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李代昌、林韋岑、鄭瑋
- 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56號 被 告 張勝鈞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張嘉如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被 告 許洺瑋 劉怡伶 王祥益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李鳳如 選任辯護人 李亭萱律師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告 馮鑰仁 宋珮青 陳紋慧 林雅琦 林君徽 凌偉婷 黃景微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陳昕婕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李錦臺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告 林碧玟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許予婷 洪子晴(原名:洪乙升) 洪巧倫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楊學文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陳沛彤 邱歆茹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 張靖梅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107號、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98年度偵字第15524號、98年度偵字第2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勝鈞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1至59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60至127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 偽罪,共柒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張嘉如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1至59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60至127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 偽罪,共柒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許洺瑋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1、2、3、7、9、16、17、21、24 、32、36、38、42、43、46、51、53、54、55、57、58、59 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伍拾叁罪,各處附表一編號60、63、65、67、68 、69、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7、109、111、112、113、116、117、 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主文欄所示之 刑;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編號2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劉怡伶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5、10、12、15、20、23、31、34 、37、39、47、49、50、53、56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62、64、70、87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附表四之㈠編號1、5、11、12、13、14、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王祥益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6、8、11、13、18、19、22、25、26、27、28、29、33、40、41、44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壹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66、71、86、103、106、108、110、114、115、 1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壹拾貳罪,各處 附表四之㈠編號3、4、6、7、8、9、10、15、16、17、20、21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柒年陸月。 李鳳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鑰仁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1至59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60至127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 偽罪,共柒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宋珮青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2、3、9、13、36之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壹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6、78、89、90、91、94、98、106 、117、122、126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編號2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肆年貳月。 陳紋慧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28、44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6、121、12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 陸月。 林雅琦共同犯附表一編號66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之㈠編號3、6、9、2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叁年肆月。 林君徽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6、12、13、19、22、23、30、31 、33、34、35、47、50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2、64、87、1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 ,各處附表四之㈠編號1、4、10、14、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拾月。 凌偉婷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24、56、57、58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壹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2、74、86、90、92、95、96、98、100、101、103、104、105、112、11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肆年伍月。 黃景微共同犯附表一編號8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編號8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叁年叁月。 陳昕婕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1、32、38、42、43、51之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壹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8、69、75、84、95、97、 107、109、114、115、125、12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肆年貳月。 林碧玟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5、15、29、41之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77、84、86、103、10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附表四之㈠編號7、16、 1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肆年。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7、44、54、59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壹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0、63、67、73、76、79 、80、85、88、93、99、102、111、113、119、120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編號17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肆年陸月。 許予婷共同犯附表一編號82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犯附表四之㈠編號13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叁年叁月。洪子晴(原名洪乙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附表四之㈠編號12、13、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學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3、70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附表四之㈠編號5、11、15、20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肆月。 陳沛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76、12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伍月。 邱歆茹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4、16、25、27、46、55之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5、81、83、8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捌月。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11、14、17、48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張靖梅共同連續犯附表一編號21、37、39、45、49、52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18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叁年陸月。 洪巧倫無罪。 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李鳳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楊學文、洪子晴、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張勝鈞、張嘉如自民國92年3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在高 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之2虛設金騰資產有限公司(或曾對外稱夆篆公司,均未經設立登記,惟為便於敘明起見,下仍稱金騰公司),由張勝鈞擔任副總經理,張嘉如擔任處長,僱用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李鳳如為會計,馮鑰仁任職總務,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原名林碧容)、許予婷、洪子晴(原名洪乙升)、楊學文、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張靖梅等女性為業務專員。張勝鈞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所定證券業務種類之一 (起訴書誤載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則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竟自92年3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與附表一編號1至59 所示之行銷人員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宋珮青、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原名林碧容)、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張靖梅共同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又渠等另與李鳳如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犯意聯絡;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共同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所示之行銷人員、李鳳如承前未經 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另與附表一編號60至127 所示之行銷人員,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及與附表四之㈠所示之行銷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勝鈞先自不詳管道以均價約新臺幣(下同)16.64元買進前揭期間尚未上市(櫃)之誠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創公司)等43家公司股票,另覓得代為自AmericanInternat ional Investors Trust(下稱AIIT)平台販售之金融商品(含連結基金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境外基金)可獲得交易金額之40%至50%佣金,即透過金騰公司內部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案例分析研討及會議,教導成員事先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互換使用,由女性業務專員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起訴書贅載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篩選出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起訴書誤載為學生),女性業務專員即以金騰公司預先研擬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與實施證券詐欺行為。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角色的男性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 怡伶、王祥益或其他公司成員,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 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 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櫃),獲利甚佳,AIIT所販售之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下稱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角色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或產生 誤信,以為可與B角色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 共同生活,而A角色與B角色間具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櫃)之誠創等43家公司股票(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及AIIT所推出之境外保險(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四之㈠各欄編號所示)。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或交付AIIT所出具之購買憑證及契約後,旋即失聯避不見面。馮鑰仁明知上情,仍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繕打AIIT規劃書,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李鳳如明知金騰公司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仍負責紀錄股票買進、賣出、提撥公積、獎金及分紅計算、雜項等收支之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發放、勞健保等。張勝鈞取得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及AIIT所提供之佣金後,先依股票出售價格及AIIT商品交易金額,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經理20%,扣除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與張嘉如朋分花用。張勝鈞、張嘉如等人藉由上開方式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共計約獲取38,216,540元之不法所得。 二、許洺瑋於92年3月23日,在高雄市某處,向屈保誠推銷購買 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張共70萬元(詳如附表一 編號1),屈保誠同意購買,並委由許洺瑋代為向高雄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貸款90萬元,及申辦世華銀行(現已合併為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上開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存摺、印鑑交由許洺瑋辦理購買股票事宜,詎許洺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2年3月26日將貸款中806,513元自高雄二信帳戶轉帳至屈保誠世華銀行帳戶後,於同日提領現金70萬元供購買暐翔公司股票之用,另於92年3月31日 私自由該帳戶內提領100,000元,挪為己用,並於屈保誠發 覺可疑,向其詢問時,佯稱已另為屈保誠購買暐翔公司股票2張後,即失去聯絡。 三、嗣經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峰、梁興閤、陳育宏購買股票後,發現所交付之公司股票與原欲購買之公司名稱不同、所購買之公司經營績效未佳與A角色所述有別、B角色女性業務專員旋即失聯或提出分手而察覺有異,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年4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121之2號7 樓張勝鈞住處、高雄市○○區○○路201巷22號張嘉如住處、高雄市鼓山區○○○○路108巷6號許洺瑋住處、高雄市左營區○○○路170號18樓之2劉怡伶住處、高雄市左營區○○○路162號19樓之2王祥益住處、高雄市苓雅區○○○路86巷17號5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如附表六 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簡志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峰、梁興閤、陳育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林堡崧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 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故公 訴人自得於準備程序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明審判之範圍。查: ㈠、起訴事實認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李鳳如及馮鑰仁部分,係指渠4人各與附表編號之販售成員,就起訴書附表一、二、 三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而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24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頁)。故 公訴意旨如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示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嫌及證券詐偽罪嫌,被告洪乙升、洪巧倫,並未在起訴範圍內;公訴意旨如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被告陳沛彤、張靖梅,並未在起訴範圍內。 ㈡、公訴人分別於99年6月9日、100年9月22日、101年6月29日以99年度蒞字第5505號、100年度蒞字第115號、101年度蒞字 第11745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所載中部分購買時間 地點、購買商品及犯罪被告欄(詳如C1卷第199至210頁,D7卷第228至229頁,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判程序中更正並補充下列起訴事實(D1卷第364、367頁,D2卷第168、169頁,D3卷第86頁): 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5投資人王永源購買AIIT商品、美西 人壽境外保險,應分別移列至附表二、三之起訴事實;另附表三編號10投資人李瑞峰並未陳述曾購買美西人壽之境外保險,純屬誤載;另認金騰公司業務專員所銷售之保險商品,係因該保險並不存在,而涉犯詐欺罪嫌等情,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及陳明在卷(詳見D1卷第364頁、第365頁)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4、31、34推銷手法(含角色分配)欄內均有提及「自稱張靖梅之女子假意與被害人交往及規劃未來」等情形,惟因原先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並無被告張靖梅之照片,故上開被害人均未指認出自稱張靖梅之人。然事後經員警再次通知被害人張家豪、孫文茂、鄭高俊、蘇義翔製作筆錄,並均已明確指認出被告張靖梅,故公訴人於本院100年2月16日開庭時以言詞,並以補充理由書追加被告張靖梅對上開投資人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罪嫌(詳見D1卷第367、421頁至第424頁)。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投資人林俊宇未陳述曾購買未有憑證之股票1張,純屬誤載,另所載投資大陸6萬元部分,僅為敘述投資過程,並非起訴範圍;附表一編號74許洺瑋應更正為王祥益;附表一編號78投資人宋恆光另有購買東王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張;附表五編號4林碧容應更正為林碧玟;附表四編號1凌偉婷應更正為許予婷,亦據公訴人當庭更正 及陳明在卷(見D2卷第110、168、169頁,D4卷第59頁)。 4、又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本院審理中言詞更正內容,經本院當庭與公訴人確認無誤(D2卷第168頁,D4卷第59頁),依 此,本院應依前開補充理由書及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更正之犯罪事實,為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5、至辯護人李永裕雖於辯論程序中稱:起訴後公訴人陸續更正被告,此部份起訴犯罪事實欠缺同一性,亦非誤寫誤繕,故更正或補充不合法定程序,應予駁回。惟查,辯護人於歷次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對檢察官此部份更正表示無意見,或均未表示意見(見D1卷第367頁,D2卷第110頁),而於言詞辯論程序始表示不同意,其訴訟行為前後不一致,已影響訴訟經濟。又本案被告均以假名或化名認識投資人,致投資人無法提供被告確切之年籍資料供調查,故檢察官係依卷證資料認定化名之人加以起訴,其真意應係針對被告中以化名真正實施犯罪之「人」為起訴,故如於審判中發現真正之犯罪行為人為已起訴所指被告之人,其於審理中查明時,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之情形下,並非不得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再者,起訴事實業已敘明被告等人以角色扮演、偽作交往等方式販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美西人壽及標準人壽保險,並藉機侵占或詐欺投資人所交付之金錢為犯罪事實,僅以附表區別各被告所實際參與之投資人,而被告等人應對己所參與投資人有所認識,且被告等人對於證人指認及更正之附表均已加以辯論(見本院101年6月25日審判程序筆錄,D6 卷第140至344頁),對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權並無影響,故檢察官以上開補充理由書或當庭更正附表被告欄,依法並無不合,辯護人前開所辯,殊難憑採。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 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者,而張勝鈞、張嘉如前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其身分既非證人,與前開依法應具結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352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共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前於檢察官前所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傳聞證據,核先敘明。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共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於偵查中基於被告地位未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及被告張嘉如基於證人身分具結所為之證述(B1卷第88至92頁),被告李鳳如及其辯護人均未釋明上揭證人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據上開證人做成證據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揭法條之規定,共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於偵查中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 信性及必要性,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採為證據。此所謂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且該審判外之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二者兼備,始足當之。被告李鳳如否認證人王信文、張勝鈞、張嘉如於警詢之供述;被告張嘉如爭執證人張書豪、梁國鵬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惟查: 1、證人即被告張勝鈞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被告張嘉如於警詢中並無證述與被告李鳳如犯罪相關之內容,故此部份證述非證明被告李鳳如犯罪所必要,對於被告李鳳如應無證據能力。 2、證人張嘉如於警詢中證稱:李鳳如是會計,負責AIIT商品申購匯票業務,負責零用金的支付,李鳳如將每月營業業額依照我們的比率分給各個人,專員推銷產品成功後,我記錄交給會計彙整,由李鳳如寄出等語(B1卷第44至46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佣金及薪資計算均由我和張勝鈞處理,都是算好才交給李鳳如等語(D5卷第10頁),前後所述內容已有不符。本院審酌證人張嘉如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合法定程序,且時間距案發時間較近,較無受被告或其他證人在庭影響之可能,及無受其他外力干擾之虞,應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認證人即被告張嘉如於警詢之陳述得作為對於被告李鳳如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 3、證人王信文、張書豪、梁國鵬於本院審理中均證述,因時間久遠,或僅與被告僅有數面之緣,或因被告現容貌有所不同,致印象模糊,於警詢中印象較為深刻等語(見D4卷第41、45至49、51、52、55、65至67頁),且參以上開證人於警詢之證述較為詳盡,且對於細節均可敘述明白,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部分皆以忘記了、好像、似乎等詞約略敘述,渠等所述內容實質上應可認不符。證人王信文、張書豪、梁國鵬並未提及其於警詢陳述時有何遭受非法取供之情形,且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內容,係其受被告等人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或AIIT商品之親身經歷,倘非出自其內心真意所為之自由陳述,員警當無法知悉此等具體之犯罪情節,又審酌渠等所證事實分別發生於96年、94年、92年間,其等於98年至警詢製作筆錄,距離案發時間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日後於審理中深刻,較不致遺忘案情細節,復較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本院審酌上開證人王信文、張書豪、梁國鵬於警詢中陳述之外部狀況,認其虛偽陳述之危險性甚低,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為證人被告李鳳如、張嘉如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除上開證據外,本判決所引 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D2卷第170頁),且經本院審 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適當,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張勝鈞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云,其餘委請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為答辯;被告張嘉如、許洺偉、劉怡伶、王祥益均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以詐術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被告李鳳如、馮鑰仁則以: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云云。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碧蓉、許予婷、陳沛彤、洪子晴、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等人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當初介紹時有說會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沒有說有股票內線交易、股票一年後會上市(櫃)、會大漲、會賺多少錢,基金獲利可觀,也沒有談到未來的事情云云。另被告林巾愉辯稱:並不認識簡志達,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許予婷辯稱:我不認識吳思樺云云;被告陳昕婕辯稱:我不認識陳育宏云云;被告陳沛彤辯稱:我不認識王俊智,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宋珮青辯稱:我不認識梁國鵬,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凌偉婷辯稱:我不認識江嘉祥、李安濬、范正明云云;被告林家瑀辯稱:我不認識張木俊云云;被告張靖梅辯稱:我不認識蔡憲炘云云;被告林碧玟辯稱:不認識張自明、陳育宏、吳家成云云;被告許洺瑋另辯稱:我自屈保誠世華銀行所提領之10萬元應該是存入屈保誠高雄二信帳戶作為清償每月貸款之費用云云。 ㈡、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偉、王祥益、劉怡伶、馮鑰仁、林雅琦、林碧容、黃景微、宋珮青、凌偉婷、陳昕捷、陳紋慧、洪乙升、洪巧倫、楊學文、陳沛彤、邱歆如、林麗娟、張靖梅共同之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則以: 1、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證券,以上市(櫃)公司為限,本案事實一附表一所示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並非同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均尚不得以同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175條之證券詐偽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相繩。另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以處罰負責人為限,被告等人皆非公司負責人,自不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論處。 2、被告等人推銷販售之股票均屬真正,並提供各公司營業資料暨網路查詢資訊供投資人評估,客觀上即無施用詐術可言。至於股票是否確有價值?將來有無增值空間?則屬投資人應自行承擔之交易風險。投資人是否因受感情欺騙始購買股票,因果關係更顯可疑。被告張嘉如、邱歆茹等人不乏自己購買股票或AIIT商品者,足認其亦信賴所推銷販售之商品,主觀上自無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3、事實一附表一所示誠創公司、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碩公司)、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卓韋公司)目前都已成為上市(櫃)公司,推介之資訊並無不實。 4、事實一所示之投資人均已成年,對於購買股票之動機本屬多元,實難因女業務員推銷之言詞,遽認係基於女業務員欲與其結婚或交往的考量,陷於錯誤而遭誘騙投資。 5、縱認本案被告等人有以不實方式推銷股票,惟此方式與證券特質無關,充其量僅屬一般詐欺手段;另證券詐偽罪僅以有價證券買賣之當事人為限,被告等人僅為推銷或代購股票之行為,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6、警詢時被害人指認之照片刊載被告姓名,且經員警明白暗示被告等人即為犯罪嫌疑人,嚴重誤導指認之正確性,程序顯有瑕疵,不足採信,故如辯護狀所載(D5卷第39、40頁)之吳大州等30人指認為無效。 7、AIIT商品為真正,並非虛偽,女業務員行銷時亦不乏曾提供基金資料供查證,並無詐欺之情事。至於基金經營績效是否良好,盈虧情形如何,端賴投資人理智評估,不得以虧損即認係詐術使然。 8、被告等人及親屬均有購買AIIT商品,顯見該商品無涉虛偽,具有投資價值,難謂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㈡、被告張嘉如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以: 1、被告等人並未以各種不實之利多消息,例如未上市公司之經營狀況良好、每年都賺錢、1年內將上市(櫃)、上市(櫃 )後股票將大漲等內容,催促投資人購買附表一所示之股票,又縱曾經告知購買該等未上市公司股票可獲利,然上開公司均在正常營業中,資產及營業狀況良好,可知被告等人並無以不實利多消息詐騙。 2、被告等人縱以上開資訊,假名、角色扮演之方式催促投資人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及美西人壽等商品,並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被告等人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買賣有價證券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故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同法第20條、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處罰。 4、被告張嘉如並未指示業務員如何與客戶接觸,故無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 ㈢、被告李鳳如之選任辯護人李亭萱律師以: 1、被告李鳳如於金騰公司擔任行政出納,並無從事推銷業務,直接就張勝鈞、張嘉如所交辦之工作負責,並不知道金騰公司業務專員之行銷手法,也未曾參與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故與其他被告並無證券詐偽或詐欺罪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2、警方查扣之高雄市苓雅區○○○路86巷17號5樓並非被告李 鳳如之住處,被告李鳳如僅有依主管要求,將公司資料放置在該處,惟不曾翻閱。 3、本案其他被告所推銷之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均屬真正,且於推銷之際,都有提供公開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參閱,或與投資人一同上網查詢各該公司之營運狀況及相關數據,並無提供錯誤或不資訊。又是否能交往,並非為購買商品之考量基準,故其他被告縱於推銷時表示交往或結婚為前提,仍難屬詐術。 4、本案附表一所示金騰公司所銷售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均經被告張勝鈞自承逐家實地詳查,與公司經營階層碰面,確定具有發展潛力,該等公司並非空殼公司,其中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誠創股份有限公司、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均已上市(櫃),故金騰公司所銷售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價值,故被告等人主觀上並無不法之意圖。 5、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範對象應為就該事業經管、營運具 有決策權力之人,並不包含員工;且同法第20條第1項規範 應不涵蓋推銷過程中之虛偽不實、詐欺等行為。 ㈣、被告陳昕婕、楊學文之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則以:陳昕婕、楊學文雖然知道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但不因此即代表犯罪,陳昕婕、楊學文只是業務員,靠接案賺取傭金,公司如何經營、產品來源均不知情,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所介紹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及AIIT商品均實際存在,並非虛偽不實;行銷方式與坊間的房仲業相似,不能以詐術視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所處罰之對象並不包括員 工即被告陳昕婕、楊學文;另被告陳昕婕、楊學文僅推介境外基金而已,並未被授與代理銷售之權,核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銷售境外基金之要件並不該當云云置辯。 二、事實一就販售未上市股票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詐偽罪,及就行銷AIIT商品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張勝鈞在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之2設立金騰公司(其前身為亦未登記設立之夆篆公司),由張勝鈞擔任副總經理,張嘉如擔任處長,僱用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李鳳如為會計,馮鑰仁任職總務,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原名林碧容)、楊學文、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張靖梅、洪子晴(原名洪乙升)、洪巧倫為業務專員乙節,業據被告張勝鈞等人直言屬實。又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另代為透過AIIT販售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予不特定人;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及自AIIT所取得之佣金,先依出售價格給付女性業務專員,經理傭金,再扣除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張嘉如朋分等情,業據被告張勝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盤商買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另 AIIT上手是一名叫傑夫的男子幫我處理AIIT憑證發放工作,是等客戶付款,購買程序完成後,AIIT會把客戶入款百分之40 至50比例之佣金匯給我,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頁,B2 卷第29頁),核與被告楊學文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見E1卷第450頁、B1卷第340頁);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供陳: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B1卷第42頁)之詞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購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另覓得經由AIIT所推出之境外金融商品,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具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資人(有關從屬性之理由容後述),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傭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朋分,殆可認定。由金騰公司已先透過盤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差價獲利,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核與民法第565條所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居間定義有別,足徵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即有誤會,應予更正。金騰公司(含夆篆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同法第15條第2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 務,此有高雄市政府100年3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090850號函、金管會100年3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 1000008952號函在卷可稽(參閱D2卷第98頁至第101頁); 又投資人簡志達等127人確依事實一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購 買如附表一所示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投資人吳大州等20人確如事實一附表四之㈠所示購買AIIT所推出之境外金融商品,上情業據被告等人直承非虛(詳見C1卷第283至第284頁、第330頁至第331頁、第400頁),故上開事 實,亦堪認定。 ㈡、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峰、梁興閤、陳育宏等人報案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提及某檔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的增值空間,數量有限,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信以為真,即以自有資金或舉債投資。事後有部分投資人取得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長輩之人均失聯、拒絕接聽、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月21日分別前 往金騰公司營業處、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住居處、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林雅琦、林巾愉(原名林碧容)、黃景微、宋珮青、凌偉婷、林碧玟、林君徽、許予婷、陳昕婕、陳紋慧所有或持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其他被告及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簡志達等10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詳見E2卷第592頁至第 593 頁、E2卷第627頁至第629頁、B1卷第396頁至第398頁、E2卷第650頁至第652頁、B1卷第371頁至第373頁、E2卷第 658頁至第661頁、B1卷第412頁、E2卷第681頁至第684頁、 B1卷第362頁至第365頁、E2卷第705頁至第710頁、E2卷第 720頁至第724頁、B1卷第392頁至第394頁、E2卷第758頁至 第762頁、B1卷第375頁至第377頁、E2卷第777頁至第792頁 ),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詳見A1卷第11頁至第367頁、 E1卷第15頁至第402頁),及附表六所示之物扣案供佐,故 本案查獲之過程,亦洵足認定。 ㈢、至於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楊學文、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洪子晴、洪乙升等女性業務專員如何與投資人接洽?何以擇定適宜的投資人進行銷售?銷售之方式如何?銷售後之態度是否始終如一?業經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供陳: 1、證人即投資人(註:為便於辨識新舊法適用起見,按時間順序排列,故與起訴書附表一、二之順序有別,原編號詳如備註欄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所載)屈保誠、梁國鵬、李可望、宇晨豪、宋傳銓、李承明、尤奕勝、宋恆光、吳守育、吳晉榮、黃宗亮、余茂其、吳文祥、何明原、李永隆、李俊毅、劉健成、鄭茂盛、莊居輯、蔡憲炘、游嘉寶、吳清志、周漢平、呂榮鴻、宋源凱、余蔚淳、劉榮楓、王志宏、李明宗、謝福生、吳勇達、李玠展、李冠毅、顏郁峰、張書豪、王雲生、孫文茂、吳憲傑、蘇春光、廖正偉、吳俊賢、周軒逸、王長慶、吳忠原、胡文龍、張弼琦、張本宗、張木俊、張家豪、鍾權昱、吳進輝、鄭高俊、吳明輪、黃俊源、蕭志豪、李安濬、王鐘鴻、吳家榮、王輝明、宋皇儀、呂源泰、吳健泰、吳學怡、何宏彬、方俊欽、余建鋐、吳宗峰、王嘉鴻、田奇峰、呂光晏、吳家良、范正明、吳泊清、何宗諺、吳嘉祥、吳育誌、吳思毅、謝銘忠、梁興閣、吳政憲、吳益鋒、吳思樺、張自明、陳育宏、施凱議、江嘉祥、李成裕、簡志達、林立洋、李育樹、林俊宇、利彥君、林家偉、張俊仁、詹坤彰、王誠皓、吳介瑋、陳俊次、石聖意、王永源、曾仁峰、馬鑫宏、吳家成、李俊德、江昆峰、陳怡廷、何勝雄、朱世發、吳文慶、江正文、陳皇志、賴聖賢、朱祐諺、鍾文賢、吳聖堯、吳健豪、吳治成、蘇義翔、洪良佳、吳大州、蔡明修、曾茂瑋、王俊智、陳博堯、陳煌祺、吳嘉華、范嘉豪、邵竑諭、何家全、尤子賓、蔡伯函、范聖茂、吳鴻全、廖志文、吳孟育、何建樺、廖恒毅、吳岡樺、楊維元、郭力愷、李健平、李欣曄、江照霖、王亦祥、王建華、何元彰、謝嘉浤等147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上開 證人之證詞及卷證出處,均參閱附表一、四之㈠各編號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所引用之卷別、頁碼)。 2、被告張勝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訓練員工上網去找客戶,他們在網上以假名認識朋友,告訴網上的朋友有投資管道可買到有潛力的股票,我的員工就約網路上的朋友出去聊一些近況及未來,甚至表示可以成為男女朋友,當對方有興趣時,幹部就叫員工以大哥或大姐的名義出面向網路朋友介紹未上市股票,當客戶產生興趣就要他們拿錢出來買股票、AIIT商品。我是從盤商那裡取得股票,因為客戶不懂,所以賣給客戶的價差,每股可賺得20至30元之淨利,AIIT銷售佣金計算為百分之40,關於股票銷售方式,我知道錯了,賣股票的部分承認有詐欺犯行等語(警詢B1卷第103頁至第105頁);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再由公司的員工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股票、 AIIT商品,AIIT商品佣金是交易金額百分之40,因為做了1 年多,所以漲成百分之50等詞(B2卷第28頁)。 3、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供陳: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未上市公司股票應該是張勝鈞去向盤商接洽,我們會向投資人預測、預估上市櫃的時間,還有建議的原因;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及NWL境外保險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公司的專員或經理每日 要填報工作日誌等語(警詢B1卷第42頁至第50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財務報表,預估 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頁至第92頁);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我的職務是處長,負責管控業務人員的行程(B6卷第70頁);另於偵查中陳稱:股票價格是張勝鈞決定的,張勝鈞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倍、4倍,是用角色扮演的手法販售股票,承認詐欺犯行等語(B1卷第346至349頁)。 4、被告許洺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是美工科畢業,並非財經專業畢業。公司的組員認識客戶,聊到覺得對方有興趣,就會請我們出去講解,申請書回來就交給會計,錢由客戶去銀行買匯票後再將匯票交給李鳳如。我向客戶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來源,都是由張勝鈞與張嘉如告知的。巨晰公司股票內容及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股票交割都是交給處長及李鳳如處理。扣案之ST客戶成交建檔影本上所謂布局方式,指怎麼樣跟客戶見面,張嘉如會去看聯絡客戶的狀況,教幹部包含我接下來要聊什麼,破題地點就是談CASE的地方,A角色是介紹人,B角色是幹部,C角色是客戶,設計ABC角色是張嘉如跟我們講的(以上均詳見B1卷第107至116頁)。基金大概有個績效表可以參考,股票是預估EPS或上櫃價 ,基金、股票的價格都是張嘉如給我們的等詞(B1卷第352 頁)。 5、被告劉怡伶於偵查中證陳:張嘉如、張勝鈞教我們ABC手法 ,C是客戶,B是幹部,A是談CASE的人,剛開始B去跟客戶當朋友,彼此瞭解對方,B先約C出來,A再出現跟C講境外基金的事情,然後C就會好奇,B邀C一起投資,C就會去買匯票,如果C沒有錢,B就會告訴C去解定存或辦貸款。我們A是假裝B的親戚、長輩,幹部是假裝身分,被害人不知道。因為怕 手法曝光後引來調查,所以才用假的身分在網路上認識被害人。因為異性相吸,所以客戶會喜歡幹部,幹部會給客戶一種曖昧的現象,讓他們誤以為將來有機會在一起。我把匯進來的錢交給張勝鈞,境外基金會把錢匯到張勝鈞的帳戶,我的佣金是20%等詞(詳見B1卷第357頁至第360頁);另於偵 查中陳稱:金騰公司所使用的詐騙手法是透過朋友或網路交友認識客戶,瞭解客戶,與客戶聊一些金融的事情,及與客戶分享投資的經過,大概就像楊學文說的這樣等語(B2卷第5 頁)。 6、被告王祥益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先由員工陳紋慧、林碧玟、陳昕婕在「愛情公寓」或奇摩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公司的幹部張勝鈞、張嘉如及我都要求員工在網路上均要以假名與網友交往,與網友熟悉後,網友就會約員工出來,接下來員工營造與網友交往的氣氛,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真心與網友交往。接下來我們會檢視專員每天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會要求員工與網友「破題」。「破題」就是員工會把網友約在咖啡店與我們專員吃飯或喝咖啡時,我打電話給專員,接下來我就出面至咖啡店找他們,我會以KEVIN的身分到 場,專員就會向被害人表示我是金融方面的顧問,並向被害人表示他自己也有向我買股票賺了很多錢,我也會與客戶閒聊,過程就會說到我在金融方面的專業以及金融的時勢,及我個人的投資經驗。說完我當場建議易勝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戶有意願,我會拿一些資料供客戶填寫,並建議辦理貸款。我的薪資是總金額5%至10%,專員也是這樣。會以更換電 話及假名方式與被害人聯絡,是怕被害人之後發現股票不值錢會告我們,所以才用同事的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會買股票是因為專員的關係,專員在過程中會營造出與網友交往的氣氛,被害人會相信專員的話,進而向我們買股票等語(均詳見B2卷第7頁至第9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我們有以假名,並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未上市股票等詞(參閱B2卷第69頁)。 7、被告宋珮青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公司向客戶推銷境外基金每月有進行一次舉行教育訓練,地點在高雄市區的咖啡廳、公司內,都由公司副總張勝鈞負責訓練。我是上網在愛情公寓網站交友與客戶取得聯繫,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凌偉婷使用等語(E1卷第271頁至第273頁、B1卷第177 頁至第180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與公司的其他專 員會在愛情公寓網站及奇摩的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與他們聊天,他們會向我要電話,這時候我會依主管的指示留假名給他們,之後就會約對方出來吃飯或看電影,與被害人互動的過程我們會寫在一張紙上,再把紀錄下來的過程以電子郵件寄出或直接交給主管張嘉如。在前面的過程中被害人會向我告白表示喜歡我,我問他們何以會喜歡我,他們說是感覺吧,我會告訴他們我之前與我前男友的事給他們聽,我會說我的前男友不可靠不會想,希望我的下一位男友要比較會想,比較可靠,所謂會想可靠的意思就是比較會投資理財的人,張嘉如等人也會告訴我向被害人表達善意,讓被害人以為我願意與他們交往,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要交往的意思,接下來主管會看我們的報告,再決定何時「破題」。要「破題」時,我會先約被害人去咖啡店,許洺瑋在我與網友約會過程中,就會打電話給我,再來找我們。我向被害人表示許洺瑋是我舅舅、財經記者、所推銷未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許洺瑋當場會拿資料給我看,假裝與我交談買賣股票的事,被害人在場會聽到我們交談的過程。我會向許洺瑋假意介紹被害人是我朋友,許洺瑋就會故意開玩笑說我與網友是不是在交往,我與被害人就會否認,許洺瑋就繼續介紹他的股票,會向被害人表示我們有內線消息,看被害人有沒有心動。如果被害人有心動,我就會要求許洺瑋幫被害人買股票,許洺瑋會告訴我與被害人,為了我們的將來,要多做一點投資理財的事情。我的佣金是每賣出一張股票抽取4000元至5000元等語(詳見B2卷第12頁至第14頁)。 8、被告林雅琦於警詢時供稱:林碧容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借給她使用的,我使用林碧玟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詳見E1卷第193頁至第194頁);另於偵查中結證稱:張勝鈞幫我們上課,一個月1至2次,經理王祥益叫我上交友網站推銷商品,拓展客源。一開始是我單獨跟別人交朋友,之後會跟客戶聊到可以提供一些投資的資訊,許洺瑋經理就會出來當我的面提供資訊給客戶;許洺瑋與我沒有親戚關係,他冒充我舅舅、大哥或親戚之詞(參閱B1卷第247頁至第250頁)。 9、被告陳紋慧於警詢供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完後即拿給林碧容使用等語(E1卷第409頁);再於偵查中供 稱:我與投資人蔡明修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門號是林碧玟申請的。推銷股票時有跟客戶說經理是認識的大哥,我們有內線、股票有增值空間,但我們有說有風險。我賣股票是以交友的方式,向網友表示願意與他交往並要其拿錢出來買股票從中獲取利潤,股票部分承認詐欺犯行(B1卷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39頁至第240頁)。 、被告凌偉婷於警詢時供陳:我是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傭17%,當時公司成員有互換SIM卡使用的風氣,所以我當時使用宋珮青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也有提供我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宋珮青使用。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民眾取得聯繫,相約見面幾次後才會伺機推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境外保險。是為了 保護自己才使用假名,為使民眾取得信任才會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介紹另一位公司的搭檔。我化名為林沛儀在網路上交友網站與賴聖賢認識,假藉與其交往,並介紹假冒叔叔的許洺瑋與賴聖賢認識,佯稱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可期,使賴聖賢陷於錯誤始認購。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時,公司 有舉辦教育訓練,地點在公司,師資為公司幹部,內容為財經、基金、保險等資訊。我每日工作是以工作日報表向劉怡伶經理報告,都會經副總張勝鈞看過;推銷績效不佳不順時,會向經理以上之幹部請示,副總、處長、經理會控管、檢討工作進度等語(均見E1卷第286至298頁)。復於偵查中自陳:我向賴聖賢等人表示這些股票不錯,可以賺錢,對他們的未來會比較好,要他們投資。因為怕被被害人追到,增加警方查緝的難度,所以才會用假名。過程公司會派人扮演我的長輩鼓吹被害人。我不清楚股票的底價,如果客戶回賣給我,我根本不會買,覺得賣股票給客戶的行為有詐欺犯行之詞(B1卷第281至283頁)。 、被告黃景微於警詢陳稱:於97年間我曾經至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提供給王祥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現在交給林碧容持有使用,除了王祥益與林碧容外,我還有申請門號供許予婷使用。另外我也向許予婷借用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我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NWL境外保險可獲取銷售總額20%的傭金,我每日工作以電子郵 件向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報告,並批閱我的工作報告等語(E1卷第244頁至第249頁)。被告陳昕捷於偵查中直承: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詞(詳見B1卷第269至270頁)。被告林碧玟於警詢時供陳:我將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林雅琦使用。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基金、NWL境外保險,公司會由主管與經理 提供教育訓練與講座之語(E1卷第314、316頁)。 、被告林巾愉(原名林碧容)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告知梁興閣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3年內會上市獲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辦來交予邱歆茹使用之語(E1卷第21 6、225頁);再於偵查供述: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與被害人以交往為前提,梁興閣、朱祐諺、石聖意都有暗示喜歡我,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股票等語(B1卷第173、278頁)。被告許予婷於警詢陳明:我使用黃景微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語(E1卷第358頁);復於偵查中坦言:今天現場查扣的筆記 本6本是我所有,內容有張勝鈞跟我們上課的資料。我不是 財經相關科系畢業,財經知識是張勝鈞、張嘉如教我的,我推銷基金是用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張勝鈞建議我們用假名在網路上跟網友介紹基金,為了保護自己,與網友約出來見面後還是會沿用假名之詞(B1卷第273至275頁)。 、被告洪子晴於警詢陳述:金騰資產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負責人是副總張勝鈞,掌理公司經營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各項業務;經理劉怡伶、許洺偉、王祥益負責管理各部門專員;會計李鳳如是將客戶資料、匯票寄到國外AIIT行政中心,還幫忙專員提供查詢客戶大名單的資料,掌管公司薪資發放;總務馮鑰仁的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協助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及專員繕打規劃書取得序號及雜務等。公司會安排資產管理公司或公司經理,不定時在公司舉辦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 保險教育訓練的專業課程。公司說要使用假名與投資人結識推銷境外基金及保險;為了取得投資人信任,扮演另一角色的搭擋才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因為公司經理說要交換公司其他同事SIM卡使用,所以才使用其他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聯絡工具,我有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林君徽交換使用之詞(E1卷第421至431頁)。 、被告洪巧倫警詢自陳:副總張勝鈞是負責人,和處長張嘉如是合夥人,張勝鈞在重大會議時會出現擔任主席,教導一些財經資訊、觀念及勉勵的話,決定公司重大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員工情緒、士氣,要求績效目標,公司外務都由張勝鈞、張嘉如對外洽談,內部由張嘉如負責,張勝鈞負責公司願景,例如營收目標,商品銷售情形等。金騰公司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由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擔任經理,負責領導專員,執行業務,每一個業務人員都有直接隸屬的經理。李鳳如負責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等。馮鑰仁在公司工作是總務雜項,例如採買、維修、幫忙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專員繕打規劃書。公司每星期都有推銷AIIT境外基金、NWL境 外保險等教學課程,主要講師是張勝鈞及張嘉如,公司經理會帶領我們達成銷售目標。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與投資人取得聯繫,再依照公司所發的表格(客情)了解投資人上班情形、年紀、居住地、興趣、收支情形、投資經驗、投資觀念、親屬關係與經濟情況、現金使用狀況、有無負債、貸款經驗等財務狀況推薦適合的商品,會先由經由主導專員去過濾客戶資料是否有拒貸的情形,如有會先排除該客戶;若審核通過,再行基本程序,先讓對方認為正在交往熱絡後,除了自己推薦購買該基金外,或是利用搭配直屬經理以角色扮演方式將基金的訊息曝光,傳達給客戶知道(例如街頭巧遇、聊天提及、專程安排等方式)讓客戶接觸由公司直屬經理(劉怡伶)假扮基金經理人、親戚、朋友等角色,儘可能將產品推銷出去。以上述手法推銷成功後,我要將資料陳送給經理劉怡伶做彙整,處理買賣合約、貸款事宜。如果推銷績效不佳時會請示經理,也會管控並檢討狀況(技術層面、心理層面等),開導或指導推銷技巧。我每天的工作進度會以電子郵件繕打工作狀況日報表寄給直屬經理劉怡伶,再由劉怡伶向處長張嘉如彙報,張嘉如也會非常重視的批閱等語(E1卷第434至446頁)。 、共同被告楊學文於警詢證陳: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處長是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的經理及幹部,訂績效、常常出一些主意;會計李鳳如幫忙算錢、彙整客戶資料、處理勞健保;總務馮鑰仁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購買匯票、處理雜務、繕打規劃書上傳至7-11的i-bon ,然後再告訴我們一組i-bon的序號,我們再到7-11列印出規 劃書,讓客戶簽名。金騰公司分為ST部門,主要是賣股票,經理是許洺瑋,下有專員陳昕婕、陳紋慧、宋珮青、凌偉婷、林碧容;SA部門,指獨立理專,意謂可以獨立完成CASE ,不怎麼需要請人幫忙,經理是劉怡伶,下有得員林碧容、宋珮青、凌偉婷、林君徽、黃景微;GA部門是一般理專,大部分是需要經理以上的幹部出面協助完成CASE,經理是王祥益,下有專員許予婷、林雅琦、洪巧倫、陳昕婕、洪子晴、陳紋慧、林碧玟、邱歆茹、還有我。我曾經在ST部門、GA部門擔任專員的職務。金騰公司並沒有固定底薪,都是靠推銷產品成功後的獎金或傭金約10%計算。張勝鈞會公佈要賣什 麼商品,介紹商品後的傭金比例,張嘉如及經理會教育我們怎麼銷售這些商品。公司有舉行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由張嘉如及經理講授如 何讓客戶成交,有時候張勝鈞會出面精神講話。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公司教我可以在雅虎奇摩網站交友找客戶,因擔心客戶對我們提告,保護自己不被客戶騷擾,才使用假名向客戶推銷;為了不讓客戶容易直接找到我或是經理,才會假冒是我的親戚,避免影響公司運作。於取得客戶的即時通或 MSN 聊天後,再相約見面聊天、吃飯、看電影,這個階段稱之為熱絡。我們從開始推銷就一直要跟經理回報,每天要製作書面的日報表,後來改為E-MAIL的方式填製日報表及績效報告,交給經理,經理會交給處長張嘉如,看完會寫下意見及署名,再回寄給我。熱絡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覺得OK了,就會開始破題,也就是會派一個經理或其他理專扮演A角色 到現場,假裝對財經方面很專業,向我講一些商品的事情,其實是要講給客戶聽的,經理會跟客戶說未上市公司股票一定會上市,而且一定會賺錢。然後就是推動,由我複誦經理講過的話,叫客戶規劃,例如「為未來著想」、「為未來規劃」等等,來吸引客戶投資,如果推動不成功的話,經理會教我們要怎麼跟客戶講,要我們盡可能讓客戶成交,經理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客戶喜歡我,用感情的力量,讓客戶成交,這也不只是我,公司裡面所有成交的商品,都是用這個方式行銷。客戶匯款後,經理會要求我們傳簡訊「這是我們的秘密,不可以跟別人說」、「我們要一起努力喔」等曖昧訊息給客戶,稱之為安定,經理也會管制我們是不是有安定客戶等語(E1卷第450至460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副總張勝鈞引進商品讓我們推銷、主持教育訓練、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決策;處長張嘉如是管理經理及專員等工作。經理劉怡伶會訓練我們上網以假名認識網友,與網友接觸之後會向他們要MSN及即時通方便往後的聯絡,聯絡聊天時再要電 話相約出遊、吃飯或逛街,等見2、3次面,經理認為認識到一定的程度,就要我們約客戶到一個定點,經理或同事會以長輩的角色出現,客戶此時會認為長輩是來找我說一些好康的事情,因為客戶坐在旁邊會聽到,以上過程就是所謂的「破題」。破題完,經理就會離開,我就會向客戶說投資的事,說完後會看客戶的狀況向經理回報,經理會教我們如何推動。我們會根據客戶的狀況擬定策略,大部分的狀況是客戶會喜歡我們,我會分享經理要我轉述的話,客戶就會覺得我很懂事,想很多,我就告訴客戶要為未來著想,客戶就會覺得感動,認為我也是喜歡他,但實際上我的心理並非有喜歡他的意思,那是他自己的想像。客戶如果質疑我為何對他這麼好,公司有教我們向客戶講一套曖昧的說詞,例如我會反問對方「你難道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對你這麼好嗎」之類的話,讓客戶覺得我們是有未來的,也讓客戶認為我是喜歡他,畫個夢給對方,用這個方式讓客戶心裡更安定,這樣他們才會把錢拿出來。公司教我們用感情的力量,客戶成交的機會比較大,事實上產品的價值遠比成交的價值低,公司的主管就是利用此方法在賺錢。客戶匯款後,我們會做一個「安定」的動作,就是要求客戶不要跟別人說有做這樣的投資,並告訴客戶一些激勵的話,例如「我們要一起努力」之類的,然後再看客戶的反應,回報給經理等語(B1卷第340至344頁)。另本院審理中供稱:「客情(表)」就是建立客戶的基本資料,每天要提供給金騰公司主管審核,之後就與客戶「熱絡」相約出去,被告劉怡伶會指示我進一步與網友聯繫,目的就是要準備「破題」,假裝我自己有投資,然後「佈局」安排經理出來跟我談,讓對方知道我有投資,將商品曝光,我再「推動」鼓吹客戶購買商品,盡量達到成交,又怕客戶本來答應之後反悔,所以要「安定」安撫客戶的情緒,並且「盯封口」不讓客戶去問家人、朋友,受到影響,公司有教育要向投資人表示要共同規劃未來、利用客戶喜歡我來成交,當初公司有要我們於交網友時,必須是男性、有正當職業為主、年齡約20至30歲、未婚、收入穩定、能否貸款等語(D7卷第238至242頁)。 、被告邱歆茹於警詢供述:林巾愉申請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由我使用,那時處長張嘉如及經理指示我們要互換手機門號,我承認使用假名陳雅芳與投資人張自明聯絡,由許洺瑋冒充是我舅舅和張自明談CASE。我用陳雅芳的假名在交友網站上與張自明認識,處長張嘉如叫我約張自明從台北來高雄,我們約在三皇三家吃飯,許洺瑋叫我聯絡他過來,許洺瑋自稱任職多家公司財經顧問與張自明認識,張嘉如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張自明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及境外基金。處長張嘉如要我用假名與張自明認識,這樣比較不會被其他客戶強踫到,也一直跟我講張自明購買的股票隔年會上市,會賺錢。我也有用黃依珊的假名與客戶吳益峰認識,張嘉如要我把他從台南約來高雄,再請許洺瑋去幫我洽談CASE;張嘉如也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吳益峰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是張勝鈞、張嘉如跟我們說未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會上市,而且會大漲。我每日的工作都要向張嘉如用電話或口頭報告等語(見E1卷第477頁至第484頁)。被告林家瑀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王祥益使用之詞(E1卷第490頁)。 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參: 1、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或愛情公寓網站取得投資人聯絡方式,此有愛情公寓網頁、即時通紀錄、MSN聯絡紀錄 、奇摩交友網站網頁(含留言紀錄)、影印資料在卷可參(A1 卷第127至129、137頁,E4卷第3067頁、E5卷第3469頁,B3 卷第69頁至第74頁即、E2卷第951至954、1493頁,E3卷第2219至2221頁,E4卷第2896、3183,E5卷第3797、3821至3824頁,扣案物卷第277頁)。 2、金騰公司人員事先篩選客戶條件,聯絡情形,擬定破題安定計畫流程,逐級陳報金騰公司經理、張嘉如、張勝鈞之事實,有客戶成交建檔資料、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客戶基本資料及聯絡進度表、外出表、破題流程、行事曆、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人才養成訓練班、主管會議報告資料、績效與檢討報告書、筆記本、績效報告、組織心法、A 角色的T-UP、SA部門報告、S1檢討報告書、GA2009部門發展投影片資料附卷可佐(B1卷第129頁,A1卷第412頁、第416 頁、B3卷第75頁,扣案物卷第20至24、30、34、50、52 至60、79、80、111、116、122、123、125至127、158至171 、187、192至208、216、217、223至226、257至275、281至284、362至374、423至436、437、440、450至455、458、 459、462至464 頁)。 3、金騰公司由張勝鈞、張嘉如、公司經理針對上開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舉辦教育訓練,此有金騰公司行事曆、主管~教育課表、金騰資產第三季儲備理專養成考核暨金商培育計畫在卷可佐(扣案物卷25至30、77、95至99頁)。 4、由女性業務專員對於男性投資人釋放好感,表示有意交往乙節,此有卡片、林雅琦發放之簡訊譯文、業務招攬注意事項(含第一次見面、聊天話題、破題前B角色、破題時B角色、破題後客戶並無馬上決定B角色)內提及「淚水(男生最怕 的武器)、他若喜歡妳,一切主宰權在於妳、幫他劃小小的夢,甚至聊一些你們兩個人的未來,例如兩人可以朝共同目標走未來才有交集。」、「可跟C角色說就是覺得你不錯才 介紹給我ㄉ長輩認識,例如小舅ㄉ人很好相處,希望自己未來的男朋友和老公也像小舅一樣。」、林君徽所贈送上印有「Love Dream」之心型抱枕照片在卷可稽(B1卷第370頁,B2 卷第298頁,A1卷第210、424至428頁,D7卷第281頁) 5、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AIIT商品後即避不見面一情,此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持用人傳送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即被告凌偉婷之簡訊內容「我認真的問妳?妳有把我當朋友嗎?半年了,我沒有一天不想妳,妳知道嗎?這麼久沒見面你都不想跟我見面嗎?不要不回我訊息」;「回我簡訊好嗎?之前我都信任妳才去貸款投資,對妳做的事我都心甘情願」等內容,附卷可考(見A1卷第220頁通訊監察譯 文編號第14、15,第221頁編號17至21)。 足證金騰公司人員確係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起訴書贅載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事先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後(起訴書誤載為學生),女性業務專員即以角色扮演之方式進行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角色的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事先已安排妥當擔任A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 祥益或其他公司成員,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 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 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櫃),獲利甚佳;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 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角色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 或產生誤信,以為可與B角色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 有機會共同生活,而A角色與B角色間具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櫃)之誠創等43家公司股票、AIIT商品(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四之㈠各欄編號所示)。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後,旋即失聯避不見面之事實,至為明灼。至附表一編號37孫文茂雖指認係由張靖梅及自稱表姊之張嘉如共同向其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然查,公訴人起訴認係被告劉怡伶、張靖梅共同向孫文茂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情,為被告劉怡伶、張靖梅所不否認,且依被告劉怡伶所持有之扣案物,亦包含證人孫文茂之客戶資料卡(扣案物卷第246頁),顯見 證人孫文茂係由被告劉怡伶所負責之客戶至明,故證人孫文茂於警詢中指認係受自稱表姊之被告張嘉如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應係有所誤認,併此敘明。 ㈣、末辯護人雖以指認程序經警標示被告姓名,暗示被告等人為犯罪嫌疑人,嚴重誤導指認之正確性,程序顯有瑕疵,不足採信,故如辯護狀所載(D5卷第39、40頁)之吳大州等30人指認為無效。惟查,被告等人均係以假名、假身分與投資人交往,藉機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或AIIT商品,致投資人並無從提供相關被告之資料以供檢警單位查證。又被告等人均為金騰公司之人員,其中業務專員、經理係藉向外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並由交易價格抽取一定比例之佣金作為報酬。而附表一、四之㈠之投資人亦均透過張勝鈞所虛設之金騰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或AIIT商品,則即可必然推知係透過金騰公司人員即被告所購買,故指認時僅侷限以被告等人之相片作為指認之範圍,難認不符指認之程序。又部分指認照片,雖載有被告之姓名,然被告均係以假名與投資人接洽,投資人並無從因指認照片中所示之姓名,而受誘導投資人所指認之正確性,故辯護人指稱因指認照片上標明被告姓名,而致指認程序有瑕疵乙節,難以憑採。另被告林巾愉辯稱:並不認識簡志達,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許予婷辯稱:我不認識吳思樺云云;被告陳昕婕辯稱:我不認識陳育宏云云;被告陳沛彤辯稱:我不認識王俊智、吳育鋕,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宋珮青辯稱:我不認識梁國鵬,他指認錯誤云云;被告凌偉婷辯稱:我不認識江嘉祥、李安濬、范正明云云;被告林家瑀辯稱:我不認識張木俊云云;被告林碧玟辯稱:不認識張自明、陳育宏、吳家成云云。然被告等人係以假名、假身分與投資人接觸,致投資人無法得知其正確之年籍資料,已如前述,僅得依指認程序辨識行為人,實不足以被告空言否認,即得遽以認定渠等並未參與行銷該等投資人。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123王俊智、72范正明、 84陳育宏於警詢依照片、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均明確指稱係受被告林巾愉、陳沛彤、凌偉婷、林碧玟、凌偉婷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前後一致,足見渠等於警詢之指認具有相當之憑信性(見附表一編號88、123、72、84卷證出處 ,D3卷第95、69、341反、102反、104頁)。至證人即附表 一編號2梁國鵬於101年2月29日本院審理中:以警詢時指認 為準,我現在無印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100年8月31日: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可以指認了,過了5、6年已經無法確定等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03吳家成於100年12月21日:當初好像於警詢是指認林碧玟,但是印象不深刻,因為她是在旁邊鼓吹的等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6江嘉祥於101年4月25日本院審理中證稱:對於當時推銷擔任自稱「吳婷玟」表姊之人已經沒有印象了等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6 吳育誌於100年12月21日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自稱黃美雲的女 子,我現在看到陳沛彤本人並不像,但是因為也事隔很久等語(D4卷第41反、50、197頁,D2卷第375反、377反頁,D3 卷第292、297、335反頁),均證稱已對於推介購買未上市 公司股票之人並無印象,然係因本案發生時至渠等到本院作證已長達5至8年,相隔時間甚久,人之記憶隨時間之流逝而逐漸模糊,故難以渠等於本院審理中未能再度指認,即得推論其指認不實,應以渠等於警詢所為之指認較為可採。而參以警詢時距本案發生時間較近,證人梁國鵬、李安濬、簡志達、王俊智、范正明、陳育宏當時係為與該業務專員交往,必然對渠等之印象較為深刻,依當時印象所為之指認,應無錯視之可能;及被告許予婷、宋珮青、凌偉婷、林家瑀、張靖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起訴書所載渠等向附表一編號82吳思樺、2梁國鵬、86江嘉祥、48張木俊、83張自明行銷 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並不爭執(D2卷第57至59、172頁), 故渠等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改稱不認識該等投資人云云,亦難憑採。故被告林巾愉、許予婷、陳昕婕、陳沛彤、宋珮青、凌偉婷、林家瑀、林碧玟辯稱不認識上開投資人,殊難採信。 ㈤、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既均分金騰公司業務淨利,而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係自92年3月23日起至97年12月間止購買股票, 顯見渠等確有於上開期間,在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 11樓之2虛設金騰公司(含夆篆公司)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 販售之事實。又金騰公司女性業務專員宋珮青等人於銷售股票完畢後,可取得之傭金比例,除據前開被告劉怡伶、宋珮青供述明確外,亦核與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供陳:我買到股票後透過員工拿給客戶,再將客戶資料交給股票券商辦理過戶。如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券商辦理輔導,我就將客戶的資料直接寄給未上市公司。銷售AIIT商品佣金之計算為成交金額之40%至50%,幹部及主管分走20%至30%,推銷專員是按銷售金額的5%至10%計算獎金,其他是屬於公司的,銷售 方式與賣股票的手法雷同等語(B1卷第104頁,B2卷第28 、29頁,B6卷第19頁)。故金騰公司係依股票銷售金額及AIIT商品銷售成交價額,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經理20% 比例計算傭金乙節,即堪認定。 ㈥、被告或選任辯護人各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89年7月19日證券交易法修正前證交法所規範的公司股票原 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89年7月19日修正後,刪除第6條第1項「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 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本法所規定的「股票」,除非條文另有規定,否則不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有關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原僅限於公開募集、發行的有價證券。修法之後,擴及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即使以未公開發行的證券為詐欺買賣的工具,仍受證交法的規範(詳見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1年2月 再版二刷,著者自版第14頁、第15頁,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39期,第256頁)。故由前揭說明可知,本案金騰公司人 員銷售之公司股票,雖非公開發行、募集上市(櫃)之股票,但依銷售時即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 規定,應屬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之範圍,而有同法之適用,辯護人李永裕律師前揭法律見解,核與現行法顯有未合,無足採信。又證券交易法第9條原規定「本法所稱買 賣,謂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77年1月同法修正 時刪除本條之規定,理由包括:上市有價證券依第150條規 定,除在集中市場競價買賣外,如符合該條所列三款要件者,亦得於場外交易;又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法並無強制必須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對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不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時,因本條對買賣之界定,善意之受害人,即無法適用第20條對為虛偽或使用誤信之行為者,請求賠償,顯不合理(見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第36頁,轉引自前揭文第716頁)。金騰公司人員與附表一投資人間雖係透過面對 面交易,並非藉由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下單撮合作業系統完成交割行為,仍有同法規定之適用自明。 2、又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為證券自營商,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第1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證券自營商應係為自己之計算,由自己負擔盈虧,在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而言。被告張勝鈞等人自92年3月間起即以虛設金騰 公司(夆篆公司)之名,由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販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股票,再透過具有層級分工之經理或女性業務專員,長期對外販售,核與反覆從事同一種類之社會活動之業務行為相同,自屬經營證券自營商之業務。再同法第44條第1項本規定受罰之適格者,並未以具有負責人身分者為限 ,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之營業員,自得列入適用之範圍內,故辯護人李永裕、李亭萱及許清連律師旨揭辯護意旨,顯屬無據。況就本案罪質而言,被告等人係藉虛設之公司經營證券自營商業務,倘若該辯護意旨可採,則類此並無公司負責人或自然人型態之證券自營商,或除負責人以外之營業人員,將無本條適用,而形成規範缺口,顯非法律所規定之意旨,故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自難認限於處罰負責人、公司負 責人為限,其理自明。 3、按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項所謂之 虛偽,係指陳述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4931號判決參照)。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罔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但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不實之資訊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千萬,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嚇止不法,故本罪應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53號判決參照)。故由上開說明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所 定之證券詐偽罪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間,概念不同,行 為態樣涵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形,適用較詐欺罪廣泛;規範對象僅限於有價證券較為狹隘,法律效果較為嚴峻等情形均有別。故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及吳永茂律師答辯稱:被告等人曾提供公司營業資料暨網路查詢資訊供投資人評估,客觀上即無施用詐術,主觀上無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害人係成年人,且經理性評估後始決定投資,並非因陷於錯誤始行投資,故不應負擔證券詐偽罪云云,顯然過於窄化該罪之適用範圍,而謂應與刑法詐欺罪等量齊觀之主張,自非的論。本案被告張勝鈞等人所為,既核與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5條第2款、第16條第2款所定證 券自營商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業務相契,故渠等買賣過程中有無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事實,自須逐一按事實認定是否該當,始符合前揭避免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其理自明。進一步分析論述如下:①、本案被告許洺瑋等金騰公司業務人員,在行銷過程中,先透過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人員,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其他公司 成員,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角色之男性 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櫃)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櫃),獲利甚佳;AIIT商品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角 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客觀上已足使時下透過交友網站平台結識異性之男性投資人(附表一除投資人編號5宋傳銓、6李承明、7尤奕勝、8宋恆光、11 黃宗亮、14何明原、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 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 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 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1林俊宇、94張俊仁、102馬鑫宏、103吳家成、108朱世發、116吳健豪、122曾茂瑋、124陳博堯、126吳嘉華外,另含附表 四之㈠),以為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專員有意發展男女之間的感情,且有長期深入交往的空間,因而產生初步的信任關係。另一方面藉由金騰公司經理扮演A角色之被告許洺瑋 、劉怡伶、王祥益等人假冒具有財經背景之長輩、親友,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易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之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以為已獲長輩的認同與祝福,可與被告宋珮青等人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員與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等人間具有親屬間的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始決定舉債或以自有資金購買股票、AIIT商品。客觀上屬以詐術之方式,使人陷於錯誤,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與證券詐偽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該當,自不待言。 ②、次就投資人所購買誠創公司等43家股票,上開公司「於投資人買賣時確屬存在」,此有上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公司資料查詢、資產負債表等證在卷可稽(詳見C2卷第51頁至第290頁、C3卷第2頁至第308頁、C4卷全卷、C5卷全卷、D1卷第294頁至第507頁、 D2卷第2頁至第38頁),顯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洵屬有據, 堪予採信。惟若以投資人所購買股票,其所屬公司均存在、股票係真正、或於若干年後確有上市(櫃)云云,即得遽予推論,被告張勝鈞等人並無以虛偽或詐欺之行為從事股票買賣之事實,則嫌速斷,故辯護意旨此部分主張,尚難逕採。況公司股票之價值,不在紙張本身,也不是依面額決定,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財務業務情況、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發展潛力、獲利空間、股東權益、未來市場走向等攸關投資判斷的重要資料,投資人據以決定認購證券與否之參考。若從事行銷者,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使投資人產生誤信,揆諸前開㈥⒊說明,仍屬於證券詐欺罪之範疇。本案附表一投資人所接獲之訊息均係源自偽冒具有財經背景之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等人,以其特殊背景獲悉內線消息,提供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櫃),獲利甚佳之訊息(含編號5宋傳銓、6李承明、7尤奕勝、8宋恆光、11黃宗亮、14何明原、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1林俊宇、94張俊仁、102馬鑫宏、103吳家成、108朱世發、116吳健豪、122 曾茂瑋、124陳博堯、126吳嘉華),甚至被告林碧容、許洺瑋等人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7尤奕勝、12余茂其、72范正 明、74何宗諺、97吳玠瑋、119洪良佳等人表示縱以貸款方 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已如前述。顯見金騰公司人員所提供之資訊,已使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基於渠等分別具有之重要財經背景,因而獲悉之內線消息,所推介標的股票之財務、業務或其他營運概況,產生購買之標的股票短期即可上市獲利之確信,始紛紛舉債或以自有資金投資。 ③、準此,須進一步判斷者,係附表一投資人所購買之公司股票是否確有於短期內上市獲利,且可獲取數倍或得以支應本息之差額利潤之事實?繼查,附表一投資人所購買之誠創公司(股票代號3536)於97年5月上市,最高價38.5元,最低價 4.24元;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059)於99年3 月16日上櫃,最高價34元,最低價4.79元;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629)於99年5月27日上櫃,最高價60 元,最低價10.6元;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276 )於93年1月興櫃,最高價28元,最低價1.15元,現已撤櫃 ;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9月興櫃,最高價16.1元 ,最低價5.4元,現已撤櫃;其餘公司均未上市、上櫃、興 櫃等事實,此有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公布之公司基本資料、技術分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網頁存卷可考。經核與投資人所接收資訊為1、2年內即將上市,股票價格會增值數倍云云,相距甚遙。除前揭公司外,其餘多數公司均未上市(櫃),尤有甚者,尚有投資人所欲購買之股票,與事後交付之股票不同之情形,業據附表一投資人編號6李承明、7尤奕勝、8宋恆光、11黃宗亮、15李永隆、17劉健成、18鄭茂盛、20 蔡憲炘、21游嘉寶、22吳清志、24呂榮鴻、27劉榮楓、32李玠展、33李冠毅、36王雲生、48張木俊、53吳明輪、54黃俊源、59王輝明、67吳宗峰、69田奇峰、72范正明、78謝銘忠、79梁興閤、81吳益鋒、83張自明、86江嘉祥、88簡志達、89林立洋、90李育樹、94張俊仁、95詹坤彰、97吳介瑋、98陳俊次、101曾仁峰、102馬鑫宏、103吳家成、111陳皇志、113朱祐諺、114鍾文賢、116吳健豪、118蘇義翔、122曾茂 瑋、124陳博堯、125陳煌祺等人證述詳明(詳如附表一投資人證述之卷證出處),復有渠等所提供之股票、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影本附卷可佐(見E2卷第609頁以下、E3卷第1504 頁以下、E4卷第2434頁至第2692頁、E5卷第3575頁至第4111 頁、E6卷第4122頁至第4849頁)。顯見金騰公司人員提供之資訊,確屬虛偽不實,使投資人產生誤信;或欺罔投資人因而詐取財物之手段,至為灼然。故辯護人李永裕律師、李亭萱律師僅以事實一所示之投資人均已成年,對於購買股票之動機本屬多元,實難因女業務員推銷言詞之單一因素,主張投資人並非基於女業務員欲與其結婚或交往的考量,陷於錯誤而遭誘騙投資云云;辯護人許清連律師以被告陳昕婕、楊學文之行銷手法與坊間房仲業之方式無異,並非詐欺云云,自未足採。 ④、由上可見,辯護人李永裕律師未慮及被告張勝鈞等人係以前揭虛偽不實或詐欺方式買賣股票、銷售AIIT商品,而以股票、AIIT商品盈虧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誠創公司、凱碩公司、卓韋公司目前已成為上市(櫃)公司,推介之資訊並無不實云云;被告張嘉如、許洺偉、劉怡伶、王祥益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及基金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及在AIIT網站查查明基金走勢,並無以詐術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或以詐術行銷AIIT商品云云;顯與事理不符,難以信採。 ⑤、辯護人李永裕另以被告等人及親屬有購買AIIT商品、未上市公司股票,顯見該商品並無虛偽,具有投資價值,難謂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查,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劉怡伶、王祥益、許洺瑋、黃景微、楊學文、洪巧倫、李桂玉(洪巧倫之母)、林君徽、林雅琦、凌偉婷、宋珮青、林巾愉、張哲嘉(張嘉如胞弟)、陳朝福(劉怡伶配偶)、黃美惠(林雅琦之母)、許力文(許予婷之胞姊)雖曾購買AIIT商品,另宋珮青、凌偉婷曾購買未上公司股票,此有AIIT憑證資料、暐翔公司股票在卷可稽(D5卷第45至126頁,第D6卷第7至21頁)。惟查,被告等人向盤商以低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後,為獲取3、4倍之價差之利益,另為牟取AIIT商品高達百分之40佣金,以上開虛偽、欺罔投資人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已如前㈥⒊所述,已足見其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不因被告是否自己曾購買該等商品而有所不同。且被告係由推介股票、AIIT商品從交易金額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故亦未能排除渠等係為求業績績效所自行購買;又宋珮青、凌偉婷雖持有暐翔公司股票,惟並未提出購買之資金記錄,則渠等是否以相當於投資人購買價格買入,主觀上誤認暐翔公司將上市,縱以高於市價購入亦可獲利,顯非無疑。再者,被告楊學文、洪子晴、林君徽、王祥益均供稱:尚未因投資AIIT商品、股票獲利,也沒有定期再繳第二年之費用等語(D7卷第243、245、257、263頁),惟渠等於自己未能獲利,亦未繼續投資之情況下,猶以交往博取投資人之信任,以角色扮演之方式告知投資人AIIT商品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云云,益徵渠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顯然。故辯護人以被告或渠等親屬有購買AIIT商品或未上市公司股票,可推認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難謂可採。 4、金騰公司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案例研討會,由被告張嘉如傳授行銷手法,女性業務人員須填載與男性投資人之聯絡情形、基本資料每日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逐級陳報予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等人,轉呈被告張嘉如、張勝鈞批示等情,業據前揭被告許洺瑋、劉怡伶、宋珮青、凌偉婷、洪巧倫、邱歆茹、黃景微陳述明確,且經共同被告楊學文結證屬實,參諸被告張嘉如偵查中自承: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 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公司都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公司有提供角色扮演的訓練課程,員工會將角色扮演及工作日誌進度表以電子郵件寄到公司的電子信箱,我和張勝鈞都有帳號及密碼會進去看;張勝鈞會盯我們的業務,他會要我們多破題並且積極一點等詞(B2卷第31至32頁)。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其均有以電話對於劉怡伶指示「破題」「熱絡」等言詞(A1卷第180、 193頁);另指示劉怡伶有關鍾秉學的案件,以和為貴,私 下處理,不要走法院等詞(A1卷第196頁);黃景微筆記本 上載由處長驗收(扣案物卷第443、444頁);顯見其確有指示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接洽之事實。再查,依扣案之行事曆所載,被告張嘉如擔任「客情研討及RPG」、「基本教育~ 客源篇」、「基本教育~熱絡篇」、「基本教育~佈局篇」、「基本教育~破題篇」、「基本教育~推動篇」、「基本教育~拒絕問題處理篇」、「基本教育~如何收資料及安定」、「AIIT->Case討論」、「證券->Case檢討」、「Case 分享與檢討」、「資深幹部教育課程」之早會主席;在教育課程表中擔任A角色研討之講師;新生代主管研習營中擔任 講師(扣案物卷第26至28、30、48、95、96、98頁),益見其負責安排、教授經理、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情,足堪認定。是被告張嘉如選任辯護人空言主張被告張嘉如並未指示業務員如何與客戶接觸,故無證券詐偽及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5、本案金騰公司之行銷模式,係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透過內部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課程,推由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員,以網路結識篩選投資人,再以角色扮演的方式,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或藉由詐欺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高於金騰公司成本價格數倍之金額,購入股票,再按銷售之金額按一定之比例、職級,分配傭金,扣除其他營運成本後,餘則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朋分,俱如前述。參諸前開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宋佩青、凌偉婷、洪巧倫、邱歆茹、共同被告楊學文之自白、證述;扣案由金騰公司預先擬製之訓練課表、注意事項、客情聯絡狀況分析表、客戶狀況紀錄、破題流程等證顯示,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先以金騰公司提供之課程、會議,教導經理及業務專員瞭解產品特性、行銷手法;再透過事前擬妥之注意事項,行銷流程報表等資料,充分監督、指揮銷售狀況及進度;具體指示業務步驟、紛爭處理原則,顯見被告許洺瑋等人與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所共同經營之金騰公司之間,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之從屬性,核與委任契約受任人或居間契約居間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碧蓉、許予婷、洪乙升、楊學文、陳沛彤等人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云云;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主張,證券詐欺罪僅以有價證券買賣之當事人為限,被告等人僅為推銷或代購股票之行為,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云云;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以被告等人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之詞,均與前揭被告彼此間業務分工情形未符,難認有據。故本案法律關係應可認係被告張勝鈞、張嘉如以虛設之金騰公司(夆篆公司)為名,僱用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馮鑰仁、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楊學文、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等人,從事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即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甚為明灼。 6、被告李鳳如、馮鑰仁則以: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云云。惟查: ①、被告馮鑰仁對於曾交付以其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供被告許洺瑋使用,知悉此舉目的之一在於規避查緝風險,且於任職期間知悉金騰公司係以角色扮演方式施詐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許洺偉使用,是許洺偉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公司成員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的員工。我知道集團買賣的手法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詐騙,主管會扮演叔叔、舅舅長輩的角色,然後介紹產品給業務員的客戶,如果有成交會向客戶收取貸款資料去辦理貸款,貸款下來之後就寄一些買好的產品給客戶,我負責在電腦打賣給被害人之AIIT產品的規劃書,及買被害人要匯款的匯票。其實我是知道集團中的詐騙手段,我覺得公司與被害人的買賣手法是不對的,所以我未出去參與詐騙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我需負責任等詞(以上均詳見E1卷第149頁、B2卷第2頁至第4 頁、B2卷第67頁)綦詳,故其所辯對金騰公司業務運作並不知情云云,即難謂與事證相符。 ②、其次,被告馮鑰仁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匯款;另分別於97年8月間前往高雄市○○路好樂迪KTV向陳怡廷收取600,000 元購買股票之價款;及同年6月下旬前往高雄市○○路與建 國路口向投資人鍾文賢收取股票價款300,000元等情,業據 附表一編號14、106、114之證人何明原、陳怡廷、鍾文賢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影本1紙在卷可稽(詳見E3卷第1675 頁),彰顯被告馮鑰仁辯稱,並未與投資人接觸云云,即非可採。其既明知金騰公司之行銷手法涉及欺罔不實,猶決意長期擔任總務之職,協助金騰公司其他成員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雜項及繕打AIIT商品之規劃書等事務;偶爾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行為觀之,足證被告馮鑰仁與被告張勝鈞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明確。 ③、被告李鳳如於金騰公司內擔任會計,從事記帳支付水電等雜費,整理AIIT客戶資料、契約書審查工作、輸入公司財務報表、影印文宣資料、計算薪資之工作,並固定每月領取約 28000元薪資,並未對外推銷金騰公司之產品,直接對被告 張勝鈞負責乙情,為被告李鳳如肯認屬實(B6卷第42、43頁,B2卷第66頁,D2卷第112頁),並與共同被告張勝鈞、張 嘉如、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林碧玟、林巾愉、洪子晴、洪巧倫、楊學文、宋珮青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相符(B1卷第103、91、347頁,B2卷第30頁,E1卷第191、333、289、243、313、215、424反、437、452、268頁),應堪認定。被告李鳳如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並不知道金騰公司有從事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惟被告張嘉如於偵查中供稱:被告李鳳如知道我們在做什麼,賣股票的收入是她在處理,並辦理股票交割,記載專員、經理的績效也是她在處理等語(B1卷第45、347頁);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供 稱:李鳳如知道公司的經營模式等語(B2卷第30頁);被告許洺瑋於檢事官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介紹股票後,回來的時候交給被告李鳳如。辦理股票交割的動作都是由處長張嘉如及李鳳如辦理(B1卷第113、115頁,D5卷第12反頁),經核與被告李鳳如於偵查中自承:我知道金騰公司之業務內容是境外基金、健康食品、健康手環,之前也曾經賣過未上市公司股票,我也有處理未上市公司股票的事,業務或業務主管會把被害人的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給我,我再把相關證件給張勝鈞等語相符(B2卷第65、66頁),另由李鳳如所自承製作之統計表,明確記載附表一編號121蔡明修購買股票之紀 錄(扣案物卷第290頁);另營收表、零用金收支表上載有 「進貨--誠18*100、卓*83、巨*8、新*2」、「稅金--誠 153*1 02、巨144*217、新174*18 5、巨162*6 」,與金騰公司所販賣之巨威公司、誠創公司、卓韋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名稱及交易時需繳納證券交易稅之情形不謀而合,足見被告李鳳如明知金騰公司係經營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至明。 ④、被告張勝鈞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被告李鳳如薪資每月固定約3萬元,她不清楚公司有在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他的工作 是依我的指示工作,並沒有每天從事會計事務,只負責一般行政或零用金,內容為影印文件、訂購便當、文具用品採買等語(D5卷第9頁),然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被告李鳳 如係負責會計事項,製作每日報表及日傳票及過帳,另負責一些公司支出管理及員工薪水的發放等語不符(B1卷第103 頁,B2卷第30頁),亦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相悖,且金騰公司人數非多,並無另行以每月約3萬元之金額雇用被告李 鳳如從事影印文件、訂購便當、文具用品採買等簡易又無專業性業務之必要,故難謂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可採。另被告張嘉如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李鳳如不知公司從事何業務,營運範圍為何(D5卷第10反頁),已與其偵查中所陳不符,已非無疑;又經本院提示其於偵查中所證後,即改稱:我與被告張勝鈞都有要被告李鳳如幫客戶辦理股票過戶等事,被告李鳳如都是處理我們交代的事情,就如我之前所述是基金匯票、股票過戶之事,他作帳後都會交給被告張勝鈞等語(D5卷第10反、11頁),益見被告張嘉如前開證稱被告李鳳如不知公司業務乙節,係迴護被告李鳳如之詞,難以作為對被告李鳳如有利之認定。 ⑤、被告李鳳如其既明知金騰公司未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B1卷第34頁),自非主管機關核可經營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卻從事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猶決意長期擔任會計之職,協助金騰公司業務專員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後過戶、記錄業績、製作收入支出傳票及帳目以利公司營運等會計事務,足證被告李鳳如與被告張勝鈞等人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灼然(另被告李鳳如是否知悉金騰公司行銷手法涉及欺罔不實部分,詳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㈦、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 下之加重處罰規定,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立法理由認為: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詳見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期,第197頁)。可見犯罪所得之計算係採差額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644號判決參照),而未如同法第157條之1第3項採擬制所得計算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立 法。準此,本案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自應依卷存之證據資料,計算金騰公司賣出股票價格扣減販入股票均價之差額,認定犯罪所得,始符立法精神。而金騰公司購入附表一所示公司股票之價值為何?業據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等語(B2 卷第28頁);核與被告張嘉如前開於偵查中陳述:股票價格是張勝鈞決定的,張勝鈞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倍、4倍等語(詳見B1卷第346頁至第349頁)相符,再觀諸扣案之金騰公司月營運收支表載明9個月營運期 間支出買進股票均價約16.64元,賣出股票收入價格扣除買 進股票所支出之成本價格,每股獲利如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示(詳見A1卷第343頁至第353頁之營運收支表,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月營運收支均價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足證被告張勝鈞等人藉由前揭虛偽、詐欺之方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獲取利潤共計約38,238,3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買進賣出股票價格及犯罪所得一覽表所載,已扣除附表一編號96投資人王誠皓、編號110江正文僅給付 定金7000元、10000元,並未實際完成交易之金額)之事實 。 ㈧、末被告之辯護人李永裕律師另請求本院函詢瑞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嘉豪是否為該公司股東,持有之股數,以證明被告確實代為購買該公司股票,並無詐欺;另函詢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被告張嘉如、林雅琦、李桂玉(洪巧倫之母)是否有購買AIIT商品,以證明渠等並無詐欺之犯意。然被告陳昕婕、許洺瑋係以詐欺之手法販賣瑞佑公司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27范嘉豪,應屬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證券詐欺罪,已如 前述,不因證人范嘉豪是否取得股票紙本而有所不同,故並無函詢之必要;另被告張嘉如、林雅琦、李桂玉是否曾購買AIIT商品,並不足以推認被告張嘉如、林雅琦、洪巧倫販賣AIIT商品時,並無施以詐術及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詳前㈥⒊⑤部分所述),故此部份本院認亦無函詢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許洺瑋涉犯侵占罪部分: ㈠、屈保誠於92年3月間委由許洺瑋向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辦理 貸款90萬元,另行申辦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後,將其高雄二信貸款帳戶、上開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印鑑交由許洺瑋提領以購買10張每股70元,共70萬元之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嗣於92年4月26日許洺瑋方以郵寄將上開 帳戶存摺、印鑑寄還予屈保誠之事實,業經證人屈保誠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E6卷第4666頁,D4卷第181反頁 ),復為被告許洺瑋肯認屬實(D1卷第368頁,D4卷第181頁),且有暐翔公司股票影本10張影本、黑貓宅急便送件收據在卷可稽(E6卷第4675至4694頁,D4卷第209頁),此部分 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次查,屈保誠向高雄二信於92年3月26日貸得90萬元後,高 雄二信於同日扣除首月本利16857元、信保費用27000元,另電匯806543元至上開屈保誠世華銀行帳戶,剩餘款項於同日分4600元、36000元、9000元以現金提領一空;另上開世華 銀行帳戶於92年3月26日自高雄二信跨行匯入806513元(差 額30元應為跨行匯款手續費),於同日提領現金70萬元,另於92年3月31日提領現金10萬元之情,有大眾商業銀行左營 分行101年5月10日(101)左營發字第0025號函所附之交易 往來資料及還款明細、申辦貸款所需扣取之費用、屈保誠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存摺影本,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D4卷第260、306頁,E6卷第4673、4674頁),此部份之事實,亦堪認定。又屈保誠向高雄二信貸款撥款後,將上開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交由被告許洺瑋所持有至94年4月26日方取回,足見上開高雄二信於92年3月26日所提領現金之4600元、36000元、9000元;世華銀行 92年3月31日所提領現金10萬元,均為被告許洺瑋所提領、 運用,殆可認定。 ㈢、被告許洺瑋雖辯稱:世華銀行銀行帳戶所提領之現金10萬元,係存入高雄二信帳戶中作為清償貸款所用,然為證人屈保誠所否認,並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許洺瑋當初幫我規劃剩餘10餘萬元可以用來扣除每月1萬6千餘元之貸款,被告許洺瑋還我帳戶後,我翻開世華銀行帳戶發現除購買股票之70萬元,另有現金提領10萬元之記錄,我打電話問許洺瑋為何有這種情形,他回答說因為手邊有多出的股票可以多買2張,我拒絕購買請其退款,但之後找不到許洺瑋,也沒 有收到多買的股票等語(E6卷第4666、4667頁,D4卷第179 至182頁),且上開卷附之高雄二信帳戶存摺中並無另行存 入10萬元之相關記錄,顯見被告許洺瑋所辯與事證不符,無足可取。又被告許洺瑋迄今未能提出其自世華銀行提領之10萬元現金流向;復參酌前開證人屈保誠所證,於屈保誠向被告許洺瑋索討該等款項後,被告許洺瑋另以虛偽之言詞推脫,且隨即失聯,足證被告許洺瑋係以所有權人自居,而有擅自處分上開所持有之10萬元,其不法所有意圖至灼。被告許洺瑋雖另辯稱,暐翔公司股票每張7萬元,不可能告知以10 萬元購買2張股票云云。然上開未上市股票係金騰公司以10 ~20元價格購入,並由公司決定販售之價格,已如前述,可知金騰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價格可隨意調整,並無固定;再者,被告許洺瑋係託詞拒不返還所自世華銀行提領之10萬元現金,業經認定如前,故被告許洺瑋此部份所辯,難以採信。㈣、又證人屈保誠於警詢、本院審理中另證稱:另二信帳戶內被提領的27000元、4600、36000、9000元款項流向不明,應為被告許洺瑋所侵占等語(E6卷第4669頁,D4卷第179、180 頁),然為被告許洺瑋所否認,並辯稱:高雄二信帳戶27000元是銀行保管費,至於4600元、36000元、9000元也是銀行貸款手續費及代辦費云云。經查,證人屈保誠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被告許洺瑋幫我去辦理貸款時,有預計扣除貸款手續費3、4萬元,有銀行代辦費用、集中保管費用,雖沒有提到證券交易稅,但如果扣除也是可以接受等語(E6卷第4666頁,D4卷第179、181頁),核與被告許洺瑋前開所辯本件係委由代辦需支付代辦費用相合,足認本件貸款應另需支出代辦費用,堪予認定。惟依前開高雄二信帳戶明細,扣除之費用為貸款銀行必要扣取費用,並未包含委由民間貸款之代辦費及證券交易稅,而以委託民間貸款代辦費所抽取之百分比不等(多在3%以上),證券交易稅為股票交易之 千分之3即2100元之情形觀之,被告許洺瑋辯稱所提領之4600元、36000元、9000元,共49600元,提係領交付貸款代辦 費等其他費用,應屬非虛,洵堪採信。至證人屈保誠雖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當初許洺瑋是告訴我他拿二信及世華銀行所提領之14萬元去買2張暐翔公司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179反、182反頁),惟與其於警詢所證已有不符,非無疑義。 況本件證人屈保誠貸款另需支付貸款之代辦費,業經認定如前,又參之證人屈保誠至本院證述已距案發近10年,而警詢時距本案發生時間較為接近,記憶應較為深刻、清楚,故其警詢所為之證述,應較為可採,足認證人屈保誠此部份證述應為其記憶有誤所致,難以作為對於被告許洺瑋不利之認定。末高雄二信帳戶於92年3月26日所扣除之27000元為銀行之信保費用,業經認定如前,故告訴人即證人屈保誠證稱為被告許洺瑋所侵占,尚難採信。基此,被告許洺瑋應係藉其持有證人屈保誠高雄二信、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之機會,擅自提領10萬元侵占入己,供己花用,洵堪認定,故公訴人認被告許洺瑋應係侵占149600元,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叁、論罪科刑 一、法律適用: ㈠、被告張勝鈞等人於95年7月1日以前所為之刑法適用部分: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李鳳如與附表一編號1至59所 示之被告許洺瑋等人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先分別比較如下: ①、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因新法限制共同正犯之範圍,自以新法對行為人較有利。 ②、修正後刑法第56條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件被告張勝鈞等人先後多次詐欺他人買賣有價證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均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如依新法規定,因連續犯業已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併罰,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結果不利於行為人,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③、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④、本案被告張勝鈞等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所適用之刑法,經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等人均較為有利,是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即行為時刑法。 ㈡、證券交易法適用部分: 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93年4月28日修正前,固規定違反第20條第1項(即證券詐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惟連續犯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 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73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張勝鈞、張 嘉如、馮鑰仁與附表一編號1至59各所示之行為人間,於上 開期間所犯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其最後行為時(95年6月),93年4月28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已修正與現行法規「違反第20條第1項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 下罰金」相同,參諸前開說明,自無須比較新舊法。 ②、又同法第171條第1款雖又於95年5月30日、99年6月2日修正 ,但修正內容與本案之法律適用無關,自毋庸比較。 ③、另同法第175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之規定,雖於101 年1 月4日增列2、3項之規定,惟該修正規定亦未涉及本案法律之適用,亦無比較之必要。 ㈢、又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以上,故核: 1、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就事實一附表一部分,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 第1款之詐偽罪。就事實一附表四之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李鳳如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2、被告許洺瑋就附表一編號1、2、3、7、9、16、17、21、24 、32、36、38、42、43、46、51、53、54、55、57、58、 59、60、63、65、67、68、69、72、73、74、75、76、77 、78、79、80、81、82、83、84、85、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7、109、111、112、113、116、117、119、120、121、 122、123、124、125、126、127;被告劉怡伶就附表一編號5、10、12、15、20、23、31、34、37、39、47、49、50、 53、56、61、62、64、70、87;被告王祥益就附表一編號6 、8、11、13、18、19、22、25、26、27、28、29、33、40 、41、44、61、66、71、86、103、106、108、110、114、 115、118;被告宋珮青就附表一編號2、3、9、13、36、66 、78、89、90、91、94、98、106、117、122、126;被告陳紋慧就附表一編號28、44、116、121、124;被告林雅琦就 附表一編號66;被告林君徽就附表一編號6、12、13、19、 22、23 、30、31、33、34、35、47、50、62、64、87、110;被告凌偉婷就附表一編號24、56、57、58、72、74、86、90、92、95、96、98、100、101、103、104、105、112、 114 ;被告黃景微就附表一編號8;被告陳昕婕就附表一編號1、32、38、42、43、51、68、69、75、84、95、97、107、109、114、115、125、127;被告林碧玟就附表一編號5、15、29、41、71、77、84、86、103、108;被告林巾愉就附表一編號7、44、54、59、60、63、67、73、76、79、80、 85 、88、93、99、102、111、113、119、120;被告許予婷就附表一編號82;被告楊學文就附表一編號53、70;被告陳沛彤就附表一編號8、76、123;被告邱歆茹就附表一編號4 、16、25、27、46、55、65、81、83、89;被告林家瑀就附表一編號11、14、17、48;被告張靖梅就附表一編號21、37、39、45、49、52、118,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 3、被告許洺瑋就附表四之㈠編號2;被告劉怡伶就附表四之㈠ 編號1、5、11、12、13、14、19;被告王祥益就附表四之 ㈠編號3、4、6、7、8、9、10、15、16、17、20、21;被告宋珮青就附表四之㈠編號2;被告林雅琦就附表四之㈠編號3、6、9、21;被告林君徽就附表四之㈠編號1、4、10、 14、16;被告黃景微就附表四之㈠編號8;被告林碧玟就附 表四之 ㈠編號7、16、19;被告林巾愉就附表四之㈠編號 17、18;被告許予婷就附表四之㈠編號13;被告洪子晴就附表四之㈠編號12、13、14;被告楊學文就附表四之㈠編號 5、11、15、20,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另 被告許洺瑋就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4、本案起訴事實就附表四之㈠論罪,雖僅論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顧法)第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款非法銷 售境外基金罪。惟起訴事實及附表所載之推銷手法已明論及「誆稱境外基金獲利容易、會大賺等不實資訊,詐騙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應已論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D2卷第168頁),應僅為法條漏載,本院自應一併審判。 5、又被告等人除附表一編號5、6、7、8、11、14、15、24、28、34、36、38、48、49、50、51、52、57、58、70、76、78、79、82、91、94、102、103、108、116、122、124、126 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有價證券 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行為之規定,尚與詐欺行為有間之外,其餘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 偽罪,亦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參諸前開㈥⒊說明,證券交易法之詐偽罪應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判決參照)。本罪既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且法無明文處罰未遂犯,故證券詐偽罪,係採行為犯?或結果犯?自非無疑義。本院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罪,就其立法文義觀之,係禁止從事證券 業務者有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之行為,並未以行為人因而獲取不法所得或投資人是否已做出錯誤之投資決定為必要。另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不實之資訊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動輒侵害萬千之被害人,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嚇止不法,故應採行為犯之見解為適當。故被告許洺瑋、凌偉婷對附表一之投資人編號96王誠皓;被告王祥益、林君徽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110江正文,施用詐術後,投資 人僅各給付定金7000元、10000元,尚未決定投資及完成全 部買賣有價證券之階段,惟參諸前述證券詐偽罪應採行為犯說之見解,仍應認構成證券詐偽罪。反面而論,非可以被告許洺瑋等人之詐欺行為尚未達於既遂之階段,而證券詐偽罪並不處罰未遂犯,遽認此2次之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不應 論罪云云,應予敘明。 ㈣、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77年台上字第 2135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自92年3月間 起,透過金騰公司經理及女性業務專員,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犯行,另以詐術代為銷售AIIT商品。被告馮鑰仁明知上情仍擔任總務雜項工作,例如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繕打AIIT規劃書(含其於附表一編號14、106、114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故被告馮鑰仁雖未全程參與或實施從事證券買賣詐欺之行為,然既係透過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等人,女性業務專員即被告宋珮青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仍應論以共犯,並不以確有參與虛偽或詐欺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為限。被告李鳳如明知金騰公司非法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仍負責紀錄股票買進、賣出、提撥公積、獎金及分紅計算、雜項等收支之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發放、勞健保等,協助張勝鈞、張嘉如以金騰公司名義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業務,又被告張勝鈞、張嘉如係透過總務馮鑰仁、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等人,女性業務專員即被告宋珮青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故依前開說明,被告李鳳如亦應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範圍論以共同正犯。故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李鳳如各與附表一所示行銷之行為人所犯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間;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各與附表一所示行銷之行為人所犯之證券詐偽罪、附表四之㈠所示行銷之行為人所犯之詐欺取財罪間,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勝鈞等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係於單一業務犯意下,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被告張勝鈞等人各就附表一編號41吳俊賢、100王永源、101 曾仁峰、102馬鑫宏、107何勝雄、117吳治成、119洪佳良、120吳大州、122曾茂偉、124陳博堯、125陳煌祺先後2次買 賣有價證券為虛偽或詐欺之行為;就附表四之㈠編號3尤子 賓先後以詐術販賣AIIT商品之行為;就附表一編號120、附 表四之㈠編號18吳大州,以詐術先後販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為接續犯。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與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之行銷之行為人即被告 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黃景微、楊學文、陳沛彤於該期間只有1件,許予婷、林雅 琦於該期間尚未參與),各於92年3月間止至95年7月1日前 多次所犯證券詐偽罪間,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渠等就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犯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連續證券詐偽罪間;就附表一編號60至119、121至127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證券詐偽罪間 ;就附表一編號120、附表四之㈠18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罪、證券詐偽罪及詐欺取財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證券詐偽罪。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76次證券詐偽罪、23次詐欺取財罪;被告許洺瑋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53次證券詐偽罪、1次詐欺取財罪及侵占罪;被告 劉怡伶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5次證券詐偽罪、7次詐欺取財罪;被告王祥益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1次證券詐偽罪、12次詐欺取財罪;被告宋珮青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3次證券詐偽罪、1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陳紋慧所犯前 開連續證券詐偽罪、3次證券詐偽罪;被告林雅琦所犯1次證券詐偽罪、5次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君徽所犯前開連續證券 詐偽罪、4次證券詐偽罪、5次詐欺取財罪;被告凌偉婷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6次證券詐偽罪;被告黃景微所犯1 次證券詐偽罪、1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昕婕所犯前開連續 證券詐偽罪、13次證券詐偽罪;被告林碧玟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6次證券詐偽罪、3次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巾愉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9次證券詐偽罪、1次詐欺取財罪 ;被告許予婷所犯1次證券詐偽罪、1次詐欺取財罪;被告洪子晴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被告楊學文所犯2次證券詐偽罪、5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沛彤所犯4次證券詐偽罪;被告邱歆茹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4次證券詐偽罪;被告林家 瑀所犯連續證券詐偽罪;被告張靖梅所犯前開連續證券詐偽罪、1次證券詐偽罪間,均犯意有別,時間、地點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成立未經登記之金騰公司,並邀集李鳳如擔任會計、馮鑰仁擔任總務,對外招募經理、業務員,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訓練經理、業務員以上開虛偽不實之言語,或以偽作交往、角色扮演之欺罔手法,利用投資人對於金融及證券交易市場知識不足、與女業務員之間感情信賴關係,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藉此牟取高額利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並致投資人紛紛以自有積蓄或舉債投資,血本無歸,現今經濟生活受到莫大影響,甚而背債度日,迄今復未返還投資人分文,致投資人求償無門,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以渠等為主謀,並以具有組織性之模式犯案,參與時間甚長,惡性最重;被告馮鑰仁雖明知金騰公司以詐欺或虛偽之方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基金,仍擔任總務之工作維持公司內部之運作,並參與部分收款之行為,然審酌其係領取固定之薪資,所獲得之利益非鉅,又未實際向投資人為行銷;被告李鳳如明知金騰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猶擔任會計,對公司之經營具有莫大貢獻,且參與期間甚長,惟念及其係為賺取每月係領取固定薪資28000元,金額非多;至被告許洺瑋、劉怡伶 、王祥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洪子晴、洪巧倫、楊學文、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為貪圖佣金報酬,對於證券業務不甚了解,且對於附表一、四之㈠所示投資人並無交往意思之情況下,仍以上開虛偽或詐欺之手法遊說投資人以自有資金或貸款購買為上市公司股票或AIIT商品,金騰公司因而能藉此獲利,擴大其經營之規模;次考量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位居經理,抽取佣金比例較高,分擔情節較重,惡性次之,及被告許洺瑋另藉機侵占投資人屈保誠交付之投資款10萬元;其餘擔任業務專員之被告,均屬年輕識淺,未能深入探究行銷手法之適法性,為圖微利,盲從附和,分得報酬比例較低,分擔情節最輕;復審酌僅有被告楊學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其餘均矢口否認,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又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分毫;並審酌上開被告就本案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許洺瑋所犯事實二所示之侵占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復查無不得減刑之情,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其所犯不能減刑之(連續)證券詐偽罪、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馮鑰仁、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楊學文、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洪子晴定其應執行之行,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本案被告李鳳如所犯事實一所示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其犯罪態樣自實行至行為終了具有延續或重複狀態,既經本院認屬集合犯,法律評價為一行為,論為一罪,自不得割裂,應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時為始得認其犯罪完成,故被告李鳳如自92年3月即開始參與金騰 公司非法經營證券買賣之業務,雖於上開減刑條例規定適用日期即96年4月24日前,然其至該減刑期日後即97年12月仍 持續為相同之犯行,並經本院評價為一罪,如前所述,故其犯罪完成時間應為97年12月,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不得減刑,併予敘明。 ㈦、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所有(屬因金騰公司未登記為正式公司,欠缺法律上之人格,故公司所有物品,應屬負責人張勝鈞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A2卷第2至6、34至38頁,B1卷第42、72至74、107至116、194至198頁,E1卷第51至54、146、164、165、188、189、213、239、240 、267、287、311、330、350、351、382、404頁),另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李鳳如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與被告金騰公司之負責人張勝鈞、及知情之處長張嘉如、總務馮鑰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金騰公司對外訓練經理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並招收被告宋珮青、林雅琦、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為業務專員,利用網路交友之方式認識投資人,以假名邀用餐及共同出遊,並以進一步交往為藉口,要求與詐騙對象見面,並假意與詐騙對象交往,再分別由經理或其他業務專員扮演表姊、姊夫、叔叔、姨丈等親戚或友人,佯稱曾任財經記者或專業投資顧問,並藉機向投資人表示要懂得投資,錢才會賺的比較多,如此對渠等與業務專員的未來才會比較好,有投資機會可以賺大錢,向附表一所示之之屈保誠等投資人推銷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公司股票,並告知不實之利多消息如該等未上市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每年都賺錢、1年內將上市(櫃)、股票將會大漲,並利用投資人亟欲交往之心態鼓吹購買上開股票,致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面額1萬元(1000股)之4至5倍價錢以 貸款或自有資金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未上市公司股票,因認:1、被告李鳳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嫌(其餘被告所涉犯證券詐欺罪部分,詳如有罪部分論述)。 2、被告宋珮青對於吳晉榮部分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非法經 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3、被告許洺瑋對於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43王長慶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行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4、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宋珮青、林雅琦、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宋傳銓、6李承明、7尤奕勝、8宋恆光、11 黃宗亮、14何明原、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1林俊宇、94張俊仁、102馬鑫宏、103吳家成、108朱世發、 116 吳健豪、122曾茂瑋、124陳博堯、126吳嘉華部分,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張勝鈞明知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且均明知AIIT(American Internation alInvestors Trust)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不論是否經AIIT公司授權,均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AIIT之境外基金,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竟利用其所任職或虛設之夆巽、金騰公司,與張嘉如、馮鑰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對外銷售AIIT境外基金,由張嘉如擔任處長、李鳳如擔任會計、馮鑰仁擔任總務,另訓練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及吸收林巾愉、林君徽、洪子晴、林碧玟、楊學文、宋珮青、林雅琦、許予婷、黃景微擔任推銷境外基金之業務專員,由專員利用網路交友、問卷調查認識投資人後,以假名相約外出並假意交往後,由經理或其他專員偽作親戚討論投資事宜,假稱曾任財經記者或專業投資顧問,告知如欲與專員有共同未來就要懂得投資,現有不錯投資機會可獲利云云,致附表四之㈠所示之吳大州等人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AIIT境外基金,張勝鈞等人因而得獲得AIIT所給付之佣金。因認被告等人(不含李鳳如)涉犯投顧法第16條第1項、第 107條第2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 二、訊據被告李鳳如、宋珮青堅詞否認有何證券詐欺罪嫌,被告李鳳如辯稱:我是於公司內擔任會計,負責行政公司,並不知道業務員是如何進行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被告宋珮青辯稱:吳晉榮認錯人了,不是我推銷東王微碼公司股票給他的等語。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李鳳如、馮鑰仁、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宋珮青、林雅琦、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堅詞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只是介紹股票、AIIT商品,沒有販賣,且投資人均為成年人,依自己判斷評估決定購買,並無詐欺等語。 三、經查: ㈠、公訴意旨㈠⒈部分: 1、被告李鳳如於金騰公司內擔任會計,從事記帳支付水電等雜費,整理AIIT客戶資料、契約書審查工作、輸入公司財務報表、影印文宣資料、計算薪資之工作,並固定每月領取28000 元薪資,並未對外推銷金騰公司之產品,直接對被告張勝鈞負責乙情,誠如前有罪部分㈥⒍部分所述。又依證人即被告王祥益、馮鑰仁、陳紋慧、陳昕婕、陳沛彤、邱歆茹於警詢中均陳稱:不知道被告李鳳如之工作內容,只知悉其工作為會計等語(B1卷第184頁,E1卷第148、407、467、384 、476頁);證人即被告許洺瑋、劉怡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被告李鳳如從未與我們一起開過公司業務會議等語(D5卷第12、14頁);又附表一、四之㈠、㈡所示之投資人並無經由被告李鳳如所行銷始購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或被告李鳳如曾參與收款等行為,業經該等投資人證述在卷(詳見附表卷證出處,附表四之㈡編號27王信文部分,詳如無罪部分所述),足見被告李鳳如之工作僅為金騰公司內部處理文件、會計事項之行政工作,並未接觸業務之相關工作,是被告李鳳如是否知悉金騰公司之以上開角色扮演、偽作交往而取得信賴關係、或以不實之利多消息欺罔、虛偽販賣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之行銷手法,自非無疑。況且被告李鳳如係領取固定薪水,並非如行銷之業務專員依業績按比例抽取佣金作為薪資收入,益見被告李鳳如之工作,與對外行銷之業務無涉。故被告李鳳如辯稱,其不知業務專員之行銷手法,並非無據。 2、至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供稱:李鳳如知道公司的經營模式(B2卷第30頁);被告張嘉如於偵查中供稱:被告李鳳如知道我們在做什麼,賣股票的收入是她在處理,記載專員、經理的績效也是她在處理等語(B1卷第347頁),惟所謂公司之 經營模式內容究竟包含之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業務員之行銷手法,或僅知悉金騰公司以之業務係對外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代購AIIT商品,藉此以價差或抽佣金獲利,顯非無疑。故難以遽以上開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作為對被告李鳳如不利事實之認定。警方雖以被告李鳳如為受執行人,在高雄市苓雅區○○○路86巷17號5樓執行搜索 ,扣得客戶資料表、工作檢討與報告、績效表、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扣案物卷第348至352、362至374頁),該等資料上載有業務專員以假名擔任B角色與投資人聯絡狀況。 惟查,被告李鳳如迭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供稱:該處是公司所承租,不是我的住處,只有張勝鈞、張嘉如要我放東西時,我才會到那裏等語,核與被告張勝鈞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高雄市苓雅區○○○路86巷17號5樓是賣健康食品時堆置商 品所使用的倉庫,是我去租用,並無人居住等語(D7卷第 266 頁)一致。且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李鳳如之戶籍地,自79年7月3日迄今均設籍在高雄市鼓山區○○○路716巷64號 ,而上開高雄市○○○路86巷17號5樓地址並無人設籍,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D7 卷第224、225頁),故被告李鳳如辯稱上開建國一路處所,係由金騰公司所承租之倉庫,並非其住處,尚屬非虛,應堪採信。故不足以警聲請搜索票時,逕行推認該處為李鳳如住處(E1卷第178頁),並以被告李鳳如為被執行人, 即得遽認上開建國一路處所為被告李鳳如住處,在該處所查扣之物品均為被告李鳳如所有,李鳳如知悉該等扣案資料之內容。此外,公訴人並無提出其他之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李鳳如知悉公司業務專員以上開虛偽、欺罔之行銷手法,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故難認被告李鳳如與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劉怡伶、許洺瑋、王祥益、宋珮青、林雅琦、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對於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具有證券詐偽罪、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惟此部份與公訴人所認涉犯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具有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㈠⒉部分: 被告宋珮青並無參與推介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購買東王微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張之事實,業據證人吳晉榮於本院當庭 指認時表示:我對於於網路上與我認識,向我推介購買股票之人,我不太有印象,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經隔一段時間,我憑印象指認的,該名女子有戴眼鏡等語(D2卷第351頁) ,足見證人吳晉榮所憑指認該名女子之特徵為「配戴眼鏡」。觀以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之指認照片,僅有被告宋珮青明顯戴有黑框眼鏡,其餘被告照片均無明顯配戴眼鏡之情形,故可知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係依眼鏡之特徵指認被告宋珮青。然證人吳晉榮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宋珮青時表示:好像沒有看過宋珮青,自稱張靖梅之人有戴眼鏡,我於警詢指認應該是認錯人等語(D2卷第353頁),益徵證人吳晉榮係單 憑眼鏡之特徵辨認行銷之業務員。而眼鏡為配件之一種,可隨時配戴或拿下,以改變不同造型,故證人吳晉榮單憑眼鏡而為之指認,已非無疑。又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我在奇摩交友認識自稱「張靖梅」之網友,後來在MSN聊天,之後約出來吃飯,「張靖梅」就介紹自稱表姊 的劉怡伶聊一些未上市股票的事等語(E2卷第1441頁,D2 卷第351頁),足見與向證人吳晉榮行銷之業務員,自稱「 張靖梅」。又酌以扣案之吳晉榮客戶資料卡所示(見扣案物卷第248頁),『負責人:B:靖梅』;而扣案之客戶資料卡上書寫負責人為「靖梅」者,另有附表一37孫文茂、39蘇春光、45胡文龍、49張家豪、118蘇義翔之投資人,且該等投 資人確經由被告張靖梅所行銷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此經被告張靖梅直陳不諱,並有上開蘇義翔等人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指認可稽(D1卷第424至433頁,D3卷第322反頁 ,D2卷第371頁),另參酌客戶資料卡係業務員與客戶交往之過程,係為交由主管審核,自無填寫假名之必要,足見客戶資料卡上所寫之「靖梅」確指被告張靖梅無誤。故勾稽上情,向證人吳晉榮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女子應為被告張靖梅至明,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憑照片指認為宋珮青,應屬有誤。故公訴人依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指認,認被告宋珮青向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行銷未上市股票,容有誤會。再者 ㈢、公訴意旨㈠⒊部分: 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43王長慶曾分別因被告許洺瑋以詐術行銷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渠等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分別經邱歆茹、陳昕婕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李俊毅、王長慶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16、43卷證出處欄),故難認被告許洺瑋與李俊毅、王長慶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相關,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㈣、公訴意旨㈠⒋部分: 另被告宋珮青、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於招攬附表一編號5宋傳 銓、6李承明、7尤奕勝、8宋恆光、11黃宗亮、14何明原、 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4張俊仁、102馬鑫宏、103吳家成、108朱世發、116吳健豪、124陳博堯、126吳家華購買葛萊士公司等未上市公司股票時,僅以前開A、B、C角色扮演 之方式,並告知獲利甚佳、即將於短期間內上市,並未向該等投資人表示可與B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 來生活,客觀上足使該等投資人因有長期深入交往空間而產生信任,對於自稱與該等業務員具有親屬或朋友關係之A角 色產生信任關係,認為所提供之訊息正確無訛乙情,業據該等投資人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5、6、7、8、11、14、15 、24、28、34、36、38、48、49、50、51、52、57、58、70、76、78、79、82、94、102、103、108、116、124、 126 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所示),應堪認定。又各種投資,必定存在相當之風險,此乃一般社會大眾均可輕易認知之經驗法則,故當然會就所得資訊加以評估、判斷方決定投資。被告宋珮青等人雖以角色扮演等方式,告知上開投資人購買該等未上市公司股票可獲取高額利益等情節,惟被告與投資人僅有數面之緣,且未以可長期交往與投資人建立一定之信賴關係,客觀上不足當然使投資人因信賴關係而陷於錯誤,故難認被告宋珮青、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對上開投資人行銷未上市股票之行為,構成詐術,而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 四、從而,本件公訴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宋珮青對於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被告許洺瑋對於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43王長慶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有何證券詐偽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宋珮青、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對於附表一編號5宋傳銓、6李承明、7尤奕勝、8宋恆光、11黃宗亮、14何明原、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1林俊宇、94張俊仁、102馬鑫宏、103吳家成、108朱世發、116吳健豪、122曾茂瑋、124陳博堯、126吳家華有何詐欺取財之 犯行,此部份既不能證明被告宋珮青等人涉犯該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所起訴被告宋珮青就吳晉榮部分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於94年3月上旬;被告許洺瑋就李俊 毅、王長慶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部分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係分別於94年6月、94年3月,與渠等於92年3月間止 至95年7月1日所犯之證券詐偽罪間,有想像競合、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宋珮青、林碧玟、林君徽、林巾愉、陳沛彤、黃景微、林家瑀、凌偉婷、陳紋慧、陳昕婕、張靖梅、楊學文、許予婷、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公訴人所認涉犯詐欺罪之犯行,與渠等所犯證券詐偽罪間,為法規競合之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㈡部分: 按投顧法所稱之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又按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如違反本條規定,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投顧法第5條第6款、第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款規定甚明。故 必所銷售之標的為該法所規範之「境外基金」,始為處罰之範圍。然依扣案之AIIT計劃規劃書包含保單受保人、忠誠紅利附約、保證死亡利益附約,該商品並非證券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6款所稱之境外基金,較類似國內現行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架構。而投資型保單架構,具有保單連結投資標的之特性,雖所附基金中英文對照表,查曼氏基金公司所列之基金,並非經金管會核准在我國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惟未經金管會許可居間、代理、銷售AIIT計畫,尚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復有金管會100年7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30430號函、同年9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4147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 (見D2卷第314頁至第315頁、D3卷第27頁至第28頁)。故可知上開被告等人所行銷所稱「AIIT境外基金」應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屬境外保險之一種,而非投顧法所指之境外基金,自無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公訴人認 被告等人就公訴意旨㈡部分,涉犯投顧法第16條第1項、第 107條第2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容有誤會。從而,本件公訴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等人對於附表四之㈠所示之人有何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犯行,此部份既不能證明被告宋珮青等人涉犯該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所起訴被告涉犯此部份之犯行,與渠等就附表四之㈠所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楊學文、黃景微、林雅琦、陳紋慧、陳昕婕、凌偉婷擔任金騰公司之業務專員,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則擔任經理,馮鑰仁擔任總務,李鳳如擔任會計,由業務專員利用網路交友之方式詐騙對象,並以假名邀用餐及共同出遊,並由擔任業務專員擔任B角色,以進一步交往為藉口,要求 與詐騙對象即C角色見面,並假意與詐騙對象交往,再分別 由經理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或其他業務專員扮演叔叔、舅舅、阿姨等親戚到現場,佯稱曾任財經記者或專業投資顧問與B角色討論投資事宜,並藉機向C角色表示要懂得投資,錢才會賺的比較多,如此對與B角色的未來才會比較好,有 投資機會可以賺大錢,並以不實之利多表示巨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狀況良好、1年內將上市(櫃) ,股票將會大漲等語,業務專員並利用詐騙對象亟欲交往之心態,催促購買,致附表一編號40廖正偉、66余建鋐、83張自明、108朱世發、111陳皇志、119洪佳良、120吳大州、 122 曾茂瑋、125陳煌祺陷於錯誤;及附表一編號68王嘉鴻、76 吳育鋕、91林俊宇、92利彥君、93林家偉、95詹坤璋、99石聖意、106陳怡廷購買後,復因渠等行銷再次陷於錯 誤,以面額1萬元(1000股)之4至5倍價錢認購以貸款或自 有資金匯款至楊學文、黃景微、王祥益、劉怡伶等人帳戶,向金騰公司購買上開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因認被告楊學文、黃景微、林雅琦、陳紋慧、王祥益、劉怡伶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175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張勝鈞明知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且均明知AIIT(American InternationalInvestors Trust)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不論是否經AIIT公司授權,均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AIIT之境外基金,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竟利用其所任職或虛設之夆巽、金騰公司,與張嘉如、李鳳如、馮鑰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對外銷售AIIT境外基金,由張嘉如擔任處長、李鳳如擔任會計、馮鑰仁擔任總務,另訓練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及吸收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楊學文、洪子晴、邱歆茹、林家瑀、洪巧倫等人擔任推銷境外基金及保險之業務專員,由專員利用網路交友、問卷調查認識投資人後,以假名相約外出並假意交往後,由經理或其他專員偽作親戚討論投資事宜,假稱曾任財經記者或專業投資顧問,告知如欲與專員有共同未來就要懂得投資,現有不錯投資機會可獲利云云,致附表四之㈠、㈡所示之林堡崧等人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如附表四之㈠、㈡所示之AIIT境外基金,被告等人因而得獲得AIIT所給付之佣金。因認被告李鳳如就附表四之㈠、㈡部分;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劉怡伶、王祥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許予婷、楊學文、邱歆茹、洪巧倫就附表四之㈡部分;被告林家瑀就附表四之㈠編號1、5部分;被告洪子晴就附表一編號10、附表四之㈡部分;被告許洺瑋就附表四之㈠編號18、附表四之㈡部分;被告劉怡伶就附表四之㈠編號5范聖茂、被告王祥益就附表四之㈠編號9何建樺第二次購買AIIT商品部分涉犯投顧法第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及刑法第339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㈢、又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林巾愉、凌偉婷、宋珮青、陳昕婕、林君徽、洪子晴、林雅琦復基於自己意圖不法之所有,明知美西人壽、標準人壽保險不存在,竟仍以上開角色扮演方法,表示境外保險比較划算等語,致投資人吳大州、陳怡廷、詹坤璋、曾茂瑋、李健平、曾仁峰、石聖意、林子川、陳漢武、白旻展、謝嘉浤、馬鑫宏、王永源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購買附表五所示之境外保險。因認被告林巾愉、凌偉婷、宋珮青、劉怡伶、陳昕婕、許洺瑋、王祥益、林君徽、洪子晴、林雅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㈣、公訴人所認被告許予婷、楊學文、張靖梅、宋珮青、林碧玟、林君徽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事實如下: 1、被告許予婷於97年1月間,在高雄市某處,向謝志宏推銷購 買境外基金,利用謝志宏同意以貸款方式購買,而交付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委由被告許予婷辦理購買事宜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私自提領帳戶內之61500元,挪為己 用。 2、被告楊學文於95年3月間,在高雄市某處,向吳明輪推銷購 買未上市股票,吳明輪同意購買,而將其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予被告楊學文代為辦理購買事 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私自提領帳戶內之20000元 ,挪為己用。 3、被告張靖梅於94年11月間,在桃園縣某處,向蘇春光推銷購買未上市股票(起訴書誤載為境外基金),利用蘇春光同意以貸款方式購買,而交付中國信託銀行貸款帳戶存摺、提款卡委由被告張靖梅辦理購買事宜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私自提領帳戶內之17135元,挪為己用。 4、被告宋珮青於94年3月間,在高雄市某處,向吳守育推銷購 買未上市股票,利用吳守育同意以貸款方式購買,而交付中國信託銀行貸款帳戶存摺、提款卡委由被告宋珮青辦理購買事宜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借分手,擅自提領帳戶內之185016元,挪為己用。 5、被告林碧玟於94年1月間,在高雄市某處,向宋傳銓推銷購 買未上市股票,利用宋傳銓同意以貸款方式購買,而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委由被告林碧玟辦理購買事宜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借分手將帳戶內110000元提領,挪為己用。 6、被告林君徽於94年4月間,在高雄市某處,向吳文祥推銷購 買未上市股票,利用吳文祥同意以貸款方式購買,而交付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帳戶存摺、提款卡委由被告林君徽辦理購買事宜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借分手提領帳戶內之140872元,挪為己用。 ㈤、公訴人所認被告林巾愉、林君徽、林碧玟、許洺瑋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事實如下: 1、被告林巾愉於98年3月17日在臺中市某處(起訴書誤載為97 年9 月間在高雄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吳大州偽稱借款週轉,致吳大州陷於錯誤,因而交付35000元予被告林巾愉後,被告林巾愉藉口分手即避 不見面。 2、被告林君徽於97年5、6月在高雄市某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伍文彬偽稱其沒錢至大陸遊玩、沒有工作需要借款週轉,致伍文彬陷於錯誤,因而分別交付20000元、15000元予被告林君徽。 3、被告林碧玟於96年7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處,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江嘉祥偽稱借款週轉,江嘉祥陷於錯誤,因而交付5000元(起訴書誤為6000元,業經更正)予被告林碧玟後,被告林碧玟藉口分手避不見面。 4、被告許洺瑋於95年3月間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電話聯絡王鐘鴻表示要借款週轉,致王鐘鴻陷於錯誤,因而匯款80000元予被告許洺瑋後,履經 催討,被告許洺瑋拒不還款。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㈠部分 ㈠、訊據被告林雅琦辯稱:其於96年9月方進入金騰公司擔任業 務專員,故並未於94年10月間推介附表一編號40廖正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經查,林雅琦於94年7月方從慈惠醫 護管理專科學校畢業,並於94年8月4日至94年9月8日在博正醫院工作,嗣改至大華牙醫診所工作至95年1月,此有副學 士學位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佐(D3卷第117至119頁),故被告林雅琦辯稱其於94年10月間尚未進入金騰公司擔任業務專員,並非無據,尚堪採信。又依卷附廖正偉之客戶資料卡,上載『94年11月,負責人:B:「靖梅」;萬泰、中正,60萬 /5年』(扣案物卷第246頁),而該客戶資料卡係為供交由 主管審核,又其他載有「靖梅」之投資人客戶資料卡均係由被告張靖梅所負責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故客戶資料卡所載之靖梅係指被告張靖梅,且均為被告張靖梅之客戶,已如前肆㈡部分所述,故廖正偉應係透過被告張靖梅之行銷始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故證人廖正偉雖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指認應係林雅琦推介其購買未上市股票,然與事證不符,應屬有誤,不足採信。故難認被告林雅琦涉及附表一編號40廖正偉部分之犯行。又被告陳紋慧並未參與行銷附表一編號66余建鋐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證人余建鋐於警詢中證稱: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雅琦,第一次與林雅琦見面,他同學陳紋慧也在場,後來第2次見面,席間有舅舅王祥益及姊姊 宋珮青前來,談論未上市公司股票的事情等語(詳附表一編號66卷證出處),可知被告陳紋慧僅係陪同林雅琦與網友見面,並無參與任何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過程,難認被告陳紋慧之行為,有與實際行銷之王祥益、林雅琦、宋珮青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論以共犯。末附表一編號68王嘉鴻、76 吳育鋕、91林俊宇、98利彥君、93林家偉、99石聖意雖曾經因許洺瑋以詐術或虛偽行銷,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係相隔相當時日分別係經由業務專員陳昕婕、陳沛彤、林巾愉、宋珮青、凌偉婷自行再度推銷,始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附表一編號95詹坤璋雖曾透過陳昕婕、凌偉婷以詐術行銷,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係因被告許洺瑋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推介始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附表一編號106陳怡廷雖曾經由王祥益以詐術行銷購買未上市公司 股票,惟係因被告宋珮青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方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情,業據上開投資人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所示該等投資人卷證出處),故難認許洺瑋就王嘉鴻、吳育鋕、林俊宇、利彥君、林家偉、石聖意;被告陳昕婕、凌偉婷就詹坤璋;被告王祥益就陳怡廷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相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款證券詐偽罪、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㈡、次查,被告劉怡伶、王祥益、楊學文、黃景微並無實際向附表一編號83張自明、108朱世發、111陳皇志、119洪佳良、 120吳大州、122曾茂瑋、125陳煌祺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 惟附表一編號120吳大州曾因向金騰公司購買易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將股款匯入劉怡伶帳戶;附表一編號111陳皇 志、116洪良佳、122曾茂瑋、125陳煌祺、曾因向金騰公司 購買彩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股款匯入王祥益中國信託帳戶;附表一編號108朱世發曾因向金騰公司購買意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而將股款款項匯入楊學文上海銀行之帳戶;附表一編號83張自明曾因向金騰公司購買巨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股款匯入黃景微中國信託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肯認屬實,並與證人朱世發、張自明、陳皇志、陳煌祺、吳大州、洪佳良、曾茂瑋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朱世發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張自明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陳煌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曾茂瑋、陳皇志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洪良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E2卷第651、656、722、860、866、908、1090、1116、 1462、1492頁,A1卷第129反、316反頁,E6卷第4601、4619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又金騰公司並無帳戶,而以員工名義之帳戶作為公司營運帳戶之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告李鳳如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公司沒有存摺,有因公司員工說要提款使用渠等之帳戶、存摺資料,我手上有掌管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林巾愉之存摺等語(B1卷第33頁,D6卷第343頁),核與被告劉怡伶 於檢察事務官中供稱:上述之人為何要匯款到我的帳戶,因為該帳戶是應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要求提供給金騰公司作為人頭帳戶等語(B1卷第8、324頁);被告黃景微於警詢中供稱:我有將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借給邱歆茹匯款,但是用途我並不知情,另外有將該帳戶借給公司同事進行匯款不只一次,詳細數目我已經記不清楚了等語(E1卷第245、246頁);被告楊學文於警詢中供陳:我的帳戶有交給經理,經理拿給誰使用,及提供給哪一個客戶匯款我就不清楚了(E1卷第453頁,B1卷第341頁)相符,此部份事實,堪以認定。而張勝鈞、張嘉如或經理、同事向被告劉怡伶、王祥益、楊學文、黃景微商借帳戶,是否告知係為因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外、AIIT、境外保險(詳後述)等物,向投資人收款而需使用該帳戶,或是為向AIIT收取佣金,或供作帳使用,而致被告劉怡伶、王祥益、楊學文、黃景微已知悉係供其他業務專員犯附表一編號83、108、111、119、120、122、125所示證券詐偽罪匯款使用,非無疑義。是已難認渠等知悉其帳戶係供附表一83、108、111、119、120、122、125所示投資人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匯款使用,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再者,證券詐偽罪屬行為犯,已如前述,張自明、朱世發、陳皇志、洪佳良、吳大州、曾茂瑋、陳煌祺,經實際行銷之業務專員以詐術行銷該等未上市公司股票後,即同意購買,並交付訂金,業經該等投資人證述在卷(詳見附表一各投資人卷證出處),故該等業務員就證券詐偽罪之犯行業已完成,故縱事後投資人匯款至被告劉怡伶、王祥益、楊學文、黃景微之帳戶,該等被告僅為事後加功,難謂有有共犯之關係。 四、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㈡、㈢部分 ㈠、投資人林堡崧等75人,確有以附表四之㈠、㈡所示之金額,透過被告等人之行銷,購買AIIT境外基金。被害人吳大州等12 人確有以附表五所示之金額,透過被告等人之行銷,購買境外保險美西人壽、標準人壽之保險契約。嗣於98年4月 21日經警持搜索票前往金騰公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等人之住處,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騰公司營收報表、客戶資料、AIIT商品資料、匯款單據等物,上情業據被告等人直承非虛(詳見C1卷第283至 第284頁、第330頁至第331頁、第400頁),復經附表四之㈠、㈡所示之投資人證述綦詳,並有相關AIIT、美西人壽、標準人壽契約書、匯款單等據在卷可考,堪以認定。 ㈡、公訴人雖認附表四之㈡編號2邱灝民、17朱家正、27王信文 分別為被告凌偉婷、陳紋慧、李鳳如參與行銷云云,並以投資人邱灝民、朱家正、王信文於警詢之指認為其根據(E2卷第675頁,E4卷第2873頁,E4卷第3111頁)。訊據被告凌偉 婷、陳紋慧、李鳳如堅詞否認渠等認識邱灝民、朱家正、王信文,並對渠等行銷AIIT基金等語。經查,證人邱灝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已經認不出自稱林雅婷的女子了,我也不記得她有何特徵,於警詢中看照片確定是她等語(D2卷第77頁);證人朱家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只記得自稱鳶尾鴛鴦的女子,身高160左右,特徵不記得,(當庭辨認陳紋慧 )我對她完全沒有印象等語(D3卷第340反頁);證人王信 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能否指認在庭何人為自稱張冠伶女子?)好像沒有,有段時間了,只見過2、3次,在警詢時距案發時間比較近,比較有印象,我有指認出幾人,但我也不太記得當事者;後該稱:(請右邊第二排右數三位(即被告李鳳如)起立,有無印象?)她好像就是自稱張冠伶女子等語。由此可知證人邱灝民、朱家正、王信文因時間久遠,且與被告等人見面次數未多,已難由現場指認而確認斯時向渠等行銷之女子為何人。然依扣案之AIIT客戶購買資料表及王信文計畫認購合約書所示(扣案物卷第6反、7、8頁,D5卷 第22頁),邱灝民之經手人為林碧玟;朱家正、王信文之經手人均為張簡冠伶;參酌上開客戶購買資料上係於被告張勝鈞處所扣得,另載有各投資人所投資之AIIT商品生效日期、憑證編號、續繳日期、佣金撥款、佣金核發、副總核章等欄位,足見該客戶購買資料表係供被告張勝鈞作為管理各業務專員所成交之狀況,並用以統計佣金核發之情形,而各業務專員係由所行銷之金額抽取一定比例作為佣金,故對於陳報其經理或副總其所招攬之投資人,必定確實且明確,無假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可能;又參之「張簡冠伶」並未列於起訴之被告,亦無陳列於警詢之指認照片上,被告朱家正、王信文並無從於警詢、本院審理中為指認,堪認上開證人邱灝民、朱家正、王信文於警詢中之指認與事證不符,難以採信。是附表四之㈡編號2邱灝民、17朱家正、27王信文並非透過被 告凌偉婷、陳紋慧、李鳳如行銷而購買AIIT商品至明。又被告洪子晴並未參與行銷附表四之㈠編號10廖恒毅AIIT商品之事實,業據證人廖恒毅於警詢中證稱:我在網路上認識洪子晴,洪子晴將我的電話留給林君徽,林君徽主動聯絡我出來見面吃飯,之後又邀約我至高雄市○○路新堀江的簡餐店吃飯,他姊夫王祥益出現,說是AIIT理財顧問,就開始閒聊境外基金的事情等語(詳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0卷證出處),可知被告洪子晴僅將廖恒毅電話交付予林君徽,並無參與任何行銷AIIT商品之過程,難認被告洪子晴之行為,與實際行銷之王祥益、林君徽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論以共犯。再者,附表四之㈠編號5范聖茂、9何建樺雖曾分別因被告劉怡伶、王祥益以詐術行銷方購買AIIT商品;附表四之㈠編號18吳大州雖曾前因被告許洺瑋以詐術行銷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第二次購買AIIT商品係分別經楊學文、林雅琦、林巾愉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范聖茂、何建樺、吳大州證述明確(詳如附表四之㈠編號5、9、18卷證出處欄),故難認被告劉怡伶、王祥益就范聖茂、何建樺、吳大州復行購買AIIT商品有何詐欺取財、投顧法第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之犯行。 ㈢、被告李鳳如就附表四之㈠、㈡;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李鳳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碧容、許予婷、楊學文、洪子晴、邱歆茹、林麗娟、洪巧倫就附表四之㈡之投資人,經過業務專員之介紹透過金騰公司購買 AIIT 商品部分,被告是否構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投顧法)第16條1項、第107條第2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 ?查被告等人所銷售所謂「AIIT境外基金」實際係為境外保險,而非投顧法所規範之境外基金,業如前肆㈢所述,故自無投顧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故公訴人認被告等人 就公訴意旨㈡部分,涉犯投顧法第16條第1項、第107條第2 款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嫌,容有誤會。又本案公訴意旨㈡、㈢所指之AIIT、標準人壽及美西人壽商品,係屬非我國保險法許可設立外國保險業之保險商品,且金騰公司係未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被告等人於我國境內向客戶推銷說明上開國外保險商品者,應涉及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保險商品,而有現行保險法第167條之1即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規定之適用(金管會101年1月18日之金管保理字第101025 41430號函在卷可參,D4卷第30頁)。惟查,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違反第163條(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 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規定者,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 450 萬元以下罰鍰」,僅有行政罰鍰之規定,並無刑事處罰,係屬主管機關裁處之範疇,而非屬刑法。查附表四、五所示,被告代理銷售AIIT、標準人壽、美西人壽境外保險,均於100年6月29日之前,應適用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行政罰規定,非屬刑事犯罪應予處罰之行為,併此敘明。 ㈣、被告等人對附表四之㈠、㈡、五所示之投資人行銷AIIT、標準人壽、美西人壽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除李鳳如以外之被告就附表四之㈠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詳如有罪部分論述)。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勿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述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參照) 2、被告李鳳如係擔任金騰公司會計,並無參與任何業務行銷工作,也無與任何投資人接觸,另就金騰公司經理、業務專員係以角色扮演、偽稱交往等詐術,銷售AIIT商品亦合證據證明確有犯意聯絡乙情,業經認定如肆㈠部分所示,故難認其與附表四之㈠所示行銷之行為人,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3、被告劉怡伶、王祥益、林雅琦、陳紋慧、黃景微、林碧容、林君徽、洪子晴、林碧玟、凌偉婷、許予婷招攬附表四之㈡編號1林堡崧、2邱灝民、11吳宗陽、12劉政清、20吳錦輝、22劉治斌、28吳文志、32甘宇庭、35徐銘鍵、46鄭長文、47陳永昌時,僅告知有境外基金之資訊,可透過渠等購買(詳如E2卷第614至618頁,E4卷第2751、2752、2783、2952、 2993、3140、3269、3270頁,E5卷第3358、4867、4884頁),並非被告有任何不實之手法。又附表四之㈡編號4李成裕 、54王永源係原本想要投資或主動提起想購買基金類商品,而透過林君徽、劉怡伶、凌偉婷購買AIIT(見E2卷第806頁 ,E6卷第4574頁),亦難論被告林君徽、劉怡伶、凌偉婷此部份有何施詐行為。又附表四之㈡編號3張自明、19呂仁海 均證稱,經被告邱歆茹、楊學文行銷後,原本並拒絕購買,而係因被告邱歆茹、楊學文生氣方轉為購買,顯見渠等並無因行銷手法而陷於錯誤,而係出於討好邱歆茹、楊學文之動機而購買。另附表四之㈡編號36伍文彬雖證稱:當時是與林君徽見面時,王祥益自稱其姊夫提到AIIT的事情,林君徽就向我推銷,並哭著對我說,購買這個對我們之間以後會比較好,我有和林君徽交往一段時間,是因為林君徽表示我都沒有時間陪他才分手等語(E5卷第3398至3400頁),可知證人伍文彬係因林君徽表示交往之意願始購買AIIT商品,然依證人伍文彬所證,其確曾與被告林君徽交往,並經被告林君徽自認屬實,足見被告林君徽確有與伍文彬交往之真意,並非施以詐術。 4、又被告張勝鈞、劉怡伶、王祥益、許洺瑋、許予婷、林碧玟、楊學文、陳紋慧、林君徽、陳昕婕、林雅琦、洪子晴、黃景微、林巾愉、宋佩青、凌偉婷係以角色扮演之方式,由經理或專員假稱擔任財經記者、投資顧問、親戚等角色扮演之方式,告知AIIT商品獲利頗豐之方式,向附表四之㈡編號5 謝志宏、1 3陳明輝、14陳國隆、16蔡景在、17朱家正、18吳嘉仁、21吳振亮、23黃啟勝、24田文強、25吳志忠、26吳宗勳、27王信文、29方銘梁、30白旻展、31王士豪、34李俊麒、41蕭志賢、42楊勻維、43李瑞峰、44陳志宏、45游明川、48林敏信、50朱家儒、53楊智隆、55王建平購買AIIT商品,惟業務專員並未向投資人表示願意交往之事實;另係以單純向投資人表示AIIT商品獲利平穩、不錯、穩賺不賠等語,向附表四之㈡編號6詹坤璋、7曾仁峰、8石聖意、9林子川、10林家偉、15陳漢武、33李建男、37柯明宏、38何建文、39丁福龍、40謝宗廷、49吳俊龍、51吳庭昀、53徐育智推介投資AIIT商品等情,業據該等投資人證述明確(B2卷第287至 288頁,E4卷第2798、2814、2815、2852、2853、2869、 2870、2910、2911、2978、3010、3011、3032、3033、3054、3055、3071、3107、3172、3173、3215、3216、3253、 3254,E5卷第3342、3343、3500、3501、3515、3516、3530、3581、3582,E6卷第4851、4852、4918、4953、49 54頁,B5第19、20頁,E2卷第1015、1153、1259、1330頁,E4卷第2622頁,B2卷第313頁,E4卷第2828 、3285、3286、3085至3087頁,E5卷第3421、3422、3432、3451、3487、3488,E6卷第4939、4940、4968、4969、5013、501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應堪採信。查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型保單,往往隨著經濟發展或基金連結之產業走勢,及時勢之變化,而影響投資者獲利之多寡,伴隨著不確定性,一般行銷之人員,為獲取業績,必極力推銷、說明投資該等產品之好處作為其行銷手法;又以國內經濟勃發展之情況及投資理財觀念普及之程度,一般人社會大眾均能瞭解投資風險之概念,即獲利高,相對風險必然增加,被告等人與上開投資人僅有數面之緣,且無因男女朋友之交往等而致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而致聽聞此訊息即使人產生誤信,應經過己身一定之判斷、求證過程方決定投資,故縱被告林雅琦等人告知投資人投資AIIT獲利頗豐、具有穩定利率、穩賺不賠等較為誇大之行銷手法,亦不足當然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否則將有礙社會商業活動之正常發展。故被告等16人之上揭行銷手法,自仍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至證人丁福龍於警詢中證稱:被告黃景微在言談中有透露有想交往之感覺等語(E5卷第3451頁);證人吳庭昀證稱:被告劉怡伶言談中有透露想交往的感覺,有問我會不會在乎年紀比我大的女生,我回答他不在乎,我在MSN網路上就答應他購買AIIT商品等語(E6卷 第4968、4969頁),表示被告黃景微、劉怡伶係以交往之名義向渠等推銷AIIT商品,然由渠等之證詞並無法看出被告黃景微、劉怡伶有何足以使人誤認兩人已有交往之基礎或使人誤信已交往中之事實,難以由證人丁福龍、吳庭昀有追求博取好感,而對方釋放部分善意,即可認被告黃景微、劉怡伶以與渠等交往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 5、復查,被告林家瑀曾於網路上以即時時通提供投資人購買AIIT資訊之事實,為被告林家瑀所肯認屬實,並經證人邵竑諭、范聖茂於警詢中證稱:有在即時通上向以林家瑀名義顯現之人交談關於投資AIIT之事明確(E4卷第2705、2960頁),應堪認定。惟依證人邵竑諭所證:我於網路上認識林君徽後,他告訴我說他有要投資理財,並介紹他表姊助理以網路即時通與我對談介紹投資AIIT相關資訊等語(E4卷第2960頁);證人范聖茂於警詢中證稱:楊學文要我投資AIIT之後,提供一個顯現為林家瑀照片之即時通帳號給我,要如果有相關問題,就問該人等語(E4卷第2705頁),可認被告林家瑀係單純提供AIIT商品之相關資訊,已難認其所述之內容有任何不實,足使他人陷於錯誤而構成詐術。雖證人邵竑諭、范聖茂係因被告楊學文、林君徽假借交往,營造一定之信任基礎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購買AIIT商品(詳如附表四之㈠編號1、5),然被告林家瑀僅單純在公司內提供投資人洽詢AI IT之相關資訊,與證人邵竑諭、范聖茂是否決意購買該AIIT 商品無涉;況被告林家瑀亦難藉由通話了解向其洽詢AIIT資訊之相對人為何。故難認被告林家瑀曾透過電腦向邵竑諭、范聖茂說明AIIT,即與實際行銷人楊學文、林君徽及劉怡伶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投資人所購得之美西人壽、標準人壽保險是否不存在,故被告販售該等商品構成詐欺? 經查,證人陳怡廷、詹坤璋、曾茂瑋、曾仁峰、石聖意、林子川、陳漢武、白旻展、王永源於警詢中均證稱:被告有交付保單給我(E2卷第958、1018、1091、1154、1263、1131 、2830頁,E4卷第3218頁,E6卷第4575頁),並有相關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保險契約書、保費明細表、匯款 憑證在卷可稽(E2卷第917、939至942、1001至1009、1045 至1049、1118至1122、1218至1256、1315至1326、1338至 1359 頁,E4卷第3224至3228頁,E6卷第4592至4594頁,D4卷第270至297頁),足見投資人有取得保單證明,已難認被告等人所代為購買之美西人壽、標準人壽境外保險係屬不存在。又證人李健平於警詢中證稱:我保險後,想要退保,林君徽跟我說不能退保,並將保單寄給我,所以我自己打電話給美西人壽說要退保,約1個月後我就收到一張相當保險金 額之美金支票,在這中間,林君徽有打電話罵我為何要自己去退保等語(E2卷第1130頁),可見證人李健平因無法透過林君徽退費,而自行由其保單取得之資訊與美西人壽聯絡後,即直接辦理退保程序成功,益顯被告等人所行銷之美西人壽商品確實存在。證人謝嘉浤於警詢中證稱: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沒有拿到任何憑證等語(見E5卷第3467頁),然如已實質承保,不因未取得憑證或憑證遺失而使契約不存在,又本院透過外交部向分別向境外公司美西人壽、標準人壽函詢之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是否投保及相關投保資訊後,駐休士頓 辦事處101年7月5日休士字第10001014480號函,美西人壽表示基於保護承保人隱私政策,無法提供本院所詢該等客戶資訊,如客戶資料及承保內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1 年6月15日(101)港局商字第0519號函,表示標準人壽要求需以與陳怡廷、石聖意、林子川保險書上簽名、圖章相同之授權書後,另行洽辦是否提供保險資料等語,有卷附之函文可參(D7卷第308頁,D6卷第64至65-1頁),本院調查 程序已窮,仍未能向美西人壽、標準人壽查知上開投資人之相關保險資料,公訴人復未能提出上開投資人所承保之保險確不存在之證據,故尚不足以憑卷附之證據,遽認上開投資人所購買之美西人壽、標準人壽保險不存在,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林巾愉、凌偉婷、宋珮青、陳昕婕、林君徽、洪子晴、林雅琦就附表五有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 五、公訴意旨㈣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許予婷有公訴意旨㈣⒈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證人謝志宏警詢中證稱:我當初交付現金232760元現金予被告王祥益購買7200美元(新臺幣217080元)及陽信銀行之貸款400000元予被告許予婷去購買7200美元(新臺幣217730元)、4000美元(120920元)之AIIT商品,但是事後核算好像少了61500元,我懷疑是被告許予婷侵占了等語(見E2卷第833頁),為其主要論據,惟為被告許予婷否認,辯稱:當時謝志宏交給我是現金,買完也是整數沒有剩餘等語(D4卷第86頁)。經查,證人謝志宏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並無發現錢有短少,是到警局比對時警察幫我核算才發現加起來有短少61500元,警察告訴我被侵占,但被告許予婷還我貸 款使用的印章、存摺時,還有給我一張紙,計算要扣除的的錢,經我比對帳戶存摺資料相符等語(D4卷第86反、87 頁 ),足見證人謝志宏於購買AIIT商品後,已與許予婷對過帳,且核算無誤,係因警詢中員警代為計算購買款項時,僅以貸款金額扣除購買AIIT之費用,未再計算其他相關手續費、貸款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始造成上開差額。故難認被告許予婷有將61500元侵占入己之事實。 ㈡、公訴人認被告楊學文有公訴意旨㈣⒉部分之犯行,無非已證人吳明輪於警詢中之證詞,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學文堅詞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我沒有拿吳明輪之存摺、提款卡,我只有陪他去辦理貸款,我有告訴他說貸款後會扣除代辦費、手續費云云(D4卷第82頁)。經查,證人吳明輪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我委由劉怡伶向三信銀行辦理貸款40萬元,先償還我之前的貸款,剩下287652元,我自行領取之2萬元,剩餘267652元我將提款卡交給楊學文轉給劉 怡伶幫忙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每股48元,共5張股票,總 計24萬元後,應還剩餘2萬元,但是楊學文並沒有還我。 我認為代辦費、貸款手續費是在核撥貸款時就會事先扣除的金額,所以帳戶內之267879元就是扣除上開費用後的總額等語(見E2卷第1054、1056頁,D4卷第80反、82頁),並提出第一銀行00000000000存摺影本附卷可考(E2卷第1063頁) ,然依上開證人吳明輪之證詞,該第一銀行之存摺、提款卡究竟交由被告劉怡伶或是由被告楊學文提款使用,已非無疑。又經本院函詢結果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果,該公司101年5月21日三信銀管字第10101498號函所附吳明輪放款帳戶於96年間之交易明細所示,於96年3月30日放款40 萬元,銀行僅扣除開辦費5000元、風管費10000元、代償費500元、補收息383元(D4卷第328頁),並未包含貸款之代辦費。又依證人吳明輪前開所證,證人吳明輪係向三信銀行貸款,自己先行使用,方將剩餘款項轉帳至其第一銀行帳戶,再行交付第一銀行存摺、提款卡予被告楊學文或劉怡伶,以供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並未另行交付被告楊學文或劉怡伶貸款之代辦費用。而以委託民間貸款代辦費所抽取之百分比不等(多在3%以上),亦難排除該2萬元係交付貸款代辦費用之可能。此外,公訴人並未提出此2萬元確曾為被告楊學文 持有,並占為己用之證據,故尚難認被告楊學文有公訴意旨所指侵占犯行。 ㈢、公訴人認被告張靖梅有公訴意旨㈣⒊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證人蘇春光於警詢中證稱:我貸款後將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予被告張靖梅,扣除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手續費用之後,被告張靖梅尚盜領我17135元等語(見E2卷第1569頁),為 其論據,惟被告張靖梅堅決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辦理貸款是由代辦公司辦理,代辦公司會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應為18000元,故蘇春光所指17135元差額應該是代辦手續費,當初代辦公司有跟蘇春光說清楚等語(D3卷第329反頁), 並當庭就蘇春光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頭份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中華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條(D3卷第348至350頁)核對結果,該帳戶於95年1月10日領出189000元,於95 年1 月13日領出120000元,於95年1月16日存入3000元,扣 除購買288000元股票後,剩餘款項18000元,與被告張靖梅 所辯相符。又證人蘇春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之前於警詢證述我交付張靖梅購買未上市股票而被盜領存款17135元,是 警察依據我貸款的相關帳戶資料幫我算出來的,我同意張靖梅現在跟我說該17135元是代辦業者所收取的手續費等語( D3 卷第329反頁),顯見上開被告蘇春光貸款扣除購買股票之價金後差額17135元應係給付貸款代辦業者之手續費無訛 ,故難認被告張靖梅有此部份之侵占犯行。 ㈣、公訴人認被告宋珮青有公訴意旨㈣⒋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證人吳守育於警詢中之證詞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宋珮青堅詞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吳守育並沒有把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印章交付給我,我沒有使用他帳戶的錢,也沒有侵占等語(D4卷第77頁)。經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吳守 育係透過被告宋珮青行銷始向金騰公司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為被告宋珮青肯認屬實,且經證人吳守育證述在卷(E3 卷第1745、1746頁,B2卷第278、279頁,D4卷第74頁),應堪採信。證人吳守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當時貸款後,轉帳915500元至我中國信託帳戶,並應宋珮青之要求,將存摺、印帳寄給被告宋珮青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E3卷第1747頁,B2卷第278、279頁),被告宋珮青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有些人會將存摺、印章交給我委託我幫忙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見D7卷第332頁)大致相符。且參 以被告吳守育既係因被告宋珮青行銷而貸款欲向金騰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於貸款後,自應聯絡並委由被告宋珮青代為辦理,故證人吳守育上開證述係將存有915500元之中國信託存摺、印章寄予被告宋珮青辦理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應堪採信,故被告宋珮青上開辯解,難謂可採。另查,證人吳守育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同意購買股票共 828000元,之前先付了訂金10萬元予許洺瑋後,向臺東區中小企銀貸款100萬元後,扣除授信開辦費4500元、帳戶管理 費35000元,代辦費用45000元後,我將剩餘915440匯款到我中國信託帳戶,並將存摺、印章郵寄給被告宋珮青,委由其代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後扣除購買股票828000元、證券交易稅1764元、720元,剩餘85016元,另加上之前給付訂金10萬元,共被溢領了185016元,大約94年3月下旬我到高雄時 ,宋珮青將存摺、印章還給我,但當我發現金額不對,要跟宋珮青詢問時,就找不人了等語(B2卷第1747卷,D4卷第76至78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9 日中信銀00000000004594號函所附之94年吳守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D4卷第318、319頁)。然依證人吳守育之證詞,係將訂金10萬元交付予被告許洺瑋,並非為被告宋珮青所持有,故自無從易持有為所有侵占證人吳守育所交付之訂金10萬元。又被告宋珮青任職於被告張勝鈞所虛設之金騰公司為名非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牟利,故業務員向投資人收取之金錢,理應繳回金騰公司內部主管,以取得股票交付予投資人,此經被告宋珮青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收受投資人之存摺、印章後,會直接交給被告張嘉如,由公司辦理購買股票之事宜,公司之後會將股票拿給我交給投資人等語(D7卷第33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許洺瑋於偵查中證稱:業務 專員收回來的錢係透過我或是直接交給被告張嘉如等語(B1卷第159頁);被告楊學文供稱:客戶的錢下來,就會交給 處長張嘉如處理,等股票交割下來,就會交給我拿給客戶等語(D7卷第243頁);被告張嘉如供稱:業務員向投資人收 受存摺、印章後就直接交給我等語(D7卷第332反頁)相符 ,足見金騰公司業務專員收受投資人之存摺、印章後,即繳交予被告張嘉如辦理嗣後股票過戶之業務,並非由業務專員親自提領辦理。是被告宋珮青雖曾收受證人吳守育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印章,然依金騰公司處理程序,係繳交予被告張嘉如等內部人員處理提領等未上市股票交割過戶等業務,可見吳守育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印章並非僅有被告宋珮青所持有,故證人吳守育購買股票後剩餘8501 6元之差額,是否為被告宋珮青所提領,非無疑義。從而,公訴人所為之舉證,尚未達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證據,難遽以證人吳守育曾將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印章交付被告宋珮青,即得認其內款項85016元為被告宋珮青提 領並占為己用。 ㈤、公訴人認被告林碧玟有公訴意旨㈣⒌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證人宋傳銓於警詢中之證詞為其主要論據,惟被告林碧玟堅詞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當初把錢、存摺、印章、股票交給宋傳銓時,他都有清點等語。經查,證人宋傳銓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我委由劉怡伶幫我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貸款45萬元,購買5張價值34萬元之股票,有講到代辦 手續費是9萬元,貸完款後,我向被告劉怡伶詢問股票相關 事宜,之後劉怡伶只將印章、股票寄給我,我向劉怡伶催討存摺時候,就失去聯絡了等語(E3卷第1795、1796頁,D4卷第166頁),被告劉怡伶亦對於其曾持有被告宋傳銓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肯認屬實(D4卷第168反 頁),足見證人宋傳銓係將其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付予被告劉怡伶,並非為被告林碧玟所持有,故自無從易持有為所有侵占證人宋傳銓交付帳戶內之款項。又公訴人並未提出此11 萬元確曾為被告林碧玟持有,並占為己用之事實,尚難被告林碧玟有此部份公訴意旨所指侵占犯行。 ㈥、公訴人認被告林君徽有公訴意旨㈣⒌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證人吳文祥於警詢中之證稱:我向臺東中小企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100萬元後,就將存摺、私章交給被告林君徽處理,我 買15張東王微碼股票是76萬5000元,但是後來被告林君徽將存摺、私章還給我時,發現少了140872元,也聯絡不上被告林君徽了等語(E3卷第1833至1835頁),為其主要論據,惟被告林君徽堅詞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當初我有打電話要跟吳文祥說存摺、股票的事情,但是他都沒有接電話、也不理我,至於存摺裡的錢,除了買股票外,還有銀行的費用及代辦公司的費用云云(D4卷第177頁)。查,證人吳文 祥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初是林君徽介紹我去臺東企銀貸款後,向我拿存摺、印章幫我辦理購買未上市股票事宜,過1、2再寄還給我,當初有跟我說貸款會扣除一些代辦費,後來我拿到存摺裡面剩下8、9萬元,但我也沒有去詢問,因為後來也聯絡不上,至於警詢中提到短少140872元是警察幫我算的,我自己也不是很清楚,當初林君徽有告知我貸款出來的錢,一部分購買股票,另一部分金額幫忙繳交銀行本息,後來貸款是預扣扣到95年2月,銀行通知帳戶內沒有餘額 ,我才開始分期繳納本息等語(D4卷第175至178頁),核與被告林君徽所辯相符,並與卷附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荷蘭銀行,吸收合併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101年6月4日101澳盛(執)字第1228號函、101年7月2日101澳盛(執)字第1450號函所附之交易明細及繳款明細、貸款申請資料、扣款授權書、相關傳票影本所示,於94年4月21日撥款 後,均由該帳戶扣款,於95年4月21日才有另外以現金存入 、匯款之方式,定期定額還款之情形相合(D6卷第1至5頁,D7 卷第289至298頁)。故證人吳文祥所證被告林君徽表示剩餘部分作為繳納銀行貸款本息堪以採信,足見被告林君徽係將上開差額作為繳納銀行貸款本息之用,殆可認定。故不足單以貸款金額扣除購買未上市股票之價金間有差額,即認為被告林君徽所侵占。 六、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㈤部分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尚須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足構成(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11號判決參照)。又 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查公訴人認被告林巾愉、林君徽、林碧玟、許洺瑋有如公訴意旨㈤詐欺之犯行,無非以證人吳大州、伍文彬、江嘉祥、王鐘鴻於警詢中之證詞,為其論據。 ㈡、經查: 1、被告林巾愉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有借錢,但沒有不與其聯絡,我願意還錢等語。查證人吳大州於警詢中、本院審理中證稱:林巾愉於98年3月17日表示需要借錢作為 生活費用週轉,向我借款35000元,說到3月底領薪水時會還給我,所以我用郵局提款卡交付35000元予林巾愉,本來她 向我借錢時,我有猶豫,但是因為林巾愉生氣的問我說錢要不要借她,所以我就答應借款等語(E2卷第909頁,D4卷第 190至192頁),足見證人吳大州將上開借款交付被告之初,係因被告急需用錢,基於兩人為朋友關係,並考量被告林巾愉債信後,方為決定承擔借錢之風險與利益,是被告林巾愉以借款為由,是否即使吳大州陷於錯誤而為財產給付,已非無疑。又公訴人並未舉出被告林巾愉於借款之初,係明知己無力償還,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單以被告林巾愉至今尚未還款,事後債務債務不履行之事實,即推定其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2、被告林君徽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都已經將借款還清了等語。經查伍文彬於警詢中、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林君徽說她要去大陸玩,要我資助她2萬元,我說我沒錢, 被告林君徽就表示這種小錢都沒有辦法幫她,向我提出分手,所以我就拿了2萬元給她;後來她告訴我因為她流產,沒 有辦法工作,所以我又借款15000元供他生活,我是因為相 信被告林君徽要出國、換工作才會借款給她,之後她就以我不能常常陪她和我疏離等語(見E5卷第3401頁,D6卷第91反、92、93反頁),足見證人伍文彬係因被告林君徽當時與其交往,基於男女朋友之情誼關係,因被告林君徽以上開理由向其借款,方決定資助被告林君徽旅遊之費用2萬元及生活 費用。又被告林君徽雖於本院中供陳:我當時並沒有流產等語,亦無提出曾去大陸旅遊之相關事證,供本院查佐,故被告確以不實之理由向證人伍文彬借款,應可認定。然查,證人伍文彬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林君徽在和我分手時,我有跟他提過這筆款項,她就說會還錢,後來她陸續分幾千元數次還款等語(D6卷第92反、93頁),核與被告林君徽所辯已還款相合,可見被告林君徽雖以不實之理由向證人伍文彬借款,但自始至終係出於借款之意思,事後也依證人伍文彬之催索而還款,難認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訊據被告林碧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我已經不記得有向江嘉祥借款等語。經查,證人江嘉祥於警詢中、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林碧玟於96年7月之後某日有打電話給 我,跟我說他母親要跟會沒錢,有急需請我借款給她,所以我親自交付現金5000元借款給她,我也想說林碧玟可能不會還錢,但是因為她哭了我就心軟,我心裡把她當女朋友,所以還是借了,但事後索討均未還,也很難找到被告林碧玟等語(見E5卷第3855頁,D4卷第197至198頁),足見證人江嘉祥已預計被告林碧玟可能不會還款,惟基於兩人間之情誼,,方借款予被告林碧玟,實難認其因被告林碧玟表示借款,而有陷於錯誤交付5000元予林碧玟之情形。至證人江嘉祥雖另證稱:如果知道林碧玟與我認識所用之名吳婷玟為假名,就不會借錢了等語(見D4卷第198反、199頁),然證人江嘉祥係於96年5月間,業已認識化名吳婷玟之被告林碧玟,並 曾透過被告林碧玟購買未上市股票(詳見附表一編號86),嗣多經交往,方借款予被告林碧玟,故難認被告林碧玟化名「吳婷玟」即為借款之用;況現今社會以綽號、暱稱自稱者即多,不因名字不同致人之同一性改變。而以化名對外稱呼依一般社會通念,並無足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取得財產或利益;另參酌證人江嘉祥係因認識林碧玟本人而借款,並已考量借款後被告林碧玟還款之可能性,故被告林碧玟係以化名認識證人江嘉祥借款,尚不足認定係屬詐術。此外,又公訴人並未舉出被告林碧玟於借款之初,係明知己無力償還,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單以被告林碧玟至今尚未還款,事後債務債務不履行之事實,即推定其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故意。 4、訊據被告許洺瑋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向王鐘鴻借款8萬元,但是因為經濟問題所以沒有辦法 還款,在期間我都有與王鐘鴻聯絡,借款我會償還等詞(見D4 卷第172反頁)。查,證人王鐘鴻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之前我購買未上市股票後,因而認識被告凌偉婷、許洺瑋,後來被告許洺瑋打電話跟我說要借8萬元,我隔天就匯 款給被告許洺瑋,沒有約定何時還款,後來過半年至1年, 向被告許洺瑋催討借款,他表示沒有錢還我,我後來也沒有繼續打電話跟他催討,之後我就沒有跟被告許洺瑋聯絡了,我至今仍認為被告許洺瑋是借款等語(見E5卷第4086頁,D4卷第170反、171反頁),核與被告辯稱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許洺瑋係向證人王鐘鴻借款,而王鐘鴻乃基於彼此間已相識之關係,評估被告許洺瑋債信後,方為決定承擔借錢之風險與利益,要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告訴人更無陷於錯誤可言。再本件證人王鐘鴻自始至終認被告許洺瑋僅尚未還款,並無提及係受詐欺陷於錯誤始同意借款,經證人王鐘鴻證述如前,又公訴人並未舉出被告許洺瑋於借款之初,係明知己無力償還,自難僅以被告許洺瑋事後未還款,而遽認其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為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等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又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前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 第175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5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項、 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一 ┌──┬───┬─────┬───────┬─────┬────────────┬───────┬─────┬─────┐ │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及│ 犯罪事實 │行銷之行為│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 │主文(行銷者證 │備 註 │起訴販售商│ │ │ │地點 │ │人 │ │券詐欺有罪部分│ │品之成員 │ │ │ │ │ │ │ │) │ │ │ ├──┼───┼─────┼───────┼─────┼────────────┼───────┼─────┼─────┤ │ 1 │屈保誠│92年3月23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接到自稱是陳昕婕打錯電│許洺瑋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日高雄市民│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 │話聊天認識,她自稱「陳慧│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權路某複合│慧君」佯作與屈│ │君」。92年3月23日陳昕婕 │一百七十一條第│119 │ │ │ │ │式餐廳 │保誠交往,於左│ │與我約在高雄市○○路某家│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複合式餐廳見面,席間自稱│偽罪,處有期徒├─────┤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是陳昕婕之舅舅許洺瑋前來│刑肆年肆月。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購買未│陳昕婕共同連續│股票賣出價│ │ │ │ │ │投資購買暐翔公│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瑋│犯證券交易法第│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分析暐翔公司的前景看好,│一百七十一條第│入月平均價│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目前每股100元左右,一年 │一項第一款之詐│格=53.36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後上市會大漲2倍以上,許 │偽罪,處有期徒│ │ │ │ │ │ │陳昕婕亦偽稱有│ │洺瑋說陳昕婕也有購買,又│刑叁年伍月。 │53.36×10 │ │ │ │ │ │購買該公司股票│ │說因為我與陳昕婕交往,所│ │張×1000股│ │ │ │ │ │,致屈保誠陷於│ │以他可以給我優惠,每股新│ │=533,600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臺幣70元,當時我表示沒有│ │元 │ │ │ │ │ │買暐翔公司股票│ │那麼多錢,許洺瑋說可以幫│ │ │ │ │ │ │ │10張共新臺幣70│ │我辦理貸款,許洺瑋及陳昕│ │ │ │ │ │ │ │0,000元(每張 │ │婕一直向我遊說且保證獲利│ ├─────┤ │ │ │ │ │新臺幣70,000元│ │,所以我最後還是決定購買│ │ │ │ │ │ │ │,嗣陳昕婕交付│ │。隔天許洺瑋帶了一位銀行│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10│ │行員幫我辦理對保及貸款新│ │ │ │ │ │ │ │張予屈保誠。 │ │臺幣900,000元,購買10張 │ │ │ │ │ │ │ │ │ │共新臺幣700,000元的暐翔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92年6月 │ │ │ │ │ │ │ │ │ │16 日陳昕婕將10張暐翔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交付給我。因│ │ │ │ │ │ │ │ │ │為我發現我帳戶遭領出新臺│ │ │ │ │ │ │ │ │ │幣149,600元,經質問許洺 │ │ │ │ │ │ │ │ │ │瑋說有幫我再購買2張股票 │ │ │ │ │ │ │ │ │ │,但我拒絕要求退還,許洺│ │ │ │ │ │ │ │ │ │瑋即失去聯絡,之後我就找│ │ │ │ │ │ │ │ │ │不到許洺瑋及陳昕婕。(見 │ │ │ │ │ │ │ │ │ │E6 卷第4664頁至第4669頁)│ │ │ │ ├──┼───┼─────┼───────┼─────┼────────────┼───────┼─────┼─────┤ │ 2 │梁國鵬│92年5月中 │交友網站上宋佩│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宋珮青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博│青以化名「玉琪│宋佩青 │她自稱「玉琪」,92年5 月│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愛路三皇三│」佯作欲與梁國│ │中旬在高雄市○○路三皇三│一百七十一條第│117 │ │ │ │ │家複合式餐│鵬交往,於左揭│ │家餐廳見面,宋珮青跟我 │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廳 │時、地介紹自稱│ │說要深入交往並規劃未來,│偽罪,處有期徒├─────┤ │ │ │ │ │舅舅許洺瑋認識│ │說她有投資股票及基金,遊│刑叁年肆月。 │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暐│ │說我一起投資,並打電話請│ │股票賣出價│ │ │ │ │ │翔公司未上市股│ │她舅舅許洺瑋前來。許洺瑋│ │格-股票買│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抵達餐廳後與宋珮青不斷遊│ │入月平均價│ │ │ │ │ │,可獲取高額利│ │說我購買暐翔公司股票,宋│ │格=86.36 │ │ │ │ │ │益,致梁國鵬陷│ │珮青說如果不購買就不跟我│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並│ │83.36×7張│ │ │ │ │ │購買暐翔公司股│ │與許洺瑋簽立股票轉讓購買│ │×1000股=│ │ │ │ │ │票7張共新臺幣 │ │合約,我當時先交付新臺幣│ │583,520元 │ │ │ │ │ │700,000元(每 │ │20,000元,剩餘部分宋珮青│ │ │ │ │ │ │ │張新臺幣100, │ │說可以貸款購買,於是宋佩│ ├─────┤ │ │ │ │ │000元),惟自 │ │青打電話給高雄市第二信用│ │ │ │ │ │ │ │購買股票後,梁│ │合作社後,不久即抵達,並│ │ │ │ │ │ │ │國鵬即聯絡不上│ │拿出貸款委託書讓我填寫,│ │ │ │ │ │ │ │宋佩青與許洺瑋│ │向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 │ │ │ │ │ │ │。 │ │款新臺幣1,000,000元,銀 │ │ │ │ │ │ │ │ │ │行核貸後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 │ │680,000元至張嘉如帳戶內 │ │ │ │ │ │ │ │ │ │。之後雖然有拿到暐翔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7張但已遺失 │ │ │ │ │ │ │ │ │ │,且自購買股票後就無法聯│ │ │ │ │ │ │ │ │ │絡上宋珮青及許洺瑋。後經│ │ │ │ │ │ │ │ │ │我上網查詢發現暐翔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是毫無價值的股票│ │ │ │ │ │ │ │ │ │。(見E6卷第4623頁至第 │ │ │ │ │ │ │ │ │ │4625 頁、E6卷第4627頁) │ │ │ │ ├──┼───┼─────┼───────┼─────┼────────────┼───────┼─────┼─────┤ │ 3 │李可望│92年7月28 │宋佩青以化名「│宋佩青 │我於92年6月25日與宋佩青 │ │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日高雄市中│宋可欣」佯作欲│許洺瑋 │因打錯電話認識,當時她自│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正路某咖啡│與李可望交往,│ │稱「宋可欣」,二人一直都│ │51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有保持聯絡,92年7月28日 │ ├─────┤ │ │ │ │ │紹自稱舅舅許洺│ │在高雄市○○路咖啡廳見面│ │計算式: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宋佩青說他有事要去找她│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其暐翔公司│ │舅舅許洺瑋,我跟他一起至│ │格-股票買│ │ │ │ │ │、臺灣微型影像│ │舅舅那裡談投資事宜,宋佩│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可購│ │青說她跟她舅舅購買了股票│ │格=83.16 │ │ │ │ │ │買該公司未上市│ │,要過去舅舅那邊分紅,我│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看到宋佩青拿存摺給他舅舅│ │83.16×7張│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然後我們3人一起談投資 │ │×1000股=│ │ │ │ │ │利潤,許洺瑋亦│ │未上市股票相關事宜,宋珮│ │582,120元 │ │ │ │ │ │偽作交付宋佩青│ │青說如果要交往就要投資股│ │ │ │ │ │ │ │購買股票獲得之│ │票,以後生活才有規劃有保│ │ │ │ │ │ │ │利益,致李可望│ │障,才會幸福美滿,又說許│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洺瑋是該公司顧問,股票會│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於2年內賺回來等語,極力 │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遊說我購買股票,並說若資│ │ │ │ │ │ │ │、臺灣微型影像│ │金不夠可以貸款,隨即有一│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名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 │ │ │ │ │ │ │1張共新臺幣 │ │分行專員幫我辦理貸款新臺│ │ │ │ │ │ │ │698,577元(每 │ │幣750,000元,我將銀行存 │ │ │ │ │ │ │ │張約新臺幣 │ │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宋│ │ │ │ │ │ │ │99,797元,元以│ │珮青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2│ │ │ │ │ │ │ │下四捨五入),│ │年8月7日宋珮青在高雄市五│ │ │ │ │ │ │ │惟宋佩青交付李│ │福路某間餐廳交付我價值 │ │ │ │ │ │ │ │可望上揭公司股│ │698,577元之暐翔公司未上 │ │ │ │ │ │ │ │票後,隨即斷絕│ │市股票6張、臺灣微型影像 │ │ │ │ │ │ │ │聯絡。 │ │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銀行 │ │ │ │ │ │ │ │ │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購買│ │ │ │ │ │ │ │ │ │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宋珮青│ │ │ │ │ │ │ │ │ │及許洺瑋。 │ │ │ │ │ │ │ │ │ │(見E3卷第2113頁至第2115 │ │ │ │ │ │ │ │ │ │頁、第2118頁) │ │ │ │ ├──┼───┼─────┼───────┼─────┼────────────┼───────┼─────┼─────┤ │ 4 │宇晨豪│93年8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顏勝閔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邱歆茹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顏勝閔(非│ │ │ │高雄市高雄│識邱歆茹,佯作│邱歆茹 │,見面幾次後邱歆茹答應要│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起訴之被告│ │ │ │高商前某間│與宇晨豪交往,│ │與我交往。93年8月底我與 │一百七十一條第│112 │) │ │ │ │咖啡店 │於左揭時、地介│ │邱歆茹在高雄高商前某間咖│一項第一款之詐│ │邱歆茹 │ │ │ │ │紹自稱父親友人│ │啡館用餐,席間邱歆茹父親│偽罪,處有期徒├─────┤ │ │ │ │ │顏勝閔認識後,│ │友人顏勝閔出現,與邱歆茹│刑叁年伍月。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顏勝閔│ │介紹未上市股票的獲利豐厚│ │股票賣出價│ │ │ │ │ │有內線消息,可│ │,顏勝閔說這是內線消息要│ │格-股票買│ │ │ │ │ │購買佳得公司未│ │保密,不要跟任何人提起,│ │入月平均價│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我當時還在考慮尚未答應購│ │格=58.36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當天我開車送邱歆茹回│ │ │ │ │ │ │ │高額利益,致宇│ │家,邱歆茹在車上遊說我購│ │58.36×8張│ │ │ │ │ │晨豪陷於錯誤,│ │買股票,還說想不想跟她有│ │×1000股=│ │ │ │ │ │而出資新臺幣 │ │未來,之後又一直發簡訊遊│ │466,880元 │ │ │ │ │ │640,288元購買 │ │說我購買,最後我答應要購│ │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 │買,邱歆茹馬上就帶我去申│ │ │ │ │ │ │ │股票9416股(每│ │辦貸款新臺幣1,000,000元 │ ├─────┤ │ │ │ │ │張新臺幣68, │ │,並取走我的印章、存款簿│ │ │ │ │ │ │ │000元,起訴書 │ │。過了大約10天邱歆茹通知│ │ │ │ │ │ │ │誤載77萬元),│ │我說共買了8張股票共新臺 │ │ │ │ │ │ │ │二人因故爭執後│ │幣600,000元,7天後見面將│ │ │ │ │ │ │ │即失去聯絡。 │ │股票及印章、存款簿還我,│ │ │ │ │ │ │ │ │ │還告訴我說該股票將會發放│ │ │ │ │ │ │ │ │ │8,000元股利。7天後見面邱│ │ │ │ │ │ │ │ │ │歆茹就交付我佳得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9416股)及印│ │ │ │ │ │ │ │ │ │章、存款簿,我回家後看了│ │ │ │ │ │ │ │ │ │存款簿及交易明細內容,8 │ │ │ │ │ │ │ │ │ │張股票544,000元,另扣除 │ │ │ │ │ │ │ │ │ │購買股票新臺幣600,000元 │ │ │ │ │ │ │ │ │ │、邱歆茹借款新臺幣200,00│ │ │ │ │ │ │ │ │ │0 元外,另短少約新臺幣16│ │ │ │ │ │ │ │ │ │0,000元左右,我馬上質問 │ │ │ │ │ │ │ │ │ │邱歆茹為何存簿金額短少一│ │ │ │ │ │ │ │ │ │事,邱歆茹不悅我們發生爭│ │ │ │ │ │ │ │ │ │執後她就掛我電話,之後便│ │ │ │ │ │ │ │ │ │與我斷絕聯絡。我共損失約│ │ │ │ │ │ │ │ │ │新臺幣760,000元。(見E6 │ │ │ │ │ │ │ │ │ │卷第4491頁至4496頁) │ │ │ │ ├──┼───┼─────┼───────┼─────┼────────────┼───────┼─────┼─────┤ │ 5 │宋傳銓│94年1月22 │交友網站上林碧│劉怡伶 │我在網路即時通上認識林碧│劉怡伶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日高雄市三│玟化名「林嘉琪│林碧玟 │玟,她自稱「林嘉琪」, │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 │皇三加複合│」,於左揭時、│ │94年1月22日在高雄市三皇 │一百七十一條第│38 │ │ │ │ │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阿姨│ │三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見面│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劉怡伶認識後,│ │時林碧玟一直跟我說購買未│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阿姨是│ │上市股票會賺錢,並當場打│刑肆年。 │股票賣出格│ │ │ │ │ │理財專員,介紹│ │電話給她阿姨,不久自稱林│林碧玟共同連續│-股票買入│ │ │ │ │ │葛萊士技公司未│ │碧玟阿姨的女子劉怡伶抵達│犯證券交易法第│月平均價格│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其自稱是理財專員,向我│一百七十一條第│=51.36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推銷未上市股票,說生化科│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利益之不實資訊│ │技公司是未來的趨勢,購買│偽罪,處有期徒│51.36×5張│ │ │ │ │ │,致宋傳銓因而│ │葛萊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一│刑叁年肆月。 │×1000股=│ │ │ │ │ │出資購買葛萊士│ │定會大漲,我當場答應要購│ │256,800元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買5張價值新臺幣340,000元│ │ │ │ │ │ │ │新臺幣340,000 │ │,並請劉怡伶幫我辦理新臺│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幣450,000元的貸款。約一 │ ├─────┤ │ │ │ │ │68,000 元,林│ │個星期後,我打電話給劉怡│ │ │ │ │ │ │ │碧玟交付上揭股│ │伶請她將股票及我的存摺、│ │ │ │ │ │ │ │票予宋傳銓後,│ │印章寄給我,當天我就收到│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 │ │及印章,因為我沒收到存摺│ │ │ │ │ │ │ │ │ │又打電話給劉怡伶發現劉怡│ │ │ │ │ │ │ │ │ │伶、林碧玟電話皆已停用。│ │ │ │ │ │ │ │ │ │(見E3卷第1793頁至1797頁 │ │ │ │ │ │ │ │ │ │、B2卷第279頁至280頁) │ │ │ │ │ │ │ │ │ │ │ │ │ │ ├──┼───┼─────┼───────┼─────┼────────────┼───────┼─────┼─────┤ │ 6 │李承明│94年2月間 │林君徽以化名「│林君徽 │我於94年2月因林君徽打錯 │林君徽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某日在高雄│林明君」於左揭│王祥益 │電話聊天而認識,她當時自│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市楠梓某間│時、地介紹自稱│ │稱「林明君」,之後兩人經│一百七十一條第│58 │ │ │ │ │飲料店 │叔叔王祥益與李│ │常電話聯絡,某日於高雄市│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承明認識後,共│ │楠梓的某間飲料店見面,一│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 │同偽稱叔叔為理│ │名自稱林君徽叔叔王祥益出│刑叁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財顧問,王祥益│ │現,其自稱理財顧問,跟林│王祥益共同連續│格-股票買│ │ │ │ │ │佯稱已替林君徽│ │君徽說她投資的股票獲利和│犯證券交易法第│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購股票獲利,│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林君徽│一百七十一條第│格=32.22 │ │ │ │ │ │林君徽亦聲稱購│ │並一直遊說我投資。之後於│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某日在高雄市○○路的簡餐│偽罪,處有期徒│32.22×14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店見面時林君徽拿東王公司│刑肆年。 │張×1000股│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相關投資資料給我看,我感│ │=451,080 │ │ │ │ │ │不實資訊,致李│ │覺這家公司營運狀況好像不│ │元 │ │ │ │ │ │承明因而出資購│ │錯,且林君徽告知我該公司│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在2年左右會上市每年會有 │ │ │ │ │ │ │ │市股票,惟林君│ │配額,故我決定購買。因我│ ├─────┤ │ │ │ │ │徽交付李承明東│ │沒有那麼多錢,我將身分證│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印章交林君徽至臺東企銀│ │ │ │ │ │ │ │票12張、鴻益公│ │行辦理1,000,000元信用貸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款,並由林君徽提領以便辦│ │ │ │ │ │ │ │張共新臺幣 │ │理購買股票。94年3月底林 │ │ │ │ │ │ │ │684,000元(每 │ │君徽郵寄給我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市股票12張及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48,857元,元以│ │市股票2張,價值新臺幣 │ │ │ │ │ │ │ │下四捨五入元)│ │684,000元。林君徽在我購 │ │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買股票後態度轉淡疏離我,│ │ │ │ │ │ │ │。 │ │後來因為聯絡不上我就沒有│ │ │ │ │ │ │ │ │ │聯絡她。(見E3卷第2298頁 │ │ │ │ │ │ │ │ │ │至2299頁) │ │ │ │ ├──┼───┼─────┼───────┼─────┼────────────┼───────┼─────┼─────┤ │ 7 │尤奕勝│94年2月20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鈺│許洺瑋 │她自稱「林鈺琦」,94年2 │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或車站附近│琦」,於左揭時│ │月20日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一百七十一條第│44 │ │ │ │ │ │、地介紹自稱姨│ │吃飯,席間自稱股市分析師│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丈許洺瑋後與尤│ │之林巾愉的姨丈許洺瑋前來│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 │奕勝,其姨丈自│ │,與林巾愉討論投資未上市│刑叁年肆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是股票分析師│ │股票相關情事,我在旁邊聽│ │格-股票買│ │ │ │ │ │,表示投資葛萊│ │覺得好像很好賺的樣子,有│ │入月平均價│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點心動。當天晚上三人相約│ │格=54.79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吃飯,許洺瑋推薦我買葛萊│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並說│ │54.79×14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依其有內幕消息這家公司大│ │張×1000股│ │ │ │ │ │致尤奕勝因而出│ │約在今年的8月就會上市, │ │=767,060 │ │ │ │ │ │資購買葛萊士公│ │預計上市後會賺2倍以上, │ │元 │ │ │ │ │ │司股票共新臺幣│ │上市後把股票拿去賣,就可│ │ │ │ │ │ │ │1,000, 000 元│ │以一次償還貸款了,要好好│ │ │ │ │ │ │ │,林巾愉除交付│ │把握機會等語。我同意買後│ │ │ │ │ │ │ │尤奕勝葛萊士公│ │,即於94年2月25日與林巾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7 │ │愉到鳳山的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 │張外,另交付東│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1,000,000元購買葛萊士公 │ │ │ │ │ │ │ │票2張、保利錸 │ │司未上市股票,並將存摺交│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付給林巾愉。94年3月左右 │ │ │ │ │ │ │ │5張(每張約 │ │林巾愉將存摺、印章、葛萊│ │ │ │ │ │ │ │71,429元,以下│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7張、保 │ │ │ │ │ │ │ │四捨五入)予尤│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奕勝後,林巾愉│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拿 │ │ │ │ │ │ │ │即與尤奕勝斷絕│ │給我,我詢問林巾愉什麼會│ │ │ │ │ │ │ │聯絡。 │ │多了2家東王、保利錸公司 │ │ │ │ │ │ │ │ │ │股票,林巾愉跟我說這2間 │ │ │ │ │ │ │ │ │ │公司營狀況不錯,所以就先│ │ │ │ │ │ │ │ │ │你幫買了。而後來我打電話│ │ │ │ │ │ │ │ │ │就聯絡不上林巾愉。(見E3 │ │ │ │ │ │ │ │ │ │卷第1929至第1932頁、第 │ │ │ │ │ │ │ │ │ │1934頁) │ │ │ │ ├──┼───┼─────┼───────┼─────┼────────────┼───────┼─────┼─────┤ │ 8 │宋恆光│94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陳沛彤│黃景微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在高雄市中│沛彤以化名「陳│陳沛彤 │,她自稱「陳珮瑜」,在94│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 │山路春水堂│佩瑜」,於左揭│黃景微 │年3月初在高雄市○○路上 │七十一條第一項│78 │黃景微 │ │ │ │(起訴狀誤 │時、地介紹自稱│ │春水堂見面,席間陳沛彤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載高雄市大│叔叔許洺瑋及大│ │就跟我說等一下她叔叔會過│,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起訴書原 │ │ │ │遠百) │姊黃景微認識後│ │來,不久自稱陳沛彤的叔叔│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誤載陳沛彤│ │ │ │ │,共同介紹投資│ │許洺瑋及自稱是陳沛彤大姐│陳沛彤共同犯證│格-股票買│為陳昕婕、│ │ │ │ │未上市股票,表│ │黃景微出現,一起談論投資│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黃景微為劉│ │ │ │ │示將來要上市,│ │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3.99 │怡伶,業經│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許洺瑋說股票半年後會上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更正。) │ │ │ │ │等不實資訊,致│ │大漲,我聽了決定購買葛萊│,處有期徒刑叁│43.99×8張│ │ │ │ │ │宋恆光因而出資│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保 │年叁月。 │×1000股=│ │ │ │ │ │購買葛萊士公司│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351,920元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 │ │因為我沒錢,陳沛彤與許洺│ │ │ │ │ │ │ │、保利錸公司未│ │瑋就帶我到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上市股票2張, │ │500,000元,我將存摺簿、 │ ├─────┤ │ │ │ │ │陳昕婕除交付上│ │印鑑交給陳沛彤與許洺瑋作│ │ │ │ │ │ │ │揭公司股票外另│ │幫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94年3月中旬我收到陳沛彤 │ │ │ │ │ │ │ │上市股票1張共 │ │寄予我存摺、印鑑及葛萊士│ │ │ │ │ │ │ │計新臺幣485,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 │ │ │ │ │ │ │000 元(每張新│ │臺幣68,000元)、保利錸公 │ │ │ │ │ │ │ │臺幣60,625元)│ │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新臺│ │ │ │ │ │ │ │予宋恆光後,隨│ │幣48,000元),另多收到東 │ │ │ │ │ │ │ │即斷絕聯絡。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新 │ │ │ │ │ │ │ │ │ │臺幣49,000元),合計共新 │ │ │ │ │ │ │ │ │ │臺幣485,000元,陳沛彤說 │ │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不│ │ │ │ │ │ │ │ │ │可以跟他人說。我從警詢中│ │ │ │ │ │ │ │ │ │是看照片指認,但於100年 │ │ │ │ │ │ │ │ │ │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場看到│ │ │ │ │ │ │ │ │ │本人,可以確定陳沛彤即自│ │ │ │ │ │ │ │ │ │稱「陳珮瑜」之女子、黃景│ │ │ │ │ │ │ │ │ │微即為自稱「陳珮瑜」之姊│ │ │ │ │ │ │ │ │ │姊。(見E5卷第3717頁至 │ │ │ │ │ │ │ │ │ │3721頁、D3卷第298至第301│ │ │ │ │ │ │ │ │ │頁) │ │ │ │ ├──┼───┼─────┼───────┼─────┼────────────┼───────┼─────┼─────┤ │ 9 │吳守育│94年3月5日│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春水│佩青化名「宋欣│宋佩青 │她自稱「宋欣雅」,94 年3│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堂 │雅」,宋佩青假│ │月5日與宋佩青在高雄市春 │ │37 │ │ │ │ │ │藉與吳守育交往│ │水堂用餐,宋佩青說要與他│ ├─────┤ │ │ │ │ │,於左揭時、地│ │叔叔見見面,之後宋佩青叔│ │計算式: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許洺瑋抵達,他們二人就│ │股票賣出價│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叔叔對投│ │事,宋珮青說其叔叔很會投│ │入月平均價│ │ │ │ │ │資股票很在行,│ │資非常有錢,其靠叔叔投資│ │格=32.07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基金賺了不少錢。次日宋珮│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青與我到澄清湖遊玩,宋珮│ │32.07×17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青說我應該為自己打算,不│ │張×1000股│ │ │ │ │ │,致吳守育陷於│ │然當一輩的兵也不會有錢。│ │=545,190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最後宋佩青說如果跟她一起│ │元 │ │ │ │ │ │買東王公司股票│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她就願│ │ │ │ │ │ │ │12張、保利錸公│ │意與我交往,於是我答應她│ │ │ │ │ │ │ │司股票5張共新 │ │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青隨│ ├─────┤ │ │ │ │ │臺幣828,000 元│ │即通知其叔叔與我們見面,│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許洺瑋就說現我們所要購買│ │ │ │ │ │ │ │48,706元,元以│ │的未上市股票半年內審核畢│ │ │ │ │ │ │ │下四捨五入),│ │,一年內上櫃二年內上市,│ │ │ │ │ │ │ │宋佩青交付吳守│ │獲利會有二倍以上。當晚宋│ │ │ │ │ │ │ │育上揭股票後,│ │珮青的叔叔連絡銀行代辦人│ │ │ │ │ │ │ │就與吳育守分手│ │員幫我申請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1,000,000元,並將我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存摺及私章郵寄給│ │ │ │ │ │ │ │ │ │宋珮青以便其購買股票。94│ │ │ │ │ │ │ │ │ │年3月下旬宋珮青約我至高 │ │ │ │ │ │ │ │ │ │雄市交付我存摺、私章以及│ │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 │ │每張新臺幣49,000元)及保 │ │ │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 │ │張新臺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828,000元。而認識3│ │ │ │ │ │ │ │ │ │個月後宋佩青就跟我提分手│ │ │ │ │ │ │ │ │ │,再一個月後就聯絡不上宋│ │ │ │ │ │ │ │ │ │佩青了。(見E3卷第1744頁 │ │ │ │ │ │ │ │ │ │至1747頁、B2卷第278頁至 │ │ │ │ │ │ │ │ │ │279 頁、D4卷第73反面至75│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10 │吳晉榮│94年3月中 │於交友網站認識│劉怡伶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火│張靖梅,佯作與│張靖梅 │靖梅」的女子,期間見面幾│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車站附近某│吳晉榮有交往可│ │次後,第3次約在高雄市火 │ │25 │ │ │ │ │簡餐店 │能,於左揭時、│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用餐,│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席間張靖梅接獲其表姊劉怡│ │計算式: │ │ │ │ │ │劉怡伶,其表姊│ │伶來電說要前來,表姊自稱│ │股票賣出價│ │ │ │ │ │化名為「劉姿玲│ │「劉姿玲」,說要談論投資│ │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表│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 │入月平均價│ │ │ │ │ │姊為財經公司理│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格=34.36 │ │ │ │ │ │財顧問,介紹東│ │說依其內消息說東王公司未│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只要一│ │33.36×5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上市獲利可達1倍以上,要 │ │×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好好把握機會,張靖梅與劉│ │171,800元 │ │ │ │ │ │致吳晉榮陷於錯│ │怡伶就極力遊說我購買,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我未同意。94年3月中旬在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高雄市火車站近的簡餐店與│ ├─────┤ │ │ │ │ │股票5張共新臺 │ │張靖梅見面,其表姊劉怡伶│ │ │ │ │ │ │ │幣255,000元( │ │又再度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票,並說要我好好規劃2人 │ │ │ │ │ │ │ │51,000元),吳│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晉榮收到上揭股│ │購買東王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票後,張靖梅及│ │張新臺幣50,000元,實際購│ │ │ │ │ │ │ │劉怡伶態度趨於│ │買每張51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冷淡。 │ │255,000 元,並當場與劉怡│ │ │ │ │ │ │ │ │ │伶簽約。但因我沒有現金,│ │ │ │ │ │ │ │ │ │所以我於94年4月8日與張靖│ │ │ │ │ │ │ │ │ │梅在高雄市和銀行代辦人員│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300,00│ │ │ │ │ │ │ │ │ │0元。94年4 月中旬我接獲 │ │ │ │ │ │ │ │ │ │掛號信件內有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5張。而後打電話張 │ │ │ │ │ │ │ │ │ │靖梅與劉怡伶,她們均不大│ │ │ │ │ │ │ │ │ │理會我。(見E2 卷第1440頁│ │ │ │ │ │ │ │ │ │至第1441頁,D2 卷第350頁│ │ │ │ │ │ │ │ │ │至353頁) │ │ │ │ ├──┼───┼─────┼───────┼─────┼────────────┼───────┼─────┼─────┤ │ 11 │黃宗亮│94年3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 │我於93年12月在網路聊天室│林家瑀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大│識林家瑀,其於│林家瑀 │認識林家瑀,期間見過幾次│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 │遠百附近簡│左揭時、地介紹│ │面,94年3月上旬林家瑀約 │一百七十一條第│77 │ │ │ │ │餐店(起訴│自稱友人王祥益│ │我高雄市大遠百附近一家簡│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書誤載為高│認識與黃宗亮後│ │餐店見面,席間林家瑀接獲│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雄市火車站│,共同偽稱王祥│ │其友人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刑叁年肆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益為財經公司理│ │,稍後一名自稱是林家瑀友│ │格-股票買│ │ │ │ │ │財顧問,表示投│ │人王祥益前來,其自稱是財│ │入月平均價│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林家│ │格=33.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瑀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相關情事,說依其內線消息│ │33.36×15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東王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獲│ │張×1000股│ │ │ │ │ │致黃宗亮因而出│ │利可達1倍以上要我好好把 │ │=500,400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握機會,林家瑀與王祥益一│ │元 │ │ │ │ │ │股票,惟自林家│ │同向我遊說,我便與王祥益│ │ │ │ │ │ │ │瑀交付東王公司│ │簽約購買東王公司股票,簽│ │ │ │ │ │ │ │未上市股票10 │ │完約林家瑀與王祥益就跟我│ ├─────┤ │ │ │ │ │張、典琦公司未│ │說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交易│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 │ │,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會│ │ │ │ │ │ │ │新臺幣750,000 │ │害了她們2人。另因為我沒 │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有現金,94年3月下旬林家 │ │ │ │ │ │ │ │50,000元予黃宗│ │瑀約我至臺南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亮後,即斷絕聯│ │麥當勞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 │絡。 │ │向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 │臺幣650,000元,而銀行代 │ │ │ │ │ │ │ │ │ │辦人員早在開戶時就將我的│ │ │ │ │ │ │ │ │ │存摺與私章交予林家瑀讓其│ │ │ │ │ │ │ │ │ │購買股票。林家瑀於94年7 │ │ │ │ │ │ │ │ │ │月旬約我高雄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 │付我存摺、私章及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新臺 │ │ │ │ │ │ │ │ │ │幣51,000元) 外,另交付典│ │ │ │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 │ │48,000元),共計750,000元│ │ │ │ │ │ │ │ │ │。(E5卷第3675頁至3677頁 │ │ │ │ │ │ │ │ │ │、第3680頁) │ │ │ │ ├──┼───┼─────┼───────┼─────┼────────────┼───────┼─────┼─────┤ │ 12 │余茂其│94年3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苓雅│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 │94年3月底在高雄火車站見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區○○路與│徽佯作欲與余茂│ │,林君徽說要帶我去認識其│ │96 │ │ │ │ │中山路附近│其交往,於左揭│ │阿姨劉怡伶,我們就去五福│ ├─────┤ │ │ │ │某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路及中山路附近的餐廳用餐│ │計算式: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言談之中我覺得林君徽的│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阿│ │阿姨好像認為我跟林君徽是│ │格-股票買│ │ │ │ │ │姨為理財專員,│ │男女朋友,劉怡伶自稱擔任│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理財專員,林君徽說想要跟│ │格=32.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她在一起就要規劃未來,遊│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說我一起投資股票,因其阿│ │32.36×10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姨有內幕消息,可以買到一│ │張×1000股│ │ │ │ │ │致余茂其陷於錯│ │定會賺錢的股票,於是我就│ │=323,600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答應購買,林君徽聽到我答│ │元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0│ │應後約劉怡伶見面,劉怡伶│ │ │ │ │ │ │ │張共新臺幣 │ │就拿東王公司給我看,並說│ │ │ │ │ │ │ │490,000元(每 │ │這家公司跟中華電信合作,│ ├─────┤ │ │ │ │ │張新臺幣49,000│ │一定會賺錢,但是告訴我投│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能│ │ │ │ │ │ │ │500,000元)惟 │ │告訴其他人。劉怡伶並要我│ │ │ │ │ │ │ │自林君徽交付東│ │去貸款購買股票,說上市後│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賺錢就可以將貸款繳清還有│ │ │ │ │ │ │ │票10張後,余茂│ │賺,劉怡伶請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其即聯絡不上林│ │向國泰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君徽。 │ │400,000元、日盛銀行貸款 │ │ │ │ │ │ │ │ │ │新臺幣300,000元,並且把2│ │ │ │ │ │ │ │ │ │本存摺交付林君徽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97年4月中林君徽 │ │ │ │ │ │ │ │ │ │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交付給我,且跟我說「股票│ │ │ │ │ │ │ │ │ │費用是490,000元,加上手 │ │ │ │ │ │ │ │ │ │續費,一共是500,000 元」│ │ │ │ │ │ │ │ │ │。購買完股票之後,很難聯│ │ │ │ │ │ │ │ │ │絡上林君徽。(E5卷第4113 │ │ │ │ │ │ │ │ │ │頁至4115頁) │ │ │ │ │ │ │ │ │ │ │ │ │ │ ├──┼───┼─────┼───────┼─────┼────────────┼───────┼─────┼─────┤ │ 13 │吳文祥│94年4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高雄市某家│君徽佯稱欲與吳│宋佩青 │見面2次後,第3次於94 年4│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咖啡簡餐店│文祥交往,於左│王祥益 │月初與林君徽在高雄市某家│ │40 │王祥益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簡餐店用餐,席間林君│ ├─────┤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徽的學妹宋珮青以及自稱其│ │計算式: │ │ │ │ │ │及學妹宋佩青認│ │叔叔王祥益前來,王祥益自│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 │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財經公司│ │說依其內線消息說有一檔未│ │入月平均價│ │ │ │ │ │理財顧問,介紹│ │上市股票即將年底上市,只│ │格=34.36 │ │ │ │ │ │可投資未上市股│ │要一上市獲利可達1.5倍, │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這機會很少要林君徽好好把│ │34.36×15 │ │ │ │ │ │後,可獲取高額│ │握機會,並詢問我是否要購│ │張×1000股│ │ │ │ │ │利潤,林君徽亦│ │買,林君徽說她之前也有購│ │=515,400 │ │ │ │ │ │偽稱其也有購買│ │買,賺了不少錢,大力遊說│ │元 │ │ │ │ │ │獲利,致吳文祥│ │我跟她一起購買,並向我說│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我們既然要在一起,我們就│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一起投資一起規劃我們2人 │ ├─────┤ │ │ │ │ │股票15張共新臺│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 │幣765, 000元(│ │購買,王祥益就跟我說今天│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要│ │ │ │ │ │ │ │51,000元) ,惟│ │保密。94年4月中旬我向高 │ │ │ │ │ │ │ │自林君徽交付我│ │雄縣鳳山市臺東中小企銀辦│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後│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1,000,00│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0 元,銀行放款後林君徽要│ │ │ │ │ │ │ │。 │ │我將存摺以及私章交付給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 │ │我當時想既然都要在一起了│ │ │ │ │ │ │ │ │ │就交付給她。之後我們以電│ │ │ │ │ │ │ │ │ │話聯繫,林君徽均敷衍我也│ │ │ │ │ │ │ │ │ │約不出來。經我多次,催促│ │ │ │ │ │ │ │ │ │林君徽方於94年11月下旬以│ │ │ │ │ │ │ │ │ │郵寄的方式寄予我存摺、私│ │ │ │ │ │ │ │ │ │章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5張(每張新臺幣51,000 元│ │ │ │ │ │ │ │ │ │)共765,000元。後來經我核│ │ │ │ │ │ │ │ │ │算存款竟然短少新臺幣140,│ │ │ │ │ │ │ │ │ │872元,我打電話詢問林君 │ │ │ │ │ │ │ │ │ │徽,其電話已成空號。(E3 │ │ │ │ │ │ │ │ │ │卷第1831頁至1834頁) │ │ │ │ ├──┼───┼─────┼───────┼─────┼────────────┼───────┼─────┼─────┤ │ 14 │何明原│94年4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家瑀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靜梅│ │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 │ │旬至5月中 │識不詳女子,其│真實姓名不│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94│ │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 │旬高雄市中│化名「靜梅」,│詳自稱靜梅│年4月下旬與靜梅在高雄市 │ │33 │不明女子 │ │ │ │山路與六合│於左揭時、地介│之女子 │中山路與六合路口附近簡餐│ ├─────┤ │ │ │ │路口附近簡│紹自稱姊姊林家│ │店用餐,席間靜梅告訴我其│ │計算式: │ │ │ │ │餐店 │瑀認識後,共同│ │姊姊要拿未上市股票給她,│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姊姊任職理│ │之後靜梅之姊姊林家瑀到達│ │格-股票買│ │ │ │ │ │財公司秘書,介│ │,其自稱任職理財公司秘書│ │入月平均價│ │ │ │ │ │紹投資東王公司│ │,並與靜梅談論投資未上市│ │格=34.4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股票相關情事,說東王公司│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和中華電信合作,股票即將│ │34.46×10 │ │ │ │ │ │取高額等不實資│ │上市,上市後獲利會1至2倍│ │張×1000股│ │ │ │ │ │訊,致何明原因│ │,並提供一則該檔未上市股│ │=344,600 │ │ │ │ │ │而出資購買東王│ │票的新聞給我看,林家瑀說│ │元 │ │ │ │ │ │公司股票10 張 │ │該檔上市股票95年底會掛牌│ │ │ │ │ │ │ │共新臺幣511, │ │,而靜梅則在一旁遊說我購│ ├─────┤ │ │ │ │ │000元(每張新臺│ │買,因我無現金,靜梅說請│ │ │ │ │ │ │ │幣51,100元), │ │其姊姊幫忙辦理貸款,我就│ │ │ │ │ │ │ │並要求何明原匯│ │同意購買並簽約,當場就交│ │ │ │ │ │ │ │款至馮鑰仁中國│ │付新臺幣52,000元定金。94│ │ │ │ │ │ │ │信託帳戶。事後│ │年5月中旬與靜梅、銀行代 │ │ │ │ │ │ │ │靜梅有交付上揭│ │辦人員在高雄市○○路與自│ │ │ │ │ │ │ │公司股票予何明│ │強路口羅多倫咖啡店對保辦│ │ │ │ │ │ │ │原。 │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500,000 │ │ │ │ │ │ │ │ │ │元,銀行放款後,我於94年│ │ │ │ │ │ │ │ │ │5月27匯款新臺幣459,000元│ │ │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94│ │ │ │ │ │ │ │ │ │年6月上旬靜梅於高雄市文 │ │ │ │ │ │ │ │ │ │化心附近一家簡餐店交付我│ │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E3卷第1648至第1650頁、 │ │ │ │ │ │ │ │ │ │B2卷第268頁至269頁) │ │ │ │ ├──┼───┼─────┼───────┼─────┼────────────┼───────┼─────┼─────┤ │ 15 │李永隆│94年4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 │我於94年4月初在交友網站 │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新崛│碧玟化名「林佳│林碧玟 │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佳│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 │江附近簡餐│儀」,在左揭時│ │儀」,94年4月底林碧玟帶 │ │72 │ │ │ │ │店 │、地介紹自稱阿│ │我至高雄新崛江附近簡餐店│ ├─────┤ │ │ │ │ │姨認識後,共同│ │與其阿姨劉怡伶見面,其阿│ │計算式: │ │ │ │ │ │偽稱阿姨任職理│ │姨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依│ │股票賣出價│ │ │ │ │ │財公司顧問,有│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 │格-股票買│ │ │ │ │ │內線消息,介紹│ │上市,獲利很可觀,經林碧│ │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玟遊說,我便答應貸款購買│ │格=33.36 │ │ │ │ │ │,將來要上市,│ │,並告知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之事不可告訴他人,因為內│ │33.36×12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線交易會害了其阿姨,次日│ │張×1000股│ │ │ │ │ │李永隆因而出資│ │林碧玟帶我代辦公司向中國│ │=440,320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元 │ │ │ │ │ │票4張、東王公 │ │300,000元、板信商銀貸款 │ │ │ │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新臺幣400,000元,林碧玟 │ │ │ │ │ │ │ │臺幣600,000 元│ │要求我交付存摺以及私章以│ │ │ │ │ │ │ │(每張新臺幣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94年6 │ ├─────┤ │ │ │ │ │50,000元,李永│ │月初不詳人士郵寄給我存摺│ │ │ │ │ │ │ │隆收受該公司股│ │、私章及典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 │票4張(每張新臺幣48,000元│ │ │ │ │ │ │ │林碧玟。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1,000元)共計│ │ │ │ │ │ │ │ │ │新臺幣600,000元。但自我 │ │ │ │ │ │ │ │ │ │購完股票後,即聯絡不上林│ │ │ │ │ │ │ │ │ │碧玟。(E4卷第267 8頁至第│ │ │ │ │ │ │ │ │ │2680頁、第2682頁) │ │ │ │ ├──┼───┼─────┼───────┼─────┼────────────┼───────┼─────┼─────┤ │ 16 │李俊毅│⑴ 94年5月│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間高雄市春│歆茹以化名「方│許洺瑋 │,她自稱「方沛君」,期間│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水堂 │沛君」,偽稱 │ │見過幾次面,94年5月邱歆 │ │68 │ │ │ │ │ │與李俊毅有交往│ │茹與我約在高雄市的春水堂│ ├─────┤ │ │ │ │ │之可能,於左揭│ │見面,邱歆茹說等一下她叔│ │計算式: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叔會過來,稍後自稱邱歆茹│ │股票賣出價│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的叔叔許洺瑋抵達,談論投│ │格-股票買│ │ │ │ │ │後,共同偽稱投│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 │入月平均價│ │ │ │ │ │資未上市股票,│ │離去。邱歆茹說投資未上市│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股票獲利高,遊說我購買東│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34.36×5張│ │ │ │ │ │致李俊毅陷於錯│ │新臺幣51,000元),一年上 │ │×1000股=│ │ │ │ │ │誤,出資購買東│ │櫃後就會賺錢,還說為了我│ │171,800元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們兩人的將來做打算,一定│ │ │ │ │ │ │ │票5張共新臺幣 │ │要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 │255,000元(每張│ │因為我沒有錢,邱歆茹就帶│ │ │ │ │ │ │ │新臺幣51, 000│ │我至臺新、陽信銀行辦理貸│ │ │ │ │ │ │ │元)。 │ │款各新臺幣300,000元,核 │ │ │ │ │ │ │ │ │ │貸後後我將存摺簿、提款卡│ │ │ │ │ │ │ │ │ │及印鑑交給邱歆茹以便購買│ │ │ │ │ │ │ │ │ │股票。(E4卷2536頁、第 │ │ │ │ │ │ │ │ │ │2539 頁、B2第312 頁至 │ │ │ │ │ │ │ │ │ │313頁) │ │ │ │ │ │ ├─────┼───────┼─────┼────────────┼───────┼─────┤ │ │ │ │⑵94年6 月│94年6月底邱歆 │邱歆茹 │94 年6月底的時候,邱歆茹│ │計算式: │ │ │ │ │底某地(起 │茹再度遊說李俊│ │又遊說我再投資購買上市股│ │股票賣出價│ │ │ │ │訴書未記載│毅出資購買典琦│ │票,我又向中華商銀貸款新│ │格-股票買│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臺幣600,000元,購買典琦 │ │入月平均價│ │ │ │ │ │10張(每張新臺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格=31.36 │ │ │ │ │ │幣48,000元)及 │ │新臺幣48,000元)、新視代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31.36×10 │ │ │ │ │ │市股票5張(每張│ │新臺幣58,000元),我總共 │ │張×1000股│ │ │ │ │ │新臺幣580,00元│ │花費新臺幣1,025,000元購 │ │=313,600 │ │ │ │ │ │)共新臺幣770, │ │買股票。事後我發現所購買│ │ 元 │ │ │ │ │ │000 元,惟購買│ │的公司都沒有上市上櫃,且│ │ │ │ │ │ │ │股票後邱歆茹隨│ │經營不善或倒閉,而我買完│ │股票賣出價│ │ │ │ │ │即斷絕聯絡。 │ │這些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邱│ │格-股票買│ │ │ │ │ │ │ │歆茹。(E4卷第2534頁至 │ │入月平均價│ │ │ │ │ │ │ │2536 頁、第2539頁、B2卷 │ │格=41.36 │ │ │ │ │ │ │ │第312 頁至313頁) │ │ │ │ │ │ │ │ │ │ │ │41.36×5張│ │ │ │ │ │ │ │ │ │×1000股=│ │ │ │ │ │ │ │ │ │206,8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偽犯行 │ │ ├──┼───┼─────┼───────┼─────┼────────────┼───────┼─────┼─────┤ │17 │劉健成│94年5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文│識林家瑀,佯欲│林家瑀 │見過幾次面後,94年5月上 │ │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 │化中心附近│與劉健成交往,│ │旬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簡│ │28 │ │ │ │ │某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餐店用餐,席間林家瑀接獲│ ├─────┤ │ │ │ │(起訴書記│紹自稱父親友人│ │自稱是其父親朋友David的 │ │計算式: │ │ │ │ │載94年6月 │許洺瑋認識後,│ │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不久│ │股票賣出價│ │ │ │ │上旬) │共同偽稱許洺瑋│ │其父親的朋友許洺瑋抵達後│ │格-股票買│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入月平均價│ │ │ │ │ │財顧問,介紹新│ │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市即新│ │格=41.36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視代公司股票依內線消息即│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將上市,上市立即有2倍以 │ │41.36 ×8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上的獲利,要我們好好把握│ │張×1000 │ │ │ │ │ │,致劉健成陷於│ │機會,林家瑀亦遊說我購買│ │股= │ │ │ │ │ │錯誤,出資821,│ │未上市股票,並說其父親就│ │330,880 元│ │ │ │ │ │000元購買新視 │ │是由許洺瑋幫忙規劃投資未│ │ │ │ │ │ │ │代公司股票。惟│ │上市股票獲利,所以為了我│ │股票賣出價│ │ │ │ │ │事後林家瑀竟交│ │們2人的未來規劃,更應該 │ │格-股票買│ │ │ │ │ │付新視代公司股│ │要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入月平均價│ │ │ │ │ │票8張(每張58,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新視代│ │格=34.36 │ │ │ │ │ │000元)、東王公│ │公司未上市股票,當場簽約│ │ │ │ │ │ │ │司股票7張(每 │ │並交付新臺幣30,000元訂金│ │34.36×7張│ │ │ │ │ │張51,000元予劉│ │給林家瑀,林家瑀與許洺瑋│ │×1000股=│ │ │ │ │ │健成,態度隨即│ │說購買股票之事是內線消息│ │240,520元 │ │ │ │ │ │趨於冷淡。 │ │所以要保密。林家瑀於94年│ │ │ │ │ │ │ │ │ │7月上旬帶我到高雄市板信 │ ├─────┤ │ │ │ │ │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0元,我交付銀行 │ │ │ │ │ │ │ │ │ │存摺及印章予林家瑀。之後│ │ │ │ │ │ │ │ │ │林家瑀於臺北市○○街交付│ │ │ │ │ │ │ │ │ │我銀行存摺、印章及新視代│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 │ │ │ │ │ │ │ │ │臺幣58,000元)、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 │5,1000元)共計新臺幣821, │ │ │ │ │ │ │ │ │ │000元。當時我質疑不是只 │ │ │ │ │ │ │ │ │ │要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嗎?林家瑀說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張數不夠,就買東│ │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東王公│ │ │ │ │ │ │ │ │ │司股票也將要上市,當時我│ │ │ │ │ │ │ │ │ │也不疑有他就接受。而我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家瑀對我就非│ │ │ │ │ │ │ │ │ │常冷淡並且很少接我的電話│ │ │ │ │ │ │ │ │ │。(E3卷第1526頁至1528頁 │ │ │ │ │ │ │ │ │ │、B2卷第266頁、E3卷第 │ │ │ │ │ │ │ │ │ │1531頁) │ │ │ │ ├──┼───┼─────┼───────┼─────┼────────────┼───────┼─────┼─────┤ │ 18 │鄭茂盛│94年5月29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 │我於網路聊天室認識自稱郭│ │補充理由書│張勝鈞 │ │ │ │日高雄市中│識某真實姓名不│不明女子 │盈臻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山路春水堂│詳女子化名「郭│(郭盈臻) │,見面幾次後,94年5月29 │ │27 │不明女子( │ │ │ │(起訴狀誤│盈臻」,於左揭│ │日在高雄市○○路的春水堂│ ├─────┤郭盈臻) │ │ │ │載94年6月 │時、地介紹自稱│ │餐飲店見面,並約其小舅王│ │計算式: │ │ │ │ │29日) │小舅王祥益與鄭│ │祥益前來,王祥益自稱在投│ │股票賣出價│ │ │ │ │ │茂盛認識後,共│ │顧公司上班,對投資理財相│ │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小舅在投│ │當有一套。郭盈臻與王祥益│ │入月平均價│ │ │ │ │ │顧公司上班,介│ │說依其內線消息,新視代公│ │格=27.43 │ │ │ │ │ │紹推薦東王公司│ │司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將│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於94年底至95年初上市,如│ │27.43×14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獲利好數倍,郭盈臻又│ │張×1000股│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跟我說為了我們倆人的將來│ │=384,020 │ │ │ │ │ │利益,「郭盈臻│ │生活好過一點,就要一起投│ │元 │ │ │ │ │ │」並佯以投資係│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我│ │ │ │ │ │ │ │為未來將交往,│ │隨即答應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 │致鄭茂盛陷於錯│ │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幣│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58,000元)及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東王公司及新視│ │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代公司股票各5 │ │51,000元),總計新臺幣 │ │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 │545,000元。我提款臺幣 │ │ │ │ │ │ │ │545,000元。另 │ │100,000元交付給郭盈臻。 │ │ │ │ │ │ │ │郭盈臻未經鄭茂│ │餘款新臺幣445,000元我就 │ │ │ │ │ │ │ │盛同意多購買4 │ │向玉山銀行貸款支付,辦理│ │ │ │ │ │ │ │張東王公司未上│ │貸款後將提款卡及提款卡交│ │ │ │ │ │ │ │市股票並交付予│ │給郭盈臻。郭盈臻於94年6 │ │ │ │ │ │ │ │鄭茂盛,因鄭茂│ │月下旬交付我新視代公司及│ │ │ │ │ │ │ │盛發現存款新臺│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各5張 │ │ │ │ │ │ │ │幣212,000元被 │ │。另郭盈臻未經我同意購買│ │ │ │ │ │ │ │提領一空,與自│ │東王公司4張股票,並將我 │ │ │ │ │ │ │ │稱張勝鈞之人協│ │存款新臺幣212,000元遭提 │ │ │ │ │ │ │ │調取回140,000 │ │領一空,當時找王祥益及郭│ │ │ │ │ │ │ │元,並將東王公│ │盈臻理論後,有一名自稱是│ │ │ │ │ │ │ │司股票4張退回 │ │某報記者男子張勝鈞來我和│ │ │ │ │ │ │ │,而鄭茂盛共損│ │解,要我歸還4張東王公司 │ │ │ │ │ │ │ │失新臺幣617, │ │股票並退還我新臺幣 │ │ │ │ │ │ │ │000元。(補充理│ │140,000 元及簽立和解書。│ │ │ │ │ │ │ │由書漏未扣除已│ │存簿被盜領的金額加上我購│ │ │ │ │ │ │ │取回之14 0,000│ │買股票之金額總共損失新臺│ │ │ │ │ │ │ │元,誤載新臺幣│ │幣617,000元。(E2卷第1494│ │ │ │ │ │ │ │757,00 0 元) │ │頁至1498頁、E3卷第1501 │ │ │ │ │ │ │ │ │ │頁) │ │ │ │ ├──┼───┼─────┼───────┼─────┼────────────┼───────┼─────┼─────┤ │ 19 │莊居輯│94年6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高│君徽以化名「小│林君徽 │,她自稱「小微」,94年6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雄醫學院旁│微」,假稱投資│ │月中旬在高雄醫學院旁的一│ │86 │ │ │ │ │某簡餐店 │股票即可交往,│ │家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等│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一下他舅舅會來,跟我們談│ │計算式: │ │ │ │ │ │紹自稱舅舅王祥│ │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股票│ │股票賣出價│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相關情事,之後自稱是林君│ │格-股票買│ │ │ │ │ │偽稱舅舅為投資│ │徽舅舅王祥益前來,其自稱│ │入月平均價│ │ │ │ │ │理財顧問,可購│ │是投資理財顧問,並拿經濟│ │格=31.36 │ │ │ │ │ │買典琦公司未上│ │日報報導某一家科技股份有│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連翻漲停│ │31.36×6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的消息,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1000股=│ │ │ │ │ │益,致莊居輯陷│ │息及股票,並不斷遊說我要│ │188,16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規劃我們的將來,要交往前│ │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要先儲蓄及投資理財等等,│ │ │ │ │ │ │ │票6張共288,000│ │林君微亦大力遊說我投資,│ │ │ │ │ │ │ │元(每張48,000 │ │我就答應購買典琦公司未上│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市股票6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誤載331,000),│ │48,000 元)。林君徽帶我至│ │ │ │ │ │ │ │惟自林君徽交付│ │代辦貸款的公司幫我向國泰│ │ │ │ │ │ │ │典琦公司股票予│ │世華銀行、臺新銀行辦理貸│ │ │ │ │ │ │ │莊居輯後,隨即│ │款新臺幣430,000元,銀行 │ │ │ │ │ │ │ │斷絕聯絡。 │ │核貸後,林君徽拿我的存摺│ │ │ │ │ │ │ │ │ │提款購買股票價金新臺幣 │ │ │ │ │ │ │ │ │ │331,000 元(含代辦費),之│ │ │ │ │ │ │ │ │ │後將股票寄給我。而購買股│ │ │ │ │ │ │ │ │ │票後,林君徽即斷絕與我聯│ │ │ │ │ │ │ │ │ │絡。(E5卷第387頁至~3880│ │ │ │ │ │ │ │ │ │頁、第3882頁) │ │ │ │ ├──┼───┼─────┼───────┼─────┼────────────┼───────┼─────┼─────┤ │ 20 │蔡憲炘│94年6月份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 │於94年5月份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某咖│識不詳姓名自稱│及不詳姓名│識某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她│ │附表一編號│不詳姓名女│ │ │ │啡廳 │張靖梅之女子,│自稱張靖梅│自稱「張靖梅」,二人幾次│ │23 │子 │ │ │ │ │該女子佯稱欲與│之女子 │電話聯絡後,在高雄市某間│ ├─────┤ │ │ │ │ │蔡憲炘交往,於│ │咖啡廳見面,席間自稱是理│ │計算式: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財顧問的自稱張靖梅表姐劉│ │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表姊劉怡伶│ │怡伶出現,介紹東王公司未│ │格-股票買│ │ │ │ │ │與蔡憲炘認識後│ │上市股票,說會在1年左右 │ │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介紹東王│ │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自│ │格=34.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稱張靖梅女子說她之前聽表│ │ │ │ │ │ │ │,將來要上市,│ │姐的話投資股票賺不少錢,│ │34.36×8張│ │ │ │ │ │可獲利高,致蔡│ │極力遊說我投資,並說如果│ │×1000股=│ │ │ │ │ │憲炘陷於錯誤,│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274,88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東王│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障。我感覺這家公司的營運│ │ │ │ │ │ │ │新臺幣408,000 │ │狀況好像不錯,但我沒有錢│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且有貸款40萬未還,於是張│ ├─────┤ │ │ │ │ │51,000元,補充│ │靖梅幫我貸款向復華銀行( │ │ │ │ │ │ │ │理由書誤載426,│ │現改名元大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 │000元)。嗣後 │ │貸款新臺幣400,0000元,銀│ │ │ │ │ │ │ │張靖梅僅交付東│ │行核貸後由張靖梅提領購買│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94年7月張靖梅交給 │ │ │ │ │ │ │ │票6張予蔡憲炘 │ │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張│ │ │ │ │ │ │ │,即斷絕聯絡。│ │靖梅跟我說要我購買8張(每│ │ │ │ │ │ │ │ │ │張51,000元),我交付給她 │ │ │ │ │ │ │ │ │ │新臺幣408,000元及代辦費 │ │ │ │ │ │ │ │ │ │新臺幣18,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 │426,000元,可是她只交給 │ │ │ │ │ │ │ │ │ │我6張股票,短少2張,我發│ │ │ │ │ │ │ │ │ │現後打電話給張靖梅,張靖│ │ │ │ │ │ │ │ │ │梅電話已經停話。(E2卷第 │ │ │ │ │ │ │ │ │ │1405頁至1407頁) │ │ │ │ ├──┼───┼─────┼───────┼─────┼────────────┼───────┼─────┼─────┤ │ 21 │游嘉寶│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張│許洺瑋 │我於94年5月初在交友網站 │張靖梅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文│靖梅化名「張靜│張靖梅 │認識張靖梅,她自稱「張靜│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 │化中心附近│梅」,於左揭時│ │梅」,94年7月初見面時張 │一百七十一條第│126 │ │ │ │ │飲料店 │、地介紹自稱表│ │靖梅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未│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 │ │姊夫許洺瑋與游│ │上市股票。94年7月上旬張 │偽罪,處有期徒├─────┤ │ │ │ │ │嘉寶認識後,共│ │靖梅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刑叁年伍月。 │計算式: │ │ │ │ │ │同偽稱表姊夫任│ │附近飲料店聊天,席間張靖│ │股票賣出價│ │ │ │ │ │職財經公司理財│ │梅說其表姊夫許洺瑋要拿東│ │格-股票買│ │ │ │ │ │顧問,介紹投資│ │西給她,不久許洺瑋抵達與│ │入月平均價│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格=39.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相關情事,其自稱是任職財│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新視│ │39.36×張 │ │ │ │ │ │益,張靖梅亦偽│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1000股=│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上市後其獲利會1倍以上 │ │236,160元 │ │ │ │ │ │股票,並欲與游│ │,當時我就看到張靜梅與其│ │ │ │ │ │ │ │嘉寶交往,致游│ │表姊夫簽約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嘉寶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張靖梅說要規│ │股票賣出價│ │ │ │ │ │而出資購買新視│ │劃我們2人未來打算,要懂 │ │格-股票買│ │ │ │ │ │代公司10張,惟│ │得投資理財,以後才有錢買│ │入月平均價│ │ │ │ │ │事後張靖梅收受│ │車子、房子等語。許洺瑋在│ │格=34.36 │ │ │ │ │ │游嘉寶卻交付新│ │旁亦大力遊說,我便口頭答│ │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應購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 │34.36×12 │ │ │ │ │ │股票6張(每張 │ │票10張。張靖梅跟我說今天│ │張×1000股│ │ │ │ │ │新臺幣56, 000│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412,320 │ │ │ │ │ │元)、誠創公司│ │訴任何人,因是內線交易會│ │元 │ │ │ │ │ │未上市股票12張│ │害其表姊夫。94年7月中旬 │ │ │ │ │ │ │ │(每張新臺幣 │ │張靖梅約銀行代辦人員幫我│ │ │ │ │ │ │ │51,000元予游嘉│ │簽約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寶。 │ │1,000,000元,我另交付存 │ ├─────┤ │ │ │ │ │ │ │摺與私章給張靖梅以便其購│ │ │ │ │ │ │ │ │ │買股票之用。94年8月初張 │ │ │ │ │ │ │ │ │ │靖梅於桃園火車交付我新視│ │ │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56,000元)、誠創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 │ │ │ │ │ │ │ │ │ │臺幣51,000元)。我總計損 │ │ │ │ │ │ │ │ │ │失新臺幣948,000元。(E6卷│ │ │ │ │ │ │ │ │ │第5071頁至5074頁、第5076│ │ │ │ │ │ │ │ │ │頁)。 │ │ │ │ ├──┼───┼─────┼───────┼─────┼────────────┼───────┼─────┼─────┤ │ 22 │吳清志│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 │我於94年5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 │識林君徽,之後│林君徽 │認林君徽,之後我們2人就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 │二人成為男女朋│ │成為男女朋友,林君徽跟我│ │74 │ │ │ │ │ │友,林君徽於左│ │聊及應該為未來考量,遊說│ ├─────┤(起訴書誤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於94年│ │計算式: │載王祥益為│ │ │ │ │稱叔叔王祥益認│ │7月上旬邀我與其叔叔王祥 │ │股票賣出價│許洺瑋,業│ │ │ │ │識後,與王祥益│ │益見面,王祥益說東王公司│ │格-股票買│經更正。) │ │ │ │ │共同偽稱有內線│ │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年底就要│ │入月平均價│ │ │ │ │ │消息,介紹投資│ │上市,有0.5倍的獲利,王 │ │格=34.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祥益又說既然與林君徽交往│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就應該投資讓其姪女有保│ │34.36×10 │ │ │ │ │ │取利益不實資訊│ │障,林君徽在一旁遊說我購│ │張×1000股│ │ │ │ │ │,致吳清志陷於│ │買,於是我同意購買東王公│ │=343,600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司股票10張,共新臺幣 │ │元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510,000元,但是因為我沒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 │有錢,94年7月上旬與林君 │ │ │ │ │ │ │ │新臺幣510,000 │ │徽到高雄市玉山銀行辦理信│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用貸款500,000元,及屏東 │ │ │ │ │ │ │ │51,000元),惟│ │市中華商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事後林君徽交付│ │臺幣500,000元後,我將存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摺與提款卡交付林君徽,以│ │ │ │ │ │ │ │股票4張、新視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惟95年│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 │6月間林君徽交付我東王公 │ │ │ │ │ │ │ │票2張及典琦公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新視代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典琦 │ │ │ │ │ │ │ │張共計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我有 │ │ │ │ │ │ │ │510,000元。 │ │向林君徽詢問過,她說要分│ │ │ │ │ │ │ │ │ │散投資降低風險所以才買3 │ │ │ │ │ │ │ │ │ │種股票。另林君徽說因是內│ │ │ │ │ │ │ │ │ │線消息故不能告訴任何人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E5卷 │ │ │ │ │ │ │ │ │ │第35 96頁至3598頁、D4卷│ │ │ │ │ │ │ │ │ │第56-5 8頁、第59頁) │ │ │ │ ├──┼───┼─────┼───────┼─────┼────────────┼───────┼─────┼─────┤ │ 23 │周漢平│94年7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 │我於94年4月底在交友網站 │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旬高雄市( │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 │認識林君徽,94年5月下旬 │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起訴書誤載│徽偽作與周漢平│ │在高雄市六合夜市見面,林│ │120 │ │ │ │ │94 年5月中│交往,於左揭時│ │君徽就說其乾姊劉怡伶等一│ │ │ │ │ │ │旬) │、地介紹自稱乾│ │下要過來拿東西,一會兒劉│ ├─────┤ │ │ │ │ │姊劉怡伶認識後│ │怡伶抵達,林君徽就介紹我│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劉怡│ │們認識,林君徽與其乾姐就│ │股票賣出價│ │ │ │ │ │伶有內線消息,│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格-股票買│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事,劉怡伶說依其內線消息│ │入月平均價│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年底就│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要上市,會有2倍的獲利, │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劉怡伶說我既然是林君徽的│ │34.36×1張│ │ │ │ │ │致周漢平陷於錯│ │男朋友,更應投資讓其妹妹│ │×1000股=│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有保障,林君徵也在一旁│ │34,360元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 │ │大力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 │ │ │ │ │ │ │張共新臺幣 │ │未決定要購買。94年7月與 │ │ │ │ │ │ │ │51,000元。並於│ │林君徽在高雄市大遠百貨公│ │ │ │ │ │ │ │94年7月27接獲 │ │司附近餐廳吃飯,劉怡伶再│ ├─────┤ │ │ │ │ │不詳人士以郵件│ │度前來,大力鼓吹我購買東│ │ │ │ │ │ │ │寄來東王公司未│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我│ │ │ │ │ │ │ │上市股票1張。 │ │拗不過林君徽以及林君徽乾│ │ │ │ │ │ │ │ │ │姊的慫恿決定購買東王公司│ │ │ │ │ │ │ │ │ │股票1張,當場簽約並交付 │ │ │ │ │ │ │ │ │ │新臺幣51,000元給林君徽,│ │ │ │ │ │ │ │ │ │94年7月27日我接獲不詳人 │ │ │ │ │ │ │ │ │ │士以郵件寄來1張東王公司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E6卷第4696 │ │ │ │ │ │ │ │ │ │頁至4698頁、第4700頁) │ │ │ │ ├──┼───┼─────┼───────┼─────┼────────────┼───────┼─────┼─────┤ │ 24 │呂榮鴻│94年7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凌偉婷 │我於94年7月份交友網站認 │凌偉婷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 │高雄市高雄│識凌偉婷,她化│許洺瑋 │識凌偉婷,她自稱「林X儀 │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市某早餐店│名「林X儀」, │ │」,見面2次後,第3次在高│一百七十一條第│47 │ │ │ │ │、高雄市文│於左揭時、地介│ │雄市某早餐店見面,一名自│一項第一款之詐├─────┤ │ │ │ │化中心旁某│紹自稱舅舅許洺│ │稱她舅舅許洺瑋出現和凌偉│偽罪,處有期徒│計算式: │ │ │ │ │木瓜牛奶店│瑋與呂榮鴻認識│ │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刑叁年肆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舅│ │情事。當天下午與凌偉婷在│ │格-股票買│ │ │ │ │ │舅為理財公司顧│ │文化中心旁高雄木瓜牛奶,│ │入月平均價│ │ │ │ │ │問,介紹投資卓│ │許洺瑋前來再度談論投資未│ │格=37.53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稱│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是理財顧問,拿卓韋公司資│ │37.53×12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料給我看,遊說我購買,說│ │張×1000股│ │ │ │ │ │潤等不實資訊,│ │該公司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 │=450,360 │ │ │ │ │ │致呂榮鴻因而出│ │,且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 │元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投資大賺一筆,當下覺得不│ │ │ │ │ │ │ │股票,惟事後凌│ │錯,但因我現金不足尚未決│ │ │ │ │ │ │ │偉婷交付呂榮鴻│ │定要買幾張,凌偉婷就說要│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幫我辦理貸款,我將身分證│ │ │ │ │ │ │ │股票4張、巨威 │ │交給許洺瑋及凌偉婷幫我辦│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理貸款,銀行核貸後他們將│ │ │ │ │ │ │ │8張共新臺幣 │ │錢領走,在95年1月中旬時 │ │ │ │ │ │ │ │650,000元(每 │ │由凌偉婷交給我卓韋公司未│ │ │ │ │ │ │ │張約新臺幣 │ │上市股票4張、巨威公司未 │ │ │ │ │ │ │ │54,167元,以下│ │上市股票8張,共計新臺幣 │ │ │ │ │ │ │ │四捨五入)就無│ │650,000元。凌偉婷及許洺 │ │ │ │ │ │ │ │法與凌偉婷聯絡│ │瑋要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 │ │ │ │ │ │ │。 │ │密,但購買後就聯絡不上凌│ │ │ │ │ │ │ │ │ │偉婷了。(E3卷第P2019頁 │ │ │ │ │ │ │ │ │ │至2021頁、第2023頁) │ │ │ │ ├──┼───┼─────┼───────┼─────┼────────────┼───────┼─────┼─────┤ │ 25 │宋源凱│94年7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旬高雄市新│陳珮儀」佯作與│王祥益 │她自稱「陳沛儀」,94年7 │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崛江附近簡│宋源凱交往,於│ │月中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 │41 │ │ │ │ │餐店、高雄│左揭時、地介紹│ │簡餐店用餐時,席間邱歆茹│ ├─────┤ │ │ │ │市文化中心│自稱叔叔王祥益│ │告訴我其叔叔要拿未上市股│ │計算式: │ │ │ │ │附近簡餐店│認識後,共同偽│ │票給她,不久叔叔王祥益抵│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叔叔任職理財│ │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 │格-股票買│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財顧問,稱有一檔未上市股│ │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票隔年即將上市,只要一上│ │格=31.36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其獲利達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極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 │31.36×14 │ │ │ │ │ │,致宋源凱陷於│ │們既然都要在一起交往了,│ │張×1000股│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一起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 │ │=439,040 │ │ │ │ │ │買典琦公司股票│ │的未來。於是我約考慮一星│ │元 │ │ │ │ │ │14張(每張新臺│ │期後就答應購買。之後邱歆│ │ │ │ │ │ │ │幣48,000元)、│ │茹及其叔叔與我在高雄市文│ │股票賣出價│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化中心附近簡餐店簽約購買│ │格-股票買│ │ │ │ │ │6張(每張新臺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入月平均價│ │ │ │ │ │幣58,000 元)│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新 │ │格=41.36 │ │ │ │ │ │共計新臺幣 │ │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 │1,020,000元, │ │張新臺幣58,000元),共計 │ │41.36×6張│ │ │ │ │ │宋源凱收受上開│ │新臺幣1,020,000元,當天 │ │×1000股=│ │ │ │ │ │股票後,即與聯│ │請銀行辦理人員幫我向臺新│ │248,160元 │ │ │ │ │ │絡邱歆茹、王祥│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益失去聯絡。 │ │800,000元及復華銀行信用 │ ├─────┤ │ │ │ │ │ │ │貸款新臺幣800,000元,於 │ │ │ │ │ │ │ │ │ │辦理貸款後將存摺、提款卡│ │ │ │ │ │ │ │ │ │以及密碼均交付給邱歆茹,│ │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邱歆│ │ │ │ │ │ │ │ │ │茹於94年年9月中旬於北上 │ │ │ │ │ │ │ │ │ │桃園交付我典琦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4張、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 │ │ │後離去。交付我股票之後就│ │ │ │ │ │ │ │ │ │聯絡不到邱歆茹及王祥益。│ │ │ │ │ │ │ │ │ │(E3卷第1875頁至1877頁、 │ │ │ │ │ │ │ │ │ │第1879頁) │ │ │ │ ├──┼───┼─────┼───────┼─────┼────────────┼───────┼─────┼─────┤ │ 26 │余蔚淳│94年8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 │於94年7月初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新│識某姓名不詳女│真實姓名不│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李郁│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子 │ │ │ │崛江附近簡│子,化名「李郁│詳自稱「李│庭」之女子,94年8月上旬 │ │99 │ │ │ │ │餐店 │庭」,李郁庭佯│郁庭」之女│在高雄市大遠百華納威秀影│ ├─────┤ │ │ │ │ │作與余蔚淳交往│子 │城看電影,李郁庭談及另一│ │計算式: │ │ │ │ │ │,於左揭時、地│ │半要會投資理財,其並稱小│ │股票賣出價│ │ │ │ │ │介紹自稱小舅王│ │舅王祥益為財經公司的理財│ │格-股票買│ │ │ │ │ │祥益認識後,共│ │顧問,對投資理財很有一套│ │入月平均價│ │ │ │ │ │同偽稱王祥益為│ │,改天介紹給我認識。94年│ │格=34.36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8月底在高雄市○○路新崛 │ │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江附近簡餐店吃飯,席間李│ │34.36×16 │ │ │ │ │ │,投資購買未上│ │郁庭就接獲其小舅的電話說│ │張×1000股│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要將其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549,760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給她,之後王祥益抵達餐廳│ │元 │ │ │ │ │ │益,致余蔚淳陷│ │後,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關情事,將李郁庭購買之股│ │股票賣出價│ │ │ │ │ │購買誠創公司股│ │票交付她,並說該檔股票將│ │格-股票買│ │ │ │ │ │票16張(每張新│ │於隔年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入月平均價│ │ │ │ │ │臺幣51,000元)│ │會1至2倍,李郁庭並大力遊│ │格=31.36 │ │ │ │ │ │、典琦公司股票│ │說我購買,說我們交往可以│ │ │ │ │ │ │ │2張(每張新臺 │ │一起討論股票,於是我同意│ │31.36×2張│ │ │ │ │ │幣48,000元)共│ │購買誠創公司股票。李郁庭│ │×1000股=│ │ │ │ │ │計新臺幣 │ │與王祥益向我說所購買未上│ │62,720元 │ │ │ │ │ │912,000元,惟 │ │市股票因是內線交易不可向│ │ │ │ │ │ │ │自余蔚淳收到上│ │任何人提起。94年9初李郁 │ │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庭約我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李郁庭及王祥益│ │向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73萬│ │ │ │ │ │ │ │失去聯絡。 │ │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 │ │幣416,940元,另簽授權書 │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予王祥│ │ │ │ │ │ │ │ │ │益以便其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 │94 年10底李郁庭在高雄市 │ │ │ │ │ │ │ │ │ │環球影城前簡餐店交付我存│ │ │ │ │ │ │ │ │ │摺、提款卡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16張(每張51,000元)│ │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 │ │每張48,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 │ │幣912,000元。自我收到股 │ │ │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李郁庭及王│ │ │ │ │ │ │ │ │ │祥益。(E6卷第4211頁至421│ │ │ │ │ │ │ │ │ │6頁、B2卷第328頁) │ │ │ │ ├──┼───┼─────┼───────┼─────┼────────────┼───────┼─────┼─────┤ │ 27 │劉榮楓│94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 │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高雄市某餐│歆茹化名「方怡│王祥益 │識邱歆茹,她自稱「方怡雯│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廳 │雯」,佯作欲與│ │」,之後我們都一直電話聯│ │60 │ │ │ │ │ │劉榮楓交往,於│ │絡,言談之間邱歆茹讓我覺│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得她有意思想要跟我交往。│ │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於94年8月某日於某餐廳與 │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邱歆茹見面,席間自稱邱歆│ │格-股票買│ │ │ │ │ │稱投資購買誠創│ │茹的叔叔王祥益前來,稱誠│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創公司預計1年後就會上市 │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 │,可以獲利1倍以上,邱歆 │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也有買。我說我沒有錢,│ │34.36×12 │ │ │ │ │ │,邱歆茹亦佯稱│ │邱歆茹建議我可以去貸款,│ │張×1000股│ │ │ │ │ │有購買股票,致│ │若要交往,投資股票等上市│ │412,320元 │ │ │ │ │ │劉榮楓陷於錯誤│ │後就會賺錢,生活也會比較│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好過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股票賣出價│ │ │ │ │ │創公司股票,惟│ │買。邱歆茹就帶我去臺新銀│ │格-股票買│ │ │ │ │ │自邱歆茹交付誠│ │行貸款新臺幣400,000元、 │ │入月平均價│ │ │ │ │ │創公司股票12張│ │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 │ │格=41.36 │ │ │ │ │ │(每張新臺幣 │ │800,000元。銀行核貸後邱 │ │ │ │ │ │ │ │51, 000元)、│ │歆茹要我把貸款匯到她指定│ │41.36×6 │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的帳戶。94年9月中左右, │ │張×1000股│ │ │ │ │ │6張(每張新臺 │ │邱歆茹到中壢找我,交付我│ │=248,160 │ │ │ │ │ │幣58 , 000元)│ │我的的身份證、印章及誠創│ │元 │ │ │ │ │ │,共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 │ │ │ │ │ │ │ │960,000元(起訴│ │新臺幣51,000元) 、新視代│ ├─────┤ │ │ │ │ │狀誤載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新│ │ │ │ │ │ │ │1,200, 000 元)│ │臺幣58,000元) ,共計新臺│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絡│ │幣960,000元,邱歆茹說因 │ │ │ │ │ │ │ │。 │ │為誠創公司的股票沒那麼多│ │ │ │ │ │ │ │ │ │,所以其餘的錢我叔叔就幫│ │ │ │ │ │ │ │ │ │你買新視代公司的股票。我│ │ │ │ │ │ │ │ │ │拿到股票後就聯絡不到邱歆│ │ │ │ │ │ │ │ │ │茹了。(E3卷第2357頁至 │ │ │ │ │ │ │ │ │ │2360 頁) │ │ │ │ ├──┼───┼─────┼───────┼─────┼────────────┼───────┼─────┼─────┤ │ 28 │王志宏│94年8月中 │陳紋慧以化名「│王祥益 │我於94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陳紋慧共同連續│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高│陳怡玲」於左揭│陳紋慧 │識陳紋慧,她自稱「陳怡玲│犯證券交易法第│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 │雄市○○路│時、地介紹自稱│ │」,94年8月中旬在高雄市 │一百七十一條第│80 │ │ │ │ │文化中心附│母親友人王祥益│ │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簡餐店見│一項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近某簡餐店│,化名「偉叔」│ │面,稱要介紹一名母親友人│處有期徒刑叁年│計算式: │誤載陳紋慧│ │ │ │ │男子認識後,共│ │王祥益的男子給我認識,稍│叁月。 │股票賣出價│為邱歆茹,│ │ │ │ │同偽稱偉叔為理│ │後王祥益,他自稱「偉叔」│ │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財顧問,有內線│ │抵達餐廳後,其自稱任職某│ │入月平均價│) │ │ │ │ │消息,介紹投資│ │公司理財顧問,就開始談論│ │格=34.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股票將│ │34.36×4張│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非常│ │×1000股=│ │ │ │ │ │訊,致王志宏因│ │可觀,經陳紋慧及王祥益大│ │137,44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力遊說,我決定購買,王祥│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益說該股票是內線交易不能│ │股票賣出價│ │ │ │ │ │4張(每張新臺 │ │跟告訴任何人。94年8月下 │ │格-股票買│ │ │ │ │ │幣51,000元)、│ │旬王祥益打電話,要我郵寄│ │入月平均價│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一些貸款資料給他。94年8 │ │格=41.36 │ │ │ │ │ │市股票4張(每 │ │月底我與陳紋慧一同前往玉│ │ │ │ │ │ │ │張新臺幣58,000│ │山銀行及新竹商銀對保,並│ │41.36×4張│ │ │ │ │ │元),共新臺幣│ │將存摺、私章以及密碼交付│ │×1000股=│ │ │ │ │ │436,000 元,嗣│ │陳紋慧以便購買股票之用。│ │165,440元 │ │ │ │ │ │後陳紋慧交付上│ │當天陳紋慧就交付我存摺、│ ├─────┤ │ │ │ │ │揭公司股票予王│ │私章以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志宏。 │ │票4張(每張新臺幣51,000元│ │ │ │ │ │ │ │ │ │)及新視代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 │每張新臺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436,000元。警詢中 │ │ │ │ │ │ │ │ │ │因時間久遠、只見過三次面│ │ │ │ │ │ │ │ │ │且僅有依照片指認,故將自│ │ │ │ │ │ │ │ │ │稱邱歆茹指認即是自稱「陳│ │ │ │ │ │ │ │ │ │怡玲」之女子,但於100年9│ │ │ │ │ │ │ │ │ │月28日審判程序中現場印象│ │ │ │ │ │ │ │ │ │較為深刻,始知有誤認,陳│ │ │ │ │ │ │ │ │ │紋慧才是自稱「陳怡玲」之│ │ │ │ │ │ │ │ │ │女子。(E5卷第3759頁至 │ │ │ │ │ │ │ │ │ │3761、第3763頁;D4卷98頁│ │ │ │ │ │ │ │ │ │至102 頁) │ │ │ │ ├──┼───┼─────┼───────┼─────┼────────────┼───────┼─────┼─────┤ │ 29 │李明宗│94年8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於94年6月間經同袍介紹 │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文│碧玟化名「何靜│林碧玟 │認識林碧玟,她自稱「何靜│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 │化中心 │宜」林碧玟於言│ │宜」。94年8月下旬與林碧 │ │93 │ │ │ │ │ │語中傳達欲與李│ │玟在高雄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 │ │ │ │ │明宗交往之意,│ │簡餐飲料店用餐,席間林碧│ │計算式: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玟主動邀其叔叔到飲料店要│ │股票賣出價│ │ │ │ │ │紹自稱叔叔王祥│ │介紹我認識,稍後自稱林碧│ │格-股票買│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與林碧│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某檔未│ │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格=48.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情事,王祥益說有一檔股票│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即將上市且將配股利,上市│ │48.36×3張│ │ │ │ │ │利益,林碧玟亦│ │後獲利好幾倍,我看見林碧│ │×1000股=│ │ │ │ │ │偽作稱要購買,│ │玟簽約購買,林碧玟亦向我│ │145,080元 │ │ │ │ │ │致李明宗陷於錯│ │遊說為了我們二人的未來,│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應該投資,於是我答應購│ │ │ │ │ │ │ │某檔公司股票,│ │買。王祥益又說購買這未上│ │ │ │ │ │ │ │惟自李明宗收受│ │市股票之事不能讓任何人知│ ├─────┤ │ │ │ │ │不明人士寄來與│ │道。94年9上旬王祥益帶我 │ │ │ │ │ │ │ │簽約購買之股票│ │到臺南市玉山銀行臺南分行│ │ │ │ │ │ │ │不同之東王公司│ │辦理貸款,我將存摺、密碼│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印章交給王祥益以便其購│ │ │ │ │ │ │ │共新臺幣 │ │買股票。94年9月23日銀行 │ │ │ │ │ │ │ │195,000 元(每│ │放款,王祥益提領新臺幣 │ │ │ │ │ │ │ │張新臺幣65,000│ │195,000元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元)後,林碧玟│ │我收到由不詳人士郵寄與當│ │ │ │ │ │ │ │與王祥益即失去│ │初約定不同之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聯絡。 │ │市股票3張。之後我就聯絡 │ │ │ │ │ │ │ │ │ │不上林碧玟與王祥益了。 │ │ │ │ │ │ │ │ │ │(E5卷第4044頁至4046頁、 │ │ │ │ │ │ │ │ │ │第4049頁、D4卷第105頁反 │ │ │ │ │ │ │ │ │ │面至109頁) │ │ │ │ ├──┼───┼─────┼───────┼─────┼────────────┼───────┼─────┼─────┤ │ 30 │謝福生│94年9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旬高雄市七│識林君徽,其佯│ │一直與林君徽保持聯絡,94│ │附表一編號│ │ │ │ │賢路附近餐│作與謝福生交往│ │年9月中旬約在高雄市七賢 │ │73 │ │ │ │ │廳 │,於左揭時、地│ │路附近餐廳見面時,就跟我│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開始談到要如何深入交往及│ │計算式: │ │ │ │ │ │股票,可共同投│ │規劃未來,說她有經營投資│ │股票賣出價│ │ │ │ │ │資獲利,致謝福│ │股票,遊說我一起投資,之│ │格-股票買│ │ │ │ │ │生陷於錯誤,而│ │後我決定購買,並簽立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轉讓購買合約。林君徽帶我│ │格=34.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到臺新銀行貸款390,000 元│ │ │ │ │ │ │ │張、東王公司未│ │及復華銀行貸款340,000 元│ │34.36×12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 │ │。94年11月8日林君徽在高 │ │張×1000股│ │ │ │ │ │612,000元(每 │ │雄市九如附近咖啡廳交付我│ │=412,320 │ │ │ │ │ │張新臺幣51,000│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元 │ │ │ │ │ │元,)(起訴書│ │每張新臺幣51,000元)及東 │ │ │ │ │ │ │ │誤載新臺幣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 │ │ │ │ │ │ │620,000元)惟 │ │新臺幣51,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自林君徽交付上│ │幣612,000元。惟林君徽交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謝│ │付我股票後電話就不通,無│ │ │ │ │ │ │ │福生後即斷絕聯│ │法聯絡上林君徽。(E5卷第 │ │ │ │ │ │ │ │絡。 │ │3568頁至570頁、第3572頁)│ │ │ │ ├──┼───┼─────┼───────┼─────┼────────────┼───────┼─────┼─────┤ │ 31 │吳勇達│94年9月~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 │於94年9月在網路聊天室認 │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10月間高雄│君徽佯作欲與吳│林君徽 │識自稱林君徽的女子,94年│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市某間餐廳│勇達交往,於左│ │9~10月間在高雄市某餐廳 │ │107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席間自稱林君徽的阿│ │ │ │ │ │ │ │稱阿姨的劉怡伶│ │姨劉怡伶前來,林君徽就介│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紹我和她阿姨認識,並開始│ │計算式: │ │ │ │ │ │稱阿姨為財經記│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股票賣出價│ │ │ │ │ │者,有內線消息│ │事,其林君徽阿姨自稱財經│ │格-股票買│ │ │ │ │ │,投資購買卓韋│ │記者,說其有內線消息和股│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票的資訊。之後林君徽一直│ │格=37.36 │ │ │ │ │ │,若上市就可獲│ │打電話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 │取高額利益,致│ │股票,要我相信其阿姨,並│ │37.36×8張│ │ │ │ │ │吳勇達陷於錯誤│ │說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未來│ │×1000股=│ │ │ │ │ │,而出資向劉怡│ │1至2年內就會上市,會大賺│ │298,880元 │ │ │ │ │ │伶購買公司股票│ │,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 │ │ │ │ │ │ │8張共新臺幣 │ │,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 │ │ │ │ │ │ │432,000元(每 │ │到林君徽是和我在交往的感│ ├─────┤ │ │ │ │ │張新臺幣54,000│ │覺,我同意購買後,林君徽│ │ │ │ │ │ │ │元),惟自購買│ │拿走我的身分證和印章,交│ │ │ │ │ │ │ │股票後林君徽明│ │給阿姨劉怡伶幫我向玉山銀│ │ │ │ │ │ │ │顯疏遠吳勇達。│ │行七賢分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 │ │500,000元。94年12月底銀 │ │ │ │ │ │ │ │ │ │行核貸後,林君徽將帳戶內│ │ │ │ │ │ │ │ │ │現金提領走,並於95年2月 │ │ │ │ │ │ │ │ │ │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共計新臺幣442,000元(含手│ │ │ │ │ │ │ │ │ │續費10,000元)交給我。而 │ │ │ │ │ │ │ │ │ │自購買股票後,林君徽感覺│ │ │ │ │ │ │ │ │ │明顯故意疏離我。(E6卷第 │ │ │ │ │ │ │ │ │ │4384頁至4386頁、第4389 │ │ │ │ │ │ │ │ │ │頁) │ │ │ │ ├──┼───┼─────┼───────┼─────┼────────────┼───────┼─────┼─────┤ │ 32 │李玠展│94年10月上│在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於94年1月上旬在交友網 │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文│昕婕化名「陳珊│陳昕婕 │站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化中心附近│玲」,於左揭時│ │珊玲」,期間陸續見面數次│ │75 │ │ │ │ │某間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94年10月上旬我與陳昕婕│ ├─────┤ │ │ │ │(起訴書記 │叔許洺瑋與李玠│ │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計算式: │ │ │ │ │載臺南市) │展認識後,共同│ │餐廳見面,席間自稱陳昕婕│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叔叔許洺瑋前來拿東西給陳│ │格-股票買│ │ │ │ │ │顧問,介紹投資│ │昕婕並談論投資股票相關事│ │入月平均價│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宜,許洺瑋自稱是任職南科│ │格=32.03 │ │ │ │ │ │股票,將要來上│ │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有檔│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又│ │32.03×15 │ │ │ │ │ │,且對於未來與│ │說不要讓陳昕婕過不好的生│ │張×1000股│ │ │ │ │ │陳昕婕交往關係│ │活,所以一定規劃好未來,│ │=480,450 │ │ │ │ │ │較有幫助,致李│ │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未答│ │元 │ │ │ │ │ │玠展陷於錯誤,│ │應。94年10月中旬陳昕婕約│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我至臺南市,再度遊說我購│ │ │ │ │ │ │ │創公司股票,嗣│ │買股票我說沒有現金,陳昕│ ├─────┤ │ │ │ │ │後陳昕婕卻交付│ │婕說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我同意後,就有萬泰銀行行│ │ │ │ │ │ │ │股票4張、巨威 │ │員幫我辦理貸款,我並將存│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摺、提款卡、私章以及密碼│ │ │ │ │ │ │ │8張、佳得公司 │ │交付陳昕婕以便其購買未上│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市股票,陳昕婕說購買未上│ │ │ │ │ │ │ │共新臺幣 │ │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 │ │ │ │ │ │ │730,000元(每 │ │任何人。95年1月2日,許洺│ │ │ │ │ │ │ │張約新臺幣 │ │瑋與我簽約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48,667元,元以│ │票。之後陳昕婕交付我巨威│ │ │ │ │ │ │ │下四捨五入)予│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誠創 │ │ │ │ │ │ │ │李玠展,陳昕婕│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佳得 │ │ │ │ │ │ │ │即慢慢疏遠李玠│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新臺 │ │ │ │ │ │ │ │展。 │ │幣730,000元。自我購買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陳昕婕她就很少接│ │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 │(E5 卷第3620頁至3623頁) │ │ │ │ ├──┼───┼─────┼───────┼─────┼────────────┼───────┼─────┼─────┤ │ 33 │李冠毅│94年10月間│林君徽佯稱與李│王祥益 │我於94年8月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高雄市熱河│冠毅交往,於左│林君徽 │識林君徽,94年10月在高雄│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街某間咖啡│揭時、地介紹自│ │市○○街某間咖啡廳,林君│ │83 │ │ │ │ │廳 │稱舅舅王祥益與│ │徽的女子說等一下他舅舅會│ ├─────┤ │ │ │ │ │李冠毅認識後,│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王祥益│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不│ │股票賣出價│ │ │ │ │ │為財經記者,可│ │久自稱林君徽舅舅王祥益) │ │格-股票買│ │ │ │ │ │購買誠創公司、│ │前來,其自稱財經記者,拿│ │入月平均價│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經濟日報(94年10月11日第5│ │格=34.36 │ │ │ │ │ │股票,未來上市│ │版) 報導誠創公司的營運狀│ │ │ │ │ │ │ │可獲取利息,致│ │況,並連線上網路「誠創科│ │34.36×13 │ │ │ │ │ │李冠毅陷於錯誤│ │技」的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 │張×1000股│ │ │ │ │ │,而出資購買誠│ │給我們看,說誠創公司95 │ │=468,780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年6月會上市,可拿到內幕 │ │元 │ │ │ │ │ │票2張、東王公 │ │消息及股票,又說要規劃將│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1│ │來,儲蓄結婚準備金等語,│ │ │ │ │ │ │ │張共新臺幣 │ │我被他說服購買,林君徽便│ ├─────┤ │ │ │ │ │663,000元(每 │ │與我到高雄市85樓旁的一家│ │ │ │ │ │ │ │張51,000元),│ │咖啡廳與銀行貸款代辦專員│ │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辦理復華銀行(原名元大商 │ │ │ │ │ │ │ │林君徽即疏遠李│ │業銀行) 及臺新銀行的信用│ │ │ │ │ │ │ │冠毅。 │ │貸款,各約40多萬元,銀行│ │ │ │ │ │ │ │ │ │核貸後林君徽幫我把貸款領│ │ │ │ │ │ │ │ │ │出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 │11張,扣除代辦費用後共新│ │ │ │ │ │ │ │ │ │臺幣663,00元。另林君徽告│ │ │ │ │ │ │ │ │ │訴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 │ │ │ │ │ │ │ │ │可告知任何人,若讓他人知│ │ │ │ │ │ │ │ │ │道我們就不能在一起。惟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故意│ │ │ │ │ │ │ │ │ │疏離,漸漸無法與她聯絡。│ │ │ │ │ │ │ │ │ │(E5卷第3813頁至3815頁、 │ │ │ │ │ │ │ │ │ │第3817頁) │ │ │ │ │ │ │ │ │ │ │ │ │ │ ├──┼───┼─────┼───────┼─────┼────────────┼───────┼─────┼─────┤ │ 34 │顏郁峰│94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 │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臺中市火車│識林君徽,於左│劉怡伶 │識林君徽,見面幾次後,94│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站附近某間│揭時、地介紹自│ │年10月在臺中火車站附近飲│ │63 │ │ │ │ │飲料店 │稱小阿姨劉怡伶│ │料店,林君徽約其小阿姨劉│ ├─────┤ │ │ │ │ │與顏郁峰認識後│ │怡伶要跟我談論未上市股票│ │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小阿│ │相關情事,林君徽說小阿姨│ │股票賣出價│ │ │ │ │ │姨為記者,有內│ │是記者,知道一些股票的內│ │格-股票買│ │ │ │ │ │線消息,介紹投│ │線消息,劉怡伶拿一些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剪報給我看,說誠創公司未│ │格=34.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很快就要上市,預│ │ │ │ │ │ │ │獲取高額利潤等│ │計可以淨賺2、3倍左右,遊│ │34.36×5張│ │ │ │ │ │不實資訊,林君│ │說我購買,林君徽亦說其小│ │×1000股=│ │ │ │ │ │徽亦偽稱劉怡伶│ │阿姨幫她投資都有賺錢,於│ │171,800元 │ │ │ │ │ │有幫其投資股票│ │是我答應購買。隔了2個禮 │ │ │ │ │ │ │ │獲利,致顏郁峰│ │拜後,林君徽就約了員林臺│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新銀行辦理貸款的業務員辦│ │ │ │ │ │ │ │創公司股票5張 │ │理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共新臺幣255, │ │林君徽要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255,000元至葉美琴的帳戶 │ │ │ │ │ │ │ │臺幣51,000元)│ │裡。94年12月底,林君徽約│ │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我到臺中火車站見面,交付│ │ │ │ │ │ │ │,顏郁峰就聯絡│ │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 │不到林君徽。 │ │共新臺幣255,000元。買完 │ │ │ │ │ │ │ │ │ │股票後,就聯絡不到林君徽│ │ │ │ │ │ │ │ │ │。(E4卷第2444頁至2446頁 │ │ │ │ │ │ │ │ │ │、第2448頁) │ │ │ │ │ │ │ │ │ │ │ │ │ │ ├──┼───┼─────┼───────┼─────┼────────────┼───────┼─────┼─────┤ │ 35 │張書豪│94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 │我於94年9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高雄市某快│君徽化名「張君│自稱張嘉如│認識林君徽,她自稱「張君│ │附表一編號│張嘉如 │ │ │ │餐店 │徽」,佯作欲與│的女子 │徽」,見面幾次後,94年10│ │64 │ │ │ │ │ │張書豪交往,於│ │月在高雄市某快餐店用餐時│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君徽說等一下她阿姨會│ │計算式: │ │ │ │ │ │自稱阿姨張嘉如│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之後│ │格-股票買│ │ │ │ │ │稱阿姨在為理財│ │林君徽阿姨張嘉如抵達,其│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財經顧問,│ │自稱為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格=64.96 │ │ │ │ │ │有內線消息可購│ │介紹誠創公司的營運狀況,│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95 年9月會上市,且每年會│ │64.96×5張│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有配股的資訊,說她可以拿│ │×1000股=│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到內線消息及股票,並不斷│ │324,800元 │ │ │ │ │ │致張書豪陷於錯│ │遊說我們要規劃將來,儲蓄│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結婚準備金等,之後林君徽│ │ │ │ │ │ │ │誠創公司股票5 │ │並帶我去看網路誠創公司的│ │ │ │ │ │ │ │張共新臺幣 │ │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給我看│ ├─────┤ │ │ │ │ │408,000(每張 │ │,不斷遊說我投資股票,說│ │ │ │ │ │ │ │新臺幣81,600元│ │為了我們的將來,我買了之│ │ │ │ │ │ │ │)元,惟購買股│ │後可以賺很多錢,我們在一│ │ │ │ │ │ │ │票後,林君徽即│ │起的生活可以更好,因為我│ │ │ │ │ │ │ │斷絕聯絡。 │ │想要跟林君徽交往,於是我│ │ │ │ │ │ │ │ │ │決定購買。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 │ │300,000元至林君徽指定的 │ │ │ │ │ │ │ │ │ │帳戶,另外再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 │幣108,000元給林君徽。我 │ │ │ │ │ │ │ │ │ │共支付新臺幣408,000元購 │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疏遠│ │ │ │ │ │ │ │ │ │我,之後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 │徽及其阿姨有告訴我,購買│ │ │ │ │ │ │ │ │ │未上市股票不可讓別人知道│ │ │ │ │ │ │ │ │ │。如果讓別人知道的話,我│ │ │ │ │ │ │ │ │ │們以後就不能在一起。(E4 │ │ │ │ │ │ │ │ │ │卷第2463頁至2465頁、B2卷│ │ │ │ │ │ │ │ │ │第302頁至303、D4卷第50反│ │ │ │ │ │ │ │ │ │面至53頁) │ │ │ │ ├──┼───┼─────┼───────┼─────┼────────────┼───────┼─────┼─────┤ │ 36 │王雲生│94年10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佩青│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某│佩青化名「宋X │宋佩青 │,她自稱「宋X婷」,在94 │ │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餐廳 │婷」,於左揭時│ │年10月中旬我與宋珮青約在│ │88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高雄市某家餐廳吃飯,席間│ ├─────┤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自稱宋珮青之叔叔許洺瑋前│ │計算式: │ │ │ │ │ │,共同介紹推銷│ │來,向我推銷卓韋公司股票│ │股票賣出價│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說這家公司1年內會上市 │ │格-股票買│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每1年還會增加1張股票、97│ │入月平均價│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年會每股會漲至新臺幣100 │ │格=37.36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元以上,考慮之後我決定購│ │ │ │ │ │ │ │,致王雲生出資│ │買,但是因為我沒有錢。所│ │37.36×8張│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以我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 │×1000股=│ │ │ │ │ │上市股票8張, │ │450,000元,購買的卓韋公 │ │298,880元 │ │ │ │ │ │共新臺幣 │ │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 │ │ │ │ │ │ │432,000元(每 │ │幣54,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張新臺幣54,000│ │432,000元。95年2、3月時 │ │ │ │ │ │ │ │元)(起訴書誤│ │宋珮青在臺北車站交給我卓│ ├─────┤ │ │ │ │ │載新臺幣 │ │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及巨 │ │ │ │ │ │ │ │450,000元), │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我 │ │ │ │ │ │ │ │嗣後宋佩青卻交│ │當時質疑為何與約定內容不│ │ │ │ │ │ │ │付卓韋公司未上│ │同,宋珮青說扣除手續費不│ │ │ │ │ │ │ │市股票2張、巨 │ │足購買8張卓韋公司股票, │ │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於是許洺瑋主動幫我購買這│ │ │ │ │ │ │ │票6張予王雲生 │ │6張巨威公司股票。(E5卷第│ │ │ │ │ │ │ │。 │ │3919頁至3921頁) │ │ │ │ ├──┼───┼─────┼───────┼─────┼────────────┼───────┼─────┼─────┤ │ 37 │孫文茂│94年11月份│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文化│識張靖梅,其於│劉怡伶 │靖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 │中心旁簡餐│言語交談中傳達│ │靖梅),見面幾次後,94年 │ │24 │(起訴書誤 │ │ │ │店 │欲與孫文茂交往│ │11月上旬我與張靖梅到高雄│ ├─────┤載張靖梅為│ │ │ │ │之意,並於左揭│ │市到高雄市文化中心旁某簡│ │計算式: │不詳姓名女│ │ │ │ │時、地介紹自稱│ │餐店用餐,席間自稱是任職│ │股票賣出價│子,業經更│ │ │ │ │表姊劉怡伶與孫│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的張靖梅│ │格-股票買│正) │ │ │ │ │文茂認識後,共│ │表姊劉怡伶到來,與張靖梅│ │入月平均價│ │ │ │ │ │同偽稱表姊在財│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 │格=34.36 │ │ │ │ │ │經公司擔任理財│ │事,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即│ │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2 │ │34.36×6張│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表示有│ │×1000股=│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意願要購買,並極力遊說我│ │206,160元 │ │ │ │ │ │取利益,致孫文│ │購買,並說為了我們2人以 │ │ │ │ │ │ │ │茂陷於錯誤,而│ │後的未來規劃,更應該投資│ │股票賣出價│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的日│ │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子過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 │入月平均價│ │ │ │ │ │張(每張51,000│ │,張靖梅又說因為是內線交│ │格=41.36 │ │ │ │ │ │元)、新視代公│ │易,要求我要保守秘密。當│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晚張靖梅帶我及其表姊在高│ │41.36×1張│ │ │ │ │ │張(每張58,000│ │雄市的某間麥當勞簽約購買│ │×1000股=│ │ │ │ │ │元)共364,000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41,360元 │ │ │ │ │ │元,嗣後張靖梅│ │張51,000元) 以及新視代公│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司未上市股票1張(每張新臺│ ├─────┤ │ │ │ │ │孫文茂。 │ │幣58,000元) 共計新臺幣│ │ │ │ │ │ │ │ │ │364,000元,我當場提領新 │ │ │ │ │ │ │ │ │ │臺幣364,000元交付劉怡伶 │ │ │ │ │ │ │ │ │ │。94年12月上旬張靖梅在桃│ │ │ │ │ │ │ │ │ │園火車站附近某簡餐店張交│ │ │ │ │ │ │ │ │ │付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 │張及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張。(D1卷第42、E2卷第 │ │ │ │ │ │ │ │ │ │1426頁至1428頁、第1431 │ │ │ │ │ │ │ │ │ │頁) │ │ │ │ ├──┼───┼─────┼───────┼─────┼────────────┼───────┼─────┼─────┤ │ 38 │吳憲傑│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 │我於94年11月份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 │高雄市某間│昕婕化名「玟萱│許洺瑋 │認識陳昕婕,她自稱「玟萱│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 │」,我們時常以電話聯絡,│ │49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94年11月某日在高雄市某間│ ├─────┤ │ │ │ │ │許洺瑋認識與吳│ │簡餐店見面,一名自稱陳昕│ │計算式: │ │ │ │ │ │憲傑後,共同偽│ │婕叔叔許洺瑋出現,其自稱│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叔叔為理財顧│ │是理財顧問,跟陳昕婕談論│ │格-股票買│ │ │ │ │ │問,介紹投資未│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 │入月平均價│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即離開。陳昕婕跟我說她投│ │格=42.86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資未上市股票,賺很多錢並│ │ │ │ │ │ │ │高額利潤,陳昕│ │一直遊說我購買,說半年會│ │42.86×12 │ │ │ │ │ │婕亦偽稱其投資│ │上市可大賺一筆,我當時沒│ │張×1000股│ │ │ │ │ │未上市股票獲利│ │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向萬泰│ │=514,320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元 │ │ │ │ │ │吳憲傑因而出資│ │幣1,200,000元,核貸當天 │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陳昕婕把貸下來的錢領走一│ │ │ │ │ │ │ │上市股票12 張│ │部分。在95年1月中旬陳昕 │ │ │ │ │ │ │ │共新臺幣 │ │婕交付我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714,000元(每 │ │票12張共新臺幣714,000 元│ │ │ │ │ │ │ │張新臺幣59,500│ │。自我購買股票之後,陳昕│ │ │ │ │ │ │ │ 元),惟自陳 │ │婕慢慢疏遠我,之後電話停│ │ │ │ │ │ │ │昕婕交付股票予│ │話無法聯絡。 │ │ │ │ │ │ │ │吳憲傑後,隨即│ │(E3卷第2071頁至2072、第 │ │ │ │ │ │ │ │斷絕聯絡。 │ │2075頁) │ │ │ │ │ │ │ │ │ │ │ │ │ │ ├──┼───┼─────┼───────┼─────┼────────────┼───────┼─────┼─────┤ │ 39 │蘇春光│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靖│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 │桃園市火車│識張靖梅,於言│劉怡伶 │梅的女子,見面過2次,94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站附近麥當│語中傳達欲與蘇│ │年11月中旬在桃園市火車站│ │29 │ │ │ │ │勞 │春光交往之意,│ │附近麥當勞,席間張靖梅的│ ├─────┤(起訴書原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姊姊劉怡伶抵達,其自稱任│ │計算式: │誤載張靖梅│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 │股票賣出價│為林君徽、│ │ │ │ │伶認識與蘇春光│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格-股票買│劉怡伶為黃│ │ │ │ │後,共同偽稱姊│ │相關情事,依其內線消息有│ │入月平均價│景微,業經│ │ │ │ │姊任職財經公司│ │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格=31.36 │更正。) │ │ │ │ │理財顧問,介紹│ │只要一上市就會大賺,要我│ │ │ │ │ │ │ │投資即將上市之│ │們把握這機會,張靖梅與其│ │31.36×6張│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姊姊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1000股=│ │ │ │ │ │股票,一旦上市│ │梅又說我們2人要好好規劃 │ │188,160元 │ │ │ │ │ │可獲利,致蘇春│ │以後的未來等語,於是我決│ │ │ │ │ │ │ │光陷於錯誤,而│ │定購買。94年11月下旬我與│ │ │ │ │ │ │ │出資向劉怡伶購│ │張靖梅前往華南銀行、中國│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各新臺幣│ ├─────┤ │ │ │ │ │6張共新臺幣 │ │200,000元後,我交付張靖 │ │ │ │ │ │ │ │288,000元(每 │ │梅存摺、提款卡及私章以便│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購買未上市股票。期間我向│ │ │ │ │ │ │ │元)。事後張靖│ │張靖梅表明我不願購買,張│ │ │ │ │ │ │ │梅交付上揭公司│ │靖梅以訊息告知我後果自行│ │ │ │ │ │ │ │股票予蘇窗光。│ │負責,要我自己向其姊姊說│ │ │ │ │ │ │ │ │ │明。95年1月中張靖梅在桃 │ │ │ │ │ │ │ │ │ │園市火車站附近麥當勞交付│ │ │ │ │ │ │ │ │ │我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 │ │ │ │ │ │ │ │ │巨威公司的未上市股票6張 │ │ │ │ │ │ │ │ │ │共新臺幣288,000元,張靖 │ │ │ │ │ │ │ │ │ │梅當時又向我說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因屬內線交易要保密│ │ │ │ │ │ │ │ │ │。我於警詢時指認林君徽即│ │ │ │ │ │ │ │ │ │為自稱「張靖梅」之女子,│ │ │ │ │ │ │ │ │ │黃景微為「張靖梅姊姊」,│ │ │ │ │ │ │ │ │ │因當時僅以照片指認,故以│ │ │ │ │ │ │ │ │ │100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 │場指認較正確,並更正張靖│ │ │ │ │ │ │ │ │ │梅應為自稱「張靖梅」之女│ │ │ │ │ │ │ │ │ │子,劉怡伶為「張靖梅之姊│ │ │ │ │ │ │ │ │ │姊」(E3卷第1566頁至1569 │ │ │ │ │ │ │ │ │ │頁,D3卷第322頁至325頁反│ │ │ │ │ │ │ │ │ │面、第326頁) │ │ │ │ ├──┼───┼─────┼───────┼─────┼────────────┼───────┼─────┼─────┤ │ 40 │廖正偉│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林雅琦無罪。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桃園市某│識不詳姓名年籍│ │張靖梅之女子,期間陸續都│ │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 │間餐廳 │自稱張靖梅之女│ │有在聯絡,94年11月中旬與│ │118 │ │ │ │ │ │子,其佯作欲與│ │該女子在桃園市火車站見面│ │ │ │ │ │ │ │廖正偉交往,於│ │後到餐廳吃飯,席間自稱該│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女子姊夫的男子王祥益前來│ │計算式: │ │ │ │ │ │自稱姊夫王祥益│ │,其抵達餐廳就開始與林雅│ │股票賣出格│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琦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股票買入│ │ │ │ │ │稱為公司顧問,│ │情事,該女子說其姊夫是該│ │月平均價格│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公司顧問,遊說我投資未上│ │=38.56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利潤高、會賺錢,該│ │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女子並說不要把投資股票事│ │38.56×10 │ │ │ │ │ │,致廖正偉陷於│ │宜講出去,這樣以後交往生│ │張×1000股│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活才有保障,我心動便答應│ │=385,600 │ │ │ │ │ │買誠創公司股票│ │購買。之後該女子便帶我至│ │元 │ │ │ │ │ │6張、新視代公 │ │桃園市萬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司股票4張共計 │ │款新臺幣600,000元,銀行 │ │ │ │ │ │ │ │新臺幣552,000 │ │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元,(每張新臺│ │都交給該女子以便其購買股│ │ │ │ │ │ │ │幣55,200元)惟│ │票。該女子於94年12月13日│ │ │ │ │ │ │ │自該女子交付上│ │在桃園市火車站交付我銀行│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存摺、印章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市股票4張,另於94年12月 │ │ │ │ │ │ │ │ │ │22 日在桃園市火車站附近│ │ │ │ │ │ │ │ │ │餐廳交付我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 │ │552,000元購買股票。惟該 │ │ │ │ │ │ │ │ │ │女子交付我股票後即無法聯│ │ │ │ │ │ │ │ │ │絡上她。(E6卷第4633頁至 │ │ │ │ │ │ │ │ │ │4635頁) │ │ │ │ ├──┼───┼─────┼───────┼─────┼────────────┼───────┼─────┼─────┤ │ 41 │吳俊賢│⑴94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是94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中旬高雄市│碧玟化名「林郁│林碧玟 │站認識林碧玟,她稱「李郁│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 │中華路與民│庭」,佯作欲與│ │庭」期間見過幾次後,94年│ │122 │ │ │ │ │生路口之木│吳俊賢交往,於│ │11月中旬林碧玟約我到高雄│ │ │ │ │ │ │瓜牛乳店 │94 年11月中旬 │ │市西子灣附近簡餐店用餐,│ ├─────┤ │ │ │ │ │介紹在高雄市中│ │介紹我投資未上市股票,問│ │計算式: │ │ │ │ │ │華路與民生路口│ │我是否有意願,當時我尚未│ │股票賣出價│ │ │ │ │ │之木瓜牛乳店,│ │決定購買。次日林碧玟約我│ │格-股票買│ │ │ │ │ │介紹自稱叔叔王│ │高雄市○○路與民生路口木│ │入月平均價│ │ │ │ │ │祥益認識後,共│ │瓜牛乳見面,大力鼓吹我購│ │格=31.36 │ │ │ │ │ │同偽稱為財經公│ │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席│ │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間自稱林碧玟的叔叔王祥益│ │31.36×3張│ │ │ │ │ │內線消息,投資│ │抵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 │×1000股=│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理財顧問,王祥益說誠創公│ │94,080元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司未上市股票,依其內線消│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息即將上市,一上市獲利立│ │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即有80%以上。林碧玟又說 │ │ │ │ │ │ │ │俊賢陷於錯誤,│ │我們2人在一起可以一起討 │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論如何理財,故我答應先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3張共新臺幣 │ │3張共新臺幣144,000元,並│ │ │ │ │ │ │ │144,000元(每 │ │由王祥益幫我代為辦理信用│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貸款新臺幣150,000元。 │ │ │ │ │ │ │ │元)。 │ │(E6卷第4736至第4737頁、 │ │ │ │ │ │ │ │ │ │D4 卷第60頁至62頁反面、 │ │ │ │ │ │ │ │ │ │第64) │ │ │ │ │ │ ├─────┼───────┼─────┼────────────┤ ├─────┤ │ │ │ │⑵94年11月│94年11月底,在│林碧玟 │94年11月底時與林碧玟在高│ │計算式: │ │ │ │ │底某日在高│高雄市○○○路│ │雄市○○○路環球影城見面│ │股票賣出價│ │ │ │ │雄市大順三│環球影城,林碧│ │,林碧玟告知幫我在中國信│ │格-股票買│ │ │ │ │路環球影城│玟以王祥益有巨│ │託銀行貸款新臺幣400,000 │ │入月平均價│ │ │ │ │ │威公司的內線消│ │元以及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 │格=31.36 │ │ │ │ │ │息,即該公司即│ │350,000元,並交付我誠創 │ │ │ │ │ │ │ │將上市獲利可期│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當時 │ │31.36×10 │ │ │ │ │ │已先代吳俊賢購│ │我詢問林碧容為何會貸款那│ │張×1000股│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麼多錢,林碧玟就說其叔叔│ │=313,600 │ │ │ │ │ │10 張,共計新│ │又有一個內線消息,巨威公│ │元 │ │ │ │ │ │臺幣480,000元 │ │司未上市股票也即將上市,│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機不可失,就未經我同意再│ │ │ │ │ │ │ │48,000元),並│ │購買10張巨威公司股票。94│ │ │ │ │ │ │ │表示會協助分擔│ │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付我巨│ │ │ │ │ │ │ │清償貸款。惟自│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 │購買股票後,林│ │臺幣480,000元,林碧玟說 │ │ │ │ │ │ │ │碧玟態度就趨於│ │會幫我一起負擔該二筆貸款│ │ │ │ │ │ │ │冷淡,最後即斷│ │,並說這2檔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 │絕聯絡。 │ │內線消息,不可以告知任何│ │ │ │ │ │ │ │ │ │人否則會害了其叔叔。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臺幣624,000元。 │ │ │ │ │ │ │ │ │ │但購買股票之後林碧玟態度│ │ │ │ │ │ │ │ │ │轉為冷淡,之後就聯絡不上│ ├─────┤ │ │ │ │ │ │ │林碧玟及其叔叔。(E6卷第 │ │時間密接一│ │ │ │ │ │ │ │4737頁、D4卷第60頁至62頁│ │次行為 │ │ │ │ │ │ │ │反面、第64頁) │ │ │ │ ├──┼───┼─────┼───────┼─────┼────────────┼───────┼─────┼─────┤ │ 42 │周軒逸│94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火│昕婕化名「陳玟│陳昕婕 │她自稱「陳玟薰」,94 年 │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車站附近餐│薰」,其佯作與│ │11月下旬與陳昕婕在約高雄│ │36 │ │ │ │ │廳(起訴狀 │周軒逸交往,於│ │市火車站附近餐廳用餐,陳│ ├─────┤ │ │ │ │記載臺北市│左揭時、地介紹│ │昕婕就跟我談到要深入交往│ │計算式: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及規劃未來,陳昕婕說自己│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有經營投資股票,並介紹他│ │格-股票買│ │ │ │ │ │稱許洺瑋為介紹│ │舅舅許洺瑋跟我認識,之後│ │入月平均價│ │ │ │ │ │卓韋公司、巨威│ │自稱陳昕婕舅舅許洺瑋來到│ │格=37.36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餐廳,他自稱擔任卓韋、巨│ │ │ │ │ │ │ │該二間未上市股│ │威公司顧問,並遊說我購買│ │37.36×4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股票會在1至2│ │×1000股=│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年內賺回來,我就答應購買│ │149,440元 │ │ │ │ │ │益,致周軒逸陷│ │。於94年12月底與陳昕婕在│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臺北市○○○路中國信託商│ │股票賣出價│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格-股票買│ │ │ │ │ │上市股票4張( │ │400,000元,95年1月我與陳│ │入月平均價│ │ │ │ │ │每張54,000元)│ │昕婕在高雄市玉山銀行再貸│ │格=31.36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款新臺幣400,000元,我並 │ │ │ │ │ │ │ │市股票8張(每 │ │將存摺、印章交給陳昕婕以│ │31.36×8張│ │ │ │ │ │張48,000元)共│ │便購買股票相關事宜。95 │ │×1000股=│ │ │ │ │ │新臺幣600,000 │ │年1月17日陳昕婕約我在高 │ │250,880元 │ │ │ │ │ │元。惟自周軒逸│ │雄市火車站交付我中國信託│ │ │ │ │ │ │ │購買股票後就無│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 ├─────┤ │ │ │ │ │法與陳昕婕及許│ │印章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洺瑋聯絡。 │ │4張(每張新臺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 共新│ │ │ │ │ │ │ │ │ │臺幣600,000元。陳昕婕說 │ │ │ │ │ │ │ │ │ │投資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就無法│ │ │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瑋連絡。 │ │ │ │ │ │ │ │ │ │(E3卷第1718頁至1720頁、 │ │ │ │ │ │ │ │ │ │第1723頁) │ │ │ │ ├──┼───┼─────┼───────┼─────┼────────────┼───────┼─────┼─────┤ │ 43 │王長慶│⑴93年11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於93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月中旬高雄│昕婕化名「陳又│陳昕婕 │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又│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市某咖啡廳│宣」,佯作與王│ │宣」,在網路上幾次聊天後│ │97 │ │ │ │ │ │長慶交往,於左│ │,陳昕婕說要與我交往。93│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某一家│ │計算式: │ │ │ │ │ │稱其姑丈許洺瑋│ │咖啡廳閒聊,席間陳昕婕姑│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丈許洺瑋前來,許洺瑋說有│ │格-股票買│ │ │ │ │ │稱投資購買未上│ │某檔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已即│ │入月平均價│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將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為│ │格=39.26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10倍左右,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額利潤,致王長│ │買,當時我尚未答應,之後│ │39.26×10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許洺瑋即就離開。回飯店途│ │張×1000股│ │ │ │ │ │出資購買保利錸│ │中陳昕婕說為了我們2人美 │ │=392,600 │ │ │ │ │ │公司股票2張、 │ │好的未來應該要投資購買未│ │元 │ │ │ │ │ │葛萊士公司未上│ │上市股票,我聽了就答應購│ │ │ │ │ │ │ │市股票8張,共 │ │買保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 │計新臺幣 │ │張、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559,000元(每 │ │8張共新臺幣559,000元,次│ │ │ │ │ │ │ │張新臺幣55,900│ │日就與陳昕婕及其姑丈簽約│ │ │ │ │ │ │ │元)。 │ │。93年12月上旬陳昕婕約我│ │ │ │ │ │ │ │ │ │到高雄市某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 │ │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對保│ │ │ │ │ │ │ │ │ │貸款1,000,000元,陳昕婕 │ │ │ │ │ │ │ │ │ │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 │ │ │ │ │ │ │ │ │不可向任何人提起。94年1 │ │ │ │ │ │ │ │ │ │月下旬陳昕婕邀我南下,拿│ │ │ │ │ │ │ │ │ │我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 │看,之後就說其幫我收起來│ │ │ │ │ │ │ │ │ │保管。(E6卷第4145頁至 │ │ │ │ │ │ │ │ │ │4146頁、第4148頁) │ │ │ │ │ │ ├─────┼───────┼─────┼────────────┼───────┼─────┤ │ │ │ │⑵94年3月 │94年3月陳昕婕 │陳昕婕 │94年3月陳昕婕再度遊說我 │ │計算式: │ │ │ │ │份在某不詳│再度遊說王長慶│ │購買未上市股票,我想既然│ │股票賣出價│ │ │ │ │地點 │購買股票東王公│ │都要在一起就答應再購買東│ │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鴻 │ │入月平均價│ │ │ │ │ │張、鴻益公司未│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新 │ │格=39.26 │ │ │ │ │ │上市股票8張共 │ │臺幣559,000元,陳昕婕再 │ │ │ │ │ │ │ │20 張,共計新 │ │約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再│ │39.26×10 │ │ │ │ │ │臺幣559,000元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張×1000股│ │ │ │ │ │。(每張新臺幣│ │700,000 元、500,000元。 │ │=392,600 │ │ │ │ │ │55,900元) │ │94年6月份陳昕婕交付中國 │ │元 │ │ │ │ │ │ │ │信託銀行、臺南中小企業銀│ │ │ │ │ │ │ │ │ │行、臺東中小企業銀行的存│ │ │ │ │ │ │ │ │ │摺以及我94 年12月中旬及 │ │ │ │ │ │ │ │ │ │本次所購買的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2張、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8張及93年12月上旬 │ │ │ │ │ │ │ │ │ │我所購買的股票。(E6卷第 │ │ │ │ │ │ │ │ │ │414 3頁至4146 頁、第4148│ ├─────┤ │ │ │ │ │ │ │頁)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欺犯行 │ │ ├──┼───┼─────┼───────┼─────┼────────────┼───────┼─────┼─────┤ │ 44 │吳忠原│94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陳紋慧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紋慧,│ │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 │旬高雄市文│紋慧化名「陳淑│林巾愉 │她自稱「陳淑珍」,見面2 │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化中心附近│珍」,表示與吳│王祥益 │次後,94年12月中旬陳紋慧│ │17 │王祥益 │ │ │ │某簡餐店 │忠原交往之意思│ │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 ├─────┤ │ │ │ │ │,於左揭時、地│ │某簡餐店聊天期間陳紋慧接│ │計算式: │ │ │ │ │ │介紹自稱學姐林│ │獲其學姊林巾愉來電說要前│ │股票賣出價│ │ │ │ │ │巾愉及自稱小舅│ │來餐廳向陳紋慧小舅購買未│ │格-股票買│ │ │ │ │ │王祥益認識後,│ │上市股票,稍後陳紋慧小舅│ │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王祥益│ │王祥益也來到餐廳,他們三│ │格=34.36 │ │ │ │ │ │為報社財經記者│ │人就開始討論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有內線消息,│ │票情事,陳紋慧小舅自稱是│ │34.36×10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報社財經記者,依其內線消│ │張×1000股│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息,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一│ │=343,600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上市獲利可達百分之50至百│ │元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分之100,一定大賺,林巾 │ │ │ │ │ │ │ │忠原陷於錯誤,│ │愉亦大力遊說我購買,陳紋│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慧也說要共同規劃我們以後│ ├─────┤ │ │ │ │ │公司股票10 張│ │的未來等語,我聽了即答應│ │ │ │ │ │ │ │,共計新臺幣 │ │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 │ │ │ │ │ │ │510,000元(每 │ │張,每股新臺幣51元,當場│ │ │ │ │ │ │ │張新臺幣51 │ │就與王祥益簽約並交付新臺│ │ │ │ │ │ │ │,000元),惟自│ │幣51,000元定金給王祥益。│ │ │ │ │ │ │ │陳紋慧交付誠創│ │94年12 月下旬王祥益帶我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至高雄市的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 │予吳忠原後,即│ │用貸款新臺幣770,000元, │ │ │ │ │ │ │ │失去聯絡。 │ │核貸後我把剩下的50幾萬元│ │ │ │ │ │ │ │ │ │直接匯到王祥益指定的帳戶│ │ │ │ │ │ │ │ │ │。95年2 月下旬,陳紋慧於│ │ │ │ │ │ │ │ │ │臺南市車站前交付我誠創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 │ │ │ │ │ │ │ │51,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 │ │510,000元。交付股票後我 │ │ │ │ │ │ │ │ │ │即與陳紋慧即失去聯絡。 │ │ │ │ │ │ │ │ │ │(E2卷第1075頁至1078頁、 │ │ │ │ │ │ │ │ │ │第1080頁,B2卷第291頁至 │ │ │ │ │ │ │ │ │ │292頁) │ │ │ │ ├──┼───┼─────┼───────┼─────┼────────────┼───────┼─────┼─────┤ │ 45 │胡文龍│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 │高雄市某簡│識張靖梅,佯稱│不詳女子 │於94年12月底在高雄市某家│ │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 │餐店 │與胡文龍交往,│ │簡餐店用餐,張靖梅接獲一│ │30 │不詳女子 │ │ │ │ │於左揭時、地介│ │通來電說其表姊(真實姓名 │ ├─────┤ │ │ │ │ │紹自稱表姊( 真│ │不詳)要來談論投資未上市 │ │計算式: │(起訴書原 │ │ │ │ │實姓名不詳)的 │ │股票相關情事,其表姊抵達│ │股票賣出價│誤載張靖梅│ │ │ │ │女子認識後,共│ │後,說誠創公司前景看好,│ │格-股票買│為宋佩青,│ │ │ │ │同介紹誠創公司│ │股票在一兩年內會上市,上│ │入月平均價│業經更正)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後會大漲,張靖梅說為了│ │格=34.36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我與她的未來做準備,投資│ │ │ │ │ │ │ │取利益,致胡文│ │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34.36×8張│ │ │ │ │ │龍陷於錯誤,而│ │作為規劃是不錯的選擇,當│ │×1000股=│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時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張│ │274,880元 │ │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靖梅不停打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臺幣408,000元 │ │,又說購買未上市股票賺的│ │ │ │ │ │ │ │(每張新臺幣 │ │錢,到時候也是我們兩個人│ │ │ │ │ │ │ │51,000元),並│ │在一起時可以使用,考慮幾│ ├─────┤ │ │ │ │ │要求胡文龍匯款│ │天後我決定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 │票8張。因我現金不足,張 │ │ │ │ │ │ │ │託帳戶。自胡文│ │靖梅帶我到復華銀行臺中分│ │ │ │ │ │ │ │龍購買股票後,│ │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即漸漸與張靖梅│ │500,000元,核貸後95年1月│ │ │ │ │ │ │ │失聯。 │ │5日我匯款新臺幣408,000元│ │ │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95年1月中旬張 │ │ │ │ │ │ │ │ │ │靖梅約我在臺中將8張誠創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並│ │ │ │ │ │ │ │ │ │且告訴我購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 │上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聯│ │ │ │ │ │ │ │ │ │絡張靖梅出來她都藉故推託│ │ │ │ │ │ │ │ │ │,之後就聯絡不上了。警詢│ │ │ │ │ │ │ │ │ │時我印象不清楚,又僅憑照│ │ │ │ │ │ │ │ │ │片作特徵指認宋佩青即自稱│ │ │ │ │ │ │ │ │ │「張靖梅」之女子,惟於 │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 │指認張靖梅即自稱「張靖梅│ │ │ │ │ │ │ │ │ │之女子」(E3卷第1588頁至 │ │ │ │ │ │ │ │ │ │1590、D2卷第367頁至371頁│ │ │ │ │ │ │ │ │ │) │ │ │ │ ├──┼───┼─────┼───────┼─────┼────────────┼───────┼─────┼─────┤ │ 46 │張弼琦│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邱│許洺瑋 │我於94年11月底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某牛│歆茹化名「張佩│邱歆茹 │認識邱歆茹,她自稱「張佩│ │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 │乳大王商店│君」,佯欲與張│ │君」,94年12月底邱歆茹約│ │121 │ │ │ │ │內 │弼琦交往,於左│ │我到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簡餐│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店用餐,席間自稱邱歆茹叔│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任職多家公司的股務經理,│ │股票賣出價│ │ │ │ │ │許洺瑋為多家公│ │邱歆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格-股票買│ │ │ │ │ │司股務經理,有│ │相關情事,並說有一檔未上│ │入月平均價│ │ │ │ │ │內線消息,投資│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格=32.86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 │市,上市後會大賺。次日邱│ │ │ │ │ │ │ │,將來要上市,│ │歆茹約我至高雄市海洋之星│ │32.86×8張│ │ │ │ │ │可獲取利益,致│ │見面,並說為了我們2人的 │ │×1000股=│ │ │ │ │ │張弼琦陷於錯誤│ │未來,大力遊說我購買未上│ │262,88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東│ │市股票。我同意購買後,邱│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歆茹就約許洺瑋到高雄市的│ │ │ │ │ │ │ │票6張、卓韋公 │ │某家牛乳大王洽談購買未上│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市股票事宜並簽約,邱歆茹│ │ │ │ │ │ │ │張共新臺幣 │ │與許洺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 │ │ │ │ │ │ │396,000元(每 │ │息不可以告知任何人。我先│ │ │ │ │ │ │ │張新臺幣49,500│ │交付新臺幣40,000元定金給│ │ │ │ │ │ │ │元),惟自邱歆│ │邱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茹交付上揭公司│ │邱歆茹於95年1月上旬約我 │ │ │ │ │ │ │ │股票後,張弼琦│ │到臺北市長春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即聯絡不上邱歆│ │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 │ │ │ │ │ │ │茹及許洺瑋。 │ │理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 │ │ │ │ │ │ │ │ │ │元,並交付存摺及私章給邱│ │ │ │ │ │ │ │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 │用。95年1月18日銀行通知 │ │ │ │ │ │ │ │ │ │放款,貸款就由許洺瑋用來│ │ │ │ │ │ │ │ │ │處理購買未上市股票。95年│ │ │ │ │ │ │ │ │ │2月底邱歆茹在臺北市西門 │ │ │ │ │ │ │ │ │ │町交付我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卓韋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共計新 │ │ │ │ │ │ │ │ │ │臺幣396,000元。惟交付股 │ │ │ │ │ │ │ │ │ │票之後我即無法聯絡上邱歆│ │ │ │ │ │ │ │ │ │茹及許洺瑋。(E6 卷第 │ │ │ │ │ │ │ │ │ │4707頁至4712頁) │ │ │ │ ├──┼───┼─────┼───────┼─────┼────────────┼───────┼─────┼─────┤ │ 47 │張本宗│95年1月15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 │我於交友網路認識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日高雄市 │君徽化名「林芸│劉怡伶 │她自稱「林芸榛」,95年1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某餐廳 │臻」,佯作與張│ │月15日林君徽約我到高雄市│ │21 │ │ │ │ │ │本宗交往,於左│ │三多路附近醫院見面,之後│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一起至高雄市某餐廳用餐時│ │計算式: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席間林君徽阿姨劉怡伶到│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林君徽討論投資未上│ │格-股票買│ │ │ │ │ │阿姨是財經記者│ │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君徽說│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卓韋│ │他阿姨是財經新聞記者,認│ │格=37.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識很多大老闆,林君徽遊說│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投資股票,而我因林君徽│ │37.36×6張│ │ │ │ │ │獲取利益,致張│ │說要與我交往,股票會於一│ │×1000股=│ │ │ │ │ │本宗陷於錯誤,│ │至三年後賺回來,投資股票│ │224,164元 │ │ │ │ │ │而出資購買卓韋│ │會獲利,我就答應購買卓韋│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並提 │ │ │ │ │ │ │ │新臺幣324,000 │ │款新臺幣114,000元交給林 │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君徽,回臺中市後又至郵局│ ├─────┤ │ │ │ │ │54,000 元,惟│ │匯新臺幣210,000元至張靖 │ │ │ │ │ │ │ │自林君徽未把股│ │梅戶頭,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票交付張本宗後│ │324,000元購買股票,林君 │ │ │ │ │ │ │ │,就斷絕聯繫。│ │徽並要我保守秘密不可將購│ │ │ │ │ │ │ │ │ │買股票之事告訴任何人。我│ │ │ │ │ │ │ │ │ │與林君徽於95年2月初約在 │ │ │ │ │ │ │ │ │ │臺中市○○○街夜市附近某│ │ │ │ │ │ │ │ │ │餐廳見面簽約,但林君徽未│ │ │ │ │ │ │ │ │ │把卓韋公司股票交付予我。│ │ │ │ │ │ │ │ │ │之後就林君徽及劉怡伶失去│ │ │ │ │ │ │ │ │ │聯絡。(E2卷第1360頁至136│ │ │ │ │ │ │ │ │ │2頁、第1365頁) │ │ │ │ ├──┼───┼─────┼───────┼─────┼────────────┼───────┼─────┼─────┤ │ 48 │張木俊│95年1月下 │林家瑀以化名「│林家瑀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 │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 │ │旬臺中市中│張靖梅」,於左│真實姓名不│她自稱「張靖梅」,95年1 │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子 │ │ │ │港路新光三│揭時、地介紹自│詳女子 │月中旬在臺中市港路新光三│ │32 │ │ │ │ │越附近簡餐│稱表姊(真實姓│ │越百貨附近簡餐店用餐,林│ ├─────┤ │ │ │ │店 │名不詳女子)認│ │家瑀說她表姊要將其投資未│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上市股票資料拿給她,之後│ │股票賣出價│ │ │ │ │ │表姊任職財經公│ │其表姊(真實姓名不明)抵達│ │格-股票買│ │ │ │ │ │司理財顧問,有│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入月平均價│ │ │ │ │ │內線消息,卓韋│ │顧問,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 │格=37.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股票將上市,只要上│ │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獲利可達2至3倍以上,機│ │37.36×2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會很少要把握,林家瑀與其│ │×1000股=│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表姊就大力遊說我購買,當│ │74,720元 │ │ │ │ │ │張木俊因而出資│ │時我聽到獲利這麼高很心動│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股│ │,但尚未同意購買當時看到│ │股票賣出價│ │ │ │ │ │票6張共新臺幣 │ │林家瑀與自稱表姐之人簽約│ │格-股票買│ │ │ │ │ │300,000元。惟 │ │並交付未上市股票。95年1 │ │入月平均價│ │ │ │ │ │自林家瑀交付張│ │月下旬我與林家瑀在臺中市│ │格=31.36 │ │ │ │ │ │木俊卓韋公司未│ │中港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 │ │ │ │ │ │ │上市股票2張( │ │近簡餐店用餐,林家瑀再度│ │31.36×4張│ │ │ │ │ │每張新臺幣54, │ │遊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 │×1000股=│ │ │ │ │ │000元)、巨威 │ │,最後我答應購買卓韋公司│ │125,440元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說 │ ├─────┤ │ │ │ │ │4張(每張新臺 │ │因是內線交易要我保守秘密│ │ │ │ │ │ │ │幣48,000元)後│ │。我向復華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態度隨即趨於│ │300,000元及向花旗銀行貸 │ │ │ │ │ │ │ │冷淡。 │ │款新臺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 │ │通知放款後,我將存摺及私│ │ │ │ │ │ │ │ │ │章交付林家瑀,之後林家瑀│ │ │ │ │ │ │ │ │ │以郵寄方式寄給我存摺、私│ │ │ │ │ │ │ │ │ │章以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54,000元) │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 │新臺幣300,000元,我當時 │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約定的卓韋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 │ │ │ │ │ │ │ │ │ │說因為要分散投資我也不疑│ │ │ │ │ │ │ │ │ │有他。而林家瑀在我購買後│ │ │ │ │ │ │ │ │ │態度轉為冷淡。(E3卷第 │ │ │ │ │ │ │ │ │ │1629 頁至1632頁) │ │ │ │ ├──┼───┼─────┼───────┼─────┼────────────┼───────┼─────┼─────┤ │ 49 │張家豪│95年1月中 │在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 │旬~2月初 │識張靖梅,於左│劉怡伶 │晴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新竹市大│揭時、地介紹表│及不詳姓名│靖梅),95年1月中旬我與張│ │22 │不詳姓名女│ │ │ │茶壺餐飲店│姊劉怡伶認識後│女子 │靖梅在新竹市區一家「大茶│ ├─────┤子 │ │ │ │ │,共同偽稱表姊│ │壺」餐飲店用餐,用餐中張│ │計算式: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靖梅說其表姊會前來與他討│ │股票賣出價│(起訴書漏 │ │ │ │ │財顧問,介紹巨│ │論有關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格-股票買│載張靖梅,│ │ │ │ │威公司、卓韋公│ │情事,一會兒張靖梅的表姊│ │入月平均價│業經更正)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劉怡伶到來,其自稱是任職│ │格=31.36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張靖│ │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梅表姊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 │31.36×5張│ │ │ │ │ │資訊,致張家豪│ │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 │×1000股=│ │ │ │ │ │因而出資購買巨│ │2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與劉 │ │156,800元 │ │ │ │ │ │威公司股票5張 │ │怡伶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每張新臺幣 │ │二人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 │ │ │ │ │ │48,000元)、卓│ │梅並說為了以後未來規劃,│ │股票賣出價│ │ │ │ │ │韋公司股票4張 │ │就要投資購買股票等語。我│ │格-股票買│ │ │ │ │ │(每張新臺幣54│ │就同意簽約購買巨威公司未│ │入月平均價│ │ │ │ │ │,000元)共計新│ │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幣 │ │格=37.36 │ │ │ │ │ │臺幣456,000元 │ │48,000元)、卓韋光電公司 │ │ │ │ │ │ │ │(起訴狀誤載為│ │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臺幣│ │37.36×4張│ │ │ │ │ │466,000元), │ │54,000元)共456,000元,我│ │×1000股=│ │ │ │ │ │事後張靖梅交付│ │當場交付新臺幣10,000元定│ │149,440元 │ │ │ │ │ │上揭股票予張家│ │金給張靖梅,張靖梅說因為│ │ │ │ │ │ │ │豪。 │ │是內線交易,要我不得將此│ ├─────┤ │ │ │ │ │ │ │事告知任何人。另於95年1 │ │ │ │ │ │ │ │ │ │月下旬,到桃園市請銀行代│ │ │ │ │ │ │ │ │ │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理新臺│ │ │ │ │ │ │ │ │ │幣500,000元信用貸款,辦 │ │ │ │ │ │ │ │ │ │理後我將存摺與私章交給張│ │ │ │ │ │ │ │ │ │靖梅,由劉怡伶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劉怡伶於95年2月底 │ │ │ │ │ │ │ │ │ │在新竹金山二街交付我巨威│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卓韋 │ │ │ │ │ │ │ │ │ │公司上市股票4張以及銀行 │ │ │ │ │ │ │ │ │ │存摺、私章。 │ │ │ │ │ │ │ │ │ │(E2卷第1370頁至1374頁 ) │ │ │ │ ├──┼───┼─────┼───────┼─────┼────────────┼───────┼─────┼─────┤ │ 50 │鍾權昱│95年2月間 │在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 │我於95年1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桃園縣中壢│君徽以化名「林│劉怡伶 │認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筠│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市某簡餐店│筠臻」,於左揭│ │臻」,95年2月份時在中壢 │ │61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 ├─────┤ │ │ │ │ │其阿姨劉怡伶與│ │其阿姨劉怡伶會過來,跟我│ │計算式: │ │ │ │ │ │鍾權昱認識後,│ │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 │股票賣出價│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股票相關情事,劉怡伶自稱│ │格-股票買│ │ │ │ │ │投資理財公司顧│ │是投資理財顧問,可以拿到│ │入月平均價│ │ │ │ │ │問,有內線消息│ │內線消息,購買未上市股票│ │格=34.36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後96年就會上市,而且每年│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會有配股的資訊,要把握機│ │34.36×6張│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會趕快投資,劉怡伶不斷遊│ │×1000股=│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說我要規劃將來並儲蓄等,│ │206,160元 │ │ │ │ │ │鍾權昱出資購買│ │看了他的介紹說明以後,讓│ │ │ │ │ │ │ │集邦公司股票6 │ │我很心動,加上及林君徽一│ │ │ │ │ │ │ │張新臺幣 │ │直遊說我購買,我就答應購│ ├─────┤ │ │ │ │ │306,000 元(每│ │買6張集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每張新臺幣51,000元),我│ │ │ │ │ │ │ │元),惟購買股│ │匯款新臺幣306,000元至劉 │ │ │ │ │ │ │ │票後林君徽即斷│ │怡伶指定的帳戶。購買股票│ │ │ │ │ │ │ │絕聯絡。 │ │後即無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 │ │ │ │ │ │(E3 卷第2405頁至2407、第│ │ │ │ │ │ │ │ │ │2409 頁) │ │ │ │ ├──┼───┼─────┼───────┼─────┼────────────┼───────┼─────┼─────┤ │ 51 │吳進輝│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 │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 │高雄市左營│昕婕以化名「陳│許洺瑋 │她自稱「陳又萱」,於94年│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區○○○路│又萱」,於左揭│ │12 月底第1次見面後,95年│ │57 │ │ │ │ │附近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2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新莊 │ ├─────┤(起訴書原 │ │ │ │ │舅舅許洺瑋與吳│ │仔路附近餐廳吃飯,席間自│ │計算式: │誤載陳昕婕│ │ │ │ │進輝認識後,共│ │稱陳昕婕的舅舅許洺瑋出現│ │股票賣出價│為陳紋慧,│ │ │ │ │同偽稱舅舅為買│ │,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股票相│ │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賣股票專家,介│ │關事宜,許洺瑋離開後,陳│ │入月平均價│) │ │ │ │ │紹投資巨威公司│ │昕婕開始跟我遊說股票的利│ │格=33.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潤,又說許洺瑋是在幫人家│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賣股票,可以短時間可獲│ │33.36×10 │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利。我同意購買後,陳昕婕│ │張×1000股│ │ │ │ │ │訊,致吳進輝因│ │帶我至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333,600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款新臺幣500,000元,95年2│ │元 │ │ │ │ │ │公司股票張10共│ │月底銀行核貸後,在高雄大│ │ │ │ │ │ │ │新臺幣500,000 │ │統新世紀百精品店見面,陳│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昕婕交付我巨威公司股票10│ │ │ │ │ │ │ │50,000元),惟│ │張共新臺幣500,000元。之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上│ │後即無法與陳昕婕連絡。我│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吳│ │於警詢時誤認陳紋慧即為「│ │ │ │ │ │ │ │進輝後隨即斷絕│ │陳又萱」,惟於100年12月 │ │ │ │ │ │ │ │聯絡。 │ │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更正│ │ │ │ │ │ │ │ │ │陳昕婕始為自稱「陳又萱」│ │ │ │ │ │ │ │ │ │之女子(E3卷第2269頁至 │ │ │ │ │ │ │ │ │ │2271、D3卷第304頁至306頁│ │ │ │ │ │ │ │ │ │反面) │ │ │ │ ├──┼───┼─────┼───────┼─────┼────────────┼───────┼─────┼─────┤ │ 52 │鄭高俊│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 │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 │桃園縣或車│識張靖梅,於左│ │電話聊天幾次後,95年2月 │ │附表一編號│ │ │ │ │站附近泡沫│揭時、地介紹集│ │間張靖梅約我至桃園火車站│ │31 │(起訴書原 │ │ │ │紅茶店 │邦公司未上市股│ │附近的泡沫紅茶店見面,遊│ ├─────┤載已指認無│ │ │ │ │票,將來要上市│ │說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計算式: │法確認,業│ │ │ │ │,可獲取利益等│ │前景看好,她自己也有投資│ │股票賣出價│經更正。) │ │ │ │ │不實資訊,致鄭│ │購買並問我有無興趣購買。│ │格-股票買│ │ │ │ │ │高俊因而出資購│ │隔幾天後張靖梅又約我在同│ │入月平均價│ │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地點喝飲料聊天,自稱張靖│ │格=37.71 │ │ │ │ │ │10張共新臺幣 │ │梅表姐到來,說集邦公司的│ │ │ │ │ │ │ │543,500元(每 │ │股票在兩年會上市,而且會│ │37.71×10 │ │ │ │ │ │張新臺幣54,350│ │賺15萬元以上等等的訊息後│ │張×1000股│ │ │ │ │ │元),自張靖梅│ │,我決定購買10張該公司的│ │=377,100 │ │ │ │ │ │交付鄭高俊上開│ │未上市股票。隔幾天後張靖│ │元 │ │ │ │ │ │股票後,態度即│ │梅跟我到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趨於冷淡。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550,000元,並將存摺簿及 │ ├─────┤ │ │ │ │ │ │ │印鑑交給張靖梅。95年3月 │ │ │ │ │ │ │ │ │ │底張靖梅交給我集邦公司的│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543,000元。張靖梅說購買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 │任何人。之後要約張靖梅,│ │ │ │ │ │ │ │ │ │她都藉故推拖。態度冷淡。│ │ │ │ │ │ │ │ │ │(E3卷第1598頁至1600頁、 │ │ │ │ │ │ │ │ │ │B2卷第268頁、D1卷第429頁│ │ │ │ │ │ │ │ │ │) │ │ │ │ ├──┼───┼─────┼───────┼─────┼────────────┼───────┼─────┼─────┤ │ 53 │吳明輪│95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楊│楊學文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楊學文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楊學文 │ │ │ │高雄市某複│學文化名「黃雅│劉怡伶 │她自稱「黃雅倫」,見面幾│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合式餐廳 │倫」,佯作與吳│許洺瑋 │次後,95年3月初楊學文與 │七十一條第一項│16 │許洺瑋 │ │ │ │ │明輪交往,於左│ │我在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聊天,楊學文突然接一│,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其阿姨劉怡伶│ │通電話說等一下她阿姨要過│。 │股票賣出價│ │ │ │ │ │及阿姨友人許洺│ │來跟她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 │格-股票買│ │ │ │ │ │瑋認識後,共同│ │票的事,沒多久自稱財經記│ │入月平均價│ │ │ │ │ │偽稱阿姨是財經│ │者是阿姨劉怡伶及自稱是楊│ │格=31.36 │ │ │ │ │ │記者,可購買意│ │學文阿姨投資股票的朋友許│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到達餐廳後,就與楊學│ │31.36×5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文談論投資購買股票的情事│ │×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許洺瑋說劉怡伶是財經記│ │156,800元 │ │ │ │ │ │楊學文亦偽稱要│ │者認識很多老闆,可以請劉│ │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怡伶幫忙購買股票,劉怡伶│ │ │ │ │ │ │ │明倫陷於錯誤,│ │說購買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上市後會大漲,我如果能│ │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保守秘密,她才願意幫我投│ │ │ │ │ │ │ │新臺幣240,000 │ │資購買。楊學文自己也有買│ │ │ │ │ │ │ │元。(每張新臺│ │,並說為了我們兩人的將來│ │ │ │ │ │ │ │幣48,000元)惟│ │,購買未上市股票可作投資│ │ │ │ │ │ │ │自楊學文交付金│ │的規劃,故我決定要購買。│ │ │ │ │ │ │ │棠公司股票5張 │ │我將身分證及印章交給劉怡│ │ │ │ │ │ │ │後,楊學文即拒│ │伶幫我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 │絕跟吳明輪交往│ │400,000元,95年3月旬銀行│ │ │ │ │ │ │ │。 │ │核貸,繳清我的債務後,剩│ │ │ │ │ │ │ │ │ │下新臺幣260,000餘元,就 │ │ │ │ │ │ │ │ │ │請楊學文阿姨幫我購買意勝│ │ │ │ │ │ │ │ │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三天後│ │ │ │ │ │ │ │ │ │楊學文卻交付我金棠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240,000元,我有當時質疑 │ │ │ │ │ │ │ │ │ │為何不是意勝公司股票,楊│ │ │ │ │ │ │ │ │ │學文說因金額不足購買意勝│ │ │ │ │ │ │ │ │ │公司股票,故其阿姨幫我購│ │ │ │ │ │ │ │ │ │買都一樣會賺錢的金棠科技│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購買股票│ │ │ │ │ │ │ │ │ │之後我聯絡不到楊學文,她│ │ │ │ │ │ │ │ │ │傳簡訊說不想跟我交往。 │ │ │ │ │ │ │ │ │ │(E2卷第1052頁至1054頁、 │ │ │ │ │ │ │ │ │ │第1058頁、D4卷第78頁反面│ │ │ │ │ │ │ │ │ │至80頁反面) │ │ │ │ ├──┼───┼─────┼───────┼─────┼────────────┼───────┼─────┼─────┤ │ 54 │黃俊源│95年3月16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 │我於95年2月初左右在交友 │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昀│林巾愉 │網站上認識林巾愉,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某茶店 │軒」佯作欲與黃│ │「林昀軒」,95年3月16 日│ │123 │ │ │ │ │ │俊源交往,於左│ │,林巾愉約我到高雄文化中│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心,說其叔叔有門路可以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到一定會漲的未上市的股票│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我們即與林巾愉叔叔許洺│ │股票賣出價│ │ │ │ │ │叔叔曾任新聞記│ │瑋相約到一間茶店見面,許│ │格-股票買│ │ │ │ │ │者,可購買未上│ │洺瑋自稱以前是新聞記者,│ │入月平均價│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可以拿到前景看好的未上市│ │格=38.92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生技類股票,要我把握機會│ │ │ │ │ │ │ │益,致黃俊源陷│ │,並說如果要與林巾愉結婚│ │38.92×18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要有相當的財產,於是我│ │張×1000股│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就答應購買股票,並先交付│ │=700,560 │ │ │ │ │ │票,惟自林巾愉│ │100,000元現金給許洺瑋, │ │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而且當天我與林巾愉就正式│ │ │ │ │ │ │ │上市股票8張、 │ │交往了。95年3月中林巾愉 │ ├─────┤ │ │ │ │ │太和公司未上市│ │與我到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股票10張共新臺│ │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 │幣1,000,000元 │ │幣9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林巾愉就叫我將錢匯到郵│ │ │ │ │ │ │ │55,556元,元以│ │局帳戶000-00000000 │ │ │ │ │ │ │ │下四捨五入)後│ │858251,並且把身分證、郵│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局存簿及印章交給她以便購│ │ │ │ │ │ │ │ │ │買股票。95年4月初,林巾 │ │ │ │ │ │ │ │ │ │愉在臺中市的衣蝶百貨公司│ │ │ │ │ │ │ │ │ │交付我身分證、存摺、印章│ │ │ │ │ │ │ │ │ │及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 │、太和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 │共計新臺幣1,000,000元, │ │ │ │ │ │ │ │ │ │我問林巾愉為何會多買太和│ │ │ │ │ │ │ │ │ │公司的股票,林巾愉說這支│ │ │ │ │ │ │ │ │ │股票後勢也是很好,所以就│ │ │ │ │ │ │ │ │ │主動幫我買了。之後我打電│ │ │ │ │ │ │ │ │ │話給林巾愉,其態度轉為冷│ │ │ │ │ │ │ │ │ │淡,與林巾愉聯絡其均不回│ │ │ │ │ │ │ │ │ │覆。而我網路上查尋巨威公│ │ │ │ │ │ │ │ │ │司及太和公司的股票,發現│ │ │ │ │ │ │ │ │ │他們賣給我比市價貴4、5倍│ │ │ │ │ │ │ │ │ │左右,而且這2家公司狀況 │ │ │ │ │ │ │ │ │ │不好,並非他們所說的後勢│ │ │ │ │ │ │ │ │ │很強,到現在根本沒上市過│ │ │ │ │ │ │ │ │ │。(E6卷第4765頁至4769頁 │ │ │ │ │ │ │ │ │ │、第4771頁) │ │ │ │ ├──┼───┼─────┼───────┼─────┼────────────┼───────┼─────┼─────┤ │ 55 │蕭志豪│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在高雄市某│歆茹化名「洪怡│許洺瑋 │,她自稱「洪怡芳」,我與│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咖啡廳 │芳」,佯作與蕭│ │邱歆茹一直有保持聯絡。95│ │65 │ │ │ │ │ │志豪交往,於左│ │年3月初邱歆茹帶我至一家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廳與自稱其姨丈許洺瑋│ │計算式: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關情事,邱歆茹說姨丈是公│ │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司顧問,說投資未上市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會賺錢、利潤高等語,邱歆│ │格=34.8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茹說要跟我交往,投資股票│ │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這樣以後交往生活才有保障│ │34.86×8張│ │ │ │ │ │益,致蕭志豪陷│ │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後,│ │×1000股=│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許洺瑋就拿股票轉讓書讓我│ │277,880元 │ │ │ │ │ │購買太和公司股│ │填寫資料,邱歆茹並要我不│ │ │ │ │ │ │ │票6張、巨威公 │ │能把投資股票事情說出去。│ │ │ │ │ │ │ │司2張共新臺幣 │ │約一個月後邱歆茹帶我至臺│ ├─────┤ │ │ │ │ │412, 000元(每│ │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張新臺幣51,500│ │5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 │元),惟自邱歆│ │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 │ │ │ │ │ │ │茹交付蕭志豪上│ │邱歆茹以便其購買股票。95│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即│ │年4月28日邱歆茹約我在臺 │ │ │ │ │ │ │ │斷絕聯絡。 │ │南市火車站見面交付我銀行│ │ │ │ │ │ │ │ │ │存摺、印章及太和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巨威公司股票2│ │ │ │ │ │ │ │ │ │張共計新臺幣412,000 元。│ │ │ │ │ │ │ │ │ │購買股票後我就聯絡不上邱│ │ │ │ │ │ │ │ │ │歆茹了。(E4卷第2472 頁至│ │ │ │ │ │ │ │ │ │2477頁) │ │ │ │ ├──┼───┼─────┼───────┼─────┼────────────┼───────┼─────┼─────┤ │56 │李安濬│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 │我於95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 │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 │新竹市某咖│偉婷化名「張靖│劉怡伶 │認識凌偉婷,她自稱「張靖│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啡廳 │梅」,佯作欲與│ │梅」,95年在新竹市某咖啡│ │46 │ │ │ │ │ │李安濬交往,於│ │廳與凌偉婷見面時,凌偉婷│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姐姐劉怡伶前來,其自稱為│ │計算式: │ │ │ │ │ │自稱姊姊劉怡伶│ │理財顧問,二人開始談論投│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凌│ │格-股票買│ │ │ │ │ │稱姊姊擔任理財│ │偉婷向我說她投資購買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賺很多錢,如果我要跟她在│ │格=34.36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一起,要賺多一點錢對兩人│ │ │ │ │ │ │ │,將來要上市,│ │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等語。95│ │34.36×3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年某日我和凌偉婷到新竹內│ │×1000股=│ │ │ │ │ │,致李安濬陷於│ │灣見面,凌偉婷還是一直遊│ │103,08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拿│ │ │ │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集邦公司的營業報表和相關│ │ │ │ │ │ │ │3張共新臺幣 │ │投資資料給我看,說一年左│ ├─────┤ │ │ │ │ │153,000元(每 │ │右會上市上櫃,且每年會有│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配額,當下我看了以後感覺│ │ │ │ │ │ │ │元),惟自凌偉│ │這家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 │ │ │ │ │ │ │婷交付集邦公司│ │當下我決定購買3張,交給 │ │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凌偉婷10,000元訂金,並匯│ │ │ │ │ │ │ │予李安濬後,隨│ │款到她指定的華南銀行東苓│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分行帳戶(戶名曹萱婷,匯 │ │ │ │ │ │ │ │ │ │款新臺幣143,000元),由她│ │ │ │ │ │ │ │ │ │提領去辦理購買股票的事宜│ │ │ │ │ │ │ │ │ │。在95年4月中旬時由凌偉 │ │ │ │ │ │ │ │ │ │婷交給我集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3張共計新臺幣153,000元│ │ │ │ │ │ │ │ │ │。購買之後凌偉婷就漸漸疏│ │ │ │ │ │ │ │ │ │離我,後來即聯絡不上。 │ │ │ │ │ │ │ │ │ │(E3 卷第2006頁至2007頁、│ │ │ │ │ │ │ │ │ │D2卷第375頁至377頁反面) │ │ │ │ ├──┼───┼─────┼───────┼─────┼────────────┼───────┼─────┼─────┤ │ 57 │王鐘鴻│95年3月22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日高雄市五│偉婷以化名「靜│凌偉婷 │她自稱「靜怡」,95年3月 │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福路麥當勞│怡」,於左揭時│ │22日與凌偉婷在高雄市五福│ │95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路麥當勞見面,當日凌偉婷│ ├─────┤ │ │ │ │ │舅認識後,介紹│ │接獲電話說他舅舅許洺瑋要│ │計算式: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找她,我們三人約在咖啡店│ │股票賣出價│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面,凌偉婷的舅舅說要讓│ │格-股票買│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凌偉婷簽買股票免稅單後,│ │入月平均價│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許洺瑋介紹巨威公司給我認│ │格=33.36 │ │ │ │ │ │,致王鐘鴻出資│ │識,凌偉婷又帶我到網咖查│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公│ │巨威公司資料,我覺得獲利│ │33.36×10 │ │ │ │ │ │司股票10張共新│ │不錯,加上凌偉婷一直遊說│ │張×1000股│ │ │ │ │ │臺幣500,000元 │ │我一起購買,我同意購買後│ │=333,600 │ │ │ │ │ │(每張新臺幣 │ │,凌偉婷隨即約他舅舅至耕│ │元 │ │ │ │ │ │50,000元),惟│ │讀園見面討論購買股票事宜│ │ │ │ │ │ │ │自凌偉婷交付巨│ │,我即提領新臺幣110,000 │ │ │ │ │ │ │ │威公司股票與王│ │元給凌偉婷的舅舅購買未上│ ├─────┤ │ │ │ │ │鐘鴻後,即斷絕│ │市股票。95年3月26日左右 │ │ │ │ │ │ │ │聯絡。 │ │我將剩餘尾款新臺幣 │ │ │ │ │ │ │ │ │ │390,000 元匯給許洺瑋,過│ │ │ │ │ │ │ │ │ │2星期後凌偉婷約我南下高 │ │ │ │ │ │ │ │ │ │雄市拿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0張共新臺幣500,000元及 │ │ │ │ │ │ │ │ │ │切結書,之後我就無法連絡│ │ │ │ │ │ │ │ │ │上凌偉婷。(E5卷第4084頁 │ │ │ │ │ │ │ │ │ │至4085頁、第4088頁) │ │ │ │ ├──┼───┼─────┼───────┼─────┼────────────┼───────┼─────┼─────┤ │ 58 │吳家榮│95年4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鳳山│識凌偉婷,於左│凌偉婷 │,95年4月左右相約在高雄 │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區某間複合│揭時、地介紹自│ │市見,見面後我與凌偉婷到│ │53 │ │ │ │ │式餐廳 │稱叔叔凌偉婷認│ │高雄市鳳山區某間複合式餐│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廳與自稱她叔叔許洺瑋見面│ │計算式: │ │ │ │ │ │叔叔為股票專家│ │,討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股票賣出價│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情事,凌偉婷告訴我她叔叔│ │格-股票買│ │ │ │ │ │市股票,將來要│ │是買賣股票的專家,二人一│ │入月平均價│ │ │ │ │ │上市,可獲高額│ │起遊說我購買股票,保證一│ │格=33.36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定會賺錢,我說我沒有錢,│ │ │ │ │ │ │ │,致吳家榮因而│ │許洺瑋就建議我向銀行貸款│ │33.36×8張│ │ │ │ │ │出資購買一華公│ │,並告知我購買股票之事不│ │×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可告訴任何人。數日後凌偉│ │266,880元 │ │ │ │ │ │張共新臺幣 │ │婷陪同我前往臺東中小企銀│ │ │ │ │ │ │ │400,000元(每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400,000 元後,凌偉婷以要│ ├─────┤ │ │ │ │ │元),惟自凌偉│ │幫我辦理後續辦理申購股票│ │ │ │ │ │ │ │婷交付吳家榮上│ │及其他相關事項為由,取走│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我的印章、存款簿、提款卡│ │ │ │ │ │ │ │即斷絕聯絡。 │ │。過了大約10天與凌偉婷相│ │ │ │ │ │ │ │ │ │約見面交付我印章、存款簿│ │ │ │ │ │ │ │ │ │、提款卡,及一華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8張共計新臺幣 │ │ │ │ │ │ │ │ │ │400,000元。之後我發現存 │ │ │ │ │ │ │ │ │ │簿內已無存款餘額,我要跟│ │ │ │ │ │ │ │ │ │凌偉婷聯絡,她就電話都不│ │ │ │ │ │ │ │ │ │接了。(E3卷第2153頁至 │ │ │ │ │ │ │ │ │ │2156 頁、第2159頁) │ │ │ │ │ │ │ │ │ │ │ │ │ │ ├──┼───┼─────┼───────┼─────┼────────────┼───────┼─────┼─────┤ │ 59 │王輝明│95年6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 │我於95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雄市三皇三│巾愉化名「林妤│林巾愉 │認林巾愉,她自稱「林妤萱│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家餐廳 │萱」,佯作與王│ │」,見面幾次後,96年6月 │ │87 │ │ │ │ │ │輝明交往,於左│ │與林巾愉在三皇三家用餐,│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席間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 │計算式: │ │ │ │ │ │稱叔叔許洺瑋及│ │瑋前來與林巾愉談論投資未│ │股票賣出價│ │ │ │ │ │另名男子認識後│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巾愉│ │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叔叔│ │說其叔叔是巨威公司顧問,│ │入月平均價│ │ │ │ │ │是公司顧問,有│ │其向叔叔投資基金賺了一筆│ │格=37.77 │ │ │ │ │ │內線消息,介紹│ │錢,現在要向叔叔投資股票│ │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許洺瑋說巨威公司前景看│ │37.77×9張│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好,只要投資50萬,到時候│ │×1000股=│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會淨賺20至30萬,因是內幕│ │339,930元 │ │ │ │ │ │利益,林巾愉亦│ │消息,不可以洩露出去。林│ │ │ │ │ │ │ │佯稱要購買股票│ │巾愉並表示要和我交往,希│ │ │ │ │ │ │ │,致王輝明陷於│ │望我和她一起投資,我答應│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購買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6,000元予林巾愉。之後林 │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巾愉帶我向高雄的萬泰銀行│ │ │ │ │ │ │ │付巨威公司未上│ │貸款新臺幣500,000元,並 │ │ │ │ │ │ │ │市股票2張、聯 │ │將存簿交給林巾愉以便購買│ │ │ │ │ │ │ │邦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95年7月底左右林巾 │ │ │ │ │ │ │ │票7張共計新臺 │ │愉在臺中交給我萬泰銀行帳│ │ │ │ │ │ │ │幣489,700元( │ │簿、印章及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 │股票2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 │54,111元,元以│ │股票7張共新臺幣489,700元│ │ │ │ │ │ │ │下四捨五入)後│ │,林巾愉說因巨威公司的股│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票配額沒那麼多,而且其叔│ │ │ │ │ │ │ │。 │ │叔也是連邦公司的顧問,這│ │ │ │ │ │ │ │ │ │也是內幕消息,跟當初說好│ │ │ │ │ │ │ │ │ │的利潤一樣,不用擔心。自│ │ │ │ │ │ │ │ │ │我拿到股票後,林巾愉對我│ │ │ │ │ │ │ │ │ │態度轉淡,之後都不接我的│ │ │ │ │ │ │ │ │ │電話。(E5卷第3887頁至890│ │ │ │ │ │ │ │ │ │、第3893頁) │ │ │ │ ├──┼───┼─────┼───────┼─────┼────────────┼───────┼─────┼─────┤ │ 60 │宋皇儀│95年7月初 │林巾愉佯作與宋│許洺瑋 │我於95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 │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 │皇儀交往,於左│林巾愉 │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於電│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話中聊及投資未上市股票相│七十一條第一項│109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關情事,並詢問我是否有投│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資股票以及基金,其又說其│,處有期徒刑叁├─────┤ │ │ │ │ │舅舅為理財顧問│ │舅舅許洺瑋為理財顧問,有│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一股票將於隔年上市,上市│林巾愉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後的獲利2至3倍,林巾愉說│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我們2人都要交往了,就要 │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致宋皇儀陷於│ │一起投資、規劃我們2人未 │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4.36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來,我答應購買該檔未上市│,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95年7月初林巾愉約 │年貳月。 │34.36×6張│ │ │ │ │ │6張共306,000元│ │在我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 │×1000股=│ │ │ │ │ │(每張新臺幣 │ │店用餐,我提款新臺幣 │ │206,160元 │ │ │ │ │ │51,000元),惟│ │100,000元交付林巾愉以便 │ │ │ │ │ │ │ │自林巾愉交付意│ │其購買未上市股票。次日我│ │ │ │ │ │ │ │勝公司股票予宋│ │們與許洺瑋約高雄市新崛江│ │ │ │ │ │ │ │皇儀後隨即斷絕│ │附近簡餐店見面,許洺瑋拿│ ├─────┤ │ │ │ │ │聯絡。 │ │契約書要我簽約購買未上市│ │ │ │ │ │ │ │ │ │股票6張。95年8月22日我匯│ │ │ │ │ │ │ │ │ │款新臺幣206,000元至林巾 │ │ │ │ │ │ │ │ │ │愉指定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19654│ │ │ │ │ │ │ │ │ │00 00000)。95年8月底林巾│ │ │ │ │ │ │ │ │ │愉在臺中市SOGO內交付我意│ │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新 │ │ │ │ │ │ │ │ │ │臺幣306,000元。而林巾愉 │ │ │ │ │ │ │ │ │ │於95年8月底交付我股票後 │ │ │ │ │ │ │ │ │ │,即與我斷絕連絡。(E6卷 │ │ │ │ │ │ │ │ │ │第4419頁至4421頁、第4423│ │ │ │ │ │ │ │ │ │頁) │ │ │ │ ├──┼───┼─────┼───────┼─────┼────────────┼───────┼─────┼─────┤ │ 61 │呂源泰│95年7月間 │交友網站上劉怡│劉怡伶 │我在交友網認識劉怡伶,她│劉怡伶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瑞豐│伶化名「Angel │王祥益 │自稱「Angle」),95年7 月│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夜市附近簡│」,於左揭時、│ │間與劉怡伶見面數次,期間│七十一條第一項│55 │ │ │ │ │餐店(起訴│地介紹自稱叔叔│ │就一直談論她投資股票獲利│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書記載95年│王祥益與呂源泰│ │相關情事,說天新公司的營│,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6月) │認識後,共同介│ │運狀況佳、有發展潛力,要│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我把握機會投資,到時就可│王祥益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以大賺一筆。97年7月間在 │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來要上市,可獲│ │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某簡餐│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取高額利益,要│ │店,自稱她叔叔的王祥益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把握機會與劉怡│ │現,遊說我要把握機會與劉│,處有期徒刑叁│34.36×6張│ │ │ │ │ │伶交往同時進行│ │怡伶交往並同時進行投資,│年陸月。 │×1000股=│ │ │ │ │ │投資為由,致呂│ │未來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 │206,160元 │ │ │ │ │ │源泰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因我沒有那麼多│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錢,劉怡伶就說要幫我辦貸│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後來我將房子拿去抵押│ │ │ │ │ │ │ │6張共新臺幣 │ │辦理貸款。劉怡伶及叔叔說│ ├─────┤ │ │ │ │ │306,000元(每 │ │購買股票之事不可告知任何│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人。95年10月中旬劉怡伶交│ │ │ │ │ │ │ │元),惟自呂源│ │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泰購買後即漸漸│ │張共新臺幣306,000元。在 │ │ │ │ │ │ │ │與劉怡伶失去聯│ │我購買股票之後,劉怡伶即│ │ │ │ │ │ │ │絡。 │ │疏遠我,之後我上網查詢天│ │ │ │ │ │ │ │ │ │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 │ │ │ │ │ │ │ │ │發現公司前景沒那麼好。 │ │ │ │ │ │ │ │ │ │(E3卷第2208頁至2210頁、 │ │ │ │ │ │ │ │ │ │第2213頁) │ │ │ │ ├──┼───┼─────┼───────┼─────┼────────────┼───────┼─────┼─────┤ │ 62 │吳健泰│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 │於95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 │劉怡伶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臺南市火車│君徽化名「林美│林君徽 │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站麥當勞 │如」,佯作欲與│ │」,期間見面幾次後,第3 │七十一條第一項│125 │ │ │ │ │ │吳健泰交往,於│ │次95年8月間我們到臺南市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後面一家麥當勞見面│,處有期徒刑叁├─────┤ │ │ │ │ │自稱其阿姨劉怡│ │,林君徽說其阿姨要過來,│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伶認識後,共同│ │稍後林君徽說她阿姨劉怡伶│林君徽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劉怡伶在為│ │抵達後,其自稱是理財顧問│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理財顧問,有內│ │,可以獲得內線消息。林君│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線消息,可購買│ │徽說劉怡伶要幫我規劃理財│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問我是否願意購買股票,│,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並說投資天新公司未上市股│年貳月。 │33.36×3張│ │ │ │ │ │市,可獲取利益│ │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上市,│ │×1000股=│ │ │ │ │ │,致吳健泰陷於│ │獲利會很可觀,林君徽大力│ │100,08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規劃│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我們的未來,一起賺錢,當│ │ │ │ │ │ │ │市股票3張共新 │ │時我感覺到林君徽是要和我│ │ │ │ │ │ │ │臺幣150,000 元│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後,│ ├─────┤ │ │ │ │ │(每張新臺幣 │ │林君徽拿走我的身分證、印│ │ │ │ │ │ │ │50,000元)。惟│ │章,並簽訂要購買股票的契│ │ │ │ │ │ │ │自林君徽交付上│ │約文件。第4次見面在高雄 │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市京城銀行旁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即斷絕聯絡。 │ │幣150,000元予林君徽及劉 │ │ │ │ │ │ │ │ │ │怡伶以便購買天新公司股票│ │ │ │ │ │ │ │ │ │,林君徽及劉怡伶告訴我,│ │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不能讓任何│ │ │ │ │ │ │ │ │ │人知道。95年9月中旬林君 │ │ │ │ │ │ │ │ │ │徽就把天新公司股票3張交 │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之後,打電│ │ │ │ │ │ │ │ │ │話給林君徽她都很忙或都不│ │ │ │ │ │ │ │ │ │接,就算接通也都就一直敷│ │ │ │ │ │ │ │ │ │衍我,之後林君徽及劉怡伶│ │ │ │ │ │ │ │ │ │電話就變空號了。而我上網│ │ │ │ │ │ │ │ │ │查詢天新公司的營運狀況,│ │ │ │ │ │ │ │ │ │發現該公司並非像林君徽及│ │ │ │ │ │ │ │ │ │劉怡伶所說前景那麼好。 │ │ │ │ │ │ │ │ │ │(E6卷第4834頁至4836頁、 │ │ │ │ │ │ │ │ │ │第839頁) │ │ │ │ ├──┼───┼─────┼───────┼─────┼────────────┼───────┼─────┼─────┤ │ 63 │吳學怡│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於95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高雄市某三│巾愉化名「林妍│許洺瑋 │識林巾愉,她自稱「林妍析│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皇三家餐廳│析」,佯作與吳│ │」,之後見面幾次後,95年│七十一條第一項│56 │ │ │ │ │內 │學怡交往,於左│ │8月初與林巾愉高雄市三皇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三家吃早餐,林巾愉說要至│,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其叔叔處談論投資股票相關│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事宜,林巾愉說要跟他叔叔│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購買股票,我看林巾愉拿存│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購買未上│ │摺給他叔叔,然後我們3人 │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7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一起談投資股票,林巾愉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開始推薦股票會賺錢,股票│,處有期徒刑叁│34.37×12 │ │ │ │ │ │額利潤,致吳學│ │的利潤高,林巾愉說他叔叔│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怡陷於錯誤,而│ │是該公司顧問,可以短時間│ │=412,440 │ │ │ │ │ │出資購買美錡公│ │獲利。林巾愉又說要跟我交│ │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往,一直跟我遊說投資股票│ │ │ │ │ │ │ │張、意勝公司未│ │會獲利,以後交往生活會有│ │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 │ │保障,投資股票會於1至2年│ │ │ │ │ │ │ │新臺幣612,150 │ │後賺回來,我才答應購買股│ ├─────┤ │ │ │ │ │元(每張約新臺│ │票。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 │ │ │ │ │ │ │幣51,013元,元│ │帶我至高雄中正分行萬泰銀│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行貸款新臺幣670,000元, │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95 年8月27日銀行核貸後,│ │ │ │ │ │ │ │付上揭公司股票│ │我將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給林巾愉,林巾愉從我存摺│ │ │ │ │ │ │ │絡。 │ │提領新臺幣612,150元購買 │ │ │ │ │ │ │ │ │ │股票。95年9月中旬林巾愉 │ │ │ │ │ │ │ │ │ │在臺中市將美錡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10張、意勝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2張交給我,林巾愉交 │ │ │ │ │ │ │ │ │ │付完股票之後就法連絡上她│ │ │ │ │ │ │ │ │ │。(E3卷第2234頁至2237頁 │ │ │ │ │ │ │ │ │ │、第2240頁) │ │ │ │ ├──┼───┼─────┼───────┼─────┼────────────┼───────┼─────┼─────┤ │ 64 │何宏彬│95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 │於95年8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劉怡伶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新崛│君徽化名,「林│林君徽 │認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江附近某間│美如」佯作與何│ │」)。95年9月第一次與林君│七十一條第一項│114 │ │ │ │ │餐店 │宏彬交往,於左│ │徽見面,我們約在高雄市新│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崛江附近簡餐店用餐,席間│,處有期徒刑叁├─────┤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自稱林君徽之阿姨劉怡伶到│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場自稱是任職多間公司理財│林君徽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阿姨任職多間公│ │顧問,說依內線消息有檔未│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司理財顧問,有│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內線消息可購買│ │會獲利1至2倍,詢問我是否│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2.8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要購買,我當時尚未決定購│,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林君徽說男孩子須要有│年貳月。 │32.86×8張│ │ │ │ │ │取利益,致何宏│ │自己主見,自己要會投資理│ │×1000股=│ │ │ │ │ │彬陷於錯誤,而│ │財,以後才會有好日子過,│ │262,880元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並大力鼓吹我購買該檔未上│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市股票。次日林君徽再度遊│ │ │ │ │ │ │ │張(每張新臺幣│ │說我購買,說買股票不僅是│ │ │ │ │ │ │ │48,000元)、保│ │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加│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上林君徽之前於電話中稱要│ │ │ │ │ │ │ │票4張(每張 │ │與我交往,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51,000元)共計│ │。次日劉怡伶便為我辦理信│ │ │ │ │ │ │ │新臺幣396,000 │ │用貸款事宜,及簽約購買股│ │ │ │ │ │ │ │元,惟自林君徽│ │票相關事宜。95年10月下旬│ │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林君徽帶我到高雄縣大社│ │ │ │ │ │ │ │票予何宏彬後即│ │鄉臺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斷絕聯絡。 │ │臺幣500,000元,當時林君 │ │ │ │ │ │ │ │ │ │徽要我交付提款卡,我想既│ │ │ │ │ │ │ │ │ │然要在一起了我就交付,並│ │ │ │ │ │ │ │ │ │跟我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向任│ │ │ │ │ │ │ │ │ │何人提起。之後95年11月下│ │ │ │ │ │ │ │ │ │旬林君徽交付我提款卡及保│ │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48,000元)、天新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臺│ │ │ │ │ │ │ │ │ │幣51,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 │ │ │396,000元,就聯絡不上林 │ │ │ │ │ │ │ │ │ │君徽。(E6卷第4543頁至454│ │ │ │ │ │ │ │ │ │7頁) │ │ │ │ ├──┼───┼─────┼───────┼─────┼────────────┼───────┼─────┼─────┤ │ 65 │方俊欽│95年9月下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邱歆茹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旬高雄市五│楊惠琪」佯作欲│許洺瑋 │她自稱「楊惠琪」,相約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福路肯德基│與方俊欽交往,│ │面幾次後,95年9月份下旬 │七十一條第一項│42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在高雄市○○路肯德基,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邱歆茹的叔叔許洺瑋見面,│,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許洺瑋自稱為證券公司經理│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叔叔為證券│ │,說該某檔未上市股票即將│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經理,介紹│ │上市,隔年上市後獲利會很│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可觀,問我是否要投資,剛│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2.36 │ │ │ │ │ │,將來要上市,│ │開始我拒絕,邱歆茹問我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何不投資,其叔叔不會騙我│,處有期徒刑叁│32.36×8張│ │ │ │ │ │,致方俊欽陷於│ │們,我們2人既然要在一起 │年陸月。 │×1000股=│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要一起出資購買未上市│ │258,880元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只要隔年一上市後就│ │ │ │ │ │ │ │2張、連邦公司 │ │可大賺,要買車子、房子均│ │ │ │ │ │ │ │股票6張共 │ │可以,要我規劃我們2人以 │ │ │ │ │ │ │ │392,000元(每 │ │後結婚的未來,於是我答應│ ├─────┤ │ │ │ │ │張新臺幣49,000│ │購買,邱歆茹就約其叔叔與│ │ │ │ │ │ │ │元),惟自邱歆│ │我在五福路肯德基簽約,邱│ │ │ │ │ │ │ │茹交付上揭股票│ │歆茹並要我保密購買未上市│ │ │ │ │ │ │ │予方俊欽後,漸│ │股票之事。95年9月下邱歆 │ │ │ │ │ │ │ │漸失去聯絡。 │ │茹帶我到臺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 │ │ │崁分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300,000元、95年10月上旬 │ │ │ │ │ │ │ │ │ │高雄市臺新銀行苓雅分行辦│ │ │ │ │ │ │ │ │ │理貸款新臺幣200,000元, │ │ │ │ │ │ │ │ │ │辦完貸款後我將存摺、提款│ │ │ │ │ │ │ │ │ │卡、身分證、私章及密碼交│ │ │ │ │ │ │ │ │ │付給邱歆茹,以便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之用。95年11月上旬│ │ │ │ │ │ │ │ │ │,邱歆茹在臺南市火車站附│ │ │ │ │ │ │ │ │ │近簡餐店交付我存摺、提款│ │ │ │ │ │ │ │ │ │卡、身分證、私章以及意勝│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連邦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計新 │ │ │ │ │ │ │ │ │ │臺幣396,000元。自我購買 │ │ │ │ │ │ │ │ │ │未上市股票後邱歆茹她就很│ │ │ │ │ │ │ │ │ │少接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E3卷第1893頁至1896頁 │ │ │ │ │ │ │ │ │ │、第1898頁) │ │ │ │ ├──┼───┼─────┼───────┼─────┼────────────┼───────┼─────┼─────┤ │ 66 │余建鋐│95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於95年9月在交友網站認 │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文│雅琦化名「陳筱│林雅琦 │識林雅琦,她自稱「陳筱竹│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 │化中心 │竹」,佯作與余│宋佩青 │」,第1次見面是95年10月 │七十一條第一項│89 │陳紋慧 │ │ │ │ │建鋐交往,於左│ │初,當時還有1名她同學陳 │第一款之詐偽罪├─────┤宋佩青 │ │ │ │ │揭時、地介紹自│ │紋慧也在場。第2次95年10 │,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舅舅王祥益及│ │月上旬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簡│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姊姊宋佩青認識│ │餐店與林雅琦見面,席間自│林雅琦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後,共同偽稱舅│ │稱林雅琦的舅舅王祥益及其│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舅為臺東企銀職│ │姊姊宋珮青前來,王祥益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員,介紹投資公│ │稱是臺東企銀職員,二人到│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來後就與林雅琦談論投資未│,處有期徒刑叁│34.36×2張│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依其│年貳月。 │×1000股=│ │ │ │ │ │獲取高額,宋佩│ │內線消息說某檔股票即將上│宋佩青共同犯證│68,720元 │ │ │ │ │ │青偽稱已經購買│ │市,獲利就非常可觀,宋珮│券交易法第一 │ │ │ │ │ │ │且賺了不少錢,│ │青也在一旁遊說我購買,說│百七十一條第一│股票賣出價│ │ │ │ │ │林雅琦亦偽稱要│ │其也有購買且賺了不少,林│項第一款之詐偽│格-股票買│ │ │ │ │ │購買,致余建鋐│ │雅琦亦當場與其舅舅簽約購│罪,處有期徒刑│入月平均價│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買,林雅琦說既然要在一起│叁年貳月。 │格=31.36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就要投資、規劃我們的未│陳紋慧無罪。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來,於是我答應購買。王祥│ │31.36×8張│ │ │ │ │ │(每張新臺幣 │ │益並說這是內線交易不可告│ │×1000股=│ │ │ │ │ │51,000元)、元│ │訴他人。之後林雅琦及王祥│ │250,880元 │ │ │ │ │ │耀公司未上市股│ │益帶我去臺東中小企銀貸款│ │ │ │ │ │ │ │票8張(每張新 │ │新臺幣700,000元,開完戶 │ │ │ │ │ │ │ │臺幣48,000元)│ │林雅琦要我將存摺以及私章│ ├─────┤ │ │ │ │ │共計新臺幣 │ │交付給她以便購買股票,95│ │ │ │ │ │ │ │486,000元,惟 │ │年11月下旬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 │自林雅琦交付上│ │益約我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牛│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 │乳大王見面,交付給我天新│ │ │ │ │ │ │ │漸漸無法聯絡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新│ │ │ │ │ │ │ │王祥益、林雅琦│ │臺幣51,000元)、元耀公司 │ │ │ │ │ │ │ │與宋佩青。 │ │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幣│ │ │ │ │ │ │ │ │ │48,000元)共新臺幣486,000│ │ │ │ │ │ │ │ │ │元。而自購買股票後,我便│ │ │ │ │ │ │ │ │ │無法聯絡上他們三人。(E5 │ │ │ │ │ │ │ │ │ │卷第394頁至3948頁、第 │ │ │ │ │ │ │ │ │ │3951頁) │ │ │ │ ├──┼───┼─────┼───────┼─────┼────────────┼───────┼─────┼─────┤ │ 67 │吳宗峰│95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因自稱林巾愉打錯電話聊│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高雄市某間│巾愉,化名「小│許洺瑋 │天而認識,當時她自稱「小│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某間複合式│和」,表示欲與│ │和」。95年10月在高雄市與│七十一條第一項│69 │ │ │ │ │餐廳 │吳宗峰交往,於│ │林巾愉在高雄某複合式餐廳│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用餐,林巾愉接獲其叔叔電│,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話說要與林巾愉見面,我與│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投資意│ │林巾愉先到冰店後,稍後自│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勝未上市股票,│ │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即抵│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達,許洺瑋說意勝公司的股│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97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票很快就會上市,賣掉後獲│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林巾愉亦偽稱其│ │利高,林巾愉也說她買這家│,處有期徒刑叁│35.97×14 │ │ │ │ │ │有投資該公司獲│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賺了新臺│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利,致吳宗峰陷│ │幣十幾萬元,遊說我為了我│ │=503,580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們兩人的將來,應該要投資│ │元 │ │ │ │ │ │購買意勝公司股│ │,於是我決定購買。林巾愉│ │ │ │ │ │ │ │票公司股票10張│ │帶我至我陽信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幣350,000元、臺東企銀貸 │ │ │ │ │ │ │ │付吳宗峰意勝公│ │款新臺幣500,000元,並把 │ ├─────┤ │ │ │ │ │司股票4張、鴻 │ │我陽信銀行存摺簿、印鑑先│ │ │ │ │ │ │ │亞公司股票10 │ │交給林巾愉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 │張共新臺幣 │ │。95年11月林巾愉在臺中中│ │ │ │ │ │ │ │736,600元(每 │ │友百貨將交付我存摺、印鑑│ │ │ │ │ │ │ │張新臺幣52, │ │及4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614元),之後 │ │、10張鴻亞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即無法聯絡上林│ │共新臺幣736,600元。林巾 │ │ │ │ │ │ │ │巾愉。 │ │愉說她叔叔只能購買到4張 │ │ │ │ │ │ │ │ │ │意勝公司股票,又覺得鴻亞│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也不錯,才│ │ │ │ │ │ │ │ │ │會主動幫我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 │上市股票。買完股票之後她│ │ │ │ │ │ │ │ │ │幾乎都不接電話,而且要約│ │ │ │ │ │ │ │ │ │她出來都藉故推拖。(E4卷 │ │ │ │ │ │ │ │ │ │第2586頁至2588頁、第2591│ │ │ │ │ │ │ │ │ │頁) │ │ │ │ ├──┼───┼─────┼───────┼─────┼────────────┼───────┼─────┼─────┤ │ 68 │王嘉鴻│⑴95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下旬高雄市│昕婕,化名「陳│陳昕婕 │婕,她自稱「陳瑋琳」,95│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火車站附近│瑋琳」佯作與王│ │年10月中旬第1次見面就到 │七十一條第一項│98 │ │ │ │ │、 │嘉鴻交往,95年│ │高雄市大遠百百貨公司逛街│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10 月下旬介紹 │ │,並談論二人要交往。95年│,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10下旬與陳昕婕在高雄市火│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車站附近用餐,陳昕婕就打│陳昕婕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許洺瑋為見智│ │電話約其叔叔見面,自稱陳│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投資│ │昕婕叔叔許洺瑋到來後,許│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洺瑋即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相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他│,處有期徒刑叁│35.36×2張│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一起投資,跟我說這樣以後│年貳月。 │×1000股=│ │ │ │ │ │利益,致王嘉鴻│ │交往生活才有規劃、保障,│ │70,720元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家庭才會幸福美滿,並說她│ │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他叔叔是見智公司顧問,股│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票約2年後會上市。我自己 │ │ │ │ │ │ │ │共計新臺幣 │ │也想要投資遂同意購買,與│ │ │ │ │ │ │ │104,000元(每 │ │洺瑋簽約購買2張見智公司 │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未上市股票2張共新臺幣 │ │ │ │ │ │ │ │元)。 │ │104,000元。96年1月12與陳│ │ │ │ │ │ │ │ │ │昕婕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她│ │ │ │ │ │ │ │ │ │將我將見智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2張交給我。 │ │ │ │ │ │ │ │ │ │(E6卷第4197頁至4200頁) │ │ │ │ │ │ ├─────┼───────┼─────┼────────────┼───────┼─────┤ │ │ │ │⑵96年3月2│96年3月2日王嘉│陳昕婕 │96年3月2日陳昕婕提議要我│陳昕婕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日高雄市某│鴻再度出資購買│ │多買一些股票,我就於當日│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地(起訴書 │天新公司未上市│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 │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記載96年1 │股票1張新臺幣 │ │張新臺幣52,000元。購買股│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5.36 │ │ │ │ │月12日高雄│52,000元。購買│ │票後就聯絡不到陳昕婕與許│,處有期徒刑叁│ │ │ │ │ │市) │股票後王嘉鴻即│ │洺瑋。(E6卷第4198頁至 │年貳月。 │35.36×1張│ │ │ │ │ │聯絡不上陳昕婕│ │4200頁) │許洺瑋無罪。 │×1000股=│ │ │ │ │ │。 │ │ │ │35,360元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欺犯行 │ │ ├──┼───┼─────┼───────┼─────┼────────────┼───────┼─────┼─────┤ │ 69 │田奇峰│95年11月高│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雄市、96年│昕婕化名「陳昕│陳昕婕 │她自稱「陳昕雅」,期間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1月23日高 │雅」,佯作與田│ │面幾次後,95年11月我與陳│七十一條第一項│81 │ │ │ │ │雄市 │奇峰交往,95年│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11月在高雄市介│ │說要介紹其叔叔給我認識,│,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我們就與自稱陳昕婕叔叔許│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瑋認識後,共同│ │洺瑋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陳昕婕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偽稱叔叔為見智│ │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她一│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可購│ │起投資,說這樣以後交往生│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買見智公司未上│ │活才有保障,並說他叔叔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見智公司顧問,股票約1年 │,處有期徒刑叁│33.36×6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後會上市,遊說我去貸款購│年貳月。 │×1000股=│ │ │ │ │ │益,致田奇峰陷│ │買,我即同意購買見智公司│ │200,16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未上市股票2張新臺幣 │ │ │ │ │ │ │ │購買見智公司股│ │38,000 元。因為我沒有現 │ │ │ │ │ │ │ │票2張。96年1月│ │金,陳昕婕幫我向銀行貸款│ ├─────┤ │ │ │ │ │23日陳昕婕未經│ │新臺幣300,000元。銀行核 │ │ │ │ │ │ │ │田奇峰同意擅自│ │貸後,陳昕婕通知許洺瑋在│ │ │ │ │ │ │ │增加購買見智公│ │高雄市美術館附近咖啡廳簽│ │ │ │ │ │ │ │司股票4張,田 │ │約並交付訂金。96年1月23 │ │ │ │ │ │ │ │奇峰共支付新臺│ │日跟陳昕婕約在高雄市交付│ │ │ │ │ │ │ │幣300,000 元(│ │股票,陳昕婕說有多幫我購│ │ │ │ │ │ │ │每張新臺幣 │ │買4張見智公司股票新臺幣 │ │ │ │ │ │ │ │50,000元)。惟│ │262,000元,我總共支付新 │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見│ │臺幣300,000元購買股票。 │ │ │ │ │ │ │ │智公司未上市股│ │事後陳昕婕將存摺跟提款卡│ │ │ │ │ │ │ │票6張予田奇峰 │ │還我後,陳昕婕就換手機號│ │ │ │ │ │ │ │後,即斷絕聯絡│ │碼,我就沒有辦法跟她連絡│ │ │ │ │ │ │ │。 │ │了。(E5卷第3770頁至3772 │ │ │ │ │ │ │ │ │ │頁、第3774頁) │ │ │ │ ├──┼───┼─────┼───────┼─────┼────────────┼───────┼─────┼─────┤ │ 70 │呂光晏│95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楊│劉怡伶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劉怡伶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某餐│學文化名「依婷│楊學文 │她自稱「依婷」,95年11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楊學文 │ │ │ │廳 │」,於左揭時、│ │月底與楊學文約在高雄市中│七十一條第一項│39 │ │ │ │ │ │地介紹自稱阿姨│ │正路統聯站見面,晚上相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劉怡伶認識後,│ │吃飯的時候楊學文說等一下│,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他阿姨要拿資料來給我簽,│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財經新聞記者,│ │晚餐時自稱楊學文阿姨劉怡│楊學文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認識相關公司老│ │伶抵達餐廳,其自稱跑財經│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闆介紹投資未上│ │新聞的記者,認識很多大老│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市股票,可獲取│ │闆,楊學文就遊說我投資股│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票,可是我說我沒有錢,楊│,處有期徒刑叁│33.36×4張│ │ │ │ │ │,致呂光晏出資│ │學文就叫我貸款投資,並帶│年。 │×1000股=│ │ │ │ │ │購買聿新公司股│ │我至鳳山市渣打銀行辦理信│ │133,440元 │ │ │ │ │ │票4張共新臺幣 │ │用貸款新臺幣200,000元, │ │ │ │ │ │ │ │200,000元(每 │ │銀行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楊學文│ ├─────┤ │ │ │ │ │元),嗣後劉怡│ │辦理購買股票相關事宜。之│ │ │ │ │ │ │ │伶將上該股票交│ │後楊學文再約我在高雄中正│ │ │ │ │ │ │ │付呂光晏,隨即│ │路統聯站附近餐廳拿股票資│ │ │ │ │ │ │ │斷絕聯絡。 │ │料給我簽約。95年12月7日 │ │ │ │ │ │ │ │ │ │楊學文在臺中市逢甲夜市交│ │ │ │ │ │ │ │ │ │付我存摺、提款卡、私章及│ │ │ │ │ │ │ │ │ │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共 │ │ │ │ │ │ │ │ │ │計新臺幣200,000元。而自 │ │ │ │ │ │ │ │ │ │我拿到該未上市股票後,就│ │ │ │ │ │ │ │ │ │無法跟楊學文及其阿姨聯絡│ │ │ │ │ │ │ │ │ │。(E3卷第1813頁至1815 頁│ │ │ │ │ │ │ │ │ │、第1817頁) │ │ │ │ ├──┼───┼─────┼───────┼─────┼────────────┼───────┼─────┼─────┤ │ 71 │吳家良│95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於95年11月上旬交友網站│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高│碧玟化名「林宜│林碧玟 │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 │雄市新崛江│珊」,佯作欲與│ │宜姍」。95年11月下旬在高│七十一條第一項│110 │ │ │ │ │附近某飲料│吳家良交往,於│ │雄市新崛江附近某飲料店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店 │左揭時、地介紹│ │面,席間林碧玟稱其叔叔要│,處有期徒刑叁├─────┤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前來拿東西給她,不久林碧│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其自稱│林碧玟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稱叔叔為理財公│ │為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說依│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司顧問,其有內│ │其內線消息晶訊公司未上市│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線消息,介紹投│ │股票即將上市,獲利非常可│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資晶訊公司未上│ │觀,林碧玟及王祥益一直遊│,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說我購買,當時我尚在考慮│年貳月。 │31.36×9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我就看到林碧玟與其叔叔│ │×1000股=│ │ │ │ │ │益,林碧玟亦偽│ │簽約購買,林碧玟又說既然│ │282,240元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我們2人要在一起,就好好 │ │ │ │ │ │ │ │股票,致吳家良│ │規劃我們的未來,於是我就│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決定購買。我於次日交付新│ │ │ │ │ │ │ │資購買晶訊公司│ │臺幣10,000元定金給林碧玟│ │ │ │ │ │ │ │股票9張共新臺 │ │,並由林碧玟幫我辦理信用│ ├─────┤ │ │ │ │ │幣432,000元( │ │貸款。95年12月7日林碧玟 │ │ │ │ │ │ │ │每張新臺幣 │ │帶我到高雄市萬泰銀行中正│ │ │ │ │ │ │ │48,000元)(起 │ │分行辦理對保,下午銀行核│ │ │ │ │ │ │ │訴書誤載新臺幣│ │貸後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 │ │ │ │ │ │492, 600元),│ │給王祥益以便其購買股票之│ │ │ │ │ │ │ │惟自林碧玟交付│ │用。95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 │ │ │ │ │ │ │晶訊公司股票予│ │付我晶訊公司未上市股票9 │ │ │ │ │ │ │ │吳家良後即斷絕│ │張(每張新臺幣48,000元)共│ │ │ │ │ │ │ │聯絡。 │ │新臺幣432,000元,自交付 │ │ │ │ │ │ │ │ │ │股票之我就與林碧玟失去聯│ │ │ │ │ │ │ │ │ │絡。(E6卷第4441頁至4444 │ │ │ │ │ │ │ │ │ │頁、第4446頁) │ │ │ │ ├──┼───┼─────┼───────┼─────┼────────────┼───────┼─────┼─────┤ │ 72 │范正明│95年12月高│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凌偉婷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 │雄市三皇三│偉婷化名「慧玟│許洺瑋 │,她自稱「慧玟」,於9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家複合式簡│」,偽作與范正│ │年12月中旬與凌偉婷在高雄│七十一條第一項│48 │ │ │ │ │餐店 │明交往,於左揭│ │市一間三皇三家複合式簡餐│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店用餐,席間自稱慧玟的叔│,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叔叔許洺瑋與范│ │叔許洺瑋到來,許洺瑋自稱│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正明認識後,共│ │為多家公司的理財顧問,並│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叔叔為數│ │與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票相關情事,凌偉婷說其向│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許洺瑋投資股票有賺了很多│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錢,問我要不要投資,許洺│,處有期徒刑叁│33.36×6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瑋說其擔任理財顧問的某一│年陸月。 │×1000股=│ │ │ │ │ │益,致范正明陷│ │間公司在大陸有設廠,有製│ │200,16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造新元件,訂單也變多了,│ │ │ │ │ │ │ │購買鴻亞公司未│ │預計明年就會上市上櫃,上│ │ │ │ │ │ │ │上市股票6張共 │ │市後把股票賣掉獲利很可觀│ ├─────┤ │ │ │ │ │新臺幣300,000 │ │遊說我購買股票,我說沒有│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錢,凌偉婷就要我去貸款,│ │ │ │ │ │ │ │50,000元),惟│ │說公司上市,把股票賣掉,│ │ │ │ │ │ │ │自凌偉婷交付范│ │可以淨賺1倍上並償還貸款 │ │ │ │ │ │ │ │正明上揭股票後│ │的錢,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 │,就與范正明分│ │並當場簽訂契約及交付新臺│ │ │ │ │ │ │ │手。 │ │幣3,000元定金,凌偉婷告 │ │ │ │ │ │ │ │ │ │知我說對購買未上市股票要│ │ │ │ │ │ │ │ │ │保密。約3、4天後,我與凌│ │ │ │ │ │ │ │ │ │偉婷到臺中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 │並將存摺及印章交給凌偉婷│ │ │ │ │ │ │ │ │ │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6年2 │ │ │ │ │ │ │ │ │ │月中左右凌偉婷將我的存摺│ │ │ │ │ │ │ │ │ │、印章,及鴻亞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拿給我,說當時我們說好的│ │ │ │ │ │ │ │ │ │那間公司已經沒有股票了,│ │ │ │ │ │ │ │ │ │所以我叔叔就幫你買這家公│ │ │ │ │ │ │ │ │ │司的,但這家的前途也是一│ │ │ │ │ │ │ │ │ │樣看好,因為都是在做同樣│ │ │ │ │ │ │ │ │ │的產品。我購買股票後,凌│ │ │ │ │ │ │ │ │ │偉婷開始對我態度不佳,拿│ │ │ │ │ │ │ │ │ │到股票之後凌偉婷即說不跟│ │ │ │ │ │ │ │ │ │我交往了。(E3卷第2051頁 │ │ │ │ │ │ │ │ │ │至2054頁、第2056頁) │ │ │ │ ├──┼───┼─────┼───────┼─────┼────────────┼───────┼─────┼─────┤ │ 73 │吳泊清│95年底在高│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 │我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雄市鳳山區│巾愉化名「林怡│林巾愉 │林巾愉,她自稱「林怡婷」│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三皇三家複│婷」,於左揭時│ │,於95年與林巾愉於鳳山皇│七十一條第一項│108 │ │ │ │ │合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三家餐廳用餐,席間林巾愉│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叔許洺瑋與吳泊│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處有期徒刑叁├─────┤ │ │ │ │ │清認識後,共同│ │投資公司的顧問,與我們談│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偽稱叔叔為投資│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巾愉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公司顧問,有內│ │,其叔叔說可以拿到內幕消│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線消息,可購買│ │息及未上市股票,而該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股票,會在97年上市,每│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年會有配股,上市之後會大│,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取利益,可為其│ │漲,許洺瑋不斷遊說我們要│年貳月。 │36.36×1張│ │ │ │ │ │與林巾愉將來結│ │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準備金│ │×1000股=│ │ │ │ │ │婚儲備,致吳泊│ │等。我原本計畫貸款購買該│ │33,360元 │ │ │ │ │ │清陷於錯誤,而│ │未上市股票,但因為貸款無│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法通過,我僅購買一張股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並交付現金新臺幣50,000│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元予林巾愉去購買天新公司│ ├─────┤ │ │ │ │ │元。自吳泊清購│ │股票1張。自我購買股票後 │ │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林巾愉電話都不通。 │ │ │ │ │ │ │ │愉即斷絕聯絡。│ │(E6卷第4409頁至4413頁) │ │ │ │ │ │ │ │ │ │ │ │ │ │ ├──┼───┼─────┼───────┼─────┼────────────┼───────┼─────┼─────┤ │ 74 │何宗諺│96年1月2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日高雄市中│偉婷化名「林X │凌偉婷 │她自稱是「林X蓉」。96年1│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華五路某複│蓉,表示欲與何│ │月14日在高雄某家複合式餐│七十一條第一項│92 │ │ │ │ │合式餐廳 │宗諺交往,於左│ │廳與凌偉婷及自稱是凌偉婷│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之叔叔許洺瑋見面,凌偉婷│,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說她叔叔是英國牛津大學畢│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業,處理許多未上市上櫃的│凌偉婷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叔是英國牛津│ │股票公司的事業,閒聊中許│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大學畢業,專門│ │洺瑋知道我有負債,遊說我│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0.06 │ │ │ │ │ │處理未上市上櫃│ │購買未上市股票,上市後賣│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股票,介紹投資│ │掉可以賺錢還債,當時我尚│,處有期徒刑叁│30.06×5張│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未答應購買。在96年1月20 │年貳月。 │×1000股=│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日在高雄市中華五福口的複│ │150,300元 │ │ │ │ │ │取利益,用以清│ │合式餐廳見面時,凌偉婷說│ │ │ │ │ │ │ │償貸款債務,規│ │要跟我交往,遊說我投資未│ │ │ │ │ │ │ │劃二人未來,致│ │上市股票可以還債,也可以│ │ │ │ │ │ │ │何宗諺陷於錯誤│ │規劃我們倆的未來,於是我│ │ │ │ │ │ │ │,而出資購買晶│ │決定購買。之後許洺瑋介紹│ ├─────┤ │ │ │ │ │訊公司未上市股│ │我到花旗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票5張共新臺幣 │ │新臺幣88,000元及中國信託│ │ │ │ │ │ │ │233,500元(每 │ │信用貸款新臺幣150,000元 │ │ │ │ │ │ │ │張新臺幣46, │ │貸款。銀行核貸後我於96年│ │ │ │ │ │ │ │700元),惟自 │ │2月15日將身分證、存摺簿 │ │ │ │ │ │ │ │凌偉婷交付上揭│ │及印鑑交給凌偉婷以便她購│ │ │ │ │ │ │ │股票予何宗諺後│ │買未上市股票。於96年3月 │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份凌偉婷交付我晶訊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233,500 元。凌偉婷和許洺│ │ │ │ │ │ │ │ │ │瑋都告訴我此事不能告訴任│ │ │ │ │ │ │ │ │ │何人。但我後來發現股票沒│ │ │ │ │ │ │ │ │ │有價值,詢問凌偉婷她說要│ │ │ │ │ │ │ │ │ │問許洺瑋,但後來就無法聯│ │ │ │ │ │ │ │ │ │絡了。 │ │ │ │ │ │ │ │ │ │(E5卷第4031頁至4032頁、 │ │ │ │ │ │ │ │ │ │第4036頁) │ │ │ │ ├──┼───┼─────┼───────┼─────┼────────────┼───────┼─────┼─────┤ │ 75 │吳嘉祥│96年2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於96年1月在交友網站認 │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高│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 │識稱陳昕婕,她自稱「陳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雄市新光三│瑋玲」佯作與吳│ │玲」,96年1月陸陸續續有 │七十一條第一項│113 │ │ │ │ │越附近某間│嘉祥交往,於左│ │與陳昕婕保持聯絡,96年2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飲料店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光三越百│,處有期徒刑叁├─────┤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貨附近的飲料店與自稱陳昕│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婕的叔叔許洺瑋見面,許洺│陳昕婕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叔叔任職公司理│ │瑋自稱任職某公司理財顧問│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財顧問,介紹投│ │,說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即│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將上市,只要上市每張獲利│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28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高達50%,詢問我是否要購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買,陳昕婕在旁亦大力遊我│年貳月。 │33.28×6張│ │ │ │ │ │致吳嘉祥陷於錯│ │購買,說既然我們2人都要 │ │×1000股=│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交往了,就要好好的一起規│ │199,680元 │ │ │ │ │ │聿新公司股票6 │ │劃未來等語。於是我同意購│ │ │ │ │ │ │ │張新臺幣 │ │買並交付現金新臺幣10,000│ │ │ │ │ │ │ │299,500 元(每│ │元給許洺瑋。96年3月陳昕 │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婕與我到臺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49,917元,元以│ │崁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下四捨五入),│ │300,000元後,我將提款卡 │ │ │ │ │ │ │ │自吳嘉祥購買股│ │、存摺以及私章交付予陳昕│ │ │ │ │ │ │ │票後,即與陳昕│ │婕以便購買股票之用。96年│ │ │ │ │ │ │ │婕及許洺瑋失去│ │3中旬我就接獲陳昕婕所寄 │ │ │ │ │ │ │ │聯絡。 │ │送之郵件,內有聿新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6張及我的存摺、 │ │ │ │ │ │ │ │ │ │提款卡及私章。而自我購買│ │ │ │ │ │ │ │ │ │該未上市股票後,即與陳昕│ │ │ │ │ │ │ │ │ │婕及許洺瑋失去連絡。我總│ │ │ │ │ │ │ │ │ │計損失新臺幣299,500元(E6│ │ │ │ │ │ │ │ │ │卷第4522頁至4524頁) │ │ │ │ ├──┼───┼─────┼───────┼─────┼────────────┼───────┼─────┼─────┤ │ 76 │吳育鋕│⑴96年2至3│交友網站上陳沛│許洺瑋 │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上認識│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月高雄市新│彤化名「黃美雲│陳沛彤 │陳沛彤,她自稱「黃美雲」│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 │興區○○路│」,於96年2 至│林巾愉 │,於96年2、3月左右與陳沛│七十一條第一項│101 │林巾愉 │ │ │ │附近某餐廳│3月在高雄市五 │ │彤在高雄市○○區○○路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福路附近某餐廳│ │近一家餐廳見面,黃美雲朋│,處有期徒刑叁├─────┤ │ │ │ │ │介紹陳沛彤友人│ │友林巾愉自稱「林佳怡」,│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林巾愉,化名「│ │及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陳沛彤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林佳怡」),及 │ │亦在場,他們跟陳沛彤談起│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股票的事│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許洺瑋認識後,│ │,許洺瑋說這家公司上市上│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5.36 │ │ │ │ │ │共同偽稱投資天│ │櫃後股票會大賺,陳沛彤跟│,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我說她也有購買,遊說我一│年貳月。 │35.36×1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起購買。我貸款新臺幣 │林巾愉共同犯證│×1000股=│ │ │ │ │ │,可獲取高額利│ │100,000元購買價值新臺幣 │券交易法第一百│35,360元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52,000元天新公司未上市股│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致吳育鋕出資購│ │票1張。約2至3個星期銀行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核貸後,陳沛彤到屏東向我│,處有期徒刑叁│ │ │ │ │ │ │1張共新臺幣 │ │收取新臺幣52,000元。約1 │年貳月。 │ │ │ │ │ │ │52,000元。 │ │星期左右,陳沛彤郵寄1張 │ │ │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 │愉。(E6卷第4275頁至4278 │ │ │ │ │ │ │ │ │ │、第4280頁、D3卷第330頁 │ │ │ │ │ │ │ │ │ │至333頁) │ │ │ │ │ │ ├─────┼───────┼─────┼────────────┼───────┼─────┼─────┤ │ │ │⑵96年6月 │96年6月在高雄 │陳沛彤 │96年6月份,林巾愉及陳沛 │陳沛彤共同犯證│計算式: │陳沛彤 │ │ │ │份高雄市中│市中山大學西子│林巾愉 │彤約我到高雄中山大學西子│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林巾愉 │ │ │ │大學西子灣│灣附近,陳沛彤│ │灣見面,對我遊說購買巨威│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附近 │及林巾愉共同偽│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亦說這│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稱投資巨威公司│ │家公司上市上櫃後會大賺,│,處有期徒刑叁│格=35.36 │ │ │ │ │ │未上市股票,上│ │陳沛彤要我與她各買5張, │年貳月。 │ │ │ │ │ │ │市後會獲取高額│ │我便決定購買5張(每張新 │林巾愉共同犯證│35.36×5張│ │ │ │ │ │利益,陳沛彤亦│ │臺幣52,000元)價值共新臺│券交易法第一百│×1000股=│ │ │ │ │ │偽稱要購買該公│ │幣260,000元的巨威公司的 │七十一條第一項│176,800元 │ │ │ │ │ │司股票,致吳育│ │未上市股票,我先交付現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鋕出資購買巨威│ │新臺幣50,000元交給陳沛彤│,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之後到萬泰銀行貸款新臺│年貳月。 │ │ │ │ │ │ │5張共新臺幣 │ │幣200,000元,核貸後陳沛 │許洺瑋無罪。 │ │ │ │ │ │ │260,000元(每 │ │彤提領新臺幣200,000元, │ │ │ │ │ │ │ │張新臺幣52,000│ │我再補足現金新臺幣10,000│ │ │ │ │ │ │ │元),惟自陳沛│ │元。大約隔了2、3個禮拜陳│ │ │ │ │ │ │ │彤交付上開上揭│ │沛彤以郵寄的方式將巨威公│ │ │ │ │ │ │ │公司股票後,吳│ │司股票5張寄給我,之後我 │ │ │ │ │ │ │ │育鋕即聯絡不上│ │就無法聯絡到陳沛彤及林巾│ ├─────┤ │ │ │ │ │陳沛彤、林巾愉│ │愉。(E6卷第4275頁至4278 │ │二次證券詐│ │ │ │ │ │。 │ │、第4280頁、D3卷第330頁 │ │偽犯行 │ │ │ │ │ │ │ │至333頁) │ │ │ │ ├──┼───┼─────┼───────┼─────┼────────────┼───────┼─────┼─────┤ │ 77 │吳思毅│96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 │我於96年2月中旬在交友網 │林碧玟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 │高雄市某餐│碧玟化名「林郁│張勝鈞 │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張勝鈞 │ │ │ │廳 │倩」,佯稱欲與│許洺瑋 │林郁倩」,於96年3月初在 │七十一條第一項│54 │許洺瑋 │ │ │ │ │吳思毅交往,於│ │高雄市某餐廳用餐,席間林│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碧玟之叔叔許洺瑋、及叔叔│,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友人張勝鈞前來,許洺瑋自│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及叔叔友人張勝│ │稱為理財專員,張勝鈞自稱│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鈞認識後,共同│ │為日盛銀行財經顧問,與林│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偽稱叔叔及其友│ │碧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1.36 │ │ │ │ │ │人分別為理財專│ │關情事,並說依其內線消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員、日盛銀行財│ │有檔未上市股票將於一年內│,處有期徒刑叁│31.36×8張│ │ │ │ │ │經顧問,介紹投│ │上市,獲利可達60%至70%,│年陸月。 │×1000股=│ │ │ │ │ │資未上市股票,│ │我看到林碧玟與許洺瑋簽約│張勝鈞共同犯證│250,880元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購買該檔股票,林碧玟亦大│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們2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林碧玟亦偽稱要│ │人都要在一起交往了,應該│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思毅陷於錯誤,│ │,於是我同意購買。次日林│年。 │ │ │ │ │ │ │而出資購買金棠│ │碧玟與其叔叔約我到高雄市│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某家早餐店見面簽約。96年│ │ │ │ │ │ │ │8張共新臺幣 │ │3月中旬林碧玟拿申請貸款 │ │ │ │ │ │ │ │384,000元(每 │ │文件讓我簽署對保向臺北萬│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6年│ │ │ │ │ │ │ │元),事後林碧│ │3月19日銀行通知放款後即 │ │ │ │ │ │ │ │玟交付上揭公司│ │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 │ │ │ │ │ │股票8張予吳思 │ │林碧玟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 │ │ │ │ │ │ │毅。 │ │。林碧玟於96年4月中旬交 │ │ │ │ │ │ │ │ │ │付我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 │ │ │ │ │ │ │ │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 │ │ │新臺幣384,000元。(E3卷第│ │ │ │ │ │ │ │ │ │21 79頁至2181頁、D3卷第 │ │ │ │ │ │ │ │ │ │317 頁至317頁反面) │ │ │ │ ├──┼───┼─────┼───────┼─────┼────────────┼───────┼─────┼─────┤ │ 78 │謝銘忠│96年4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 │我在交友認識宋佩青,她自│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雄市某間餐│佩青化名「宋美│宋佩青 │稱「宋美薇」,96年4月份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廳 │薇」,於左揭時│ │在高雄市某家餐廳與宋佩青│七十一條第一項│90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用餐,宋佩青接到一通電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舅與謝銘忠認識│ │說等一下她舅舅要過來與她│,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舅│ │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舅畢業於耶魯大│ │情事,不久後自稱宋佩青舅│宋佩青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學,曾擔任財經│ │舅前來,其自稱耶魯大學畢│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記者,介紹投資│ │業,曾擔任財經記者,說意│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16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 │勝公司前景看好,每年會配│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股、大漲的訊息,我覺得不│,處有期徒刑叁│34.16×5張│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錯,宋佩青說她有購買未上│年貳月。 │×1000股=│ │ │ │ │ │等不實資訊,宋│ │市股票賺了很多錢,加上我│ │170,800元 │ │ │ │ │ │佩青亦偽稱其投│ │對宋珮青有好感,故我先付│ │ │ │ │ │ │ │資未上市股票獲│ │新臺幣5,000元訂金,決定 │ │ │ │ │ │ │ │利,致謝銘忠因│ │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當│ │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時宋珮青及許洺瑋說購買未│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的事不能讓家人知│ │ │ │ │ │ │ │5張,惟事後宋 │ │道。宋珮青當天帶我去辦理│ │ │ │ │ │ │ │佩青交付聿新公│ │貸款。隔幾天後宋珮青帶我│ │ │ │ │ │ │ │司股票5張共新 │ │到陽信銀行立文分行辦理開│ │ │ │ │ │ │ │臺幣 254,000元│ │戶,我直接將存摺簿、提款│ │ │ │ │ │ │ │(每 張新臺幣 │ │卡及印鑑交給宋珮青。之後│ │ │ │ │ │ │ │50,800元)。 │ │宋珮青於96年5月中旬約我 │ │ │ │ │ │ │ │ │ │到高雄將5張聿新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存摺簿、提款卡及│ │ │ │ │ │ │ │ │ │印鑑交付給我,但我質疑為│ │ │ │ │ │ │ │ │ │何與約定標的不同,宋珮青│ │ │ │ │ │ │ │ │ │說這兩家公司股票的價值都│ │ │ │ │ │ │ │ │ │差不多,所以許洺瑋主動幫│ │ │ │ │ │ │ │ │ │我購買聿新公司股票5張價 │ │ │ │ │ │ │ │ │ │值新臺幣254,000元,我只 │ │ │ │ │ │ │ │ │ │好將股票收下。(E5卷第 │ │ │ │ │ │ │ │ │ │3981頁至3984頁、第3986 │ │ │ │ │ │ │ │ │ │頁) │ │ │ │ ├──┼───┼─────┼───────┼─────┼────────────┼───────┼─────┼─────┤ │ 79 │梁興閤│96年4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於96年3月在交友網站上 │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旬高雄市愛│巾愉化名「黃妤│許洺瑋 │認識林巾愉,她自稱「黃妤│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河旁某咖啡│慧」,於左揭時│ │慧」,林巾愉約我出去1次 │七十一條第一項│9 │ │ │ │ │廳 │、地介紹自稱舅│ │後,第2次在96年4月中旬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舅許洺瑋與梁興│ │高雄市愛河旁某咖啡廳與她│,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閣認識後,共同│ │舅舅許洺瑋見面,林巾愉介│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偽稱舅舅為多間│ │紹她舅舅是多家公司理財顧│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問,並談論買的天新公司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推薦投資天新公│ │票即將上市,現在每股46元│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61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後每股會漲到100元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以上,林巾愉大力遊說我購│,處有期徒刑叁│33.61×12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買,我聽到其獲利如此豐厚│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不實資訊,致梁│ │便同意購買8張天新公司股 │ │=403,320 │ │ │ │ │ │興閣因而出資許│ │票,我馬上到附近ATM提款 │ │元 │ │ │ │ │ │洺瑋向購買天新│ │並交定金新臺幣66,000元給│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許洺瑋。另林巾愉告訴我購│ │ │ │ │ │ │ │新臺幣603, 000│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秘密,│ │ │ │ │ │ │ │元(每張50, │ │因為是內線交易不可以跟家│ ├─────┤ │ │ │ │ │250元)(起訴 │ │人以及朋友講。第3次見面 │ │ │ │ │ │ │ │書誤載666,000 │ │林巾愉就帶我向三信商銀辦│ │ │ │ │ │ │ │元),惟林巾愉│ │理貸款,96年5月上旬銀行 │ │ │ │ │ │ │ │卻交付梁興閣凱│ │放款後林巾愉約我在桃園高│ │ │ │ │ │ │ │碩公司未上市12│ │鐵站要我交付郵局存摺、提│ │ │ │ │ │ │ │張後,即無法聯│ │款卡、印章以及密碼,林巾│ │ │ │ │ │ │ │絡林巾愉。 │ │愉從我帳戶領出新臺幣 │ │ │ │ │ │ │ │ │ │537,000元購買股票。96年5│ │ │ │ │ │ │ │ │ │月份中旬,林巾愉在桃園高│ │ │ │ │ │ │ │ │ │鐵站交付凱碩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12張以及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 │卡、印章。我總共損失新臺│ │ │ │ │ │ │ │ │ │幣603, 000元購買股票。嗣│ │ │ │ │ │ │ │ │ │後我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股│ │ │ │ │ │ │ │ │ │票價值僅有3元且營運不善 │ │ │ │ │ │ │ │ │ │,與林巾愉聯絡後,她表示│ │ │ │ │ │ │ │ │ │要想辦法後,隨即失聯。 │ │ │ │ │ │ │ │ │ │(E2卷第778頁至780頁、B1 │ │ │ │ │ │ │ │ │ │卷第381頁至383頁) │ │ │ │ ├──┼───┼─────┼───────┼─────┼────────────┼───────┼─────┼─────┤ │ 80 │吳政憲│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高雄市漢神│巾愉,化名「林│許洺瑋 │她自稱「林婷珊」,96年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巨蛋附近某│婷珊」,表示欲│ │月在高雄市漢神巨蛋附近早│七十一條第一項│50 │ │ │ │ │早餐店 │與吳政憲交往,│ │餐店用餐,席間林巾愉打電│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給其叔叔,說要拿東西給│,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他,稍後一名自稱林巾愉叔│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為理│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財公司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顧問,介紹│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2.81 │ │ │ │ │ │投資聿新公司未│ │市,一上市獲利即有1倍以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問我是否投資,林巾愉│,處有期徒刑叁│32.81×11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亦在一旁鼓吹遊說我購買,│年陸月。 │張×1000股│ │ │ │ │ │高額利潤,致吳│ │說其以前家境不好,就是其│ │=360,9100│ │ │ │ │ │政憲陷於錯誤,│ │叔叔幫忙投資未上市股票,│ │元 │ │ │ │ │ │而出資購買聿新│ │現有小賺所以也要我投資,│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其不想再過以前不好的生活│ │ │ │ │ │ │ │股票11張共新臺│ │,要一起投資未來,許洺瑋│ │ │ │ │ │ │ │幣544,000元( │ │也說像我這樣的經濟狀況也│ ├─────┤ │ │ │ │ │每張新臺幣 │ │不懂得投資,我怎麼敢將姪│ │ │ │ │ │ │ │49,455 元),│ │女交給你等語,於是我同意│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付│ │購買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吳政憲上揭公司│ │並當場交付訂金新臺幣 │ │ │ │ │ │ │ │股票後慢慢失去│ │16,000元給許洺瑋。他們說│ │ │ │ │ │ │ │聯絡。 │ │因為是內線消息要我對此事│ │ │ │ │ │ │ │ │ │保守秘密。96年5月上旬我 │ │ │ │ │ │ │ │ │ │與林巾愉到臺中市火車站附│ │ │ │ │ │ │ │ │ │近咖啡廳請銀行代辦人員幫│ │ │ │ │ │ │ │ │ │我向三信商銀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6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 │ │ │ │ │ │ │ │ │以及密碼交付林巾愉以便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用。之後林巾│ │ │ │ │ │ │ │ │ │愉在高雄市火車站前交付我│ │ │ │ │ │ │ │ │ │提款卡及聿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11張,我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 │ │544,000元購買股票。而自 │ │ │ │ │ │ │ │ │ │我購買股票後林巾愉慢慢疏│ │ │ │ │ │ │ │ │ │遠我,到最後電話不通。 │ │ │ │ │ │ │ │ │ │(E3 卷第2082頁至2085頁、│ │ │ │ │ │ │ │ │ │第2087頁) │ │ │ │ ├──┼───┼─────┼───────┼─────┼────────────┼───────┼─────┼─────┤ │ 81 │吳益鋒│96年5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 │在96年5月在交友網路認識 │邱歆茹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旬高雄市五│黃依珊」佯作欲│許洺瑋 │邱歆茹,她自稱「黃依珊」│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福路文化中│與吳益鋒交往,│ │,邱歆茹主動約我出去1 、│七十一條第一項│8 │ │ │ │ │心旁某餐廳│於左揭時、地介│ │2次,一直告訴我我們的未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紹自稱叔叔認識│ │來要一起如何如何,讓我感│,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覺到想要與我交往,於第三│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叔為數家理財公│ │次96年5月中旬在高雄市五 │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司顧問,有內線│ │福路文化中旁某餐廳用餐時│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消息,意勝公司│ │,邱歆茹接獲她叔叔許洺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22.36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來電,說她叔叔要過來拿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西,其叔叔到達餐廳後,邱│,處有期徒刑叁│22.36×5張│ │ │ │ │ │取利益,邱歆茹│ │歆茹介紹我與她叔叔認識,│年陸月。 │×1000股=│ │ │ │ │ │亦偽作要購買,│ │說其叔叔為多家公司理財顧│ │111,800元 │ │ │ │ │ │致吳益鋒陷於錯│ │問,聊到意勝科技公司未上│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市股票,據內線消息快要上│ │ │ │ │ │ │ │意勝公司股票5 │ │市了,隔年上市預計漲到 │ │ │ │ │ │ │ │張共新臺幣 │ │100以上,邱歆茹亦與其叔 │ ├─────┤ │ │ │ │ │195,000元(每 │ │叔簽約購買意勝公司股票5 │ │ │ │ │ │ │ │張新臺幣39,000│ │張,他叔叔與邱歆茹一直遊│ │ │ │ │ │ │ │元),惟自邱歆│ │說我購買股票。吃完飯後邱│ │ │ │ │ │ │ │茹卻交付保勝公│ │歆茹又跟我說為了我們2人 │ │ │ │ │ │ │ │司股票5張予吳 │ │的未來且即將在一起,要我│ │ │ │ │ │ │ │益鋒後,即斷絕│ │購買該檔股票,我聽了即同│ │ │ │ │ │ │ │聯絡。 │ │意購買5張意勝公司股票。 │ │ │ │ │ │ │ │ │ │邱歆茹隨即約他叔叔出來,│ │ │ │ │ │ │ │ │ │我先匯款新臺幣10,000元、│ │ │ │ │ │ │ │ │ │40,000元,剩餘部分就向銀│ │ │ │ │ │ │ │ │ │行貸款支付,銀行核貸後,│ │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 │ │ │ │ │ │ │ │ │章交給邱歆茹,邱歆茹將銀│ │ │ │ │ │ │ │ │ │行中存款新臺幣145,000 元│ │ │ │ │ │ │ │ │ │全數提領出來購買股票,我│ │ │ │ │ │ │ │ │ │總共支付新臺幣195,000 元│ │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邱歆茹交付│ │ │ │ │ │ │ │ │ │給我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 │張,我打電話給邱歆茹理論│ │ │ │ │ │ │ │ │ │時,邱歆茹即表示不要再見│ │ │ │ │ │ │ │ │ │面了。(E2卷第760頁至 │ │ │ │ │ │ │ │ │ │761、第763頁、B1 卷第375│ │ │ │ │ │ │ │ │ │頁至377頁) │ │ │ │ ├──┼───┼─────┼───────┼─────┼────────────┼───────┼─────┼─────┤ │ 82 │吳思樺│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 │我於96年5月間在交友網站 │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某間│識許予婷,於左│許予婷 │上認識許予婷,我們經常以│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予婷 │ │ │ │咖啡廳(起 │揭時、地介紹自│ │電話聯絡。97年5月份在高 │七十一條第一項│106 │ │ │ │ │訴書誤載97│稱叔叔許洺瑋與│ │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年5月間) │吳思樺認識後,│ │名自稱許予婷叔叔許洺瑋出│,處有期徒刑叁├─────┤ │ │ │ │ │共同虛稱投資未│ │現,跟許予婷說她買的股票│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獲利和該公司的營運狀況相│許予婷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要上市,可獲取│ │關數據給我們看,說完就離│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高額利益,許洺│ │開。其後許予婷極力遊說我│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瑋亦偽稱許予婷│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在她│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購買股票獲利等│ │遊說之下,我同意購買,因│,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不實資訊,致吳│ │為我沒有錢,於是我向萬泰│年貳月。 │31.36×6張│ │ │ │ │ │思樺因而出資購│ │商業銀行辨貸款新臺幣 │ │×1000股=│ │ │ │ │ │買聿新公司未上│ │300,000元,並由許予婷將 │ │188,160元 │ │ │ │ │ │市股票6張共新 │ │銀行核貸下來的錢領走。96│ │ │ │ │ │ │ │臺幣288,000 元│ │年5月下旬許予婷交給我6張│ │ │ │ │ │ │ │(每張新臺幣 │ │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臺│ │ │ │ │ │ │ │48,000元),惟│ │幣288,000元。購買股票後 │ ├─────┤ │ │ │ │ │自許予婷交付聿│ │,許予婷明顯在疏遠我,而│ │ │ │ │ │ │ │新公司股票與吳│ │且我上網查詢聿新公司的營│ │ │ │ │ │ │ │思樺後隨即斷絕│ │運狀況,發現該公司並非像│ │ │ │ │ │ │ │聯絡。 │ │許予婷及其叔叔所說前景那│ │ │ │ │ │ │ │ │ │麼好。(E6卷第4364頁至 │ │ │ │ │ │ │ │ │ │4368頁) │ │ │ │ ├──┼───┼─────┼───────┼─────┼────────────┼───────┼─────┼─────┤ │ 83 │張自明│96年5月27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 │我於96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 │邱歆茹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 │日高雄市某│歆茹化名「陳雅│許洺瑋 │認識邱歆茹,她自稱「陳雅│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咖啡廳 │芳」,言談中傳│ │芳」,出來見面約幾次後,│七十一條第一項│7 │黃景微 │ │ │ │ │達欲與張自明交│ │96年5月27日我們約在高雄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往之意,於左揭│ │市某間咖啡廳見面,邱歆茹│,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說她舅舅要找她離開一下,│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舅舅許洺瑋與張│ │沒多久邱歆茹就帶著自稱舅│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自明認識後,共│ │舅許洺瑋到咖啡廳,她介紹│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同偽稱許洺瑋為│ │其舅舅為多家公司財經顧問│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數家公司理財顧│ │,在我面前分析購買天新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問,介紹投資天│ │訊公司未上市股票很賺錢,│,處有期徒刑叁│35.36×8張│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一年後會上市,她自己也有│年陸月。 │×1000股=│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購買,並大力遊說我購買該│黃景微無罪。 │282,880元 │ │ │ │ │ │,可獲取利益,│ │公司股票,且跟我說希望我│ │ │ │ │ │ │ │致張自明於錯誤│ │們兩人將來可以在高雄市買│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一間房子,讓我感覺邱歆茹│ │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有與我交往的意思,故同意│ │ │ │ │ │ │ │共新臺幣416, │ │向她舅舅購買8張股票(每張│ ├─────┤ │ │ │ │ │000元(每張新 │ │新臺幣52,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臺幣52,000元)│ │416,000 元,簽約並先交付│ │ │ │ │ │ │ │,事後邱歆茹竟│ │現金新臺幣100,000元,其 │ │ │ │ │ │ │ │交付張自明巨威│ │餘新臺幣316,000元他們提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供黃景微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 │ │ │ │ │8張。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讓│ │ │ │ │ │ │ │ │ │我於96年5月28日將餘款匯 │ │ │ │ │ │ │ │ │ │入。邱歆茹另告訴我購買股│ │ │ │ │ │ │ │ │ │票之事是祕密不要跟別人講│ │ │ │ │ │ │ │ │ │。98年8月12日邱歆茹交付 │ │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我│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當初我所要購│ │ │ │ │ │ │ │ │ │買的天新公司股票,邱歆茹│ │ │ │ │ │ │ │ │ │說她舅舅天新資訊公司股票│ │ │ │ │ │ │ │ │ │的額度已經沒有了,且分析│ │ │ │ │ │ │ │ │ │巨威公司與天新公司股票等│ │ │ │ │ │ │ │ │ │值,所以換成等值的的巨威│ │ │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給我。(E2卷 │ │ │ │ │ │ │ │ │ │第720頁至723頁、第725頁 │ │ │ │ │ │ │ │ │ │、B1卷第392頁至39頁、E2 │ │ │ │ │ │ │ │ │ │卷第725頁) │ │ │ │ ├──┼───┼─────┼───────┼─────┼────────────┼───────┼─────┼─────┤ │ 84 │陳育宏│96年6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 │我於96年5月上旬在交友網 │林碧玟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 │高雄市文化│碧玟化名「陳怡│陳昕婕 │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中心前某飲│玲」,假藉與陳│許洺瑋 │陳怡玲」,見面幾次後,96│七十一條第一項│10 │許洺瑋 │ │ │ │料店 │育宏交往,於左│ │年6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前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某飲料店聊天,林碧玟說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表姊陳昕婕及│ │約其表姊陳昕婕及表姊學長│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表姊學長許洺瑋│ │許洺瑋談事情,兩人到來後│陳昕婕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林碧玟便介紹我是她男友│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稱表姊為理財專│ │,陳昕婕自稱是理財專員,│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員、表姊學長為│ │許洺瑋則自稱為日盛銀行經│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日盛銀行經理,│ │理,說有內線消息天新公司│,處有期徒刑叁│35.36×2張│ │ │ │ │ │有內線消息,介│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獲利│年貳月。 │×1000股=│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很可觀,林碧玟及許洺瑋均│許洺瑋共同犯證│70,720元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表示要購買,並遊說我一起│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購買,林碧玟說為了我們有│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取利益,林碧玟│ │更好的未來更要購買,於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及許洺瑋均偽稱│ │我答應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處有期徒刑叁├─────┤ │ │ │ │ │要購買,致陳育│ │股票2張(每張新臺幣52,000│年陸月。 │ │ │ │ │ │ │宏陷於錯誤,而│ │元)共計新臺幣104,000元,│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我馬上至ATM提款新臺幣 │ │ │ │ │ │ │ │司股票2張共新 │ │100,000元交給林碧玟表姊 │ │ │ │ │ │ │ │臺幣104,000 元│ │,林碧玟向我表示購買股票│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是秘密,不能告知家人及朋│ │ │ │ │ │ │ │52,000元),惟│ │友。之後見面時將尾款新臺│ │ │ │ │ │ │ │陳昕婕另要求陳│ │幣4,000元交付林碧玟。我 │ │ │ │ │ │ │ │育宏再度購買股│ │之後有收到不詳人士郵寄來│ │ │ │ │ │ │ │票遭拒後,林碧│ │2張天新公司股票2張。之後│ │ │ │ │ │ │ │玟態度即趨於冷│ │陳昕婕打電話要我再貸款買│ │ │ │ │ │ │ │淡。 │ │股票遭我拒絕後,林碧玟隨│ │ │ │ │ │ │ │ │ │即態度冷淡。(E2卷第788頁│ │ │ │ │ │ │ │ │ │至791頁、B1卷第413頁、D3│ │ │ │ │ │ │ │ │ │卷第102頁至103頁反面) │ │ │ │ ├──┼───┼─────┼───────┼─────┼────────────┼───────┼─────┼─────┤ │ 85 │施凱議│96年6、7月│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96年6、7月份在交友網站認│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間高雄市文│巾愉化名「林佩│許洺瑋 │識林巾愉,她自稱「林佩蓉│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化中心附近│蓉」,佯作欲與│ │」,96年6、7月間某日在高│七十一條第一項│52 │ │ │ │ │咖啡店 │施凱議交往,於│ │雄市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巾愉舅舅許洺瑋出現,其│,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自稱為理財顧問,與林巾愉│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談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舅舅為理財公│ │事後即離開林巾愉說她投資│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司顧問,介紹投│ │購買股票賺很多錢,如果我│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0.86 │ │ │ │ │ │資天新未上市股│ │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點│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障│,處有期徒刑叁│40.86×4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 │。96年6、7月間某日與林巾│年陸月。 │×1000股=│ │ │ │ │ │潤,致施凱議陷│ │愉及許洺瑋高雄市文化中心│ │163,440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附近咖啡廳見面,許洺瑋就│ │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拿天新公司的投資資料給我│ │ │ │ │ │ │ │票4張共新臺幣 │ │看,告訴我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230,000元(每 │ │股票一年左右會上市,每年│ ├─────┤ │ │ │ │ │張新臺幣57,500│ │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當下│ │ │ │ │ │ │ │元),嗣後林巾│ │我並未決定購買,而且我身│ │ │ │ │ │ │ │愉交付上揭公司│ │上沒有那麼多錢,林巾愉就│ │ │ │ │ │ │ │股票予施凱議。│ │一直遊說要我購買,並說可│ │ │ │ │ │ │ │施凱議察覺被詐│ │以幫我代辦信用貸款,林巾│ │ │ │ │ │ │ │騙後即與林巾愉│ │愉要幫我辦貸款,但我後來│ │ │ │ │ │ │ │斷絕聯絡。 │ │跟銀行說我不要貸款了,我│ │ │ │ │ │ │ │ │ │轉帳新臺幣200,000元到林 │ │ │ │ │ │ │ │ │ │巾愉指定的帳戶由她提領辦│ │ │ │ │ │ │ │ │ │理購買股票的事。在96年8 │ │ │ │ │ │ │ │ │ │月初時林巾愉郵寄給我天新│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含手續 │ │ │ │ │ │ │ │ │ │費共新臺幣230,000元。但 │ │ │ │ │ │ │ │ │ │自我購買股票後,林巾愉即│ │ │ │ │ │ │ │ │ │疏遠我,我感覺我被騙後我│ │ │ │ │ │ │ │ │ │就拒絕和林巾愉聯絡。(E3 │ │ │ │ │ │ │ │ │ │卷第2136頁至2138頁、第 │ │ │ │ │ │ │ │ │ │2140 頁) │ │ │ │ ├──┼───┼─────┼───────┼─────┼────────────┼───────┼─────┼─────┤ │ 86 │江嘉祥│96年7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碧玟,│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婷│林碧玟 │她自稱「吳婷玟」。96年7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 │時候複合式│玟」,表示欲與│凌偉婷 │月初在高雄市「小時候複合│七十一條第一項│84 │凌偉婷 │ │ │ │餐廳」 │江嘉祥交往之意│ │式餐廳」與林碧玟用餐,期│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願,於左揭時、│ │間自稱林碧玟表姊凌偉婷與│,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其投資客戶王祥益前來,談│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凌偉婷表姊客戶│ │論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林碧玟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王祥益認識後,│ │情事,王祥益說凌偉婷很會│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表姊對│ │分析股票,曾經買過一張股│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投資股票很拿手│ │票賺1百多萬,王祥益就跟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獲益豐厚,可│ │林碧玟說,可以請凌偉婷幫│,處有期徒刑叁│33.36×4張│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忙我買股票,林碧玟表姊表│年貳月。 │×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示風險很大,但最後同意幫│凌偉婷共同犯證│133,440元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購買,凌偉婷並拿出購買│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獲取利益,致江│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同意書│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嘉祥陷於錯誤,│ │,但當時我沒有那麼多現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我回家後林碧玟傳了一則│,處有期徒刑叁├─────┤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簡訊給我,內容大約為「為│年貳月。 │ │ │ │ │ │ │5張,事後林碧 │ │了我們兩人的未來,可以投│ │ │ │ │ │ │ │玟卻交付金棠公│ │資購買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做規劃,半年後賺到錢可以│ │ │ │ │ │ │ │張共新臺幣 │ │先買一臺車,載她出去玩」│ │ │ │ │ │ │ │200,000元(每 │ │。隔天林碧玟帶我到陽信銀│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行辦理新臺幣200,000元貸 │ │ │ │ │ │ │ │元)。 │ │款、約一星期後林碧玟又帶│ │ │ │ │ │ │ │ │ │我到大眾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50,000元,我將存摺簿提款│ │ │ │ │ │ │ │ │ │卡及印鑑交給林碧玟以便購│ │ │ │ │ │ │ │ │ │買股票。之後林碧玟說因為│ │ │ │ │ │ │ │ │ │銀行核貸太慢買不到巨威公│ │ │ │ │ │ │ │ │ │司股票,所以凌偉婷幫我買│ │ │ │ │ │ │ │ │ │到金棠公司股票,隔一個星│ │ │ │ │ │ │ │ │ │期後林碧玟就交給我金棠公│ │ │ │ │ │ │ │ │ │司股票4張共新臺幣200,000│ │ │ │ │ │ │ │ │ │元。(E5卷第3852頁至3851 │ │ │ │ │ │ │ │ │ │頁、第3858頁) │ │ │ │ ├──┼───┼─────┼───────┼─────┼────────────┼───────┼─────┼─────┤ │ 87 │李成裕│96年7月17 │交友網站上林君│林君徽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林君徽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日高雄市凱│徽化名「林嘉玲│劉怡伶 │,她自稱「林嘉玲」,電話│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 │旋路附近 │」偽作欲與李成│ │連絡一段時間後,96年7 月│七十一條第一項│11 │ │ │ │ │ │裕交往,於左揭│ │17日我與林君徽在高雄市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旋路附近與林君徽阿姨見面│,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林君徽說其阿姨(經指認 │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阿│ │為劉怡伶)為非凡的記者, │劉怡伶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姨為非凡新聞記│ │對理財很有規劃,林君徽阿│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者,有內線消息│ │姨問林君徽我是否為她男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介紹投資漢光│ │,林君徽回答是。林君徽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阿姨聊及未上市股票的消息│,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將來要上市,│ │,阿姨問我要不要投資,並│年陸月。 │×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林│ │告訴我因身為記者可聽到內│ │66,720元 │ │ │ │ │ │君徽亦偽稱有投│ │幕消息,漢光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資,致李成裕陷│ │票最近就會上市,可以淨賺│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1倍以上,林君徽其也有投 │ ├─────┤ │ │ │ │ │購買漢光公司股│ │資,並說其所有之車輛就是│ │ │ │ │ │ │ │票2張共新臺幣 │ │用投資賺來的錢買的,並帶│ │ │ │ │ │ │ │100,000元(每 │ │我前往附近網咖開了該公司│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網頁給我看,說為了我們的│ │ │ │ │ │ │ │元),自購買股│ │將來打算,一定要投資,我│ │ │ │ │ │ │ │票後,林君徽對│ │就同意購買漢光公司股票,│ │ │ │ │ │ │ │李成裕態度就變│ │並交付新臺幣100,000元予 │ │ │ │ │ │ │ │得冷淡。 │ │劉怡伶。我買完股票之後,│ │ │ │ │ │ │ │ │ │覺得林君徽的態度變得比較│ │ │ │ │ │ │ │ │ │冷淡了。隔了約2個星期後 │ │ │ │ │ │ │ │ │ │,林君徽把我買的漢光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交給我。(E2│ │ │ │ │ │ │ │ │ │卷第804頁至805頁、第810 │ │ │ │ │ │ │ │ │ │頁) │ │ │ │ ├──┼───┼─────┼───────┼─────┼────────────┼───────┼─────┼─────┤ │ 88 │簡志達│96年7月24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在96年於網路上認識林巾│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日高雄市苓│巾愉化名「林嘉│ │愉,她自稱「李嘉瑜」,相│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 │ │ │ │雅區廣州一│瑜」,佯作與簡│ │約出來約莫4、5次後,林巾│七十一條第一項│1 │ │ │ │ │街某商店內│志達交往,於左│ │愉並與我牽手表示要交往,│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96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 │,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表姊及另名男│ │在高雄廣州喝茶,在聊天過│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子認識後,共同│ │程中,自稱林巾愉表姊之女│ │格-股票買│ │ │ │ │ │偽稱表姊在巨威│ │子及另一名男子到場,談論│ │入月平均價│ │ │ │ │ │公司上班,可購│ │投資股票相關情事,並共同│ │格=35.36 │ │ │ │ │ │買巨威公司未上│ │表示林巾愉表姊是在巨威公│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司任職,可購得巨威公司未│ │35.36×2張│ │ │ │ │ │上市,可獲取利│ │上市股票賺錢,要我一起購│ │×1000股=│ │ │ │ │ │益,林巾愉表姊│ │買,林巾愉並表示曾向其表│ │70,720元 │ │ │ │ │ │亦偽作交付林巾│ │姊購買股票,表姊要將購買│ │ │ │ │ │ │ │瑜購買股票所得│ │股票所得交付林巾愉,讓我│ │ │ │ │ │ │ │之利益致簡志達│ │覺得這家公司股票會賺錢,│ │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我便同意購買2張巨威公司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股票,每張新臺幣52,000元│ │ │ │ │ │ │ │票2張共104,000│ │,後來在96年8月2日林巾愉│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交付2張天新公司股給我, │ │ │ │ │ │ │ │52,000 元),│ │告訴我說巨威公司股票已經│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付│ │賣完了,表姊認為天新公司│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2 │ │也可以賺錢,並表示已經買│ │ │ │ │ │ │ │張予簡志達後,│ │了,我只好收下股票,後來│ │ │ │ │ │ │ │即避不見面。 │ │林巾愉電話都無法接通,如│ │ │ │ │ │ │ │ │ │果知道林巾愉非真心跟我交│ │ │ │ │ │ │ │ │ │往,且購買股票為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買股票也不會賺錢,│ │ │ │ │ │ │ │ │ │就不會購買了。(E2卷第 │ │ │ │ │ │ │ │ │ │593、605頁,B3卷59、60頁│ │ │ │ │ │ │ │ │ │,B1卷第411頁,D 卷第94 │ │ │ │ │ │ │ │ │ │反至98頁) │ │ │ │ ├──┼───┼─────┼───────┼─────┼────────────┼───────┼─────┼─────┤ │ 89 │林立洋│96年8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新竹市大茶│佩青化名「宋郁│邱歆茹 │她自稱「宋郁婷」。96年8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 │壺複合式餐│婷」,言詞中表│ │初在新竹市的大茶壺複合式│七十一條第一項│111 │ │ │ │ │廳 │現欲與林立洋交│ │餐廳見面時,席間自稱是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往,於左揭時、│ │佩青之表姐邱歆茹前來,其│,處有期徒刑叁├─────┤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自稱為財經記者,說天新公│年貳月。 │計算式: │ │ │ │ │ │邱歆茹認識後,│ │司股票一年後會上市,上市│邱歆茹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共同偽稱表姊係│ │後會上漲好幾倍,如果要與│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財經記者,介紹│ │宋佩青交往就必須要有積蓄│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天新公司未│ │。宋佩青也說她自己投資購│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為了我跟她的將來,遊說我│年貳月。 │31.36×5張│ │ │ │ │ │高額利益,宋佩│ │跟他一起投資,我答應投資│ │×1000股=│ │ │ │ │ │青亦偽稱有購買│ │後,96年8月中旬與宋佩青 │ │156,800元 │ │ │ │ │ │天新公司股票,│ │前往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 │ │ │ │ │ │致林立洋陷於錯│ │辦理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將存摺簿、印鑑及提款│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5 │ │卡交給宋佩青作為購買天新│ ├─────┤ │ │ │ │ │張共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用。96年│ │ │ │ │ │ │ │240,000元(每 │ │9月底與宋佩青在桃園火車 │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站附近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我│ │ │ │ │ │ │ │元)(起訴書誤 │ │存摺、印鑑、提款卡及泰山│ │ │ │ │ │ │ │載新臺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 │ │ │ │ │ │ │ │300,000元),惟│ │幣240,000元,當時我問她 │ │ │ │ │ │ │ │自宋佩青交付泰│ │為何與約定不同,她說我的│ │ │ │ │ │ │ │山公司股票5張 │ │金額只夠買泰山公司未上市│ │ │ │ │ │ │ │後隨即,都藉故│ │股票,並說邱歆茹分析過泰│ │ │ │ │ │ │ │推託不見面。 │ │山電子公司股票與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的前景及價值差不多,│ │ │ │ │ │ │ │ │ │當時我也只好收下來了。之│ │ │ │ │ │ │ │ │ │後我要約宋佩青她都會推拖│ │ │ │ │ │ │ │ │ │不出面。(E6卷第4469頁至 │ │ │ │ │ │ │ │ │ │4471頁、第4474頁) │ │ │ │ ├──┼───┼─────┼───────┼─────┼────────────┼───────┼─────┼─────┤ │ 90 │李育樹│96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佩青│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某間│佩青化名「陳宣│宋佩青 │,她自稱「陳宣蓉」,之後│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宋佩青 │ │ │ │複合式餐廳│蓉」,佯欲與李│凌偉婷 │見過幾次面。96年9月初在 │七十一條第一項│100 │凌偉婷 │ │ │ │ │育樹交往,於左│ │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其│ │,陳宣蓉接獲一通電話,說│,處有期徒刑叁├─────┤ │ │ │ │ │朋友凌偉婷及自│ │她的朋友等一下會與她叔叔│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過來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宋佩青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李育樹認識後,│ │情事,不久自稱是宋珮青朋│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友凌偉婷及宋珮青叔叔許洺│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瑋到達餐廳,即開始談論購│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5.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相關│,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情事,許洺瑋說這家公司的│年貳月。 │35.36×2張│ │ │ │ │ │額利益不實資訊│ │股票現值每股新臺幣52元,│凌偉婷共同犯證│×1000股=│ │ │ │ │ │,致李育樹陷於│ │大約1年以後會上市,至少 │券交易法第一百│70,72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會漲到1倍上,宋珮青在旁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大力遊說我購買。但是當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市股票2張共新 │ │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宋佩│,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臺幣104,000 元│ │青不斷以電話遊說我購買,│年貳月。 ├─────┤ │ │ │ │ │(新臺幣每張 │ │並說如果投資購買該公司未│ │ │ │ │ │ │ │52, 000元),事│ │上市股票,可以賺錢也可以│ │ │ │ │ │ │ │後宋佩青交付上│ │以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於 │ │ │ │ │ │ │ │揭股票2張予李 │ │是我考慮後同意購買。96 │ │ │ │ │ │ │ │育樹。 │ │年9月中旬的時候宋珮青先 │ │ │ │ │ │ │ │ │ │幫我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 │票2張,總價新臺幣104,000│ │ │ │ │ │ │ │ │ │元。我分別於96年9月23日 │ │ │ │ │ │ │ │ │ │、10月1日、10月2日先後付│ │ │ │ │ │ │ │ │ │款共新臺幣104,000元至宋 │ │ │ │ │ │ │ │ │ │珮青指定帳戶。96年11月初│ │ │ │ │ │ │ │ │ │宋珮青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 │ │ │ │ │ │ │ │ │路附近的某家迴轉壽司將2 │ │ │ │ │ │ │ │ │ │張泰山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 │ │ │ │ │ │ │ │ │我,當時我質疑為何非當初│ │ │ │ │ │ │ │ │ │所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宋│ │ │ │ │ │ │ │ │ │珮青說她叔叔說2家未上市 │ │ │ │ │ │ │ │ │ │股票都差不多。之後我上網│ │ │ │ │ │ │ │ │ │查詢股價發現該公司股票價│ │ │ │ │ │ │ │ │ │值不高,才發現受騙。(E6 │ │ │ │ │ │ │ │ │ │卷第4258頁至4261頁、第 │ │ │ │ │ │ │ │ │ │4263頁) │ │ │ │ ├──┼───┼─────┼───────┼─────┼────────────┼───────┼─────┼─────┤ │ 91 │林俊宇│⑴96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96年9月底在交友網站 │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間高雄市中│佩青化名「張雯│許洺瑋 │認識宋佩青,她自稱「張雯│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山路及五福│婷」,於96年10│ │婷」,96年10月,宋珮青約│七十一條第一項│59 │ │ │ │ │路附近某咖│月在高雄市五福│ │我至高雄西子灣漁人碼頭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啡店 │路及中山路附近│ │面後,跟我說她要拿東西給│,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某間咖啡廳介紹│ │其叔叔,之後宋佩青就我帶│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到中山路與五福路附近咖啡│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與林俊宇認識後│ │店與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叔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為理財公司顧問│ │說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有內線消息,│ │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處有期徒刑叁│35.36×1張│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達2倍上當時我尚未決定購 │年陸月。 │×1000股=│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買。2天後宋佩青約我至左 │ │35,360元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營一間簡餐店聊天,宋珮青│ │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 │ │ │ │ │ │ │,致林俊宇因而│ │說其要交往的對象需要有經│ │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濟能力,懂理財會投資。我│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便簽約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 │張新臺幣52, │ │股票1張新臺幣52,000元, │ │ │ │ │ │ │ │000元。96年11 │ │次日將新臺幣52,000元交付│ │ │ │ │ │ │ │月中旬在高雄市│ │宋珮青。(E3卷第2335頁至 │ │ │ │ │ │ │ │大順路旁交付上│ │2339頁) │ │ │ │ │ │ │ │揭股票予林俊宇│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96年11 │96年11月中旬在│宋佩青 │96年11月下旬宋珮青在高雄│宋佩青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月下旬高雄│高雄市○○路旁│ │市○○路旁一小公園交付我│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市○○路旁│小公園,宋佩青│ │96年10月間購買之天新公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小公園 │交付林俊宇96年│ │未上市股票,當時宋珮青說│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10 月間所購買 │ │要再幫我買5張未上市股票 │,處有期徒刑叁│格=30.80 │ │ │ │ │ │之天新公司股票│ │,我答應再購買5張,96 年│年貳月。 │ │ │ │ │ │ │,林俊宇同意再│ │12月某日我與宋佩青約在高│許洺瑋無罪。 │30.80×5張│ │ │ │ │ │出資購買保勝公│ │雄市○○路與五福路口附近│ │×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咖啡店見面簽約購買保勝公│ │154,300元 │ │ │ │ │ │張共新臺幣 │ │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臺│ │ │ │ │ │ │ │237,500元(每 │ │幣47,500元),我當場交付 │ │ │ │ │ │ │ │張新臺幣47,500│ │新臺新臺幣237,500元。96 │ │ │ │ │ │ │ │元)。宋佩青在│ │年12月中旬宋佩青約我至瑞│ │ │ │ │ │ │ │瑞豐夜市交付保│ │豐夜市見面交付我保勝公司│ │ │ │ │ │ │ │勝公司股票與林│ │未上市股票5張。(E3卷第 │ │ │ │ │ │ │ │俊宇。 │ │2337頁至233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偽犯行 │ │ ├──┼───┼─────┼───────┼─────┼────────────┼───────┼─────┼─────┤ │ 92 │利彥君│⑴96年10月│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24 日高雄 │偉婷化名「林沛│凌偉婷 │,她自稱「林沛雯」,96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市漢神百貨│雯」,佯作與利│ │年10月24日在高雄市漢神百│七十一條第一項│71 │ │ │ │ │附近飲料店│彥君交往,於96│ │貨附近飲料店與凌偉婷及其│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年10月24日在高│ │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自│,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雄市漢神百貨附│ │稱任職某公司的理財顧問,│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近飲料店,介紹│ │說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凌偉婷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市,每張獲利達50%,許洺 │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與利彥君認識後│ │瑋及凌偉婷大力遊說我購買│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凌偉婷說我們2人如果要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交往,就要好的規劃未來。│,處有期徒刑叁│33.36×4張│ │ │ │ │ │紹投資司未上市│ │於是我同意購買股票,並交│年貳月。 │×1000股=│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付提款卡給凌偉婷。之後凌│ │133,440元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偉婷約我至高雄市新崛江見│ │ │ │ │ │ │ │,致利彥君陷於│ │面將4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票、提款卡、身分證交給我│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提款卡共被領走200,000 │ │ │ │ │ │ │ │市公司股票4張 │ │元。(E4卷第2654頁至2656 │ │ │ │ │ │ │ │共新臺幣 │ │、第2659頁) │ │ │ │ │ │ │ │200,000 元(每│ │ │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 │ │ │ │ │ │ │ │元)。嗣後凌偉│ │ │ │ │ │ │ │ │ │婷在高雄市五福│ │ │ │ │ │ │ │ │ │二路新崛江見面│ │ │ │ │ │ │ │ │ │將上揭股票交付│ │ │ │ │ │ │ │ │ │與利彥君。 │ │ │ │ │ │ │ │ ├─────┼───────┼─────┼────────────┼───────┼─────┤ │ │ │ │⑵96年12月│96年12月25日利│凌偉婷 │凌偉婷說投資太少要我貸款│凌偉婷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25日高雄市│彥君再出資向凌│ │投資,96年12月25日我與凌│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某處 │偉婷購買啟成公│ │偉婷同至陽信銀行貸款新臺│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幣150,000元,並將該銀行 │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張含稅共新臺幣│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處有期徒刑叁│格=35.03 │ │ │ │ │ │155,000元(每 │ │凌偉婷。97年2月中旬,凌 │年貳月。 │ │ │ │ │ │ │張約新臺幣 │ │偉婷在新崛江將3張啟成公 │許洺瑋無罪。 │35.03×3張│ │ │ │ │ │51,667元,元以│ │司未上市股票及銀行存摺、│ │×1000股=│ │ │ │ │ │下四捨五入)。│ │提款及印章交給我,另要我│ │105,090元 │ │ │ │ │ │利彥君收受股票│ │交付新臺幣5,000元,說是 │ │ │ │ │ │ │ │後即未與凌偉婷│ │他叔叔幫代墊的款項,我總│ │ │ │ │ │ │ │聯絡。 │ │共損失新臺幣355,000元, │ ├─────┤ │ │ │ │ │ │ │之後我就沒跟凌偉婷再連絡│ │二次證券詐│ │ │ │ │ │ │ │。(E4卷第2656頁至2656、 │ │偽犯行 │ │ │ │ │ │ │ │第2659頁) │ │ │ │ ├──┼───┼─────┼───────┼─────┼────────────┼───────┼─────┼─────┤ │ 93 │林家偉│⑴96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 │我於97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三皇│巾愉化名「王雅│林巾愉 │識林巾愉,她自稱「王雅琪│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三家複合式│琪」,表示欲與│ │」,之後我陸續有跟林巾愉│七十一條第一項│70 │ │ │ │ │餐廳 │林家偉交往,於│ │聊天、見面,這期間讓我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96年11月在高雄│ │得林巾愉好像有意思要跟我│,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市三皇三家咖啡│ │交往。96年11月間林巾愉與│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廳,林巾愉介紹│ │我高雄火車站附近三皇三家│林巾愉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複合式餐廳見面聊天,林巾│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與林家偉認識後│ │愉說要投資股票,約她舅舅│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過來談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為投資理財顧問│ │事宜,之後自稱林巾愉舅舅│,處有期徒刑叁│34.36×張 │ │ │ │ │ │,投資未上市股│ │許洺瑋出現,其自稱為投資│年貳月。 │×1000股=│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理財顧問,說有內線消息和│ │137,440元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取得未上市股票,天新公司│ │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一年內可以上市,獲利很高│ │ │ │ │ │ │ │林巾愉亦偽稱要│ │,說要規劃將來、儲蓄結婚│ │ │ │ │ │ │ │投資股票,致林│ │準備金等,遊說我購買股票│ │ │ │ │ │ │ │家偉陷於錯誤,│ │,當時我沒有答應。之後林│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巾愉不斷用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早點購買才能賺錢,於│ │ │ │ │ │ │ │4張新臺幣204, │ │是我同意購買天新公司未上│ │ │ │ │ │ │ │000元(每張新 │ │市股票4張共新臺幣204,000│ │ │ │ │ │ │ │臺幣51,000元)│ │元,並領出20多萬元現金交│ │ │ │ │ │ │ │。事後林巾愉有│ │給林巾愉,林巾愉一、二星│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期後交付我天新股票未上市│ │ │ │ │ │ │ │林家偉。 │ │股票4張。(E4卷第2621頁至│ │ │ │ │ │ │ │ │ │2625 頁、B2卷第313頁至 │ │ │ │ │ │ │ │ │ │314頁) │ │ │ │ │ │ ├─────┼───────┼─────┼────────────┼───────┼─────┤ │ │ │ │⑵96年12月│96年12月林家偉│林巾愉 │96年12月間,林巾愉又再度│林巾愉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間高雄市某│再度出資向林巾│ │遊說我購買保勝公司未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處 │愉購買保勝公司│ │股票4張,我交付約新臺幣 │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200,000元給她。過二、三 │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共新臺幣 │ │星期林巾愉交付我保勝公司│,處有期徒刑叁│格=34.36 │ │ │ │ │ │204,000元(新 │ │股票共新臺幣204,000元。 │年貳月。 │ │ │ │ │ │ │臺幣每張51,000│ │我買完股票後,林巾愉還是│許洺瑋無罪。 │34.36×張 │ │ │ │ │ │元)。事後林巾│ │有跟我電話聯絡,她說不要│ │×1000股=│ │ │ │ │ │愉有交付股票予│ │給家人及其他人說有買股票│ │137,440元 │ │ │ │ │ │林家偉。 │ │的事。(E4卷第2623頁至 │ │ │ │ │ │ │ │ │ │2625 頁、B2卷第313頁至 │ ├─────┤ │ │ │ │ │ │ │314頁)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偽犯行 │ │ ├──┼───┼─────┼───────┼─────┼────────────┼───────┼─────┼─────┤ │ 94 │張俊仁│96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95年10月底在交友網站│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高雄市某間│佩青化名「Ange│許洺瑋 │上認識宋佩青,她自稱「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複合式餐廳│l」,於左揭時 │ │Angle」,期間相約見面幾 │七十一條第一項│62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次後,96年11月中旬在高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市火車站附近與宋佩青見面│,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閒聊,宋佩青問我有無投資│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在理財公司顧問│ │股票意願,並說她要拿東西│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有內線消息,│ │給她叔叔,之後宋珮青帶我│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投資購買天新公│ │到高雄市某間複合式餐廳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1.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叁│31.36×4張│ │ │ │ │ │獲取高額利潤,│ │,並說依其內線消息有天新│年陸月。 │×1000股=│ │ │ │ │ │宋佩青亦偽稱其│ │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125,440元 │ │ │ │ │ │交由許洺瑋投資│ │其獲利多達2至5倍,要我把│ │ │ │ │ │ │ │股票,亦獲利不│ │握機會。宋佩青也一直遊說│ │ │ │ │ │ │ │少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說其因叔叔規劃投│ │ │ │ │ │ │ │致張俊仁因而出│ │資賺了不少錢,這樣以後我│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們2人就有共同的話題聊天 │ │ │ │ │ │ │ │股票4張,事後 │ │等語,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 │宋佩青卻交付張│ │96 年11月下旬宋佩青約銀 │ │ │ │ │ │ │ │俊仁聿新公司未│ │行代辦人員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布魯樂谷門口與銀行簽約向│ │ │ │ │ │ │ │新臺幣192,000 │ │新竹商銀貸款新臺幣 │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200,000元,並要求我交付 │ │ │ │ │ │ │ │48 ,000元)。 │ │提款卡以及密碼給宋佩青以│ │ │ │ │ │ │ │ │ │便買賣股票。96年12月上旬│ │ │ │ │ │ │ │ │ │宋珮青卻交付我不同的聿新│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 │ │ │ │ │ │ │ │ │臺幣48,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 │ │192,000 元。(E3卷第2426 │ │ │ │ │ │ │ │ │ │頁至第2428、第2431 頁)。│ │ │ │ ├──┼───┼─────┼───────┼─────┼────────────┼───────┼─────┼─────┤ │ 95 │詹坤璋│⑴96年11月│於交友網站上「│陳昕婕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陳昕婕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 │下旬高雄市│陳昕婕化名「陳│凌瑋婷 │她自稱「陳瑋玲」,96 年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新崛江附近│偉玲」,介紹其│許洺偉 │11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七十一條第一項│15 │許洺瑋 │ │ │ │簡餐店 │友人凌偉婷及自│ │近簡餐店見面,陳昕婕邀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稱其叔叔許洺瑋│ │朋友凌偉婷以及其叔叔許洺│,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瑋前來,許洺瑋自稱為天新│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許洺瑋為天新│ │公司的財經顧問,稱依其內│凌偉婷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財經顧問,│ │線消息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可購買公司未上│ │票上市後獲利至少3倍以上 │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陳昕婕與凌瑋婷在旁大力│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遊說我購買該未上市股票,│,處有期徒刑叁│33.36×7張│ │ │ │ │ │額利潤,陳昕婕│ │並說要我與陳昕婕2人好規 │年貳月。 │×1000股=│ │ │ │ │ │並表示欲交往之│ │劃我們的未來等語,我就同│許洺瑋共同犯證│233,520元 │ │ │ │ │ │意,致詹坤彰陷│ │意購買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票8張(每張50,000元)共新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臺幣400,000元,我立即提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8張共新臺幣 │ │款新臺幣80,000元交付陳昕│,處有期徒刑叁│ │ │ │ │ │ │400, 000元(每│ │婕叔叔當定金,於交付定金│年陸月。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予陳昕婕叔叔告知我購買股│ │ │ │ │ │ │ │元)。事後陳昕│ │票的事不能告知任何人。96│ │ │ │ │ │ │ │婕交付詹坤彰天│ │年12月下旬陳昕婕約我到高│ │ │ │ │ │ │ │新公司股票1張 │ │雄市○○路的一家麥當勞,│ │ │ │ │ │ │ │、啟成公司股票│ │請一位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 │ │ │ │ │ │ │6張。 │ │約向渣打銀行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400,000元整,並於銀行放 │ │ │ │ │ │ │ │ │ │款日陳昕婕要我交付存摺、│ │ │ │ │ │ │ │ │ │私章以及身分證供其叔叔購│ │ │ │ │ │ │ │ │ │買股票用。97年1月下旬陳 │ │ │ │ │ │ │ │ │ │昕婕交付我天新公司股票1 │ │ │ │ │ │ │ │ │ │張、啟成公司股票6張。 │ │ │ │ │ │ │ │ │ │(E2卷第1011頁至1014頁、 │ │ │ │ │ │ │ │ │ │第1015頁、第1019頁) │ │ │ │ │ │ ├─────┼───────┼─────┼────────────┼───────┼─────┤ │ │ │ │⑵97年2月 │97年2月初在斗 │許洺偉 │97年2月初許洺瑋邀我在斗 │許洺瑋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初斗南交流│南交流道,許洺│ │南流道下見面,說其有一張│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道下 │瑋稱其有一張未│ │要上市的奇美子公司的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上市股票即將上│ │市股票一張新臺幣50,000元│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市,詹坤彰又出│ │要賣我,當時我提領新臺幣│,處有期徒刑叁│格=33.36 │ │ │ │ │ │資購買該未上市│ │50,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年陸月。 │ │ │ │ │ │ │股票新臺幣 │ │說只要一上市他就賣出去到│陳昕婕、凌偉婷│33.36×1張│ │ │ │ │ │50,000元,許洺│ │時再交付錢給我,我共損失│均無罪。 │×1000股=│ │ │ │ │ │瑋但未交付該公│ │新臺幣450,000元。(E2卷第│ │33,360元 │ │ │ │ │ │司股票。 │ │1015頁、第1019頁) │ ├─────┤ │ │ │ │ │(起訴書誤載新 │ │ │ │二次證券詐│ │ │ │ │ │臺幣480,000元)│ │ │ │偽犯行 │ │ ├──┼───┼─────┼───────┼─────┼────────────┼───────┼─────┼─────┤ │ 96 │王誠皓│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某│偉婷化名「林宣│凌偉婷 │她自稱「林宣儀」。在96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複合式餐廳│儀」,佯作欲與│ │年12月中旬,我與凌偉婷相│七十一條第一項│102 │ │ │ │ │ │王誠皓交往,於│ │約在高雄市某複合式餐廳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餐時,凌偉婷接獲一通電話│,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自稱小舅許洺瑋│ │,說她的小舅要過來與她談│年陸月。 │定金7,000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久│凌偉婷共同犯證│元 │ │ │ │ │ │稱小舅為天新公│ │自稱是林宣儀小舅男子許洺│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瑋前來,他化名「黃正忠」│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與凌偉婷談有關投資未上│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離去。│,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凌偉婷說天新公司股票,一│年貳月。 │ │ │ │ │ │ │,致王誠皓陷於│ │年半後會上市,每股40幾元│ │ │ │ │ │ │ │錯誤,而交付定│ │會漲到100多元,為了我們 │ │ │ │ │ │ │ │金新臺幣7,000 │ │二人的未來,遊說我購買該│ │ │ │ │ │ │ │元予許洺瑋購買│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當時│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尚未決定購買。當天晚上在│ │ │ │ │ │ │ │股票,惟自王誠│ │高雄市的某家露天咖啡廳,│ │ │ │ │ │ │ │皓決定不購買上│ │許洺瑋再次前來,說他是天│ │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新公司的顧問,有內線消息│ │ │ │ │ │ │ │凌偉婷、許洺瑋│ │,股票會漲到100多,一年 │ │ │ │ │ │ │ │斷絕聯絡。 │ │半以會上市等利多消息,加│ │ │ │ │ │ │ │ │ │上凌偉婷遊說,於是我決定│ │ │ │ │ │ │ │ │ │購買6張,先交付新臺幣 │ │ │ │ │ │ │ │ │ │7,000 訂金予許洺瑋,並簽│ │ │ │ │ │ │ │ │ │立委託書及認股繳款書,但│ │ │ │ │ │ │ │ │ │最後我決定不買就沒有再與│ │ │ │ │ │ │ │ │ │他們連絡。(E6卷第4297頁 │ │ │ │ │ │ │ │ │ │至4299 頁、D3卷第74頁反 │ │ │ │ │ │ │ │ │ │面至76頁)。 │ │ │ │ ├──┼───┼─────┼───────┼─────┼────────────┼───────┼─────┼─────┤ │ 97 │吳介瑋│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三│昕婕化名,「陳│陳昕婕 │她自稱「陳瑋玲」,期間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民區某餐廳│瑋玲」偽作與吳│ │面數次後,陳昕婕讓我覺得│七十一條第一項│35 │ │ │ │ │ │介瑋交往,於左│ │她有意要跟我交往。96年12│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中我與陳昕婕到高雄市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民區一間餐廳吃飯,席間陳│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帶來,許│陳昕婕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叔為理財顧問│ │洺瑋看到陳昕婕後就問說「│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某間生化│ │這是你的男朋友嗎」,陳昕│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0.03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婕就笑笑的,像是默認的樣│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 │子,之後就與陳昕婕開始談│,處有期徒刑叁│30.03×3張│ │ │ │ │ │可獲取利益,陳│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年貳月。 │×1000股=│ │ │ │ │ │昕婕亦偽稱其叔│ │。許洺瑋介紹某間生化公司│ │90,090元 │ │ │ │ │ │叔幫助投資獲利│ │未上市的股票,說這股票讓│ │ │ │ │ │ │ │不少,致吳介瑋│ │他賺很多錢,並說他是某一│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間公司的理財顧問,陳昕婕│ ├─────┤ │ │ │ │ │資購買該生化公│ │當時她也在旁邊說她叔叔幫│ │ │ │ │ │ │ │司股票共新臺幣│ │她賺了不少錢,也說為了我│ │ │ │ │ │ │ │140,000元(每 │ │們的將來,要有好點的經濟│ │ │ │ │ │ │ │張約新臺幣 │ │,我說我沒有錢,許洺瑋說│ │ │ │ │ │ │ │46,667元,元以│ │可以辦貸款了,而且等這間│ │ │ │ │ │ │ │下四捨五入),│ │公司上市後可將股票賣掉,│ │ │ │ │ │ │ │事後陳昕婕交付│ │絕對比現在買的價錢還高,│ │ │ │ │ │ │ │啟成公司未上市│ │就可以把貸款還清還有賺,│ │ │ │ │ │ │ │股票3張予吳介 │ │於是我答應購買並辦理貸款│ │ │ │ │ │ │ │瑋。 │ │。我向銀行貸款並提領新臺│ │ │ │ │ │ │ │ │ │幣140,000元交給自稱是許 │ │ │ │ │ │ │ │ │ │洺瑋的助理。97年1月底陳 │ │ │ │ │ │ │ │ │ │昕婕約我在高雄市○○路的│ │ │ │ │ │ │ │ │ │新光三越拿3張啟成公司未 │ │ │ │ │ │ │ │ │ │上市股票給我,我看到是啟│ │ │ │ │ │ │ │ │ │成公司的股票,我問陳昕婕│ │ │ │ │ │ │ │ │ │為何名稱與當初講的不一樣│ │ │ │ │ │ │ │ │ │,她跟我講原來的那一間沒│ │ │ │ │ │ │ │ │ │有了,這一間更好。(E3卷 │ │ │ │ │ │ │ │ │ │第1700頁至1702、B2卷第 │ │ │ │ │ │ │ │ │ │277頁至278頁) │ │ │ │ ├──┼───┼─────┼───────┼─────┼────────────┼───────┼─────┼─────┤ │ 98 │陳俊次│96年12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96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旬高雄市新│佩青化名「張薇│凌偉婷 │宋佩青,她自稱「張薇如」│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興區新崛江│如」,佯稱欲與│許洺瑋 │,出去見面2、3次後,宋佩│七十一條第一項│5 │許洺瑋 │ │ │ │某咖啡廳 │陳俊次交往,於│ │青開始問我有沒有理財規劃│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我人很好想要跟我交往│,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其友人凌偉婷及│ │。96年12月下旬我與宋佩青│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崛江某咖│凌偉婷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啡廳用餐,用餐中有一位宋│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稱其舅舅許洺瑋│ │佩青的友人凌偉婷出現,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要幫凌偉婷男友│ │其跟宋佩青的舅舅許洺瑋約│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規劃投資購買未│ │好來幫助他男朋友規劃購買│,處有期徒刑叁│34.36×7張│ │ │ │ │ │上市股票,介紹│ │未上市股票情事,宋佩青與│年陸月。 │×1000股=│ │ │ │ │ │投資巨晰公司未│ │凌偉婷輪番遊說要我購買未│許洺瑋共同犯證│240,520元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股票,並說其購買未上│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市股票機會不是經常有的,│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利益,致陳俊次│ │獲利很好,要我好好把握等│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語,隔沒多久宋佩青的舅舅│,處有期徒刑叁├─────┤ │ │ │ │ │購買巨晰公司股│ │就出現,就向我介紹巨晰公│年陸月。 │ │ │ │ │ │ │票7張共新臺幣 │ │司的未上市股票,上市、上│ │ │ │ │ │ │ │357, 000元(每│ │櫃後可以賺很多錢,並說是│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因為我是宋珮青的男友才幫│ │ │ │ │ │ │ │元),惟自宋佩│ │我,我因為覺得宋珮青有想│ │ │ │ │ │ │ │青提領43 萬元│ │要跟我在一起,我才決定購│ │ │ │ │ │ │ │並交付保勝公司│ │買7張巨晰公司股票(每張新│ │ │ │ │ │ │ │未上市股票8張 │ │臺幣51,000元)共新臺幣 │ │ │ │ │ │ │ │予陳俊次後,即│ │357,000 元,現場簽約交付│ │ │ │ │ │ │ │斷絕聯絡。 │ │定金新臺幣10,000元,因為│ │ │ │ │ │ │ │ │ │我沒有錢,宋佩青就帶我到│ │ │ │ │ │ │ │ │ │臺中市三信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 │ │款新臺幣500,000元,宋佩 │ │ │ │ │ │ │ │ │ │青於97年1 月24日銀行放款│ │ │ │ │ │ │ │ │ │時要我交付存摺、提款卡以│ │ │ │ │ │ │ │ │ │及密碼給她,她要拿給其舅│ │ │ │ │ │ │ │ │ │舅處理股購買股票相關事宜│ │ │ │ │ │ │ │ │ │,宋佩青說所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 │票之事是我們倆個人之間的│ │ │ │ │ │ │ │ │ │秘密,決不可以告知任何人│ │ │ │ │ │ │ │ │ │。之後宋佩青約我在高雄將│ │ │ │ │ │ │ │ │ │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拿 │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後即斷絕聯│ │ │ │ │ │ │ │ │ │絡。(E2卷第684頁至685頁 │ │ │ │ │ │ │ │ │ │、B1卷第362頁至365頁) │ │ │ │ ├──┼───┼─────┼───────┼─────┼────────────┼───────┼─────┼─────┤ │ 99 │石聖意│⑴96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25 日高雄 │巾愉化名「李雅│許洺瑋 │她自稱「李雅慧」,相約見│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市某餐廳 │慧」,認識期間│ │面數次,林巾愉早上都會叫│七十一條第一項│20 │ │ │ │ │ │林巾愉以行為使│ │我起床、寫小卡片、簡訊給│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石聖意誤認二人│ │我,讓我覺得像是在交往。│,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在交往,於96年│ │96 年12月25日在高雄市某 │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12 月25日在高 │ │餐廳吃飯,席間自稱林巾愉│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雄市某餐廳介紹│ │的叔叔許洺瑋來找林巾愉談│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七十一條第一項│格=25.58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林巾愉及許洺瑋極力遊說│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共同稱投資未上│ │我購買且我認為可增進我與│,處有期徒刑叁│25.58×9張│ │ │ │ │ │市股票獲利高等│ │林巾愉關係,故答應購買,│年陸月。 │×1000股 │ │ │ │ │ │訊息,致石聖意│ │我隨即將提款卡及身份證交│ │230,220元 │ │ │ │ │ │出資購買啟成公│ │給許洺瑋。97年1月初林巾 │ │ │ │ │ │ │ │司股票9張共新 │ │愉在高雄市一間麥當勞將啟│ │ │ │ │ │ │ │臺幣380,000元 │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9張交給 │ │ │ │ │ │ │ │(每張約新臺幣│ │我,跟我說一共新臺幣 │ │ │ │ │ │ │ │42,222元,元以│ │380,000元。(E2卷第1257頁│ │ │ │ │ │ │ │下四捨五入)。│ │至1259頁、第1264頁) │ │ │ │ │ │ ├─────┼───────┼─────┼────────────┼───────┼─────┤ │ │ │ │⑵97年1月 │97年1月底在臺 │林巾愉 │97年1月底,林巾愉再度遊 │林巾愉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底臺中市 │中市,石聖意因│ │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 │林巾愉再度遊說│ │我同意後便在臺中市辦理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購買巨晰公司│ │款新臺幣400,000元,核貸 │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股票8張共新臺 │ │後,我把提款卡交給林巾愉│,處有期徒刑叁│格=30.86 │ │ │ │ │ │幣380,000元( │ │。97年2月初林巾愉在高雄 │年貳月。 │ │ │ │ │ │ │每張新臺幣 │ │火車站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許洺瑋無罪。 │30.86×8張│ │ │ │ │ │47,500 元)。│ │票8張交給我,並且跟我說 │ │×1000股 │ │ │ │ │ │事後林巾愉將上│ │一共新臺幣380,000元。(E2│ │246,880元 │ │ │ │ │ │揭股票交付石聖│ │第1259頁、第1264頁) │ │ │ │ │ │ │ │意。 │ │ │ ├─────┤ │ │ │ │ │ │ │ │ │二次證券詐│ │ │ │ │ │ │ │ │ │欺犯行 │ │ ├──┼───┼─────┼───────┼─────┼────────────┼───────┼─────┼─────┤ │100 │王永源│⑴96年底高│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 │我於96年間經由朋友王志成│凌偉婷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雄市○○路│林宣儀」,於96│許洺瑋 │介紹認識自稱凌偉婷,她自│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文化中心旁│年底高雄市文化│ │稱「林宣儀」。96年年底,│七十一條第一項│115 │ │ │ │ │「茶代」餐│中心旁「茶代」│ │我與凌偉婷高雄市○○路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廳 │餐廳,介紹自稱│ │化中心旁的「茶代」用餐,│,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前來,他自稱某銀行高階人│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為某銀行高階│ │員,向凌偉婷介紹投資天新│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人員,可購買天│ │公司未上市股票,說該公司│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很搶手、會賺錢,不是│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想買就有等語,凌偉婷及許│,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可獲取利益,│ │洺瑋遊說我購買,但是我當│年陸月。 │×1000股=│ │ │ │ │ │凌偉婷亦偽欲與│ │時堅決不買。之後於文化中│ │66.720元 │ │ │ │ │ │王永源交往,並│ │心散步時凌偉婷對我說:她│ │ │ │ │ │ │ │稱要購買該股票│ │都敢買了為何我不買?如果│ │ │ │ │ │ │ │,致王永源陷於│ │我不買就不跟我在一起等語│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2張天 │ │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給付│ │ │ │ │ │ │ │2張共新臺幣 │ │現金新臺幣100,000元給許 │ │ │ │ │ │ │ │100,000元(每 │ │洺瑋。約2個月後凌偉婷將 │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天新公司股票拿給我。 │ │ │ │ │ │ │ │元)。約二個月│ │(E6卷第4571頁至4575頁、 │ │ │ │ │ │ │ │後凌偉婷將上揭│ │第4595頁) │ │ │ │ │ │ │ │股票交付予王永│ │ │ │ │ │ │ │ │ │源。 │ │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97年1月王永源 │凌偉婷 │97年1月初凌偉婷再度遊說 │ │計算式: │ │ │ │ │初某不詳地│因凌偉婷遊說,│ │購買我購買啟成公司之未上│ │股票賣出價│ │ │ │ │點 │又出資購買啟成│ │市公司股票,我向陽信銀行│ │格-股票買│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貸款新臺幣300,000元,97 │ │入月平均價│ │ │ │ │ │5張共新臺幣 │ │年1月10日銀行核貸後,我 │ │格=39.51 │ │ │ │ │ │280,765元(每 │ │就把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凌偉│ │ │ │ │ │ │ │張新臺幣56,153│ │婷以便其購買股票。我以新│ │39.51×5張│ │ │ │ │ │元)。事後王永│ │臺幣280,765元購買啟成公 │ │×1000股=│ │ │ │ │ │源收到上揭公司│ │司股票5張。(E6卷第4574頁│ │197,550元 │ │ │ │ │ │股票。 │ │至4575頁、第459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行為時│ │ │ │ │ │ │ │ │ │間密接 │ │ ├──┼───┼─────┼───────┼─────┼────────────┼───────┼─────┼─────┤ │101 │曾仁峰│⑴97年1月 │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凌偉│凌偉婷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 │初高雄市文│偉婷化名「陳偉│許洺瑋 │婷,她自稱「陳偉玲」,相│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化中心附近│婷」,表示欲與│ │約見面幾次後,97年1月初 │七十一條第一項│19 │ │ │ │ │某餐廳(起 │曾仁峰交往,97│ │凌偉婷與我至高雄市文化中│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訴書記載96│年1月初於高雄 │ │心附近的餐廳,找他自稱是│,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年12月底) │市文化中心附近│ │很多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叔叔│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某間餐廳介紹自│ │許洺瑋,許洺瑋說依其內線│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消息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前│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曾仁峰認識後,│ │景看好、獲利高,凌偉婷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共同偽稱叔叔是│ │許洺瑋一直遊說我購買,並│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數公司財務顧問│ │說為了我們的將來,我們要│,處有期徒刑叁│33.36×8張│ │ │ │ │ │,推薦投資天新│ │一起努力來達成人生的目標│年陸月。 │×1000股=│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於是我決定購買,並將提│ │266,880元 │ │ │ │ │ │,將來要上市,│ │款卡交給許洺瑋由許洺瑋提│ │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款新臺幣400,000元購買啟 │ │ │ │ │ │ │ │曾仁峰陷於錯誤│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E2卷第1150頁至1152頁、 │ │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第1156頁) │ │ │ │ │ │ │ │共新臺幣400, │ │ │ │ │ │ │ │ │ │000 元(每張新│ │ │ │ │ │ │ │ │ │臺幣50,000元)│ │ │ │ │ │ │ │ │ │。惟嗣後凌偉婷│ │ │ │ │ │ │ │ │ │交付啟成公司股│ │ │ │ │ │ │ │ │ │票8張。 │ │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97年1月中旬, │凌偉婷 │97年1月中旬,凌瑋婷再度 │ │計算式: │ │ │ │ │中旬 │凌偉婷偽稱有內│ │以其有內線交易為由遊說我│ │股票賣出價│ │ │ │ │ │線交易為由,致│ │購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 │格-股票買│ │ │ │ │ │曾仁峰再度出資│ │她建議我貸款投資購買,於│ │入月平均價│ │ │ │ │ │向凌偉婷購買啟│ │是同意我貸款新臺幣 │ │格=33.36 │ │ │ │ │ │成公司股票12張│ │600,000 元購買啟成公司未│ │ │ │ │ │ │ │共新臺幣 │ │上市股票12張,97年1月中 │ │33.36×12 │ │ │ │ │ │600,000 元(每│ │旬凌偉婷到雲林交付我啟成│ │張×1000股│ │ │ │ │ │張新臺幣50,000│ │公司未上市股票。(E2卷第 │ │=400,320 │ │ │ │ │ │元)。事後凌偉│ │1152頁、第1156頁) │ │元 │ │ │ │ │ │婷將上揭股票交│ │ │ │ │ │ │ │ │ │付曾仁峰。 │ │ │ ├─────┤ │ │ │ │ │ │ │ │ │前後二次時│ │ │ │ │ │ │ │ │ │間密接 │ │ ├──┼───┼─────┼───────┼─────┼────────────┼───────┼─────┼─────┤ │102 │馬鑫宏│⑴97年1月 │林巾愉化名「李│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初高雄市某│佳慧」於97年1 │林巾愉 │她自稱「李佳慧」),我於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餐廳、97年│月初在高雄市某│ │97年1月初與林巾愉及自稱 │七十一條第一項│82 │ │ │ │ │1月14日高 │間餐廳介紹自稱│ │林巾愉叔叔許洺瑋在高雄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雄市某處 │叔叔許洺瑋認識│ │某餐廳見面,談論投資未上│,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後,介紹購買天│ │市股票相關情事,談完後許│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即離開。之後林巾愉就│林巾愉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跟我說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可獲取利益等│ │股票可以賺錢並規劃自己的│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不實資訊,致馬│ │未來,經其遊說我決定購買│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鑫宏,而出資向│ │。林巾愉就約許洺瑋在高雄│,處有期徒刑叁│35.36×6張│ │ │ │ │ │購買天新公司公│ │市的某家肯德基炸雞店談購│年貳月。 │×1000股=│ │ │ │ │ │司股票6張共 │ │買天新公司股票,我決定購│ │212,160 元│ │ │ │ │ │312,000元(每 │ │買2張,我先交付新臺幣 │ │ │ │ │ │ │ │張52,000元),│ │38,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 │ │ │ │ │ │ │惟事後林巾愉卻│ │連絡一位劉姓的男子幫我辦│ │ │ │ │ │ │ │交付巨晰公司未│ │理貸款新臺幣400,000元。 │ │ │ │ │ │ │ │上市股票6張予 │ │97年1月11日我到陽信銀行 │ │ │ │ │ │ │ │馬鑫宏。 │ │對保,銀行核貸後,林巾愉│ │ │ │ │ │ │ │ │ │又我說貸這麼多錢買2張太 │ │ │ │ │ │ │ │ │ │少,可再多購買4張,故我 │ │ │ │ │ │ │ │ │ │再於97年1月14日匯款新臺 │ │ │ │ │ │ │ │ │ │幣274,000元,加上先前支 │ │ │ │ │ │ │ │ │ │付之新臺幣38,000元,我共│ │ │ │ │ │ │ │ │ │支出新臺幣312,000元,購 │ │ │ │ │ │ │ │ │ │買6 張天新公司股票。97年│ │ │ │ │ │ │ │ │ │1月中旬,林巾愉在臺中中 │ │ │ │ │ │ │ │ │ │友百貨交付我巨晰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何非原 │ │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她說│ │ │ │ │ │ │ │ │ │許洺瑋因為買不到天新公司│ │ │ │ │ │ │ │ │ │股票,故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 │。(E5卷第3790頁至第3793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林巾愉於97年1 │林巾愉 │97年1月底,林巾愉又跟我 │ │計算式: │ │ │ │ │底某處 │月底介紹某間公│ │說有另一公司(公司名稱忘 │ │股票賣出價│ │ │ │ │ │司之未上市股票│ │記了)營運財務狀況不錯, │ │格-股票買│ │ │ │ │ │(公司名稱不明)│ │遊說我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 │入月平均價│ │ │ │ │ │,偽稱該公司營│ │票1張,我交付林巾愉新臺 │ │格=34.36 │ │ │ │ │ │運狀況佳等不實│ │幣51,000 元,但林巾愉於 │ │ │ │ │ │ │ │資訊,致馬鑫宏│ │97年2月初卻交付我巨晰公 │ │34.36×1張│ │ │ │ │ │出資購買該公司│ │司股票,當時我質疑為何不│ │×1000股=│ │ │ │ │ │股票1張新臺幣 │ │是當初約定的公司股票,又│ │34,360元 │ │ │ │ │ │51,000元,惟事│ │林巾愉說許洺瑋因買不到,│ │ │ │ │ │ │ │後林巾愉卻交付│ │所以才會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他們有跟我說巨晰公司未│ │ │ │ │ │ │ │股票1張予馬鑫 │ │上市股一年後會上櫃,而且│ │ │ │ │ │ │ │宏。 │ │會賺錢,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E5卷 │ │前面二次行│ │ │ │ │ │ │ │第3792頁至第3793頁) │ │為時間密接│ │ ├──┼───┼─────┼───────┼─────┼────────────┼───────┼─────┼─────┤ │103 │吳家成│97年1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 │我於96年12月份左右交友網│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雄市某間早│偉婷化名「林沛│王祥益 │站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餐店 │儀」,於左揭時│凌偉婷 │沛儀」,認識期間經常以電│七十一條第一項│104 │凌偉婷 │ │ │ │ │、地介紹自稱友│林碧玟 │話聯絡。97年1月在高雄市 │第一款之詐偽罪│ │林碧玟 │ │ │ │ │人林碧玟及自稱│ │某家早餐店與凌偉婷見面,│,處有期徒刑叁├─────┤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是凌偉婷朋友林碧玟及│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前來│王祥益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叔為理財顧問有│ │,與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內線消息,投資│ │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瑋說凌│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偉婷投資股票獲利並拿出該│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公司的營運狀況的相關數據│,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給我看,之後三人一起遊說│年陸月。 │33.36×8張│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凌偉婷共同犯證│×1000股=│ │ │ │ │ │,致吳家成因而│ │,凌偉婷說許洺瑋為理財顧│券交易法第一百│266,880元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問,可以得到內線消息,又│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司股票8張共計 │ │說該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新臺幣400,000 │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元,惟事後卻交│ │才能大賺一筆等語,我聽了│年貳月。 ├─────┤ │ │ │ │ │付啟成公司未上│ │決定購買,並當場簽立買賣│林碧玟共同犯證│ │ │ │ │ │ │市股票8張共新 │ │契約文件,凌偉婷並將我的│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臺幣400,000元 │ │身分證件交給經指認為王祥│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每張新臺幣 │ │益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50, 000元),│ │97年2月中旬凌偉婷交給我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並由王祥益幫吳│ │啟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年貳月。 │ │ │ │ │ │ │家成辦理信用貸│ │新臺幣400,000元。購買之 │ │ │ │ │ │ │ │款。自購買股票│ │後凌偉婷非常明顯疏遠我,│ │ │ │ │ │ │ │後凌偉婷態度漸│ │之後即無法聯絡上她。(E6 │ │ │ │ │ │ │ │漸冷淡,最後就│ │卷第4317頁至4321頁、D3卷│ │ │ │ │ │ │ │無法聯絡。 │ │第292頁至294頁反面) │ │ │ │ ├──┼───┼─────┼───────┼─────┼────────────┼───────┼─────┼─────┤ │104 │李俊德│97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 │我於96年12月上旬在交友網│凌偉婷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 │高雄市文化│偉婷化名「林沛│許洺瑋 │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沛│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中心附近飲│儀」,言詞間顯│ │儀」,見面幾次後,97 年2│七十一條第一項│67 │ │ │ │ │料店 │現欲與李俊德交│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飲│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往,並於左揭時│ │料店與凌偉婷聊天,凌偉婷│,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接獲其叔叔來電說要拿東西│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給凌偉婷,稍後凌偉婷的叔│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許洺瑋抵達,其自稱任職│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任職理財公司顧│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說依其│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3.36 │ │ │ │ │ │問,介紹投資未│ │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上│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市,獲利有40%為我是否購 │,處有期徒刑叁│43.36×5張│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我當時未答應,許洺瑋│年陸月。 │×1000股=│ │ │ │ │ │高額利潤,凌偉│ │即離去。凌偉婷說以前家境│ │216,800元 │ │ │ │ │ │婷亦偽稱其因許│ │不好,就是其叔叔幫忙投資│ │ │ │ │ │ │ │洺瑋幫忙投資基│ │購買基金與未上市股票,有│ │ │ │ │ │ │ │金股票獲利,致│ │獲利一些,也要我投資購買│ │ │ │ │ │ │ │李俊德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如有賺我們2 │ ├─────┤ │ │ │ │ │,而出資購買彩│ │人在一起就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 │輝公司股票5張 │ │,不想再過不好的生活等語│ │ │ │ │ │ │ │共新臺幣 │ │,我聽了即同意購買。因我│ │ │ │ │ │ │ │300,000元(每 │ │身上沒有現金,97年3月初 │ │ │ │ │ │ │ │張新臺幣60, │ │凌偉婷約我到高雄市請中國│ │ │ │ │ │ │ │000元),惟自 │ │信託銀行的代辦人員來幫我│ │ │ │ │ │ │ │凌偉婷交付彩輝│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公司股票後,即│ │300,000 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慢慢疏遠李俊德│ │97年3月14日我於臺南市火 │ │ │ │ │ │ │ │。 │ │車站前交付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 │卡以及密碼給凌偉婷以便其│ │ │ │ │ │ │ │ │ │購買股票。97年3月下旬於 │ │ │ │ │ │ │ │ │ │臺南市凌偉婷交付我郵局存│ │ │ │ │ │ │ │ │ │摺、提款卡、以及彩輝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臺幣 │ │ │ │ │ │ │ │ │ │300,000元,並說其叔叔購 │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消息,│ │ │ │ │ │ │ │ │ │不能告訴任何人。而自我買│ │ │ │ │ │ │ │ │ │股票後凌偉婷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E4卷第2515頁至2517頁 │ │ │ │ │ │ │ │ │ │、第2520 、B2卷第304頁) │ │ │ │ ├──┼───┼─────┼───────┼─────┼────────────┼───────┼─────┼─────┤ │105 │江昆峰│97年2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火│偉婷化名「林宜│凌偉婷 │她自稱「林宜雯」,97年2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 │車站 │雯」,佯稱欲與│ │在高雄市火車站與凌偉婷及│七十一條第一項│79 │ │ │ │ │ │江昆峰交往,於│ │自稱為凌偉婷姑丈男子許洺│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瑋那裡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票相關事宜,凌偉婷說要跟│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姑丈購買股票,並拿一袋文│凌偉婷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姑丈為瑞佑公│ │件給其姑丈,其姑丈便離開│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司顧問,可購買│ │。之後凌偉婷遊說購買股票│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這樣以後我們交往生活│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 │才有保障、有規劃,並說他│,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可獲取利潤,致│ │姑丈是瑞佑公司顧問,股票│年貳月。 │×1000股=│ │ │ │ │ │江昆峰陷於錯誤│ │差不多1至2年後會上市,上│ │66,72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瑞│ │市後就可以賺錢,我跟凌偉│ │ │ │ │ │ │ │佑公司股票2張 │ │婷說我只買2張,就去銀行 │ │ │ │ │ │ │ │共新臺幣100, │ │提領新臺幣100,000元給凌 │ │ │ │ │ │ │ │000元(每張新 │ │偉婷。於97年10月7日,凌 │ ├─────┤ │ │ │ │ │臺幣50,000元)│ │偉婷在臺中市新光三越股票│ │ │ │ │ │ │ │,惟自凌偉婷交│ │交付我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付上揭股票後,│ │2張共新臺幣100,000元。事│ │ │ │ │ │ │ │即無法與許洺瑋│ │後凌偉婷、許洺瑋電話就打│ │ │ │ │ │ │ │、凌偉婷聯絡。│ │不通,沒有再連絡了。(E5 │ │ │ │ │ │ │ │ │ │卷第3746頁至3749頁、第 │ │ │ │ │ │ │ │ │ │3751頁) │ │ │ │ ├──┼───┼─────┼───────┼─────┼────────────┼───────┼─────┼─────┤ │106 │陳怡廷│⑴97年3月 │於路上問路認識│宋佩青 │我與宋佩青是在路上問路時│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初高雄市五│宋佩青,其化名│王祥益 │認識,當時她自稱「宋美雯│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福路上三皇│「宋美雯」,於│ │」,97年3月初在高雄市五 │七十一條第一項│14 │馮鑰仁 │ │ │ │三家簡餐店│97年3月初在高 │ │福路上三皇三家簡餐店見面│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雄市○○○路上│ │時,宋佩青接到一通電話說│,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三皇三簡餐店介│ │等一下她叔叔王祥益要過來│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紹其叔叔王祥益│ │跟她談投資購買股票相關情│王祥益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與陳怡廷認識後│ │事,宋佩青介紹她叔叔是理│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後,共同偽稱王│ │財顧問,王祥益說我未上市│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祥益為理財顧問│ │股票投資報酬率很高,一年│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介紹投資公司│ │後會上市,會漲2、3倍,宋│,處有期徒刑叁│33.36×5張│ │ │ │ │ │未上市股票,將│ │珮青也有投資購買,並跟我│年陸月。 │×1000股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說如果投資購買的話,會幫│ │200,160元 │ │ │ │ │ │取高額利益,王│ │我在宋珮青面前講好話,讓│ │ │ │ │ │ │ │祥益亦偽稱若購│ │宋珮青有好感與我交往,並│ │ │ │ │ │ │ │買股票即可與宋│ │問我有多少錢才能決定要買│ │ │ │ │ │ │ │佩青交往,致陳│ │哪一家公司股票。後來隔一│ │ │ │ │ │ │ │怡廷出資購買彩│ │星期後宋珮青帶我到臺灣土│ │ │ │ │ │ │ │輝公司未上市股│ │地銀行新市分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票6張共新臺幣 │ │款新臺幣300,000元,我便 │ │ │ │ │ │ │ │300,000元(每 │ │將存簿、印鑑及提款卡交付│ │ │ │ │ │ │ │張新臺幣50,000│ │宋珮青購買未上市股票,宋│ │ │ │ │ │ │ │元)。宋佩青97│ │珮青並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年4月中旬交付 │ │票是2人間的秘密,絕不能 │ │ │ │ │ │ │ │上揭股票予陳怡│ │跟親友說。於97年4月中旬 │ │ │ │ │ │ │ │廷。 │ │宋佩青將6張彩輝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臺灣土地銀行的存│ │ │ │ │ │ │ │ │ │摺簿及提款卡交還我。 │ │ │ │ │ │ │ │ │ │(E2卷第955頁至957頁、第 │ │ │ │ │ │ │ │ │ │961頁) │ │ │ │ │ │ ├─────┼───────┼─────┼────────────┼───────┼─────┤ │ │ │ │⑵97年8月 │復於97年8月中 │宋佩青 │97年8月初宋佩青問我是否 │宋佩青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中旬高雄市│旬在高雄市,宋│ │仍有錢購買股票,她叔叔亦│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某不詳地點│佩青偽稱投資未│ │以幫我規劃,也告知我一年│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上市股票獲利高│ │後會上市,會漲2、3倍,我│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致陳怡廷陷於│ │因為想要與宋珮青交往,交│,處有期徒刑叁│格=33.36 │ │ │ │ │ │錯誤再度出資向│ │付新臺幣600,000元購買股 │年貳月。 │ │ │ │ │ │ │宋佩青購買易連│ │票,宋珮青一樣要我保守秘│王祥益無罪。 │33.36×12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密,97年8月中旬我與宋佩 │ │張×1000股│ │ │ │ │ │12 張,並交付│ │青約在高雄市○○路的好樂│ │=400,320 │ │ │ │ │ │新臺幣600,000 │ │迪唱歌,並將新臺幣 │ │元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600,000 元交給自稱是宋佩│ │ │ │ │ │ │ │50,000元)予王│ │青叔叔的助理馮鑰仁,97年│ ├─────┤ │ │ │ │ │祥益助理馮鑰仁│ │10月初宋佩青將12張易連公│ │二次證券詐│ │ │ │ │ │。陳怡廷有收到│ │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E2 │ │欺犯行 │ │ │ │ │ │上揭股票。 │ │卷第957頁、第961頁) │ │ │ │ ├──┼───┼─────┼───────┼─────┼────────────┼───────┼─────┼─────┤ │107 │何勝雄│⑴97年4月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許洺瑋共同犯證│理由書附表│許洺瑋 │ │ │ │初(起訴書 │昕婕化名「陳珮│陳昕婕 │婕,她自稱「陳珮琪」,97│券交易法第一百│一編號105 │陳昕婕 │ │ │ │記載97年3 │琪」,佯作與何│ │年4初在高雄市○○路及中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月底) 高雄│勝雄交往,於97│ │山路附近某間餐廳用餐,席│第一款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市○○路及│年4月初在高雄 │ │間陳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前來│,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誤載陳昕婕│ │ │ │中山路附近│市○○路及中山│ │,問我是否為陳昕婕男友,│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為宋佩青,│ │ │ │某間餐廳 │路附近某間餐廳│ │陳昕婕沒有否認,陳昕婕說│陳昕婕共同犯證│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叔是間大公司的顧問,許│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介紹巨晰公司有跟中華│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同偽稱叔叔某間│ │電信合作,投資報酬率很好│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公司顧問,傳達│ │,上市後至少可以賺一倍以│,處有期徒刑叁│34.36×1張│ │ │ │ │ │巨晰公司與中華│ │上,因為是內線消息不可以│年貳月。 │×1000股=│ │ │ │ │ │電信公司合作之│ │告訴任何人,陳昕婕在旁遊│ │34,360元 │ │ │ │ │ │不實資訊,其未│ │說我購買並說其也是找他叔│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叔投資賺了不少錢,於是我│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答應先買1張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高額利潤,致何│ │。一個星期後,我拿現金新│ │ │ │ │ │ │ │勝雄陷於錯誤,│ │臺幣51,000元給許洺瑋,過│ │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了幾天陳昕婕就拿巨晰公司│ │ │ │ │ │ │ │公司公司股票1 │ │股票1張給我。(E6卷第4343│ │ │ │ │ │ │ │張共新臺幣 │ │頁、D2卷第378頁至第379頁│ │ │ │ │ │ │ │51,000元。幾天│ │) │ │ │ │ │ │ │ │後即受到巨晰公│ │ │ │ │ │ │ │ │ │司股票 │ │ │ │ │ │ │ │ ├─────┼───────┼─────┼────────────┤ ├─────┤ │ │ │ │⑵97年4月 │97年4月底某日 │陳昕婕 │97年4月底陳昕婕再度遊說 │ │計算式: │ │ │ │ │底某日在高│陳昕婕再推薦介│ │我買股票,但我說沒錢,陳│ │股票賣出價│ │ │ │ │雄市某處85│紹稱投資巨晰公│ │昕婕表示可以先貸款,等年│ │格-股票買│ │ │ │ │度C咖啡店 │司股票,可獲得│ │後股票上市就可以還清貸款│ │入月平均價│ │ │ │ │ │較多利潤,故何│ │,並且而且還有賺,於是我│ │格=34.36 │ │ │ │ │ │勝雄再度出資購│ │答應再買幾張,於是陳昕婕│ │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帶我去高雄市某間85度C咖 │ │34.36×5張│ │ │ │ │ │市股票5張共 │ │啡店,由一位劉姓男子幫我│ │×1000股=│ │ │ │ │ │255,000元(每 │ │向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 │ │171,800元 │ │ │ │ │ │張新臺幣51,000│ │300,000元。97年5月1日銀 │ │ │ │ │ │ │ │元),事後陳昕│ │行核貸後,我把提款卡跟密│ │ │ │ │ │ │ │婕有有交付5張 │ │碼交給陳昕婕,由陳昕婕提│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予│ │領新臺幣255,000元購買5張│ │ │ │ │ │ │ │何勝雄股票。( │ │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97年5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月中旬陳昕婕交付我5張巨 │ │ │ │ │ │ │ │305,000元) │ │晰公司股票。我共支付新臺│ │ │ │ │ │ │ │ │ │幣306,000元購買巨晰公司 │ │ │ │ │ │ │ │ │ │股票6張。我於警詢時指認 │ │ │ │ │ │ │ │ │ │宋佩青即為化名「陳珮琪」│ │ │ │ │ │ │ │ │ │之女子,惟於100年8月31日│ │ │ │ │ │ │ │ │ │審判程序於現場看到本人始│ │ │ │ │ │ │ │ │ │知警詢為誤認,並更正陳昕│ ├─────┤ │ │ │ │ │ │ │婕才是自稱「陳珮琪」之女│ │前後二次行│ │ │ │ │ │ │ │子(E6卷第4345頁、D2卷第 │ │為時間密接│ │ │ │ │ │ │ │378頁至第379頁) │ │ │ │ ├──┼───┼─────┼───────┼─────┼────────────┼───────┼─────┼─────┤ │108 │朱世發│97年4月21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 │我是在交友網站中認識林碧│林碧玟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 │日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佩│王祥益 │玟,她自稱「吳佩婷」,雙│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 │港機場附近│婷」,於左揭時│ │方經過幾次電話連絡,於97│七十一條第一項│3 │楊學文 │ │ │ │咖啡廳(起 │、地介紹自稱叔│ │年4月21日到高雄與林碧玟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訴書記載 │叔王祥益與朱世│ │見面,一名自稱林碧玟叔叔│,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96年4月23 │發認識後,共同│ │王祥益前來,其自稱財經記│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日新竹市,│偽稱叔叔為財經│ │者,要林碧玟購買未上市的│王祥益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不確定是 │記者,可購買意│ │股票,林碧玟就辦貸款買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96年或97年│勝公司未上市股│ │票,她叔叔就離開。後來林│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碧玟帶我到小港機場喝咖啡│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處有期徒刑叁│35.36×5張│ │ │ │ │ │不實資訊,致朱│ │我說我沒有興趣,林碧玟說│年陸月。 │×1000股=│ │ │ │ │ │世發出資購買意│ │她叔叔會幫我,就叫我打電│楊學文無罪。 │176,800元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話給她叔叔,之後她叔叔就│ │ │ │ │ │ │ │票5張共新臺幣 │ │約我去一家木瓜牛奶飲料店│ │ │ │ │ │ │ │260,000元(每 │ │,她叔叔告訴我意勝公司未│ ├─────┤ │ │ │ │ │張新臺幣52,000│ │上市股票不錯,過7、8 個│ │ │ │ │ │ │ │元)。 │ │月後會上市賺很多錢,5 張│ │ │ │ │ │ │ │ │ │共新臺幣260,000元,我答 │ │ │ │ │ │ │ │ │ │應要購買,於是就提領現金│ │ │ │ │ │ │ │ │ │新臺幣100,000元交給王祥 │ │ │ │ │ │ │ │ │ │益,隔日我又提領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交給林碧玟,因 │ │ │ │ │ │ │ │ │ │為我購買的股票價值新臺幣│ │ │ │ │ │ │ │ │ │260,000元,還差新臺幣 │ │ │ │ │ │ │ │ │ │60,000元,林碧玟提供一個│ │ │ │ │ │ │ │ │ │上海銀行楊學文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 0000000004)│ │ │ │ │ │ │ │ │ │,我於23日將新臺幣60,000│ │ │ │ │ │ │ │ │ │元匯入該帳號。某日我上網│ │ │ │ │ │ │ │ │ │查詢意勝公司發現這間公司│ │ │ │ │ │ │ │ │ │經營不善,才發現可能是被│ │ │ │ │ │ │ │ │ │詐騙了,我向王祥益要求取│ │ │ │ │ │ │ │ │ │消買賣,林碧玟說程序上要│ │ │ │ │ │ │ │ │ │五至六天的時間,並且告訴│ │ │ │ │ │ │ │ │ │我會盡快將股票寄給我,但│ │ │ │ │ │ │ │ │ │是我堅持取消交易,才到警│ │ │ │ │ │ │ │ │ │局報案。(E2卷第651頁、B1│ │ │ │ │ │ │ │ │ │卷第371頁至373頁、E2卷第│ │ │ │ │ │ │ │ │ │653頁、A1卷第85頁反面、 │ │ │ │ │ │ │ │ │ │第273頁反面) │ │ │ │ ├──┼───┼─────┼───────┼─────┼────────────┼───────┼─────┼─────┤ │109 │吳文慶│97年5月初 │交友網站上陳昕│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大遠│婕化名「陳瑄琪│陳昕婕 │她自稱「陳瑄琪」,97 年5│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百貨公司 │」,表示欲與吳│ │月初於高雄大遠百看完電影│七十一條第一項│76 │ │ │ │ │ │文慶交往,於左│ │後,自稱是陳瑄琪的叔叔許│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出現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處有期徒刑叁├─────┤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吳文慶認識後,│ │瑋自稱為巨晰公司股東,並│陳昕婕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共同偽稱叔叔為│ │說巨晰公司股票一年以後會│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巨晰公司股東,│ │上市,獲利豐厚。陳昕婕說│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可購買該公司未│ │自己就有5、6張股票,為了│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4.36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二人將來著想,遊說我購買│,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要上市,可獲得│ │巨晰公司股票作為投資,於│年貳月。 │34.36×3張│ │ │ │ │ │豐厚利潤,陳昕│ │是我決定購買,因我沒有現│ │×1000股=│ │ │ │ │ │婕亦偽稱自己也│ │金,陳昕婕帶我至陽信銀行│ │103,080元 │ │ │ │ │ │有購買,致吳文│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200,000元,並將銀行的存 │ │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摺簿、提款卡、印鑑及身分│ │ │ │ │ │ │ │司股票3張共新 │ │證交給陳昕婕以便其購買股│ ├─────┤ │ │ │ │ │臺幣153,000 元│ │票。97年5月底陳昕婕交付 │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我存摺、提款卡、印鑑、身│ │ │ │ │ │ │ │51,000元),惟│ │分證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自陳昕婕交付巨│ │3張共計新臺幣153,000元,│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陳昕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票予吳文慶後,│ │票的事情是秘密,不可以告│ │ │ │ │ │ │ │即斷絕聯絡。 │ │訴任何人。之後我便無法聯│ │ │ │ │ │ │ │ │ │絡上陳昕婕了。(E5卷第36 │ │ │ │ │ │ │ │ │ │59頁至3661頁) │ │ │ │ ├──┼───┼─────┼───────┼─────┼────────────┼───────┼─────┼─────┤ │110 │江正文│97年5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雄市某間餐│君徽,化名「林│林君徽 │她自稱「林諭琦」,97年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廳 │諭琦」佯作與江│ │月,我們相約在高雄的一間│七十一條第一項│85 │ │ │ │ │ │正文交往,於左│ │餐廳,到現場時,自稱林君│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徽的姐姐(已忘記長相)及叔│,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稱其姐姐(不詳 │ │叔王祥益在談論資未上市股│年陸月。 │定金10,000│ │ │ │ │ │女子)及叔叔王 │ │票相關情事情,林君徽的叔│林君徽共同犯證│元 │ │ │ │ │ │祥益認識後,共│ │叔問林君徽說「他是你的男│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同介紹投資未上│ │朋友嗎?」,林君徽默認。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王祥益說未上市股票的獲利│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性可觀,林君徽及其姐姐在│,處有期徒刑叁│ │ │ │ │ │ │益,致江正文陷│ │一旁鼓吹我購買。一個星期│年貳月。 │ │ │ │ │ │ │於錯誤,而支付│ │後與林君徽見面,林君徽說│ │ │ │ │ │ │ │新臺幣10,000元│ │「雖然你有在經商,但不懂│ │ │ │ │ │ │ │定金購買未上市│ │得投資的男生,讓我覺得很│ │ │ │ │ │ │ │股票,惟嗣後江│ │失望」,聽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正文對購買股票│ │。隔幾天後我跟林君徽在高│ │ │ │ │ │ │ │之事存有疑慮,│ │雄市高醫附近的麥當勞見面│ │ │ │ │ │ │ │未付款完成交易│ │,我先繳定金10,000元予王│ │ │ │ │ │ │ │。 │ │祥益,事後我覺得怪怪的,│ │ │ │ │ │ │ │ │ │一直試探林君徽,但林君徽│ │ │ │ │ │ │ │ │ │都逃避問題,我就沒有再投│ │ │ │ │ │ │ │ │ │資了。(E5卷第3870頁至 │ │ │ │ │ │ │ │ │ │3872 頁、第3875頁) │ │ │ │ ├──┼───┼─────┼───────┼─────┼────────────┼───────┼─────┼─────┤ │111 │陳皇志│97年5月7日│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高雄市某複│巾愉化名「黃佳│林巾愉 │她自稱「黃佳燕」,97年5 │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合式餐廳 │燕」,表示欲與│不明女子( │月7日林巾愉帶我到高雄市 │七十一條第一項│26 │不明女子( │ │ │ │ │陳皇志交往,於│小潔) │一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第一款之詐偽罪├─────┤小潔)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席間自稱是黃佳燕的友人,│,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王祥益 │ │ │ │ │友人小潔(姓名│ │她自稱「小潔」到來,與林│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不詳)及自稱叔│ │巾愉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林巾愉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許洺瑋與陳皇│ │關情事,不久一名自稱為黃│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志認識後,共同│ │佳燕的叔叔許洺瑋亦來到餐│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2.03 │ │ │ │ │ │偽稱叔叔為數家│ │廳,許洺瑋自稱為多家公司│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的理財顧問,林巾愉及小潔│,處有期徒刑叁│32.03×12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說他們要貸款投資購買的巨│年貳月。 │張×1000股│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買到│王祥益無罪。 │=384,360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了,並說依其內線消息,巨│ │元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於一年內│ │ │ │ │ │ │ │資訊,許洺瑋亦│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好高達│ ├─────┤ │ │ │ │ │偽稱已購買林巾│ │好幾倍。林巾愉及小潔均極│ │ │ │ │ │ │ │愉及小潔投資的│ │力遊說我購買股票,小潔又│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說為了我們倆更應該要好好│ │ │ │ │ │ │ │致陳皇志陷於錯│ │規劃未來,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提款新臺幣100,000元 │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給許洺瑋當作定金,林巾愉│ │ │ │ │ │ │ │事後林碧容交付│ │又對我說購買股票之事要保│ │ │ │ │ │ │ │陳皇志巨晰公司│ │密。97年5月8日我匯款新臺│ │ │ │ │ │ │ │股票4張、易連 │ │幣104000元至中國信託行新│ │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興分行王祥益帳戶(帳號: │ │ │ │ │ │ │ │新臺幣584,000 │ │0000000000000)。97年5月 │ │ │ │ │ │ │ │元(每張約48, │ │中旬林巾愉就帶我至臺中市│ │ │ │ │ │ │ │667元,元以下 │ │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 │四捨五入)。購│ │新臺幣450,000元,97年5月│ │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28日放款我即交付存摺與提│ │ │ │ │ │ │ │愉態度遽轉為冷│ │款卡給林巾愉作為購買股票│ │ │ │ │ │ │ │淡。 │ │之用。我之後有拿到巨晰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及易連公 │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損失 │ │ │ │ │ │ │ │ │ │新臺幣584,000元。購買完 │ │ │ │ │ │ │ │ │ │股票後而林巾愉態度遽轉為│ │ │ │ │ │ │ │ │ │冷淡。(E2卷第1459頁至 │ │ │ │ │ │ │ │ │ │1461頁、第1464頁) │ │ │ │ ├──┼───┼─────┼───────┼─────┼────────────┼───────┼─────┼─────┤ │112 │賴聖賢│97年6月15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 │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識凌│凌偉婷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 │日高雄市三│林沛儀」佯作與│許洺瑋 │偉婷,她自稱「林沛儀」,│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民區某咖啡│賴聖賢交往,於│ │見面幾次後,凌偉婷於97 │七十一條第一項│4 │ │ │ │ │廳 │左揭時、地介紹│ │年6月15日下午15時帶我高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雄市三民區某咖啡廳說要拿│,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東西給她叔叔許洺瑋,之後│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其為巨晰公司│ │凌偉婷就與其叔叔聊如何投│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顧問,可購買巨│ │資未上市股票,我在旁聽到│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他們的對話,他叔叔說投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5.36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並│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可獲取利益,│ │說自己是巨晰公司的顧問,│,處有期徒刑叁│35.36×2張│ │ │ │ │ │致賴聖賢陷於錯│ │股票就要上市了,上市後股│年陸月。 │×1000股=│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票利潤很可觀,如果要和凌│ │70,720元 │ │ │ │ │ │巨晰公司股票2 │ │偉婷有好美未來一定要買,│ │ │ │ │ │ │ │張共104,000 (│ │凌偉婷和她叔叔一直遊說我│ │ │ │ │ │ │ │每張新臺幣 │ │購買,凌偉婷表示說要跟我│ │ │ │ │ │ │ │52,000元)元( │ │交往,並向我表示為了我們│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有更好的未來等語,我聽了│ │ │ │ │ │ │ │100,400元)。 │ │就答應買2張股票,當場馬 │ │ │ │ │ │ │ │ │ │上交付現金新臺幣104,000 │ │ │ │ │ │ │ │ │ │元,凌偉婷跟我說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市之事不可跟家人以│ │ │ │ │ │ │ │ │ │及朋友說。(E2卷第660頁、│ │ │ │ │ │ │ │ │ │第662頁、B1卷第412頁) │ │ │ │ ├──┼───┼─────┼───────┼─────┼────────────┼───────┼─────┼─────┤ │113 │朱祐諺│97年6 月22│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 │我於96年6月在交友網站上 │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日高雄市火│巾愉化名「林嘉│許洺瑋 │識林巾愉,她自稱「王佳燕│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車站 │瑜」,偽稱欲與│ │」,共同出去2次後,97年6│七十一條第一項│2 │ │ │ │ │ │朱祐彥交往,於│ │月22日林巾愉約我至高雄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附近見面時,林巾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之叔叔許洺瑋打電話給她,│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自稱「黃正忠」,林│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稱其叔叔是股票│ │巾愉說他叔叔是股票專家,│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專家,可購買巨│ │許洺瑋一到咖啡店後就分析│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6.11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巨晰公司股票很賺錢、投資│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報酬很高,97年12月就可以│,處有期徒刑叁│46.11×4張│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上櫃,林巾愉當場表│年陸月。 │×1000股=│ │ │ │ │ │林巾愉亦交付證│ │示要買並交付存摺,印章等│ │184,440元 │ │ │ │ │ │件予許洺瑋偽作│ │證件給許洺瑋辦理貸款。後│ │ │ │ │ │ │ │要購買巨晰公司│ │來許洺瑋離開之後,林巾愉│ │ │ │ │ │ │ │股票,致朱祐諺│ │就一直遊說我買股票,說他│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叔叔有會賺錢的消息要我買│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加上許洺瑋認為我們是情│ ├─────┤ │ │ │ │ │股票4張,朱祐 │ │侶,要為未來著想等語,讓│ │ │ │ │ │ │ │彥共支付新臺幣│ │我感覺林巾愉有意思與我交│ │ │ │ │ │ │ │251,000元購買 │ │往,我就答應他要買4張巨 │ │ │ │ │ │ │ │股票(每張 │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交付│ │ │ │ │ │ │ │62,750元)。( │ │新臺幣50,000元現金給林巾│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愉。我臺中後,後來林巾愉│ │ │ │ │ │ │ │250,000元),惟│ │打電話給我,要我辦理貸款│ │ │ │ │ │ │ │自林巾愉交付易│ │新臺幣200,000元,並委託 │ │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一位辦理貸款的人與我聯絡│ │ │ │ │ │ │ │票5張予朱祐諺 │ │。銀行核貸後,林巾愉要我│ │ │ │ │ │ │ │後,即避不見面│ │把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後│ │ │ │ │ │ │ │。 │ │來經我多次催促林巾愉才將│ │ │ │ │ │ │ │ │ │股票寄給我,但是易連公司│ │ │ │ │ │ │ │ │ │的未上市股票5張,不是當 │ │ │ │ │ │ │ │ │ │初約定的巨晰公司股票,我│ │ │ │ │ │ │ │ │ │質問林巾愉為何不是巨晰公│ │ │ │ │ │ │ │ │ │司的股票,她說是許洺瑋要│ │ │ │ │ │ │ │ │ │幫我分散投資。後來我就再│ │ │ │ │ │ │ │ │ │也聯絡不到他們了,我共損│ │ │ │ │ │ │ │ │ │失新臺幣251,000元。(E2 │ │ │ │ │ │ │ │ │ │卷第627頁至628頁、第631 │ │ │ │ │ │ │ │ │ │頁,B1卷第396頁至397頁、│ │ │ │ │ │ │ │ │ │A1卷第76頁) │ │ │ │ ├──┼───┼─────┼───────┼─────┼────────────┼───────┼─────┼─────┤ │114 │鍾文賢│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 │於97年6月上旬交友網站認 │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 │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 │識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左營區明誠│琦」,佯作與鍾│凌偉婷 │」。97年6月下旬高雄市左 │七十一條第一項│127 │凌偉婷 │ │ │ │路與自由路│文賢與交往,於│馮鑰仁 │營區○○路與自由路口見面│第一款之詐偽罪│ │馮鑰仁 │ │ │ │口附近三皇│左揭時、地介紹│ │,當時陳昕婕帶友人凌偉婷│,處有期徒刑叁├─────┤ │ │ │ │三家餐廳 │自稱陳昕婕叔叔│ │一起前來,我們到附近三皇│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王祥益及友人凌│ │三家餐飲店用餐,席間自稱│陳昕婕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偉婷認識後,共│ │陳昕婕叔叔前來抵達後,與│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叔叔任職│ │陳昕婕、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王祥益│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3.36 │ │ │ │ │ │問,介紹投資巨│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檔未上│年貳月。 │33.36×6張│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市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凌偉婷共同犯證│×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可達2倍以上。陳昕婕與凌 │券交易法第一百│200,160元 │ │ │ │ │ │陳昕婕與凌偉婷│ │偉婷2人在一旁遊說我購買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均偽稱也有購買│ │,並稱其2人均也有購買。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該公司股票,致│ │陳昕婕又說既然我們2人都 │,處有期徒刑叁│ │ │ │ │ │ │鍾文賢陷於錯誤│ │要在一起交往,更應好好規│年貳月。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劃我們2人的未來,要我好 │馮鑰仁共同犯證│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好把握機會,當時我尚未答│券交易法第一百│ │ │ │ │ │ │票6張,並交付 │ │應購買。97年6月下旬與陳 │七十一條第一項│ │ │ │ │ │ │現金新臺幣 │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300,000元(每 │ │再次遊說我購買,我便答應│,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張新臺幣50,000│ │跟其叔叔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年貳月。 │ │ │ │ │ │ │元)交付予自稱│ │市股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 │ │ │ │ │ │ │王祥益秘書馮鑰│ │元。次日陳昕婕約我至高雄│ │ │ │ │ │ │ │仁。惟嗣後陳昕│ │市○○路與建國路口見面,│ │ │ │ │ │ │ │婕竟交付易連公│ │王祥益派其秘書馮鑰仁前來│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收取新臺幣300,000元以購 │ │ │ │ │ │ │ │張,且自從鍾文│ │買股票及我的身分證以便買│ │ │ │ │ │ │ │賢購買股票後,│ │賣股票之用。97年7月上旬 │ │ │ │ │ │ │ │即聯絡不上陳昕│ │陳昕婕在高雄市○○路大統│ │ │ │ │ │ │ │婕及王祥益。 │ │新世紀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交付給 │ │ │ │ │ │ │ │ │ │我的未上市股票與原約定不│ │ │ │ │ │ │ │ │ │同,陳昕婕說易連公司的獲│ │ │ │ │ │ │ │ │ │利比巨晰公司還要好,我不│ │ │ │ │ │ │ │ │ │疑就收下。而自我購買未上│ │ │ │ │ │ │ │ │ │市股票後,打電話給陳昕婕│ │ │ │ │ │ │ │ │ │均遭敷衍,不然就是電話有│ │ │ │ │ │ │ │ │ │通沒有人接。王祥益的電話│ │ │ │ │ │ │ │ │ │亦同(B5卷第30頁至33頁、 │ │ │ │ │ │ │ │ │ │B5卷第35頁)。 │ │ │ │ ├──┼───┼─────┼───────┼─────┼────────────┼───────┼─────┼─────┤ │115 │吳聖堯│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 │我於97年5月中旬交友網站 │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五│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 │認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 │福路新崛江│琦」,佯作與吳│ │」,97年6月下旬在高雄市 │七十一條第一項│103 │ │ │ │ │附近某簡餐│聖堯交往,於左│ │五福路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店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席間自稱任職財經公│,處有期徒叁年├─────┤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司理財顧問之陳昕婕叔叔王│陸月。 │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祥益前來,說依其消息易連│陳昕婕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稱王祥益任職某│ │公司未上市股票股票將上市│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後會大賺,機會很少│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問,可購買易連│ │要我把握投資,又說陳昕婕│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4.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她亦由其叔叔規劃理財賺了│,處有期徒刑叁│ │ │ │ │ │ │,將來要上市,│ │不少錢,既然既然我與陳昕│年貳月。 │34.36×2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婕已經是男女朋友了,就由│ │×1000股=│ │ │ │ │ │,陳昕婕亦佯稱│ │其規劃購買等語,陳昕婕亦│ │68,720元 │ │ │ │ │ │由許洺瑋操作股│ │在一旁遊說我購買,於是我│ │ │ │ │ │ │ │票獲取不少利益│ │答應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致吳聖堯陷於│ │票2張共計新臺幣102,000元│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我先交付新臺幣30,000元│ ├─────┤ │ │ │ │ │買易連公司股票│ │給陳昕婕當訂金,於97年7 │ │ │ │ │ │ │ │2張共新臺幣 │ │月初我在臺南火站附近咖啡│ │ │ │ │ │ │ │102,000元(每 │ │廳交付現金新臺幣72,000元│ │ │ │ │ │ │ │張新臺幣51,000│ │給陳昕婕,陳昕婕交付我易│ │ │ │ │ │ │ │元),事後陳昕│ │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E6│ │ │ │ │ │ │ │婕交付上揭股票│ │卷第4305頁至4306頁、第 │ │ │ │ │ │ │ │予吳聖堯 │ │4309頁) │ │ │ │ ├──┼───┼─────┼───────┼─────┼────────────┼───────┼─────┼─────┤ │116 │吳健豪│97年7月中 │交友網站上陳紋│許洺瑋 │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陳紋慧│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在高雄市│慧化名「陳佩琪│陳紋慧 │,她自稱「陳佩琪」,97年│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 │某處 │」,於左揭時、│ │7月中旬在高雄市火車站見 │七十一條第一項│12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面,陳紋慧說要去找她叔叔│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許洺瑋購買股票,我看陳紋│,處有期徒刑叁├─────┤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慧拿一袋文件給她叔叔,然│年陸月。 │計算式: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後我們3人一起談論投資未 │陳紋慧共同犯證│股票賣出價│ │ │ │ │ │市股票,將來上│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陳紋慧│券交易法第一百│格-股票買│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就開始說投資股票會賺錢,│七十一條第一項│入月平均價│ │ │ │ │ │潤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第一款之詐偽罪│格=31.36 │ │ │ │ │ │致吳健豪因而出│ │我心動便同意購買,並交付│,處有期徒刑叁│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陳紋慧新臺幣96,000元以購│年貳月。 │31.36×2張│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買股票,陳紋慧跟許洺瑋一│ │×1000股=│ │ │ │ │ │共新臺幣96,000│ │開始是介紹巨晰公司股票,│ │62,720元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之後陳紋慧約我在臺南市麥│ │ │ │ │ │ │ │48,000元)。惟│ │當勞見面交付的卻是易連公│ │ │ │ │ │ │ │自陳紋慧竟交付│ │司未上市股票2張,與原約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2 │ │定之巨晰公司股票不符,經│ ├─────┤ │ │ │ │ │張後,吳健豪即│ │我質疑陳紋慧說易連公司比│ │ │ │ │ │ │ │未與陳紋慧聯絡│ │較快上市,並拿一張切結書│ │ │ │ │ │ │ │。 │ │叫我簽名,說如果投資失敗│ │ │ │ │ │ │ │ │ │就沒有辨法將投資的金額拿│ │ │ │ │ │ │ │ │ │回來。事後我就沒跟陳紋慧│ │ │ │ │ │ │ │ │ │再連絡。(E6卷第4820頁至 │ │ │ │ │ │ │ │ │ │4824頁) │ │ │ │ ├──┼───┼─────┼───────┼─────┼────────────┼───────┼─────┼─────┤ │117 │吳治成│⑴97年7月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97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下旬高雄市│佩青化名「郭靜│許洺瑋 │認識宋佩青,她自稱「郭靜│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新崛江附近│文」,偽稱欲與│ │文」,見面幾次後,我們於│七十一條第一項│66 │ │ │ │ │春水堂 │吳治成交往,97│ │97年7月高雄新崛江附近春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年7月間在高雄 │ │水堂用餐閒聊時,席間宋佩│,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市新崛江附近春│ │青接獲其姑丈來電,說要拿│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水堂介紹自稱姑│ │東西給宋珮青,其姑丈許洺│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丈許洺瑋認識後│ │瑋抵達後,自稱任職財經公│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姑丈│ │司理財顧問,說有一檔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市股票依內線消息即將上市│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財顧問,有內線│ │,立即有1倍以上的獲利, │,處有期徒刑叁│33.36×2張│ │ │ │ │ │消息,介紹投資│ │宋珮青一旁遊說我購買,說│年陸月。 │×1000股=│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如有賺錢我們2人在一起規 │ │66,720 元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劃2人未來,不想再過不好 │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的生活等語,我就答應購買│ │ │ │ │ │ │ │利率,致吳治成│ │巨晰公司股票2張共新臺幣 │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100,000元,我當場交付定 │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金新臺幣30,000元給宋珮青│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宋珮青跟我說購買股票之│ │ │ │ │ │ │ │(每張新臺幣 │ │事不可以告知任何人。97年│ │ │ │ │ │ │ │50,000元),共│ │7月29日我匯款新臺幣 │ │ │ │ │ │ │ │新臺幣100,000 │ │70,000元到黃景微中國信託│ │ │ │ │ │ │ │元。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 │ │ │ │ │ │ │ │ │2537)。97年11月1日宋佩青│ │ │ │ │ │ │ │ │ │在高雄市另交付我易連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1張。(E4卷第24│ │ │ │ │ │ │ │ │ │99頁至2502頁、第2504頁、│ │ │ │ │ │ │ │ │ │B2卷第303頁) │ │ │ │ │ │ ├─────┼───────┼─────┼────────────┤ ├─────┤ │ │ │ │⑵97年8月 │97年8月初吳治 │宋佩青 │97年8月初宋佩青再度遊說 │ │計算式: │ │ │ │ │初某不詳地│成再度出資向宋│ │我購買股票,我答應購買向│ │股票賣出價│ │ │ │ │點 │佩青購買易連公│ │中國信託辦理貸款新臺幣 │ │格-股票買│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5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 │入月平均價│ │ │ │ │ │張(每張新臺幣│ │及密碼供宋佩青購買未上市│ │格=26.16 │ │ │ │ │ │48,000元)共計│ │股票之用。97年10月中旬宋│ │ │ │ │ │ │ │新臺幣428,000 │ │青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 │26.16×10 │ │ │ │ │ │元。事後宋佩青│ │司前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 │張×1000股│ │ │ │ │ │於97年10月中旬│ │股票10張共新臺幣428,000 │ │=261,600 │ │ │ │ │ │、交付吳治成易│ │元,當時我質問為何與當初│ │元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說要購買的巨晰公司不一樣│ │ │ │ │ │ │ │票10張。 │ │,宋珮青稱說要分散投資。│ ├─────┤ │ │ │ │ │ │ │(E4卷第2502頁至2502頁、 │ │前後二次行│ │ │ │ │ │ │ │第2504頁、B2卷第303頁) │ │為時間密接│ │ ├──┼───┼─────┼───────┼─────┼────────────┼───────┼─────┼─────┤ │118 │蘇義翔│97年7月間 │蘇義翔於交友網│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路認識自稱張靖│王祥益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桃園縣火車│站上認識張靖梅│張靖梅 │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靖梅)│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 │站前麥當勞│,張靖梅佯稱欲│ │,期間見面2次,97年7月中│七十一條第一項│34 │ │ │ │ │ │與蘇義翔一同規│ │旬張靖梅約我在桃園火車站│第一款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 │劃未來有交往之│ │前麥當勞用餐,張靖梅告知│,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誤載張靖梅│ │ │ │ │意思,於左揭時│ │我其叔叔要拿東西給她,之│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為不詳姓名│ │ │ │ │、地介紹自稱叔│ │後張靖梅的叔叔(經指認為 │張靖梅共同犯證│格-股票買│女子,業經│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王祥益)抵達,自稱理財顧 │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更正。)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問,並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0.44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紹投資未上市股│ │2倍以上,張靖梅叔叔詢問 │,處有期徒刑叁│40.44×13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我是否有意願投資該擋未上│年貳月。 │張×1000股│ │ │ │ │ │,可獲取利益,│ │市股票,張靖梅在一旁遊說│ │=525,720 │ │ │ │ │ │致蘇義翔陷於錯│ │我購買,說為了我們2人以 │ │元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後的未來規劃,你更應該投│ │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資,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的│ │ │ │ │ │ │ │股票6張、新視 │ │日子過等語,我即同意購買│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 │,張靖梅並要我對購買未上│ ├─────┤ │ │ │ │ │票4張、葛萊士 │ │市股票守密。當晚我與張靖│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梅叔叔在桃園火車站附近一│ │ │ │ │ │ │ │3張共新臺幣 │ │家麥當勞見面簽約。97年7 │ │ │ │ │ │ │ │742,000元(每 │ │下旬與銀行代辦人員到桃園│ │ │ │ │ │ │ │張約新臺幣 │ │火車站附近一家麥當勞簽約│ │ │ │ │ │ │ │57,077元)。事│ │對保辦理臺新銀行信用貸款│ │ │ │ │ │ │ │後蘇義翔均有收│ │新臺幣450,000元及復華銀 │ │ │ │ │ │ │ │到上揭股票。 │ │行信用貸款新臺幣500,000 │ │ │ │ │ │ │ │ │ │元。94年7月底我交付存摺 │ │ │ │ │ │ │ │ │ │與私章給張靖梅作為購買未│ │ │ │ │ │ │ │ │ │上市股票之用。我有拿到誠│ │ │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51,000元)、新視代 │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 │ │ │ │ │ │ │ │ │ │新臺幣58,000元)、及葛萊 │ │ │ │ │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每張│ │ │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68,000元)共 │ │ │ │ │ │ │ │ │ │新臺幣742,000元。(D1卷第│ │ │ │ │ │ │ │ │ │433頁、E3卷第1677頁至 │ │ │ │ │ │ │ │ │ │1680頁、第1682頁) │ │ │ │ ├──┼───┼─────┼───────┼─────┼────────────┼───────┼─────┼─────┤ │119 │洪良佳│⑴97年8月2│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巾愉│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日高雄市小│巾愉化名「李嘉│林巾愉 │,她自稱「李嘉瑜」。97年│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港機場旁某│瑜」偽稱欲與洪│ │8月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機場│七十一條第一項│116 │王祥益 │ │ │ │咖啡廳 │良佳一同規劃未│ │旁的咖啡館見面,自稱林巾│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來有交往之意思│ │愉的姑丈(經指認為許洺瑋)│,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於97年8月2日│ │前來,與林巾愉談有關投資│年陸月。 ├─────┤ │ │ │ │ │在高雄市小港機│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並說│林巾愉共同犯證│計算式: │ │ │ │ │ │場附近餐廳介紹│ │巨晰公司前景看好,問我有│券交易法第一百│股票賣出價│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沒有意願投資,我當時尚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股票買│ │ │ │ │ │與洪良佳認識後│ │答應購買。隔天林巾愉與許│第一款之詐偽罪│入月平均價│ │ │ │ │ │,共同偽稱投資│ │洺瑋在摩斯漢堡談論股票之│,處有期徒刑叁│格=34.36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事,林巾愉一直遊說我購買│年貳月。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許洺瑋還說可以用投資股│王祥益無罪。 │34.36×2張│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票賺來的錢還清助學貸款,│ │×1000股=│ │ │ │ │ │高額利潤,林巾│ │並說林巾愉買了很多張巨晰│ │68,720元 │ │ │ │ │ │愉亦其偽稱已購│ │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才答應│ │ │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購買價值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致洪良佳於錯│ │票2張共新臺幣102,000元。│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每張新臺幣51,000元)我│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於97年8月4日先以ATM匯款 │ │ │ │ │ │ │ │股票2張共新臺 │ │新臺幣3萬到許洺瑋指定一 │ │ │ │ │ │ │ │幣102,000元( │ │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每張新臺幣 │ │戶名:王祥益),97年8月5│ │ │ │ │ │ │ │51,000元)。一│ │日我再匯款新臺幣72,000元│ │ │ │ │ │ │ │星期後洪良佳收│ │到上述王祥益帳戶內。約一│ │ │ │ │ │ │ │到巨晰公司未上│ │個星期後林巾愉將2張巨晰 │ │ │ │ │ │ │ │市股票2張。 │ │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 │ │ │(E6卷第4599頁至4601、第 │ │ │ │ │ │ │ │ │ │4604頁) │ │ │ │ │ │ ├─────┼───────┼─────┼────────────┤ ├─────┤ │ │ │ │⑵97年8月 │97年8月某日洪 │林巾愉 │97年8月某日林巾愉又說為 │ │計算式: │ │ │ │ │份某日不詳│良佳應林巾愉之│ │了我們的未來,希望我能再│ │股票賣出價│ │ │ │ │地點 │遊說再度出資購│ │買幾張股票,於是我再去貸│ │格-股票買│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款,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入月平均價│ │ │ │ │ │4張共新臺幣 │ │票4張共新臺幣192,000元(│ │格=31.36 │ │ │ │ │ │192,000元(每 │ │每張新臺幣48,000元),惟│ │ │ │ │ │ │ │張新臺幣48,000│ │兩個星期後林巾愉卻交付給│ │31.36×4張│ │ │ │ │ │元),二星期後│ │我4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 │×1000股=│ │ │ │ │ │林巾愉卻交付易│ │,我質問她為何非當初約定│ │125,440元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的巨晰公司股票,林巾愉說│ │ │ │ │ │ │ │票4張。事後林 │ │許洺瑋說巨晰股東會議已經│ │ │ │ │ │ │ │巾愉推銷洪良佳│ │開完了,所以才會幫我挑這│ │ │ │ │ │ │ │購買境外基金未│ │易連公司。林巾愉及許洺瑋│ │ │ │ │ │ │ │果,即漸漸失去│ │告知我所購買未上市股票會│ │ │ │ │ │ │ │聯絡。 │ │在98年8月會上市,且每年 │ │ │ │ │ │ │ │ │ │會有配額。而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 │,林巾愉向我推銷境外保險│ │ │ │ │ │ │ │ │ │未果,即漸漸疏遠我,而我│ ├─────┤ │ │ │ │ │ │ │查詢該2家未上市公司發現 │ │前後二次行│ │ │ │ │ │ │ │並未如林巾愉及許洺瑋所述│ │為時間密接│ │ │ │ │ │ │ │前景看好。(E6卷第4601頁 │ │ │ │ │ │ │ │ │ │至4601、第4604頁) │ │ │ │ ├──┼───┼─────┼───────┼─────┼────────────┼───────┼─────┼─────┤ │120 │吳大州│⑴97年8月 │交友網站上林巾│林巾愉 │我於97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林巾愉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20 日高雄 │愉化名「李佳燕│許洺瑋 │識林巾愉,她自稱「李佳燕│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市某簡餐店│」,佯作與吳大│ │」),見面2次後,於97年8 │七十一條第一項│13 │劉怡伶 │ │ │ │ │州交往,97年8 │ │月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月20日在高雄市│ │面,林巾愉姨丈許洺瑋突然│,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起訴書原 │ │ │ │ │某簡餐店介紹姨│ │來電說要過來,許洺瑋到達│年叁月。 │股票賣出價│誤載凌偉婷│ │ │ │ │丈許洺瑋與吳大│ │後就林巾愉談投資未上市股│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州認識後,許洺│ │票相關情事,並且拿出資料│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瑋推薦投資易連│ │說某公司很有前景,值得購│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4.36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買。隔天中午與林巾愉見面│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 │時,她要求我投資購買,我│,處有期徒刑叁│34.36×4張│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當時拒絕,但是她表示她已│年陸月。 │×1000股=│ │ │ │ │ │,致吳大州陷於│ │經跟姨丈說我答應要買,並│劉怡伶無罪。 │137,440元 │ │ │ │ │ │錯誤,出資購買│ │說兩人是情侶,為了將來她│ │ │ │ │ │ │ │股票易連公司未│ │姨丈才要幫我們規劃投資賺│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錢,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張 │ │ │ │ │ │ │ │新臺幣204,000 │ │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每張新│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臺幣51,000元共204,000元 │ │ │ │ │ │ │ │51,000元)。 │ │。許洺瑋給我一個劉怡伶之│ │ │ │ │ │ │ │並要求吳大州匯│ │帳號,要我匯款新臺幣204,│ │ │ │ │ │ │ │款至劉怡伶帳戶│ │000 元到該帳戶。(E2卷第 │ │ │ │ │ │ │ │ │ │907頁至909頁、第912頁) │ │ │ │ │ │ ├─────┼───────┼─────┼────────────┤ │ │ │ │ │⑵97年9月 │97年9月13日林 │林巾愉 │97年9月13日林巾愉又叫我 │ │計算式: │ │ │ │ │13 日在高 │巾愉再度遊說吳│ │拿出新臺幣288,000元,購 │ │股票賣出價│ │ │ │ │雄市某地 │大州購買6張易 │ │買6 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格-股票買│ │ │ │ │ │連公司股票共新│ │(每張新臺幣48,000元)。│ │入月平均價│ │ │ │ │ │臺幣288,000 元│ │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就介│ │格=31.36 │ │ │ │ │ │(每張新臺 │ │紹一個專辦信用貸款的人,│ │ │ │ │ │ │ │幣48,000元)。│ │幫我辦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貸│ │31.36×6張│ │ │ │ │ │ │ │款新臺幣200,000元。林巾 │ │×1000股=│ │ │ │ │ │ │ │愉及她姨丈告訴我,購買未│ │188,160元 │ │ │ │ │ │ │ │上市股票不能讓家人及朋友│ │ │ │ │ │ │ │ │ │知道。(E2卷第908頁至909 │ │ │ │ │ │ │ │ │ │頁、第9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前後二次行│ │ │ │ │ │ │ │ │ │為時間密接│ │ ├──┼───┼─────┼───────┼─────┼────────────┼───────┼─────┼─────┤ │121 │蔡明修│97年10月20│於交友網站上陳│陳紋慧 │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陳紋慧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 │日高雄市火│紋慧化名「林嘉│許洺瑋 │識自稱陳紋慧,她自稱「陳│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車站 │瑜」佯作與蔡明│ │嘉瑜」,陳紋慧有暗示我要│七十一條第一項│6 │ │ │ │ │ │修交往,於左揭│ │跟我交往。我與陳紋慧於97│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年10月10日約在高雄火車站│,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姑丈許洺瑋與蔡│ │附近用餐後,就在高雄市某│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明修認識後,共│ │飲料店等她姑丈許洺瑋,陳│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紋慧介紹她姑丈是好幾家公│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間公司財經顧問│ │司的財經顧問,並談論投資│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5.03 │ │ │ │ │ │,有內線消息,│ │未上市股票情事,說上市後│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獲利至少有1倍以上,介紹 │,處有期徒刑叁│45.03×3張│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完成後陳紋慧便將存摺交付│年陸月。 │×1000股=│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她姑丈。後來我與陳紋慧至│ │135,090 │ │ │ │ │ │利益,致蔡明修│ │愛河聊天時,陳紋慧一直遊│ │ │ │ │ │ │ │陷於錯誤,出資│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說│ │ │ │ │ │ │ │購買易連公司未│ │要規劃未來讓生活過的更好│ │ │ │ │ │ │ │上市股票3張共 │ │等語,於是我我答應購買,│ │ │ │ │ │ │ │新臺幣185,000 │ │之後她以電話連絡其姑丈,│ ├─────┤ │ │ │ │ │元(每張約新臺│ │她姑丈並告訴我購買未上市│ │ │ │ │ │ │ │幣61,667元,元│ │股票是內線消息,要我不要│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隨便人跟別人說。97年10月│ │ │ │ │ │ │ │。 │ │17 日,陳紋慧帶我至高雄 │ │ │ │ │ │ │ │ │ │市左營區陽信銀行博愛分行│ │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 │ │ │ │ │ │ │ │ │ │200,000元,並要我交付銀 │ │ │ │ │ │ │ │ │ │行存摺、提款卡、密碼、私│ │ │ │ │ │ │ │ │ │章予許洺瑋。97年11月8日 │ │ │ │ │ │ │ │ │ │陳紋慧在高雄交還我的銀行│ │ │ │ │ │ │ │ │ │存摺、提款卡及私章,返家│ │ │ │ │ │ │ │ │ │後我看了銀行存摺只剩新臺│ │ │ │ │ │ │ │ │ │幣500元始知道被詐騙。之 │ │ │ │ │ │ │ │ │ │後有收到不明人士寄來3張 │ │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我共損失新│ │ │ │ │ │ │ │ │ │臺幣185,000元。(E2卷第 │ │ │ │ │ │ │ │ │ │707 頁至708頁、第711頁、│ │ │ │ │ │ │ │ │ │B1卷第412頁) │ │ │ │ ├──┼───┼─────┼───────┼─────┼────────────┼───────┼─────┼─────┤ │122 │曾茂瑋│⑴97年11月│交友網站上宋佩│宋佩青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初臺中市新│青化名「宋慧琳│許洺瑋 │她自稱「宋慧琳」,見面幾│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光三越附近│」,於97年11月│ │次後,我與宋佩青於97 年│七十一條第一項│18 │王祥益 │ │ │ │簡餐店 │初在臺中市新光│ │11月初在臺中新光三越百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三越附近簡餐店│ │附近簡餐店用餐時,席間宋│,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介紹自稱姑丈許│ │佩青接獲其姑丈許洺瑋電話│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說要拿東西給她,過一會│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宋佩青的姑丈就抵達,其自│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稱任職多家上市公司理財顧│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6.36 │ │ │ │ │ │,可購買瑞佑公│ │問,並討論未上市股票相關│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情事,說瑞佑公司未上市股│,處有期徒刑叁│36.36×2張│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年陸月。 │×1000股=│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會獲利2倍以上。許洺瑋與 │王祥益無罪。 │72,720元 │ │ │ │ │ │資訊,致曾茂瑋│ │宋珮青大力遊說我購買,宋│ │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佩青又說就是其姑丈幫她規│ │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劃購買未上市股票而獲利買│ │ │ │ │ │ │ │票2張共新臺幣 │ │車子等語,當時我聽到利潤│ │ │ │ │ │ │ │106,000元(每 │ │那麼高,我就同意購買瑞佑│ │ │ │ │ │ │ │張新臺幣53,000│ │公司位上市股票2張共新臺 │ │ │ │ │ │ │ │元),並匯款至│ │幣106,000元(每張新臺幣 │ │ │ │ │ │ │ │王祥益帳號,事│ │53,000元),我先當場交付│ │ │ │ │ │ │ │後宋佩青卻交付│ │新臺幣16,000定金給宋佩青│ │ │ │ │ │ │ │曾茂瑋2張易連 │ │的姑丈請其代為購買股票,│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宋珮青與許洺瑋說購買股票│ │ │ │ │ │ │ │。 │ │之事要保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 │ │ │。97年11月18日宋佩青給我│ │ │ │ │ │ │ │ │ │王祥益中國信託帳戶(帳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要我將│ │ │ │ │ │ │ │ │ │購買股票餘款新臺幣90,000│ │ │ │ │ │ │ │ │ │元匯入。97年12月初宋佩青│ │ │ │ │ │ │ │ │ │帶我到高雄縣鳳山市渣打銀│ │ │ │ │ │ │ │ │ │行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 │臺幣500,000元,後其於97 │ │ │ │ │ │ │ │ │ │年12月下旬在臺中新光三越│ │ │ │ │ │ │ │ │ │百貨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 │ │ │ │ │ │ │ │ │股票2張。當時我質疑為何 │ │ │ │ │ │ │ │ │ │不是瑞佑公司股票,宋佩青│ │ │ │ │ │ │ │ │ │說2家公司狀況差不多。(E2│ │ │ │ │ │ │ │ │ │卷第1089頁至1091 頁、B2│ │ │ │ │ │ │ │ │ │卷第292頁至293頁) │ │ │ │ │ │ ├─────┼───────┼─────┼────────────┤ ├─────┤ │ │ │ │⑵97年12月│於97年12月下旬│宋佩青 │97年12月在臺中市新光三越│ │計算式: │ │ │ │ │下旬臺中新│在臺中市新光三│ │宋佩青以我先前所辦理之信│ │股票賣出價│ │ │ │ │光三越 │越,曾茂瑋再度│ │用貸款既已放款,為了賺錢│ │格-股票買│ │ │ │ │ │應宋珮青遊說,│ │,為何不多買為由,再度遊│ │入月平均價│ │ │ │ │ │出資購買易連公│ │說我購買股票,我就再追加│ │格=31.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 │張,共新臺幣 │ │張共新臺幣384,000元(每 │ │31.36×8張│ │ │ │ │ │384,000元(每 │ │張新臺幣48,000元),並把│ │×1000股=│ │ │ │ │ │張48,000元)。│ │存摺、提款卡、私章交付宋│ │250,880元 │ │ │ │ │ │98年1月9日宋佩│ │佩青。98年1月9日宋珮青於│ │ │ │ │ │ │ │青交付8張易連 │ │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 │ │ │ │ │ │ │公司股票予曾茂│ │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 │瑋。 │ │張以我的存摺、提款卡、私│ ├─────┤ │ │ │ │ │ │ │章。(E2卷第1090頁至1091 │ │前後二次行│ │ │ │ │ │ │ │頁、B2卷第292頁至293頁) │ │為時間密接│ │ ├──┼───┼─────┼───────┼─────┼────────────┼───────┼─────┼─────┤ │123 │王俊智│97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於97年10月間在網路聊天│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文│沛彤化名「陳X │陳沛彤 │室認識陳沛彤,她自稱「陳│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 │化中心 │芬」,佯作欲與│ │X芬」,97年11月中旬在高 │七十一條第一項│94 │ │ │ │ │ │王俊智交往,於│ │雄市文化中心見面,陳沛彤│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其有購買股票獲利不錯,│,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問我是否願聽其叔叔介紹,│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兩個禮拜陳沛彤後約我至某│陳沛彤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叔為理財專員,│ │間咖啡廳,自稱陳沛彤叔叔│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巨威公│ │許洺瑋就在裡面,許洺瑋自│七十一條第一項│格=33.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稱是理財專員,說投資巨威│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公司股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處有期徒刑叁│33.36×6張│ │ │ │ │ │獲取利益,致王│ │上市,獲利將會很可觀,陳│年貳月。 │×1000股=│ │ │ │ │ │俊智陷於錯誤,│ │沛彤就遊說我購買,又說要│ │200,160元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一│ │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陳沛│ │ │ │ │ │ │ │新臺幣300,000 │ │彤有意要與我交往,我便答│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應購買巨威公司股票。97年│ │ │ │ │ │ │ │50,000元),陳│ │11月底陳沛彤帶我到高雄市│ ├─────┤ │ │ │ │ │沛彤交付巨威公│ │同盟路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司股票6張予王 │ │款新臺幣300,000元,銀行 │ │ │ │ │ │ │ │俊智後,便逐漸│ │核貸後我就提領現金交付給│ │ │ │ │ │ │ │疏遠。 │ │陳沛彤,陳沛彤在97年12月│ │ │ │ │ │ │ │ │ │12 日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 │ │ │ │ │ │ │ │ │ │市股票6張共新臺幣300,000│ │ │ │ │ │ │ │ │ │元,而購買股票後我感到陳│ │ │ │ │ │ │ │ │ │沛彤很明顯疏離我。(E5卷 │ │ │ │ │ │ │ │ │ │第4063頁至4065頁、第4068│ │ │ │ │ │ │ │ │ │頁、D3卷第341頁反面至347│ │ │ │ │ │ │ │ │ │頁) │ │ │ │ ├──┼───┼─────┼───────┼─────┼────────────┼───────┼─────┼─────┤ │124 │陳博堯│⑴97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陳紋慧│許洺瑋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上旬臺南市│紋慧化名「陳宇│陳紋慧 │稱,她自稱「陳宇慧」。97│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 │成功路上摩│慧」,於97年12│ │年12月上旬在臺南市○○路│七十一條第一項│91 │ │ │ │ │斯漢堡 │月在臺南市介紹│ │的一間摩斯漢堡店與陳紋慧│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見面,陳紋慧接獲其姑丈來│,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電說要拿東西給陳紋慧,不│年陸月。 │股票賣出價│ │ │ │ │ │稱姑丈任職財經│ │久陳紋慧姑丈許洺瑋抵達,│陳紋慧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介紹投資瑞佑公│ │問,並說瑞佑公司股票依其│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1.36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內線消息將於98年7月份上 │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市,獲利立即有1倍以上, │,處有期徒刑叁│41.36×4張│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陳紋慧遊說我購買,於是我│年貳月。 │×1000股=│ │ │ │ │ │資訊,致陳博堯│ │答應購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 │165,440元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票4張共新臺幣230,000元,│ │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並交付新臺幣32,000元給許│ │ │ │ │ │ │ │票4張,共新臺 │ │洺瑋當訂金,陳紋慧及許洺│ │ │ │ │ │ │ │幣232,000元( │ │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息不可│ │ │ │ │ │ │ │每張新臺幣58, │ │以告知任何人。我於97年12│ │ │ │ │ │ │ │000 元),惟嗣│ │月18日匯款新臺幣70,000元│ │ │ │ │ │ │ │後陳紋慧卻交付│ │、19日匯款新臺幣130,000 │ │ │ │ │ │ │ │陳博堯彩輝公司│ │元到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在臺 │ │ │ │ │ │ │ │ │ │中市○○路附近家餐飲店就│ │ │ │ │ │ │ │ │ │交付我彩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4張,我質疑何非當時約定 │ │ │ │ │ │ │ │ │ │購買之股票,陳紋慧說許洺│ │ │ │ │ │ │ │ │ │瑋規劃此股票比瑞佑公司股│ │ │ │ │ │ │ │ │ │票更好。(E5卷第4002頁至 │ │ │ │ │ │ │ │ │ │4005頁、第4007 頁) │ │ │ │ │ │ ├─────┼───────┼─────┼────────────┤ ├─────┤ │ │ │ │⑵98年1月 │98 年1月中旬陳│陳紋慧 │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於臺 │ │計算式: │ │ │ │ │中旬臺中市│博堯再度出資向│ │中市○○路附近某間餐飲電│ │股票賣出價│ │ │ │ │健康路附近│陳紋慧購買彩輝│ │交付我97年12月所購買之未│ │格-股票買│ │ │ │ │某間餐飲店│公司股票4張共 │ │上市股票時,再度鼓吹我購│ │入月平均價│ │ │ │ │ │新臺幣232,000 │ │買彩輝公司股票,於是我答│ │格=41.36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應再貸款購買4張彩輝公司 │ │ │ │ │ │ │ │58,000元),事│ │股票共新臺幣232,000元( │ │41.36×4張│ │ │ │ │ │後陳紋慧交付陳│ │每張新臺幣58,000元)。3 │ │×1000股=│ │ │ │ │ │博堯5張彩輝公 │ │天後我與陳紋慧於臺南市中│ │165,440元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華東路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 │ │ │ │ │ │ │ │ │用貸款新臺幣300,000元, │ │ │ │ │ │ │ │ │ │我再匯新臺幣232,000元入 │ │ │ │ │ │ │ │ │ │前述劉怡伶帳戶。98年2月 │ │ │ │ │ │ │ │ │ │中旬陳紋慧在臺南市新光三│ │ │ │ │ │ │ │ │ │越附近餐飲店交付我5張彩 │ ├─────┤ │ │ │ │ │ │ │輝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多 │ │前後二次行│ │ │ │ │ │ │ │出1 張是許洺瑋多給的。 │ │為時間密接│ │ │ │ │ │ │ │(E5卷第4005頁、第4007頁)│ │ │ │ ├──┼───┼─────┼───────┼─────┼────────────┼───────┼─────┼─────┤ │125 │陳煌祺│⑴97年12月│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陳昕婕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 │底臺中市新│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 │她自稱「陳佩珍」,聊天幾│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光三越後面│珍」,佯作欲與│ │次後便約出來見面,97年12│七十一條第一項│12 │王祥益 │ │ │ │餐廳 │陳煌祺交往,於│ │月底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97年12月底在臺│ │後面餐廳用餐,陳昕婕說等│,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中市新光三越後│ │一下她的姑丈許洺瑋會過來│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方餐廳介紹自稱│ │跟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姑丈許洺瑋與陳│ │關事情,不久許洺瑋抵達餐│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煌祺認識後,共│ │廳後,其自稱理財顧問並拿│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1.36 │ │ │ │ │ │同偽稱姑丈為財│ │出上網列印的資料,說瑞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務顧問,可購買│ │公司很有前景,於98年底會│,處有期徒刑叁│41.36×6張│ │ │ │ │ │瑞佑公司未上市│ │上市上櫃且會大漲,很值得│年陸月。 │×1000股=│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投資,並問我有沒有意願,│王祥益無罪。 │248,160元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我聽了他的分析,加上許洺│ │ │ │ │ │ │ │利益,致陳煌祺│ │瑋認為我是陳昕婕男友,要│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規劃未來讓陳昕婕更有保障│ │ │ │ │ │ │ │資向購買瑞佑公│ │,讓我決定購買該公司6張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股票,共新臺幣348,000元 │ │ │ │ │ │ │ │張共新臺幣348,│ │,我先交付現金新臺幣 │ │ │ │ │ │ │ │000元(每張58,│ │100,000元,其餘金額於97 │ │ │ │ │ │ │ │000元)。 │ │年12月31日匯款至該許洺瑋│ │ │ │ │ │ │ │ │ │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戶│ │ │ │ │ │ │ │ │ │名:王祥益,帳號:0000000│ │ │ │ │ │ │ │ │ │26704)。陳昕婕還跟我說 │ │ │ │ │ │ │ │ │ │投資購買未上市是為了規劃│ │ │ │ │ │ │ │ │ │我們兩人的未來。(E2卷第 │ │ │ │ │ │ │ │ │ │857頁至860頁、第862頁、 │ │ │ │ │ │ │ │ │ │B2卷第289頁至231頁) │ │ │ │ │ │ ├─────┼───────┼─────┼────────────┤ ├─────┤ │ │ │ │⑵98年1月 │98 年1月在高雄│許洺瑋 │98年1月我與陳昕婕在高雄 │ │計算式: │ │ │ │ │高雄市新崛│市新崛江附近春│ │市新堀江附近春水堂見面時│ │股票賣出價│ │ │ │ │江附近春水│水堂,陳煌祺應│ │,許洺瑋又到現場並表明有│ │格-股票買│ │ │ │ │堂 │許洺瑋遊說,又│ │多出10張瑞佑公司之股票,│ │入月平均價│ │ │ │ │ │同意出資購買瑞│ │問我要不要購買,我又同意│ │格=41.36 │ │ │ │ │ │佑公司未上股票│ │以新臺幣580,000元購買該 │ │ │ │ │ │ │ │10 張共新臺幣│ │公司10張股票,並於98年1 │ │41.36×10 │ │ │ │ │ │580,000(每張 │ │月17、98年1月21日匯款至 │ │張×1000股│ │ │ │ │ │58,000元)元。│ │王祥益帳內。之後陳昕婕交│ │=413,600 │ │ │ │ │ │惟事後陳昕婕卻│ │付給我的卻是彩輝公司股票│ │元 │ │ │ │ │ │總共交付彩輝公│ │共19張(包含我於97年12月│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共│ │底所購買之股票),我當時│ │ │ │ │ │ │ │19張予陳煌祺。│ │有提出質疑,她跟我說風險│ │ │ │ │ │ │ │自陳煌祺購買股│ │可以分擔掉,並說我買的這│ │ │ │ │ │ │ │票後,就找不到│ │家更好。陳昕婕和她姑丈有│ │ │ │ │ │ │ │陳昕婕。 │ │告訴我購買股票之事不能告│ │ │ │ │ │ │ │ │ │訴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 ├─────┤ │ │ │ │ │ │ │約陳昕婕出來,她就以各種│ │前後二次行│ │ │ │ │ │ │ │理由推託。(E2卷第859頁至│ │為時間密接│ │ │ │ │ │ │ │860頁、第862頁、B2卷第 │ │ │ │ │ │ │ │ │ │289頁至231頁) │ │ │ │ ├──┼───┼─────┼───────┼─────┼────────────┼───────┼─────┼─────┤ │126 │吳嘉華│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佩青 │我於奇摩交友網站認識宋佩│宋佩青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宋佩青 │ │ │ │高雄市某簡│佩青化名「美雯│許洺瑋 │青,她自稱「美雯」,我們│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餐店 │」,於左揭時、│ │經常以電話聯絡。97年12月│七十一條第一項│45 │ │ │ │ │ │地介紹自稱姑丈│ │間在高雄市某一家簡餐店見│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許洺瑋與吳嘉華│ │面,席間自稱她姑丈的男子│,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前來與宋珮青談論投│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 │ │ │ │ │介紹購買未上市│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宋│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珮青說其投資購買未上市股│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票,半年內會上市,可以賺│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1.86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很多錢,並一直極力遊說我│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吳嘉華即出資│ │購買,我同意購買後,先繳│,處有期徒刑叁│41.86×4張│ │ │ │ │ │購買彩輝公司股│ │付保證金新臺幣38,000元予│年陸月。 │×1000股=│ │ │ │ │ │票4張共新臺幣 │ │宋佩青,因為我沒有錢,宋│ │467,440元 │ │ │ │ │ │234,00 0元(每│ │珮青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於│ │ │ │ │ │ │ │張新臺幣58,500│ │是我向臺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元),惟自購買│ │款新臺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股票後,宋佩青│ │核貸後宋珮青將提領新臺幣│ ├─────┤ │ │ │ │ │就慢慢疏遠吳嘉│ │196,000元以購買股票,98 │ │ │ │ │ │ │ │華,於交付彩輝│ │年1 月旬時宋珮青交給我彩│ │ │ │ │ │ │ │公司股票後,即│ │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我 │ │ │ │ │ │ │ │斷絕聯絡。 │ │共損失新臺幣234,000元。 │ │ │ │ │ │ │ │ │ │宋珮青在我購買後即漸漸疏│ │ │ │ │ │ │ │ │ │遠我,無法再與其聯絡。 │ │ │ │ │ │ │ │ │ │(E3卷第1990頁至1991頁、 │ │ │ │ │ │ │ │ │ │第1994頁) │ │ │ │ ├──┼───┼─────┼───────┼─────┼────────────┼───────┼─────┼─────┤ │127 │范嘉豪│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 │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陳昕婕共同犯證│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 │間臺中市 │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 │她自稱「陳佩珍」認識,97│券交易法第一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 │(起訴書記 │珍」,偽稱欲與│ │年12月間我與陳昕婕臺中市│七十一條第一項│43 │ │ │ │ │載高雄市) │范嘉豪交往,於│ │用餐,陳昕婕說要拿東西給│第一款之詐偽罪├─────┤(起訴書原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她姑丈,我陪她一同前往餐│,處有期徒刑叁│計算式: │誤載陳昕婕│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廳與姑丈許洺瑋見面,陳昕│年貳月。 │股票賣出價│為宋佩青,│ │ │ │ │認識後,介紹投│ │婕即與其姑丈談論有關投資│許洺瑋共同犯證│格-股票買│業經更正。│ │ │ │ │資瑞佑公司未上│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我聽│券交易法第一百│入月平均價│) │ │ │ │ │市股票,將來上│ │到其對話投資瑞佑公司未上│七十一條第一項│格=43.36 │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市股票獲利很可觀,而且每│第一款之詐偽罪│ │ │ │ │ │ │潤,致范嘉豪陷│ │股配股利,陳昕婕與其姑丈│,處有期徒刑叁│43.36×4張│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就在旁一直大力遊說要我購│年陸月。 │×1000股=│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陳│ │173,440元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昕婕說她希望她的另一半要│ │ │ │ │ │ │ │新臺幣240,000 │ │要懂得投資理財,要我把握│ │ │ │ │ │ │ │元(每張新臺幣│ │這機會跟她一起投資規劃未│ │ │ │ │ │ │ │60,000 元),│ │來,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 ├─────┤ │ │ │ │ │惟范嘉豪事後未│ │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臺│ │ │ │ │ │ │ │收到任何股票及│ │幣240,000元,先付定金新 │ │ │ │ │ │ │ │憑證,亦聯絡不│ │臺幣8,000元,陳昕婕要求 │ │ │ │ │ │ │ │到陳昕婕與許洺│ │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密。│ │ │ │ │ │ │ │瑋。 │ │98年1月16日上與陳昕婕至 │ │ │ │ │ │ │ │ │ │高雄市○○○路渣打銀行辦│ │ │ │ │ │ │ │ │ │理對保,隔日銀行放款新臺│ │ │ │ │ │ │ │ │ │幣260,000元後我就我將存 │ │ │ │ │ │ │ │ │ │摺、密碼交給陳昕婕以便做│ │ │ │ │ │ │ │ │ │為購買股票之用。之後經我│ │ │ │ │ │ │ │ │ │多次催促陳昕婕及其姑丈均│ │ │ │ │ │ │ │ │ │沒有任何回應,沒有拿到任│ │ │ │ │ │ │ │ │ │何股票與憑證。我於警詢時│ │ │ │ │ │ │ │ │ │憑照片指認宋佩青即為化名│ │ │ │ │ │ │ │ │ │「陳珮珍」之女子,但於 │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 │看見本人確定警詢指認為誤│ │ │ │ │ │ │ │ │ │認,陳昕婕才是自稱「陳珮│ │ │ │ │ │ │ │ │ │珍」之女子」(E3卷第1920 │ │ │ │ │ │ │ │ │ │頁至1922頁、第1926頁、D2│ │ │ │ │ │ │ │ │ │卷第371頁至374頁) │ │ │ │ └──┴───┴─────┴───────┴─────┴────────────┴───────┴─────┴─────┘ 附表二(月營運收支表均價計算式) ┌────┬───────┬───────┐ │月份 │賣出價格(單位│買進價格(單位│ │ │元) │元) │ ├────┼───────┼───────┤ │12、1 月│ 52.75 │ 16.39 │ ├────┼───────┼───────┤ │11月 │ 52.75 │ 15.29 │ ├────┼───────┼───────┤ │10月 │ 54.5 │ 17.8 │ ├────┼───────┼───────┤ │9月 │ 52.33 │ 16.6 │ ├────┼───────┼───────┤ │8月 │ 52.33 │ 16.6 │ ├────┼───────┼───────┤ │7月 │ 52.33 │ 18.9 │ ├────┼───────┼───────┤ │6月 │ 52.33 │ 14.92 │ ├────┼───────┼───────┤ │5月 │ 52.33 │ 15.25 │ ├────┼───────┼───────┤ │4月 │ 52.67 │ 18 │ ├────┼───────┼───────┤ │平均 │ 52.70 │ 16.64 │ └────┴───────┴───────┘ 附表三(買進賣出股票價格及犯罪所得一覽表) ┌──┬────┬────┬─────┬─────────┐ │編號│賣出價格│ │ │ │ │ │減買進價│ 張數 │ 股數 │ 小計(單位元) │ │ │格之利潤│ (B) │ (C) │ (A×B×C) │ │ │ (A) │ │ │ │ ├──┼────┼────┼─────┼─────────┤ │ 1 │53.36 │ 10 │ 1,000 │ 360,600 │ ├──┼────┼────┼─────┼─────────┤ │ 2 │83.36 │ 7 │ 1,000 │ 583,520 │ ├──┼────┼────┼─────┼─────────┤ │ 3 │83.16 │ 7 │ 1,000 │ 582,120 │ ├──┼────┼────┼─────┼─────────┤ │ 4 │51.36 │ 8 │ 1,000 │ 483,606 │ ├──┼────┼────┼─────┼─────────┤ │ 5 │51.36 │ 5 │ 1,000 │ 256,800 │ ├──┼────┼────┼─────┼─────────┤ │ 6 │32.22 │ 14 │ 1,000 │ 451,080 │ ├──┼────┼────┼─────┼─────────┤ │ 7 │54.79 │ 14 │ 1,000 │ 767,060 │ ├──┼────┼────┼─────┼─────────┤ │ 8 │52.56 │ 7 │ 1,000 │ 386,550 │ ├──┼────┼────┼─────┼─────────┤ │ 9 │32.07 │ 17 │ 1,000 │ 545,190 │ ├──┼────┼────┼─────┼─────────┤ │10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11 │33.36 │ 15 │ 1,000 │ 500,400 │ ├──┼────┼────┼─────┼─────────┤ │12 │32.36 │ 10 │ 1,000 │ 323,600 │ ├──┼────┼────┼─────┼─────────┤ │13 │34.36 │ 15 │ 1,000 │ 515,400 │ ├──┼────┼────┼─────┼─────────┤ │14 │34.46 │ 10 │ 1,000 │ 344,600 │ ├──┼────┼────┼─────┼─────────┤ │15 │33.36 │ 12 │ 1,000 │ 400,320 │ ├──┼────┼────┼─────┼─────────┤ │16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 │ │31.36 │ 10 │ 1,000 │ 313,600 │ │ ├────┼────┼─────┼─────────┤ │ │41.36 │ 5 │ 1,000 │ 206,800 │ ├──┼────┼────┼─────┼─────────┤ │17 │41.36 │ 8 │ 1,000 │ 330,880 │ │ ├────┼────┼─────┼─────────┤ │ │34.36 │ 7 │ 1,000 │ 240,520 │ ├──┼────┼────┼─────┼─────────┤ │18 │27.43 │ 14 │ 1,000 │ 384,020 │ ├──┼────┼────┼─────┼─────────┤ │19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20 │34.36 │ 8 │ 1,000 │ 274,880 │ ├──┼────┼────┼─────┼─────────┤ │21 │39.36 │ 6 │ 1,000 │ 236,160 │ │ ├────┼────┼─────┼─────────┤ │ │34.36 │ 12 │ 1,000 │ 412,320 │ ├──┼────┼────┼─────┼─────────┤ │22 │34.36 │ 10 │ 1,000 │ 343,600 │ ├──┼────┼────┼─────┼─────────┤ │23 │34.36 │ 1 │ 1,000 │ 34,360 │ ├──┼────┼────┼─────┼─────────┤ │24 │37.53 │ 12 │ 1,000 │ 450,360 │ ├──┼────┼────┼─────┼─────────┤ │25 │31.36 │ 14 │ 1,000 │ 439,040 │ │ ├────┼────┼─────┼─────────┤ │ │41.36 │ 6 │ 1,000 │ 248,160 │ ├──┼────┼────┼─────┼─────────┤ │26 │34.36 │ 16 │ 1,000 │ 549,760 │ │ ├────┼────┼─────┼─────────┤ │ │31.36 │ 2 │ 1,000 │ 62,720 │ ├──┼────┼────┼─────┼─────────┤ │27 │34.36 │ 12 │ 1,000 │ 412,320 │ │ ├────┼────┼─────┼─────────┤ │ │41.36 │ 6 │ 1,000 │ 248,160 │ ├──┼────┼────┼─────┼─────────┤ │28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41.36 │ 4 │ 1,000 │ 165,440 │ ├──┼────┼────┼─────┼─────────┤ │29 │48.36 │ 3 │ 1,000 │ 145,080 │ ├──┼────┼────┼─────┼─────────┤ │30 │34.36 │ 12 │ 1,000 │ 412,320 │ ├──┼────┼────┼─────┼─────────┤ │31 │37.36 │ 8 │ 1,000 │ 298,880 │ ├──┼────┼────┼─────┼─────────┤ │32 │32.03 │ 15 │ 1,000 │ 480,450 │ ├──┼────┼────┼─────┼─────────┤ │33 │34.36 │ 13 │ 1,000 │ 446,680 │ ├──┼────┼────┼─────┼─────────┤ │34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35 │64.96 │ 5 │ 1,000 │ 324,800 │ ├──┼────┼────┼─────┼─────────┤ │36 │37.36 │ 8 │ 1,000 │ 298,880 │ ├──┼────┼────┼─────┼─────────┤ │37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 │ │41.36 │ 1 │ 1,000 │ 41,360 │ ├──┼────┼────┼─────┼─────────┤ │38 │42.86 │ 12 │ 1,000 │ 514,320 │ ├──┼────┼────┼─────┼─────────┤ │39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40 │38.56 │ 10 │ 1,000 │ 385,600 │ ├──┼────┼────┼─────┼─────────┤ │41 │31.36 │ 3 │ 1,000 │ 94,080 │ │ ├────┼────┼─────┼─────────┤ │ │31.36 │ 10 │ 1,000 │ 313,600 │ ├──┼────┼────┼─────┼─────────┤ │42 │37.36 │ 4 │ 1,000 │ 149,440 │ │ ├────┼────┼─────┼─────────┤ │ │31.36 │ 8 │ 1,000 │ 250,880 │ ├──┼────┼────┼─────┼─────────┤ │43 │39.26 │ 10 │ 1,000 │ 392,600 │ │ ├────┼────┼─────┼─────────┤ │ │39.26 │ 10 │ 1,000 │ 392,600 │ ├──┼────┼────┼─────┼─────────┤ │44 │34.36 │ 10 │ 1,000 │ 343,600 │ ├──┼────┼────┼─────┼─────────┤ │45 │34.36 │ 8 │ 1,000 │ 274,880 │ ├──┼────┼────┼─────┼─────────┤ │46 │32.86 │ 8 │ 1,000 │ 262,880 │ ├──┼────┼────┼─────┼─────────┤ │47 │37.36 │ 6 │ 1,000 │ 224,160 │ ├──┼────┼────┼─────┼─────────┤ │48 │37.36 │ 2 │ 1,000 │ 74,720 │ │ ├────┼────┼─────┼─────────┤ │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49 │31.36 │ 5 │ 1,000 │ 156,800 │ │ ├────┼────┼─────┼─────────┤ │ │37.36 │ 4 │ 1,000 │ 149,440 │ ├──┼────┼────┼─────┼─────────┤ │50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51 │33.36 │ 10 │ 1,000 │ 333,600 │ ├──┼────┼────┼─────┼─────────┤ │52 │37.71 │ 10 │ 1,000 │ 377,100 │ ├──┼────┼────┼─────┼─────────┤ │53 │31.36 │ 5 │ 1,000 │ 156,800 │ ├──┼────┼────┼─────┼─────────┤ │54 │38.92 │ 18 │ 1,000 │ 700,560 │ ├──┼────┼────┼─────┼─────────┤ │55 │34.86 │ 8 │ 1,000 │ 278,880 │ ├──┼────┼────┼─────┼─────────┤ │56 │34.36 │ 3 │ 1,000 │ 103,080 │ ├──┼────┼────┼─────┼─────────┤ │57 │33.36 │ 10 │ 1,000 │ 333,600 │ ├──┼────┼────┼─────┼─────────┤ │58 │33.36 │ 8 │ 1,000 │ 266,880 │ ├──┼────┼────┼─────┼─────────┤ │59 │37.77 │ 9 │ 1,000 │ 339,930 │ ├──┼────┼────┼─────┼─────────┤ │60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61 │34.36 │ 6 │ 1,000 │ 206,160 │ ├──┼────┼────┼─────┼─────────┤ │62 │33.36 │ 3 │ 1,000 │ 100,080 │ ├──┼────┼────┼─────┼─────────┤ │63 │34.37 │ 12 │ 1,000 │ 412,440 │ ├──┼────┼────┼─────┼─────────┤ │64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65 │32.36 │ 8 │ 1,000 │ 258,880 │ ├──┼────┼────┼─────┼─────────┤ │66 │34.36 │ 2 │ 1,000 │ 68,720 │ │ ├────┼────┼─────┼─────────┤ │ │31.36 │ 8 │ 1,000 │ 250,880 │ ├──┼────┼────┼─────┼─────────┤ │67 │35.97 │ 14 │ 1,000 │ 503,580 │ ├──┼────┼────┼─────┼─────────┤ │68 │35.36 │ 2 │ 1,000 │ 70,720 │ │ ├────┼────┼─────┼─────────┤ │ │35.36 │ 1 │ 1,000 │ 35,360 │ ├──┼────┼────┼─────┼─────────┤ │69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70 │33.36 │ 4 │ 1,000 │ 133,440 │ ├──┼────┼────┼─────┼─────────┤ │71 │31.36 │ 9 │ 1,000 │ 282,240 │ ├──┼────┼────┼─────┼─────────┤ │72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73 │33.36 │ 1 │ 1,000 │ 33,360 │ ├──┼────┼────┼─────┼─────────┤ │74 │30.06 │ 5 │ 1,000 │ 150,300 │ ├──┼────┼────┼─────┼─────────┤ │75 │33.28 │ 6 │ 1,000 │ 199,680 │ ├──┼────┼────┼─────┼─────────┤ │76 │35.36 │ 1 │ 1,000 │ 35,360 │ │ ├────┼────┼─────┼─────────┤ │ │35.36 │ 5 │ 1,000 │ 176,800 │ ├──┼────┼────┼─────┼─────────┤ │77 │31.36 │ 8 │ 1,000 │ 250,800 │ ├──┼────┼────┼─────┼─────────┤ │78 │34.16 │ 5 │ 1,000 │ 170,880 │ ├──┼────┼────┼─────┼─────────┤ │79 │33.61 │ 12 │ 1,000 │ 403,320 │ ├──┼────┼────┼─────┼─────────┤ │80 │32.81 │ 11 │ 1,000 │ 360,910 │ ├──┼────┼────┼─────┼─────────┤ │81 │22.36 │ 5 │ 1,000 │ 111,800 │ ├──┼────┼────┼─────┼─────────┤ │82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83 │35.36 │ 8 │ 1,000 │ 282,880 │ ├──┼────┼────┼─────┼─────────┤ │84 │35.36 │ 2 │ 1,000 │ 70,720 │ ├──┼────┼────┼─────┼─────────┤ │85 │40.86 │ 4 │ 1,000 │ 163,440 │ ├──┼────┼────┼─────┼─────────┤ │86 │33.36 │ 4 │ 1,000 │ 133,440 │ ├──┼────┼────┼─────┼─────────┤ │87 │33.36 │ 2 │ 1,000 │ 66,720 │ ├──┼────┼────┼─────┼─────────┤ │88 │35.36 │ 2 │ 1,000 │ 70,720 │ ├──┼────┼────┼─────┼─────────┤ │89 │31.36 │ 5 │ 1,000 │ 156,800 │ ├──┼────┼────┼─────┼─────────┤ │90 │35.36 │ 2 │ 1,000 │ 70,720 │ ├──┼────┼────┼─────┼─────────┤ │91 │35.36 │ 1 │ 1,000 │ 35,360 │ │ ├────┼────┼─────┼─────────┤ │ │30.86 │ 5 │ 1,000 │ 154,300 │ ├──┼────┼────┼─────┼─────────┤ │92 │33.36 │ 4 │ 1,000 │ 133,440 │ │ ├────┼────┼─────┼─────────┤ │ │35.03 │ 3 │ 1,000 │ 105,090 │ ├──┼────┼────┼─────┼─────────┤ │93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94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95 │33.36 │ 7 │ 1,000 │ 233,520 │ │ ├────┼────┼─────┼─────────┤ │ │33.36 │ 1 │ 1,000 │ 33,360 │ ├──┼────┴────┴─────┴─────────┤ │96 │ 7,000 │ ├──┼────┬────┬─────┬─────────┤ │97 │30.03 │ 3 │ 1,000 │ 90,090 │ ├──┼────┼────┼─────┼─────────┤ │98 │34.36 │ 7 │ 1,000 │ 240,520 │ ├──┼────┼────┼─────┼─────────┤ │99 │25.58 │ 9 │ 1,000 │ 230,220 │ │ ├────┼────┼─────┼─────────┤ │ │30.86 │ 8 │ 1,000 │ 246,880 │ ├──┼────┼────┼─────┼─────────┤ │100 │33.36 │ 2 │ 1,000 │ 66,720 │ │ ├────┼────┼─────┼─────────┤ │ │39.51 │ 5 │ 1,000 │ 197,550 │ ├──┼────┼────┼─────┼─────────┤ │101 │33.36 │ 8 │ 1,000 │ 266,880 │ │ ├────┼────┼─────┼─────────┤ │ │33.36 │ 12 │ 1,000 │ 400,320 │ ├──┼────┼────┼─────┼─────────┤ │102 │35.36 │ 6 │ 1,000 │ 212,160 │ │ ├────┼────┼─────┼─────────┤ │ │34.36 │ 1 │ 1,000 │ 34,360 │ ├──┼────┼────┼─────┼─────────┤ │103 │33.36 │ 8 │ 1,000 │ 266,880 │ ├──┼────┼────┼─────┼─────────┤ │104 │43.36 │ 5 │ 1,000 │ 216,800 │ ├──┼────┼────┼─────┼─────────┤ │105 │33.36 │ 2 │ 1,000 │ 66,720 │ ├──┼────┼────┼─────┼─────────┤ │106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 │ │33.36 │ 12 │ 1,000 │ 400,320 │ ├──┼────┼────┼─────┼─────────┤ │107 │34.36 │ 1 │ 1,000 │ 34,360 │ │ ├────┼────┼─────┼─────────┤ │ │34.36 │ 5 │ 1,000 │ 171,800 │ ├──┼────┼────┼─────┼─────────┤ │108 │35.36 │ 5 │ 1,000 │ 176,800 │ ├──┼────┼────┼─────┼─────────┤ │109 │34.36 │ 3 │ 1,000 │ 103,080 │ ├──┼────┴────┴─────┴─────────┤ │110 │ 10,000 │ ├──┼────┬────┬─────┬─────────┤ │111 │32.03 │ 12 │ 1,000 │ 384,360 │ ├──┼────┼────┼─────┼─────────┤ │112 │35.36 │ 2 │ 1,000 │ 70,720 │ ├──┼────┼────┼─────┼─────────┤ │113 │46.11 │ 4 │ 1,000 │ 184,440 │ ├──┼────┼────┼─────┼─────────┤ │114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115 │34.36 │ 2 │ 1,000 │ 68,720 │ ├──┼────┼────┼─────┼─────────┤ │116 │31.36 │ 2 │ 1,000 │ 62,720 │ ├──┼────┼────┼─────┼─────────┤ │117 │33.36 │ 2 │ 1,000 │ 66,720 │ │ ├────┼────┼─────┼─────────┤ │ │26.16 │ 10 │ 1,000 │ 261,600 │ ├──┼────┼────┼─────┼─────────┤ │118 │40.44 │ 13 │ 1,000 │ 525,720 │ ├──┼────┼────┼─────┼─────────┤ │119 │34.36 │ 2 │ 1,000 │ 68,720 │ │ ├────┼────┼─────┼─────────┤ │ │31.36 │ 4 │ 1,000 │ 125,440 │ ├──┼────┼────┼─────┼─────────┤ │120 │34.36 │ 4 │ 1,000 │ 137,440 │ │ ├────┼────┼─────┼─────────┤ │ │31.36 │ 6 │ 1,000 │ 188,160 │ ├──┼────┼────┼─────┼─────────┤ │121 │45.03 │ 3 │ 1,000 │ 135,090 │ ├──┼────┼────┼─────┼─────────┤ │122 │36.36 │ 2 │ 1,000 │ 72,720 │ │ ├────┼────┼─────┼─────────┤ │ │31.36 │ 8 │ 1,000 │ 250,880 │ ├──┼────┼────┼─────┼─────────┤ │123 │33.36 │ 6 │ 1,000 │ 200,160 │ ├──┼────┼────┼─────┼─────────┤ │124 │41.36 │ 4 │ 1,000 │ 165,440 │ │ ├────┼────┼─────┼─────────┤ │ │41.36 │ 4 │ 1,000 │ 165,440 │ ├──┼────┼────┼─────┼─────────┤ │125 │41.36 │ 6 │ 1,000 │ 248,160 │ │ ├────┼────┼─────┼─────────┤ │ │41.36 │ 10 │ 1,000 │ 413,600 │ ├──┼────┼────┼─────┼─────────┤ │126 │41.86 │ 4 │ 1,000 │ 167,440 │ ├──┼────┼────┼─────┼─────────┤ │127 │43.36 │ 4 │ 1,000 │ 173,440 │ ├──┴────┴────┴─────┴─────────┤ │合計: 38,255,316 │ ├────────────────────────────┤ │備註:編號96號被害人僅交付定金新臺幣7,000元。 │ │ 編號110號被害人僅交付定金新臺幣10,000元。 │ └────────────────────────────┘ 附表四之㈠ ┌──┬───┬─────┬───────┬─────┬────────────┬───────┬─────┬─────┐ │編號│投資人│投資時間及│ 犯罪事實 │行銷之行為│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 │ 主文 │ 備註 │起訴販售商│ │ │ │地點 │ │人 │ │ │ │品之成員 │ ├──┼───┼─────┼───────┼─────┼────────────┼───────┼─────┼─────┤ │1 │邵竑諭│96年9月左 │林君徽以化名「│劉怡伶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劉怡伶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右高雄市高│劉心怡」佯作與│林君徽 │,她自稱「劉心怡」。96年│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君徽 │ │ │ │雄醫學院對│邵竑諭交往,於│ │9月份左右在高雄市高醫對 │期徒刑伍月。 │29 │林家瑀 │ │ │ │面肯德基餐│左揭時、地介紹│ │面的肯德基聊天,林君徽表│林君徽共同犯詐│ │ │ │ │ │廳 │自稱表姊劉怡伶│ │姐劉怡伶突然出現,她自稱│欺取財罪,處有├─────┤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顧問,│期徒刑叁月。 │ │ │ │ │ │ │稱劉怡伶任職美│ │遊說我購買投資AIIT境外基│林家瑀無罪。 │ │ │ │ │ │ │國國際投資人信│ │金,稱該基金獲利很可觀,│ │ │ │ │ │ │ │託顧問介紹投資│ │林君徽亦以交往為前提,需│ │ │ │ │ │ │ │AIIT商品,稱該│ │要投資理財儲蓄,作將來結│ │ │ │ │ │ │ │商品獲利可觀,│ │婚後生活保障等語,一同遊│ │ │ │ │ │ │ │致劭竑諭陷於錯│ │說我購買AIIT境外基金,最│ │ │ │ │ │ │ │誤,而簽訂契約│ │後我答應購買該基金,依合│ │ │ │ │ │ │ │書出資購買AIIT│ │約書每年需繳納2,000美金 │ │ │ │ │ │ │ │商品(每年需繳 │ │。我先和劉伶怡到臺灣銀行│ │ │ │ │ │ │ │納2,000美金邵 │ │購買2,000美金的匯票,交 │ │ │ │ │ │ │ │竑諭共繳納2次 │ │給劉怡伶辦理購買基金,97│ │ │ │ │ │ │ │共4,000美金, │ │年1月左右林君徽交付給我 │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13│ │購買AIIT的憑證,97年12 │ │ │ │ │ │ │ │0,000元),惟自│ │月15日我交付2,000美金匯 │ │ │ │ │ │ │ │購買完該商品後│ │票予劉怡伶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就無法聯絡上│ │金,我總共支付新臺幣 │ │ │ │ │ │ │ │林君徽。 │ │130,000元。自我買完基金 │ │ │ │ │ │ │ │ │ │後,不久即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 │徽。(E4卷第2959頁至第第 │ │ │ │ │ │ │ │ │ │2963頁、第2968頁至第2976│ │ │ │ │ │ │ │ │ │頁) │ │ │ │ ├──┼───┼─────┼───────┼─────┼────────────┼───────┼─────┼─────┤ │2 │何家全│96年9月下 │宋佩青以化名「│許洺瑋 │我於96年8月間在交友網站 │許洺瑋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 │旬高雄市某│陳瑄蓉」偽作欲│宋佩青 │上認識宋佩青,她自稱「陳│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宋佩青 │ │ │ │餐廳 │與何家全交往,│ │瑄蓉」。96年9月下旬與宋 │期徒刑伍月。 │38 │ │ │ │ │ │一同規劃未來,│ │佩青於高雄市某家餐廳用餐│宋佩青共同犯詐│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席間自稱宋珮青的叔叔許│欺取財罪,處有├─────┤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洺瑋出現,他自稱理財顧問│期徒刑叁月。 │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許洺瑋提及宋佩青有投資│ │ │ │ │ │ │ │偽稱許洺瑋為理│ │AIIT境外基金,稱該基金獲│ │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利不錯,宋珮青亦在一旁大│ │ │ │ │ │ │ │資AIIT商品,稱│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好│ │ │ │ │ │ │ │該商品獲利佳,│ │好規劃我們的未來,跟她一│ │ │ │ │ │ │ │宋佩青亦稱其有│ │起投資賺錢,當時讓我感覺│ │ │ │ │ │ │ │買該商品獲利,│ │到宋珮青有要與我交往的感│ │ │ │ │ │ │ │致何家全陷於錯│ │覺,於是我便同意購買。宋│ │ │ │ │ │ │ │誤,而出資美金│ │珮青先借我新臺幣20,000元│ │ │ │ │ │ │ │2,000元(換算約│ │,帶並我到高雄市高雄銀行│ │ │ │ │ │ │ │新臺幣40,000元│ │購買2,000美金匯票(當時匯│ │ │ │ │ │ │ │)購買AIIT商品 │ │率32,換算約新臺幣40,000│ │ │ │ │ │ │ │。後來宋佩青遊│ │元) ,並將美金匯票交給許│ │ │ │ │ │ │ │說何家全出資購│ │洺瑋,當天我自帳戶提款新│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未│ │臺幣20,000元給宋珮青,後│ │ │ │ │ │ │ │果,就斷絕聯絡│ │來我另外再提領新臺幣 │ │ │ │ │ │ │ │。 │ │20,000元還她。宋珮青及許│ │ │ │ │ │ │ │ │ │洺瑋僅告知我閉鎖期2年, │ │ │ │ │ │ │ │ │ │未告知我AIIT境外基金未經│ │ │ │ │ │ │ │ │ │金管會核准,在臺不能販賣│ │ │ │ │ │ │ │ │ │。後來宋佩青遊說我出資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未果,就沒有│ │ │ │ │ │ │ │ │ │再聯絡了。(E4卷第3123 頁│ │ │ │ │ │ │ │ │ │至第3126頁、第3132頁至第│ │ │ │ │ │ │ │ │ │3138頁) │ │ │ │ ├──┼───┼─────┼───────┼─────┼────────────┼───────┼─────┼─────┤ │3 │尤子賓│⑴96年9月 │林雅琦以化名「│王祥益 │我在交友認識林雅琦,她自│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30 日高雄│林雅琳」佯作與│林雅琦 │稱「林雅琳」,期間二人見│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雅琦 │ │ │ │市新興區文│尤子賓交往,一│ │過幾此面。96年9月30日我 │期徒刑伍月。 │43 │ │ │ │ │橫路上某間│同規劃未來,於│ │與林雅琦在高雄新興區文橫│林雅琦共同犯詐│ │ │ │ │ │餐廳 │左揭時、地介紹│ │路上某間餐廳時喝下午茶,│欺取財罪,處有├─────┤ │ │ │ │ │自稱姨丈王祥益│ │席間自稱是林雅琦姨丈王祥│期徒刑叁月。 │ │ │ │ │ │ │認識後,共同稱│ │益前來,與林雅琦談起投資│ │ │ │ │ │ │ │AIIT商品投資報│ │AIIT境外基金相關情事,王│ │ │ │ │ │ │ │酬率高,致尤子│ │祥益說AIIT境外基金裡面的│ │ │ │ │ │ │ │賓陷於錯誤,而│ │幾檔基金很賺錢,也拿出該│ │ │ │ │ │ │ │出資購買AIIT商│ │幾檔基金投資報酬率數據給│ │ │ │ │ │ │ │品共美金5,000 │ │我看後,王祥益就先行離去│ │ │ │ │ │ │ │元(換算約新臺 │ │。林雅琦說她有投資AIIT │ │ │ │ │ │ │ │幣150,000元)。│ │境外基金獲利,如果我們交│ │ │ │ │ │ │ │事後尤子賓有收│ │往,為了將來可以投資購買│ │ │ │ │ │ │ │到購買該商品之│ │該境外基金,之後就帶我去│ │ │ │ │ │ │ │交易憑證。 │ │漫畫店上網看王祥益介紹之│ │ │ │ │ │ │ │ │ │基金的投資報酬率,我看完│ │ │ │ │ │ │ │ │ │覺得不錯便決定要以5,000 │ │ │ │ │ │ │ │ │ │美金(折合約新臺幣150,000│ │ │ │ │ │ │ │ │ │元)購買。我當天即簽規劃 │ │ │ │ │ │ │ │ │ │書並先交付王祥益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數日後我再匯 │ │ │ │ │ │ │ │ │ │新臺幣50,000元到王祥益指│ │ │ │ │ │ │ │ │ │定之華南銀行林君徽帳戶。│ │ │ │ │ │ │ │ │ │96年10月5日林雅琦在臺中 │ │ │ │ │ │ │ │ │ │市逢甲夜市的麥當勞見面交│ │ │ │ │ │ │ │ │ │給我AIIT境外基金的憑證。│ │ │ │ │ │ │ │ │ │(E4卷第3230頁至第3231頁 │ │ │ │ │ │ │ │ │ │、第3245頁至第3250頁) │ │ │ │ │ │ ├─────┼───────┼─────┼────────────┤ │ │ │ │ │ │⑵96年10月│尤子賓於左揭時│林雅琦 │96年10月5日林雅琦在臺中 │ │ │ │ │ │ │5日臺中逢 │、地再度出資美│王祥益 │市逢甲夜市麥當勞交付我先│ │ │ │ │ │ │甲夜市麥當│金3,000元(換算│ │前購買之AIIT境外基金,當│ │ │ │ │ │ │勞 │約新臺幣100,00│ │天我決定再以3,000美金(折│ │ │ │ │ │ │ │0元)購買AIIT商│ │合約新臺幣100,000元)購買│ │ │ │ │ │ │ │品事後尤子賓有│ │AIlT 境外基金,並與林雅 │ │ │ │ │ │ │ │收到購買該商品│ │琦簽署規劃書。之後我將新│ │ │ │ │ │ │ │之交易憑證。 │ │臺幣100,000元匯入王祥益 │ │ │ │ │ │ │ │ │ │指定的帳號內,96年10月中│ ├─────┤ │ │ │ │ │ │ │旬就將該基金交易憑證交給│ │前後二次行│ │ │ │ │ │ │ │我。林雅琦及王祥益有告知│ │為時間密接│ │ │ │ │ │ │ │AIIT市境外基金2年閉鎖期 │ │ │ │ │ │ │ │ │ │及需投20年,未告知該基金│ │ │ │ │ │ │ │ │ │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 │ │ │(E4卷第3231頁、第3239頁 │ │ │ │ │ │ │ │ │ │至第3244頁) │ │ │ │ ├──┼───┼─────┼───────┼─────┼────────────┼───────┼─────┼─────┤ │4 │蔡伯函│96年10月中│林君徽以化名「│王祥益 │我於96年7月上旬在交友網 │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旬高雄市 │黃嘉玲」,偽作│林君徽 │站上認識林君徽,她自稱「│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君徽 │ │ │ │某餐廳 │欲與蔡伯函交往│ │黃嘉玲」,第1次見面是96 │期徒刑伍月。 │17 │ │ │ │ │ │,於左揭時、地│ │年10月中旬到高雄市某家簡│林君徽共同犯詐│ │ │ │ │ │ │介紹大哥王祥益│ │餐店內用餐,席間自稱林君│欺取財罪,處有├─────┤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徽大哥王祥益前來,其自稱│期徒刑叁月。 │ │ │ │ │ │ │稱王祥益為科技│ │任職科技公司的理財顧問,│ │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王祥益稱投資AIIT境外基金│ │ │ │ │ │ │ │介紹投資AIIT商│ │獲利不錯,每年投資獲利達│ │ │ │ │ │ │ │品投資報酬率高│ │40%以上,我有看見林君徽 │ │ │ │ │ │ │ │,林君徽亦偽作│ │與王祥益簽約購買AIIT境外│ │ │ │ │ │ │ │購買該商品,致│ │基金,林君徽遊說我購買,│ │ │ │ │ │ │ │蔡伯函陷於錯誤│ │說我們一起投資好好規劃,│ │ │ │ │ │ │ │,而出資美金2,│ │以後才會有好日子等語,讓│ │ │ │ │ │ │ │000元(換算約新│ │我感覺林君徽想要跟我交往│ │ │ │ │ │ │ │臺幣66,500元) │ │,但當時我尚未決定購買。│ │ │ │ │ │ │ │購買AIIT商品。│ │之後在高雄市西子灣喝咖啡│ │ │ │ │ │ │ │惟自購買商品憑│ │再度談及投資購買AIIT境外│ │ │ │ │ │ │ │證後,就未與林│ │基金,在那情形下我最後答│ │ │ │ │ │ │ │君徽聯絡了。 │ │應購買2,000美元(當時匯率│ │ │ │ │ │ │ │ │ │33.25合新臺幣66,500元),│ │ │ │ │ │ │ │ │ │我提領新臺幣66,500元給林│ │ │ │ │ │ │ │ │ │君徽。97年3月間在新竹市 │ │ │ │ │ │ │ │ │ │餐飲店用餐,林君徽就交付│ │ │ │ │ │ │ │ │ │我所購買的AIIT境外基金文│ │ │ │ │ │ │ │ │ │件,之後我們也沒有再聯絡│ │ │ │ │ │ │ │ │ │了。而林君徽及王祥益完全│ │ │ │ │ │ │ │ │ │沒有告知我該境外基金是未│ │ │ │ │ │ │ │ │ │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 │ │ │ │(E4卷第2767頁至第2770頁 │ │ │ │ │ │ │ │ │ │、第2775頁至第2780頁) │ │ │ │ ├──┼───┼─────┼───────┼─────┼────────────┼───────┼─────┼─────┤ │5 │范聖茂│⑴96年11月│楊學文以化名「│劉怡伶 │我於96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劉怡伶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 │楊婷文」佯作欲│楊學文 │認識楊學文,她自稱「楊婷│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楊學文 │ │ │ │ │與范聖茂交往,│ │文」。在96年10月中旬她主│期徒刑伍月。 │14 │林家瑀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動邀約我見面問我有無投資│楊學文共同犯詐│ │ │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理財規劃,第2次自稱為理 │欺取財罪,處有├─────┤ │ │ │ │ │伶認識後,共同│ │財顧問之楊學文的姐姐劉怡│期徒刑叁月。 │ │ │ │ │ │ │偽稱劉怡伶為投│ │伶出現,向我們詳細說明並│林家瑀無罪。 │ │ │ │ │ │ │資理財顧問,介│ │鼓吹我購買投資境外基金,│ │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稱投資該基金獲利很可觀。│ │ │ │ │ │ │ │,稱該商品獲利│ │我考慮約一個月,期間楊學│ │ │ │ │ │ │ │可觀,致范聖茂│ │文持續以電話或邀約我見面│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談論投資基金的事,還以我│ │ │ │ │ │ │ │資美金2,000元 │ │們交往為前題,要我先規劃│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投資存錢,對我們將來才有│ │ │ │ │ │ │ │66,500元)購買 │ │保障等等,我禁不起她不斷│ │ │ │ │ │ │ │AIIT商品。事後│ │遊說,便提領新臺幣65,000│ │ │ │ │ │ │ │范聖茂有收到購│ │元交給楊學文轉交給劉怡伶│ │ │ │ │ │ │ │買商品憑證。 │ │去辦理購買2,000美金的 │ │ │ │ │ │ │ │ │ │AIIT境外基金。(E4卷第 │ │ │ │ │ │ │ │ │ │2704頁至第2708頁、第 │ │ │ │ │ │ │ │ │ │2714頁至第2720頁) │ │ │ │ │ │ ├─────┼───────┼─────┼────────────┼───────┤ │ │ │ │ │⑵97年1月 │於左揭時、地楊│楊學文 │97年1月楊學文說我之前投 │楊學文共同犯詐│ │ │ │ │ │高雄市十全│學文再度游說范│ │資太少,又要我再投資 │欺取財罪,處有│ │ │ │ │ │路華納威秀│聖茂出資美金3,│ │3,600美金。楊學文與劉怡 │期徒刑叁月。 │ │ │ │ │ │影城 │600元(換算約新│ │伶與我在高雄市○○路華納│劉怡伶無罪。 │ │ │ │ │ │ │臺幣120,000元)│ │影城見面,我交付新臺幣 │林家瑀無罪。 │ │ │ │ │ │ │購買AIIT商品。│ │120,000元。事後我有收到 │ │ │ │ │ │ │ │有收到購買商品│ │購買美金憑證。而楊學文及│ │ │ │ │ │ │ │憑證,惟自范聖│ │劉怡伶未告知我AIIT境外基│ │ │ │ │ │ │ │茂購買該商品後│ │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就聯絡不上楊│ │,但有告知我閉鎖期間2年 │ │二次詐欺取│ │ │ │ │ │學文。 │ │。我買完基金後就很難聯絡│ │財犯行 │ │ │ │ │ │ │ │上楊學文,後來電話不通無│ │ │ │ │ │ │ │ │ │法聯絡了。(E4卷第2706頁 │ │ │ │ │ │ │ │ │ │至第2707、第2714頁至 │ │ │ │ │ │ │ │ │ │第2720頁) │ │ │ │ ├──┼───┼─────┼───────┼─────┼────────────┼───────┼─────┼─────┤ │6 │吳鴻全│96年11月間│林雅琦以化名「│王祥益 │我於96年10月份在交友網站│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高雄市某簡│李芳雯」偽作欲│林雅琦 │認識林雅琦,她自稱「李芳│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雅琦 │ │ │ │餐店 │與吳鴻全交往,│ │雯」,期間我們經常電話聯│期徒刑伍月。 │74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絡,我感覺到林雅琦有想要│林雅琦共同犯詐│ │ │ │ │ │ │紹姨丈王祥益認│ │跟我交往。96年10月間林雅│欺取財罪,處有├─────┤ │ │ │ │ │識後,共同稱投│ │琦邀約我到臺中廣三SOGO見│期徒刑叁月。 │ │ │ │ │ │ │資購買AIIT商品│ │面,我們在飲料店喝飲料閒│ │ │ │ │ │ │ │獲利高,致吳鴻│ │聊,她向我介紹境外基金相│ │ │ │ │ │ │ │全陷於錯誤,而│ │關情事。96年11月間林雅琦│ │ │ │ │ │ │ │出資美金7,200 │ │邀約我至高雄遊玩,我們到│ │ │ │ │ │ │ │、4,000元(換算│ │簡餐店用餐時,林雅琦說等│ │ │ │ │ │ │ │約新臺幣347,20│ │一下她姨丈會過來,過不久│ │ │ │ │ │ │ │0元)購買二筆AI│ │自稱她姨丈王祥益抵達,王│ │ │ │ │ │ │ │IT商品。 │ │祥益稱AIIT境外基金一年的│ │ │ │ │ │ │ │ │ │獲利可以達到12~15%左右 │ │ │ │ │ │ │ │ │ │,他們兩人一起遊說我購買│ │ │ │ │ │ │ │ │ │,說臺灣買不到要有管道才│ │ │ │ │ │ │ │ │ │能買,王祥益又說我與林雅│ │ │ │ │ │ │ │ │ │琦要交往至少要先存有一筆│ │ │ │ │ │ │ │ │ │錢,經考慮之下我決定購買│ │ │ │ │ │ │ │ │ │。我先出資7,200美金(當時│ │ │ │ │ │ │ │ │ │匯率31,折合新臺幣約 │ │ │ │ │ │ │ │ │ │223,200元)和美金4,000元(│ │ │ │ │ │ │ │ │ │當時匯率31,折合新臺幣約│ │ │ │ │ │ │ │ │ │124,000元),共計新臺幣 │ │ │ │ │ │ │ │ │ │347,200元購買兩筆AIIT境 │ │ │ │ │ │ │ │ │ │外基金。我直接拿現金給林│ │ │ │ │ │ │ │ │ │雅琦幫我購買美金匯票,再│ │ │ │ │ │ │ │ │ │由林雅琦交予王祥益幫我購│ │ │ │ │ │ │ │ │ │買基金及辦理憑證。林雅琦│ │ │ │ │ │ │ │ │ │及王祥益完全沒有告知我該│ │ │ │ │ │ │ │ │ │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 │ │ │ │ │ │ │ │ │售的訊息,有告訴我有2年 │ │ │ │ │ │ │ │ │ │閉鎖期。(E6卷第5049頁至 │ │ │ │ │ │ │ │ │ │第5052頁、B2卷第328、第 │ │ │ │ │ │ │ │ │ │329頁) │ │ │ │ ├──┼───┼─────┼───────┼─────┼────────────┼───────┼─────┼─────┤ │7 │廖志文│97年1月9日│林碧玟以化名「│王祥益 │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林碧玟│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高雄市民族│陳小姐」,佯作│林碧玟 │,我都稱呼她「陳小姐」。│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碧玟 │ │ │ │路上某間餐│與廖志文交往,│ │第1次見面是96年12月底左 │期徒刑伍月。 │15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右在高雄市大樂用餐。之後│林碧玟共同犯詐│ │ │ │ │ │ │紹姨丈王祥益認│ │我們常用電話、簡訊聯繫,│欺取財罪,處有├─────┤ │ │ │ │ │識後,共同介紹│ │讓我覺得林碧玟好像要跟我│期徒刑叁月。 │ │ │ │ │ │ │投資AIIT商品,│ │交往,林碧玟甚至還寫過一│ │ │ │ │ │ │ │稱投資該商品獲│ │封要交往的信給我。97年1 │ │ │ │ │ │ │ │利佳,致廖志文│ │月9日,因為林碧玟要與其 │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姨丈簽立規劃書,我們在高│ │ │ │ │ │ │ │資美金3,000元(│ │雄市○○路上的一間餐廳等│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10│ │林碧玟姨丈前來,不久林碧│ │ │ │ │ │ │ │0,000元)購買AI│ │玟的姨丈王祥益前來,與林│ │ │ │ │ │ │ │IT商品。惟自購│ │碧玟聊投資基金相關情事,│ │ │ │ │ │ │ │買該商品後,就│ │也向我建議投資基金。結束│ │ │ │ │ │ │ │聯絡不上林碧玟│ │後我與林碧玟到高雄市小港│ │ │ │ │ │ │ │、王祥益等人。│ │區的機場咖啡聊天,林碧玟│ │ │ │ │ │ │ │ │ │便向我遊說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 │ │金,說投資基金穩賺不賠,│ │ │ │ │ │ │ │ │ │又說2個人如果要在一起的 │ │ │ │ │ │ │ │ │ │話,就要有共同的興趣,2 │ │ │ │ │ │ │ │ │ │個人一起努力等語,我聽了│ │ │ │ │ │ │ │ │ │就答應購買。林碧玟馬上打│ │ │ │ │ │ │ │ │ │電話給王祥益說我要購買基│ │ │ │ │ │ │ │ │ │金,我們就約在高雄市五福│ │ │ │ │ │ │ │ │ │路上的一間7-11超商,由陳│ │ │ │ │ │ │ │ │ │小姐姨丈的助理(真實姓名 │ │ │ │ │ │ │ │ │ │不詳) 拿規劃書讓我簽名,│ │ │ │ │ │ │ │ │ │當時我是購買3,000美金的 │ │ │ │ │ │ │ │ │ │基金(折合新臺幣約100,000│ │ │ │ │ │ │ │ │ │元) 。我之後匯款新臺幣│ │ │ │ │ │ │ │ │ │100,000元給王祥益。匯款 │ │ │ │ │ │ │ │ │ │後,林碧玟都不接電話,最│ │ │ │ │ │ │ │ │ │後連電話都不通了。林碧玟│ │ │ │ │ │ │ │ │ │及王祥益有告知我AIIT境外│ │ │ │ │ │ │ │ │ │基金沒有經過金管會核准在│ │ │ │ │ │ │ │ │ │臺販售及其有2年閉鎖期。 │ │ │ │ │ │ │ │ │ │(E4卷第2728 頁至第273 1│ │ │ │ │ │ │ │ │ │頁、第P2737頁至第2749頁)│ │ │ │ ├──┼───┼─────┼───────┼─────┼────────────┼───────┼─────┼─────┤ │8 │吳孟育│97年1月中 │黃景微假藉與吳│黃景微 │我於96年10月下旬在交友網│黃景微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黃景微 │ │ │ │旬高雄市某│孟育交往,於左│王祥益 │站上認識黃景微。97年1 月│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王祥益 │ │ │ │地 │揭時、地介紹自│ │20日黃景微約我至高雄出遊│期徒刑叁月。 │71 │ │ │ │ │ │稱姊夫王祥益認│ │,黃景微說她姐夫王祥益從│王祥益共同犯詐│ │ │ │ │ │ │識後,共同遊說│ │臺北下來要拿資料給她,邀│欺取財罪,處有│ │ │ │ │ │ │吳孟育投資AIIT│ │我一同前往。與王祥益見面│期徒刑伍月。 │ │ │ │ │ │ │商品以獲取取利│ │後,黃景微跟王祥益就開始│ │ │ │ │ │ │ │潤,致吳孟育陷│ │聊投資基金相關情事,王祥│ │ │ │ │ │ │ │於錯誤,而簽訂│ │益及黃景微稱該基金有紅利│ │ │ │ │ │ │ │契約書出資購買│ │可分,會按照基金書說明漲│ │ │ │ │ │ │ │AIIT商品(每年 │ │幅,二人一同遊說我投資,│ │ │ │ │ │ │ │需繳納5,400美 │ │我口頭上答應。回彰化後向│ │ │ │ │ │ │ │金,吳孟育已繳│ │我從事保險業之朋友詢問投│ │ │ │ │ │ │ │納美金10,800元│ │資基金一事,因朋友建議不│ │ │ │ │ │ │ │2年,共約新臺 │ │要投資,我就向黃景微告知│ │ │ │ │ │ │ │幣359,208元),│ │我不想投資,黃景微說如果│ │ │ │ │ │ │ │惟自購買完商品│ │不相信她就不要交往,因為│ │ │ │ │ │ │ │後,黃景微就與│ │我想跟黃景微交往,於是只│ │ │ │ │ │ │ │吳孟育分手。 │ │好答應投資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97 年1月21日我與黃景微至│ │ │ │ │ │ │ │ │ │員林臺灣銀行購買匯票 │ │ │ │ │ │ │ │ │ │5,400 美金(當時匯率32.75│ │ │ │ │ │ │ │ │ │折合約新臺幣176,850元),│ │ │ │ │ │ │ │ │ │並將匯票單據交予黃景微。│ │ │ │ │ │ │ │ │ │購買完基金之後就很少跟黃│ │ │ │ │ │ │ │ │ │景微聯絡,之後黃景微說要│ │ │ │ │ │ │ │ │ │與我分手作普通朋友就好。│ │ │ │ │ │ │ │ │ │一年後要續繳基金費用,黃│ │ │ │ │ │ │ │ │ │景微再與我至高雄市臺灣銀│ │ │ │ │ │ │ │ │ │行辦理購買5,400元美金匯 │ │ │ │ │ │ │ │ │ │票(當時匯率33.77折合約新│ │ │ │ │ │ │ │ │ │臺幣182,358元),美金匯票│ │ │ │ │ │ │ │ │ │單據亦由黃景微取走,事後│ │ │ │ │ │ │ │ │ │就再也沒有連絡了。(E6卷 │ │ │ │ │ │ │ │ │ │第4996頁至第5000頁、第 │ │ │ │ │ │ │ │ │ │5004 頁至第5010) │ │ │ │ ├──┼───┼─────┼───────┼─────┼────────────┼───────┼─────┼─────┤ │9 │何建樺│⑴97年3月 │林雅琦以化名「│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雅琦,│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初高雄市某│林筱雯」佯作與│林雅琦 │她自稱「林筱雯」,期間陸│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雅琦 │ │ │ │不詳地點 │何建樺交往,於│ │陸續續都有見面及聯絡。97│期徒刑伍月。 │73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年3月初與林雅琦在高雄市 │林雅琦共同犯詐│ │ │ │ │ │ │自稱姨丈王祥益│ │吃早餐並等林筱雯姨丈王祥│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益前來,王祥益到來後,自│期徒刑叁月。 │ │ │ │ │ │ │稱王祥益為理財│ │稱是投資理財顧問,說AIIT│ │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境外基金獲利可以高達15% │ │ │ │ │ │ │ │AIIT商品,稱該│ │,可以避稅又可賺錢,二人│ │ │ │ │ │ │ │商品可避稅獲利│ │一同遊說我購買,林雅琦亦│ │ │ │ │ │ │ │又高,致何建樺│ │與王祥益簽立基金計劃認購│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合約書。林雅琦說以後交往│ │ │ │ │ │ │ │資美金3,600元 │ │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決定│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購買。事後林雅琦帶我至高│ │ │ │ │ │ │ │108,000元)購買│ │雄市左營區蓮潭會館聽投資│ │ │ │ │ │ │ │第一筆AIIT商品│ │演講後,聽完演講後,我便│ │ │ │ │ │ │ │。事後何建樺有│ │將新臺幣108,000元(當時匯│ │ │ │ │ │ │ │收到購買商品憑│ │率30,約3,600美金)拿給王│ │ │ │ │ │ │ │證。 │ │祥益購第一筆AIlT境外基金│ │ │ │ │ │ │ │ │ │。事後我有拿到認購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的憑證。林雅琦及王│ │ │ │ │ │ │ │ │ │祥益未告知我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沒有經過金管會核准在臺販│ │ │ │ │ │ │ │ │ │售。(E6卷第5025頁至第502│ │ │ │ │ │ │ │ │ │9頁) │ │ │ │ │ │ ├─────┼───────┼─────┼────────────┼───────┤ │ │ │ │ │⑵97年4月3│97年4月2日林雅│林雅琦 │97年4月2日林雅琦要我貸款│林雅琦共同犯詐│ │ │ │ │ │日高雄縣路│琦再度遊說何建│ │新臺幣300,000元再投資另 │欺取財罪,處有│ │ │ │ │ │竹麥當勞 │樺出資美金7,20│ │一筆基金。隔天在高雄縣路│期徒刑叁月。 │ │ │ │ │ │ │0元(換算約新臺│ │竹麥當勞與王祥益介紹之陽│王祥益無罪。 │ │ │ │ │ │ │幣216,000元)出│ │信銀行專員簽約貸款,銀行│ │ │ │ │ │ │ │資購買第二筆AI│ │核貸後,稍後林雅琦抵達麥│ │ │ │ │ │ │ │IT商品,惟自購│ │當勞,要我交付身份證及印│ │ │ │ │ │ │ │買該商品後,就│ │章以便其購買基金。銀行核│ │ │ │ │ │ │ │無法聯絡上林雅│ │貸後,我將新臺幣216,000 │ │ │ │ │ │ │ │琦。 │ │元(當時匯率30,約7,200美│ │ │ │ │ │ │ │ │ │金)交給林雅琦投資AIIT境 │ │ │ │ │ │ │ │ │ │外基金。事後我有拿到認購│ │ │ │ │ │ │ │ │ │AIIT境外基金的憑證。購買│ ├─────┤ │ │ │ │ │ │ │基金後我就無法聯絡上與林│ │二次詐欺取│ │ │ │ │ │ │ │雅琦及王祥益。(E6卷第 │ │財犯行 │ │ │ │ │ │ │ │5025 頁至第5029頁) │ │ │ │ ├──┼───┼─────┼───────┼─────┼────────────┼───────┼─────┼─────┤ │10 │廖恒毅│97年3月間 │洪子晴化名「洪│林君徽 │我在網路上認識洪子晴,她│林君徽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洪子晴 │ │ │ │高雄市五福│乙禎」,言談間│王祥益 │自稱「洪乙禎」,洪子晴將│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君徽 │ │ │ │路新崛江附│透露要與廖恒毅│ │我的電話給林君徽,林君徽│期徒刑叁月。 │12 │王祥益 │ │ │ │近簡餐店 │交往一同規劃未│ │自稱「林依婷」,林君徽主│王祥益共同犯詐│ │ │ │ │ │ │來,於97年3月 │ │動以電話聯絡我而結識。97│欺取財罪,處有├─────┤ │ │ │ │ │間在高雄市五福│ │年3月上旬在高雄市○○路 │期徒刑伍月。 │ │ │ │ │ │ │路新崛江附近簡│ │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內吃飯│洪子晴(原名洪│ │ │ │ │ │ │餐店介紹王祥益│ │閒聊,席間林君徽姊夫王祥│乙升)無罪。 │ │ │ │ │ │ │予廖恆毅認識後│ │益出現,他自稱AIIT理財顧│ │ │ │ │ │ │ │,共同介紹投資│ │問,王祥益到來後就開始談│ │ │ │ │ │ │ │AIIT商品,該商│ │論購買AIIT境外基金相關情│ │ │ │ │ │ │ │品獲利豐厚,許│ │事,稱投資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予婷亦偽稱欲購│ │金平均獲利每年達18%,穩 │ │ │ │ │ │ │ │買該商品,致廖│ │賺不賠,林君徽亦大力鼓吹│ │ │ │ │ │ │ │恆毅陷於錯誤,│ │我購買,並說自己也要購買│ │ │ │ │ │ │ │而出資購買AIIT│ │,並將其銀行存摺與私章交│ │ │ │ │ │ │ │商品(每年需交 │ │給王祥益,又說要我好好的│ │ │ │ │ │ │ │繳納5,400 美金│ │規劃未來,我們一起努力等│ │ │ │ │ │ │ │,廖恒毅已繳納│ │語,使我以為林君徽要與我│ │ │ │ │ │ │ │2年美金10,800 │ │交往,於是同意購買AIIT境│ │ │ │ │ │ │ │元,換算約新臺│ │外基金,並當場簽約同意以│ │ │ │ │ │ │ │幣345,573元)。│ │每年5,400美元購買該基金 │ │ │ │ │ │ │ │ │ │。次日林君徽帶我到高雄市│ │ │ │ │ │ │ │ │ │臺灣銀行購買5,400元美金 │ │ │ │ │ │ │ │ │ │匯票(折合新臺幣164,484元│ │ │ │ │ │ │ │ │ │),以購買AII境外基金。98│ │ │ │ │ │ │ │ │ │年4月7日林君徽再帶我到斗│ │ │ │ │ │ │ │ │ │六市臺灣銀行購買5,400 元│ │ │ │ │ │ │ │ │ │美金匯票(折合新臺幣 │ │ │ │ │ │ │ │ │ │181,089元)購買AIIT境外基│ │ │ │ │ │ │ │ │ │金。而林君徽及王祥益未告│ │ │ │ │ │ │ │ │ │知該境外基金未經金管會核│ │ │ │ │ │ │ │ │ │准在臺不能販售。(E3卷第 │ │ │ │ │ │ │ │ │ │1973頁至第1974頁、E3卷第│ │ │ │ │ │ │ │ │ │1982頁) │ │ │ │ ├──┼───┼─────┼───────┼─────┼────────────┼───────┼─────┼─────┤ │11 │吳岡樺│97年4月中 │楊學文以化名「│劉怡伶 │我於97年3月中旬交友網站 │劉怡伶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旬高雄市某│楊靜文」,言談│楊學文 │認識楊學文,她自稱「楊靜│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楊學文 │ │ │ │簡餐店 │間偽稱欲與吳剛│ │文」。97年4月中旬在高雄 │期徒刑伍月。 │70 │ │ │ │ │ │樺交往,於左揭│ │市某家簡餐店內用餐,席間│楊學文共同犯詐│ │ │ │ │ │ │時、地,介紹姑│ │楊學文姑姑劉怡伶出現,其│欺取財罪,處有├─────┤ │ │ │ │ │姑劉怡伶認識後│ │自稱是AIIT理財顧問,說投│期徒刑叁月。 │ │ │ │ │ │ │,共同偽稱劉怡│ │資購買AIIT境外基金獲利每│ │ │ │ │ │ │ │伶為AIIT理財顧│ │年均達百分之百以上,穩賺│ │ │ │ │ │ │ │問,稱投資AIIT│ │不賠,並問我是否有興趣投│ │ │ │ │ │ │ │商品穩賺不賠,│ │資,而楊學文在一旁稱其也│ │ │ │ │ │ │ │獲利百分之百,│ │要購買並大力鼓吹我認購,│ │ │ │ │ │ │ │楊學文亦偽稱要│ │又說她的另一半要會理財,│ │ │ │ │ │ │ │購買,致吳岡樺│ │我好好的規劃2人以後未來 │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可以買車子、房子等語。│ │ │ │ │ │ │ │資美金5, 400元│ │我即答應投資購買AllT境外│ │ │ │ │ │ │ │元(以匯率30.3 │ │基金每年5,400美元(當時匯│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率30.3,折合約新臺幣 │ │ │ │ │ │ │ │163,620元)。 │ │163,620元),並當場簽立規│ │ │ │ │ │ │ │ │ │劃書。97年4月22日我提領 │ │ │ │ │ │ │ │ │ │新臺幣163,620元與楊學文 │ │ │ │ │ │ │ │ │ │前往臺南市○○路臺灣銀行│ │ │ │ │ │ │ │ │ │購買5,400美元匯票。楊學 │ │ │ │ │ │ │ │ │ │文及劉怡伶未告知我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 │ │ │ │ │ │ │ │ │販售,有告知閉鎖期2年。 │ │ │ │ │ │ │ │ │ │(E6卷第4980頁至第4983頁 │ │ │ │ │ │ │ │ │ │、第4988頁至第4994頁) │ │ │ │ ├──┼───┼─────┼───────┼─────┼────────────┼───────┼─────┼─────┤ │12 │楊維元│97年6月初 │洪子晴以化名「│劉怡伶 │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洪子晴│劉怡伶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春水│洪乙禎」偽作欲│洪子晴 │,她自稱「洪乙禎」。期間│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洪子晴 │ │ │ │堂餐廳 │與楊維元交往,│ │見面好幾次,且會互相打電│期徒刑伍月。 │61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傳簡訊,洪子晴說對我│洪子晴共同犯詐│ │ │ │ │ │ │紹表姊劉怡伶認│ │有好感,讓我覺得她好像要│欺取財罪,處有├─────┤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跟我交往。97年6月初我與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表姊為AIIT商品│ │洪子晴約在高雄市春水堂餐│易科罰金,以新│ │ │ │ │ │ │特約經紀人,介│ │廳用餐,席間洪子晴表姐劉│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怡伶前來,其自稱為AIIT的│壹日。 │ │ │ │ │ │ │,稱該商品既穩│ │特約經紀人,劉怡伶說AIIT│ │ │ │ │ │ │ │定且獲利高,洪│ │境外基金比較穩定且獲利高│ │ │ │ │ │ │ │乙升亦假稱其有│ │,洪子晴其也有投資該基金│ │ │ │ │ │ │ │購買該商品,致│ │,如果我們2個都有買的話 │ │ │ │ │ │ │ │楊維元陷於錯誤│ │,對以後我們的將來會比較│ │ │ │ │ │ │ │,而出資美金 │ │好,且說如果我不買的話,│ │ │ │ │ │ │ │5,400元(換算約│ │就代表我不相信她跟她表姐│ │ │ │ │ │ │ │新臺幣164,700 │ │,但是我尚未答應購買。97│ │ │ │ │ │ │ │元)購買AIIT商 │ │年6月14日,我到高雄市找 │ │ │ │ │ │ │ │品。事後楊維元│ │洪子晴,洪子晴再度遊說我│ │ │ │ │ │ │ │有收到購買的AI│ │買AIIT境外基金,我答應後│ │ │ │ │ │ │ │IT商品憑證。但│ │,洪子晴就馬上打電話給劉│ │ │ │ │ │ │ │自楊維元買完AI│ │怡伶,不久劉怡伶拿合約書│ │ │ │ │ │ │ │IT商品後,洪子│ │給我簽,並請一位陽信銀行│ │ │ │ │ │ │ │晴態度轉為冷淡│ │的業務專員幫我辦理貸款貸│ │ │ │ │ │ │ │,之後來就失去│ │款新臺幣200,000元。97年6│ │ │ │ │ │ │ │聯絡。 │ │月24日洪子晴前來臺中並帶│ │ │ │ │ │ │ │ │ │我去臺灣銀行購買美金 │ │ │ │ │ │ │ │ │ │5,400 元(折合約新臺幣│ │ │ │ │ │ │ │ │ │160,000元) 的匯票。97年6│ │ │ │ │ │ │ │ │ │月底洪子晴拿我的AIIT憑證│ │ │ │ │ │ │ │ │ │給我。我買完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後,洪子晴態度轉為冷淡疏│ │ │ │ │ │ │ │ │ │遠,後來就沒有聯絡了(E5 │ │ │ │ │ │ │ │ │ │卷第3545頁至第3548頁) │ │ │ │ ├──┼───┼─────┼───────┼─────┼────────────┼───────┼─────┼─────┤ │13 │郭力愷│97年6月間 │洪子晴化名「洪│劉怡伶 │我於97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劉怡伶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高雄市某春│乙禎」,於左揭│洪子晴 │路認識洪子晴,她自稱「洪│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洪子晴 │ │ │ │水堂餐廳 │時、地介紹化名│許予婷 │乙禎」。97年6月間我在高 │期徒刑伍月。 │47 │許予婷 │ │ │ │ │為「許萱婷」的│ │雄火車站附近與洪子晴見面│洪子晴共同犯詐│ │ │ │ │ │ │許予婷、自稱表│ │,她介紹認識許予婷(她自 │欺取財罪,處有├─────┤ │ │ │ │ │姐劉怡伶與郭力│ │稱「許萱婷」) 給我認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 │愷認識後,共同│ │三人到高雄市的某家春水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偽稱劉怡伶為理│ │餐廳談論投資境外基金相關│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情事。許予婷說她自己有向│壹日。 │ │ │ │ │ │ │資AIIT商品投資│ │銀行貸款購買境外基金,洪│許予婷共同犯詐│ │ │ │ │ │ │報酬率高,許予│ │子晴亦說自己投資境外基金│欺取財罪,處有│ │ │ │ │ │ │婷亦佯稱欲與郭│ │獲利很好,不久自稱為財經│期徒刑叁月。 │ │ │ │ │ │ │力愷交往一同規│ │顧問之洪子晴表姐劉怡伶前│ │ │ │ │ │ │ │劃未來,致郭力│ │來,劉怡伶稱AIT境外基金 │ │ │ │ │ │ │ │愷陷於錯誤,而│ │獲利平均為15~20%以上, │ │ │ │ │ │ │ │出資美金12,000│ │許予婷當場跟劉怡伶簽約購│ │ │ │ │ │ │ │元購買(換算約 │ │買AIIT境外基金,之後3人 │ │ │ │ │ │ │ │新臺幣365,100 │ │一同遊說遊說我購買,但並│ │ │ │ │ │ │ │元)AIIT商品, │ │未告知我該境外基金未經金│ │ │ │ │ │ │ │事後郭力愷拿到│ │管會准許在臺不能販售,但│ │ │ │ │ │ │ │商品購買憑證後│ │是當時我尚未決定購買。許│ │ │ │ │ │ │ │,即漸漸與許予│ │予婷於97年6月中旬打電話 │ │ │ │ │ │ │ │婷、洪子晴失去│ │問我為何不買基金,她對我│ │ │ │ │ │ │ │聯絡。 │ │很失望,沒有投資讓她很沒│ │ │ │ │ │ │ │ │ │有安全感,當時我對許予婷│ │ │ │ │ │ │ │ │ │有好感,她也有說想跟我交│ │ │ │ │ │ │ │ │ │往,希望一起賺多一點錢,│ │ │ │ │ │ │ │ │ │生活會更好,所以我就答應│ │ │ │ │ │ │ │ │ │購買並貸款新臺幣400,000 │ │ │ │ │ │ │ │ │ │元,並於97年6月下旬與許 │ │ │ │ │ │ │ │ │ │予婷到高雄市左營區一家麥│ │ │ │ │ │ │ │ │ │當勞與貸款專員辦理對保手│ │ │ │ │ │ │ │ │ │續。97年7月上旬銀行通知 │ │ │ │ │ │ │ │ │ │放款,97年7月11日洪子晴 │ │ │ │ │ │ │ │ │ │到桃園要求我去南崁渣打銀│ │ │ │ │ │ │ │ │ │行提款新臺幣370,000元, │ │ │ │ │ │ │ │ │ │並帶我到南崁臺灣銀行購買│ │ │ │ │ │ │ │ │ │美金匯票二張(每張6,000美│ │ │ │ │ │ │ │ │ │元,換算約新臺幣365,100 │ │ │ │ │ │ │ │ │ │元),我將2張美元匯票交給│ │ │ │ │ │ │ │ │ │洪子晴以購買境外基金。我│ │ │ │ │ │ │ │ │ │之後有拿到AIIT境外基金的│ │ │ │ │ │ │ │ │ │認購憑證。購買基金後,許│ │ │ │ │ │ │ │ │ │予婷、洪子晴即失去連絡。│ │ │ │ │ │ │ │ │ │(E5卷第3301頁至第3305 頁│ │ │ │ │ │ │ │ │ │、B2卷第314頁至第315頁) │ │ │ │ ├──┼───┼─────┼───────┼─────┼────────────┼───────┼─────┼─────┤ │14 │李健平│97年6月中 │李健平經由同事│林君徽 │我經由同事介紹認識洪子晴│林君徽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 │旬高雄市 │介紹認識洪子晴│洪子晴 │,她自稱「洪乙禎」,並經│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洪子晴 │ │ │ │IKEA宜家家│,再經由洪子晴│劉怡伶 │洪子晴介紹我認識林君徽,│期徒刑叁月。 │8 │劉怡伶 │ │ │ │居店 │介紹認識化名為│ │她自稱「林欣怡」。97年6 │洪子晴共同犯詐│ │ │ │ │ │ │「林欣宜」的林│ │月中旬在高雄市某家咖啡廳│欺取財罪,處有├─────┤ │ │ │ │ │君徽。林君徽偽│ │與林君徽見面,席間自稱是│期徒刑叁月,如│ │ │ │ │ │ │作欲與李健平交│ │洪子晴表姊劉怡伶前來與林│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往,於97年6月 │ │君徽聊AIIT境外基金,之後│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中旬在高雄市 │ │便離開,林君徽說她之前投│壹日。 │ │ │ │ │ │ │IKEA介紹表姊劉│ │資臺灣基金都賠錢,只有投│劉怡伶共同犯詐│ │ │ │ │ │ │怡伶予李健平認│ │資AIIT境外基金裡面的一檔│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識後,介紹投資│ │曼氏的避險基金,不管景氣│期徒刑伍月。 │ │ │ │ │ │ │AIIT商品投 │ │再怎麼不好,都會呈現正報│ │ │ │ │ │ │ │資報酬率豐,致│ │酬,並說為了我跟她倆人的│ │ │ │ │ │ │ │李健平錯誤,而│ │將來著想,投資境外基金可│ │ │ │ │ │ │ │出資購買AIIT商│ │當作儲蓄計劃,我當時尚未│ │ │ │ │ │ │ │品共美金3,600 │ │決定購買。隔日與林君徽至│ │ │ │ │ │ │ │元。(換算約新 │ │IKEA宜家家居逛街時遇到自│ │ │ │ │ │ │ │臺幣109,514元 │ │稱林君徽表姊劉怡伶,劉怡│ │ │ │ │ │ │ │)97年7月20幾日│ │伶向我說明AIIT境外基金投│ │ │ │ │ │ │ │林君徽交付匯票│ │資報酬率都是正成長,且因│ │ │ │ │ │ │ │購買該商品憑證│ │為林君徽要跟我交往,為了│ │ │ │ │ │ │ │予李健平;97 │ │我跟她倆人的將來著想,也│ │ │ │ │ │ │ │年8月初子晴升 │ │做個人情給林君徽,我便決│ │ │ │ │ │ │ │於桃園南崁交付│ │定購買AIIT境外基金。於是│ │ │ │ │ │ │ │AIIT商品憑證予│ │劉怡伶介紹聯邦銀行專員幫│ │ │ │ │ │ │ │李健平。 │ │我辦理新臺幣200,000元的 │ │ │ │ │ │ │ │ │ │信用貸款,銀行核貸後,我│ │ │ │ │ │ │ │ │ │將銀行存摺及印章交給林君│ │ │ │ │ │ │ │ │ │徽以便購買境外基金。於97│ │ │ │ │ │ │ │ │ │年7月20幾號林君徽交付我 │ │ │ │ │ │ │ │ │ │一張交易憑證,說該交易憑│ │ │ │ │ │ │ │ │ │證是以新臺幣109,514元購 │ │ │ │ │ │ │ │ │ │買3,600元的美金匯票,用 │ │ │ │ │ │ │ │ │ │該匯票購買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97年8月初時,洪子晴約我 │ │ │ │ │ │ │ │ │ │在桃園南崁的麥當勞見面交│ │ │ │ │ │ │ │ │ │付我AIIT境外基金憑證。而│ │ │ │ │ │ │ │ │ │林君徽、劉怡伶、洪子晴只│ │ │ │ │ │ │ │ │ │跟我說AIIT是境外基金平臺│ │ │ │ │ │ │ │ │ │,有2年的閉鎖期,第3年可│ │ │ │ │ │ │ │ │ │贖回,未告知要繳25年,且│ │ │ │ │ │ │ │ │ │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販售。│ │ │ │ │ │ │ │ │ │(E2 卷第1125頁至第1130頁│ │ │ │ │ │ │ │ │ │、E2 卷第1440頁至第1449│ │ │ │ │ │ │ │ │ │頁) │ │ │ │ ├──┼───┼─────┼───────┼─────┼────────────┼───────┼─────┼─────┤ │15 │李欣曄│97年7月高 │楊學文以化名「│王祥益 │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楊學文│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雄市新興區│楊淨文」偽作欲│楊學文 │,她自稱「楊淨文」,見面│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楊學文 │ │ │ │某複合式餐│與李欣曄交往,│ │期間楊學文會親密的牽我的│期徒刑伍月。 │51 │ │ │ │ │廳 │一同規劃未來,│ │手,讓我感覺像在交往。97│楊學文共同犯詐│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年7月份我與楊學文在高雄 │欺取財罪,處有├─────┤ │ │ │ │ │紹自稱姨丈王祥│ │市新興區某家複合式餐館用│期徒刑叁月。 │ │ │ │ │ │ │益認識後,共同│ │餐,楊學文接獲其姨丈來電│ │ │ │ │ │ │ │偽稱王祥益為理│ │,說要與楊學文談事情,不│ │ │ │ │ │ │ │財顧問,推薦投│ │久楊學文姨丈王祥益前來,│ │ │ │ │ │ │ │資AIIT商品稱該│ │他自稱理財顧問,與楊學文│ │ │ │ │ │ │ │基金能避稅、獲│ │談論AIIT境外基金相關情事│ │ │ │ │ │ │ │利佳,致李欣曄│ │,王祥益拿基金的報表給我│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看,並告訴我可以考慮投資│ │ │ │ │ │ │ │資美金7,200元(│ │基金,之後王祥益就先離開│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20│ │。王祥益離開後,楊學文一│ │ │ │ │ │ │ │0,000元)購買AI│ │直說該基金很穩定會賺錢,│ │ │ │ │ │ │ │IT商品。而楊學│ │且可以避稅又不需繳納手續│ │ │ │ │ │ │ │文在李欣曄購買│ │費等語,遊說我購買,說不│ │ │ │ │ │ │ │AIIT商品之後,│ │但可以解決我購屋的問題,│ │ │ │ │ │ │ │便態度冷淡,拒│ │且為了我跟她的將來。約兩│ │ │ │ │ │ │ │絕見面。 │ │週後我與楊學文見面時,楊│ │ │ │ │ │ │ │ │ │學文再度鼓吹我投資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我便決定購買,楊│ │ │ │ │ │ │ │ │ │學文帶我到陽信商業銀行貸│ │ │ │ │ │ │ │ │ │款新臺幣200,000元,並將 │ │ │ │ │ │ │ │ │ │新臺幣200,000元全數交由 │ │ │ │ │ │ │ │ │ │楊學文幫我代購7,200元美 │ │ │ │ │ │ │ │ │ │金匯票。97年8月中旬楊學 │ │ │ │ │ │ │ │ │ │文交付AlIT境外基金的憑證│ │ │ │ │ │ │ │ │ │。王祥益及楊學文有告知我│ │ │ │ │ │ │ │ │ │AIIT境外基金沒有經過金管│ │ │ │ │ │ │ │ │ │會核准在臺販售。而楊學文│ │ │ │ │ │ │ │ │ │在我購買AIIT境外基金之後│ │ │ │ │ │ │ │ │ │,便拒絕見面,態度轉為冷│ │ │ │ │ │ │ │ │ │淡疏離我。(E5卷第3376 頁│ │ │ │ │ │ │ │ │ │至第3380頁、第3384頁至第│ │ │ │ │ │ │ │ │ │3395頁) │ │ │ │ ├──┼───┼─────┼───────┼─────┼────────────┼───────┼─────┼─────┤ │16 │江照霖│97年8月28 │林碧玟以化名「│王祥益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碧玟,│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日高雄市某│林佳妤」佯作與│林碧玟 │她自稱「林佳妤」,97 年8│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碧玟 │ │ │ │複合式餐廳│江照霖交往,一│林君徽 │月28日在高雄市的某複合式│期徒刑伍月。 │25 │林君徽 │ │ │ │ │同規劃未來,於│ │餐廳用餐時,席間林碧玟的│林碧玟共同犯詐│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學姐林君徽前來,其到達後│欺取財罪,處有├─────┤ │ │ │ │ │自稱學姐林君徽│ │跟林碧玟說姨丈王祥益要過│期徒刑叁月。 │ │ │ │ │ │ │及姨丈王祥益認│ │來談投資AIIT境外基金相關│林君徽共同犯詐│ │ │ │ │ │ │識,共同稱投資│ │情事,沒多久王祥益就出現│欺取財罪,處有│ │ │ │ │ │ │AIIT商品能避險│ │與林君徽談投資基金,談完│期徒刑叁月。 │ │ │ │ │ │ │、獲利高,林碧│ │後林君徽與王祥益就先行離│ │ │ │ │ │ │ │玟亦稱有購買該│ │去。之後我與林碧玟到旗津│ │ │ │ │ │ │ │商品,致江照霖│ │遊玩,林碧玟一直要我投資│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購買AIIT境外基金,說該基│ │ │ │ │ │ │ │資向王祥益購買│ │金穩賺不賠。而且投資購買│ │ │ │ │ │ │ │AIIT商品美金3,│ │可以規劃兩人的未來,她自│ │ │ │ │ │ │ │000元100,000元│ │己也有購買,我禁不住林碧│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 │ │玟遊說決定要購買,但尚未│ │ │ │ │ │ │ │100,000元)。惟│ │決定何時購買。97年9月1日│ │ │ │ │ │ │ │自江照霖購買商│ │我收到王祥益傳給我的簡訊│ │ │ │ │ │ │ │品後,就難以聯│ │,要我前往臺灣銀行西屯分│ │ │ │ │ │ │ │絡上林碧玟。 │ │行,我不明所以,就先打電│ │ │ │ │ │ │ │ │ │話林碧玟,林碧玟說已向王│ │ │ │ │ │ │ │ │ │祥益說我決定要買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的基金,於是我 │ │ │ │ │ │ │ │ │ │只好去提領新臺幣100,000 │ │ │ │ │ │ │ │ │ │元到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跟王│ │ │ │ │ │ │ │ │ │祥益會合,以新臺幣 │ │ │ │ │ │ │ │ │ │100,000元購買3,000元美金│ │ │ │ │ │ │ │ │ │匯票,王祥益將我所購買的│ │ │ │ │ │ │ │ │ │美金匯票拿走,並拿出規劃│ │ │ │ │ │ │ │ │ │書讓我簽名。隔了大約1、2│ │ │ │ │ │ │ │ │ │個月後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 │ │ │ │ │ │ │ │ │投資購買AIIT境外基金的憑│ │ │ │ │ │ │ │ │ │證。購買之後我就難以聯絡│ │ │ │ │ │ │ │ │ │上林碧玟。林碧玟及王祥益│ │ │ │ │ │ │ │ │ │有跟我說AIIT境外基金有2 │ │ │ │ │ │ │ │ │ │年閉鎖期,要投資25年,在│ │ │ │ │ │ │ │ │ │臺灣是不合法的,只有透過│ │ │ │ │ │ │ │ │ │王祥益才買得到。(E4卷第 │ │ │ │ │ │ │ │ │ │P29 00頁至第2905頁、第 │ │ │ │ │ │ │ │ │ │2909頁至第2916頁。) │ │ │ │ ├──┼───┼─────┼───────┼─────┼────────────┼───────┼─────┼─────┤ │17 │王亦祥│97年9月間 │林巾愉以化名「│王祥益 │我於97年6月左右交友網上 │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高雄市火車│李雅琪」佯作欲│林巾愉 │認識林巾愉,她自稱「李雅│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巾愉 │ │ │ │站附近某間│與王亦祥交往,│ │琪」,二人單獨常見面出遊│期徒刑伍月。 │48 │ │ │ │ │茶坊 │,於左揭時、地│ │,這期間林巾愉常常傳簡訊│林巾愉共同犯詐│ │ │ │ │ │ │介紹自稱姨丈王│ │、寫卡片暗示我們會在一起│欺取財罪,處有├─────┤ │ │ │ │ │祥益認識後,王│ │。97年9月間,林巾愉與我 │期徒刑叁月。 │ │ │ │ │ │ │祥益自稱為金融│ │在高雄市火車一間茶坊聊天│ │ │ │ │ │ │ │企業主管,介紹│ │,林巾愉說她自己有買境外│ │ │ │ │ │ │ │投資AIIT商品 │ │基金,希望我也一起購買,│ │ │ │ │ │ │ │,稱該商品投資│ │,並介紹其姨丈王祥益給我│ │ │ │ │ │ │ │投資報酬率佳,│ │認識,王祥益來到茶坊後,│ │ │ │ │ │ │ │且不用繳手續費│ │其自稱是金融企業主管,遊│ │ │ │ │ │ │ │,林巾愉亦偽稱│ │說我購買境外基金,稱該基│ │ │ │ │ │ │ │其有買該商品,│ │金很好賺,不是每個人都買│ │ │ │ │ │ │ │致王亦祥陷於錯│ │得到,而且不用手續費,但│ │ │ │ │ │ │ │誤,而出資美金│ │是該境外基金沒有經過金管│ │ │ │ │ │ │ │5,000元(換算約│ │會核准,且有2年鎖期等語 │ │ │ │ │ │ │ │新臺幣163,000 │ │,林巾愉也說不會害我,而│ │ │ │ │ │ │ │元)購買AIIT商 │ │且對我們以後也有幫助,於│ │ │ │ │ │ │ │品。之後因王亦│ │是我便答應購買。幾天後,│ │ │ │ │ │ │ │祥不肯續繳納費│ │林巾愉到臺中市找我並拿申│ │ │ │ │ │ │ │用,林巾愉就說│ │請書給我填寫。不久林巾愉│ │ │ │ │ │ │ │不交往也不要再│ │再至臺中市找我,要我給付│ │ │ │ │ │ │ │聯絡了。 │ │她幫我代墊之基金款項新臺│ │ │ │ │ │ │ │ │ │幣163,000元(換算為5,000 │ │ │ │ │ │ │ │ │ │美金)。我買完基金之後, │ │ │ │ │ │ │ │ │ │林巾愉漸漸對我冷淡,之後│ │ │ │ │ │ │ │ │ │因我不肯續繳基金,林巾愉│ │ │ │ │ │ │ │ │ │就說不要再聯絡了,也不要│ │ │ │ │ │ │ │ │ │交往了。(E5卷第3325頁至 │ │ │ │ │ │ │ │ │ │第3327頁、第3333頁至第 │ │ │ │ │ │ │ │ │ │3340頁) │ │ │ │ ├──┼───┼─────┼───────┼─────┼────────────┼───────┼─────┼─────┤ │18 │吳大州│97年9月間 │林巾愉以化名「│林巾愉 │97年9月13日林巾愉化名為 │林巾愉與附表一│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 │接續買保險│李佳燕」佯作欲│ │「李佳燕」介紹幫我辦理貸│編號120論以一 │附表二編號│許洺瑋 │ │ │ │高雄市 │與吳大州交往,│ │款20萬元購買易連公司股票│罪。 │6 │ │ │ │ │ │,與許洺瑋銷售│ │6張後,接著他介紹maggie │許洺瑋無罪。 │ │ │ │ │ │ │如附表一編號 │ │的女子向我推銷保險,後來│ │ │ │ │ │ │ │120所示未上市 │ │我買了2000美金的美西人壽│ │ │ │ │ │ │ │股票予吳大州後│ │境外保險,接著林巾愉跟我│ │ │ │ │ │ │ │後,續以姨丈許│ │說他姨丈許洺瑋有移民到國│ │ │ │ │ │ │ │洺瑋有移民至國│ │外的打算,所以要把握時機│ │ │ │ │ │ │ │外之打算,要好│ │好好規劃我與她的未來,她│ │ │ │ │ │ │ │好規劃兩人間未│ │說她朋友都會幫她們的男朋│ │ │ │ │ │ │ │來為由,致吳大│ │友理財,我這樣好像都不相│ │ │ │ │ │ │ │州陷於錯誤以美│ │信她,我才答應她去郵局領│ │ │ │ │ │ │ │金7,200元(換 │ │錢買了7200美金(折合臺幣│ │ │ │ │ │ │ │算約新臺幣 │ │237108元)的境外基金。(│ │ │ │ │ │ │ │237,10 8元) ,│ │E2卷第908、909頁) │ │ │ │ │ │ │ │購買AIIT商品,│ │ │ │ │ │ │ │ │ │嗣後漸漸 │ │ │ │ │ │ ├──┼───┼─────┼───────┼─────┼────────────┼───────┼─────┼─────┤ │19 │王建華│97年10月15│林碧玟以化名「│劉怡伶 │我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林碧玟│劉怡伶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 │日高雄市 │林心瑜」佯作欲│林碧玟 │,她自稱「林心瑜」,我們│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碧玟 │ │ │ │三皇三家複│與王建華交往,│ │有互留電話連絡。林碧玟於│期徒刑伍月。 │40 │ │ │ │ │合式餐廳 │於左揭時、地介│ │97 年10月15日約我去聽一 │林碧玟共同犯詐│ │ │ │ │ │ │紹劉怡伶認識,│ │場投資理財的講座,當時林│欺取財罪,處有├─────┤ │ │ │ │ │共同偽稱劉怡伶│ │碧玟就介紹Angel劉怡伶是 │期徒刑叁月。 │ │ │ │ │ │ │為AIIT主管,介│ │AIIT 的主管,聽完講座後 │ │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我與林碧玟到高雄市三皇三│ │ │ │ │ │ │ │,介紹AIIT商品│ │家複合式餐廳用餐,當時林│ │ │ │ │ │ │ │投資報酬率高,│ │碧玟接到一通電話說劉怡伶│ │ │ │ │ │ │ │致王建華陷於錯│ │要來與她談論投資AIIT 境 │ │ │ │ │ │ │ │誤,而出資美金│ │外基金相關情事,劉怡伶抵│ │ │ │ │ │ │ │2,000元(換算約│ │達餐廳後,開始解說投資 │ │ │ │ │ │ │ │新臺幣66,000元│ │AIIT公司的話有100%忠誠紅│ │ │ │ │ │ │ │)向劉怡伶購買 │ │利,當所有的基金跌的越慘│ │ │ │ │ │ │ │AIIT商品。事後│ │就彈得的越高,有18%的報 │ │ │ │ │ │ │ │王建華有收到購│ │酬率,比一般的基金報酬率│ │ │ │ │ │ │ │買該商品交易憑│ │更高,有說2年閉鎖期、要 │ │ │ │ │ │ │ │證,但其欲要聯│ │投資25年,在美國是合法,│ │ │ │ │ │ │ │絡林碧玟,林碧│ │臺灣要購買的話只有透過AI│ │ │ │ │ │ │ │玟卻避不見面。│ │lT的基金平臺才能購買等語│ │ │ │ │ │ │ │ │ │,但劉怡伶都未告知AIIT境│ │ │ │ │ │ │ │ │ │外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 │ │ │ │ │ │ │ │ │販售。當時我有考慮要購買│ │ │ │ │ │ │ │ │ │,劉怡伶即拿出規畫書給我│ │ │ │ │ │ │ │ │ │簽名。97年12月中旬時我提│ │ │ │ │ │ │ │ │ │領新臺幣66,000元後與林碧│ │ │ │ │ │ │ │ │ │玟到臺灣銀行購買2,000美 │ │ │ │ │ │ │ │ │ │金匯票,將美金匯票交給林│ │ │ │ │ │ │ │ │ │碧玟請她交予劉怡伶代為購│ │ │ │ │ │ │ │ │ │買AIIT境外基金。98年2月 │ │ │ │ │ │ │ │ │ │中旬,林碧玟將AIIT境外基│ │ │ │ │ │ │ │ │ │金憑證交給我。自從認識林│ │ │ │ │ │ │ │ │ │碧玟到我購買AIIT境外基金│ │ │ │ │ │ │ │ │ │,林碧玟讓傳達讓我覺得她│ │ │ │ │ │ │ │ │ │要與我交往的訊息,且都是│ │ │ │ │ │ │ │ │ │她主動約我出來,但是自從│ │ │ │ │ │ │ │ │ │購買AIIT境外基金後,林碧│ │ │ │ │ │ │ │ │ │玟避不見面。(E4卷第3154 │ │ │ │ │ │ │ │ │ │頁至第3156頁、第3163頁至│ │ │ │ │ │ │ │ │ │第3169頁) │ │ │ │ ├──┼───┼─────┼───────┼─────┼────────────┼───────┼─────┼─────┤ │20 │何元彰│98年2月8日│楊學文以化名「│王祥益 │我98年1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高雄市某簡│楊靜文」佯作與│楊學文 │認識楊學文,她自稱「楊靜│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楊學文 │ │ │ │餐店 │何元彰交往,於│ │文」,98年2月8日在高雄市│期徒刑伍月。 │24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某家簡餐店聊天,席間一位│楊學文共同犯詐│ │ │ │ │ │ │自稱大哥王祥益│ │自稱楊學文大哥王祥益前來│欺取財罪,處有├─────┤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王祥益自稱是擁有國際證│期徒刑叁月。 │ │ │ │ │ │ │稱王祥益為理財│ │照的理財專員,與楊學文聊│ │ │ │ │ │ │ │專員,擁有國際│ │投資境外基金,其透露投資│ │ │ │ │ │ │ │證照,推薦投資│ │購買境外基金獲利可觀、穩│ │ │ │ │ │ │ │AIIT商品, │ │賺不賠,楊學文稱其有購買│ │ │ │ │ │ │ │稱該檔商品獲利│ │賺不少錢,問我有無興趣投│ │ │ │ │ │ │ │可觀,且穩賺不│ │資,當時我聽到王祥益說投│ │ │ │ │ │ │ │賠,楊學文亦偽│ │資該檔基金穩賺不賠,楊學│ │ │ │ │ │ │ │稱其有投資該檔│ │文並稱要交往規劃2人的未 │ │ │ │ │ │ │ │商品獲利,致何│ │來,以後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 │元彰陷於錯誤,│ │等語,我即答應投資每年 │ │ │ │ │ │ │ │而出資向楊學文│ │5,4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 │ │ │ │ │ │ │ │購買AIIT商品,│ │183,000元),楊學文拿出規│ │ │ │ │ │ │ │共美金5,400元(│ │劃書讓我簽署,我另提領新│ │ │ │ │ │ │ │換算約新臺幣18│ │臺幣100,000元交付楊學文 │ │ │ │ │ │ │ │3,000元)。惟事│ │作定金。98年2月9日在臺中│ │ │ │ │ │ │ │後何元彰均未收│ │市○○路臺中銀行前見面,│ │ │ │ │ │ │ │到商品憑證及匯│ │我再提新臺幣83,000元交付│ │ │ │ │ │ │ │款水單。 │ │楊學文,再由楊學文向臺中│ │ │ │ │ │ │ │ │ │銀行購買5,400美元匯票, │ │ │ │ │ │ │ │ │ │但我沒有拿到任何交易憑證│ │ │ │ │ │ │ │ │ │與匯款水單。楊學文與王祥│ │ │ │ │ │ │ │ │ │益完全沒有告知我該境外基│ │ │ │ │ │ │ │ │ │金是未經金管會核准在臺不│ │ │ │ │ │ │ │ │ │能販售,有跟我說閉鎖期2 │ │ │ │ │ │ │ │ │ │年。(E4卷第2887頁至第 │ │ │ │ │ │ │ │ │ │2890頁) │ │ │ │ ├──┼───┼─────┼───────┼─────┼────────────┼───────┼─────┼─────┤ │21 │謝嘉浤│98年3月18 │林雅琦以化名「│王祥益 │我於98年2月在交友網站認 │王祥益共同犯詐│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 │日高雄市文│林雅珊」佯作欲│林雅琦 │識林雅琦,她自稱「林雅珊│欺取財罪,處有│附表二編號│林雅琦 │ │ │ │化中心附近│與謝嘉浤交往,│ │」。98年2月底在高雄市夢 │期徒刑伍月。 │56 │ │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時代逛街,言談間有透露其│林雅琦共同犯詐│ │ │ │ │ │ │紹朋友王祥益認│ │經由朋友購買境外基金獲利│欺取財罪,處有│ │ │ │ │ │ │識,共同偽稱王│ │不錯。98年3月18日下午13 │期徒刑叁月。 │ │ │ │ │ │ │祥益任職多家公│ │時許,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 │ │ │ │ │ │ │司理財顧問,介│ │近一家簡餐店吃飯,林雅琦│ │ │ │ │ │ │ │紹投資AIIT商品│ │跟我談論投資境外基金,林│ │ │ │ │ │ │ │,稱該商品投資│ │雅琦說要請朋友幫忙購買,│ │ │ │ │ │ │ │報酬率高,林雅│ │有約朋友來餐廳簽約,不久│ │ │ │ │ │ │ │琦亦偽作與王祥│ │林雅琦朋友王祥益前來,他│ │ │ │ │ │ │ │益購買商品,致│ │自稱「王軒逸」並任職多家│ │ │ │ │ │ │ │謝嘉浤陷於錯誤│ │公司理財顧問,王祥益來到│ │ │ │ │ │ │ │,而出資美金5,│ │餐廳說一直說我們兩人很登│ │ │ │ │ │ │ │400元(換算約新│ │對,並我推薦投資境外基金│ │ │ │ │ │ │ │臺幣180,000 元│ │,說境外基金獲利平均為 │ │ │ │ │ │ │ │) 。惟自從謝嘉│ │10%~15%,林雅琦亦與王祥 │ │ │ │ │ │ │ │浤購買該商品後│ │益當場簽約購買境外基金,│ │ │ │ │ │ │ │,林雅琦就漸漸│ │林雅琦與王祥益大力遊說我│ │ │ │ │ │ │ │疏遠謝嘉浤。 │ │購買,我便答應購買,林雅│ │ │ │ │ │ │ │ │ │琦還說希望我能好好規劃二│ │ │ │ │ │ │ │ │ │人的未來,又說從小時候家│ │ │ │ │ │ │ │ │ │裡貧困,希望將來可以早一│ │ │ │ │ │ │ │ │ │點退休不要那麼辛苦,所以│ │ │ │ │ │ │ │ │ │我們兩人都要購買等語,讓│ │ │ │ │ │ │ │ │ │我覺得林雅琦想要跟我交往│ │ │ │ │ │ │ │ │ │。之後林雅琦就到統一超商│ │ │ │ │ │ │ │ │ │接收列印境外基金認購規劃│ │ │ │ │ │ │ │ │ │書讓我簽署。98年3月19日 │ │ │ │ │ │ │ │ │ │下午到高雄市○○區○○路│ │ │ │ │ │ │ │ │ │的臺灣銀行購買美金匯票 │ │ │ │ │ │ │ │ │ │5,400美金一張(匯率33.4 │ │ │ │ │ │ │ │ │ │計新臺幣180,360元)。之後│ │ │ │ │ │ │ │ │ │我有拿到AIIT境外基金的認│ │ │ │ │ │ │ │ │ │購憑證,林雅琦未告知我 │ │ │ │ │ │ │ │ │ │AIIT 境外基金未經金管會 │ │ │ │ │ │ │ │ │ │核准在臺不能販售,有告知│ │ │ │ │ │ │ │ │ │閉鎖期為2年。購買之後, │ │ │ │ │ │ │ │ │ │林雅琦一直敷衍我,有慢慢│ │ │ │ │ │ │ │ │ │疏遠我的感覺。(E5卷第 │ │ │ │ │ │ │ │ │ │3463頁至第3467頁、第3473│ │ │ │ │ │ │ │ │ │頁至第3484頁) │ │ │ │ └──┴───┴─────┴───────┴─────┴────────────┴───────┴─────┴─────┘ 附表四之㈡ ┌──┬────┬───────┬───────┬────────┬─────────┬──────┐ │編號│ 被害人 │ 購買時間地點 │ 購買商品 │金額(新臺幣) │ 販售商品成員 │備註 │ ├──┼────┼───────┼───────┼────────┼─────────┼──────┤ │1 │ 林堡崧 │97年8月29日臺 │AIIT境外基金 │ 303500元 │ 林雅琦 │補充理由書附│ │ │ │中縣潭子鄉 │ │ │ │表二編號1 │ ├──┼────┼───────┼───────┼────────┼─────────┼──────┤ │2 │ 邱灝民 │97年2月1日 │AIIT境外基金 │ 200000元 │ 凌偉婷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王祥益 │表二編號2 │ ├──┼────┼───────┼───────┼────────┼─────────┼──────┤ │3 │ 張自明 │96年8月12日 │AIIT境外基金 │ 116000元 │ 邱歆茹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北縣 │ │ │ 林碧玟 │表二編號3 │ ├──┼────┼───────┼───────┼────────┼─────────┼──────┤ │4 │ 李成裕 │96年8月7日 │AIIT境外基金 │ 76582元 │ 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附│ │ │ │彰化縣 │ │ │ 劉怡伶 │表二編號4 │ ├──┼────┼───────┼───────┼────────┼─────────┼──────┤ │5 │ 謝志宏 │97年1月間高雄 │AIIT境外基金 │ 571,260元 │ 許予婷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文化中心三 │ │ │ 王祥益 │表二編號5 │ │ │ │皇三家餐廳 │ │ │ │ │ ├──┼────┼───────┼───────┼────────┼─────────┼──────┤ │6 │ 詹坤璋 │97年5月下旬 │AIIT境外基金 │ 61500元 │ 陳昕婕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7 │ ├──┼────┼───────┼───────┼────────┼─────────┼──────┤ │7 │ 曾仁峰 │97年2月中及5月│AIIT境外基金 │ 237600元 │ 凌偉婷 │補充理由書附│ │ │ │6日高雄市、 │ │ │ 劉怡伶 │表二編號9 │ │ │ │98年2月4日 │ │ │ │ │ │ │ │雲林縣 │ │ │ │ │ ├──┼────┼───────┼───────┼────────┼─────────┼──────┤ │8 │ 石聖意 │97年2月28日 │ AIIT境外基金 │ 60000元 │ 林巾愉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10 │ ├──┼────┼───────┼───────┼────────┼─────────┼──────┤ │9 │ 林子川 │97年12月31日 │AIIT境外基金 │ 118188元 │ 王祥益 │補充理由書附│ │ │ │新竹市 │ │ │ 洪子晴 │表二編號11 │ ├──┼────┼───────┼───────┼────────┼─────────┼──────┤ │10 │ 林家偉 │96年9月9日 │AIIT境外基金 │ 44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市 │ │ │ 林巾愉 │表二編號13 │ ├──┼────┼───────┼───────┼────────┼─────────┼──────┤ │11 │ 吳宗陽 │96年11月26日 │AIIT境外基金 │ 116768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陳紋慧 │表二編號16 │ ├──┼────┼───────┼───────┼────────┼─────────┼──────┤ │12 │ 劉政清 │98年1月 │AIIT境外基金 │ 40374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18 │ ├──┼────┼───────┼───────┼────────┼─────────┼──────┤ │13 │ 陳明輝 │97年4月 │AIIT境外基金 │ 55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碧玟 │表二編號19 │ ├──┼────┼───────┼───────┼────────┼─────────┼──────┤ │14 │ 陳國隆 │97年底 │AIIT境外基金 │ 6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20 │ ├──┼────┼───────┼───────┼────────┼─────────┼──────┤ │15 │ 陳漢武 │97年5月5日高雄│AIIT境外基金 │ 305,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新光三越後面│ │ │ 陳昕婕 │表二編號21 │ │ │ │夜市 │ │ │ │ │ ├──┼────┼───────┼───────┼────────┼─────────┼──────┤ │16 │ 蔡景在 │97年4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62030元 │ 王祥益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楊學文 │表二編號22 │ ├──┼────┼───────┼───────┼────────┼─────────┼──────┤ │17 │ 朱家正 │96年9月26日高 │AIIT境外基金 │ 66380元 │ 許洺瑋 │補充理由書附│ │ │ │雄市文化中心附│ │ │ 王祥益 │表二編號23 │ │ │ │近某咖啡店 │ │ │ 陳紋慧 │ │ ├──┼────┼───────┼───────┼────────┼─────────┼──────┤ │18 │ 吳嘉仁 │96 年 12 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354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君徽 │表二編號26 │ │ │ │ │ │ │ 楊學文 │ │ ├──┼────┼───────┼───────┼────────┼─────────┼──────┤ │19 │ 呂仁海 │96年11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5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君徽 │表二編號27 │ │ │ │ │ │ │ 楊學文 │ │ ├──┼────┼───────┼───────┼────────┼─────────┼──────┤ │20 │ 吳錦輝 │98年3月上旬 │AIIT境外基金 │ 121726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南市 │ │ │ │表二編號28 │ ├──┼────┼───────┼───────┼────────┼─────────┼──────┤ │21 │ 吳振亮 │97年10月7日 │AIIT境外基金 │ 40000元 │ 許洺瑋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陳昕婕 │表二編號30 │ ├──┼────┼───────┼───────┼────────┼─────────┼──────┤ │22 │ 劉治斌 │97年10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65600元 │ 黃景微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巾愉 │表二編號31 │ ├──┼────┼───────┼───────┼────────┼─────────┼──────┤ │23 │ 黃啟勝 │96年10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16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君徽 │表二編號32訴│ │ │ │ │ │ │ │書附表 │ │ │ │ │ │ │ │ │ ├──┼────┼───────┼───────┼────────┼─────────┼──────┤ │24 │ 田文強 │97年3月 │AIIT境外基金 │ 24276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君徽 │表二編號33 │ │ │ │ │ │ │ 王祥益 │ │ ├──┼────┼───────┼───────┼────────┼─────────┼──────┤ │25 │ 吳志忠 │97年3月 │AIIT境外基金 │ 1356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許予婷 │表二編號34 │ ├──┼────┼───────┼───────┼────────┼─────────┼──────┤ │26 │ 吳宗勳 │96年9月12日 │AIIT境外基金 │ 35000元 │ 王祥益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陳紋慧 │表二編號35 │ ├──┼────┼───────┼───────┼────────┼─────────┼──────┤ │27 │ 王信文 │96年9月21日 │AIIT境外基金 │ 4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許洺瑋 │表二編號37 │ │ │ │ │ │ │ 張勝鈞 │ │ ├──┼────┼───────┼───────┼────────┼─────────┼──────┤ │28 │ 吳文志 │97年4月間桃園 │AIIT境外基金 │ 111,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火車站附近簡│ │ │ 洪子晴 │表二編號39 │ │ │ │餐店 │ │ │ │ │ ├──┼────┼───────┼───────┼────────┼─────────┼──────┤ │29 │ 方銘梁 │98年1月11日 │AIIT境外基金 │ 74000元 │ 許洺瑋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楊學文 │表二編號41 │ │ │ │ │ │ │ 張勝鈞 │ │ ├──┼────┼───────┼───────┼────────┼─────────┼──────┤ │30 │ 白旻展 │97年10月 │AIIT境外基金 │ 350000元 │ 王祥益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雅琦 │表二編號42 │ ├──┼────┼───────┼───────┼────────┼─────────┼──────┤ │31 │ 王士豪 │97年12月底 │AIIT境外基金 │ 66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縣 │ │ │ 林雅琦 │表二編號44 │ ├──┼────┼───────┼───────┼────────┼─────────┼──────┤ │32 │ 甘宇庭 │97年4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120000元 │ 林碧玟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南市 │ │ │ │表二編號45 │ ├──┼────┼───────┼───────┼────────┼─────────┼──────┤ │33 │ 李建男 │97年3月19日 │AIIT境外基金 │ 185040元 │ 王祥益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市 │ │ │ 林雅琦 │表二編號46 │ ├──┼────┼───────┼───────┼────────┼─────────┼──────┤ │34 │ 李俊麒 │97年8月中旬高 │AIIT境外基金 │ 12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雄市某春水堂餐│ │ │ 楊學文 │表二編號49 │ │ │ │廳店 │ │ │ │ │ ├──┼────┼───────┼───────┼────────┼─────────┼──────┤ │35 │ 徐銘鍵 │97年1月29日 │AIIT境外基金 │ 116226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桃園縣 │ │ │ 黃景微 │表二編號50 │ ├──┼────┼───────┼───────┼────────┼─────────┼──────┤ │36 │ 伍文彬 │97年4月間高雄 │AIIT境外基金 │ 244,940元 │ 林君徽 │補充理由書附│ │ │ │市○○區○○路│ │ │ 王祥益 │表二編號52 │ │ │ │披薩店 │ │ │ │ │ ├──┼────┼───────┼───────┼────────┼─────────┼──────┤ │37 │ 柯明宏 │98年3月初 │AIIT境外基金 │ 346360元 │ 林巾愉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黃景微 │表二編號53 │ ├──┼────┼───────┼───────┼────────┼─────────┼──────┤ │38 │ 何建文 │96年12月31日 │AIIT境外基金 │ 335554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縣 │ │ │ │表二編號54 │ ├──┼────┼───────┼───────┼────────┼─────────┼──────┤ │39 │ 丁福龍 │96年8月中旬高 │AIIT境外基金 │ 257600元 │ 黃景微 │補充理由書附│ │ │ │雄市○○路 │ │ │ │表二編號55 │ ├──┼────┼───────┼───────┼────────┼─────────┼──────┤ │40 │ 謝宗廷 │96年8月26日新 │AIIT境外基金 │ 132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竹縣竹北市 │ │ │ │表二編號57 │ ├──┼────┼───────┼───────┼────────┼─────────┼──────┤ │41 │ 蕭志賢 │97年7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91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美術館 │ │ │ 洪子晴 │表二編號58 │ ├──┼────┼───────┼───────┼────────┼─────────┼──────┤ │42 │ 楊勻維 │97年5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453150元 │ 王祥益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文化中心│ │ │ 黃景微 │表二編號59 │ ├──┼────┼───────┼───────┼────────┼─────────┼──────┤ │43 │ 李瑞峰 │96年8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23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中市 │ │ │ 林巾愉 │表二編號60 │ ├──┼────┼───────┼───────┼────────┼─────────┼──────┤ │44 │ 陳志宏 │98年1月20日 │AIIT境外基金 │ 120000元 │ 宋佩青 │補充理由書附│ │ │ │臺南市 │ │ │ 林君徽 │表二編號62 │ ├──┼────┼───────┼───────┼────────┼─────────┼──────┤ │45 │ 游明川 │97年3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165297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碧玟 │表二編號63 │ ├──┼────┼───────┼───────┼────────┼─────────┼──────┤ │46 │ 鄭長文 │97年底 │AIIT境外基金 │ 6709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凌偉婷 │表二編號64 │ ├──┼────┼───────┼───────┼────────┼─────────┼──────┤ │47 │ 陳永昌 │97年1月19日 │AIIT境外基金 │ 926000元 │ 許予婷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65 │ ├──┼────┼───────┼───────┼────────┼─────────┼──────┤ │48 │ 林敏信 │96年9月10日 │AIIT境外基金 │ 54591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楊學文 │表二編號66 │ ├──┼────┼───────┼───────┼────────┼─────────┼──────┤ │49 │ 吳俊龍 │96年7月間 │AIIT境外基金 │ 10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67 │ ├──┼────┼───────┼───────┼────────┼─────────┼──────┤ │50 │ 朱家儒 │96年底 │AIIT境外基金 │ 60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楊學文 │表二編號68 │ ├──┼────┼───────┼───────┼────────┼─────────┼──────┤ │51 │ 吳庭昀 │96年7月中旬桃 │AIIT境外基金 │ 650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園縣中山路某簡│ │ │ │表二編號69 │ │ │ │餐店 │ │ │ │ │ ├──┼────┼───────┼───────┼────────┼─────────┼──────┤ │52 │ 徐育智 │97年2月中旬 │AIIT境外基金 │ 119028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表二編號72 │ ├──┼────┼───────┼───────┼────────┼─────────┼──────┤ │53 │ 楊智隆 │96年7月初 │AIIT境外基金 │ 100000元 │ 許洺瑋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林巾愉 │表二編號75 │ ├──┼────┼───────┼───────┼────────┼─────────┼──────┤ │54 │ 王永源 │98年3月初 │曼氏基金 │ 60000元 │ 凌偉婷 │補充理由書附│ │ │ │ │ │ │ │表二編號76 │ ├──┼────┼───────┼───────┼────────┼─────────┼──────┤ │55 │ 王建平 │97年1月20日 │AIIT境外基金 │ 323200元 │ 劉怡伶 │補充理由書附│ │ │ │高雄市 │ │ │ 許洺瑋 │表二編號36 │ │ │ │ │ │ │ 洪巧倫 │ │ └──┴────┴───────┴───────┴────────┴─────────┴──────┘ 附表五 ┌──┬───┬───────┬──────┬─────┬────┐ │編號│投資人│購買時間、地點│購買商品 │金額(新臺│販售商品│ │ │ │ │ │幣) │成員 │ ├──┼───┼───────┼──────┼─────┼────┤ │1 │吳大州│97年9月13日, │美西人壽保險│65,560元 │林巾愉 │ │ │ │在高雄市 │ │ │凌偉婷 │ ├──┼───┼───────┼──────┼─────┼────┤ │2 │陳怡廷│97年9月初某日 │標準人壽保險│216,000元 │宋珮青 │ │ │ │,在高雄市 │ │ │劉怡伶 │ ├──┼───┼───────┼──────┼─────┼────┤ │3 │詹坤璋│97年10月下旬某│美西人壽保險│90,000元 │陳昕婕 │ │ │ │日,在高雄市 │ │ │許洺瑋 │ │ │ │ │ │ │劉怡伶 │ ├──┼───┼───────┼──────┼─────┼────┤ │4 │曾茂瑋│98年1月9日,在│美西人壽保險│52,557元 │宋珮青 │ │ │ │高雄市 │ │ │王祥益 │ ├──┼───┼───────┼──────┼─────┼────┤ │5 │李健平│97年7月中旬某 │美西人壽保險│47,000元 │林君徽 │ │ │ │日,在高雄市 │ │ │ │ ├──┼───┼───────┼──────┼─────┼────┤ │6 │曾仁峰│98年1月7日,在│美西人壽保險│52,800元 │凌偉婷 │ │ │ │高雄市 │ │ │林巾愉 │ ├──┼───┼───────┼──────┼─────┼────┤ │7 │石聖意│97年10月22日,│標準人壽保險│270,000元 │林巾愉 │ │ │ │在高雄市 │ │ │ │ ├──┼───┼───────┼──────┼─────┼────┤ │8 │林子川│97年11月17日,│標準人壽保險│240,000元 │王祥益 │ │ │ │在高雄市 │ │ │洪子晴 │ ├──┼───┼───────┼──────┼─────┼────┤ │9 │陳漢武│97年10月29日,│美西人壽保險│60,000元 │許洺瑋 │ │ │ │在高雄市 │ │ │陳昕婕 │ ├──┼───┼───────┼──────┼─────┼────┤ │10 │白旻展│97年10月間某日│美西人壽保險│33,000元 │王祥益 │ │ │ │,在高雄市 │ │ │林雅琦 │ ├──┼───┼───────┼──────┼─────┼────┤ │11 │謝嘉浤│98年4月上旬某 │美西人壽保險│66,800元 │王祥益 │ │ │ │日,在高雄市新│ │ │林雅琦 │ │ │ │興區 │ │ │ │ ├──┼───┼───────┼──────┼─────┼────┤ │12 │馬鑫宏│97年11月底某日│美西人壽保險│美金1500元│林巾愉 │ │ │ │,在高雄市 │ │ │ │ ├──┼───┼───────┼──────┼─────┼────┤ │13 │王永源│97年10月29日 │美西人壽保險│133,380元 │凌偉婷 │ │ │ │ │ │ │ │ └──┴───┴───────┴──────┴─────┴────┘ 附表六 ㈠、受執行人:許洺瑋 1、執行處所:高雄市鼓山區○○○○路108巷6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印章 │14枚 │ ├──┼─────────────────┼────┤ │2 │客戶基本資料 │1本 │ ├──┼─────────────────┼────┤ │3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130頁 │ ├──┼─────────────────┼────┤ │4 │購買股票切結書 │33頁 │ ├──┼─────────────────┼────┤ │5 │股權轉讓委任書 │9頁 │ ├──┼─────────────────┼────┤ │6 │股票買賣同意書 │6張 │ ├──┼─────────────────┼────┤ │7 │97年行事曆 │5張 │ ├──┼─────────────────┼────┤ │8 │筆記簿 │4本 │ ├──┼─────────────────┼────┤ │9 │空白股權轉讓委任書(巨晰光纖股份有│2頁 │ │ │限公司) │ │ ├──┼─────────────────┼────┤ │10 │空白股票買賣同意書 │25頁 │ ├──┼─────────────────┼────┤ │11 │空白臺灣銀行匯款水單 │1份 │ ├──┼─────────────────┼────┤ │12 │客戶名單 │6頁 │ ├──┼─────────────────┼────┤ │13 │行事曆 │9頁 │ ├──┼─────────────────┼────┤ │14 │baby客戶破題名單 │6頁 │ ├──┼─────────────────┼────┤ │15 │工作報告 │9頁 │ ├──┼─────────────────┼────┤ │16 │講義 │13頁 │ ├──┼─────────────────┼────┤ │17 │SD部門成交客戶資料表 │1張 │ ├──┼─────────────────┼────┤ │18 │黃弘毅雙證件影本 │1張 │ ├──┼─────────────────┼────┤ │19 │客戶名單 │19頁 │ ├──┼─────────────────┼────┤ │20 │生活公約 │2張 │ ├──┼─────────────────┼────┤ │2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1965 │1本 │ │ │00000000,戶名:許洺瑋) │ │ ├──┼─────────────────┼────┤ │22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張 │ ├──┼─────────────────┼────┤ │23 │海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含財政部高雄│4張 │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 │ │繳款書1張) │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B1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基金購買申請表 │22張 │ ├──┼─────────────────┼────┤ │2 │匯款單(水單) │13張 │ └──┴─────────────────┴────┘ 3、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NB │1臺 │ ├──┼─────────────────┼────┤ │2 │隨身硬碟 │1臺 │ ├──┼─────────────────┼────┤ │3 │公司人員紀錄簿 │1本 │ ├──┼─────────────────┼────┤ │4 │筆記本 │1本 │ ├──┼─────────────────┼────┤ │5 │公司員工進度表 │12張 │ ├──┼─────────────────┼────┤ │6 │給客戶參考資料 │1本 │ ├──┼─────────────────┼────┤ │7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3張 │ ├──┼─────────────────┼────┤ │8 │遠傳電信繳費單 │1張 │ ├──┼─────────────────┼────┤ │9 │林珀君匯款單 │3張 │ ├──┼─────────────────┼────┤ │10 │美西人壽退件保單(李博誠) │2張 │ ├──┼─────────────────┼────┤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1本 │ │ │755,戶名:許洺瑋) │ │ ├──┼─────────────────┼────┤ │12 │客戶資料、雅虎帳號AIIT帳號密碼香港│共6紙 │ │ │恆生銀行匯款資料 │ │ ├──┼─────────────────┼────┤ │1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5 │INNSTREAM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 │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㈡、受執行人:劉怡伶 1、高雄市左營區○○○路170號18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2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3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4 │飛利浦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5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6 │交通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支 │ ├──┼─────────────────┼────┤ │7 │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支 │ │ │號) │ │ ├──┼─────────────────┼────┤ │8 │誠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1張 │ ├──┼─────────────────┼────┤ │9 │日盛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1張 │ │ │100號) │ │ ├──┼─────────────────┼────┤ │10 │中華商銀存摺及提款卡(戶名:劉怡伶│1本及1張│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1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00號) │ │ ├──┼─────────────────┼────┤ │12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1本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3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1本 │ │ │號00000000000100號) │ │ ├──┼─────────────────┼────┤ │14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林君徽,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00號) │ │ ├──┼─────────────────┼────┤ │15 │陽信銀行存摺(戶名:林建宏,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16 │臺灣中小企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1本 │ │ │號00000000000號) │ │ ├──┼─────────────────┼────┤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陳美如,帳│1本 │ │ │號00000000000號) │ │ ├──┼─────────────────┼────┤ │18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19 │陽信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 0000│1張 │ │ │號) │ │ ├──┼─────────────────┼────┤ │20 │筆記本 │12本 │ ├──┼─────────────────┼────┤ │21 │客戶資料 │1本 │ ├──┼─────────────────┼────┤ │22 │用戶資料1本 │1本 │ ├──┼─────────────────┼────┤ │23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李承明,帳號│1本 │ │ │000000000000號,含印鑑2枚) │ │ ├──┼─────────────────┼────┤ │24 │客戶資料 │1包 │ ├──┼─────────────────┼────┤ │25 │洪蕙茹資料 │1疊 │ ├──┼─────────────────┼────┤ │26 │客戶資料 │1疊 │ ├──┼─────────────────┼────┤ │27 │客戶資料(個人) │1疊 │ ├──┼─────────────────┼────┤ │28 │方銘梁等投資資料 │7張(誤 │ │ │ │載28張)│ ├──┼─────────────────┼────┤ │29 │投資資料 │25張(誤│ │ │ │載29張)│ ├──┼─────────────────┼────┤ │30 │馮鑰仁投資資料 │7張(誤 │ │ │ │載30張)│ ├──┼─────────────────┼────┤ │31 │客戶資料 │12張 │ ├──┼─────────────────┼────┤ │32 │客戶資料 │18張 │ ├──┼─────────────────┼────┤ │33 │戰略會議 │13張 │ ├──┼─────────────────┼────┤ │34 │公司用資料 │119 張 │ ├──┼─────────────────┼────┤ │35 │客戶資料 │105張 │ ├──┼─────────────────┼────┤ │36 │三洋筆電 │1臺 │ ├──┼─────────────────┼────┤ │37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 ├──┼─────────────────┼────┤ │38 │7063-MH資料 │2張 │ └──┴─────────────────┴────┘ 2、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 │5本 │ ├──┼─────────────────┼────┤ │2 │本票 │1本 │ ├──┼─────────────────┼────┤ │3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彭游正,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4 │客情表等資料 │3張 │ ├──┼─────────────────┼────┤ │5 │信用卡及現金卡記事本 │1本 │ ├──┼─────────────────┼────┤ │6 │NOKIA手機(型號2505,含門號00000000│1支 │ │ │5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7 │NOKIA手機(型號6505,含門號00000000│1支 │ │ │79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8 │NOKIA手機(型號E65,含門號000000000│1支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9 │ASUS筆記型電腦 │1部 │ └──┴─────────────────┴────┘ 3、高雄市左營區○○○路170號地下室A區編號20停車格( 2589-PZ 自小客車內)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怡伶,帳號│2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2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哲宏,含印│1本 │ │ │鑑1枚,帳號:000000000 000號) │ │ ├──┼─────────────────┼────┤ │3 │筆記本 │1本 │ ├──┼─────────────────┼────┤ │4 │客戶資料 │1本 │ ├──┼─────────────────┼────┤ │5 │客戶資料 │1本 │ ├──┼─────────────────┼────┤ │6 │客戶資料 │1本 │ └──┴─────────────────┴────┘ ㈢、受執行人:張勝鈞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121之2號7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2本 │ ├──┼─────────────────┼────┤ │2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2本 │ ├──┼─────────────────┼────┤ │3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8份 │ ├──┼─────────────────┼────┤ │4 │蘇櫻鄉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8份 │ ├──┼─────────────────┼────┤ │5 │花旗銀行提款單明細 │1疊 │ ├──┼─────────────────┼────┤ │6 │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手冊 │3本 │ ├──┼─────────────────┼────┤ │7 │員工績效清冊 │1本 │ ├──┼─────────────────┼────┤ │8 │員工績效表 │1本(21 │ │ │ │張) │ ├──┼─────────────────┼────┤ │9 │武漢仙島湖臺灣事業發展授權合約書 │1本 │ │ │ │ │ ├──┼─────────────────┼────┤ │10 │制度、薪資表、買賣同意書 │1本 │ ├──┼─────────────────┼────┤ │11 │員工報表 │5張 │ ├──┼─────────────────┼────┤ │12 │員工行事曆 │1本 │ ├──┼─────────────────┼────┤ │13 │員工績效表 │1本 │ ├──┼─────────────────┼────┤ │14 │IT業務制度表 │5張 │ ├──┼─────────────────┼────┤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戶名:黃麗│134張 │ │ │慧、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本 │ ├──┼─────────────────┼────┤ │17 │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 097楠建字第│1張 │ │ │009541號) │ │ ├──┼─────────────────┼────┤ │18 │土地增值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 │各1份 │ ├──┼─────────────────┼────┤ │19 │訴訟相關文件 │1疊 │ ├──┼─────────────────┼────┤ │20 │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1- │11張 │ │ │ND-0000000至26、91ND0000000) │ │ ├──┼─────────────────┼────┤ │21 │御花園B2-7F設計施工合約書、存款條 │1本 │ │ │(戶名:吳彥寬) │ │ ├──┼─────────────────┼────┤ │22 │員工訓練資料 │1袋 │ ├──┼─────────────────┼────┤ │23 │IT客戶通知單 │1袋 │ ├──┼─────────────────┼────┤ │24 │張庭崴郵政存簿(000-00000000000001)│3本 │ ├──┼─────────────────┼────┤ │25 │蘇德輝高雄三信存摺(00000000000000)│4本 │ ├──┼─────────────────┼────┤ │26 │蘇玉銖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1本 │ ├──┼─────────────────┼────┤ │27 │帳冊 │1本 │ ├──┼─────────────────┼────┤ │28 │員工薪資表 │1本 │ ├──┼─────────────────┼────┤ │29 │勞雇雙方誠信保密規範 │1本 │ ├──┼─────────────────┼────┤ │30 │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 │1本 │ ├──┼─────────────────┼────┤ │31 │人才養成訓練班 │1本 │ ├──┼─────────────────┼────┤ │32 │銀行交易憑證 │1疊 │ ├──┼─────────────────┼────┤ │33 │IT憑證 │1本 │ ├──┼─────────────────┼────┤ │34 │AIIT 理專訓練光碟 │2張 │ ├──┼─────────────────┼────┤ │35 │雜項資料 │1疊 │ ├──┼─────────────────┼────┤ │36 │IT績效表 │1袋 │ └──┴─────────────────┴────┘ 2、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 ├──┼─────────────────┼────┤ │2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3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4 │蘇玉銖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5 │張仲崴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008)│1本 │ ├──┼─────────────────┼────┤ │6 │蘇玉銖日盛商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7 │蘇德輝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8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9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 │2本 │ │ │(000-000-0000000-0) │ │ ├──┼─────────────────┼────┤ │10 │張仲崴花旗銀行存摺 │2本 │ ├──┼─────────────────┼────┤ │11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 │ │ ├──┼─────────────────┼────┤ │12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13 │員工績效薪水單 │12本 │ ├──┼─────────────────┼────┤ │14 │與員工借貸明細表 │4張 │ ├──┼─────────────────┼────┤ │15 │美西人壽(NWL)商品簡介 │1袋 │ ├──┼─────────────────┼────┤ │16 │紀錄帳號紙條 │8張 │ ├──┼─────────────────┼────┤ │17 │張仲崴花旗銀行票據代收摺 │1本 │ ├──┼─────────────────┼────┤ │18 │商業本票 │1本 │ ├──┼─────────────────┼────┤ │19 │員工績效薪水單 │1袋 │ │ │ │(29張)│ ├──┼─────────────────┼────┤ │20 │雜記紙條 │3張 │ ├──┼─────────────────┼────┤ │21 │牛樟芝商品簡介 │1本 │ ├──┼─────────────────┼────┤ │22 │MACA健康食品簡介 │1本 │ ├──┼─────────────────┼────┤ │23 │員工作業資料 │1本(13 │ │ │ │張) │ ├──┼─────────────────┼────┤ │24 │MACA健康食品 │1盒 │ ├──┼─────────────────┼────┤ │25 │張勝鈞名片 │8張 │ ├──┼─────────────────┼────┤ │2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 │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號) │ │ ├──┼─────────────────┼────┤ │27 │FORTIS商品簡介(含平臺帳號申請表格)│1本 │ │ │ │ │ ├──┼─────────────────┼────┤ │28 │管理公司方針 │1本 │ ├──┼─────────────────┼────┤ │29 │員工行事曆、訓練資料、客戶資料 │1本 │ ├──┼─────────────────┼────┤ │30 │員工點名簿 │1本 │ ├──┼─────────────────┼────┤ │31 │進度管制表、員工外出表、破題注意事│22張 │ │ │項 │ │ ├──┼─────────────────┼────┤ │32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35張 │ ├──┼─────────────────┼────┤ │33 │天極能量傳真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7張 │ │ │請款單、和解書 │ │ ├──┼─────────────────┼────┤ │34 │成交客戶名單 │1本 │ ├──┼─────────────────┼────┤ │35 │Quantun硬碟30G │1顆 │ ├──┼─────────────────┼────┤ │36 │MaXtor硬碟40G │1顆 │ ├──┼─────────────────┼────┤ │37 │筆記本 │3本 │ ├──┼─────────────────┼────┤ │38 │ATM交易明細、匯款回條匯款水單 │17張 │ ├──┼─────────────────┼────┤ │39 │夢想板海報 │1張 │ ├──┼─────────────────┼────┤ │40 │旅遊海報、績效表 │1張 │ ├──┼─────────────────┼────┤ │41 │員工打卡卡片 │15張 │ ├──┼─────────────────┼────┤ │42 │桌上型電腦 │6部 │ │至 │ │ │ │47 │ │ │ ├──┼─────────────────┼────┤ │48 │IT通知書 │35張 │ ├──┼─────────────────┼────┤ │49 │NEC筆記型電腦 │1部 │ └──┴─────────────────┴────┘ ㈣、受執行人:張嘉如。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201巷 22 號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4本 │ ├──┼─────────────────┼────┤ │2 │隨身硬碟 │1個 │ ├──┼─────────────────┼────┤ │3 │銀行存摺 │12本 │ ├──┼─────────────────┼────┤ │4 │提款卡 │9張 │ ├──┼─────────────────┼────┤ │5 │名片(張家蓉) │2盒 │ ├──┼─────────────────┼────┤ │6 │基金資料 │5本 │ ├──┼─────────────────┼────┤ │7 │公司營收報表 │42份 │ ├──┼─────────────────┼────┤ │8 │公司筆記本 │5本 │ ├──┼─────────────────┼────┤ │9 │匯款資料 │64張 │ ├──┼─────────────────┼────┤ │10 │匯存款單據 │9張 │ ├──┼─────────────────┼────┤ │11 │支票 │1本 │ ├──┼─────────────────┼────┤ │12 │公司員工績效表 │1本( │ │ │ │131張) │ ├──┼─────────────────┼────┤ │13 │貸款資料 │36張 │ ├──┼─────────────────┼────┤ │14 │霸王自行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35張 │ ├──┼─────────────────┼────┤ │15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7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序號Z0000000000CC4號) │ │ ├──┼─────────────────┼────┤ │18 │匯票購買資料、匯款單 │6張 │ ├──┼─────────────────┼────┤ │19 │IBM筆電(含電源供器、滑鼠、3G網卡 │1臺 │ │ │) │ │ ├──┼─────────────────┼────┤ │20 │ACER筆電 │1臺 │ ├──┼─────────────────┼────┤ │21 │MSI桌型電腦(鍵盤、滑鼠) │1臺 │ ├──┼─────────────────┼────┤ │22 │金騰公司相關資料 │33張 │ ├──┼─────────────────┼────┤ │23 │蔡啟仁金融卡 │1張 │ └──┴─────────────────┴────┘ ㈤、受執行人:王祥益。執行處所:高雄市左營區○○○路162 號19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4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5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6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7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8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1本 │ │ │45) │ │ ├──┼─────────────────┼────┤ │9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1本 │ │ │6) │ │ ├──┼─────────────────┼────┤ │10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2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3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4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5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6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7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8 │華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9 │臺東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1本 │ │ │ ) │ │ ├──┼─────────────────┼────┤ │20 │板信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21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22 │臺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3 │臺北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24 │萬泰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5 │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2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27 │安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28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9 │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0 │復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31 │中華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32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3 │臺東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3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5 │遠東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36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000000000│1本 │ │ │03984) │ │ ├──┼─────────────────┼────┤ │37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8 │高雄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0)│1本 │ ├──┼─────────────────┼────┤ │39 │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40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4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42 │臺東區中小企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1張 │ │ │856) │ │ ├──┼─────────────────┼────┤ │43 │世華聯合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4 │萬泰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5 │彰化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46 │中國信託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7 │陽信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8 │安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1張 │ ├──┼─────────────────┼────┤ │49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0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1 │遠東國際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1張 │ ├──┼─────────────────┼────┤ │52 │中華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53 │中國信託金融卡 (0000000000000) │1張 │ ├──┼─────────────────┼────┤ │5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5 │復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1張 │ ├──┼─────────────────┼────┤ │56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57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58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1張 │ ├──┼─────────────────┼────┤ │59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1張 │ ├──┼─────────────────┼────┤ │60 │私章 │28顆 │ ├──┼─────────────────┼────┤ │61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2 │玉山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63 │郵政儲金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6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6 │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7 │個人身份證件影本 │1批 │ ├──┼─────────────────┼────┤ │68 │股票 (含繳稅單) │1批 │ ├──┼─────────────────┼────┤ │69 │客戶相關資料 │1批 │ ├──┼─────────────────┼────┤ │70 │匯款單 │1批 │ ├──┼─────────────────┼────┤ │71 │薪資明細表 │1批 │ ├──┼─────────────────┼────┤ │72 │公司資料(含教戰手冊) │9本 │ ├──┼─────────────────┼────┤ │73 │隨身碟(1G銀色imation) │1只 │ ├──┼─────────────────┼────┤ │74 │隨身碟(創見、2G、黑色) │1只 │ ├──┼─────────────────┼────┤ │75 │商品資料 │1批 │ ├──┼─────────────────┼────┤ │76 │客戶資料 │1批 │ ├──┼─────────────────┼────┤ │77 │筆記本 │9本 │ ├──┼─────────────────┼────┤ │78 │客戶資料 │11本 │ ├──┼─────────────────┼────┤ │79 │桌上型電腦(含鍵盤、滑鼠、螢幕) │1組 │ └──┴─────────────────┴────┘ 2、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電腦(手提) │1臺 │ ├──┼─────────────────┼────┤ │2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戶名:陳紋慧│1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3 │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林雅琦│1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4 │硬碟 │1臺 │ ├──┼─────────────────┼────┤ │5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10張 │ ├──┼─────────────────┼────┤ │6 │售後服務表 │2張 │ ├──┼─────────────────┼────┤ │7 │客戶追蹤表 │3張 │ ├──┼─────────────────┼────┤ │8 │計劃書 │2張 │ ├──┼─────────────────┼────┤ │9 │商業本票簿 (N0-000000-000000) │15張 │ ├──┼─────────────────┼────┤ │10 │筆記本 │1本 │ ├──┼─────────────────┼────┤ │11 │保單 (林坤宏) │1份 │ ├──┼─────────────────┼────┤ │12 │保單 (馬錦民) │1份 │ ├──┼─────────────────┼────┤ │13 │電話繳款單 │5張 │ ├──┼─────────────────┼────┤ │14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枚 │ ├──┼─────────────────┼────┤ │15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枚 │ ├──┼─────────────────┼────┤ │16 │手機 (SAMSUNG)0000000000 │1支 │ ├──┼─────────────────┼────┤ │17 │私章 (洪宗伯) │1枚 │ └──┴─────────────────┴────┘ 3、高雄市左營區○○○路162號19樓之2(5619-XM自小客車內)┌──┬─────────────────┬────┐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王祥益日盛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1本 │ │ │8) │ │ ├──┼─────────────────┼────┤ │2 │胡錦昌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 │2本 │ ├──┼─────────────────┼────┤ │3 │傅士明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1本 │ ├──┼─────────────────┼────┤ │4 │劉玉堂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㈥、受執行人:馮鑰仁。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 │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NOKIA手機(遠傳全球通00000000000,│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4 │隨身碟 │1只 │ ├──┼─────────────────┼────┤ │5 │隨身碟 │1只 │ ├──┼─────────────────┼────┤ │6 │隨身碟 │1只 │ ├──┼─────────────────┼────┤ │7 │隨身碟 │1只 │ └──┴─────────────────┴────┘ ㈦、受執行人:李鳳如。 1、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86巷17號5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表 │5本 │ ├──┼─────────────────┼────┤ │2 │打卡鐘卡片 │1箱 │ ├──┼─────────────────┼────┤ │3 │現金收入傳票、高雄市國稅局繳款書 │1袋 │ ├──┼─────────────────┼────┤ │4 │InvestorsTrust認購合約書(牛皮紙袋 │8袋 │ │ │裝) │ │ ├──┼─────────────────┼────┤ │5 │NationalWestern認證卡片 │16張 │ ├──┼─────────────────┼────┤ │6 │人事資料卡及面談資料 │1袋 │ ├──┼─────────────────┼────┤ │7 │買賣同意書 │1箱 │ ├──┼─────────────────┼────┤ │8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 ├──┼─────────────────┼────┤ │9 │客戶資料、切結書 │1箱 │ ├──┼─────────────────┼────┤ │10 │員工預支薪水資料 │1本 │ └──┴─────────────────┴────┘ 2、高雄市苓雅區○○○路109號11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IBM筆記型電腦 │1臺 │ ├──┼─────────────────┼────┤ │2 │營收日報表 │1冊 │ ├──┼─────────────────┼────┤ │3 │現金支出傳票(空白) │5冊 │ ├──┼─────────────────┼────┤ │4 │公司人事資料卡(空白) │1冊 │ ├──┼─────────────────┼────┤ │5 │員工上班卡(空白) │1冊 │ ├──┼─────────────────┼────┤ │6 │公司支出發票 │1疊 │ ├──┼─────────────────┼────┤ │7 │匯款單 │10張 │ ├──┼─────────────────┼────┤ │8 │公司營收單 │4袋 │ ├──┼─────────────────┼────┤ │9 │霸王號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存款│1本 │ │ │存摺 │ │ ├──┼─────────────────┼────┤ │10 │電腦(螢幕、鍵盤、主機) │1組 │ ├──┼─────────────────┼────┤ │11 │基金認購申請書 │1冊 │ ├──┼─────────────────┼────┤ │12 │尊榮理財管理帳戶轉匯申請書 │1冊 │ ├──┼─────────────────┼────┤ │13 │保險單 │1冊 │ ├──┼─────────────────┼────┤ │14 │基金中英文對照表 │1冊 │ ├──┼─────────────────┼────┤ │15 │收支記事本 │3本 │ ├──┼─────────────────┼────┤ │16 │匯款單 │1疊 │ ├──┼─────────────────┼────┤ │17 │公司營收及支出帳冊 │1冊 │ ├──┼─────────────────┼────┤ │18 │薪資發放表 │3張 │ ├──┼─────────────────┼────┤ │19 │員工薪資表 │9張 │ ├──┼─────────────────┼────┤ │20 │員工獎金發放表 │15張 │ ├──┼─────────────────┼────┤ │21 │員工守則 │1張 │ ├──┼─────────────────┼────┤ │22 │名片 │3張 │ ├──┼─────────────────┼────┤ │23 │彰化銀行儲金簿(戶名:許洺瑋、林碧│5本 │ │ │容、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等) │ │ ├──┼─────────────────┼────┤ │24 │李鳳如郵局儲金簿 │1本 │ ├──┼─────────────────┼────┤ │25 │李鳳如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 ├──┼─────────────────┼────┤ │26 │李鳳如寶華銀行存摺 │1本 │ ├──┼─────────────────┼────┤ │27 │林雅琦中國信託儲金簿 │1本 │ ├──┼─────────────────┼────┤ │28 │薪資袋(內含現金共36629元) │6袋 │ ├──┼─────────────────┼────┤ │29 │便條紙 │7張 │ ├──┼─────────────────┼────┤ │30 │SONY手機0000000000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07號) │ │ ├──┼─────────────────┼────┤ │31 │客戶名冊 │4冊 │ ├──┼─────────────────┼────┤ │32 │健康食品(MACA) │141盒 │ └──┴─────────────────┴────┘ ㈧、受執行人:林雅琦。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筆記型電腦 │1臺 │ ├──┼─────────────────┼────┤ │2 │滑鼠 │1臺 │ ├──┼─────────────────┼────┤ │3 │電源線(電腦) │1條 │ ├──┼─────────────────┼────┤ │4 │手機(SONY、0000000000) │1支 │ ├──┼─────────────────┼────┤ │5 │手機(NOKIA、0000000000) │1支 │ ├──┼─────────────────┼────┤ │6 │手機(NOKIA、0000000000) │1支 │ ├──┼─────────────────┼────┤ │7 │無線上網網路卡(ASUST500) │1支 │ ├──┼─────────────────┼────┤ │8 │筆記本 │3本 │ │ │(交友資料、公司資料、進修資料 ) │ │ ├──┼─────────────────┼────┤ │9 │GA2009年部門發展簿 │1本 │ ├──┼─────────────────┼────┤ │10 │基金淨值表 │4張 │ ├──┼─────────────────┼────┤ │11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16張 │ ├──┼─────────────────┼────┤ │12 │客戶名單 │1張 │ ├──┼─────────────────┼────┤ │13 │基金基本資料 │1張 │ ├──┼─────────────────┼────┤ │14 │自己注意的細項 │1張 │ ├──┼─────────────────┼────┤ │15 │張長榮彩色影印身份證(正反面) │1張 │ ├──┼─────────────────┼────┤ │16 │買基金帳號 │2張 │ ├──┼─────────────────┼────┤ │17 │空白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15張 │ ├──┼─────────────────┼────┤ │18 │相關資料 │16張 │ ├──┼─────────────────┼────┤ │19 │小方章(林雅琦) │1個 │ ├──┼─────────────────┼────┤ │20 │電腦提袋 │1個 │ └──┴─────────────────┴────┘ ㈨、受執行人:林碧容。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0000000000) │1支 │ ├──┼─────────────────┼────┤ │2 │NOKIA手機(0000000000) │1支 │ ├──┼─────────────────┼────┤ │3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林碧容 │1本 │ ├──┼─────────────────┼────┤ │4 │郵局存摺,戶名:林碧容 │1本 │ ├──┼─────────────────┼────┤ │5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6 │明信片 │2張 │ ├──┼─────────────────┼────┤ │7 │手提電腦(PClOO2HA) │1臺 │ ├──┼─────────────────┼────┤ │8 │客戶相關資料 │5張 │ ├──┼─────────────────┼────┤ │9 │保單資料 │26頁 │ ├──┼─────────────────┼────┤ │10 │旅行支票收據等資料 │26頁 │ ├──┼─────────────────┼────┤ │11 │計劃認購申請書 │17頁 │ ├──┼─────────────────┼────┤ │12 │筆記本(記事本) │1本 │ ├──┼─────────────────┼────┤ │13 │筆記本(客戶基本資料) │1本 │ ├──┼─────────────────┼────┤ │14 │郵局存摺,戶名:江智照 │1本 │ └──┴─────────────────┴────┘ ㈩、受執行人:黃景微。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黃景微,帳號19│1份 │ │ │0000000000號,含金融信用卡乙張、印│ │ │ │章乙枚) │ │ ├──┼─────────────────┼────┤ │2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郭峰銘,帳號 │1份 │ │ │000000000000號,含印章乙枚) │ │ ├──┼─────────────────┼────┤ │3 │NOKl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IMEI:0000000000000號) │ │ ├──┼─────────────────┼────┤ │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5 │L型資料夾 │1個(18 │ │ │ │頁) │ ├──┼─────────────────┼────┤ │6 │花旗銀行客戶開戶暨匯資料空白表 │1份 │ ├──┼─────────────────┼────┤ │7 │FORTIS基金簡介及申請文件表 │1份(24 │ │ │ │頁) │ ├──┼─────────────────┼────┤ │8 │FORTIS投資保險書及相關基金簡介 │1份(31 │ │ │ │頁) │ ├──┼─────────────────┼────┤ │9 │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1份(9張│ │ │ │) │ ├──┼─────────────────┼────┤ │10 │筆記本 │1本 │ ├──┼─────────────────┼────┤ │11 │筆記本 │1本 │ ├──┼─────────────────┼────┤ │12 │筆記本 │1本 │ ├──┼─────────────────┼────┤ │13 │MSI小筆電 │1臺 │ ├──┼─────────────────┼────┤ │14 │筆記本 │1本 │ ├──┼─────────────────┼────┤ │15 │筆記本 │1本 │ ├──┼─────────────────┼────┤ │16 │AIIT 投顧客戶認購書資料夾 │1份 │ ├──┼─────────────────┼────┤ │17 │筆記本 │1本 │ ├──┼─────────────────┼────┤ │18 │AIIT 投顧計劃認購申請書資料夾 │1份 │ ├──┼─────────────────┼────┤ │19 │中華電信無線網卡 │1個 │ └──┴─────────────────┴────┘ 、受執行人:宋珮青。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小筆電 │1臺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易利信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2號) │ │ ├──┼─────────────────┼────┤ │4 │基金公司筆記 │1本 │ ├──┼─────────────────┼────┤ │5 │貨幣買賣筆記 │1本 │ ├──┼─────────────────┼────┤ │6 │開會行程筆記 │1本 │ ├──┼─────────────────┼────┤ │7 │客戶資料筆記 │1本 │ ├──┼─────────────────┼────┤ │8 │每日行程及平日筆記 │1本 │ ├──┼─────────────────┼────┤ │9 │宋珮青名片 │1盒 │ ├──┼─────────────────┼────┤ │10 │基金種類及公開說明書 │21頁 │ ├──┼─────────────────┼────┤ │11 │基金淨值表 │3張 │ ├──┼─────────────────┼────┤ │12 │投資相連投保書及臺灣銀行電匯單 │18張 │ ├──┼─────────────────┼────┤ │13 │計劃認購申請書 │1張 │ ├──┼─────────────────┼────┤ │14 │富通保險給客戶郭家承的計畫書及資料│4張 │ └──┴─────────────────┴────┘ 、受執行人:凌偉婷。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1張 │ ├──┼─────────────────┼────┤ │2 │行事曆 │1本 │ ├──┼─────────────────┼────┤ │3 │筆記本 │1本 │ ├──┼─────────────────┼────┤ │4 │筆記本 │1本 │ ├──┼─────────────────┼────┤ │5 │客戶聯絡分析表 │23頁 │ ├──┼─────────────────┼────┤ │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7 │基金近況表 │11張 │ ├──┼─────────────────┼────┤ │8 │筆記本 │1本 │ ├──┼─────────────────┼────┤ │9 │遠傳電信帳單 │2張 │ ├──┼─────────────────┼────┤ │10 │名片 │2張 │ ├──┼─────────────────┼────┤ │11 │花旗銀行開戶資料空表 │5頁 │ ├──┼─────────────────┼────┤ │12 │凌偉婷美西人壽保單 │1本 │ ├──┼─────────────────┼────┤ │13 │凌偉婷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1本 │ ├──┼─────────────────┼────┤ │14 │龔哲民國泰人壽保單 │1本 │ ├──┼─────────────────┼────┤ │15 │筆記型電腦 │1臺 │ └──┴─────────────────┴────┘ 、受執行人:林碧玟。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微星小筆電(含電源、滑鼠) │1臺 │ ├──┼─────────────────┼────┤ │2 │臺灣大哥大3G無線網卡(IMEI:355359│1支 │ │ │000000000) │ │ ├──┼─────────────────┼────┤ │3 │隨身碟 │1具 │ ├──┼─────────────────┼────┤ │4 │亞太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5 │ SonyEn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1支 │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2) │ │ ├──┼─────────────────┼────┤ │6 │胡恭勳玉山金融帳戶存簿(帳號0000000│1組 │ │ │214552號、含印鑑、密碼 ) │ │ ├──┼─────────────────┼────┤ │7 │中國信託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 │ │9) │ │ ├──┼─────────────────┼────┤ │8 │郵局提款卡(帳戶00000000000000) │1張 │ ├──┼─────────────────┼────┤ │9 │林雅琦土地銀行提款卡 │1組 │ │ │(帳戶000000000000含密碼) │ │ ├──┼─────────────────┼────┤ │10 │筆記本 │1本 │ ├──┼─────────────────┼────┤ │11 │筆記本 │1本 │ ├──┼─────────────────┼────┤ │12 │上網資料筆記本 │1本 │ ├──┼─────────────────┼────┤ │13 │上網資料筆記本 │1本 │ ├──┼─────────────────┼────┤ │14 │金融指數筆記本 │1本 │ ├──┼─────────────────┼────┤ │15 │保險資訊筆記本 │1本 │ ├──┼─────────────────┼────┤ │16 │問與答資料筆記本 │1本 │ ├──┼─────────────────┼────┤ │17 │每日工作筆記本 │1本 │ ├──┼─────────────────┼────┤ │18 │金融資訊資料夾 │1本 │ ├──┼─────────────────┼────┤ │19 │客戶聯絡分析表 │10頁 │ ├──┼─────────────────┼────┤ │20 │資料 │5頁 │ ├──┼─────────────────┼────┤ │21 │金融資料 │20頁 │ ├──┼─────────────────┼────┤ │22 │客戶資料表 │20頁 │ ├──┼─────────────────┼────┤ │23 │參考資料 │21頁 │ ├──┼─────────────────┼────┤ │24 │理財資料 │75頁 │ └──┴─────────────────┴────┘ 、受執行人:林君徽。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簡易型電腦(含袋子) │1臺 │ ├──┼─────────────────┼────┤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1支 │ │ │I: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1支 │ │ │I:00000000000000006號) │ │ ├──┼─────────────────┼────┤ │4 │L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5 │倍興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 │1張 │ ├──┼─────────────────┼────┤ │6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19張 │ ├──┼─────────────────┼────┤ │7 │客戶資料表 │4張 │ ├──┼─────────────────┼────┤ │8 │基金代號報表 │7張 │ ├──┼─────────────────┼────┤ │9 │林君徽名片(倍興旺) │1張 │ ├──┼─────────────────┼────┤ │10 │林君徽名片(NATIONALWESTERN) │1張 │ ├──┼─────────────────┼────┤ │11 │恆生銀行帳戶號碼資料 │1張 │ ├──┼─────────────────┼────┤ │12 │7063-MH劉怡伶汽車保險證 │1張 │ ├──┼─────────────────┼────┤ │13 │劉怡伶郵政劃撥儲金持戶存款單 │1張 │ └──┴─────────────────┴────┘ 、受執行人:許予婷。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1本 │ ├──┼─────────────────┼────┤ │2 │筆記本 │1本 │ ├──┼─────────────────┼────┤ │3 │筆記本 │1本 │ ├──┼─────────────────┼────┤ │4 │筆記本 │1本 │ ├──┼─────────────────┼────┤ │5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21張 │ ├──┼─────────────────┼────┤ │6 │筆記本 │1本 │ ├──┼─────────────────┼────┤ │7 │筆記本 │1本 │ ├──┼─────────────────┼────┤ │8 │私章(李博誠、許予婷) │2只 │ ├──┼─────────────────┼────┤ │9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1張 │ ├──┼─────────────────┼────┤ │10 │恆生銀行匯款帳號資料卡 │1張 │ ├──┼─────────────────┼────┤ │11 │Acer筆記型電腦 │1臺 │ ├──┼─────────────────┼────┤ │12 │客戶資料(徐仲宏) │28張 │ ├──┼─────────────────┼────┤ │13 │客戶資料 │16張 │ ├──┼─────────────────┼────┤ │14 │NOKIA手機(型號5310,含門號0000000│1支 │ │ │352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5 │Sharp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受執行人:陳昕婕。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手提電腦ACER(含電源線及滑鼠) │1臺 │ ├──┼─────────────────┼────┤ │2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4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 │寶華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 │1張 │ ├──┼─────────────────┼────┤ │6 │資金匯款銀行 (恆生銀行) │1張 │ ├──┼─────────────────┼────┤ │7 │無線網卡 │1支 │ ├──┼─────────────────┼────┤ │8 │公司專有名詞筆記本 │1本 │ ├──┼─────────────────┼────┤ │9 │淨值基金資料 │1本 │ ├──┼─────────────────┼────┤ │10 │客戶分析表 │1本 │ ├──┼─────────────────┼────┤ │11 │週計劃登錄本 │2本 │ ├──┼─────────────────┼────┤ │12 │客戶分析表、淨值基金資料 │1本 │ ├──┼─────────────────┼────┤ │13 │公司晨報筆記本 │2本 │ ├──┼─────────────────┼────┤ │14 │客戶資料 │2本 │ ├──┼─────────────────┼────┤ │15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1本 │ └──┴─────────────────┴────┘ 、受執行人:陳紋慧。執行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路109 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SonyE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1支 │ │ │號SIM卡,IEMI:00000000000000002號│ │ │ │) │ │ ├──┼─────────────────┼────┤ │2 │郵局提款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3 │林雅琦提供予陳紋慧使用之無線網卡 │1支 │ ├──┼─────────────────┼────┤ │4 │筆記本1 │1本 │ ├──┼─────────────────┼────┤ │5 │筆記本2 │1本 │ ├──┼─────────────────┼────┤ │6 │筆記本3 │1本 │ ├──┼─────────────────┼────┤ │7 │筆記及資料 │16張 │ ├──┼─────────────────┼────┤ │8 │HP電腦+滑鼠+電源線 │1組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 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 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 5 百萬 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或違反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 165 條 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 為公開收購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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