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6341 號
法院於辦理家事事件時,陪同出庭之社工員報到簽名因非屬家事事件法第38 條及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故得以其所屬單位或代號代替
- 法授廉利字第 101050179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參照,參酌該法立法目的與精神,如交易標的係由機關提供、價格具有普遍、一致性,無不當利益輸送疑慮時,則受規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該產品,應無違反該法規定
- 法檢字第 10104154560 號
法務部公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徵收、最低薪資數額、申請書格式等事項
- 法律字第 10100174830 號
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因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又雖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5922 號
撤銷調(和)解離婚經裁判確定後,法院應將裁判正本註明日期後,函送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另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有關虛偽結婚之刑事案件,法院亦應於有罪判決確定後通知戶政機關
- 法律司字第 10103012310 號
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成立,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 法律字第 10103107730 號
土地法第 26 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等規定參照,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幾已將科教館有關全部收入納入基金,就經管已撥用而原屬臺北市市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營運所得收益,係有法令依據,似不生該收益應否另再解繳市庫之問題
- 法律字第 10100500430 號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 法廉字第 1010501714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參照,判斷何人為申報人子女,因該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故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自非屬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 法律字第 10103107570 號
行政罰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 法檢字第 10104149290 號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103106640 號
民法第 759 條等規定參照,自已出資興建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雨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拍賣不動產,自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未登記所有權前,僅係不得處分其所有權,尚不影響所有權取得
- 法律字第 10100114660 號
民法第 8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如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確認非屬分割為共有禁止規定,而擬准予登記,應可贊同
- 法律字第 10100175250 號
法務部就「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及減少訟爭,當事人得否循其他簡易程序在極短時日內取得法院判決」一案,函轉司法院意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31064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避免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前述規定重開程序之列
- 法律字第 10103106890 號
參照民法第 1194 條及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如有證據足認遺囑代筆人確有擔任見證人之真意,且始終親自在場與聞並簽名其上,不因僅署名「代筆人」而未署名「見證人」之字,而遽認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
- 秘台人三字第 1010023843 號
法院領有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執照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臨床(或諮商)心理師及辦理執業登記,如因不諳法令而違反者,應於 101.09.21 前辭去兼任職務及註銷執業登記
- 陸法字第 1010400856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基於送達程序經濟,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如有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請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增進處理時效
- 法律字第 10103106110 號
民法第 824-1、881、899、907 條等規定參照,如負補償義務之共有人如向受補償之共有人(出質人)為清償時,應得質權人同意,又質權人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而於提存後,質權人質權移存於提存之給付物
- 法律字第 10100109120 號
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23、24、31、33 條等規定,為達到促進都市更新計畫擬定及實施立法目的,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受有相當限制,似屬民法第 765 條所定「法令限制」情形
- 法律字第 1010060034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11、21 條等規定參照,聲請調解事件屬民事事件,倘具有爭議性,為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功能,不宜以當事人無和解意願為由,拒絕受理聲請,又調解通知書如未合法送達,因當事人無從同意,無法進行調解程序,應不得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法律字第 10103104220 號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 法律字第 10103106510 號
法務部就「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規定,建請內政部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意旨,於權衡「避免人格權(指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情形下,重行審酌其規範內容妥適性及必要性
- 法律字第 10103106620 號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4、11 條等參照,該辦法既經發布於行政院公報,且將補償對象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故請求權人客觀上已足知悉,故受理登記機關雖未依規定通知合於發給對象,惟因非屬不可抗力情形,故請求權時效仍應自公告受領之日起算
- 院臺法字第 1010053150 號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增列「1-戊基-3-(4-甲基-1-萘甲醯)吲」及「1-(5-氟戊基)-3- (1-萘甲醯)吲」為第三級毒品,以加強管制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3805 號
離婚調解、和解無效或撤銷之訴提起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因涉及通知或身分登記事項之變更,故應將裁判正本註明日期後,函送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24999 號
合併審理事件得延長審理期限,惟應以該組最早收案日為辦案起始日。至合併審理前後,已獲准延長辦案期限,則在計算共同遲延起日後,加計獲准延長期限。另家事調解事件如合併調解,辦案期限得延長為 8 個月,其後如仍無法終結,經當事人同意續行,可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
- 法律字第 101006267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 廉財字第 1010031418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法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前,無論職務所列職等為何,受理申報機關(構)均為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則其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 臺會議字第 1010001998 號
現任非主管兼任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人員經懲戒記過生效後,得續兼任該任務編組主管職務,無違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