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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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3239 號
法官擬兼任協會常務理事,如該協會旨在協助法律諮詢,並具有執行律師職務之性質,則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所禁止法官從事之行為,故為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法官不得兼任之職務。又法官擬兼任學會理事,如該學會旨在研究法學,並期改進制度及推廣事務,則與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 法律字第 10100698430 號
民法第 71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對私法自治原則限制,而限制目的在於貫徹強制或禁止規定立法意旨,以維持法律秩序無矛盾性或一致性,故判斷何者為取締規定,何者為效力規定,應探求法規立法目的,綜合法規的意旨,權衡相衝突的利益加以認定
- 法律字第 102005611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民法第 47、49 條等規定參照,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561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11、95 條等規定參照,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服務,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是否回歸第一類被保險人,宜由全民健康保險法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解釋認定
- 法律字第 10203506130 號
民法 1194 條規定參照,代筆遺囑屬於法定要式行為,代筆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若該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則有資格見證人中並無人代筆,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因此,該遺囑仍屬無效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12089 號
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至是否屬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訴訟事件,仍宜由法務部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0203505760 號
參照「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前清時代收養原則上祗須養父與生父合意即可成立;民國 15 年前,女子原則上仍無收養子女能力,但如未婚女子為自己家產繼承或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收養子女,是為例外;至民國15 年以後習慣,始認為獨身婦女如已成年得獨立收養子女,而承認女子亦有收養子女之能力,因此養親如有配偶,均須一同為收養。否則,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行始撤銷權
- 法檢字第 10204530390 號
觀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意旨,係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而認為有各款所列情事者,即不應再受委託執行律師職務,避免對另一方造成不利影響
- 法律字第 102035046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民法第 1086 條等規定參照,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學校查詢該未成年子女在校出缺勤狀況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13999 號
按照司法院組織法第 22-1 條及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自 102.07.01 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並更名為法官學院
-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14000 號
司法院組織法第 22-1 條及法官學院組織法自 102.07.01 施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同時改制並更名為法官學院,其英文名稱為 JudgesAcademy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0665 號
各法院受理家暴及性侵案件,無論刑事或民事保護令,均應注意被害人及通報人身分資訊保密相關規定,其他刑事案件或家事事件有身分資訊或住居所應保密情形亦應同時注意
- 法律字第 1020350571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規定參照,調解書既係因該條第 3 項所定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等事由,而法院未予核定者,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列入調解成立案件統計
- 法律字第 102035048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3638 號
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報內政部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裁判時,應按最終裁判結果挑選「事件類別」,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真實反應裁判結果
- 法律字第 10203505680 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故對該條例相關條文之適用疑義,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有權解釋機關
- 法律字第 10200101000 號
法務部就「立法院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戶追償案所提臨時提案決議之效力,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該決議執行之適法性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4750 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1、16 條等規定參照,二條文授權法律依據條文不同,規範事項亦不相同,而屬不同之子法,故應無逾越法律保留原則問題
- 法律字第 10203505200 號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 法律決字第 10100245130 號
民法第 1094 條規定參照,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父母均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監護人拒絕就職時,始依該條第 1 項所定法定順序產生監護人,又法院必須在無法依該項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方得依聲請,由法院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為監護人,尚不得直接排除該法定順序監護人,而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名,逕行選任監護人
- 法律字第 10100197440 號
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始得為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5120 號
民法第 982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婚姻形式要件在修法後為登記婚,故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以及戶政機關應否准予登記,宜由戶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 法律字第 102035022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 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4270 號
行政罰法第 26、27 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2708 號
司法院所屬機關首長擬兼職時,應報請司法院同意,並於報送申請書時,將兼職組織或團體之組織章程等規定併同函報辦理
- 法廉字第 10200012440 號
法務部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所核定之國家機密,於該法施行 2 年後始重新核定,是否仍為有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2005146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 法律字第 1020350405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 法律字第 10203503910 號
民法第 144 條及法院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因時隔多年,致請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消滅時效完成,亦僅出賣人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原有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且即使需用土地人未依約給付價金,亦不影響買賣契約成立,僅生出賣人另行請求給付價金問題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33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