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甲為乙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之帳務、開立統一發票等業務,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乙公司並未實際銷貨給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竟仍於民國 107 年 9 月間某日起至 107 年 12 月間某日止,每月均反覆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丙、丁、戊公司,充作丙、丁、戊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致丙、丁、戊公司得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計若干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甲之行為應如何認定罪數?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0 號甲為 A 公司負責人,A 公司於民國 87 年間已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600 餘萬元,詎甲竟於 90 年間將 A 公司帳戶存款 300 萬元匯至其個人帳戶,並已花用殆盡,致稅捐機關於 91 年間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未果。乙行政執行分署復於 104 年間就前開營業稅公法債權對 A公司強制執行,經調查結果 A 公司及甲確已無財產,且未依限履行及供擔保,乙行政執行分署乃以甲為義務人 A 公司之負責人,於 90 年間隱匿、處分 A 公司財產,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3 款所定「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依同法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向法院聲請管收甲。就此聲請,法院應否許之?
-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三某甲經被告機關查獲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逃漏營業稅,除核定追繳稅款外,並裁處罰鍰。某甲不服,申經復查結果認某甲之累積留抵稅額大於虛報之進項稅額,實際並未造成逃漏稅款,乃決定撤銷原核定及罰鍰處分。惟某甲仍以其並無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為由,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原核定及罰鍰處分已不復存在為由,決定訴願不受理,則某甲續行提起撤銷訴訟,是否合法?
- 各級行政法院 93 年度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8 則合夥經營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亦無合夥事業名稱,因銷售貨物未開立發票逃漏營業稅,經稅捐機關以全體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補稅科罰,其中一人否認有合夥關係,循序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原告是否須與其他合夥人全體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如合夥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未一同起訴,承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 各級行政法院 91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 第 2 則某甲為建築業之營業人,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自行鳩工購料建築房屋,而因礙於建築法令之規定,以出借牌照之營造廠商某乙 (非虛設行號) 開立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將所鳩工購料之發票 (以某乙為抬頭) 交由某乙報繳營業稅,不足額部分由某甲補足某乙。試問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向某甲追繳營業稅之核課期間為幾年?
- (82)廳民二字第 07829 號甲公司積欠營業稅額高於公司之資產,並另有其餘債務,應否准其宣告破產?
-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3642 號甲為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銷售貨物時,以他人簽發之發票,交予買受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多次,問論處甲之罪刑時有無連續犯之適用?
-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3642 號甲為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銷售貨物時,以他人簽發發票,交予買受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多次,問論處甲之罪刑時有連續犯之適用?
- (80)廳民二字第 0270 號拍賣廠房及機器時,應否命拍定人繳納營業稅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或點交?
- (79)廳民一字第 940 號因不知情,向虛設行號進貨,並取得統一發票,是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之違章情事?
- 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309 號甲獨資經營○○商號,因違反營業稅法,經稅捐機關查獲,以○○商號負責人甲移送法院裁罰,法院所為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部分,應如何記載?
- (76)廳民二字第 1875 號經營冰果室 (飲食業) 之營利事業增加女性陪侍;及理髮廳增加按摩業務;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是否按營業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 (75)廳民二字第 1258 號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種飲食業僱用女性陪侍,變相經營丁種飲食業逃漏營業稅,即按查獲當日之營業收入,往前伸算補繳一個月之營業稅,經確定後移請法院按確定之補繳營業稅額裁罰,法院應否准許?
- (74)廳民二字第 481 號甲公司將其營利事業執照借與乙使用,乙於營業時未開統一發票,並漏報所得,逃漏營業稅,應以何人為處罰對象?
- (74)廳民二字第 481 號甲有限公司於六十七年度銷售貨物若干元,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憑證,並逃漏營業稅若干元,嗣該公司於七十一年八月因經營不善解散,並經申請註銷公司登記,領有台灣省政府解散證明書,但清算完結後,未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稅捐機關於七十三年八月將其違章部分移送法院處罰,問應否處罰?
- (74)廳民二字第 220 號甲公司非以租賃為業,一年前瀕臨破產,其四個工廠中之一,其職員共同出資組成乙公司承租該工廠之廠房及設備,嗣甲公司經宣告破產,由於租約仍然有效,破產管理人依約收取租金,並依所得稅法扣繳租金所得稅年經八個多月,稅捐稽征處函知破產管理人如未繳納租賃業之營業稅擬課征營業稅並補罰,稅捐處有無法律依據?
- 司法院(71)廳刑一字第 713 號張三係子公司負責人,子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新台幣壹千元,檢察官對張三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該子公司漏稅金額甚少情節輕微,不適於處徒刑,法院對張三應作如何之判決。
- (69)廳民一字第 0210 號營業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款及利息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又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繳或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如營業稅與關稅競合時,究以何者為優先 ?有以下諸說: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3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46 號稅捐機關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移送營業稅滯納案件到法院,依法應徵收執行費,假定移送之欠稅總額為新台幣 (下同) 二、五八七元 (本稅二、二五○元,滯納金三三七元) 請問執行費數額如何計算?
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性質上屬於「消費稅」,是由消費者負擔,只是若由政府直接向消費者課徵營業稅,因交易數量十分龐大,有徵收上的困難,基於稽徵經濟的考量,因此在立法技術上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實際上則是利用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的方法,經由後續交易轉嫁由最終買受貨物或勞務的消費者負擔。營業稅,依銷售商品或勞務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應稅」、「零稅率」或「免稅」。「應稅」者,依該法第10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稅率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稅率為5%。
違反母法
當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法律的命令時,就發生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也就是:法律是母法,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是子法。因為子法是源自母法而生,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母法)第31條前段已有家庭農場的農業用地,由能自耕的繼承人繼承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以免徵遺產稅的規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子法),如果增加母法所沒有的限制(例如:增加規定如果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就不可以免徵遺產稅),就屬違反母法(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原告代表人
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或行政機關因為權利或義務關係有爭執而提起訴訟時,代表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行政機關的人。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甲公司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不服,對稅捐稽徵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董事長乙就是甲公司的代表人,因甲公司是原告,所以乙就是原告代表人。
多階段行政處分
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而言。 例如:內政部移民署依據財政部的公函,對於營利事業欠稅的負責人作成拒絕許可其出境的處分。
行為罰
違反稅法的處罰,有因行為人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不以漏稅為必要,為行為罰(至於因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則為漏稅罰)。此所稱行為義務,例如稅籍登記、辦理結算申報等。舉例而言,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同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第2項)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
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之所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執行業務所得
1. 舉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二類)。 2. 舉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二類)。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為了營業目的而購買應稅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稅額,換句話說,是指購買時已經繳交的營業稅,就是進項稅額。因為於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已付過營業稅給出賣人,所以在其之後銷貨申報營業稅時可以扣除,以免重覆繳納營業稅。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就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