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廣告欄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破損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 廢/停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規定,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至少每一年應定期檢測一次;焚化爐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至少每二年應定期檢測一次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空氣污染物之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
- 使用 PP 、 PE 材質之容器,裝填製造蛋糕之原料「蛋黃液、蛋白液、全 蛋液」之容器商品,係屬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 0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17 公升以上者除外),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 之四規定之「食品」範疇,爰此,旨揭容器商品其製造、輸入業者應依規 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前設立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即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文件影本
-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後回收澆灌花木,其適用水質標準為何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 廢/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7條及該會94年3月29日召開「研商漂流木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該會業於94年7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之分工權責依據
- 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 一、本署公告第4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
- 事業廢水類回收方式之認定及適用
- 一、○○公司倘以硝酸銅(CuNO3)溶液與含硫化鈉(Na2S)及碳酸鈉(Na2CO3)之鹼性溶液,進行化學反應,生產硫化銅,經查非屬本署公告第一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
- 一、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製(理)加工程序程序,係指: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
- 廢/停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旨在規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應具備防災安全措施,以期意外災害發生時得以因應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檢具之試車計畫書,其試車日數不得超過90日,但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同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展延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方得設置、變更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或操作
- 有關污水處理設施之單元標示,平面位置配置圖與流程表示
- 一、依本署92年6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20042910號公告事項七規定:「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製造業者),除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 )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 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及同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須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產權計畫書之製作及應檢附文件
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取得新生地產權計畫書之製作及應檢附文件
- 一、查本署93年6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42383函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略以:「資訊物品: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包括CRT及LCD)、印表機」。
- 抵押權讓與登記因非屬新設定負擔,自無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禁止事項之適用
抵押權讓與登記因非屬新設定負擔,自無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禁止事項之適用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嚴重污染案件之裁罰
- 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辦理土地徵收時其地上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其補償費原則上以使用執照之起造人為發放對象
辦理土地徵收時其地上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其補償費原則上以使用執照之起造人為發放對象
- 廢/停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章設備元件第19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物品或其包裝經食用或使用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 廢/停 一、依本署94年4月21日環署基字0940028617號令修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責任業者未依前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繳費、申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費、申報;逾期未繳費、申報者,依本法第51條第2項處分:(一)營業量及進口量為零。(二)已依第 5 條第 1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者。
- 廢/停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 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 廢/停 關於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本署已於94年7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40054481號函(諒達)說明四,敘明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