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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1 筆:名稱 4・條文 57
懲治叛亂條例預覽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預覽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預覽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57
懲治叛亂條例第 1 條預覽 ↗
叛亂罪犯適用本條例懲治之。
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
懲治叛亂條例第 2 條預覽 ↗
刑法內亂外患罪之特別法
懲治叛亂條例第 3 條預覽 ↗
交付軍隊或投降叛徒罪
懲治叛亂條例第 4 條預覽 ↗
助叛及圖利叛徒罪
懲治叛亂條例第 5 條預覽 ↗
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
懲治叛亂條例第 6 條預覽 ↗
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罪
懲治叛亂條例第 7 條預覽 ↗
有利叛徒徒宣傳罪
懲治叛亂條例第 8 條預覽 ↗
一般沒收
懲治叛亂條例第 9 條預覽 ↗
減免其刑或交付感化
懲治叛亂條例第 10 條預覽 ↗
軍事審判機關之審判權
懲治叛亂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專科死刑現行犯之緊急處置
懲治叛亂條例第 12 條預覽 ↗
補充法
懲治叛亂條例第 13 條預覽 ↗
施行日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係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一年…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3 條預覽 ↗
…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董事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 受裁判…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4 條預覽 ↗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5 條預覽 ↗
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但受裁判者死亡或受裁判者申請後死亡,由大陸地區之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者,補償總額不得…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6 條預覽 ↗
補償範圍如下︰
一 執行死刑者。
二 執行徒刑者。
三 交付感化(訓)教育者。
四 財產被沒收者。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7 條預覽 ↗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 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裁判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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