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
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例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法定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更行詰問
證人或鑑定人經聲請傳喚的一造與他造交互詰問完畢以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的許可,可以再次詰問,稱為更行詰問。
堪認
可以認為
行政執行
又稱「行政強制執行」,指人民不履行其行政法義務時,行政機關以強制的方式,使人民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執行原則上是以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並且是由行政機關(包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為之,不須以法院作成確定裁判為前提,亦非經由法院為強制執行的行為。針對行政執行我國訂有行政執行法。 例如:行政機關作成人民甲所有建物為實體違建並命拆除的行政處分,如果甲不予理會,行政機關即可採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進行拆除。
地上權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例如:甲為了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乙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使用乙的土地,並且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甲就是該土地的地上權人,取得地上權。
權利保護要件
當事人提起訴訟,除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外,必須依法具有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之當事人適格,且有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此為當事人請求法院為有利於己之本案判決所須具備之權利保護要件。
更名登記
土地權利登記後,因權利人、管理人之姓名、名稱或登記名義等有變更,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稱為「更名登記」。 例如:1.登記名義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變更的更名登記;2.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定登記前,以籌備人之代表人登記土地所有權,在取得法人資格後所為的更名登記;3.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所為共同財產的更名登記等。
不當聯結
行政行為課以人民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的不利益時,所採取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兩者間必須有合理的實質聯結關係,如果欠缺聯結關係,該行政行為即因有不當聯結(或稱不當連結)而不合法。 例如:行政機關要求人民繳清罰鍰後才能換發行車執照,但行車執照的換發,目的在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維護用路人安全,而罰鍰不繳納則是行政罰的執行問題,並非換發行車執照所欲追求的行政目的,兩者間欠缺實質上的關聯,所以該作為不合法。
應堪
可以
就審期間
就是給當事人準備開庭的期間,從收到開庭通知那天算到實際開庭的日期。原則上,如果是言詞辯論庭,應當要給十日以上的就審期間;如果是準備程序,也要有五日以上的就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