ │ │ │ │是,不能贈送 │
├──┤ ├────┼──────┼──────────────┼──────┼────────┤
│27 │ │96/12/15│裝市話特別業│裝指轉加密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務 │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28 │ │96/12/15│更優待方式( │裝按時叫醒,優待方式裝ZZWK │甲○○ │按時叫醒特業每 │
│ │ │ │裝市話特別業│贈送免費按時叫醒 │ │月要30元租費 │
│ │ │ │務,加優惠代 │ │ │才是,不能贈送 │
│ │ │ │碼) │ │ │ │
├──┼─────┼────┼──────┼──────────────┼──────┼────────┤
│29 │00-0000000│96/9/27 │更改門牌地址│原:桃園市○○路62號4樓304室 │蕭妙如 │被告盜用【員工代│
│ │(原始用戶│ │ │→更改為桃園市○○街14巷9弄 │ │號985466】所受理│
│ │名:天○○│ │ │ 31號7樓304室 │ │ │
├──┤) ├────┼──────┼──────────────┼──────┼────────┤
│30 │ │96/9/27 │更改門牌地址│原:桃園市○○街14巷9弄31號7 │蕭妙如 │被告盜用【員工代│
│ │ │ │ │ 樓304室 │ │號985466】所受理│
│ │ │ │ │→更改為桃園市○○街14巷9弄 │ │ │
│ │ │ │ │ 31號7樓 │ │ │
├──┤ ├────┼──────┼──────────────┼──────┼────────┤
│31 │ │96/9/27 │免費換市話號│原舊號:00-0000000 │蕭妙如 │被告盜用【員工代│
│ │ │ │碼 │→更改為新號:00-0000000 │ │號985466】所受理│
│ │ │ │ │ │ │ │
├──┼─────┼────┼──────┼──────────────┼──────┼────────┤
│32 │00-0000000│96/10/4 │更改門牌地址│原:桃園市○○街14巷9弄31號7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原始用戶│ │及帳單地址 │樓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名:天○○│ │ │→更改為桃園市○○街28巷14 │ │此項業務 │
│ │) │ │ │號3樓 │ │ │
├──┤ ├────┼──────┼──────────────┼──────┼────────┤
│33 │ │96/10/9 │選號 │原:00-0000000 │劉文婷 │此筆用戶臨櫃辦理│
│ │ │ │ │→更改為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34 │00-0000000│96/10/11│一退一租 │原:天○○(證號:Z00000000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原始用戶│ │(過戶) │→更改為王樹賢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名:天○○│ │ │ (證號:Z000000000) │ │此項業務 │
├──┤) ├────┼──────┼──────────────┼──────┼────────┤
│35 │ │96/10/11│更改帳單收到│原帳名:王樹賢 │甲○○ │ │ │
│ │ │ │的用戶名稱 │→更改為帳名為:楊忠霖 │ │ │ │
├──┤ ├────┼──────┼──────────────┼──────┼────────┤
│36 │ │96/10/12│一退一租 │原:王樹賢(證號:Z00000000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過戶) │→過戶為楊忠霖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此項業務 │
├──┤ ├────┼──────┼──────────────┼──────┼────────┤
│37 │ │96/10/14│全部明細 │每個月都要收到此電話的通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話明細 │ │空中櫃台)要本人 │
│ │ │ │ │ │ │原號進線,才能受 │
│ │ │ │ │ │ │理 │
├──┤ ├────┼──────┼──────────────┼──────┼────────┤
│38 │ │96/10/14│申請限制異動│增限制電話一切查詢,皆需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臨櫃辦理(所有業務限制僅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能臨櫃辦理) │ │此項業務 │
├──┤ ├────┼──────┼──────────────┼──────┼────────┤
│39 │ │96/10/14│刪除限制異動│刪限制電話一切查詢,皆需 │甲○○ │ │
│ │ │ │ │臨櫃辦理(即改為可透過電 │ │ │
│ │ │ │ │話客服中心辦理業務) │ │ │
├──┤ ├────┼──────┼──────────────┼──────┼────────┤
│40 │ │96/10/16│更改客戶名稱│原:楊忠霖(證號:Z000000000) │甲○○ │ 證號未改 │
│ │ │ │ │→更名為酉○○ │ │ │
│ │ │ │ │(證號:Z000000000) │ │ │
├──┤ ├────┼──────┼──────────────┼──────┼────────┤
│41 │ │96/10/16│更改帳單上收│原帳名:楊忠霖, │甲○○ │ │
│ │ │ │到的用戶名稱│更改帳名為:辛○○ │ │ │
├──┤ ├────┼──────┼──────────────┼──────┼────────┤
│42 │ │96/10/17│裝特業,拆特 │裝來話過濾、拆勿干擾 │甲○○ │ │
│ │ │ │業,更優待方 │ │ │ │
│ │ │ │式(裝.拆市 │ │ │ │
│ │ │ │內電話特別 │ │ │ │
│ │ │ │業務) │ │ │ │
├──┤ ├────┼──────┼──────────────┼──────┼────────┤
│43 │ │96/10/18│裝市內電話特│裝來電答鈴 │甲○○ │ │
│ │ │ │別業務 │ │ │ │
├──┤ ├────┼──────┼──────────────┼──────┼────────┤
│44 │ │96/10/19│拆市內電話特│拆來電答鈴 │甲○○ │ │
│ │ │ │別業務 │ │ │ │
├──┤ ├────┼──────┼──────────────┼──────┼────────┤
│45 │ │96/10/19│不接受優惠資│不要接到中華電信公司Call Out│甲○○ │ │
│ │ │ │訊 │的優惠資訊 │ │ │
├──┤ ├────┼──────┼──────────────┼──────┼────────┤
│46 │ │96/11/1 │裝市內電話特│ │甲○○ │ │
│ │ │ │別業務 │ 裝呼叫鎖碼 │ │ │
├──┤ ├────┼──────┼──────────────┼──────┼────────┤
│47 │ │96/11/2 │拆市內電話特│ │甲○○ │ │
│ │ │ │別業務 │ 拆話中插接 │ │ │
├──┤ ├────┼──────┼──────────────┼──────┼────────┤
│48 │ │96/11/7 │裝市內電話特│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別業務 │ 裝指轉、裝遙控指轉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49 │ │96/11/16│拆市內電話特│ │甲○○ │ │
│ │ │ │別業務 │ 拆來話過濾 │ │ │
├──┤ ├────┼──────┼──────────────┼──────┼────────┤
│50 │ │96/12/1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28巷14號3樓│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及更戶籍地址│→更門牌為:桃園市○○街6巷18│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號3樓(更戶籍為:桃園市美光 │ │此項業務 │
│ │ │ │ │ 街6巷18號3樓) │ │ │
├──┤ ├────┼──────┼──────────────┼──────┼────────┤
│51 │ │96/12/1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6巷18號3樓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及更戶籍地址│→更門牌為:桃園市○○街6巷18│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號2樓(更戶籍為:桃園市美光 │ │此項業務 │
│ │ │ │ │ 街6巷18號2樓) │ │ │
├──┤ ├────┼──────┼──────────────┼──────┼────────┤
│52 │ │96/12/2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6巷18號2樓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及更戶籍地址│→更門牌為:桃園市○○街18巷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6號2樓 │ │此項業務 │
├──┤ ├────┼──────┼──────────────┼──────┼────────┤
│53 │ │96/12/2 │更改門牌地址│原址:桃園市○○街6巷18號2樓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及更戶籍地址│→更門牌為:桃園市○○街18巷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6號3樓 │ │此項業務 │
├──┤ ├────┼──────┼──────────────┼──────┼────────┤
│54 │ │96/12/6 │一退一租 │原:酉○○(證號:Z00000000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過戶) │→過戶為鼎醍有限公司(員工宿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舍)統編:00000000,代表人廖 │ │此項業務 │
│ │ │ │ │ 秋龍 │ │ │
├──┤ ├────┼──────┼──────────────┼──────┼────────┤
│55 │ │96/12/6 │帳名, 更限異│帳名改為:鼎醍有限公司,增限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不接受優惠資│制一切電話查詢異動,均需客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戶攜證臨櫃辦理 │ │此項業務 │
├──┤ ├────┼──────┼──────────────┼──────┼────────┤
│56 │ │96/12/6 │除限制異動 │刪限制電話一切查詢,皆需臨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櫃辦理(即改為可透過電話客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服中心辦理業務) │ │此項業務 │
├──┤ ├────┼──────┼──────────────┼──────┼────────┤
│57 │ │96/12/7 │全部明細 │每個月都要收到此電話的通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話明細 │ │空中櫃台)要本人 │
│ │ │ │ │ │ │ 原號進線,才能受│
│ │ │ │ │ │ │ 理 │
├──┤ ├────┼──────┼──────────────┼──────┼────────┤
│58 │ │96/12/12│不接受優惠資│拆指定轉接、拆遙控指轉、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訊,拆特業,更│拆禁撥國際電話等特別業務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限異(拆市內 │ ,增限制一切電話查詢異動 │ │此項業務 │
│ │ │ │電話特別業務│ ,相關業務查詢異動,均需客 │ │ │
│ │ │ │,申請限制異 │ 戶攜證臨櫃辦理(所有業務 │ │ │
│ │ │ │動) │ 限制僅能臨櫃辦理) │ │ │
├──┤ ├────┼──────┼──────────────┼──────┼────────┤
│59 │ │96/12/14│裝特業,更優 │ 裝指轉加密、裝(ZZCL)贈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待方式(裝市 │ 送免費呼叫鎖碼等特別業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內電話特別 │ 務 │ │裝指轉加密之特別│
│ │ │ │業務) │ │ │業務,且呼叫鎖碼 │
│ │ │ │ │ │ │特業每月要30元 │
│ │ │ │ │ │ │租費才是,不能贈 │
│ │ │ │ │ │ │送 │
├──┤ ├────┼──────┼──────────────┼──────┼────────┤
│60 │ │96/12/14│更優待方式, │裝話中插接、裝(ZZCW)贈送免費│甲○○ │話中插接特業每月│
│ │ │ │裝特業(裝市 │話中插接等特別業務 │ │要30元租費才是,│
│ │ │ │內電話特別 │ │ │不能贈送 │
│ │ │ │業務) │ │ │ │
├──┤ ├────┼──────┼──────────────┼──────┼────────┤
│61 │ │96/12/15│拆特業,更優 │拆話中插接、拆(ZZCW)贈送免 │甲○○ │ │
│ │ │ │待方式(拆市 │費話中插接等特別業務 │ │ │
│ │ │ │內電話特別 │ │ │ │
│ │ │ │業務) │ │ │ │
├──┼─────┼────┼──────┼──────────────┼──────┼────────┤
│62 │0000000000│96/10/12│換租(過戶) │過戶(原:甲○○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原始用戶│ │刪PB特業 │(證號:Z000000000)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名:甲○○│ │ │→過戶為楊忠霖 │ │此項業務 │
│ │) │ │ │(證號:Z000000000))刪PB特業就│ │ │
│ │ │ │ │是刪來電答鈴 │ │ │
├──┤ ├────┼──────┼──────────────┼──────┼────────┤
│63 │ │96/10/14│單向自停 │辦單向停話(辦理手機能接聽不 │甲○○ │ │
│ │ │ │ │能撥打) │ │ │
├──┤ ├────┼──────┼──────────────┼──────┼────────┤
│64 │ │96/10/14│單向自復 │辦單向復話(辦理手機自願復話)│甲○○ │ │
├──┤ ├────┼──────┼──────────────┼──────┼────────┤
│65 │ │96/10/14│限本人辦寄明│申請只允許本人臨櫃申請通話明│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細 │細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66 │ │96/10/14│銷限本人寄明│取消只允許本人臨櫃申請通話明│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細 │細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67 │ │96/10/14│單向自停 │辦單向停話(辦理手機能接聽不 │甲○○ │ │
│ │ │ │ │能撥打) │ │ │
├──┤ ├────┼──────┼──────────────┼──────┼────────┤
│68 │ │96/10/14│573 543 │拒受電停.限本人辦.寄明細(辦 │甲○○ │ │
│ │ │ │545(拒受電 │理:1.無法透過電話客服中心申 │ │ │
│ │ │ │停.限本人辦.│請停話,2.申請所有業務限制一 │ │ │
│ │ │ │寄明細) │定要本人臨櫃辦理3.要求每個月│ │ │
│ │ │ │ │寄通話明細) │ │ │
├──┤ ├────┼──────┼──────────────┼──────┼────────┤
│69 │ │96/10/16│更名,單向自 │更改客戶名稱,並辦理手機自願 │甲○○ │ 證號未更 │
│ │ │ │復 │復話(原:楊忠霖(證號:C0000000│ │ │
│ │ │ │ │02) │ │ │
│ │ │ │ │→更名為酉○○(證號:C0000000│ │ │
│ │ │ │ │02)) │ │ │
├──┤ ├────┼──────┼──────────────┼──────┼────────┤
│70 │ │96/10/16│更生日 │更改客戶生日 │甲○○ │ │
├──┤ ├────┼──────┼──────────────┼──────┼────────┤
│71 │ │96/10/16│更持用人 │更改手機持用人(原:酉○○(證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號:Z000000000)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更持用人為辛○○(證號:A124│ │此項業務 │
│ │ │ │ │304195)) │ │ │
├──┤ ├────┼──────┼──────────────┼──────┼────────┤
│72 │ │96/10/16│更生日 │更改客戶生日 │甲○○ │ │
├──┤ ├────┼──────┼──────────────┼──────┼────────┤
│73 │ │96/11/14│增市話F2 │F2熱線的特業申請(增加02-2261│甲○○ │ │
│ │ │ │ │8879) │ │ │
├──┤ ├────┼──────┼──────────────┼──────┼────────┤
│74 │ │96/11/29│刪市話F2 │F2熱線的特業刪除(刪除03-336 │甲○○ │ │
│ │ │ │ │3968) │ │ │
├──┤ ├────┼──────┼──────────────┼──────┼────────┤
│75 │ │96/11/29│增市話F2 │F2熱線的特業申請(增加03-336 │甲○○ │ │
│ │ │ │ │3986) │ │ │
├──┤ ├────┼──────┼──────────────┼──────┼────────┤
│76 │ │96/12/1 │增群首F3 │F3熱線的特業申請(增群首:0928│甲○○ │ │
│ │ │ │ │223567) │ │ │
├──┤ ├────┼──────┼──────────────┼──────┼────────┤
│77 │ │96/12/1 │增國際F3 │F3國際熱線的特業申請(加入867│甲○○ │ │
│ │ │ │ │0000000000) │ │ │
├──┤ ├────┼──────┼──────────────┼──────┼────────┤
│78 │ │96/12/6 │574 544 │銷拒電停.銷限本人.寄明細(辦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545(銷拒電 │理:1.取消之前申請無法透過電│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停.銷限本人 │話客服中心申請停話,改為可透 │ │此項業務 │
│ │ │ │.寄明細) │過電話客服中心辦理停話,2.取 │ │ │
│ │ │ │ │消之前申請限制一定要本人臨櫃│ │ │
│ │ │ │ │辦理業務,改為可透過電話客服 │ │ │
│ │ │ │ │中心辦理業務,3.要求每個月寄 │ │ │
│ │ │ │ │通話明細) │ │ │
├──┤ ├────┼──────┼──────────────┼──────┼────────┤
│79 │ │96/12/6 │改機構代 │更改手機號碼的營運處機構代號│甲○○ │ │
├──┤ ├────┼──────┼──────────────┼──────┼────────┤
│80 │ │96/12/7 │換租 (過戶) │過戶 (原: 酉○○ (證號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刪PB特業 │:Z000000 000)→過戶為鼎醍有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限公司)刪PB特業, 就是刪來電 │ │此項業務 │
│ │ │ │ │答鈴 │ │ │
├──┤ ├────┼──────┼──────────────┼──────┼────────┤
│81 │ │96/12/7 │改週期六 │將帳單出帳週期改為第六週期( │甲○○ │ │
│ │ │ │ │結帳時間為上月的26日~本月的│ │ │
│ │ │ │ │25日) │ │ │
├──┤ ├────┼──────┼──────────────┼──────┼────────┤
│82 │ │96/12/20│000 000 000(│限本人辦.拒受電停.寄明細(辦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限本人辦. 拒│理:1.法透過電話客服中心申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受電停. 寄明│請停話,2.申請限制一定要本人 │ │此項業務 │
│ │ │ │細) │臨櫃辦理業務3.要求每個月寄 │ │ │
│ │ │ │ │通話明細) │ │ │
├──┤ ├────┼──────┼──────────────┼──────┼────────┤
│83 │ │96/12/21│轉983型 │行動電話基本月租費改983型 │甲○○ │ │
├──┤ ├────┼──────┼──────────────┼──────┼────────┤
│84 │ │96/12/21│轉183型 │行動電話基本月租費改183型 │甲○○ │ │
├──┼─────┼────┼──────┼──────────────┼──────┼────────┤
│85 │0000000000│96/10/12│換租(過戶) │過戶(原:甲○○(證號:A130613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原始用戶│ │刪PB特業 │810)→過戶為楊忠霖(證號:C120│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名:甲○○│ │ │203902)),刪PB特業就是刪來電 │ │此項業務 │
│ │) │ │ │答鈴 │ │ │
├──┤ ├────┼──────┼──────────────┼──────┼────────┤
│86 │ │96/10/14│限本人辦寄明│申請只允許本人臨櫃申請通話明│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細 │細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87 │ │96/10/14│拒受電停 │辦理:無法透過電話客服中心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申請停話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 ├────┼──────┼──────────────┼──────┼────────┤
│88 │ │96/10/16│000 000 000│更改客戶名稱,.更改手機持用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更名. 更持 │人.更改客戶生日(姓名由楊忠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用人. 更生日│霖改為酉○○;持用人改為李 │ │此項業務 │
│ │ │ │) │裕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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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96/10/16│生日 │更改客戶生日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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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96/10/26│欠費復話 │因欠費停話,辦理復話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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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96/12/6 │000 000 000│銷拒電停.銷限本人.寄明細(辦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銷拒電停. │理:1.取消之前申請無法透過電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銷限本人. 寄│話客服中心申請停話,改為可透 │ │此項業務 │
│ │ │ │明細 │過電話客服中心辦理停話,2.取 │ │ │
│ │ │ │ │消之前申請限制一定要本人臨 │ │ │
│ │ │ │ │櫃辦理業務,改為可透過電話 │ │ │
│ │ │ │ │客服中心辦理業務,3.要求每個 │ │ │
│ │ │ │ │月寄通話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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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96/12/6 │換租(過戶) │過戶(原:酉○○(證號:C12020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 │3902)→過戶給鼎醍有限公司)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 │ │ │此項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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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96/12/6 │000 000 000│拒受電停.限本人辦.寄明細(辦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拒受電停.限│理:1.無法透過電話客服中心申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本人辦. 寄明│請停話,2.申請所有業務限制一 │ │此項業務 │
│ │ │ │細) │定要本人臨櫃辦理3.要求每個 │ │ │
│ │ │ │ │月寄通話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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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96/12/6 │000 000 000│更名.改週期六.更生日(辦理: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更名. 改週 │1.更改客戶名稱, 更改為鼎醍有│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期六. 更生日│限公司2.將帳單出帳週期改為 │ │此項業務 │
│ │ │ │) │第六週期 (結帳時間為上月的 │ │ │
│ │ │ │ │26日~本月的25日3.更改客戶 │ │ │
│ │ │ │ │生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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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96/12/24│000 000 000│銷拒電停.銷限本人.寄明細( │甲○○ │依規定客服中心( │
│ │ │ │(銷拒電停. │辦理:1.取消之前申請無法透 │ │空中櫃台)不受理 │
│ │ │ │銷限本人. 寄│過電話客服中心申請停話,改 │ │此項業務 │
│ │ │ │明細) │為可透過電話客服中心辦理停 │ │ │
│ │ │ │ │話,2. 取消之前申請限制一定 │ │ │
│ │ │ │ │要本人臨櫃辦理業務, 改為可 │ │ │
│ │ │ │ │透過電話客服中心辦理業務, │ │ │
│ │ │ │ │3.要求每個月寄通話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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