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63 號 判決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
一、民法第 244 條規定於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立法理由載明:「謹按債務人之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以保護其權利……。」自文義而言,解釋上可包括債務人所為之私法上法律行為及公法上法律行為,如此解釋,並未逸出法條文義可能範圍內。況本…
-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451 號 判決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或罰鍰,自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關稅法第 4 條之 2 及第 25 條之 1 之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9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關稅法第 4…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639 號案由關稅法
「按通常法律的適用依序包括下列四個階段:1.調查證據而認定事實,亦即發生什麼事實,而存在那些證據?2.解釋及確定法律構成要件之涵義,亦即法律構成要件具體的確認其規範的範圍。3.涵攝,案件的事實與法定構成要件是否該當?4.確定法律效果,如何處置?法律適用之涵攝過程,不僅是一種尋求邏…
-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843 號案由工程受益費
一、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程序法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第六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233 號案由夾帶外幣
「海關對機場入境旅客行李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要點」,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命令,此觀該要點第一點規定自明。該要點第三點規定:「無論經由紅線或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檢查關員於收取其『入境旅客申…
- 最高行政法院 85 年度判字第 80 號案由請求退稅事件
YOGHURT 貨品嗣因稅則號別分類見解之變更而改列○四○三‧九○‧九 ○號,然其時間為八十二年十二月,而系爭貨品進口日期係在八十一年之前,原告收受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後,亦未依法申請複查,是該貨品為稅則見解變更前已確定之進口案件,無從依關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請求退稅,被告之處分既未…
-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52 號案由請求退稅事件
交通部與經濟部雖於七十六年聯銜發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 管理辦法」明定自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廠商製造或進口小客車應符合耗用能源標準,然小汽車之進口既不為政府所禁止,則原告於獲准進口系爭小汽車後,事後因經測試不符耗用能源標準,致不能領牌行駛,依上述說明,是否仍得謂不符關稅法第…
- 最高行政法院 79 年度判字第 540 號案由逾期申請補稅
「漏稅」與「補稅」前者為違法行為之發生,後者為違法行為之補救, 補救係對漏稅之補填,與違反規定、科處罰鍰係屬兩事,不能以已補稅為理由,而要求免處罰鍰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72.12.2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0 輯之裁判內容》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其…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040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錄案退關事件
並不以其貨品本身及內外包裝均無匪偽標誌,即謂非屬匪偽物品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55-1 條 (75.06.29)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第 3、6 條 (73.03.1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依規定不得進口者,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367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
以原配製劑加以稀釋,其效用仍為消毒,既無須加入其他化合物,其仍 為消毒劑,而非一般供合成藥品之原料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關稅依海關進口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為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明定。而進口貨物於稅則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583 號案由退還稅款申請加計法定利息事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事件之程 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25 條 (75.06.29)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75.06.29)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59.08.31)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690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來貨係由新加坡進口,如有向國外調查應向該地為之,殊無向日本查價 必要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 條 (74.01.04)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74.07.2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真正起岸價格外…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620 號案由虛報出口貨物用料重量事件
以未經公證之電傳文件為證物及以原告之職員為證人,其證明力均不無 置疑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72.12.28) 關稅法 第 39 條 (72.05.06)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72.09.0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7 輯之裁判內容》 按沖退進…
-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804 號 民事案由返還貨櫃
上訴人金○達公司主張與聯○公司之租期已於西元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部分,固有租賃契約為證,惟被上訴人貨櫃場係依海關管理貨櫃辦法核准設立之貨櫃集散站,該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應在海關監視下辦理」,同條第八款規定:「存站之進口或轉運國內其他口岸貨物,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提單或其他經…
-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度判字第 167 號案由私運貨物進口事件
「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貨價係指關稅法所規定之完稅價格 而言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 條 (72.12.28) 關稅法 第 12 條 (74.01.04)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6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本件原告起訴爭執之範圍,僅就其受科處之罰鍰金額主張偏高,所…
- 最高行政法院 74 年度判字第 1308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以人證代物證乃違背採證之法則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 條 (69.08.30)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69.05.29)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按「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真正起岸價格外加百分之十五,作為計算根據。」「前項進口貨物,如…
- 最高行政法院 73 年度判字第 843 號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以現金支付而其流程足以審認明確者,即無必要以支票轉帳方式而為支 付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法理 第 條 ()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5 輯之裁判內容》 財政部(66)台財稅第三二五九一號函規定應以支票轉帳方式支付一節,遍查有關稅法均無是項限制。且支票乃支付工具,其功能充…
- 最高行政法院 73 年度判字第 801 號案由補徵進口稅捐事件
乙種船務代理人受託代理進口貨櫃係在其業務範圍內,同時亦為運送人 之代理人,其於進口系爭貨櫃為起卸時,即為該貨櫃之持有人,應負繳納進口稅捐之義務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4、30 條 (69.08.30)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69.05.29) 海關管理貨櫃辦法 第 19…
-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1143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來貨來源地雖為義大利,但應以賣方所在地香港為其輸出國,海關自得 按原告原申報貨名、規格、數量等資料,函請駐香港代表查得該成交時在香港之自由競售價格予以改估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 條 (67.12.0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課徵關稅之進口貨…
- 最高行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1140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來貨既係先放後核,原告提領貨物已久,請求勘驗者是否本件進口之貨 品,無從認斷,且鋼板之為物放置時日逾久逾易生綉變,自無再為勘驗鑑定之必要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 條 (69.08.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
- 最高行政法院 69 年度判字第 778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一般貨品外銷均有一定之品質,來貨既經准許外銷,則其品質自不得低 於出口價格之標準,原告申報價格偏低海關自得依此標準改估其完稅價格應屬合理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 條 (65.07.1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本件行為時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 最高行政法院 69 年度判字第 716 號案由繳驗偽造單據低報貨價事件
以偽造之單據申報貨物進口者,應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 ,除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外,並應追徵其所漏之稅款 參考法條: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44 條 (62.08.27) 關稅法 第 12 條 (65.07.1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容》 按以偽造之…
- 最高行政法院 69 年度判字第 659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供應商所提供之價格為一具有推廣作用之特殊價格,其中不包括產品之 銷售費用、廣告費用、工程設計及其他間接製造成本,足見此項價格並非轉出國成交時主要市場之自由競售價格,海關得改估其完稅價格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 條 (68.07.18)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2 輯之裁判內…
- 最高行政法院 68 年度判字第 844 號案由進口染料核定價格事件
以先放後核之通關方式,暫接受進口貨物按發票價格課稅放行後,發現 進口報價偏低,海關仍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完稅價格,追繳其短徵稅款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44 條 (65.07.1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按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課征關稅之…
- 最高行政法院 67 年度判字第 30 號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
以工業用椰子油代替可食用椰子油申報進口者,海關自得依查得資料, 增估完稅價格 參考法條:關稅法 第 12、14條 (65.07.16)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 輯之裁判內容》 本件原告於六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向基隆關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工業用椰子油一批(COCONUTOIL 1…
稅籍證明
稅籍證明是稅捐稽徵機關核發證明當日稅捐課稅之內容,用以證明納稅義務之履行,例如:房屋稅籍證明,常用來作為申請案件事實之佐證資料,但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
干預行政
干預行政或稱干涉行政,為公權力行政中常見的行為方式,是指國家機關作成會侵害人民權益或課予義務的行政行為,通常是用命令方式為之,多屬負擔處分,例如課徵稅捐、徵收土地或警察機關下令禁止通行。另於必要時亦得採取強制手段,例如警察為排除侵害或預防危險的強制措施。因為干預行政是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或自由的行政行為,通常要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的依據,才可以實施。
消滅時效
權利因長期不行使而使其請求權效力消滅或減損的制度,在行政法律關係上,亦為權利本身消滅的原因(與民法規定不同)。又具有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不論是國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
自由裁量
法律在特定事項上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裁量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應該如何進行處分才會合於公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裁量自由即可稱為「自由裁量」,又稱「便宜裁量」。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完稅價格
在「從價課稅」(也就是以貨物價格作為課稅基礎進行課稅)的情形,課稅的基礎價格,一般稱為「完稅價格」。例如關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3條規定:「(第1項)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第2項)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完稅價格=銷售價格/ (1+稅率)」。
併合處罰
在行政罰領域,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處罰的法規範,可併合處罰。例如,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分別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文參照)。
退休金
退休金是指政府(含教育)機關或私人機構發給退休人員的酬金,以保障他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與開支需要,並激勵員工能於在職期間認真工作。另因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年齡、服務年數)的不同,退休金種類可分為按月給付的「月退休金」、一次發給的「一次退休金」、兼領2分之1的一次退休金與2分之1的月退休金。目前我國退休金相關法律主要有「勞工退休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得額的計算方式。
依法行政
行政活動應受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其具體內涵包括法律優位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可以牴觸法律,例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該處分違法。法律保留原則則指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進行行政活動,例如:稅捐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增加法律所無的稅目,該命令無效。
租稅法律主義
國家要求人民負擔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必須用法律來規定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的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繳納稅款的條件(憲法第19條、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理由書)。主管機關因法律概括授權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只能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事項加以規範,不得另為增減,否則即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例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是依照「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假扣押」制度,是附屬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日後可以被實現或強制執行,債權人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1種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至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