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行為理論
此乃源於法國立法例,指公權力(王)的行為對契約相對人(人民)加重其履行契約義務所必要的負擔時,公權力應對人民補償,此補償應全面補償,而與人民所增加之負擔均等。
直接故意
指犯罪人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損害別人,而且犯罪人有積極希望損害發生。舉例來說,繼承人甲想要詐領保險金,所以要對其父乙的住家縱火,假裝火災的意外而讓乙死在火場,不過因為乙早已重病,所以平日都有丙看護隨行在乙的身邊,在案發當晚,甲依其計劃對乙、丙住的房子縱火,最後也造成乙、丙死亡,甲對於乙的死亡,顯然明知可能發生這種後果,甲也極度希望乙能死掉,所以有殺人罪的直接故意。
傳聞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陳述,言詞或書面陳述。例如被害人在警察局所製作的筆錄,因為不是在法庭內應訊所製作的筆錄,所以屬傳聞證據。
失權期間
失權期間係指遲誤法律所規定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即喪失為該訴訟行為之權利,如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十日、抗告期間為五日、聲請再議期間為七日。例如遲誤上訴期間十日者,即喪失上訴之權利,原判決將因此確定。
屬地原則
以地域的劃分來界定特定的法律關係應該適用何種法律、或是由哪個法院審判。
贈與
指雙方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契約。例如父表示要將名下的不動產無償登記給兒子,兒子也同意接收,父子間即成立該不動產的贈與契約。
特許規費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相對人授與特許權利、或給予行使特許權利時,由該特定相對人所應支付的金錢對價,屬於行政規費之一。 例如: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准,才能對地面或地下水進行使用收益的水權,或從事開採的礦業權,或從事捕撈或養殖漁業的漁業權等,該取得特許之人則須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規費。
已臻明確
已經達到明確的程度。
基本權
基本權,就是賦與保障人民的自由,防止國家權力侵犯的權利。如果人民的基本權利因國家的違法或恣意行為而遭受侵害時,根據基本權的防禦作用,人民就可以經由法律程序排除國家的侵害行為,以維護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行政秩序罰
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根據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所裁處的行政制裁,目的在於維護行政秩序,且追究違反義務人的責任。常見的處罰方式為罰鍰、沒入、吊銷執照、命令停工、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