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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預覽 ↗
諭知不受理判決-未委任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預覽 ↗
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預覽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軍事審判法第 170 條預覽 ↗
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1 條預覽 ↗
如能補正,應裁定命自訴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如不能補正,則逕諭知不受理判決。但對於與自訴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故不得以其
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3 條預覽 ↗
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者。 三、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者。 四、犯罪嫌疑經調查結果,顯然不足,應諭知無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3 條預覽 ↗
另行委任代理人之機會;自訴代理人如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訴法三二七、三三一)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4 條預覽 ↗
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或原處刑判決經判決撤銷改為諭知不受理、免訴、免刑、無罪確定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事由發生後三日內依法撤銷其通緝。 前項情形,除被告死亡者外,如被告請求發給歸案證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一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並於判決確定後,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其因檢察官起訴違背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
軍事審判法第 169 條預覽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預覽 ↗
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預覽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就司法案件,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所定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本法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裁判之機關,指各級法院。上…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4 條之 1預覽 ↗
得再行自訴;如再行自訴,法院應依刑訴法第三三四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聲請人於法院所裁定之期間內提起自訴者,應由原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合議庭以外之其他法官,依刑訴法第三四三條準用第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預覽 ↗
行投案等情形)或已顯無必要(例如通緝之被告已死亡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即撤銷通緝。(格式如附件二) (二)通緝之被告現在服役,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因另案執行者,應與其服役
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訴案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案件部分,書記官應即報結,並速將視為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自訴人及代理人與被告。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預覽 ↗
投案等情形)或已顯無必要(例如少年被告已死亡或經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即撤銷通緝。 (二)通緝之少年被告現在服役,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因另案執行者,應與其服役單位、監所或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6 條預覽 ↗
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對之提起反訴,並不受撤回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13 條預覽 ↗
不得再行自訴,如再行自訴,法院應依第三百三十四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得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律師如誤向法院聲
刑事訴訟簡化判決書製作方式暨簡易程序案件判決格式第 1 條預覽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告訴人李○○告訴被告張○○於七十九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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