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半導體廠於製程使用後之研磨液,因純度降低,而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與濃度後,再返回循環使用,則非屬廢棄物清除處理範疇,其往返運送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半導體廠於製程使用後之研磨液,因純度降低,而送回原供應商調整成分 與濃度後,再返回循環使用,則非屬廢棄物清除處理範疇,其往返運送無 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 廢/停 有關○○科技有限公司報運出口廢晶圓塊,若能舉證該批廢料符合「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所有相關要件,其輸出毋需申請許可文件;若否,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於取得輸出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出
有關 貴轄○○科技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復請 查照。
- 廢/停 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適用疑義乙案
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 置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 貴局函詢95年及96年出廠之機車如尚未完成99年度排氣定檢,是否可於100年補執行99年度定檢疑義乙案
貴局函詢 95 年及 96 年出廠之機車如尚未完成 99 年度排氣定檢,是否 可於 100 年補執行 99 年度定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受理民眾委託他人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代為辦理失業再認 定,請綜合判斷申請人於應辦理失業認定期間,是否確實因傷病診療至無 法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受理民眾委託他人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代為辦理失業再認 定,請綜合判斷申請人於應辦理失業認定期間,是否確實因傷病診療至無 法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執行登記罰鍰事宜
執行登記罰鍰事宜
- 廢/停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6條認定疑義乙案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6 條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 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 予以就業歧視,違者將依法處以罰鍰,故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 供應契約有關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限制,應研議修正之
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 予以就業歧視,違者將依法處以罰鍰,故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 供應契約有關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限制,應研議修正之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00 年 2 月 15 日開始辦理內部觀念宣導及教育訓練,並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之就 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將於 100 年 5 月 1 日開始不定 期進行業務查核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00 年 2 月 15 日開始辦理內部觀念宣導及教育訓練,並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之就 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將於 100 年 5 月 1 日開始不定 期進行業務查核
- 廢/停 有關貴公司將歐美日本混合廢五金由我國口岸辦理轉口至中國及東南亞各地乙案
有關 貴公司將歐美日本混合廢五金由我國口岸辦理轉口至中國及東南亞 各地乙案,復請 查照。
- 信託契約書未約定各共同受益人間之受益比例時,受益人間應按人數平均享受其信託利益
信託契約書未約定各共同受益人間之受益比例時,受益人間應按人數平均享受其信託利益
- 不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營業員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不得以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重複申請營業員登錄及核(換)發營業員證明
- 廢/停 有關貴局函詢「柴油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疑義
有關貴局函詢「柴油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疑義,復請查照。
- 廢/停 有關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清除技術員送審勞工保險資料以職業工會勞保替代疑義乙案
有關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清除技術員送審勞工保險資料以職業 工會勞保替代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核釋有關雇主、外國人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及「裁罰」之管轄機 關認定原則,如在本函送達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管轄尚 未結案案件,則請依管轄恆定原則續以辦結,不得再依本函規定移送至其 他管轄機關辦理之
核釋有關雇主、外國人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及「裁罰」之管轄機 關認定原則,如在本函送達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管轄尚 未結案案件,則請依管轄恆定原則續以辦結,不得再依本函規定移送至其 他管轄機關辦理之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所稱「街廓」之認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所稱「街廓」之認定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 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 再認定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辦理「初次認定」、「再認定」之日如 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延至休息日之次日辦理初次認定及接受 再認定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獨自扶養,其未有限定申 請人須與受撫養者同一戶籍,亦未限制申請者之所得為全戶唯一之經濟來 源,亦即,縱有其他具工作能力者,若無與申請人同順位之扶養義務時, 自難認非為獨自或獨立扶養事實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獨自扶養,其未有限定申 請人須與受撫養者同一戶籍,亦未限制申請者之所得為全戶唯一之經濟來 源,亦即,縱有其他具工作能力者,若無與申請人同順位之扶養義務時, 自難認非為獨自或獨立扶養事實
- 有關函詢88年7月14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前發現之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其後續清理得否援引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疑義乙案
有關函詢 88 年 7 月 14 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前發現之非法棄置廢 棄物場址,其後續清理得否援引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 廢/停 所詢有關第19條第1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100年6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100年1月抑或100年6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
所詢有關第 19 條第 1 項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惟旨揭法規自 100 年 6 月開始施行,其環境教育時數之採計期間為 100 年 1 月抑或 100 年 6 月(施行日)開始採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之基本生活保障,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獲得企業提供之職場見習訓練費 ,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符適當保障原則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之基本生活保障,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獲得企業提供之職場見習訓練費 ,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符適當保障原則
- 有關各項處理項目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再利用」定義之疑義
有關各項處理項目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再利用」定義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 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 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 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 ,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 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 許可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 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 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 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 ,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 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 許可
- 核釋雇主得以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但雇主如於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後,將其指派至工作許可以外之地點 (含國外)從事工作者,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笫 57 條第 4 款規定,同 時得依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之
核釋雇主得以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但雇主如於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後,將其指派至工作許可以外之地點 (含國外)從事工作者,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笫 57 條第 4 款規定,同 時得依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之
- 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
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請 查照。
- 關於貴府所詢相關囑託登載措施執行疑義
關於 貴府所詢相關囑託登載措施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 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 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但書「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規定,若連續性或緊 急性事件工作完成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 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勞工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但書「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規定,若連續性或緊 急性事件工作完成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 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勞工休息時間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原投 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 給付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原投 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 給付
-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 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 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 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 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