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二條授權訂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第九條規定,事業於申請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時,應檢附「清除或處理技術員之勞保卡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乙項,其立法之原意,為本署可藉由法律、命令之授權,可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查詢其設置於該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之清除或處理技術員投保異動資料,以落實技術員專任制度而杜絕虛設情事
- 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以避免爭議
- 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該地上權經法院判決塗銷或因存續期間屆滿或經拋棄,登記機關於受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併案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
以地上權及建物共同擔保設定之抵押權,該地上權經法院判決塗銷或因存續期間屆滿或經拋棄,登記機關於受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併案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
- 本案○○縣縣○○局(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所引用之解釋函係前省環保處於七十八年八月一日所做之解釋,惟飲用水管理條例已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飲用水管理條例現有條文中並未規定墳墓設置地點與公共飲水井距離,及由地方環保局主管機關鑑定事宜
-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 廢/停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袖報」,是以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於受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即應確認委託對象是否為指定公告之事業,以便執行清除、處理業務時依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 經紀營業員到職或異動無須層報內政部備查
經紀營業員到職或異動無須層報內政部備查
-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相關事宜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相關事宜
-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參加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契約書,應記載「廢棄物種類、性質及數量」,其中之廢棄物種類之記載,應以實際產出之廢棄物名稱(細碼)申報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所訂定之契約書應檢具契約書,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有關土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之適用
有關土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之適用
-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 廢/停 有關事業是否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所訂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違規告發要件認定及再利用管理之權責為何疑義案,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申請收回或一併徵收之案件如不符要件,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申請收回或一併徵收之案件如不符要件,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於公司解散後仍得依法處罰負責人
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於公司解散後仍得依法處罰負責人
- 事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取得工廠登記證,其未取得工廠登記證經查核屬實,則原據以核發排放許可證乙節,已構成違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撤銷之,但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但書規定要件者,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其失效日期
- 廢/停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有關契稅疑義
- 一、未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仍應定期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紀錄,其申報頻率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予以申報,其申報起始日宜由主管機關通知其申報之日起算
- 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知照
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 知照。
- 未完成開業備查之經紀業,尚難認定為非法經紀業
未完成開業備查之經紀業,尚難認定為非法經紀業
- 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九一○九號函業已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廢/停 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燒計畫,並進行試燒測試
- 收回自耕之行政處分管轄權應屬鄉(鎮、市、區)公所權責
收回自耕之行政處分管轄權應屬鄉(鎮、市、區)公所權責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廢/停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