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196 號 判決案由營業稅事件
89 年 6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之漏稅額,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係指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得扣減之留抵稅額;而並非不論營業人是否依規定取…
-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851 號 判決案由營業稅法事件
上訴人與各合作店銷售之經營型態,雖約定由上訴人按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利潤支付予各合作店,惟上訴人對提供之商品未移轉所有權,且就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上訴人自行收款,其交易性質應認屬上訴人之銷貨,要與百貨公司採專櫃銷售貨物之情形不同,自無法比照上揭有關專櫃銷售模式以開立百貨公司統一…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974 號案由營業稅
「行為時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固經司法院釋字第 397 號解釋係基於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3 項具體明確之授權而訂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與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惟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方式之合理性,在事物的本質上,仍具有推計課稅之性質。而推計課稅之合…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962 號案由娛樂稅
「按課稅基礎之計算須合法且合理,在計算過程必須考量一切具有重要性之因素,若在其計算過程,有應考量之重要性因素而未予以考量者,於法自有未合,即有計算濫用之虞。」「本件上訴人之入場券票價內所含纜車來回費用及樂園清潔維護部分,應課徵娛樂稅。其中纜車來回費用部分,被上訴人考量該項費用內含…
-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340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返還墊款等
上訴人係因與被上訴人合建房屋,而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一日臺財稅字第七五五○一二二號函示「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外加百分之五營業稅,向買受人 (土地所有人) 收…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972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以多階段銷售額,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營業人雖有進貨事實,惟如不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該項已申報扣抵之營業稅額顯未依法繳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
-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793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一般建築商人為求節稅,將房屋訂購人列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於建築中途變更建築執照之起造人名義者,所在多有,自不能以建築執照之名義上起造人視為興建房屋之建商合夥人。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1、32、35 條 (84.08.02)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2…
- 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3498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清算終結」,係指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實質上已依法完成清算程序而言,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19、33 條 (82.07.30)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82.07.16) 公司法 …
-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28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在案。原告就系爭工程係以公開招標方式,決定其交易之對象,並經調查得標廠商 (即新○公司) 之合法及適格性後始與其訂立工程合約,又嗣於興建過程…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1944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為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原告等合夥經營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為營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經被告查明據以補徵所漏營業稅,…
- 最高行政法院 82 年度判字第 1820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三重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為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設立之農產 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原告等為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核可之承銷人,該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製作之交易價格,自屬實際售價格,被告依法據以換算原告等銷售額,洵無不當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1、23 條 (82.07.…
-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838 號
中美菸酒協議書第三條僅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應退還已繳納之專賣利益 並無關於退還專賣利益時應加計遲延利息之規定 參考法條:中美菸酒協議書 第 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38 條 (79.01.24)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12、16、21 條 (70.01.21) 《行政法院裁判…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278 號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係財政部為海關執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取樣 而訂定,「對進口混合五金廢料及拆解廢金屬處理驗放應行注意事項」則係財政部對進口貨物為混合五金廢料及拆解廢金屬而訂,二者均屬行政命令,並無法律位階高低之問題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72.12.28) …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517 號案由七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對於營利事業列支製造費用及營 利事業費用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限額之規定,旨在杜絕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浮濫報列,並無牴觸法律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第 67 條 (71.02.0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218 號案由補徵營業稅事件
不能證明營利事業發生營業行為時,不得憑空謂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 漏稅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12 條 (69.06.2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營利事業發生營業行為時,應依本法分類計徵標的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十二條…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783 號案由六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係有關稽徵程序之規定,依「程 序重新之原則」,適用該準則進行查核,難謂其稽徵程序有違「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 第 115 條 (61.12.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468 號案由請求發給拆遷戶營業損失事件
一般營利事業戶依現行法令既無發給營業損失之規定,自無從強令應比 照需地機關與遊樂事業戶協議補償之標準辦理營業損失補償費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土地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行法令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
-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1031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一人登記為二家以上商店之資本主,依「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稅查定作 業要點」並無酌予減免營業稅之規定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17 條 (69.06.29) 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稅查定作業要點及地段等級表 第 條 (73.05.0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6 輯之裁判內容》 按「…
-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44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並未涉及關於人民之 權利義務,且其內容並未與憲法及法律牴觸,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35 條 (69.06.29)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第 15 條 (60.03.11)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 最高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297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一方提供資金,他方提供土地,合作建屋,而於興建完成後按約定比例 由雙方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核屬互易之法律關係 參考法條:財政部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67)台財稅字第三三四六八號函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一方提供資金,他方提供土地,合作建屋,而於興…
-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395 號案由營業稅事件
不得徒憑己意自為法律上見解,而指原判決適用法律顯有錯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64.12.12) 營業稅法 第 22 條 (59.11.28) 臺灣省營業稅征收細則 第 37 條 (66.12.0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當事人對本院之…
- 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557 號案由綜合所得稅事件
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係屬漏稅行為 參考法條:營業稅法 第 47 條 (59.11.2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原告未經辦理營業登記,而於六十二年間向其住所當地鹿港一帶養殖鰻魚農戶集購鰻魚,運交臺北市商人張清標,而由張先後共付價款新臺幣二、七…
- 最高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80 號 判例案由營業稅
一般營利事業以剩餘資金所為投資之收益,固得免徵營業稅,但營利事業之登記書表或執照上載有投資業務之項目者,其投資即屬正常業務之一部分,不能視為以剩餘資金兼作投資,其投資收益亦即營業收入,自應課徵營業稅。行政院台 (五四) 財字第三七七三號令係就一般非兼營投資業務之營利事業轉投資所得…
- 最高行政法院 58 年判字第 516 號 判例案由營業稅
一般營利事業以剩餘資金兼作投資之所得,固免徵營業稅,但如係經營依法登記之投資業務項目,則為正常業務之一部分,其投資收入,係屬營業收入,自應課徵營業稅。原告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有「有關事業之經營及投資」一項雖非其專營業務,要與使用剩餘資金兼作非營業項目之投資不同,應屬正常業務之一部分…
- 最高行政法院 44 年判字第 40 號 判例案由違反魚市場管理規則
一、依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反面解釋,除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外,其他之合法營利事業,固得由國民自由經營,但政府為公益之目的,而對某一營業加以管理者,既非侵犯國民營業之自由,自無違憲之可言。臺灣省政府所頒行之臺灣省魚市場管理規則,係以公益為目的,為調節水產品之產…
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性質上屬於「消費稅」,是由消費者負擔,只是若由政府直接向消費者課徵營業稅,因交易數量十分龐大,有徵收上的困難,基於稽徵經濟的考量,因此在立法技術上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實際上則是利用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的方法,經由後續交易轉嫁由最終買受貨物或勞務的消費者負擔。營業稅,依銷售商品或勞務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應稅」、「零稅率」或「免稅」。「應稅」者,依該法第10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稅率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稅率為5%。
兩稅合一
關於公司所得的課徵稅捐,有2種類型: 1、獨立課稅制:認為公司是有獨立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公司的營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針對自然人股東受分配的股利所得須再課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 2、合併課稅制:為消除股利的重複課稅問題,理論上以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作為將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的論點出發,認為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只能擇一課徵1次所得稅,不能重複課徵,此即「兩稅合一」。
併合處罰
在行政罰領域,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處罰的法規範,可併合處罰。例如,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分別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文參照)。
營利事業所得
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之所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原告代表人
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或行政機關因為權利或義務關係有爭執而提起訴訟時,代表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行政機關的人。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甲公司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不服,對稅捐稽徵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董事長乙就是甲公司的代表人,因甲公司是原告,所以乙就是原告代表人。
違反母法
當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法律的命令時,就發生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也就是:法律是母法,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是子法。因為子法是源自母法而生,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母法)第31條前段已有家庭農場的農業用地,由能自耕的繼承人繼承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以免徵遺產稅的規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子法),如果增加母法所沒有的限制(例如:增加規定如果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就不可以免徵遺產稅),就屬違反母法(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稅法第9條)。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同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第2項)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盤虧補稅
保稅工廠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實際盤存數量少於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關於補徵進口稅捐時,會一併補徵營業稅。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為了營業目的而購買應稅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稅額,換句話說,是指購買時已經繳交的營業稅,就是進項稅額。因為於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已付過營業稅給出賣人,所以在其之後銷貨申報營業稅時可以扣除,以免重覆繳納營業稅。但須特別注意的是,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就不可以扣除。
所得稅
以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依據所得稅法第1條之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