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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92 筆
貪污治罪條例第 17 條預覽 ↗
褫奪公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預覽 ↗
褫奪公權之宣告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預覽 ↗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預覽 ↗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7 條預覽 ↗
褫奪公權分為無期及有期 有期褫奪公權以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限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為無期 宣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為無期或有期 宣告六月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褫…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9 條預覽 ↗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於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但有期褫奪公權之期限自主刑執行完畢或免除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8 條預覽 ↗
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 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減刑復權辦法第 1 條預覽 ↗
…案以槍砲彈藥等重大情節之犯罪外,原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原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期間者,均減輕二分之一,並於主刑刑期執行完畢即回復其公權,…
赦免法第 5 條預覽 ↗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預覽 ↗
…第一項所謂「尚未執行完畢者」,並不限於主刑,從刑褫奪公權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亦包括在內,倘主刑已執行完畢,而從刑之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對褫奪公權部分,仍應依聲請裁定減刑。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條預覽 ↗
…第一項所謂「尚未執行完畢者」,並不限於主刑,從刑褫奪公權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者,亦包括在內,倘主刑已執行完畢,而從刑之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者,對褫奪公權部分,仍應單獨聲請裁定減刑。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4 條預覽 ↗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條預覽 ↗
二十八 褫奪公權亦應諭知其宣告之期間及減得之期間,並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為原宣告期間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其有不滿一年之零數者,仍應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一年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指依法院刑事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第 9 條預覽 ↗
刑法施行前依刑律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之物如為刑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不得褫奪公權及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不得沒收者不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0 條預覽 ↗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 褫奪公權 二 沒收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預覽 ↗
二十三 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未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部分無本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 褫奪公權之減刑應諭知其宣告之期間及減得之期間,並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為原宣告期間之二分之一,其有不滿一年…
勳章條例第 15 條預覽 ↗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預覽 ↗
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
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第 7 條預覽 ↗
領受小型勳章人員,因犯罪褫奪公權時,應繳還原領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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