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費中提撥研究發展經費,該會費係包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項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費中提撥研究發展經費,該會費係包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1)從事燃燒、融化…(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作業程序,係指從事凹版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但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
- 加油站洗車機廢(污)水產生量與污泥量的計算方式
- 一、有關光電業因製程變更,其新增或既設之污染防制設備應適用之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本署業於95年5月25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39029號函釋在案
- 本案公務機關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作業,以粉筆在違規車輛停駐路面書寫違規車號、聯絡電話等字樣之行為,似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所稱之「嚴禁污染地面」之構成要件;然依來函說明二,該行為係依據高雄市妨礙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拖離車輛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拖離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離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
- 有關「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業於95年6月9日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公告,謹先敘明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九(九)1.規定,當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大於信賴係數絕對值,且監測數據未有無效數據情形時,自監測設施具有前述情形之該小時開始,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小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監測數據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
-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 製程廢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既設事業,是否仍需依95年4月26日公告於9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審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章(第3章,製程排放管道)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排放管道,但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不適用本章規定
-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其中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堆高機、洗、掃街車等,係屬列舉項目,不在列舉項目之固定污染源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均屬公告對象
-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於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移由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範圍僅限於該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之(潛在)應有部分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於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前,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移由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範圍僅限於該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之(潛在)應有部分
- 任職鄉(鎮、市、區)公所之技工不得於上班時間兼任耕地租佃委員
任職鄉(鎮、市、區)公所之技工不得於上班時間兼任耕地租佃委員
-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販賣或使用……」
-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其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1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本署業於82年3月24日以(82)環署空字第09955號函(副本諒達)釋在案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 廢/停 針對指定電池產品標示原則以背卡或塑膠收縮膜包裝處標示為主,惟包裝體積過小,可供標示之最大面積小於3公分×4.3公分,且進行標示有困難者,同意開放至產品第二層包裝進行標示,惟該包裝以該商品於販賣時可供辨識為限
- 廢/停 一、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之推估依據中,包含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之檢測報告數據
- 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二條業已針對油氣回收設施訂有明確定義,其係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旨揭油槽壓力管理系統應非屬之
-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規定,「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 為遏止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環境,採依廢棄物清理法或電信法之規定處分時:(一)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辦理處理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者,因該條文為嚴禁污染環保行為,則應按行政程序查證該污染環境行為人,始能依同法第50條相關規定處分
- 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
無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之土地於土地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後,將同年月同價格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予以合併登載
- 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單位採回收至原製程再使用者,是否屬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範
- 一、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本項公告條件主要針對該項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酸、鹼性氣體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
- 廢/停 一、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業已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管制適用對象訂有明文,並列有不在此限之排除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