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50 筆:名稱 3・條文 147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預覽 ↗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47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
(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
(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
(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規定事項及防制詐欺犯罪之需要,主動規劃…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業或民間團體,積極辦理詐欺犯罪之預防、宣導、偵查及保護等相關業務,並與各國政府或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各項合作事宜。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司法警…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各受款行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通報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後段或第四項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3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預覽 ↗
電信事業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電信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用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預覽 ↗
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電信服務者,除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之授權證明。 電信事業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用戶轉讓電信服務予他人,應向電信事業重新辦理前條規定之核對及登錄事宜。但用戶將電信服務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用戶未依前項規定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預覽 ↗
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應限期重新辦理核對及登錄該用戶之資料。 用戶未依前項規定配合電信事業重新核…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預覽 ↗
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者,應限制或停止提供該項電信服務。 依前項規定限制或停止之電信服務,電信事業應就…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預覽 ↗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應依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詐欺犯罪之虞應重新核對者,亦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預覽 ↗
電信事業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前,於技術可行下應依前條第一項資料庫認證電信使用人之護照號碼及姓名,經查證使用電信人無入境資料者,不得…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1,042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