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規定半導體、二極體、電晶體及液晶顯示器等製造程序,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間或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間或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 依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
-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 建築基地是否已申請建築非屬公共設施完竣認定要件
建築基地是否已申請建築非屬公共設施完竣認定要件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告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一並規定「一、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指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 承領人繳清地價未移轉登記之早期放領土地,經變更為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時,准予依規定辦理繼承承領及補辦所有權移轉囑託登記
承領人繳清地價未移轉登記之早期放領土地,經變更為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時,准予依規定辦理繼承承領及補辦所有權移轉囑託登記
- 公司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尚無義務人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之限制
公司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尚無義務人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之限制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及第五條前段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預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 實施耕者有其田期間放領耕地時,以戶長名義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但由各當事人分管分割,經協議分別取得其現耕地部分所有權者,得准予分割。
實施耕者有其田期間放領耕地時,以戶長名義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但由各當事人分管分割,經協議分別取得其現耕地部分所有權者,得准予分割。
- 寺廟申辦耕地移轉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寺廟申辦耕地移轉登記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
- 部分申請查驗項目已有先行動工情形,應扣除先行施工項目再依規定辦理驗證
部分申請查驗項目已有先行動工情形,應扣除先行施工項目再依規定辦理驗證
- 徵收土地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規定事宜
徵收土地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規定事宜
-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鐵塔需用之土地不受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最小面積單位限制並禁止再分割規定之適用
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鐵塔需用之土地不受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最小面積單位限制並禁止再分割規定之適用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公告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補償地價應包含「加成補償」部分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公告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補償地價應包含「加成補償」部分
- 早期放領之國有解除森林用地,因承領人未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或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處理
早期放領之國有解除森林用地,因承領人未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或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處理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行為罰,其告發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復依同條第一直項第二款規定,「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公式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有關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遺失申請補發,是否需檢附「登報作廢之剪報」案,經查尚無需檢附上開資料以申請補發許可證之規定
-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7條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復如說明 ,請查照。
- 地上權人適用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地上權人適用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前無償撥用之土地,於不違反原撥用目的之情形下,得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委託經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前無償撥用之土地,於不違反原撥用目的之情形下,得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委託經營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經紀業
外國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經紀業
- 民眾陳情發還日據時期被日本政府強制徵收未給價土地之處理原則
民眾陳情發還日據時期被日本政府強制徵收未給價土地之處理原則
- 加油站業附設自動洗車設施,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車場,業者既有設置、營運之事實,仍應依法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利登記,俾憑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之申請、核發
- 一、事業於改善期間自報停工,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報請試車復工而自行繼續生產,屬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應依法執行處分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事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支援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中「其他營建工程」類之收費費率,為案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其訂定原則係依各類營建工程所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占期工程總經費之平均比例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