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2320 號
公出通常係指短時間外出處理公務,並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公差則得報支差旅費,機關應對所屬進行宣傳,說明二者之差別並加強管理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2026 號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對現職雇員以上人員,連續在司法機關服務至 102.12.31,並符合司法院獎勵所屬資深績優人員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等規定者,應舉報為 102 年資深績優人員
- 法律字第 10203508320 號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參照,102.01.23 修正公布之該條規定,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或「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公務人員公法上職務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就新法生效施行時,業已存在且尚未終結之公法上職務關係,新法應發生「立即效力」
- 法律字第 102035088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制定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9140 號
協會章程草案有關提供專業的資安個資法律諮詢服務部分,因法律諮詢服務係屬律師執業範疇,如由未具律師資格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致使民眾權益受損,恐衍生爭議,故為避免將來爭議,建請將該部分刪除
- 法律字第 102006228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8050 號
民法第 827 條規定參照,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非當事人可隨意訂立創設公同關係之契約,其有依契約而成立之公同關係,仍係因法律規定而生,繼承人自不得以遺產分割協議,將遺產分割為公同共有或另行成立一公同共有關係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21546 號
因應軍事審判法之修正,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之罪修正為為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應於 102 年 8 月 15 日前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股)及選出承辦法官後陳報司法院,並優先參加 102 年陸海空軍刑法研習會研習
- 臺會議字第 1020001718 號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未執行完畢前離職,再任其他公務員之職務者,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有關降級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原晉敘限制部分,應依其再任職務之級奉繼續執行
- 院台人三字第 1020021200 號
司法院公務人員在 102.08.09 司法院公務人員國內進修實施要點修正前已簽准進修,並預計申請 102 年下半年進修補助費者,仍依修正前規定,填妥申請表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 法律字第 10203508910 號
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土地法第 59 條規定參照,所稱「調處」係地政機關對於土地權利關係人,就其權利有爭執時所為之處理辦法,其性質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所稱調處不同,故當事人於土地權利有爭執時,縱未經地政機關調處而逕行起訴,亦難謂其起訴為違法
- 法律字第 1020016051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相關規定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20016486 號
有關無須製作裁判原本及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依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審判事務人員須交付終結要旨給紀錄人員登記,且不得超過結案後之第四日。所稱結案,係指本案之繫屬消滅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8850 號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受婚生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故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 法律字第 102035089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院鎮研晨字第 1020005221 號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新增之「臺灣高等法院行政績效之目標與規範」項目表、流程圖及作業說明共 7 件
- 法律字第 102035088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 臺會議字第 1020001683 號
受懲戒處分者,擬再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般民政職系課員,其俸級應按再任職之級俸執行之;又其於執行降級改敘 2 年之期間屆滿後,調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級俸之核敘應自行認定
- 法律司字第 102035087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 法律字第 1020013425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行政程序法新舊法適用上,可就相關情形,分別論斷
- 法律字第 102001571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規定參照,無論係應受送達人留於行政機關通訊住址,或公路監理機關資料庫中應受送達人所留戶籍地址、車籍資料住址或登記之通信地址等,如得依個案一定事實,據以認為係應受送達人住居所者,即符合該法送達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65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 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 法律字第 10203508610 號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規定參照,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就該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雖非絕對無效,惟對於債權人相對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得主張第三人之地上權登記,對其不生效力,而訴請第三人塗銷登記。又第三人未經執行機關許可,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行為,執行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以貫徹強制執行效果
- 法律字第 102035085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 廳司一字第 1020000906 號
配合雲林縣改劃歸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之轄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更名事項,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一覽表」及「各級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0173 號
法院辦理少年事件或家事事件時,因有聾啞人士或不通國語之當事人或關係人,而需通譯進行傳譯,該通譯應先具結為公正、誠實之譯述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8510 號
民法第 334 條規定參照,債之性質得否抵銷,應視債之本旨,如互相抵銷違反債之本旨者,或不符合給付之目的時,即屬於在性質上不能抵銷,又在公法上,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可抵銷。惟個別法律如有特別規定,仍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優先民法而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8330 號
參照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函,該函表示如有疑義可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乙節,係指具體個案中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是否屬「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如有事實認定上疑義,可洽各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而非指「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有不明
- 法律決字第 10200147590 號
民法第 59 條及相關函參照,關於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名稱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隸情形,基本上皆係先經財團法人董事會重大決議通過後,由該財團法人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於許可後,再由變更目的後主管機關審核相關改隸文件以決定是否許可變更,經上開二機關同意變更後,由該財團法人檢具同意函向法院辦理登記事宜
- 秘台處一字第 1020019630 號
行政院函文自即日起,為求各機關公文用字有一致性規範,如有引述日本殖民統治臺灣之時期,簡稱時應使用「日據」之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