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檢字第 10600072290 號
受免職處分公務員,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無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適用,而得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另如具有司法官身分,應依法官法相關規定辦理
- 法律字第 10603506280 號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2345 號
檢送司法院院 106 年度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相關申請及結報說明等文件
- 法檢字第 10604515280 號
參照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資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委任執行職務
- 法制字第 10602507170 號
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係屬全案修正,是其對照表應以全案修正格式書寫,即未修正者亦需列明,以符法制體例
- 法制字第 10602505940 號
法務部就「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修正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603504500 號
若無法查得應受送達人在國外居住地址,然依具體事實足認應受送達人仍有與國內為一定聯繫意思,並以戶籍地為其歸返久住之住居所,應可認其有以戶籍地為國內生活中心所在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則仍應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為應受送達處所,而不得逕謂為應送達處所不明
- 府行研字第 1060080568 號
因「花蓮縣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等法規修正,相關單位依據修正方案及原則配合辦理事項相關事宜
- 法制字第 10602506990 號
法務部就「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法制意見
- 行執綜字第 10630003820 號
為維持弱勢民眾生活,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等款項,請各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前,先行檢視案管系統其他財產權清冊是否有低收入戶註記,或協調轄區地方政府社會局提供領有社會補助等款項之名冊,篩選是否為分署之義務人,再交由各執行股參酌辦理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35 號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93 條、第 113 條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下同)84 年 3 月 22 日秘臺廳民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8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而因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分署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查異議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由乙○○一人出資並登記為董事,異議人經主管機關於 103 年 11 月 5 日解散登記,法院固就乙○○聲報異議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函復行政執行分署略以:異議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行政處分及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中,故異議人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之效果等語,並檢附異議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供參,異議人於該書狀自陳異議人就本件行政救濟事件尚有現務並未了結,是異議人之清算自未合法完結,縱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其性質僅屬非訟事件,仍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不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效果。依前開函釋、判決意旨,異議人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自未消滅,行政執行分署仍應依法執行。
- 院臺綜字第 1060009424 號
內政部函陳「內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部稿發文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有別於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3 項規範情事,毋須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 陸法字第 1069903109 號
有關被繼承人之中國大陸籍配偶得否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05035200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603503430 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規定參照,具體個案受處分人於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亦未依上述規定申請延期時,主管機關是否應再依上述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除應審酌受處分人是否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外,亦宜審酌其客觀上是否欠缺期待其履行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義務可能性決定之
- 法律字第 106035054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參照,公告或刊登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達對象,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程式,而生文書送達效力;又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對象,若公示送達公告上未有記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自難發生合法送達效果
- 法制字第 10602506390 號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603505380 號
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故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僅為公示方法,並非生效要件
- 法制字第 10602505890 號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2 項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第 28 條亦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院台司字第 1062630127 號
關於檢察官於少年法院先議前,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簽發少年拘票問題之調查意見
-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18 號
降級處分後,考試分配他機關而卸職,占缺訓練期間得否作為不得晉敘限制期間、卸職得否視同留職停薪疑義
-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19 號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疑義
- 法律字第 10603504540 號
參照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 20 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之農育權,當事人得約定較長期限,究有多長,法無限制,惟如有民法第 850-5、850-6 條所定情事,土地所有人仍得終止農育權
- 法律字第 10603504930 號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又抵銷方法,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性質為形成權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必要
- 秘台人三字第 1060005430 號
法官職務評定時,遲延交付裁判原本日數如有跨年度,依司法院秘書長105 年相關函之說明,應依不同評定年度各自計算。至該函發文日前,有跨年度且未依不同年度分別計算並納為交付裁判原本年度前之職評參據,則應以對受評人較有利之方式計算
- 法律字第 10603501970 號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8、29、33、43 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款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03580 號
參照電信法第 27、28 條規定,營業規章內容變更,應屬電信事業就其服務條件所為事實上變更,並非處罰法規有所變更,從而並無行政罰法第 5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 法律字第 1060350483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 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5 號
公告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關於智慧財產及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部分之服務事項 (原司法院 104.06.05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15371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原司法院 104.08.31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 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6 號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關於行政訴訟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