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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82 筆:名稱 48・條文 43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1.1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1.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1.08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2.0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7.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31
條文定位434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 條預覽 ↗
國產菸酒類稅之徵收,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 條預覽 ↗
菸酒類稅為省及院轄市稅,由各省市財政廳局所屬經徵機關徵收之。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3 條預覽 ↗
徵收菸酒類稅之菸酒分別如左: 一、國產菸類: 甲 菸葉 凡國內出產未經薰烤之菸葉均屬之。 乙 菸絲 以國產菸葉並加入其他材料刨製之菸絲菸末。 丙 薰菸…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4 條預覽 ↗
菸酒類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菸類稅 菸葉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六十,菸絲稅征收百分之四十,薰菸葉稅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酒類稅 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5 條預覽 ↗
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 (甲) 該項完稅價格, (乙) 原納稅款即該類完稅…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6 條預覽 ↗
凡人民因自食欲於家內釀酒者,應先將釀額及釀製時期報經當地經征機關核准依法納稅後,方准開釀,但每家每年之釀額不得超過一百市斤,並不得對外銷售。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7 條預覽 ↗
菸葉稅及薰菸葉稅,應由收買菸葉之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之商人代出產人繳納,菸絲稅應由刨絲菸商繳納,酒類稅應由酒類製造繳納。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8 條預覽 ↗
菸酒類稅之征收,視其產製情形分為左列四種: 一、駐廠或駐場征收 大規模酒廠刨菸廠或薰菸葉場,應由經征機關直接派員駐廠或駐場征收。 二、查定征收 產量零星不合…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9 條預覽 ↗
菸酒類稅計算重量,應一律以市稱為標準,其計算重量之標準如左: 一、菸葉菸絲及酒類 凡整捆整包整箱整 之畸零尾數半斤以上者一斤計算,不及半斤者免納,散裝門售者…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0 條預覽 ↗
征收菸酒類稅,應由經征機關核發完稅照為完稅憑證,並於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實貼印照。但零星門售之菸絲及散裝零星門沽之酒不能實貼印照者,僅發給完稅照。已稅菸酒分運時,…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1 條預覽 ↗
菸酒類於完稅後,其在本地銷售者,應報請經征機關於完稅照運達地點欄內加註「本銷」戳記,其須外運者,應報明指銷地點,由經征機關註明銷地,運到時並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查…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已完稅之菸酒,於運送途中經過國內各地經征機關時,應將所持單據報請查驗,該機關據報後應即查驗放行,不得留難或重征或以其他名目增加稅捐。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或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核明退還稅款。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凡經營菸酒商人,概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登記,遇有更換股東或經理人及擴充或緊縮營業時,應報請變更登記,如有停業,應報請註銷登記。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5 條預覽 ↗
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其須增減產量者,應即報請經征機關核准,不得私自增加釀具或刨具。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6 條預覽 ↗
售菸廠或捲戶供作捲枝之用者,經征機關應即轉請當地國稅機關核計該項菸絲可能捲製之菸枝數目,補納捲菸稅,並依法處罰。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7 條預覽 ↗
菸葉及薰菸葉在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菸梗,其已抽出者應由經征機關查明此項純淨菸葉或薰菸葉,按照每百斤應抽出若干菸筋菸梗之比例,覈實加入菸筋梗重量一併按率征稅,…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8 條預覽 ↗
凡運銷菸酒已用過之包皮或容器,應將包皮或容器上原貼之舊印照或改裝證洗刷淨盡,方准重行使用。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預覽 ↗
經征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產製運銷情形,必要時並得調閱商人賬簿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0 條預覽 ↗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沒入其貨件,並處以比照所漏稅額十倍以下罰鍰,其觸犯刑事部分依法處斷: 一、私製菸酒者。 二、以未稅菸酒私售私運者。 三、購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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