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1180 號
有關各矯正機關戒護收容人外出施用戒具之相關說明
- 法律字第 11303508140 號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法保字第 11305501350 號
法務部就關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核定性侵害補償金,就性侵害補償金屬不同等級時,應如何認定其標準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303507510 號
有關日據時期之臺灣民事習慣,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是否應有相當年齡間隔疑義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024096 號
函詢少年曝險行為經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成功後宜否予以行政裁罰之疑義
- 法授廉利字第 11305002340 號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 法保字第 11305506580 號
法務部就有關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 條與第 103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0650 號
因應近年矯正機關迭有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不當事件發生,爰修訂「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與考核參考指引」、「考核月報表」及「查察紀錄簿」,並自 113.07.01 起開始辦理各項作業
- 法律字第 11303507760 號
有關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 法保字第 113055055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犯罪行為或結果係發生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章修正施行前,惟申請人於法定申請時效內之新法第 5 章修正施行後始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此申請有無新法第 100 條第 2 項「從新從優」規定之適用疑義說明
- 法律字第 1130350769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是否得由法人擔任一案,依照私立學校法就學校法人之董事係分為當然董事及一般董事,又查私校法僅就「當然董事」訂有得由法人擔任之規定,至於一般董事是否得由法人擔任,則未見明文,此涉及私校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宜請貴部本於權責予以釐清審認
- 法律字第 11303506050 號
有關財團法人動用基金「購買股票」及「辦理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每次變動之辦理疑義
- 法矯字第 11304009560 號
法務部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87.07.17 日(87)法監字第 001464 號函
- 法律字第 11303507680 號
有關依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頒發之獎助學金性質疑義
- 法律字第 11303506700 號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3 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 1 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 法律字第 11303507250 號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物特定部分簽署分管協議,其就劃設之分管範圍,倘未向地政機關登記,係於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惟為保持原約定或決定之安定性,不動產為約定或決定經登記後,即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0459 號
政府機關原則上固應公開政府資訊,惟若具體個案如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於涉及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是否公開,則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權衡決定有無為達成公益而犧牲個人隱私之必要性
- 法律字第 11303504920 號
按 111.11.15 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新增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所定消極資格之情形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130350729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9 條第 4 款規定係以於執行職務範圍內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之個別「董事或監察人」為處罰對象,而非以法人為處罰對象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0627 號
檢送「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法院篇」、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聲請之作業流程、通知例稿、連絡窗口等文件,周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安全安全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0674 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人之家事事件,書記官應注意之作業事項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39003940 號
法院提存所得利用司法院「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子系統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料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9003885 號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經審理後當庭釋放,書記官應立即通知少觀所,以利聯繫少年返校事宜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0201040 號
檢送「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以供法官辦理案件時參考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0307 號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1 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1303505130 號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關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罰鍰扣抵規定之適用,係以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
- 法律字第 11303504690 號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所購買之股票,應與該法人於施行前所購買之股票合併計算,該合併購入之股票總額不得逾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5%始得為之,以避免財團法人過度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 法律字第 11303504670 號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如擬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應符合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之規定,除有同條第 2項排除適用之情形外,原則上須前 3 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達 60% ,始得將財產列入基金
- 法綜字第 11301503580 號
法務部公告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3 條第 1 項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13.04.26 生效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17684 號
法院宣告應受監護宣告人為監護宣告並同時選定監護人後,嗣因關係人抗告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之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