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雖實地指界一致,惟指界已由東西向調整為南北向而與原地籍線不符,應予否准
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雖實地指界一致,惟指界已由東西向調整為南北向而與原地籍線不符,應予否准
- 一、查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煉鋼業電弧爐,亦即電弧爐需適用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相關規定
- 商品之成份係含葡萄糖、蘋果酸、玉米粉、乳糖及食用色素等,且皆以塑膠容器裝填,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之四規定,該等商品皆屬本署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糖果)容器商品,應依本署規定辦理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PET、發泡PS及未發泡PS、PVC、PE、PP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放許可案件申請審查,尚涉及廢水處理質量平衡、技師簽證事宜
- 廢/停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訂定之,該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乃補充同法第38條第1項之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故違反「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亦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分
-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之認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之認定
-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核計補償費預計土地增值稅方式,適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被徵收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之所有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被徵收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之所有權
- 一、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之四規定,「平板容器」係指以紙板或塑膠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另依同公告表二之四,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 一、依據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半導體製造業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
- 有關廠址地號、廢水處理流程、水量等變更事項及涉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案
- 一、查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並將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排除
- 依○○公司來函,該公司擬設置濕式集塵器,合併處理液晶玻璃基板熔爐及噴霧乾燥機之廢氣,其中噴霧乾燥機需抽引外界空氣,且其排氣使熔爐產生之廢氣進行降溫及氣狀污染物固態化,提昇集塵器之去除效率
- 有關函詢轄內學校,鄉(鎮、市)公所於收取學校垃圾得否隨水費徵收清除處理費及其法源依據乙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方式,向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同條第2項規定,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公告得免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號碼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公告得免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號碼
- 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類別及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 廢/停 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二)規定,應至少每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另依本署於 91 年 9 月 2 0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10065265 號公告,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至於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則不分規模,皆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有關受理申請時間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廢/停 於水庫蓄水範圍、河川行水區等打撈之漂流木經認定為廢棄物者,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範疇,其清除權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由漂流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 廢/停 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3、(3)規定,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 排水設施為臨時設施無礙公共設施完竣之認定
排水設施為臨時設施無礙公共設施完竣之認定
- 廢/停 查本署93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30045670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