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字第 108025124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05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於該法施行前,已購買該條第 3項第 2 款至第 5 款所列以外財產,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復經衡酌法律安定性,原則上無需依該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補正;惟該法施行後,如購買該條第 3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所列以外財產時,仍應符合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依同條項第 6 款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8035091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仲裁法第 6 條、技師法第 7 條規定參照,無論係以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以受聘於營造業為執行業務方式之技師,依上述規定均應加入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技師業務;又目前國內各仲裁機構,各類專門職業人員資格登記為仲裁人者,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律規定辦理,以具備各該專門職業技術公會出具之個別仲裁人執行業務年資證明文件,作為審查資格認定,尚無不妥
- 法律字第 10803508130 號司法院司法院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僅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繼承,係因該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相關特別規定,致不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不能享有特定標的物繼承權利。類此就特定標的物繼承,係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受身分資格限制,為民法有關繼承事項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02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無法查明加害人應如何續處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91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曾犯該條第 1 款、第 2 款以外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確定者,原則上不得擔任調解委員,惟倘係因過失而犯該罪,或雖非過失犯罪但法院裁判同時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者,因此等情節較為輕微,則例外仍得擔任調解委員;又減刑係減輕特定或一般犯罪行為人所受的確定判決宣告刑,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 法律字第 108035088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參照,該款但書明定當事人反對意思表示應事先以書面為之,乃法律明定要式行為,原則上即應以書面方式表示反對,並應符合民法第 3 條規定;又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書面,則屬日後遇有爭議時,如何證明確係本人親為或授權他人代為等問題
- 法律字第 108035087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宗教神職人員得否指定由所屬宗教團體繼承其所有遺產,不受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之說明
- 交通部 108.07.04. 交航(一)字第10881001361號公告函釋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881001361號公告
公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溪頭米堤、東引、東莒、西莒、天龍、沙鹿童綜合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屋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部立雙和醫院、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屋頂、高雄市應變中心、亞東醫院、員林基督教醫院直昇機飛行場等15座飛行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一定距離範圍」
- 發法字第 1082001104 號司法院司法院
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須就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又同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
- 法律字第 1080351046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第 19 條規定參照,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該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財團法人得動用捐助財產比例,該法雖未明文,惟如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則主管機關應限期命該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7447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關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所定鑑別報告之函文一則,供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使用
- 廢/停 民眾於108年5月22日起完成3期大型柴油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者,可自108年8月1日起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申請補助。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47772號函
民眾於 108 年 5 月 22 日起完成 3 期大型柴油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 收者,可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請查照。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5 號司法院司法院
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因組織調整,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1 、移送書。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2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3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1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2 款、第 21 條第 3 款及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另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第 1 項)。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第 2 項)。」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定有明文。又法人籌備處可登記為土地所有權者,自可以法人籌備處名義訂立土地買賣契約(經濟部 72 年 11 月 23 日商字第 46755 號函釋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以甲○○醫院籌備處(即異議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罰鍰 150 萬元,其裁處書受處分人名稱欄係記載「財團法人甲○○醫院籌備處」,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欄係記載乙○○,甲○○醫院籌備處由乙○○擔任代表人,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得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是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資料,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予以受理執行,尚無不合。次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所查封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甲○○醫院籌備處於92 年間辦理產權登記時,經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所提出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記載略以:國有財產署讓售系爭土地予甲○○醫院籌備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以甲○○醫院籌備處公推之代表人乙○○名義申請登記等語,而相關土地登記申請書受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乙○○,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籌備處名稱為財團法人甲○○醫院籌備處,故行政執行分署以系爭土地為甲○○醫院籌備處所有,予以執行,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8035095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民法第 758 條規定參照,不動產申辦登記申請人檢附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簽立債權契約或依民法第 166-1 條第 1 項規定經公證之債權契約,向登記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否據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視該等債權契約書面是否已兼含不動產物權契約,倘僅有買賣事項記載而僅為債權契約,自與上述規定「書面」有別;倘於該書面契約內容,並載有雙方當事人移轉不動產物權合意,似可認屬「書面」。惟此涉及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契約記載事項,應於個案視契約內容是否確實有載明雙方當事人不動產物權移轉意思而定
- 法保決字第 108055079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18054 號司法院司法院
為瞭解各法院命被告定期報到處所實際情形,相關附表之填列及回復事宜
- 法律字第 1080350972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又「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業務事項;另「主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
- 有關貴府函詢本部108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解釋令疑義一事函釋內政部營署更字第1080045839號函
- 有關 108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804167824號函
有關 108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電子郵件1080627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來函所詢A單位所錄製B劇團表演之影片,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因此,截圖影片畫面置於書中出版,涉及「重製」及「散布」的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勞動部公告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增(新)辦職類、 報名時間及術科委辦單位上網登記,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805077522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08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增(新)辦職類、 報名時間及術科委辦單位上網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 法檢字第 10800580510 號司法院司法院
律師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前開法院所轄區域內任一已設之律師公會
- 電子郵件1080626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且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合先敘明。
- 交通部 108.06.26. 交路字第1085007741號函函釋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07741號函
研商「交通違規併排停車之認定標準」第2次會議紀錄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16168 號司法院司法院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之個人記事欄刪除「同性」用字後,如法院仍須審認是否為同性結婚,則可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判斷之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70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檢送新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及相關資料,並說明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相關注意事項
- 法律字第 10803509650 號司法院司法院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民眾農業用地,倘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其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登記者,地政機關自應受理並辦理,應無所謂訂定合理過渡期間問題;另已興建農舍農業用地,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向地政機關申辦完成分割登記,與其套繪管制應否解除,係屬二事,此等情形,可否及如何解除套繪管制,事涉上述辦法規定之農地管理政策如何落實,屬於政策決定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酌
- 電子郵件1080625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輯中的歌曲皆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在公開場合播放他人擁有著作權的歌曲,該行為涉及以「公開演出」之方式向公眾(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傳達「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內容,除有符合本法…
- 法制字第 10802511770 號司法院司法院
法務部就有關「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修正乙案之意見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者。例如: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98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第8條)等。
商標合理使用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前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後者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且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108年商標法修正草案第36條規定參照)
免稅額
「免稅額」是計算稅捐負擔之減項。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依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是就綜合所得淨額課徵之,而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是以個人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 所得稅法於第17條規定免稅額扣除,是為了反應一個社會中維持個人物理生存的最低額度,扣除後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稅捐負擔能力。依現行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聽證
指行政主體在作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人員陳述意見、說明作證機會的概念。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聽證程序的內容(第54條至第66條),且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訂定補充的程序要求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時機,包含行政處分的聽證程序(第102條、107條、第108條)、法規命令的聽證程序(第155條、第156條)及行政計畫的經聽證程序(第164條第1項)。
裁決書
裁決書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汽車之違規事件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慢車、行人及道路交通障礙之違規事件以及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事件則由警察機關處罰(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