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函釋與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其他函釋與命令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所為有關公司經營方針及股東權利義務之決議,原屬當然無效者外,自能拘束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所為有關公司經營方針及股東權利義務之決議,原屬當然無效者外,自能拘束各股東
- 董事會其表決應視是否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半數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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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造公司之董事長同屬一人即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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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應以真實帳簿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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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經合法登記,即成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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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即不能認為有獨立之人格,其所負債務,各股東應依合夥之例,擔負償還責任。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即不能認為有獨立之人格,其所負債務,各股東應依合夥之例,擔負償還責任。
- 公司檢查人為執行檢查職務,即為公司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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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人為公司背書票據係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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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關提案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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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
-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外國分公司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之準用
-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股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為無效
- 股份以得自由轉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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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能對抗第三人
既未完成過戶手續自不能對抗第三人
- 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稱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於設立登記並不當然承受,亦不因其後股東承認,而成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未經設立登記,以公司名稱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於設立登記並不當然承受,亦不因其後股東承認,而成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有特別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或為他人代理
- 公司名稱及登記事項之准否或撤銷為公法關係
公司名稱及登記事項之准否或撤銷為公法關係
- 董事所代表者僅公司營業上之事務
董事所代表者僅公司營業上之事務
-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 法律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
法律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
- 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註冊應依合夥法律判斷
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註冊應依合夥法律判斷
- 公司如未經合法註冊,則雖名為有限公司,仍難認有獨立之人格,即應以合夥論。
公司如未經合法註冊,則雖名為有限公司,仍難認有獨立之人格,即應以合夥論。
-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分支機構在獨立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發生之事項,而為行政爭訟時,自應認有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能力,不得以其非法人無訴訟權能,而謂當事人不適格。
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其分支機構在獨立經營之業務範圍內發生之事項,而為行政爭訟時,自應認有當事人訴訟主體之能力,不得以其非法人無訴訟權能,而謂當事人不適格。
- 經理人為公司票據背書,難謂不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經理人為公司票據背書,難謂不在其管理事務之內
-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 依其他法律以保證為業務之適用情形
依其他法律以保證為業務之適用情形
-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發起人股權轉讓應屬無效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發起人股權轉讓應屬無效
-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公司股票約定以轉讓於公司同仁為限,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
- 出讓股份契約之效力不因受讓人未辦理過戶而受影響
出讓股份契約之效力不因受讓人未辦理過戶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