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29 號 判決案由地價稅事件
一、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所稱「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是指建築基地以外供公眾通行的空地;而同規則第 10 條所稱「騎樓走廊地」,則是指在建築基地內以建物、陽台、露台或屋簷等實體設置的「騎樓走廊」地,二者的規範對象並不相同。因此,如果是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
-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760 號 判決案由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上揭 301-3 地號土地,於 53 年分割時,登記面積 38 平方公尺,地籍圖計算面積為 272 平方公尺(圖簿不符);上訴人於 68 年 6 月 27日辦理「新店鎮都市計畫三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徵收作業,徵收上開位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內之 301-3 地號土地,未察覺分割登記…
-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502 號 判決案由地價稅
上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但書所稱「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者為限」,旨在規範財團法人設立之私立公墓,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申言之,得予減免之都市土地,其都市計畫使用區之劃分應為「公墓用地」,或與公墓類似之墳墓特…
-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裁字第 835 號案由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係個案變更,則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但如係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非屬於直接限制…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526 號案由水土保持法
上訴人於九十年六月,未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施作擋土牆、採取塊石、堆砌塊石駁崁,構成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行為,與其之前於七十八年間被依都市計畫法處罰之行為不同,原判決維持原處分就本次違反行為所為處分,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為…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226 號案由都市計畫
上訴人所營「宏○商行」為營利事業,其內擺設賭博性電玩小瑪琍二枱、麻將乙枱,供人賭玩,無論係供為賭博場所或為電動玩具,即屬違法經營之電子遊戲場業,另該當於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處罰要件。原判決認為二者管制目的、違法及處罰性質、構成要件,皆不相同,要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自屬有據…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602 號案由都市計劃法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固經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有案…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448 號案由遺產稅
七十三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後段關於「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不包括於繼承或遺贈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在內」之規定,使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於其所訂之使用期限前,仍繼續為從來之農業使用者,不能適用七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免徵遺…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144 號案由都市計劃法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處分。」訴願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該條但書所謂之禁止不利益原則,係指受理訴願機關為變更決定時,或發回…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601 號案由退休補償金
(一) 、再審原告退休時應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第八條規定之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係授權考試院及行政院訂定,該項其他現金給與並非扣除本 (年功) 俸後之各項法定加給總額,且上開「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退…
- 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4131 號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項目,包括果菜、肉品及其他經公告指定之農產品市場辦理指定農產品之批發及有關業務 (含花卉) ,是以,在不違反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原則下,將肉品批發市場配置用地調整併供果菜批發市場使用,為「方法」之變更,並非徵收「目的」、「用途…
- 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4144 號案由地價稅事件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既明文規定,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建築物之使用為限,有如前述。且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則原告無法以個人名義就系爭土地申請建築使用,豈可謂系爭土地…
- 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131 號案由遺產稅事件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之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復為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又「被繼承…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3220 號案由地價稅事件
依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土地,以課徵地價稅為原則,而 同法第二十二條但書例外規定課徵田賦,除第一款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外,皆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始有其適用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 第 14 條 (86.05.2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5 輯之裁判內容》 按「已規定地價…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1895 號案由土地增值稅事件
【耕地承受人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為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繼續追蹤查核之事項,而非於耕地所有權移轉時應行審查,自不必命耕地所有權人即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會同耕地承受人辦理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手續】 按「農業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2560 號案由遺產稅事件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之原則,系爭繼承事實發生於七十五 年五月二十八日,自不得適用在後於七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公布增訂屬於實體法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 (77.07.15) 《行政法院裁判…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940 號案由有關建築事務事件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處分或決定,致損害其權利,為先決要件,否則即屬欠缺訴訟法則上之權利保護要件,其起訴不能認為有理由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 條(64.12.12)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輯之裁判內容》 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
- 最高行政法院 82 年度判字第 190 號案由都市計畫事件
主管機關固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對於擬定之計劃作通 盤檢討,並為必要之變更,在未經公告實施前,因屬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不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但一經公告實施,既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即難謂非公法上單方行為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2…
-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1876 號案由土地徵收事件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由 交通部、內政部會銜發布之命令,以為聯合開發執行細則規定依據,乃為大眾捷運法之子法,並無排除母法大眾捷運法第六條規定之適用 參考法條:土地法 第 208、222 條 (78.12.29)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7…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1634 號案由請求依獎勵投資條例調處市場用地
「依本條例投資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得優先投 資」,乃原則性之規定,因之,如何投資自應依委任立法之同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 參考法條:獎勵投資條例 第 58-1 條 (76.01.2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 按「依本條例投資興闢尚未開發之…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577 號案由土地徵收補償事件
依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之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現值為準 其毗鄰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亦屬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77.07.15)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2174 號案由拆屋補償事件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本於職權所為指揮監督之指示並非對人民所為之行 政處分,不因而對人民直接發生公法上具體之效果者,即不能認為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訴願法 第 8 條 (68.12.07)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下級官署呈經上級官署指示辦法遵照奉行之事件,在…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507 號案由申請退還已繳地價稅事件
供公共通行之巷道,迨闢建巷道完成,並經建管單位列冊,始得免徵地 價稅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 第 6 條 (68.07.25)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2 條 (69.05.05)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依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
-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1425 號案由建築物恢復原狀事件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不得為妨礙 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參考法條:都市計劃法 第 51 條 (62.09.0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4 輯之裁判內容》 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為都市計畫法…
-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576 號案由建築執照作廢事件
人民申領建照,主管機關應為審查,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不得給照建 築,如已核准給照者,應即吊銷執照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第 25 條 (65.02.0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3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本府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
都市更新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定義,係指依該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所謂都市更新乃為都市計畫之一環,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
都市計畫變更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依法得為「定期通盤檢討變更」或「個案變更」。
都市計畫
在一定地區內,對於有關都市生活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的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的計畫(都市計畫法第3條)。 例如:為了容納臺灣北區未來增加之都市人口等目的,所為之林口特定區計畫。
保留地
主管機關為了實現都市有計畫的均衡發展,依照都市計畫法,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都市發展的支柱。而這種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且尚未取得者,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例如:為維護自然環境生態,已經都市計畫劃定甲地為公園之公共設施用地,且該公園是由政府設立,但甲地目前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則在政府還沒有和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買賣),或用其他法定方式取得甲地前,甲地即公共設施保留地。
命令式計畫
屬於行政計畫的1種,是指對相對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且依計畫所涉及的範圍和事項,有時會拘束公行政,有時則會同時拘束一般人民,並使其負擔一定的義務。 例如:都市計畫法規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區域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
對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用途,依同法規定的程序劃定的土地。又公共設施用地不限於是否已取得興闢,亦不限於是否由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 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政機關、上下水道、變電所或其他供公用事業使用的土地。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乃係將一定地區內各宗形勢不整,面積狹小,使用分散之地坵、地塊,加以綜合整理,改善其交通及公共設施,重新規定其地界,而使成為適合經濟使用之宗地,再按交換分合方式,重新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之一種綜合土地改良措施,為實現都市計畫目標之工具,有促進土地利用加速經濟發展之功能,並為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其本質具有高度之公益性(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4號判決參照)。
主管機關
主管某項行政業務的機關,有分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例如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計畫遵行請求權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計畫,受計畫所影響的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計畫及貫徹執行,並應排除違反計畫的行政措施的作成。 例如:都市計畫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計畫,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建築主管機關不可在住宅區核准建造工廠,如果有該情況發生,學理上有認為該住宅區內的人民,可基於計畫遵行請求權,要求建築主管機關不予核發建造許可(若主管機關仍核發建造許可,能否救濟及如何救濟,則應依相關行政救濟之法律規定為之)。
土地使用分區
政府將土地劃分成不同類型之使用分區,並規定各分區類型的允許用途。例如依都市計畫法,政府得將土地劃定成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區,並限制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