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核釋有關求職及求才登記表之保存年限
核釋有關求職及求才登記表之保存年限
- 一、依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公告條件,其中第七批「接著劑製造程序」係指:「(一)以合成樹脂或橡膠為原料,經攪拌、反應器加熱等程序,生產尿素甲醛樹脂系、三聚氰胺樹脂系、酚醛樹脂系、二氯丁二烯橡膠(C.R.強力膠)系、聚醋酸乙烯(乳膠)系、聚乙烯-醋酸乙烯樹脂系、聚丙烯酸樹脂(壓克力樹脂)系、PU樹脂系、環氧樹脂系、熱熔膠、填縫膠、瞬間接著劑或其他接著劑者
-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主管機關
- 辦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及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事宜
辦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及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事宜
- 檢送「○○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土地擬處分清冊」及「○○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建物擬處分清冊」格式暨其編製說明各1份,請自本(96)年5月1日起使用
檢送「○○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土地擬處分清冊」及「○○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建物擬處分清冊」格式暨其編製說明各1份,請自本(96)年5月1日起使用
- 廢/停 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涉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應如何認定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操作許可內容為:「(一)固定污染源名稱、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
- 「掃街車」及「洗掃車」非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稱廢棄物清除設備工具
「掃街車」及「洗掃車」非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所 稱廢棄物清除設備工具,請查照。
- 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 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下停車場及車道所截流水,應為雨水或污水之疑義
- 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
有關環境用藥標示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示日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95年12月27日新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物種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公私場所倘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或製造過程產生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者,則應依法申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無指定適用對象
- 有關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變賣回收廢棄物 所得之款項,應否併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疑義
有關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變賣回收廢棄物 所得之款項,應否併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疑義
- 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 環保機關於事業放流池採樣,其水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可否處分疑義
- 逕流廢水回收使用之補充規定
- 學員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失業者或待業者職業訓練,甄選錄 訓前即應確認其失業者身分,經錄訓之受訓學員始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以受訓學員具有失業者 身分為認定依據,而非以是否具備學生身分為認定依據
學員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失業者或待業者職業訓練,甄選錄 訓前即應確認其失業者身分,經錄訓之受訓學員始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以受訓學員具有失業者 身分為認定依據,而非以是否具備學生身分為認定依據
-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參訓學員應先具有特定對象之 身分,再經推薦參訓或甄選錄訓,始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失業者先 前未符合特定對象之身分,雖參與職業訓練,但仍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參訓學員應先具有特定對象之 身分,再經推薦參訓或甄選錄訓,始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失業者先 前未符合特定對象之身分,雖參與職業訓練,但仍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
- 廢/停 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理方式為何一案
有關剪除後之樹枝樹葉等是否為可再利用之資源或為一般廢棄物,及其處 理方式為何一案,復請查照。
- 製造生產包裝袋之裝填形態係為「袋」形包裝,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 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業者範圍」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 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及公告事項二 規定,非屬本署應回收容器之列管範圍,毋須依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 定,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爾後如有製造、輸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仍 應依本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繳費及 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相關作業事宜。
- 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申請許可證案
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 第 1 項申請許可證案。
- 事業於接近申報期間後期時,恰無訂單未生產未能進行水質檢測之定檢申報疑義
- 有關廠商承攬公墓整理所產生之廢棺木再利用製作棺木是否屬於再利用,或應依一般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處理疑義案
有關廠商承攬公墓整理所產生之廢棺木再利用製作棺木是否屬於再利用, 或應依一般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處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 有關貴公司開發中的數位行動電視產品(直流式)是否屬應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範圍乙案
有關貴公司開發中的數位行動電視產品(直流式)是否屬應繳交回收清除 處理費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由各型態事業所形成之「夜市」,目前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將其公告為事業,故其事業之認定,應以各型態事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分別判定
- 廢/停 事業若屬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即應依本署96年2月27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自96年5月1日開始實施
- 存放骨骸之棺木,應屬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一部分,關於公墓或私人墓區起掘(遷葬)遺骸所遺留之廢棺木之管理,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