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合處罰
在行政罰領域,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處罰的法規範,可併合處罰。例如,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分別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司法院釋字第754號解釋文參照)。
迷信犯
指的是犯罪人計劃採取超自然手法害人,因為超自然的侵害手法難以驗證,我們搞不清楚到底這種超自然犯罪方式有沒有產生效果,而且超自然手法和宗教信仰也有關係,每個人信仰不同,很難找到定論,所以刑法不介入這種爭議,只能認定迷信犯無罪。例如甲作法,在貼上乙名字的小草人上畫符,詛咒乙會死掉,不論乙之後有沒有死亡,甲都不會成立任何殺人罪的刑責。
法無明文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規定於刑法第130條,是指公務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之職務上義務,如廢弛自己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且其廢弛與災害之發生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構成本條犯罪。
公聽會
泛指立法或行政機關為了制定法規、形成政策或作成決定,所進行的預備會議。目的是為了廣泛蒐集人民的意見,作為施政的基礎。例如立法院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得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以下)。在第二階段的環評程序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等舉行公聽會,作成紀錄,送交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2條)。此外,也有由私人舉辦公聽會的情形,例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機構或團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舉辦公聽會。
無選科主刑
指法官對於刑度無裁量權的情形,例如修法前的海盜致死罪即為唯一死刑。
待證事實
待證事實是指關於犯罪是否成立之事實中真偽不明,尚待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存否之事實。舉例而言,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否認販賣之事實,辯稱係無償贈與其友人毒品等語,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即屬該案之待證事實。 法院是否調查某項證據之標準在於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倘該證據之待證事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或該證據影響其他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時,法院即應予調查。
買賣不破租賃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如果不動產租賃契約租期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而未經公證的情形,不適用該原則(同條第2項)。
法益
指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假扣押登記
債權人對於金錢的請求或是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是很難執行的情形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使債權獲得實現,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債權人持該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為假扣押登記,以防止債務人隨意處置財產或脫產,損害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