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 108.10.14. 交路字第1080023807號函函釋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23807號函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詢酒後駕車同車乘客同時是車主時,警察機關舉發疑 義一案
- 法律字第 10803515380 號司法院司法院
外國財團法人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受理申請之機關仍應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予以審酌認定,經我國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其於我國之性質係屬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自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並由其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 法律字第 108035153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出資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產運用方法非屬該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情形之一,故仍應符合主管機關依同條項第 6 款所定投資項目及額度,又公司法第 128條第 3 項但書規定與上述規範目的容有不同,故財團法人欲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同時符合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
- 發法字第 1082001626 號司法院司法院
業者邀請消費者參觀體驗,固得於為準備或商議訂定契約或為交易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然若業者未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即要求消費者填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或職業等個人資料,如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似已逾越必要範圍
- 法制字第 108025175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下水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乙案之意見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64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不動產拍賣,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分署就義務人之不動產核定底價時,應詢問移送機關等債權人及義務人之意見,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第 70條第 2 項、第 80 條規定自明。次按,分署核定之不動產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分署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8 年度台抗第 13 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分署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又分署訂定拍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少於此數,其願出之最高價額,並無限制,如義務人被查封之財產,果真高於拍賣最低價額,則公告拍賣時,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於義務人之權益,並無損害。而不動產進行第 1 次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足見分署原核定之底價並無偏低之虞,如再行估價,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而損及債權人、義務人之權益,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22 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抗字第 164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異議人所有前經法院執行之 25 筆土地及 33 筆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1)與後經行政執行分署查封之 10 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2),經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丙○○事務所)鑑定價格,行政執行分署為核定系爭不動產 1、2 之拍賣最低價額,以函檢附系爭不動產、2 鑑定價格資料請異議人、抵押權人及移送機關於對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並就系爭不動產 1 參酌抵押權人意見及前次法院最後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 6億 5,463 萬 8,000 元,就系爭不動產 2 參酌丙○○事務所鑑定價格,據以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 6 億 6,004 萬 3,000 元;復行政執行分署於進行第 1 次拍賣亦無人投標應買,足見行政執行分署原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並無偏低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判等意旨,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8035123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財團法人法
- 電子郵件1081008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得公開上映的範圍,依學校與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就…
- 電子郵件1081008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您於網路所搜尋之他人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按照該著作手工描繪並刻成橡皮章、將印章圖案蓋印於周邊商品,均可能涉及該著作之重製或改作行…
- 法授廉利字第 1080006878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乙案之說明
- 電子郵件1081007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來函所詢1947年由當時台灣長官公署製作之台中地圖,得否不經授權出版使用一事,經查當時之著作權法(民國33年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第11條規定:「著作權…
- 法矯字第 108030082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為規劃 109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核准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連假 1 週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 發法字第 108200164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
- 法律字第 1080351509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5 條規定參照,第 122 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 3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 電子郵件1081005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所詢問題一,「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是否為官方名義發行之著作一節,本局固係主管著作權法之行政機關,惟來函所詢,因屬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本局歉難認定,尚祈見諒。二、所詢問題二,如貴單位無法確認該報告書是否確為官方名義發行,得否註明出處後即可…
- 電子郵件1081005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有關教育研習班講師所使用的上課講義,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圖書館將講師之上課講義影印、重新集結成冊,可能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 交通部 108.10.05. 交路字第1080019829號函函釋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19829號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 有關美國財政部 108 年 9 月 4 日發布「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海上運輸油品指引」,並公告制裁名單增修 16 個實體及 10 名個人,及 11 艘受制裁人持有之船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如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注意該等交易之風險,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080435073號函
有關美國財政部 108 年 9 月 4 日發布「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海上運輸油品指引」,並公告制裁名單增修 16 個實體及 10 名個人,及 11 艘受制裁人持有之船舶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如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注意該等交易之風險,請查照。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588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法務部「少年觀護所鑑別流程圖及鑑別報告(參考格式)」,以供法院辦理少年業務時參考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7292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法院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為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注意事項
-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7295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執行機關拍賣不動產時,發現不動產前經法院命被告不得處分,因該命令不妨礙行政執行機關就不動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宜通知原為禁止處分之法院,俾使法院得妥適審酌有無為其他處分之必要
-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7294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命被告禁止處分特定財產之命令,得於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逕行塗銷禁止被告處分登記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26154 號司法院司法院
有關法院許可停止羈押而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時應注意之事項
- 法律字第 1080351492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2 項、地政士法第 33 條第 1~3 項規定參照,地政士公會負有使地政士入會義務,惟如地政士公會拒絕地政士入會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應如何起算,應視「拒絕地政士加入」行為究係繼續行為;抑或係狀態行為而定,此涉及地政士法規定解釋與適用,宜洽詢主管機關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44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從新從輕」處罰原則適用,應如何認定新舊法裁罰輕重部分,按新舊法規比較,必須具體進行,並非抽象地就法規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比較,而是針對「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最有利」問題,就整個法律狀態審查;又但書所謂「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包括不處罰或有制裁漏洞規定在內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8 年度第 2 梯次全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軟體設計(Java 及 C++)」及「堆高機操作」 等職類術科測試新增單位一覽表公告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80513805號公告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8 年度第 2 梯次全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軟體設計(Java 及 C++)」及「堆高機操作」 等職類術科測試新增單位一覽表
- 法律字第 108035124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於該條所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期限前尚未解散者,則該財團法人自仍應向主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若財團法人於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期限前已解散者,因財團法人於清算中,僅可消極結束事務,不得為積極營運事務,爰無須再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報送相關備查資料
- 勞動部公告認可「國立成功大學」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 事人員(醫師及護理人員類)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構,期間 自 108 年 12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公告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4207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認可「國立成功大學」為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 事人員(醫師及護理人員類)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構,期間 自 108 年 12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
- 電子郵件1081001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
- 法制字第 108025169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訂定草案一案之意見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