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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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105度署聲議字第 80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本署各分署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為保障義務人之基本生活,義務人之金錢債權於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範圍,固不得扣押,惟所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點第 3 款規定參照),設於維持其最低生活所必需以外尚有所餘,自無不許強制執行之理。查本件異議人與互負扶養義務之配偶己○○、子女庚○○、辛○○、壬○○同住一戶,共同生活,其全戶 104 年度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5 萬餘元,庚○○另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領取生存保險金 9 萬元,異議人全戶全年總收入,已逾 105 年度臺中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1 萬 3,084 元之標準。準此,本案保險金債權依一般社會觀念,顯非維持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行政執行分署以執行命令執行保險金債權,經核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503512540 號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 法制字第 10502513840 號
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所規範事項有重複時,宜於適當處增訂違反本自治條例應遵守事項,而其他法律有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罰意旨,另兩者規定重複,如可依中央法規規定,宜釐清是否自治條例有再為規定必要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6999 號
為使法院連結資源,輔導並預防毒品成癮兒少再犯,檢送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新制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調整追蹤輔導模式,納入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個案為服務對象之相關資料,以利掌握個案輔導情形
-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49 號
公懲法修正施行前後,不同行為,分別受降級處分,其處分應如何執行疑義
- 法制字第 10502513500 號
條文修正宜考量應如何規定以達到行政目的及便民之效果,內容宜符合明確性原則,並審酌修正內容是否屬母法授權範圍,而得於草案中增訂,或於必要時宜修正母法規定
- 法制字第 10502513520 號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 105度署聲議字第 77 號
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 6 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 38 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8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68條前段、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49 條分別定有明文。稅捐之徵收,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既優先於普通債權,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又無禁止稅捐優先受償之特別規定,則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稅捐機關於更生程序外就債務人之欠稅行使權利,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31 號研討結果參照)。又移送機關對於義務人之債權,如為不具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於移送機關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後,該義務人始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尚不影響原移送執行之合法性,其執行程序僅係停止執行(法務部中華民國《下同》100 年 8 月30 日法律字第 1000019995 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8 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 6 研討結論意旨參照)。查異議人滯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移送機關於 104 年 7 月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嗣異議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75 號裁定自 105 年 5 月 6 日下午 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異議人之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項規定,為優先債權,依前揭規定,自得繼續執行。
- 院臺護字第 1050172402 號
行政院於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成立資通安全處,各機關所需申辦或報送之事項,改以該處為辦理窗口
- 法檢字第 10504526270 號
受僱律師於他律師事務所擔任學習律師時,曾就某一案件法律問題參與討論,自易獲知該案相關資訊,如執業後又受同一案件對造當事人委任,難免遭致外界物議及批評,似有損及律師整體形象及聲譽之虞
- 法制字第 10502514020 號
自治條例如有處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應明確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性,處罰要件及罰鍰額度與中央法規所定者不同時,如何適用法規及有無牴觸中央法規,宜請涉及中央法規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酌
- 法律字第 10503508040 號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 法律字第 10503509150 號
如公有土地登記非基於明確法律權源僅因權屬未明為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上所有權人,自應實際所有權人登記所有權,又已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仍不妨礙道路土地為私人所有,故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定視為所有人者,於登記為所有人前,縱土地已形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溝渠,並不妨礙其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 法律字第 10503510080 號
公有土地撥用於依法完成撥用程序並經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管理機關取得管理人名義,於撥用期間內有完整管理權及使用權,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從而,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市有財產收益」,宜解為對該市有財產標的物有完整管理及使用權之收益而言
- 法律字第 10503510410 號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究應向委託人或受託人為之,允宜視個案狀況處理,未必以委託機關為唯一對象;又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刪除其個人資料時,倘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或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即得不予刪除
- 法律決字第 1050351049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函請同意該屬二級同性質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共用員額編制表,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之適法性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503510730 號
公務機關如僅基於具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16 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適度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給學術研究機構
- 105度署聲議字第 79 號
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應依法定程序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至於分署是否因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由分署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而分署實施強制執行時,須經移送機關同意者,始得延緩執行。次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準此,我國之行政救濟,係採原則不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制度,即行政處分之執行,不以行政處分確定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25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則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20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滯納綜合所得稅,檢附繳款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形式審查認符合移送執行要件,據以執行,並無不合。異議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 日、同年 4 月 28 日申請暫緩本件不動產拍賣程序,行政執行分署轉請移送機關表示意見,移送機關函復請求依規定繼續執行;而異議人亦未提出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或有停止執行必要之相關事證,泛稱其所有不動產倘遭行政執行分署在法院宣判前拍賣,將造成異議人居住權及財產權權益上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請求暫緩執行云云,行政執行分署審酌不動產縱經執行,亦難認不能以金錢賠償或為執行將達到無法回復之程度。異議人請求暫緩執行,而移送機關未同意,請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另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認本件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無從依申請或依職權停止執行,認異議人請求暫緩執行為無理由,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503510200 號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 法律字第 10503511970 號
公費合格教師按分發任教於離島地區,須依分發服務年限進行義務服務,申請介聘仍須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規定,又該規定「應服務 6 年以上」應自離島地區學校「初聘」時起算,似難將「非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年數從寬認定併入離島地區學校之服務年數
- 法律字第 10503512050 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 法律字第 10503512110 號
法務部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研提意見再次函詢得否向陸方推薦海峽兩岸仲裁中心委員乙案」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0502513020 號
法務部就「修正國土計畫法第 39 條及海岸管理法第 42 條沒收規定一案」之法制意見
- 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5550 號
檢送「監獄辦理受刑人懲罰處分流程圖」
- 法制字第 10502512970 號
法務部就「南投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502513030 號
修正條文時,如有涉刑事犯罪紀錄特殊個人資料,該修正條文規定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該資料,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以減少資料外流之風險,如政策上屬有必要,宜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 105度署聲議字第 71 號
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次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再按對拍定之不動產有無優先承買權,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倘有爭執,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最高法院 78 年台抗字第 40 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已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於拍賣公告中之附表備註欄第(二)點已載明略以:據中和地政事務所函覆,拍賣土地單獨出賣時,該相同使用執照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如具備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之情形者,則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3 項所定優先承買權之適用,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等語。第三人酉○○及戌○○於中華民國(下同)105年 3 月 31 日具狀聲明應買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經行政執行分署函詢義務人等 5 人、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及假扣押債權人等之意見後,同意渠等 2 人應買。行政執行分署再以公告載明凡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第 3 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應於最後公告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分署為優先承買之表示,行政執行分署並於 105 年 4 月 25 日派員將公告張貼於拍賣土地上建築物之公告處,惟於期限屆至後仍無人表示優先承買。行政執行分署乃通知曉諭拍賣土地全體共有人,得於該通知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該分署提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並表示願照第三人應買之價格優先購買,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拍賣土地共有人之一已○○乃檢具土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於 105 年 5 月 24 日具狀行使優先承買權,行政執行分署依 105 年 5 月 19 日調閱之拍賣土地查詢資料,形式審查已○○確為拍賣土地之共有人後,始於 105 年 6 月 4 日函請已○○應於文到 7 日內繳清價金 2,000 萬元,經核尚無不合。異議人之主張核為對於已○○就義務人等 5 人公同共有之拍賣土地應有部分 3,000 分之 969 有無優先承買權等之實體爭議,該實體爭議事項依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並非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 105度署聲議字第 74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異議人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其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至於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據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第 1 項所稱之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1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2 、已開始調查程序。」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定有明文。再者,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非消滅時效,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開始執行,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執行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移送執行(法務部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參照)。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有無逾越,分署不得審酌(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已更名為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下同》第 29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異議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臺中縣大雅鄉公所(下稱大雅鄉公所)於 97 年 12 月間作成裁處書,請異議人限期繳納,並於同年 12 月 25 日寄存送達異議人。大雅鄉公所復於 98 年 2 月 4 日函催異議人於同年 2 月 15 日前繳納,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上開罰鍰,於 98 年 8 月 19 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因異議人無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於 100 年 6 月 14 日核發執行憑證交由大雅鄉公所收執。後因機關改制業務調整,該案移交由目前之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移送機關復於105 年 3 月 29 日檢附前開執行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核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執行要件,據以執行,並以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於郵局之存款,核與前揭規定、判例、法務部令及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決議,尚無不合。
-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16923 號
法官擔任醫院之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委員,其所提供之諮詢意見如涉及法律專業,具有執行律師職務之性質,屬禁止法官從事之行為,且其對管理會審查之決定或結果具有相當影響性或決定性,法官不宜兼任。
- 法制字第 10502512990 號
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