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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1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宜璇吳欣哲孫藝娜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俊樹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鎧任律師
被告
賴正倫
被告
吳宗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
被告
林家如
被告
陳姿雯
被告
呂千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983號、108年度偵字第17627號、108年度偵字第28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6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o○○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6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地○○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O○○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丁○○、o○○、辛○○、地○○、O○○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癸○○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04年6月3日申請設立駿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下稱駿速公司,已於108年8月27日解散),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兩岸貨物運送事業,一方面與遠洋嘉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遠洋公司)、深圳市天馬通運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集運商簽約,一方面與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黑貓宅急便或黑貓)、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榮貨運)、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貨運)簽立運送契約,臺灣地區消費者上網瀏覽大陸電商(即賣家)所刊登之商品銷售廣告而下訂後,大陸電商透過遠洋公司、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物流公司或集運商發貨至臺灣地區,經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九龍公司)、麟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麟祥公司)等報關行報關後,由駿速公司委託統一速達公司,以貨到付款之方式,將貨物配送予消費者(此稱「網購貨」)。地○○於104年4月1日任職於丁○○經營之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捷樂米公司),於104年底,受丁○○指示負責駿速公司與大陸地區集運商或電商關於代收貨款之對帳及轉帳業務,及與國內宅配業者關於代收貨款及應支付宅配運費之對帳業務。嗣於105年12月間,丁○○經由天馬公司窗口之介紹,與大陸電商「石頭」(106年8至9月間,改名為「布谷鳥」)之經理黃紹偉結識,談及合作拓展前揭「網購貨」之運送,駿速公司需建置倉儲空間以利於退貨商品置放及上架管理,待其他新消費者下訂而再行出貨(此稱「重出件」),106年9月之前,電商「石頭」要求將退貨包裹拆除外箱,以裸貨上架等待重出貨,每件應支付拆包及上架費新臺幣(下同)40元,嗣因退貨量大無法處理,於106年9月之後,改以掃描槍刷包裹面單上之條碼建檔上架,每件應支付上架費20元,退貨商品擺放超過2個月後,另計每件1.5至2元不等之倉儲費,且每單「重出件」應支付駿速公司100至140元不等之重出費(含55至65元之運費、代收貨款手續費20至25元),丁○○因此於105年12月間,先行承租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作為倉庫(下稱蘆興南路倉庫,又稱「桃園倉」),及購置貨架以供擺放及管理退貨商品,並於105年12月下旬,雇用o○○負責建倉時期之空間規劃、人員招募、人員培訓、合作廠商應對及管理倉儲現場;及於105年12月22日雇用辛○○擔任倉管人員,負責收貨、理貨及重行出貨事宜,並聽從o○○之指示,將大陸電商「石頭」等所傳送之新消費者資料,透過大榮貨運、新竹貨運之後臺系統轉檔後,列印出包含收件人姓名、地址、代收貨款金額等資訊之包裹面單貼紙,由辛○○或其他不知情之倉管人員,將退貨商品重新包裝,並貼上面單貼紙後,交予大榮貨運或新竹貨運再次出貨。嗣因「網購貨」客訴電話增多,丁○○先於106年2月間,雇用不知情之客服人員黃羽禎,負責接聽消費者來電、處理消費者申請退貨退款事宜,大陸電商「石頭」復介紹大陸電商「星光」、「美柏麗」等與駿速公司合作擴展業務,駿速公司因此於106年3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8承租倉庫(下稱長興路倉庫),並雇用O○○擔任會計,負責處理駿速公司與大陸地區集運商或電商間就代收貨款之對帳、記帳,及各項運費、帳單、作業費及客戶退款彙整等,及不知情之客服人員N○○、陳慧如及倉儲人員廖家慶;及於106年5月間,雇用不知情之癸○○擔任長興路倉庫之倉管人員,負責長興路倉庫之收貨、理貨及重行出貨。又因大陸電商「石頭」退貨量大,丁○○與黃紹偉於106年6、7月間,商議於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承租倉庫(下稱蘆興街倉庫,又稱「蘆竹倉」),由「石頭」出資200萬元建置蘆興街倉庫,該倉庫後續之租金、水電費用、員工薪資等開銷費用,均由「石頭」與駿速公司平分分擔,並雇用不知情之行政人員李宛樺、客服人員黃純珊,待建置完成後,駿速公司辦公室即搬遷至蘆興街倉庫。

二、緣大陸電商「石頭」、「星光」、「美柏麗」,及與遠洋公司簽約合作、客戶代號「嘿嘿」之不詳電商等,於106年4、5月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又稱「臉書」)大量刊登販賣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3C產品之「一頁式網站」(即將商品文案、圖片、結帳功能等全部設置於單一頁面之網站型態),以低價促銷、限時下殺、限時搶購、清倉拍賣、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退款等促銷話術,誘使不知情之消費者下訂,實際上卻寄送與廣告內容落差甚大、品質不佳或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予消費者,甚至逕自透過大陸地區物流公司或集運商、統一速達公司將商品配送予未訂購之消費者,若消費者未能簽收、拒收而直接退貨,抑或發現商品係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與廣告內容落差甚大要求退貨,即由統一速達公司之宅配司機向消費者取回商品包裹,再依o○○之安排,依各電商或客戶代號分配載送至駿速公司之前開倉庫。丁○○為駿速公司之負責人,綜理全公司事務;o○○為管理上開三倉庫之主管;O○○、地○○分別為負責與大陸電商對帳、轉帳及客戶退款彙整、轉匯等事宜之會計人員,其等4人自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成員:包含丁○○、o○○、地○○、O○○、N○○、陳慧如、黃羽禎、「姍」、「范范」共9人)、「駿速國際溝通平台」(成員:包含丁○○、o○○、地○○、N○○、陳慧如及統一速達公司人員共24人)等之轉知討論、統一速達公司提供駿速公司之消費者客訴資料、駿速公司客服人員接聽消費者電話或電子郵件後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暨辛○○為負責蘆興南路倉庫收貨、理貨及重出貨之倉管,並負責列印重新出貨包裹之包裹面單貼紙,辛○○於106年9月之前,將大陸電商「石頭」之退貨包裹拆包上架及重新理貨,及在工作過程中,經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及主管o○○輾轉告知,均知悉此等退貨商品存有大量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縱使販售價額不高,仍得合理期待消費者不欲購入此等瑕疵品或劣質品,渠等5人竟與「石頭」等大陸電商,共同意圖為「石頭」等大陸電商及駿速公司之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聯絡,由不詳大陸電商成員,於106年8至10月間,在FACEBOOK刊登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兒童定位手錶等3C產品之「一頁式網站」,並以前開促銷話術販售商品,致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P○○等71人瀏覽上開網頁,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訂購時間及過程,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71「詐騙經過」欄所示),經不詳電商成員將P○○等71人之配送資訊通知o○○,由o○○指示辛○○將之轉檔列印為面單貼紙,由辛○○或交予不知情之癸○○、廖家慶等倉管人員撿貨後,將面單貼紙黏貼於包裹上,交予大榮貨運之宅配司機,於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配送至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P○○等71人之住居處,經附表一編號1至21、23至26、29至33、39、41至60、62至71所示P○○等61人簽收,並當場支付「詐騙金額」欄所示之代收款項予宅配司機,其中附表一編號21、53、65所示之巳○○、R○○、己○○,在代收款項交付駿速公司前,即向大榮貨運要求退貨,其餘則經大榮貨運扣除運費後,將上開代收款項匯款予駿速公司,經O○○計算駿速公司應收取之上架費、重出費、倉儲費、作業費等,並扣除駿速公司接獲消費者客訴,直接退款予消費者之部分金額,與「石頭」等電商或集運商對帳完成後,交由地○○依丁○○或天馬公司、遠洋公司之指示,將其餘代收貨款匯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另附表一編號22、27、28、34至38、40、61所示之c○○等10人則當場拒收,或取消訂單、無人在家簽收貨物而未支付貨款,因而未遂。

三、丁○○、o○○明知附表乙編號1所示之商標,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所有,指定使用於觸控螢幕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且蘋果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開商標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詎其等仍與不詳大陸電商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06年6、7月間起,陸續收受不詳大陸電商以網路方式販賣予不詳消費者,經消費者申請退貨而退回如附表二編號61、62所示之行動電話42支、522支,經不詳倉管人員拆開包裹後,明知均係仿冒前揭商標之iPhone行動電話,仍未將上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退還大陸電商或銷毀,反而將之上架建檔,存放於上揭蘆興街或蘆興南路倉庫,等待不詳電商繼續以網路方式刊登販售上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之廣告訊息,而有新消費者下單訂購而再出貨之通知而持有之。

四、嗣經眾多受騙民眾檢舉,員警循線蒐證,發現該等包裹面單所載之寄件人均係駿速公司,經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於106年11月6日至上開蘆興南路、長興路、蘆興街倉庫、駿速公司,及丁○○、o○○之住處等地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61至62、附表三編號1至2、6至11、13、14、17至23、30至65所示之物,及O○○於106年11月7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時,主動交付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予檢察官扣押,再經警向大榮貨運調閱相關寄送資料,交叉比對駿速公司在臺二次出貨資料及扣案包裹後,通知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P○○等人到案說明,因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附表一編號7、23、33所示之Y○○、午○○及D○○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暨蘋果公司委任謝樹藝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丁○○、o○○、辛○○、地○○、O○○,暨被告丁○○、辛○○之辯護人對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丁○○等人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o○○、辛○○、癸○○於警詢時之供述,業據被告丁○○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69頁),經核該等供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規定,且經本院審酌卷內其他證據及必要性後,並未引為被告丁○○之論罪證據。

二、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丁○○、o○○、辛○○、地○○、O○○,暨被告丁○○、辛○○之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坦承其為駿速公司之負責人,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兩岸貨物運送事業,駿速公司與遠洋公司、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集運商簽約,及與統一速達公司、大榮貨運、新竹貨運簽立運送契約,臺灣地區消費者透過網路向大陸電商下訂商品後,大陸電商透過遠洋公司、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集運商發貨至臺灣地區,再由統一速達公司將貨品運送予消費者,嗣於105年12月間,經由天馬公司窗口之介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大陸電商「石頭」之經理黃紹偉結識,合作拓展網購貨之運送,駿速公司因而於105年12月間,先成立蘆興南路倉庫,作為擺放大陸電商「石頭」之退貨商品之倉儲空間,並依「石頭」提供之訂單資料,由退貨商品之中重新出貨,每件收取100至140元的費用,嗣大陸電商「石頭」介紹大陸電商「星光」、「美柏麗」等與駿速公司合作擴展業務,且因大陸電商「石頭」退貨量大,復於106年3月間、6至7月間,分別成立長興路倉庫、蘆興街倉庫,且建置蘆興街倉庫之租金、水電費用、員工薪資等開銷費用,均由「石頭」與駿速公司平均分擔等情(106偵29983卷三第12至13頁、第43至47頁、卷八第342至343頁、第360頁、108偵28697卷一第64至67頁、本院卷一第248至251頁)。被告o○○坦承其於105年12月下旬,至駿速公司任職,擔任蘆興南路倉庫、長興路倉庫、蘆興街倉庫之主管,並負責建倉時期的規劃、招募人員、人員培訓和現場管理,及指示被告辛○○、癸○○等倉管人員,依大陸物流商提供的退貨單號撿貨、發貨,且其經由消費者告知客服人員之退貨原因,知悉部分商品之退貨原因,包含不對版、與廣告不符等情(106偵29983卷八第393頁、第396至404頁、本院卷一第254至255頁)。被告辛○○坦承其於105年12月22日受雇於駿速公司,擔任蘆興南路倉庫之倉管人員,負責該倉庫之收貨、理貨及重行出貨事宜,其知悉蘆興南路倉庫之扣押物,係由統一速達公司退回之包裹,106年9月之前,電商「石頭」要求將包裹拆箱上架,嗣因拆包速度太慢,於106年9月之後,改以掃描槍刷面單上之條碼建檔上架,其會依被告o○○之指示,將大陸電商所傳送之新消費者資料,包含蘆興南路、長興路、蘆興街倉庫之出貨包裹,透過大榮貨運、新竹貨運之後臺系統轉檔後,列印為包裹面單貼紙,由被告辛○○或交由其他倉庫之倉管人員,黏貼在重新出貨之包裹上,交予大榮貨運或新竹貨運再次出貨等情(106偵29983卷三第157至161頁、第226至230頁、卷五第321至325頁、第331至333頁、本院卷一第257頁)。被告地○○坦承其於104年4月1日任職於被告丁○○經營之捷樂米公司,於104年底,受被告丁○○指示負責駿速公司與大陸地區集運商關於代收貨款之對帳及轉帳業務,及與國內宅配業者關於代收貨款及應支付宅配運費之對帳業務,並負責處理駿速公司處理退款予消費者之工作,且其經由LINE群組討論内容、客服人員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資料等,知悉消費者之退貨商品係與廣告不符或無法使用的劣質品,亦知悉退貨商品有重新出貨之情事等情(106偵29983卷三第198至202頁、卷九第4、65、67頁、本院卷一第309至313頁、卷三第432頁)。被告O○○坦承其於106年3月間,受雇於駿速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駿速公司與大陸地區集運商間就代收貨款之對帳、記帳,及各項運費、帳單、作業費及客戶退款彙整,亦為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之成員,其經由LINE群組討論内容、客服人員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資料等,知悉消費者係於FACEBOOK之一頁式網站購買商品,退貨原因包括品質不佳、廣告不實或無法使用的劣質品,亦知悉退貨商品會依大陸端指示重新出貨,每筆收取作業費100至140元,及大陸電商「石頭」有與駿速公司合建倉庫,「石頭」要支付該倉庫全部員工薪資、貨架錢、水電費之2分之1等情(106偵29983卷二第252至254頁、第266至267頁、卷八第413至417頁、434頁、第425至428頁、卷九第131至135頁、本院卷一第313至314頁)。惟被告丁○○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丁○○辯稱:我大概知道商品會有圖文不符或爛貨的情況,但我只是貨運業者,這就是我公司經營項目的內容云云(本院卷一第250頁)。辯護意旨另以:被告丁○○僅收取大陸電商物流費用,並非網路賣場或Facebook一頁式廣告之刊登者,亦非商品之提供者,不可能逐一開拆及檢查包裹,對於電商張貼刊登之商品內容及敘述均不知悉,被告丁○○客觀上所為,僅係拉貨,並轉由臺灣物流公司配送、代收貨物款項、處理收貨客戶端之客訴及退換貨事宜、貼換標籤後重新發貨等一般物流公司合法業務之中性行為,衡以現今網路購物商品,多以包裹嚴實包裝,報關及配送業者無從知悉內容物品質為何,且駿速公司提供承攬運送之商品數量甚多,僅部分屬本件有爭議之劣質商品,在兩岸物流數量龐大之情況下,實難期待一般公司即斷然與對岸集貨商完全斷絕商業往來,而應拒絕承攬大陸電商出口來台之貨物。又依卷內資料所示之被害人,均有成功退貨取回商品之價款,足認被告丁○○及駿速公司雖無從事前審查所配送貨物是否為劣質商品,但亦有意願協助聯絡對岸集貨商,或以所收受之代收貨款而為客戶服務,自不能以駿速公司有承攬運送及代收貨款之行為,即認定被告丁○○與大陸電商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本院卷三第437至449頁)。

⒉被告o○○辯稱:我們只是物流商而已,廣告不是我們登的,不知道廣告刊登內容為何,我們就是依照單號出貨而已,很多東西都沒有看過云云(本院卷一第254至257頁)。

⒊被告辛○○辯稱:我沒有加入退貨及客服群組,也沒有聽其他員工講過退貨商品與廣告落差大、品質不佳或是無法使用之劣質品;我有從o○○口中聽到電子類的產品都不能用,還有消費者來倉庫退貨時,聽他們說過東西不能用,但我沒有實際操作確認,我不知道是哪些東西不能用云云(本院卷一第258至259頁)。辯護意旨另以:被告辛○○係經由104人力銀行網站,至駿速公司應徵倉管人員,另駿速公司職務分明,被告辛○○僅處理一般出貨、理貨事宜,並未加入客服人員之相關LINE群組,亦未經手退貨退款流程及退貨原因登載,亦無登入登載退貨原因之Google雲端EXCEL試算表檔案之權限,駿速公司之「駿速桃園倉庫(全公司)」及倉管人員間之社群通訊軟體群組,亦不曾提及退貨議題,另被告辛○○工作繁忙,亦無暇與其他客服人員聊天,並不知悉大陸賣家所投放之廣告內容為何,有何與廣告不符之情事,再者,該等廣告亦可能係記載「出清大拍賣」、「瑕疵品大出清」等業已清楚載明係瑕疵品、不對版商品之廣告文句,更無詐欺消費者之情,且買家退貨原因眾多,諸如不喜歡、選購到更便宜之商品、遲延到貨等,不一而足。是以,被告辛○○並非客服人員,對於物品有瑕疵、不對版之情形確不知情,並無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語(本院卷三第451至464頁)。

⒋被告地○○辯稱:我是在臺北的捷樂米公司上班,與重出件業務無關,我雖然在LINE對話中知道有疑似詐騙的事情,但只是員工間的聊天而已,我沒有看到商品,也盡力處理退款及客訴問題云云(本院卷三第432頁)。

⒌被告O○○辯稱:我有聽說駿速公司經手的貨物爛貨很多,我大致上可以從客服人員那裡知道貨件狀況,但也只是聽說,沒有看過商品,也處理很多退貨事務云云(106偵29983卷八第417、425頁、本院卷三第432頁)。

㈡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被害人P○○等71人,分別於106年8至10月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瀏覽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兒童定位手錶等3C產品之「一頁式網站」後,均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訂購時間及過程,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71「詐騙經過」欄所示),嗣不詳電商成員將被害人P○○等71人之配送資訊通知被告o○○,由被告o○○指示被告辛○○將之轉檔列印為面單貼紙,再由被告辛○○或其他不知情之倉管人員將面單貼紙黏貼在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瑕疵品或劣質品包裹上後,交予大榮貨運之宅配司機,於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配送至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被害人P○○等71人之住居處,經附表一編號1至21、23至26、29至33、39、41至60、62至71所示之被害人P○○等61人簽收,並當場支付「詐騙金額」欄所示之代收款項予宅配司機,其中附表一編號21、53、65所示之被害人巳○○、R○○、己○○,在代收款項交付駿速公司前,即向大榮貨運要求退貨退款;另附表一編號22、27、28、34至38、40、61所示之被害人c○○等10人則當場拒收,或取消訂單、無人在家簽收貨物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被害人P○○等71人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71「證據資料」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㈢關於駿速公司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兩岸貨物運送事業之運作模式,及與大陸電商「石頭」等之合作關係,係由駿速公司與遠洋公司、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集運商簽約,及與統一速達公司、大榮貨運、新竹貨運簽立運送契約,臺灣地區消費者上網瀏覽大陸電商所刊登之商品銷售廣告而下訂後,大陸電商透過遠洋公司、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集運商發貨至臺灣地區,經九龍公司、麒祥公司等報關行報關後,由駿速公司委託統一速達公司,以貨到付款之方式,將貨物配送予消費者(此稱「網購貨」),105年12月間,駿速公司與大陸電商「石頭」合作拓展前揭「網購貨」之運送,駿速公司需建置倉儲空間以利於消費者退貨之商品置放及上架管理,待其他新消費者下訂而再行出貨(此稱「重出件」),被告丁○○因此於105年12月間,先承租蘆興南路倉庫,及購置貨架以供擺放及管理退貨商品,嗣大陸電商「石頭」介紹大陸電商「星光」、「美柏麗」等與駿速公司合作擴展業務,且因大陸電商「石頭」退貨量大,復於106年3月間、6至7月間,分別成立長興路倉庫、蘆興街倉庫,且建置蘆興街倉庫之租金、水電費用、員工薪資等開銷費用,均由「石頭」與駿速公司平均分擔;另被告o○○係重出貨業務之負責人,被告辛○○負責將重出件之訂單資料轉檔列印為面單貼紙後,由被告辛○○或交予不知情之被告癸○○、證人廖家慶撿貨後,將面單貼紙黏貼於包裹上,交予大榮貨運或新竹貨運之宅配司機;106年9月之前,電商「石頭」、「美柏麗」要求將退貨包裹拆除外箱,以裸貨上架等待重出貨,每件應支付拆包及上架費40元,嗣因退貨量大無法處理,於106年9月之後,改以掃描槍刷面單上之條碼建檔上架,每件應支付上架費20元,退貨商品擺放超過2個月後,另計每件1.5至2元不等之倉儲費,且每單「重出件」應支付駿速公司100至140元不等之重出費(含55至65元之運費)等情,業據被告丁○○等人供述或證述明確:

⒈被告丁○○於警詢或偵訊時供稱:我合作的廠商是遠洋公司、天馬公司等大陸地區集運商,以及「星光」、「美柏麗」、「石頭」等大陸地區電商,他們都會透過遠洋、天馬報關進臺灣;「嘿嘿」就是遠洋,遠洋從大陸端過來的面單就叫「嘿嘿」,他是自己取給黑貓宅急便的,「星光」跟遠洋簽約,「石頭」跟天馬簽約,遠洋的部分就是走麒祥清關行,天馬就是走九龍清關行;我跟黑貓還有新竹貨運都是合作的大宗,我跟大榮貨運配合的部分就是重出的貨物,黑貓或新竹退貨到我蘆興街跟蘆興南路倉庫,重出就是先看包裝有無破損,沒有破損的包裹就直接印單請大榮貨運配送,重出貨可以省航空費用,這些電商會透過微信或QQ跟我聯絡重出貨事宜,他都會傳EXCEL表格到工作群組上面去,由辛○○下載以後,利用各家貨物的機器列印出貨單,列印完貨物託運單,貼上包裹,交由新竹貨運跟嘉里大榮幫我重出貨(106偵29983卷三第12至13頁、106偵29983卷八第332頁);「網購件」就是一個賣家刊登廣告網站,買家直接跟賣家下訂,大陸賣家再透過大陸集貨行發貨到臺灣,經由二岸物流公司委託黑貓等宅配業者,送到買家手上,是今年(即106年)才開始拓展的業務,「石頭」是專門做「網購件」的電子商務銷售公司,早期叫石頭科技有限公司,現在改名叫「布谷鳥電子商務」,是「天馬」介紹我認識「石頭」的,因為「石頭」找天馬,天馬就找我,我們是105年12月份開始合作,106年1月蘆興南路的倉庫先成立,是我去租的,要放退貨,因為我去大陸跟「石頭」的經理黃紹偉、天馬的李良旦談的時候,就先談要先找到大的倉庫(要300坪,大陸的倉庫都是3000坪),準備一個貨櫃的貨架、倉管跟客服人員,「石頭」才願意跟天馬簽,我跟天馬要接「石頭」的生意,我跟天馬就各出一點錢,在最快的時間内租倉庫、設貨架,「石頭」先簽天馬,天馬又跟我合作,因為我服務還可以,他們會要求我依照他們的指示把退貨上架、節省時間找退貨重出貨,所以「石頭」又介紹「星光」、「美柏麗」進來,因此擴展第2個、第3個倉庫;退貨上架要割包裹,把外面的紙箱扔掉,並用品項分別,當初有A1組、A2組,現在一直到A20,「石頭」的託運單會寫A1、A2,倉管會依照上面寫的上貨架,並且產生庫存表,再把庫存表丟給「石頭」,「石頭」就會去核對,之後再依照「石頭」給我們的重出貨明細揀貨,倉管會依照「石頭」新提出的資訊做面單,貼在包裹上重出貨,但後來發現太浪費時間就不割了,就掃條碼;駿速公司會跟「石頭」收倉儲費,一件貨1個月收2.5元,作業費就是割包裹跟理貨費共40元,後來106年5、6月被砍價變20元,100元是出貨費,包含運費(55到65元)、代收貨款的手續費20至25元;長興路倉庫係於106年3、4月成立,蘆興街倉庫係於7月左右成立(106偵29983卷三第44至47頁、106偵29983卷八第357頁);因為退貨太多,蘆興南路倉庫不夠放,我說沒有錢用新的倉庫,「石頭」願意出錢租新倉庫,出資200萬投資我建立桃園的倉儲廠房,員工薪資跟對岸請款一半,房租及建構倉庫開銷均一人一半,印象中從106年7月開始,包裹費用,如理貨費、重出費,少賺他們一點;蘆興南路、蘆興街、長興路倉庫架上包裹,都有可能依據電商或集運商指示重新出貨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342至343頁、第360至361頁)。

⒉被告o○○於偵訊時供稱:「美柏麗」、「星光」、「石頭」他們是電商,透過天馬跟遠洋派送貨物進來臺灣,進貨進來包裹已經包好,由報關行報關進來,由黑貓到機場提貨直接派送,我們是專門收他們的退貨,派送出來會有拒收或退貨或聯絡不到的人,黑貓就會將貨物退到我們駿速公司倉庫,之後我們會刷黑貓條碼,每家公司都有客代號碼,再依不同號碼退到不同倉庫去,我們會刷黑貓條碼上架告知大陸方,大陸方的物流再通知電商說這些貨物進倉庫了他們會再二次發貨,大陸會給我們新的客戶資料我們再將包裹找出來再發出去;黑貓將包裹退到我們倉庫後,是由倉管人員經手上架、貼新標、重新出貨的工作,現場的倉管人員有辛○○、癸○○,辛○○是負責蘆興南路,癸○○負責長興路,蘆興街的是李宛樺負責;重發是跟我聯繫,我跟「石頭」等賣家、天馬物流等每一個廠商都有一個QQ群組,他們會透過QQ發重出檔給我們,重出檔内有黑貓的原單號、新的收件人的名字、電話、住址、代收金額,行政人員會直接拉下重發,看是哪個倉庫,就丟給誰,如果是蘆興南路就是辛○○負責,如果是長興路是癸○○(106偵29983卷八第388至390頁、卷九第146至147頁);駿速公司三間倉房扣案物之物主係布谷鳥科技有限公司,105年12月20日左右剛開始在蘆興南路623巷20號1樓,也就是第三搜索點設倉的時候,我有在現場處理貨品,就是拆包上架,後來我的工作地點移到蘆興街278號之2後,倉管的人多了之後,我就沒有在第一線理貨了,我整個倉庫的貨,都是消費者退貨跟拒收的,重出貨的貨運商,布谷鳥的我們會選大貨運榮,其他的都選新竹貨運,選擇不同貨運公司的原因是因為布谷鳥重出量是最多的,不要跟其他貨混和,本來二次出貨我們找黑貓,後來因為客訴率太高了,所以被黑貓關閉了5個帳號,但我們還是要持續幫大陸重出貨,所以才另外找大榮貨運跟新竹貨運;退貨的狀況越多,對我們的利潤越高,上架費、重出貨費都可以向大陸方收取,上架費一筆20元(我們只跟布谷鳥收,其他的客代,我們不收),就是把大陸出的退貨,從籠車取下,將退貨的條碼做成excel檔案寄給大陸,並且上架管理,大陸方會給我們命令,把部分貨品從架上拉下二次發貨,每一次重發貨,我們收布谷鳥一筆100元,其他的一筆收140元,丁○○另外會向客代這邊談,每件貨物收0.5元或1.5元倉租,以催促客代把貨處理掉;大陸方會透過手機與我聯繫,二次發貨由我做總負責,不用再請示丁○○;在今年(即106年)9月以前,我們是將包裝拆開拿出裸貨,以原面單上標記的組別上架,同類會放一起,組別從A1到A20,9月之後,大陸人覺得我們拆包上架速度太慢,就不拆封直接上架(106偵29983卷三第98至100頁);蘆興街的倉庫是106年7、8月成立的,倉庫開銷跟「石頭」他們是一人一半的合作關係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388頁)。

⒊被告辛○○於偵訊時供稱:105年12月22日開始在駿速公司上班至今,我做倉管,後台部分是新竹貨運跟嘉里大榮用遠端或是電話教我操作後台作業系統,做轉單貼紙,也就是面單,我們會做駿速自己的面單,因為有些退貨上面還有黑貓的面單,要貼上我們駿速自己的面單,3月2日開始都是由大榮貨運發「石頭」的貨,1月多到3月1日中間是跟新竹貨運合作;第1次是黑貓運送的貨,退到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整理退貨,大陸的「石頭」公司每天都會用Gmail發駿速公司電子信件,裡面有地區、訂單號、運單號、收件人姓名、電話、價格、數量跟產品名稱,做貼紙的是我,o○○會去看重新發貨的筆數,李宛樺會看訂單貨的櫃位表格;106年9月前都是割包裹,應該是106年1、2月開始的,我們會把包裹最外面的紙箱割開,將包裹全部割開,包裹上有分英文數字,我們依據上面英文字母,照大陸叫我們分的組別,分成A1到A25,依據指示去做上架分類,每個品名用自黏貼寫上貨品名稱,之後從大陸訂單去找貨;「石頭」的貨超多,進來的貨我們來不及處理,因為「石頭」嫌我們割包裹的速度太慢,106年9月就改以未拆包的方式,用掃描搶刷黑貓退貨面單上的條碼去上架;刷條碼這件事情是從106年9月在蘆興街實施,蘆興街9月之前有割包裹(8月至9月),9月之後是刷條碼,蘆興南路1月至8月也是割包裹,8、9月間有些員工改去蘆興街上班,我在蘆興南路這邊就不再處理「石頭」的退貨了,「石頭」的退貨9月之前都在蘆興南路倉庫,9月之後退貨都改去蘆興街倉庫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226頁反面至第227頁卷五第333頁)。

⒋被告地○○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駿速公司共有3個倉庫,第1個是桃園市蘆竹區蘆興南路,第2個是長興路,第3個是蘆興南路,105年12月底開始都是在第1個蘆興南路倉庫這裡作業的,包含客服、會計都在那裡,第2個長興路的倉庫是106年農曆過年後租的,約3、4月間,106年7、8月間丁○○好像跟大陸的貨運公司「石頭」合作,所以才租了第3間倉庫,全部都是擺臺灣消費者退貨、拒收的,再看要銷毁或是寄到其他地方,大陸有時會聯繫桃園的o○○,告知o○○所退回的商品,因為另有消費者購買同種商品,會將購買資訊通知桃園,將曾經被退貨過的商品再寄給另外購買之消費者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200至201頁);黑貓跟和新竹貨運是兩岸貨物承攬的部分,大榮貨運是重新出貨的部分,重新出貨還有利用新竹貨運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66、72頁)。

⒌被告O○○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出貨分為從大陸直接出貨及客戶退貨後再出貨,從大陸直接出貨都是委由黑貓運送,此種出貨駿速公司每一件可收3元的服務費;客戶退貨後再出貨的部分,就是客戶退貨後貨物存放在駿速公司的倉庫,有桃園倉(蘆興南路)、蘆竹倉(蘆興街)及長興倉(長興路),客代會通知倉管出貨,統一由倉管的主管o○○與客代聯繫出貨事宜,辛○○會列印面單(即託運單)交由新竹貨運、大榮貨運運送,每件抽取作業費100至130元(包含運費),這筆費用包含物流公司的運作、代收手績費、包裝費用、倉儲費用、人工包裝費,桃園倉因貨物積放太久,丁○○於106年下半年開始向桃園倉的客代「石頭」收取每筆每月1.5元的倉儲費;全部都是有重出貨,只有石頭重出貨是走嘉里大榮,其他家的貨物都走新竹貨運;丁○○有跟「石頭」合建蘆興街倉庫,「石頭」要支付這個倉庫全部員工的薪資、貨架錢、水電費之2分之1,錢都是從代收貨款扣,倉庫賺的是理貨費、出貨作業費;「石頭」跟「美柏麗」的拆包+上架費/單各收40元,就是會把黑貓退回來的貨物拆開,再上到我們的貨架,其他家沒拆包所以沒收該項費用,「星光」就只有上架沒拆包裝,收20元;重出費/單代表我們跟他們收取重出貨物的費用,含新竹貨運的運費。倉儲費/件,就是「美柏麗」跟「石頭」各收取2元及1.5元,「星光」就是只要有退貨超過2個月,就可以處理銷毀掉;重出貨的業務是由倉管主管o○○負責,因為石頭的重出貨量比較大,為了作帳方便,都是走大榮貨運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251至252頁、第266至267頁、卷八第413至417頁、第426頁至428頁)。

⒍被告癸○○於偵訊時供稱:駿速公司有三個倉庫,我三個地點都要輪流去做,看哪邊出貨多,就要去支援;籠車大部分黑貓是載來的,應該都是退貨,理貨指從籠車將貨物拿出來整理輸號碼,分貨把貨物到架上;長興路倉庫的商品沒有割包裹,整個紙箱依據編號上架,黑貓出貨單上有條碼,一開始用手輸入條碼下整個數字,依據數字開頭放置,有EXCEL檔案可以依據出貨單上條碼開頭或結尾四個號碼去做分配,例如第一個貨架,我就開始輸入編號,直到該貨架放滿,之後再放第二個貨架,也是這樣依序輸入商品,之後我找尋貨物時,可以在EXCEL檔案搜尋看放在哪個貨架,後期設備比較好,用條碼機去嗶條碼,EXCEL就會跳出貨物編號,再上架;o○○會傳LINE給我,告知我一堆單號,叫我去架上找出來;出貨單幾乎都是辛○○印的,早上去上班時,辛○○會交貼紙給我,今天或者前一天沒有做完的,我把辛○○交給我的貨單貼完,就會叫司機來載,新竹貨運會來收貨等語(106偵29983卷七第273至279頁)。

⒎證人李宛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駿速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負責項目撿貨單、改水單、貨品建檔入庫資料;倉管人員把退貨的物品上架入庫,再把入庫資料給我建檔,我再回傳給大陸那邊入庫的資料,大陸方會匹配我們提供的入庫資料,提供我們訂單,我再做撿貨單出來給倉管人員撿貨、包貨,然後就給大榮物流收送;蘆興街倉庫只有出石頭部分,蘆興南路有出星光及美柏麗;每日早上大陸客戶暱稱「石頭」會以電子郵件寄訂單資料給我,裡面會有客人姓名電話、地址、訂購貨物、數量、金額,我會將這些資料整理好,拿給我們公司倉管說,要出這些貨,他們就會去撿貨,撿貨就是他們會去架上將貨物挑出來,之後會包貨,出貨單辛○○會拿給我,我就會拿去給倉管,倉管會去張貼,之後通知大榮物流來收貨;我還要負責倉管倉庫上架資料,就是倉管今日上了哪些貨物上架,我會建置成檔案,這些檔案可以讓我之後收到訂單核對貨物在哪裡,我再跟倉管講貨物在哪,讓他們去撿貨,這些資料也要給大陸;這些貨物是大陸先寄給客人,客人說要退貨,之後退到這邊,例如新竹貨運送的就請新竹貨運去收,大榮貨運的我們就叫大榮貨運去收,收回來的貨物就收集到這邊,讓倉管人員上架,106年9月前除了大型的例如電動滑板車、行李箱等不拆,會將包裹拆開,貨品取出包裝丟棄,9月後就不拆了,o○○說這樣太慢了,改成倉管直接刷條碼後直接上架,等到大陸又傳給我訂購單後,倉管再去取出包裹重新包裝;之前拆封貨物會直接上架,大陸那邊給我們貨物名稱,我們會去架上撿貨,9月之後改成包裹上架後,大陸那邊要多給我們原本託運單號,我們再去架上依照單號將包裹取出,重新包裝出貨,至於新的訂購人跟重出貨的包裹配對是大陸那邊做的;重出貨包裝要印新的送貨單,是辛○○印的,他11月1日升倉管組長,蘆興街部分辛○○會交送貨單給我,在蘆興南路部分,辛○○從接大陸廠商的單到安排倉管出貨都會做,辛○○每日還會負責檢視大陸過來的單,是否有出貨完整,如果這件貨沒發,他會跟大陸那邊回報,每日要將出貨單號回給大陸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365至370頁、第385至392頁)。

⒏證人廖家慶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就是負責倉管,負責貨物之分類及出貨等工作;貨物經黑貓宅急便及大榮貨運載入,我們依貨品分類,由倉管填寫貨物編號置放於架上,要出貨時,由行政人員或主管將出貨單拿來給我們,我們再依編號取貨包裝出貨,由黑貓宅急便及大榮貨運前來將物品載運交付客戶;我於106年3月在舊倉(即蘆興南路倉庫)工作時,有將貨物包裝拆開後,再依貨物種類分類上架,手工抄寫品名,2個月後到278-2號的倉庫(即蘆興街倉庫),也是將貨物包裝拆開上架,後來有人說速度太慢就沒有再拆包裝了,就直接刷條碼後上架;在舊倉的辛○○會列印面單即出貨單,上面會記載品項、收貨人,由o○○或行政李宛樺將面單交給我們,我們依面單編號找櫃位取貨、用紙箱包裝,原本有包裝的就換箱;包裝都是舊的,有貼面單,上面有客戶的名稱,所以要出貨要更換紙箱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309至313頁)。

⒐證人陳洧豪(即麟祥公司之現場負責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們與駿速公司沒有關係,我們是與大陸遠洋公司配合報關業務,因為臺灣的派件公司不跟大陸簽訂派送合約,只跟臺灣的公司簽合約,駿速公司就是大陸遠洋公司在臺灣的代表,大陸遠洋公司寄送臺灣貨物交派件公司配送所收貨款均交給駿速公司,我們係向大陸遠洋公司請款,但大陸遠洋公司應給麒祥公司的清關費會由駿速公司匯給我們;我們的客戶其實是大陸廠商遠洋,是它交給我們公司報關,報關後我們貨物是交給派件公司(比如:黑貓、新竹貨運),派件公司是遠洋公司指定,駿速就是遠洋找的台灣代表公司,負責與黑貓、新竹貨運簽約,這些貨物都是貨到付款,黑貓、新竹貨運收到錢會給駿速,我們公司每月會跟遠洋請報關費用,但由駿速匯給我們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131至135頁、第239至242頁)。

⒑證人張宏英(即九龍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們跟駿速公司沒有契約關係,也沒有委託報關的紀錄,僅是透過與天馬貨物報關之後,天馬的匯款有時候都叫駿速公司轉帳給我的戶頭;天馬的貨不全部都是駿速的貨,他在大陸也算是集貨商,天馬會將今日所出的貨彙總後,發資料給我,我會轉檔後變成海關的簡易報關檔,透過EDI電子申報方式,將這些貨物報給海關收單後,等飛機落地,等進倉免驗部分我們當日就將貨物領走,我們會聯絡物流公司來機場收,例如天馬的配合物流有四家,我會依據天馬給我的資料,分別通知物流公司來配貨,物流公司不是跟我簽約,他是跟駿速公司簽約,大陸的貨物進到台灣,必須有物流公司配送到收貨人處,但物流公司不會跟國外公司簽約,所以衍生像駿速這樣公司出來,他們算是在台灣集貨公司,在台灣幫大陸集貨公司處理,這些貨物在臺後續集貨問題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399至407頁、第443至447頁)。

⒒證人劉麗君(即統一速達公司法務行政專員)於偵訊時證稱:因為黑貓只跟商業司有營業登記的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作,沒有直接跟大陸公司合作。大陸廠商有貨要送台灣的話,會透過大陸集運行(也就是快遞、統艙的概念,有許多公司做這一塊),大陸集運行會跟二岸物流公司簽約合作,因為二岸物流公司沒有人力、車輛可以配送遍佈全省的路線,會再跟我們黑貓等宅配公司簽約,對我們而言,寄件人就是二岸物流公司,因為是二岸物流公司委託我們送貨;面單上會寫寄件人名稱「駿速、石頭」,託運單號旁的客戶代號,就會show統編加上客戶代號的序號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195至196頁、第199頁)。

⒓證人呂家輝(即統一速達公司中壢北二特販所兩岸物流組組長)於偵訊時證稱:我們都是去桃園的航空倉儲公司,跟清關行拉貨,清關行有幾家,包含九龍、麒祥等公司,海關確認沒問題的貨,清關行會把貨拉到航空倉儲公司的碼頭,在航空倉儲的碼頭點交完之後就交給黑貓派送,他們在清點的同時我們的物流車也到了,點完我們就運走;大部分的貨已經在大陸貼好黑貓的派件單,上面已經有黑貓的條碼,有收件人的姓名及地址;客人拒收的包裹以及當日就叫司機回收退貨的包裹,還有駿速公司請我們去取回的退貨包裹,駿速公司通常是退款完成,才會請我們回收退貨,我們把退貨再回倉庫,是以客代去區分,「星光」、「嘿嘿2」、「美柏麗」會退去蘆興南路,「石頭」會退去蘆興南路,「天馬」、「嘿嘿」退去長興路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193至202頁)。

⒔此外,被告丁○○等人前揭供述或證述內容,亦有黑貓宅急便2016年12月-2017年駿速系列客訴件翻拍照片(106偵29983卷一第87頁)、大陸退貨登記資料(新竹待退件)(106偵29983卷一第99頁以下)、大陸退貨登記資料(星光待退件)、物流「石頭」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106偵29983卷一第229至251頁)、一倉撿貨待出貨明細單(106偵29983卷一第43、45頁)、被告辛○○由電腦列印出之「美柏麗11/1重出訂單」(106偵29983卷一第131頁)、被告辛○○電腦「重出件資料夾」畫面截圖(106偵29983卷三第299至301頁)、被告O○○扣案桌上型電腦儲存「重出件計費方式」.xlsx、「駿速布穀鳥蘆興街倉庫固定成本表8.16」.xlsx、「布穀鳥-蘆竹倉費用」.xlsx、「新竹帳單第17期」.xlsx、「新竹帳單第20期」.xlsx、「新竹帳單第23期」.xlsx、「新竹帳單第26期」.xlsx、「新竹帳單第27期」.xlsx、「新竹帳單第30期」.xlsx等檔案截圖(106偵29983卷四第237至253頁)、被告O○○偵訊筆錄附件,含【附件一-運費帳單】即統一速達公司客戶對帳單、【附件二-出貨帳單】即駿速公司重出件(含運單號、訂單號、代收款、收件人、產品名稱、作業費等),及桃園倉出貨、代收款金額、作業費、退款金額統計資料等EXCEL檔案、【附件三-申請退貨明細】客訴表及待退款、已退款資料等EXCEL檔案畫面截圖、【附件四】被告地○○(駿速財務-家如)與O○○(駿速財務-Noami)之QQ消息紀錄、【附件五】客訴登記表格、「重出件計費方式」EXCEL檔案畫面截圖(106偵29983卷二第273至303頁)、o○○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三星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聊天室列表(包含美柏麗胡松、星光臺灣客訴售后群、東東客服、布谷鳥文員姚娟、駿速退貨⑷、天馬客服、世界觀⑾、臺灣天馬桃園倉、天馬、世界觀、北二重出倉庫⒁、布谷鳥桃園倉對帳、天馬退件回臺灣倉⑺、臺灣星光重出群),及與「世界觀(11人)」、「小樹」、「天馬客服」之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三第69至82頁)、被告O○○扣案桌上型電腦內,存有SKYPE群組對話紀錄(成員:O○○、丁○○、地○○)(106偵29983卷四第237至239頁、卷七第95、99頁)、被告O○○與「蕈小芽-布谷鳥科技」之QQ訊息紀錄等件(日期:106年8月10日)(106偵29983卷一第217至221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關於認定被告丁○○等人主觀上均知悉由大陸電商出貨予臺灣消費者,再經消費者退貨或拒收而退回駿速公司,預備重新出貨予消費者之退貨包裹,存有大量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乙節:

⒈駿速公司客服人員接獲臺灣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之客訴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直接前來駿速公司時,會在共用帳號之GOOGLE表單(k2510000000il.com)登打退貨明細資料,由證人黃羽禎將前述客訴件檔案,傳送予大陸地區集貨商,再由集貨商向大陸地區電商確認及回覆是否退貨退款,退款與否原則上由集貨商決定,若集貨商未於一定時間內回應、無正當理由拒絕退貨、銷售網頁上有註明7天內無條件退款,或有消基會客訴或報警之情形,駿速公司仍會同意退款,退款資料經被告地○○、O○○分別整理後,由被告地○○負責退款事宜等情,業據被告地○○、O○○、證人黃羽禎、陳慧如、N○○於警詢或偵訊時,分別供述或證述在卷,並有大陸電商退貨登記資料-新竹待退件、大陸電商退貨登記資料-星光待退件(106偵29983號卷一第99至109頁、第111至119頁、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106偵29983號卷一第397至419頁、第229至251頁、卷三第397至419頁)在卷可稽:

⑴被告地○○於偵訊時供稱:我們接到客訴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客人直接到公司來,我們會登記起來,客人打電話客訴的SOP,就我所知就是說我們這邊是貨運公司,不是賣家,你的商品是從大陸那邊寄過來的,是希望退貨、換貨還是怎樣,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我們就會給他駿速公司的客訴信箱或傳真,請對方把黑貓上的送貨面單傳給我們,我們會登記在gmail的表格裡,整理完就傳給大陸集運商,大陸集運商依照檔案找大陸賣家,處理退貨、退款案件;【附件D-申請退貨明細】客訴表及待退款、已退款資料等EXCEL檔案畫面截圖,這是桃園的客訴表,客服人員收到消費者希望退款資訊紀錄的表格,會作成「待退款」分頁,我們真正退款之後,O○○會作成「已退款」分頁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203至206頁)。

⑵被告O○○於偵訊時供稱:客人申請退款客服就登記,我負責布谷鳥(石頭)的退款檔案製作,主要是記載收件人、單號、聯絡電話、金額及退款帳戶,退款報表名稱是「新倉退款-給家如」,實際退款是由地○○負責,地○○會依照我的退款報表去退款(106偵299863卷八第433至434頁);客戶打電話由客服人員接聽後,客服人員會將抱怨內容、退貨款項、指定帳戶建立檔案,因為資料太多,我跟地○○會分別整理一部分,由她整理黑貓,我整理新竹,之前我們有請大榮貨運送貨時,是我處理大榮貨運的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132頁)。

⑶證人黃羽禎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6年2月14日起任職(蘆興南路倉庫);公司接到民眾來電抱怨商品與網頁廣告不符、差異太大完全不能使用、未購買商品、仿冒品等,我就是請消費者提供黑貓或新竹貨運單、退款帳戶,郵寄至公司信箱k251133@gmail.com,並說明退款時間為14個工作天,會酌收50元手續費(106年9月之前,係100元),消費者若堅持不付款50元,我們就不會收;辦理退貨全部會登打在上述Gmail的雲端硬碟內之google表單檔案,名稱為「大陸退費登記資料」,依照不同集貨商、宅配業者分類,分為不同類別(sheet),會計也會看到這個檔案;我會先發檔案給大陸物流公司(我們接觸不到賣家,都是接觸大陸集貨商,包括「美柏麗」、「大發」、「天馬」、「地球村」、「石頭」「東東」、「盼盼」、「星光」、「嘿嘿」等),告訴他們這些消費者要退款,他們就會請賣家聯絡消費者,在1個星期內回覆檔案給我,但我們都是一律退款;所有退款程序都一樣,退款依據基本上是大陸集貨商決定,客服反映給o○○後,由丁○○決定能不能退款(106偵29983卷二第66至68頁、第82至83頁);大陸賣家拒絕退款退貨時,我們還是會退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84頁)

⑷證人陳慧如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6年3月1日起任職(蘆興南路倉庫);公司接到民眾來電抱怨商品與網頁廣告不符、差異太大完全不能使用、未購買商品、仿冒品等,若客戶要求退貨退款,就會幫客戶辦理,由民眾自行負擔手續費50元;退貨標準程序,係我們要求消費者提供包裹面單、退款帳戶,郵寄至公司信箱k251133@gmail.com,退貨流程全部會登打在上述Gmail的雲端硬碟內之google表單檔案,名稱為「大陸退費登記資料」,表單上每一欄都是客服人員打的,「廠商」欄是集運商的名字,如「發4」,是「大發」,「4」是小姐的分機,依照不同集貨商、宅配業者分類,分為不同類別(sheet),只要有Gmail帳號的人都看得到,包含會計,之後黃羽禎會把資料傳給大陸集貨商,集貨商再聯絡賣家,賣家再聯絡消費者;若賣家不退貨,要註明詳細原因,若消費者說網頁上有寫7天內無條件退款,我們還是會退款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31、33頁、第54頁)。

⑸證人N○○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6年3月1日起任職(蘆興南路倉庫);公司接到民眾來電抱怨商品與網頁廣告不符、差異太大完全不能使用、未購買商品等,要求退貨退款等,我的處理方式就是請消費者提供黑貓或新竹貨運單、退款帳戶,並說明退款時間為14個工作天,會酌收50元手續費(106年9月之前,係100元),所有退款程序都一樣,退款依據基本上是大陸集貨商決定,若有消基會客訴或報警的話,丁○○或o○○就會直接決定退款;退貨標準程序,係我們要求消費者提供包裹的託運單、退款帳戶,郵寄至公司信箱k251133@gmail.com,或是傳真,退貨流程全部會登打在上述Gmail的雲端硬碟內之google表單檔案,名稱為「大陸退費登記資料」,表單上每一欄都是客服人員打的,「廠商」欄是集運商的名字,如「星4」,是「星光」,「4」是小姐的分機代號,只要有Gmail帳號的人都看得到,包含會計,之後黃羽禎會把資料傳給大陸集貨商,大陸集貨商要在14天內回覆是否可以退貨,若無正當理由,我們會寄第2次信,若3天內集貨商沒有回覆,我們就一律退款(106偵29983卷二第7至8頁、第21至23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客人打電話來詢問退貨事宜,通常是說東西不符要退款,我們會請他傳退款資訊、退款帳號、包裹資訊等,打在GOOGLE雲端的試算表,也會寫到退款原因,人家講什麼我們就打上去,客服人員及財務人員可以看到該表格,客服人員登載完之後,財務會去處理(本院卷三第125至139頁、第144至146頁);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裡面討論的是特別有需要處理的狀況,我會傳到這個群組給主管o○○看,詢問要如何處理,我們比較沒辦法處理的就會直接問主管等語(本院卷三第144至148頁)。

⒉依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或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張貼假廣告的就是「石頭」、「星光」、「美柏麗」他們,FB廣告網頁是他們(大陸電商)自己架設,我有看過,應該每個人都看過(106偵29983卷三第14、16頁);客訴登記表格在公用電子信箱内,客服、會計、o○○、我都可以登入進去看(106偵29983卷九第146頁);我們跟黑貓有組成退貨之LINE群組,裡面有客服人員、會計地○○,她要問有無退款成功、我、o○○、黑貓主管,黑貓客服會貼客訴内容到群組裡,把客訴反應給我們,我們駿速另外有客服電子信箱,還有現場的退貨,所以我會知道客訴內容,有哪些產品出問題,但我不會每件客訴都看,例如有什麼假金子,品項寫99.99純金,但結果是鍍金的(106偵29983卷三第49至50頁);客服、新竹、黑貓的群組會討論收退貨、退款、客訴等,因為客人有疑慮,會打電話給黑貓跟新竹,他們會打在群組内,他們也會作表格跟我們說;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是我們公司内部的人,有行政、會計、客服,我跟o○○,有時候我在客訴件那個群組看到黑貓跟新竹的反應,覺得有必要優先處理,會在「退貨處理部」通知公司人員優先處理;我這一年來常在地檢署、警察局出入,就是跟本案原因一樣,消費者收到貨物不滿,圖文不符,爛貨等等,要求退款,大陸電商寄爛包裹,講白了就是要騙錢,10個裡面有3個有這種廠商;客戶退貨的時候,會看到客訴內容,我大概知道商品會有圖文不符或是爛貨的情況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363至364頁、本院卷一第250頁)。

⒊依被告o○○於偵訊或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整個倉庫的貨,都是消費者退貨跟拒收的,依照大陸的指示重出貨還是會有30%左右的拒收及退貨,因為我們的電話客訴很多,駿速公司在統一速達公司的客訴排行榜一直在前十名,所以被關閉5個帳號,後來另外找大榮貨運和新竹貨運,我們跟大榮貨運從106年3月到11月3日合作,同樣因為客訴件太多,所以不跟我們合作(106偵29983卷三第98頁);廣告不是我們登的,我有從客服人員處理消費者客訴,間接得知「有些」商品退貨原因(本院卷一第255頁);客服人員接到客訴或退貨電話,會登記在EXCEL表格上,再交給O○○統一辦理退款,表格上資料有姓名、電話、單號、退款金額與帳號,基本上只要打電話進來我們就退款,不問原因,表格有的會註明退貨原因有的不會(106偵29983卷九第147頁);客訴客戶及親自到我們公司退貨的客戶,對於退貨原因,有人說廣告登的跟實際收到的東西不一樣,有的說我沒有訂貨,有的說是假貨,是山寨版,「手機」的話一般是說廣告頁面登有牌子的,實際收到是沒牌子的,沒有講不能使用,有的能開機,有的不能開機;「平板」大部分都說廣告登的跟收到的東西不一樣,有可能頁面登的是10吋,收到的可能是7吋;「筆電」部分就是說跟廣告登的不一樣,應該是機型不一樣,我個人認知有比較爛的感覺,比較厚,有說沒辦法使用的,有一批我們有發現是舊的,上面還有貼臺灣不知道哪一家公家機關報銷的(106偵29983卷八第401至404頁);被退貨的原因客戶會跟我們客服說,據我所知都是不對版,廣告頁面登的跟實際收到的不一樣,像廣告頁面是寫純金,但實際上是沙金,還有空調機說是冷氣空調機,其實只是送風機,還有氣炸鍋上面寫是德國品牌其實是大陸的,電器上面還有電壓不合臺灣是110,大陸是220,廣告上頁面賣iPhone但收到是假的,是山寨版,客服統計,他們會直接跟老闆回報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393頁)。

⒋依被告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105年年底開始出現很多電話,客訴電話慢慢暴增,因為大陸出貨量變大,我覺得可能是簽約的商家變多了,加上FB廣告也變多,造成買的人多,客訴就多(106偵29983卷三第203頁、卷九第7頁);如果有客訴件,是由我負責退款給消費者,我們有黑貓的LINE群組,他們會反應客人的客訴件要處理(106偵29983卷三第198頁);因為我會負責退貨款,客服那邊的退貨表我會看到,所以每一家集貨商都有,退貨表上會寫退貨原因,如果客服有填我就會看到;客服填寫的退貨表上之退貨原因,除了仿冒品外,還有尺寸不合、東西壞掉、毀損、品質很差(106偵29983卷九第67頁);我沒有購買的網頁相關資訊,我所看到的都是消費者客訴時貼給我們的,根據我詢問客訴消費者的結果,發現他們也有很多是在FB一頁式廣告買的(106偵29983卷九第8、66、72頁);臺灣消費者拒收或退貨之原因,包括我買A、你們送B,尺寸不合、商品短少(短缺)、不滿意、圖文不符、沒有購買該物品、商品瑕疵或損毀、與廣告不符(實品與網路頁面照片不同、尺寸縮水、顏色不一樣)、電壓不符不能用(106偵29983卷卷三第200頁、卷九第5頁、第66、71頁),或者會直接說東西好爛,例如衣服材質好差、鍋子爛死了、用不久就壞了、打開就是壞的(106偵29983卷九第71頁);我跟N○○、陳慧如跟黃羽禎都是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的成員,我從群組的討論内容,還有客服人員整理的客訴件明細、退費資料,會知道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是跟廣告不符或者是無法使用的劣質品,我退錢出去會需要帳號和戶名等資料,退錢之後,我會把明細給天馬公司看,天馬那邊會要我key上退貨的品名和原因給他們看;我跟天馬公司、遠洋公司對帳,要說明退貨的原因,這是他們要的,所以我會跟客服說需要紀錄這些;丁○○也會看到這些資料,我跟客服人員也會把這些狀況反應給他知道等語(本院卷一第310至311頁)。

⒌依被告O○○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我有聽過公司經手的貨物狀況爛貨很多,我不是客服人員,就只是聽說而已(106偵29983卷八第417頁);客服登記退款,原因不一定會寫,我有聽過的退貨原因是尺寸不符、沒有購買卻寄貨給他、廣告不符等;客服人員N○○、陳慧如說過東西跟圖片不符(106偵29983卷二第433至435頁、106偵29983卷八第245頁),還有o○○說過臺灣出貨的面單有記載純金,他有跟大陸反應要嘛不出貨,要嘛就打非純金(106偵29983卷二第268頁);我是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之成員,我從LINE群組的内容及客服人員處理的客訴件明細和退費資料,有稍微看過消費者退貨的原因,我知道退貨的原因包括品質不佳,商品與廣告不實,無法使用的劣質品這些情形等語(本院卷一第314頁)。

⒍依被告辛○○於偵訊時供稱:我知道退貨原因應該是被拒收,可能是消費者不喜歡,或是大陸資料打錯,客人沒訂貨之類的,有感覺到商品是瑕疵卻故意出貨,像手機部分,應該是不能用的;o○○說過電子類的東西大部分都不能用(106偵29983卷五第325頁、卷五第336頁)。

⒎佐以,卷附⑴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9)」之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一第47至83頁、第91至93頁)、大陸電商退貨登記資料-新竹待退件、大陸電商退貨登記資料-星光待退件(106偵29983號卷一第99至109頁、第111至119頁)、大陸電商「石頭」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106偵29983號卷一第397至419頁、第229至251頁、卷三第397至419頁),其上包含退款日期、退貨原因、品名、日期等欄位,足認該群組成員包括被告o○○、「BOSS-小樹」即被告丁○○、「林RURU」即被告地○○、「Noami」即被告O○○等人,經由上開群組討論內容,及客服人員於上開GOOGLE共用帳號登記之消費者客訴內容、退貨理由等,均可知悉大陸電商「石頭」等出貨至臺灣地區之商品項目為何,且有大量消費者反應商品品質低劣,與廣告內容不符、無法使用、商品落差很大、破損嚴重之情形。⑵依被告丁○○與o○○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o○○傳送法務部調查局淘汰筆電照片、新聞畫面截圖予被告丁○○(106偵29983卷三第375至381頁);微信群組「臺灣新倉庫」之微信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三第391至393頁)所示,被告丁○○於106年8月13日傳送網路新聞「議員也敢騙~陳建銘上FB買硬碟卻收到鐵板一塊」畫面截圖,並稱「騙到臺灣議員了」、「我們的硬碟」至上開聊天群組;被告與「黃紹偉」之微信對話紀錄所示,被告丁○○表示「臺灣倉出貨」、「筆記本電腦」、「騙客人是光華商場,現在警察查到我們倉庫」、「等等要來衝倉庫了」(日期不詳),及「黃紹偉」於106年10月6日詢問被告丁○○「計畫如何處理?」、「暫時關門休息下嗎?」,被告丁○○復傳送疑似手機或平板電腦照片1張,稱「還有一個上新聞了」等語予「黃紹偉」;及被告地○○與o○○之LINE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四第179頁)所示,被告地○○表示其方才看到新聞報告,「……賣滑板車收到兒童滑板車」、「超好笑的」,被告o○○回應「石頭的」等語,顯示被告丁○○、o○○及地○○等人,僅憑新聞報導內容,即可知悉消費者收受之劣質或廣告不實之商品,係由駿速公司合作之大陸電商所販賣;⑶依被告地○○之QQ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一第281至461頁),包含黑貓客服人員「詩涵」、「北二特販千睿」、「shiang」傳送「內容物不符要求退貨退款」之訊息,及傳送「2016年12月-2017年駿速系列客訴件(傳給家如用)」檔案予被告地○○,足認被告地○○確實知悉各家客代貨品,經大量消費者經由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反映商品與廣告內容不符、要求退貨退款之情形。⑷依統一速達公司2016年12月-2017年駿速系列客訴件翻拍照片(106偵29983卷一第87頁),分別記載統一速達公司客訴處理人員、進電日期、契客名稱(天馬等)、客代編號、單號、代收金額、契客回應退款日期等欄位,及依LINE群組「駿速國際溝通平台(24)」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三第23至32頁、第113至117頁)所示,該群組成員包含被告o○○、「小樹」即被告丁○○、「林RuRu」即被告地○○、「MeiMeiChen」即證人陳慧如、「陳乖乖」即證人N○○、「輝」即證人呂家輝、「盧鉦翔」、「小吳啊~」及其他統一速達公司員工等人,統一速達公司曾在該群組內多次反應客人來電表示內容物不符,要求退貨退款,及暱稱「小吳啊~」於該群組內傳送「2016年12月-2017年駿速系列客訴件(傳給家如用)」試算表檔案等情,可知統一速達公司會將消費者來電要求退貨退款之客訴內容,在該群組即時反應予被告丁○○、o○○、地○○及其他客服人員知悉,並會將消費者反應之商品狀況,依客戶代號統整為試算表檔案,傳送予被告地○○處理;再由統一速達公司人員「盧鉦翔」曾於該群組傳送商品照片1張,標記「@o○○」表示該商品價值「1080」、「星光的」、「問一下這樣會不會太誇張」、「這看起來不到10元」、「肯定客訴電話又要暴增」等,被告丁○○對此回應「這幸運發財手鍊」等情觀之,益徵駿速公司即被告丁○○、o○○確實知悉各大陸電商出貨之貨品內容,及所對應之商品銷售名稱為何,且商品實際價值極低,與售價及廣告內容差距甚大。⑸依被告丁○○與疑似統一速達公司人員、暱稱「黑貓北二周」之對話紀錄所示,「黑貓北二周」傳送被害人賴振昌於FACEBOOK上發表其購買電動滑板車遭詐欺之內容,對被告丁○○表示「現在開客代的時間點不對」、「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有盡力跟總部協商」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51至152頁、卷七第73頁);⑹LINE群組「駿速退貨群組」之對話紀錄所示,證人呂家輝於106年9月6日向被告丁○○表示「小樹哥……總部是希望大陸那邊可以確實把關……我在想如果商品的販賣文宣跟實品不要差大多,應該還不致於這麼多進電量」、「總部一直持續的關切兩岸的網購貨包裹,我8月已經少了15萬件貨,客訴電話也還是一直降不下來……」等語,並要求駿速公司配合之集貨商能夠確實把關(106偵29983卷四第164頁);⑺LINE群組「駿速國際溝通平台群組」之對話紀錄所示,證人呂家輝於106年7月29日於該群組提及「嘿嘿還在出詐騙手機啊」、「7/27的資料,這是到站外就破損,裡面就看到是手機,另一個是仿的OPPO」、「這袋我就先不出了,我禮拜一給倫哥,讓他檢視沒有詐騙疑慮的包裹給我」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65頁、卷七第75頁);⑻被告丁○○與暱稱「黃老闆」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丁○○於106年8月18日稱「FB不要再買」、「這就騙人的阿」、「我送的我會不知道」、「送你你也不要」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71頁);⑼被告o○○與友人許宜興之LINE對話內容所示,被告o○○向友人自稱其工作是「詐騙集團」、「兩岸物流」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80、182頁、卷七第85至87頁);⑽被告o○○與不詳之人(門號0000000000號)於106年10月17日15時30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o○○表示「我現在做詐騙集團,公司東西很多」等語(106聲搜22250卷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卷八第376頁);⑾被告o○○與丁○○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o○○於106年10月31日13時18分許,傳送訊息予被告丁○○稱「今天要出的霸氣金項鍊」、「石頭」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64、181頁、第386至387頁、卷七第85至87頁),嗣於同年11月1日10時11分許,被告o○○傳送其與不詳之大陸電商或集貨商之對話截圖予被告丁○○,該不詳之大陸電商或集貨商,對被告o○○表示「昨天那個霸氣金項鍊今天幫忙出了」、「我們這邊業務已經將詳情頁面更改好,可以出貨了」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88頁),及被告丁○○與o○○於106年11月1日12時45分之LINE音檔內容,被告丁○○表示「你講那個金子的東西不能出……他是現在改頁面,又不是當時的銷售,當時的銷售還是寫這樣,不行。」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74、181頁、卷七第75、81頁),指示被告o○○拒絕出貨,被告o○○則回應「金項鍊的問題黃新說面單沒寫金項鍊就沒事了,他說跟你溝通過你說OK」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89頁),顯示被告丁○○、o○○對於合作電商出貨產品、網頁說明為何,並非毫不知情,甚且特別留意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有無差距過大之情形,由被告o○○或丁○○向大陸電商反應狀況,並溝通討論廣告文宣內容之寫法,大陸電商並會因駿速公司拒絕出貨而配合修改商品說明等情觀之,由此益證被告丁○○、o○○辯稱駿速公司不知大陸電商販賣商品之網站或商品說明為何,顯非實在。

⒏綜參上揭證述資料,足認被告丁○○、o○○、地○○、O○○均為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駿速國際溝通平台」等之群組成員,其等由群組內容之轉知討論、統一速達公司所提供之消費者客訴資料、駿速公司客服人員接聽消費者電話或電子郵件後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均能知悉此等退回駿速公司上架存放之退貨商品之中,存有大量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至被告辛○○雖非前揭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駿速國際溝通平台」之成員,亦未實際經手消費者退貨退款事宜,證人N○○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GOOGLE雲端的試算表是由客服人員及財務人員登打及修改,倉管人員辛○○應該看不到,我是在蘆興南路倉庫工作,我比較常看到的倉管人員是辛○○,辛○○不常待在辦公室裡,他都待在倉庫,我沒有跟辛○○聊過退貨情況;我只知道辛○○會做出貨,我的工作跟他沒有太多的接觸等語(本院卷三第127頁、第129至131頁、第141頁),然證人N○○與被告辛○○分別擔任駿速公司之客服人員及倉管人員,其等工作內容不同,證人N○○復稱其與被告辛○○少有接觸,證人N○○對於被告辛○○之實際工作內容,是否了解,已非無疑,不能僅以證人N○○上開證述即為有利被告辛○○之認定。再者,被告辛○○既於倉庫第一線負責收受黑貓宅急便退回倉庫及重出件包裹之收寄處理,且其自105年12月22日起於駿速公司任職,迄至106年11月6日員警執行搜索時,任職時間已將近1年,經手處理之消費者退貨及重出包裹數量非微,其於106年9月之前,復有參與將退貨包裹拆包上架及重新理貨之工作,在此處理過程中,對於商品種類、品質等,已然親身參與見聞其中,要無毫無察覺而不知之理,佐以被告辛○○所持用OPPO手機與o○○之LINE(倫哥)、QQ(倫)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一第133至155頁)所示,被告辛○○曾經傳送疑似假金飾照片予被告o○○,經被告o○○指示其「包裝拆掉」等語(106偵29983卷一第143頁),足認被告辛○○在工作過程中,應有察覺部分包裹之內容商品並非尋常,再參被告辛○○於警詢及偵訊時自承,其有感覺到商品是瑕疵卻故意出貨,像手機部分,應該是不能用的,o○○說過電子類的東西大部分都不能用,但是因為訂單及公司要求就重複出貨(106偵29983卷五第325、336頁),復有現場退貨之客人表示手機不能用(106偵29983卷三第229頁)等情觀之,堪認被告辛○○在106年9月之前,經手處理大量退貨包裹,並將退貨包裹拆包上架及重新理貨之工作過程中,或親身接觸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及被告o○○輾轉告知,亦可知悉此等退貨商品之中,存有數量非少之劣質商品,而經消費者大量退貨。被告辛○○辯稱其不知退貨商品與廣告落差大、品質不佳或是不堪使用之劣質品云云,顯與常情事理不相符合,尚非可採。

㈤關於認定駿速公司本案所為,即與「石頭」等大陸地區電商或集貨商關於「網購貨」之合作關係,及由駿速公司負責將退貨包裹上架管理,並重新出貨予消費者,直接與消費者聯繫退貨及退款事宜,非屬一般物流公司之日常業務範圍乙節:

⒈依證人呂家輝於偵訊時證稱:「(問:幫大陸理貨又重新出貨常見嗎?)只有駿速公司而已,駿速公司的差別是會拆箱,依貨物類型上貨架,駿速公司有自己組貨架,因此他們可以依訂單重新揀貨(例如依客戶需求出不同支手錶、不同尺寸的衣服)再出貨。其他的二岸物流廠商公司都是收到退貨後他們自己架貨架,不會拆箱,就放著,不知道裡面是什麼,内容物也不能改,面單撕掉,等大陸廠商通知他們重新貼面單之後出貨。」、「(問:有無其他補充?)駿速公司跟其他人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有做拆貨上架這一塊,可能大陸有另外算錢給他。」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200至201頁),足認駿速公司此種依大陸電商要求,將退貨包裹拆箱上架,並收取拆箱及上架費用之作法,與一般經營兩岸物流之業者,已有相當差異。

⒉佐以卷附:⑴被告丁○○與統一速達公司人員,即暱稱「黑貓北二周」之對話內容:「黑貓北二周」傳送被害人賴振昌於FACEBOOK上,發表其購買電動滑板車遭詐欺之內容,表示「現在開客代的時間點不對」、「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有盡力跟總部協商」,被告丁○○表示「把這貨停了」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51至152頁、卷七第73頁);⑵被告丁○○與o○○之微信對話內容(106偵29983卷七第75頁)所示,被告o○○曾表示「我早上有跟石頭說手機不要再發了(106.8.22)」、「因為都不能用(106.8.22)」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75頁、卷七第83頁);⑶被告丁○○與o○○於106年10月16日14時33分之通訊監察譯文(106聲搜22250卷第19頁反面),被告丁○○與o○○討論貨品內容時,提及某商品銷售頁面標示臺灣「勝家」縫紉機,疑似大陸電商「星光」貨物,如果不寫「勝家」,頂多就是不對版,被告丁○○要求被告o○○「你去跟小梁講」,被告o○○隨即反應「叫他把那個名字拿掉」等語;及⑷前揭被告o○○與丁○○曾就大陸電商「石頭」指示駿速公司重新出貨之「金項鍊」之商品,討論可否出貨乙情【即㈣、⒎、 ⑾所述】,顯示被告丁○○及o○○相當瞭解合作電商或集運行出貨產品為何,且其等事前均已知悉大陸電商通知重新出貨之產品項目及其販售網頁或廣告之內容為何,方能特別留意廣告描述之用語、內容為何,及與實際商品有無差距過大之情形,更有甚者,被告丁○○對於是否出貨亦有相當之決定權限,並非一律依照大陸電商之指示,不問包裹內容為何均一律出貨。

⒊依證人黃羽禎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所有退款程序都一樣,退款依據基本上是大陸集貨商決定,客服反映給o○○後,由丁○○決定能不能退款;大陸賣家拒絕退款退貨時,我們還是會退,東西很爛,為什麼不讓人家退,我們向賣家說不退款,但我們還是退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66頁、第83至84頁)。證人陳慧如於偵訊時證稱:黃羽禎會把資料傳給大陸集貨商,集貨商再聯絡賣家,賣家再聯絡消費者,詢問消費者為何退貨,若賣家不退貨,要註明詳細原因,若消費者說網頁上有寫7天內無條件退款,我們還是會退款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54頁)。證人N○○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所有退款程序都一樣,退款依據基本上是大陸集貨商決定,若有消基會客訴或報警的話,丁○○或o○○就會直接決定退款;大陸集貨商要在14天內回覆是否可以退貨,若無正當理由,我們會寄第2次信,若3天內集貨商沒有回覆,我們就一律退款;我們會跟消費者說,賣家說不退款,但若你不同意,還是可以退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88頁、第22至23頁)。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106年1至4、5月間蠻尊重大陸電商,會跟電商、集運行同步通知,確認是否要讓臺灣買家退款,大陸電商要跟買家聯繫就會有延宕,但臺灣人不接大陸電話,因為我們跟黑貓客訴量暴增,我就變強勢,不管電商,一段時間沒有處理我就直接退款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5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可以決定要不要退貨退款,基本上我是全退,因為臺灣7天鑑賞期等語(本院卷一第251頁),可見駿速公司或被告丁○○雖非商品賣家,然其對於是否直接退貨退款予消費者,遇有大陸電商未依期限回應,或消費者主張有7天鑑賞期之情形時,亦可不問大陸電商或集運商之意見,逕自決定是否退貨退款予消費者。

⒋再由被告丁○○與o○○間,討論尋找回收業者回收貨物之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⑴106年9月25日14時45分(106聲搜22250卷第17頁反面、卷九第177至178頁):被告丁○○詢問被告o○○「星光待退的還有多少籠?」,並表示「在長興路倉庫啊,我先叫人去買一點好了」,被告o○○告知「蘆興街的可以來買」、「(石頭說不要了嗎?)他說不要了,黃組長、黃新說這一批拉回來……全部不要了」、「我已經跟黃組長他們聯絡,我們這幾天要去把貨拉回來……準備好你就可以直接派車把或拉走就好……」、「黃組長一直跟我們說不要偷公斤,一公斤讓我們賺10塊已經很多了,不要再去偷他的公斤數」,被告丁○○表示「這肯定不會偷的」,被告o○○稱「因為我們拖五車,我發四車的單子,第五車就不要給就好啦」等語。

⑵106年9月26日22時22分(106偵29983卷八第346頁):被丁○○詢問蘆興南路倉庫廁所那邊是誰的貨,被告o○○表示是「美柏麗跟星光的貨」、「都是9月初退的貨」、「前面還有45籠沒有處理完」、「要等那邊的貨都處理完才有辦法處理」,被告丁○○要求「全部把他賣掉」,又詢問「手機是誰的」等語,被告o○○稱「星光啊、3310」、「(他要退嗎?還能用嗎?)他不要了,我沒試過,裡面大概有500-600支」,被告丁○○再指示被告o○○「都賣掉,要把空間空出來」、「(把新竹從4月到現在的退貨)都賣掉」「(不管是嘿嘿或天馬的貨)都把他處理掉)」,被告o○○告知「都是遠洋重出的那些貨,地址不明件都賣掉,我也拋單給天馬跟遠洋,沒人理我」,被告丁○○仍指示「賣掉」、「我答應北二周經理空出一個空間給他放」等語,益徵被告丁○○對於退貨包裹之出清與否,具有一定決定權限,在倉儲空間不足時,只要大陸電商未明確指示要繼續上架等待二次出貨或要求退運大陸地區時,即可自行決定是否出清予回收業者,對於大陸電商「石頭」出清販賣予回收業者之價款,並可從中賺取每公斤10元之利潤,亦與一般物流業者受託運人委託承攬貨物運送,而賺取託運人依約給付之運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有異。

⒌另參照被告O○○扣案桌上型電腦內,電腦資料名稱「2017布谷鳥對帳單」內,存有各期帳單EXCEL檔案,及「新竹帳單第17期」.xlsx、「新竹帳單第20期」.xlsx、「新竹帳單第23期」.xlsx、「新竹帳單第26期」.xlsx、「新竹帳單第27期」.xlsx、「新竹帳單第30期」.xlsx等檔案截圖所示(106偵29983卷二第275至279頁、卷四第237至253頁),由被告O○○所製作之出貨帳單,其內包含駿速公司重新出貨時之運單號、訂單號、代收款、收件人、產品名稱、作業費,及各家貨運公司、客代之「待退款」、「已退款」等資料,及由駿速公司與大陸電商「石頭」共同投資建置上開蘆興街倉庫,蘆興街倉庫及租金、水電費用、員工薪資等開銷費用,均由「石頭」與駿速公司平均分擔等情觀之,均可查知駿速公司與「石頭」等大陸電商或集貨商前述合作及運作模式,已與一般物流公司具有顯著差異。

⒍本院綜參前揭各項事證結果,認為被告丁○○等人主觀上既均知悉由大陸電商出貨予臺灣消費者,再經消費者退貨或拒收而退回駿速公司,預備重新出貨予消費者之退貨包裹,存有大量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仍與「石頭」等大陸電商前後配合,將退貨包裹上架管理,並重新撿貨、包裝及黏貼物流託運單後,出貨予消費者,並由駿速公司雇用客服人員接聽及處理消費者客訴電話或來信,及由會計人員即被告地○○、O○○等人,負責聯繫及處理臺灣地區消費者之退款、退貨及記帳事宜之行為,復與大陸電商「石頭」共同投資建置上開蘆興街倉庫,共同分擔倉庫租金、水電費用、員工薪資等開銷費用,駿速公司與各該大陸電商彼等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駿速公司於本件重新出貨之貨物運送所涉身分,已儼然係大陸電商在臺灣地區手足之延伸,而非毫不知情,僅負責提供中性服務之物流業者,無從認為此係一般物流公司之日常業務範圍,而為日常生活中之中性行為。

㈥關於認定被告丁○○就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與「石頭」等大陸地區電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乙節:

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刑法所規定之故意,本即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故意犯之成立,並不以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足當之。

⒉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及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

⒊依被告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接獲客服人員告知有爛貨或仿冒品時,雖會告知被告丁○○,亦會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物流商反映(本院卷三第169頁)。然查,依被告o○○於偵訊或本院審理時供稱或證稱:基本上,上過「爆料公社」的發文就不能再發貨,有被客訴,但沒有上新聞或「爆料公社」的就會重出(106偵29983卷三第103至104頁、卷八第393頁),包裹上架、建檔前,不會指示倉管人員核對消費者退貨原因,例如嚴重瑕疵、爛貨、廣告不實之情形為不同處理,一律均先行上架,接獲重出訂單時,有不會參考消費者退貨原因為不同處理,除非找不到貨,或是比較大批都是爛貨、廣告不實,或是包裹太爛、濕掉,均會出貨,也不會去注意商品有無瑕疵或故障等語(本院卷三第171至172頁),及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明顯是仿冒品或劣質品,都沒有重新出貨,壞掉的東西通常不會處理,也不會出貨,o○○會跟我們說仿冒的東西就不要再出了;我不知道退貨原因,客人大量退貨的東西,他會說不要再出了,他只說某些(東西)而已,他有提過仿冒的手機不要再出;我如果看到破損商品或已經外露的仿冒品,就不會出貨;我知道倉庫堆放的都是消費者退的貨,割包裹將商品上架的時候,沒有篩選商品的準則,只要有貨我們就先上架,明顯的瑕疵品或壞掉的東西放到旁邊等語(本院卷三第199至211頁),可見被告丁○○、o○○均未指示被告辛○○等倉管人員,對於消費者退貨包裹,依據消費者退貨原因加以分類處理或檢查,僅會指示就已知明顯廣告不實,或曾遭民眾於「爆料公社」等網路社群抱怨之商品,或在拆開包裹或出貨時,目視發現明顯之瑕疵、毀損或仿冒商品,予以剔除而不予重新出貨。

⒋被告丁○○為駿速公司之負責人,被告o○○則係上開蘆興南路倉庫、長興路倉庫、蘆興街倉庫之主管,其等由前述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駿速國際溝通平台」等之轉知討論、統一速達公司提供駿速公司之消費者客訴資料、駿速公司客服人員接聽消費者電話或電子郵件後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均知悉經消費者退貨而退回駿速公司倉庫之退貨商品之中,存有大量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等自當要求「石頭」等各家大陸電商確實把關,抑或要求客服人員或倉管人員就退貨商品依據退貨原因詳加檢查,以避免品質不良之商品,再次出貨予不知情之消費者。然由被告丁○○於偵訊時自承:簡單來說,退貨的狀況越多,我們的利潤越高(106偵29983卷三第99頁);我大概知道石頭的貨會有圖文不符或爛貨的情況,因為當時接的量比較大,消費者提告,只要我有退貨,都結案了;經過溝通協調,他們都承諾會改進,畢竟當時新建倉,生意還是要繼續做,但我無法擋住百分百,每天訂單很多,無法看到這個貨是好是壞,如果像我現在這樣控管,生意都沒有了(106偵29983卷八第363至364頁);「(問:既然知道是爛貨為什麼要繼續承攬?)因為新北、台北、全省其它地檢僅要求我退款就可以結案(106偵29983卷八第342頁)」等語,足認被告丁○○、o○○已可預見大陸電商指示重新出貨之商品,可能係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仍基於駿速公司之商業利益,繼續賺取「穩賺不賠」之包裹上架費或重出費用,而為大陸電商「石頭」等重新出貨,足見其等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而具有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詐欺取財故意。又被告辛○○、地○○、O○○雖僅係受僱於駿速公司而擔任倉管或會計人員等工作,然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亦不限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尚不得僅以渠等係受僱人,僅係依照被告丁○○或o○○指示工作而推諉其責,渠等3人均為具有相當智識經驗之人,於駿速公司任職期間非短,縱未明知駿速公司重新出貨予消費者之商品,係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無法使用之瑕疵或劣質商品,然被告地○○、O○○依據前述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駿速國際溝通平台」等之轉知討論、統一速達公司提供之消費者客訴資料、駿速公司客服人員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暨被告辛○○於106年9月之前,將大陸電商「石頭」之退貨包裹拆包上架及重新理貨,及在工作過程中,經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及被告o○○輾轉告知,主觀上應可預見此情,仍繼續於駿速公司任職從事前揭職務,足見其等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而具有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詐欺取財故意至明。又被告辛○○負責消費者退貨包裹之上架、理貨、撿貨及列印包裹面單等工作;被告地○○負責駿速公司與大陸地區集運商或電商關於代收貨款之對帳及轉帳業務,及與國內宅配業者關於代收貨款及應支付宅配運費之對帳業務;被告O○○負責處理駿速公司與大陸地區集運商或電商間就代收貨款之對帳、記帳,及各項運費、帳單、作業費及客戶退款彙整事宜,其等工作內容在駿速公司整體營運流程中,為不可或缺之一環,而其3人與被告丁○○、o○○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到駿速公司為大陸電商在臺退貨包裹重新出貨,而賺取每件100至140元不等重出費之目的,被告丁○○等5人與不詳大陸電商「石頭」等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核與共同正犯相符,至堪認定。

⒌再按詐欺取財罪性質上屬即成犯,即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前揭詐術,而取得財物時,已成立犯罪,行為人事後返還部分詐得款項予被害人,僅關涉犯後態度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數額,無礙本院上開所為關於其詐欺犯行之認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丁○○之辯護意旨以本案被害人均有成功退貨取回商品之價款,認被告丁○○與大陸電商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並不足逕執為其有利之認定。況以駿速公司之獲利方式,係轉取重出費用,不論消費者有無退貨,駿速公司均可賺取該筆費用,另退款時若有收取手續費50元,亦歸駿速公司所有等情,亦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O○○於偵訊時供述明確(本院卷一第248至249頁、卷三第421頁、106偵29983卷二第175頁),是以駿速公司既非直接以消費者支付之代收貨款作為利潤,僅係在與大陸電商或集運商對帳時,依約從中扣取重出費用及退款手續費用,且無論最終是否退貨退款予消費者,駿速公司均可從中分取上開費用,更無由以被告丁○○或駿速公司同意退貨退款予消費者,而為有利於被告丁○○等5人之認定。

㈦綜上所述,被告丁○○等人前開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其等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o○○均矢口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被告丁○○辯稱:仿冒品也是退貨退回,我們不知道廠商出什麼貨到臺灣,我們是客戶反應時,才會知道有仿冒商品,員工拆包裹看到是仿冒品就會把商品收下來,依照我的指示拒絕出貨,並請大陸廠商收回或銷毀,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522支裸貨,這些知道是仿冒商品就不會出貨云云(106偵29983卷八第365頁、108偵28697卷一第68至72頁、本院卷一第252至253頁);被告o○○則辯稱:我們不知道大陸電商出什麼貨,是有人退貨我們去拆開才會知道,我知道消費者退貨的商品中,有些是仿冒商品,我有看過iPhone行動電話,但我們就是依照單號出貨,很多東西沒有看過,大陸電商給我們的訂單資料不會寫品牌,面單上只會印智慧型手機,沒打牌子,不拆開就不知道裡面是什麼云云(106偵29983卷八第389、402頁、本院卷一第255至257頁)。

㈡經查:

⒈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如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之商品範圍,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此有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89至190頁、108偵28697卷二第61至66頁)。另員警於106年11月6日至上開蘆興街倉庫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62所示之疑似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及附表二編號61部分,係原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所示「iPhone 5箱」,為被告o○○於106年12月5至7日,會同員警至蘆興街或蘆興南路倉庫勘驗後所列載,扣案之「二次退貨iPhone 42盒」,經本院於110年3月25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勘驗後,確認其實際數量確為42支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勘驗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偵17627卷一第114頁、卷二第319至325頁)、被告o○○警詢調查筆錄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物品目錄表(108偵17627卷一第107至110頁)、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105至135頁)在卷可稽。

⒉按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同法第6條亦有明文。又依92年5月28日修正前商標法第6條規定申請作為商標者,固僅限於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之平面圖樣,不包括「立體商標」,惟其乃為避免商標圖樣之「形狀、位置、排列、顏色」改變,並非謂將平面商標使用於立體,即不受商標法之保護。是商標法有關「近似他人商標圖樣」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當然包括侵害「商標商品化」或「立體化商品」之情形在內,以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商標法於92年5月28日修正後,開放立體商標之註冊,凡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倘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即得申請註冊。又消費者亦未必確知商標係以平面或立體註冊,若將平面商標做成商品的形狀,即易使消費者認定其為立體商標,故將他人註冊之平面商標立體化,而產生商品來源或授權關係之混淆時,倘無商標法合理使用之情事,應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⒊查上揭扣案之行動電話522支,經鑑定結果,均非蘋果公司原廠或授權產製之商品等情,此有APPLE真品與仿品鑑定報告及所附照片在卷可稽(108偵28697卷一第123至147頁),且為被告丁○○、o○○均不爭執。而本院於110年3月25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勘驗前揭扣案之疑似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抽驗每箱擺放最上方之行動電話10支,其外盒或行動電話上雖均無附表乙編號2至3所示相同或類似之商標,然其行動電話之整體外型及螢幕,與附表乙編號1所示之商標圖樣極為近似,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9至65頁、第79至88頁)。再經本院於110年3月25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大型贓證物庫,勘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所示,即被告o○○於106年12月5至7日,會同員警至蘆興街或蘆興南路倉庫勘驗後,扣案之疑似仿冒iPhone行動電話42支,該行動電話24支均另有紙箱包裝,商品外盒上印有iPhone行動電話照片,其行動電話之整體外型,亦與iPhone行動電話,即附表乙編號1所示之商標圖樣極為近似等情,亦有本院刑事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考(本院卷二第105至136頁)。又一般消費者未必知悉蘋果公司擁有之商標權係以平面或立體註冊,極可能誤認上開扣案物與蘋果公司擁有之商標是同一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佐以卷附手機照片、蘆興街倉庫現場蒐證影片擷取照片所示(108偵28697卷一第139、145頁、本院卷二第105至136頁、第334頁),上揭行動電話之外盒,亦有部分印有外型近似iPhone行動電話之照片,其包裝方式與原廠iPhone甚為相近,是上開扣案之行動電話42支、522支既均非蘋果公司原廠或授權製造,卻以極為近似之外型及包裝方式,足以令一般消費者誤認該等商品為蘋果公司製造生產,自屬構成商標權利侵害之仿冒iPhone商標商品。公訴意旨漏未認定上開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522支,係仿冒附表乙編號1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予更正。

⒋依被告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大陸品牌意識薄弱,又喜歡強調外國製造的商品,結果寄來是中國製造,但外觀相似,例如Beats耳機,網路用原廠Beats打廣告或用Beets打廣告,送到消費者手中是Beets(106偵39983卷三第46頁);仿冒品也是退貨退回,上面寫衣服、包包、鞋子是什麼,我們也不知道廠商出什麼貨到臺灣,我們員工割完,發現是仿冒品就放旁邊沒有出,之後就沒有再割了,在拆開包裹,一樣用單號出(106偵29983卷八第365頁);仿冒品來源就是大陸電商一頁式臉書詐欺集團,依物流契約是出貨退回倉庫,作為第二次出貨商品,公司員工拆包發現仿冒品,會拒絕出貨,並請大陸廠商收回或者銷毁等語(106偵39983卷三第16頁、108偵28697卷一第68至71頁),堪認被告丁○○確實知悉經消費者退貨而退回駿速公司倉庫之包裹,確有包含仿冒商標商品。

⒌再參酌被告o○○於偵訊時供稱:105年12月20日左右剛開始在蘆興南路623巷20號1樓,也就是第三搜索點設倉的時候,我有在現場處理貨品,就是拆包上架,那段時間有接觸到退貨中有仿品,如勞力士手錶,有20幾支,那是布谷鳥的貨,老闆說把它丟掉,如果我們發現大量仿件,我們會要求大陸方把貨收回去(106偵29983卷三第98頁、第101頁);我們拆開後知道什麼貨,有NIKE、勞力士、iPhone、OPPO、還有瑪莎拉蒂,這些東西據我所知像鞋子、包包、衣服、手錶、手機都在長興路,蘆興街有手機、衣服、香水,仿品的部分就是放在長興路跟蘆興街這兩個地方;客戶會跟客服說退貨原因,據我所知都是不對版,廣告頁面登的跟實際收到的不一樣,廣告上頁面賣iPhone但收到是假的,是山寨版;大約106年6、7月,員工說有發現這些仿冒品,遠洋最多,天馬也有,丁○○也知道,我會回報給他,因為我是員工,要由老闆跟大陸直接溝通,這些仿冒品後來天馬、遠洋還是有請我們二次出貨,一樣會發出貨檔給我們,我們照出貨檔去發,我不知道丁○○實際去講的內容是怎樣,之後我們還是發了很多仿冒二次品出貨;我有將仿冒品的事情反應給丁○○知道,我知道的時候第一時間就跟他講,丁○○的反應是第一不要去拆包裹直接發出去,第二他會跟大陸方說,在反應給丁○○知道有仿冒品之後,大陸方還是有叫我們就這些仿冒品做二次出貨,做了很多次(106偵29983卷八第389頁、第392至394頁);客訴客戶有人說廣告登的跟實際收到的東西不一樣,有的說是假的是山寨版,客戶是收到山寨版的商品,好像是OPPO、蘋果,遭退貨的仿冒品及山寨的手機有再做二次出貨(106偵29983卷八第404至40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知道大陸電商出貨遭消費者退貨的商品中,有些是仿冒商品,我有看過iPhone行動電話(本院卷一第255至256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106年9月前會拆包裹裸貨上架,之後才改成刷條碼,拆包裹就可以看到裡面的東西,有看過名牌衣物、物品,我們收到假貨會反應給大陸物流,會說這是仿冒品,臺灣不允許,不會重出,也會跟丁○○反應有此情況,他會請我直接跟大陸物流講等語(本院卷三第162至165、第169頁)。足認被告o○○亦曾由駿速公司之員工告知,經消費者退貨而退回駿速公司倉庫之包裹,確有包含仿冒iPhone行動電話等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有將此狀況反應予被告丁○○知悉,由被告丁○○向大陸電商或物流商反應。

⒍查附表乙編號1所示商標係屬國際知名品牌蘋果公司,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被告丁○○、o○○及駿速公司所聘僱被告辛○○、證人廖家慶等倉管人員,雖非iPhone行動電話之生產銷售、維修或相關從業人員,然其等對於蘋果公司原廠商品之樣式均無不知之理,且上開扣案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係已拆除包裹外箱,以裸貨狀態上架儲放於蘆興街倉庫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0年4月22日保二刑二字第110003675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書、蘆興街倉庫現場蒐證影片擷取照片(本院卷二第334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應係消費者退貨後,經由駿速公司所聘僱之倉管人員開拆包裹後,以裸貨方式存放於上揭蘆興街倉庫,而非未予拆封直接上架,是被告丁○○、o○○對於蘆興街倉庫存放有附表二編號62所示仿冒附表乙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iPhone行動電話,自無不知之理,且渠等主觀上均應知悉上開行動電話係侵害告訴人蘋果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無訛。

⒎另依107年5月18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採證報告所示(106偵29983卷四第135頁以下),被告癸○○所使用之扣案DELL筆記型電腦、USB隨身碟內,存有「駿速客戶找貨重出.xlsx」(上次存取日期均為106.8.23),產品名稱「iPhone 7」,單價約4500至6500元不等,集貨商或電商為「華運通」(106偵29983卷四第229至230頁)之重出檔案;及被告辛○○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內,存有「駿速客戶找貨重出.xlsx」(上次存取日期為106.8.24)、「08月24日嘿嘿重出(華運通).xlsx」(上次存取日期為106.8.24)、「09月01日嘿嘿重出(華運通).xlsx」(上次存取日期為106.9.1)、「09月05日嘿嘿重出(華運通).xlsx」(上次存取日期為106.9.5),產品名稱「iPhone 7 Plus 256G」、「iPhone 7 Plus 256G嘿嘿」或「iPhone 7嘿嘿」、「iPhone 7嘿嘿(華運通)」,單價約4500至6500元不等之重出檔案(106偵29983卷四第231至236頁),此有前揭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採證報告在卷可參。再前揭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數量42支,經本院勘驗結果,均另有紙箱包裝,商品外盒上印有iPhone行動電話照片,外型與iPhone行動電話相似等情,已如前述(本院卷二第105至136頁),被告丁○○及o○○復於前揭勘驗程序時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或證稱,上開外箱係駿速公司重新包裝,由駿速公司二次出貨予消費者等語(本院卷二第109頁、卷三第174頁),足認倉管人員對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數量42支,重新出貨包裝時,應能知悉係屬仿冒iPhone外型,即附表乙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iPhone行動電話。從而,被告丁○○辯稱仿冒商品均有指示倉管人員拒絕出貨云云,及被告o○○辯稱駿速公司係在未拆包裹、不知情之情況下,而重出仿冒商標商品云云,與實際情況並非盡然相符。

⒏再參被告o○○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仿冒品還是有出貨很多次,除非我們有看到,不然包裹包在裡面看不出來,上面只會寫衣服、鞋子,除非包裹裸露在外或項目名稱有表示是仿冒品牌的情況下,還是會出貨(本院卷三第172至173頁);我有要求倉管人員發現出貨項目是仿冒品時,要向我反映,不能出貨,110年3月25日現場勘驗之iPhone行動電話42支之紙箱,是駿速公司重新包裝的,因為大陸退貨包裹上面只會寫手機,如果是山寨手機,沒有標示一樣的商標,但是仿冒一樣外型的手機,大陸要求的話就還是會出貨等語(本院卷三第174頁)。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o○○有指示仿冒的東西不要出貨,我不知道有哪些是仿冒的,o○○會跟我們說是哪些東西不能出,他有提到仿冒手機不要出。我之前有看過仿冒的iPhone行動電話,106年之前有拆包裹,比較容易判斷有仿冒的iPhone行動電話,之後沒拆就沒辦法看是不是仿冒品,不知道裡面是什麼貨,就是按照大陸給的單我們有什麼就出貨;如果手機上面明顯寫著iPhone或蘋果圖樣就不會重出,手機外型類似蘋果手機,但沒有iPhone或蘋果圖樣,只是按照大陸給的表格我們就出貨,我就是依公司只是去做,依照o○○只是何種物品不能重出,主管(應指o○○)有告訴我仿品不要出,就是聽o○○指示從貨架上面拉下來等語(本院卷三第200至202頁、第213至215頁)。佐以上開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iPhone行動電話外箱所黏貼之部分包裹面單,顯示消費者退貨後,由大榮貨運取回包裹,並將包裹退還駿速公司之日期係在106年10至11月間,此有前揭包裹照片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16至119頁、第127至128頁、第131至134頁),即可推知被告o○○雖會指示被告辛○○等倉管人員就不應出貨之仿冒品,將之下架而拒絕出貨,然主要係針對項目名稱已有標明疑似仿冒之品牌名稱,或包裹裸露在外或拆封包裹時,發現商品明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情形,至於此種仿冒附表乙編號1所示之商標圖樣,即仿冒原廠iPhone外型,而未有明顯蘋果或iPhone商標圖樣之「山寨機」,被告辛○○等倉管人員,並未接獲被告o○○及丁○○就此類仿冒原廠iPhone外型之行動電話不予出貨之指示,且駿速公司於106年10至11月間,確有依大陸電商或物流商指示重新裝箱及二次出貨之情事,甚屬明確。被告丁○○、o○○就上揭扣案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42支、522支,主觀上確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足以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丁○○、o○○辯稱不知有仿冒iPhone行動電話,或上揭扣案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不會出貨予消費者云云,均屬犯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被告丁○○、o○○與不詳大陸電商之成年成員,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丁○○、o○○、辛○○、地○○、O○○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1至21、23至26、29至33、39、41至60、62至7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2、27、28、34至38、40、6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核被告丁○○、o○○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丁○○、o○○自106年6、7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1月6日17時45分許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陸續收受不詳大陸電商販賣予不詳消費者,經消費者申請退貨而退回如附表二編號61、62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42、522支,並基於一個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意思決定,於密接時間收受而持有之,被告丁○○、o○○所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另起訴意旨雖未敘及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42支部分之行為,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即附表二編號62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意旨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丁○○、o○○、辛○○、地○○、O○○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及被告丁○○、o○○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與不詳大陸電商成員間,各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詐欺取財係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取財之罪數計算,應依被害人之人數計算,是被告丁○○、o○○、辛○○、地○○、O○○等5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21、23至26、29至33、39、41至60、62至71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62罪(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被害人u○○,遭詐欺而下單訂購2次,應論以2罪);就【附表一編號22、27、28、34至38、40、61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0罪;被告丁○○、o○○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犯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丁○○、o○○、辛○○、地○○、O○○等5人已著手上述【附表一編號22、27、28、34至38、40、61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惟均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其等犯罪尚屬未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22、27部分,漏未記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意旨,及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53(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編號7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部分,均認應依上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均有違誤,應予更正。

⒉再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o○○、辛○○、地○○、O○○等4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然本院審酌其等係受雇於被告丁○○擔任倉庫主管、一般倉管或會計人員,被告o○○每月薪資50,000元(106偵29983卷三第100頁),被告辛○○、地○○、O○○均僅賺取大約28,000至30,000元左右(106偵29983卷二第254頁、卷三第163頁)之微薄薪資,依照被告丁○○等人指示行事,且渠等於偵查期間即有坦認知悉駿速公司與大陸電商「石頭」等合作退貨包裹重新出貨事宜之流程及獲利方式,有助偵查機關釐清本件案情,堪認其等惡性並非重大,是被告o○○、辛○○、地○○、O○○4人犯罪情節均非甚重,如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1年,實屬過苛,而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減輕其刑;並就被告o○○、辛○○、地○○、O○○等4人就上揭【附表一編號22、27、28、34至38、40、61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㈥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⒈被告o○○、地○○、辛○○、O○○等人均無刑事犯罪前案紀錄,素行尚佳;被告丁○○則有多次因詐欺案件,經不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此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01至115頁);⒉被告丁○○不思以合法經營方式賺取正當收入,竟為增加營收,與大陸電商或集運商合作「網購貨」之運送後,可預見大陸電商指示重新出貨之商品,可能係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猶重新出貨予臺灣地區消費者,而與大陸電商共同為詐騙行為,助長犯罪猖獗,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被告o○○負責建倉時期之空間規劃、人員招募、人員培訓、合作廠商應對及管理倉儲現場,並擔任前揭倉庫主管,犯罪參與情節非輕;被告辛○○、地○○、O○○分別負責倉管、會計業務,同屬可議;⒊本件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包含事後經由駿速公司退貨退款情形;⒋被告丁○○等5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等各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三第422至4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及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丁○○等人所犯本案犯行次數、犯罪時間相近,罪名、態樣、手段均大多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等,在上開蘆興南路、長興路、蘆興街倉庫、駿速公司、捷樂米公司,及丁○○、o○○之住處等地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62、附表三編號1至23、30至65及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示之物,及O○○於106年11月7日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訊時,主動交付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予檢察官扣押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08偵17627卷二第319至327頁、第329至335頁、第359至364頁、第377至381頁、第385至390頁、第399至405頁、第407至412頁、106偵29983卷一第21至33頁、卷三第33至37頁、第87至9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偵17627卷二第369至375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108偵17627卷二第413至42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勘驗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偵28697卷一第221至227頁)、0000000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丁○○商標法案搜索扣押清冊(108偵28697卷一第229至263頁)、扣押物品照片(108偵17627卷二第843至8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勘驗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偵17627卷一第110至112頁、第11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收據等(106偵29983卷二第271頁)、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59至75頁、第105至135頁)等件在卷可稽。另臺中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6年11月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九龍公司、麟祥公司執行搜索,分別扣得附表三編號24至29所示之物等情,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106偵29983卷二第137至143頁、409至415頁)。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o○○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o○○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三第394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o○○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係被告丁○○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丁○○、o○○、辛○○、O○○、地○○、癸○○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三第395至40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丁○○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係被告辛○○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三第39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辛○○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係被告O○○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O○○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三第39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O○○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⒍至附表三編號3至5、12、15、16、24至29所示之物,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示之物,或非被告丁○○等人或駿速公司所有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丁○○等人前揭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6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丁○○、o○○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於被告丁○○、o○○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物,則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丁○○、o○○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詳後述),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實務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是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及相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就犯罪所得之物設有沒收、追徵或發還被害人等規定,且無扣除成本之概念,此乃因犯罪行為人於犯罪過程中所使用之物力,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為完成犯罪之手段,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為刑罰之對象,所取得之財物亦係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致無所謂成本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增訂理由亦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丁○○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各罪,無論被害人是否簽收付款而既遂,亦不論被害人事後是否向物流公司或駿速公司申請退貨退款成功,駿速公司均可賺取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每次至少100至140元之重出費用,此經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甚明(本院卷一第248頁),爰以有利於被告丁○○之方式,認定其本案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至少每次100元,衡以駿速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為被告丁○○,且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丁○○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o○○、辛○○、地○○、O○○與被告丁○○共同為本案犯行,使被告丁○○所經營之駿速公司獲取上揭款項,被告o○○、辛○○、地○○、O○○僅係受雇於被告丁○○,渠等自駿速公司或被告丁○○另外經營之捷樂米公司領取金錢,乃渠等擔任倉庫主管、倉管及會計人員之工作所得,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渠等分別自被告丁○○直接分得犯罪利得,爰均不對被告o○○等人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固認附表二編號62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係仿冒附表乙編號2、3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惟前揭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經本院勘驗結果,未查得有標示告訴人蘋果公司如附表乙編號2、3所示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9至65頁、第79至88頁),被告丁○○、o○○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惟上開被告2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乃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數商標權之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丁○○、o○○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6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證」欄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取得商標權,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卻意圖販賣而持有。渠等自LINE通訊軟體「退貨處理部」群組之轉知討論、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處理客訴案件時,或重新理貨、面對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時知悉由不詳電商發售而遭消費者退貨之商品中,有未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商標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與上開商標權人等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與同案被告癸○○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並未將各該退貨退還大陸電商,反而或將該包裹拆開上架,或以掃描槍刷條碼建檔後上架,等待該不詳電商繼續刊登販售各該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後有新消費者訂購而需再出貨之通知,以此方式陳列而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因認被告丁○○、o○○就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丁○○、o○○此部分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無非係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物、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丁○○商標法案搜索扣押清冊(108偵28697卷一第229至26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採證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長興路倉庫】(108偵17627卷二第407至41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長興路倉庫】(108偵17627卷二第413至42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蘆興街倉庫、蘆興南路倉庫】(108偵17627卷二第319至325頁、第385至390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丁○○、o○○均固不否認駿速公司所有之長興路倉庫、蘆興南路倉庫、蘆興街倉庫等處,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被告丁○○辯稱:「石頭」跟我說他們不賣仿冒品,公司發現仿冒品會拒絕出貨,長興路倉庫會有仿冒品是因為外觀看不到,是與「嘿嘿」、天馬合作的一些小電商出的,如果我們拆包裹發現是仿冒商品就是放在倉庫,不會出貨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46至47頁、本院卷一第250至253頁);被告o○○辯稱:我有要求倉管人員發現仿冒品時,不能出貨,這是丁○○指示的,因為面單上不會寫牌子,只會寫鞋子、包包、衣服,如果有重新出貨,是因為不拆開就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402頁、本院卷一第255至257頁、卷三第174至175頁)。經查:

㈠臺中市政府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6年11月6日10時8分至20時10分許,至前揭長興路倉庫執行搜索,及於翌(17)日10時5分至18時40分許,完成清點扣押作業,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26、29至42、45至60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2部分,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記載數量為491件、410件,共901支,本院於110年3月25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勘驗,實際數量共計955支;另附表二編號58部分,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記載數量為30支,其中1支經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表示「無法鑑定」,經本院勘驗後,該支行動電話係以白色無圖樣之外盒包裝,外型與iPhone 7 Plus相同,應屬仿冒iPhone行動電話,爰將該行動電話併入附表二編號1、2部分,共計956支,並更正附表二編號58所示仿冒SAMSUNG行動電話之數量為29支】;及於106年11月6日10時8分至17時45分許,至前揭蘆興街倉庫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及於106年11月6日10時10分至15時30分許,至前揭蘆興南路倉庫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28、43、44所示之物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長興路倉庫】(108偵17627卷二第407至41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長興路倉庫】(108偵17627卷二第413至42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蘆興街倉庫、蘆興南路倉庫】(108偵17627卷二第319至325頁、第385至390頁)、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丁○○商標法案搜索扣押清冊(108偵28697卷一第229至263頁)、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59至75頁)、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無法鑑定1件】(108偵28697卷二第501至505頁)等在卷可按,復有前揭商品扣案可資佐證。

㈡查附表二編號3至31、33至60所示之物,係仿冒附表二編號3至31、33至6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一節,此有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含侵害LV相關商標一覽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授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108偵28697卷二第81至161頁)、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108偵28697卷二第163至189頁)、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211至221頁)、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225至239頁)、埃爾梅斯國際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243至257頁)、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261至269頁)、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273至285頁)、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289至307頁)、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313至319頁)、固喜歡固喜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委任狀】(108偵28697卷二第323至345頁)、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陳報狀【含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108偵28697卷二第351至473頁、第477頁)、尚卡賽格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含鑑定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侵權市值表】(108偵28697卷二第485至497頁)、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含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侵權市值表】(108偵28697卷二第509至523頁)、丹尼爾惠靈頓公司出具之侵權市值表、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詳述、商標註冊資料(108偵28697卷二第527至543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IWC、 GARMIN)(108偵28697卷二第599至604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查獲丁○○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及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108偵28697卷二第193至207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查獲丁○○違反商標準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本院卷二第269至273頁)等件在卷可考,且為被告丁○○、o○○均不爭執。至附表二編號32(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打火機2件,依卷附商標註冊對照表所載,係「無商標」一節,此有商標註冊對照表及照片附卷可參(108偵28697卷一第417頁),上開打火機2件,復未經公訴意旨所認之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亦有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108偵28697卷一第323至345頁、第262頁)可按,是公訴意旨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打火機2件,係仿冒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申請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商標,容有誤會,並非可採。

㈢另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iPhone行動電話,業經鑑定確認均非原廠產製之商品一節,此有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案物品照片等(108偵28697卷卷二第3至39頁)在卷可稽。另經本院於110年3月25日會同檢察官、被告丁○○及o○○、告訴人蘋果公司及被告丁○○之辯護人,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勘驗,由告訴人蘋果公司代理人、檢察官及被告丁○○之辯護人檢視行動電話、商品說明書、外盒及充電器等內容物,確認有無告訴人蘋果公司註冊申請之相同或相似商品,勘驗結果分別如下:

⒈第1箱勘驗結果:⑴共計70支,除1支已完全拆封,箱內無包裝袋,其餘69支均有黑色破壞袋之外包裝,且疑似在扣案及鑑定過程中,有劃開檢查之痕跡。⑵破壞袋包裝上,貼有黑貓宅急便物流單據,品名標示為「手機」⑶手機型號為iphone 7 plus 128GB或256GB,手機外觀和原廠iphone 7plus相似,說明書及紙夾上記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Welcome to iPhone」、「TM and @2016 Appl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China,000-00000-B」之字樣。

⒉第2箱勘驗結果:⑴共計70支,除3支已完全拆封,箱內無包裝袋,其餘67支均有黑色破壞袋之外包裝,且疑似在扣案及鑑定過程中,有劃開檢查之痕跡。⑵破壞袋包裝上,貼有黑貓宅急便物流單據,品名標示為「手機」。⑶手機型號均為iPhone 6s,外型與原廠iPhone 6s手機相同,其上有「iPhone S」及蘋果圖樣之商標。

⒊第3箱勘驗結果:⑴共計80支,均無包裝之裸機。⑵其中18支外盒上印有iphone 7 Plus 手機照片,無其他商標標示,手機正面、背面造型和 iPhone 7 Plus相同,背面標示「Designed by kpple…」、「Phone」之字樣,附有「MODEL:7 PLUS」型號貼紙。⑶其餘無圖樣之白色或米白色外盒,其中白色外盒內之手機樣式為正面白色、背殼紅色,正面外型和 iPhone 6s相同、背面無文字;另米白色外盒內之手機樣式為正面白色、背殼紅色,說明書及紙夾上記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Welcome to iPhone」、「TM and@2016 Appl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China,000-00000-B」。

⒋第4箱勘驗結果:⑴共計80支,均無包裝之裸機。⑵其中10支外盒上印有「iPhone」及蘋果圖樣之商標,型號為iPhone 7 plus。⑶另外70支,其中2支為純白色無圖樣之外盒,內裝黑色背殼之手機,說明書記載「iPhone」及蘋果圖樣之商標;其餘68支外盒上印有iPhone 7 plus 手機背面照片,內附「MODEL:7 PLUS」之型號貼紙,背面有「Designed by kpple…」、「Phone」之字樣。

⒌第5箱勘驗結果:⑴共計80支,均無包裝之裸機。⑵全部均為純白色無圖樣之外盒,抽驗結果,發現手機外型與iPhone 7 plus 相同,手機及說明書並無任何商標標示,惟其中裝有黑色手機之紙盒內附有說明書及紙夾,其上記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Welcome to iPhone」、「TMand @2016 Apple Inc.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China,000-00000-B」。

⒍第6箱勘驗結果:⑴共計85支,均無包裝之裸機。⑵其中57支為純白色無圖樣之外盒,手機外型與iPhone 7plus相同,手機及說明書並無任何商標標示,惟其中裝有黑色手機之紙盒內附有說明書及紙夾,其上記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Welcome to iPhone」、「TM and @2016 Apple Inc.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China,000-00000-B」。⑶其中9支,外盒上印有iPhone手機照片及蘋果圖樣之商標。⑷其中13支,外盒上印有iphone 7 Plus 手機正面照片,並標示型號為「7 plus、數字行動電話機」,手機正反面外型與iPhone 7 Plu s相同,背面有「7」之字樣。⑸其中5支,外盒上印刷之手機背面照片與iPhone不同,標示型號「i7」,手機正反面外型與iPhone 7相同。⑹其中1支,外盒上印刷之手機背面照片與iphone不同,手機外型類似iPhone 7,但邊框樣式與iPhone 7不同,手機背面有「Designedby kpple……」之字樣。

⒎第7箱勘驗結果:⑴共計80支,均無包裝之裸機。⑵其中21個外盒上印有「iPhone」及蘋果圖樣之商標;1個外盒上印有「iPhone 6S plus」之字樣。⑶另外58支,外盒上印有iphone 7Plus手機正面照片,並標示型號為「7 plus、數字行動電話機」,手機背面有「7」、「Designed by Cpple in ShenZhen.Assembled in China……」之字樣。

⒏第8箱勘驗結果:⑴共計96支,均無包裝之裸機。⑵外盒上均有「iPhone 6 S」或「iPhone 6 S PLUS」及蘋果圖樣之商標。手機型號為iPhone 6s或iPhone 6s PLUS,外型與原廠iPhone 6s或iPhone 6s PLUS相同,其上有「iPhone S」及蘋果圖樣之商標。

⒐第9箱勘驗結果:共計69支,各個手機以黑色破壞袋包裝,外盒上印有「iPhone」及蘋果圖樣之商標,其上貼有黑貓宅急便單據,寄件人為「駿速國際通訊-嘿嘿」。

⒑第10箱勘驗結果:共計71支,各個手機以黑色破壞袋包裝,外盒上印有「iPhone」商標,其上貼有黑貓宅急便託運單據,寄件人為「駿速」。

⒒第11箱勘驗結果:共計66支,各個手機以黑色破壞袋包裝,外盒上印有「iPhone」商標,其上貼有黑貓宅急便託運單據,寄件人為「駿速」。

⒓第12箱勘驗結果:共計70支,各個手機以黑色破壞袋包裝,外盒上印有「iPhone」商標,其上貼有黑貓宅急便託運單據,寄件人為「駿速」。

⒔第13箱勘驗結果:共計38支,各個手機以黑色破壞袋包裝,外盒上印有「iPhone」商標,其上貼有黑貓宅急便託運單據,寄件人為「駿速」。

⒕另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記載仿冒Samsung手機30支,其中1支經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表示「無法鑑定」,經本院勘驗後,該支行動電話係以白色無圖樣之外盒包裝,外型與iPhone 7 Plus相同,說明書及紙夾上記載「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Welcome to iPhone」、「TM and @2016 Apple Inc.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China,000-00000-B」等,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59至77頁、第79至102頁)。

㈣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又所謂「明知」,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在本件即為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被告丁○○、o○○是否「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且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二編號1至31、33至60所示之商品一節,論述如下:

⒈觀諸附表二編號1至62所示之物,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執行搜索後,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僅有附表二編號62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特別標示係「裸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勘驗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偵17627卷一第114頁)在卷可稽。另前揭附表二編號62所示之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係已由駿速公司指派員工拆封以原始退貨包裝上架,至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疑似仿冒iPhone行動電話491、401支,則係未拆封原始退貨狀態等情,則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0年4月22日保二刑二字第110003675號函及所附偵辦丁○○集團案職務報告書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85至197頁)。再參卷附長興路倉庫、蘆興街倉庫(蘆興南路倉庫之現場搜索錄影光碟毀損,無法播放)搜索光碟擷取照片及勘驗結果,可見長興路倉庫貨架及籠車上均係堆放未拆封之包裹,現場員警復曾表示該處包裹太多,封存嚴密,必須劃開後,方能知悉包裹內容物為何;至蘆興街倉庫部分,除有部分已拆封,並分類裝箱標示商品名稱之商品,例如裸裝之「樂高玩具」、「無人機」、「平板電腦」、「行動電源」、「冰種翡翠手鐲」「智能手機」、「吊墜盒」、「Jo Malon香水」、「R9智慧手機」、「Dior香水」、「空拍機」等,貨架上亦有大量尚未拆封之包裹一節,亦有前揭現場搜索影片擷取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91至310頁)。又除前揭同案被告癸○○所使用之扣案DELL筆記型電腦、USB隨身碟,及同案被告辛○○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儲存之重出檔案,包含產品名稱為「iPhone 7」或「「iPhone 7 Plus 256G」等試算表檔案,尚查無相關出貨資料或包裹面單資料,係有明示商品品牌之情形,是以駿速公司收受消費者退貨包裹後,在拆封上架或接獲重出訂單,將包裹拆開重新包裝前,尚難認被告丁○○等人知悉包裹內容物之品牌為何,亦無法認為其等明知包裹內是否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情。

⒉再關於駿速公司收受消費者退貨包裹之分倉存放方式,依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仿冒品都放在長興街,是因為小的集運商就容易出仿冒品,石頭會到蘆興街,因為他的退貨比較多,星光、美柏麗到蘆興南,遠洋跟天馬承接的小電商會放在長興街,退貨是用廠商(集運商)去分,不是用仿冒品歸類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53頁、卷八第358頁、第365頁、卷九第147頁);及被告o○○於偵訊時供稱:黑貓將貨物退到我們駿速公司倉庫,我們會刷黑貓條碼,每家公司都有客代號碼,再依不同號碼退到不同倉庫去;蘆興南路是收星光、美柏麗的退貨,還有一些石頭、地球村的貨,還沒開蘆興街的倉庫時,貨都先放這邊,長興路的倉庫是放天馬跟遠洋(即嘿嘿)的貨,蘆興街都是放石頭(後改名稱為布穀鳥)的貨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389頁),渠等均一致供稱係依照客戶或集運商作為區分,而非刻意將仿冒品存放於長興路倉庫。再參酌證人李宛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蘆興街、蘆興南路放的東西大致上一樣,長興路以冰涼墊為主,其他貨和另外2間會重複,重出貨部分,蘆興街這邊只出「石頭」,蘆興南路會出「星光」、「美柏麗」等語(106偵29989卷二第368、389頁);被告癸○○於偵訊時供稱:(什麼貨物要送到長興街跟蘆興南路?)好像是分公司,長興路好像都是「天馬」跟「嘿嘿」,我聽過「遠洋」,但印象比較深刻是「天馬」跟「嘿嘿」,這個兩個是最大宗;長興路最常出的是冰涼墊,那是老闆另一家公司的等語(106偵29883卷七第275頁);被告辛○○於警詢時供稱:蘆興街放石頭(地球村)的退貨;蘆興南路放石頭(地球村)、美柏麗、星光及其餘新增的客代(遠通、楷風、鵬福、金帝、洋光、鑫鑫、茵舞、大發);長興路放天馬跟嘿嘿的退貨(106偵29983卷三第162頁);「天馬」「嘿嘿」是比較大的公司,長興路想要好管理,所以只放這間,只有美柏麗的氣炸鍋放不下,才放到長興路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227頁);及證人呂家輝於偵訊時供稱:退貨依照客代去分,「星光」、「嘿嘿2」、「美柏麗」退到蘆興南路、「石頭」、「地球村」退去蘆興街、「大發」、「天馬」、「嘿嘿」退去長興街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199頁),互核其等證述情節,與被告丁○○、o○○所述上情均為一致,由此更足以佐證被告丁○○、o○○供稱退貨包裹係依照客戶或集運商作為區分,應上架存放在蘆興南路倉庫、長興路倉庫或蘆興街倉庫之依據,並非全然無據,應可採信。因此本院尚不能以大部分之仿冒商標商品,即附表二編號1至26、29至42、45至60所示之物均係在長興路倉庫查扣,即認被告丁○○、o○○在包裹未經拆封之情況下,即明知上揭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

⒊再依被告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仿冒品來源就是大陸電商一頁式臉書詐欺集團,依物流契約是出貨退回倉庫,作為第二次出貨商品,上面寫衣服、包包、鞋子是什麼,我們員工割完,發現是仿冒品就放旁邊沒有出,之後就沒有再割了,在拆開包裹,一樣用單號出(106偵29983卷八第365頁),公司員工拆包發現仿冒品,會拒絕出貨,併請大陸廠商收回或者銷毁,「石頭」有跟我說他們不賣仿冒品,仿冒品是我最不想碰的等語(106偵39983卷三第16頁、第46頁、108偵28697卷一第68至71頁)。又依被告o○○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或證述,其自105年12月20日起,至106年9年之前,在長興路及蘆興街倉庫處理包裹,將包裹拆包上架時,即發現有仿冒之NIKE、勞力士、iPhone、OPPO、瑪莎拉蒂之鞋子、包包、衣服、手錶等商品(106偵29983卷三第98頁、第101頁、本院卷三第164至165頁),並供稱:我有將仿冒品的事情反應給丁○○知道,我知道的時候第一時間就跟他講,丁○○的反應是第一不要去拆包裹直接發出去,第二他會跟大陸方說;我不知道丁○○實際去講的內容是怎樣,在反應給丁○○知道有仿冒品之後,大陸方還是有叫我們就這些仿冒品做二次出貨,做了很多次(106偵29983卷八第389頁、第392至394頁)。佐以卷附被告地○○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9)」對話紀錄,證人陳慧如(暱稱「MeiMeiChen」)曾標記被告丁○○、o○○表示:「最近天馬出蠻多鞋子,客人都說沒有訂購」,並傳送其上有NIKE商標之球鞋照片1張(表示這是「客人傳的圖」),經被告o○○回應「我有跟天馬說」、「有單號嗎?」等語(106偵29983卷一第93頁);被告o○○與不詳之人(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o○○曾稱「我現在做詐騙集團,公司東西很多」、「我有愛迪達的鞋子,還有浪琴的手錶,都是仿的」、「沒有正貨,FB看到的東西我都有」等語(106聲搜22250卷第19頁反面至第20頁、卷八第376頁);及被告o○○與丁○○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o○○於不詳時間,傳送仿冒「ADIDAS」商標球鞋照片5張給丁○○,表示大約有90雙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92頁),雖足認定被告丁○○、o○○對於消費者退貨而退回駿速公司倉庫之包裹,其中確有包含仿冒ADIDAS、NIKE商標之球鞋、名錶等仿冒商標商品,並非毫不知情。惟被告o○○會指示被告辛○○等倉管人員就不應出貨之仿冒品,即項目名稱已有標明疑似仿冒之品牌名稱,或包裹裸露在外或拆封包裹時,發現有仿冒商標商品時,將之下架而拒絕出貨等情,業據被告o○○、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前,復參被告o○○與疑似大陸地區電商、暱稱「肖申克的信仰」之人,於106年10月23日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o○○曾明白表示「方總交代仿件不重出……重出客訴率一個月超過5%就不發貨」、「我們本來就沒什麼仿牌」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79頁),由此亦可推知被告丁○○、o○○辯稱在明知係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況下,即不會二次出貨等情,尚值採信。又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駿速公司確有將附表二編號至1至31、33至60所示之物,實際出貨予臺灣地區消費者之情形,則被告丁○○、o○○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1至31、33至60所示之物,是否主觀上是否明知係仿冒商標商品,且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當非無疑,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對被告丁○○、o○○為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丁○○、o○○雖持有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物,然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打火機2件,其上並無任何公訴意旨所認,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申請註冊/審定號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商標,就此部分自不能認為被告丁○○、o○○構成犯罪。再依現有客觀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已明知上揭附表二編號1至31、33至60所示之物,係屬係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商品,且主觀上亦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意。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丁○○、o○○之有罪心證。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依法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上開被告2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三編號61、62部分)論罪科刑部分,乃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不同商標權人之數商標權之想像競合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丁○○、o○○、辛○○、地○○、O○○等5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電商成員將附表五編號1至6(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42、43、70、76、77)所示被害人邱彩蘭等人之配送資訊通知被告o○○後,被告o○○指示被告辛○○將之列印為面單貼紙,由被告辛○○或癸○○在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瑕疵品或劣質品包裹上,貼上載有被害人邱彩蘭等人資料之面單貼紙後,交由大榮貨運之司機配送至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邱彩蘭等人之住居處時,因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邱彩蘭等人均未訂購,遭不詳大陸電商逕出貨而拒收;附表五編號4至6所示之被害人蔡佳憲等人於到貨時未簽收包裹付款,因而未遂。因認被告丁○○等5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二、被告癸○○自106年5月間起,受雇擔任長興路倉庫之倉管,負責長興路倉庫之收貨、理貨及重出貨,其自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之轉知討論、客服人員接聽電話或電子郵件後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暨處理客訴案件時,或重新理貨、面對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時,知曉遭退貨之商品為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竟與被告丁○○、o○○、辛○○、地○○、O○○及刊登詐騙FACEBOOK廣告之不詳電商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電商成員將附表一編號1至7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0、44至69、71至75)、附表五編號1至6(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42、43、70、76、77)所示被害人P○○等人訂購商品之新配送資訊通知被告o○○後,被告o○○指示被告辛○○將之列印為面單貼紙,由被告辛○○或癸○○在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瑕疵品或劣質品包裹上,貼上載有被害人P○○等人資料之面單貼紙後,交由大榮貨運之司機配送至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P○○等人之住居處,P○○等人或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或當場拒收、退貨,因認被告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或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

三、被告癸○○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60、62(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5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證」欄所示之商標圖樣(附表二編號61部分,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分別係如附表二編號1至60、62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取得商標權,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係上開商品卻意圖販賣而持有,且被告癸○○自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之轉知討論、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處理客訴案件時,或重新理貨、面對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時,知悉由不詳電商發售而遭消費者退貨之商品中,有未經上開商標權人等同意或授權,與上開商標權人等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與被告丁○○、o○○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並未將各該退貨退還大陸電商,反而或將該包裹拆開上架,或以掃描槍刷條碼建檔後上架,等待該不詳電商繼續刊登販售各該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若有新消費者訂購而需再出貨之通知,以此方式陳列而侵害上開商標權人等之商標權。因認被告癸○○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罪嫌。

四、被告丁○○、o○○、癸○○、辛○○、O○○、地○○等6人均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下稱LONGINES浪琴商標)經瑞士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下稱IWC商標)經瑞士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下稱GARMIN商標)經瑞士商佳明瑞士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取得商標權,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將此等商品陳列或販賣,且渠等自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之轉知討論、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處理客訴案件時,或重新理貨、面對自行至倉庫退貨之消費者時,知悉遭退貨之手錶商品中有仿冒商標商品,竟與不詳之大陸電商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不詳大陸電商成員刊登販賣如附表六(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之廣告,致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之被害人紀驍洲等人陷於錯誤而下訂,不詳大陸電商成員將新配送資訊通知被告o○○後,被告o○○指示被告辛○○將之列印為面單貼紙,交予被告癸○○在曾遭退貨如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仿冒商標手錶包裹上,貼上載有如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紀驍洲等人資料之面單後,由大榮貨運之司機,於附表六編號1至11「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配送至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紀驍洲等人之住居處,被害人紀驍洲等人或當場拒收、退貨,或陷於錯誤而支付附表六編號5、6、7、9、11「詐騙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嗣大榮貨運將附表六編號5、6、7、9、11所示之代收款項,扣除運費後,匯至駿速公司所有金融帳戶,被告O○○與不詳電商或集貨商成員對帳後(計算上架費、重出費、倉儲費、作業費等),交由被告地○○依被告丁○○或天馬公司負責人李梅之指示,將代收貨款匯至指定之金融帳戶而回帳。因認被告丁○○等6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丁○○等6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證據,及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紀驍洲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包裹面單(106偵29983卷四第15、23、33、41、51、61、71、79、97、105、117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0、62所示之物,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丁○○等6人均堅詞否認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犯嫌,被告丁○○、o○○、辛○○、地○○、O○○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而被告癸○○固坦承其自106年5月間起,受雇擔任長興路倉庫之倉管人員,負責長興路倉庫之收貨、理貨及重出貨事宜等,惟堅詞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我只是將收到統一速達公司、大榮貨運載到長興路倉庫的包裹,掃描條碼之後,將包裹上架,我從來沒有拆過包裹,也不曾從公司內部群組或客訴資料,或聽聞丁○○或其他客服人員、員工講過退貨商品有仿冒品,或無法使用之劣質品、爛貨,我不知道為何會有大量仿冒品在長興路倉庫,也不知道這些是哪一間大陸電商或集運商的商品,包裹面單上只會寫手錶或衣服,警察來現場清點出來的商品是當場拆開的,不是一開始就是裸貨等語(本院卷一第306至308頁)。被告癸○○之辯護意旨另以:被告癸○○至駿速公司擔任倉管人員,僅須於商品包裝上,重新貼上面單貼紙,無須拆除商品外包裝,實無法知悉該退貨商品為品質不佳,或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並無共同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P○○等人之犯意;另附表二編號1至60、62所示之物,於倉庫遭查扣前,均有外包裝包裝,實非警方扣案後為翻拍商品外觀之便利,而處於拆封而可直接辨識是否真偽之狀態,被告癸○○亦非相關仿冒商標商品之進口商、經銷商或經營者,更不具有辨識扣案商品真偽之經驗或知識,實難認為被告癸○○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60、62所示之物,係為仿冒品而仍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被告癸○○係87年7月21日出生,經由駿速公司在104人力銀行刊登徵人廣告而應徵擔任倉管人員,並非自不正當管道至駿速公司任職,經被告o○○面試後,由駿速公司合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6%勞工退休金,被告癸○○深信駿速公司係合法經營而不疑有他,每月亦僅獲取25,000至27,000元不等之工作收入,實無詐欺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等語(本院卷一第329至333頁)。

伍、經查:

一、上開【公訴意旨一】所指被告丁○○、o○○、辛○○、地○○、O○○等5人,就附表五編號1至6(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42、43、70、76、77)所示證人邱彩蘭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部分:

㈠本案經警向大榮貨運調閱相關寄送資料,交叉比對駿速公司在臺二次出貨資料及扣案包裹,查得駿速公司曾透過大榮貨運,於附表五編號1至5「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寄送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等商品予證人邱彩蘭等5人;及由扣案之退貨包裹對應宅配貨單資料,查得黑貓宅急便曾於附表五編號6「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寄送不詳包裹1件予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證人黃于軒,爰通知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證人邱彩蘭等6人到案製作筆錄等情,此有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證人邱彩蘭等人之警詢調查筆錄(106偵29983卷四第81至83頁、第123至127頁、卷五第49至53頁、卷六第319至333頁、第373至377頁、卷七第217至221頁)、中部被害人清冊(106偵29983卷五第3頁)、南部被害人清冊(106偵29983卷七第101頁),及寄件人為「駿速國際運通-嘿嘿」、收件人為附表五編號6所示證人黃于軒(包裹面單收件人姓名誤載為「黃於軒」)之黑貓宅急便包裹面單翻拍照片等(106偵29983卷四第8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㈡依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證人蔡佳憲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臉書看到廣告,我有上網下訂安博盒子的機上盒,因為有人跟我說一頁式網站是賣假的東西,所以貨運快遞送來包裹時,我就直接退掉,沒有簽收商品等語(106偵29983卷七第217至221頁),證人蔡佳憲固有透過FACEBOOK廣告訂購「安博盒子」之電視機上盒,惟其事後並未簽收包裹,是證人蔡佳憲並不知該包裹內之商品狀況為何,而無從證明該包裹內之商品是否確係廣告不符,或係劣質及瑕疵商品,又本案並無其他被害人訂購及收受與附表五編號4所示,即與證人蔡佳憲所訂購相同之「BOSS電視盒子」,自不能排除駿速公司二次派送予證人蔡佳憲之包裹係正常商品之可能,無從認定被告丁○○等5人,有與不詳大陸電商共同詐欺附表五編號4所示證人蔡佳憲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㈢另依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證人邱彩蘭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沒有印象購買「花花小黑裙」(此係員警對應大榮貨運資料所查得證人邱彩蘭所訂購商品項目),也沒有印象收到這件包裹;106年間,我看到臉書廣告,有買過1支智慧型手錶,它功能寫得很好,售價大約2000元,但收到的手錶和網頁上不一樣,錶帶網頁是鋼的,但收到的是皮錶帶,開機後我完全不會用;106年間,我在臉書上看到跳出來的一頁式廣告,標示是智慧型手錶,後來我收到的手錶無法開機,包裹面單已經丟棄,哪一家貨運寄送沒有印象,對駿速公司沒有印象等語(106偵29983卷六第319至323頁、第331至332頁);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證人邵玉玲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我不記得我有購買任何東西,也不用退貨退款等語(106偵29983卷六第373至377頁、第383至385頁);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證人黃鈺婷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臉書瀏覽購物時,有留下個人資料,但後續我就沒有印象,我沒有購買,也沒有收到任何包裹,不知道貨品與廣告有無落差等語(106偵29983卷五第49至53頁);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證人林生瑞於警詢時證稱:我沒有下標訂購商品,但有貨品寄到我家中,要貨到付款,我覺得奇怪,就直接退貨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123至127頁);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證人黃于軒於警詢時證稱:我沒有購買,所以沒有簽收,馬上退貨等語(106偵29983卷四第81至83頁)。是以證人邱彩蘭既無印象有訂購及簽收名為「花花小黑裙」之商品,另證人黃鈺婷、邵玉玲、林生瑞、黃于軒均稱並未訂購任何商品,亦未簽收任何包裹,依渠等5人之證述內容,自無從證明該等包裹內之商品是否係與廣告不符,或係劣質及瑕疵商品。至駿速公司之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雖載有駿速公司於106年9月4日退款1800元予證人邵玉玲1800元、原訂單金額1800元、品名「A7-R9智慧型手機」之紀錄乙節,此有大陸電商「石頭」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106偵29983卷一第243頁)在卷可考,而與證人邵玉玲證稱其並未申請退貨退款一節,尚有未合,惟證人邵玉玲向駿速公司申請退款1800元之原因,究係其並未訂購商品,一時不查而誤為簽收,抑或係向不詳大陸電商架設之「一頁式網站」購買前述商品,付款簽收包裹後,發現係與廣告不符,或係劣質及瑕疵商品乙節,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為佐證,本院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丁○○等人之認定。又本案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駿速公司及被告丁○○等5人,可否事前審查而知悉證人邱彩蘭、邵玉玲、黃鈺婷、林生瑞、黃于軒等人並未下單訂購任何商品,而係不詳大陸電商逕自指示駿速公司將商品二次配送予未訂購之消費者,自無從以駿速公司曾寄交包裹予附表五編號1至3、5、6所示證人邱彩蘭等人之事實,即認被告丁○○等人,有與不詳大陸電商共同詐欺前揭證人邱彩蘭等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二、上開【公訴意旨二】所指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至7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0、44至69、71至75)、附表五編號1至6(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42、43、70、76、77)所示被害人P○○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部分;【公訴意旨三】所指被告癸○○就附表二編號1至60、62(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59)所示之物,涉犯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罪嫌部分:

㈠被告癸○○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部分:

⒈按所謂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犯罪決意),本即應包含共同之「知」與「欲」,即共同正犯間必須存有對共同行為分擔可能產生之結果與構成要件將要實現此一事項,具備「知」與「欲」之相互作用,亦僅在各行為人均具備如此之主觀計畫之下,方得依據功能支配觀點之分工合作與角色分配關係,將共同正犯各人之所為亦當作他人所為,即將每位參與者均視為一犯罪共同體,對所有在共同知與欲相互作用範圍內之全部犯罪貢獻,適用直接之交互歸責原則,命所有之共同正犯均負起全部之責任。且共犯犯意聯絡之認定,不問係明示或默示意思合致,均需有具體之事證足認共同被告間於行為當時確有犯意聯絡始足當之。且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之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

⒉本件被告丁○○、o○○、辛○○、地○○、O○○就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被害人P○○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犯行部分,雖經本院認定如前,詳如前揭【理由欄甲、

貳、一部分】所述,於此不再贅述,而被告癸○○對此是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揆諸前揭說明,端視其是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行為分擔而定,易言之,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各詐欺案件,係以各被害人為各自獨立之案件,故對被告癸○○就各該案件論共同正犯,檢察官自應舉證被告癸○○就上開案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最直接者,自係視被告癸○○有無參與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或視其是否有共同謀議,或有其他參與行為並供其他共犯利用,以達詐欺取財行為目的而定。

⒊經查,依卷附通訊軟體LINE群組「退貨處理部(9)」對話紀錄所示(106偵29983卷一第47至83頁、第91至93頁),可知該群組成員為被告o○○、「BOSS-小樹」即被告丁○○、「林RURU」即被告地○○、「Noami」即被告O○○、「姍」、「范范」、「陳乖乖」即證人N○○、「MeiMeiChen」即證人陳慧如、「UJ」即證人黃羽禎等9人,而依LINE群組「駿速國際溝通平台(24)」之對話紀錄(106偵29983卷三第23至32頁、第113至117頁)所示,該群組成員係包含被告o○○、「小樹」即被告丁○○、「林RuRu」即被告地○○、「MeiMeiChen」即證人陳慧如、「陳乖乖」即證人N○○、「輝」即證人呂家輝、「盧鉦翔」、「小吳啊~」及其他統一速達公司員工等人,由上可知,被告癸○○均非上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成員,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亦未查得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是否得經由其他通訊軟體群組,或透過被告丁○○、o○○或其他駿速公司員工間之轉知討論,或有直接接觸前揭統一速達公司所提供之消費者客訴資料、駿速公司客服人員接聽消費者電話或電子郵件後整理之客訴件明細、退費登記資料之情。再查,被告o○○並未要求被告癸○○將包裹拆封上架等情,此經被告o○○於警詢時供述在卷(106偵29983卷八第380頁),核與被告癸○○所辯前情,及卷附長興路倉庫搜索光碟擷取照片及勘驗結果所示,可見長興路倉庫貨架及籠車上均係堆放未拆封之包裹,現場員警復曾表示該處包裹太多,封存嚴密,必須劃開後,方能知悉包裹內容物為何一節,亦屬相符,此有前揭現場搜索影片擷取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91至310頁),足認被告癸○○辯稱其擔任倉管人員之期間,均未拆封包裹乙節,確屬有據,自難認定被告癸○○確實知悉或可得知悉退回駿速公司上架存放之退貨商品之中,存有廣告不實、品質不佳,甚至無法使用之瑕疵品或劣質品,或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情。

⒋又查,本案員警執行搜索時,在前揭長興路倉庫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6、29至42、45至60所示之物,與附表一編號1至71所示之被害人P○○等人訂購之商品類型,大多係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兒童定位手錶等3C產品,有所差異。佐以前述關於駿速公司收受消費者退貨包裹之分倉存放方式,依被告癸○○於偵訊時供稱:長興路好像都是「天馬」跟「嘿嘿」,我聽過「遠洋」,但印象比較深刻是「天馬」跟「嘿嘿」,這個兩個是最大宗,長興路最常出的是冰涼墊,那是老闆另一家公司的等語(106偵29883卷七第275頁);被告丁○○於偵訊時供稱:石頭會到蘆興街,因為他的退貨比較多,星光、美柏麗到蘆興南路,遠洋跟天馬接的小電商會放在長興街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53頁、卷八第358頁、卷九第147頁);被告o○○於偵訊時供稱:蘆興南路是收星光、美柏麗的退貨,還有一些石頭、地球村的貨,因為還沒開蘆興街的倉庫時,貨都先放這邊;長興路的倉庫是放天馬跟遠洋(即嘿嘿)的貨,蘆興街都是放石頭(後改名稱為布穀鳥)的貨等語(106偵29983卷八第389頁);證人李宛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蘆興街、蘆興南路放的東西大致上一樣,長興路以冰涼墊為主,其他貨和另外2間會重複;重出貨部分,蘆興街這邊只出「石頭」,蘆興南路會出「星光」、「美柏麗」等語(106偵29989卷二第368、389頁);被告辛○○於警詢時供稱:蘆興街放石頭(地球村)的退貨;蘆興南路放石頭(地球村)、美柏麗、星光及其餘新增的客代(遠通、楷風、鵬福、金帝、洋光、鑫鑫、茵舞、大發);長興路放天馬跟嘿嘿的退貨(106偵29983卷三第162頁);「天馬」、「嘿嘿」是比較大的公司,長興路想要好管理,所以只放這間,只有美柏麗的氣炸鍋放不下,才放到長興路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227頁),關於長興路倉庫之退貨包裹,大多係屬大陸電商或集運商「天馬」、「遠洋」或「嘿嘿」所出貨之包裹,至於大陸電商「石頭」之退貨,在106年6、7月間,共同成立蘆興街倉庫之前,係存放在蘆興南路倉庫,之後則係存放在蘆興街倉庫為主一節,渠等之供述均大致相符,且與證人呂家輝於偵訊時供稱:退貨依照客代去分,「星光」、「嘿嘿2」、「美柏麗」退到蘆興南路、「石頭」、「地球村」退去蘆興街、「大發」、「天馬」、「嘿嘿」退去長興街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199頁),亦互核一致,應屬可信。又本案經警向大榮貨運調閱與本案有關3萬3858筆寄送資料,交叉比對駿速公司在臺二次出貨資料及扣案包裹,查得駿速公司曾透過大榮貨運,於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5「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寄送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等商品予被害人P○○等人;及由扣案之退貨包裹對應宅配貨單資料,查得黑貓宅急便曾於附表五編號6「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寄送不詳包裹1件予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證人黃于軒,爰通知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被害人P○○等人到案製作筆錄等情,此有北部被害人名冊、中部被害人清冊(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第351至355頁)、南部被害人清冊(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寄件人為「駿速國際通訊-嘿嘿」之黑貓宅急便包裹面單翻拍照片等(106偵29983卷四第87頁)在卷可按,意即除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證人黃于軒,係委由統一速達公司運送外,駿速公司就此部分二次出貨之包裹,均係委由大榮貨運配送予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P○○等人,堪以認定。再參酌被告O○○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石頭」佔桃園倉(即蘆興街倉庫)之大宗,因為「石頭」的重出貨量比較大,為了作帳方便,都是走大榮貨運,其他家的貨物都是走新竹貨運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266頁、卷八第413、428頁),可知上揭二次出貨之包裹,係大陸電商「石頭」所刊登販售之商品,且係由蘆興街倉庫出貨之可能性最高。從而,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等出貨予被害人P○○等人之商品包裹,即難認定係由被告癸○○擔任倉管之長興路倉庫二次出貨,而由被告癸○○負責撿貨、重新包裝或黏貼包裹面單等情事,自無從率認被告癸○○對於上揭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不得遽論為共同正犯。

⒌末查,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尚未能排除駿速公司二次派送予附表五編號4所示證人蔡佳憲之包裹係正常商品之可能,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駿速公司及被告丁○○、o○○、辛○○、地○○、O○○等5人,可否事前審查而知悉附表五編號1至3、5、6所示之證人邱彩蘭等人並未下單訂購任何商品,而係不詳大陸電商逕自指示駿速公司將商品二次配送予未訂購之消費者,未能認定被告丁○○等5人,有與不詳大陸電商共同詐欺前揭證人邱彩蘭等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詳如前揭【理由欄丙、伍、壹部分】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癸○○就附表五編號1至6部分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本院於此引用同上之證據及說明,亦認被告癸○○此部分之犯罪嫌疑確有不足。

㈡被告癸○○涉犯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罪嫌部分:

⒈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又所謂「明知」,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在本件即為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臺中市政府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6年11月6日10時8分至20時10分許,至前揭長興路倉庫執行搜索,及於翌(17)日10時5分至18時40分許,完成清點扣押作業,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26、29至42、45至60所示之物;於106年11月6日10時8分至17時45分許,至前揭蘆興街倉庫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於106年11月6日10時10分至15時30分許,至前揭蘆興南路倉庫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28、43、44所示之物;及於106年11月6日至上開蘆興街倉庫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62所示之疑似仿冒iPhone行動電話522支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⒊又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打火機2件,並無任何公訴意旨所認,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申請註冊/審定號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商標,復未經公訴意旨所認之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對照表及照片等附卷可參(108偵28697卷一第323至345頁、第262頁、第417頁)。另附表二編號1、2、62所示之物,均非蘋果公司原廠或授權產製之商品;附表二編號3至31、33至60所示之物,係仿冒附表二編號3至31、33至6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亦有前揭鑑定報告書存卷可參。

⒋被告癸○○係為長興路倉庫之倉管人員,附表二編號27、28、43、44、62所示之物,既非在長興路倉庫所扣案,已難認係在被告癸○○之管領持有之下。另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打火機2件,並無任何公訴意旨所認,由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申請註冊之前揭商標;再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丁○○、o○○明知上揭附表二編號1至31、33至60所示之物,係屬係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商品,且主觀上亦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意,已如前揭【理由欄乙、貳部分】之理由所述,茲不再重複論述,基於相同理由,亦難對被告癸○○遽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㈢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被告癸○○就附表一編號1至71、附表五編號1至6部分,及就附表二編號1至60、62部分,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等犯行,此部分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癸○○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癸○○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癸○○無罪之諭知。

㈣被告癸○○之辯護人另聲請向「一零肆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調駿速公司、捷樂米公司於106年5月間之徵人廣告等相關資料(本院卷一第333至334頁),本院審酌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已難認被告癸○○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等罪嫌,此亦與被告癸○○本身犯罪事實成立與否無直接關聯,遂認無調查之必要性,爰駁回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併予指明。

三、上開【公訴意旨四】所指被告丁○○、o○○、辛○○、地○○、O○○、癸○○等6人,就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之證人紀驍洲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部分:

㈠本案經警由扣案退貨包裹對應宅配貨單資料,查得統一速達公司曾於附表六編號1至11「貨到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寄送包裹各1件予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之證人紀驍洲等人,爰通知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之證人紀驍洲等人到案製作筆錄。嗣經證人紀驍洲等人分別證稱其等下單訂購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等商品,然實際收受之商品品質不佳,事後聯繫寄件人或賣家要求退貨退款(附表六編號5、6、10、11),或自認倒霉、未查得退貨資訊而未申請退貨(附表六編號7、9),或因商品可正常使用而未申請退貨(附表六編號3),或當場退貨拒收(附表六編號1、2、4、8)等情,此經證人紀驍洲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106偵299863卷四第9至11頁、第17至19頁、第25至29頁、第35至37頁、第43至47頁、第53至57頁、第63至67頁、第73至75頁、第89至93頁、第99至101頁、第107至111頁),並有寄件人為「駿速國際運通-嘿嘿」、收件人為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之證人紀驍洲等人之統一速達公司包裹面單翻拍照片等(106偵29983卷四第15、23、33、41、51、61、71、79、97、105頁、第105至117頁)在卷可稽。起訴意旨認此等包裹係由大榮貨運配送予證人紀驍洲等人之事實認定,已有違誤。

㈡依被告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我跟大榮貨運合作的是重出貨的貨物(106偵29983卷三第13頁);因為我們跟黑貓的客訴量大增,106年7月過後,黑貓受不了,我們被關帳號(106偵29983卷三第51頁)。被告o○○於警詢時供稱:二次出貨起初為黑貓負責,因為客訴退貨率太高(超過0.06%),所以關閉我們五個帳號就不幫我們二次出貨了,公司才另找大榮貨運跟新竹貨運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61頁);於偵訊時供稱:重出貨的貨運商,布谷鳥(即「石頭」的話)的我們選嘉里大榮,其他的都選新竹貨運,因為布谷鳥重出量是最多的,所以不要跟其他貨混和;本來二次出貨我們找黑貓,後來因為客訴率太高了,我們雖然在面單上有寫公司住址跟電話,但我們的電話客訴很多,太難打了,所以消費者可能會打到黑貓的客訴去,我們在黑貓北二特販被客訴的排行榜一直排在前十名,所以被黑貓關閉了5個帳號,有「駿速-地球村」、「駿速-嘿嘿」等,其他我想不起來,但我們還是要持續幫大陸重出貨,所以才另外找大榮貨運和新竹貨運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98頁)。被告辛○○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第一次是黑貓運送的貨物,退到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整理退貨;我們公司倉庫重出的貨,都是找新竹物流和大榮貨運出貨等語(106偵29983卷三第158、161頁、第226頁反面)。被告O○○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據我所知,大陸方出貨後由黑貓配送的,每件抽3元,臺灣這邊出貨的,每件抽取作業費100至140元;從大陸直接出貨都是委由黑貓運送,每一件可收3元的服務費,客戶退貨後再出貨部分,統一由o○○與客代聯繫出貨事宜,辛○○會列印面單交由新竹貨運或大榮貨運運送,我會製作出貨帳單,每筆可收取100至130元之作業費;石頭重出貨是走大榮貨運,其他家的貨物是走新竹貨運,因為石頭的重出貨量比較大,作帳方面都是做大榮貨運,比較好區分是誰的貨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252頁、第266頁、卷八第413、428頁)。證人李宛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公司倉庫發貨之物品,係由大榮物流運送;大陸廠商叫「石頭」,「石頭」每日會以電子郵件寄送訂單資料給我,我把這些資料整理好,交給倉管去撿貨,之後會包貨,辛○○會拿出貨單給我,我拿去給倉管,之後通知大榮貨運來收等語(106偵29983卷二第367頁、第386至387頁)。證人陳慧如於警詢時供稱:由駿速公司倉庫發貨之物品,係由新竹物流或大榮貨運出貨等語(見106偵29983卷二第33頁),可知由駿速公司倉庫發貨之包裹,即「二次出貨」、「重出貨」部分,因客訴率過高而遭統一速達公司拒絕派送,大約於106年7月後,即改由新竹貨運或大榮貨運派送。

㈢再依證人呂家輝於偵訊時證稱:我們都是去桃園的航空倉儲公司,跟駿速公司合作的拉貨,包含九龍國際、東慶國際、麒翔等等公司,這些清關行都在航空倉儲做清關的動作,因為是跨境包裹,海關確認沒問題的貨,清關行會把貨拉到航空倉儲公司的碼頭,在航空倉儲的碼頭點交完之後,就交給我們黑貓派送,他們在清點的同時我們的物流車也到了,點完我們就運走,大部分的貨已經在大陸貼好黑貓的派件單,上面已經有黑貓的條碼,收件人拒收的話,會退回集貨所就是北二特販,北二特販再會退回二岸物流廠商,因為退貨量太大,沒辦法每天退,一個禮拜退一次。看二岸物流廠商指定退到哪些倉庫;駿速公司通常是退款完成,才會請我們回收退貨。我們把退貨再回倉庫;駿速公司的重出貨我比較不想做,我會叫駿速公司找別人去收等語(106偵29983卷九第194至201頁)。另參上開統一速達公司包裹面單翻拍照片所示,除證人楊來全、吳彥儒部分之包裹面單內容並非完整清晰(106偵29983卷四第23、41頁),依其餘包裹面單均記載營業所「北二特販所」(106偵29983卷四第15、23、33、41、51、61、71、79、97、105頁、第105至117頁)乙節觀之,足認上開寄送予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之證人紀驍洲等人之包裹,應係證人紀驍洲等人下單訂購後,由大陸電商直接透過大陸集運商運送至臺灣地區,經報關行清關後,由統一速達公司所屬營業所「北二特販所」直接前往桃園機場航空倉儲公司拉貨,配送予證人紀驍洲等人後,因證人紀驍洲等人要求退貨或拒收,因而退回至駿速公司倉庫。本案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上開包裹是否係由駿速公司所管理上開倉庫二次重新出貨包裹,而足認定被告丁○○等6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上開包裹內之商品係劣質商品或仿冒商品,難認被告丁○○等6人就本案有與不詳大陸電商共同詐欺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予附表六編號1至11所示證人紀驍洲等人予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陸、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尚不足證明被告丁○○等6人涉犯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均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丁○○等6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f○○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宣告刑及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一編號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一編號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一編號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一編號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一編號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1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1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一編號1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1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1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5 附表一編號1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1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1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1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19 附表一編號1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0 附表一編號2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2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2 附表一編號2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3 附表一編號2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4 附表一編號2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5 附表一編號2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6 附表一編號2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7 附表一編號2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8 附表一編號2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29 附表一編號2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0 附表一編號3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1 附表一編號3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2 附表一編號3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3 附表一編號3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4 附表一編號3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5 附表一編號3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6 附表一編號3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7 附表一編號3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8 附表一編號3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39 附表一編號3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0 附表一編號4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1 附表一編號4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2 附表一編號4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3 附表一編號4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4 附表一編號4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5 附表一編號4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6 附表一編號4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7 附表一編號4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8 附表一編號4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49 附表一編號4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0 附表一編號5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1 附表一編號5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2 附表一編號5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3 附表一編號5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4 附表一編號5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5 附表一編號5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6 附表一編號5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7 附表一編號5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8 附表一編號5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59 附表一編號5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0 附表一編號6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1 附表一編號6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2 附表一編號62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3 附表一編號63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4 附表一編號64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5 附表一編號65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6 附表一編號66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7 附表一編號67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8 附表一編號68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69 附表一編號69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70 附表一編號70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71 附表一編號71 ①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至11、13至14、17至23、3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③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 ④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⑤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乙:
編號 正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 商品名稱 1 00000000 iPhone logo (white)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102年6月16日至112年6月15日 觸控螢幕等 2 00000000 APPLE Logo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APPLE COMPUTER INC.) 9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15日   行動電話等 3 00000000 iPhone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97年5月16日起至117年5月15日  行動電話等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商品項目 貨到付款時間 詐騙經過 詐騙金額 退貨/退款情形 證據資料 1 P○○ A11-平板電腦加贈品+月牙白×1 106年8月22日 P○○於106年8月22日前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售價僅1699元,另有限時下殺、倒數計時、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P○○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6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係過時而不能使用之爛貨,塑膠機殼毫無質感,電源開啓只有開機畫面而無法點選,與廣告內容差異甚大,如同小孩的玩具,始發覺受騙。 1699元 P○○撥打駿速公司之客服電話,客服小姐表示其為物流公司,並非賣家,請大榮貨運前往收貨,需3至4個工作天,退費需扣手續費100至150元,經一再催促,於106年9月8日收到退款1699元。 1.P○○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21至231頁) 2.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大榮物流包裏面單(106偵29983卷五第223、229、23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 M○○  A25-ZXF超薄筆電×1 106年9月20日 M○○於106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ZXF超薄型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廣告標明乃光華商場店面退租搬遷,庫存品拋售,且有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等促銷話術,致M○○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並非廣告內容之「ZXF超薄筆電」,而係無廠牌,僅能開機10分鐘,無法使用之鍵盤平板電腦,與廣告內容差異甚大,始發覺受騙。 3999元 M○○致電駿速公司之客服專線,依要求提供包裹面單相片傳送至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大榮貨運於106年10月16日收回商品,於106年10月6日收到退款3999元。 1.M○○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41至251頁) 2.M○○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106偵29983卷五第253至261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 U○○ (原名:V○○) A28-平板電腦DY+深空灰×1 106年9月25日 U○○於106年9月間某日,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廣告標明有連結WIFI上網功能,並有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清倉拍賣、限量幾臺、限時下殺、倒數計時等促銷話語,致U○○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之螢幕與背蓋分離,且無法裝合,無法開機,內部基板電源電子線路裸露斷裂,疑似大陸地區製造廠生產線淘汰之爛貨,深覺受騙。 999元 U○○致電大榮貨運收回商品,並電話聯繫駿速公司客服人員,說明左列情況,並依要求提供退款帳戶資料,於106年10月6日收到退款999元。 1.U○○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144至155頁、第166至167頁) 2.V○○所有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153、15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4 a○○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25日 a○○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梧棲區之住處,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a○○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外觀陳舊,疑似已使用過之舊品,且無法插入SIM卡,可以開機,但解析度很差,處理速度緩慢,似為極為舊型之機種,與廣告落差甚大,始發現受騙。 1299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對方要求傳真退款帳戶之存摺封面,於106年10月20日收到退款1299元。 1.a○○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09至115頁) 2.a○○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113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5 I○○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25日 I○○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畫質聲音良好,適合追劇,且有「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I○○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僅能開機,螢幕無法觸控及滑動,僅能輸入一些FACEBOOK帳號,亦無法連結WIFI,商品品質如同玩具,與廣告內容相差甚大,即覺受騙。 1299元 致電大榮貨運及「發貨公司」要求退貨,於106年11月14日收到退款1299元。 1.I○○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269至275頁、第283至286頁) 2.I○○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271至27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6 W○○ A7-R9智慧手機DY+5吋-金色×1 106年8月30日 W○○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5吋金色R9智慧手機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並有「低價促銷」、「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及精美的商品圖片,致W○○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與銷售網頁所刊登之OPPO廠牌、R9-PLUS智慧型手機外觀及LOGO不同,外觀為塑膠機殼,且可更換電池,與真機係金屬機殼、不可更換電池不同,且觸控螢幕無法滑動,按鍵不能按下,螢幕畫素很差,與廣告差異很大,有如10年前之大陸長江山寨機,商品品質如同玩具,深覺受騙。 1800元 致電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800元。 1.W○○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245至255頁、第263至266頁) 2.W○○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25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7 Y○○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29日 Y○○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不詳廠牌、金色R9智慧型手機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等話術,致Y○○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為黑色手機,除顏色與訂購內容不符之外,質感很爛,SIM卡接收不良,無法使用,即覺受騙。 1800元 按銷售網頁之電話聯絡均無人接聽,改撥打寄件人電話,說明退貨理由,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800元。 1.Y○○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173至179頁、第189至191頁) 2.Y○○所有臺中市霧峰區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183至185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8 r○○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5日 謝昕崧於106年9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為新一代L460輕薄智慧14吋商務電競筆記型電腦,全新僅拆封展示,觸底放售,功能多樣具備傳統技術、輕薄設計、指紋辨識、AMD強效晶片組,且有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優惠限量前10名等促銷話術,致謝昕崧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69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之機型為T40,並非銷售網頁標示之L460機型,且開機後,僅能看到BIOS的畫面,無法進入作業系統,且無硬碟,亦未安裝系統軟體,記憶體僅1G、鍵盤文字像是中東的文字,根本無法使用,深覺受騙。 3698元 於FACEBOOK留言及寄電子郵件均無回應,之後向大榮貨運客訴要求退貨,大榮公司給予駿速公司之聯絡方式,致電駿速公司後,於106年11月17日收到退款3698元。 1.r○○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123至137頁、第164至167頁) 2.FB「壹樹onetreepc樂購」刊登「新一代L460智慧本筆記型電腦」之網頁訊息(www.toyyr.com)、大榮物流包裏面單、r○○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r○○聯繫退貨之電子郵件(106偵29983卷六第135至143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9 申○○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05日 申○○於106年9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為新一代L460輕薄智慧14吋商務電競筆記型電腦,全新僅拆封展示,觸底放售,功能多樣具備傳統技術、輕薄設計、指紋辨識、AMD強效晶片組,且有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優惠限量前10名等促銷話術,致申○○陷於錯誤而下訂購買,並於貨到時付款369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並非銷售網頁標示之L460機型,背面貼有臺北市北投分局某位警員之貼紙,係15年前之報廢IBM爛筆電,且有嚴重瑕疵,無作業系統,一下就當機,與廣告內容落差甚大,深覺受騙。 3698元 於FACEBOOK留言及寄電子郵件均無回應,之後向大榮貨運客訴要求退貨,再由駿速公司與申○○聯繫,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3698元。 1.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19至131頁) 2.大榮物流包裏面單、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永豐銀行寰宇金融網臺幣付款交易收款人通知、與駿速公司聯繫之電子郵件(106偵29983卷五第131至133頁、第137至143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0 E○○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3日 E○○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係全新展示機,實體店面位在光華商場因此價格較為優惠,致E○○陷於錯誤而下訂,事後拆封發現該電腦包裝草率,又重又厚,且係7年前已經淘汰之indoeXP系統規格,開機後螢幕亮度很差,與廣告標示係全新展示機不同,深覺受騙。 3698元 與大榮貨運聯繫退貨幾天後,並無進一步之消息,再以電子郵件聯繫駿速公司,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3698元。 1.E○○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63至269頁) 2.E○○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26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1 A○○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10月11日 A○○於106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展售機出清,且有限時限量下殺,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低價促銷、限時搶購等促銷話樹,致A○○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電腦係7、8年前以上之舊型舊規格大陸筆電,外觀約7、8成新,一看即知係已經使用3、4年之舊機,不像展示機,且未附外接插座,無法開機,即覺受騙。 1299元 依FACEBOOK賣家提供之電子郵件聯繫,並無回應,自認倒楣。 1.A○○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213至217頁、第223至225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2 b○○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10月11日 b○○於106年10月初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限時特價、倒數計時等促銷話術,致b○○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電腦使用上反應很慢,播放過程不穩定,充電時會發熱,電池有問題,翌日即出現膨脹情形,即覺受騙。 1299元 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於106年11月28日收到退款1299元。 1.b○○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195至199頁、第207至210頁) 2.b○○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201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3 宙○○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10月11日 宙○○於106年10月11日前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宙○○物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發現該貨品僅係平板空殼,並非平板電腦,與廣告內容落差很大,完全不能使用,始發現受騙。 1299元 包裹上僅寫「駿速」二字,上網查詢該公司後,撥打客服電話聯絡退貨,因未確認存摺資料,不確定有無退款成功。 1.宙○○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47至151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4 乙○○(原名: 丙○○)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21日 乙○○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乙○○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發現該平板電腦內有其他使用者之資料、相片,係他人使用過之舊貨,且廣告主打10吋、輕薄、APPLE廠牌,但實際收到是7吋、厚重、亦非APPLE廠牌之商品,即覺受騙。 1299元 按照包裹上之聯絡人資料聯繫,於106年10月20日收到退款1299元。 1.乙○○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81至285頁) 2.乙○○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28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5 亥○○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11日 亥○○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話術,致亥○○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4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僅係掌上型筆電,品質粗糙,如同兒童之塑膠玩具,與廣告內容不同,即覺受騙。 1499元 按照包裹上之聯絡人資料聯繫,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499元。 1.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289至293頁、第303至306頁) 2.電子郵件內容(含包裹面單、退貨原因說明)、中國信託台幣活存明細(見106偵29983卷六第135至143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6 C○○  A7-R9智慧手機DY+5吋-金色×2 106年8月29日 C○○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苗栗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OPPO廠牌、R9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集體拋售、直接特價、倒數計時等促銷話術,致C○○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6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並非OPPO廠牌,無商標,開機畫面係「中國移動」,使用介面與OPPO廠牌不同,且無訊號,無法上網,與廣告落差大,即覺受騙。 3600元 不知如何退貨,自認倒楣。 1.C○○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309至313頁、第330至332頁) 2.C○○所收到「型號:R9S」之手機及外盒照片(106偵29983卷六第315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7 寅○○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20日 寅○○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苗栗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假一賠十、低價促銷、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限時搶購等促銷話術,致寅○○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與廣告有落差,不能開機,似乎有些折到等瑕疵,始知受騙。 1299元 致電貨運公司要求退貨,由丁○○退款(退款日期、退款金額不詳)。 1.寅○○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73至277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8 s○○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19日 s○○於106年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功能很好,照相畫素高、上網速度快,且有特惠價、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s○○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係極為厚重之舊機型平板電腦,功能未如廣告內容所述,開機速度慢,螢幕及相片畫素很低,即覺受騙。 1299元 將商品交予黑貓宅急便之員工,稱此無法退款,即自認倒楣。 1.s○○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329至233頁、第339至341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19 t○○  A11-平板電腦加贈品+月牙白×1 106年9月18日 t○○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t○○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6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已經解體損壞,型號與外觀均與廣告內容不符,深覺受騙。 1699元 依包裹訊息致電大榮貨運,大榮貨運提供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經t○○聯繫駿速公司申請退貨,於106年9月27日收受退款1699元。 1.t○○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91至295頁) 2.大陸電商「石頭」退貨退款明細(106偵29983卷一第229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0 i○○  A11-平板電腦加贈品+月牙白×1 106年8月21日 i○○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i○○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6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與廣告內容介紹之功能、外觀及性能均不同,性能很慢、字體怪異且尺寸小很多,即覺受騙。 1699元 與大榮貨運聯繫後,由大榮貨運提供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經i○○聯繫駿速公司申請退貨,於以匯款方式收受退款(退款日期、金額不詳)。 1.i○○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99至303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1 巳○○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19日 巳○○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前10名特別優惠限定版等促銷話術,致巳○○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嗣因大榮貨運司機告知該批貨物很多人退貨,無法開機,遂未拆封,立即聯繫大榮貨運收回商品,並取得退款。 1299元 簽收貨物後,直接聯繫大榮貨運當場退款。 1.巳○○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75至79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2 c○○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21日 c○○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試用過不滿意可退,加幾百元多送一件等促銷話術,致c○○陷於錯誤而下訂,惟於到貨時,經家人提醒恐係詐騙集團,遂未簽收。 無 當場拒收 1.c○○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01至105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3 午○○  A7-R9智慧手機DY+5吋-白色×1 106年9月1日 午○○於106年9月1日前某日,在彰化縣上網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三星廠牌、J7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廠家優惠、低價促銷、限時搶購、物超所值、先搶先贏、倒數計時、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退款等促銷話術,致午○○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如同塑膠玩具,並非市面上該有之手機產品,插入SIM卡後,可以開機,但完全沒有訊號,記憶卡均無法使用,螢幕解析度很差,深覺受騙。 1800元 依包裹上之電話聯繫,但無結果,最後自認倒楣。 1.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89至93頁、第99至102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4 辰○○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玫瑰金×1 106年9月4日 辰○○於106年9月4日前某日,在彰化縣上網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OPPO廠牌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僅要價2100元,且有限時搶購、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辰○○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1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之型號、品牌均與廣告內容不同,且觸控很不靈敏,始發現受騙。 2100元 先與大榮貨運聯繫,大榮貨運請其聯繫寄件人即駿速公司,之後有來收走貨物,並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2100元。 1.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81至85頁) 2.辰○○之永豐銀行臺幣付款交易人收款通知(106偵29983卷五第89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5 X○○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白色×1 106年9月4日 X○○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OPPO廠牌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限時搶購等促銷話術,致X○○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1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之質感如同玩具,看起來很假,且並非OPPO廠牌手機,與廣告內容相差大,即覺受騙。 2100元 撥打包裹上之寄件人電話,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2100元。 1.X○○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105至109頁、第117至119頁) 2.X○○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111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6 J○○  A7-R9智慧手機DY+5吋-金色×1 106年8月30日 J○○於106年8月間,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智慧型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等促銷話術,致J○○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之按鍵壞掉,始知受騙。 1800元 撥打包裹上之寄件人電話,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800元。 1.J○○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65至69頁) 2.J○○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71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7 玄○○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29日 洪淑群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智慧型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致其陷於錯誤而下訂,嗣於商品到貨前,見有7、8個網友留言稱係爛手機,賣200元還差不多等情,遂直接拒收。 無 當場直接拒收 1.玄○○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93至97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8 F○○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25日 F○○於106年9月25日前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要價1499元,且有假一賠十、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還、貨到付款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F○○陷於錯誤而下訂,嗣因F○○在網路上查無該賣家之正確資料,疑似詐騙網頁,遂於到貨時直接拒收。 無 當場直接拒收 1.F○○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71至175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29 壬○○  A25-ZXF超薄筆電×1 106年10月3日 壬○○於106年10月初某日,在彰化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FB直營】【清倉銷售】藍影E14超薄筆電4G內存2.44-.2.84GHz1T硬盤」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清倉銷售、優選精品、限時特惠、破產出清、夏末驚天下殺、虧本甩賣、七天鑑賞期、貨到付款等促銷話術,致壬○○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與廣告落差很大,一望即知是10年前EPC之舊筆電,發覺受騙。 3999元 先與消基會聯繫,並向大榮貨運表示要退貨,報警備案後,大榮貨運提供駿速公司之電話及地址,即將相關資料寄給駿速公司,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3999元。 1.壬○○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97至201頁) 2.壬○○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永豐銀行寰宇金融網臺幣付款交易收款人通知、FACEBOOK網頁擷取照片、筆記型電腦照片、大榮物流包裹面單(106偵29983卷五第203至209頁、第211至217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0 子○○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白粉色防水拍照版×1;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粉黑色防水版×1 106年10月23日 子○○於106年10月間某日,在彰化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兒童定位手錶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具有定位小孩,連結父母手機等功能,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子○○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38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手錶其中1支按鍵有瑕疵,且無插用SIM卡之孔位,另1支雖可插入SIM卡,但無法讀取,無法調整內容,與廣告所述功能不符,僅有一般手錶功能,即覺受騙。 1388元 依包裹上之寄件人資料,聯繫駿速公司後,於106年11月17日收到退款1388元。 1.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3至7頁、第17至19頁) 2.子○○所有永靖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1至13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1 K○○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25日 K○○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彰化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係10吋螢幕、8核心處理器、速度很快,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假一賠十、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K○○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包裹已有拆封痕跡,且該平板電腦一直無法蓄電,拍照畫素非常低,毫無質感,塑膠外殼很像玩具,開機後都是以泰國文字顯示,無法設定為中文,處理器速度非常慢,看影片像馬賽克跳動非常不順,與廣告內容有很大落差,深覺受騙。 1299元 依包裹上之寄件人資料,聯繫駿速公司後,已收到全額退款(退款日期不詳)。 1.K○○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353至357頁、第367至370頁) 2.K○○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106偵29983卷六第361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2 庚○○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30日 庚○○於106年8月間某日,南投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不詳廠牌、R9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具備4G網路規格,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假一賠十、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倒數計時等促銷話術,致庚○○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後,螢幕畫面只顯示2G或3G,且無法連結網路,即覺受騙。 1800元 依包裹上之寄件人資料,與駿速公司聯繫,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800元。 1.庚○○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337至341頁、第347至350頁) 2.庚○○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343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3 D○○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8月6日 D○○於106年7月間某日,在南投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僅要價1699元,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貨到付款比較安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D○○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與廣告網頁介紹之功能、外觀、性能都不同,開機速度雖快,但程式及按鍵反應很慢,字體怪異及尺吋小很多,始發現受騙。 1299元 在駿速公司之FACEBOOK網頁留言,駿速公司表示可以退貨,並指示D○○前往大榮貨運倉庫退貨,並已退款完成(退款日期、金額不詳)。 1.D○○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63至167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4 p○○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19日 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嘉義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要價僅1299元,致p○○陷於錯誤而下訂,嗣其認為價錢過低,察覺有異,於貨到時當場拒收。 無 當場直接拒收 1.p○○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415至419頁、第425至427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5 未○○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30日 李鈺潔婕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嘉義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OPPO廠牌、5.5吋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及精美圖片,致未○○陷於錯誤而下訂,嗣貨物送到時,經未○○當場拆開發現,並非其所訂購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尺吋、顏色均與廣告之物件不符,發覺受騙,並未付款而直接拒收。 無 未簽收當場退貨。 1.未○○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89至193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6 宇○○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玫瑰金×1 106年9月4日 宇○○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嘉義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OPPO廠牌、R9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貨到付款比較安全、限時及限量搶購、倒數計時、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宇○○陷於錯誤而下訂,嗣因家中無人收貨,而未簽收付款。 無 因家中無人收貨,而未簽收付款。 1.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403至407頁、第413至414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7 j○○  A7-R9智慧手機DY+5吋-金色×1 106年8月31日 j○○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嘉義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iPhone6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貨到付款比較安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倒數計時等促銷話術,致j○○陷於錯誤而下訂,嗣j○○懷疑售價過於便宜,恐係詐騙,因而取消訂單。 無 取消訂單。 1.j○○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六第389至393頁、第399至401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8 g○○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5日 g○○於10月5日前某日,在嘉義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及限量搶購、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g○○誤以為係庫存出清、廣告促銷優惠活動,陷於錯誤而下訂,嗣於商品到貨時,因包裝過於破爛而未簽收付款。 無 未簽收當場退貨 1.g○○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55至159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39 天○○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3日 天○○於106年10月6日前某日,在嘉義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因筆記型電腦市價約1萬5000元,廣告價格優惠,商品圖片精美,且有低價促銷、貨到付款較為安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天○○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69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並非其所訂購之商品,作業系統為大陸版版本,充電後無法蓄電,機身其舊無比,與廣告落差甚大,始知受騙。 3698元 電聯駿速公司客服電話,於106年10月23日收到退款3698元。 1.天○○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57至61頁) 2.大陸電商「石頭」退貨退款明細(106偵29983卷一第241頁) 3.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40 n○○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白藍色防水拍照版×1;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白粉色防水拍照版×1;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藍黑色防水版×1 106年10月23日 n○○於106年10月間某日,在嘉義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兒童智慧手錶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n○○陷於錯誤而下訂,嗣後商品到貨時,宅配司機讓n○○當場開封檢查,發現該貨品與廣告內容有很大落差,網站介紹之兒童智慧手錶有光鮮亮麗功能,看起來不錯且實用,但開封貨品如同玩具手錶,亦不像新品,當場拒收退貨。 無 未簽收當場退貨 1.n○○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39至43頁) 2.中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至7頁) 41 丑○○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藍黑色防水版×1 106年10月23日 丑○○於106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新店區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兒童智慧手錶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榜具有SIM卡功能,比市價約便宜3倍,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丑○○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88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外觀與廣告所描述之功能落差極大,亦無SIM卡功能,始發覺受騙。 888元 致電駿速公司客服專線後,並將退款帳戶資料回傳至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於106年11月17日收到退款888元。 1.丑○○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9至12頁) 2.丑○○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13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2 卯○○ A28-平板電腦DY+深空灰×1 106年9月25日 卯○○於106年9月中旬某日,在桃園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疑似已使用過之二手機,且螢幕故障,與廣告內容落差甚大,深覺受騙。 999元 上網查詢駿速公司資料,要求退貨,客服人員要求將貨運單拍照,並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予駿速公司,於106年10月6日收到退款999元。 1.卯○○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17至20頁) 2.卯○○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暨寄送商品貨運單、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21至25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3 B○○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9月5日 B○○於106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賣OPPO廠牌、R9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B○○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外觀與廣告內容差異很大,並非OPPO廠牌,而係大陸山寨機,SIM卡無法讀取,外殼為塑膠機殼,始知受騙。 1800元 致電駿速公司客服專線,撥打三天才有接通,客服小姐要求提供面單包裹照片才願意退款,然直到第七天始給予傳真號碼,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800元。 1.B○○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29至32頁) 2.B○○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3、37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4 黃○○ A28-平板電腦DY+深空灰×1 106年9月22日 黃○○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清倉銷售下殺價999元、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黃○○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到貨時付款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尺吋與廣告不符,畫面故障沒有反應,背面有刮傷,質感如同兒童玩具,即覺受騙。 999元 以包裹面單之物流貨號及電話聯繫駿速公司,告知商品有問題欲退貨,客服人員告知需以電子郵件將帳號與貨單號碼提供予駿速公司,於106年10月13日收到退款999元。 1.黃○○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357至360頁、卷六第22至24頁) 2.黃○○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暨包裏面單、黃○○所有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61至367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5 q○○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15日 q○○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10吋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出清庫存、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q○○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僅有7吋大小,與廣告不符,且外觀陳舊,明顯有使用痕跡,且SIM卡槽毀損而無法使用,深覺受騙。 1299元 至FACEBOOK找尋銷售頁面,按客服欄位會無法顯示網頁,致電大榮貨運回稱僅是代收貨款,另依包裹面單資料與駿速公司聯繫,電話難以撥通,之後駿速公司客服人員強調其並非出貨人,可以協助與貨主聯繫退貨事宜,於106年10月間全額退款。 1.q○○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371至374頁、卷六第18至20頁) 2.q○○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暨包裏面單、q○○所有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106偵29983卷五第375至379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6 u○○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玫瑰金×1 106年9月4日 u○○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R9型號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清倉銷售下殺價、限時搶購等促銷話術,致u○○誤認係OPP廠牌推出之R9行動電話,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1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行動電話與廣告差異甚大,SIM卡無法讀取,無法收訊,外殼全部是塑膠機殼,深覺受騙。 2100元 致電駿速公司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告知需以電子郵件將銀行帳號與物流貨單號碼提供予駿速公司,於106年10月2日收到退款2100元。 1.u○○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383至386頁、卷六第23至24頁、第27至28頁) 2.u○○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永豐銀行寰宇金融網臺幣付款交易收款人通知(106偵29983卷五第387至393頁) 3.大陸電商「石頭」退貨退款明細(106偵29983卷一第235頁) 4.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A25-ZXF超薄筆記型電腦×1 106年9月間某日 u○○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A25-ZXF超薄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致u○○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類似之前EPC電腦,塑膠機殼,質感如同小朋友之玩具,即覺受騙。 2999元 致電駿速公司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告知需以電子郵件將銀行帳號與物流貨單號碼提供予駿速公司,於106年9月7日收到退款2999元。  47 L○○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玫瑰金×1 106年9月4日 L○○於106年9月初某日,在新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不詳型號之華為廠牌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新店開幕打知名度、限時限量便宜銷售、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L○○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1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是不知名品牌,SIM卡槽沒有作用,無法通話,沒有訊號,手機無法使用,與廣告內容差異很大,深覺受騙。 2100元 致電駿速公司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告知需以電子郵件提供貨號及銀行帳戶申請退貨,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2100元。 1.L○○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397至400頁、卷六第20至24頁) 2.L○○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401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8 Q○○ A25-ZXF超薄筆電×1 106年9月26日 Q○○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藍影E14超薄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標示規格為4G內存2.44-2.84GHz1T硬盤,標榜纖薄輕巧耐用做工精湛純美高貴,且有清倉銷售下殺價3999元(最後68台)、原價9998元等促銷話術,致Q○○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之尺寸及外觀均與廣告內容不符,質感如同玩具一樣,規格較為低階,與廣告內容落差甚大,即覺受騙。 3999元 致電駿速公司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告知僅有接受運輸,不知是誰寄貨,Q○○揚言提告,客服人員才稱可以處理,並告知需以電子郵件提供貨號及銀行帳戶申請退貨,於106年10月20日收到退款3999元。 1.Q○○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405至408頁、卷六第58至59頁) 2.Q○○提供「藍影E14輕薄刀鋒筆記型電腦、售價3999元」FACEBOOK廣告及銷售頁面擷取照片、包裏面單、被害人Q○○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Q○○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409至419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49 T○○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10月5日 T○○於106年9月下旬某日,在新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頁訊息,強調速度、容量、觸控規格、記憶體、軟體等均佳,且有清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致T○○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外觀粗糙、畫面解析度甚低,執行速度緩慢甚至不動作,功能未如廣告內容齊全,開機速度慢,瀏覽器打不開,觸控不靈敏,深覺受騙。 1299元 以電子郵件向駿速公司描述左列狀況,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1299元。 1.T○○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423至426頁、卷六第60至61頁) 2.T○○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T○○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106偵29983卷五第427至430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50 e○○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玫瑰金×1 106年9月4日 e○○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R9型號、5.5吋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限時搶購、貨到付款比較安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e○○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1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外觀雖與廣告內容相符,但字型為簡體字,且無訊號,即覺受騙。 2100元 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表明欲退貨,客服人員告知要扣除手續費200元,經e○○表示反對後,再經3次聯繫後,駿速公司要求e○○傳真帳戶資料,且同意不扣除手續費,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2100元。 1.e○○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433至436頁、卷六第21至24頁) 2.e○○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439至441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51 k○○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3日 k○○於106年9月下旬某日,在臺北市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新一代L460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標榜為i5超薄型筆電,商務電競一機兩用,全新僅拆封展示,數碼展展示樣機,觸底放售,功能多樣具備傳統技術、輕薄設計、指紋辨識、AMD強效晶片組,且有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等促銷話術,致k○○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698元,事後拆封發現其所收到之商品係IBM舊款筆電,系統為P系列,無法開機,充電以後開機異常,無法進入作業系統,與廣告內容完全不同。 3698元 依包裹面單資料聯繫駿速公司,客服人員要求提供退款帳戶資料,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3698元。 1.k○○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447至450頁、卷六第17至24頁) 2.k○○所有玉山銀行存摺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六第41頁) 3.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52 h○○ A9-魅想智能手錶DY+炫酷黑×2; A9-魅想智能手錶DY+炫酷黑×2 106年9月11日 h○○於106年8至9月間某日,在新北市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智能手錶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標示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因考量商品物超所值比市價便宜,致h○○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888元,事後拆封發現商品外觀跟廣告內容所描述之功能有極大落差,手錶功能鍵損壞、時間轉軸斷裂,錶面三眼均是假的,全機為塑膠製品,深覺受騙。 888元 依貨單資料與駿速公司電話聯繫,駿速公司客服人員回覆其僅是物流公司,會將問題轉知大陸賣家,之後均無消息,也未收回貨品,撥打電話至駿速公司均無人接聽,寄送電子郵件均無回應。 1.h○○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五第455至458頁、卷六第59至60頁) 2.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五第350至355頁) 53 R○○ 平板電腦×1 106年間某日 R○○於106年7月上旬某日,在臺南市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標榜功能強大,且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等促銷話術,致R○○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支付不詳金額,事後拆封後發現該平板電腦品質差,看起來如同玩具,材質不佳,不能使用,因此當場追上宅配人員要求退貨。 不詳 當場退貨,隔天即由貨運司機退款予R○○。 1.R○○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四第119至121頁) 54 許金燦 平板電腦×1 106年10月25日 許金燦於106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10吋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標榜CPU規格較高階,且有註記限時下殺、倒數計時等促銷話術,致許金燦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27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僅有7吋,且CPU及其他規格均為低階,與廣告內容不符,即覺受騙。 2799元 依包裹資料致電駿速公司,經多次聯繫退貨事宜後同意退款予許金燦,但要扣除100元手續費。 1.許金燦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九第157至158頁) 2.大陸電商退貨登記資料(106偵29983卷一第111頁) 55 王佳芬 A7-平板電腦DY+白色X1 106年9月28日 王佳芬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台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王佳芬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之使用性能與廣告內容相差極大,即覺受騙。 1299元 以電子郵件與駿速公司聯繫,於1個月後收到退款(退款日期、金額不詳)。 1.王佳芬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09至113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56 戌○○ A7-平板電腦DY+白色X1 106年9月4日 戌○○於106年8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貨到付款比較安全之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戌○○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4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係10年前之大陸製造舊平板電腦,無品牌,外觀及功能均與廣告所述不符,即覺受騙。 1499元 依照大榮貨運公司提供之電話,與駿速公司聯繫退貨事宜,於大約3星期後收到退款(退款日期、金額不詳)。 1.戌○○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27至133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57 l○○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14日 l○○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l○○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包裹拆封後,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與廣告內容完全不同,功能沒有那麼強大,也不好用,即覺受騙。 1299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於106年10月6日收到駿速公司退款1299元。 1.l○○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35至141頁) 2.l○○提出之花旗綜合月結單(106偵29983卷七第143頁) 3.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58 H○○ A08-智慧型手機DY+羽毛白×1 106年9月4日 H○○於106年8月間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5.5吋智慧型行動電話之一頁式網站訊息,致H○○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8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僅有4.7吋,無品牌,與廣告內容不同。 1888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已收到退款1888元(退款日期不詳)。 1.H○○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45至151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59 酉○○ A7-R9智慧手機DY+5吋-白色×1 106年8月31日 酉○○於106年8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華為新款手機」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酉○○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係一大約8G容量之舊款智慧型手機,係台灣地區沒有看過之品牌,外觀與廣告內容落差太大,實機功能與廣告說明不符,深覺受騙。 1800元 依照大榮貨運公司提供之電話,與駿速公司聯繫退貨事宜,已收到扣除不詳貨運費用之退款(退款日期、金額不詳)。 1.酉○○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53至159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0 d○○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30日 d○○於106年8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智慧型手機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貨到付款比較安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d○○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00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之質感很差,且無品牌,即覺受騙。 1800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並依指示將貨品寄回,不確定有無收到退款。 1.d○○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61至167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1 v○○ A7-R9智慧手機DY+5.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28日 v○○於106年8月中旬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智慧型手機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v○○陷於錯誤而下訂,嗣包裹到貨時,v○○家中無人簽收,而未付款。 無 宅配人員送貨時,因家中無人簽收,直接退貨。 1.v○○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69至173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2 m○○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3日 m○○於106年10月3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m○○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698元,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與廣告內容完全不一樣,外觀有明顯的磨損及傷痕,且一直當機,即覺受騙。 3698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已收到退款3698元(退款日期不詳)。 1.m○○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75至181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3 Z○○ A39-輕薄商務筆電DY+輕薄型14吋+筆電×1 106年10月3日 Z○○於106年10月3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Z○○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事後拆封發現該筆記型電腦為法務部調查局10年前使用之電腦,其上貼有財產標籤,與下標訂購之商品不符,即覺受騙。 3698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已於106年10月27日收到退款3698元。 1.Z○○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83至189頁) 2.Z○○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91至193頁) 3.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4 S○○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21日 S○○於106年9月20日左右,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該網頁名為「電子時代」,標榜功能強大,且有限時搶購、前10名特別優惠限定版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S○○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係沒有品牌之平板電腦,無法連上網,很難滑動,功能很差,即覺受騙。 1299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於106年10月6日收到退款1299元。 1.S○○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195至201頁) 2.S○○所有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203頁) 3.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5 己○○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20日 己○○於106年9月20日前之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致己○○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之外觀造型、相機鏡頭位置等,均與廣告內容所述完全不同,螢幕畫質很差,即覺受騙。 1299元 在FACEBOOK網頁留言要求退貨,未獲回應,再直接聯繫高雄市大寮區之大榮貨運站退貨,由大榮貨運處收到退款1299元。 1.己○○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205至208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6 甲○○ A7-平板電腦DY+白色×1 106年9月19日 甲○○於106年9月19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廣告內容顯示商品螢幕色澤、功能均佳,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甲○○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平板電腦螢幕畫質不佳,軟體程式無法用,全部都是簡體字,無法更改為繁體中文,與廣告內容有明顯落差,即覺受騙。 1299元 依照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大約2個月後收到退款1299元。 1.甲○○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209至215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7 戊○○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白藍色防水拍照版×1; A10-兒童手錶(送兒童卡通文具大套裝)+白粉色防水版×1 106年10月25日 戊○○於106年10月25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兒童定位手錶之一頁式網站訊息,標榜功能強大,且低價促銷等促銷話術,致戊○○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5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手錶開機後無法上網,實際功能很爛,與廣告內容有落差,不合使用,即覺受騙。 1599元 (起訴書誤載為1388元) 依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大約一週後收到退款1599元。 1.戊○○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223至229頁) 2.戊○○與駿速公司之電子郵件(106偵29983卷七第231至233頁) 3.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8 謝旻蒼 A08_智慧型手機DY+香檳金×1 106年9月4日 謝旻蒼於106年9月初某日,在屏東縣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5.5吋智慧型手機之一頁式網站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與精美圖片,致謝旻蒼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888元,事後拆封發現送來之行動電話僅有4.7吋,深覺受騙。 1888元 從FACEBOOK存檔內回溯點入該FACEBOOK頁面留言及發送電子郵件,均無回應,再與駿速公司聯繫後,於106年9月22日收到退款1888元。 1.謝旻蒼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235至241頁) 2.被害人謝旻蒼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243頁) 3.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69 w○○ A25-ZXF超薄筆電×1 106年10月5日 w○○於106年9月下旬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販售「A25-ZXF筆記型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標榜是新一代輕薄智慧14吋商務電競筆記型電腦,數碼展全新僅拆封展示,觸底放售,功能多樣具備傳統技術、輕薄設計、指紋辨識、AMD強效晶片組,且有貨到付款、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優惠限量前10名等促銷話術,致w○○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3999元,事後拆封發現該商品並非其所訂購之14吋筆電,僅有10吋大小,且一定要插電否則不能使用,實覺受騙。 3999元 依包裹上之電話聯繫駿速公司要求退貨退款,於106年11月28日收到退款3999元。 1.w○○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245至253頁) 2.w○○所有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255頁) 3.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70 x○○ A7-平板電腦DY+黑色×1 106年9月15日 x○○於106年9月15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低價促銷新一代7吋黑色平板電腦之一頁式網站訊息,致x○○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貨到時付款1299元,將之轉送予姪子使用。 1299元 未申請退款。 1.x○○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七第257至259頁) 2.南部被害人二次出貨明細(106偵29983卷七第101至107頁) 71 G○○ A7-R9智慧型手機×1 106年9月1日前某日 G○○於106年間某日,在台南市上網瀏覽社群網站FACEBOOK時,發現促銷R9型號智慧型手機之一頁式網頁訊息,且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可退、貨到付款比較安全、出清庫存舊貨等促銷話術,致G○○陷於錯誤而下訂,並於到貨時付款3600元,事後拆封後現該手機不能開機,與廣告圖片不同,深覺受騙。 36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元) G○○於警詢時證稱將手機丟著沒有使用,然駿速公司之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載有106年9月1日退款3600元予G○○、原訂單金額3600元、品名「A7-R9智慧型手機」之紀錄(起訴書誤載為無退款,應予以更正)。 1.G○○於警詢時之證述(106偵29983卷四第129至133頁) 2.客戶退貨退款一覽表(106偵29983卷一第243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勘驗日期 扣案地點 品   項 數量 廠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證號 商標權人 1 106年11月6日 20時1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iPhone商標行動電話 956件 iPhone 00000000、00000000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 2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iPhone商標行動電話     3 106年11月6日 20時1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V商標包包 2件 LV 00000000、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V商標皮夾 35件 LV 00000000、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V商標褲子 2件 LV 00000000、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6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V商標包包 8件 LV 00000000、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7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V商標鑰匙包 1件 LV 00000000、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8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V商標皮帶 2件 LV 00000000、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9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GIVENCHY商標衣服 1件 GIVENCHY 00000000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10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GIVENCHY商標褲子 1件 GIVENCHY 00000000 法商紀梵希股份有限公司 11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NIKE商標鞋子 322雙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2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NIKE商標衣服 6件 NIKE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3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NIKE商標褲子 1件 NIKE 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4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PUMA商標衣服 1件 PUMA 00000000、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15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PUMA商標褲子 2件 PUMA 00000000、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16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adidas商標鞋子 49雙 adida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17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11件 adida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18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adidas商標外 8件 adida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19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4件 adida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20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HERMES商標皮夾 6件 HERME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埃爾梅斯國際 21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HERMES商標打火機 4件 HERME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埃爾梅斯國際 22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HERMES商標皮帶 13件 HERME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埃爾梅斯國際 23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Ray・Ban商標眼鏡 1副 Ray・Ban 00000000 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24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Dior商標手錶 3件 Dior 00000000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25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Dior商標眼鏡 1副 Dior 00000000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26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DIOR商標香水組3組(每組5瓶、共計15瓶) 15件 DIOR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27 106年11月6日 17時45分 蘆興街倉庫 仿冒DIOR商標香水 28件 DIOR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28 106年11月6日 15時30分 蘆興南路倉庫 仿冒DIOR商標口紅 413件 DIOR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29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YSL商標包包 1件 YSL 00000000 伊芙聖羅蘭公司 30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GUCCI商標皮帶 7件 GUCC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固喜歡固喜公司 31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GUCCI商標皮夾 7件 GUCC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固喜歡固喜公司 32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不詳品牌打火機 2件 無商標 106偵28697卷一第417頁商標註冊對照表記載「無商標」,無鑑定報告。 無。 33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GUCCI商標鞋子 3雙 GUCC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固喜歡固喜公司 34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1件 GUCC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固喜歡固喜公司 35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CHANEL商標化妝組 3組 CHANEL 00000000、00000000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6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 2件 CHANEL 00000000、00000000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7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CHANEL商標眼鏡 1副 CHANEL 00000000、00000000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8 106年11月6日 20時1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CHANEL商標手錶 1件 CHANEL 00000000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9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FENDI商標包包 1件 FENDI 00000000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40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MONTBLANC商標手錶 1件 MONTBLANC 00000000 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41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MONTBLANC商標皮帶 2件 MONTBLANC 00000000 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42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 1件 BURBERRY 00000000 布拜里公司 43 106年11月6日 15時30分 蘆興南路倉庫 仿冒BURBERRY商標風衣 28件 BURBERRY 00000000 布拜里公司 44 106年11月6日 15時30分 蘆興南路倉庫 仿冒BURBERRY商標圍巾 51條 BURBERRY 00000000 布拜里公司 45 106年11月6日 20時1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萬國IWC商標手錶 144件 IWC 00000000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6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萬國IWC商標手錶 23件 IWC 00000000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7 106年11月6日 20時1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ONGINES商標手錶 101件 LONGINES 00000000 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48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ONGINES商標手錶 20件 LONGINES 00000000 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49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ROLEX商標手錶 30件 ROLEX 00000000 勞力士公司 50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CARTIER商標手錶 2件 CARTIER 00000000 卡地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1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TISSOT商標手錶 3件 TISSOT 00000000 天梭股份有限公司 52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PANERAI商標手錶 2件 PANERAI 00000000 沛納海有限公司 53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PATEK PHILIPPE (百達翡麗)商標手錶 2件 PATEK PHILIPPE 00000000 派特飛力浦公司 54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VACHERON CONSTANTIN(江詩丹頓)商標手錶 2件 VACHERON CONSTANTIN 00000000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5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OMEGA商錶手錶 1件 OMEGA 00000000 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56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PIAGET商標手錶 1件 PIAGET 00000000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57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LONGCHAMP商標後背包 1件 LONGCHAMP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 58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SAMSUNG商標行動電話 29件 SUMSUNG (GALAXY S)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9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DW商標手錶 2件 DANIEL WELLINGTON 00000000 丹尼爾惠靈頓公司 60 106年11月7日 18時40分 長興路倉庫 仿冒DW商標手環 1件 DANIEL WELLINGTON 00000000 丹尼爾惠靈頓公司 61 106年12月5日至7日 蘆興街或蘆興南路倉庫(勘驗筆錄記載為第一倉) 仿冒iPhone商標行動電話 42件 iPhone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62 106年11月6日 17時45分(勘驗時間:106年12月7日17時) 蘆興街倉庫 仿冒iPhone商標行動電話 522件 iPhone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註1】附表二編號1、2部分,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記載數
量為491件、410件,共901支,本院於110年3月25日至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勘驗結果,實際數量共計955支;另附表
二編號58部分,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記載數量為30支,其中1
支經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表示「無法鑑定」,經
本院勘驗後,該支行動電話係以白色無圖樣之外盒包裝,外型與
iPhone 7 Plus相同,應屬仿冒iPhone行動電話,爰將該行動電
話併入附表二編號1、2部分,共計956支,並更正附表二編號58
所示仿冒SAMSUNG行動電話之數量為29支(參照本院卷二第59至7
5頁,本院勘驗筆錄)。
【註2】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所示仿冒Dior香水瓶28瓶、口紅4
13件之扣案日期、地點記載有誤,爰更正如附表二編號27、28所
示(參照108偵17627卷二第319至326頁、第385至390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2份)。
【註3】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所示「仿冒GUCCI打火機2件」部
分,依卷附商標註冊對照表記載,該打火機2件「無商標」(106
偵28697卷一第417頁),亦未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108偵286
97卷二第323至345頁),爰更正為附表三編號32所示之「不詳品
牌打火機2件」。
【註4】附表二編號61部分,係原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所示「iPho
ne 5箱」,本院於110年3月25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勘驗後,確認其實際數量為42支(參照本院卷二第105至135頁
,本院勘驗筆錄),應為被告o○○於106年12月5至7日,會同員警
至蘆興街或蘆興南路倉庫勘驗後,扣案之「二次退貨iPhone 42
盒」(參照108偵17627卷一第107至110頁,被告o○○警詢調查筆
錄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驗物品目錄表)。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查扣地點 備    註 1 三星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o○○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0樓(被告o○○之住處) o○○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 永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駿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2本 丁○○ 新北市○○區○○○路00號8樓(被告丁○○之住處)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 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丁○○) 1本 丁○○ 新北市○○區○○○路00號9樓(被告丁○○之住處) 與本案無關 4 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1本 丁○○ 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被告丁○○之住處) 與本案無關 5 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小守實業有限公司) 1本 丁○○ 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被告丁○○之住處) 與本案無關 6 小米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丁○○ 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被告丁○○之住處)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7 承攬運送契約書(陸方) 8份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8 駿速交易明細表 1批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9 運輸協議書(本國物流業者) 4份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0 Mac Book Pro筆電 1臺 丁○○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1 駿速會計資料 6張 丁○○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2 iPad Pro平板電腦 1臺 丁○○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與本案無關 13 大陸帳號筆記 1張 丁○○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4 永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駿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18本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5 永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4本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與本案無關 16 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1本 丁○○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與本案無關 17 電腦主機(含電源線、鍵盤、滑鼠) 1臺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8 電腦螢幕 1臺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9 隨身硬碟 1顆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0 筆記本 1本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1 新竹代收對帳表 8張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2 零用金 13張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3 銀行匯款明細 9張 地○○ 新北市○○區○○○街000號(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24 快遞專區(EHU)進口通關契約書 1張 張宏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25 對帳單 10張 張宏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26 報關資料電子檔(光碟) 1片 張宏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27 分貨單 12張 張宏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28 麒祥貨運公司對帳單 1批 陳洧豪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3(麟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29 遠洋公司報機明細、QQ對話紀錄、遠洋公司重量及請款明細電子檔(光碟) 1片 陳洧豪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4(麟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30 OPPO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辛○○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1 蘆竹區盧興街278-2號租賃契約 1份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2 駿速國際運通公司運輸協議書 1份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3 庫存部分POS系統手寫紙 1張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4 黑貓退貨處理手寫紙 1張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5 駿速、星光退貨原因列印紙 1張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6 筆記本 1本 陳慧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7 集運商末二碼代號 1張 陳慧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8 電腦主機含螢幕(P1) 1組 N○○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39 電腦主機含螢幕(P2) 1組 陳慧如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0 電腦主機含螢幕(P3) 1組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1 電腦主機含螢幕(P4) 1組 黃羽禎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2 電腦主機含螢幕(P5) 1組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3 MAC筆記型電腦(P6) 1臺 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1臺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5 螢幕 1臺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6 記事本 1本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7 資料 1批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8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1臺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9 螢幕 2臺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0 消費者申訴資料 1疊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1 記事本 1本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2 電子郵件帳密 1張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3 大陸廠商對帳明細表 1疊 O○○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4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1臺 范琦敏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5 螢幕 1臺 范琦敏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6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1臺 黃純姍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7 螢幕 1臺 黃純姍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8 筆記本 2本 黃純姍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59 消費者申訴資料 1疊 黃純姍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0 退貨申請資料 1疊 黃純姍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1 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 1臺 李宛樺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2 螢幕 1臺 李宛樺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3 貨單 1疊 李宛樺 桃園市○○區○○街000號之2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4 DELL筆記型電腦 1臺 癸○○ 桃園縣○○鄉○○路0段00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5 USB隨身碟 1支 癸○○ 桃園縣○○鄉○○路0段0000號 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66 HTC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O○○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O○○於106年11月7日偵訊時,主動提供檢察官扣押) O○○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 數    量 備    註 1 平板電腦 100箱 原件密封 2 筆記型電腦 5箱 原件密封 3 行動電話 29箱 原件密封 4 電視盒 7箱 原件密封 5 空拍機 3箱 原件密封 6 仿冒金飾 1箱 原件密封 7 無葉風扇 20箱 原件密封 8 智能手環 4箱 原件密封 9 水鑽表 1箱 原件密封 10 行動硬碟 1箱 原件密封 11 電動滑板車 2箱 原件密封 12 行動硬碟 20個   13 水鑽表 12支   14 智能手環 11支   15 水母音響 1個   16 電視盒 7個   17 VR空拍機 2臺   18 筆記型電腦 3臺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商品項目 貨到付款 時    間 購買及簽收包裹經過 詐騙金額 退貨/退款情形 1 邱彩蘭 A2-花花小黑裙+標準碼-M×1 106年2月14日 未訂購,包裹直接寄到邱彩蘭家中。 無 無印象 2 邵玉玲 A7-R9智慧手機DY+5吋-玫瑰金×1 106年8月30日 未訂購,包裹直接寄到邵玉玲家中。 無 無印象 3 黃鈺婷 A8-智能手環+黑色(矽膠錶帶)×1 106年9月27日 於嘉義縣上網瀏覽FACEBOOK廣告留下個人資料,但未訂購商品,沒有簽收任何包裹。 無 未簽收包裹 4 蔡佳憲 A12-BOSS電視盒子×1 106年10月23日 106年10月23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上網瀏覽促銷安博盒子機上盒之一頁式網站,要價僅2499元,價格便宜,致蔡佳憲陷於錯誤而下訂,嗣聽聞一頁式網站賣假東西,因此貨運司機送貨時即直接退貨,沒有簽收。 無 退貨未簽收 5 林生瑞 不詳商品 106年間某日 未訂購商品,有包裹寄送到林生瑞之住址,直接退貨。 無 未訂購,未拆包裹即退貨 6 黃于軒 不詳商品 106年6月30日 未訂購商品,有駿速國際運通(嘿嘿)之包裹寄送到黃于軒之住址,直接退貨。 無 未訂購,未拆包裹即退貨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 商品項目 貨到付款時間 購買及簽收包裹經過 詐騙金額 退貨/退款情形 1 紀驍洲 萬國IWC手錶 106年6月1日 106年5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萬國手錶1支,價格1000多元,經友人告知應為仿冒品,未簽收包裹直接退貨。 無 當場退貨。 2 楊來全 浪琴手錶 106年7月18日 106年7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貨到付款時,因不能拆封驗貨,即直接退貨。 無 當場退貨。 3 陳盈志 浪琴手錶 106年5月間某日 106年4至5月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價值約2000多元,貨到付款。 無 由販售價格知曉該手錶並非真品,手錶與廣告相同,功能正常,並未申請退貨。 4 吳彥儒 浪琴手錶 106年5月4日 106年5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廣告,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價格2000多元,之後察覺係詐騙,未簽收包裹直接退貨。 無 當場退貨。 5 黃國銘 GARMIN手錶 106年5月3日 106年6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GARMIN運動手錶」之FACEBOOK廣告,功能完整,致其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GARMIN手錶1支,並於貨到時付款,然手錶規格與廣告內容不符,品質差,且為簡體字,深覺受騙。 2680元 聯繫賣家退貨,許久未曾與之聯繫,再聯絡某國際貨運公司後,由該公司退款2480元。 6 王竺豐 浪琴手錶 106年5月初某日 106年5月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見圖片精美,價格便宜,且有七天鑑賞期可退貨,致其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售價2599元,並於貨到時付款,手錶外觀與廣告相同,但不會動。 2599元 由販售價格知曉該手錶並非真品,撥打包裹上之電話給寄件人,申請退貨退款,有扣除手續費200元。 7 林宏昌 萬國IWC手錶 106年6月1日 106年5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萬國IWC機械錶1支,並於貨到時付款,然手錶並非IWC錶,且僅是石英錶,始知受騙,第2次再寄貨來,就直接拒收。 2000元 自認倒楣。 8 羅曜讚 萬國IWC手錶 106年5月中旬某日 106年5月中旬某日,在新竹縣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萬國IWC手錶1支,價格2000元左右,事後察覺為詐騙,貨到時未簽收直接退貨。 無 當場退貨。 9 范光昌 浪琴手錶 106年5月13日 106年5月上旬某日,在苗栗縣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價值約4500元,並於貨到時付款,然手錶品質不佳,一下子就壞掉,始知受騙。 4500元 未找到電話住址,未申請退貨。 10 陳裕昌 浪琴手錶 106年6月10日 106年3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FACEBOOK網頁,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因到貨時間拖延許久而未簽收,直接退貨。 無 當場退貨。 11 李俊德 浪琴手錶 106年4月16日 106年3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上網瀏覽奇摩網頁,有低價促銷、限時搶購、貨到付款比較安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等促銷訊息,致李俊德誤信係真品而下單訂購浪琴手錶1支,並於貨到時付款,然手錶品質粗糙,與廣告落差很大,沒幾天即故障,送回檢修再寄來亦無改善,始知受騙。 2599元 致電駿速公司申請退款,扣款手續費1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