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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96 筆:名稱 103・條文 1,993
個人資料保護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1.1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3.0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0.23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11.16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1.08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9.24
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7.29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23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2.01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5.12.04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23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06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4.1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1.13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1.13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07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11.30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04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06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11.30
條文定位1,99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預覽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之 1預覽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之 2預覽 ↗
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預覽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預覽 ↗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預覽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預覽 ↗
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預覽 ↗
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預覽 ↗
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預覽 ↗
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預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預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預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符合一定通報範圍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通報下列機關: 一、公務機關:向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預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預覽 ↗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預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預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預覽 ↗
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預覽 ↗
公務機關應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並配置適當人力及資源,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考核本機關、所屬或所監督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務。 公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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