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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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函釋
- 為規定飲料中所含咖啡因 (CAFFEIN)之限量為百分之0.02以下。
為規定飲料中所含咖啡因 (CAFFEIN)之限量為百分之0.02以下。
- 訂定「生物製劑管理辦法」公佈施行前衛生屬於民國26年 2月27日公佈及前衛生部於民國37年 3月29日修正公佈之「細菌學免疫學製品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訂定「生物製劑管理辦法」公佈施行前衛生屬於民國26年 2月27日公佈及前衛生部於民國37年 3月29日修正公佈之「細菌學免疫學製品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 市售及存庫舊包裝藥品,仍應於六十二年三月底前全部清點收回,一律改換新包裝,違者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市售及存庫舊包裝藥品,仍應於六十二年三月底前全部清點收回,一律改換新包裝,違者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管理一案,令希遵照。
- 為藥品舊包裝不得繼續使用一案,令希遵照並轉知由。
為藥品舊包裝不得繼續使用一案,令希遵照並轉知由。
- 為續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品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轉知由。
為續增列藥品製造業者輸入專供合成原料藥品之化學產品希知照,並轉知由。
- 為藥品包裝內不得附加贈品券等,令希知照轉知由。
為藥品包裝內不得附加贈品券等,令希知照轉知由。
- 為查復育亨賓禁止進口案日期文號,希知照。
為查復育亨賓禁止進口案日期文號,希知照。
- 為有關「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一案覆請查照由。
為有關「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一案覆請查照由。
- 為據請示「高麗人參汁」刊載藥品效能應否視為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為據請示「高麗人參汁」刊載藥品效能應否視為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 為依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負責製造人員規定一案,復希知照。
為依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負責製造人員規定一案,復希知照。
-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
- 為「紅參精」標示療效等字樣,應以藥品管理,復希知照。
為「紅參精」標示療效等字樣,應以藥品管理,復希知照。
-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為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一案,令復知照。
- 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
有關製造藥品標明有效期限一案復希知照。
-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為函復纖維素溶解酵素活性化劑精製品等應否以藥品管理由。
- 為加強藥品管理特再分別規定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口服液劑之處理要點令仰遵照。
為加強藥品管理特再分別規定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口服液劑之處理要點令仰遵照。
- 為世界衛生組織函稱有關「西德衛生部宣佈初步為期一年規定〞PHENTERMIN”藥品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令希遵照轉飭知照由。
為世界衛生組織函稱有關「西德衛生部宣佈初步為期一年規定〞PHENTERMIN”藥品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令希遵照轉飭知照由。
- 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
為清涼劑應列入成藥管理,復希知照。
- 世界衛生組織函告有關「日本政府宣佈不適用藥品4,4'-DIETHYLAMINOETHOXYHEXESTROL DIHYDROCHLORIDE一種」令希知照轉飭加強注意。
世界衛生組織函告有關「日本政府宣佈不適用藥品4,4'-DIETHYLAMINOETHOXYHEXESTROL DIHYDROCHLORIDE一種」令希知照轉飭加強注意。
- 為工業原料行販賣「重曹」等應於包裝上標明「工業用」或「化工用」字樣一案希知照。
為工業原料行販賣「重曹」等應於包裝上標明「工業用」或「化工用」字樣一案希知照。
- 行政院衛生署96年9月7日衛署藥字第0960332676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96年9月7日衛署藥字第0960332676號函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2條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二七八五二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六○二七八五二號函
-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二四三六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二四三六號函
-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六○四二三○九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六○四二三○九號函
- 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70003929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70003929號函
- 司法院釋字第404號解釋文
司法院釋字第404號解釋文
-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七五九一一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七五九一一號函
-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九○○○二八九八三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藥字第○九○○○二八九八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