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政命令)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令(行政命令)
-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移送法院審理,原告撤回其訴後再行起訴,其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認定標準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移送法院審理,原告撤回其訴後再行起訴,其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認定標準
-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 承租人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無償讓與他人使用,為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
承租人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無償讓與他人使用,為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
- 非城市地方房屋或基地之租金,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非城市地方房屋或基地之租金,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
-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 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放租之公地,得辦理撥用,承租人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放租之公地,得辦理撥用,承租人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 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不得徵收土地
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不得徵收土地
- 憑證貼花請釋期間短貼花不予處罰
憑證貼花請釋期間短貼花不予處罰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費用」,係指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所定「執行費」而言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費用」,係指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所定「執行費」而言
-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處理之事項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處理之事項
- 八1員工資遣醫療補助費收據免貼花
八1員工資遣醫療補助費收據免貼花
-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二1執行業務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花
- 影片購置成本攤折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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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車輛轉讓立有買賣契據時其讓渡證免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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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改良未失效能之價值,須於耕地返還出租人時始得向其請求償還
耕地改良未失效能之價值,須於耕地返還出租人時始得向其請求償還
- 依法已喪失占有權利者,不得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
依法已喪失占有權利者,不得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
- 原承租耕地因滅失而改訂租約,嗣土地浮復,原承租人對該浮復地不應再有租賃權
原承租耕地因滅失而改訂租約,嗣土地浮復,原承租人對該浮復地不應再有租賃權
- 1違章漏稅舉發人密告方式及給獎條件之核示
1違章漏稅舉發人密告方式及給獎條件之核示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免收裁判費不包括執行費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免收裁判費不包括執行費
-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 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應由原處分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變更
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應由原處分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變更
- 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原舉發人不得另提獎金
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原舉發人不得另提獎金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稽徵機關對受處分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不適用限期起訴規定
-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扣除
- 復查案件另發現違章漏稅事實應另案依法處理
復查案件另發現違章漏稅事實應另案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