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旅外國人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後,如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取得或移轉國內不動產權利與國人相同
旅外國人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後,如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取得或移轉國內不動產權利與國人相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乾洗作業程序,係指「一、使用四氯乙烯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 繼承土地,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採計方式
繼承土地,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採計方式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之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有電子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生產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顏料、漆料、染料、相關產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包括從事特殊機能塗料製造程序,其塗料總實際年產量為一百公噸以上者
- 一、環保機關對列管之固定污染源,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證照(工廠登記證),即編列乙個相對之管制編號,本案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倘有四個工廠登記證,則會有四個管制編號
- 廢/停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報經主管機關認可,並依規定執行監測者,其監測數據得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管制標準之依據
-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之補正期限,在不影響區段徵收作業下,得扣除因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辦理調解、調處及法院審理之期間
- 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出租耕地,如未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台糖公司經管之非屬公有出租耕地,如未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耕地終止租約有爭議時,得參照本部76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508342號函規定辦理
- 依據本署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環署毒字第○○一八六二五號「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本署前公告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環署毒字第七四○三○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之公告,其所定義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係指供人飲用之水時所使用之化學藥劑
-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其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不必檢附合併後公司執照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其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不必檢附合併後公司執照
- 廢/停 一般公私場所設置飲用水設備,若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定義「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所轉力霸工業有限公司對「飲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 廢/停 辦理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時,發現屬禁止進行之開發行為,已繳交之審查費應否退費事宜,請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合成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試車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本署已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包含爐石粉製造程序,但第二批公告條件規定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紙製造程序」,係指以紙漿為原料,經製紙、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從事加工紙類之製造者
-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
- 一、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熱壓、修邊等製程從事合板之製造者」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劃定,其劃定範圍與土地權屬無涉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劃定,其劃定範圍與土地權屬無涉
-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混凝土拌合程序,係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分充分混合作業且所有製品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一萬公噸以上者
- 本署已分階段陸續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屬各批次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分別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
- 廢/停 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環境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
-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係指以廢塑膠、塑膠粒或樹脂等為原料,經模製、鑄製、熱成型或發泡等加工程序,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出租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因法律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其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該限制建築使用之期間
出租耕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因法律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其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該限制建築使用之期間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年內為繼承之表示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3年內為繼承之表示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
-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已將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堆置場併登於操作許可內容中,則無須於第五批應申請操作許可期限內再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