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刑法
刑法在適用範圍上可以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對於犯罪及其刑罰之規定,不問犯罪人、時間、地點、事件為何,均一律適用者,稱之為普通刑法。而所謂特別刑法,則是指因人、事、時、地等特別情形,制定適合於該特別情形之刑事法律,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即為適例。
空白刑法
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行政刑法
指規範於行政法中具刑事法律效果之規定,屬廣義刑法,如公司法第9條第1項。除有特別規定,仍適用刑法總則相關法條,如刑法第12條,於行政刑法適用之,此類案件同樣依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追訴、審判及執行。
附屬刑法
係指刑罰的規定,附屬在非刑法的領域裡。例如: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分別隱藏了刑罰的制裁規定。
刑法分則加重
縱判處6月以下,仍不可易科罰金,與刑法總則加重(如累犯)只單純加重量刑,並非另一獨立罪名不同。
罪刑法定原則
犯罪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若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法矯署教字第 11203006660 號
各機關收受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2 項後段規定,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原 109.07.15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60 號函說明二(五)廢止假釋之注意事項第 1 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7890 號
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與相關實務意見,修訂「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10640 號
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寄送物品等相關事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羈押法第 65 條第 2 項、第 67、69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法矯字第 10904010670 號
因應 109.07.15 施行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推動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爰法務部矯正署訂有「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個別處遇計畫試行方案」,供各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收容機關參採,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矯字第 1090600543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衛生醫療子系統業已建置各項衛生醫療業務資料並修正作業模式在案,本部 85.04.08 法 85 監司字第 1126號函等 3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25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施行,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作業流程圖」辦理,並應使用「律師接見紀錄簿」、「辯護人接見紀錄簿」就相關事項詳為填載,以備日後查核
法矯字第 10904008750 號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監獄行刑法暨羈押法等相關法規之修正施行,法務部 83.01.01 法 83 監字第 01423 號函等 3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全部或部分停止適用
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90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法務部矯正署 103.06.27 法矯署勤字第 10305002550 號函等 4 則函釋內容或因與新法未合,或因失所附麗,或因不合時宜,爰自 109.07.15 停止適用
法矯字第 1090500318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法務部 70.07.06 (70)法監字第 8410 號函等 26 則行政函釋內容或因與新法未合,或因失所附麗,或因不合時宜,爰自 109.07.15 停止適用
法矯字第 10906004490 號
。受刑人入監時,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法矯字第 1090400568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本部 85 年 5 月 6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0691 號函檢送之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部分違規情節或行為樣態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
鑑於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為保障其他身分類別收容人權益,有關懲(處)罰報告表、陳述意見、懲(處)罰書、送達及通知等程序,請參照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之程序規範及本署相關函釋辦理
法矯字第 1090400549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施行,本部 84.11.29 (84)法監決字第 27771 號函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且本部矯正署業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爰停止適用
法矯字第 10902006680 號
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及羈押法第 88 條規定,申訴書已可涵括申訴簿,本部 81.08.01 法 81 監字第 11383 號函有關「處理申訴事件,並應備申訴簿」一案,自 109.07.22 起停止適用
法矯字第 10903009430 號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施行,本部 85.02.28 法 85 監字第 04800號函等 8 則行政函釋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自 109.07.15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