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字第 1080251692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一案之意見
- 電子郵件1080927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圖畫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有人將您所畫的圖製成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片上傳拍賣網站,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涉及您就該圖…
- 法制字第 108025153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乙案之意見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62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之裁定,得經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 1 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第 1 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1 、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2 、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第 2 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 3 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第 3 項)。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第 4 項)。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 3 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第 5 項)。」「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亦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第 115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122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第 135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所謂「共同生活之親屬」,與同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共同生活之親屬」範圍相同,不包括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在內,故較民法第 1123 條第 2 項所稱「家屬」之範圍為小,但與債務人有共同生活親屬之關係者,不問債務人是否家長,亦不問其親屬關係為血親、姻親,均應「酌留」;惟有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法定扶養義務存在而未同居一家者,亦應酌留(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9 月修正版,頁 368 及頁 558 意旨參照)。另有關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規定之「當地區」,係指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中心地區而言(司法院民事廳 107 年 9 月 10 日廳民二字第 1070025190 號函釋意旨參照)。故分署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為保障義務人之基本生活,義務人之金錢債權於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範圍,固不得扣押,惟於維持其最低生活所必需以外尚有所餘,自無不許強制執行之理。查本件異議人與共同生活之配偶均為執業醫師,並跨足多項專科領域,而異議人擔任多家診所之院長或醫師職務,領有多筆薪津報酬,其 103 年度至 107 年度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譜,且依移送機關於聲請假扣押時之主張,異議人對於滯納鉅額之系爭稅款並未依限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並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是本件行政執行分署假扣押異議人之薪資債權,並敘明依調查所得之異議人財產收入狀況等情,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15 之 1條第 3 項規定,得不受同條第 2 項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於法尚非無據。 次查,異議人現居住於高雄市,以前揭規定計算異議人生活所必需者為 1萬 5,720 元。第查,據異議人所陳須負擔其父乙○○之扶養義務,又乙○○現居住於苗栗縣,以前揭規定計算乙○○生活所必需者為 1 萬 4,870 元,另乙○○之子女除異議人外,尚有 3 名女兒,均有充足經濟能力負擔該扶養義務,是以,異議人對其父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至多僅為四分之一(另查乙○○之配偶已無經濟能力,爰未予列計應負擔該扶養義務之比例),依前揭規定計算異議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 3,720 元,是異議人就自己及父親之法定生活所必需費用為 1 萬 9,440 元。至於異議人主張尚須支付房屋貸款及個人銀行貸款等,亦為維持渠及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云云,要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不符;且衡酌前述異議人之所得、財產及滯納本件稅款乃漏報上億元所得之原因等情,有關渠主張應將該等款項列為酌留範圍,尚無理由。 復查,本件合計異議人每月實領薪資金額為 21 萬 1,708 元,每月所扣押之薪資為 13 萬 5,122 元,酌留之金額為 7 萬 6,586 元,其酌留金額遠逾前揭異議人就自己及應負擔其父親之法定生活所必需費用 1 萬9,440 元。至於異議人所陳,渠透過配偶之金融帳戶每 2 個月固定匯付8 萬元至其父親帳戶以支應各項生活、看護與醫療費用部分,因異議人未提出聘僱該外籍看護工所需薪資及其他必需之醫療費用支出等資料,故無法審酌該筆費用是否確為維持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況如依外籍看護工一般薪資水準及前述異議人對父親法定應負擔扶養比例以觀,並參酌異議人與其配偶整體收入等情形,前揭所酌留數額 7 萬 6,586 元,亦足敷其所需。準此,行政執行分署假扣押異議人之薪資債權部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2713 號司法院司法院
轉知「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填寫人相關資訊之保密措施
- 電子郵件1080926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依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故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亦無…
- 電子郵件1080926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有關承製政府機關的影片製作,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依您來信所提供的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1目係約定「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由此可…
- 法律字第 108035145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民法第 1092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委託監護規定,所指委託事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懲戒及有限額之金錢或動產管理,至於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代理權、同意權,則應親自行使,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 法律字第 108035147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計算不符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時,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規定係作為政府編列預算之依據,而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仍取決於該法人
- 法律字第 108035123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39、45、48 條規定參照,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應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應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電子郵件1080925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會員國的著作在台灣亦受到保護,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英國著作之利用,自可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在我國境內主張權利…
- 電子郵件1080925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來函所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製作之圖片,只要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請參照),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將截圖畫面置於書中出…
- 電子郵件1080925c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來函所詢之「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係由楊鵬於民國35年所作,依當時之著作權法(民國33年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第11條規定:「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
- 電子郵件1080925d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問題一,前已於108年9月19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您。
- 電子郵件1080925e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所詢著作人格權係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亦即受到永久保護(例如仍須表示著作人之姓名、不得為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不當改變,本法第1…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08.09.25. 管字第1081861381號公告函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081861381號公告
公告108年國慶連續假期國道1號、3號及5號高乘載管制與國道1號及3號匝道封閉措施
- 法律字第 108035144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144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與海岸巡防法「安全檢查」及「檢查」,其本質上有無不同及其適用對象、實施之主體、時點、地點及方式,與同時違反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處罰規定時法規適用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139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 條規定作成命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私有古蹟之行政處分,如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即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
- 電子郵件1080924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您來信所附之附件似為在電影院內拍攝上映中影片之畫面,依著作權法規定,拍攝、錄音或錄影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屬「重製」的行為,若後續再將該拍攝的電影內容上傳至網路提供公眾觀看,則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
- 電子郵件1080924b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所詢之PPT模板,若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
- 電子郵件1080924c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Vogue網站上之婚紗照及文章,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將他人著作上傳網頁涉及「重製」及「公…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59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行政執行處(按 101 年 1 月 1 日已改制為分署,下同)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4.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之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報告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5款、第 24 條第 4 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依其性質,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所謂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及出海在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點《3 》、法務部 93 年 6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30022064 號函釋及本署 92 年 12 月 26 日行執一字第 092601040 號函釋意旨參照)。而所謂「於執行必要範圍內」,應衡量其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對執行程序進行之影響是否消失而定。故義務人公司解任之負責人,對於義務人公司之財產不負實際管理之責,於其解任後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自不能命其報告,惟其繼任者,未必知悉當時之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為謀執行程序進行順利,並謀對義務人公司之債權獲得清償,就其解任前所知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仍負報告之義務(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 9 月修正版第 269 頁至第 270 頁參照)。從而,公司負責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報告其任職期間內之財產狀況或資金流向等事項,並得依法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 109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第 1 項)。」「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8 條、第 1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董事當然為公司負責人,只要係公司董事,不管其是否實際負責公司業務,均屬於公司負責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 97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完結之前,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本署各分署應依個案情形認定,凡屬於公司法第 8 條之公司負責人,均得通知其報告財產狀況(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已於 101 年 3 月 13 日改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詢小組》第 44 次會議提案一決議意旨參照)。查異議人登記為義務人(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負責人,雖義務人已經解散清算,並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惟揆諸前揭法令函釋及判決意旨,異議人擔任義務人董事期間之公司財產狀況,在執行必要範圍內,異議人仍負報告之義務。次查,異議人雖非義務人解散後之清算人,然既為本案違法棄置有害廢棄物行為發生期間及處分文書送達時之董事,對於該公司之資產流向等事項,自不能諉為不知。是行政執行分署於執行必要範圍內,命異議人到該分署報告其任職期間內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依法自屬有據。再查,依行政執行分署調查結果,異議人顯有參與義務人之業務執行,就其擔任董事期間有關帳戶款項流向等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仍未盡報告之義務甚明,當有礙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行政執行分署限制異議人出境(海),應屬達成執行目的所必要之措施,核與前揭規定、判決函釋意旨等,尚無不合。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6151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新修正之法院少年法庭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6214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相關法令彙整表」及「裁判書公開及公示送達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作業參考範例」
- 電子郵件1080923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講義、樂譜或書籍內的文字及圖畫如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曲譜、歌詞)及美術著作。影印該等著作,將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且不論是全部(整本)影印…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61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2030 兒童醫療與健康政策建言書」電子書已置於網站,以供參考
- 法檢字第 108045368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解釋上為達成保全證據目的之行為均屬之,自包含檢警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在場之人得適當限制或禁止其自行錄音、錄影、使用具傳輸功能之通訊設備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 法律字第 1080351404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得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案」之說明
- 電子郵件1080920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非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有關所詢問題一,原創的插曲和詩詞,若…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