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係規定,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若為各類全日制職業 訓練時,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該資格應無因參訓期間超過年齡限 制而受有影響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係規定,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若為各類全日制職業 訓練時,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該資格應無因參訓期間超過年齡限 制而受有影響
- 機關(構)進用人員經勾稽查核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 、團體退休金之後續處理事宜
機關(構)進用人員經勾稽查核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 、團體退休金之後續處理事宜
- 廢/停 貴府於審核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申請或變更案件時,如有涉及將廢棄物輸出至日本或由日本輸入廢棄物者,可免檢附日本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及日方處理機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
貴府於審核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申請或變更案件時,如 有涉及將廢棄物輸出至日本或由日本輸入廢棄物者,可免檢附日本主管機 關之同意文件及日方處理機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請查照。
- 撤回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之書面申請方式
撤回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之書面申請方式
- 廢/停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7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
函詢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7 條關於焚化底渣處理規定疑義案 ,復請查照。
- 廢/停 貴公司函詢廢木材再利用申報項目之疑義乙案
貴公司函詢廢木材再利用申報項目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 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 已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無須訂定公定契約書,且免課徵契稅
已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無須訂定公定契約書,且免課徵契稅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之設置原則之補充規定。
- 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
有關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18 條所稱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 ,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應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 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 分,不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 辦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18 條所稱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 ,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應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 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 分,不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 辦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
- 關於人民團體是否具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資格疑義,凡從事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且達公告一定規模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 業管理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貯存場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 址之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未達公告規模者亦得適用該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 登記。故應辦理回收處理業登記,係以是否從事回收處理業務之行為,且 達到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作為認定依據,至於其屬何種團體或其組織章程 為何,本法未予規範。
-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
- 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屬水族館,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疑義
- 土地抵押權人是否有土地管理、使用權利義務之疑義
有關土地抵押權人是否有土地管理、使用權利義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33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 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 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33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休業或停業等 情事而離職,均係事業單位未能繼續營運,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 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
- 有關加油站因將站內不同油槽之相同油品作調整,雖然油品總量不變卻產生個別油槽網路總量管制申報結果異常情形,玆說明如下:(一)業者上網申報「總量進出平衡管制表」時,需依油槽數量分別進行申報,每一個油槽每日均需申報前日存油量、進油量、出油量、當日最終存油量(包括油位、油量),而申報系統本身會自動計算出淨油量(淨油量=前日存油量+進油量-出油量)及當日油量結算(當日油量結算=淨油量-當日最終存油量)
- 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之認定基準,以個別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為準。。
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之認定基準,以個別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為準。。
- 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之管制目的,主要係藉由規範業者應於環保機關核定之最大操作條件下進行設置或操作,俾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均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範,合先述明
- 廢/停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事業單位產出之廚餘如欲進行再利用,其再利用機構是否須取得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始得為之疑義乙案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事業單位產出之廚餘如欲進行再利用,其再利用機構是 否須取得利用者身分檢核通過始得為之疑義乙案。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原因應以勞動契約消滅之事實為依據,投 保單位如確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否付予資遣費,均應依法發給離 職證明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原因應以勞動契約消滅之事實為依據,投 保單位如確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否付予資遣費,均應依法發給離 職證明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上述內容已明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為營建業主
- 廢/停 民國86年以前之既設廢水納管事業,是否得以既設納管事業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 一、本署針對周界粒狀物及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周界稽查檢測相關執行原則,業於92年10月1日以環署空字第0920071139號函及95年11月3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7750號函多次函知在案,惟貴局前於95年9月19日執行周界臭氣及厭惡性異味測定時,仍自公私場所周界外選擇3處測點進行採樣,並於同年12月6日以府授環空字第0950257480號函附第0953100040號裁處書進行處分,經訴願人提起訴願,因該3處測點採樣結果用於判定違反排放標準與否有所瑕疵,且臭氣污染來源認定代表性不足,故經本署訴願會決定原處分予以撤銷
- 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廢/停 貴公司詢問事業產出生活垃圾之清理及網路傳輸申報疑義乙案
貴公司詢問事業產出生活垃圾之清理及網路傳輸申報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