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103104650 號
民法第 114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2 項明定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繼承人固有財產非當然為繼承債務責任財產,於法固無不合,但可先勸諭繼承人以金錢繳納,如不繳納即採物之有限責任說
- 法律字第 10103108990 號
民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如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關業管範疇情形,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
- 法保字第 1010022081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對於無管轄權申請補審事件以移轉管轄方式為之,又移轉方式為避免兩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意見分歧,導致案件延宕,影響申請人權益,故仍應移送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辦理為宜
- 法律字第 10100216850 號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該規定性質上係對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且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章程所定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格,縱與主管機關所定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不符,仍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規定
- 法律字第 1010310876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確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秘台人法字第 1010028650 號
有關法官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任期起算日疑義,又如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政務次長,因該職位屬政務人員,故無轉任任期之適用
- 法律決字第 10100614560 號
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1 條規定參照,如已符合前述規定,縱於現行法施行後遲未辦理登記,婚姻仍為有效,即無辦理戶籍結婚登記並不影響婚姻之成立及效力
- 法廉字第 10100081850 號
法務部就「國家機密文書延長保密期限或變更解密條件授權核定疑義」之意見
- 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115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申報財產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如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尚非規範主體
- 法律字第 10103108770 號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中」係以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為前提,倘婚姻關係自始不成立,所生子女自無從依上述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從而不受應提起否認之訴之限制,而得以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為之
- 法律字第 101031088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 法律字第 101031090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所定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機構,而具有機關地位,應屬公務機關
- 法律字第 10103108840 號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受婚生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無從藉由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 法律字第 10103109020 號
國民年金法第 24、55 條等規定參照,領取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係屬公法上權利,從而溢領人不當受領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所負返還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
- 法律決字第 10103105450 號
法務部就「金門縣政府函詢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疑義」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100198260 號
就「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購回公有土地疑義乙案」,法務部無補充意見
- 法律字第 10100592500 號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又所謂「事務(指示)信託」係指受託人未被賦予裁量權,僅須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
- 院臺綜字第 1010063669 號
檢察機關請金融機構扣押金融帳戶之文件,係屬「其他公文」,得以傳真行之,惟不宜再以「函」為之
- 法律決字第 1010310906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擬變更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為基金總額乙案」俟有確定結果後再另函回復
- 法律字第 10103109030 號
參照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 條等規定,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給以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行政處分為依據,申請屬公法上法律關係;又上述細則並無規定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依據,故「合於領取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居住大陸地區人員補償金實施計畫」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代為申請」與上述條例規定顯然牴觸
- 法律字第 1010016874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出缺或不足額時,補聘要件及程序仍應依該條第 1、2 項規定為之,不得「自行」補聘或不成立調解委員會,又該條所稱「共同審查」並未限於以召開會議審查為必要,故法院及地檢署如以書面共同審查方式,即能達成審查共識,難認與該規定有違,惟具體個案是否宜以書面或開會共同審查,仍應由審查機關妥為決定
- 法律字第 101031087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 院台人二字第 1010030784 號
自 101.08.26 起,停止適用「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及相關要點
- 法律決字第 101002188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單位公開歷屆學員「名單」開放供中小企業查詢,倘原蒐集所持歷屆學員相關資料特定目的並非為提供其他企業查詢使用,現對外公開上開資料即屬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個該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法律決字第 1010015299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等參照,石油輸出業設立申請,主管機關得視輸出計畫決定是否核發石油輸出業登記證,具有一定裁量權,則受理申請機關自得於作成核發輸出業登記證行政處分時,添加附款
- 法律字第 10100160720 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7 條、民法第 98 條等規定參照,集管團體章程所定董事長補選任期認定,社團法人得基於法人自治原則,修訂章程明定,在未修正作明確規定前,固得本於權責自主性解釋,惟仍應符合法令規定目的及相關法理等解釋方法論
-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10030347 號
法院裁判書內容除有專法限制其公開,否則應以公開為原則,包括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姓名,惟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0352 號
有關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就已經受理卻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其審理期限應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處理,而之前陳報之家事遲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 e 化報表亦不回溯更正之,惟自 101 年 10 月起之資料,仍應依所適用之規定陳報報表
- 法律字第 10100164250 號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3條等規定參照,國防部核定實施計畫如依細則規定,尚無不可,惟實施計畫明定由退輔會或留守業務處「代為申請登記」,是否符合上述條例限期申請立法意旨,恐非無疑,另「代為申請登記」意思是否成立無因管理,亦宜由國防部說明
- 法檢字第 10100221080 號
律師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如法官受休職 1 年處分,於期滿前辭職獲准,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故無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而得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